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是這樣的......在2012年的9月初的時候,接到警校同學(小豪)來電說明要介紹一位朋友(以下稱小智)給我認識,小豪說小智是從事旅遊業的,如果以後有要出去玩可以找小智。
2012年9月5日我們約下午3點見面,到場的有4個人(我、小豪、小智、小鳳{小鳳是跟小智一起來的})經過一番普通的聊天後,小智就切入主題說明出去玩可以省錢的方法(此方法就是購買旅遊卡可以住宿用節省住宿費,花費約5星級飯店的2-3成住宿費就可以住宿他們公司特約的五星級飯店EX:圓山、台中永豐棧、台北華國...約10多間等),甚至可以用旅遊卡賺錢,我好奇問怎麼賺錢呢???小智和小鳳說這些卡片分為主卡及副卡,主卡只能有1張;副卡可以買1到8張,然後主卡1張89800副卡則依你加購的數量決定,EX:如果你買1主+4副就是89800+4*64800 如果1主+5張以上就是89800+5*54800這樣,只要把副卡透過轉讓的方式就可以賺錢,把副卡轉讓給認識的朋友當主卡就可以賺主卡的差價。(副卡我54800買 賣給人當主卡89800........其差價約3萬多)
小智跟小鳳甚至說這些旅遊卡有增值作用,那些那些卡的價錢一年還比一年多,而且9月底這些旅遊卡就要調漲了!他們說小豪就是想讓我趕在漲價前夕知道購買(小豪說他要回去上班,半小時前時已經離開),而且買1張副卡就贈送我1條鑽石項鍊以此類推。
當下我還質疑說卡應該不好轉讓吧!小智跟小鳳說:只要配合他們做介紹轉讓那就會很輕鬆。此時我就問小豪該不會是要轉給我吧!?小智跟小鳳回答說:不是!而且小豪已經購買了1主+8副卡,現在也轉讓了3-4張副卡,他有賺到錢才要介紹給我。小智跟小鳳還說轉讓不一定是轉給認識的人,他們公司會電話詢問其他民眾購買,如果其他民眾有購買主卡的時候就可以用我的副卡轉讓給那些我不認識的人。我有詢問說大約多久可以轉讓完畢,小智跟小鳳他們承諾說只要配合他們(約自己認識的人出來)就可以至少1個月轉讓1張副卡出去,最晚於6-12個月內就會轉讓完畢。
由於才剛出社會不久,我表明自己身上沒那麼多錢,小智跟小鳳就說:不要緊,他們可以協助我貸款!之後就說一套甚麼無中生有的理論(向銀行貸款60萬,買1+8張卡的卡費約564200,600000-564200=35800這些剩下的錢就放在銀行讓銀行每個月扣利息跟本金,然後把副卡轉讓出去後,把轉讓出去的錢在存入銀行,最後八張的轉讓出去就會變成89800*8=718400,718400-600000=118400就是我會賺到的錢,自己身上還有一張主卡可使用)。........................
到了9/5晚上9點多才說完,我都快暈了,我當下表示無法決定,他們就說請我先繳訂金,先壓住我的日期,不然到時候漲價就來不及,於是乎我當下有拿1萬元作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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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5日之後我沒有理會這件事情,於2012年9月11日晚間的時候,小鳳來電說要簽契約書。順便幫我慶祝生日,於是我們就約在板橋一間85度C。在簽契約書前,我致電給小豪說他們真的沒問題嗎?(因為小豪是警察)我還詢問說小豪說他購買1+8沒問題嗎?是否已經轉讓3-4張?小豪的回應都是:對!基於對他的信任,我契約書的部分只粗粗的看了一遍,其中都是小鳳跟我說哪幾個地方該簽名然後蓋章就好,簽完契約書後,契約書有1式兩份,小鳳說他要拿回總公司蓋章所以兩本都要拿回去。我之後根本沒有辦法審閱裡面的內容。
2012/9/17的時候,小智約我到安泰銀行辦貸款部分,小智在辦貸款前有給我一個人(稱小黃)聲稱可以協助我辦貸款,小黃在銀行對保前教我一些對銀行所問的問題做回復EX:貸款用途就說投資、銀行從哪知道可以辦理貸款,就說看到小黃在西門町發DM時知道此資訊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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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0左右,我有約我同學(稱小益)出來聽,他後來有買這旅遊卡,但是該業務員小智他在介紹的時候,傳遞不正確訊息給小益說我買1+8且也已經轉3-4張卡片了!幸好我當初有告知小益我才剛辦並沒有轉讓出去,而且我建議他只買1張出去玩就好。
2012年9月底的時候我就詢問小智:你們不是保證說旅遊卡9月底要漲價了嗎?那怎麼沒有漲價?小智回應:他不清楚!反正只要公司內文一下來就會漲價!在過一陣子吧!
