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您有提到中間有協商過,所以協商後如何履行,也是將來可以答辯之重點,另本件也應注意有無時效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公務人員值班規定
主旨:法務部所屬法警值班規定--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法院及地檢署不論假日或天災日均需24小時服勤。目前地方法院及地檢署的因應作法是:週一至週五08:00時起至17:00時止,為上班時間(如同一般公務員上班時間);其餘時間則以〞值班〞計。值班時間平常日由下班17:00起算至隔天08:00共十五小時,例假日由08:00至隔天08:00共24小時。法務部人事處謂值班係機關基於管理之需要,指派員工於上班時間以外之特定期間,待命處理可能發生之臨時性、突發性事件,其工作內容可能與本職業務有關,亦可能為機關交辦之非本職業務。其性質、工作內容及費用支給標準與加班均有不同。又謂值班、係輪值維護機關之安全或備勤,以應緊急之業務需要,非延時工作,性質與加班不同,只給予每小時60元值班費。然各地檢署於下班17:00時起實際上其工作內容與工作量與白天正常上班時無異。包括戒護人犯。解送人犯。值庭等,其應處理的事務乃係經常性事件而非偶發性事件。因為刑事案件的發生是不分晝夜的,而每天案件的發生也絕非偶而發生而係時時刻刻都有的;因此,新收人犯每天24小時源源不絕從警察局被移送至地檢署偵訊,各大地檢法警從早上上班到案件處忙結束都在隔日凌晨2點以後。無一天例外。接著8點又要繼續上班。法務部惡意將實際〞加班行為〞視為〞值班行為〞作法優點在於1.工時可無限廷長。不受加班4小時的限制。2.不必日後給予補休3.不必給加班費僅支付值班費。法務部只要把法警下班後的行為惡意視為〞值班〞就可規避工時與過勞的問題。
舉例此行為如同要求便利商店店員說:妳上班時間08:00~17:00給予正常薪資。17:00以後到第二天早上08:00算值班。每小時60元。如果有客人一樣要服務。接著繼續上班。
正確做法應是如同法務部所屬監所管理員。夜間或假日實際執勤時間為上班。給予上班薪資或補休。其餘待命時間才以值班論。
依人事行政總處95年4月19日局給字第0950007995號函釋規定
加班係在上班時間以外,經指派延長工作,執行特定職務,與值班二者仍有區分之必要。就工作性質而言,加班視同上班之延續,值班則屬待命性質;就工作內容而言,加班係處理特定職務,值班則處理突發性、臨時性事件。
(依前揭函規定,加班係在上班時間以外,經指派延長工作,執行特定職務,與值班二者仍有區分之必要.)
然各地檢署法警在上班時間以外,被要求延長工作,並且被指定勤務,包括值庭,戒護人犯,解送人犯等,依規定均屬加班無誤.
(就工作性質而言,加班視同上班之延續,值班則屬待命性質)
各地檢署法警在正常上班時間結束後即延續工作,包括值庭,戒護人犯,解送人犯,其工作內容無異於正常上班,亦非於待命狀況.依規定屬加班無誤.
(就工作內容而言,加班係處理特定職務,值班則處理突發性、臨時性事件)
各地檢署依規定需24小時收受人犯.並指派法警於下班時間擔任戒護人犯,值庭,解送人犯等工作,為處理特定職務,非值班所指突發性,臨時性事件.
各地檢署對於法警值班之規定明顯不合理亦不合法,豈有每日要求二十四小時服務民眾,收受戒護人犯之機關,其夜間執勤之人員以值班論,且以台北地檢署為例,每日要求值班法警高達近十名,明顯非”待命處理突發,臨時狀況".
台高檢,各地檢故意將法警加班行為視為值班,並漠視此一問題,多次反應並未改善。請問要如何救濟。可以提申訴或覆審嗎。謝謝。

綜觀所述,應屬公務人員之申訴事件,而非復審。
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遭駁回後不服,再向保訓會提出再申訴。
鑑於受理申訴之機關,為申訴人之服務機關,是否提出申訴,宜慎重考慮。

真不知道該說他太傻,還是有義氣,高雄市發生一起追撞車禍,一名劉姓男子聲稱自己肇事駕駛,不過有目擊者指稱肇事駕駛另有其人,警方追問了一個多鐘頭,這名男子才坦誠是為友頂包,朋友護送女友先閃,放他一個人頂罪,員警說他朋友沒義氣,重色輕友,沒想到這名男子還替朋友辯解,直說沒關係,不過肇事頂包,將讓劉姓男子吃上偽造文書,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男子蹲在地上小聲的啜泣,因為他怎麼也沒想到事情變大條了,現在後悔也來不及了,幾分鐘前,他還很有氣魄。原來這個現場是車禍,一輛轎車就撞上了停在私人停車格的休旅車,然後再波及旁邊的另一部轎車,休旅車被撞到輪胎都歪了,明顯鈑金都ㄠ了進去,但這還不足以形容當時撞擊力道,透過電腦圖卡來呈現,原本這台休旅車是停在停車格中方方正正的,但是這一撞,整台車都偏了,大約有30度到45度,才波及旁邊的車。
這名男子留在現場,宣稱自己是肇事駕駛,一口氣擔了所有的罪,還被測出0.2的酒精反應,不過目擊者說肇事者應該不是他,警方在他的同意下搜查車輛,除了發現駕駛座旁有放球棒,車內還疑似有毒品粉末反應,懷疑真正的肇事駕駛,不但有酒駕的可能,還有可能是毒駕,透過管道希望他能自動到案說明。
不過這名頂包的男子,員警說真的很古意,也很重義氣,但是挺朋友頂包肇事責任,將害自己吃上偽造文書相關罪責,面臨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員警私下問為了這款重色輕友的人,這樣挺值得嗎?
