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 您好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後來去偵查庭時 對方也答應說要賠償1萬4的金額
並簽下和解書 (和解書上有加註說賠償後才同意和解)
後來約定日期到了 對方卻一直避不見面
於是我就向檢察官申議 檢察官也說會偵查
結果剛才接到不起訴的信件
原因如下
1.車禍當下 兩車已移動
(我有受傷情況下 對方獨自把車給移動了 破壞現場 這應該犯法了吧)
2.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10月8日兩次通知都沒到場
(我在9月份搬家 並有到地檢署書狀陳報 後來傳票也都寄到新地址
但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通知書並未寄到 故此沒有接到通知)
3.告訴人並未提供相關診斷證明書
(2次開偵查庭 我都有跟檢察官說有帶診斷證明書 以及車輛維修單
但檢察官並沒有請我出示 而是告訴被告 被害人有診斷證明 請與被害人進行和解)
4.現場並為查得目擊證人
(檢察官2次開庭 都沒問我有無目擊證人 但我有目擊證人的電話
對方也答應說可出庭作證)
我如果想申請再議的話 書狀內容應該怎麼寫呢?
另外 原本對方有答應賠償1萬4千元的維修金(有簽和解書)
可是最後卻賴著不還
我如果要討回這筆金額的話 又該怎麼做呢?
非常感謝律師的回答~


律師 您好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在去年二月時 在巷子與一輛貨車發生擦撞
後來去偵查庭時 對方也答應說要賠償1萬4的金額
並簽下和解書 (和解書上有加註說賠償後才同意和解)
後來約定日期到了 對方卻一直避不見面
於是我就向檢察官申議 檢察官也說會偵查
結果剛才接到不起訴的信件
原因如下
1.車禍當下 兩車已移動
(我有受傷情況下 對方獨自把車給移動了 破壞現場 這應該犯法了吧)
2.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10月8日兩次通知都沒到場
(我在9月份搬家 並有到地檢署書狀陳報 後來傳票也都寄到新地址
但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通知書並未寄到 故此沒有接到通知)
3.告訴人並未提供相關診斷證明書
(2次開偵查庭 我都有跟檢察官說有帶診斷證明書 以及車輛維修單
但檢察官並沒有請我出示 而是告訴被告 被害人有診斷證明 請與被害人進行和解)
4.現場並為查得目擊證人
(檢察官2次開庭 都沒問我有無目擊證人 但我有目擊證人的電話
對方也答應說可出庭作證)
我如果想申請再議的話 書狀內容應該怎麼寫呢?
另外 原本對方有答應賠償1萬4千元的維修金(有簽和解書)
可是最後卻賴著不還
我如果要討回這筆金額的話 又該怎麼做呢?
非常感謝律師大人的回答~

昨日有各住戶來管理室,他說有一封很重要的掛號信一直沒收到,他那封掛號信是他家人從北部寄的,他有打電話問過郵局,郵局說那封信已經送到我管理室了,而且也已經”簽收”了。所以我回想起那天,我沒有和郵差點交數量就”簽收”,而我也沒收到那名住戶的掛號信。
那信件裡面是住戶捐款給寺廟的收據(不是發票),總共130萬,是住戶要抵稅用的,如果沒有那些收據,他們就要多繳90萬的稅金。
我同事有問過認識的會計師,會計師說遺失的收據只要存根聯的影本,然後蓋上廟方的大小章與正本相符,也是可以向國稅局報稅的。
但現在問題是,廟方不願配合解決,住戶堅持我要找到正本,但是正本已經找不到了,住戶說要我賠償90萬。
如果我與住戶簽寫切結書,說我願意負擔損失,以法律而言,這樣我需要付90萬嗎?
我目前想到方法是,如果對方要告我賠償,我便請他拿出捐獻的數據資料,到最後還是要查到廟方的會計,這樣我還需要賠90萬嗎?
或者有其他更好的解決方法?
我只有低低薪水2萬塊,根本就負擔不起。
###############
感謝曹律師的回覆
2/11將在區公所進行調解,公司要我簽下一份切結書,內容如下:
本人xxx因各人疏失造成掛信件遺失,本人同意無條件配合公司處理有關本案件之法律程序
請問這個法律程序包含要我全額負責?
我簽了這份切結書會有什麼問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處理調解事宜,為您談判與對方協調之,列出相關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失,若對方不願與您協調,可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無當場調解成立,則之後當然仍可以再變更,但本件應無法請求精神撫慰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初步交通研判結果如下
對方 未發現肇事原因
我知道這樣的話我要負全責
對方受點輕傷 並無大礙 並有強制險給付
http://ppt.cc/S7i4
http://ppt.cc/Doj5
http://ppt.cc/vBYZ
http://ppt.cc/22R4
http://ppt.cc/1q-S 車頭燈部分
http://ppt.cc/0q4H
http://ppt.cc/WBBL 不知道這哪裡部分的損傷
http://ppt.cc/57gP
對方機車的里程表
http://ppt.cc/iAr3
估價單
http://ppt.cc/Mhld
所想問的就是
對方車身烤漆是屬於特殊改車部分
案發之前並沒有去驗車 所以是不合格的狀態
所以這樣我是不是就只需要賠償他原廠車況的價錢就可以了?