因此事我開始有疑慮,所以我就在網路上搜尋他們旅遊卡相關的資訊,赫然發現有這一分處分書http://tw.myblog.yahoo.com/101bank-109,我立馬約小智出來並要求小智做出解釋,但是小智並沒回覆我所提出的問題,我便開始懷疑然後打電話給小豪說到底怎麼回事,小豪說沒問題啦!!就聽小智的就可以了。(基於對同學的信任我也沒在多甚麼,只是在網路上看到越來越多負面消息,心中始終忐忑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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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12年10月22日小智才把契約書跟項鍊交給我(我在9/11簽約後,一直有催要契約書),並給我一張簽收單,我在簽收單上有壓我所收到東西的日期。我當下又詢問為什麼這麼久才把契約書給我,這樣根本沒審閱期阿!小智回應說:該契約書他們要帶回總公司蓋章所以現在才給我。然而我當天回到家打開契約書一看,發現契約書早在2012/9/17日就完成了!詳細一看該契約書內容根本不是買旅遊卡贈送鑽石項鍊,而是購買鑽石項鍊加購旅遊訂房優惠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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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我在一次搜尋有關他們的旅遊卡的資料,這次我真的傻眼了!原來他們從92年就從軍隊先下手,現在變成警察消防,以下是資料
1.92年軍人被推銷
http://www.epochtimes.com/b5/3/9/19/n378652.htm
2.92年推銷旅遊卡吸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sep/21/today-so2.htm
3.軍官成功案例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suncomedy20040501200226
這是消保官2012年的
1.消保官認定違法
http://mypaper.pchome.com.tw/ican168/post/1322992794
2.消保官認定違法2
http://www.n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249642
換成我們警察消防被坑殺的http://davidli.pixnet.net/blog/post/38738755-%E9%81%A0%E6%9D%B1%E4%BC%91%E9%96%92%E5%AE%B6%E6%97%85%E9%81%8A%E5%8D%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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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些東西我立馬打電話給小豪,後來小豪有像我坦承說,其實他並未買到1主卡+8副卡,而且也沒有轉讓了3-4張,他目前只轉了唯一1張也那是我買的那張主卡,我當下蠻氣憤感覺受騙,詢問過後才發現是小智要他這麼說的,我便跟小智明確說明要解約,事後甚至我還打電話至他們在台中總公司說明解約。之後小智跟我幾乎沒再聯繫 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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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5日我請小益約小智出來,我跟小豪也去找小智把事情說清楚。當我問小智為何串通小豪來騙我說小豪買1+8已經轉讓3-4張旅遊卡,小智則回應:那是小豪同意的小智他這麼說的。於是我氣憤地再次明確表態說我要解約,甚至要把項鍊退回,但小智拒絕並說他無法作主他要回去公司詢問,想當然爾後來無消無息。我們當天所要求的內容完全無任何回應直到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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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我有向小豪提出我要提告,提告小智跟小豪兩人詐欺。小豪跟我說明,他願意上法院,因為關於他欺瞞我的這件事情,他要負責,他也表態想跟我私下和解。於是我就在2013年10月多的時候提出告訴(當然在這一年內我一直跟他們公司做溝通,也把事由告知該總公司及分公司,換來的都只是囂張的態度,要告你去告阿!),近期檢察官有詢問過一次了,可是我不知道該怎麼跟檢察官說明重點,事情發生的內容有點長,檢察官又不能從頭聽到尾。苦思無奈,請提點一下該怎麼半!!!拜託拜託!!!





