


你好:
你們依照買賣契約占有房屋屬於有權占有,對方無法請求你們返還房屋,但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請求權已經罹於15年消滅時效,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及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土地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存在。故房屋占有土地具有正當權源並非無權占有,除非你當初訂定之契約內有約定,否則冒然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有很高之敗訴風險。 要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土地才有辦法時效取得地上權,無占有之事實,不符合要件。 法律上你們不用再支付給出買人之繼承人任何款項,惟實務處理面是否要以此取得持分,可以自行斟酌,不失為解決途徑之一種。 若現在之房屋所有權人將不動產出賣第三人,第三人會主張其係所有權人,要求你們遷讓房屋,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約民國90幾年 奶奶與自己的姪女(我稱為姑姑)跟會
後來被倒會,倒了200多萬,姑姑有意償還,並跟奶奶簽了200多張1萬元之本票,按月償還,但在兩年多前,姑姑表明自己目前有經濟狀況,短時間內無法還錢,剩下的108萬債務就這樣卡住了,後奶奶找代書在104年4月份時跟姑姑簽了新的協議書還有本票 ,協議書內容是約定於106年1月10起,每月歸還5000元至款項還完,無利息,無延遲利息,只有記載違約金:每月新台幣500元整,然奶奶覺得自己年事已高,款項如順利照約還完也要18年,於是又有多寫一張債權讓與書,將債權讓與給我
一.若姑姑於106年1月開始無正常償還債務,我有權力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請她一次性的償還債務嗎?
二.本票於104/4 開立,但未標明到期日,若開始還款日,假設剛開始有按時歸還,到107/4後不還了,那這張108萬的本票會有效力問題嗎,因為過3年了?
三.債權轉讓書上只有讓與內容,和奶奶的蓋章,並無代書的蓋章簽名,或是姑估的蓋章簽名,那這份轉讓書是有效的嗎?
四.若開始償還債務,我能採取什麼動作自保我的權力嗎,比如將協議書拿去法院公證,或是直接拿本票請法院強制執行了?
因為奶奶生重病,在病房照顧的時候一在提醒我這件事,但本人法律知識真的很有限,麻煩各位解答了,感恩


去年11月友人因欠高利貸跟我借錢.因當時無那麼多現金故找上民間代書幫忙借貸.因友人無勞保薪轉故壓我的薪轉存褶印章提款卡而他當連帶保證人.借貸合約每月該付多少錢為他自己提議.結果開始扣款的第一個月他就無付足全額.拖了三個多月又只給我五千.期間至今當然都由我的每月薪轉去扣.而他也避不見面.要提告他詐欺的理由如下
1.他當初是說他朋友借高利貸他當保證人.因他朋友付不出所以高利貸才找上他.而在三月多他避不見面後我找到他那個朋友.他那個朋友說根本就是我的友人跟他借錢的.他說有LINE的通聯記錄證明.所以是我的朋友欠他那個朋友錢.
2.當初每月償還金額是他自己訂的.也有借據寫明每月償還金額.他第一個月就沒還完了.而他也知道他沒還對方還是會扣我的錢.故合理懷疑他一開始就沒打算還那筆錢.
3.在他還沒斷聯前每到還錢日叫他還錢他總是一直拖延時間後不了了之.我有跟他說過有困難要講不要每次都亂騙時間.而他從未說過他有何困難處.只是一再拖延時間.
4.在LINE對談中他曾多次提到幾號公司就會給他薪水然後就會還我錢.那表示他應該有在上班.但約了並沒有還我錢又不了了之.
5.他的前妻是在開酒吧的在三月多時.還有人到店裡找他說他以那間店的名義借錢.當初要借錢給他時就已問過他外面還有沒有其他債務他說沒有.如是在我借他錢後他又出去跟別人借.那更表示他一開始就沒還款的打算.
6.我有打過電話給他父親說明他有欠我債務的問題.他父親回我他在外面都這樣他也沒辦法.
7.過年期間他前妻把電給他顧.叫他這期間的收入拿來還我錢.他有開店卻也沒還錢.
8.查了他的財產他名下沒財產有兩部車.當初他因欠高利貸沒繳車貸車子被拖吊了.如果他在跟我借錢後沒還錢又跑去買車.那應該是沒打算還錢了.





