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日前遭便衣刑警誤認為是嫌疑犯的接應人,而我則是誤認警方為意圖劫車的搶匪而發生拉扯衝突。警方雖然一開始口頭表示警察,但又同時從車窗衝進車內搶奪鑰匙,所以我根本無法採信對方為警察,在拉扯期間警方出示兩次證件,但因為我沒看過警察證件所以我還是無法相信。
在拉扯途中我的車移動撞到他們似乎為了檔住我的去路而停在我後方的偵防車,我也因為這條被因妨礙公務上銬,雖然最後警方終於發現整件事是誤會,但是卻因為上銬不得不送,那當天警方似乎也很有誠意想幫我,讓我提早離開警局,但檢察官似乎對於我衝撞偵防車頗有微詞。
我自己因為這個誤會造成當天無法在時間內去機場接人,甚至朋友為了要幫我處理事情還多花了車錢,還在當地浪費了快一天的時間,自己身上也因為拉扯而造成些傷口,這些我都可以自認倒楣
但是我不想要因為警方的誤判造成我有一條妨害公務的前科和額外的金錢賠償
想請問:
1 要如何查案號?
2 判決結果大概多久才會出來?
3 在這之前我需要先做些什麼動作自保?
4 做這些動作會讓檢察官認為有問題嗎?
5 我不打算對警察提告,那我這樣可以提訴願嗎?
6 提訴願我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1.不確實實情如何 但就你所述 要證明警方執行勤務誤判 可能不容易 2.這幾天你可以先至地檢署用你個人名義查詢案件是否已經繫屬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律師您好~想請問 我太太在 101年六月份 騎機車上班途中,為閃避突然衝出的一輛自小客車(路口無監視器,沒拍到該車)而擦撞到另一輛靜止等待紅綠燈的新車,我們撞到人家當然是我們不對..
但車主電話中願和解 不要求我們賠償(因我太太受傷住院)
但卻在前天卻收到 對方保險公司 要求我們賠償維修費 對我們提告 因為對方車子板金只有一點點凹陷 保險公司也未告知要修理的明細項目 過幾天就突然告知車修好了 要25636元當時問對方保險公司人員....為何維修費會這麼多(經濟上有困難)..對方表示會在和公司爭取折扣,再回電與我聯絡..
但事情都快兩年了 期間沒有任何聯絡 就突然寄來法院通知書 要告我太太我太太也受傷(眼睛開刀2次,受傷後有造成視力下降及飛蚊症) 且休養期間我和太太都無法工作(眼睛受傷需人照顧)
請問我們該如何做? 真的需要賠償嗎? 若對方堅持提告 我們能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用嗎? (看護照顧費用,工作中斷薪資損失,門診費用...等)
謝謝! 耶穌愛你~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視警方之初判表分析,對方有無肇事責任,主張過失相抵及折舊,減低賠償金額之。至於您受傷,亦可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但依您提示情形,經過二年,已過刑事告訴之六個月告訴期限,惟若仍於二年內,似可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老闆與主管有親戚關係嗎?老闆要你寫悔過書,你當然得寫阿,至於你的疑慮是有必要的,要慎重為之,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悔過書之事。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去年底從大陸進口一批約200多個左右的手機殼,印有香奈兒的logo,外型也設計得像香奈的boy包包樣式,海關查扣後有請台灣香奈兒代理商去鑑定,鑑定人表示說不提告,只要不要讓這批貨發出來給我們就好,之後連續做了兩次筆錄,一次在桃園機場的海關,第二次在桃園機場的航警局,今天5/2就在桃園地方法院開了偵查庭。
進入偵查庭後,才得知控告者為香奈兒公司。開庭過程,對方堅持認為有販售嫌疑,但此批貨物被海關查扣,貨品沒收到的狀況下若要販售也不可能,最後檢察官詢問是否要私下和解,對方依法律程序走,當天莫約1小時後就接到公司來電說明,地檢署連絡公司要求提供員工資料,想請問接下來應該會遇到什麼樣的情況呢?或是直接收到了法院的任何通知?若又再次需要開庭,該如何應對才能將傷害降到最小呢?



