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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sa 104-04-16 12:46

家裡收到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內容是

測量債權人林xx所有坐落…土地上建物門牌…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現狀(基地坐落之實際地號以現場勘測為準)。並請於勘測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9條規定辦理查封登記,且將該建物登記謄本及位置圖與平面圖之影本函送本院。

 

債權人是叔叔

房屋戶長有兩戶,一個是我老公,另一個是叔叔的老婆

房子是鐵皮屋所以沒有登記建物

土地所有權是大伯跟二伯共有

屋內人口除兩戶人以外還有一個同住人

同住人戶口沒有在本地,但屋內大部分東西是由他購買,並留有收據及購買證明

 

這樣子還會被查封嗎?

要怎樣做叔叔的債務才不會牽扯到家裡,

稅捐稽徵處行文都是給叔叔

能夠將所有權轉到我老公或阿姨名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6 16: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已經查封了,則已經無法移轉所有權了。

2、倘若要救濟,必須依據該查封行為是否有瑕疵或是違法來判斷,包含是否屬於債務人所有,亦或該債權是否合法、存在等,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16 17:10

若確認該房屋債務人(及您叔叔所有)則可提第三人異議之訴。

cakasy 104-04-14 13:06

在民國94她有三個女兒

我外公外婆20多年都是由我母親照顧 另外兩位阿姨幾乎都沒有參與

現金的部分是由我母親以及兩位阿姨三人均分

台北的土地房屋是有我大阿姨繼承

屏東的土地房屋是由我母親繼承(由於房子過於老舊 在2007年由我父母親 自己出錢重建)

小阿姨則認為當初她出國念書 花了家裡不少錢 所以她自己提出放棄繼承房子

而在當初是委託代書來處理遺產繼承的所有事務

所有的土地包括房子金錢 三人也都協議好該如何處理大家都完全都沒有意見 簽字蓋章很順利

但是到了這兩三年 三姊妹印為私人問題有些爭吵(爭吵內容與金錢無關)

我那兩位阿姨一直說 屏東這棟房子土地是我外公買的 她們也有資格住 我們不能霸佔...也常跑回來又哭又鬧說這是她們從小長大的地方 以後她們也要住

所以到這邊我想請問:

1.遺產已經分配完成 她們還有任何理由可以"擁有這棟房子土地的資格嗎?"而且我們有自己重新重建完成 完全沒讓她們出半毛錢

2.若她們騷擾的太過分 可以請警察處理 保護我們自己居住的權力嗎??

現在為了這個問題很煩惱 想請幫忙解答一下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4-14 13:27

您好!

如果屏東的土地房子都已經登記在您母親名下,就不用理會她們了,如果再來吵鬧,可以找警察來趕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遺產若已經分配登記好,基本上對方不得再另為主張,至於來亂一事,則可以先蒐集事證,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已經分配完畢

對方就已經無任何權力的

對方只是在耍無賴而已

所以如果他來騷擾你們可以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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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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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琳 104-04-13 17:26

房屋買了不到1年就漏水,建商有來處理,但修了這裡,那裡又漏,後來建商不願意修繕,打起官司。房屋契約是跟○○企業社簽訂,但實際上都是建商來負責處理。法官告訴我們,以我們寫的訴訟狀來看,只能依契約來告○○企業社,告不了建商,但有位律師告訴我們其實有法規可告建商,但不肯透露,請問有哪條法規可告建商,或是我們到底該告誰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3 19: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需要先釐清相關的契約內容,建議您應該備妥契約書、目前相關書類等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先釐清您請求之對象,否則容易敗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3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契約為與企業社簽訂,可對企業社請求損害賠償,若欲對建商請求,需有對建商之請求之權利基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yh 104-04-10 18:29

您好

預售屋購入簽約時,房地價款分期付款明細表內,自備款為價金3成,剩餘7成為貸款,提交對保資料時,建商要求簽兩張本票,一張為交屋尾款10萬本票,另一張為扣除尾款10萬的貸款本票,需一同交付與建商保管,收到本票(銀貸及交屋款)且銀行對保完成,再加一個月左右完成撥款並且通知交屋,因合約裡並未提及要簽尾交屋本票,且驗屋完成後待建設公司的權狀房屋鑰匙等文件備齊完成點交,是以現金方式付款給建商,因提出此點質疑,建商接受於驗屋完成後以現金方式付清尾款,此點無異議。但問題有二:

1. 查詢內政部100年3月更新的預售合約規定,交屋尾款按內政部規定應該保留價金1%,也致電建管處詢問過其實至少是5%,必須是以占價金百分比表達不可以單筆金額呈現,但建商以兩肇雙方所簽合約尾款是10萬為由拒絕修正尾款金額以及更新銀貸本票金額,如此,消保官或是法律途徑可解?

2. 呈上,若是在此點爭執,怕會牽扯到延遲交屋所產生的至那金問題,按合約所提,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使用執照預計,預計今年5月中核發下來,是否於今年11月前完成交屋就不算延滯?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0 2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與建商有爭議,應視契約如何約定,若契約條款無無效之事由,您與建商均須受契約條款約定之拘束,除非雙方均同意變更契約條款內容。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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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10 2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與建商有爭議,應視契約如何約定,若契約條款無無效之事由,您與建商均須受契約條款約定之拘束,除非雙方均同意變更契約條款內容。

小施 104-04-09 12:28

您好:
想請問律師, 家人在85年間購入房屋一棟, 當時賣方告知屋外空地可以自由運用,且於買賣契約內載明,一直以來皆僅做為種植使用,但今(104)年卻被通知有人告我們侵占土地,這樣該如何處理?是找原賣方或是提示契約來證明,是可行的嗎? 
原屋是於70年間起造,但因當時建商糾紛未申請使用執照,所以買入時僅有土地權狀,且目前本區土地至今仍共同持有,並未分割,這樣對方告我們侵占是可以的嗎? 
我們該怎麼處理呢?

麻煩律師協助回答,感謝!!!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免費通話亦或寫信至q102327955@yahoo.com.tw電子郵件與我們聯繫,本所就多年處理此類案件備足豐富實務經驗提供與您分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要從侵占主觀犯意來做無罪辯護,機會很大,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所謂侵占必須有據為之意思

倘若只是單純使用

這樣是不會構成侵占

但是仍會有民事糾紛

所以建議還是要詳細說明狀況

才能夠提供原整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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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部分並不一定會成立,現在該土地是屬於共有地,則應確認土地是否有分管契約存在以及您們是否有土地持分存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梁維珊 (家庭律師) 104-04-09 15:28

您好,請您看清楚是竊占還是侵占

另外,建議您將該土地的謄本(去地政機關申請就有)提供給律師判斷,確定是否為持分地,同時並提供你們當時與建商簽的契約來給我看看。

以上,如有進一步之需要,歡迎與我聯絡。

律師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09 16:34

侵占或竊佔(這種應該是竊佔)應不致於該當,因為您應該欠缺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但最好先釐清一下空地持有與使用狀況。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09 17:47

1.依你所述,似遭提告刑事竊占(一般不會構成侵占,你可能誤會了被告的罪名),不過好好辯解,有無罪空間,請律師辯護應會較佳

2.如係民事返還土地訴訟,要注意當初為何能使用周遭土地,有契約或分管協議或其他原因,如有合法佔有原因,則無需返還土地,否則縱係共有人之一,也不是一定有權占有共有地,如有訴訟委請律師答辯會較佳(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09 20: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爭執沒有侵占之犯意,並將始末交代清楚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09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爭執無犯罪故意,僅為民事糾紛,不成立犯罪之,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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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百珊 (姜律師) 104-04-09 23:33

Dear 小施,

如上面各位大律師所言 您必須先釐清罪名是竊佔罪 還是侵佔罪 本題牽涉的是動產應該是提竊佔 但竊佔罪是即成犯 不是繼續犯 您是在85年間即(不管是否有罪)即利用佔有該筆土地追訴權時效應適用舊法 五年以下之法定刑等犯罪僅有十年之追訴權 亦即本案之追訴權時效已過 在程序上即可作此抗辯而取得一不起訴處分

若有任何問題 請再進一步聯繫

維克 104-04-08 23:12

您好

 

請教您. 日前根據銷售小姐的解說及銷售中心樣品屋展示, 付了一個預售屋的訂金十萬元(尚未簽約).在簽約前, 建商傳來5頁的買賣契約書個別磋商條款. 內容感覺是建商想要毀約, 所以要我同意全部9條磋商條款否則視為買方已無意購買. 所以合意無條件解除本買買關係.


