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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人 104-07-30 00:43

律師您好,朋友跟我借錢(去年有匯款紀錄) 開了她公司支票100萬給我,但怕支票萬一跳票沒有保障,所以請她開一張100萬本票給我,其支票跳票並於6/26為拒往戶,7/3公司登記解散,我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但法院駁回,其原因是: 對方受款人寫我全名 張又”人” 我當場發現錯誤請他更改為張又”仁” 蓋上手印。法院說要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手印不能成立。本張本票所有人為張又人所有 非張又仁所有,背書不連續性,所以駁回我的聲請.但在歸還本票正本上又寫上"已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請問我要怎樣補救提請法院裁定認可。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票據上若有改寫,依票據法規定原記載人必須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僅有指印的話,是

      不生改寫效力的

2、雖然無法聲請本票裁定,但可考慮以支票本票證據,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返還借貸

      款項。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JP 104-07-28 21:00

我已結婚15年,但與對方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實在無法忍受了精神

虐待,然對方主動提出離婚,我雙人已簽字離婚協議書,也找了證人蓋章,但

要到戶政事戶所辦理離婚登記時,對方又反悔,對方這15年來皆沒工作,全是我賺錢養家,而且也都將所得一半給她

我現在已經訴狀,訴請法官判決離婚

想請教律師,我這樣的勝訴大嗎??法官是否會判決離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有可能會成立,但既然已進入訴訟程序,重點是舉證責任的問題,會影響勝敗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8 23:54

兩願離婚需要經過登記,故現階段只能看是否有訴請裁判離婚之具體理由。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9 08:13

可考慮提出離婚訴訟,而離婚協議對您算是有利證據,其他事實部分則需具體建構、舉證,以獲得較有利之判決。

JP 104-09-23 20:39

經過兩次協商破裂後,我收到了法院的社工訪談函,請問律師,如果對方對於法院指定的社工訪談置之不理,完全不接受社工訪談,這樣會如何?? 

小君 104-07-28 16:42

請問,

我和我先生結婚前他買了房子登記我的名字,96.2月

96.4月我們才結婚,這樣那房子算是婚前財產嗎?

要看您詳細的資料才可以確認, 您所述的部份不太精確

因為這個跟您結婚時夫妻財產的方式也會有關係, 

這類案件由於金額較大筆, 建議備其相關資料, 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妳的問題可議性很高,希望妳能夠好好的處理,對妳應該會較為有利,為了能夠更了解妳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妳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妳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8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有可能為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雲澤 104-07-28 01:39

人物:我母親、我阿姨、我母親的姪子、我舅媽等


簡介:


是發生在我母親與她姪子(以下用A稱呼)間的家庭糾紛


A沒有善盡身為孫子的責任照顧祖母(生活費也是近一年才
開始給),也不曾繳交房屋稅,卻能在將來擁有房子繼承


房子登記在我阿姨與A的名下,目前我阿姨跟我外婆兩人
在住,兩人年事已高。我母親為娘家做牛做馬一輩子,卻
因為20年前被取消佔名,出資一部分的房子只能讓別人取
得利益,心有不甘卻也無計可施。


她很擔心有一天我阿姨和外婆其中一人過世,A把房子
走,讓其中一人沒家可住。(A就是這麼一個冷酷可怕的人)


除了鄰居證詞A不常去探望我外婆和阿姨,能提出什麼證
據消除A能繼承房子的權利呢?


前言:


我母親非台灣人,對她來說照顧娘家是生活中的一部分,
買我的衣服或鞋子時她會順便買給我阿姨或外婆、煮東西
會煮一大鍋因為要分一半給她們、買水果也是兩個家庭
起買;過年過節都幫我外婆她們準備好好......從我出生以後
,幾乎從沒見過我母親超過3天沒回娘家,她跟娘家關係密
切,說難聽一點,有時候我覺得我媽看待她娘家勝過一切
,她幾乎就像沒嫁出去的女兒一樣對待她的娘家。


我外婆和我阿姨是我媽在照顧,出了什麼事我媽第一個知
道。反觀A和A的母親,從我外婆和阿姨身上撈了不少好處
,卻對她們的日常生活漠不關心,就像沒有血緣關係的外
人。例如,有次我外婆家停電,A的母親打電話給我媽要
她去看看,或是過年過節,意思意思給我媽一點錢叫她幫
忙準備,兩母子什麼也不用管。

事情由來:


約25年前,我母親與她的兄姐集資買了房子,當時房子
登記我母親與我阿姨的名下。


後來重男輕女的我外婆(我母親出嫁讓她變本加厲更討厭我
母親),把房子登記在我阿姨與A的名下。(當時我小舅,
即A的父親已過世,但A的母親與A的戶籍還在我外婆家。)
A雖然是住在他母親的娘家,但我母親、外婆與阿姨對A的
關照無微不至。A漸漸長大,學區不在我外婆家附近,去
探望我外婆跟阿姨的次數少了(一個月不到一次),加上近
幾年我阿姨失業改以資源回收為生;外婆年紀大,有點失
智,問題就開始了。


如上述所說的我媽是個孝女,來自重男輕女的傳統家庭
她自認對娘家盡心盡力,但譬如說,當A和A的母親過年到
我外婆家吃著熱騰騰的我媽所準備的飯菜時,我媽和我們
初二去我外婆家拜年,受到的待遇卻是兩極化;或是我外
婆住院,我媽看護她時,我阿姨就會找些藉口不去交班,
而當A或A的母親去看護時(極少的時候,除非我媽打電話
去說,不然他們對我外婆的狀況都不聞不問;知道我外婆
住院,去看我外婆的同時,還不忘申請保險費,錢是入他
們的口袋),我阿姨就會提早回去接班。加上我阿姨嘴巴很
壞,老是找我媽麻煩,諸如此類,讓我母親非常不平衡。


最近A的母親還向我阿姨提出一人出一半裝潢我外婆家,
我媽認為她是想把房子出租給人。


因為A無法善盡身為孫子對待長輩的職責,房子相關的稅
務也都是我阿姨出的,於是我媽認為,這樣的孫子不該在
祖母或姑媽死後繼承財產,於是她曾要求A遷出戶口,放
房子等等,但想當然,有哪個笨蛋會不要錢?更何況是
種種作為讓旁人覺得是視財如命的A母子?


根據我媽的揣測,A與A的母親從我外婆和阿姨身上撈了不
少油水,像是保險股票等,沒有證據,但甚至連其他不
太合法的事情或許都有了。


我母親近幾年為了這事跑遍各民代服務處,律師諮詢,得
到的答案都是”沒辦法”,還有的沒常識的白癡說她只要
錢讓她氣得要死。


於是我母親已經打從心底認為自己沒有姪子也沒有大嫂。
雖然說這件事說來說去好像都是因為錢,但我覺得我母親
是因為她真的付出很多心力,換到的卻是A無情冷血的回
饋,就像連續劇裡為男主角作東作西卻被拋棄的女二,又
氣又恨,但曾經的情意都已經煙消雲散,卻也只能從物質
方面討回自己的付出了。

因為我媽和我外婆她們的關係太過緊密,我覺得我們家也
不像一般家庭那樣溫暖又和諧,我也不是很喜歡我的母親
,但還是希望她能快樂一點就是了。


Eleen 104-07-27 21:26

7/24 凌晨2點 於台北市敦化南路及基隆路口發生車禍(柯達飯店前);雙方車頭全毀

家人於基隆路往羅斯福路方向長綠直行;對方由家人的左側要往敦化南路二段

就在此時,兩車互撞,車頭全毀,粗估修繕要20萬

承辦交通隊表示,此為監視器死角,無監視器,而員警表示,兩台的行車紀錄器剛好沒有錄到該

時段;造成車禍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要一週後才能夠出爐 (目前尚未出爐)

我想問的是,家人很確定是綠燈直行(對方也說是綠燈),但卻無監視器,若判定的話,會是如何判?我們能夠採取什麼行動?可否調監視器?這麼大的路口正中央,卻無監視器?