我與兒子及孫女(只有5歲)未住在一起,有天我打電話找我父親想問我兒子的事,因為我兒子本來每個月都有寄生活費(新台幣貳仟元)給我,但忽然有二個月未寄給我,我才知道我兒子失蹤。有天早上警方來電告知說︰我兒子在四至五日前來所撤尋。於是我於當日早上,打電話想跟我父親證明並想問我兒子的近況。等我打電話過去是我孫女接的電話,我就跟我孫女說﹕我是警察,阿祖在家嗎?孫女說﹕阿祖在睡覺。我對孫女說了一句﹕妳不要說謊,要不然抓妳去關(我父親有錄音。)~~~想請問律師~我父親要代替我孫女提告我,請問這樣會不會造成刑法上恐嚇孫女或是其他之刑事、民事罪呢?若案件成立會不會判很重?。~我非常擔心與害怕此事件,怕被判刑抓去關?。ps︰我是位殘障(有殘障手冊且行走不大方便且是位領低收入戶津貼之人。)謝謝~~




















102年6月26日,行經市民大道平面道路右轉新生北路時,我沒有酒駕、沒有超速(當時時速約20左右)、轉彎時有查看附近是否有人,並皆依交通號誌行駛,但事發地點又在高架橋梁柱附近,兒遊民突然出現在我車前,因此以時速20的速度撞擊該遊民,其後腦著地,遊民是行走在馬路中間(有中央分隔島)且未依規定穿越馬路,這是任誰都無法避免的。交通大隊之初步研判分析表,表示"跡證不足,不予分析研判"。
事發後,有叫救護車送至中興醫院,但未找到家屬。在家屬出現之前,我有去醫院探望過五次,但家屬出現之後,去探望過兩次因其轉院便沒有再連絡(因為我還是學生要上課,且我認為自己沒有過失)。車禍後他的情況為[1.外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及右側顱骨骨折2.延遲性腦出血3.頭皮撕裂傷],現在遊民被醫院認定,日常生活無法自理(穿衣、沐浴、如廁)需專人照料。
我本來是要在段考之後(11月中以後),希望與其家屬調解,但對方家屬提告"過失傷害罪"(11月中),12/4進行了第一次調解;求償金額如下(對方依國民平均年齡78歲計,游民目前64歲,殘餘年數14年):
看護費用每日1200元,以14年計算,共6,360,000元
醫療及雜費每月以15,000元計算,14年共2,610,000元
精神賠償:3,000,000元
以上共計11,970,000元
我只是一個學生,家境普通,車子是親戚不要我拿來開的,且還在打工多少賺一點生活費,事情發生事因為對方突然出現,非我未注意,且事發地點沒有監視器,我車上也沒裝行車記錄器,對方求償近1200萬,我的第三責任險也只有100萬保額,12/12將要開庭(應該事偵查庭),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的問題,如果您已取得民事賠償,原則上不會影響對方刑事有無犯罪之認定,法院仍須就對方是否有犯罪為實際上審判,並不會因您與對方和解而判決對方無罪;除非該案件係屬告訴乃論案件,而您已撤回告訴,此時因為欠缺訴追條件,法院則須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實務上,如果有民事上和解的話,法院通常會比較傾向於准予緩刑之宣告,但此並非必然,法院仍會視對方有無前科、累犯、犯罪態樣等種種情形而綜合判斷其適當之刑。另外,如果對方以假買賣或假設定之方式讓原告無法求償,則需提起民事訴訟撤銷該法律行為,塗銷不動產物權登記,以回復原始狀態;至於毀損債權罪係刑法上之犯罪,其提告雖可能使對方入罪,但並無法撤銷該法律行為及塗銷不動產物權登記,最後仍需行民事訴訟程序為之。以上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歡迎mail至rtty001@gmail.com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本人前陣子買了新大樓的房子,當初建設公司小姐帶我去看獎勵的汽車停車格,該車位有進出獨立性,與其它停車格不相連,停車格旁邊也沒有機車位(我簽的是成屋契約,當時社區的機車停車格都畫好了),建設公司小姐還說車位會比較貴,所以比其他住戶多了20~30萬,我也接受就買了。
買了沒多久(約一個禮拜),我的汽車停車格旁邊多了一個機車停車格(建設公司二次施工劃的),我當下就反映建設公司,建設公司回應我說,那機車停車格以後還是歸在我本身使用,不用跟社區一起抽機車停車格,當下我也就口頭妥協了。
約兩個月後,新大樓管委會成立後推翻了建設公司的說法,要求所以機車停車格重新抽籤,反倒變成我的獎勵停車位旁邊不僅多了一個機車停車格,而且還不是我本身使用,影響我獨立進出的完整性,跟契約當初的狀況都不一樣,請問:
1. 我可以要求建設公司把他第二次畫的機車停車格塗銷掉(當時管委會還沒成立)?
