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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黑色 104-07-24 01:55

本人於103年五月向學承電腦報名「產業人才就業班(Alias)」課程,除招生過程有被資訊誤導外,因不久後工作量開始爆增,下班後需要花很多時間整理公司的東西,時間上與體力都無法負荷。


我個人是早期的終生學員,其實原先自己購買的課程已附送非常多課程了,但本次報名的課程方案又附送Adobe公司其它軟體,這個部分是重複的。另外早年因家庭工作因素,一直無法好好上課而沒有基礎,故去年報名後便先安排上一般的基礎課程,至於Alias是完全沒上,課表是一週連續三天,我的時間根本無法配合。除了上面說的時間與體力以外,又卡在因報名了這課程開始每個月透支3000~4000元,去年因受傷住院有保險補助,所以剛開始都沒發現。這又回到剛開始的招生不實的點上,當初報名再三強調自己收支完全緊到沒有多餘的錢,而招生老師信誓旦旦告訴我完全不用擔心因為不會花到自己的錢(去排課的時候那位老師就不見了,我甚至不知道對方的名字)。然後過程中招生老師不斷強調名額有限又附送多少課程多麼優惠,加上是跟104人力銀行合作,人力銀行除了贊助學費還幫我們免費接案等等,其實是當下沒有考慮得很清楚就簽約了,根本沒有合約審閱期間,甚至我事後才想起對方根本沒有告知課程可以上多久!


後來排課時候有聽人力銀行的講座,一聽才知道當了冤大頭,所謂名額限制是指「免費接案」的名額限制,不是申請該方案的名額有限,並且上網看了許多人的退費訊息,很多同一個月報名相同課程的人都是月繳3000元分36期,我的竟是月付3300元,問了學承才被告知有許多不同方案。再來人力銀行僅提供接案平台,並沒有也不會幫學員接案讓學員一邊學習一邊賺錢繳學費。這跟當初報名時候該招生老師信誓旦旦地說因為跟人力銀行合作如何如何等資訊完全不同,而且免費接案名額跟參與3D列印的優惠完全是2擇1。並且,對方再三強調不會花到自己半毛錢,我才報名。(本來一直說不要,且一再強調自己的收支狀況並不理想)而且一直強調該課程原價將近40萬元,是因跟人力銀行合作贊助學費,還附送許多課程等等,後來才知道40萬元是包含附贈的課程,並非真的該課程原價。


今年五月向學承電腦申請退費事宜實在是嚴重透支加上時間無法配合,但是對方效率實在太差。前後包含查詢上過的課程到談解約退費已拖了一個半月,今天接到電話才發現一個月前接洽退費事宜的老師說要幫我爭取多退1~2個月的錢到現在都還沒有結果,只知道一定能退,但不知道退多少,(這回答跟一個月前幾乎一模一樣),而且竟然告訴我整個退費流程跑完還需要再等兩個月時間!太誇張了!一直說是暑假的關係,有的人出差有的人如何如何,所以沒那麼快有處理好。但我上網查到有人一樣是5月申請退費,兩個多禮拜就簽約了,7月撥款!


上次去諮詢退費事情,負責接洽的老師一直說我的情況最多只能退我一半的錢,等於我自己還要在透支情況下再撐5個月,而且我根本一堂課都沒上到,一直說已超過開課日一年,其實正常來說不能退費的,真的非常誇張!
我知道補習班的退費條款有模糊地帶,關於「實際開課日」與「實際上課」這兩者的差異我實在看不出到底該依照哪個去判定,原先想說趕快退掉息事寧人,讓生活趕快回到正常軌道,但整個過程冗長又非常不舒服。
對方一再強調我的情形頂多只能退一半,是因為我情況特殊所以最多能幫我爭取多退一兩個月費用


我在高雄的鳳山分校報名的,依照高雄市的補習班相關退費規定,其實我個人認為應該至少可拿回七成,最糟的情況就是沒拿回半毛錢,但不需要再繼續繳費跟透支了,結果對方一直說我只能退一半!但這個課程早在好幾年前就開課了,並非特別為我們這一期報名的學員才開班,契約書也並沒有約定上課日期,對消費者來說真的非常不合理。


抱歉文長,只是希望把情況說明清楚些。我想請教我的情況依照高雄市補習班的條例,該補習班應該是怎麼退才對?因為條約上「實際開課日期」的認定方面本身就是爭議,兩邊立場不同,解讀就不同。要不是很急著處理透支問題我大可先了解清楚再辦理退款,但目前已持續透支數個月,非常著急想趕快處理好讓事情落幕,麻煩各位解答我的疑惑,感激不盡!!

您好:

高雄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補習班招生簡章及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並不得誇大不  實或引人誤解。」第26條:「補習班於學生繳納費用後,因故要求退費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開課日三十日前要求退費者,應全額退費。  二、實際開課日十六日至二十九日前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十。三、實際開課日前十五日內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四、實際開課日起第三日(次)上課前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三十。五、實際開課日起第三日(次)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五十。六、實際開課日起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所繳納費用不予退還。補習班因故不能開課或未能為約定之給付時,最遲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費或依比例退費。第一項約定應繳納費用,包括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等收費項目。但學生繳納之代辦費,不在此限。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物品者,應發還所代購之物品。」 建議您向消保會尋求協助,網址:http://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或撥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由專人為您服務。
candy 104-07-23 21:52

你好!

於去年8月購買透天新成屋.原訂2014.12月交屋.建造問題延遲到今年三月....後誘因屋況不良又漏水.管線不通等大大小小的問題....又延至6月交屋....但卻在裝潢後發現2樓浴缸放水.1樓有漏水問題!導致部份裝潢毀損..但建商只願意賠償部份木材裝潢.與木工師父意見分歧.但建商代表僅口頭表示一年內若裝潢有問題的話, 會願意負責......

因擔心日後找不到建商~所以想立自行合約作為憑據!

1.合約該如何訂定

2.如裝潢真有問題!這樣的合約是否具法律效益?

在此 先感謝您們的耐心閱讀與解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於私法自治,當然可以另訂協議書,而本件您們也應先審視原合約,看有無對您們有利之條款可以主張,才能有更多談判之條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3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先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修補瑕疵,若屆期置之不理,再考慮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若欲簽訂保固合約,亦須載明瑕疵部分、修補部分及保固範圍和時間,亦可請求開立本票擔保保固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合約內容要把你所要的要求都寫在裡面

雙方簽名就有效

但因為還是有一些眉角

建議你還是找律師協助

否則簽了之後反而讓自己受限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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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hank 104-07-23 19:15

想請教律師問題(謝謝!):

本人近日與仲介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幾天後因為個人資金問題而無法履行購買合約,想要解除買賣合約、可以嗎?需要賠償屋主及仲介費嗎?

我已經付了仲介費20萬(10萬支票已兌現、還有一半月底到期),但是原本應付的頭期款尚未支付。

決定不買時、有要求仲介人員幫忙約屋主見面談賠償問題、但仲介人員均推說努力中,從月初等到月底了,最後仲介說屋主不願談要上法院告我、要我賠償損失及仲介要求我付20萬佣金!

請問律師、我該怎麼處理才能降低損失呢?

另外我看合約書時、發現屋主沒留聯絡電話、只留地址(留要賣的這棟房屋的地址-無人住),因此我無法聯絡到屋主談賠償問題,這算是合約瑕疵嗎?

懇請律師大人解救一下小弟目前困境,感恩

您好:

您已經與賣方訂定買賣契約並與房中訂定仲介契約,兩份契約應會詳細記載您的權利義務關係,請試著翻閱看看契約有無約定。 沒有留電話不是瑕疵,只是比較難聯絡而已。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3 20:12

除非契約中有寫貸款成數不足可無調解解約,否則對方很有可能會被沒收您已給付之價金。

不管如何,要看契約中到底如何訂定的唷!另外,因為仲介居間媒介之義務已經完成,故仲介確實也有請求您給付服務報酬之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3 20: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可主張違約金酌減,盡量降低損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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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SME 104-07-22 23:07

您好~本人有棟透天屋租給一從事開運印鑑的房客,當初簽八年約但未公證,如今已過三年多了,因個人有資金 需求想提前解約或由房客買下,因當初合約並未提及違約條款,但本人有意願給付1~2個月的租金當作違約金給房客,但房客既不想搬遷也不想買下態度消極,想 請教律師專家,若對方遲遲都未能有共識,我該如何應對處理!?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7-23 04:51

您好!

房客租約有權利使用租賃物至租期屆滿,房東並沒有權利要求房客提前解約,縱使房東願意提供某些補償,但也要房客願意接受才行,且房客並沒有積極回應的義務。 您可試試提高補償條件再與房客協調,或者您既然想出賣房屋,也可將房屋直接出賣給他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吳小姐 104-07-22 19:52

老闆要告我們偷走當初進公司時簽的合約書,但是我們根本沒給他過   因為當初他沒跟我們要。

我們是拿走我們的個人員工資料,這樣有罪嗎?

