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表妹交友不慎, 不但將金錢借給朋友, 最後朋友還反倒在臉書上誣衊她!
事情始末:
表妹的友人, 因旅行到美國途中缺錢, 因此向表妹借錢, 但因為後來表妹追討金錢, 導致對方翻臉, 並反咬是表妹向她借錢, 而且不斷在表妹的臉書上, 留言誹謗表妹說, 借錢不還, 甚至還到表妹的朋友臉書塗鴉牆留言說, 表妹借錢不還等等的不實謊言.
表妹一氣之下, 在台灣告這位棚有誹謗, 但檢察官均以犯罪地不在台灣理由駁回. 想請問的是,
1. 對方是在旅行美國途中留言誹謗的, 雖然不是在本國犯罪, 但是受害人在台灣, 而且所留言誹謗的傳遞對象, 均是 表妹在台灣的朋友...難道無法治罪?
2. 另外, 刑事部分檢察官不起訴, 民事部分, 對表妹有沒有任何保障, 或任何可以主張名譽受到損害的權益?
3. 犯罪人是台灣籍, 有沒有哪一條法律是保障受害人?
謝謝! 各位的寶貴意見, 因為表妹因為這件事情幾乎搞到家人反目, 朋友離去...
希望能藉由法律還原真相, 沒想到卻拿對方沒辦法><





距離車禍已經過了一個月了...
當時是我媽開車載我...我坐在副座上..
我們是主線道...對方從支線衝出..直接撞上我們..
當時兩側邊車門全凹進去...只有我受點擦傷..
但當時並沒任何流血...所以就沒去醫院...
是過了一兩天..因為手腫的很痛..所以才又去醫院照X光.
但X光照出來..骨頭正常並沒任何斷裂...
所以去看了中醫...醫生說是挫傷..傷到神經...
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好...而且也沒好轉跡象...反而脊椎出現疼痛...
那這樣我該怎麼跟對方申請理賠的部分..
因為車子是我嫂嫂的名字...肇事者是我媽..
而車子是保乙式險...保險公司會跟對方追討車子理賠的部分...
但我的醫藥費部分.我該怎麼跟對方討呢?
對方只打過一次電話來詢問我們車子保險的部分..
昨天我嫂嫂打電話去我們的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說~醫藥費部份需要我們自己去跟對方討~
因為保險公司說他們只負責車子的部份~
為什麼保險公司只負責車子部分~一般不都是全部都會幫忙處理嗎?

目前在我任職的公司跟客戶有貨款未清的情形發生, 上級要我對客戶寄存證信函以及申請支付命令, 但是由於小弟我從未申請過支付命令, 表格不知道該怎麼填, 是否有達人可以幫我解惑呢?
1.稱謂:是要填債務人抑或是我目前任職公司的名稱及相關資訊呢?
2.申請人是要寫我的資訊還是我任職公司的資訊呢?
3.債務人的部份我只知道統編跟負責人姓名以及公司地址, 其他資訊都沒有, 這樣可以嗎?
4.請問具狀人跟撰狀人有何不同?
稱謂
姓名或名稱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債務人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一、請求標的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民國○○年○月○日
二、請求原因及事實
(一)(敘明具體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此 致
○○○○○○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我與友人為同一間公司同事, 會一起討論期貨選擇權的操作, 去年八月期間股市有一波行情, 當時由於朋友他尚未完成期貨戶頭開戶的事宜, 我們口頭上同意先由我帳戶的資金進場操作, 有賺我會給他, 有賠錢他會給我, 之後進場大概四五次, 有一筆單賺到約兩萬台幣, 其它大概是賠幾千台幣.
現在麻煩來了, 當下我有詢問他這筆金額 (兩萬不到) 等我之後戶頭有轉出的時候再拿給他, 他也同意, 可是大概在十二月開始, 他卻一直詢問我這筆錢什麼時候要給他, 要我先從我的薪水或者年終先給, 我回應說, 我手上資金有其他用途, 投資的帳戶目前沒有要轉出的動作, 後來他口氣急轉直下, 首先電話中說: "我是不是要找人跟你拿這筆錢?" 最近又等公司剩下我們的時候, 說我再不拿錢給他, "他會拿MSN的紀錄採取法律行動."
我有再跟他表示, 我打算等期貨選擇權這邊有賺錢之後這筆錢就會拿給他, 他質疑我什麼叫做有賺錢, 若一直沒賺錢呢? 我甚至請我的業務員跟他連絡, 保證我的帳戶有匯出金額會讓他知道, 其實錢給他是小事, 但是對方的態度讓人很難接受, 畢竟我也沒拿他半毛錢, 他卻像是我欠他幾十萬幾百萬一樣, 每次見面就是提這件事情, 好像我是債務人, 連基本的同事禮貌都不用顧了.
想請教這邊的律師
(1) 我跟他之間的金錢糾紛在民事上是否會成立債務關係? 就以口頭承諾或者僅有MSN紀錄來看
(2) 就算我們之間有債務關係, 他是否有權要求我先拿薪水給他?
(3) 他電話中的言語是否有構成威脅恐嚇? 雖然我沒有錄音, 但已經造成我心裡上的困擾
(4) 公司老闆是他的舅舅, 後續處理上我該注意哪些地方才能保護自己呢?
謝謝!!