所以想在請法院審判結果
我想問的是
可不可以就讓法院去審定我該負責的賠償金額是多少?
估算單上的金額是14300元
但這部分的金額就只是對方去自己認識的車行去估價
我並沒有當場同行 所以我覺得有失公平性
所以就想讓法院去審定所該負責的金額是多少
想請問我這樣的做法是不是正確的
如果不是,我又該怎麼做呢?
謝謝


車輛損壞修復的部份,另外要考慮到折舊,就算是全新的零件,也不能用全新的零件價格計算。另估價單只是估價,真正支出的依據是收據或發票,此可要求對方提出。


律師您好!如題~!
本棟樓高12樓,原12樓住戶於頂樓磚砌花台分別於女兒牆邊及兩處通通管道口上方,多年前曾因別梯住戶於該處種植造成滲漏,而今又有人種植並造成滲水及壁癌,原洽詢鄰長協調,方知這些植物為鄰長老公所種植,而12樓住戶加裝已多年有壁癌狀況,且不想再維修了,故轉向里長尋求協調, 但似乎晚一步,目前的說詞均說 這不是 花台造成的, 鄰長老公只是順風種植的, 而他們 也都是大樓管委會成員
我想問的是
1.頂樓花台 能否訴請拆除及恢復原狀並做好防水措施
2.若他們 最後 推為 建築物老舊 管道為公共措施 那我家中已拆卸抓漏的天花板及斑駁的壁癌 能否訴請 賠償 , 對象是管委會或是 12樓
3. 種植花草的 人員 在此事件中 完全沒事 ?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頂樓花台 能否訴請拆除及恢復原狀並做好防水措施
頂樓為共有部分,若未取得約定專用,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若他們 最後 推為 建築物老舊 管道為公共措施 那我家中已拆卸抓漏的天花板及斑駁的壁癌 能否訴請 賠償 , 對象是管委會或是 12樓
該部分可能必須鑑定,確定規則原因,鑑定單位通常為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鑑定費用高,您應考慮之。
3. 種植花草的 人員 在此事件中 完全沒事 ?
若經鑑定後為對方之責任,可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須有相關證據資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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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兩位律師的回答,感謝^^
我有問我朋友說當下為什麼要說出那句「他是我表妹,我幫他代PO的。」
我朋友回答我,他是以[老闆下達命令,員工配合執行]的想法下說出的。
之後我朋友說我那一句(因為他雇主 要求他跟買方說他是雇主是他表妹)這一句用字不當,所以我重新敘述。
雇主用通訊軟體傳訊息給我朋友,說買家想打電話給我朋友,(雇主有先跟買家說我朋友是他的家人。)請我朋友等一下跟買家說:「他(雇主)是家人,我幫他代PO的,可以嗎?」我朋友同意後,等接到買家詢問電話,就跟買家說:「XXX是我的表妹(家人),我幫他PO的。」
------
另外補充一些,發現雇主是詐騙後的事情。
1.朋友完全不知道雇主(詐騙)與買家的對話與交易過程,金額也沒有經過朋友的戶頭與手上。 朋友主動聯繫買家,告知彼此都被騙了,有詢問是否備案?而買家一開始不打算備案,只想能拿回損失的金額;朋友一開始也打算認賠,畢竟詐騙是藉著朋友騙取到買家的金錢。
2.朋友詢問165,165建議報警處理,才跟買家聯絡碰面時間地點,帶齊彼此的資料報警。(1/17傍晚進行筆錄)
3.做完筆錄後,1/19朋友收到買家詢問朋友為何配合說謊。朋友PO出雇主與他的那段對話給買家看。買家說有在懷疑是詐騙,為何要圓謊?朋友回當下真的不知情。買家又說:「哪有老闆閃躲問題,要員工幫忙說謊的。一看就是有問題阿!」朋友很無奈跟買家說:「不知道你向他(詐騙)問問題時,他有閃躲;你沒跟我說,我根本不知道。」然後買家又有傳幾則訊息,我朋友就沒有回答了。PS-1/16號晚上,我朋友才從買家的通訊軟體的相簿中看到買家與詐騙的對話內容。
4.當初朋友用通訊軟體面試時,雇主有說要履歷表跟匯薪水用的帳戶。朋友有傳郵局的局號帳號給雇主。事情發生後,朋友怕被栽贓的更慘,詢問從警察退休的姨丈是否可以消戶保障自己,朋友姨丈先訓斥朋友後,才說可以去消戶,以防被詐騙二度栽贓。
再麻煩各位律師抽空給予意見了。((鞠躬


律師先生小姐你們好
幾天前我的機車停放在路邊停車格內,晚上停車位置附近發生車禍,我的機車遭到波及損壞無法使用,當時我人已回家不在現場,是之後要牽車時才發現,之後有去交通隊做相關紀錄。
交通隊所敘述車禍之經過:
一台汽車超速過馬路(南北向)時,前方路口有一台機車未待轉直接違規迴轉(東西向),汽車閃避緊急煞車時與該機車發生車禍,汽車壓過機車後仍持續前進撞到停在路邊的幾輛機車(汽車煞車痕長達60公尺),我的機車正好停在第一格首當其衝;車禍的雙方都沒有酒駕,機車傷者僅擦傷,目前還在釐清責任歸屬。
交通隊說這件雙方都有違規,我的賠償比較麻煩,他們都認為是對方的錯,之後可能還要進入調解階段,想要早點正常用車最快就是自認倒楣花錢修車。
事後我請當初買車的車行載回去估價,修車師傅全部看過後說這一、兩萬跑不掉,目前車子暫放在車行還沒開始修車,我的朋友是覺得應該向汽車車主求償,之後多少錢的負擔再由他們自己協調。
因為沒有經驗,所以聯絡肇事車主前想先諮詢一下律師的專業意見:
1.我應該向誰求償?