請問律師, 建商只要想毀約, 隨意傳來不平等的磋商條款, 如我不同意, 建商就可以不需賠償的任意解約是嗎 ?


磋商條款例舉兩條為 : 1)買方需同意房屋面積誤差若因政府法規等因素導致陽台,雨遮,花台,車道等大小公設面積登記不同, 買方需同意總價互不找補.


2)銷售現場所展示建材僅為意象之呈現, 買方不得主張為本契約的一部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08 23: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磋商條款似對您不利,不建議簽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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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08 2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覺得磋商條款對您明顯不利,則不建議簽約之,避免日後於履約過程中,發生更多爭執,對您更加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一、條款是否不利是可以研究的。

二、但以你目前付出的成本來看,如果合意解約對你的損失不是很大;反之如果你目前已經不喜歡這些條款(不論是否不公平或是這些條款是不是預售屋常見條款),如果繼續簽約你之後可能會更不舒服。

三、我想你現在的想法是希望把這筆錢要回來…應該要往這邊努力…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梁維珊 (家庭律師) 104-04-09 15:35

您好,建議您想辦法把已經付出的10萬元拿回來吧!這種建商以後的問題會更多,少輸為贏,不但個別磋商條款不能簽,整份合約都不能簽。

 

以上,梁律師

Jennifer 104-04-08 12:26

103年11月房客在看屋時表示自己是從事保險,其妻子目前請育嬰假,103年12月會回復上班,讓我們以為其經濟能力是許可,而將方屋出租給他。

豈料,104年2月份應繳交房屋時,房客多次表示要去匯款,卻沒有匯款,而後又表示要跟他朋友借款繳交房租,卻也沒有兌現,事後經該保險公司查證,房客保險工作僅是兼職,而其妻的育嬰假又改成要等到6月份才會回復上班,在該租屋期間其實房客的經濟能力是不允許租單價較高的租屋,且之後合約上所留的行動電話號碼已成空號。

 

請問依照上述,是不是可以構成詐欺罪,因其不實資訊而誤導判斷,因而將房屋出租給他,以致財務上的損失?

 

104年3月份,應繳交3月份房租時,房客又表示將一次支付兩期租金,若沒有支付則接受建議搬遷,但直至3月中旬日左右仍然沒有下文,3月18日左右有發存證信函,要求立即支付房租,但房客不為所動。

3月25日又發一份存證信函,告知應其未依照合約繳交水電瓦斯費及房租,因此解除契約,請房客於文到後7日返還房屋

3月27日與房客見面協商,房客表示已租到房屋,可以在3月31日返還房屋,但3月31日,房客又表示無法搬遷,又要另尋租屋處,已看好新的租屋處,4月4日可以返還租屋,因房客多次口頭承諾皆無兌現,因此請他於租約中備註搬遷日期並簽字確認。

豈料4月4日又表示無法搬遷,希望我們可以上樓協商,因房屋大門沒有監視器為免意外,以此沒有上樓協商。

 

合約有經法院公證過,是否可以請求強制執行搬遷?還是要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房屋?

 

刑事的部分是否可以提起侵占?

你們的房屋租賃契約有經過公證,如果公證書有登載得逕行強制執行,於契約終止後房客仍不搬遷者,你們可以使用該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便取回房屋

關於是否構成侵占罪問題,因為侵佔罪的構成要件需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且你們之間有租賃契約存在,對方只要說因為尚未找到房屋無力搬遷,就不會構成該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證書有登載得逕行強制執行,於契約終止後房客仍不搬遷者,則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惟房屋裡面的東西若未有特別約定,應先予以保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ennifer 104-04-08 13:46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們的房屋租賃契約有經過公證,如果公證書有登載得逕行強制執行,於契約終止後房客仍不搬遷者,你們 ... (恕刪)

公證處一跟我們說要等2個月租金扣完,還要再被欠2個月才能申請強制執行,這個理論是對的嗎?

還是 契約當初是一年約,契約終止是指104年11月,還是104年3月底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契約解除之日?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08 14:52

1. 押租金沒有超過2月,就沒有抵扣租金的問題,給不給房客抵扣屋金是房東權利。所以,既然欠屋達2月,契約若有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2. 直接以發函終止契約日為契約終止日,但存證信函要寫清楚。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侵占部分可能很困難

通常這類案件都要從民事遷讓房屋著手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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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ifer 104-04-08 16:51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押租金沒有超過2月,就沒有抵扣租金的問題,給不給房客抵扣屋金是房東權利。所以,既然欠屋達 ... (恕刪)

 所以說,我可以直些走非訟的強制執行,請求房屋遷讓及繳清積欠之水電瓦斯費等嗎?

強制執行的費用計算方式為何?

網路各家說法,看的很糊塗

是依照合約綜額×0.008?

還是房屋稅的房屋現值×0.008?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4-08 20:35

 

Dear Jennifer,

以下法律意見供參考~

公證處的法律意見可能係依據土地法第一百條:

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Jennifer 104-04-09 12:1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今日去士林區地方法院的法律諮詢,律師卻回答,合約尚未到期,即使我們已經以存證信函告知契約解除,但存證信函還是不能當作契約終止日,作為強制執行之依據。

這個論點是對的嗎??

 

諮詢的律師建議我們還是要先去申請協調?要有房客在一次的搬遷日簽字在法院的協調文書上才能當作契約終止日。

才能依據這個協調文件去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租約公證的效力到底在哪??

小紅莓 104-04-08 10:38

甲乙皆為大樓區分所有權
甲有一法定停車位(依據買屋時的分管協議書取得車位)
乙無車位

現甲將房屋賣給乙(然後向乙租回該屋),但是不含車位,
乙也知道買賣價金不含車位

疑問:

照理甲賣屋後已非大樓區分所有權人,照理應該失去法定停車位的使用權

A:管委會主張該車位屬於共有,因此回歸管委會所有,可由管委會出租或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

B:乙主張車位應由其繼承使用權

C:甲可否主張由乙加付車位價金,然後由乙取得使用權(ps:買賣已交屋了)

D:若是由管委會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取得價金,甲是否可主張管委會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價金



以上祈求大德 釋疑.........並提供法條的依據.......不勝感激

小紅莓 104-04-08 10:25

甲乙皆為大樓區分所有權
甲有一法定停車位(依據買屋時的分管協議書取得車位)
乙無車位

現甲將房屋賣給乙(然後向乙租回該屋),但是不含車位,
乙也知道買賣價金不含車位

疑問:

照理甲賣屋後已非大樓區分所有權人,照理應該失去法定停車位的使用權

A:管委會主張該車位屬於共有,因此回歸管委會所有,可由管委會出租或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

B:乙主張車位應由其繼承使用權

C:甲可否主張由乙加付車位價金,然後由乙取得使用權(ps:買賣已交屋了)

D:若是由管委會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取得價金,甲是否可主張管委會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價金



以上祈求大德 釋疑.........並提供法條的依據.......不勝感激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8 14: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停車位的問題,必須回歸分管協議,倘若沒有分管協議,則必須由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定之,並非當然歸受買人或是管委會

2、倘若均無規範,則依法是由該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應有比例共有之。

3、本文認為,還是可以再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小紅莓 104-04-08 15:3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3、本文認為,還是可以再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 (恕刪)

感謝回覆

1.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當甲已非區分所有權人 ,失去車位使用權,還能行使車位買賣的權利嗎?

  若有權,那所得價金屬於原屋主甲還是歸入社區共同基金呢?