還請各位幫忙解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車禍肇事責任歸屬會先由交通大隊作初步分析研判表,如對該研判表不服,可向車輛行

       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再不服的話,可向交通部等機關申請再覆議,至於判定方

      法原則上是依現有證據資料判斷,例如雙方筆錄、事故現場圖、照片等。

2、如您確定是綠燈,可再調閱相關路口監視器,或向附近店家調閱有無事故當時監視器

      或上網尋求有無當時經過其他車輛拍攝之行車記錄器畫面。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Katia 104-07-27 08:01

我們於婚後買了一台車,車子登記在我的名下,當初車貸款人的名字也是我。頭期款一起出,但每個月的車貸大多是對方出,目前貸款已經付清。

目前跟對方進行離婚官司中,由於車子在我的名下,目前雙方都沒使用該車,對方對於牌照稅、燃料稅、停車費、保險費一概不聞不問,請問

1. 我可以把車先賣掉嗎(我手上有行照、及一支車鑰匙)?我知道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所以我不打算動用賣掉車子的錢,只是不想要付這些多出來的費用

2. 會因為主要貸款是他付的而有問題嗎?還是只要車子是登記我的名字,我就可以賣掉?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7-27 08:31

您好!

如果是您自己的車子,您就可以賣掉,但您自己都說是一起買的車子,可能被認定為共有,對共有的車子您並沒有單獨處分權,若賣掉車子恐侵害對方的所有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russell 104-07-25 13:22

我的舅舅與叔公於20多年前各出資一半購得一旱地且只登記於叔公一人名下, 經閒置多年後, 今年開始整地種植作物並取得農地證明, 由於兩位長輩年事已高, 已協議要將一半土地持份轉移給舅舅,
請問應:

1. 主張該土地當時為借名登記, 要求返還持份登記 (需要民事法院證明? 律師費用?)
2. 請叔公辦理土地一半持份 贈與 給舅舅 (關係為三等親, 土地價值超過220萬)
3. 請叔公辦理土地一半持份 買賣 給舅舅 (但已找不到當初金流紀錄)

上述三種狀況何者為最佳解?

謝謝各位先進指點~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5 19: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都同意,可以直接以終止借名登記為由,辦理移轉登記即可,倘若不熟稔相關程序及文件,可以委請代書協助。

2、倘若雙方無法協同辦理,則可以訴請法院救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ana 104-07-24 23:58

律師你好,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你們:
我母親與父親在結婚時買了一間房子,當時登記的名字就是母親的名字,離婚時,協議書上是說房子歸母親,但是現在父親不斷回來跟母親要回房子,並且疑似有跟蹤騷擾母親這方的親人,以及到母親公司影響了母親的生活, 請問父親是否有權力回來要房子?當父親進家門擾亂我們生活的時候,是否有什麼措施可以防止?能怎麼處理?麻煩回答了,謝謝!

您好:

原則上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該人的財產離婚時已經約定房地歸您母親所有,此部分應無任何問題。 若有騷擾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制止騷擾行為。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本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本所回覆如下:

一、若當初離婚協議書記載房屋歸屬母親,原則上您父親無法主張權利,不過,實務上有所謂『借名登記』之情況,假使您父親可以證明房子只是借名登記給母親,他才是實質所有權人,法律上仍有空間爭執房屋所有權

二、請以家人安全為優先考量,務必蒐集父親的騷擾行為存證,若父親行為已經構成對於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威脅或控制等,則有可能構成家庭暴力行為,依法可以聲請保護令。另外,也可看父親的行為情節,提起恐嚇傷害妨害名譽刑事告訴。

三、貴方情況涉及財產與人身安全,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絡: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920-917-920/ 02-27068809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5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請求無理由,可不予理會,若父親有騷擾之情形,可錄音錄影蒐證後,視證據內容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林小姐 104-07-24 14:55

事情是這樣的......

民國85年,我們家向某前住戶買下了某社區的五樓,並且另外向建商買了69號停車位,因此車位並不在房屋權狀書的範圍內,當時只需要向管委會登記停車格號碼。幾年後,我們又買了一格停車位63號。原本的69號停車,我們私下和我嫂嫂(同樣社區住戶)口頭交換停車位。因此,當時我們所擁有的停車位為63號及58號,不過管委會登記簿上的依然為63號及69號。

民國95年10月,我們搬家至同棟大樓的八樓,並將原本的五樓轉賣給了謝某。當時買下了八樓房屋附有56號停車格,我們也將63號及58號停車位一併轉讓給謝某,不過也沒寫在房屋權狀書上,只需向管委會登記。當時,我們的停車格為56號,謝某的停車格為63號58(管委會登記簿上仍是63號及69號)。                            

不過,當時謝某表示58號停車位他不方便停車,因此要求我們借他停56號*,我們停他的58號,我們口頭答應了。

*註:謝某在95年買下我們的房屋之前,只是同社區的某租戶,並且長期占用56號的停車格(停車格的主人當時有房子在此社區,不過並沒有住在這裡)。

我們的停了58號停車格一段時間後,發現車子多次被某惡鄰蓄意破壞,當時報警了3次,但由於58號停車格為監視攝影機的死角,因此並無抓到犯人。在此之後,我們改停在有監視器攝影的65號停車格,65號停車格屬於建商所有,不過當時建商沒有繳交管理費並無上社區前來巡查,因此我們也就這麼停了好多年,但是我們仍然持續繳交56號停車格的管理費。

今年社區管委會大動作清查各住戶的停車格,並要求建商支付空房屋空車位的管理費,且呼籲各住戶勿占用建商的停車格否則將進行開罰,同時在社區公告欄上公告各住戶所登記停車位號碼。這時,我們才驚覺我們的停車格於民國101年時,被謝某與時任社區主委私下竄改,以致我們的停車格被竄改為69號*,而謝某的停車格為63號及56號。

*註:實際上我們的車格為58號,69號停車格則為嫂嫂在使用。

現在,我們要求謝某停回他的停車格,56號停車格我們將收回自行使用,卻得到他的回絕,理由是管委會登記簿上56號停車格為他所有,堅決不肯讓步。我們現在也只能依循法律途徑來解決此侵占偽造文書事件。

我想問:謝某自行與時任管委會主委竄改登記車位之事是否合法?當事人(我)從來沒有收到任何管委會、時任主委或是謝某通知更改車位一事,我想這已構成侵占偽造文書違法行為。

我方試圖想與謝某召開調解委員會和平解決此事,但由於謝某堅持不肯,甚至揚言法院見,我想我於謝某已無話可說,並且決定正式向他提出告訴。

想問:此案件是否已構成侵占偽造文書之行為?且竄改登記簿之事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並可否要求謝某支付精神賠償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4 15: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應該是涉及侵佔罪。

2、提告前建議應該先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及管委會將車位返還。

3、屆時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排除侵害,不過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4 19: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返還車位,若屆期對方均置之不理,再彙整證據資料,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亦可考慮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鄰居間若能調解解決糾紛,日後也好相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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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晶 104-07-24 10:10

茲因立約人   、    情投意合,爰訂於 年 月 日在  舉行公開儀式,在二人以上之見證下,締結良緣,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不與男方父母共同居住。

二、夫妻財產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
□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女方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任之。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三、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子女扶養費由夫負擔全部。

四、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由:夫每月提供新台幣3萬元供妻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五、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雙方均不得有任何婚外性行為及與其他異性發生情感糾葛問題,如有一方違反本條守則,則必須放棄所有婚前其個人財產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全部權利,作為給予無過錯方的精神和生活賠償,雙方結束婚姻關係之時,過錯的一方不得獲取任何其個人婚前財產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有財產的權利。

 

六、立約人不可做出任何傷害對方的行為,包括精神及肉體層面,絕對不允許發生任何家庭暴力,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新台幣壹百萬元。


七、立約人對各自父母的財產具有獨立繼承權,未經一方授權,任何一方不得侵占

 

立約人:男方: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女方: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請問婚前協議書這樣寫可以嗎?有沒有哪裡要改的?

2.第二點的部分我真的不太懂該怎麼寫???

