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朋友的媽媽有2子1女,20年前已離婚,個性較難相處,長期一人獨居。媽媽生前生病半年,都是排第三的小兒子在處理她的住院事宜,因大哥長期在大陸經營自己生意,無法長期待在台灣照顧媽媽,次女說自己是女兒,所以很多住院相關文件都不簽名。小兒子安排照顧媽媽看護、癌症手術、化療及轉院事宜(媽媽的相關醫療事宜都是三人同意後,由小兒子處理)。且都是小兒子一家四口一禮拜去2~3次台北探望媽媽,住院時更是天天去醫院探望、詢問看護媽媽的身體狀況。三個小孩在媽媽生病期間己口頭約定,三人平均分擔媽媽的相關醫療費用,不管媽媽如何分配財產給三個小孩,一律平分。
在2015/2/26時媽媽突然跑去找律師立錄音口述遺囑,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位是律師身分。期間大哥有回來台灣2~3次,第2次約2015/3月時和弟弟是去媽媽家裡探望媽媽,期間把弟弟支開,媽媽把遺囑給大哥(大哥為遺囑執行人),內容表明唯一遺產她居住的房子(現值約900萬,無貸款),不給小兒子。遺產現金約十幾萬元。原因寫明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那時大哥已知遺囑這件事,但把遺囑藏起來。只告訴弟弟以後不管如何就是三人平分。弟弟完全不知遺囑事件。直到2015/4/21媽媽往生後。大哥只處理媽媽錢和遺產的事情(一人處理)。包括勞保未領完的退休金及房子過戶事情。這時小兒子還不知遺囑事件。是有仲介約看房子才發現房子只登記大哥、姐姐的名字,沒有他的名字。哥哥委屈的說因為遺囑的關系,不能登記弟弟的名字才能過戶。
問題來了,如果遺囑為事實,是不是小兒子就只能繼承5萬元。但是很明顯遺囑中”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這句並事實。實際上照顧她最多是小兒子一家。大哥顯少去看媽媽,結婚15年中,也未帶過老婆和小孩去見過媽媽。證據是媽媽住院時醫院的簽名都是小兒子一人簽名,看護也都是小兒子在聯絡、付錢。媽媽發現癌末時有先手術割除,手術後小兒子也把媽媽帶回家中住4天。因小兒子家是5樓無電梯公寓,老人家手術完也沒力爬樓梯,詢問住一樓的姐姐是否可與媽媽同住。姐姐跟弟弟嗆就算你把媽媽帶來我門口怎麼按門鈴我都不會開,有透天的哥哥不在台灣,大哥老婆也不願與婆婆同住照顧她。小兒子又只好把媽媽送回媽媽自己台北的家(期間也有看護在台北家照顧媽媽)(不和她同住,這是媽媽不諒解小兒子的第1點)。再來就是期間小兒子經兄弟姐妹3人同意後,媽媽也同意,把她轉到另一家醫療比較好的醫院做化療,因癌末病情未因化療而好轉,身體每況愈下,因此她覺得小兒子要害死她。也一直叫小兒子要幫她告做化療的醫生。這是不諒解小兒子的第2點。
1、請問若遺囑非事實,也只能要求特留分的部分嗎?還是可要求這房子的3分之1。
2、哥哥說因遺囑的關系,所以他情非得己沒登記弟弟的名字,也是等到弟弟發現時,才跟他說遺囑的事。但是如果遺囑執行人知道遺囑所寫非事實。在辦過戶時他沒拿遺囑辦過戶,房子所有人也可登記三人共有吧。
3、他說房子賣掉會三人平分,但確一直主張房價要漲到1000萬才要賣,拖時間。口說無憑。房子賣了他反悔或是他有欠債,而無法分給弟弟。誰能擔保。
4、姐姐在外有幫人作保幾百萬,萬一出事,她名下的房子被銀行抵押,那弟弟更求助無門了。若要自保,是否可要求再找代書重新辦過戶為三人平均所有。
5、萬一談判過戶三人所有破裂,哥哥翻臉不給弟弟,上家事法庭是否要的回來呢。
