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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 103-10-30 18:33

各位律師大大,您好:

想請問與斡旋金相關的問題!!

事情經過:

最近家母想買房子,看了一間中古屋

房子出租,所以只能看其中一間房間

因為家母覺得屋況還不錯
房仲就提出要用斡旋金跟賣方討論價錢
1004與房仲簽約斡旋金,房仲要求10%(100萬)
合約書上有標明103/11/10前可撤回(合約書日期寫成11月?)

當時房仲未跟家母告知有要約書,只說要牽斡旋金(有line為證)
房仲未告知一樓房客在一樓房間拜7~8尊財神爺,僅用照片給家母看裡面裝潢

10/19 我與家母去看房子,並要求要看全部出租房間,但仍有三間房間未看,且當時才發現一樓拜這麼多神明後,家母當下就向房仲提出“不買”

10/21與房仲約在7-11溝通(所以有錄到當天房仲來的身影),但房仲卻未帶斡旋金合約書!
房仲有口頭告知,可全額退款(因為口頭告知,所以當下有錄音
所以有請房仲隔天帶合約書來,但卻都無消息

10/22房仲晚間傳真合約書已蓋屋主的章,卻未簽名跟壓日期(有傳真過來的時間證明)

問題:

現在房仲一直以賣方同意,要求我們購買
不然斡旋金要全數沒收
請問這樣合理嗎??

合約只到11/10,也未完成斡旋,這樣算合約不成立嗎?
可否將斡旋金拿回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既然有錄音可證,則拿回的機會也較高,而對方應舉證證明在期限前賣方確實有同意才較可能勝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30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視您母親與仲介之斡旋金合約書如何規定,及仲介錄音內容,委任律師仲介請求返還斡旋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依您所述情形是否可取回斡旋金之關鍵為已蒐集之證據是否可證明相關日期

如可,就有比較大的機會可以請求對方返還

建議應將相關證據攜與專業律師研究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胖0 103-10-29 21:10

你好,我們於兩年前經由房仲跟屋主簽定買賣契約,並交付約1/4的款項當訂金,如今因屋主因債務糾紛避不見面無法完成過戶(由房仲處得知此資訊真實性無法判定),房仲找屋主姊姊協調願交還訂金終止合約,試問我該接受嗎??

還是有更好的法律途徑可以尋求協助??

若屋主欠債為事實,我們希望可以藉由法律完成買賣這方法可行嗎??

謝謝

對方違約不賣,可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但不能強制對方完成過戶,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契約,亦可主張違約金,所以應回歸契約內容來看,以爭取對您最有利之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亦可提出相同的價金請求賠償,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

如果您已簽訂買賣契約,則可尋求二種方式處理:

1.訴請對方應履行契約,法院會以對待給付判決處理。

2.以對方違約為由解除契約,並依買賣契約所約定之方式主張對方之違約責任

如選擇1.之方式,就要注意房屋是否已受他人查封而無法過戶登記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9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價在這兩年內有漲價,建議可催告後請求其履約(建議可先聲請假扣押,以避免對方脫產將該房屋轉售他人) ;若未漲價,而契約有約定可請求加倍返還訂金,可請求。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EVE 103-10-28 18:52

你好,我是賣方,

之前房屋買賣所有手續全部完成,但半個月之後買方不想買寄存證信函給我,上面提及房屋有龜裂仲介沒告知致使不堪入住,且多次向房仲業者反應都得不到回應,事實上買方一反應仲介就即刻處理,而且所謂的龜裂只是油漆出現裂痕,這不是正常的嗎?有時連新房子也會出現啊!

從開始看屋至簽約完成也有二個多月,買方也多次去看屋,還找朋友來幫來看,都末曾反應,不知為何買賣完成才後悔。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8 20: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房屋瑕疵的部分,倘若不影響房屋使用或是符合其他解約條件,無法任意解約

2、建議以雙方簽立的動產買賣契約行使權利。

3、建議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提起。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8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買方依契約規定時間履行契約或依契約規定請求違約損害賠償,對方解約之事由,若非結構安全重大之瑕疵,似無法依此請求解除契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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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8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正當理由不繼續履約,可發函催告其限期履約,若對方遲不履約,可發函解除契約後沒收其已支付之價金。

 您好:

依您所述瑕疵並非重大

所以對方不能任意解約

如對方不依契約履行

您可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對方履約

如對方逾期不履約就可依契約約定之罰則對其主張權利

EVE 103-10-29 19:55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

不好意思,我敘述不夠詳盡,致使誤會。

房子買賣已全部完成,我也拿到所有費用,買方才提出要解約,發存證信函給我,要我於收到信函一週內將價金全數歸還。

我想請問代回存證信函費用如何?謝謝!

小博 103-10-27 18:41

在今年4月左右時,我跟同事A承接一間疑似凶宅房屋買賣,因為當時屋主告知我們是在救護車上死亡,事後接近月底時同事A找了另一名同事B說要買那間屋子,並且告知同事B是在救護車上死亡,直到屋主跟同事B簽下合約後並收下訂金,屋主才說是死在屋內,這時同事B生氣轉而離開。

屋主問我跟同事A怎麼處理,同事A承諾說這間若沒人買的話同事A要買下來,事後同事A用我的名子跟屋主簽下買賣合約,然後對我說要找金主出錢,結果是又回頭找同事B說價錢有降,問他要不要再考慮進場買,這時同事A對同事B說房子是250萬,跟屋主說買方願意出200萬,並且做了兩份合約,用了不同的說詞讓我跟屋主簽下兩份合約,然後250萬的那份合約匯款紀錄簽收都是同事A造假偽造,然後賺走了中間50萬差價,接著還騙我去幫她借了個帳戶,說是友人要還錢給她,她須要帳戶,我也不疑有他,誰知道他用這帳戶跟買方說這是屋主老婆的帳戶,並把"尾款30萬"轉去了那個假帳戶裡面,吃走了這30萬元,但在這之前我跟屋主已經用我的名義簽下30萬本票,用意是在交尾款時換回本票,但現在要交屋了一件一件事情才爆發出來。

我想請問
1.現在屋主硬要說我跟同事A串通,我要怎麼辦(同事A已經跑路完全聯絡不到)
2.現在卡在屋主沒收到尾款不交屋,買方說她匯了250萬了她堅持要房子
 那是不是我想辦法處理掉這30萬這個環節就先解開了?(因為是我名子簽下
 本票)
3.我當時跟本不知道同事A會拿我跟朋友借來的帳戶去騙錢,這個部分要怎
 麼處理,人頭戶的部分責任很大嗎?我事真的不知情
4.事情發展過程到這邊我完全不知情,而是接近月底屋主跟我聯絡後我才知
 到事情嚴重性,想請教各大律師幫幫我

我才23歲,剛加入房仲業,同事A是我的上司
她說什麼我幾乎都照著做,我沒想到它會如此惡劣,拜託幫幫我
我還年輕我不想有前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7 21: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屋主的部分除非有證據證明您有意詐騙,否則至多請求您履行合約