您好:

依造我國法律,只要婚前協議書內容不違反善良風俗,一旦簽立便具有法律效用,您的婚前協議書主要都是描述夫妻財產制及損害賠償事宜,並無違反善良風俗,然簽署時有律師陪同見證將更具公信力。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你所寫的契約內容,除了自由處分金的約定及婚後住所的約定外,其餘部分法律都有強制規定。你的契約內容中有些與法律強制規定內容相同,此類屬於畫蛇添足的約定,不約定也有通姦罪或配偶的侵權損害賠償可以主張。有些約定違反強制規定,違反強制規定的約定,依照民法契約無效,所以約定了反而使整個契約無效。

另外,婚後的財產約定,你只能依照民法規定的類型進行選擇,選擇了之後還要向法院進行登記。約定了沒有登記,會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簡言之,你所擬的契約,除了自由處分金及婚後住所的約定外,其餘部分可以全部刪除。

我常常看到一些當事人、代書、招搖撞騙的法律顧問(沒有律師資格的那種),隨便寫個契約內容來拘束相對人的行為,以為有一份契約就天下無敵了。事實上,債權契約將來要達成目的,首先應確認契約是否有效、有效契約對方不履行的話還要起訴,然後在勝訴確定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有時候無效的契約訴訟中被認定無效,雙方須對於不當獲得的利益或行為要回復原狀或有損害賠償的問題,不但達不成目的還會造成訴訟成本發生及損害賠償等問題。

婚姻關係不是靠一紙婚後契約可以保障的,有時候婚姻關係可能就從婚前簽訂的婚後契約開始產生裂痕。婚姻,在婚前要看清楚對象,在婚後要多關懷對方,要有寬大的胸襟,才能夠讓婚姻長長久久。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一、第二點不用約定。

二、若一定要寫就依法定財產制。

三、婚前協議不表示對方會依約履行。

四、攻心為上。

五、多查些判決來參考會有幫助。

六、恭喜你要結婚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yu 104-07-23 16:33

我母親在某餐飲店工作了近三十年
跟著老闆娘手白手起家至今
員工目前可能20人有
從以前就沒有幫員工投保勞健保,近期才有人找上門
可是還是很惡劣的只有投保五個人,那五個人還包含老闆娘的兒子本身
(92年起變更的負責人)
所以以前我母親是自己在餐飲工會投保

這2~3年來因為看到老闆娘如何對待一個一個工作能力沒那麼強
或是
工作10年上下的員工
惡意把時間縮短,整員工之類的,讓員工知難而退,退休金
1.有一個做1X幾年,退休金30萬採每月領一萬
2.今年五月一個做8年的,10萬退休金, 還去勞保局簽切結書
還故意跟某員工講,想讓員工間傳開來,最好傳給我母親(剩下她最元老)
我認為她故意要嚇唬她們這些婆婆媽媽的
恫嚇退休金就是那麼少,並且還要去勞保局簽切結書
(我後來在想..妳都沒幫員工投保了,妳應該會怕勞保局才對,還去那邊簽切結書??)
昨晚跟例2的當事人求證過,並無去勞保局簽切結書

所以有把上班打卡紀錄先留存(這兩三年間)


以往我母親都是自行登記每天上下班時間和薪水
但是有可能約十年被我母親撕掉(她自己也忘了原因)
之前有去勞工局問過
這要自己細算很多,包涵員工做七天要休息一天
超過工時的加班費(前2小時1.34,後1.67)
這些似乎很難算
(加上我母親自己撕掉可能十年的紀錄)

最近老闆娘在跟她聊退休金這塊
說要以現在的新制6%去換算我母親的年資(77萬多)
可是 我請朋友算一下
如果是舊制應該是168萬
我聽說因為雇主沒有幫員工投保
所以不用談什麼新舊制的問題
這種小吃店、餐飲店的,願意給退休金就不錯了
(可是事情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不是嗎?難道雇主願意給就該感謝了?)

因為不懂,不知道怎麼談..弄得我媽媽非常煩惱
我也很煩惱,因為很不甘心母親的辛苦換來那麼少的退休金
因為媽媽是那種做事全力以赴的鄉下人
常常看不下去,叫她不用做的那麼趕那麼賣力
她還是做不到(個性如此)
真的捨不得媽媽這樣

請求幫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3 16: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沒有提撥6%的勞退,是依據勞基法計算退休金。

2、有關於員工的薪資資料、出勤紀錄等,公司有保留的義務,因此進入訴訟程序之後,可以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

3、建議可以先向勞工局提出申訴,雙方無法達成協商,可以提告救濟

您好:

勞工如遭遇相關勞資爭議,可先撥打法扶專線02-6632-8282,如符合標準法扶基金會會指派扶助律師幫您爭取權利。

yu 104-07-28 21:23

請問律師

我今天去了律師公會,不過我沒有得到一個明確方向
他給我意見是
去勞工處申請調解
可是我媽還沒到那個地步(還沒翻臉或正式談退休)

我們想知道
怎樣退休計算才合理?
因為我媽已經請領過勞保舊制(她自己在餐飲工會投保的)

另外
我下午回來後打勞資法律諮詢(412-8518)
這位回的,讓我有驚嚇到
他說 這樣會有風險問題
77年時雇主就應該幫勞工投保
我媽媽會變成共犯??
甚至有可能當年領的退休金會被追回...
我媽媽當年根本不知道資方應該幫勞方投保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那個年代很多婆婆媽媽不就都得具備這類法律知識才能工作嗎?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會變成共犯??
所有錢都是我媽媽在餐飲工會繳的,她自己領的
還有可能被追回?被誰追回呢?

這樣聽一聽,我媽媽的老闆娘也夠可惡了
27年來~~~~~~隻字未提! 
直到前幾個月或許有人舉報或幹嘛
才開始講勞退6%的事情... 

104-07-22 21:24

您好!想請問如果A房屋登記於甲名下、B土地登記於甲夫、乙等多人名下,一直以來甲一家都和乙一家同住在A屋,因乙先前欠下債務拜託甲向銀行借款,並設定A房屋及B土地抵押。今乙不僅不肯還債,甚至向甲要求房間,甲不堪其擾,請問甲是否能夠請乙一家搬走?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其間之法律關係,且住在一起當時有無分管協議,都是本件應先釐清之事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07-22 22:02

當初房屋建好時只有口頭上說好一家一層!

小正 104-07-22 00:14

不好意思 我想問一下 16歲高1升高2去網咖被少年隊又好像是警察的人抓到 寫一本違規的本子 有身份證 電話號碼 名字 學校  學校謊報的 加手機是給我媽的(爸媽離婚)名字 身份證都給正確 他說會通知學校 那請問會被留紀錄嗎 我之前也被抓過 並登記一次 也會留紀錄嗎?

華勒斯 104-07-21 15:49

律師您好:        冒昧請教法律上的問題,謝謝。        民國103年2月,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總經理(非經濟部商業司        登記之負責人)邀約我加入公司成為股東一起為公司打拚(過        程暫不贅述),後我與另一同事各投入50萬元,也在公司工        作有領薪水,期間我不斷地詢問公司變更登記之進度進行得
       如何,總經理履履用「進行中」帶過,至103年11月左右,
       總經理自稱公司已開始進行變更登記,結果錢轉存到另一個
       戶頭被掛名負責人的那位全部捲走,進而導致今年(104年)
       初爆發欠薪問題及後續問題。        
       想請教律師,以上全部為總經理片面之辭,因我從來沒見過        掛名負責人的那位先生,我要求查帳,總經理也一直顧左右        而言他,公司到目前一直沒變更登記、也不會變更登記,我        在這家公司什麼也不是,也就是說總經理吞了我們的50萬,        我能採取怎樣的法律行動嗎?是詐欺嗎?幾個月前在台中市政        府勞工局的勞資調解會議上有做記錄,資方承認有這筆,也
       清楚記載資金用途,我們都不知道總經理講的話是真是假,
       也許他跟負責人一起聯手掏控公司也說不定,這個我不知道,
       我只是瞎猜。        
       不好意思,因為我也是被積欠薪水的一員,加上那50萬是借        的,當初本著相信,因為共事一段時間,沒想到發生這種事,
       手邊所剩積蓄很少,請不起律師,只好自己做功課並線上詢
       問,希望好心的律師能行行好,指引明燈,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1 20: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有證據證明,雙方約定由我方出資50萬元,可以入股,而我方出資之後資金卻遭到挪用、占用,就屬於詐欺罪。

2、不過提告之前建議還是應該尋求正式諮詢,避免誣告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itty 104-07-21 10:22

您好

我爸目前還健在,去年底我哥將我爸名下一棟房子過戶到他名下。一開始以為是用贈與的方式過戶,後來到地政事務所查詢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上面注明登記原因是買賣。請問這樣是不是表示我哥將我爸的房子買下來??那這樣為什麼在內政部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看不到這筆記錄呢??時間都已經過了半年以上了,請問這樣到底是正常還是不正常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1 10: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違法實價登錄,至多只是罰鍰的問題。

2、有無買賣交易事實應該從登記資料、資金流向等去釐清

一、可問你爸是否真的有過給你哥。

二、若你爸真的賣給你哥的話是合法的生前處分。

因為任何人都可處分其自有財產

三、若你爸不知情那你哥算偽造文書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本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娃娃 104-07-20 22:46

您好,由於我們是由一位朋友哪學得技術,應此自立門市開了一間小店面專修手機維修,有去設定營業登記,每個月營業額約15萬左右,扣進貨備料,約剩5萬左右,當初開店時,朋友有說我們互相打廣告,增加人氣,因此他的資訊上有我們的店家資訊,我們的也有,不是連鎖。

只是最近同行競爭,他被某一同行舉發說有商品侵犯到商標法,警察有帶收索票,但檢舉的項目是A,但我們沒有在做那項商品,結果警方找不到,卻故意帶了一些B商品(電池)回去,結果連累了我們,我們也被警方列入關係人,也要到警察局去做筆錄及開庭

想請問一下,這樣我們會有連帶刑罰嗎??我朋友會有刑責嗎??只是不懂的是它檢舉的是A商品,警察找不到,卻故意隨便帶回其他東西,然後說我們的電池上印有美國蘋果公司的字樣,這樣說我們侵權,但聽起來像是隨便找個東西交差了事的感覺,有點不知所以然。

想請問這樣我跟我朋友兩個會有事情嗎??會被判刑或是其他的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7-21 02:31

您好!