 

  甲現非區分所有權人(但持有原分管協議書),乙購屋但未取得該分管協議書
  原分管協議書為建商與住戶簽訂,由於年代久遠,且未訴及日後買賣協議書的效力
  歸屬,其他大多的住戶買賣有原分管協議書者,都會收取車位價金,並將協議書
  轉讓給受買人,因此沒有問題,唯獨此案非常特殊。

 

2.原分管協議書是由建商與住戶簽定,僅就車位編號屬於哪一戶約定專用,未訴及其他日後
  買賣等事項,(早年社區大多如此)

 現是否可視為甲手上的分管協議書失效(因區分所有權人身份喪失),乙也未取得分管協議書,所以無車位約定專用權, 該車位回歸公共用地,歸住戶全體共有,此時管委會可否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出租(已知管委會無出售公設之權)于其他分區所有權人,並新立分管協議書,由新買受人取得約定專用權

 

3.乙君可否主張自己的受繼權利

 

 

阿卜 104-04-07 17:35

甲方:我們 (第三手)    乙方:賣我們的屋主(第二手)   丙方:原屋主(第一手)
甲方買了一間兇宅後 過了三個月才發現是兇宅 先打了民事官事 法院判決甲方歸還房屋 乙方歸還金錢

丙方有出來做證因為他賣給乙方時 合約有註明 是兇宅 而且 乙方還跟丙方說因為貸款要高一點 所以乙方要自行寫一份合約為非兇宅 並且在金額上也改過 實際上成交金額為500萬  但 乙方確寫另一份金額為750萬的 (房屋行情約為750萬)

現在房屋不能賣 我們又不敢住  所以我們打了刑事官司    法院一樣傳了丙方 跟有程序都跟民事一樣(我們也沒有在多的證據了)  判決下來法院判乙方11個月刑期 但乙方說他會上訴 我現在請律師要多少錢?  已經沒有新證據了 對方只是想判輕一點所以才上訴 這樣我們還需要請律師嗎?

笑笑 104-04-06 14:21

想請問:

房客想要終止房屋租賃契約,但最後一個月的房租尚未繳清,目前僅以簡訊承諾會盡快處理。而契約上註明:房客搬離房屋時,須善盡清潔責任,將房屋內外清掃乾淨,並將一切損壞修繕完畢。但該房客並未露面,且始終不願接聽電話,僅以簡訊告知已完成交屋,並將鑰匙置於信箱。房東進入屋內查看,發現屋內髒亂不堪,且多處損壞,試圖再與該房客聯繫,電話卻一直無人接聽,此種情況,房東該如何救濟?

另外,此房屋租賃早先有到法院公證,但公證文件上的承租人和租賃契約上的承租人並非同一人(兩位承租人是姊妹關係),且租賃契約上並沒有留下承租人的聯絡地址與個人資訊,僅有公證文件上的通訊地址,如果寄發存證信函會有所作用嗎?對象該以哪位承租人為主呢?寄到公證文件上的聯絡地址即可嗎?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4-06 14:58

您好!

先將房屋現況拍照存證,然後可求償清潔費用修繕費用

為何有兩份租約您敘述不明,被告應該是實際承租人,最好先弄清楚,否則告錯人會白忙一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笑笑 104-04-06 15:01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先將房屋現況拍照存證,然後可求償清潔費用修繕費用

... (恕刪)

首先感謝沈律師的回覆!

會有兩份租約是因為一開始是兩位姊妹一同承租房屋經營補習班,由姐姐代表進行法院公證事宜,租賃後期,姐姐退出補習班經營,改由妹妹進行租賃契約的簽訂,實際承租人是妹妹,但目前有的通訊地址只有姐姐公證文件上的地址資訊。以目前的情況而言,拍照存證後會建議先採取何種救濟行動呢?是要先寄存證信函?還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萬分感謝

楊律師 104-04-06 18:10

可以從壓租金扣抵

笑笑 104-04-06 18:20
回覆 楊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以從壓租金扣抵

感謝楊律師的建議!

因為承租人尚需負責屋內牆壁的粉刷,故先前曾口頭約定油漆粉刷的費用押金扣抵,再加上水電費的結算,押金已無剩餘。但屋內毀損嚴重,且承租人一直躲避,態度惡劣,實在無法自行吸收修善及垃圾清運的費用

小潔 104-04-05 20:58

各位律師您好:我們家族有一個共同持分土地,政府現在要都更,所有地上物都要拆掉,但是因為我們的土地上面蓋的房子是由我爸出錢蓋的,照理來說拆遷補償費應該是由我們來領,所有的親戚都知道此事,但是有一個親戚不服,還從我媽這邊騙走當初我爸繳房屋稅的證明,說房子是他們蓋的,也就因為這樣有爭議,所以我們沒辦法領到房屋的拆遷補償費,請問該怎麼處理?還是說需要找當初幫我們蓋房子的人來證明,這個房子確實是我爸爸出錢蓋的?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05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屋是由父親出資新建,就是由父親原始取得該屋之所有權,建議將父親出資新建之證據蒐集齊全,並起訴請求返還補償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05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地上物之起造人為地上物所有權人,若您有證據證人可證明地上物之起造人為您父親,可提出證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潔 104-04-06 18:21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

律師:起訴的意思是我們要去告他嗎?

情深 104-04-04 23:07

很冒昧請教,小弟有一間房屋租人,但是1他在裡面養了二條狗,但是沒有住在裡面,每天會回來喂養一次狗,現在鄰居在抗議,狗在半夜會哀嚎,並且讓環境變得非常的髒亂;2已逾二個月房租未給(押金只有一個月);3承租期間我有幫他做排水的修復,修復完成後,我想了解修復後的結果,但他卻不理不回應;4他所留的戶籍地資料,我有去找過他,可是卻查無此人;5我這近三個禮拜有持續跟他聯絡,只有第一天,接過一次電話,之後打的約四、五十通都有響不接;6我有在門口留有告示,要求他在十五天以內改善環境並與本人聯絡,否則將以租約精神,終止租賃行為,並要求他在期限後不得任意進出房屋。      目前鄰居以通知環保局至現場履勘環境,環保局看過門口後要求擇日進入屋內檢查,請問我可以自行開門讓環保局進去嗎?????以合約精神我是否可以單方面終止租約嗎????他所留資料皆為假資料,我是否可告他偽造文書並終止租約?????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04 23: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依契約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終止租賃契約,並請求限期清空;若要開門,可報警處理之,避免您亦涉犯侵入住居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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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05 08:39

同上房大律師所述,欠租達2月可終止租約,以發存證信函為宜。又,留假資料但查證實際上根本不住那裏或是根本無此人,實務上是有判處偽造文書有罪的前例,可一併提告

 建議直接向法院提出遷讓房屋民事訴訟,並於起訴狀為相關之意思表示,這是取回房屋最有保障的作法。

JACKY 104-04-04 12:51

我有一案件是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被告以796,796-1答辯

我已民法767告訴

對方之防火巷違章建築,於民國100年整修時裝設水管,探照燈,排煙管,排風管,糞管,探照燈,監視器,對方沒鑑界,我們有異議過,里長出面協調多次。

民國102年因為其他原因,我們去鑑界,鑑界結果出來上述之水管,探照燈,排煙管,排風管,糞管,探照燈,監視器都逾越我土地,有先調解無效,然後叫告他,上了法院因為因為他沒有鑑界過,要求法院給他再鑑界,中間發生多次法院囑託被地政駁回(說非上開權限之法院囑託轄下地政處再鑑界),來來回回被回多次,就算它所地政也一樣。

依照最高法院59 年台上字第 1799 號要旨:「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謂越界建築,其建築物必為房屋,苟屬非房屋構成部分之牆垣、豬欄、狗舍或屋外之簡陋廚廁,尚不能謂有該條之適用」、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112號要旨:「牆垣房屋構成部分,如有越界建築,不論鄰地所有人是否知情而不即提出異議,要無民法第796條之適用。上訴人之圍牆既確有越界情事,縱令占地無幾,被上訴人亦無容忍之義務,即非不得請求拆除。」

請問我要他拆的水管,探照燈,排煙管,排風管,糞管,探照燈,監視器適用非房屋構成部分嗎?他是防火巷違建,已違反公眾利益,他說他那些管線沒有妨礙公共利益

況且我們是102年才鑑界,它是100年裝修,這樣符合796,796-1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04 13: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具狀主張欲拆除之部分非房屋之構成部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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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或許應從民法767條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似乎已經有所研究,在此情況下,如仍有疑義,建議還是提供詳細資料直接委託律師協助。

阿凱 104-04-03 13:23

各位大大好

本人目前在房屋仲介上班是台慶動產,就業約1年半我目前是高專沒有底薪的工作,是拆帳

想請問:

1.成交一筆舉例10萬傭金,公司抽一半5萬,剩下5萬是業務對拆這樣合理嗎?