2、剛出社會此種抗辯,法院不會採信,至於其他的部分因為您的敘述不完整,無法給予精確分析,如倘若您只是人頭,為何還要簽本票?提供帳戶的部分,您領款都沒有詢問嗎,?等等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對於A提起告訴,或是如何簽立和解書為佳。

您好:

1.為避免屋主及同事B對您提告,建議還是將尾款30萬元交給屋主並取回本票為宜。

2.建議您可於處理上開情況後,再向同事A提出刑事詐欺罪告訴,

   待檢察官向對方起訴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7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票以您名義簽發,您應先給付款項取回本票,再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向同事A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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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隱居 (勇公) 103-10-28 14:30

如同曹律師跟林律師所述,

先把你自己被告的風險解決以後再去告A,

變成被告跟告人壓力是不同了,

你讓合約履行以後你再請買賣雙方當證人,進而提告。這樣會單純多。

SoNG 103-10-24 16:47

我在591租屋網看到一戶精武路租屋覺得喜歡(台中市東區)

http://rent.591.com.tw/rent-detail-2924012.html

便打給一一八動產仲介約時間看屋

2014/10/22日下午去看屋

發現屋子的地點不同(在台中市進德路跟自由路交叉口),房仲跟我解釋打在精武路是為了方便外縣市的人認清地理位置

之後去看房覺得房子可以便跟他付了3000元的定金

事後回家查了一下發現下定的套房網路上的套房並不是同一間

想要求退還定金,但是房仲拒絕,請問我能否堆討回3000元的定金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4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可主張廣告不實而解除契約,若對方不願返還訂金,可提起訴訟請求之,惟須考慮您之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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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 103-10-23 23:14

家母原本看中一間房子欲購買

後來房仲要求付斡旋金100萬

也沒有告知可選擇採用內政部所訂定之要約書

家母未細看合約內容就支付斡旋金100萬(本票支付)

但現在發現房子內部有諸多問題

故不想買了

仲介業務員稱屋主已同意出售該屋

目前沒有退還金額的打算

請問我們該怎麼做?

謝謝

 您好:

應視房屋之瑕疵是否已達到重大到可以解除契約之程度

(如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致無法安全居住等),

否則恐怕只能請求減少價金,

如任意毀約則已繳交之斡旋金(已轉為定金)恐怕會被對方沒收。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天天 103-10-23 23:49

律師您好:

 

房子沒有嚴重問題,卻有很多小瑕疵

房仲未主動告知可選擇要約書

請問是否可跟公平交易會申訴

而拿回斡旋金呢?

謝謝您的指教

林智群 (klaw) 103-10-23 23:50

建議先確認屋主到底有沒有同意你母親指定的價格,也就是有沒有成交

如果有成交,現在反悔,定金100萬元一定會被沒收,打官司也不會贏

只有兩個選擇,

1.停損,損失100萬元

2.硬著頭皮買下,除非房屋有重大瑕疵,不然沒辦法解約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4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爭點在於斡旋金是否已經轉為訂金,故須視雙方契約訂的內容去做判斷。建議您將相關資料攜帶齊全由律師為您分析較有保障唷! 

天天 103-10-30 16:43

各位律師

在經我跟家母確認後

11/4付斡旋金

11/19下午看屋

11/19晚上當面跟房仲說不購買(有錄影)

房仲說可全額退還斡旋金(有錄音

11/22房仲傳真合約書,說與賣方議價成功,要求我們購買(賣方有蓋章,未簽署日期)傳真有時間證明

 

以上,請問如此有機會要求退還斡旋金嗎??

謝謝各位律師的協助及解答

 

 

shawn 103-10-22 01:02

小弟先前委託(一般委託,所以也可以自己賣)房屋仲介業者出售名下自用住宅,後來有A買家連絡小弟,在實際勘查後明確表示十分喜歡寒舍並願意出價795萬元購買,惟家母認定820萬元始可成交,雙方持續在LINE及電話中溝通價格,後續在考量到A買家經濟狀況後小弟同意以810萬元出售,但A買家卻表示需要時間考慮。

後來約隔3天,委託房仲表示有介紹到B買家願意以815萬元(以扣除仲介費用)購買,小弟當下認為A買家已無意購買,在未詢問A買家狀況下就直接答應房仲出售,隔日B買家即匯款15萬元訂金予小弟。

隔日,A買家來電告知願意以先前的810萬元購買寒舍,小弟委婉告知已與B買家完成簽約及收納訂金15萬元後,A買家認為小弟先前已在LINE上面告知願以810萬元割愛,如今卻又將房子販售他人,故不排除上法院以主張其權利。

備註:小弟從未向A買家拿取分毫訂金及費用

 

在此請教,小弟是否觸犯背信等條例以及買方援用條例,敬請諸位不吝指教,感恩萬分。

 

您好:
如案件事實經過皆同您所述,則本案無涉背信詐欺之情,僅係單純民事糾紛,如諮詢意見有不清楚之處,則請不吝與我聯繫,謝謝。

 

103-10-21 13:49

買賣房屋簽約過程中,對方(代理人)未出具屋主授權書、未出示屋主印鑑証明、合約上亦未用印(以手印代替)、也未出示房屋所有權狀,事後我看合約,發現自己第一次買房子,在簽約時太過於倉促,很多地方並不清楚,有補救的方法嗎?能主張合約有瑕疵或其他主張嗎?

 

房屋現況說明書中有一條載明,是否曾列危險建築物,當時係勾選否,但是經網路查詢,行政院工程會曾經公告全台十七處山坡地為危險社區,該社區為其中之一,而房仲與屋主皆隻字未提,只以一張市政府公文,敘述該處係非需要監測的c級對象,我能有所主張嗎?

 

我向代書聲明的銀行貸款,而銀行因該房屋地處山坡地,不願意承作該房屋貸款,雖合約未敘明向哪家銀行貸款,我能因此解約嗎?

您好:

如果您契約中有載明無法取得銀行貸款即可解除契約之約款就應可以解約

如無,則恐怕較有爭議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103-10-21 13:40

買賣房屋簽約過程中,對方(代理人)未出具屋主授權書、未出示屋主印鑑証明、合約上亦未用印(以手印代替)、也未出示房屋所有權狀,事後我看合約,發現自己第一次買房子,在簽約時太過於倉促,很多地方並不清楚,有補救的方法嗎?能主張合約有瑕疵或其他主張嗎?

房屋現況說明書中有一條載明,是否曾列危險建築物,當時係勾選否,但是經網路查詢,行政院工程會曾經公告全台十七處山坡地為危險社區,該社區為其中之一,而房仲與屋主皆隻字未提,只以一張市政府公文,敘述該處係非需要監測的c級對象,我能有所主張嗎?