2. 當初建設公司賣給我的車位價格較高,我可以提告要求建設公司歸還價差款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當時跟建商只有口頭上的約定,則在舉證上即具有風險,所以您最好仍先審視一下您們的買賣契約書,看內容有無特別約定,才能再進一步判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先生在婚前有養一隻大型犬 曾在去年12月 因家中小孩(三歲)跟狗玩不注意 而被狗咬傷腿流很多血 緊急送醫治療 事後先生有對小孩道歉 但依然堅持要養這隻咬傷人的狗 他自己本身以前也曾被咬過二次 一直養到今年11月 因雙方吵架要離婚 他才不得已將狗送人寄養 但是對小孩傷害已經造成 現在我想提出他養的狗對我小孩的過失傷害 已經超過期限了 那可以提出侵權損害賠償嗎 (有二年期限) 提出這樣的賠償 金額好像不多 需要請律師嗎? 或是可以自己去法院提告呢? 感謝回答
感謝二位律師的回答
想在請教一下二位律師 可以再提出的精神賠償部分 可以包含這一年來 他都養在客廳跟房間 讓大狗自由活定 我每天擔心小孩不知道何時又要被狗咬 這樣的精神損失 可以提出賠償嗎?


律師好,事情的案由是這樣的,因為我本身工作下班後的休閒活動就是玩電腦遊戲當作消遣,這個遊戲我有兩個帳號,在2013/8/28那天,我開其中一個帳號玩遊戲因為打一個副本打不過,當時在盟頻發牢騷,有個盟友就叫我過去找他,要把裝備借給我,我當時有跟他說不用,可是他一直說沒關係而交易給我,事情過了大約1~2個星期,我看他都沒有催討的意思,我有主動問他要不要把裝備拿給他,他當時還跟我說不用,我就把裝備移到另一個帳號去玩,後來我因為有要報考執照在受訓讀書,大部分時間都是電腦開著線上掛網,大概9月20幾日左右他有寄好幾封信來要討回裝備,我看到的時候要回應都找不到人,也因為我忙所以也沒有很積極的尋找他,在9月25日當天我的遊戲帳號被停權,當下我才驚覺好像事情嚴重了,就積極的聯絡客服要求把帳號的停權回復,要把裝備拿給他,因為華義客服沒有留電話只能線上建單,所以花了一些時間,在10月2日當天才幫我把帳號解開,我才能把裝備拿給他。
可是事情卻還沒結束,在12月初我接到中和警局偵查隊的電話,要求我去做筆錄,原來是他提告的,當時做完筆錄,警員有在我面前打電話問對方要不要撤告,他說好,可是事後警員聯絡我叫我跟他談和解,一開始他要求要3000元賠償他的損失,我說好後,他又立刻改口要1萬塊,然後強調侵占罪的刑責及會有前科留底,我真的很有誠意想解決這個問題,但是對方一直獅子大開口,那已經超過我能力範圍,所以他堅持要提告,想請教專業的律師:
1.這樣我會面臨的刑責會有多重?有沒有可能被判無罪?