搜索時若發現有其他犯罪物品加以扣押,這並不違法。本件關鍵是B商品究竟有沒有侵害他人商標權?如果是仿冒他人註冊商標,就會有侵害商標權的民事刑事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商標侵害罪並非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任何人發現犯罪均得告發,所以只要搜索屬於合法的,那麼警察機關及檢察官仍可以進行犯罪之偵查,如果檢察官在偵查後認為構成犯罪,檢察官在沒有人告訴的情形下,仍可以對該犯罪行為起訴。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人網頁的法律諮詢版留言,本人的網頁:asfreeagain.blogspot.tw

胖丁 104-07-20 13:12

請問是否只能有在金門律師公會登記律師

才可以到金門法院開庭呢???

如果是的話,請問有哪位大律師有在金門登記的呢?

本人有一件刑事案件需要委託處理

請留言告知

謝謝各位大律師!!!!

您好:

金門沒有律師公會,全台灣各地律師公會的律師都可以,請就近委任律師即可。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因為金門沒有律師公會,所以有在任一律師公會登錄的律師均能夠前往金門開庭,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目前我們已有接金門的案子,如您有需要,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請閣下聯絡高雄市 吳保仁大律師 電話0972-100975 專職刑事案件

金門全台律師皆可接案, 但是由於路途遙遠, 交通運輸成本會算在委任費用

請留意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0 18: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目前被起訴,可考慮委任律師閱卷後,撰擬準備狀及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在台灣找到合適之律師,金門的庭期一般可以配合律師的庭期,本所先前也承接受金門案件,若您有需要,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天山雪蓮 104-07-20 09:58
尊敬的律師你們好:近日想買一間未保存登記法拍屋。此屋建於民國72年,是債務人長輩留下的土地上蓋的。後來土地分給另一房兄弟,再由另一房的兒子繼承債務人與地主(堂兄弟)鬧翻,地主與民國84年向法院申請拆屋還地,但不知何因未執行,房子一直使用至今,因債務人也不懂房子要保登記所以一直未到地政機關登記 。但每年有繳稅、有稅籍証明、也有水電、請問這樣的房子能買嗎? 謝謝!

您好:

違章建築仍可為交易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您應先確定房屋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以免權益受損。
天山雪蓮 104-07-21 10:41

 因是債務人祖先留下的土地,並無租賃關繫,那這樣能買嗎,謝謝徐律師

天山雪蓮 104-07-20 09:25

尊敬的律師你們好:

近日想買一間未保存登記法拍屋。此屋建於民國72年,是債務人長輩留下的土地上蓋的。後來土地分給另一房兄弟,再由另一房的兒子繼承債務人與地主(堂兄弟)?翻,地主與民國84年向法院申請拆屋還地,但不知何因未?行,房子一直使用至今,因債務人也不懂房子要保登記所以一直未到地政機關登記 。但每年有繳稅,有稅籍証明,亦有水電,請問這樣的房子能買嗎?謝謝

emily 104-07-20 00:09

各位律師好:

小妹的工作是社區服務人員,日前發生住戶的媽媽打電話至服務中心要預約使用社區的KTV,於是小妹詢問了對方要預約的日期及戶號、貴姓,便在KTV登記本上住戶指定日期處填上戶號、姓氏”7-9 陳’S”,大約5分鐘後,該住戶(及屋主)也至服務中心預約KTV,此住戶發現登記本上因為她媽媽已先行打電話來預約並已登記,瞬間勃然大怒,指責服務人員未向她本人確認就先行登記,服務人員立即道歉,但此住戶非但不接受道歉,甚至大罵服務人員並說該登記行為已觸犯偽造文書之刑責,並且是可以提出告訴的,小妹並非專業法律人員,因職責受任於管委會工作、服務社區住戶,僅只是協助預約服務登記,單純填寫”7-9 陳’S”便涉及偽造文書,在小妹的認知上應該不屬實才對吧?而該住戶在服務中心勃然大怒提言提告是否也觸犯恐嚇脅迫?!倘若上述行為並非偽造文書之實,是否可要求該住戶道歉呢?煩請幫忙解答,謝謝

您好:

依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為要件,如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縱令內容不實,除合於業務登載不實之要件,得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名外,尚難論以偽造私文書罪。」您應該有登記之權限,故屬於以自己之名義作成之文書,就算內容不實,仍然不會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您根本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所掌之文書之不實登載故意,不會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住戶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誹謗罪,上需要就實際情況判斷。 住戶若是出於誤會,因雙方還要常常見面,建議您若能化解,儘量由主管出面協調為妥。
小姐 104-07-19 22:39

1、該房子經當初辦理的代書告知是用「買賣」名義過戶給大姑,但婆婆並沒有意思要把房子給大姑,所以聽別人教的採信託登記,因該房子租賃,所以婆婆又公正一份文件,內容是租賃收入由婆婆收,如果往生,才由其他繼承人均分。 2、這份公證文件是否可以證明大姑是借名登記?如果是借名登記房子所有權為什麼會可以改成四個子女?婆婆生前有立遺囑要她身後留下的財產要留給先生(因為婆婆已經有登記房子給其他兒子,女兒也給了大筆現金)這樣是否先生可以討回? 3、代書告知信託的內容是:如果大姑要賣掉該房子,必須6個成員都同意,並且解除房子債權押金額,但該房子價值高於抵押債權的金額,先生可以主張該房子並沒有實質買賣交易嗎?可以要的回房子嗎?(房子原先早期買的時候就登記先生的名字,因為10年前先生有段時間較愛玩,婆婆聽信某人的話才將房子用買賣名義過戶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9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主張為借名登記,需提供相當充足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海星 104-07-19 17:13

目前懷孕7週,丈夫說對我已無感情,逼我去墮胎後要離婚婚姻關係中丈夫曾有2次出軌,之後我都選擇原諒),離婚他不爭取兒子的監護權,(我們98年公證,99年登記,已有一子不足5歲),請問我有哪些權益可爭取?有哪些補償費用可請求?孩子日後的教育費與撫養費用該怎麼辦?如何得知丈夫名下是否有房子土地?若真的要拿掉肚子裡的孩子,我能否請求人道及道義賠償離婚與墮胎的程序該怎麼走?是否有先後順序?要保留哪些相關文件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9 20: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7個月,應該已經無法人工流產,不但違法且對母體也不好。

2、您可以去國稅局、地政事務所申報資料及動產財產資料。

3、可以協議離婚,並且就子女扶養費、贍養費等約定,否則就只能透過法院裁判離婚

小姐 104-07-19 16:13
大約10年婆婆將先生名下房子過戶給大姑(做信託登記),並要求大姑簽下本票,名字給4個兄弟姊妹,當初過戶名義是「買賣」,但是先生並沒有拿到任何現金,現在婆婆往生了,先生想要拿回房子,是否可以主張當初買賣不成立?有什麼方法可以要回房子?這樣的買賣有效力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9 16: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當初辦的是信託,則必須依據信託關係主張權益,應回歸有關於信託的約定,請詳述。

2、倘若當初就是以買賣的方式處理,原則上只有請求給付價金的問題。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您的問題涉及幾個面向:

一、若根據您的陳述,若土地登記謄本上,過戶原因登記為『信託』,則須依據信託法相關規定處理,因您陳述有限,無法進一步分析。

二、若土地登記謄本上,過戶原因登記為『買賣』,根據您的陳述,視情況有可能構成所謂『借名登記』。依據本所過去處理類似案例,若能證明當初登記給大姑僅是『借名登記』,則有空間請求塗銷移轉登記為四個兄弟姊妹所有,重點在於充分蒐證,例如房子究竟是誰出錢買的、婆婆往生前誰在管理的等等,視個案情況會有不同。

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訴訟資料,訴訟成敗取決蒐證程度,若能提供詳細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細的法律意見。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920-917-920/02-27068809

執業區域: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9 2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簽訂信託契約,可依契約主張,若無契約,可依本票主張。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認知 104-07-19 14:42

13年前家母買了未保存登記房屋座落兩筆土地上.