阿德你好,
1.你與友人成立之契約關係,應係無名契約(即民法未特別明文規定者),若雙方口頭合意即可成立.故對方若可提出錄音或MSN(這是舉證問題)證明即可舉證渠等間有契約關係存在.
2.但你既然於有約定"等我之後戶頭有轉出的時候再拿給他",則對方勢必待你戶頭有轉出時再將獲利之2萬元給他,故對方就此2萬元之請求,應等待你轉出之後方得請求.你無義務先行從他處清償之.
3.若對方與電話以所謂若不還錢將採取法律行動等語,要脅你還錢,此節尚難構成恐嚇罪或強制罪.
4.你與公司間有所謂薪資債權存在,而你與對方乃另一債權債務關係,並非同一法律關係,對方或公司不得由你的薪水主張抵銷或扣還之動作,若公司違反者,你可就此舉報勞工局(當然你需自行評估後續效益).
倘有任何疑義,尚請不吝賜詢.




各位律師您好:
本社區(苗栗縣頭份鎮 四季山莊劍橋區管理委員會),於101年1月20日發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公告,說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於101年2月4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規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100年9月28日公佈101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核定文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10000526681號函),明訂101年1月21日至1月29日為農曆春節假期。
再者,依民法第1條之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綜上述,請問這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之公告期間,是否可包含春節假期9日?是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之規定?
還請各位律師給予協助解答,謝謝!
陳先生

真的非常需要各位大哥的協助!!!經過太長了,我講重點!是這樣的....我在與對方四人無冤無仇的情況下,被對方圍毆.....肯定對方出自於蓄意,案件由派出所一路到法院,起訴為傷害!!!第一審判一個自白的五個月,其他三個不認罪的共犯個兩個月、55天、50天.....我不服上訴,檢察官上訴後因其中一位自白,所以案件分兩邊走!!自白的依舊在地方法院開庭,給我的傳票上面附記審判程序,備註可以行決定是否到庭陳述意見,那場我真的撥不出時間去,不認罪的發高等法院審理,還沒開庭!現在情況就這樣!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為什麼自白的開完庭一個多禮拜沒有判決書給我?依然判輕我還要上訴,因為第二次上訴我沒去,還有機會嗎!! 2.我越想越不對,當初對方完全都是朝我的頭打,器具有酒瓶、椅子,還用腳踹我的頭,造成我腦震盪,耳石脫落嚴重暈眩,臉部縫針,門牙斷了六顆....今天我要年紀大一點現在可能在山頭了!!!我自認是為殺人未遂...要怎麼改殺人未遂上訴? 3.我要把案件轉為殺人未遂,或者非得要被告還我一個合理的判決!我該怎麼處理.....4.不認罪的其他三個,依我看採證不足!!我被打的時候監視器有死角,沒有非常明確的物證證明打到我!再來這三個就是扮演抓住我的角色!!!其口共為要幫助我離開現場,實為抓住我雙手,勾住我脖子使其一直被打!!!!這三個,該怎麼處理?(高等法院還沒開庭,屆時當下我有什麼要準備的,比如對方意圖請律師脫罪,或者我要求重刑) 4.民事庭有通知給我,內容:為盡速實現債權人之權利與兩方之和諧,是否同意由本院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我遞陳報狀表示不願和解!!!這部分會怎麼走? 殺人未遂 !!!!為此我頭痛不已,請求各位發揮正義感!!!謝謝!!! 找不到已發文章 固此在一發 如重複煩請刪除