2.因為我沒有強迫、威脅、利誘他把裝備拿給我,也沒有說過任何不環他裝備的話,客服中心聯絡我之後我都有立即的處置,若是請遊戲公司調出當時的對話紀錄這樣對我案情有沒有幫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至於損害賠償又區分為信賴利益之賠償或履行利益之賠償,您說的各筆支出費用,即看如何定性。和解時,通常不會如此細分,只會抓一個數額談,除非談不攏,進入訴訟,才開始區分每筆費用之定性及舉證損害額度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直接擬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並應注意告訴六個月的期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昨日鑑定會有打電話來說原定今日的鑑定會因為我們有提告所以取消了鑑定,所以現在就是等法院通知嗎?
目前是等待法庭通知。
2.以及減速問題,我說我有減速(確實也有,車子很貴,所以我更怕事故發生),如果鑑定會委員或法官反問我如何證明該如何回答?因為應該不能反問委員或法官那如何證明我沒減速吧?
關於肇事責任之歸屬,可請求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責歸屬,即會把減速與否,列入其中。
3.車損部分不大懂律師零件的意思?損壞一般不都是換零件嗎?所以無法主張恢復原狀嗎?
零件的意思,猜測可能是指零件折舊之計算,及檢查拆裝是否有零件毀損之檢修費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以利全盤分析討論,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既然已經在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則在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可以持經法院核定後之調解書為執行名義前往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依查得資料進一步聲請執行其財產、所得以滿足債權。另,針對查得資料尚請注意不得洩漏,否則會有法律上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法院移付調解者,並應續行訴訟程序。
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前男友:A 前男友的現任女友:B
A的朋友用A的fb訊息留言給B (事後A說的)
內容大約是 妳跟他分手吧…… 他已經是我的了…… 等等
然後B大發脾氣 把內容po上自己的fb
直接說是我做的(我的名字大喇喇被打出來) 罵我智缺 非常難聽
接著 B的朋友們開始在下面留言回覆,言詞之髒之難聽,我看了整個超級火大,我覺得我嚴重被侮辱。
重點是 根本不是我做的,分手之後我也沒有再去跟A有任何的聯絡,我真的不知道她為何能這樣直接大罵我。
其實是共同朋友看到的貼給我看,我看了覺得自己嚴重被侮辱,名譽損害,我有打電話給A,他說是他朋友對B開玩笑的,我聽了超級生氣,那到底干我什麼事情,我立即要求B還有B的朋友們對我道歉,A說要B口頭道歉有點難,我真的很不能接受這種事情,因為真的被罵得很難聽。
當天我有看到B在fb上說不好意思,但是也在當天把文章刪了,我覺得不親自道歉已經很嚴重,還用po文的方式,甚至當天就刪掉,是否極度沒有誠意,真的很誇張。
請問,我可以對B和B的朋友們提告嗎?她們說話口無遮攔,我到底該怎麼做, 謝謝!
P.s B已經將文章刪掉,但我已有備份,只是不知證據夠不夠力。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可能涉及法條為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若您不打算自白認罪,則量刑可能較高;不過也不是不能打無罪抗辯,畢竟基於刑事訴訟之無罪推定,須由檢方盡完全之舉證責任,證明您確實有犯罪,並使法官達無合理懷疑之確信,才能為有罪判決。目前依您所述。證據資料尚未非常完全,似應無法以該二句訊息即判您有罪,尚須更具效力且更直接之證據。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你好:
看了好幾篇,有關於取貨付款不取貨的問題,
完全無法得到想要的解答
我們知道提告是不敷成本的,但是否有什麼條款可以讓客戶知道我們是有權提告的,
且我們賣方是會勝訴的,不是"聽說"提告勝方是不需要支付訴頌費用的嗎?
甚至於我們是否可以去報警讓買家有什麼害怕的來正視這個問題會害怕盡而來賠償我們,
或是說賠償可能是多餘的,但是想荷止這個歪風到是心想的,
就是有太多賣家覺得麻煩都自認倒楣,才會造成很多買家都可以天不怕地不怕的沒信用,
台灣人以前是一個講信用的國家,現在因為太多不懂事得小孩,
難不成國家和賣方就完全拿他沒則,讓台灣人繼續生病嗎?