(我們會拿走是因為害怕老闆找人報復我們)

因為某些公司福利原因所以我們領到薪水隔天就沒去上班,

=老闆娘就賴我們說:怎麼沒來上班,沒來要講。

老闆生氣起來會找妳們出來或著找你們家人出來=

請問上述有構成恐嚇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2 20: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根本沒有將契約書交給公司,當然沒有竊盜問題。

2、找您出來不代表要危害您的生命、身體等,因此尚不會構成恐嚇罪。

3、不過倘若貿然離職,沒有交接,可能造成公司損害,屆時恐遭求償

吳小姐 104-07-22 21:38

不好意思,如果告我們拿走員工資料可成立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2 21:51

員工資料屬於公司之資產,若未經同意拿走,還是會有可能涉及竊盜問題,當然老闆提告需要證明本來有卻被你們拿走,不然基於無罪推定,檢察官也很難起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2 22: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論是公司告您或您欲告公司,均須提出證據證明,若無證據,即使提告,亦不會成立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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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 104-07-21 18:55

我的老闆自己打一張合約要我簽約,我有簽了名,只簽我的名,他付我到澳洲的機票錢以及每個月的保險費,以及包我吃三餐,但我也要煮給他兒子吃,並且說我不得解約工作內容
1.煮他兒子的三餐
2..打掃及整理房子
3.整理老闆的碩士課業重點資料
4.管理網站
他的合約上面沒有附註說合約時間要多長、 就叫我簽了(但口頭有說要一年)也沒說一天做幾個小時,但我認為工作時間以及薪資比應該會低於基本工資。我拿打工簽證,所以可以在當地打工,在澳洲基本工資是一小時十七塊澳幣、 相當於台幣四百二十五元、 並且須給年假二十天、 他只想給我十五天、 請問這種合約是否違法?
以及在澳洲是否成立? 
我接下來如何保護我自己?
 非常謝謝律師指點。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1 20: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合約只是單純的勞務提供契約,只是提供勞務的地點在國外,並沒有違法

2、不過應該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都約定清楚,否則權益恐無法保障,倘若真的要簽訂,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審閱契約

西瓜 104-07-21 21:5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合約只是單純的勞務提供契約,只是提供勞務的 ... (恕刪)

能不能請問曹律師,因為我領的是澳幣,是由他的澳洲公司出帳,以及聘用,以及我拿的是打工度假簽證,我自己付的費用
這樣我能不能讓澳洲勞基法保護,而不要走台灣勞基法,謝謝,
以及我如果突然走人,需要賠償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而您人若是在澳洲,當可以向澳洲當地的勞工單位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RVIS 104-07-21 00:16

你好

當初與房東簽的合約條款是寫每月水電費預付500元(電費如有超出用量部分則另計分攤),合約102年簽一次,103年又續簽一次,一直以來房東也沒跟我收取水電超出的費用,卻在今年要退租時才提出這兩年的水電費超出預付金額,說要以押金扣款。想請問這要如何解決?(另外電費部分房東也無獨立電表,兩年租賃期間房東也沒有公開告知每月水電費用量)

沈恆 (沈律師) 104-07-21 02:14

您好!

既然有約定超出的部分要另計分攤,房東是有理由請求的,但超出的具體金額及分攤方式房東應負舉證責任,若無法證明您就可拒絕給付。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4-07-20 21:35

你好,我想請問有關教育訓練契約的問題,我上禮拜去參加園所的教育訓練課程,並簽訂了合約,因為我簽訂合約後前去工作,覺得不適,所以想違約

合約上內容說明權益與義務有提到:

教育訓練時間為:99年8月1日~100年9月31日(此為假設日期不是真實日期)

雙方未完成簽訂教育訓練契約者,甲方只給付乙方基本工資,乙方不能享有甲方所提供知各項福利獎金。

雙方完成簽訂教育訓練契約契約完成生效後,若乙方於教育訓練契約服務時間未滿而離職者,需賠償甲方兩萬元之教育訓練費用。若於一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及甲方找到職務代理人員完成接受任務,賠償甲方一萬元之教育訓練費用賠償金額需用現金賠償完成,若不足得逕行自福利獎金扣抵。

契約終止:乙方因故需提前離職時,需辦妥業務交接離職手續。為領薪資將不從銀行轉帳,乙方到園發給以現金。並終止教育訓練契約

問題是:我並非於8/1就到職,我8/16到職參與訓練,且未繳交新進員工報到應繳資料(包括基本資料表、照片、印章、學歷、體檢表等),而應繳資料上方又有一行字說明:"以下所有證明文件請於第一天上班日需全數備齊,並繳交主管,方可受聘為正是教職員工。"(可是我已經到職兩日了,甲方並未催促繳交所以還未繳交),且我實際上班到現在只有兩天(不含前一天職前訓練),如果此時說離職,需要賠款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0 22:50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契約內容沒問題,除非您受到恐嚇或威脅而簽立。 2、倘若確實已經接受教育訓練,則不論正式上班多久都算是違約,都有賠償義務。
kimi 104-07-20 17:44

小孩父母因工作因素無法請我幫忙照料周一~周五,但也都周六才來帶回,

簽訂保母合約時對方已知曉我沒有保母執照也就幫忙照顧,而簽合約之前

我有提醒是否依月份算保母費用,對方堅持要以日計價六日除外,但每月有大小月之別,天數自然也不同, 一個月有四星期,六日共有八天,對方將假日算成十天

然後以一個月30天去扣掉假日的十天, 其餘20天就是我幫他照顧孩子的天數,

有天和朋友談天時聊起朋友說這樣不對我才急忙告知, 我幫他帶小孩的天數怎麼算都不止20天,所以我要求他補天數的差額對方說好,現在反悔說我坑他的錢

我可以怎麼做?

另外合約內容上有說停止合約小孩自行帶回照料必須提前一個月告知,但今日對方沒有事由的將小孩帶回, 我又可以怎麼做?

感恩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7-20 17:59

建議向縣市政府的勞動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申請調解

 

紗紗 104-07-20 11:24

本身住台中 跑去台北一家皮膚科診所免費代言打玻尿酸 一開始只是說豐頰而已 結果去現場整形醫生的態度非常堅持沒有幫我打的完美他不打 說我需要連額頭下巴一起打 我都專程跑去台北了只好相信這醫師的專業 在打玻尿酸之前我聽見他們新產品玻尿酸的廠商自己說帶了5~6cc的玻尿酸 我心想這樣應該不會太多 誰知我打完以後他居然告訴我總共打了11cc 我有點驚嚇 一次打這麼多玻尿酸 更重要的是連沒有說的鼻子跟嘴唇也一起打了玻尿酸 而且剛打完真的非常醜 這只是一個開始而已 折磨卻在這後面的2個月 我不知道他們的玻尿酸是添加了什麼不明物質還是怎樣的 我的皮膚開始過敏泛紅發燙 更扯的是擦個化妝水和乳液吸收也太快了 整個臉馬上腫的跟豬一樣 馬上冰敷才消腫 我知道玻尿酸會吸水的 但我之前花錢打過別間的就不會這麼誇張 也沒過敏發燙的 但廠商一在跟我說他們的玻尿酸是有有通過合格的 此時我才知道原來他們是新產品的玻尿酸要抓人來當實驗白老鼠 回診時還說我這些皮膚問題跟他們沒關係是因為我有蕁麻疹 我說也太巧了吧 我皮膚從來就好的要命沒有這樣的皮膚炎 怎麼自從你們幫我打完玻尿酸就變這樣了 事後他們真的很不負責任 不醫師還叫我不要在問他任何皮膚問題 連廠商也不在回應我 真的很後悔 這2個月我過的很辛苦 一直反覆過敏發熱腫臉又一直冰敷 皮膚也開始有了皮膚炎 這樣的折磨加上我本身是模特兒已經2個月因為皮膚問題都不能化妝工作了已經嚴重造成我心裡的傷害 甚至開始有了輕生的念頭 但我還是相信肯定有希望可以治好我的皮膚讓我不要這樣反覆受折磨 我知道這免費的可能沒辦法要求賠償因為有簽合約 其中合約的一項是手術可能有風險要自行承擔 可是真的就沒有任何辦法嗎 我應該怎麼作 我不一定要求償 我只希望他們要負責任正視找出可以處理我皮膚問題 我只求讓我恢復原本的樣子 我不想在受他們不穩定的玻尿酸一下腫脹冰敷消腫的折磨 希望可以幫幫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醫療法規定原則上只有教學醫院得實施人體試驗,對方可能已觸犯醫療法相關規定。

2、即便打玻尿酸為無償性質,對方仍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對方若因故意或過失導致

      您皮膚受損害,您仍可就相關醫療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向對方求償

3、除了民事損害賠償外,對方所為亦可能已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您可具狀提起告訴。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劉小姐 104-07-19 14:00

1.如果與房仲簽約時、有下頭期款多少、貸款不下來、合約無效。但跟代書簽約時、本來要押此條款、卻被房仲說沒有人押這條?這樣如果貸款下不來、可以依當初與房仲簽約依據嗎?

2.已完成用印、事先幾天告知仲介要去查看房子是否會因下雨過後、產生霉味。今天去發現窗戶都是開的(疑似有人提早過去打開窗戶通風)

代書簽的合約、賣方沒有勾選“現況交屋”、但代書有註記“完善物點交”

今去看房子、發現插座外露、廚房燈跟開關有問題、屋外牆面有壁癌。請問這算完善物點交嗎?

請問、我可以要求賣家對以上訴求進行修繕嗎?如果賣方不答應、那我可以訴求合約無效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9 21: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您所說的霉味、插座等,雖然算是瑕疵,但是都不算重大,無法解約

2、但是可以要求修繕或是減少價金。

YUKI 104-07-18 18:13

我們家是34年公寓的2樓,後面廚房有自行增建出去,4年前出租出去(合約一年),租沒幾個月後,樓上住戶亂丟煙蒂引起我們家增建屋頂起火,鄰居有打電話請消防局來滅火,火勢不大,損失就是我們家增建屋頂(石綿瓦)被消防水柱衝破一個洞,因也查不出是誰丟的而且損失不大所以我們就自行修復,一年合約到期後房客要求我們加裝鐵窗才要續約,我們就加裝了,後面他又續約二次(一年一簽),今年合約到期他要求我們買床墊給他,因我們覺得這是不合理要求所以就不跟他續約了,他就說我們不租給他,他會讓我們損失很大,交屋退押時他就說我們家廚房後面違建屋頂有失火過,所以要去告我們犯公共危險罪要讓我家後面廚房被拆掉,四年前別人亂丟煙蒂造成我家增建屋頂失火,這樣我們有犯公共危險罪嗎?他告得成嗎?