新聞出處:http://news.ebc.net.tw/apps/newsList.aspx?id=1439639342
東森新聞 – 2015年8月15日 下午7:49
(一)刑法第164條定有:「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同法第214條復定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217條第1項亦定有:「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件依報載,劉姓男子係以頂替之手段,以實現其基於供給場所或其他方法讓犯人躲藏之主觀犯意,並使搜查或逮捕任務之公務員不能發見或難以發見,是以可能成立頂替之罪,且本件應無刑法第167條之減輕事由;另若劉男於相關文書上偽有他人署押,或使公務員於執掌公文書因之載有不實事項,則亦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之責任。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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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我現在該怎麼辦....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我們一家人從台中回屏東掃墓卻被管理員刁難甚至控告我和父親妨礙公務、侮辱公務員和公然侮辱。
(我們並沒有動手也並沒有罵他,然而我與他站在階梯上交談距離太近他卻對檢察官說我用肚子"頂"他,檢察官認定說我有用肚子頂他構成妨礙公務中的脅迫...把我們起訴了)
檢察官拿著只有影像沒有聲音的監視器錄影帶將我與父親兩人起訴了....調解庭這名管理員的要求實在太無理,所以並沒有成功 。而且我們家也無法接受他在事情發生當下警察試圖調解時他堅持提告,並對我們一家人和警察說:要和解我沒興趣,不好意思我沒興趣,如今我和父親被起訴後卻獅子大開口的要和解金,擺明就是仗著他當時是公務員的身分欺壓我們老百姓。
調解失敗後,我和父親對於他所控告的事情堅持否認,並告訴法官說,當時這名管理員雖然讓警員陪同我們家的人入內祭祖然而卻未依規定時間關門,他提早將鐵門拉下,將我們一家人還有一名員警關在在靈骨塔內,除此之外我們的貢品一部分放在一旁的地藏王廳也被鎖在裡面,他並沒有開門讓我們拿出來。
法官說我們可以針對這點對他提告妨礙自由並且有機會讓兩罪相抵...請問,這樣可行嗎? 我該怎麼對他提告他妨礙自由? 還有他將我們的貢品和金紙等..物品鎖住,也並未讓我們將貢品和金紙等物品拿出來,這可以對他提告侵占嗎?
我們並沒有物證,我們當下只有人證,而證人是我的媽媽與妹妹還有我女友, 請問這樣聲請人證有效嗎?還有當時辦案和我們一家人被關的員警也可以當證人嗎?(我不認識這名警察也不知道他的名字,但我當時的筆錄是他幫我做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撰擬聲請調查證據狀,請求傳喚證人;撰擬準備狀、答辯狀為您及父親辯護之;另關於欲提告對方之部分,應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我現在該怎麼辦....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我們一家人從台中回屏東掃墓卻被管理員刁難甚至控告我和父親妨礙公務還有侮辱公務員和公然侮辱
(我們並沒有動手也並沒有罵他,然而我與他站在階梯上交談距離太近他卻對檢察官說我用肚子"頂"他,檢察官認定說我有用肚子頂他構成妨礙公務中的脅迫...把我們起訴了)
檢察官拿著只有影像沒有聲音的監視器錄影帶將我與父親兩人起訴了....調解庭這名管理員的要求實在太無理,所以並沒有成功 。而且我們家也無法接受他在事情發生當下警察試圖調解他堅持提告,如今我和父親被起訴後卻獅子大開口的要和解金,擺明就是仗著他當時是公務員的身分欺壓我們老百姓。
調解失敗後,我父親與對於他所控告的事情堅持否認,並告訴法官說,當時這名管理員雖然讓警員陪同我們家的人入內祭祖然而卻未依規定時間關門,他提早將鐵門拉下,將我們一家人還有一名員警關在在靈骨塔內,除此之外我們的貢品一部分放在一旁的地藏王廳也被鎖在裡面,他並沒有開門讓我們拿出來。
法官說我們可以針對這點對他提告妨礙自由並且有機會讓兩罪相抵...請問,這樣可行嗎? 我該怎麼對他提告他妨礙自由? 還有它將我們的貢品鎖住也並未開門讓我們拿出來,我們的貢品這可以對他提告侵占嗎?