2.如果對方(或雙方)都推責任不想賠償的話,之後我有哪些其他法律途徑可以運用?
感謝你們的協助。


因為使用交友程式跟網友對話帶有性騷擾+恐嚇言語,對方有提出恐嚇罪告訴,昨天警方通知到警局已經做完筆錄,當時做筆錄想法是開庭判決一定是成立的,所以做筆錄時也全數承認經過,只是希望開庭向被害人道歉不打算請辯護人,昨天也跟被害人通話過對方態度依然強硬,我只是希望透過道歉或到派出所聊聊經過立和解書能夠輕判或是緩刑,所以後來打算想拿出自保的有利證據,因為當時對方給警方的對話紀錄並非全部..也經過警方得知對方筆錄時間是1/8..但是對話紀錄很清楚是1/11還依然赴約我出外見面,想說如果依恐嚇罪成立條件因為言語使被害人恐懼受到傷害,應該以常人受到心身恐慮下不會與被告碰面才是,筆錄供詞前後矛盾到...如果說對方提告目的只是為了那筆賠償金..本身會很不甘心..不然也只是希望當面開庭時提出道歉,看能不能輕判或緩刑。
2.如果說手機對話紀錄所提出的證據是不是要把他列印成紙本證據?
3如果說對方立場堅持不原諒是否就無法成立緩刑?
4要如果知道對方提告的時間日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開庭時,得具狀陳報對您有利之證據。
2.如果說手機對話紀錄所提出的證據是不是要把他列印成紙本證據?
可列印出來具狀陳報之。
3如果說對方立場堅持不原諒是否就無法成立緩刑?
4要如果知道對方提告的時間日期?
偵查不公開,偵查程序中不得閱卷,僅能於開庭中,由檢方詢問之問題推斷,若被起訴,方得委任律師閱全卷之證據資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待警方移送給檢方後,您再打電話去地檢署服務處詢問案號及股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因為使用交友程式跟網友對話帶有性騷擾+恐嚇言語,對方有提出恐嚇罪告訴,昨天警方通知到警局已經做完筆錄,當時做筆錄想法是開庭判決一定是成立的,所以做筆錄時也全數承認經過,只是希望開庭向被害人道歉不打算請辯護人,昨天也跟被害人通話過對方態度依然強硬,我只是希望透過道歉或到派出所聊聊經過立和解書能夠輕判或是緩刑,所以後來打算想拿出自保的有利證據,因為當時對方給警方的對話紀錄並非全部..也經過警方得知對方筆錄時間是1/8..但是對話紀錄很清楚是1/11還依然赴約我出外見面,想說如果依恐嚇罪成立條件因為言語使被害人恐懼受到傷害,應該以常人受到心身恐慮下不會與被告碰面才是,筆錄供詞前後矛盾到...如果說對方提告目的只是為了那筆賠償金..本身會很不甘心..不然也只是希望當面開庭時提出道歉,看能不能輕判或緩刑。
2.如果說手機對話紀錄所提出的證據是不是要把他列印成紙本證據?
3如果說對方立場堅持不原諒是否就無法成立緩刑?
4要如果知道對方提告的時間日期?

各位律師您們好:
以下是我修正之網佔下載之範本,是我司預計與供應商簽訂之模具保管協議書,我司為甲方,請教各位律師,此協議書是否有遺漏或不符規定之處,謝謝。
---以下為協議書內容,請卓參
模具保管協議書
Mold Keeping Agreement
合約編號/Contract No.:
甲方︰
(hereinafter “Party A”)
乙方︰
(hereinafter “Party B”)
Individually called Party A and Party B respectively and/or the “Party” and together, called the “Parties”.