孝順父母乃是做子女應做的事情,但是在此事件中,萬一弟弟上法庭也要不回他權利。是否告訴天下世人,若是長輩並不好相處且愈關心、照顧她的人她愈心生不滿,也不願給他遺產。是不是給世人一個例子,這種情況下,做晚輩的躲的愈遠愈好。是要做聰明的不孝子還是做個笨傻的孝子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家事案件總有許多無奈
無論遺囑內容所說是否真實
其他並不重要
那麼就有效力
其他人確實只能爭取特留份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我是露天拍賣的網拍賣家,現在薪水難漲,就想兼差網拍,我的賣場中許多的商品,為了規避拍賣費用,「直購價」都設的很低,例如1仟多元的化妝品,「直購價」設定為100元。但我會在該商品的「標題」與「說明畫面」上註明商品的實際價格,買家在「問與答」詢問時,我再要求買家下標結帳時再修改「應付總金額」。我知道這樣做是違反露天的規定,規避它的拍賣費用。現在有一買家故意在我的賣場下標多個商品,並立刻付款其中1個商品,我於當天馬上回覆她告知須修改結帳金額或者請她給我銀行帳號,我可以退費給她。但她其實是故意的,所以當然不願接受退費,並多次怒氣留言,並警告我:「未寄貨則向露天申訴,申訴後再未寄貨則向消保會申訴。」
我違反露天拍賣的規定,所以露天拍賣對我警告或停權,我沒話說,但我想知道她若向消保會申訴,我該如何應對? 若消保官找我,我可要求我要當面退錢給她嗎? 也有人說消保法是針對企業對個人,不是針對個人對個人的銷售行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必須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之犯罪行為,若對方有違背契約使您受有損害,或許可提出背信告訴,亦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您好
在104.4月份時.家母將所購買的日常用品暫放於社區住戶的後車箱上,前後一共放過2次,過了幾日,被社區主委通知,該車車主指控家母刮傷車子後車箱,要求理賠原廠烤漆,金額共為2萬多元,但在這之前車主已將車子開去先行初步處理(費用為3千多),所以我們當下看到的刮痕不是最初的刮痕,我們有和對方說明:應該當下就要通知我們,不應該先將車子刮痕初步處理,再告知我們要理賠,(對方回覆:有告知社區主委,但不知為何主委沒通知我們)我們有調閱監視器,但監視器的角度是由車頭向後照的,無法看清楚後車箱的情況,車子所停放的位子是剛好是我們那一棟的地下室出入口,車主主張他的位子是他租的,我們不應該將東西放在他的後車箱,但來來往往的人那麼多,因為家母在第一時間有和對方道歉,所以車主表示刮痕是我們造成的,他要求後車箱與左後側要原廠烤漆,我和對方表示:如可證明是我們造成的,我們願理賠,但是為何左後側也要烤,最初的刮痕也被處理過,這要我們如何接受?之後對方表示他要去提告,現在我們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案由為刑事案件,要去做筆錄
請問:
1. 對方提告為刑事案件會成立嗎?我們該如何應對處理?
2. 我們可以主張最初的刮痕也被處理過嗎?
3. 去做完筆錄之後的程序為何?
以上 感謝回覆~~





勞工局跟雇主(醫院)調解後 ..最後還是不還錢
個人已經提供上班打卡+離職證明 也都提供嚕
雇主解決方案有兩個
1.當初勞工局有跟雇主調解 .雇主願意每個月付20% 直到還完全部
2.提供離職證明+上下班打 一次全部領
以上兩個雇主都沒有做到
14個月下來雇主(醫院)都沒有匯款到我台灣銀行存款簿里..就是根本沒有還錢...很賴皮的雇主
勞工局要我上法院告雇主(醫院)
雇主(醫院)欠我4~5萬元.....