公公死亡後...不動產跟動產都在婆婆的名下... 公公死亡後,我們從外面搬回去跟婆婆一起住!! 婆婆每天就哭說他只剩一個人,很可憐怎樣怎樣的... 每天都有不同的事可以說出來跟我老公吵架... 去年7月份..某天婆婆突然說我們偷拿了他的金飾...(很多) 還去警察局報遺失...她堅持警察說是我們一家偷的! 還跟警察說..我們不拿出來她就堅持要提告..堅持不撤銷告訴... (我們一家根本沒見過那些東西...很莫名其妙..) 過沒多久..一些不常出現的親戚朋友便常出現在她附近...慫恿他賣掉不動產... 有人建議我們 (((((如果確已達到重度精神障礙,可依民法第十四條(受監護之宣告及撤銷)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而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至於現有不動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六條(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必要處分) 法院於監護宣告前,因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體或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於宣告後,認為必要時亦同。
前項處分,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請問...這種情況下... 身為子女,該如何阻止?或該如何依法律途徑處理?或是否能凍結不動產? 去醫院要申請母親的精神科病歷..醫生又說要他本人申請!! 重點是..她根本不想讓人家知道她有精神病... 只有我公公跟我老公的姐姐知道他的精神病已經到達重度了... 這種情況下..我們該怎麼處理!!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這樣的案件大概六萬元吧
謝謝!!
請問..
申請監護是不是不一定會過....
因為..我婆婆平常精神狀況看起來都很好...
就是扯到我們這些孩子跟錢就又開始發神經了!!
沒有的事常說成有的...
她不承認他有病..

各大律師們好, 我想請問本人約於去年100年十月21日跟人發生車禍, 雙方都是摩托車, 兩輛同車道且直行, 因才剛紅燈起步, 遇右方貨車紅燈右轉, 在我前方2號摩托車急停, 我1號從左後方撞上(初步分析表我名列1號), 因為都才綠燈起步沒多久, 時速雙方不超過40km, 他左腳板被我車輪前蓋割傷, 初步分析表下來後他與我都被填寫為此案無法分析, 這雖不是重點, 只是陳述當時的狀況, 重點是, 當她經救護車送往醫院後, 她的腳板醫師清創縫合時並沒清乾淨(第一張診斷證明), 倒置他腳板處內有異物所以再次開刀取出, 但傷口已經壞死需質皮, 面基約為3公分左右(第二張診斷證明有填寫確實內有異物), 而之後就後續再開刀住院等等等, 前後約有五張診斷證明, 結果上了調解委員會後調解不成, 第一次他們開價50萬(醫療, 看護, 薪資, 精神賠償) 由其精神賠償就20萬了!! 我的誠意於第一次和第二次調解堅持個人五萬賠償不含強制險, 如果加上強制險約在10萬上下, 第二次調解依然無法合解, 所以他們應該是打算走法院了, 請問! 走法院對我有利嗎?? 因為他們把醫療疏失的部份也算在我頭上, 包括在合解時他們也說明再打算跟醫院求償, 我感覺我是冤大頭, 被硬是敲了竹竿, 刑法上的過失傷害加上民事賠償我是不是很不划算呀?? 就打個比方如果刑事上我被判兩個月, 也要6萬了! 加上民事賠償那不就也要十幾萬.....? 那醫院不就都沒有責任了? 今天保險公司大概點出個數字是6萬多, 他提不出薪資證明, 因為是加工區, 而車禍的第一個禮拜他就被辭掉了, 他們說六個月的薪資他們說我就得給嗎?? 請墾請給我個意見, 雖然我不會當做是法院的判決, 但至少讓我最近我能好好的拿個好心情去工作, 謝謝!

98年11月我網路買車遭詐騙40萬,而刑事判決也以下來了,我於100年11月提支付命令,要求對方償還40萬,結果調解不成改提民事的損害賠償
今天開庭辯論,對方派律師來說要論法,而法官見狀問我是否要先回去請律師再來答辯,或和解,我選擇改天再來
結束後,對方律師跟我說了他們的狀況,他的委託人(被告)因帳戶被一位詐騙集團車手成員偷拿去使用,他的委託人太慢發覺,不過還是告了對方,經過一陣子訴訟,那位車手以入獄了,但那位車手的供辭,法官採信,也造成此刑案詐欺成立,他的委託人覺得很冤枉,自己被害了,沒拿一毛錢,還遭民事求償