我向代書聲明的銀行貸款,而銀行因該房屋地處山坡地,不願意承作該房屋貸款,雖合約未敘明向哪家銀行貸款,我能因此解約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題回覆如下

本件現況說明書的部分仍有主張之空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uki 103-10-19 16:20

您好

小弟買了一間房子 簽約時房仲口頭說有二次施工但這一區都是這樣要我們不用擔心,並沒有說明是違建,簽的合約書上也並沒有註明二工,現在因二工的問題所以房屋蓋不起來。目前和建商已解除合約,請問可否和房仲要回仲介費? 謝謝

 您好:

如果有蒐證得證明仲介於簽約時口頭說有二次施工但這一區都是這樣要您不用擔心,

且現在因二工的問題所以房屋蓋不起來,

則可向仲介主張違反查明義務而解除契約

請求返還仲介費用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補充回覆:

這樣就比較有讓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

建議還是去向仲介錄音蒐證

較為周全

yuki 103-10-19 17:56

您好 

請問如果沒有搜證可否提出因仲介未告知有違建的部分所以請求仲介費退還??

因為合約書上都沒有告知有違建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9 2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合約書上沒有載明是二次施工違建,應可對賣方主張瑕疵擔保。對仲介則可主張未盡據實告知及調查義務,請求返還復無報酬。 

依嫻 103-10-13 21:00
100年10月透過房仲買了一間只有建物沒有土地權的房子土地是祭祀公會擁有,當然已告知!但沒想到今日收到台中都發局的違建認定通知書,才發現是違建!但過去屋主和我這三年都有繳房屋稅,且當時賣方和房仲均無盡到告知實情的責任,我現在該怎麼辦?家人今年才剛裝修內部、也才入住半年而已!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先審視契約內容,並發函告知前屋主及仲介,並依瑕疵擔保來請求,但應注意本件的時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3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賣方及仲介是否於出售該屋時有明確告知本標的物所座落之土地並非產權轉之範圍?

建議將相關資料整理後與律師做初步之諮詢,以釐清契約內容即可主張之方向。

 您好:

建議您應將當初之買賣契約書拿給專業律師協助分析為宜

律師有於台中執業之配合資深律師(執業十年以上)

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您好:

您寄來的信,我回覆後被退信,再請您寄給我正確的mail,以利回覆,謝謝

宋先生 103-10-12 15:25

房客承租日期為103年6月8日到104年6月8日至 押金2個月 房客在10月份的租金沒繳 打電話 簡訊通知都有 房客回傳簡訊說會繳 但是後來約兩小時又傳來說他已經不想再租 過幾天會搬出去 於是我就開始查詢水電費房客是否有繳 ,好做後續動作 但是我發現電費7~8月份的沒繳 金額還破萬 光電費就可以扣一個月押金 後來再多次通知房客 電話 簡訊都沒理會 房仲電話去也不接 去家中找他按門鈴有開門 但好像不是房客本人(有窗簾遮住太黑看不清楚) 看到我後又迅速把門關起來 按門鈴都沒回應 這我該怎麼辦?明明簡訊說不租了 但還在裏頭繼續住加上繳租金的時間已經過了(每個月8號要繳的) 房客又把門鎖換新 我也無法開門 那我想問  是要寫存證信函嗎?還是說有其他辦法可以幫我 謝謝

 您好:

除非您的簡訊夠明確可以認定是房客主動提出終止租約

現在就可以向法院訴請其遷讓房屋

否則建議還是等扣除押金後仍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之金額後

再發存證信函限期對方給付租金

如對方逾期不支付租金

再向法院訴請其遷讓房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kimkim 103-09-30 21:35

最近家裡準備貸款翻修,評估人員經確認後發現是海砂屋,可當初購屋時完全不知此事,但如今房仲已人去樓空,該如何做比較好,還有求償的管道嗎?

 您好:

修正依標題所示因您購買房子已超過五年,

可能難以向賣方請求瑕疵擔保責任

不過可以尋向賣方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途徑處理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1 18: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物之瑕疵擔保之部分已過五年故無法主張,但若賣方若可歸責(通常要為建商比較有可能),則您可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15年的時效)。又若您可舉證對方明之房屋是氯離子含量過高之房屋 卻仍賣給您,對方可能有詐欺之虞,然因要舉證對方詐欺會較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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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陳妮可 103-09-29 01:54

您好

現況我想照著合約

10月17日交屋

房仲不願意將屋況瑕疵處理好再交屋

說要我先點交 簽切結書

我的疑問 為何不把房子處理好再讓我們點交

說如果不這兩天先交屋 就不幫我們處理

讓賣方和我們互告

請問有什麼條列是可以行使權利 照著合約

現在房仲態度很硬

我不明白 為何不能整理好在約定的日期內交屋

要逼迫我們先交屋 

麻煩了 請給我具體的利害關係

今天仲介可以這樣嗎?我的權益到底有什麼?

謝謝您

陳妮可 103-09-28 18:40

您好

前天有發文詢問 

房屋點交有瑕疵 屋主不處理

現在房仲說 要我在2天之內簽切結書  並先點交房屋

他們才要幫我處理屋內的瑕疵 

但我們約定交屋日是10月17日

我和房仲說17日之前應該有足夠時間可以處理好瑕疵

我再點交

房仲的副總有點放話的口吻說

這2天先簽切結書點交房屋 不然他也不處理 要賣方和我互告…

請問 我們要怎麼辦…謝謝回覆

我很苦惱 現在很擔心

 您好:

如果瑕疵未達到應解除契約之程度

建議您還是應先辦理點交房屋,以免被認定為您違約

並應於六個月內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通知賣方(副本給仲介)應限期修補瑕疵

如對方逾期不處理,您就可自行修繕後向對方(賣方及仲介)請求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8 20: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契約交屋日約定為10月17日,即使您這兩天未交屋,仍不算遲延,您可與賣方合意提前交屋,但您若拒絕提前交屋,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亦難謂構成違約,您可先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賣方該瑕疵存在,請求減少價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林智群 (klaw) 103-09-28 23:59

瑕疵如果沒有達到解約程度,原來的買賣契約還是有效,

你還是要依約辦理交屋,不然對方可以沒收你的定金,

至於瑕疵問題,也是交屋後再處理的,

頂多你扣下幾十萬你認為應該扣的數額,剩下餘額還是要給屋主

(不過這樣的作法往往會導致屋主主張你違約,有風險)

鋼彈 103-09-28 10:13

不好意思,假日還來問問題。先感謝回答的大律師。我有動產交易的糾紛,我跟某大房仲公司買了一間台中市西屯區的房子,在裝潢的時候,天花板竟然掉下來,結果裡面鋼筋都露出來了、水泥也在剝落,,我請教裝潢師傅,裝潢師父說可能是海砂屋??我的天,我才剛買的房子,竟然是海砂屋,我問仲介仲介說他不知道這回事,我可不可以不要買這個爛房子了,我只想拿回我的錢,我存了好久好久的,真是痛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海砂屋,則您可以主解除契約,此房屋瑕疵應先發函知前屋主主張解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8 18: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通知該瑕疵,亦同時委請土木技師作氯離子檢測,氯離子過高不一定等同於海砂屋,採是否能解除契約,亦須視屋況而決定,若未達影響結構安全之重大瑕疵,亦難以減除契約,但可主張減少價金,實務判決通常為8%到19.5%左右,視屋況情形而略有不同。可依民法第354條規定、359條規定,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再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向仲介仲介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之。

再針對動產現況說明書之部分,若有證據可證明賣方及仲介有名之為氯離子過高之情形,卻惡意未於動產現況說明書中揭露,似有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之疑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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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leen 103-09-27 09:35

律師您好:

我租的房子房仲帶看

當初租房沒問到有無加壓馬達問題

已繳2個月押金

目前問題水壓很小,我住頂樓

其他房客也覺得,但是都漸漸習慣。。。

租不到一星期就有跟房東講水很小

但他不打算處理

想要退租,目前住剛好一個月

但是我簽約一年,已繳半年租金

希望能多少拿回一個月押金

 

當初介紹的房仲是不是也該為此負責?