律師您好,
我父親於民國85年過世,當時我17歲未成年
我父親有五個小孩,我是最小的,前四位小孩由父親配偶所生,而我母親與父親並未有婚姻關係,但我一出生就被父親領養,戶政事務所也有我是父親小孩的證據
而我父親85年死後,前四位子女皆辦理拋棄繼承,我沒辦,父親的配偶也沒辦,
我在今年104年去拿我身分正和父親除戶謄本去國稅局查遺產清冊,國稅局竟說我不是合法繼承人,說當年繼承資料由父親配偶辦好了,我不能查
國稅局叫我去告父親的正式配偶,請問要怎麼告??要告什麼??
告他侵害我的繼承權嗎?? 我一定要告才能查我的遺產清冊嗎??
遺產清冊只有國稅局查的到嗎? 那些辦事的公務員有權利不讓我看嗎??
現在告的話離我父親過世已將近20年,繼承的時效還在嗎??
國稅局當初辦理把我漏掉,國稅局是否有疏失??
謝謝律師,感激不盡

問題2:
因車禍當下筆錄說錯駕駛人,後來發現說錯駕駛人,有要與承辦的警員說,但承辦警員剛好休假,這樣與發生車禍事隔一星期,也去更改筆錄了,但被依涉嫌偽造文書,送法院,但因平常是甲(有駕照)騎車,當天車禍是乙(沒駕照)騎車,當下甲被突如其來的車禍嚇到,腦筋一片空白,也忘記當天不是自己騎車,而做了筆錄和酒測,甲並不是故意說錯的,那是多久會上法院?上法院後法官會怎說?因真的不是故意的,也不知道會這麼嚴重,那會有前科嗎?(您回答以下 2點,若是第二點…那法官大概會怎麼判決?(滿18未滿20這樣開庭需法定代理人要到場嗎?還是會有其他人陪同開庭?(例如關護人之類的)1、只要甲製作筆錄時係以自己名義,而未冒用乙之名義應訊,應不成立偽造文書罪。另因員警對筆錄內容之真假有實質審查之義務,即便說錯內容應不至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2、不過甲明知係乙駕車,卻供稱自己為駕駛人,反倒有可能涉犯頂替人犯罪。
問題3:
若要向對方索賠,有哪些是可以索賠的……是屬於哪條法律?
問題4:

路人甲拾獲物品,但明確表示交由路人乙處理;
而路人乙交去派出所時,心理念頭:也不想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公告六個月後拾得物所有權,所以向警方告知自己捏造的資料;
因緣際會、時空交錯之下被警方得知該資料是錯誤的而將路人乙移送法辦...
試問律師:路人乙的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否構成?
法條前半段『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是沒有疑慮,但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否值得討論?
◎路人甲拾獲物品,但明確表示交由路人乙處理【路人甲放棄十分之一報酬或公告六個月後取得拾得物所有權】
◎路人乙交去派出所時,心理念頭:也不想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六個月後拾得物所有權,所以向警方告知自己捏造的資料【假資料路人乙也無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六個月後取得拾得物所有權的問題】
◎警方依規定公告後,聯繫上失主或失主主動去認領【其失主的權益也未受損害】
◎警方依規定公告期滿後無人領取,路人甲及假資料路人乙也不領取【其拾得物所有權將歸國有】

路人甲拾獲物品,但明確表示交由路人乙處理;
而路人乙交去派出所時,心理念頭:也不想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公告六個月後拾得物所有權,所以向警方告知自己捏造的資料;
因緣際會、時空交錯之下被警方得知該資料是錯誤的而將路人乙移送法辦...
試問律師:路人乙的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否構成?
法條前半段『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是沒有疑慮,但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否值得討論?
◎路人甲拾獲物品,但明確表示交由路人乙處理【路人甲放棄十分之一報酬或公告六個月後取得拾得物所有權】
◎路人乙交去派出所時,心理念頭:也不想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六個月後拾得物所有權,所以向警方告知自己捏造的資料【假資料路人乙也無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六個月後取得拾得物所有權的問題】
◎警方依規定公告後,聯繫上失主或失主主動去認領【其失主的權益也未受損害】
◎警方依規定公告期滿後無人領取,路人甲及假資料路人乙也不領取【其拾得物所有權將歸國有】

路人甲拾獲物品,但明確表示交由路人乙處理;
而路人乙交去派出所時,心理念頭:也不想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公告六個月後拾得物所有權,所以向警方告知自己捏造的資料;
因緣際會、時空交錯之下被警方得知該資料是錯誤的而將路人乙移送法辦...
試問律師:路人乙的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否構成?