2.上班是8:00分只要上班遲到他就會摳薪水一天100這樣下來一年半我被扣了7萬多塊可以索討嗎?

3.現在因為跟公司理念不合如果離職可以跟老闆索討資遣費嗎?

4.老闆幫員工付勞健保是公司出一半,員工一半這樣合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3 19: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判斷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判斷的標準就是公司是否對您有指揮監督管理之力,倘若有,則可以依法主張,反之,則否。

2、倘若可以主張,則可能涉嫌違法扣薪。

3、自願離職沒有資遣費的問題。健保費的部分,員工依薪資額有一定的自付額,您可以致電健保局詢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承 104-04-02 21:37

婚後購屋 九年後離婚.一審裁定被告要支付我200萬二審裁定被告剩支付我170萬.原因是被告說頭期款是她母親出的.加上我結婚九年之中有一年因手受傷沒工作.是被告母親先代墊的.可是都拿不出實據.法官還問我多少我可以接受.最近在一個仲介友人那得知我目前住的房子.社區型24小時管理.有值千萬.房貸餘而還剩180萬.會不會差太多呢.我一審沒上訴.那二審可以上訴嗎.我該怎麼做

夫妻財產共有房子不是要一人一半嗎?事務所的律師一審是暫時請求200萬後來律師就換人了我當時很氣就沒跟事務所聯絡ㄌ.一樓房子鑑價600萬房貸還剩180萬跟實際行情近千萬落差太大.而且離婚前半年媽媽才剛花了50萬裝修我們房子.不能請求雙方找仲介評估嗎

還有一審法官要我代墊的房屋鑑定費5萬

沈恆 (沈律師) 104-04-02 23:26

您好!

因為您第一審沒上訴,因此請求超過200萬元的部分已經在第一審駁回確定,而第二審判170萬元,您的上訴利益只剩30萬元,因未達150萬元,您不能上訴第三審;而對方的上訴利益是170萬元,對方還可以上訴第三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02 2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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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沈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ip 104-04-01 21:36

想請教:

因外婆過逝,有過繼房屋給我(已完成過戶)

日前去房屋時發現以被阿姨以自己的名義出租

(出租房屋還是外婆的名字)

有會同警察過去,房客也採不理的狀態

要從新簽訂契約也不肯

想寄存證信涵也沒對方資料名字

警察也說因個資,不提供

現在我能採取什麼方式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01 22: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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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對方霸佔您的房屋,涉嫌觸犯刑法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占他人之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您可依法提起刑事告訴,並可求償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

2. 存證信函的功能是「告知」對方,在您走向法院訴訟前給對方警告,你亦可不寫存證信函,直接上法院向對方提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 (0912-613-529)咨詢。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01 22:18

可考慮

1.對房客提告遷讓房屋,給付不當得利

2.對阿姨提告竊占等

詳細提告之請求權基礎或罪名,仍須視個案情形而定

至於如何提告,建議委任律師(包括你所說不知房客名字等問題)處理較妥(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提出刑事告訴就可知道對方身分,惟不論提起刑事民事訴訟皆可設法先找對方溝通,如有必要亦可找律師出面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既然是房屋所有權人,當然可以起遷讓房屋之訴,並向您阿姨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租金所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可以提告你阿姨

請求他返還不當得利

並且把住戶列為某甲一併要他遷讓房屋

然後在訴訟過程中請法院命你阿姨提出租契約

你就能以此契約內容作為依據

補充住戶資料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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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怡 104-04-01 18:47

日前收到父親國稅局的房屋稅單,

但是卻是由我女兒繼承應繳,

期限內我們無理會,現在卻變成法務部的

執行命令,

父親往生一年多,當初我們子女和父親的

兄弟姐妹皆拋棄繼承

我查過,父親的繼承者為

1妻子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因為父母已離婚,父親的父母皆過世,

所以沒有第一及第三繼承人,

而我們子女和父親的兄弟姐妹都辦理

拋棄繼承

父親是102年10月底過世,

女兒現在也才九個多月,

難道女兒就該繼承?如果國稅局這筆

房屋稅不繳,會影響我女兒日後信用或其他問題嗎?

我該如何解決?

邱偉民 (邱律師) 104-04-02 11:48

一、繼承人有分四種

(1)直系血親卑親屬。 這一類包含你跟你子女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所以當初拋棄時,應連同你子女一起拋棄。如果你的子女沒拋棄的話,確實有繼承到。

另外我國繼承採有限責任,以你父親遺留下來的財產為限,才需對外負擔賠償責任

舉例而言,如果你父親留下50萬元,那未拋棄繼承的人僅就此50萬元的部分對外需賠償

104-04-01 11:39

律師您好,

我是承租人,有問題想請教一下,再過約一個星期(4月中旬),2年期的租約即將到期,而在2月時房東有在電話中詢問是否要 繼續租,我說要,房東也同意讓我們續租,但是他想調漲房租,我們也同意了,當下房東也明確表示過「我們要續租的話他就不租給別人了」,這樣應該就算有契約 約定了吧? 因當時2月逢年節,房東說他要出國,等他回來約3月後雙方再重新簽約,我們也同意了。

沒想到在3月下旬接到房東電話,不是通知簽約,而是告知他要賣房子,之後也提出要我們搬家的要求。

我現在的問題是,既然當初雙方都在電話中講好要續約,只差還沒簽紙本合約,口頭承諾是否就算契約成立? 那現在房東不願續租要趕我們走了,我們能主張什麼權益嗎?

當 時電話中已約定要讓我們續住,我們也就沒有預期會有額外一筆搬家費用要準備,搬家的花費不是一筆小數目,勞心勞力又傷財,看房子的話工作也要請假,不知道 要請幾次才能找到合適住處,這期間又會被扣多少錢,這都是無預警的。房東前幾天才忽然說要賣了叫我們搬走,一時間對我們造成不小的精神壓力及經濟壓力。

我們現在該怎麼做呢? 只能任由房東趕人嗎? 或者說我們可以要求什麼來維護我們自己的權益?

電話中口頭約續沒有提到租約期限,那我們這樣是會變成不定期契約嗎? 還是按照原本的合約2年,所以續約也是2年期?

另外一點,2月時裝在頂樓的加壓馬達壞了,請水電來看後說無法維修要整個換新總費用9000多元,房東表示「這是消耗品要我們自己負擔」。幾經商量下房東告知因為我們要續住所以收我們3000就好,其他的他出。

但我們還是覺得很奇怪,加壓馬達不算在房屋的一部份中嗎? 沒裝這個加壓馬達水壓不夠就沒水可用,這不是房東該去處理的嗎? 為什麼房客要負擔這個費用?

當時沒人可以咨詢,且有需要用水的急迫性(房東說我們想好要不要出再跟他說,他再叫人來修),加上已約定要續租怕(跟上面口頭約定續約的同一通電話),怕不付這筆錢會跟房東撕破臉所以我們也付了。

可是還是一個有個心結在,為什麼加壓馬達壞了要房客出錢? 沒這個東西水就無法順利使用, 這到底是該房客房東出錢?

當初房東的理由是我們要續住所以要我們分攤,現在他趕我們走了,我們是不是也可以要回這3000元呢?

以上二個問題請教,問題有點長,感謝各律師耐心看完。

王律師 (王律師) 104-04-01 12:25

1. 4月中租約到期前,房東已明確表示不願續租,這時就算你們私自將租金匯入,房東若表明不願收受,不定期租賃契約仍不會成立。所以就您的案例看來,成立不定期租賃的機會較低。(至於先前口頭答應你們要續租部分,固然租賃契約不以書面為限,但是訴訟上你們要舉證,困難度不低)

2.房東租賃期間有修繕出租房屋之義務,所以該筆3000元是有向房東索討之機會(又必竟你們合意出3000之前提是在續租,目前看起來房東並無續租之合意。)

3.以上,僅供參考。

104-04-01 12:34
回覆 王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4月中租約到期前,房東已明確表示不願續租,這時就算你們私自將租金匯入,房東若表明不願收受 ... (恕刪)

先謝謝律師回覆,您的回覆我還有些疑問想請教,再次感謝。

1.如果我們的案例,不算不定期契約,那應該算哪種契約?