您好,通常商標法案件,對方都是希望談和解,堅持提告對於他們沒好處,所以建議朝和解處理。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您好,要向地政請求提出取得地上權,否則可能之後還是會有被告的可能,因為目前你們是處於使用借貸關係,但使用有年限的,不能永久都在那邊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各位好,本人朋友有個問題想尋求各位的意見。
朋友A在公司透過不名管道拿到10張中200元的發票,發票均屬A朋友任職同間公司所開立。但是朋友A,去領取發票時卻拿他人(朋友B)身分證來冒領發票,一次性領十張200元發票。如今國稅局查出(朋友B)發票異常,朋友B到國稅局不認字跡為B朋友所寫出,有在國稅局簽寫盜用聲明書。後來朋友B也聽從國稅局意見到警察局備案,有咬出朋友A冒名盜領發票一事。
朋友A為我同窗好友,想請問朋友A最近已經拿到警局的傳票(到案說明),是否能與他的朋友B做民事和解,而對方也口頭上同意和解不追究,但是朋友B的家屬說,偽造文書是刑事責任無法靠和解取消,和解書是否用於民事上。能否拿和解書來撤除提告。
感謝各位的意見。謝謝。













您好,不當得利是一個請求權,不是一個抗辯理由,而且不當得利也不是指這個,你應該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主張因為對方沒有履行買賣義務,所以你也沒有給付價金之義務。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1.你可以直接至警局或是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專業的律師您好:
有一個狀況想請教您:
最近在台中看了一間房子
103.04.20在A房仲下了斡旋買480,斡旋期間4.20~4/30 24時,屋主有簽回還沒敲定時間簽約
103.04.29 B房仲告知該物件可以談更好的價格,所以以太太名義出斡旋賣470,屋主同意,並邀103.04.30早上11點簽約並已由買方我的名字簽約完成
Q1:請問.... 在A房仲所下的斡旋金可否退回???還是須被房仲拿走,因為於103.04.30 21:00與A房仲討論,A房仲聲稱,我們雙方毀約在先,且屋主於斡旋期間將房屋賣出去,房仲有權利對屋主提告??故須將斡旋金賠給房仲?故要求我們簽名,拿走那2萬元請問這合法嗎???
Q2:以這樣狀況...應該是雙方都同時毀斡旋約....所以....依契約上寫的..應該是買賣者雙方.錢該歸房仲???感覺被房仲給牆騙走了這斡旋金
謝謝您們耐心地看完,懇請您們專業的解答...謝謝您

在此議價契約中並無提到相關事項,請專業的您們協助解答....感激不盡
議價之條件:
二、委託期限屆滿,乙方議價未完成時,議價金於三日內無息全部退還,不另收取費用。
三、議價完成後,議價金轉為購買不動產訂金之一部分,甲方應於三日內補足購買總價款百分之
五以上現金為訂金,並於乙方指定時間、地點與賣方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得藉故拖
延。
四、議價完成後,若甲方違約或不買,則議價金悉由賣方沒收,絕無異議。
五、議價完成後,若賣方違約不賣或不依約履行,則議價金由賣方加倍退還甲方,契約解除。甲
服務報酬:
一、甲方與賣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同時,應以現金一次支付買賣總價款百分之二服務費予乙
方。
二、於委託議價奇蹟屆滿後三個月內,甲方或其配偶、二親等內之親屬,逕與賣方成交者,
仍應依誠信原則支付乙方前向所述之報酬。但經其他不動產經紀仲介成交者,不再此
限。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網路言論,若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您仍得提出刑事告訴。
感謝兩位律師指點迷津.這是當時我自己太愚笨跟對方同意的道歉聲明:
致?小姐:
本人nood lin對於以下四點公開說明及道歉
第一,本人將?小姐發文於黑島之http://master.mykomica.org/cosblack/pixmicat.php?res=200 文章道歉
第二,本人向?小姐及其友人於場次上以言語騷擾以及性騷擾之字眼道歉
第三,本人為在臉書上對於?小姐公然侮辱的部分:"婊子""與AV女優之影射"道歉
第四,本人以後與?小姐絕不再牽葛不再騷擾,若?小姐日後得知再有類似狀況發生,可選擇將保留證據交由當事人佐證。
希望能給予本人改過的機會,不會再造成您的困擾,謝謝!