一、這個部分要看當初火災鑑定的內容而定。

二、再來要看對方是怎麼告的。

三、不用過於擔心。因為失火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當初也有消防局來處理,如果有事早就有事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8 2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提告,但亦不一定會成立之,您無須過度擔心,若對方提告,您於到警察局接受警詢或到地檢署接受檢訊時,均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陪同,並事前討論答辯策略與訴訟方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8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提告,但亦不一定會成立之,您無須過度擔心,若對方提告,您於到警察局接受警詢或到地檢署接受檢訊時,均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陪同,並事前討論答辯策略與訴訟方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現在斷論是否告得成,有言之過早,因為仍需視火場鑑定結果,以及您們設置有無疏失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my 104-07-18 15:42

律師您好:

我是社區管理中心秘書,有件事情想詢問您。

社區住戶是承租戶,他暫時搬到別地方,承租戶跟屋主合約還在合約期限,

房子承租資訊PO在591網路上,當作日租套房承租給別人做為二房東

想請問這樣有違法法律條例或公寓大廈條例嗎??

目前社區規約並沒有條文針對二房東訂規定。

煩請律師給予解答,感謝您的幫忙。謝謝您

您好:

請先與該戶區權人聯絡,由其出面處理。 房客經營日租型套房是否有取得旅館業登記證?若無,已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旅館業管理規則,主管機關得依法處以罰鍰。 房客的行為恐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違反法令之情形,但仍需判斷是否情節重大。 建議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促請期改善,若無效果再採取進一步動作。
Amy 104-07-18 15:23

律師您好:

我是社區管理中心秘書,有件事情想詢問您。

社區住戶是承租戶,他暫時搬到別地方,承租戶跟屋主合約還在合約期限,

房子承租資訊PO在591網路上,當作日租套房承租給別人做為二房東

想請問這樣有違法法律條例或公寓大廈條例嗎??

目前社區規約並沒有條文針對二房東訂規定。

煩請律師給予解答,感謝您的幫忙。謝謝您

張衞航 (張律師) 104-07-21 18:42

您好!

民法第443條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貴社區某承租戶若未與房東約定可將該房屋全部轉租,而違約租賃轉租他人,房東依法得終止租約收回房屋

本案需請房東提供租約確認有無約定同意轉租條款,若無約定,建議可由房東終止租約,不再繼續租給該房客

以上法律建議請參考,若有進一步法律服務之需求,請不吝來電事務所(02)2382-2328洽詢,謝謝。

Cynthia 104-07-18 10:34

最近家中有賣出一房屋(未購滿2年),此屋為弟弟首購,且弟弟的戶口也在此屋中。

仲介向我父母保證此屋賣出不會發生奢侈稅,並口頭承諾如有奢侈稅,他會全部承擔。但最近收到稽徵所的信件,表示此筆交易未申報奢侈稅(逃漏稅);前去稽徵所瞭解後,才知道該仲介公司的代書,在房屋買賣的合約書上,僅寫土地資訊,建物的欄位全部空白,所以政府認為此筆交易僅有土地買賣...

買賣期間因買家無力支付後面的款項,為了方便買家,因此也採那仲介建議,配合協助辦理拆遷及申請建造的手續,以利其建造新房後貸款支付。

下週要去與仲介代書溝通,想請問專業人士,這樣的狀況,我是否可以主張他們有業務過失或是未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

另外,買賣雙方有什麼樣的方式可以解除該買賣合約

在此先感謝大家的回覆。

您好:

請問您當初磋商時是否有談到房屋的賣價為何?或是有配合拆除的約定? 若買賣契約不包括房屋所有權人仍為您的弟弟,依民法第425條之1第1巷之規定,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不定期租賃關係存在。您弟弟按時繳納租金仍可以計須使用房屋座落的土地房仲已與您約定負擔特種貨物稅(奢侈稅),此部分請房仲處理。若房仲不處理,則屬債務不履行,您可依法請求。 您與房仲應該會簽訂仲介契約,請依仲介契約約定主張權利。 若有約定違約金,請依買賣契約主張違約金。 買方未給付買賣價金,您可依買賣契約付款期限、解除契約約定及民法第255條規定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解除契約;若買賣契約未約定履行期,您則須依民法第229、254條規定以存證信函律師函進行雙重催告,始能解除契約。 解除契約後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但您應歸還買方給付之價金。 解除契約後記得請房仲、配合代書去跟稅務機關處理奢侈稅、土增稅等相關稅負退還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8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可解除合約,應視契約約定雙方之解約事由是否達成,關於稅負問題,若契約有明白規定,可從契約規定著手,惟仍建議可先與仲介代書協調,降低損失,若仍欲提起訴訟,應開始著手蒐集證據,如仲介代書錄音,以利訴訟舉證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Dean 104-07-18 01:01

你好:

太太日前與二房東租了個小店面,

合約時間為一年,

目前才半年他以大房東不續他租為由,

只能租到九月,

因此我們必須結束營業

但與他提及合約書上寫的違約賠償一個月,

他卻說沒有這回事,

還傳訊要我們在三日內立即搬離,

店內生財器具哪是短時間即可撤離,

他便提出超過時間則需抵扣超時的租金及電費,

目前的損失讓我們無力在應付其他支出,

很氣不過,

訴訟又會花費很常的時間及金錢

難道法律真的是保障有錢人,跟這種無賴的東西嗎?

請問有人能協助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7-18 01:42

您好!

您有權利依約使用至租約到期,至少也可使用至九月大房東趕人為止,然後依約向二房東違約金,這是法律給您的保障。對方所提根本無理由,無需理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藍 104-07-17 21:16

事實經過:
我跟別人簽了契約合夥投資房地產(應該是委託借名-出名關係 我是出名人)
買了房以後因為觀念作法不合有些摩擦 現在朝向這個房產案子結束後就不在繼續合作了

當初契約上是寫今年底到期
內容包含借名-出名關係 分錢模式(哪些錢應由誰出 到時分錢怎麼算 保障獲利等等)


問題:
由於有摩擦沒有共識 現在雙方都不想再簽延長合約
因此想請問如果"合約過期後 是否仍有約束力?" (我認為有對方主張沒有)

我試著自己查過 是
1.因為目前案子是在此合約下成立的 即使合約已過期中止
  對此案來說 那些"哪些錢應由誰出 到時分錢怎麼算 保障獲利等等"的約束力應該仍在
  也就是如果後來有人毀約可以據此題告求償

2.此案在之前已經達成的借名-出名關係也依然存在
  例如房子依然在我名下不會因為過期就自動變成到他名下

3.差別只是過期後 就不可以再以此合約來要求建立新的借名-出名關係

那就此案子來說 是否仍應盡出名人的義務 (應配合借名人合理/必要的要求?)

想請教專家我這樣理解對不對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效力到底如何認定,仍應從您們契約之內容而定,且應釐清您們間之法律關係,若是委任關係,則任一方均得隨時終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7-20 10:19

您好:

您的理解原則上是沒錯的,因為房地的登記不會因為中止契約而自動變更,仍需透過辦理過戶登記或其他法律手段完成。但有一些權利義務勢必因為中止契約而失效,並要開始計算這段期間合夥的獲利或虧損來釐清債權債務關係,而這都要看您原本契約規定之內容而定,故如要詳細詢問,恐需要看您的簽約內容始能充分且正確判斷。

104-07-17 18:48

當日,請代辦公司代辦貸款,請代書借款,但當日卻沒有要借了,但對方卻要求我還是要付款項,14000元的手續費,還寄了存證信函給我,雖當時有簽合約,但合約上卻沒有寫沒有借錢也要付款,本人覺得不合理,試問律師該如何處置。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8 19: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對方已經完成您委託貸款服務,您恣意違約,對方還是可以要求您給付報酬

抑或您有何理由可以違約或是拒絕給付報酬?請詳述原因,以利分析。

黑糖 104-07-16 23:13

請問一下大律師 

現在遇到的問題 合約交屋日期6月30

延期交屋 原因 地板施工瑕疵

還有 沒按設計圖所標示的建材 施工

這樣我該怎麼處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7 09: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應該蒐證之後,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建商改善,倘若無法改善,或是改善後仍有瑕疵,可以要求減少價金或是要求解約

黑糖 104-07-17 09:4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應該蒐證之後,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建商改善,倘若無 ... (恕刪)

 請問一下曹律師  由於地板有瑕疵 需要重新鋪設 我可以要求全部木板一定要用新的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7 2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請求對方限期改善,若對方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尾尾 104-07-16 17:35

某些機關同事集資合夥購買當地動產,約定每人出資1/10,其餘向銀行貸款數百萬,並共推由居住當地之同仁為 [ 行政事務總負責人 ],而房屋所有權人亦為該住居於當地之同仁,結果,經過數十年,該同仁利用他合夥人之信賴,任意變更投資動產內格局,且於3年後出租時,其租金收益至今均未分配其他 合夥人,且由於其餘合夥人每每詢問債務是否清償,可否開始分配利益時,該同仁均推稱 [ 快了,快了 ],致使其他夥人不耐這幾十年來長期受蒙蔽至無法分配租金收益,最後只得以低價將自身股份讓與該同仁 ( 多數合夥人當時均已離職 ),不然就是更換電話,使其他合夥人無法與之聯繫,然見該份合夥契約,其中一條明確提及 [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同意,不得將股權轉讓與他人 ]、[ 每季須開會一次 ]、[ 每年特定期日需結算盈虧 ]、[ 合夥人會議應有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為決議 ]、[ 合約未定事項,依民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 ] 之明文約定,該同仁以低價開價,稱謂獲利哭窮云云採各個擊破,蠶食鯨吞之手法逐一吃下每位合夥股權,且未通知他合夥人,亦未經由會議表決。

請問,

1.該同仁多年來未於每年結算應分配租金利得,有無侵占竊盜疑義 ?

2.該同仁自始未提出相關定期開會討論各人出資額、貸款餘額及租金收益、租賃收益匯款 )、每期股東大會會議紀錄、房屋各樓層租賃契約、車位出租契約購屋期初貸款額、本利攤還金額、貸款年限等資料,亦未分配投資利益,對於他合夥人而言,有無侵害其債權之虞 ? 如有,究係屬侵權行為,亦或債務不履行 ?

