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在105年5月XX日前往中和區莊敬路幫高中同學進行屋頂樓板防水修復作業
當日施工項目:兩顆滿水3噸重的白鐵不鏽鋼水塔放水,移動至樓梯間斜板上方擺設,水電管線配置、臨時水塔配置。
一顆空水塔約20kg ,外側水塔雙邊經由電線雙線並繞,出水管孔向斜坡外側加以固定,受力方向為內側滾動暫時安放,以便第二階段防水工程施工。
6月1號水塔墬落到一樓有毀損到車輛~當我第一時間跑去現場看的時候水塔線都斷了
我當下檢查當時固定的電線線頭~有發現雙線並繞中有一條線是被剪斷的
後來我跟警方提出疑似人為破壞墬落,鑑識人員有到場鑑識
但警方不以理會以意外案結案~
結果毀損車輛車主的保險公司要對我代位求償~要求我要全額賠賞他們的修車費用
第一次保險公司有打電話來跟我報價初估為24萬元~但還會在審和議價並和我說還會再通知我正確的金額~
我一直沒接到他們的電話~
直到前幾天警察局打電話給我叫我去做筆錄~
原因是保險公司認為我不賠錢叫車主對我提告公共危險罪~
我有打去保險公司問~但保險公司說有疑似人為破壞就要這樣報案請求檢警調查
我也是受害人之一
今天他們這樣我很OS~要我賠錢還要灌我一個罪名
這個案子有上新聞也間接影響到我的業務
請問這個案子現在我該如何處理~


我在105年5月XX日前往中和區莊敬路幫高中同學進行屋頂樓板防水修復作業
當日施工項目:兩顆滿水3噸重的白鐵不鏽鋼水塔放水,移動至樓梯間斜板上方擺設,水電管線配置、臨時水塔配置。
一顆空水塔約20kg ,外側水塔雙邊經由電線雙線並繞,出水管孔向斜坡外側加以固定,受力方向為內側滾動?時安放,以便第二階段防水工程施工。
6月1號水塔墬落到一樓有毀損到車輛~當我第一時間跑去現場看的時候水塔線都斷了
我當下檢查當時固定的電線線頭~有發現雙線並繞中有一條線是被剪斷的
後來我跟警方提出疑似人為破壞墬落,鑑識人員有到場鑑識
但警方不以理會以意外案結案~
結果毀損車輛車主的保險公司要對我代位求償~要求我要全額賠賞他們的修車費用
第一次保險公司有打電話來跟我報價初估為24萬元~但還會在審和議價並和我說還會再通知我正確的金額~
我一直沒接到他們的電話~
直到前幾天警察局打電話給我叫我去做筆錄~
原因是保險公司認為我不賠錢叫車主對我提告公共危險罪~
我有打去保險公司問~但保險公司說有疑似人為破壞就要這樣報案請求檢警調查
我也是受害人之一
今天他們這樣我很OS~要我賠錢還要灌我一個罪名
這個案子有上新聞也間接影響到我的業務
請問大家這個案子現在我該如何處理~

我跟房客簽租約兩年(104年4月到106年4月),約定每月5日交租。沒有報稅,沒有公證。 我出租的是空屋(20年的房子),沒有家具,只有瓦斯爐,下廚柜,熱水器和日光燈。房客要求要用自己的瓦斯爐,抽油煙機,下廚柜和熱水器,還換了大廳的燈具。 至今,14個月裏,準時交租的月份不到一半。以房屋的各種狀況,拖延租金。 原本晚繳租,他會說一些理由:他媽去世(晚了1?月),生意不好等。之後陸續一個月准一個月不准,到後來不到月中不催他不付。 一開始說什?洗臉盆的水管接牆壁的管漏水,門鈴不會響。 我租給她的時候,這些都是好的啊。社區有合作的水電師傅,我請師傅去修。 二月說房子天花板多處油漆澎起,有壁癌。我去看,並沒有她所說的油漆膨起,而是重復油漆造成的凸起。是當初出租時就有的。客廳落地窗上方,有淡淡水痕並不嚴重。 3 月時他的租金到20日還不給,她說我叫得社區水電都不幫她修,電鈴也不幫她修。叫我找專業一點的水電師傅。還抱怨我房子的牆壁發黴讓她心情差,過敏。我不知道到底什?樣的水電師傅她才滿意。只好找了一個在私立學校做總務的朋友跟我一起去看。 結果,只有落地窗的上方是真正的油漆剝落。其他的是灰塵沒有清,加上3月的南風防潮造成的灰塵發黴。我的朋友很有耐心的幫她處理,壁癌,粉刷。並幫她換的所謂水管漏水但其實是換P管就可以解決的問題。時間又跨到了4月底。 5月我們再來時,她又抱怨什?,熱水有問題。廚房沒有熱水。我們看了一下,根本她廚房濾水網卡了雜物,倒了,就有熱水了。修好了,她又說什?浴室的蓮蓬頭也沒熱水,洗臉盆有熱水,冷水水也很大。我朋友說可能蓮蓬頭壞了,再找時間來換。 現在,她又拖了房租,到現在還不付,我打電話催她。她又抱怨什?房子沒水,不是我朋友說的水龍頭的問題,我找的人,動作都很慢。叫我找“專業的人”來。