一、經過友好協商和在公平、平等的原則基礎上,雙方約定如下︰
After friendly consultations and proceeding on principles of fairness and equality,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he following:
二、保管模具內容/Mold Info.
模具價格表/
Mold Price List
模具名稱/
Mold Description
計量
數量
Quantity
單價(新台幣)
Unit Price(NTD)
總價(新台幣)
Total Price(NTD)
單位
Unit
NT
NT
NT
NT
合計
Total Amount
NT
合計新台幣金額(大寫)︰
Total Amount(Capital):
三、保管約定/Commitment
1) 甲方將如上的模具寄存於乙方。所有寄存模具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非經甲方書面同意,
乙方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複製或仿製該模具。
Party A puts the above molds in Party B. The ownership of the storage molds belongs to Party A. Party B cannot copy or imitate the molds for itself or for others without the written permission of Party A.
2) 乙方承諾不去掉寄存模具上的名稱和標記,並將這些寄存模具與其它企業的物品分開
存放,使這些寄存模具能夠很容易地被辨別出來。
Party B promises not to remove the name and marks on the storage molds and keep them separately with other items in order that they can be identified easily.
3) 任何寄存於乙方的本約模具只能由受過專門培養訓練的員工使用和操作。除正常磨損外,
乙方承諾對這些寄存模具進行維護以使其保持良好的狀態,且保管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在保管或使用這些寄存模具時,乙方要為這些模具投保,保險金額應等同於這些寄存模具的替換成本,若有丟失或損壞,則以同等價格賠付給甲方。
Only specially trained staff can use and operate the molds. In addition to normal wear and tear, Party B promises to maintain the storage molds in order to keep them in good condition and undertake all the costs that occurred during the keeping time. Party B should buy insurance for the storage molds when keeping or using them. The insurance amount should be equal to the replacement cost of the storage molds. If lost or damaged, Party B should compensate Party A with the mold price listed on the agreement.
4) 乙方應當對用寄存模具生產出的樣品進行檢驗,以確定這些模具是否符合甲方的工程圖紙
和規範要求。乙方必須在收到甲方的書面確認樣件合格後正式批量生產產品。
Party B should inspect the sample which is produced by the storage molds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molds fit with the engineering drawings and specifications from Party A. Party B will start mass production after receiving the written confirmation and acceptance from Party A.
5) 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有關各模具的維護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上一個月對模具進行
維護的情況以及該模具的當前狀況。
Party B should submit a monthly maintenance report about the molds to Party A. The report should include the molds maintenance conditions of last month and its current situation.
6)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如利用或提供本約之模具為甲方以外之人加工、生產或將其生產
之產品銷售給甲方以外之任何人時,乙方須給付甲方其生產、轉售總值之十倍違約金。
If Party B uses the storage mold to process, produce or manufacture the products to sell to any person other than Party A without the written permission of Party A, Party B shall pay Party A of its production and resale value of ten times the penalty.
四、甲方可隨時取回該模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否則自甲方要求取回該模具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該模具總價之25%進行罰款,由甲方支付給乙方之貨款中自行扣除。如貨款不敷抵扣時,由乙方另行賠償。
Party A can take back the storage molds at any time, Party B should not detain them for any reason or from the date that Party A required to take back the molds, each overdue day, Party B shall pay the penalty of 25% of total molds cost to Party A and the penalties will be deducted from the molds keeping cost paid to Party B. If payment is insufficient to offset, Party B should pay for the compensation separately.
五、保密責任/Confidentiality
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將甲方所提供的圖紙及技術資料以口頭、書面、出示和借用的模式轉洩露給第三方。如有發生訊息洩露,甲方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Party A, Party B should not disclose the drawings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 which are provided by Party A in oral, written, showing and lending way to the third Party. If Party B revealed such information, Party A has the right to pursue Party B’s legal responsibility.
六、其他約定/Others
本協議受中華民國的法律法規管轄,並應依照中華民國的法律法規解釋。
The agreement shall be governed by, and interpre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七、除非雙方採用書面形式,否則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正均屬無效。
Any amendments to this agreement shall not be valid unless made by the Parties in writing.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每份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This agreement is made in two original copies, both of which are equally valid.
九、本協議在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立即生效。
This agreement shall take effect immediately upon the date of execution by the Parties.
十、凡涉及本協議或因本協議而發生的所有爭執,都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在書面要求協商的通知發出後的三十(30)天內不能解決,則該爭執應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裁決。
All the disputes and controversies of every kind and nature between the Partie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greement or the execution 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friendly negotia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If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within thirty (30) days after delivery of the written notice requesting the said negotiation, such dispute or controversy shall be submitted a competent court located in the business place of Party A for judgment.
當本協議中文文本與英文文本發生歧義時,應以中文文本為準。
The Chinese version of this agreement will prevail if there is any conflict between
the Chinese version and English version of this agreement.