望大律師撥冗答覆,謝謝。

您好:

依據最高法院28年滬上字第31號刑事判例:「隱名合夥人之出資,依民法第七百零二條規定,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該項合夥財產,自係屬於出名營業人,並非與隱名合夥人所共有,關於營業上收取之款項,仍由出名營業人取得所有權隱名合夥人除依法律契約之規定,就其應受返還之出資及應得之利益,對於出名營業人得行使請求權外,要非直接就營業上收取之款項當然取得所有權。縱令出名營業人將該款據為己有,並未分給隱名合夥人,究與侵占他人所有物之條件不符,自無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可言。」 另依,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刑事判決認隱名合夥之出名營業人仍有可能構成背信之情形。 依您所述,出名營業人嗣後有依民法第701條準用同法第683條但書規定,向隱名合夥人購買股份,要認定詐欺罪上可能有困難。 您可依合夥契約民法第70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分配利益,但應注意請求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 若有背信之情形當然構成侵權行為。 請準備完整資料尋求正式協助較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證明有合夥關係存在,若有合夥關係存在,則應主張債務不履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尾尾 104-07-17 09:25

 

律師你好

請教你的是你雖提出最高法院28年滬上字第31號刑事判例,但依64 年台上字第 1923 號判例卻持 [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其為金錢出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出資,均無不同 (包括動產動產) 。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執行合夥事業之合夥人為他合夥之代表,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 之法律見解,依本件合夥契約洽屬 [ 執行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這見解不是已經推翻前開判例了嗎 ?

 
此外,另有最高法院64 年台上字第 1122 號判例指明 [ 合夥關係之存在與否,應就當事人有無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客觀事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同理,至系爭動產所有人之外觀為何合夥人,在所不問。亦不應其外觀為該特定合夥人,而即認定其有該動產之全部所有權。] 這不亦是隱名合夥契約即便名義上是該 [出名營業人 ],而該合夥財產仍屬影名合夥人之意 ?
 
感謝撥冗答覆。
回覆 尾尾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請教你的是你雖提出最高法院28年滬上 ... (恕刪)

您好:

以下會有點長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923判例係指民法第667條以下的合夥契約,非民法第700以下之隱名合夥。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122號判例還是指民法第667條以下的合夥契約,非民法第700以下之隱名合夥。 請參考民法第702條規定,隱名合夥財產移轉到出名營業人名下,屬於出名營業人的財產,只是他跟其他合夥人有契約關係存在。 是以並無相互牴觸之情形。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1923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 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8 月 29 日 相關資料: 法條(6)‧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1)‧相關圖表(0) 要  旨: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其為金錢出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
出資,均無不同 (包括動產動產) 。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執行合夥
事業之合夥人為他合夥之代表,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
體公同共有
上訴人    周蘇月雲
    被上訴人  洪政德
              梁基清
              關  仕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四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六十四年上字第五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伊於六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向被上訴人洪政德購買系爭座落台北市
城中區○○段七七之四號、七七之五號建地二筆持分八分之一,及地上建物即忠孝東
路二段四四號、四六號鋼筋混凝土造樓房第四層全部,價金新台幣(下同)九十一萬
二千一百元,業已付清(內以洪政德所欠電梯價金五十四萬元抵充),被上訴人關仕
、梁基清均為洪政德之合夥人,關仕並委託洪政德出售系爭房屋,梁基清為系爭七七
之五號建地所有人,亦委託洪政德出售該號建地,除系爭七七之四號建地已由洪政德
辦畢產權過戶手續外,其餘房、地均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求為命洪政德、梁
基清連帶協辦系爭七七之五號建地持分八分之一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洪政德、
關仕連帶協辦系爭房屋所有權保存登記移轉所有權登記與上訴人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尚未付清價金,電梯係訴外人鼎廈企業公司出售與洪政德者,其
價金不能抵充本件房、地價款,被上訴人亦未允為抵充,關仕、梁基清二人與上訴人
更無就系爭房、地為買賣,尤非其買賣之連帶債務人,上訴人為本件之請求,自有未
當云云,資為抗辯。原審將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判予維持,係以上訴人就
其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執照、關仕委託書及合
(夥契)約書為證,惟查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所列當事人,祇洪政德一人為出賣人,
有買賣契約書存卷可稽,關仕、梁基清又均否認其為出賣人,應不受該買賣契約之約
束,而洪政德復非系爭房、地之所有人,自無從辦理房屋保存登記,及將房、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至上訴人主張洪政德、關仕、梁基清另有合夥關係一節,查關
仕、梁基清尚未依合夥關係履行義務,分別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洪政德,
上訴人應無從對洪政德為請求。再上訴人基於代位請求權,請求關仕、梁基清向自己
逕為給付,尤有未合。又委任關係之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
及負擔之義務,固均應移轉委任人,然此為受任人與委任人間之法律關係,上訴人
要亦不得本於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之委任關係,直接對關仕、梁基清為請求,為
其判斷之基礎。
第按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初不問其為金錢出
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出資(包括動產動產),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合夥業
務執行人合夥代理人,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本
件上訴人所稱洪政德與梁基清、關仕各有合夥關係存在,倘屬真正,而梁基清復係以
系爭土地為出資(見一審卷三八頁、三九頁合約書),該土地自應為合夥財產,系爭
房屋則為洪政德雇工建造,自亦為洪政德與關仕二人公同共有,關仕、梁基清又各陳
明曾委任洪政德出售系爭房、地(見一審卷二六頁),則洪政德之出售該房、地,顯
已得其他合夥人(即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洪政德、梁基清合約書更為訂明「甲方(
梁基清)應將該筆土地(系爭土地過戶於乙方(洪政德)所指定之客戶,不得異議
」,如謂上訴人不得本於伊與洪政德之買賣契約,而為本件之請求,即不無研求之餘
地。再若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原各僅有委任關係,而其委任關係已終了,洪政德
已將其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及負擔之義務移轉委任人,則上訴人亦非不得逕對委任
人為請求,究竟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係有合夥關係,抑係有委任關係,事實既欠
明瞭,而上訴人有無將應行先付及同時履行給付之房、地價款依約為給付,原審亦未
調查明確,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決。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
無理由。
七十八條第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百
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07、308、312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220-22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334、335、33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326、327、33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87、288、291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452-
454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667、668、679 條(19.12.26版) 民法 第 667、668、679 條(18.11.22版)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1122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 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3 日 相關資料: 法條(4)‧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1)‧相關圖表(0) 要  旨:
 (一) 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所謂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係指不依約定方法使
      用,並積極的為約定以外方法之使用者而言,如僅消極的不為使用
      ,應不在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之列。原審以上訴人不再經營瓦窯,已
      棄置不用 (按租約所定使用方法為經營磚瓦窯之用) ,為違反約定
      使用方法,所持法律上之見解,不無違誤。
 (二) 合夥關係之存在與否,應就當事人有無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客
      觀事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