請問兄承諾三人平分遺產又偷拿遺囑去辦過戶,所以房子只有兄、姊的名字,沒有弟的名字;但是因母親保險沒寫受益人,故三人為繼承人平分保險理賠金(現金部分兄沒法私下動手腳,所以弟有分到,一人約40萬)。弟發現沒名字後,兄又騙姊去銀行簽名二人以房抵押擔保貸款至兄的公司,後來也被發現。後協調賣房後所得價金扣除仲介費、代書費..買賣成本後,再均分。請問為確保權利,上法院爭取最基本的特留份。這40萬保險金是不是也會列入特留分的1/6計算。還是就以未分得的房子做1/6特留分的計算。另外請律師寫的代筆遺囑(有母親口述錄音)中有三位證人,其中一位是律師,另二位是晚輩們都不認識的證人。這另二位證人若是收到法院傳票而沒上法院作證或上法院後,對遺囑內容不了解。或是兄、姊其中一人收到傳票而沒上法院(兄長期在大陸),就算遺囑為真且無遐疵,此遺囑是否就能不成立,弟是否能爭取到屬於自已的1/3呢???


在母親生病住院期間,兄向妹、弟協調,由三人平均分擔母親醫療、看護等費用。日後不管母親如何分配遺產(一棟1F公寓市價約800萬)。三人皆均分。母親104/4/21過世後,仲介查出房子只有兄、妹的名字,並無小弟的名字。弟找兄問明白。兄才裝可憐說因為有遺囑(母親生病時104/2有找律師寫代筆遺囑,兄把遺囑藏著,事發後才說有遺囑)的關系,所以一定不能寫小弟的名字才能辦過戶。之後兄又騙妹說缺錢只要貸兄的部分200萬,騙妹去銀行簽名。結果被貸了600本金+利息到兄的公司帳戶去。代書查出後。兄也是說盡各種藉口…只是妹、弟不再相信。三人再度協調,委託仲介賣房後,三人再算總帳(也是均分),因為兄拿不出錢來,所以要等房子賣掉才能分。這種情況,先寫遺產分配協議書三人簽名蓋章,蓋章部分一定要印鑑證明的印鑑章才有效力嗎,還是只要自已的私章就可,因為怕再被兄陰(怕他改過印鑑證明,然後拿舊章來蓋)。另外萬一2年期限快到,房子還是沒賣出,是否可先上法院訴求特留份的部分。求得特留份的部分後,再拿遺產分配協議書另案上法院訴求三人平分、一人分得1/3的部分(也就是爭取特留分1/6遺產外的另外1/6的遺產部分)




在母親生病住院期間,兄向妹、弟協調,由三人平均分擔母親醫療、看護等費用。日後不管母親如何分配遺產(一棟1F公寓市價約800萬)。三人皆均分。母親104/4/21過世後,仲介查出房子只有兄、妹的名字,並無小弟的名字。弟找兄問明白。兄才裝可憐說因為有遺囑(母親生病時104/2有找律師寫代筆遺囑,兄把遺囑藏著,事發後才說有遺囑)的關系,所以一定不能寫小弟的名字才能辦過戶。之後兄又騙妹說缺錢只要貸兄的部分200萬,騙妹去銀行簽名,且請妹不要告訴弟。結果被貸了600本金+利息到兄的公司帳戶去。代書查出後。兄也是說盡各種藉口…只是妹、弟不再相信。三人再度協調,委託仲介賣房後,三人再算總帳(因為兄也沒現金可以吐出來)(也是均分)。請問這種情況還適用寫"遺產分割協議書"嗎?或是寫"遺產分配協議書"嗎?