最近也找過許多例子,似乎房東有允諾要讓我們續租,這個契約就已成立了,只是現在是房東悔約不續了。而且您說要舉證困難,因這個續約問題也有牽涉到馬達修理費用,當初既然房東也收下我們3000元要讓我們續住,這不能表明房東確實有答應續約嗎? 如果他不答應,又怎麼會收我們3000元因為我們要續住,而剩下的他出呢?

舉證或許不是那麼容易,但是後續房東的言行(收下商討過後的3000元),難道不能代表他確實有同意續約嗎? 且我們後來也有反應給房東(有簡訊存留),才答應要續約現在又反悔讓我們很困擾,房東表示是不得已急用錢需賣房子

有很多言行和簡訊應該都能證明當初電話中確實有口頭承諾要讓我們續約。

現在我比較不懂的是,如果不算不定期契約,那當初房東答應我們要續約,是屬於哪種合約呢?
而現在房東反悔趕人,房客難道無法做些什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嗎? 答應要讓人住又忽然趕人搬走,這樣是合法且合理的嗎? 房客就要乖乖馬上配合房東搬離嗎?

現在有點無助,還望律師給些建議,再次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4-01 17:41

您好!

1.您講的都是間接證據,是否足夠證明合意續約,需要綜合所有資料才能論斷,且對方如何答辯也會有所影響。

2.如果能證明雙方已合意續約,且沒有約定續約期間,則會形成不定期租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律師 (王律師) 104-04-01 17:54

承沈大律師所言: 

1. 您所表示的簡訊內容要綜合判斷後,方得確定是否有續租之意,退萬步言,就算當下房東

    續租之意,並且雙方有談妥續租多久(此時方成立定期租賃),那麼在房東現在反悔,不願

    依約出租時,充其量也是債務不履行(也就是不履行跟您之前口頭承諾的續租),您至多可以請

    求因此不履行所造成之損害。(但這一切也是要成立在您提出的證據夠有力到令人相信雙方確

    時達成續租之合意)。

2.至於不定期租賃部分,發生時點為原租約屆滿,出租人沒有反對之意(例如收了您下一期房租)

   此時才有成立的可能,是就您所言,此案例恐不成立不定期租賃

3. 以上謹供參考。

Ann 104-03-30 21:40

想請問一下

我家在89年被另一名地主告知我們家有一半土地是對方的,

當時對方有提出要賣給我們,但因金額過高額沒有後續買賣,

前幾個月寄出存證信函給我爸爸要去調解委員會調解

當時買房子土地時是我阿嬤買的(約7x年),

之後過給我阿伯,在又過到我爸名下,我們都不知道土地不完整事情,

是在89年對方來找我們才知道的,

目前我家房屋有在繳房屋稅但是房屋所有權狀卻找不到,

想問這種情況,對方有權要求我們拆屋還地嗎?

ncu 104-03-30 16:18

房客在100年前所積欠共連續22個月租金都未付,但房客101起才正常繳,數次向房客催討?22個月租金置至不理,103年9至104年3月向房客收回房屋告知房客已有7個月;始終房客都不搬,從房客一開始入住從未有打過租賃契約.

請問房客所連續積欠22個月租金,依民法構成何條例,是否也構成刑事侵占/背信.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3-30 16:43

您好

         應僅屬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而非刑事上之侵占背信!

         其他相關具體問題 歡迎來電 討論 0972367907

                                                             陳律師 

沒有刑事責任,可起訴請求給付租金,且目前制式租約常有違約金條款,如有,也可併同請求違約金,如無,尚可併同請求給付遲延之利息,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4-03-30 20:42

您好!

您長期未與房客訂立書面租約,會被視為不定期租約,將來可能很難要回房子。因此,您應趁目前對方積欠數月房租未繳,發函通知終止租約,起訴請求遷讓房屋,並要求返還積欠租金不當得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30 21: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終止租約,並限期請求返還房屋積欠租金,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30 21: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終止租約,並限期請求返還房屋積欠租金,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

ncu 104-03-30 15:08

房客在100年前所積欠共連續22個月租金都未付,但房客101起才正常繳,數次向房客催討?22個月租金置至不理,103年9至104年3月向房客收回房屋告知房客已有7個月;始終房客都不搬,從房客一開始入住從未有打過租賃契約.

請問房客所連續積欠22個月租金,依民法構成何條例,是否也構成刑事侵占/背信.

家家 104-03-30 11:56

之前繼承長輩留下來的土地房屋房屋未辦保存登記是屬於三合院長的屋型(屋齡有82年了),但這間房屋的稅籍有五個人持有(包含我在內),但房屋座落的土地是只有三個人持有都有分割清楚了(一塊72坪其他二塊是36坪而我是36坪其中之一的所有人)。最近想把土地出售,但房屋並沒有辦分割。想請問各位律師我該怎麼處理才能順利把我的土地出售而又不侵害他人權益呢?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仍可以針對土地的部分單獨買賣,而該房屋將來可能會面臨拆屋還地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3-30 15:30

1.這是日據時代蓋的房屋,興建時應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2.目前房屋土地所有權人都是因繼承而來的,並非土地所有權人都同意房屋之存續

3.土地協議或判決分割時,並未考慮房屋分割或是使用狀況

4.能否為拆屋還地訴求,尚需研究。政府應該不會以違章建築處理,因為三合院房屋興建時,台灣還是殖民地,國民政府的法律還不適用於台灣(要等光復後)

5.不排除以土地所有權人跟屋主協議方式看如何處理

6.如果房屋是指定的古蹟,那連屋主還無權拆除,過去處理大稻埕教會行政訴訟案件是如此(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30 21: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土地部分,您仍可出賣屬於自己之應有部分之;而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您擁有五分之一所有權,亦可移轉屬於您所有之五分之一房屋所有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30 2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土地部分,您仍可出賣屬於自己之應有部分之;而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您擁有五分之一所有權,亦可移轉屬於您所有之五分之一房屋所有權

家家 104-03-29 23:17

請問屋齡約82年的未保存登記房屋有五個人分別持有稅籍,而房屋位在三個持有人的土地上。有一位土地房屋稅籍所有權人想把土地出售但礙於房屋有五人持有稅籍,所以要向市府檢舉這間房屋違建,請問這樣可以嗎?自己持有房子可以向市府檢舉違章建築,而讓市府發公文給所有稅籍人限期拆除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9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屋土地均為共有共有人欲出賣其房屋土地之應有部分,不需提報拆除之,仍可出售屬於自己所有之應有部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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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9 23:35

若占有土地者並為具有合法佔有之權限,可以起訴請求返還。

本案較為複雜且動產牽涉之利益較高,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3-30 02:17

1.依你所述,打算用行政上以拆除違章建築方式處理,此舉涉及政府對違章建築之處理方式,82年興建的應屬舊違建,如沒公共危險,則如果屬程序違建,是可以補申請建照的,如實質違建,則無法補照只能拆除,但政府拆除速度不快。如有公共危險,那拆除速度就快了

2.依你所述推測,當初蓋房子時,3位地主(或被承受人)應有同意興建,稅籍5人,可能造成此因素的原因多,故打拆屋還地訴訟,因建屋時有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就需探究原因,官司不一定贏

3.如何處理較佳,須完整的事實及佐證,較好判定處理方式(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SAMUEL 104-03-29 09:50
房客未簽約且未付押金,目前積欠組金、水電費, 因久未聯繫到房客,擔心房客安全入屋找人時發現房間雜亂只剩打包物 懷疑房客已落跑,因未訂契約沒有房客的任何資訊,聯繫電話已變空號 問題:1.我要如何收回房屋? 2.屋內已打包疑似房客遺留物該如何處理?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3-29 10:38