上訴人              邱振乾
                        邱陳罔市
                        陳月微
                        邱茗慧
                        邱奕修
                        邱芬媛
                        邱芳媛
                        邱幸媛
                        邱奕弘
    兼右六人法定代理人  邱顯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錦堂律師
    被上訴人            林  進
                        林琴記
                        林欽益
                        游宗慰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六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七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命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坐落台北縣中和鄉○○段二八小段一二號土地,原屬陳九金
與林金容所有,各享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前經陳九金、林金容於民國三十七年九月二
日將系爭土地出租與上訴人邱振乾,約定作為磚瓦及瓦土製造工廠用地及原土採掘之
使用,每半年應付租谷九百七十台斤,以每年七月及十一月中和鄉行情換算現款繳納
。陳九金死亡後,由訴外人陳振興繼承後,將該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出賣與被上訴人游
宗慰,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一共有人林金容死亡後,由被上訴人林進、林欽
益、林琴記共同繼承,各繼承應有部分六分之一(即共繼承林金容之應有部分二分之
一),詎上訴人邱振乾在被上訴人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後,自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
日起,不付租谷,且早已不再製造磚瓦,違反原約定使用方法,將系爭土地轉租與訴
外人王明義,再由王明義轉租與邱顯祥,被上訴人曾於六十二年七月九日委請汪峻律
師函催邱振乾於十五日內付清欠租,並交還房屋,已於同月二十五日終止租約對於邱
振乾及邱顯祥以外之上訴人,係本於所有權排除無權占有情形,求為命上訴人將地上
建物及瓦窯拆除交還系爭基地,並命邱振乾自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每半年給付
租谷四百八十五台斤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本件出租人原為陳九金、林金容及陳金錄三人,未由陳金錄共同起訴,
已有未合。且林金容之繼承人,除被上訴人林進、林欽益、林琴記外,尚有妻林游味
、五女林梅及養媳林清月,其餘繼承人未在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又本件承租人為振
豐號,邱振乾僅為振豐號之合夥代表,被上訴人僅列邱振乾一人起訴,當事人適格亦
有欠缺。因承租人振豐號改為邱裕豐瓦磚廠,五十年間王明義參加股份二分之一,拆
夥後王明義徵得被上訴人同意,分得土地四分之一使用,並由被上訴人逕向王明義按
年收取地租二百四十二台斤半,上訴人邱陳罔市係邱振乾之兄嫂,與邱振乾合夥經營
振豐號,其餘上訴人均為與邱陳罔市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指為轉租等語,資為抗辯
。
原審將第一審所命上訴人拆除建物還地及命邱振乾自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給
付稻谷之判決予以維持,無非以:本件系爭土地之地號,為台北縣中和鄉○○段二八
張小段一二號,不包括同段一一號在內,該十一號土地之所有人為陳金錄,出租人陳
金錄雖未一同起訴,不生當事人適格欠缺之問題。原出租人陳九金死亡後,由陳振興
繼承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以之出賣與被上訴人游宗慰。林金容死亡後,由被上訴人
林進、林欽益、林琴記共同繼承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即各繼承六分之一,並已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繼承登記完畢,究竟有無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自無審究之必要。
依卷附土地賃借權設定契約書(以下簡稱租約)所載,承租人乙方雖書為振豐號代表
者邱振乾(見一審卷一三頁),但振豐號並未成立,已為上訴人於六十三年九月十六
日準備書狀所是認,上訴人謂其後振豐號更改為邱裕豐瓦磚廠,亦未辦理廠商登記(
見原審卷附台北縣建設局 63.11.04 北建工字二一七五號函影本),是契約當事人仍
為邱振乾,而被上訴人林進、林欽益、林琴記係繼承林金容遺產而取得系爭土地之共
有權,為公同共有性質,一切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上訴
人主張被上訴人林進收取王明義之租金,及林琴記參加欣昌化工公司為股東使用系爭
土地,縱令屬實,既未得全體共有人同意,自屬無效行為,況王明義為個人,欣昌化
工公司為法人,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至上訴人謂其僅使用系爭土地四分之一,並未立
證,以實其說。次查上訴人邱振乾租用系爭土地,不再經營瓦窯,早已棄置不用,業
經王明義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台北地院)六十三年度民執玄字第四二六一
號拆屋還地執行案內所承認,核與原定租約約定用途不同,復自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
未繳租金,為邱振乾所自認,約定租谷每年九百七十台斤,至六十三年起訴時,已逾
二期以上,以及違法轉租,被上訴人據以終止租約,自屬有據。惟租約明載押租八百
七十台斤,自應扣抵欠租,即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至五十九年九月一日一年,祇欠租一
百台斤,被上訴人於六十二年七月九日委託汪峻律師函上訴人邱振乾催繳欠租,函內
敘明欠租,不製造磚瓦,違反原約定使用方法,又轉租與王明義、邱顯祥、張亦昌居
住,請求清付欠租,並返還土地,已有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其終止租約之日,應自
上訴人不爭之六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算,並有掛號郵件收執為憑,函內所謂自收受本
函之日十五日欠租付清,不過為催繳欠租之限期,與終止租約之日無涉。被上訴人陳
明終止租約日為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即以此起算,租約終止後,雙方之租賃關係
消滅,其損害金已據被上訴人在第一審陳明自六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算,第一審就此
並未判決,而其主文諭知命上訴人邱振乾自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
,每半年給付租谷四百八十五台斤,即有未合。第一審判決所命給付租谷關於自五十
八年九月二日起,至五十九年九月一日止之八百七十台斤及自五十九年九月二日起,
至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止部分應予廢棄改判,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土地及給付租谷,係以上訴人邱振乾(承租人)積欠
地租、違反約定使用方法及違法轉租,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租約,為其起訴之原因事
實。被上訴人既主張伊等係繼受陳九金及林金容出租人之地位,與邱振乾繼續原來之
租賃關係,其終止租約,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自應由
被上訴人全體對邱振乾以意思表示為之,始為合法。惟查被上訴人於民國六十二年七
月九日委託汪峻律師,以函件通知邱振乾終止租約,僅以被上訴人林進、林琴記、林
欽益三人名義行之,被上訴人游宗慰並未參與其事(見一審卷一六頁)。此項僅由部
分出租人所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依法不生租約終止之效力。原審未見及此,竟據
以為租約業已合法終止之認定,已有未合。且承租積欠地租經出租人定期催告支付
後,承租人不為支付者,並非當然發生終止租約之效力。原審既認被上訴人所定十五
日僅為催繳欠租之期限,與終止租約之日無涉,又認終止租約日為六十二年七月二十
五日,顯無依據。又所謂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係指不依約定方法使用,並積極的為約
定以外方法之使用者而言,如僅消極的不為使用,應不在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之列。原
審以邱振乾不再經營瓦窯,已棄置不用(按租約所定使用方法為經營磚瓦窯之用),
為違反約定使用方法,所持法律上之見解,尤屬違誤。次查被上訴人主張邱振乾違法
轉租,既為上訴人所否認,依法應由被上訴人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審並未說
明其證據之所憑,率認邱振乾有違法轉租之事實,亦欠依據。再查邱振乾始終主張伊
代表振豐號向原出租人陳九金、林金容承租系爭土地,並謂該振豐號係由伊與兄嫂邱
陳罔市合夥經營,即在其於民國六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向原審提出之準備書狀,亦為相
同之陳述(見原審卷五七頁),原審竟援用上開準備書狀,謂邱振乾承認振豐號尚未
成立,自屬誤會。至合夥事業之存在與否,應就有無互約出資共同經營事業之客觀事
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原審以邱振乾所主張振豐號改組之邱
裕豐瓦磚廠未辦廠商登記,遽認租約承租人仍為邱振乾,而非代表承租,未免速斷
,復查原審認定邱振乾以外之上訴人,均有拆除地上建物返還系爭土地之義務,既未
說明其法律上之依據,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又依被上訴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
對於上訴人邱振乾為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對於邱陳罔市、陳月微則非租賃物返還請求
權並非必須合一確定,原審竟認邱陳罔市、陳月微雖未上訴,應為邱振乾、邱顯祥上
訴之效力所及,而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固非合法,至邱顯祥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
起上訴部分,該邱顯祥是否確為上訴人邱茗慧、邱奕修、邱芬媛、邱芳媛、邱幸媛及
邱奕弘之法定代理人,其一人提出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上訴人邱茗慧等六人之全體
,均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案經發回,自應由原審一併查明審認。上訴論旨,
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
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45、30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180-18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261、33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255、32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23、287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386-
390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438、667 條(19.12.26版) 民法 第 438、667 條(18.11.22版)
專業流浪漢 104-07-16 17:31

之前發文說扣留薪水的問題也經由一番協調被扣住的薪水已經匯款進來,現在又跑出一個問題出來意思是說要離職可以 之前有簽一個競業條款合約,之前是簽訂離職2年之內不可 從事同業性質的工作,現在講說要再簽一份永久不得從事這行業或者教授別人跟這行業有相關的專業跟技術,他是說我沒有違約[之前一直說有之後問老闆到底哪裡有違約一番爭論之後老闆改說沒有]因為我有說要去做別的工作以後也不會做這個工作,現在就咬這點說我自己說的那要在簽一個新的契約我是覺得都要走了為什麼還要再簽一個契約,當下我覺得我沒必要自己跑去簽一個綁住自己的約 所以我當下拒絕,之後老闆說等23號在調解清楚一點[因為我是跟他在電話中講的]  向老闆這樣所講的因為我說過所以要在另新簽那我真的就應該要簽這個約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7-16 19:20

您好!

您沒有再簽任何契約的義務;若真的要簽,則應自己承擔後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競業禁止需要具備5要件,您老闆的要求完全不合理,您可以不用簽,就算簽了契約也是無效的,不用擔心。

專業流浪漢 104-07-16 23:38

謝謝   律師大大們  感謝你們 

小韓 104-07-16 16:23
104年6月1日至桃園大同路學x電腦詢問電腦相關課程,當下業者表示他們是與政府立案配合,要求我們先填寫並留資料給政府審核是否可申請較優惠價格的補助,但當下有表示只是想先詢問課程,還沒有確定是否要上課,業者表示只是先填寫資料讓政府那邊審核是否可有優惠補助,到時候如果申請成立但因個人因素不上課也沒有關係,業者表示只先收取200元幫我們送件審核的費用,如果確定通過我們在繳交確定上課的900元報名費,且業者也有給一張電腦性向測驗要我們填寫後傳給他們,連同資料給政府那邊,當下我就簽了他們所謂的契約書感恩信用卡授權書,但是我也有在三確認只是想詢問課程為什麼還要寫到信用卡授權書,業者說我們要確定你的信用是否正常並且也要一併把這些資料給政府審核確認我們是很有意願想上這個電腦課才能申請到補助,於是我當下就寫了這些資料,在隔日6月2日就收到簡訊通知說申請的補助通過了,要我們到桃園分校排課及補繳900元報名費,過幾天有接到學x電腦小姐打電話來詢問市府確定要上課,當下只回應了還在考慮中,小姐也沒有告知當時6月1日簽的是正式契約,如果沒有要上課就要趕快到他們那邊辦理,不然超過審閱期就算是正式成立契約,當下只覺得當時只是詢問課程,也沒有繳交完整報名費、沒有回傳電腦性向測驗卷給業者,應該不會有什麼問題。 當月信用卡帳單就發現有2000元的學x電腦分期收費,所以我在6月26日就到桃園學x電腦表示我沒有要上課並要求退款,但他們卻表示已經超過審閱期契約已經正式成立,當下很錯愕覺得我既沒有回傳他們要求的電腦性向測驗也沒有繳交他們所謂的報名費,也沒有被告知其實6月1日所寫的就是正式契約,只得到他們的回應是說:你自己寫的契約都不看嗎? 但是在當時我也再三詢問了他們也沒有說明清楚,6月26日當天小姐也表示他們還要先經由公司那邊確認才能退費,所以要我等7-10天等他們電話通知再去辦理退費,所以當下小姐只給我寫了一張課程異動的申請書就叫我等他們通知在過去辦理。 等到104年7月14日依然沒有電話通知,想說也超過他們說的7-10天了,於是14日就自己打電話過期詢問怎麼都沒有消息沒有電話通知,業者才表示那你隔天再來辦理,104年7月15日我帶著當時所有文件去辦理退費,業者表示審閱期是常識而且白紙黑字寫了問我們自己為什麼不看,當時也表示只是去詢問電腦課程而且也說填寫那些資料是要給政府審核是否能夠申請補助方案,並不清楚當時所寫的就算是正式契約,覺得業者根本刻意不告知,而且口頭一直避開說明事實,覺得自身權益受損,雖然確實是寫了契約信用卡授權書沒有錯,但當時就是因為聽信業者說詞說是要給政府審核是否能用補助方式優惠價格49800元來上電腦課程,所以才寫了那些不知道是正式契約契約,業者也態度強硬表示是我們自己不看清楚,說現在不上課就是違約要付違約金,覺得很誇張根本沒有上任何課卻要背上違約金,當下想說算了賠錢了事,卻得到業者回應說因為當時契約上寫開課日是6月11日,我辦理是7月15日已經超過開課日30天所以要付24000元的違約金,覺得很委屈我根本沒有上他們任何課程卻要付24000元的違約那麼多,業者表上他們就是照合約走,但是真的覺得很不合理?我也只是被他們的說詞所以才寫了那些紙張,沒有上任何一堂的卻要付24000原的違約金,真的覺得很委屈自身權益也受損?雖然到最後業者有表示把24000元的違約換成課程給我,但那畢竟不是我希望得到的結果,我希望的只是退費,而且我覺得我在6月26日就表明沒有上課意願要退費,卻拖到超過他們所謂的開課日30日後都沒有通知,覺得業者也是刻意拖延造成違約。 我在7月15人已經簽了信用卡分期終止書,但是因為要付24000元的違約金所以還是會持續扣款至12期繳完24000元,但是覺得真的是被業者說詞呼攏了才會寫下那些契約,而且業者完全都沒有說明清楚只是咬死我們因為簽了字就必須付費而規避事實,沒有告知清楚也刻意拖延時間造成無法全額退費??我也不希望是業者所說的方式換成課程來上課,只是單純想要退費,都完全沒有上過課,就只能這樣付一半的違約金嗎?
Mia 104-07-16 10:48