我蓮蓬頭都買好了,正要等我朋友有空約時間來裝。 怎?會連水都沒有?我上個月來看的時候,水很大,蓮蓬頭的水是比較小,但也沒有她說的用滴的那樣。我跟她說,她還說哪有水很大。我叫她去頂樓看看是不是?開關沒開?她說她不知道是哪個開關,我叫他問社區的主任,她說她每天很晚才下班。又說她每次抱怨,主任叫她找房東。 我哥哥跟我說,除了房子的結構,像落地窗上方的油漆剝落水泥剝落。根本不用替她做粉刷。讓牆壁發黴是她沒有打掃乾淨,不是我們的問題。瓦斯爐是她自己換的,沒有熱水,她要自己找人來修。怎?可能會沒水?同一個社區大家都沒有這樣的問題。她分明就是想托房租。 我很煩惱,我找到水電他不滿意,我朋友她也不滿意。我想忍到時間到了就不續約了。可是還有漫漫10個月。 我有3?問題,她老是這樣拖延付款,我能夠做什??契約書上有寫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租金,那麼可以提前解約嗎?我該怎麼做? 如果她到期又不搬的話,我該怎?辦還有,我哥哥說的對嗎,除了房子水電線路出問題,因瓦斯爐,熱水器,抽煙機都是他自己的,我根本不用管她的熱水問題,是這樣嗎?

你好:
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租賃期限到期後只要你不再續租並要求對方遷讓房屋,租賃契約就會消滅。在此之前要有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事由,才有辦法終止租賃契約。就算契約約定不得積欠租金,在扣除押金後未達2個月租金,仍然無法終止租賃契約。 到期後不遷離,可以訴請法院遷讓房屋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你哥哥說的沒錯,依民法第430條規定,出租人只要修繕租賃物,對於承租人自己裝設之物品並不用負責。







您好
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又竊佔罪為即成犯,竊佔行為終了,犯罪即屬成立,爾後繼續使用他人土地之行為,無論用途為墾殖或設置工作物,僅屬占有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此種占有繼續之狀態,倘在時間上並無中斷,空間上並無擴大範圍,非中斷停止後再竊佔行為,追訴權時效應無從新起算(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118號判例、82年度台上字第43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縱於竊佔狀態之繼續中,因地上物坍塌予以重建,除有增加竊佔之範圍,或變更竊佔之地點外,原地重建者仍屬竊佔狀態之繼續,不能認為係另一新竊佔行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20號判決參照)。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律師您好,
我是頭份地區大樓的主委,目前我們大樓是尚未與建商點交的狀態。
但是住戶已經進駐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最近常常到晚間洗澡時間(22:30~23:30)就會發生無水可用的狀態,上去頂樓水塔看,四個水塔都是空的。請建商的水電來看,他們試圖排除一些問題(水管堵塞? 管內有空氣? 進水閥開太小? 等)
最後還是晚上停水,所以建商水電說是水壓不足,建議我們在頂樓加裝抽水機(約一萬八千元)。建商不願意支付這筆款項,建商認為要從大樓公基金內支出,反正公基金是建商出的18萬(尚未點交所以還在政府那裏)。
然而,住戶們都覺得應該要建商出,因為許多住戶都已經自費在家中安裝加壓馬達,認為建商應該要"負責讓整棟儲水量足夠大家晚上洗澡及其他民生用水(本棟沒有游泳池),這應該是最基本的需求"。
(住戶們認為公基金是日後維護大樓公設(如: 電梯維護)之用,不是現在安裝抽水機用)
因此想要來詢問,是否可以要求建商負責(付費)安裝頂樓抽水機? 若可以,要依據哪條法規? 建商若在溝通後 還是不肯負責的話,管理委員會是否有哪些救濟的方式?