1.建議打官司,官司會贏,但會拖一陣子,對你來說,有法院判決做依據,對你才有保障

2.如果要急急收回房屋,哪天房客出現,告你竊盜物品,侵入住宅等,你可能得不償失

3.提告涉及法律專業,建議委任律師較佳(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如有房客基本身份資料,建議還是透過訴訟程序取回。惟如無任何房客基本身份資料,則可尋求其他方式處理,如有疑問,可以來電討論。

龜龜 104-03-28 12:06
請問~因為公所來文說我家占有市有土地,要我們騰空地上建築後歸還,
自民國69年我爸媽就住在這裡了,當初有跟前屋主說好以一筆金額讓我們住(只有口頭,沒任何書面契約),我爸就蓋屋一直居住在此(前屋主跟我爸都已過世)一直到去年發文來,我們才知道這塊地是市有土地,而且是公墓地(這是公所人說的),我查詢地政說是屬於特定用地事業用地,附近的確有公墓一堆,我家旁邊就是個漁港,公所人員說因為去年廢港,他們才查到我們是佔用土地,他說有公告,但我們這邊住戶都不知,連附近負責海巡的單位也不知
後來與公所協調,他說再鬧下去會告我家無權占有,要拆屋還地,公所可以跟我們追討不當得利
想請問:
一.我家只有門牌有戶籍有繳水電費(從69年開始)
但沒建照使用執照也沒有繳過房屋稅,但從沒收到房屋稅,屋子是磚照鐵皮屋,後來還被檢舉違建,這樣我們有房屋所有權嗎?這樣若公所強拆,能要求公所賠償房屋嗎?
二.日前我陳情台南市市民服務,(因為公所說是市府在查,市府那邊來文,他們才會查到),目前還在跟公所協調,是否能延緩期限,讓我們能有足夠時間做安置,之前他們都沒任何動作,我們也不知道地是公所的,直到去年才發現,但若真的告我們要追討不當得利,這樣是要追討從69年到現在的嗎? 但公所自己都沒發現的,去年才發現的,過了30多年了,這樣算不算時效毀滅,這樣不是他們公所人員瀆職嗎?(之前未縣市合併前,土地是公所的)我們真的不知道地是市有的
三.公所說是屬於公墓地,不能私用,因此不讓我們承租,但若是公墓地,為何當初可以建漁港,這樣不是名目不合嗎?而且村裡老一輩的都說當初漁港是村民捐獻一部份出來的,但地籍圖上連整個漁港都畫進去了,我們屋子比較靠近漁港,我能去哪裡查詢當初怎麼劃分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佔用市有土地,確實會面臨拆屋還地之問題,至於不當得利的部分,市政府可以回溯請求五年,另本件的土地種類,要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也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國有財產局會以竊佔國土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占他人之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國有財產局會對閣下提起刑事告訴外並以民事「無權佔有、拆屋還地訴訟並追索五年不當得利、是目前國產局使用的法律方式。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danny 104-03-27 20:40
母親生重病之前弟弟就故意一直隱瞞病情,有計畫性的(有人指點)將財產過戶,提領?我能自救嗎?

1. 母親因病住院於3月初往生,弟弟利用他住院期間委由代書私自將房屋辦理過戶(媽媽不識字也不知情),高人指點於往生前辦理贈與後,日後就不用列為遺產分配,想請問如此是否就完全拿他沒轍了嗎?能要求平均分配嗎?

2. 母親共住院2次,房屋是於第一次住院時就偷辦理完成過戶(辦理國稅局財產清單發現1/17完成過戶),並於兩次住院期間多次提領母親現金(已至銀行列出交易明細),

3 請問身為遺產繼承人之一的人僅能分配到被她提領到不能再領的餘額了嗎?侵佔.偽造文書等(他利用往生前贈與方式)我只能無奈了嗎?

您的問題應屬單純,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7 22: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醫師之診斷證明或病歷均可證明當時母親無法前往辦理過戶或提領現金,您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您弟弟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侵占等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7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醫師之診斷證明或病歷均可證明當時母親無法前往辦理過戶或提領現金,您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您弟弟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侵占等告訴。

danny 104-03-28 15:26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醫師之診斷證明或病歷均可證明當時母親無法前往辦理

 

謝謝您的回覆!!

目前我們手上握有

1. 往生前媽媽當時正在昏迷中.他仍去銀行提領現金及轉帳,的銀行交易明細(含有一筆定存解約,銀行竟然說解約有照會本人),事證明顯!

2.第二次住院時的診斷證明.

問題:

1 請問一般醫院對訴訟用病歷申請都會比較敏感,請問醫院有權利拒絕持有除戶證明的繼承人申請嗎?

2 請問是申請病歷證明或是病例報告呢?

謝謝您費心了!!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3-31 10:17

親愛的Danny您好:

由於他的侵權行為或侵佔行為,導致繼承人應繼財產減少,可主張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提起給付之訴而非確認之訴。

 

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幫助,歡迎您與我聯繫。

各位律師好,最近因裝修糾紛而苦惱,請協助解惑,謝謝!

事件梗概

1.103年11月初找朋友進行房屋防水及裝修工程,由於是認識的,因此只有口頭約定和估價單,沒有簽約,沒有施工圖說,工程預定於104年1月31日完工。

2.後來朋友拿來內政部裝修合約範本要來簽約,因對範本的部分內容有疑慮,因此始終沒有簽名。但廠商已施工,因此仍依契約之規範時間付款,工程款共130萬,目前已付款120萬。

3.至今3月底,廠商仍未完工,並主張多做很多,所以要求追加工程款施工期間並未進行工程變更,且目前廠商施作內容並未超出當初約定內容,因此本人拒付廠商所謂追加工程款,廠商便開始停工至今。

4.3月初本人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廠商限期完工,但廠商仍未完工,且到府警告我們,不可動用現場餘留之施工材料,否則會入屋拆除。

5.目前本人聲請調解,希望能終止契約並退還部分工程款。但廠商態度強硬,調解恐怕不會成功。若調解不成,後續擬提告,因此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專業的律師

Q1:調解不成後,擬寄發存證信函告知終止合約,並另找第三人施作,再提告求償。請問找第三人施作時,可以使用現場餘留之施工材料嗎?這些餘材的所有權歸何人?廠商還是業主?

Q2:找第三人施作前,必須保留相關證據。本來要找里長和管區當公證人,錄影並拍照存證,但里長和管區都不願意攪和此事,我不想強人所難,所以想請問這種情況之下,是否可以聲請民事證據保全?

Q3:若現階段想要對廠商提告,可行嗎?可以依據什麼條文來提告呢?另外,由於當初和廠商洽談的都是我父親,但我父親年事已高,若要提告,可否由我擔任原告?

Q4:若找第三人施作後,可否依第三人廠商施工價格向原廠商提告求償?勝訴機率大嗎?勝訴後拿回賠償金的機會大嗎?

謝謝解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7 10: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材料的部分屬於承包商的,因此應該於解約通知的存證信函中,限期要求對方取回。

2、只需要錄音錄影;拍照留證即可。

3、此部分應該以契約關係提告

4、倘若該房屋是誰的?承攬人是誰?對方還工程度?哪一些不屬於原約定工程範圍?

此類工程案件繁雜,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至少應該撰擬起訴狀。

1. 材料是對方的,不能使用

2. 沒有簽訂契約的話,進入訴訟就會流於各說各話,但你是原告有舉證責任,沒有簽訂契約很難舉證哪些工程是後來對方自己追加的,也無法證明施工期限,證明對方有給付遲延等行為,要藉由訴訟取得好的結果不算容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7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Q1:調解不成後,擬寄發存證信函告知終止合約,並另找第三人施作,再提告求償。請問找第三人施作時,可以使用現場餘留之施工材料嗎?這些餘材的所有權歸何人?廠商還是業主?

       現場材料所有權仍為廠商所有。

Q2:找第三人施作前,必須保留相關證據。本來要找里長和管區當公證人,錄影並拍照存證,但里長和管區都不願意攪和此事,我不想強人所難,所以想請問這種情況之下,是否可以聲請民事證據保全?

       您應先拍照及錄影存證之。

Q3:若現階段想要對廠商提告,可行嗎?可以依據什麼條文來提告呢?另外,由於當初和廠商洽談的都是我父親,但我父親年事已高,若要提告,可否由我擔任原告?