被告內容屬公然汙辱 因為網路FB私人同學會社團內發生些私事 一時口快 打出了”我ㄘㄠˋㄋㄧˇㄇㄚ的(本名)
罵人就是有錯我明白 當然也被對方於去年11月複製下來提告
在傳訊到警局錄筆錄時都也很配合
今年2月初在被傳喚到法院
檢察官在問我意見時 我也很配合的說我錯了就是錯了
我願意公開向他道歉
檢察官也詢問 告我的那方
但是對方 卻法律常識欠缺似的說出很多檢察官不耐煩的話
檢察官跟他說 我毫無任何前科 也非常有道歉意願
如果願意公開道歉 或是網路上公開道歉 問他是否接受
然而又問他 那他到底想怎麼做
他說他精神受到傷害 (無醫院任何證明) 需要金錢賠償
檢察官問他 那他到底想要多少
他很沒常識的說 他在網路上看到別人辱罵1個字都要5萬以上
檢察官回應她 不可能
罰款這方面取決於 告訴人身分地位以及被告人收入家世背景等等
又問他到底想要對方賠償多少 (已經有點不耐煩了)
對方非常獅子大開口像檢察官說要我索賠20萬
當然檢察官也很婉轉的說 不可能
總之檢察官看我非常有道歉意願 幾乎都屬幫我說話以和解為前題
他卻都很直接的回 不用!!『道歉對他沒任何實質意義』
我也在法庭上 書記官的記錄下 錄音存證下 檢察官面前
對對方 連名帶姓 道歉 鞠躬等行為 (真的很想結束這件案子)
檢察官還跟他說 刑事不可能要求到這麼多
就算罰也是小錢 罰給法院的 (頂多七八千???)
有這麼誇張嗎 我收入不多 家裡處境也不是很好 而且非常有道歉意願
在網路上查詢好像也沒這麼多 是檢察官故意跟告我的那方講
還是法院真的會想要錢 罰多一點!?
也對他說刑事只能這樣結案了 如果他要告 只能叫他另外提告民事
還半帶提醒跟他說沒必要鬧翻成這樣 我都誠意想道歉等等
也對他說 這種芝麻綠豆大的事件 就算告上民事
等到有消息至少也要一年左右才有消息
想請問一下 因為也有問過懂法律的朋友 朋友說基本上他提告不成是真的嗎
因為他在法庭上口口聲聲說 他精神受到損傷
只是單方面說詞而已 內容之後也沒謾罵什麼
他也沒任何公家醫院開的 精神方面證明
這樣算證據不足嗎 民事幾乎也不會想管這種小事?
然後他在刑事法院開庭時 在檢察官面前 跟 錄音下也都說
因為我這件事 讓他"不敢"跟同學們聯繫
當然當庭被檢察官反斥說 "不敢" 是他個人問題 不能扯到我身上
如果是"不能" 當然就是我害的 意義不同
而且剛開庭時 檢察官也糾正他說 因為它是告我公然汙辱
但是法院傳票告我卻是 妨礙名譽 指證他 這跟名譽完全沒任何關係
雖有人說 公然侮辱是算在妨礙名譽之一 是真的嗎 這樣被亂告 妨礙名譽 並不是公然侮辱感覺很差
雖然我朋友告訴我 根本不用怕他了 告不成
還是想詢問各位懂法律的朋友們些許意見
從開庭到結束 我都很配合
只講過三句話
"罵人 我錯了就是錯了"
"我還是希望公開向他道歉"
"(本名) 這件事情讓你精神上受到傷害我非常抱歉 我願意跟妳道歉 對不起 (鞠躬)"
沒任何精神受損證明
說道歉沒實質意義 只獅子大開口要求大筆賠償 感覺在敲詐...
我非常有誠意 就算是再道歉一次我也願意
他卻死咬著不放 又說出如此無理罰金讓我精神這陣子也受到壓力
事情能結束當然最好 頂多以後再也不聯繫了



您好:我想請問有關於觸犯商標法等問題..我是初犯。
因日前在網路拍賣上販賣LV包包,是老闆送的而物品也只有包包一只。只是單純想說用不到清理家務把它售出..但金額不高部不是故意要侵犯LV獲得任何利益。買方是警察商品是在100年12月賣出、但就在前幾天收到警察通知說我觸犯商標法而且民事跟刑事都有觸犯,接到通知當天2/4那天馬上去做完筆錄、警方有列印我出售的LV包包網頁等資料一式四份,資料有鑑定書著名該商品市價值3萬元、匯款資料、商品網頁資料、並叫我簽名。最後做完筆錄後警察告知現在等通知開庭時間..但在做筆錄前我有另一個GUCCI商品市在網路上購買也是在同一網站售出..做筆錄時太緊張忘了這件事情而未告知但購買者不是警方。
想詢問以下幾點: 麻煩了..
1.有交易紀錄,東西也在買家手上。可否購回?
2.警方有列印我出售的LV包包網頁等資料..這樣另一項在還為之嚴重性又賣出的G牌包會不會被發現?出庭時是否應誠實告知?
3.初犯會被怎麼樣被叛?罰款金額會不會很多?
4.可請教一下我該怎麼說對我傷害會降低?
5.可先自行書些類似悔過書之類的東西嗎?須注意什麼重點或特別要述說的事情呢?
以上幾點..麻煩了。因是初犯..不知所措犯下錯誤等待的日子很煎熬..詢問只想讓自己有一些心理準備。謝謝><