如何以法律來說服房東?(房東個性強勢)

 

謝謝律師諮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7 21: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水量真的很小影響到您的使用,可以通知房東限期修繕,否則可以終止契約或是自己修繕之後,請求費用或是從租金中扣抵。

2、本文建議您也可以直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廖先生 103-09-27 08:38

今年5月找東森買屋,6月成交,東森的代書也在簽契約時特別說明保固半年漏水需由前屋主修繕,並且也勾選目前無漏水情形;怎知上個月裝潢時發現天花板漏水,打電話去問東森房屋,東森找來水電及前屋主及樓上一起來看,大家初判都認定是我在裝潢時木工釘子釘到牆壁水管才漏水,要我自己修繕,但我堅持認為是樓上漏水,於是東森找來的水電就開口說如果要更進一步勘察要把已做好的裝潢敲掉鑽牆來抓漏,需要付5千元,這時東森房仲就開口要我出錢,口頭上表示只是代墊,到時候再看是誰要負責再叫他出。所以我只好答應先出5千元並且約下次勘察時間。

後來東森的水電來敲開天花板也鑽牆後判定是樓上浴室漏水漏下來並且跟我收5千元抓漏費用,前屋主這時問水電修繕費用要多少,水電說樓上浴室重敲重做最少要4萬2,前屋主就叫我跟他一人出一半,我覺得很不合理拒絕,於是前屋主去跟樓上談,樓上拒絕出半毛錢,並要求做乾溼分離。水電聽到說乾溼要78萬才做的起來,前屋主又問我要不要一人一半,我當然一口拒絕,於是大家不歡而散。

事後我打電話房仲他口頭上當應會幫我處理,可是經過3天後都沒消息,於是我又打去問,手機沒人接聽,line也不回,打去東森問,對方說房仲離職,我把問題跟東森講明。東森說已聯絡前屋主他也不願意出面花錢修繕而東森也只說願意幫我把找調解委員會讓我跟樓上及前屋主去調解。現在要怎辦,不管是樓上、前屋主、東森都不願意解決問題?!

 您好:

如果漏水瑕疵沒有嚴重到可以解約之程度

則您就應在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請前屋主修繕並請求減少價金

對方如逾期不修繕您就可以自行雇工修繕再請求對方負擔修繕費用或減少價金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陳妮可 103-09-26 22:00

您好

今天去點交買的房屋 現場看到幾處問題

1.磁磚破裂

2.牆壁不平

3.磁磚不平整

4.電話網路孔 等 很多的電源蓋沒用好

5.廁所磁磚裂開

當時房仲 和我們說 他們副總聯繫賣方

賣方說 只會處理電源蓋那些問題

其他現況交屋  要買不買隨便我們 不然就這樣耗著

請問 是否有什麼法規 可以保障我們的權益

我和房仲說 如果不買 還會走到點交這個階段嗎

現在不是我們不買 是屋主不處理

如果現在他不處理 也無法點交完成

就無法交屋

這樣他是否也算違約  

如果最後不處理 我們沒買成

可否要求所付出的費用 賣家要承擔 

因為房貸也撥款了 開始要繳貸款

代書費和和一些稅費也都繳完了

現在很僵持不下............麻煩幫我解答  謝謝您

 您好:

如果瑕疵沒有嚴重到可以解約之程度

而買賣契約中亦無就瑕疵部分有特別約定

則就應在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請對方修繕並請求減少價金

對方如逾期不修繕就可以自行雇工修繕

再請求對方負擔修繕費用或減少價金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6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買受之房屋磁磚似乎有俗稱碰共(輕者可能是敲起來空心,嚴重者會有破裂壟起的狀態)之情形,建議您要求仲介去協調,看能否以押款交屋之方式將可能之修補費用先壓在代書處,以避免日後若為瑕疵通知並起訴請求減少價金時,對方已脫產而無法求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6 2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瑕疵應尚未達影響結構安全而構成解約標準,目前之瑕疵,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賣方限期修補瑕疵,若屆期對方均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賣方減少價金。

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陳妮可 103-09-27 14:54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瑕疵沒有嚴重到可以

 

 

您好!

是沒有嚴重到解除契約

是我列舉的瑕疵 賣方說不處理 然後說就要這樣耗著

還說 問我們到底要不要買 不要買就不要買

我回答 我們當然是要買 不然怎麼會走到點交這個階段

但點交時 房屋確實就是有瑕疵 然而提出來

賣方卻是這樣的回應  他如果不修復

我們該如何是好?  謝謝您的回覆..

 

陳妮可 103-09-27 15:0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買受之....


您好!

在我看來 是我自己的猜測 賣方 其實就是那間房仲的副總投資的案件...但我不想有過多的聯想...

因為房仲的態度......

 

是沒有嚴重到解除契約

是我列舉的瑕疵 賣方說不處理 然後說就要這樣耗著

還說 問我們到底要不要買 不要買就不要買

我回答 我們當然是要買 不然怎麼會走到點交這個階段

但點交時 房屋確實就是有瑕疵 然而提出來

賣方卻是這樣的回應  他如果不修復

我們該如何是好?  謝謝您的回覆..

 

 

Svan 103-09-25 14:48

律師 您好:

抱歉 再詢問一個問題

因為請房仲來換鎖後 房仲表示

要看公司有沒有鎖可以換 因為他們鎖換來換去

大家都不知道哪間是哪間 為了避免別人手上也有鑰匙

於是我們表示想自己換鎖 她說我們費用要自己承擔

這部份我們是可以保留收據要求對方承擔的嗎??

 

再麻煩您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5 15:56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房仲的要求不合理,倘若最後真的必須依法主張,則換鎖之費用當然必須由房仲或是房東負擔,蓋對方沒有盡到保管責任,此部分的風險當然由對方負擔。

2、本文建議針對房仲的部分,可以另外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Svan 103-09-25 14:32

律師您好:

您剛剛有回應我這篇貼文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665727&Topage=1#665751

想再請問以下問題

針對房仲將鑰匙給予水電工

導致鑰匙不見 

不知道是真的不見還是被水電工拿走

並且不見後 並沒有立刻主動告知我女朋友

也沒有主動提供換門鎖的要求 是我們詢問後才告知

這部分是否有違法呢?