您好
沒有二十歲就不能當所有權人的規定
你被騙了
應該是媽媽要獨吞房子
所以你現在應該要作的是
自己去戶政重新辦印鑑證明跟印鑑章
然後自己保管
這樣沒有你的同意他是無法過戶的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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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母親生病住院期間,兄向妹、弟協調,由三人平均分擔母親醫療、看護等費用。日後不管母親如何分配遺產(一棟1F公寓市價約800萬)。三人皆均分。母親105/4/21過世後,仲介查出房子只有兄、妹的名字,並無小弟的名字。弟找兄問明白。兄才裝可憐說因為有遺囑(母親生病時105/2有找律師寫代筆遺囑,兄把遺囑藏著,事發後才說有遺囑)的關系,所以一定不能寫小弟的名字才能辦過戶。之後兄又騙妹說缺錢只要貸兄的部分200萬,騙妹去銀行簽名。結果被貸了600本金+利息到兄的公司帳戶去。代書查出後。兄也是說盡各種藉口…只是妹、弟不再相信。三人再度協調,委託仲介賣房後,三人再算總帳(也是均分)。但是105/2~105/6/30簽約三月,房仲到現在都還沒賣掉。今年再被兄拖過後,到明年4月就滿2年了,弟要求最基本的特留分也會沒資格。請問到年底如果還沒賣掉。上法院後是否有辦法把弟的1/3全要回,而不是只有1/6的特留分,協調沒留證據但有家族幾位證人。




各位律師好 以下是我這次諮詢問題的詳由
我爸醫直以來都有欠地下錢莊的錢
(用票貼的方式一直去跟錢莊借錢 10天一期 一期13000)
這10幾年來我爸都不講 一直跟我.我媽還有我妹要錢借錢
(爸爸是被朋友倒會加上經商失敗所以沒錢)
到今年四月真的沒辦法了 一直逼問他他才願意說出實情
說是跟錢莊借的!!真的還不出來
我知道後就趕快去報案(因為我爸當時後已經打算自殺)
報案後配合警方也抓到那兩個錢莊的人
警方要我們要告他們 重利罪
結果昨天又收到一張傳票說
檢察官請我爸+我媽+我去到案說明證實我們沒有詐欺他們也不是誣告
我妹今年年初還因為要幫我爸還錢去貸款60萬給我爸
我也一直再拿錢給我爸去還錢莊
如果沒錯幹嘛要和解?現在卻反過來要告我們
想說請問一下律師
1.這樣他們能告我們家告的成嗎
警察當場抓地下錢莊的時候都有扣到布條(就是貼在外面上寫 XX代書借款)那種布條跟小廣告
2.我們能反告他們誣告嗎?2.不是銀行正規的貸款 個人若從事放款這樣的事情 應該就是犯法在先對嗎

你好:
詐欺部分,要自始就沒有還款之意願,佯稱借款,使對方陷於錯誤交付款項,才會構成;重利罪必須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才會構成,若雙方你情我願,就算約定高額利率仍然不會構成重利罪;如果是對於是否有重利之情形有所誤會,而非虛構重利之犯罪事實,不會構成誣告罪。 如上,你反告誣告罪,一樣要就誣告罪之構成要件去判斷,有誤會不會構成誣告罪。 消費借貸契約基於契約自由不會構成犯罪,要未依法律規定從事銀行業務或以借款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不相當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等,會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才會觸犯銀行法第125條之罪。 誣告罪不用等到誣告之案件結束,若案情明確,會一併起訴或不起訴。 經濟狀況不佳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共有之不動產,若為分別共有且無分管協議,不動產之每一部分,均為全體共有人共有,不得任意占用或使用,可考慮委請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結束共有之狀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 你/妳好 : 本人去年在桃園被警方釣魚 抓到販賣3級毒品 k 他命被送到法院 後面開完庭結果是考量到我是初犯 沒有前科紀錄 所以判我1年10個月有期徒刑 可緩刑2年 但是後來我搬回來台中也2,3個月有了 到現在還沒通知要去報到 不知道是我沒收到件還是真的案子還沒送下來 打去地檢署 轉來轉去 說要我等通知書 後來有次我要用到錢 要請人匯錢給我 因為之前在桃園工作的時候有跟民間代書借款 卡片 存摺 印章都在他們那邊 我一共借了兩家代書 後面回來台中 要用到錢跟朋友週轉 去銀行補辦出來 錢也領了 之後因為工作是屬於 比較要在外面跑來跑去的 不是什麼能見光的工作 那時侯錢領到之後 開始忙工作的事情 也忘了說注意存摺那些東西要收好 後面事隔1個禮拜還是兩個禮拜吧 我因為要還錢給我朋友 才又開始在找我的提款卡 因為當初我是去補辦 提款卡跟存摺 還有存摺的套子 都裝一起 想說這樣比較不會弄丟 後來我找不到 跑去銀行要補辦 可是行員跟我說我的帳戶是顯示警示戶 問我有沒有把戶頭賣給別人 我說沒有 之後跟他們討論一陣子 他們叫我馬上去派出所報案 我也去了 但是派出所員警 說不是我說要報案就一定要受理 要我去負責的警察局做筆錄 我也問他說 那請問負責的警局在哪是哪一間 他說叫我回去等通知書來 再去 直到前兩個禮拜 收到警察局送來要我去做筆錄 的通知書 筆錄是還沒去做 20號剩下沒幾天了 可是我有大概上網查了一下 要是提不出對我有利證據 很有可能被判刑 我最主要擔心的是 1,帳戶我真的沒買賣我不想被冠一個莫須有的罪名 2, 我是緩刑期間的人 雖說我期間內 做的不是什麼正常工作 但是我不偷不搶不騙 對的起自己 我也很安分 很低調在過日子 假如這時候被撤銷緩刑 我真的之前的努力 全部都白費了 我很怕我會被撤銷緩刑 懇請在這方面有經驗有把握的律師 給我指點明燈 小弟當初真的也是嚇到有心懺悔 不想就這樣斷了我的後路