您好:
有關G牌包包部分也可能會有相同情形
但目前警方似僅移送LV的部分
所以目前的案件也僅止於LV
故建議先就LV部分進行防禦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女兒跟她同學在6年級時被另位同學媽媽不只一次恐嚇取財,當下我們決定提告時,警察當時還回說這已經不是第一次有人告他,甚至還勸我們放棄提告,因為她從來沒被告成!但最後在我們堅持下,第二次在到警局時,警察終於接受,就這樣等開庭,一直到幾個月後新聞播出才知道,她竟又犯案了,全部的受害學生竟高達有8位,讓人氣憤到不知該怎形容這位可恨的媽媽.
事件發生至今,女兒已經國二,幾天前我到法院開庭,法官告訴我"可能"會被判緩刑,問我有何看法?因為曾經跟同樣受害媽媽討論過,都希望她能受到該得的刑罰,所以我回法官說我無法接受緩刑,沒想到法官竟回我說她是"初犯"(被告那麼多次還叫初犯喔!?)),恐嚇取財金額也不多(學生耶~當然無法被恐嚇太多)又加上單親(聽到實很訝異,特別再私下了解,發現可能是假離婚),所以判緩刑機會很大,總知法官說了一堆,就是希望我們要接受緩刑,若不接受,可以提出告訴,聽到法官這樣的說法,朋友都說又是一個恐X法官,前幾天才收到判決通知,她真的被判緩刑,對此我們感到無奈,有人勸我可以提出民事賠償或著提出上訴,但我們實在不懂,只好在此發文尋求幫忙,煩請有心人解答,謝謝!
簡易案件如果上訴利益未滿新台幣150萬元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你的案子請求的標的有沒有超過這個數額呢?如果沒有,你的案子就已經確定,無法再上訴了。
http://patent-attorney-in-taiwan.blogspot.com/2012/01/blog-post_12.html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酒駕執行公務撞傷民眾重傷 (並疑似教唆偽證)
事由 :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於101/01/19日 約下午5點半多 .公務執勤中酒醉駕駛垃圾車 , 由東往西經過中正東路1-1號冠盛超市 , 適逢我母親剛從超市購物出來 , 結果撞倒我母親正牽腳踏車並輾壓我母親左手臂及手掌 , 而且據我母親口述及醫生判斷 : 傷口部分有重複輾壓情形 造成我母親左手臂嚴重受傷 , 原先醫生判定左手無名指及中指需截肢 , 經過醫院開刀搶救後暫時保住
我方正式控告 :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酒後(經測定0.3X-正確數字依承辦員警為主)駕駛垃圾車並執行公務:造成我母親嚴重傷害 , 我方依法提出重傷害及蓄意殺人(為何明知撞到人 未下車查看 還蓄意倒車重複輾壓?)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直屬主管 : 為何在黃員酒後仍准許其執行公務 , 駕駛垃圾車 ? 督導不周 需附連帶責任 以上2名我方依法將提出民事及刑事賠償責任 並申請假扣押處分 ( 請法官裁定是否有惡意脫產行為 )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當晚證人與肇事者父親偕同出現 至員林交通隊作筆錄 : 所提出之事情與我母親所述完全不一致 , 而且證人當天亦有酒味 ,當日員警亦同意其作筆錄,我方合理懷疑證人與被告父親有串證之虞(請求調閱當日證人與被告父親進入分局之錄影帶),我方亦要求證人作證時接受測謊 。(01/21我方已請村上派出所蔡員警調閱並錄製冠盛超市當天事發之錄影帶 詳細情形完全與證人所述不一致 請法官裁示 ) 如偽證罪成立 請求法官裁量 教唆偽證罪及 證人之偽證罪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 : 我方申請國家賠償 民事賠償部份 : 依女性平均壽命82歲計算 我母親生日(29/08/22) 72歲7個月又3天 1天1000元 (精神賠償 復健 及照顧費用) 共計9年4個月又27天 =3432天共 腳踏車損害 2800元 家屬照顧致停業損失 5000*15天共75000 共 3509800元整 問題:如果申請假扣押 但是抵押金為索賠金的1/3 如果我付不起的話 萬一對方脫產了怎辦?
(1).我可以向法院 申請”惡意脫產嗎”?訴訟時間大概多久?成功率大嗎?
(2).如果對方名下已無財產 我可以追溯到其父母 妻子 或是子女嗎
(3).我可以申請 ”強制執行”對方日後的財產嗎?追溯期可以多久呢
( 4 ) . 請問假扣押申請的時機點 及申請方式
( 5 ) . 我有當日發生時的錄影存證 (完全跟對方及證人所述完全不同 : 他們說我媽是從斜坡 急速下滑跌倒 自己被他們的車輾過 但事實上 : 是我母親牽著腳踏車 下小斜坡 要轉彎時被加速的垃圾車右前輪輾過 然後再倒車輾過 請問我以上的勝算有多少?