當然,若按照法規我們不應該要求建商付費,我們就會從公基金或管理費中支出。
謝謝您的指導~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要先看規約是否有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之門檻,若有,就要看是否符合規約之規定,若無,則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辦理。若未達出席人數、所占比例及同意人數,有未依同條例第32條重新召開會議方式辦理,實務上認為可依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起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 若要進行重大案件之討論,最好提前一至二個月公告,並寄發問卷給全體住戶,管理委員下去聯絡住戶,先凝聚共識,否則要達到出席或同意門檻,通常很困難。


您好:
1.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第3條第4款及第10條第2項,頂樓的是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修繕費用可由管委會支付費用,若您居住的公寓並無管委會,就必須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也就是全體住戶共同分攤費用。
2.至於修繕是否需經過大家同意,依據民法第820條規定,如果屬於保存行為,直接由您決定即可;其是改良行為,就必須經過半數者同意才可為之。依您所述,漏水問題恐有危害房屋結構安全之虞,為避免建物結構受損之必要保存之防水工程,是不需要取得其他人的同意,您有權單獨施作,因此您可先行修繕,並將收據費用提供給所有住戶,要求所有住戶平分費用。
3.建議先將漏水的情況拍照存證,並以「存證信函」事先通知其他住戶漏水問題及修繕之必要,若修繕結束後對方仍不願意付款,您可以民事訴訟求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管委會要求您維修,您可不予理會,您可先修繕您自己漏水之部分,若管委會欲以訴訟解決,可再請求原告盡舉證責任,請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漏水責任原因,鑑定費用相當昂貴,對方不一定願意花費高額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屋頂原本就會有防水層,若未施作防水層原因為何,目前看不出來,先確定漏水之原因係屬於防水層自然耗損所致或是其他人為因素,若係自然耗損,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並由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分擔。 若係前屋主之行為造成,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支出修繕費用後可以轉向前屋主請求損害償,但要注意消滅時效之問題。 你並非行為人,只要按應有部分分擔修繕費用即可。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精確來說,如果是燒金紙不慎而引發火災,應適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2. 而以電線走火來說,雖然不是個人的直接行為導致火災,但應適用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3. 綜上,會影響到的是負賠償責任的民法上依據為何,但不管依何法條,仍須賠償您的損害。
4. 但以刑事責任而言,涉及刑法第173條到第175條之罪,究竟是個人直接的過失行為造成火災、或是電線走火所致,在論罪或是可責程度就會有所差異。
5.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之規定,頂樓平台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而是屬於共用部分,不容任何人納為私用,故若有人在頂樓搭建違章建築或是堆放個人雜物作為私用,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占罪,在民法上還可以請求其拆除或清空,以及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2.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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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律師家裡目前遇到下列狀況,請問當事人A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A
當事人妹妹B
買家C
代書D
前因:
現況:
B於去年(民國104年)6月將1樓賣給C,買賣過程中,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現在C要求A將放於地下室的物品(雜物)清空並欲建牆加門(原本樓梯下去
就是整個地下室空間),若A不從,除將以訴訟手段要求並另外要求5樓使用權與拆除5樓違建
想請教:
1.C主張B與A的地下室使用證明對他們無效,是否真的無效?地下室只能給C用?