您好,

事情的前後是:
(前提, 會員於2014/8/11購買, 一直使用到2014/11/10出車禍後暫時沒有去, 直到昨天7/15才又開始上健身房, 中間有八個月沒有使用)

我在去年11月的時候發生車禍, 當下有開急診室的醫師證明, 但是遲遲沒有拿去健身房, 健身房有打電話來請我拿過去或者傳真, 但一來不方便再來一直很忙沒有時間, 不過我有把那張證明拍下來line給我的健身教練, 因為我除了有購買兩年的會員之外, 還另外有購買教練課程, 他說傳照片給他教練課就可以暫停了。

 忘了過了多久後他們說要補醫師診斷證明才行, 所以後來今年三月的時候我就申請了一張, 但是又拖了兩個月才拿過去健身房時已經五月了, 當時我有帶著11月的急診室證明跟3月的醫師診斷證明, 但客服人員說只能寬限我三月底到六月底的暫停會員, 因為他們有打電話來請我提供, 但是我拖太久已經超過了"審閱期", 所以11月到3月這段期間不能辦理會員暫停延期, 那時候也就只好自己摸摸鼻子回去了, 但是一直覺得很奇怪為什麼不能延期, 直到七月我再度去健身房找了當時賣我課程的專員, 請她再幫我詢問一次看看, 當然結果也是一樣的...

我想請問的是:

1. 在當初購買的合約上並沒有明文規定需要在多少時間內提供證明文件才能辦理延期, 我也問了他們的審閱期是多久, 他們也一直講出不來, 只說公司規定之類的推辭, 請問這個部分算是合理的嗎?

2. 我並沒有想要求退費, 只是單純地想將無法運動的那些時間延後, 當然我自己沒有盡早辦理這個部分也有疏失, 在這段期間我都一直有就醫證明, 此外除了傷未痊癒之外, 剛好在那段期間醫生發現了我有皮肌炎的症狀, 是一種免疫系統錯亂其中有攻擊肌肉的情況, 暫時也不太適合上健身房, 請問這個部分是否能幫助會員的延期呢? (這個病症我只有跟我的健身教練提過, 沒有跟客服人員提到)

3. 五月我去找客服時, 有跟他提到說我在車禍發生時, 有將急診室的醫師證明傳line給我的教練, 也有給他教練的名字, 不過之前教練有跟我說過教練體系跟會員體系是兩個分開的, 他們的意思是就算我將證明傳給教練也沒有用, 必須要傳給會員的客服系統才有效用, 我自己也很後悔當時沒有做好, 這一點我可以跟他們反駁嗎?

4. 最後, 這樣的案件是否能向消保會申訴呢? 健身房那邊應該會用他們有提醒告知, 但我拖的時間太長沒有馬上提供, 不給予會員延期; 而我覺得無法信服的是, 他們的合約以及電話上口頭告知的時候, 並沒有說明審閱期的期限以及超過期限將不予受理這些規範, 這點實在讓我無法接受。

不過經過這次的事件以後真的會更加小心了! 補習班, 健身房... 這些公司實在太可怕...

感謝您耐心看完, 也謝謝您的回覆!

您好:

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條規定(會員權暫停):
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事先以書面向業者辦理暫停會員權行使
,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
(一)因出國逾二個月者,依本款辦理暫停會員權益,其期間以個月為限
(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消費者同意得於境外使用業者所提供健身
設施者,不在此限。
(二)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者
(三)因懷孕或有育養出生未逾六個月嬰兒之需要者。
(四)因服兵役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五)因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六)其他雖不符合前列各款事由,但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致無法使用
健身設備者。
前項情形消費者應檢附各款事由相關證明或釋明文件

您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中心聯絡

網址:http://www.cpc.ey.gov.tw/

或撥打全國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由專人為您服務

sophie 104-07-16 10:16

您好,

本人於三年多前購置預售屋,如今已到交屋程序,為目前屋況仍有瑕疵(地磚空心、屋梁裂痕),本人希望建商修繕,但建商不允,還惡言相向,叫本人退屋,走法律解決。本人並不想退屋,因此目前已決定循法律途徑,然本人已將出國常住,無法親臨處理,預備將所有房屋事務委託父親全權處理(包含交屋、官司)。請問撰寫委託書後,是否需要再經過公證?而委託書內容又需留意哪些細結呢?

 

另外,在預售屋興建過程中,建商曾拿我的合約去改,當時雖然是我父親將合約拿到售屋中心,但建商未經父親同意便自行畫掉合約上的”求償條款”。我在日發現,曾多次向建商反應,建商均置之不理。目前合約上所有簽名蓋章處均顯示公司章、本人章及父親章(代理人)三枚,唯被畫掉之求償條款僅蓋公司章及父親章,請問在這種情形下,這條求償條款是否依然有效?

 

謝謝您的答覆!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房屋有瑕疵,您可以向建商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建議從現在開始所有與建商間之訊息往來儘量以存證信函方式為之,以利將來訴訟中舉證。 依您個案情形,交給父親的委託書不需公證。 您父親拿契約去給建商增刪之行為效力是否及於您本人,關鍵在於代理權之有無,法院會依據事實認定之。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要看契約具體狀況才能夠判斷

因為沒有看到契約本身無法確定狀況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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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6 10: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委託書只需要記載委託人、受託人、委託事項即可。

2、對方擅自修改契約,並不能拘束我方。

3、此類案件煩雜,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且會涉及時效,契約內容等問題,應小心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6 21: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若建商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6 21: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若建商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大羊 104-07-15 21:54

各位好,小弟目前加盟某餐飲業已將近4年,近期因生意不佳,無法持續經營下去,只好尋求企業主協助。

但是,企業主只給我兩個字"加油"之後,就不予理會....依照合約,店不開不行,物料不跟公司叫不行(不得私自外購),一個月須營業滿8小時,公司物料本來採用貨到後15日付款,自從我與公司提出可能無法繼續經營之後,公司就針對我的店改用貨到付款方式...現在,變成整個惡性循環。也把相關入不敷出資料寄給公司審核,但是,只要我打電話到公司,就只讓公司的法務與我聯繫,與他聯繫了將近2個月,他的內容只有:1.董事長希望你繼續加油。2.如果要提前解約,公司將會對你提告求償違約金。

現在我已經到了無法跟銀行借錢的地步了,真的山窮水盡無法經營下去,公司卻不理會(董事長在簽約時,我有詢問過相關生意不佳,提前解約相關事宜,他有口頭答應我...現在卻完全不與我接觸),只跟我說"提前解約就等被告"....請問,這種狀況,有辦法可以救命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5 23: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契約似有顯失公平,可以嘗試解約之後,待對方提告之後,請求法院減少違約金。

2、建議可以備妥契約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之後,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要看具體契約內容

有無辦法及早脫身

要完全不賠錢恐怕是很難

要看如何能減少傷害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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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 104-07-14 23:30

我在102年8月加入世界健身中心

去年因為工作上的關係有半年多的時間沒去健身房

所以想把健身房解約  

我想詢問的是 雖然合約上有註明

會員不管有沒有來健身 還是會繳一個月該繳的會費

我想問這個部份有沒有辦法 退沒有去使用那幾個月的會費?

您好:

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條規定,您不符合解契約之要件,您僅得依第7條規定辦理終止契約,並請求退還尚未使用部分之費用

SIMI 104-07-13 01:34

我簽訂一份開口合約.內容很簡單1承包須含修飾  2點工 可請領不到款項又被公司提告未修飾.就公司一在辯稱點工跟承包是一樣的..

要把事後修飾的金額全要我負責.有修飾的部份幾乎屬於點工ㄉ.現在訴訟中.該如何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3 08: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有的契約關係都必須先回歸契約的約定,無法單憑您的這樣幾句話就給予有意義的建議,且雙方履約過程如何進行等都可能會互相影響,請詳述。

2、建議應該備妥契約書及對方狀紙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協助答辯為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回歸您們當時之約定而定,必要時可以聲請傳喚證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的說法比較不準確,建議提供較具體的事實供判斷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像是契約書),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已在訴訟中, 委任律師出庭訴訟, 對當事人會比較能夠爭取較有利之判定.