《立契約書人》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請簽名並蓋公司章) (請簽名並蓋公司章)
西 元 2 0 1 5 年 1 月 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協議書之內容基本上重點大部分都有約定到,就看您們雙方是否尚有其他事項要寫進去,當然若簽了之後,其他事項仍可以再另行約定並以書面來補充,簽署後即具效力並會約束雙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朱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判決書」會在宣判日(非最後一次開庭日)後數日或十數日(時間上不一定) ... (恕刪)
請問 判決確定通知書 沒和法院申請 就收不到了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有些法院會自動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但為避免法院漏掉,仍建議您提出聲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事情經過:
我朋友辭職工作後,想休養一下身體,空閒之餘打打工。
看到了一個應徵協助網拍商品與賣場管理的打字員。
我朋友對網拍沒有經驗,但很有興趣。
所以就照著應徵方式中留下的通訊軟體的ID聯絡對方。
詢問雇主詳細工作內容與拍賣商品屬於何類,商品照片與描述是雇主提供還是自己拍攝及介紹。
以及麻煩對方供應現有拍賣商隱的網址給朋友確認。
我朋友瀏覽後,想說應該沒問題,就跟雇主詢問上班需要什麼資料。
雇主說履歷表跟發薪水的帳戶即可。
再來雇主說先教我朋友怎麼進行網拍刊登,雇主開始傳照片與描述過來,[關於我與商品描述中都有留下喜歡請直接通訊軟體詢問(雇主的ID)]
我朋友跟雇主告知違規問題,雇主還懷疑是我朋友的帳號認證有問題。
我朋友因為不想帳號被停權,詢問雇主可否有別的辦法。
之後雇主說去另外一間拍賣吧!
我朋友有詢問確定另一間可以在商品描述與關於我裡面寫上通訊軟體的ID。
雇主說可以,我朋友也先去隨機挑幾個商品出來看描述,也確定有放通訊軟體的ID後。
我朋友就換到另一間拍賣繼續工作。
之後又PO了七八樣商品後,不久收到一則問與答,問說這件商品為什麼這麼便宜?
我朋友有先跟雇主說有人詢問為何某某商品太便宜了。
我朋友自己又在那個拍賣上看一下相同產品的售價,有貴的也有差不多的。
我朋友就想說應該沒有問題。
結果雇主還沒回覆我朋友問題,就說有買家下標了,要我朋友去確認看看,並把收件資料給他。
我朋友給他收件資料後半小時,網頁跳出告知停權。
我朋友整個傻了,用通訊軟體跟雇主問說怎麼被停權了,在等待雇主回覆期間,去網路信箱看信件,一封拍賣系統寄來的信件說我帳戶異常,被列入黑名單停權。
我朋友再去拍賣客服寫信請客服人員告知停權的詳細原因。
一個小時後,雇主又直接沒回答我朋友問題,直接說剛剛下標的買家要打電話給我朋友,雇主跟買家說我朋友是家人,他(雇主)麻煩我朋友代PO的,又告知我朋友他(雇主)的姓名。
雇主麻煩我朋友等等跟買家這樣子說。
我朋友覺得怪怪的,有問說如果買家問商品問題呢?
雇主說有商品疑問請買家使用通訊軟體詢問他就好。
我朋友才說好。
我朋友接到買家電話後,也照著雇主要求的跟買家說一次。
結束通話後,我朋友就等待拍賣網站的客服回信。
結果又過了兩天,我朋友又接到買家的電話,買家說找不到他(雇主)。
我朋友跟買家說:「好,我幫你聯絡他(雇主),請他(雇主)聯絡你。」
我朋友就開起通訊軟體詢問雇主,結果雇主沒有回應。
又過了幾分鐘,我朋友PO張貼圖與一句詢問是否有回電給買家?
才出現已讀,但雇主沒有回覆。
隔天,我朋友跟雇主傳訊息說客服有回應了,客服說可能被盜用,所以將帳號封鎖,如果要復權,要準備一些指定資料傳真給拍賣公司才有辦法復權。
我朋友覺得麻煩,怕如果好不容易復權了,又馬上被鎖,可能問題會很大。
就跟雇主PO張打招呼貼圖後說:「就到這吧!不然又被鎖帳號很麻煩。」
結果只有貼圖有出現已讀,文字訊息則沒有跳出已讀。
之後我朋友就傳簡訊給買家詢問雇主有向他連絡嗎?