       可請求廠商違約延期完工損害賠償,惟您必須證明雙方有合意之工期。

Q4:若找第三人施作後,可否依第三人廠商施工價格向原廠商提告求償?勝訴機率大嗎?勝訴後拿回賠償金的機會大嗎?

      損害賠償已實際受有損害額為限,且亦須證明為對方之過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7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Q1:調解不成後,擬寄發存證信函告知終止合約,並另找第三人施作,再提告求償。請問找第三人施作時,可以使用現場餘留之施工材料嗎?這些餘材的所有權歸何人?廠商還是業主?

       現場材料所有權仍為廠商所有。

Q2:找第三人施作前,必須保留相關證據。本來要找里長和管區當公證人,錄影並拍照存證,但里長和管區都不願意攪和此事,我不想強人所難,所以想請問這種情況之下,是否可以聲請民事證據保全?

       您應先拍照及錄影存證之。

Q3:若現階段想要對廠商提告,可行嗎?可以依據什麼條文來提告呢?另外,由於當初和廠商洽談的都是我父親,但我父親年事已高,若要提告,可否由我擔任原告?

       可請求廠商違約延期完工損害賠償,惟您必須證明雙方有合意之工期。

Q4:若找第三人施作後,可否依第三人廠商施工價格向原廠商提告求償?勝訴機率大嗎?勝訴後拿回賠償金的機會大嗎?

      損害賠償已實際受有損害額為限,且亦須證明為對方之過失

丫祥 104-03-25 23:59

律師您好:

由於目前居住的房子是位於一塊四人(簡稱A(原告)、B、C、D(我父親 被告))共有土地上,而A為了要重建房屋,所以要進行土地強制分割(已談過無法解決,才會上法院),而A跟我父親約定如果無法強制分割成功,支出的費用由我父親跟A一同分擔,其他人不需要分擔,也有簽約了,在我母親得知費用的問題,極力反對(因為在這之前A已經進行過一次分割,且沒有分割成功),而明天(2015/3/26)就要開言辭辯論庭了,我母親還是非常在意費用分擔的問題,所以我母親的底限是分割不成功,費用不分擔,當然如果有分割成功,這些問題等於不存在。所以想請問律師,明天應該注意什麼事項?

謝謝律師

陳彥彰 (陳律師) 104-03-26 00:22

您好:

不曉得您所稱的費用是指何種費用呢?

若是訴訟費用:

請求裁判分割時,除非原告撤回訴訟(例如認為協議分割可以重啟並有希望)

否則法院仍會依照職權就兩方所提之分割方案為裁判

通常在訴訟中原告所應先預付之費用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之核定基礎係以訴訟標的價額為計算,分割共有物涉訟,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

乃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訴訟費用則以分割結果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以上為法律規定之原則,當然訴訟費用若有協議,在不違反強制規定情況下,該協議應當有效。

若是分割費用:(當然係以已經有裁判分割結果為前提)

原則上仍以應有部分比例負擔,除非有當事人協議,則另當別論。

至於您母親擔心費用負擔的問題,建議您可以提供進一步的訊息,以利於給您最適切的解答,謝謝!

以上謹供參考,希望帶給您一些幫助。

丫祥 104-03-26 07:17

非常感謝陳律師費用問題是訴訟費用沒有錯,因為之前A已經申請過分割,且費用也收過了,但一直都沒下文,所以我母親很在意費用的問題。而在我母親跟A之間的訴訟費用問題如果想重新協議,是否可以就A與我們直接簽約就行,不考慮B、C,謝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訴訟費用分擔,法院會在主文內宣示,而共有人間也可以另外約定所應負擔之那一份由其中一位來負擔,也就是說日後共有人仍得協議如何分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丫祥 104-03-26 12:02

因為父親已經跟A簽定要共同分擔訴訟費用,但因為A之前已經有過一次分割且沒分割成功,又收取費用的經驗,所以母親一直堅持要分割成功才要分擔費用,請問如果A不願意再次協議(費用問題),我們應該如何面對?   再次感謝律師們的回覆

陳彥彰 (陳律師) 104-03-26 17:04

ㄚ祥 您好 :

A之前提出裁判分割不成,卻又被收取裁判費,那是因為他本來就要預付裁判費

若敗訴(我想應該是因為沒先經過協議分割吧?)當然會被駁回,他就要最終負擔上開裁判費

你們本件裁判費,因已經過協議分割法律規定上是可以進入裁判分割的程序

應該不會有被駁回的情況,縱然被駁回,依法本來就是要A全額負擔。

然而裁判分割後,你們不想考慮B及C,就由你們跟A依照應有部分比例之訴訟費來加以協議分擔

以上回答,謹供參考,希望對你有些許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6 20: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將於裁判主文中分配各自分擔之裁判費用金額,即使您母親不願意負擔,若判決主文中有分配,亦有可能須支付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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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茄小農 104-03-25 14:31

土地是奶奶名下~給兩個兒子分別蓋房子
兩個兒子都是房屋所有權人~沒有租賃條約
奶奶現在想把土地登記給一個兒子!
要把另一個兒子趕走!!這樣法律允許嗎?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3-25 14:43
奶奶是土地所有權人,借給2個兒子各自蓋房屋,雖然沒有簽租賃契約,仍然構成使用借貸,看起來應該是沒有約定使用期限,所以可以隨時催告另一位兒子,請他返還房屋。但是興建房屋如果是借用土地之目的,房屋尚新,可能被認為是借貸之目的尚未完畢,而不能請求返還。

奶奶想將土地登記給其中一位兒子,可以的,但是會構成贈與,如果超過每人每年的免稅額上限,會有課徵贈與稅之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5 14: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土地為奶奶所有,奶奶可自行決定將土地全部贈與何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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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5 17:06

建議好好跟土地權有權人溝通,畢竟是母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洪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番茄小農你好:

法律上奶奶為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原則上可自由處分該土地

若被認定房屋所有權人(其子)是借用奶奶的土地房子,而奶奶事後把土地移轉給後手,

則後手可向房屋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並不會受到奶奶借用關係的限制。

本件若能以協調的方式處理為妥。

以上供參。

莫林 104-03-25 13:04

債務人為叔叔,毒品交易長期在監獄。並不居住在家裡。

先前收到相關叔叔的信件皆一律退回原寄送處,此次因家中沒人由鄰居代收才得知叔叔有積欠銀行十幾年車貸,但因已寄送到故開始執行追討程序進行法拍

叔叔持有房屋,但房屋為爸爸與叔叔共同持有,但法院手上的資料卻只有叔叔完全持有房屋的資料,但房屋稅部分確實為爸爸與叔叔兩個名字,但實際繳納稅款的都是爸爸。

今日法院來進行測量,卻因手上沒有爸爸的資料,故將地上全部房屋全部核算為叔叔持有部分要全部進行法拍,測量人員告訴我們可以去查閱稅籍資料確認狀況為何,否則法拍面積將是全部。

除了我們可以查詢正確的稅籍資料來證明外,還有什麼辦法可以減少法拍金額,或是證明他根本沒有支付且居住在房屋,撇除掉叔叔的持有權呢?

房屋是借名登記,要先終止借名登記,回復登記共有,如無法協議辦理,就必須訴訟處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1. 莫林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可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怡 104-03-25 05:14

請問律師.我父親的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此大廈開管委會.我父親自參與這開會.

幾天後收到一張純證信函.內容是開會過程中.我父親說出不好的字眼怒罵他.對方有錄音提告.聽說對方是此大廈的惡霸

我父親否認.也經主委確認.當時無此事發生.主委重聽錄音很模糊.但對方說他有自行錄音.且不善罷干休.我們該如何自保???到法官面前該如何應對???

而收到的存證信函.對方也把我父親大名寫錯...........