再麻煩您解答了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5 14:36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此部分除非房仲或是水電是故意的,否則沒有刑事犯罪的問題。至多就是請求賠償(如前述)。 2、 本文建議可以先告知房東要換鎖,然後自行更換之後保留收據求償,並且注意您的女友的人身、財物安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van 103-09-25 11:57

租約一年 今年三月中入住 10月底要在繳下半年度的租金

一個月的房租為6500元

女朋友目前的租屋處從三個月前 

就從冷氣排水管線漏水(大樓管線塞住 非冷氣本身機身漏水)
由於漏水處在床的上方 所以漏水就會一直滴到床
房仲&房東目前的處理是先將冷氣的排水管線用水管拉到窗戶排水
(之前已經請水電工修過好多次了 都無法解決 因為我女朋友自己住 不想要陌生人一直進出他家 也因為修不好 不能好好睡覺 只好先用這方式處理 )

後來因為女朋友要上班 讓房仲打了一把備份鑰匙
好讓他們在上班時間可以進去維修

昨天下大雨後 水整個淹進來了 地板都是水
電話房仲 房仲說要不要再裝回原來的排水系統
由於之前的例子 怎麼修都修不好
不想再嘗試了 請他們把管線直接拉到外面
房仲卻說 要在跟我女朋友拿鑰匙
因為 房仲把鑰匙交給水電工 水電工搞丟了
並且距離上次將鑰匙交給她 有兩個多月
是昨天打電話房仲後 她才告知
所以已經不知道被水電工拿走多久!!! 

也不知道是真的用丟還是怎樣

這個房仲讓一個女孩子暴露在危險環境當中

昨天也已經告訴她請她馬上來換

她卻說要看公司有沒有鎖可以換

請問這樣租約還有半年 可以退租嗎

合約會有說違約金是12000

拜託請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5 13: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女友可以發函要求房東限期修好漏水處、更換房鎖,並且賠償損失(包含可能因為漏水的損失,及無法好好享受居住環境的損失),屆期未修繕完畢,可以終止契約,並且要求房東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漏水的損失、無法享受居住環境的損失、違約金)。

2、房仲的部份,倘若一開始房仲沒有告知漏水問題,則可以嘗試主張減少報酬,要求返還。

Svan 103-09-25 14:06

律師您好:

那請問針對房仲將鑰匙給予水電工

導致鑰匙不見 

不知道是真的不見還是被水電工拿走

並且不見後 並沒有立刻主動告知我女朋友

也沒有主動提供換門鎖的要求 是我們詢問後才告知

這部分是否有違法呢?

再麻煩您解答了 謝謝

Ashe 103-09-24 10:55

甲: 沒有任何中華民國合法的房仲業執業執照

乙: 賣家
甲和乙打了一個所謂 【專任委託】的契約
乙今天自己先把她自己的房產賣掉了
Q:【甲現在打算對乙提告背信,打算向乙求償房仲的服務費。請問這樣甲能得到求償嗎?】
以下是契約書的內容 (我的看法是這契約根本不健全)------------------------------------------------------------------------------------------------------------
本人XXX小姐。謹代表出售座落於XX市XX路X段XX號【XX市XX段XX小段地號XX】,土地約: 68.97 坪(以地政機關登記謄本資料為準)委託由XXX先生代表一、 售價:共計新台幣:XXXX萬出售,賣清不付佣金及房屋增值稅。二、 上述賣方條件,不付佣金及房屋增值稅,成交總價款以自用住宅稅率配合過戶。受委託人應計算增值稅及佣金包含在銷售總價款核算委託人即(屋主)配合簽訂買賣契約,立此據為證。三、 上列土地同意依一般買賣出售。四、 接受訂金支票三日內,需交付授權人,於一星期內簽訂正式買賣契約。五、 委任期間:自民國103年    月    日至103年     月    日止。六、 茲證明前列授權書事項確經授權人之同意並親自簽字,屬實無誤。

 您好:

1.此種案情與刑事背信罪無關,僅為一般民事糾紛

2.甲方雖然無仲介執照,但如契約約定應給委任報酬則可能仍需依約給付,

  但可以因對方無照為由與其談判,否則依法檢舉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2條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
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
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coco 103-09-23 15:35

一般賣方委託房仲銷售時有簽立一個委任銷售契約,條文中有提到服務費為成交價4%,中間過程中又有契變書,卻是委託價4%為服務費,另外一般成交後又有服務費確認書,想請教如果最後服務費有爭議,應該是以哪個為主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3 16: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委託書中先約定為成交價之百分之四,其後又有契變為委託價之百分之4,只要仲介向買賣雙方收取之報酬未超過百分之四,則縱使約定為 委託嫁之百分之四亦可,故應以後面約定者為主。

豆豆 103-09-20 17:47

6月份房屋漏水,通知後至七月底,一共四次通聯紀錄,但都未曾處理,汙水環境惡臭,導致2歲過敏小孩,一個月之內前後兩次高燒住院,共計11天,高燒之間也曾打過電話房仲,要求改善汙水問題,依然未曾處理,造成八月搬離租屋處,並未居住。從8月中旬時換了另一個服務人員後才著手處理漏水問題,問題依舊沒改善,但至9月中旬經他人介紹水電工才將漏水問題解決,而房仲共花費4週時間,前後只僅僅帶人處理2次,且未處理好漏水問題。目前向房仲提出終止合約,並賠償小孩發燒與八月份房租賠償,但房仲都以門市未接到我們的電話為理由推託,而我將電信公司給予的通聯記錄(包含四次撥打至門市)提供給房仲時,房仲也只是說:沒接到就是沒接到,完全沒有你們打進門市的紀錄。

目前我們有通聯記錄、漏水拍照、房仲否認通聯的錄音

請問我是否可以向他們求償住院、房租以及搬離的費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0 21: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房屋環境的問題,因為您應該去看過該屋才承租,那對於房屋的現況應該是了解的,對於環境是否髒亂、是否有漏水的情形等,是否屬於房仲未盡告知義務而造成損失,恐有爭議。

2、本文建議可以檢附您所有的資料,向消保官尋求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0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提,能否依據民法第567條向房仲主張調查義務之前提在於仲介具有查檢之可能,惟若依據您所描述之內文觀之,似已經超仲介查檢範圍了。

出租方所負之責任一定會大於仲介,故建議您直接向出租者主張權利較為妥適。 

沈恆 (沈律師) 103-09-20 23:58

您好!房屋漏水修繕義務應是房東要負責,不知為何您一直找仲介負責?除非仲介契約房仲有承諾要擔保房屋無瑕疵並願賠償損害,可先檢視契約內容確認之。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智 103-09-19 16:49

因買賣過程服務有瑕疵...故9月16日交屋後...有跟代書確認除了服務仲介費先扣著....

其餘款項EX:尾款.代書費都可以付出去...代書也打電話交代建經公司服務仲介費先不匯出...

當下與專員..店長協調未果...另約9月17日與店東協調...9月17日協調後...

店東說要與股東討論??約我於9月18日回覆...9月18日由店長告知我...

公司仲介服務費會照收...服務瑕疵由業務員跟我道歉...看錢什麼時候匯給他們...要給我發票...

我不接受....回頭請代書確認履保帳戶內之仲介費款項是否還在..

代書回覆...房仲店長於9月16日交屋當天..即電話告知買方OK...服務費可以照約定匯出了...