現在已經進入到物流的時代了,
雖然損失的費用不高,但是要是有百筆千筆呢??
消費者有消保保護,那我們賣方呢?
只能自保或是摸鼻子了事嗎?
假如預到有些人可能不是故意的,你還可能想說算了,
但是就遇到有人故意的,你又拿他沒則,
以下是其他的賣家分享出來的訊息,不知道是此方式是否正確,是否可用,煩請解惑,感恩,
(轉貼)http://forum.ruten.com.tw/replylist.php?article=7603572
1.棄標申訴。
2.把交易資料、明細、悄悄話、買家資料等列印出來。
3.接著帶著文件資料到【你家附近】警察局報案,對買家提出:
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4.警察受理後,會連絡買家過來警局製作筆錄,你家如果是在台南,他住台北,那就很好笑了,光過來車資都不只5-60元了。
5.基於此法屬告訴乃論,真不想跑法院的話只要掛號郵寄《撤回告訴狀》即可(法院都有範例能下載)。
P.S.不用存證信函,有買家電話及露天交易資料就行,警察會查出來的。
如果警察不受理,記得請教一下那位警察,政風室電話是幾號。
●●●如全部賣家都能不怕麻煩跑一趟警局,花一點時間做個筆錄,使之能成正常風俗,相信能嚇阻不少心存僥倖之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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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6537
假訂貨惡整店家 女緩起訴
馮女因任職家具行的好友被開除,她為幫好友出氣,竟用化名向家具行訂購數萬元的床具組,等貨物送達再以查無此人拒收,家具行發現真相不甘損失四千元運費,拒收馮女賠償金堅持提告。馮女坦承惡作劇,地檢署認為馮女舉止不可取,但已深表悔悟,依間接毀損罪嫌將她緩起訴,但須捐款四千元。
法律評析
馮女涉以詐術造成家具行不必要的運費損失,觸犯《刑法》第355條詐術損害財產罪。過去故意用假名大量訂購飲料、披薩或便當惡整店家的案例,也適用同樣的處罰。本件馮女施用詐術使店家以為真有人訂購家具,因而損失運費,且馮女是為了替朋友出氣,所以主觀上原本就是想讓店家有所損失,故已觸犯詐術損害財產罪。檢方應是認為惡整店家的風氣不可長,許多民眾以為這類惡作劇頂多賠錢了事,但事實上仍可能觸法,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相關法條
刑法第355條詐術損害財產罪:「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我和鄰居們的房子擁有面積不小的 "法定地上權" 涵蓋了整片土地, 而且地上權"未分割" 。
每一間房子都有加蓋一些違建(圍牆之類) 至少都有三十年以上了..
地主這三十幾年來都是沒有擁有任何地上權的。
近年來地主透過訴訟的手段, 塗消了幾位鄰居的法定地上權(建物己消失很久)。
之後地主將被塗消地上權的部份(也就是空地) , 出租給建商
最近地主的土地被法拍出去了,法院己經允許我和鄰居們 以"持份"的方式
"優先承購" 和自己"地上權面積" 一樣大的"持分土地"。
但我看到了法條:
民法第七百六十二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
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
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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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3.建商把共用的空地圍起來說這是地主租給他的,整地並劃上車位格子,租給我們停車,
但地上權未分割,建商這樣有沒有觸犯 刑法 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呢?
因為地上權未分割 地主也不知道 塗消的地上權 位置在那裡啊。
有沒有圍到我們的地上權??
4.另外有些房子是 "公務人員宿舍",住有退休的公務人員,
地主幾年前有對全部的人(包含公家機關) 提出拆屋還地的訴訟,但不起訴 。
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自己也有蓋一些違建(圍牆之類)超過三十年以上,
請問這些違建能不能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呢?"
因為地主沒有對這些退休公務人員提告, 而是告 "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公家機關"
而且地主一開始本來就沒有任何地上權了。
若可以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是要找土地代書 還是要找律師去申請呢?