請問各位律師家裡目前遇到下列狀況,請問當事人A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A
當事人妹妹B
買家C
代書D
前因:
現況:
B於去年(民國104年)6月將1樓賣給C,買賣過程中,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現在C要求A將放於地下室的物品(雜物)清空並欲建牆加門(原本樓梯下去
就是整個地下室空間),若A不從,除將以訴訟手段要求並另外要求5樓使用權與拆除5樓違建
想請教:
1.C主張B與A的地下室使用證明對他們無效,是否真的無效?地下室只能給C用?
2.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實,代書D是否有法律責任?
3.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不實,B是否有法律責任?
4.地下室是否一定要照C所說清空或整理?
內容若有需補充之處,請指出,先謝謝大家!


你好:
先確定地下室之產權狀況,是否有辦理區分所有之登記,有辦理登記,就依照登記狀況去認定何人是所有權人。 其次要判斷地下室是公寓之共用部分或是有其他狀況,亦或只是一樓建物之部分,法律關係會不同。 若地下室是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規定及實務見解,認為受讓人若明知或可得而知有默示分管契約契約存在,就要受到拘束,原則上受讓人有到現場看屋,很難不會發現共用部分已經遭占用,通常都會被認定要受到拘束。 是否拘束C與B、代書之締約行為無關,B跟代書都不會有責任。 地下室是否要清空要先依上述判斷後才有辦法釐清。 如上所述,頂樓屬於共用部分,C是否有權主張拆屋還地或使用頂樓,要看C是否要受到分管契約拘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契約之問題,若無法雙方協議解決,無論您擬定合契約條款,均有無法公式問題,而無法對抗其他人,至於對方是否明知,為您所需舉證之問題,建議多錄音蒐集證據,並考慮委請律師協助處理,避免您擬定對您自己不利之契約條款,仍不自知。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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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是張先生(賣方),我在4月份將名下房屋委託 住商房屋售予周先生(買方),在4月1日點交時,周先生發現幾處漏水點,本人當下表明買賣雙方各自找土水師傅及房仲到現場評估漏水點,並由履保暫扣5萬元。後來仲介約好買賣雙方及雙方的土水師傅,於4月9日到現場評估漏水點,評估後由買方土水師傅估價及施工。
4月14日買方將土水師傅估價單電子檔傳給仲介,仲介也將估價單電子檔於4月14日傳給我,我同意買方報價金額(26000元),並請仲介擬好協議書給買賣雙方簽署(仲介說:買賣雙方不需同時到店內簽署,各別來簽即可),以保障買賣雙方權益。我也於4月15日到楊梅住商埔心店簽署協議書。
我於4月16日問住商房仲,買方是否有到埔心簽署協議書,仲介就說:買方請的土水師傅要6月份才能施工,所以買方不簽協議書。
到現在4月25日,我被扣在履保5萬元(扣除修繕26000元,餘24000元)都無法領出。也跟住商仲介、代書及履保公司反應,他們還在跟買方協調。
想請問律師,我後續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謝謝^_^