法條前半段『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是沒有疑慮,但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否值得討論?
◎路人甲拾獲物品,但明確表示交由路人乙處理【路人甲放棄十分之一報酬或公告六個月後取得拾得物所有權】
◎路人乙交去派出所時,心理念頭:也不想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六個月後拾得物所有權,所以向警方告知自己捏造的資料【假資料路人乙也無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六個月後取得拾得物所有權的問題】
◎警方依規定公告後,聯繫上失主或失主主動去認領【其失主的權益也未受損害】
◎警方依規定公告期滿後無人領取,路人甲及假資料路人乙也不領取【其拾得物所有權將歸國有】



各位好,有個關於頂樓加蓋的問題想請教各位。 內文有點長,請見諒… 我一家住在20多年老公寓的頂樓加蓋,樓下則是住著親戚一家。 因為奶奶希望兄弟彼此能就近照顧,所以我父母剛結婚時就在大伯家樓上頂樓加蓋一間小房子做為新房。 樓下親戚家是親戚自己付頭期款&貸款買下的。 頂樓我家則是以親戚名義貸款一百多萬建造的(因親戚是公務員,利息比剛出社會的爸爸優惠太多),但每個月支付貸款(支付給貸款銀行而不是親戚帳戶)的是我父母,親戚沒有出過一毛錢。 前幾年房價起飛後,親戚就開始陸續有些動作,表示他的雜物太多家裡不夠放,要求我們 把房子「還」給他,期間甚至還沒告知我們就擅自帶工人進入我家陽台施工(刻意挑我們沒人在家時開我家的門,事後還打算隱瞞,直到某天姑姑說漏嘴事情才爆發出來)。 爸爸不滿,和親戚吵了好幾次,親戚卻堅持我家是用他的錢貸款買的,所以是他的房子,而我們一家只是「租房子的房客」,每個月繳的房貸則是「房租」。 但問題是我家都是我父母出錢一磚一瓦蓋起來的,20多年來家裡換過浴室設備和熱水器、 加裝採光罩,親戚知情卻是不聞不問,而因為在我們認知裡也認為房子是我們自己的,所 以也沒有要求親戚出錢。 一直到今天,親戚想吃下這個房子,才突然站出來大喊自己是房東,若這房子真的是他「租」給我們的,為何建造房屋的錢和所有的修繕費用都是由「房客」出錢,而「房東」卻 能坐享其成!? 由於我們家一開始就認為房子是自己的,所以也沒有簽下任何租屋契約,現在突然被親戚告知要求「還回房子」,爸爸的其他兄姐們也紛紛要我們搬出去還親戚一個公道。 (由於以上來龍去脈是我從這些長輩們爭執的過程中整理出來的,所以我知道他們其實都 很清楚事情的真相為何,但為什麼他們仍一口咬定我們一家人只是房客,這點令我百思不 解) 我稍微爬了一下文,大概知道頂加產權問題本來就比較複雜,不是屬於全棟公寓就是屬於 頂樓下一樓的住戶(這點似乎要依當初契約而定?),但我住的公寓鄰居們都是老住戶,對 於頂加產權屬於誰大家心照不宣,彼此客客氣氣,20多年來倒也相安無事。 雖然目前爭執還沒有結果,但因為爸媽已經上了年紀,每天爬樓梯上下沒有電梯的頂樓加 蓋實在太折騰,所以前陣子已買了間30多年的低樓層老房子,最近正打算搬家… 我想請教的是: 1、我頂加的屋子真的是歸親戚所有嗎? 若我拿得出當年父母繳貸款的證據(存摺影本),即使是以親戚的名義貸款,也能主張房子屬於我們的嗎? 2、若不幸法律真的判定親戚是將屋子租給我們,我們是否有任何方法要求他償還當初建造房子和更換屋內設備的所有費用? 3、因為我們頂加並沒有蓋滿頂樓空間(房屋約佔3分之2,但不影響逃生動線),搬家後是否可以打開樓梯通往陽台的鐵門並鎖起房屋不讓大伯進入?(進得了對外陽台但進不了房子內) 住了20幾年的房子突然間沒了,爸媽當初辛苦還完的一百多萬像是丟到水裡,換來的是另 外20年的沉重房貸,但最令我傷心的是親戚的背叛…請各位幫忙…
因為對法律的了解不深,文章用語可能不夠精確,邏輯也有點混亂,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謝謝各位。

您好:
頂樓加蓋如果具備構造上、使用上獨立性,實際出資興建房屋的原始起造人會原始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只是您未依建築法等規定申請建照、使照,屬違章建築(形式違建或實質違建要看情況),依民法第759,在完成保存登記前不得處分所有權(讓與事實上處分權則是另一個法律問題先不論)。您父親若是原始出資興建之人,在房屋成為不動產的那一刻就會原使取得所有權。 雖然貸款是用親戚名義辦理,若能證明有借名登記關係、原使出資興建之人等事實,不影響所有權的歸屬。 若判定是租賃關係,您可依民法第431條規定,在租賃關係終止時,請求償還有益費用。 頂樓屬於共用部分,您使用頂樓要符合法律、規約規定,您當然可以阻止旁人進入您的屋內,但是您無法阻止管委會、區權人依法行使權利,請求拆屋還地或回復原狀。
服務於美容護膚店的林姓男子,因為遺失公司16萬元,擔心被公司追討,竟異想天開,向警方謊稱倒垃圾時被歹徒飛車搶走16萬元,經過台南市警五分局偵查隊深入調查後,林嫌才坦承是自己說謊,依誣告罪嫌法辦。