2.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實,代書D是否有法律責任?
3.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不實,B是否有法律責任?
4.地下室是否一定要照C所說清空或整理?
內容若有需補充之處,請指出,先謝謝大家!


你好:
先確定地下室之產權狀況,是否有辦理區分所有之登記,有辦理登記,就依照登記狀況去認定何人是所有權人。 其次要判斷地下室是公寓之共用部分或是有其他狀況,亦或只是一樓建物之部分,法律關係會不同。 若地下室是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規定及實務見解,認為受讓人若明知或可得而知有默示分管契約契約存在,就要受到拘束,原則上受讓人有到現場看屋,很難不會發現共用部分已經遭占用,通常都會被認定要受到拘束。 是否拘束C與B、代書之締約行為無關,B跟代書都不會有責任。 地下室是否要清空要先依上述判斷後才有辦法釐清。 如上所述,頂樓屬於共用部分,C是否有權主張拆屋還地或使用頂樓,要看C是否要受到分管契約拘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契約之問題,若無法雙方協議解決,無論您擬定合契約條款,均有無法公式問題,而無法對抗其他人,至於對方是否明知,為您所需舉證之問題,建議多錄音蒐集證據,並考慮委請律師協助處理,避免您擬定對您自己不利之契約條款,仍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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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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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老公於96年結婚育有2名子女(老大男生6Y.老二女生1Y10M)我們居住在新北市新莊區,剛開始結婚前幾年我跟老公生活很辛苦娘家爸媽會不時的資助我3000~5000元,後來老公說要考乙級電匠我爸還包了6000元鼓勵他,希望他考取後能讓我們家的生活越來越好,但事實是他考取證照後開始嫌棄我在家照顧二名子女不去工作賺錢,進步的腳步跟不上他,以前老公就長期每天給我100~200的生活費,後來小孩出生了還是一樣沒有增加(包含小孩的奶粉.尿布.我機車加油.日常生活用品....等等費用),錢不夠用生活過得很苦,完全都要靠娘家爸媽的資助我跟小孩才得以生活,後來他更變本加厲常故意忘記給錢讓我在寒流來襲風吹雨淋下載著二名幼兒遠到他的林口公司要錢吃飯,有時候他會給有時候他不會給完全都要看他的心情來做決定,我這樣一忍就是8年多,直到今年的2/29號因為我幫小孩洗完澡我全身溼透叫小孩出去找爸爸穿衣服吹頭髮,隨後我又刷洗廁所他突然衝到浴室把我的門撞開,一拳重重的落在我的臉頰和耳朵上,又用腳大力的往我的大腿踢了一下,手順勢的掐住我的脖子,我受到驚嚇問他我到底做錯什麼事你要這樣對我?他說我叫妳幫二個小孩洗澡!我回說我洗了啊!他說妳要出來幫他們穿衣服.吹好頭髮啊!!我才恍然大悟原來是我只做了半套,後來我忍無可忍報警申請報護令(去年9月分我也曾經打113通報過社工也有來訪視,原因是我們住頂樓加蓋鐵皮屋9月份室內溫度都還在32~33度他把冷氣的電線拔除斷電,老二身上異位性皮膚炎很癢也越來越嚴重,我請他復電不成我才打113通報家暴)後來保護令於4/14開庭,老大是證人他目擊爸爸掐住媽媽脖子一幕,他心生不滿開庭結束後對老大不理不睬,也對我說妳準備找工作吧!我不再給妳一毛錢養妳了,還說8月份要帶小孩搬回台中婆婆家,我很難過他不需要我了就想把我一腳踢開,還說就算我偷偷的把小孩帶回娘家他也不會再付我一毛錢,現在我想要帶著二個小孩跟他離婚,並且要他付小孩的教育和生活費,可是我不知道要怎麼申請離婚訴訟?怎麼請求這幾年來我為家付出的精神賠償或贍養費?還有最重要我要二名子女的監護權,我本身生第二胎之前是有加入社區保母系統的有照保母,小孩從出生都是我照顧的,他上2個班月收入5萬元,很少參與小孩的照料和陪伴,我娘家經濟狀況比公婆家都好(公婆已離異),離婚後我會搬回娘家住我爸願意幫我再出發他也想要2名孫子,能否請律師大德幫幫我,萬分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驗傷單、錄音等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可先具狀至法院聲請假扣押,確保未來請求損害賠償、剩餘財產分配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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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離婚事宜,若無法由雙方進行協議,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離婚,而依您述之情形,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或同條第2項「有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作為理由,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保護令的存在是一個很有力的證據,且法院判決離婚並酌定監護權的時候(裁判離婚和酌定監護權可同時進行),會讓對方很難取得監護權。 