你好,
大致如下
因急需資金而透過介紹房仲賣屋可先付代墊金 。第一次接洽因交付權狀和印鑑。卻沒有像介紹人所說先支付代墊款。而因趕去上班就權狀印鑑留放在那。工作中感覺不對於是去電房仲說我要拿回不動產文件。終止委託 。原因告訴房仲因跟介紹人所說不同。沒有先支付代墊款所以我要終止。此時房仲叫我下班過去拿墊款。文件已交代書處理了 。就是下班過去一趟。下班半夜1點多到房仲業者那。我,甲方店長,還有一位以為是員工後才知乙方(通路)名間借貸放款。大部分乙方和我洽談。我授權代為處理住裡面有人談搬遷或合法驅離 。簽了授權書。委託尋找買家。開價200。賣出扣除費用。塗消設定。剩下金額我收取。如賣高出200以上扣除所需費用如185我只拿15其他我歸業者。此時乙方開口。扣除增值稅和行政代書約1~20萬以上。塗銷借款100萬,裡住的人搬遷費。在整修裝潢一下。還有等等墊款15萬。所獲利不多。聽同意只拿墊金後賣出金額歸業者 。但住裡的人要處理好。並簽名委託不動產的地址。乙方解釋證實我有收入墊款。甚麼一般。專任。不動產說明書。連買賣合約。都沒看過。而後又偷偷過戶。有人告知去阻止。業者得知。說要告我背信,和我到處借錢的惡行公諸於世。要我下班跟他說清處。被業者說服。同意過戶。要業者撰寫一份保障書給我。他也同意。如今已過戶。對方業者代書給我只有稅單。塗銷本票。買賣契約。沒了。也沒和買方簽約。賣買合約。看也沒看過。簽名兩份文件都是乙方叫我在那簽名。其他也沒有解說。我是授權由業者全權處理住裡的人。另一份是我確實收下墊金由業者託賣找買家。至今業者也沒來電。而買賣契約價160幾萬。公告現值就快150幾萬了。我能主張甚麼嗎,,






您好
建議你要說明清楚狀況
因為你這樣說不是很清楚
袋地是現實狀況
而不是可以用變更的方式為之
所以你對法律恐有誤解
真實狀況與你所述可能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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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行動不方便的母親,年邁精神出問題又不識字外婆,大舅,小舅,小阿姨,精神有問題阿姨
原告:不識字外婆,大舅 代理人:小舅,小阿姨
被告:母親
事由:外婆被大舅在不之情之下,帶人(牽溝仔)來買我外婆的土地,這塊土地登記人是外婆跟大舅持分,當交易完成後,外婆才意識到自己土地被大舅騙走了,之後打電話給我的母親,當時對話...
外婆:我土地被你哥騙走了,我ㄧ個人在山上還要照顧精神有問題的小妹,我僅剩這塊土地了,我好想自殺
母親:如果你確定要拿回土地還是放棄土地,冷靜想好三天,再跟我聯絡
三天後....
外婆:我確定我要拿回來
母親:好,那我從高雄回台中幫你釐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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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母親有打電話告知小舅跟小阿姨,外婆土地被大舅騙走了,可是小舅跟小阿姨只說沒空處理。
當下外婆說土地要過在我母親名下,因為把兒女會來挖空,也怕我母親無財產。
當下有找土地過戶代書辦理過戶程序,但土地所有權狀上也並無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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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因小舅生意無進展,小阿姨生活收入不穩定,知道年邁的外婆把土地過戶給母親,開始洗腦外婆要回土地,並要對母親提告。
出庭當日,因為小舅他們是請律師,變成我要陪我母親從高雄上台中地法出庭
母親:(整個事情經過訴說)我不懂法律
原告律師:可以,提供小舅跟小阿姨
...............
這樣4/25號還要出庭
母親意思是嚥不下去被小舅跟小阿姨這樣聯手欺負,想要為自己跟年邁精神出問題的外婆權益守住,但又覺得要放棄,因為中南奔波精神疲累又身體負荷不住,也ㄧ個人求救無門,碰到無牌照律師ㄧ直收質詢費---做子女的我看在眼裡很不捨,
有律師可以引導我們該如果去面對4/25號的出庭
我手機0981521938
真的很急!!有勞各位路過律師回應我!感恩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爺爺若無合法之遺囑,各繼承人仍按應繼分繼承之,各四分之一,若有二人拋棄繼承,另外二人即為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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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先確定你是否有授權代書刻印章、使用印章及變更原本契約之內容,進而要討論授權之範圍為何?是否有逾越授權之範圍?若你有授權,代書依你授權辦理並無任何問題;若代書明知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之範圍,進而決意變更契約內容導致你受損,會構成變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偽造印章罪、背信罪,可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上,要先判對是否有授權代書變更契約,若有,代書之行為並無問題,你要變更後之契約拘束。若無,則要討論使否有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之適用,若有,你要負授權人之責任,變更契約會有效,你只能轉向代書請求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無,或者甲與代書共謀變造契約,則你不受變造後之契約拘束,可催告對方履行原本之契約,若不履行,可依買賣契約或民法第254條、第255條規定解除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價金,若受有損害,可請求損害賠償。