可是好像到法院告雇主是費用 10幾萬樣子...這樣划不來樣子
這樣子告雇主划得來嗎?
勞工權基金好像只有補助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
...就是沒有屏東補助...屏東好可憐喔
https://lggo.com.tw/labor_faq/56.php
請問我要怎麼處理...........絕得好煩喔

您好,本人於104/8/31號到桃園某家英文補習班報名上課,當下也用個人信用貸款分36期,約訂於104/9/3號為開課日,但因個人因素想取消此合約,也未於104/9/3號去上課,9/3早上就打電話告知銀行要解約,銀行也幫我撤件,於104/9/11號當天和補習班人員溝通,補習班就弄了另一個合約,信用貸款24期,並在104/9/17開課,在家想想之後,這會造成我生活上的負擔,又在9/18晚上前往補習班要退費,該補習班主任告知已過開課日三分之一,違約金額須繳納50%金額,補習班是說合約是8月底簽的,9/11只是改金額的合約,所以說我到底要看哪一張合約?
所以說我要賠50%的違約金是嗎?
想請教依照下述當時簽訂合約第三條及第四條內容,小女子我該如何辦理退費保障自己的權益,感謝律師們熱心的處理,
並祝 順心愉快
以下內容為第十條退費手續陳述
第十條退費手續;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4條,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學生個人因素,而離班著,補習班應於7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實際開課日前第30日以前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全額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
二.實際開課日前第29日至前第一日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90%
三.實際開課日後5日內(含第5日),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80%


您好,本人於104/9/11號到桃園某家英文補習班報名上課,當下也用個人信用貸款分24期繳納69600元整,約訂於104/9/17號為開課日,但因個人因素想取消此合約,也未於104/9/17號去上課,於104/9/18號當天和補習班人員溝通,該補習班主任告知已過開課日三分之一,違約金額須繳納50%金額,想請教依照下述當時簽訂合約第三條及第四條內容,小女子我該如何辦理退費保障自己的權益,感謝律師們熱心的處理,並祝 順心愉快
以下內容為第十條退費手續陳述
第十條退費手續;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4條,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學生個人因素,而離班著,補習班應於7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實際開課日前第30日以前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全額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
二.實際開課日前第29日至前第一日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90%
三.實際開課日後5日內(含第5日),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80%

你好:
首先要依照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4條辦理退費,所以你要先釐清你繳的補習費包含幾個學期,只有第1個學期要扣50%,第2學期以後的課程都要全額退費。 終止或解除契約後,依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收費手續規定:「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後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貸款契約」。「甲乙雙方如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乙方能證明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應由貸款機構逕向甲方收取已獲服務之分期款,消費貸款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請補習班去通知貸款機構或由你自己去通知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貸款契約。可以向桃園市教育局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由消保官進行消費者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返還補習費。

您好!我的名字叫Allen