請教一件事,我有一件詐欺案,檢方後來起訴他(只有他一人),不過刑事判無罪,因無其他正犯,所以他因無罪連幫助犯都不構成,我想185條也沒辦法有所謂侵權行為,況且對方說他把帳戶給了別人
我想問的是,若民事185條告不成,可以轉179條不當得利部份嗎?(我錢確定有匯入他的帳戶中),如果可以告的話,要如何改訴訟聲明??還是說要整個撤案重新提告??我可以主張,他帳戶要交給別人是他的事嗎?錢確定是進到他的帳戶,搞不好他跟別人套好,錢由別人去領錢的轉移也算是物權轉移吧??如果我能提出證明錢是入他的帳戶,那可以改走179嗎179條使用一定要建構在有侵權行為之下嗎??還是只要有匯款證明,無法律上的因素就可(我跟對方無認識、也無生意、交意、或借貸等行為),因受詐騙匯到他的帳戶(人頭戶),就可以改為179條之聲明?


律師你好:
我有一件詐欺案,我是告訴人(原告),後來被告刑事宣判無罪,我提獨立民事起訴,在檢查官偵查書有提供證據跟起訴書證實被告即時沒有故意,也有過失侵權行為。
然而因為小弟經驗不足,一審無法「以實質說」判我敗訴(只附起訴書跟刑事判決書),以為獨立民事法官會依檢察官的起訴書去調資料,後來才知道刑、民事是獨立的,請教了法扶會律師後,我在後來的二審上訴理由內容,有寫到請求二審法院調閱偵查卷,重點來了:
一、那我到時後怎麼知道二審法院有調檢察官的偵查卷過來??
二、如果二審法院確定調卷後,我還要提閱卷申請嗎??還是法官會直接看內容??
三、即時我調卷呈上去也是原來偵查卷內容的話,還要寫準備狀再呈一次嗎?
我明明會贏的案子,很怕又因為一審的原因,又判我輸掉~~所以我要很確定是不是二審法院調卷過來後,我還要寫閱卷申請跟再寫一份準備狀才能證明我有提證據???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1/12/16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為汽車駕駛 - 無受傷
我方為機車駕駛 - 膝蓋/腳踝/腳背多處擦傷
有送急診以及持續治療,未開驗傷單,但預計申請診斷證明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並且製作談話紀錄,現場未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不清楚,未申請保險理賠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擦撞地點為無號誌路口
我方機車表速約為40~50
對方車速不明
對方為汽車由對向車道迴轉後右轉之轉彎車,我方為機車慢車道直行車
於巷口發生擦撞,我方機車擦撞汽車右後方,汽車與車道呈現夾角45度,
我方向右倒地,人則是向左摔至地面。導致膝蓋/腳踝/腳背皆有擦傷以及瘀青。
擦撞後立即報警,未移動車輛。
文件紀錄:
警方於談話紀錄上描述為我方看見前車打右轉燈後,立即煞車,未提車
輛為左方右轉。紀錄後段則為傷勢以及車損(雙方無車損,對方無受傷)
路線圖上畫著汽車方於同向內線道,於機車行駛方向左前方右轉巷弄,
目前進度:
已送調解委員會,將進行調解。惟對方表示車子是公司的車,因擦傷無法出車送貨,
應將賠償烤漆費用。 (不確定是職業是否為駕駛)
六、問題:
1.依照路權看來: 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轉彎時應注意而未注意後方來車,
對方駕駛之汽車應為肇責主因,但是警方紀錄疑似對我方不利,未來是否會造成刑事訴
訟上不起訴或是敗訴因子?
2.目前將於調解內主張對方應賠償
a.補習班薪資(可出具請假證明),晚間家教兩星期(僅有簡訊證明請假以及不發薪)
b.因傷口範圍大,無法淋雨所導致之額外計程車費用
c.醫療費用
以上三項加總加總約略一萬元上下,如此要求是否合理?
3.若以上調解未成立,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直接請警方移送還是自行至地檢署提訴較為合理?
4.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時機點以及賠償是否應加入精神賠償?大
面積擦傷疼痛折磨實在令人惱怒!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1.依現行修正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如您所述,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所以直行車是有路權的沒錯,不過如果警察沒記載清楚(有時候可能故意迴護對方),記得一定要要求鑑定,鑑定時鑑定委員會要雙方再到場作說明,會將當時行進路線都要求的很清楚,如果確實事實發生事如您述,釐清責任後,對方應該是肇事主因的(但是相對的您也可能會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次因)
2.如果您提出之證明,計有不能工作損失,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還有其他修車費用等,都可以提出來;依您所述,一萬元在這種案件,還不算多,甚至加上慰撫金,還可以更高一點(因為通常對方談判時都會砍價)
3.直接提出刑事告訴,成立之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民事賠償時記得要連帶告公司);民事賠償時可以依如上法律規定的項目全數加入,如果對方很惡劣,記得不能退讓,可據理力爭,法院判決通常也不會讓對方太好過;如果對方態度還不錯,就可自行斟酌賠償金額高低了