律師您好:
我有兩塊土地買賣,一邊是建物及土地是個人所有,一邊則是共同持有,合約相關標的物皆已完成過戶及完稅,買方在代書那邊要一同付尾款完成合約時,要求賣方在合約上加註”買方有2/32土地上的產權及使用權,若買方不加註則不給付尾款。
2/32的土地上實質上有3棟老舊建物,有兩棟為買家所有,一棟為賣家叔叔所有,因建物原來居住者已往生,由其子偶爾過去打掃清潔建物,且因是非常老舊房屋,戶政及地政皆無該建物資料,也無稅籍資料,現賣家不希望影響到第三人,也覺得合約上並無提到此建物而現所載明的房屋門牌號那邊已完全過戶(個人持有部分),不願意再加註其他條件,想請問老師賣家能否再不加註條件下向買家催討尾款?
若買家不願意付款賣家可否取消交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關於對方之存證信函,不要為任何之回應,避免成為對方提告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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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們目前離婚談不成, 目前還是處於婚姻關係, 由於我們婚後在台南東區有購買一間套房及一間公寓, 由於兩間不動產都是以我的名義購買, 所以目前兩間都是在我名下, 我是有承諾要把公寓歸還給他, 但有跟他說要談就連離婚一起談, 結果他不願意前往約好的地點談判, 也說那就不用過戶了, 他已有我的錄影存證了. 現在他以刑事寄存證信函到我的公司給我, 內容如下: 一. 按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 同法第342條亦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本人的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處五年......, 經查,本人於民國102年7月14日購買台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133巷4弄7號5F房舍, 於辦理房屋登記時, 因本人委託台端辦理房屋過戶事宜, 詎料台端竟在未徵詢本人同意之前提下向出售該房屋之仲介人員及代書表示逕用台端之名登記成該屋所有權人即可, 雖事後本人察覺, 但為時已晚系爭房屋己經過戶台端名下, 經我與台端數次協商, 且從購屋至今, 每月之房貸皆由本人繳納而台端分文未出, 台端自知理虧之情形下, 多次口頭同意將系爭房產過戶返回予本人, 並在民國105/2/16口頭承諾並經本人錄影存證需於民國105/02/18共同辦理過戶事宜, 由於承諾後, 台端仍未積極辦理, 請台端接獲本信後, 立即與本人聯絡並協同辦理, 切勿自誤, 以免訟累.
1.請問我們還有婚姻下, 先生這個信函我該理會他嗎?回覆信函說來函所述, 與事實不合...之類的內容嗎?
2. 我現在該怎麼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先生之存證信函,可完全不予理會,不予回覆,即然知道對方可能對您提告,應避免與對方有任何接觸,避免遭對方錄影錄音蒐證,若對方對您提出刑事告訴,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另關於離婚之部分,亦應盡速委任律師針對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及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加以規畫討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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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民法第1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民法第1161條定有明文。 若負債大於遺產,要依債權比例以遺產負清償責任,你先前全額清償61萬會造成後面之債權人可受清償之金額減少,此時繼承人之債權人會向你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就是原本可依比例受償,因你清償之前債權人而減少受償之部分),若項先前受清償之債權人請求返還多受領之部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姊姊欲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須提出證據證明非父親所親簽,且為弟弟所簽名,若無明確證據,可考慮否認犯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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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那個可能的方向。
二、第一個方向是否認犯罪。如果要否認的話建議連私底下都否認。如果私下承認被錄到音,你在法庭上否認作用也不大。