而婚姻關係消滅時,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分別計算夫妻雙方在婚姻階段所各自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後,「較多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較少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後的數字的一半,要由「較多一方」給付「較少一方」,因此您有權利向對方請求給付。 又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即便監護權在男方,在小孩未成年之前,女方對於該小孩仍有扶養義務,因此,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可以一併要求對方對於小孩成長至成年為止,每月給付一定之扶養費用。 對於對方施暴的部分,可以在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提起傷害罪的刑事告訴,並且一併請求損害賠償(包含慰撫金)。 最後,關於對方給付贍養費給您的部分,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由於您長期在家擔任家庭主婦操持家計,因此在法律上來說因離婚在一定期間內會有生活困難之情形,因此是可以請求對方在一定的期間內每月給付一定費用為贍養費。 最後,若對方再有任何的失序行為,務必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以免再危及個人安全。7.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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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在去年購買屋齡約40年4樓加5樓加蓋
在朋友介紹下,聘請一間號稱室內裝潢設計公司作為改建
金額一直從168萬上修至190萬
期間還有些有的沒有的項目亂加友人也都給錢了
期間,有別的裝潢的人(約兩家)來幫忙看過現場 提點友人裝潢公司A錢A很大
四月中點交時,友人覺得裝潢的工太差不值得190萬(中間太忙都沒去監工) 然後目前狀況屬扣住尾款
但裝潢公司也沒打算將友人提出的項目改進
雖然外觀沒有改變 但是四樓增建一間廁所
其實當初連合約書都沒有簽 只是友人說考慮的時候
建設公司第二天就搬東西開始動工了 搞成友人好像被趕鴨子上架
問題:
現在有朋友告訴我,假設尾款沒有付清
又假設裝潢公司可以舉證屋內不只一間廁所
房子是有可能被拆
然後裝潢公司是沒事的 請問是這樣的嗎?
假設裝潢公司夫妻二人都不是建築師也沒有建築執照甚至於公司行號
以建築法第十一十條之二地向項規定其中
第五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另外假設想把鑰匙全部收回但不想繳尾款
請問我還有甚麼談判條件??

律師先生/女士您好:
請教您如果一塊?????60坪土地所登記的權利各為50%(其中36坪土地上是二層樓的建物,我擁有一樓產權,我親戚擁有二樓產權),但目前卻被親戚違建頂樓,剩餘的24坪法定空地也有約10坪的違建物,以上都未經過我的同意擅自違建,104年9月宜蘭縣政府也已發文了違反建築物違建拆除處分書的公文,但去詢問宜蘭縣政府使用管理科的職員何時會拆,得到的回應是他們不會拆,只會發個公文。面對此職員如此的處理方式,我目前的做法是在105年5月中先去宜蘭地方法院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再上法院提告,要求拆屋還地,請教?律師,如果遇到此案例,您認為要如何處理會比較好,感謝(一開始也有請第三人私下協調過,但得到的結果就是招到我親戚的辱罵)



想請問,
我在104年9月租下一間透天的3樓房間
原先我自己沒有發現是頂樓加蓋,房東也無主動告知,合約內容也無備註是加蓋,簽約後有一天我自己發現是加蓋,
房客:以前的加蓋嗎?今天去整理東西發現有一面牆敲起來不是水泥的聲音
房東:是重新整理的時候加蓋的,所以安全跟環境不用擔心
房東:那是公寓才有這種問題,透天是屬於私人土地沒有共用空間,所以比較沒有這麼強硬
想請問這樣加蓋算是合法嗎?!