但我方根本沒有授意代書(還請代書先扣著款項)...這樣仲介是不是有違法的事實??

請問我發現她9月16日即把錢偷匯走了...我要追討回來是否有時效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6: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仲介的行為恐有涉嫌詐欺罪嫌。至於民事賠償的部份,必須看所謂的瑕疵為何才有辦法判斷如何求償

2、本文建議可以先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阿聖 103-09-19 11:54

事由如下:

去年第四季有位朋友找我合夥一起經營房仲店,當時朋友他有三家店頭;由於是朋友關係雙方也沒有擬定任何契約,因朋友長年在大陸緣故,先請我暫為管理經營三間店頭.

朋友提告情事如下

1.未經同意,將原店頭之生財器具(如:數位相機/廣告看板/水桶等),在三間店互調動,以此告我詐欺.本人調動此物品時,都有經過他太太同意的.

2.在我管理期間,進行同業聯合彩D營業行為,原本數量為26500份.加派發夾報成本為15萬上下,但在已發包給廠商作業時,朋友他只願做10000份,成本為10萬左右.中間價差部份不可能我或行政人員支付.故在報價多報以核銷廠商.不足部份我還自付13000左右,他以此提告背信.

請問我該怎麼辦?

 

 

您好:

1.如您將原店頭之生財器具僅係在三間店內互相調動,應無所謂之詐欺罪行。

2.如您並無損害對方之故意,而僅係內部溝通不良所造成之疏失問題,亦應不會有構成背信罪之問題。

3.如對方確實對您提出刑事告訴,建議仍應謹慎以對,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器具在三家店內調動,您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因此應無涉犯詐欺罪之情形。本件對造既然已提起刑事告訴,建議您謹慎處理,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9 19: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1.所謂之詐術,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意圖,施用詐術致人陷於錯誤並處分財產受以損害,故若僅係在店與店之間流動,根本也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故光是第一個要件就可以去做爭執。

2.又所謂之背信,亦係要讓人有損失為前提,但依提示情形尚難成立背信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9 19: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關於詐欺部分,可就有無使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造成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您獲有利益,且受有損害及受有利益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中加以爭執;另就背信部分,可就是否有委任關係、有無違背任務等,加以爭執。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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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彤 103-09-19 07:54

各位大律師您好:

我的房子在8月委託仲介銷售,初次仲介來也沒看的仔細直接口頭說明我的房子的行情大約73×萬,仲介問我想賣的理想價錢是多少?我當然說80×萬(當然已賣方的立場當然是開高想法),仲介回:不可能你開太高沒人會買,我心想仲介開73×那不然提高2×萬75×好了。次日仲介有帶人來看房子買方希望已62×萬成交,我說不可能太低了,於是仲介協調說希望我最低多少能賣出,我說68×,於是房仲跟我說他(好不容易)幫我和賣方協調到70×也超出你的理想價錢(但他不願意支持2%服務費希望賣方支出),等於我一個人承擔了4+2=6%的服務費,想請教律師是如果當初看房,業務員沒提供3~6個月交易行情表給我參考,造成我錯誤判斷,將我的房子低價售出,而我又要幫對方付擔這2%請問這樣合理嘛?.....6%這簡直是超出太多,如經我想解約房仲說要支付第一期7×履保的金額,加上他的服務費6%這樣費用超過百萬.....我真的無力付擔,請問我該怎麼辦?為什麼其他的房仲有提供正確的資

訊給賣方參考,而我的營業員確沒提供,只是口頭告知,讓我錯誤判斷損失重大,房子已經低價售出確還要支付那6%全額吸收真是有苦難言,能否請各位大律師幫忙給我一給指示讓我能降低我的價金費用,我很有誠心解決。

您好:
建議您可先行蒐證(錄音)證明該名仲介未盡到其調查市場行情及向您為確實報告之義務

並且搜集當地市場行情之資料

再依其未盡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之義務為由

向該仲介請求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彤彤 103-09-19 09:02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解說,(錄音檔)我有保留,前天與業務協調請他幫忙協助調節,針對沒提供3~6個月交易行情,他說:他口頭提出的就是這個房子的行情,而且當出也沒完整看完看仔細房屋屋況就直接報價,隔天才來拍照留資料,他說只要賣方同意,他認為他沒認何疏失。他說這是你情我願的交易,律師我想知道買賣契約的3天審閱期,如果當出是在買賣雙方到場簽訂,我直接簽訂,連前3天的審約期都沒有,業務回,就算現在來說我的審約期早就超過所以已算數。


您好:
建議您可先行蒐證(錄音)證明該名仲介未盡到其調查市場行情及向您為確實報告之義 ... (恕刪)

彤彤 103-09-19 02:35

各位大律師您好:

 

我的房子在8月委託仲介銷售,初次仲介來也沒看的仔細直接口頭說明我的房子的行情大約73×萬,仲介問我想賣的理想價錢是多少?我當然說80×萬(當然已賣方的立場當然是開高想法),仲介回:不可能你開太高沒人會買,我心想仲介開73×那不然提高2×萬75×好了。次日仲介有帶人來看房子買方希望已62×萬成交,我說不可能太低了,於是仲介協調說希望我最低多少能賣出,我說68×,於是房仲跟我說他(好不容易)幫我和賣方協調到70×也超出你的理想價錢(但他不願意支持2%服務費希望賣方支出),等於我一個人承擔了4+2=6%的服務費,想請教律師是如果當初看房,業務員沒提供3~6個月交易行情表給我參考,造成我錯誤判斷,將我的房子低價售出,而我又要幫對方付擔這2%請問這樣合理嘛?.....6%這簡直是超出太多,如經我想解約房仲說要支付第一期7×履保的金額,加上他的服務費6%這樣費用超過百萬.....我真的無力付擔,請問我該怎麼辦?為什麼其他的房仲有提供正確的資訊給賣方參考,而我的營業員確沒提供,只是口頭告知,讓我錯誤判斷損失重大,房子已經低價售出確還要支付那6%全額吸收真是有苦難言,能否請各位大律師能否幫忙給我一給指示讓我能降低我的價金費用,我很有誠心解決。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7: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去實價登錄系統查詢或是請其他仲介業者協助,進入訴訟程序之後,已可以請求鑑價公司鑑價。

2、仲介的行為除了違反告知義務之外,可能也涉犯詐欺行為。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或是賠償損失

3、本文建議可以先尋求消保官的協助,否則可以考慮提告

 

番薯 103-09-15 10:38

請問一下

已和房仲簽了「動產買賣斡旋金契約書、買方給付服務報酬承諾書及訂金收據」,且已達賣方底價,但日前房仲告知屋主現在覺得價格太低不想賣了,這樣屋主算違約嗎?而房仲說要拿斡旋金契約書給他簽,屋主也避不見面,不想簽斡旋金契約書,這樣是不是也算對買方違約,還是要簽了才算,但我在契約書上又看到一條但書聲明(惟若買賣雙方就總價款及付款方式已達成合意時,雖賣方未簽章確認,其買賣契約仍視為成立),就上述聲明是不是表示若屋主委託仲介賣屋(專任委託),且也達底價,則屋主就算不遷也算買賣斡旋金契約生效。