買家回說:「沒有,他(雇主)之前表示前天有寄出商品,但到了今天都沒收到,想請他(雇主)可以把宅配收據傳給他,看看地址甚麼的是否有誤,但他(雇主)一直沒有回覆。」
我朋友回買家:「呃…我在幫你催問一下,抱歉(>.<)」
我朋友立刻開啟通訊軟體敲雇主,跟雇主說買家還沒收到商品,想請雇主傳宅配單據給買家看看。
結果只出現已讀。
我朋友很納悶,時間慢慢過去,越來越不安,立刻跟人借電腦上去拍賣的討論區查網拍詐騙的徵兆與相關問題。
結果徵兆有中了幾個,我朋友整個傻了。
等買家回覆可以後,我朋友打給買家。
跟他說我們可能都被這位(雇主)給騙了。
買家不懂,問為什麼。
我朋友就說雇主都不回他訊息,買家匯款了,商品遲遲未收到,請傳宅配收據給買方也沒回應,又去看拍賣網站討論區一些詐騙行為,發現雇主有中幾項。
買家問那他匯過去的錢怎麼辦,我朋友回他說:「因為是詐騙人藉著我的手騙到你的錢,不然我還你錢好了。」
之後買家說要傳他跟雇主的對話給我朋友看,然後我朋友加了買方的通訊軟體ID。
買家傳了對話內容,還有匯款收據跟身分證後。
我朋友詢問買家是否還來的及取消匯款?
買家說如果對方(雇主)真的是詐騙的,錢已經領出來了。
我朋友很難過,回買家「我害了你」
買家說:「都是受害者。」
我朋友詢問:「有打算備案嗎?」
買家回:「基本上破不了案。」
我朋友想說如果真的破不了案,那就真的我朋友要自己掏腰包賠錢給買家了。
就跟買家說錢是否可以下個月初匯款歸還。
買家說如果確定會付,他可以接受。
我朋友跟買家說匯款後會傳明細給買方做確認。
之後我朋友向幾位家人朋友詢問,家人朋友們希望我朋友去備案。
我朋友跟買家電話聯絡,我朋友想配合買家去警察局備案,雙方都帶齊資料在隔日下午三點到某某分局門口會合。
隔日下午三點,我朋友與買家會合後進去分局備案,分局人員說看被害人(買家)住在哪兒,由那邊的派出所處理。
他們倆人又轉換場地到另外一間派出所處理。
買家先做備案筆錄。
我朋友做涉嫌人筆錄(有錄影)
買家做完筆錄時有詢問警方:「之後我可以向他(我朋友)索取民事賠償嗎?」
警方回可以。
------------------------------------------
警方說,因為我朋友有配合詐騙方欺騙買家,所以我朋友可以是共犯,有詐欺刑責。
警方有疑惑問我朋友說為何會與被害人一起來。
我朋友回警方:「因為知道被詐騙方(雇主)利用去欺騙到被害人,所以我與被害人一起來報案,順便提供資料。」
筆錄做完後,警方說等法院通知。
-------------------------------------------
我朋友也是受害者,只是沒有金錢損失。
想請問各位律師,我朋友會受到甚麼刑罰?
是否可以還我朋友一個清白呢?
我朋友想找台南南科附近的律師事務所,想直接諮詢。

律師你好,想請問一下,我最近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正在打官司中,去年8月,某日早上10:30左右,我老婆的弟弟的女朋友正在房間睡覺,房門沒鎖,我本來打算進房叫他們起床一起去吃飯,結果看到女方沒穿內褲在那睡覺,我因一時衝動,我就上前用手撫摸了她的陰部但是並沒有插入,女方驚醒,我馬上停止,連忙跟她道歉,事後女方告知她男友事發經過,並於晚上至婦幼警察隊備案,然後去醫院驗傷,醫院告知女方隔日需再驗一次,但女方沒有去,事隔幾日後,我接到婦幼警察隊通知前往做筆錄,一五一十將當時情形都說出來,再隔些日子,我接到法院通知前往開庭,檢查官訊問後問我是否願意和對方和解,我馬上說好,隔了幾天,我與被害人前往調解委員會和解,和解內容是我必須支付10萬元賠償金額,當時我沒帶錢,但我保證會籌到這筆錢給她,因為曾經都是一家人,所以對方也同意了,然而我們就簽了和解書,雙方和解成立,我也於和解後兩日將10萬元支付給被害人,直到前些日子,法院再傳開庭,在庭上,檢察官跟我說,被害人說我當時有用手指插入她的陰部並前後抽動,雖然已經和解但是因為雙方口供不一致,所以要求我測謊,但是我真的沒有插入,開完庭後,我有請老婆的弟弟幫我問女方,女方說她有要求檢察官從輕量刑,但是我很擔心會不會因為緊張導致測謊沒過而影響判刑,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我沒有前科,現在女方也願意原諒我表示不會再追究,但是如果測謊沒過我是不是會變成乘機性交罪被起訴,是否還有緩刑的機會呢?不好意思,請律師幫我解答一下,非常感謝