警方調查,41歲的林姓男子,有妨害風化、妨害兵役、公共危險等前科,5日晚間打110電話報案,指稱在北區長北街外出倒垃圾時,突遭2名騎機車男子搶奪紅色絨布手提袋,袋內有16萬元,林姓被害男子詳細描述2名歹徒衣著特徵、使用未懸掛車牌機車及逃逸方向。
偵查隊員趕赴現場,並動員線上警力查處,逐一訪問民眾並調閱周邊監視錄影器畫面,實際現場狀況與林姓指稱的時間點根本不符合,專案小組反問林,他無法自圓其說,才坦承並未遭人搶奪,主因是怕被公司求償,謊稱遭人搶奪。
新聞出處:http://www.bcc.com.tw/newsView.2604259
中廣新聞網 – 2015年7月6日 下午4:12
(一)刑法第171條第1項定有:「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72條復定有:「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本件林男係未指定犯人,而向警局誣告財物遭搶奪之犯罪事實,可能成立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罪;惟依報載,林男似已就其誣告罪嫌自白,則可能該當刑法第172條而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在實務上常會遇到當事人詢問遭人提出刑事告訴而獲不起訴處分,能否反告對方誣告罪,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四)簡易的判斷方式大概為若對方捏造證據屬無中生有,則會成立誣告罪,若是對於存在的證據雙方因立場而解讀不同則難以誣告罪相繩,案例中的林姓男子就是憑空捏造不存在的證據對於不存在之人提出告訴,因此會成立誣告罪,因此即早自白犯罪,換取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機會,屬上上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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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生在爸爸過世後一個月處理遺產稅時才發現,哥哥在爸爸生前住進加護病房後,偷偷拿爸爸的房屋所有權狀、印鑑、身分證件,並偽造授權書授權自己所找的代書,辦理假買賣真贈與,將房屋所有權過戶到自己名下,哲生與哥哥協調許久,哥哥仍堅稱當初是爸爸自己賣給他的,哲生想藉由訴訟爭取權益,但卻不知道該怎麼做???
刑事部分:
1.哲生的哥哥竊取房屋所有權狀、印鑑、身分證件,構成親屬間竊盜罪。
2. 哲生的哥哥偽造授權書、買賣契約書、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構成偽造文書罪(包含盜用印章、偽造私文書)。
3. 哲生的哥哥持偽造之文件辦理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構成竊佔罪、偽造文書罪(包含行使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4. 如果代書對於房屋是哲生的哥哥獨自所為假買賣的實情都知悉,會與哲生的哥哥成立偽造文書、竊佔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ps.刑事競合部分略而不論
民事部分:可主張該房屋的買賣契約和所有權移轉契約並不成立,起訴請求確認並塗銷過戶登記,之後該房屋將成為遺產,哲生就可對之主張應繼份之權利,協議或起訴請求分割該房屋。
這類型的遺產紛爭,法院實務上頗為常見,是否能成功提出上面所述的民、刑事主張,端看能使用的證據有哪些,如當事人手上能使用的證據不夠充足,必須要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諸如:調閱過戶文件、聲請筆跡鑑定、傳訊證人詰問等等,而律師必須協助當事人事先預想民、刑事程序中,所需要的直接或間接事證,如當事人委任時並無所需之直接或間接事證,應適時向地檢署或法院明確地指出請求調查的事證種類和範圍,以免因地檢署或法院疏忽詳查,做出不利當事人之判斷。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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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521000467-260106
作者: 林郁平╱台北報導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5月21日 上午04:10
中國時報【林郁平╱台北報導】
桃園市的「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4年多來沒有一名正牌律師,仍四處招攬簽訂法律顧問,竟然有250多家企業及社區委任,每年收費每家至少4萬元起跳,刑事局昨將開設事務所的李新安、吳夢桐夫妻檔等9嫌逮捕到案,估計不法所得數千萬元。