我先說明我的情況是在距現在兩年前102年9月15日(星期日)我騎機車在三重環河北路堤防旁準備走新北大橋到板橋,過程中我走在地上畫有"機慢車優先道"的機車道行駛但突然有某個從不知道是大樓還是路邊停車格出來的汽車"TOYOTA Yaris"突然冒出我剎車不及撞上它的左半邊靠近照後鏡的前方,當時自己被撞得昏過去,安全帽整個碎裂醒來時已經在馬偕醫院的急診室,醫師診斷有輕微腦震盪走路頭都有點暈暈不穩,搖頭時會有劇烈疼痛感當時也有點想不起來事故當時有沒有報警,駕駛者是誰等情況(都昏過去了也不知道昏過去時發生的事情)
就在當天我從醫院回家後不久,就接到三重交通隊警局的電話通知我到案說明事故的筆錄到警局時,警察也幫我約了事故的肇事者一起到場做筆錄當天也跟警察說明事發經過後,警察認定初判表是這麼寫的:
對方:起始前,涉嫌未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讓行駛中的車輛優先通行(安89-I-7)
我:行駛時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安94-III)
當時承辦警察也認為雙方有和解意願,並立刻撥電話請調解委員一起到場跟我們雙方簽和解書和解書內容:
1.聲請人(對方)於102年9月15日12時00分許,駕駛車號(****-**)號自小客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北路三段,與相對人(我)騎乘車號(***-***)機車,不慎發生車禍,致相對人車損人傷,產生糾紛,經調解相對人為息事寧人,願無償無條件達成和解,自行負擔修復費 醫療費(不含汽機車強制責任險在內)及其他一切費用。
2.相對人同意撤回對於聲請人就本車禍糾紛事件一切告訴。
3.兩造同意就本事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及放棄其他求償
在簽和解書時,這位駕駛者其實人也不錯的,意思意思給了我4000塊現金,直說人平安就好,車子賠償的問題,當時大家也都簽了和解書也就互不追究
就在簽和解書後的大概三到五天...接到某產險公司的電話,說明車賠部分要我到場談,我已經簽了和解書的情況下,只覺得莫名其妙雖然他跟我說我簽的和解書不是物品持有者(車主),是駕駛者跟我簽的,但當時駕駛這輛車的駕駛者,也沒跟我說這樣車的車主不是他,我自然當然認定是他的
再說...談和解時,這位駕駛者也沒跟我說這輛車保險是保哪一家的,我認識見過面的只有這位駕駛者,我憑什麼要出面,跟一個陌生我不確定對方車險是不是你這家的陌生保險公司談車賠呢!?
就在事發後的兩周前收到法院的起訴狀,
天呀!!~
不是和解書已經說"兩造同意就本事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及放棄其他求償"了呢?!
對方保險公司是這麼解釋的:這起事故只有駕駛者跟你簽和解,雖然也有寫到物品損害賠償的部分,但車子呢!是掛在某間廣告公司名下的,
雖然跟您簽和解書的就是這間廣告公司的負責人,但因車子是掛在廣告公司名下,屬於法人,所以簽和解書必須要蓋公司的大小章才有效力。現在是這間廣告公司對於他車子損害賠償的部分,由我們產業保險公司代位求償要您負責這起事故的車修費,雖然我也很同情您在這起事故是受害者,也受傷進了醫院,但是你要知道,法律是現實冷血的,該要你負責的,你還是要負責
我的問題如下:
1.當初的和解書駕駛者並沒有說明車子不是他的,且簽和解書當下,調解委員也有跟我們雙方都說明過這件事情。
他也簽了"兩造同意就本事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及放棄其他求償"這條關於物品損害賠償要各自負責的部分。既然車子不是他的,那這駕駛者是不是沒有權利簽這物品損害的部分?!
2.承1.
若有權利簽,既然他有權利簽,那這樣也不能對我提告,損害賠償的部分了,對嗎?!
若駕駛者無權利簽,他卻簽了,那這樣要怎麼算?!


我目前在台南市的補習班上班
這家補習班在1111人力銀行刊登廣告上,是有寫說要幫員工勞健保的,而且我去面試時,老闆她也說有勞健保,但是這兩個月領薪水時發現老闆沒有幫我保勞保卻有扣我勞保的費用,剛開始談好的薪水事21000,後來第二個月老闆說我表現不錯要幫我調到23000,但是這兩個月我發現存摺上是顯示22292(我有用自然人憑證在網路上查到我健保費用她是幫我保21000的級距的,一個月是扣300多,可是他這兩個月來每一個月都扣我708)而且星期六辦試聽會,或是假日去發傳單也沒有給加班費(我上班時間是星期一,三,四,五的12:00-21:00,星期二是15:00-21:00)然後她八月底(8/27.28)有讓我們放假,但是七八月裡的星期二原本是下午三點才上班,有幾次都提早幾小時上班(她說為了抵那兩天放假的時數)我是從今年的2/26開始上班,她也沒給我2月那兩天上班的薪水,請問我該如何處理?能告她詐欺嗎?我們沒有簽契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先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求快速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求職案件自白書
當事人:陳嘉政 稱呼阿月 <詐騙人員:(小順.志豪.建弘).(稱呼:順哥.豪哥.何經理)>
事發經過及狀況:
當初是在5月初房仲業剛離職.想說還是要賺錢可是身體狀況很差需要休息一個月
於是就開起網路1111 518 123 104..人力銀行等...找尋職缺開起網路履歷
也買報紙應徵等....半找工作半靜養的狀態一直至5月中旬接至一通電話自稱小順 電話內容請拉至最下方已用紅色字體
通話結束後日期5/21 下午4點10分加入我的賴密我要資料.土地銀行的以及履歷
於是我先拍照傳給小順之後,我還是覺得怪怪的好像在騙人
一直至5/25密我叫我到三民區寶楊東街162巷55號
收送文件至下午2點30分收到文件信封袋密封住,對方繳交文件給我時有問我做多久了
我回答剛做沒多久而已,然後順便問他認識小順很久了嗎?她會騙人嗎?