5.另外若我們將 "持份土地" 賣給一坪或二坪 給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的子女,
將來這些子女能不能以優先承購的方法 購買這間 公務人員宿舍呢?
還是得要有相當的坪數才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您們的法定地上權會因優先承購取得所有權後,因混同而消滅,但也因為您們有法定地上權,在本件才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若土地上已無建物存在或地上權期限已到,則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仍有可能透過訴訟方式來排除.
3.建商把共用的空地圍起來說這是地主租給他的,整地並劃上車位格子,租給我們停車,
但地上權未分割,建商這樣有沒有觸犯 刑法 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呢?
因為地上權未分割 地主也不知道 塗消的地上權 位置在那裡啊。
有沒有圍到我們的地上權??
本件是否會涉及竊佔罪,依目前資料尚無法判斷,但要成立的可能性應該不大.
5.另外若我們將 "持份土地" 賣給一坪或二坪 給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的子女,
將來這些子女能不能以優先承購的方法 購買這間 公務人員宿舍呢?
持份土地需先視您們持份是持有所有權或是地上權,另有關行政法規有無特別規定而為判斷.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 (恕刪)
謝律師你好..感謝的回答..想再請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您們的法定地上權會因優先承購取得所有權後,因混同而消滅,但也因為您們有法定地上權,
>>在本件才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
想請問您是否有漏打了 字...是 "會" 還是 "不會"被混同消滅呢?
我們是獨立產權的法定地上權..若被主動混同消滅..
我們豈不是由"獨立產權的法定地上權屋"變成"持分小地主"??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若土地上已無建物存在或地上權期限已到,則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仍有可能透過訴訟方>>式來排除.
沒有建物的法定地上權都己經被塗消了..從法院判決書得知 我們這塊土地上所有房子
都是擁有法定地上權的..法定地上權 不是應該 沒有期限的嗎..直到建物消滅為止..才會消滅..
意定地上權才能定期限..不是這樣嗎?

您好,
1.原則上在您們承購了與地上權面積一樣大的持分土地以後,您們即取得承購部分之土地所有權,但因為只是持分,除非提起分割訴訟,並要求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分割給您,否則地上權並不會與所有權混同而消滅。
2.法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是到建物自然滅失為止,這也是您所提到部分土地的法定地上權之所以被塗銷掉的原因。
3.這是民事糾紛,原則上並不會是刑事竊盜或竊占罪的問題,但在沒有簽訂分管契約約定該部分給建商使用,或提起分割訴訟的情況下,建商不能自己把特定範圍圍起來。
4.時效取得地上權只要符合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占有土地就可以申請登記,不管是不是違建。但要注意違建一旦被拆除,地上權也會隨之消滅。至於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不需要提起訴訟,向地政機關申請時由地政機關認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40條規定,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
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地上權人不願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之補償。第一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土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依第二項規定延長期間者,其期間由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斟酌建築物與土地使用之利益,以判決定之。前項期間屆滿後,除經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者外,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是此,您似得依該條規定主張補償或延長。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人因為被人毆打,整個過程都沒有還手,只有推開對方,因為對方還是一直追打,致推開過程中對方跌倒,事後反而誣告我傷害他,遭警方傳喚要製作筆錄時真的 很生氣,因為白的被說成黑的,被打的反被人說打人,因此告知對方,要是不撤銷的話,要對對方提誣告及傷害告訴,對方後來害怕,自己去派出所提出撤銷傷害告 訴,並製作筆錄送地檢署(可是沒製作撤銷告訴狀),沒想到隔3天他找律師又去地檢署提告,現在地檢署要派出所找我去作筆錄,想請教各位大律師:
第1、在派出所做完撤銷告訴筆錄並且已經送地檢署,這樣不算完成撤告嗎?
第2、派出所找我去作筆錄,我要去嗎?還是直接等地檢署給我傳票去地檢署直接說明比較好?
因為事情急迫,派出所一直在找我,懇請各位好心的大律師能提供意見做為參考,敝人感激不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