Jing 104-07-12 12:52

我接了一個設計case,而那位朋友跟我在line通訊軟體上都談妥好各項設計價錢以及總金額,作品完成後也當面交給他,基於朋友所以沒有簽任何合約條款,他卻事後傳訊息跟我說因為作品上完整度不夠不願意支付原來的設計費用,請問這種狀況有辦法申訴嗎?他還說理當可以退貨不用付款?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2 13: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回歸一個問題,該產品是否完成,倘若完成,對方必須付款,相關的對話紀錄可以作為佐證。倘若未完成,必須審酌未完成之程度、是否能夠改善、倘若無法改善,該產品之現有價值為何等,才有辦法判斷法律關係。

Jing你好:

承攬合約並非一定要白紙黑字的書面,若你們之間在line上的對話足以證明雙方在承攬上的約定(包含金額、事項等),在工作完成後仍可依約向對方請求給付報酬

以上供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2 23: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Jen 104-07-11 01:24

請問律師~

我3個月前去委託一間徵信社幫忙處理事情,

隨後與徵信社相約到他們公司並與受任人約隔日先付15000元,

當時與受任人說等再給第二筆金額15000時,他們才會採取行動,

當時受任人也說好,並與受任人簽約,

但我後來因為工作忙碌,徵信的事就先擱一旁,

這3個月來中間有約他出來談過一次,

但這幾天想說徵信的事想做個處理,

於是打給那位受任人,詢問費用的事,

但對方跟我說他已經派人去高雄調查,

我跟他說他去調查結果也沒有告知我~

我完全不知道他有去調查,

也不知道他處理了甚麼,

因為我在高雄加入一間直銷公司,

當時想委託他與直銷公司簽切結書,

所以才委託他幫忙,

請問律師~

當初以為對方會等我再付第二筆錢的時候才會行動~

結果他說他已經去做了~

但是我根本不知道他去做了甚麼~

甚麼資料跟證據都沒有~

我現在想撤案,

委託書上也沒有寫關於違約的退費比例,

只有當時付款的收據,

對方直說要照合約走,

他說這筆錢只能處理當時談的案子,

不能處理別的,

若要改處理別的要另外收費,

我該怎麼辦~

這筆錢我該怎麼要回~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1 19: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約定必須給付第二筆款項才進行徵信,則對方在未受我方指示或是給付第二筆款項之前就進行的事務處理,我方可以拒絕付款。

2、可以向各地消保官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專業流浪漢 104-07-10 23:20

律師你好!   我是上次 因為氣胸問題 合約還沒到想離職   來這邊發
問的網友   因為 上次跟老闆談過之後  他是先讓我這段時間先休養[
從告知她到23號這段時間] 之後再考慮要不要再繼續做  但是現在有一
個問題 我們是10號發薪 今天10號了 打過去問薪水沒入帳結果說因為 
我現在要考慮要不要離職  等23號談完連同7月份的薪水[7月份只做幾
天爾已] 一併入帳給我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還有他有提到說啥因
為 我們有簽約  每個月薪水裡面有包含簽約金一個月6千   那些之後
都要扣回來   我是不知道他是說我做4個月了所以又扣回2萬4還是   
一個月6千簽一年所以是7萬2  的金額但是我覺得這樣  太奇怪了拉    
 合約上面 只有寫無重大正當理由中途離者須付甲方十萬元   現在冒
出來一個簽約金6千  合約上面只有       
工資:工資按月全額支付甲方每月給乙方薪資XXX元[含本薪 簽約金 交
通津貼 後面不詳贅述XXXXX     他就只有這條裡面有提到簽約金      
也沒寫說離開 要還一個月6千簽約金  那這樣根本就算有重大正當理由
離開還是要賠錢那這樣合約是不是只有隊老闆有利....

專業流浪漢 104-07-11 14:44

再補充一下  老闆說的 等7月23號談完 看去留 再把薪資匯給我  是8月10號  才要匯這樣我真的覺得太久了  然後我現在上網查有關簽約金的問題    我看人家所說的簽約金 是在簽約當時 直接給你一筆金額[維基百科上面有說也有人稱之為訂金]   的錢叫簽約金    當時簽約也沒有先給我任何的錢  那我現在因傷考慮不做這工作 這樣要我退回簽約金  我根本就沒有先拿到一筆錢要怎樣退回這筆簽約金,合約上面也沒有這條變成都是老闆口頭在講     爾且要是之後變成說 是要退還之前做的4個月的簽約金 這樣我也覺得不合理  那4個月 我也是有在幫公司 做事情 有替他工作賺錢 那4個月的薪水我覺得本來就是我自己應該拿到我用我的勞力換取來的  如果之後 跟我說 是要退還這4個月的簽約金那我該怎麼辦  一個月6千的話   4個月 2萬4 對我來說也很多  我不甘心辛苦錢就這樣做白工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1 19: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自願離職之後,不論是薪資給付時間、或是數額,都不可以受到影響,否則都算是無法扣薪,可以向各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專業流浪漢 104-07-12 13:08

謝謝 律師 

banin 104-07-08 12:38

您好

想請問一下目前經由外勞仲介公司聘雇幫傭,但幫傭以家裡有事為由要回印尼。

我們想再請仲介公司幫忙申請遞補, 但他們卻要和我們再加收費用

我們和仲介公司所簽訂的合約載明:他們要協助我們辦理外國人之離境,遞補,展延及管理事宜。

但他們現在說那只是列出來可以服務的項目,並沒有說不用收錢,所以收錢的部份是以公司規定的。

OS: 但也沒有說要加收費用呀。

此點的確是合約上不明確的地方!

請問關於此項合約,要如何和仲介公司談判?或是我們可以怎麼做才能談到對我們最有利的結果,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8 13: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本文認為應該屬於遞補的服務範圍。

費用的部分既然沒有約定要加收,則不應該加價,可以向各地就業服務站檢舉

因為沒有看到您實際簽定的合約內容, 無法確認如何確保您的權益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banin 104-07-08 14:27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因為沒有看到您實際簽定的合約內容, 無法確認如何確保您的權益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 ... (恕刪)

律師, 您好:

我已經將合約內容以Email的方式郵寄到您在這邊所登錄的gmail信箱.

再麻煩您查收, 謝謝!

banin,您好:

行政院有公布「雇主委任跨國人力仲介招募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外國人契約」範本,其中第二條服務項目第六款即包含「乙方協助甲方辦理外國人之離境、遞補、展延及管理事宜」,服務費用則規定在第三條二款,如果您的契約是使用上開範本,原則上仲介公司協助雇主辦理外勞之離境、遞補已經包含在服務費用內,不得另外收費。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屬民事糾紛,仍須訴訟解決。 如果您的契約不是使用上開範本,會影響評鑑,建議可向仲介公司之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仲介科(02)89956000」申訴,尋求訴訟外解決途徑。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行政機關裁處、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結果為準。

 

阿義 104-07-07 15:46

我於3月中委託網站設計公司設計網站,總金額是70000,並已付了訂金35000,對方說4月底5月初可交件,但到了今天7/7還是無法交件,但回去看了合約卻沒有登載交件日期,以及未能如期交件的補償措施

想請問在現在的情況下,有沒有任何的辦法可以捍衛自己的權益,畢竟他延遲得越久,我就無法開業。謝謝抽空回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對方表明5月初即可交件,卻至7月仍未交件,您可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應如期交件,若對方仍未交件,對方應負遲延責任,您可請求對方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要先發函催告並定期交付

他沒有於該期限內交付才有遲延問題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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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 104-07-06 18:02
請問大家~ 當初有找認識的設計師(個人工作室),也說好一筆設計費,但都沒說明到那個階段需付費,也沒簽任何合約,因為不懂,但設計師也沒說明,總共討論四次(前2次討論只有想法及概念(因還沒交屋),後2次討論已有平面設計圖在討論(已交屋有去丈量大小),但還是想多比較,臨時向設計師喊暫停,尚未討論完畢,他卻要我付當初說好的設計費,這樣合理嗎?我需全額付費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沒有白紙黑字,所以對方若要請求,其舉證上應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6 2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對方之請求,您可不予理會亦不予回應之,待對方提起訴訟請求時,再視對方證據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6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對方之請求,您可不予理會亦不予回應之,待對方提起訴訟請求時,再視對方證據而定。

EASON 104-07-05 19:53

律師先生 你好:

我妹妹(21歲)於5月到學承電腦,被業務人員慫恿欠下一個電腦學期課程,費用108000元,並要求以24期每期4500元分期繳納(現金非貸款),至今(07/05),他因為覺得課程不符合當初業務說的那麼符合預期,及費用太高無法繳納,因此想辦理退掉課程,但致電去學承電腦,他們表示必須支付違約金50400元,才可以終止合約,想請問這樣的退費方式是合理嗎?我們必須繳納嗎? 是否可以不請他們退費已繳納的款項,只要取消課程就好了呢?

我妹妹現在因為這件事情,精神狀況非常不穩定,想請貴律師指導我們該怎麼做?

PS: 我妹妹表示他不知道當初合約有審閱期的規定,另外對方業務表示,如果12期繳納不出來他們可以協商改繳8~10期(這是否表示這跟欠銀行錢事無關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直接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便獲得較快速之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中 104-07-04 22:54

今年初透過仲介買了一塊40坪的地,在台南市,三月底交地,當時現況說明書上有描述臨接道路為『既成巷道』

找了建築師要申請建築線時,都發局卻告知此為私設巷道。(此私設巷道有鋪柏油、水溝、路燈、路牌、還有六戶正門掛有門牌號碼,且通行了42年,但都發局以一份62年之建照上之記錄,認定為私設巷道。)

慘的這條私設巷道通過三塊地,所有權人分別是員林鎮公所、國有財產署、和一塊隔壁鄰居的。

員林鎮公所和國有財產署開出來要連接指定建築線的償金,分別是176萬和101萬,我根本負擔不起。

我和建築師去查到64年的時候,我那塊地和員林的地和那塊鄰居私人地,是由同一塊地分割出來的,不知道是否可以依據民法789條,無償取得通行權?