對方給我的回應是順哥人很好阿,認識他一陣子了
於是我也比較放心了,想說原來是自己多慮了
於是收到文件後小順叫我至火車站買個盒子例:禮物盒
把它裝起來然後到(火車站統聯客運旁的空軍一號)寄件,當時我問地址等資料
小順回覆我寄到
新竹
晶彩工作室
電話0973365221
這樣就好不用完整地址於是我就寄過去了外加計件費400元禮物盒100共500元左右
小順說OK會請會計匯款1千元給我
下午時候確實有收到1千元
然後想說既然不是騙人的,拿資料給我的那人也說他OK也有跟小順當場通電話過
也有匯錢,那我也應該要把資料繳交上去給他讓他審核了,我就跑去買盒子裝起來 把小順需要的資料裝進去給他只是提款卡密碼還沒給
隔天5/27小順也說要寄件
不過這次很奇怪 要我去超商買1塊香皂1撲克牌寄到
台北士林區大南路319號3樓
王晴慧0987352866
寄件人寫
鳳山區南進三街120號
趙明毅 0973852332
於是我就先付款寄件了
之後又有一個
潮州鎮北門路三號
曾昭順 0919171098
以上3個是寄件地址 姓名 電話 內容物 香皂1個 撲克牌1附都超商買得
到5/29日 也是一樣有收送文件然後至火車站送出文件
早上11點整小順用賴密我說要出差2個禮拜才會回來
這段時間有另外兩個經理會帶我
(一個叫志豪 自稱豪哥,另一個叫建弘 自稱何經理)
因為一直都有教我去收送文件因此我也沒起疑就當作是正常工作
之後我有收到小順把我的資料寄環給我,並由豪哥打電話來說審核通過了
(寄環資料)卡片*3張 <還未寄還資料>雙證件正反影印本,戶頭正本,履歷 (戶頭)華南.土地
然後到6/12號我有密小順問說薪水當初說20號發放,剛好假日所以會延遲到禮拜一還是提早發放,可是也是沒人回應我
一直到隔天6/17號<星期三>小順主動密我之後有電話聯繫,要我收送文件
到6/20卡到假日所以我想正常銀行沒開門鎖已延遲發薪
(6/22星期一)因為已經等到下午1點多還未有薪水入帳於是主動密小順問她薪水事情
我有問到薪水部分以及當初不是說送文件會有1千車馬費,可是怎麼都沒有匯款呢?
小順回應我說因為我5/25開始做有多做5~10天,所以他跟會計說直接統一正常發薪日5號,會發35~40天的薪水給我然後車馬費跟薪水一起給(預計3~4萬左右) 我想說身上還有錢於是跟小順說ok沒問題,我知道了
之後小順打給我跟我聊天聊到後面跟我說,我工作表現很好,交代的事情也有案時完成.因為我是外部助理想把我拉近內部做總務
於是我問小順總務工作內容是捨麼
小順:我們總務就是半管理半會計
阿月:當事者 小順:詐欺人員
阿月:不懂
小順:我們在高雄也有其他助理,也有很多客人,那我們都會固定可能在哪間飯店開2大間房間
1間是給總務休息待命用的,另一間是給客人的,裡面類似遊藝場那樣,那有客人贏錢的話現場工作人員會用耳麥連絡總務,總務在跟工作人員核對資料確定之後再去提款領現金給客人
(客人玩的時候都是使用代幣)
阿月:可是這樣合法嗎?