新北市林口某社區主委日前向警方報案,指社區每年以4萬元的費用與朝陽法律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契約,但需要事務所幫忙寫告訴狀時,對方卻百般牽拖、避不見面,懷疑受騙。
警方調查,該事務所已成立12年,原本聘有王樹森等律師,但8旬高齡的王樹森因罹患糖尿病,在2010年即退休撤銷律師執照,一年後,其他特約律師也都解約,所以這4年來,事務所內沒有一個人具備律師資格,但卻仍對外繼續冒用王老律師等人的名義營業。
警方發現,56歲的李新安平日從事房地產工作,事務所實際由36歲的妻子經營管理,且分工細膩,有法務、行政人員、電訪員等,先由電訪員以中華黃頁電話簿,隨機撥打至新北市、桃園市等公司企業、社區,招攬簽訂法律顧問,再由業務人員假冒律師前往簽約,製作偽造的法律顧問證明書取信被害人,包括錢都火鍋店、林口多個知名社區管委會都被騙。
專案小組前天執行搜索拘提行動,查扣到律師掛牌、法律顧問證書、委任契約書等大批證物。李、吳皆供稱不知王樹森已退休,否認詐欺。全案訊後,依違反律師法、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移送法辦。
(一)律師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0條、第211條、第214條、第216條則分別定有偽造私、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偽造之文書罪;並於同法第339條定有詐欺罪之處罰規定。
(二)本件李嫌及吳嫌依報載之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律師法所規定之未據律師資格不得執行律師業務之規定、刑法偽造文書及行使、刑法詐欺等罪。
(三)律師提醒,欲處理法律事務時,可能須慎選一名領有合法執照之專業律師始較妥適,而關於律師是否具有資格及證照,亦可於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內查詢。辦案經驗是否豐富,則有評律網可供查詢。
備註: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 http://service.moj.gov.tw/lawer/notice.htm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第一次去開庭後,獲知被告的緣由是以"奶奶高齡無工作能力,家父不便於行,家母乳癌還在住院,兄弱智,妹年幼尚在就學,全家只有我有工作能力卻不養他們,他們生活已經快活不下去了,經濟拮据"
實情:奶奶至今仍在種田賣米(家中有三塊自有田地),家父好手好腳完全並沒有任何殘疾,且從事家具中盤商、另在家具店兼業務抽成,家母乳癌初期就割掉了也早是幾年前的事情了,兄並無任何智商問題,從小到大就學皆正常,也在修車廠工作,只有妹年幼這屬實,且家中經濟並無所謂的活不下去。(此外,奶奶生3女1男,也並不是只有家父在養。)
實情的部分有告知(除了奶奶所生幾個那句沒說),也有告知如果真的經濟拮据,為何家父還有錢能開BMW的車子,家中也不只那台轎車,還有一台貨車。
第二次收到傳票時,備註是寫應偕同我男友去,但並未說為何,偕同去了之後要了他的身分證、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才告知說他被告"教唆遺棄",緣由為"說他在12/21那天我被家暴時有教唆我遺棄我家的人"。
實情則是,完全並沒有那句話,而是他們找不到能告他的條例,隨意編造的,且那天男友是一直勸我回去的,他們也並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他有說那句話。
我想問的是:
1.關於教唆遺棄,完全不需要提供任何證據就能提告嗎?僅憑說他有說就能提告嗎?
2.要告人,完全不知道他的資料能提告?最多他們也只知道叫什麼不知道字。
3.弱智不是應當也要有所謂的殘障手冊之類的證明嗎?
4.基於他們所提告的理由皆是謊言,有可能偵查需要這麼久嗎...?因為名下的車子房屋那些都查的到,再加上戶頭資金的流量也是能查到的,兄長所工作的修車廠也是有名的不可能查不到薪水之類的。

律師您好
我是一名女性公務員
因A同事與我們的直屬長官有糾紛
因此他對機關、政風室、地檢署到處匿名檢舉該名長官
並把其中幾位同事拖下水
包括我,說該名長官縱容我讓別人代為簽名浮報加班費
懷疑我們有不可告人的關係
我一直坦蕩蕩
一來我從來沒有請人代簽過
二來我和該名長官其實不熟
完全沒有私底下的往來
所以去年三月被檢舉的時候雖然很生氣
但氣過以後就不當一回事
內部調查也因為我確實沒有相關情事而把案件簽結
直到這兩天收到地檢署的通知書
「貪汙治罪條例」的嫌疑人
令家人很擔心、令同事異樣眼光、令自己氣憤又無奈
檢舉人幾封信就可以打亂別人的生活
我卻必須為自己沒做過的事承受訟累、煎熬
那位A同事是檢舉達人
待過的單位只要有人得罪他幾乎都會變成被檢舉對象
難道對付這種人沒有反制方法?
或許有人被他咬住弱點所以默不作聲
但我真的無法忍受自己的清白被這樣糟蹋
請問我可以怎麼做呢?
或者需要找律師?