各位律師好,日前我們社區鬼委會的委員因為偽造文書、業務重大過失,分別被住戶向地檢署和地方法院先後告發刑式偽造文書、民事訴害賠償(兩件都是不同案由事件),但是這些涉案委員挾其管委會人脈勢力,強行通過決議,同意委員業務涉訟由社區公款補助律師費用,後來我們有住戶向涉案委員詢問使用的法源,而且說他們已經違反禁止自己代理原則了,他們說來自律師顧問費,但是過去這個科目一直都是與外面律師簽屬常年法律顧問契約的顧問費,從未有支應委員的業務官司問題。而且這兩案件是在不同時間點向司法機關告發和起訴,我們在這些涉案委員申請動支第二案損害賠償的律師費前,拿到縣府工務局的公函,裡面直指此舉違反法令,應經區權會使得動支,但相關糾紛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並非本局權管所及。但是這些涉案委員還是堅持要用社區的錢請第二案的律師費。後來我們住戶就再向地檢署告發背信和業務侵占。
日前地檢署作成不起訴處分,理由無非以全部過程均經公開會議和會計程序處理,難認有主觀上不法意圖,但是並非所有犯罪行為都是偷偷摸摸才叫違法吧,那些委員就是吃定多數人都不管事情,也不知道這樣子不合法,更不會去司法機關提告,才敢大辣辣地去拿這個錢啊,如今有住戶去告,卻說不能告,似乎不太合理,另外,檢察官在處分書裡也說,該兩案件均與社區事務有關,沒有任何根據說明委員不能因業務涉訟支領個人律師費用,所以認定無罪。但是也沒有根據可以說這些委員可以自己決議因業務涉訟而申請律師費阿,法律和規約已經對管理費的使用範圍做出了正面表列的規範,而如今檢察官卻說負面表列沒有特別規定不行,似乎很奇怪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收到不起訴處分出七日內委任律師具狀聲請再議,並提出再議理由,若逾期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17日我的機車行經福建街時大概離福建街285巷有兩間至三間店的距離時速大於40左右不超過50,突然有一台摩托車從福建街285巷行駛出來,然後定在我們這一線道的路正中央大約3秒,然後逆向行駛,我煞車不及跟他發生擦撞,擦撞後各自行駛後了一段距離(她約3間店面我約1間店面的距離),我馬上下車過去看他的狀況,她有在左小腿約腳踝以上10-15公分有一個巴掌大的圓形是瘀血加破皮的,我問她有沒有事她一直說沒關係如果是皮外傷就沒關係"可是怕傷到骨頭",我提議要帶她去骨科看看,她就說沒關係就自行騎車離開了,我的車有損傷但不嚴重,左手有也有挫傷,我那時候沒有想道要報警,事後大概1:30左右有去備案,但後來回來之後我朋友說警員寫的紀錄上沒有寫對方逆向,所以我在晚間7:00多又跑回去跟他們補充,請他們加寫上去。
P.S我的車是我媽的車,我有駕照是去年12月多考到的,對方是中年婦人。
我想請問
1如果她要告我或是要我賠償,我需要賠她嗎?
3我後續需要做什麼樣的處理才能保障我的權益呢?
5我需要在另外約她出來到警察局做和解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驗傷單及診斷證明等,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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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貴網站所提供的法律諮詢,我是從PTT連結過來的,還請不吝給予專業意見,謝謝!
事情的發展流程是這樣的:
去年7月份時公司要採購一批設備,但被詐騙集團從中攔截更改了郵件內容。
公司一開始沒有發現已經受到詐騙 因此將款項在台灣透過 XX銀行 匯款至詐騙集團提供的"假帳號a" (上海浦東)
2日後與原廠確認沒收到款項才知道被詐騙了,因此要追討這筆款項回來。 但是 XX銀行說錢已經匯出去至"假帳號a"了
解款銀行也已經將款項匯入私人戶頭因此無法凍結、退回(當時說需要有公安的介入才能凍結帳戶)
之後想與XX銀行協調他們都在拖延、找很多理由搪塞會面
約去年10月份時才正式mail回覆說要我們自己去找大陸的解款銀行追討、或者透過警方追查...等, XX銀行不會進行任何賠償...
我們聽到了相當傻眼.....= ="
其中相當有爭議的地方是,詐騙集團提供的"假帳號a",是一個錯誤的帳號。 假帳戶a 的 (銀行名稱) 和 (Swift Code) 不相同,照理應該是匯不過去的。 假帳戶a = 上海浦東... PD....., 這樣匯應該是匯不過去的。
但是 XX銀行 在未經我們同意、未與我們確認的情況下,幫我們把S (上海的開頭 )加上去。
變成:
帳戶b = 上海浦東.... SPD.....,錢就匯款到這個帳戶b裡面了.....
我去跟他們談判時針對此點特別提出異議~ 他們一開始支支吾吾的,最後他們說是後台作業自動加上去的,是屬於合理的程序。 我說如果您有跟我公司財務做確認,請提供相關證明(郵件、錄音...都可以)但如果沒有的話,就是未依約定匯款至其他帳戶了。
談判後約6週,XX銀行才回覆說要我們自己去處理...
(且一直到現在都沒有收到相關證明...)