小順:因為是使用代幣玩而不是現金所以是合法的,而且國外已經有這樣合法的了
阿月:是喔.因為以前到現在都沒聽過
小順:那我問你你跟朋友打麻將打牌有完錢紀錄在紙張上結束才算錢當場給這樣有犯法嗎
阿月:沒阿
小順:那就對拉,不是都一樣嗎
阿月:好像是喔....好那我知道了
小順:可是因為要升遷總務我悶還是要例行公事要你的個人資料以及2萬元保證金
阿月:這次要捨麼個人資料?而且銀行本子還沒還我,還有未捨麼要2萬捨麼保證金阿
小順:這次一樣需要提款卡還有身分證的影印本就好提款卡要密碼喔然後本子今天會寄回去環給你,審核通過公司會在你每個戶頭固定匯款10萬1千元讓你提款的,那2萬保證金是以防你人如果跑了呢,那我們要去哪找人?
阿月:未捨麼還要提款卡而且還要密碼?
小順:因為我們要審核你有沒有信用借貸的問題阿萬一你有欠錢,還把錢匯給你那我們怎麼辦?
阿月:好吧我知道了,可是2萬我目前沒有要跟朋友借
小順:OK這關西到你以後可不可以賺更多的錢喔所以要趕快借到
阿月:好我知道了!所以到時候我借到我要跟卡片一起裝到盒子裡面然後寄上去嗎?
小順:是的
阿月:那如果不見了怎麼辦呢?
小順:不會不見,因為他是私人開車在載人跟寄包裹的
阿月:好我知道了
之後收到小順寄環給我的銀行本子
我已把卡片及密碼以及跟朋友借的新台幣2萬元整寄上去給小順
小順有說收到.
還在然後說會在(7/6星期一)開車下來高雄到我家,把我的薪資以及卡片還給我,然後帶我去工作地方看,說最晚下午5點前會到
7/6我在家跟朋友聊天至中午我去煮飯時候我朋友幫我接到一通電話,時間大約下午1~3點左右 說電話那頭有人一直說我詐騙集團等等...
於是我看了一下時間,然後馬上打電話給小順,可是都沒人接,於是開始緊張,驚覺不對勁,馬上回房間上網找國泰.華南.土地三間銀行電話
馬上打電話過去辦理卡片遺失,銀行人員幫我查說7/3日有最後一筆匯款進出帳的是不是我本人用的
我回答沒有然後3間銀行都幫我辦理遺失之後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之後朋友以及銀行都叫我打反詐騙電話詢問 於是我打電話去之後她們轉接給警方
然後那位警察先生有說要幫我查帳號.給他查完之後說有人檢舉我現在我已經變成警示戶了
然後有說如果是詐騙不是你本人所為趕快去警察局報案
於是我跑去三民分局後我要把來龍去脈交代清楚. 可是只講到一些
那位警察先生也說要幫我查帳號 我把簿子給他查完之後也說有人檢舉我現在我已變成警示戶了
我有說到我打反詐騙的警察有叫我來報案然後至2樓的好像是偵查組去跟它們說
可是
當場的警察人員沒人想理會我該怎辦,之後有一位警察就叫我去二樓徵查組,我上去後也沒警察理會我,其中一位警察人員跟我講解說 我現在是警示戶就是嫌疑詐欺人士也就代表我現在被通緝 不能報案 也不能自己提前到案說明
不符合程序
叫我回家等候法院寄來的通知跟傳票
等到至今7/26日還未有任何訊息 消息 也無法找工作上班只能被動等待
只能找臨時工
今日8月2x才收到警察送來的單子
電話內容如下:
小順:你好,請問是陳嘉政先生媽
我:恩對 請問你是?