-------
但是第二次她們緊咬不放.就跟我上面說的故意之行為.就是不擇手段的要抹黑我.
我可以發誓我真的什麼都沒做.調監視器也沒關係.我擔心的是這樣的聲明會對我自己不利.反讓對方提出誣告.這樣的情況我是否還能提出告訴而不會被這樣的聲明所影響到?
謝謝兩位律師前輩.




事發地點在晚上無號誌燈也沒有劃線的三岔路口,路口有個小圓鏡,我們左轉有打方向燈對方右轉好像沒有打方向燈,我們在路口有看小圓鏡反射有機車,所以我們有減速停駛,但是對方好像完全沒看見我們絲毫沒有任何減速隨即撞了上來,撞到當下我們下車關心對方有是否有受傷,對方很激動說不要移動現場我要報警,當下我已經拿起手機報警了,隨即詢問對方需不需要叫救護車?,?對方說不用??,我們等待警察到達處理現場畫事故現場圖...我們把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交給警員做為證據,對方跟警員講說我們把他拖行地板有痕跡,地板上的痕跡是其他貨車轉彎的刮痕,當警員量好事故現場圖時把車移動到路旁時警員說我們根本沒拖行他,地板上痕跡不是他的痕跡,我們就前往派出所做筆錄。 在派出所作筆錄做得差不多的時候已經兩個多小時,對方在派出所門口跟家人在抽菸聊天看起來沒有不舒服之現象,但是後來對方家人忽然跟警員說對方身體不適要求??承辦警員叫救護車,然後救護車就把對方送往醫院........後來我們又去交通大隊做筆錄,我們做完筆錄後立馬到醫院探視對方狀況,對方家人說沒什麼大礙還要做全身檢查,後來對方妹妹問我們說想怎麼處理,我們問對方想怎麼處理,對方妹妹說要我們賠償醫療與機車和慰問金,我們也提出說車子個付各的醫療我們保險理賠,但是對方不同意。事後幾天我問對方是否看過行車紀錄器的內容,對方說已經有看過,對方妹妹說要幫哥哥處理車禍事件,對方妹妹說?機車估價要捌千多??,價錢如果你覺得太高你可以找你認識的車行估價,不然我們就走調解或者提告我們傷害罪請問一下車禍當下是我要跟被害人處理事情還是要跟她妹妹處理我搞不太明白,當事者又不是他妹妹怎麼都是他妹妹在處理呢?詢問一下小轎車跟機車發生事故都是小轎車的錯嗎?當下對方沒有送醫事後才表示不舒服送醫院,請問這樣傷害罪會成立嗎?


我父親在大陸工作20年,於15年前被我母親發現有小三,當時父親用性命發誓已斷絕往來,母親只好相信.但母親因此而對愛情充滿不安全感,長期服用憂鬱症藥物及安眠藥助眠.母親獨自養大我們三人,父親除了給錢,與我們三人完全無感情建立.
父親於去年退休,在今年3月底意外被我們(3名已成年子女)發現外遇關係仍是進行式,甚至有一名15歲的女兒(皆在大陸).因去年父親未告知就買去大陸的機票,讓母親生氣難過而撞牆,後因父親解釋要去自助旅行事情才告一段落.因此這次我們完全不敢讓母親知情,且母親已明確說明若父親對不起她她就活不下去了.