當下雖然有想退租~但是礙於有押金的問題~
因為租此屋我是用來當練習室跟放東西比較多~
但是礙於頂加非常的熱~使得我的東西遇熱比較容易壞!
現在我想退租但是合約還沒到~
不想被扣押金~
想詢問如果是頂加問題有什麼途徑可以談到免扣押金退租呢??
謝謝
房屋整修過後造成樓下鄰居家滴水,於是上網找抓漏公司,抓漏公司開了一張估價單,品名:4F廁所修漏20000,備註:只保固修漏點、保固一年,訂金5000元整,漏水情況以3F前房門內上方天花板漏水,為漏水修漏標準(如不漏以漏物件為保固)非全面保固,雙方都有在估價單上簽名
測試漏水的過程中,加入紅色試劑並在短時間倒入大量的水,在測試期間樓下鄰居天花板滲出大量水珠,之後就說要在觀察,並電聯鄰居家中漏水情形,測試過程中,偶而提及整修過後家中廁所都有臭氣,於是抓漏師傅上頂樓查看,發現糞管及排水管的通氣孔都被塑膠袋牢牢綁住,所以過了幾天後抓漏師傅就把透氣孔打開,期間未再做其他漏水的測試
說也奇怪,自從透氣孔打開後,樓下就沒有滴水了,測試中我有告知師傅,2間廁所中的一個馬桶底部會滲水出來,師父跟我說他是負責抓漏,如果我要將馬桶拿起來看,我必須另外支付工錢或者找別人施工,於是我就另外請水電師傅把馬桶拿起來看,一看發現馬桶出糞口根本沒有對到糞管
但是因為測試時只有在另一個馬桶加入紅墨水,之後我在4樓廁所的底部牆角發現紅色墨水的痕跡且牆面都是濕的,於是我請水電師傅把另一個馬桶拿起來看,發現原來糞管太短,馬桶出糞口根本沒有套進糞管理,造成糞水及紅墨水都在馬桶底部的水泥沙中
現在抓漏師傅要跟我收取15000元的尾款,但是他沒有施工也沒有抓到漏水點,我換了2個馬桶之後,廁所的底部牆角也還是反覆濕濕的,樓下沒有滴水,但是沒有抓到漏水點我根本無從得知漏水的源頭,現在師父跟我說因為我另外請水電跟換了馬桶,所以他不負責
請問:
1.我該不該支付這筆尾款?
2.若我堅持不付尾款,我將面對怎麼樣的法律問題?
3.房屋所有權人是我的親人,若我堅持不付尾款,在法律上,抓漏公司是找我這個簽估價單的人付款?還是找房屋所有權人付款呢?
4.若估價單即有法律效力,而我名下沒有資產可以扣押,會不會找房屋所有權人支付此筆款項?
感謝願意幫我解惑的貴人!!





你好,想請問,我家住在公寓最上樓層,上還有頂樓公共空間,但因頂樓鐵皮被風吹開,導致雨水全灌進頂樓公共空間,另因頂樓空間的地板可能已多年,導致防水功能失效,讓我們家屋頂油漆剝落、天花板滲水、滴水;問過修繕專家,所有修繕費用至少要10-50萬左右(頂樓公共區域之防水及鐵皮修繕費),想請問,這筆費用是由住在最上樓的受災的我們這戶來負責?!還是可以請整棟樓的住戶來負責?!但因是舊公寓,也無管理會,樓下住戶如果不願意出錢整修的話,又有什麼管道可以讓他們能幫忙出此費用?!
再來是,我們的公寓是有兩邊不同號的住戶,隔壁號的住戶把頂樓公設部分做了頂樓加蓋,鎖起來囤放自己的東西,但他們卻還是不滿足,還是一直跑來我們這邊的頂樓堆放東西或是使用我們這邊頂樓的公設,這讓我們很不滿,因他在上樓在頂樓上常發出碰碰碰的巨響,影響了我們的生活,且也把上面又堆放東西,這有何方法可以不讓別棟住戶不要來使用到我們的公共空間ㄋ?!