小順:恩你好,我們是在1111人力銀行看到您的資料,請問還在找工作嗎?
我:恩,是的 方便問一下工作性質嗎?
小順:收送文件已及寄文件等方面 如果有送文件跑1件1千元車馬費
我:捨麼意思車馬費?
小順:有文件需要你去收然後寄件會請你去買個盒子把文件裝起來然後到高雄火車站的空軍一號寄件,這些費用以及摩托車騎乘的油錢大約600多所以公司補貼車馬費1千元
我:恩了解 是捨麼文件呢
小順:文件就是公司內部的人士資料不可偷開不然會侵犯個人隱私,還有你也需要準備一下個人資料喔!
我:了解 捨麼個人資料?
小順:因為你還是應徵近來的,還是要把資料交給公司審核通過才可以喔!
我:恩了解 請問需要哪些資料呢?
小順:身分證正反面*1 履歷表*1 銀行戶頭影印*1 提款卡*1
(補充:小順說:我們只有合作<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台灣企銀>)
我:對了方便問一下.薪水.放假.等方面嗎?還有職稱是?
小順:恩可以 我們這裡 一個月2.8k,無放假,上班時間早10至18點,無勞健保,職稱文書
我:是喔 那不就很累而且沒放假不是超人
小順:陳先生你誤會了平常是沒文件就是自己的時間,意思就是早上10~晚上18點這段時間都是待命隨傳隨到,有文件就去收送
我:了解.那請問我去上班之後公司在?
小順:公司在台北,是我請助理的,因為我高雄也有很多客戶沒辦法常常跑高雄所以才需要一個助理在高雄
我:了解那請問捨麼時候可以開始上班?
小順:你的賴給我我家你之後跟你說
我:好的 帳號e3480314
小順:恩等等密你
通話結束................
以上是未顯示號碼的通話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是聯絡過我的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1.0970607148 台灣大哥大
2.0983344863 台灣大哥大
3.02-7706-4035 skype
4.02-7706-4036 skype
5.02-7731-4096 skype
6.02-7706-4038 skype
7.02-7731-4099 skype
8.02-7706-4034 skype
9.02-7706-4031 skype
目前現有證據
1.LINE 對話紀錄 (小順)
2.台灣大哥大通聯紀錄
3.銀行轉出轉入帳紀錄
4.寄件收據
5.案件自白書
目前處境不知怎辦.希望律師可以提供協助幫幫忙幫助我謝謝拜託了.....

一、我確定你是無辜的。
二、但這件事建議你跟被害人和解或調解,主張你有過失沒故意,請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這個方式比較複雜。爭無罪要花點時間,可能是要二年多,還有未必爭得到。
三、另一個方式是雖然沒做但認罪和解聲請檢察官緩起訴,但你之前有犯過罪嗎?如果沒有的話檢察官我可能就緩起訴了。我知道這不是正義但很快就結束了。
四、如果被冤枉的話有看過三個月易科罰金的,有看過四個月易科罰金的。三個月是九萬,四個月是十二萬…判決確定的話可聲請檢察官分期繳納或易服社會勞動。
五、這類案件定罪率偏高,這不公平,但目前是這樣,建議你就近找律師協助,如請不起律師就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你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是因求職而交付帳戶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我原先和我一個很要好的朋友一起在中壢極限運動中心加入會員
但因為我好姊妹說沒錢又想去因此我和她一起分擔這筆會員費用
業務員建議我們辦理主副卡關係可以分擔付
主卡是我好姊妹 付費方式是以分期付款方式 付款人名子是我
簽約完沒多久我男朋友就跟我所謂的好姊妹再一起了...