另斡旋金和訂金有何不同?如果只下斡旋金為何是開立訂金收據而不是斡旋金收據,是否表示因出價已達屋主委託契約底價,所以買賣成立,故斡旋金轉成訂金(在屋主未簽章狀況下)。

如果算契約生效,那我是否也可向屋主索取賠償金??請幫我解惑~~感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番薯 103-09-15 11:56
回覆 柯律師/柯會計師 的發言內容: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 ... (恕刪)

 我就只有上述文件而已~~~其他是房仲和屋主簽的契約

我要不到

如果你們有約定,出價已獲賣方同意而願出賣時,斡旋金轉成定金,這時賣方反悔不賣的話,賣方要加倍返還定金給你,如果不是約定斡旋金在買賣契約成立時轉成定金的話,那只要退斡旋金即可,通常是前者居多,要看到你所簽訂的文件、契約內容,才能判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原則上如黃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通常仲介之委賣契約書都是定型化契約之規定

故建議您可向同一品牌之另一間仲介取得委賣契約

就應該可以知道仲介與屋主間之約定為何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番薯 103-09-15 16:06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原則上如黃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通常仲介之委 ... (恕刪)

 不知怎樣算契約成立~~屋主不簽章算嗎??

房仲詢問後表示和屋主簽的為專任委託契約~~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5 16: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賣方尚未收斡旋金,則買賣契約尚未成立,無所謂違約問題,是否已達底價,為賣方與仲介之關係,非買賣雙方之關係,似無法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先取得仲介表示已達底價之證據,如錄音或有其他證人在場,否則事後如仲介否認,一切都是空談,其餘部分如有疑問可以來電.

王耶 103-09-02 21:48

您好

    A跟B只是朋友

 A在103/4月借名子給B買房登記,A並且貸了8.5成房貸,其餘款項B已付清.期間A只有在辦房貸還有對保及交屋時出現過,並給了 B身分證駕照的影本,還有要辦自住所以簽了戶籍,戶口名簿正本也給B了,房屋權狀,謄本也都在B手上.在103/8月時A被B告知自住還沒辦過,因前屋主有辦營登,代書房仲那邊都忘了遷出,所以要先遷出再辦理.請問

1.如果這間房屋A未持有滿兩年賣出會有奢侈稅嗎?(A名下未有其他房產配偶也沒有)

2.如果A繼續持有房屋的話,對A有甚麼風險何影響?(房貸按時繳清的話)

3.賣房一定要有印鑑證明嗎?A本人從沒辦過印鑑證明,所以第一次一定要A本人去辦對嗎?

4.B會對A使甚麼手段照成A出事?

5.之前有簽委託賣房的文件(3家房仲)沒要賣了那文件要拿回嗎?

6.賣房的所有款項定金,頭期款,尾款等是一定要匯入房子持有人戶頭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3 17: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奢侈稅有關動產部分除了單一房屋土地之限制外,必須辦理戶籍、沒有營業用途,這樣才不受到2年之限制。

2、借名登記多發生受託人不願意返還的狀況,此時會有民刑事責任

3、需要印鑑證明,但是印鑑證明也可以代辦。

4、B可能拒絕返還,或是將動產轉讓他人。

5、您可以要求取回委託書。倘若無故拒絕,可以向消保官或是縣市政府提出申訴。

6、不一定,但是合約必須載明。

7、本文建議就借名登記的部份,應該委託律師撰擬借名登記契約書,以保障雙方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此有其複雜之關係存在,恐非在此一二言可以解決您的問題,仍建議應委請專業人士諮詢處理為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3-09-02 19:33

5月底時曾在房仲網上看到一個案件~並透過房仲業者帶看此間房子,並有簽立了帶看証明~

但看完了之後由於此屋壁癌狀況需要大整理,

所以當下並沒有很喜歡~所以也未與仲介再談後續~

(同時間,還有在看別間自售屋子~在之間做選擇)

而在此之後,此仲介也都未曾有再來電詢問過看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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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屋過了約一個多星期後,

最後由於能力負荷的關係~

在多間房屋裡~我們還是選定了此間房屋購屋選擇~

但是由友人那裡得知到屋主資訊~

而屋主也說明了"確定了並未與任何一家房仲業者簽過約"

所以後來我們就與屋主找代書私下完成了過戶交易~

--------------------------------------------------------------------------------
問題來了~就在這幾天~

我收到了此房仲業務寄來的存証信函~及一張當日看屋的帶看証明~

內容中說明了我們透過友人與屋主私下交易的行為,

背信義承諾之行為~

要與我們要求成交價6%當作業務損失,否則將對我提出告訴!


我想請問的事情是~
1."屋主未與房仲簽約",但有帶我們去看房子的行為~

法律上來說是得過多久才能與屋主私下成交(從帶看那天算起三個月嗎??)有此法律條文嗎?

2.既然未簽約我與屋主之間如果成交,房仲業者是否可以提出求償部分?請問適用哪些條文?

再請您幫忙解答囉~謝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應視您當初與該仲介所簽立之帶看證明記載內容為何而定,

如內容確有規定在一定期間內不能私下另行與屋主購買,

您可能有違約受罰之問題。

如無,則無庸擔心。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02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與仲介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且帶看證明中亦無特別之記載,則仲介向您主張仲介費用無理由。 

王耶 103-09-02 16:50

您好

    A跟B只是朋友

 A在103/4月借名子給B買房登記,A並且貸了8.5成房貸,其餘款項B已付清.期間A只有在辦房貸還有對保及交屋時出現過,並給了 B身分證駕照的影本,還有要辦自住所以簽了戶籍,戶口名簿正本也給B了,房屋權狀,謄本也都在B手上.在103/8月時A被B告知自住還沒辦過,因前屋主有辦營登,代書房仲那邊都忘了遷出,所以要先遷出再辦理.請問

1.如果這間房屋A未持有滿兩年賣出會有奢侈稅嗎?(A名下未有其他房產配偶也沒有)

2.如果A繼續持有房屋的話,對A有甚麼風險何影響?(房貸按時繳清的話)

3.賣房一定要有印鑑證明嗎?A本人從沒辦過印鑑證明,所以第一次一定要A本人去辦對嗎?

4.B會對A使甚麼手段照成A出事?

5.之前有簽委託賣房的文件(3家房仲)沒要賣了那文件要拿回嗎?

6.賣房的所有款項定金,頭期款,尾款等是一定要匯入房子持有人戶頭嗎?