我們當時就有立刻報警立案,目前也只能透過台灣警方和國台辦的合作才能進行調查。不過又過了好幾個月了始終沒有進展。
我的邏輯是認為:
XX銀行並未依照規定將款項匯入指定項目,因此應該要將款項退回。
我們只希望能100%退回原款,並未獅子大開口要求XX倍的賠償、封口費..之類的
但是銀行總是一拖再拖找很多理由敷衍真的讓人很反感 只想要趕快把此事了結,不想再與此銀行有任何瓜葛。
想請教專業的人士,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才能追討損失呢?
找金管會? 蘋果日報?
此銀行位於台北市,是否也可以找台北市政府相關單位協助呢?
怎樣才能讓銀行感受到壓力呢?
這是公司救命的錢,我們很著急,先謝謝各位了
還請多多指導
感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母親可彙整驗傷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該計程車司機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您好:
我曾經在醫院擔任一年的專任研究助理(非科技部)
現在在學校擔任科技部的專任研究助理,計畫為三年期,已超過一年
剛到學校時有幫我算之前的年資
因此是依科技部第二年的薪資開始領(目前領的是第三年的薪資,在學校期間為一年多)
1.上個月向老闆請假,老闆說我不適用勞基法,沒有滿一年七天的假日
沒有正當事由不給假……
請問這合法嗎?
2.計畫為三年的計畫,但學校給的契約書為一年簽一次,中間無中斷
請問這是特定性契約還是不定期契呢?
3.學校的契約一有條:
『乙方於約聘期滿前,因故提前離職,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離職,否則應賠償甲方一個月所得』
是不是就不需要賠償一個月所得了呢?甲方可以拒絕我提前灕職嗎?
若提前離職是否還會有其他問題呢?
4.103年8月前學校有提離職儲金,但8月開始已無再提
是否因為適用勞基法改成勞工退休金了呢?(因為承辦人員不告訴我…)
5.在學校第二年的聘期開始簽契約書的人不是我…
承辦的人因他自己作業方便,沒給我簽…
請問這會有什麼問題嗎?
謝謝



你好,我先大約敘述一下:
我朋友A某前陣子是在美髮業當"助理",
1月1日~3日 - 排休
1月4日正常上下班 - 下班後慶生隔天身體不適
1月5日 (未告知前一天狀況) 請假or曠職論
1月6日正常上下班
1月7日~10日 身體不適 都有和公司聯繫 曠職論
A某主動打給主管說明以下狀況和離職
1月11日 主管給這一天期限思考 (可能也被算曠職)
A是說身體不舒服在家休養,A都沒去看醫生,
然後A認為自己的身體狀況會為公司帶來困擾,
主動向公司主管說因為身體狀況,
也為了不讓公司繼續煩惱人手的困擾要離職,
A在一月的時候有上了兩天的班,
之後因為身體不適就沒再去了,
主管說:遲到、早退、曠職 以上離職結清
要還公司12710元 (薪資已被扣)
薪資被扣光就算了....
A某還得因為這樣欠上12710元???????
我想知道,這該怎麼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直接向勞工局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以下回答假設前提為「所有性行為皆發生於女方已滿十六歲以後」
一、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採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舉證責任亦由當事人負擔,簡單說就是女方家長不想打官司、不想舉證,甚至撤回起訴,皆無不可,所以不是提告後女方就一定要到場。
二、金額以法院判決為準,記得去開庭抗辯;但如果請求的是「女方貞操權之損害賠償」,則因女方已滿十六歲有貞操自主權,故該同意性交不構成侵權行為,女方家長自無法起訴主張賠償。(女方家長似乎並非提起強制認領,則無附帶請求給付扶養費之餘地,故不討論)
三、血緣生父可向生母以口頭或書面表示認領,或以支付扶養費之方式為認領,但此時生母可以否認;至於否認之後效力,本人認為係可以使生父認領效力消滅,但實務及學者見解偏向「此時必須由生父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且由生父負真實血緣及認領行為存在之舉證責任,待勝訴判決確定,始有視為婚生子女之法律親屬關係」。簡單地說,如果生母否認您的認領,您至少還可以嘗試起訴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但並非何時想以法律上父親自居皆可。(戶籍登記規則及衍生爭議先不予討論)
四、女方父母收養孫子女,於法無效(民法第1073-1條),除非是安排出養給他人,但該出養原則上必須得到本生父母(自然血親,即包括已表示認領的您)之同意(民法第1076-1條),否則法院也不會認可,戶政也不會擅自登記為養子。
五、既然已經知道預產期,且出生前即可表示認領,只需先表示認領待子女出生後再採取相關行動即可。
六、建議可採取行動:(如您真摯地想要共享小孩的親權)
1、先儘早發存證信函表示欲認領女方腹中子女,並表示欲先匯款一定金額供做撫養費用,請對方提供帳戶,並保留匯款紀錄。(以免女方在辦理出養時主張您未認領或未負扶養義務而跳過您的同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女方已滿十六歲,雙方亦為自願發生性行為,您即無刑事犯罪之疑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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