以下是問題
1.若我母親因知情而做傻事,財產如何分配?若我父親到時堅持錢是他賺的就會全歸他嗎?若他馬上與大陸小三結婚,要求我們與小三女兒共分財產是可能的嗎?
解釋:父親賺的錢,除了私房錢(養小三女兒),其於全數給我母親做為養育費用,因此母親名下有房車及存簿的金額.
2.若我們要求父親簽署一張我們自己寫的同意書,內容是"不論未來這個家是什麼樣子,母親名下的財產全數歸母親及三名子女擁有",若他願意簽署,這種同意書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嗎?
解釋:無法簽署財產分離,這樣母親會起疑...
3.若我母親因知情而自傷或自殺,我們能對父親提告嗎?需要什麼樣的證據證明呢?吵架的錄音算嗎?
以上,還希望能得到回應,我知道在母親不提告下什麼都無法做,所以我們真的好困擾,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由母親對父親提起裁判離婚之訴訟,並由母親向父親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如此您父親非母親之配偶,對母親之遺產即無享有繼承權,僅剩子女為母親之繼承權人。另關於三月方知道父親外遇有女兒一事,可於六個月內,由母親對父親及外遇對象提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若六個月內不提,即喪失您母親之刑事告訴權,應盡速提起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事發地點在晚上無號誌燈也沒有劃線的三岔路口,路口有個小圓鏡,我們左轉有打方向燈對方右轉好像沒有打方向燈,我們在路口有看小圓鏡反射有機車,所以我們有減速停駛,但是對方好像完全沒看見我們絲毫沒有任何減速隨即撞了上來,撞到當下我們下車關心對方有是否有受傷,對方很激動說不要移動現場我要報警,當下我已經拿起手機報警了,隨即詢問對方需不需要叫救護車?,?對方說不用??,我們等待警察到達處理現場畫事故現場圖...我們把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交給警員做為證據,對方跟警員講說我們把他拖行地板有痕跡,地板上的痕跡是其他貨車轉彎的刮痕,當警員量好事故現場圖時把車移動到路旁時警員說我們根本沒拖行他,地板上痕跡不是他的痕跡,我們就前往派出所做筆錄。
在派出所作筆錄做得差不多的時候已經兩個多小時,對方在派出所門口跟家人在抽菸聊天看起來沒有不舒服之現象,但是後來對方家人忽然跟警員說對方身體不適要求??承辦警員叫救護車,然後救護車就把對方送往醫院........後來我們又去交通大隊做筆錄,我們做完筆錄後立馬到醫院探視對方狀況,對方家人說沒什麼大礙還要做全身檢查,後來對方妹妹問我們說想怎麼處理,我們問對方想怎麼處理,對方妹妹說要我們賠償醫療與機車和慰問金,我們也提出說車子個付各的醫療我們保險理賠,但是對方不同意。
事後幾天我問對方是否看過行車紀錄器的內容,對方說已經有看過,對方妹妹說要幫哥哥處理車禍事件,對方妹妹說?機車估價要捌千多??,價錢如果你覺得太高你可以找你認識的車行估價,不然我們就走調解或者提告我們傷害罪
請問一下車禍當下是我要跟被害人處理事情還是要跟她妹妹處理我搞不太明白,當事者又不是他妹妹怎麼都是他妹妹在處理呢?
詢問一下小轎車跟機車發生事故都是小轎車的錯嗎?
當下對方沒有送醫事後才表示不舒服送醫院,請問這樣傷害罪會成立嗎?

事情是這樣
前陣子在公司做事
離職後看到有人在知識+發問關於公司的一些小問題
也就回答了一小段壞話 (不是毀謗 只是說關於收費等問題)
過了幾天老闆打了電話給我 叫我刪除文章 否則提告
當然怕事 所以就刪除了
沒想到過了幾個月又接到老闆的電話
說文章被轉到另外兩個網站
另一個網站已連繫板主刪除文章
可是另一個網站 完全找不到連絡方式
最佳答案網 http://zuijiadaan.org/
不曉得有沒有人知道這網站的聯絡方式 ?