可否給我初步的指示,感激不盡。


我和先生結婚未滿五年。半年前(2014/9)我先生酒後動手打我還趕我出去,因此我便帶著兒子回娘家。這並不是第一次我先生酒後動手,但因為都不是很嚴重的暴力因此我也沒驗傷,說真的本來也沒料到真的會到離婚這一步。我們夫妻在同一間公司上班,本來是朝著復合的路在努力,但後來真的是溝通不良加上兩家人也因這事件互相不諒解,因此決定離婚。
孩子從出生就都是娘家照顧,非上班時間就是夫妻共同照顧,但我們母子也常常住在娘家,因此可以說孩子就是在娘家長大,目前幼兒園也在娘家附近。夫家人未曾為這個孩子付過任何費用也未曾單獨讓夫家人照顧兒子一天或半天。
我們決定離婚但尚未簽字,雖他同意將小孩監護權給我,但我們就撫養費用一事談不攏。
以下先大略簡述雙方家庭以供參考..
夫家的家庭成員有:
1. 有一個就讀小學二年級的女孩子,是已故的小叔的孩子,他的妻子已經離家並且完全不負擔這小女孩的任何費用也完全無見面。小女孩是未結婚的大姑及公婆負責照顧及分攤費用。
2. 公婆- 皆小學學歷,公公是做水電的。目前已65歲可能明年退休屆時便無收入。婆婆無業。
3. 大姑- 未婚,護士。
已故的小叔曾經吸毒,聽先生提過夫家人為了小叔散盡家產。
我的家庭成員:
1. 爸媽- 大專學歷,爸爸公務員退休。
2. 弟弟- 未婚,在市區就業不與我們住一起。
兩家都是自宅,娘家是有草地庭院的二樓獨棟,夫家則是一般透天厝。
兩家人都不是富貴之人,但我方家庭單純一點。
我與先生在傳產擔任業務,貿易性質,他薪資36000,我24000。本月我剛換工作至貿易商,薪資30000。孩子出生後戶籍一直是跟著我,健保費用也是由我薪資扣款,保費也是由我戶頭或信用卡扣款。
這件事情拖拖拉拉了半年,除了一開始他積極面對,後來就完全不談。半年來小孩也是由我獨立負擔費用,我會讓他們見面但我要在場,我也歡迎他打電話與兒子講話。我也不會在孩子面前說爸爸怎麼樣,我對孩子健全的人格是比較在意的,因此協議離婚的時候我也是表明,如果我們可以越和平離婚越好,因為這樣小孩才不會受到影響我希望小孩子還是可以感受到父母的關心與愛。
但先生一方面是同意,一方面又不願意支付合理的撫養費,我並沒有獅子大開口,我要求每月7500,但他堅持5500,我感覺很心寒,一直在想是不是應該訴諸法律途徑來處理撫養費用的問題,但是這樣可能夫妻便會反目,還是會造成孩子的影響。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離婚沒有問題,可先辦理離婚,除非對方以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為由,拒絕辦理,您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率較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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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也可以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並主張由您擔任監護人,以保障您父親之資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跟老公結婚六年 有一個女兒5歲
六年中老公薪水只有一年超過30萬 其他都在10萬上下 (所得證明應該查的出來)之前的工作都是做一做就不做了
這兩年開了一間店 也是愛做不做 一開始生意不算好 又陸續貸了2.3筆貸款 (25 20 30)
兩筆是我的名字 第三筆是他的 後來再我逼他之下最近先把第2筆還清
平常都說店裡要用錢所以沒拿錢回來 都是用我的薪水支付
但沒有留存什麼證明
保母費也是我出 六年來的開銷都是我一個人 再加上結婚的錢 也都被用光ㄌ
住在婆家 環境也是差強人意 加上這一兩年房間漏水(有拍照)
一直到最進非常嚴重我才搬回娘家
回娘家這段期間 更是不定時開店 上班有酒味 所以考慮離婚
兩人說好要共同監護
說他有錢小孩不可能會給他(對話都有拍照留存)
要我放棄小孩
可是婆婆公公現在退休 婆婆一星期三天洗腎 公公常回山上務農 雖然說是公務員退休 但是說實在手頭上的錢也不多 不規劃 常不到月底就沒錢了
公公痛風卻還是愛喝酒
婆家環境也不好 潮濕 (往下走的關係) 養狗卻不常給他洗澡 都有很重的味道
家中五位兄弟 也是偶爾回家偶爾不回家
一位還在就讀國中的妹妹 到現在都沒有自己的房間 還跟公婆住
我的工作已經六年 年薪至少都有50萬以上
除了那筆幫他開店的25萬 就沒有任何借款
娘家雖不是豪宅但也整齊溫暖 爸媽也很疼外孫女
請問這樣判給我的機會大嗎
會不會就這樣判給爸爸或是公婆
其實我是不想走到要打官司但是公婆的話語真的逼的我不得不
希望能有律師能幫我解答
一位心酸的媽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您如欲透過法院訴請離婚,應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
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15年前(我18歲時)認識了我前男友(大我17歲)
起初騙我他已離婚、兩個兒子給保母帶(其實是女兒)
在一起一陣子之後
漸漸發現其實是已婚狀態及公務員身份,
當時年紀輕也沒去想該如何或怎麼樣
在一起第五年時,他拿了一點點頭期給我買房子
(這期間,我拿了三個孩子,他總是說慢點生慢點生)
屆分手時,是因為他變得不常來,卻是跑去打牌、找別的女人
(他的結拜兄弟告訴我的)
後面分手的點是懷第三個孩子時
他說『妳就生吧!我實在不敢再叫妳拿小孩』
聽了這句...我瞬間心寒了!