一筆是完全所有權.一筆有持分

房屋有約7分之4在完全所有權上.7分之3在持分上!

持分土地權利是12分之2.但房屋幾乎占滿!!

賣家口頭說不會被要求拆屋糾紛

家母傻傻買下.一家人居住至今.從無翻修改建

每年都有繳交房屋稅和地價稅

去年九月突然有法院寄來開-拆屋還地-言詞辯論庭

到法院後才知是建商.分別在民國97年7月98年4月買合計12分之5持分.

法官是當庭要我們私下和解!

但建商給的合建條件不合意.我們不同意.協商人又說有沒有我們的地合建沒差.我們的地不重要(協商人是類似仲介)

我們跟協商人說不然我們買下你們持分.協商人又說不可能!!

現在問題是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

拆屋還地.房子就半毀.根本無法住人!!

不知可否向法院請求所有權人出來協商.不要跟仲介或中間人

這狀況請教大律師們該如何是好!!

可避免拆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9 16: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法官要求所有權人出面協調,不過沒有強制力。

2、建議應該就案件的部分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蓋倘若法律上完全站不腳,對方和解的空間就很小了。倘若我方使用該土地法律上是有依據的,則和解可以大膽地談。(本文認為至少出賣人的那個部分可以釐清一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否則您們就要針對占有權源負舉證責任,當然是否拆除,法院仍會衡量比例原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主張對方應受系爭原有分管契約效力之拘束,故您為有權占有該筆土地。另本案建議應委託律師處理,因涉及標的為動產,金額甚鉅,應謹慎處理為妥。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認知 104-07-20 12:0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法官要求

 

-------------------------------------------------------------------------

 

13年前家母買了未保存登記房屋座落兩筆土地上.

一筆是完全所有權.一筆有持分

房屋有約7分之4在完全所有權上.7分之3在持分上!

持分土地權利是12分之2.但房屋幾乎占滿!!

持分地的總面積是30.86平方公尺

家母傻傻買下.一家人居住至今.從無翻修改建

每年都有繳交房屋稅和地價稅

去年九月突然有法院寄來開-拆屋還地-言詞辯論庭

到法院後才知是建商.分別在民國97年7月98年4月買合計12分之5持分.

法官是當庭要我們私下和解!

但建商給的合建條件不合意.我們不同意.協商人又說有沒有我們的地合建沒差.我們的地不重要(協商人是類似仲介)

我們跟協商人說不然我們買下你們持分.協商人又說不可能!!

現在問題是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

拆屋還地.房子就半毀.根本無法住人!!

不知可否向法院請求所有權人出來協商.不要跟仲介或中間人

這狀況請教大律師們該如何是好!!

可避免拆屋!!

-------------------------------------------------------------------------

持分建商所有人是公司負責人.法院沒強制力要求所有權人出面協調.那他應該不會出面!!

13年前的房屋出賣人她現在也不知能否找到人.

鄰居.13年前的房屋出賣人好像是第2手.我們是第3手.房子屋齡約30多年

目前知道的是:房屋有買賣契約.無保存登記.土地過戶.房子前半截土地是完全所有!但房子後半截(房子7分之3部分)我們只有持分12分之2土地-(持分地的總面積是30.86平方公尺)

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

建商有12分之5持分土地.

 

這狀況請問大律師們該如何是好!!

 

認知 104-07-20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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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家母買了未保存登記房屋座落兩筆土地上.一筆是完全所有權.一筆有持分房屋有約7分之4在完全所有權上.7分之3在持分上!持分土地權利是12分之2.但房屋幾乎占滿!!持分地的總面積是30.86平方公尺家母傻傻買下.一家人居住至今.從無翻修改建每年都有繳交房屋稅和地價稅去年九月突然有法院寄來開-拆屋還地-言詞辯論庭到法院後才知是建商.分別在民國97年7月98年4月買合計12分之5持分.法官是當庭要我們私下和解!但建商給的合建條件不合意.我們不同意.協商人又說有沒有我們的地合建沒差.我們的地不重要(協商人是類似仲介)我們跟協商人說不然我們買下你們持分.協商人又說不可能!!現在問題是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拆屋還地.房子就半毀.根本無法住人!!不知可否向法院請求所有權人出來協商.不要跟仲介或中間人這狀況請教大律師們該如何是好!!可避免拆屋!!-------------------------------------------------------------------------持分建商所有人是公司負責人.法院沒強制力要求所有權人出面協調.那他應該不會出面!!13年前的房屋出賣人她現在也不知能否找到人.問鄰居.13年前的房屋出賣人好像是第2手.我們是第3手.房子屋齡約30多年目前知道的是:房屋有買賣契約.無保存登記.土地過戶.年年都有繳交房屋稅.和地價稅房子前半截土地是完全所有!但房子後半截(房子7分之3部分)我們只有持分12分之2土地-(完全所有土地面積是38.55平方公尺                     ,持分地的面積是30.86平方公尺)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建商有12分之5持分土地. 這狀況請問 曹律師該如何是好!!

pslj 104-07-19 08:38

敬啟者:

    本人有一王姓親戚(以下簡稱「王」)與多年前與人投資購地被騙,案情經過概述如下:

一、王於民國八十四年間交付A新台幣四百萬元,以合意共同購買土地投資案後, A僅事後口頭告稱,業以其妻及王之名義登記共同持有二十坪,但A迄今從未主動交付土地買賣契約土地所有權狀、每年地價稅繳納通知及繳納證明等,復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間以前述所投資土地二十坪,誑稱待分割登記為由,獲得王信任後取走國民身分證、印鑑證明及印鑑章等,嗣未經王之同意,嗣送由雖擁有地政士執照,同亦自始未獲王合法及有效委任之公務人員B協助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移轉契約書等,並逐一加蓋王之印鑑章,及於申請書上留下聯絡電話與簽下「B」字,再由A交付與王素不相識且未曾謀面之買受人C,以本土地申請登記委託代理之身分逕向地政事務所送件申請,終於將王應有之法定所有權,以偷過戶方式順利直接移轉登記於C之名下,而C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間以該筆土地,獲合建之建商分予50坪房屋一間,並進住迄今。

二、經調閱相關地籍資後,王始確知A無故延宕至民國八十六年六月間始完成土地登記事宜,且當中未曾善盡誠信原則事先告知,而共同投資土地二十坪,總價僅為新台幣三百萬元,王擁有其中的十坪,A妻擁有十坪。

三、C稱「本人於民國94年間買受王名下所有十坪土地,每坪新台幣60萬元成交,本人均以現金給付價金並由A收受完畢,當時係由A出面持所交付之過戶文件及印鑑證明等完成交易」;B則稱「本人純係依雙方所交付之文件依法辦理,有關印章、身份證件及印鑑證明,均係由當事人親自交付」。

四、本案除王事前不知情,事後未獲告(通)知外,且A、B及C等三人自始至終均未獲合法及有效委任,王亦未曾收受C所稱之買賣價金,故針對渠等三人相互間顯有犯意連結及基於各別犯罪行為分擔,以偷過戶方式遂行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目的,爰逕提出告訴在案。

 

   而A、B、C三人涉嫌背信等罪,業經提起公訴在案,為進行日後另案求償,爰提出下列問題諮詢:

一、A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取得王所交付之投資款為新台幣四百萬元,而其於民國八十六年購買投資土地二十坪總價僅為新台幣三百萬元,且王只被登記擁有其中的十坪,如何求償?另A係於民國七十四年結婚,其未擁有任何動產,且婚後現有動產登記於其妻之名下。

二、B以共犯被起訴,王如何對其求償

三、C雖有付價金,但被認定非善意第三人,惟其經由A購自王之原先十坪土地現已與建商合建分屋,如何求償

   上列問題,敬請撥冗詳予賜復指導為荷!