四、如果爭取緩刑成功的話,判決主文我查一個給你參考:
「林○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偽造之頂○五金工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壹份上偽造之「林○發」署押、印文各壹枚、「林○○玉」署押壹枚,未扣案偽造「林○發」印章壹枚;均沒收。」。
五、不要過於擔心。但對方可能一直在錄音…
六、如果大家談好了要和解也可以,但是談和解的時候用詞要特別注意,有的人是假和解真搜證。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依法你們可以自己變賣
如果阻止看房你可以報警
但是這都是理論
如果看房還要警察陪
這個房子不會有人買的
建議你們直接訴請分割
也可以解決這問題
因為你們持份比較多
你們可以提出你們要房子
他拿錢走人
就算他不拿提存就可以解決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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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全體繼承人為遺產之公同共有人,您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供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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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的房子在101年6月被我媽偷過戶走,我老婆發現稅單才知道,房子我持分了6分之1是我爺爺留給我爸,我爸過世後我繼承的(帶我去戶政辦印鑑證明,當時我根本不知那是做甚麼用的,後來發現實際上過戶的那份印鑑證明跟我當時申請的那一份印鑑證明不同日期)
發現偷過戶那時跟我媽協議好(我,我弟,我媽)各拿100萬,如今一毛也沒有
104年11月被變賣1000萬元整,我跟我弟原本各持分6分之一,我媽媽跟兩個伯母變賣後分三份,我媽媽實拿320萬,原本以為3年的老房子應該沒人要,直到最近被我查實價登入才發現!
請問!能怎麼做?
後來我有跟我媽溝通過,照理說我應該拿160萬,僅要她拿出來當初講好還我的100 萬而已,還罵我不孝...(這年頭先當小偷的人,變賣人家的祖產還罵人家不孝真的是,怎麼會有這種媽...
他說他要留著養老(他自己本身就有定存200萬幹嘛跟我搶這一百萬的錢) ! 說我弟賺錢都交給他(我弟沒結婚,單身),說我賺錢一毛也沒給他不孝不應該!我有老婆小孩要養房貸車貸要繳!一個月3萬塊的收入根本沒錢給...是想逼死誰!480萬的房貸有這一筆錢拿來繳我可以輕鬆不少
從小把我丟給別人顧,顧跟別的男人約會也就算了,現在還當小偷搶匪搶我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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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有證據可證明當時簽約時為酒醉之情形下所簽,可拒絕對方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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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最近購買新成屋交屋時,收到建設公司代收款明細表發現有1筆天然瓦斯費用需繳納,我向建商詢問合約中並無規定買方需負擔天然瓦斯管線費,其餘費用皆有明確定義(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保險費與規費)。另合約中有一附件為"代收款明細表",該表為空白,即簽約當日建設公司並無提供代收款明細,直到交屋當天才得知需繳納天然瓦斯管線費用。 建商主張合約中有個附件"委辦房地貸款合約書"中載明:「買方授權賣方代辦銀行貸款,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致貸款不能申辦或不能獲得核准或所獲准之貸款金額少於所欲貸款之金額時,買方應於十四天內以現金補足……」中第二項內容「買方拒絕依照受委託人通知之期限如期辦妥金融機構規定之手續或提供有關證件、權狀,並繳清規費、代書費、保險費、瓦斯管線費等費用」主張有提及瓦斯管線費。
本人對此主張不予認同,因經銀行單位詢問後有關是否繳納瓦斯管線費完全不影響金融機構核准貸款或貸款金額之結果。 建設公司於簽立合約時未履行合約附件揭露代收款明細表告知買方,又於主合約條文中亦無載明買方須繳納「瓦斯管線費」,卻於附件「委辦房地貸款合約書」中提及「瓦斯管線費」之詞,明顯意圖欺騙消費者。 交屋當天最後雙方同意於交屋繳款明細通知表之「天然瓦斯費」項目中加註但書如下:「客戶對本款項存疑慮,若經客戶向消保官尋求救濟判定建設公司不該收取該項費用,建設公司將無條件退還客戶瓦斯管線費」,始完成交屋程序. 請教律師,若以上述狀況,我若向消保官申訴,有成功的機會嗎?還請您指點說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