問:我在網路拍賣商品,因為了省去刊登費,有在賣場中標示清楚,如下:
問題請問與答詢問。需另開賣場。 請勿直接下標。 請勿任意下標。 下標者代表同意以直購價800元購買。 下標金額後賣家以800元賣出此物品 請勿隨意下標,下標者即同意以直購價購買此商品 謝謝。請尊重賣場規定後來有人以一元下標,我以結標處理。但是他只匯的金額為一元。
後續有通知他他搞錯金額了。他回覆如下:
不好意思~我真的沒看你賣場的說明,不過根據我在奇摩上查的資料顯示,是你違規了喔,請參考以下資料~謝謝
以法律規範來說你已經犯法了!
1. 違反公平交易法:
結標頁面也是買賣契約書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一元結標應以一元賣出,
如不願賣出則有【銷售行為之欺罔】你犯了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經公平會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以﹝八十三﹞公處字第00三號處分書,
命其立即停止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惟該賣家並未依公平會上開處分停止或改正其不法行為,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後段予以處分,處以罰鍰。
2. 背信罪:
該物已由買家購入確在沒告知買家的情況下另外開賣場轉售,讓買家喪失權利。
你犯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3. 詐欺罪:
你已收款卻不寄出物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假一元起標)
使本人之財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4. 侵占罪:
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是法院判給你的刑期及罰金,如我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話可不只這些金額。
我已將得標頁面和信件存檔備份了,希望你不會一錯再錯移除我的得標帳號陷自己於泥沼吧?
我不願在評價上與你筆戰污染自己版面跟傷害大家眼力,如果網路交易都像你如此不堪,以後買家將對網路賣家喪失信心與信賴,何等悲哀。
希望你能在三日內將物品完整的寄到我給你的地址,請勿另犯『損毀罪』收到物品將附上良好評價,靜候你的佳音
請問這樣算是我的錯嗎?我可以提出交易無效的權利嗎?
這樣以法律上會告的成嗎?

1.如果你在交易條件寫的很清楚,雖然拍賣網站有他的規定,但是買家在交易時還是需要看賣家的附加條件的,否則有瑕疵的說成沒瑕疵,中古品搞成新貨,舊款弄成新款,即期品誤會還有很長期限,都是會產生問題的;所以你的交易條件說明,明顯是契約的一部分,而且買家也明確告知"他沒看到你的交易條件",顯然對此交易的契約內容有錯誤的認知(而且事實上有直購價800元的紀錄,依一般網拍的交易習慣,直購價即是代表該產品的價值),而且你已告知其匯款錯誤,已不接收其之匯款,有明確表示,對方向您說明的一些法條跟規定,因為每個個案狀況不同,也並不一定適用(不過顯然看起來買家是頗熟悉此道人士),所以您還是可以據理力爭;但是話說回來,您如果在頁面表明"一元"也可以買到,或者網站有明確規定不能自行訂立交易條件,而且您也結標了,並向對方表示契約成立,對方所引用的法條及規定就可能真的會適用到了
2.建議先把買家匯給的"一元",先匯回給他(甚至加倍以2元返還,還加上他的"匯費");如此一來,他也沒有受損,如果他真要告,在"損失"此點也沒有立場;不過網路上每種人都有,就用語及相關規定一定要多加注意,小心為上!!