順祝

夏  祉

                                      PSLJ敬上

您好:

為避免權利受損,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尋求正式協助。

沈恆 (沈律師) 104-07-19 10:40

您好!

重點是您有多少證據可支持您的說法?另外,不論是刑事民事,可能都有時效消滅的疑慮。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你的案情頗為複雜,同事時涉及民事刑事,而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訴訟資料,訴訟成敗仰賴證據搜集程度,建議您備妥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若需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920-917-920/02-27068809

執業區域: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9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已被起訴,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ycc 104-07-18 23:57

請問各位律師:

     學校在民國45年已向A價購校地,  但超過15年的登記時效 ,學校未辦理移轉登記, 校地所有權人還是登記為A  A過世後  其兒子B繼承登記  曾爭執校地所有權 法院也依據證明文件判決認定學校是真正權利人 , B敗訴後將土地贈與妻子C , C又把校地抵押土地代書D借款15萬, 現在D要將抵押的校地強制執行拍賣,  法院也要進行拍賣來文詢問第三人(學校)有無要提異議之訴?

請問律師  有沒有辦法不讓法院拍賣校地呢?

您好:

校地是否已經交付予學校占有?法院判決之內容是否係依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389號民事判例意旨而為判決? 基於債權關係相對性原則,買賣契約債權關係,學校只能對出賣人主張,代書抵押權人依法行使權利,學校無法阻止。 您可以考慮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對B等人主張侵權行為,但要符合該條之要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提出異議之訴,並聲請暫緩執行,否則執行程序會一直下去,本件也應看您們之前的案件是如何的情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9 22: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提起異議之訴,針對強制執行救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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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9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提起異議之訴,針對強制執行救濟之。

Jung 104-07-18 17:38

您好 

因奶奶最近過世,父親繼承了一間房子,但因父親本身已有債務問題,我有查到依據《民法》規定,被繼承死亡的同時,即發生遺產繼承的效果,不用等到繼承人提出繼承意願或辦理登記才發生。想請問:

如果父親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房屋土地登記之前,房屋土地有可能被執行嗎?

您好:

請問您奶奶哪時候去世的?爺爺是否還建在?您父親有無其他兄弟姊妹? 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您父親得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由其他繼承繼承。 若未辦理拋棄繼承,您父親的債權人仍可針對繼承遺產強制執行,您可能要尋求其他方式處理(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尋求正式諮詢)。 債權人若發現有繼承財產,仍然可以主張,只是要看債權人有沒有發現。在還沒有登記前,債權人通常很難發現。

一、恕我直言,[ 拋棄繼承]這個解答可能會讓當事人陷入被告的糾葛當中。因為拋棄繼承債權人還是可能會提起撤銷訴訟,把拋棄繼承的部分撤銷掉。是否採這個方法讓自己陷入被告,最後白搞了拋棄繼承,建議仍請三思再三思呀。這個部分另外一個律師可能是答太快忽略了這一塊吧…

二、如果是與其他繼承人為遺產分割協議,讓這個有債務繼承人也獲得相當的補償,這樣子債權人要撤銷的空間才會壓縮。至於分割協議如果把錢放在債務人帳戶中,那跟投降有什麼差別。如果分割協議後是拿現金而且留有證據,後續債務人要怎麼處理就看債務人了。如果債務人最後決定要還債權人[那幹嘛問],我們也是很佩服他勇於清償的勇氣;如果債務人最後決定把錢藏起來,這個地方還是要特別注意如果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了,可能會有刑事詐害債權罪的問題[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脫產]…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阿傑 104-07-18 17:27

我今年2月17日 晚上10多把氣車停放在<殘障停車格>  但我沒有殘障停車證    後來早上發現車門被撞壞  擋風玻璃上有<道路交通當事人登記聯單>單子上有3部車   甲車從巷子出來沒有注意到乙車  乙車為了閃他撞上我的車第一次鑑定出來  甲方要負百分之百責任  但他不服又花了3千 申請鑑定  他足足拖了4個多月   不久前收到了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所開會通知單>

請問開會需要帶什麼東西?   沒有殘障停車證   停殘障停車格會有責任問題嗎?       還有就是如何要回我的修車費  因為甲方保險額度不夠  不能陪2部車    剩下的該如何追回?

一、即使你停的地方是身心障礙停車格,這個部分與車禍還是無因果關係。

二、鑑定時就表示你認為你停在那邊與車禍之發生無因果關係即可,不用評價太多,委員也不會讓你說太多。

三、另二輛車要看鑑定結果誰的錯比較多,再決定向誰請求賠償。若兩車均有過失則請求二車駕駛均連帶負責。

四、可以調解儘量調解

五、請求權時效二年,第一次請二年內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8 19: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開會通知應該是鑑定委員會的開會通知。

2、違規停放在殘障車位,可處新台幣600~1200的罰鍰。

3、倘若對方拒絕理賠,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8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所受損失不多,不建議貿然提起訴訟解決,恐花費更多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8 23:56

鑑定意見認為車禍與您停在殘障車位無因果關係,即表示您未有過失,可以不用太過擔心。

hwang 104-07-17 16:38

  87年初購屋為1摟含地下室 ,(地下室房屋使用登記為儲藏室).管委會定為一樓每坪40元,地下室為每坪20元.已經繳17年多了.

 今年有位委員說我繳的不合理,要升地下室每坪為40元,經多方協調,都無法決絕,因86年的管委會?有把地下室收費標準寫入規約裹.只在公告欄公告,才造成今天的困擾.現在管委會決定交給住戶大會由住戶投票表決, 社區共有160戶,有地下室只有4戶,我們4戶要如何維護本身的權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7 16: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違反公平原則、比例原則等,可以依法提起確認規約無效訴訟

 

hwang 104-07-18 14:2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區分

  謝謝曹律師

可以請問公平原則、比例原則如何定義。

謝謝

欣云的爸爸過世後,留下一塊7甲的農地,因各個繼承人對於該農地如何分割意見不同,也無人願意積極協調處理,距欣云的爸爸過世後已有10個月,卻遲未就該農地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欣云擔心再不去辦理繼承登記,該農地是否就會被充公?

 

動產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起,6個月內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若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登記時,地政機關會將該動產列冊管理。

 

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後,繼承人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將會把該動產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但繼承人、該動產之現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就自己之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承買權

 

公開標售後,倘若有人應買而售出,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中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自己之法定應繼分向國庫領取,逾10年仍無繼承申請提領價款,該價款始將歸屬國庫。

 

公開標售後,經5次標售仍未售出,動產登記為國有。但自登記完成之日起10年內,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自己之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申請發給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之價金。

 

由此可知,就算逾期未辦理動產繼承登記法律仍給繼承人相當長的時間來行使自己之權利,「並非」一逾期辦理繼承登記,該動產將被充公而收歸國有。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104-07-15 18:36

事情是這樣的,之前父親有向親戚購入一塊地居住,因為後來搬離那裡,

親戚有托人口頭說要借去使用一使用就是十多年,(因為跟那位親戚有點嫌係)

最近週轉有些困難,想取回使用或售,但親戚卻說那塊地上面還有地上物登記在他名下先跟他處理完地上物再談(親戚有意購買此地,但想藉地上物壓低價格)

目前地上方親戚移平蓋做廠房使用

因為已經是2,30年的事了,期間也辦理兩次土地轉移,都沒提到有地上物

我該怎麼去查/處理呢?