                                                         謝謝大律師的回答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3-30 22:46

1.面臨訴訟,如果你爸開庭不會緊張,知道如何應對,就可以自己去開庭,否則花點錢請律師陪同並寫狀紙,會較佳

2.你爸如果沒經驗,也沒打算整個案子委任律師,還是可花點時間跟金錢,跟律師諮詢過再去開庭會較妥(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Ann 104-03-25 02:14

承租的店面,日前發生火災,共燒及三間店面,火災發生時,人員均不在現場,鑑定人員初步判定是我承租的店面二樓電線走火,房東為同一人,店面老舊,且二樓為木造隔間,我與其中一家租戶,二樓從未使用,我們二間二樓全部燒毀,另一有使用二樓租戶在一樓及二樓部分燒毀,因為我們三戶生財設備均在一樓,所以財損部分並不嚴重;房屋部分房東已打算自行重新裝修供我們租用,希望我們各家自行吸收自己店的損失,然後和解,唯其中一戶並未同意。如果鑑定報告出爐,真的是我們店二樓電線走火,請問我們是否對其他店家有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會因為我們並未使用二樓而有所不同嗎?房東是否有責任賠償店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5 09: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火災原因就是電線問題,則您必須就火災受害者,包含房東及其他承租戶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至多就是該處所倘若沒有符合法令的消防安檢設備,房東亦必須連帶負責。

2、建議可以先與沒有爭議者簽立和解書,至於有爭議的部份,可以透過法院訴訟解決爭端。

 

 

佳佳 104-03-24 23:57

請問~母親已往生,小女兒能代替母親向大女兒提出,房屋為借名登記訴訟嗎?或是以借名登記為由提出遺產訴訟,或是其他相關訴訟?還有借名登記原告須要準備那些證據證明?原告勝訴的機率高不高?懇請律師詳細解惑,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5 08: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出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或是於遺產分割訴訟中一併主張。

2、必須要有當初購買的相關證據,證明是母親所購買,及可以用作證明,該動產是母親管理使用,否則法院不會採納。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25 10:38

可提起返還遺產訴訟,主張登記在大女兒名下的房屋為借名登記,也應該要列入遺產,若無書面借名登記契約就必須從實質上何人為房屋使用者,何人繳納與該房屋相關的費用(如:房貸、稅等)作為證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5 14: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借名登記訴訟,須提供當初購買時之完整資金流向,方有機會主張為借名登記,為母親之遺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my 104-03-24 17:54

近期因隔壁住戶自行縱火而導致本戶受波及部分全毀,不知如何求償,因為縱火者乃房客,但之前有很多縱火的案例(只是未燒毀房屋),也告知房東很多次,房客有危險的行為,但房東不理會,導致這次房客縱火,造成多戶房屋受損,不知是否也可向房東求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向該男請求損害賠償,至於房東的部分,則要釐清其是否設置管理之疏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可向房東主張其有過失侵權行為,請求其與房客連帶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梁維珊 (家庭律師) 104-03-25 00:03

 您好,絕對可以對房東求償,本所有經驗,歡迎來電或來信詢問。

律師

小舞 104-03-23 14:50

姐夫與姐姐結婚後姐夫自家族分得一幢房產,近年兩人感情失和,姐夫離家居住外面超過一年,近期以金錢為誘因請姐姐擔任保證人後將房子貸款出來花用(姐姐應也有花用),姐姐的婆婆出錢將貸款還清同時取得房屋所有權
近日姐姐的婆婆跟姐夫及大小姑會同里長及警察上門,給姐姐五萬塊要求姐姐搬離開自己租屋生活,因姐姐婚後就辭去工作已十多年沒有工作經驗,所以姐姐因擔心自己一人無法生活而拒絕搬離。
對方強制將姐姐物品搬下樓後,要求姐姐簽署一份限期搬離同意書。由於拉扯過程姐姐已經受傷,所以姐姐最後同意在文件上簽署。事後姐姐有到醫院驗傷並提出傷害告訴,但最後又撤告了。
我想請問:
1. 姐姐簽署了限期搬離,是否期限到了未搬離對方就可以強制驅離?我是指以那張同意書請警察把人趕出去,並且把屋內姐姐的物品丟掉。或是必須透過法律程序。
2. 姐夫有義務提供姐姐離婚後基本生活所需嗎?例如在姐姐找到工作前?或是其實丈夫沒有義務扶養工作但未失能的另一半?
3. 姐姐若不離婚,姐夫一樣可以要求姐姐獨立生活嗎?或是在婚姻存續狀態,姐姐可以要求姐夫扶養她或替她租屋
4. 姐姐的傷害告訴已經撤告,之後還可以重新提告嗎?
5. 對方或我姐姐的行為,有沒有瑕疵的地方?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3 16: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法。

2、除非姐姐有客觀上無法謀生、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否則沒有扶養義務。

3、同上,倘若不符合客觀要件,則無扶養問題。

4、無法。

5、此部分建議應該由您的姐姐親自尋求正式諮詢。

 

 

小張 104-03-23 12:10

本人於103年七月將一坪數67坪(含公設)之大樓住處租予一建築師使用,該建築師將其作為工作室,並有員工在其工作,但是並無擾鄰的情況發生,也無任何違法情事.就是在其內做電腦繪圖與文書辦公等事項.

但是11月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卻設立1條條例

一.區分所有權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法依約為之。

本社區應依房屋房屋買賣登載約定執照為住宅使用,禁止居住外其他用途(例:住宅內禁設營登及辦公室),一樓店面除外。若有違反區分使用規定者,授權委員會訴請即刻遷離,損失自負。未遷離前管理費繳交六倍,並溯及既往。

本人與其他住戶認為此條例明顯侵犯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並向縣市府請教相關建築法規,縣市府相關單位也認定於住宅區依樓層及樓地板面積在規定坪數以下得設立一般事務所並無違法。況且本戶說真的關起門來就跟住家沒兩樣,可能比一般住家還安靜。

如今管委會已函本戶要求改進但是本戶與少數戶數認為此條例已侵犯區權人權利,我們該如何申訴,

Wallis 104-03-22 13:05

請問當初簽合約共三本(房屋土地、車位),建商尚未取得使用執照已從今年一月一日起違約了,”房屋”及”車位”合約都有提及一天萬分之五已繳款利息賠償金,唯獨”土地合約沒有提到,但依”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為萬分之五已繳"房地價"款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而非房屋價)。

所以想請問建商土地合約是否有違內政部之契約範本?買方可主張甚麼爭取自身權益?內政部契約範本有無法律拘束力(是否為訂定契約之最低標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2 15: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內政部所頒布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有關於應記載事項的部分,倘若雙方契約內容未約定仍然屬於契約內容。

2、不過有關於遲延責任的部分,內容包含開工、取得執照及交屋,並無針對土地的部分。

Wallis 104-03-22 16:2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內政部所頒布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有關於應 ... (恕刪)

先感謝曹律師熱心的回覆。

想再請問”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所謂的房地價款是指已繳出去之總額之萬分之五嗎?還是要將繳出去的錢再細分房屋、車位、土地,然後將土地已繳款排除嗎?

那如果是繳出之總額賠償土地合約上卻沒記載這部分賠償,也一併適用內政部契約範本賠償嗎?
感謝熱心律師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2 17: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向建商請求限期給付依契約規定之違約損害賠償,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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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tsaili 104-03-20 09:38

請問

幫人買賣房屋作保,結果房子法拍,針對不足餘額部份,想請教是否就止息了??

最近收到銀行債務返還借款強制執行,發現有利息9.9跟違約金百分之20的部分

可以跟銀行或法院抗議嗎??

債務人跟第二保證人都沒錢,所以變成剩餘債務都要找我嗎?

不能主張還1/3就好嗎?

有跟銀行問過,他說止息了,叫我讓他扣1/3薪資就好,可現今卻發現計息!!!

另外請教,祭祀公業繼承方面,目前為祭祀公業派下員,若日後有土地買賣後分配財產部分,是不是也會被扣押到??子女繼承方面會有任何問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0 09: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債務陷入遲延,就會有利息

2、一般來說都是連帶保證人銀行可以直接找你要求負擔清償全部,至多就是您清償完畢之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

3、派下權所分配財產,是可以被追索之客體。

4、目前已經是採全面限制主義,故而子女或是其他繼承人不會繼承到您的債務

 

silvia 104-03-20 00:06

有一塊地出租與他人興建房屋,約定登記在地主名下,租賃期間由承柤人使用管理,租約屆期則歸還出租人,營造成本屬出租租賃所得,逐年分攤申報所得稅,

請問算是借名登記嗎?會有偽造文書等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