再來就是..
老闆致電時說
不要不理這件事 他跟蘋果日報的官司已經打贏了
也說 不管 就是要把這些刪除
想問如果都刪除後 老闆還是提告了
那怎麼辦... (電話沒錄音
目前是沒有想跟老闆打官司的意思 只想息事寧人
只是怕老闆解決事情後卻又提告
不知這件事該怎麼處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所述為真實,可主張刑法第311條之抗辯。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我想請教的是:
(1)若只有驗傷單,是否會因證據不足(無錄影),被反告誣告?
(2)對方堅持不道歉、不賠錢,若告到底是否委任律師較妥當?
========以下是事情經過=========
前女友與本人在小吃店約見面,到場後遭前女友找來的不明男子5~6名群毆受傷,經醫院開立驗傷單,已報案開立三聯單,其中一名不明男子是小吃店裡的的服務生,當我報案後回現場,馬上指認出他(被告)。
在偵查庭上,被告承認有打我,但是被告表示不認識其他一起打我的人,後來前女友找來的證人,被我認出是當天另一名打我的男子,我將這個事實告訴檢察官,並提告,但是檢察官告訴我只有驗傷單無法證明是遭多人圍毆,也有可能只有被告一人毆打我而已。庭後被告還揚言若不和解等著裡面見,讓我感到害怕。

依您所述確有遭到提告誣告罪之可能,但若本件事後僅是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證明尚有其他人一同參與傷害行為,則尚難逕認您有任何虛構事實而提告之狀況,依此情形而論,當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故未必即構成誣告罪。(提告是對方的權利,是否構成犯罪須由檢察官和法官調查審認)
本件既然已有人承認傷害行為,則您可斟酌其所提出之和解金額是否合理,若您不願接受其和解條件,亦可於傷害案件起訴後,針對遭起訴之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另外建議您可將雙方溝通過程設法以錄音或其他方式加以存證,俾以針對其恐嚇行為提告追究。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3/4 晚上9:30於中和路上發生車禍;當時狀況大致情形是下著雨,去永和捷運站接同學,行車在內線車道突然發現一位年約60幾歲婦人穿越馬路,車速約40-50公里/每小時,煞車不及,車子滑行出去致撞導婦人頭部受傷(未直接撞擊,閃避後車子滑出去後對方才被掃到)
送醫治療並在派出所作筆路至深夜12:00
第二天凌晨4:00因公司自強活動前往日本北海道此期間委請同學前往探視婦人,說是有輕微腦震盪,住院觀察3、4天後返家休息。
返國後一週亦親自前往探視,兩日後永和調解會上對方突然提出她掉了祖傳的玉鐲,我表明住院及她請看護的費用及一切醫療約一萬元他可以負擔。但是第二次協調會對方竟要求九萬元賠償。經談判後為四萬元,但我只能拿出三萬元,對方仍不接受,以致調解不成,對方打算提告.
現在想請教的問題是:
1. 肇事初判判定
我 : 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涉嫌超速行駛.
由於當時是下雨天, 有注意到對方,並且閃避過去, 只是剛好路面是網狀線劃漆所以煞車鎖死打滑, 打滑後車子滑行出去才導致撞擊在馬路中間的對方跌倒這部分可以提起覆議嗎?
另外涉嫌超速行駛的部分, 當時做筆錄可能也很晚了, 而且第一次發生這種狀況所以也有點慌亂, 做筆錄時陳述的車速為50-60公里, 但後來發現實際上只有約40-50公里, 現場快車道上無禁行機車, 也無特別速限, 所以超速的部分也可以提起覆議並再做更進一步的鑑定嗎?
2. 對方要求玉鐲的賠償, 是一直到調解的時候才提起,說是傳家寶, 對方家屬是說, 是婦人醒來之後才發現不見, 但現場未發現有任何玉鐲的碎片, 也無法證明是在現場遺失的, 但對方家屬仍要我賠償這部分.