謝謝各位撥空看完,也請給我指導一下,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5 19: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地政事務所必須要有相關建號才有辦法查閱,故而只能去現場看。

2、建議可以先去現場看看並且蒐證,之後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搬離,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提告

您好:

請您先確定土地是租給親戚使用或是無償借給親戚使用(使用借貸)。 如為租賃關係,承租人得依民法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主張優先承買權。 若為使用借貸關係,依目前實務多數見解,您的親戚無法主張優先承買權,詳參: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957號民事判決:「土地房屋為各別之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房屋在性質上不能與土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亦即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地基,基於保護房屋使用權之考量,使房屋所有權土地利用權結成一體,促進房屋所有權之安定性,使基地使用權不因基地物權之嗣後變動而受影響,俾資調和土地房屋之利用關係,以避免危害社會經濟,並維公平。故於土地房屋同屬一人,而將土地房屋同時或先後分開出賣之情形,其間雖無地上權設定,除有特別情事,可解釋為當事人之真意,限於賣屋而無基地之使用外,均應推斷土地承買人默許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此種房屋所有人與土地所有人間之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之性質,當屬租賃,此為本院目前所持之見解。為杜爭議並期明確,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乃參照上開見解,予以明文規定。又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原屬貸與人與使用人之特定關係,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使用人無移轉其權利於第三人之可言。且使用借貸本係無償借用性質,不能與租賃相提並論,使用借貸亦未如租賃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故土地所有權移轉於他人後,除已得該他人即現在之所有人同意繼續使用外,土地使用人縱經原所有人無償提供使用或允許借用,亦不能以之拘束現在之所有人,而對現在之所有人主張有使用該土地之權利。」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民事判決:「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優先購買權,解釋上,固較同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定之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為優先,但具有該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優先購買權者,僅限於基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茲上訴人自認對該基地並無地上權,典權或租賃權,其在第一審提出之承諾書、土地謄本、營建執照,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等書證,充其量亦僅能認定就該基地有使用借貸關係而已。是以上訴人顯非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優先購買權人,依法對係爭土地優先承購權,殆無疑問。」 此時您將土地出賣予第三人,第三人自然會要求您的親戚拆屋還地。您亦可依民法第470條規定,請求返還借用物。 建議您準備完整資料尋求正式協助較妥,以免權益遭受侵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07-15 22:1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地政事務所必須要有相關建號才有辦法查閱, ... (恕刪)

曹大律師您好:之前購地時是向親戚購買上方有一木造平房,

當初可能沒將地上物一併移轉(也不知道)

借給親戚時親戚有去申請水,電使用才得知有地上物

那時地上以無建築,目前的建築是親戚搭建的鐵皮屋,

而親戚要我先跟他談登記地上物再談土地

問題是久遠登記地上物早以不存在,

而親戚以此為藉口執意不處理

104-07-15 22:3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您先確定土地是租給親戚使用或是無償借給親戚使用(使用借 ... (恕刪)

徐大律師您好:小弟花了一些時間拜讀您的回覆還是很模糊

土地是無償借與使用,口頭說而已並無契約

其實並非要收回土地轉賣第三方,親戚要購買也樂見

只是雙方長輩關係不好,每次談都沒一個結果又拖好些年

現在剛好發生一些事,才想將此事處理一個段落,而不是一直耗著

假設那塊地公告市值約200,親戚以地上物登記在他那裡,只願意以100購買

問題之前的地上物早以不存在,現存的地上物是他自行搭建的鐵皮屋

104-07-15 22:4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 ... (恕刪)

謝謝

謝大律師入內關心

您好:

請問原有房屋滅失後現有鐵皮屋是何人興建?是否有建築執照、使用執照?興建時地主為何人? 若您只是價金無法達成合致,原有房屋已經滅失,親戚無從以現有鐵皮屋對您主張任何權利,您直接依照附近土地之市價做為磋商基礎即可。 請準備好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土地建物異動索引及現場拍攝之照片,尋求正式協助。
李先生 104-07-15 12:34

一、婚姻存續期間購買農地,因夫妻皆不具農民身份,故至今仍借名登記他人名下,但有經法院公證土地權利證明及辦理預告登記(2002年度辦理),購買土地時妻子為家管無收入來源,但該土地興建農舍、貸款皆由妻子/子女清償,請問這筆土地適合主張〔借名登記〕於妻子名下嗎(因公證內容述明乃妻子出資、農地出租人也為妻子)?妻子/子女負擔款項會被視為債務嗎?

二、曾以妻子名義投資海外股票,但未簽立字據、僅有資金證明、股息亦未處分,得主張〔借名投資〕要求歸還嗎?若不行得主張該資金屬〔借貸〕?主張〔借名投資〕、〔借貸〕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時,對股息得主張比例是否有差異?

三、 自2003年起因被解雇無法負擔家計所需(月收僅約2萬),由子女支應家庭生活費用並給予妻子金錢子女有權利主張妻子在那之後增加之財產皆屬於他們的嗎(ex.存款、股票)?

一、借名登記的關係較複雜,能搜集證據要多搜集。

二、剩餘財產分配,表示你們或有離婚糾葛,要細算才不會吃虧。

三、這涉及贈與扶養的問題,我不認為子女有權如此主張。

四、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Vivian Hung 104-07-15 10:22

請教大律師

有關於民法第244條第一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之相關問題
[範例]
某甲為債務人共積欠40餘萬之欠款,其名下有四筆持分土地(鑑價金額328萬),債權人聲
強制執行程序之鑑價階段,某甲即因病過世,嗣因某甲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嗣
由甲妻擔任遺產管理人始得執行程序得續為執行。
前揭持分土地因執行經四拍後因不點交而流標(四拍底價168萬),債權人再次引用前次三
拍底價聲請核定本次一拍底價再行發動執行,於申調時第一類謄本時發現,甲妻即甲之遺
產管理人於某甲過世後14日,將某甲應繼承持分土地(註:繼承自某甲之母)以「夫妻贈
與」之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問題一】上案例屬無償行為,債權人以民法244條之1項提出撤銷訴訟是否合宜? 
【問題二】甲妻即某甲之遺產管理人主張,因某甲原既有財產(鑑價金額328萬)足以清償
債權人之債權(惟拍賣條件不佳最終流標),並未損害及債權,而提出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
權。請教大律師「有害及債權」是否為撤銷權之無償行為中之必要條件? 又該有害及債權
僅依前揭持分土地之鑑價金額(參考值;不代表市價)而論及足以清償債權人是否合宜?
【問題三】針對甲妻於某甲過世後之「夫妻贈與」行為,債權人有何其他保全之權利得以
行使?
ppp 104-07-14 03:15

     小弟之前有關於房屋設定塗銷的問題,層經發文向各大律師求助,也得到律師專業的建議與指點。由於問題內容稍長,故使用連結於下列:
房屋設定的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解惑,感激不盡。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833887
日前,小弟依律師的指示,前往地方法院公證處 ; 和B代書事務所,查詢父親公證遺囑抵押權設定之事 。
地院公證處查詢結果:查無父親公證遺囑之相關登記(證實了舍弟之前所說的,全是子虛烏有、一派胡言。)。
而B代書方面:(大意如下)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抵押權設定登記日期:92年12月;登記權利人:舍弟;債權金額:350萬;存續期間:不定期限;清償日期:依契約約定。

在此想請教請問各位律師幾個問題:

(1)目前小弟手上有:1.父親過世時的除戶戶籍謄本(部分&全部)2.,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號全部),3.今年舍弟在家裡胡說八道時的錄音檔,4.舍弟與我的LINE通訊文字檔。
以上述資料來說,小弟還需準備或查詢何種資料呢?以備將來提塗銷抵押權設定訴訟所需。

(2)就目前來看,提訴訟的話,勝訴的機率高嗎?

(3)提出塗銷設定訴訟律師費用,以及所需開銷金額,大概多少?可否要求舍弟分攤呢?

(4)此類的問題,在發問時選項:第1項(主題分類)和第2項(問題標籤)小弟不知道是否選對了否?如錯誤的話,應該要選哪種呢?

小弟在此先向各位律師致謝,並再次請各位律師賜教、幫忙,萬分感激..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尚難塗銷抵押權設定,且本件於92年設定,在撤銷上也可能會有問題,但仍需依全部證據來判斷,本所位於台中,若您有需要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只要實際上並無債權

那麼抵押權塗銷登記應該是沒問題

所以本案機會蠻大

建議還是要當面談過了解通盤狀況才能知悉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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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沈恆 (沈律師) 104-07-14 12:51

您好!