之後 我跟他提分手,並要求200萬補償費
他只給了20萬,我也傻傻的相信他可能很苦
之後的日子,依舊像朋友般偶有聯絡
某天 我跟他的拜把兄弟見面
這位〝拜把兄弟〞卻告訴我
其實 那人在和我在一起那六年中
不斷地一樣在外偷吃
而且~而且~
那人跟我在一起那六年間
所有的花費,包涵那房子的頭期款,都是從這位〝拜把兄弟〞手中拿出的
我很難過~很難過..原來~原來~
我是這麼智障的相信他的清廉
我是這麼智障的保護他替他想
那六年間,有哪一個便當是從他口袋裡掏出的錢買給我的?
到底他在我身上付出些什麼?
我前陣子跟他說,我希望他補足之前的差額(尚有180)
他說我這是恐嚇取財
我要求的精神賠償,怎會是恐嚇取財?
我覺得太不值了,他應該付出的...
花樣年華的六年..是被欺騙的六年
我心有不甘啊~
我的想法是200根本不夠!但是當初說200,就200了!
請問 照他的說法,會構成恐嚇取財嗎?






各位專業律師你們好
本人第一次在男方老家中,遭受未婚妻的大哥飆罵三字經(幹X娘),男方直系血親有四人在場均清楚聽到,後來被制止趕出門外。
第二次:因結婚前遭受女方親屬在自宅內不停飆罵三字經(幹X娘及雞X)等,辱罵男方職業(公務員),及動手用力推倒本人(但無受傷),因在場有女方親屬等三人,及男方的爸媽在電話中清楚聽到(開車趕過來途中),但當時並無及時錄音,但事後往來書信男方有論述這些事實經過,女方坦言不諱並在書信上道歉,是否能以此推論舉證的確有用言語暴力,使當事人心生恐懼,造成身心受創(有精神科的藥袋為證)。
隔幾天舉辦完婚宴後,男方逕行主張不與女方登記結婚,請問這樣有辦法控告對方公然侮辱罪及毀謗罪嗎?
另男方想主張無效婚姻之訴,請女方歸還結婚一切費用,及另提精神賠償,民事訴訟成功機率高嗎?
謝謝

您好
依據
下列條文規定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3條第1項: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第3項: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第4項: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第2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30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依上開條文規定,顯見該員警違法執行職務,違法行使職權,得依法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並就其行為造成您的損失部分,請求國家賠償。







您好
首先
打官司他也不會贏
只要你不簽字即可
第二
小孩都是你照顧
如果打官司除了對方不會贏之外
監護權基本上一定會判給你
根本不用擔心他不讓你看
何況法律有賦予你權利
你一定可以看小孩
你完全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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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案例事實如下,煩請解惑
外婆於101年9月間死亡,留下土地一宗,上有建築改良物(平房)。繼承人僅有家母及甲二人,甲協議拋棄繼承。伺候家母請代書辦理繼承登記,先前口頭承諾要拋棄繼承,讓我與家兄繼承共有,十月間家母向我及家兄拿印章及印鑑證明說要辦理登記。當日代書提出:讓兩個人繼承以後不是很麻煩嗎?怎麼不給一個就好等等。在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幫我填寫(可能是家母填寫簽名)拋棄繼承聲明書,並完成繼承登記給家兄(可能為善意)。後來我也沒有收到法院的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書,直到數月後才得知此事。目前家母已死亡。
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
1. 家母已死亡會是不起訴處分,但是代書當日所為是否具備成為共同正犯的事實。若我以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提起告訴,是否可行?
2.這算是侵害繼承權嗎?若不是,如果我不能尋民法1146救濟,那是否可以主張184的侵權行為(代書),並要求返還?
謝謝解惑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為你做最有力的策畫。客戶諮詢專線:0988-391-475 Line ID:hhz75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項規定,被告已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從而本件依您所述情形,針對令堂部分提告,檢察官即使受理告訴亦只能依法以不起訴處分偵結。
本件就您所述部分,代書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文書之共同正犯或從犯,或者根本就本構成犯罪,具體情形應視其參與程度及是否知悉該文書係無權限之人所製作而定,不過若其確實不知該文書係無權限之人所製作,則其持以辦理登記,應示構成偽造文書罪嫌。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
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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