那如果這部分對方要向我求償請問我應該要負擔嗎? 因為我也覺得有點奇怪, 我出國期間,同學代替我去探視的這幾天沒聽說有玉鐲這件事情.
以上,感謝您!


依您所述情形初步來看,4萬元的賠償金額若能把民刑事責任問題一併處理似乎是不算太貴...
首先,即使您在該事故中僅具有百分之一之過失,也不影響過失傷害罪之成立,若無法打到完全無過失,恐怕還是有過失傷害之相關刑事責任問題。
易科罰金一天至少就一千元,十天就一萬,若判四五十天,光易科罰金就要繳多少?運氣不好遇到比較有正義感的法官,判個易科罰金標準一天二千元或三千元,那不是...??
何況對方一定會在刑事提告外,另外請求民事賠償,您可以自己估量估量全部要付出多少錢來擺平這件事。
刑法第41條第1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0年/4月
原告授權我使用原告名義的電話在公司業務用途
101年/12月
弄關係不好準備拆夥(我氣話的告知檢察官合作至今)
102年/4/30
雙方進行民事案件返還費用(內容指出我們合作至102/4/30)
手機費用開始積欠
102年/6/30
我還有繼續協助原告進行業務處理(原告知情,因民事案件中有指出)
102年/7/16
我聯繫原告願意繳納全部手機費用並用新台幣五千購買此門號,雙方無共識
(已提出簡訊證物給偵查佐)
102年/8
我傳送大量簡訊告知客戶電話轉向我個人的門號
原告將電話停話掛失,並表達不知情手機為誰使用,並對我提告
「原告表達立場」:
原告認定6月底有要求手機歸還(無此事實也無證據),被告(我)還繼續使用原告之手機至8月,並無歉意。
第三次開庭轉調解時要求支付
1.手機費用約2萬5千塊
2.原告後續因此事件無工作的薪資2萬*9個月=18萬 及 此手機帶來之營業額
之全部換算為 「台幣100萬元」和解,如被告(我)有歉意將願意「60萬元」和解
「被告(我)立場」
原告當初將手機交付給公司處理業務,對方皆知情,
拆夥應該與我取回手機(手機本體還在我身上)SIM卡已掛失被原告取回。
也有提供想繳費的意願,為何還有罪!
------------------------------------------------------------
我不是很會講話兩次有被監察官牽著走的感覺,檢察官認為我惡意不繳納電話費,
(因我們雙方有在爭執其他合夥事件所以電話費繳納當初也在其中)
目前開庭三次,兩次開庭感覺不利於我,
導向因為我認知101年/12月拆夥,但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手機,打算依法辦理。
想請問,我該如何做?
我起初就是擔心對方獅子大開口,但第二次開庭最後畫押時,檢察官才告知這是小事,為何不繳納完即可,費用約台幣2-3萬,所以我離開後趕緊連繫書記官,請書記官再幫我們做調解,
沒想到,第三次開庭轉調和解,對方直接要求60或100萬,
我覺得實在非常過份很不能接受,今天在我沒有強迫原告的情況下,原告授權將手機提出給公司使用,而公司也是持續營運到現在,爭執點就是在於原告認為手機有跟我取回,而我被認知惡意不繳納電話費,並在他不知名的情況下傳送廣告簡訊通知客戶。
當初偵查階段,我是期望和解才要求第三次,但是要求這款項實在太誇張了!目前調解不成已經依法辦理了!
請問罪名成立後我是否要繳納對方要求的和解金(60或100萬)
最後的嚴重度如何呢?