謝謝^^


您好:
您所述及的公寓大廈頂樓及鐵皮應屬於共用部分,屬於所有的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所以不應由您那一戶獨自負擔,而是應由所有人共同負擔。 由於頂樓平台屬於共用部分,不容任何人納為私用,故若有人在頂樓搭建違章建築或是堆放個人雜物作為私用,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占罪,在民法上還可以請求其拆除或清空,以及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裝設監視錄影機,全天候、全方位、全角度錄影蒐證,再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許您有讓對方維修之義務,但若對方行使其權利讓您受有損害,仍有機會可請求損害賠償,故應先錄影蒐集證據,以利提起訴訟時舉證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我們住5樓一層二戶的公寓,2至5樓共有8戶。近期樓下新鄰居搬來,並更換了樓下鐵門鎖及頂樓2個鐵門(但我們這戶並未收到通知,也沒看到告知單)。
突然於某日返家進不了門,打到管委會才知道被換了鎖!事後新鄰居送來鑰匙並索討費用一戶5000元(總金額4萬,扣除管委會補助1萬,剩餘3萬工程費由6戶均攤→因有2戶很少來住)
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第一,我們這戶完全不知道換門這些事~其他鄰居有被拜訪到,但有鄰居提出是否該每戶找鐵工來估價,他們卻說他們可以自已處理。
第二,均攤部份不是應該由樓上的8戶嗎?對方說,因為沒住人,但若後續有找到人會補收(但我們怎麼會知道有沒有補收到?)
錢已經付了(每戶5千)但管委會的補助款1萬元還沒撥款下來,是否可以請求這筆1萬均攤8戶退回呢?(等於4萬工程費該8戶均攤,而管委會補助的錢也是8戶一起分)是否這樣才合理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強制罪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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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事情是這樣的
由於我們家公寓結構特殊 1.2樓是自家3-5樓(違建)都是屬於樓上住戶
由於長期頂樓鄰居 部分馬達修繕費用 或者水塔清潔 不時給予我們收費
由於當時搬來的時候 沒有碰到有此情況
假使我們不配合繳費,會自行關掉樓上的水或者使我們家漏水等惡劣行徑
問1
現在新加入隔壁惡鄰居 有時會請頂樓惡鄰居 (由於他會水電工) 不時在我家隔壁噪音汙染
經多次勸導 不予理會 不時給予冷笑
導致牆壁施力過大 導致我家牆壁頻頻龜裂 (明知道舊公寓老舊 牆壁很薄 硬是要搞破壞)
不予賠償 或者 到場觀看協助
Q1:請問這要向甚麼單位協尋 由於找里長 一直處於不處理 或者 輕描淡寫帶過
問2
由於房間和樓上廁所相通,不時漏水 導致剛油漆過的天花板 又開始呈現滲水現象 導致整片壁癌
經多次勸導 還是不處理 不賠償 裝死
Q2:由於此惡鄰居不上調解委員會,是否到時候調解不出面,惡鄰居方面是否違法,還是能申請索賠
問3
由於拆違建有分84年前後的問題,分為實質違建跟程序違建,由於違建沒有合法化,那緩拆部分拆除時間
請問頂樓居民既沒有執照,又違法,作賊喊抓賊,是否有方法對他逕行公權力
是需要問違章建築單位?還是還有其他管道,由於惡劣行徑實在難以讓人容忍,長期打壓導致家人精神分裂
Q3:緩拆時間大概有多久,還是能上法院強制執行,若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我方需要負擔多少費用
問4
頂樓惡鄰居由於長期收取不當名利,將樓上房屋全數打通租借給別人,請問這樣有犯了甚麼法?