普通抵押權是從屬於債權,如果能確認債權不存在,就能塗銷普通抵押權登記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分擔,律師費用則只有第三審才能納入訴訟費用分擔。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Vivian Hung 104-07-13 16:42

請教大律師

有關於民法第244條第一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之相關問題
[範例]
某甲為債務人共積欠40餘萬之欠款,其名下有四筆持分土地(鑑價金額328萬),債權人聲
強制執行程序之鑑價階段,某甲即因病過世,嗣因某甲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嗣
由甲妻擔任遺產管理人始得執行程序得續為執行。
前揭持分土地因執行經四拍後因不點交而流標(四拍底價168萬),債權人再次引用前次三
拍底價聲請核定本次一拍底價再行發動執行,於申調時第一類謄本時發現,甲妻即甲之遺
產管理人於某甲過世後14日,將某甲應繼承持分土地(註:繼承自某甲之母)以「夫妻贈
與」之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問題一】上案例屬無償行為,債權人以民法244條之1項提出撤銷訴訟是否合宜? 
【問題二】甲妻即某甲之遺產管理人主張,因某甲原既有財產(鑑價金額328萬)足以清償
債權人之債權(惟拍賣條件不佳最終流標),並未損害及債權,而提出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
權。請教大律師「有害及債權」是否為撤銷權之無償行為中之必要條件? 又該有害及債權
僅依前揭持分土地之鑑價金額(參考值;不代表市價)而論及足以清償債權人是否合宜?
【問題三】針對甲妻於某甲過世後之「夫妻贈與」行為,債權人有何其他保全之權利得以
行使?
davis2086 104-07-12 14:16

我奶奶民國84年3月已過逝,留有一筆土地及建築物,

因都是我家在使用,房屋現沒人居住,我家在放雜物用,

地價稅及房屋稅都是我在繳,且奶奶的土地房屋權狀都在我這,

現有些問題想請教 :

1.我爸那一輩有3兄弟及1位姑姑,我爸前年已過逝,我爸這邊有4位兒女,

   但我哥已過逝,留有3位已滿20歲的子女,所以有繼承權的(含我媽)是否是10位,因我哥

   那一房不肯簽字過戶(要拿的金額過高),所以一直無法過戶,有其它的法規可以辦理嗎?

2. 因都是我在繳費及管理(有種菜及種果樹),時間也有20年了,在民法上是否有登記所有或

   地上權利的請求權?

3.目前該筆土地被政府因無人繼承而列管,因是陳姓的祖產(我爺爺是招贅的已過逝10幾年),因

   想把祖產留下來,所以才想請教,有無強制法條可處理,還是要等到法拍,才能買回。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2 2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該土地在列管中,恐無法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

應該是辦理繼承登記之後,進行遺產分割協議,倘若無法協議,則應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馬克思 104-07-10 16:33

各位律師大德先進大家好,

請教一下,我父母在不知詳情的狀況下借人頭給親戚去創辦股份有限公司,最後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分別當了公司的董事與監察人,其中從來沒有領到薪酬與股票(但股票在經濟部公司行號登記裡記載有持股份)

如今此公司有官司纏身,父母才知道自己被拿去當董事與監察人,現在是否有辦法解任這兩項職位?在官司上是否會有連帶責任呢? 若要辦理解任登記是要怎麼處理呢? 謝謝各位律師指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0 16: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擔任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必須簽立相關同意書,並且經過股東會決議,倘若沒有簽立,也沒有授權,則可以提起確認董事、監察人關係不存在訴訟

2、建議可以先告刑事偽造文書,再提起確認董事、監察人關係不存在訴訟

一、建議你父母提民事訴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就好了。

二、親戚的話非不得已不要告刑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馬克思你好:

一、有無連帶責任的部分,應視該訴訟(官司)之內容以及是否被同列為被告而定,有無像是公司法第23條、董監連保等問題,必須審閱具體個案資料後方可判斷。

二、若欲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訴訟,應先蒐集該公司股東會、董事會開會紀錄以及其他足以證明令尊令堂並未同意擔任董監之文書物證,向法院具狀起訴。

三、當然,若評估後無連帶責任的風險,發函向該公司請辭董監也是選項之一。

以上供參。

Elsa 104-07-10 12:44

請問房產信託登記

1.房屋登記在收託人名下嗎?也就是到國稅局查財產清單,房產是在受託人名下。

2.那委託人(實際房產擁有人)的財產清單就看不到此房產了嗎?

3.委託人可以隨時收回信託,把財產收回名下,保障權益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信託時,其實相關稅務就會先繳完,若委託要終止信託,可以隨時提出終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7-10 20:18

您好!

要達到目的就要在信託契約條款約定清楚,尤其是受益人、信託財產管理權、處分權、信託契約終止權等應特別注意。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lsa 104-07-10 12:35

朋友想購房,但又不希望家人知道。
(家人會到國稅局查財產清單。)
有沒有類似借名登記,但是又能完整保障他權益的方式呢?
(借名登記有缺點是對方有處分房屋的權利,無法單憑自己的意思收回,弄不好要打官司才能要回)

朋友的要求:
1. 他的財產清單上查不到房屋
2. 保障隨時能收回此房的權利,不需再經過打官司才能要回。

目前有想到一個,就是信託登記
比如說他新買的房產,直接信託給我,雖登記在我名下作管理,但我沒有買賣權利。
對他而言,他可以隨時合法的收回信託,但房產不是在他名下。

請問:
1.我的想法對嗎? 
2.此作法有沒有甚麼需要注意的呢? 如稅的方面?
3.這樣應該不算贈與吧?

您好:

您可建議您的朋友依信託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並在動產信託登記書上限制受託人之權限,僅能使用、收益,不得處分,受益人為您的朋友,即可達到您的目的,但仍必須注意消極信託(即受託人無管理、使用、處分之權限,單純是人頭)實務見解認為是無效的。在辦理信託時仍必須負擔相關登記費用,至於稅捐部分則依實際所得課徵。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0 12: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信託,必須有信託目的,並且將信託財產交給受託人管理,倘若確實要辦理信託,可以尋求銀行協助。

2、倘若只是要單純的借名登記,則無法透過信託方式處理,妥適的保障方式就是委請律師簽立記名登記契約,詳細約定雙方權益,包含保密義務、違約責任、擔保等,以保障雙方的權益。

Elsa 104-07-10 12:5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可建議您的朋友依信託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並在動產信託登記書上限制受 ... (恕刪)

十分感謝律師的回應。

再請問

"但仍必須注意消極信託(即受託人無管理、使用、處分之權限,單純是人頭)實務見解認為是無效的"

這是什麼意思呢?是說信託給人但說明"不得處分"這件事是不合法的嗎?

您好:

消極信託是指有信託之名,無信託之實,受託人完全無法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實際上仍在委託人的掌控之中,與借名登記不同但效果類似。

單純限制受託人處分權,受託人仍享有管理、使用、收益之權限,仍屬積極信託,並不會無效。您可建議您的朋友考量其經濟能力,信託予私人有一定之風險,如信託銀行管理,需要支付銀行相當之報酬,但權益保障最完整。

levis0116 104-07-10 00:31

想請問一下,爺爺奶奶有四個兒子分別為A/B/C/D .爺爺奶奶有一棟房子土地登記爺爺的、房子登記奶奶的、現在奶奶過世了沒有立遺囑房子是不是要登記過戶給爺爺,那要過戶是要四兄弟都簽名蓋章過戶嗎?        那我爸爸B比奶奶先過世好幾年了所以是我跟弟弟要一起簽名嗎?             因為爺爺家還有住一個長孫、整天都在花他們老人家的錢、所以很不想簽名把房子過戶給爺爺,爺爺眼睛看不太到,怕長孫動手腳把房子和地都過戶到他自己身上,請問這有什麼方法可以預防的嗎?因為奶奶才過世不到一個月,他一直催我們去簽名蓋章過戶,真的很不想配合他。想再問一下若我沒去簽名過戶的話會被罰錢嗎?會罰多少呢?

吳政航 (林宗儀) 104-07-10 09:01
1.若B比奶奶早過世,B的那分遺產,由他的子女代位繼承」,若B的子女想把代位繼承的部分過戶給爺爺,也是可以,沒有意見,個人財產自由處分。 2,爺爺的財產,爺爺可以自由處分,也就是說,他想給誰就給誰。若他人假借爺爺名義或偽造相關資料過戶動產,就會觸犯刑法詐欺或是偽造文書。 3.既然遺產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每個人都有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過戶給誰是個人自由,就沒有強制力,也沒有所謂的罰錢。 4.另外,遺產的部分可能會有遺產稅的部分需要繳納,財政部有遺產稅試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奶奶過世後之遺產應由爺爺及四個兒子共同繼承,換句話說房屋並非全歸爺爺所有,因

     此並非一定要將房屋移轉登記予爺爺,當然如果您們繼承人自願將房屋移轉登記予爺

     爺,那也可以,但不表示你們一定得配合長孫辦理過戶

2、您父親死亡後,由你們兄弟代位繼承原屬父親的應繼分,故須您們兄弟同時辦理。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0 15: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有繼承人可一同至國稅局及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0 16:52

1. 奶奶過世,房子是由她的子女與爺爺共同繼承,當然子女們同意由爺爺單獨繼承也是可以。

2. 若子女們都同意由爺爺單獨繼承當然就要子女們簽章,當然您父親若早與奶奶過世,就是由民與弟弟出面。

3. 是否拋棄繼承同意過給爺爺,是自己的權益,不配合頂多是人情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