【請問罪名成立後我是否要繳納對方要求的和解金(60或100萬)】這是對方對你提出和解的要求,決定權在於你,如果你不同意他們的要求,就是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囉,由法官做定奪。又此網屬公共論述,律師具有這方面的法律專業素養,不方便在此表示意見,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柯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e-mail:k8883888@gmail.com 提供更詳實資料來諮詢,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備註:來信或來電,請先告知您的所在地以利處理



我們學校是團體生活,讓我有機會接觸了各種不同的學長同學或學弟妹。事情發生經過如下, 因為與一位新進的學弟共同相處了將近三個月,期間他的各種表現,造成我許多心境上的負面情緒(諸如他可能私底下告訴我他要自殺,可是在別人的面前又活繃亂掉;有時候他也會對管教他的學長惡言相向,這些都讓我對他非常失望,因此自己就在他身上做出許多錯誤的事情,想請各位律師前輩解答!
1.有一次他跟我說他領了3000塊,因為他平常東西都喜歡亂丟,因此我就私自拿取他500 塊藏匿,事後他找不到錢很著急,我跟他說你再找找看,兩天後,覺得給他的懲罰夠了,就將錢塞回他抽屜,他也順利到錢。
2.這件事發生後,我以為我對他的反感就沒有,相反的,對他的厭惡程度逐漸積累,終於在某天爆發,那一次一樣是拿他錢包裡的東西,但是我這次是拿他的私人證件,當時候真的沒有想那麼多,就直接將之棄置(因為真的太生氣了)
3.這件事發生過後,他有向學校反映東西不見,而學校也說犯錯的人請自首,當時的我真的太害怕,也不知道要怎麼做,因此並沒有自首,最後學校知道是我做的,有覺得很訝異和難過...但是也決定幫我和該原學弟、以及他生氣的家屬和解,對方父母也願意給我一次機會,並不想要繼續追究這件事情...
事情至今,經常還是會遭眾人的閒言閒語,感覺自己就真的是個小偷,因此想要請問各位前輩,
(一)對方父母親原諒我是在學校的老師幫忙下,才順利完成,如果幾年後對方家屬反悔,要對我提告,請問我會有什麼樣的刑責?
(二)請問以上的種種行為,是否都會以竊盜罪論?
(三)如果未來該學弟在人生工作崗位上走錯了歧路,我除了一輩子良心上的愧疚外,還會有什麼樣的刑責?
----------------------------------------------------------------------------------------
房律師您好,我有幾點不太明白的點,想要請教您
1.您說竊盜罪是有〝意圖要使用〞,可是沒並沒有意圖要使用,還是棄置該員物品,是否應該是以毀損罪定之?
2.如果對方真的是要以竊盜罪向我提告,和解可以減低其刑易或者不用上法院對簿公堂
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您所為乃竊盜罪,若對方父母已原諒您,您亦有證人可證明,即使對方對您提出告訴,您亦可主張已與對方和解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如果是基於你單純想像對方指向你們 我想警方應該都不會受理這樣的案件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侵占公款部分,可能涉及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規定: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另關於強制性交部分,若可說明對方性器官之相關特徵,仍有機會可提出告訴,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一、有關強制性交部分,要看您朋友對於證據掌握多少,假如沒有直接證據,就要看我們提出的輔助證據可否說服檢察官。例如:對方的性器官有沒有什麼特徵,又或者請求測謊(這部分不論是你朋友或者老闆,都可能必須要接受測謊)。當然,提告的話,這部分,你朋友會有誣告的風險,要謹慎評估。二、挪用公款的刑度,要看你朋友願不願意歸還該部分金額,還有你朋友有沒有前科紀錄等等因素綜合判斷,律師在這部分,就是盡量幫你朋友爭取有利的結果,但無法精準預測。一般來說,如果你朋友沒有前科,對於犯罪都承認也願意跟對方和解,有緩起訴的機會,或者起訴了,也有緩刑的空間,就算判決了,一般也不會判超過六個月,但此部分無法保證判決結果(超過六個月要關)。

您好,如果有摸胸部的話,衣服上面應該有指紋,這可以驗出來的,建議你提告強制性交。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侵占公款部分,可能涉及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規定: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另關於強制性交部分,若可說明對方性器官之相關特徵,仍有機會可提出告訴,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