打通各房屋,導致樓上臭氣水管不時通道我們家樓上廁所,長期造成惡臭味道,馬桶不通,
Q4依照法律能夠向他申請甚麼賠償,若不賠償是否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以及方法
問5
假設到時候拆違建單位來,惡劣里長或者旁邊鄰居阻止相關單位,是否能請警察驅趕
還是能依法處理惡劣里長或者第三人等
這社會就需要正義來幫忙
問6
樓上惡鄰居親權到我方水管使用問題,不時對我們關樓上水管,阻塞水管導致沒水用,是否可以申請索賠
(因為沒有證據,所以想問沒有證據的方法)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維修費用不高,建議您可考慮盡速修繕,避免損害擴大,若對方願意多少補貼您一些,減少您的損失,其實可以考慮,若欲以訴訟解決,需先考量訴訟成本,法院將要求原告委任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施工鑑定漏水原因,確定對方可歸責,以及維修費用金額,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且訴訟時間可能須歷時一年以上,又您亦需繳納裁判費與法院且可能產生之律師委任費用,不見得比較划算,應全方位多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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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住5樓.鄰居住在4樓,因為4樓鄰居家廁所天花板會漏水,所以有請防漏水工程來檢查以及施工,我的頂樓樓頂及2間廁所地板.馬桶都有施工更新,2家以口頭約定工程做完後平均分攤款項,施工完成後我先把款項付清給防漏水工程,之後因為4樓鄰居說他們的天花板還會漏水,所以其間我們也都有一直在尋找哪裡出了問題,後來4樓的鄰居請他做水電的親戚來幫忙處理,最後找到是因為我們5樓的馬桶管線老舊破裂導致還會漏水,工程結束後,親戚這部分的款項也是口頭約定一起平均分攤,然後是4樓鄰居先付清款項給他水電親戚,後來測試了一段時間,確定他們4樓不會漏水後,我們找4樓的要之前平均分攤的款項,起初4樓的還一直說會把款項匯給我們,也有用簡訊說他已經把款項匯進我們戶頭,但其實根本就沒有,一直呼攏我們8-9次,然後打電話也不接,電話也空號,找不到他人搞失蹤,最後我們去他家找他老婆要他先生的電話,請他出來解決問題,現在他卻整個擺爛,還反過來說是因為他親戚找出漏水的問題,親戚的工程款也是他先付清的,之前說好的平均分攤不關他的事,還要我們把親戚的工程款全額付給他才對,之前口頭說好的約定難道就不算了嗎?這樣可以告他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提起訴訟請求,但須考量訴訟成本,若金額不高,不建議花費訴訟時間費用勞力成本,不見得比較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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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5樓.鄰居住在4樓,因為4樓鄰居家廁所天花板會漏水,所以有請防漏水工程來檢查以及施工,我的頂樓樓頂及2間廁所地板.馬桶都有施工更新,2家以口頭約定工程做完後平均分攤款項,施工完成後我先把款項付清給防漏水工程,之後因為4樓鄰居說他們的天花板還會漏水,所以其間我們也都有一直在尋找哪裡出了問題,後來4樓的鄰居請他做水電的親戚來幫忙處理,最後找到是因為我們5樓的馬桶管線老舊破裂導致還會漏水,工程結束後,親戚這部分的款項也是口頭約定一起平均分攤,然後是4樓鄰居先付清款項給他水電親戚,後來測試了一段時間,確定他們4樓不會漏水後,我們找4樓的要之前平均分攤的款項,起初4樓的還一直說會把款項匯給我們,也有用簡訊說他已經把款項匯進我們戶頭,但其實根本就沒有,一直呼攏我們8-9次,然後打電話也不接,電話也空號,找不到他人搞失蹤,最後我們去他家找他老婆要他先生的電話,請他出來解決問題,現在他卻整個擺爛,還反過來說是因為他親戚找出漏水的問題,親戚的工程款也是他先付清的,之前說好的平均分攤不關他的事,還要我們把親戚的工程款全額付給他才對,之前口頭說好的約定難道就不算了嗎?這樣可以告他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由屋主負責,所以應發函限屋主限期改善,並請求因漏水而生之損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置之不理,可考慮自行修繕,避免造成更大之損害,至於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需考量您可能支出之訴訟時間費用勞力及成本,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之原因,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以訴訟解決,不一定比較划算,應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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