1.名義上看起來登記為A所有 如果A跟配偶都沒有房屋 應該是沒有奢侈稅的問題 2.房屋處分一定需要印鑑證明 且現在都會註記該印鑑證明之用途 3.登記房屋所有人 最多就是稅的問題 其他應該沒有特別不利益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來事務所討論
王小慧 103-08-31 20:19
我媽媽有租屋給一位楊先生 租金$18,000、每月15號支付 每次收租時, 打電話都沒接,租屋處也沒人 說用匯款也不願(帳號有給),每次都超過兩三天。 租了兩三個月後,房子開始漏水房子之前有漏水壁癌,租前已修復。 房客有告知,但尋找水電及修繕方法,花了兩三個禮拜。 當月收租時,又找不到人,一直到7/26號。 26號當天,租客楊先生的女朋友嚴小姐,與我們談(楊先生在一旁)。 討論結果,嚴說漏水尚未改善前,只願付租金$15,000,8/27長輩到親戚家住後,才能施工。(只有雙方口頭同意,沒有任何紙筆契約) 我們很氣,不是不修繕,找水電研究修繕方法也需要時間呀! 7/26當天收了七月份15,000租金,同意8/27後在討論施工時間, 8/15八月份租金電匯15,000 8/26我們電嚴小姐,告知8/29要施工,嚴說無法確定家裡是否有人,之後在回電,我們有說希望在22點前,回電或簡訊。 8/27嚴小姐來電,說無法8/29號施工,希望9/1號施工,我們同意。 8/27當天租客楊先生來電,說9/1號不行,要求假日,我們有說假日怕引響其他住戶(要打牆壁),而且水電也不願施工,但楊先生只說不然你叫警察、找調解委員會呀!就掛掉電話了。 現在我們無法動工,牆壁情況也日益嚴重。 打給租客也都不接,甚至掛我們電話。 我們不想在租給他們,想趕快修理漏水。 請問有方法中止租賃嗎? 租賃契約房仲幫忙開立,同房客一起簽署。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31 2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請求金額不大,可考慮聲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對對方發支付命令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們先發函通知對方,以留下證據,若不租,也應有正當事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瑄 103-08-29 10:18

想請問我購買預售屋最近想委賣房仲但是建商說使用執照下來就禁止換約,

想請問法律有這項規定嗎(我們願意承擔換約的費用)?? 

沈恆 (沈律師) 103-08-29 23:59

您好!雙方是契約關係,原則上以契約約定為準,因此您應檢視與對方所簽契約內容,看看有無約定可換約的時間。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S 103-08-26 21:23

請問各位專業律師:

 

     本人先前看到一間房子,一時仔細考慮,即向房仲業者簽屬買賣議價委託書並交付斡旋金。

     爾後在斡旋期間,房仲通知賣方同意出售,並說賣方以簽好買賣議價委託書。之後本人並無再簽屬任何合約書。

     但是在之後經過深思熟慮後,本人考慮到房子不適合購入,並且決定解約。於是便與房仲說明,房仲竟說我除了斡旋金要沒收之外,還必須負擔買賣雙方手續費作為賠償(斡旋時簽屬房屋總價的買方2%及賣方4%)。

     但是本人再三仔細閱讀買賣議價委託書,其中並無這樣的規定。其中只有註明說「因可歸咎於買方之事由至解除契約時,以付全部價金任由賣方沒收,買方不得請求返還。」

    斡旋金被沒收這部分,本人是可以接受,但是有關於賠償本人非常疑慮,請問專業律師房仲業者這樣行為是否正確,本人是否要付另外的金額作為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26 21: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除斡旋金遭沒收外,由於房仲業者已媒介成功,您亦須支付6%服務報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如您確認並無與仲介簽立委任契約並有約定居間報酬

則是否應賠償仲介達6%之報酬實尚有爭執空間。

因6%僅為仲介之服務費規定收費上限,

並非一定是要達到6%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Cyndy 103-08-26 09:03

簽了斡旋並付了斡旋金 房仲告知屋主已經確認成交 斡旋已轉訂

但家裡大人說我們的簽訂程序有問題  認為房仲有騙我們的嫌疑

但是房仲說屋主已經收錢 他們要不回來

 

簽約問題如下:

1. 簽斡旋時 房仲未告知要約書與斡旋書差別 也未告知能有三天審閱期

便引導簽名 。(但文件上我們已經簽名 確認我們放棄要約書選擇斡旋書,也放棄審閱期)

2. 未提供動產說明書 (隔天去詢問房仲  他說是疏失  並拿出來叫我們補簽 我們並未簽名)

3. 未提供該區成交行情(我們事後查詢才發現我們同意的價格是該地區最貴)

 

請問目前該怎麼把錢拿回來?我們是否要寄存證信函?勝算大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8-26 09:55

您好:在與仲介業者簽訂斡旋金契約時,必須有一定程序,依您的情況,仲介業者未依法令規定提供相關文件與履行告知義務,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您可向公平會提出檢舉,或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契約無效或條文無效,並拿回款項。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26 21: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以簽約方式瑕疵為談判籌碼請求之,但仲介服務報酬仍有可能須支付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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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103-08-21 20:37
你好今年7月買了一間公寓4樓中古屋,預計8月31號交屋房子投資客賣的裡面裝潢的很漂亮,前陣子南部下了一整個禮拜的雨,想說去看一下房子,結果進去整個都傻眼,壁癌、漏水整個都出來!房仲自己也傻眼馬上叫人來修,但說修是好聽只是表面上修補一下,當初買的時候跟簽約都沒提到漏水,只說從新裝潢整理的很細心,合約上也沒有提到曾經屋況如何,只是房屋漏水是勾否,我們有自己的土水師傅他說他們這樣做根本沒有什麼效果,只是一直逼我們交屋說會保固,我目前還不肯跟他們交屋,我想要求讓我自己的土水師傅來估價看他的覺得價錢接不接受,他們的師傅讓我很失望了,請問我該怎麼去跟他們談還是我可以用法律途徑跟他們要求賠償來保障我們自己的權益?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21 20: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修補,或請求減少價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coco 103-08-20 11:46

想請教與買家議價完後,並未與仲介討論到服務費用,簽買賣合約時簽了一份空白服務費確認書,並無留意,後來才知道金額被該店長作填寫,並送交公司做扣款,也無交付確認書給賣家,也無告知賣家,後來當面對質,口頭描述房仲也是推翻之前的承認,身為受害者能怎麼處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20 16: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未經授權恣意填寫金額,則已經涉犯偽造文書罪。

2、本文建議可以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告知對方,並且要求進行仲介費用協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香菇 103-08-20 00:08

因高雄前陣子連日大豪雨,發現靠近陽台的天花板有滲水,

我們有請管理委員會房仲漏水專家鑑定

鑑定為樓上陽台漏水,導致我們天花板滲水

我們有請管理委員會房仲協調樓上修繕

但樓上住戶不願處理

請問有甚麼辦法要求樓上住戶修繕?

是否可依民法 交屋後5年內屋況問題,可請求舊屋主賠償?

交屋房屋先前已有漏水經歷(同樣的靠近陽台的天花板),但房仲說已處理好後交屋,交屋後8個月仍漏水,是否構成詐欺罪?

 您好:

如果係樓上屋況問題無法與樓上屋主協調處理,不得已只能向其訴請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及請求您屋內之損害賠償

如果係您屋內之屋況導致漏水,則可以於發現瑕疵後6個月內向前屋主主張減少價金。至於仲介並無隱匿漏水之事,且係於交屋階段承諾修繕,恐較難以追究其刑事詐欺罪責。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