件內文
律師你好,我想跟你請教一個問題! 在兩個月前,我騎機車行駛一段畫有雙黃線的雙向單車道,車道的寬度只能容下一般汽車的寬度 在我來到一段沒有岔路的直線彎道時,我有注意到對向車道正有一輛轎車正往他方向行駛過來, 我也緊靠著白線邊邊往我方向行駛,不料從轎車後方忽然衝出一輛機車,對方為了超那台轎車 逆向超速超車往我方向行駛,而對方見到我並無作出剎車及閃避的動作,我眼見快撞上了,因此我想要往右閃並做出剎車的動作,不料車卻往右倒向前滑行,但此時對方還沒撞上,是等我機車止住後 對方還是沒有煞車及閃避往我的車頭撞下去,但我車倒地位置仍是在我的車道白線邊邊 等事故圖出來後,對方與我敘述不同,對方敘述他再行駛在他的車時,是我滑行到她面前害他閃避不及害他撞上 於是我等交通初步判定表出來再跟他談 判定結果是 對方:超速及不當超車 我方: 閃避疏忽 我的疑問是為什麼對方沒有逆向的判定呢? 我已經向對方提告過失傷害了,這會有影響嗎? 警方跟我說對方也可以跟我提告,如果對方也提告,我會敗訴嗎? 如果送去車鑑,我那條閃避疏忽能夠推翻嗎?可以的話,要如何推翻呢? 再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如何提出,及提出時間點還有準備? 謝謝各位律師~~
1.是否"逆向",確實要看當時道路的狀況,如果對方超出其車道是為了避免其他的危害,即使"暫時"逆向,亦不會被認為"故意逆向";但是依您所述,其實主因在對方,即使鑑定,對方的過失也是無法避免,所以將來刑事認定應該會對您比較有利;另外,如果對方沒有受傷,只有車損,他是不能提出刑事告訴的
2.疏忽閃避此點,您可以在車禍鑑定時說明您已退無可退,閃無可閃,而且您是在自己的車道上,這時主張對方超車時是佔用對向車道而"逆向行駛",依您的路權並無閃避的"必要",如果鑑定委員採認您的說法,你的"疏忽閃避"的次因或可被免除掉
3.刑事附帶民事的內容計有醫藥費,車損修復費用,受傷期間不能工作損失,如果有需要人看護的話還有看護費,就診的計程車的交通費,如果有因此勞動能力減損的話還有勞動能力損失(與不能工作損失不同),如果還要買拐杖等其他器具費用也可加入,最重要的還有精神慰撫金,加總起來再向對方請求即可;如果心裡有個底,對方也願賠償,也可以此金額作為談判標準,祝事情順利解決!!

件內文
律師你好,我想跟你請教一個問題! 在兩個月前,我騎機車行駛一段畫有雙黃線的雙向單車道,車道的寬度只能容下一般汽車的寬度 在我來到一段沒有岔路的直線彎道時,我有注意到對向車道正有一輛轎車正往他方向行駛過來, 我也緊靠著白線邊邊往我方向行駛,不料從轎車後方忽然衝出一輛機車,對方為了超那台轎車 逆向超速超車往我方向行駛,而對方見到我並無作出剎車及閃避的動作,我眼見快撞上了,因此我想要往右閃並做出剎車的動作,不料車卻往右倒向前滑行,但此時對方還沒撞上,是等我機車止住後 對方還是沒有煞車及閃避往我的車頭撞下去,但我車倒地位置仍是在我的車道白線邊邊 等事故圖出來後,對方與我敘述不同,對方敘述他再行駛在他的車時,是我滑行到她面前害他閃避不及害他撞上 於是我等交通初步判定表出來再跟他談 判定結果是 對方:超速及不當超車 我方: 閃避疏忽 我的疑問是為什麼對方沒有逆向的判定呢? 我已經向對方提告過失傷害了,這會有影響嗎? 警方跟我說對方也可以跟我提告,如果對方也提告,我會敗訴嗎? 如果送去車鑑,我那條閃避疏忽能夠推翻嗎?可以的話,要如何推翻呢? 再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如何提出,及提出時間點還有準備? 謝謝各位律師~~

在兩個月前,我騎機車行駛一段畫有雙黃線的雙向單車道,車道的寬度只能容下一般汽車的寬度
在我來到一段沒有岔路的直線彎道時,我有注意到對向車道正有一輛轎車正往他方向行駛過來,
我也緊靠著白線邊邊往我方向行駛,不料從轎車後方忽然衝出一輛機車,對方為了超那台轎車
逆向超速超車往我方向行駛,而對方見到我並無作出剎車及閃避的動作,我眼見快撞上了,因此我想要往右閃並做出剎車的動作,不料車卻往右倒向前滑行,但此時對方還沒撞上,是等我機車止住後
對方還是沒有煞車及閃避往我的車頭撞下去,但我車倒地位置仍是在我的車道白線邊邊
等事故圖出來後,對方與我敘述不同,對方敘述他再行駛在他的車時,是我滑行到她面前害他閃避不及害他撞上
於是我等交通初步判定表出來再跟他談
判定結果是
對方:超速及不當超車
我方: 閃避疏忽
我的疑問是為什麼對方沒有逆向的判定呢?
如果送去車鑑,我那條閃避疏忽能夠推翻嗎?可以的話,要如何推翻呢?
謝謝各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