國有財產局的地是否是同一塊地分割的,這個我還要找建築師查一下,資料老舊又經過土地重測,很難查。

但是問題是,假使我依民法789條無償取得通行權之後,就可以蓋房子了嗎?似乎還需要什麼條件?不然國有財產局『通行權同意書』和『指定建築線同意書』的償金價格就不會差那麼多(大概差四倍)

如果是一般私人地,取得袋地通行權之後,到底還需要什麼條件才可以蓋房子呢?

還是我有其他更好的辦法來解決現在沒辦法建房的問題呢?

當然回頭找賣家解除合約可能是最直接的辦法,但是我也是看了很久才找到那塊地,能建房子當然是最好的。解除合約是最後不得已的時候的路。

 

有沒有前輩或專家可以幫忙一下的? 萬分感謝。

 

阿中 104-07-05 23:21

又查了一些資料 發現這個問題似乎並沒有有十足把握的解決方式

所以我可能決定找賣方處理了 給他三條路選:

1. 取消交易

2. 將交易金額減半(袋地行情)

3. 簽合約賠償我所有照規定計算的通行權補償金。

只是聽某位律師?,如果是要取消交易的話,一定要經過法院判決才可以,不然就會有奢侈稅的問題?(等於是買地又賣回給他?) 要提告的話又要在六個月內提告? (他說民法88條)

合約是1/30簽的,交地是3/27,那我提告的期限應該在7/30還是9/27呢? 這個是否要請律師才能提告? 還是我自己去法院填表格就可以了?

 慘的是賣方目前人在大陸,要一個月才會回台灣,不知道是要等還是要直接告下去還是怎麼處理比較好?

 

牛排 104-07-03 19:26

請問

要派單位與人力公司簽約

之中一位人力公司之派遣員工,104/6/8-6/19都有在要派單位工作

6/19要派單位結束與人力公司短期要工

結束當日,派遣員工與要派單位要求,6/20-23端午連假三日期間(已跟派遣公司請假)

要求在要派單位打工三日

打工第三天6/23 同公司同事來接送,並帶相機 拍照舉證

6/25隨即收到調解委員會信函,要求調解,並賠償10萬元

 

關於簽訂契約條文:要派單位不得擅自錄用目前服務於人力公司,或於離職半年之員工,若違反須賠償十萬元整。

 

1.若契約只有雙方簽名與簽約日期(為103/5/28),合約並未明訂履約期限,請問此契約是否生效??
2.若人力公司派遣員工於休假期間私自要求至要派公司打工,要派單位任用該名員工打工三日,是否違反契約內條款須賠償十萬元??

3.關於合約條款中「要派單位不得擅自錄用目前服務於人力公司,或於離職半年之員工」,請教「利用休假期間打工=錄用」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3 22: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契約條款有解釋空間,不過應該就整份合約去作審閱。(就您所述的狀況,本文認為並沒有違約)

2、寄給廠商的文件、內容為何?倘若涉及商譽毀損,則已經侵害名譽,可以提起民刑事訴訟

牛排 104-07-03 22:5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契約條款有解釋空間,不過應該就整份合約去作審 ... (恕刪)

 

律師不好意思,與當事人深入了解後

內容有更正過

懇請協助

謝謝


Hsuan 104-07-03 15:36

各位律師好,不曉得如何分類這個問題,還請海涵。

小妹家的工廠兩年前接到一件修復商品的案子,因為業主是透過我們熟識的賣家介紹而來,加上金額很小,所以沒有簽合約,只有e-mail往來,但在完成修復後業主卻以諸多理由推託不付款不取貨(ex:還沒找到擺放的場地、希望我們的物流車再幫忙運送其他商品才願意匯款blablabla)

因為實在沒辦法繼續讓商品佔據工廠空間(已經放兩年了...),想詢問「若我們給予對方最後通牒未果後,直接處理掉商品」這樣會犯法嗎?

感謝律師撥冗回覆!

一、不建議你直接處理掉這個物品,對方應該會告刑事

二、有的人是故意不拿貨的,就等著你丟掉它,除非你一開始的時候有寫清楚你可以直接丟掉,不然千萬別這樣做。

三、對方積欠費用部分可以考慮做支付命令或起訴以取得執行名義。

四、取得執行名義後再聲請強制執行這個東西,就可以合法處理掉。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小徐 104-07-03 12:42

與設計師簽完約後,設計師說另有事情,交由施工單位負責,會請人監工
施工中期,發現與設計師談好的內容與施工單位說的內容不符
拿出與設計師簽定之合約內容給施工負責人看,他卻說只負責他與設計師談好的內容(我不知道他們是否有簽合約),沒有的要我們自己找設計師處理
目前聯絡不上該設計師,不接電話(只有手機,沒有地址)
請問該如何處理為好
我該怎麼告設計師?目前施工到一半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3 13: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盡快寄發存證信函給該工程師,要求其出面處理施工與約定不符的問題,倘若仍拒絕處理,則可以解除契約

2、另外,應該先行就施工的狀況進行拍照、錄影留證,以備將來訴訟之需。

3、依法解約之後,可以提告損害賠償,倘若對方有惡意欺瞞,還可能涉及詐欺罪。

有簽訂書面契約嗎? 契約內是否有載明施工範圍、工法、建材等? 這部分設計師涉及不完全給付問題,可請求修改、賠償、甚至是解約,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限期出面處理,如對方仍未出面,就必須起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一、要具體的看你不滿意的內容是什麼再來決定你要怎麼處理。

二、承攬案件,對方有權利請求先修補,這個部分如果有催告對方修補的話要先留證據下來。

三、沒有一定要打官司,如果協議或調解就可以處理的,還是協議或調解就好了。

四、宜先查一些相關糾紛的判決,先了解類似糾紛勝訴的要素是什麼,證據是什麼,你目前的階段要多花點心思去搜證。

五、我查一個判決見解摘要給你參考吧「是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而已(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814號判決要旨參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3 19:18

您好,建議您將相關契約律師研究,以釐清接下來之法律程序。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3 19: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設計師違約之情形,可彙整設計師違約之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對設計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藍色無解 104-07-02 21:04

您好,我經營室內設計公司,未設立公司之前與告訴人簽訂裝潢合約,已經依約完成工程,但告訴人告我違反公司法第19條,詐欺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得到判決分別為拘役一個月,不起訴處分和無罪.但是告訴人上訴要求併案,說我報價單上有列稅金,並告訴他我是合法公司還有乙級執照,說我使用詐術陷他錯誤判斷才跟我簽約.檢察官認為我根本沒辦法開發票,還用稅金當議價籌碼,就是詐欺詐欺未遂.我承認違反公司法,但整個洽談過程雙方都沒有提到是否是公司也沒提到執照(他女朋友還做偽證說我有說過,但我沒證據),他是朋友介紹,是信任朋友才跟我簽約的,況且我所有工程都虧本做完了.現在我公司登記好了,逃漏稅部分也補繳了.我的疑問是:1.用沒設立的公司名義簽約,只要在報價單上列出稅金一項,就算沒收取稅金,也算詐欺詐欺未遂嗎?2.併案之後,檢察官說是一行為數罪,所以是不是我承認公司法的部分就算有罪?連詐欺都成立了?3.如果民事無法達成和解,對刑事有影響嗎?我有可能被關嗎?拜託各位解惑,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會構成詐欺仍有疑義,且是否屬於同一事實也應可以主張,當然是否和解,則可能會影響日後刑度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2 22: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說的無罪、拘役1個月跟不起訴處分是不同的程序,目前的程序到哪邊了?

2、詐欺的部分,有將稅金的部分列在裡面的原因為何?此部份還是可以主張為罪抗辯,但是要主張沒有詐欺行為還是沒有詐欺故意,必須看到證物才有辦法判斷。

3、您的案子相對來說比較輕,倘若沒有前科,原則上不會入監服刑,不過還是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為佳,公司也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3 19: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就您有無詐欺之犯罪故意及詐欺之犯罪行為,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3 19: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就您有無詐欺之犯罪故意及詐欺之犯罪行為,加以爭執之。

Mimi 104-07-02 02:16

母親早逝,父親直到三年前病逝都未再娶。父親共育有二子二女。

父親有請律師留下見證遺囑遺囑中指定兒女四人均分他留下的一筆土地(含建物),我們兄弟姊妹也已遵從遺囑完成繼承登記。而父親生前已將此房屋出租,在我們繼承後因不急著賣,就繼續租給原來的房客,並以大姊為代表,在合約到期後與房客重新締約,匯款至她的帳戶,她再每月把錢分給我們。

本也相安無事,但約半年前,二哥三哥突然召集我們兄弟姊妹四人,說從伯父那邊拿到另一份新的遺囑(日期較前述遺囑更接近父親的死亡日期),此遺囑是父親親筆書寫蓋印,並沒有見證人蓋章(伯父證實是父親親自囑託,且大姊和我認得父親筆跡與印章,應非偽造)。遺囑中沒有提及財產分配,只交代了若父親死後房屋仍繼續出租房租給兩個兒子均分。

因此二哥三哥主張,大姊和我應將已分得的各1/4房租拿出來還給他們二位,但是大姊和我當然不願將已經收到囊裡的錢再拿出來,所以雙方鬧得有點僵。

小妹請教駐站的律師們,於法律上,究竟是兄長們的要求是否為對?若是兄長們就此事提起訴訟,大姊和我有贏的機會嗎?在此先感謝律師們願意解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原則上民法規定遺囑前後抵觸時,效力以後遺囑為主,不過您父親後面所為之

   自書遺囑必須要符合一定要件才有效,並非筆跡是您父親所寫就一定有效,這

    部分可能您要持該份遺囑委請律師細看之下才可判斷。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Mimi 104-07-03 03:01
回覆 林裕智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現若假設該自書遺囑符合一切要件,那麼大姊和我就必須歸還房租給二位兄長嗎?

還是因為土地建物已經分配完成,租金收入已屬各持分人之權利?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若建物已辦理分別登記,您可以共有人之地位主張享有租金之使用收益。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