因為這樣的關係我也不想在去那裡運動加上如果要去還要我那所謂的好姊妹去我才能進去
後面我有傳訊息給那女生跟她說我不去了繳費單我拿給你 然而她也收走了
後面一兩個月分期付款得銀行傳簡訊給我 第一次提醒我沒繳費
第二次傳給我是我已經兩個月沒繳費了 在不繳就必須走法律程序
等於那個女生她天天都有去運動 但是卻沒有去繳費
我有去找當初幫我們簽訂合約的業務員 她說那女生天天都有去運動 她覺的使用者付費 (可以這樣嗎
加上主卡也是她 重點是繳費單名子是我的名子
請問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呢
還有我也沒有當初簽合約的被分內容
業務員當初說會拿給我們 結果沒有給

是有關於找防漏的問題糾紛,想詢問之前只是請土城某間抓漏來評估漏水部分價位,評估完後就約一個時間要我看他們公司的報價單,看完沒有問題就簽名。
備註說明:(以下是報價單中備註)
1.本報價單不含測試報告及檢驗費用。
2.實做項目若有數量變更、施工品質不良,請於當天通知本公司。
3.付款方式:人員進場即預收四成訂金,時作完畢於業主勘驗完畢後,支付尾款六成。
4.本報價單確認無誤後,煩請簽章回傳,視同合約書。
而我當時也有明確說明如我貸款沒下來或貸款不夠支付這次抓漏工程的費用款項,此工程因而作罷。
結果對方抓漏公司以當時跟我簽約是90000元的工程,如不施作就算違約,須支付違約金9000元,嗣後跟家人討論完後,只能先處理浴室間漏水部份,在施作當天,我有明確問做抓漏張先生,我現在改做浴室間,張先生也拿出另外一份40000元的施作報價單給我簽,會做浴室間是有跟3樓鄰居說好一人一半(起因是3樓的漏水),但我也有詢問張先生我改做浴室間,那麼之前的90000元報價單因此而作廢,張先生竟跟我說原本90000元現變成未施作50000元,即使我事後不施作也構成違約50000部份,也的支付違約金。
請問律師 以上事件 在民法上我是否有什麼方式保護自己而不受對方提告,又或者可以反制對方以保障自己權利,謝謝律師。

請問:我是一間鐵製加工廠之前有間貿易商請求我們幫他製作產品.但需要跟塑膠加工廠配合.(塑膠廠是貿易商找的)現在問題是我鐵製部分從製作模具到修改模具及最後完成的鐵製產品都是符合塑膠廠商的要求下去製作.但現在塑膠加工廠那部份它的產品做不出來.導致貿易商不付模具尾款!但我們都沒有合約書.可是製作模具及修改模具我們都在LINE群組討論貿易商也都答應修改也有照片及加工圖.都符合他們要求鐵件也都送出去但現在換塑膠廠那邊做不出來.還要求我們從新製作新的模具.我想請問他只支付一萬元的訂金.後面還有20多萬的模具及修改費用及材料錢我該如何用法律方法要求他支付.因為一直要求他支付尾款她遲遲不拿出.拖了7個多月.最後貿易商寄了存證信函上面寫說跟一開始在製作前所討論的樣品跟到最後所做出來的樣品不同.所以無法支付費用.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確認當初如何約定,有無證據可以證明當初的約定,本件您們仍可以向對方請求,當然就要注意舉證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本人去年四月份發生一個被後方車輛高速追撞的車禍並且肇事逃逸,
但對方遲遲都沒到案所以被通緝,
有一天遇到臨檢剛好被盤查抓到案了(他表示願意和解)
後來法院開調解庭,對方卻又沒來...審判長提出拘提,
一直到前天偵查終結最後一次在法院開庭然後調解,
因為對方是被上銬過來的,我開出的條件真的非常低...
只有單純交通工具跟醫療費用而已,調解委員說我很有誠意沒有獅子大開口,
希望雙方和解,對方表示願意分期償還,調解委員也說和解書會送法院,
如果對方沒按和解書的約定日期匯款給我我可以到法院,對方逃不掉!
因為這樣我就同意和解,
可是當天回家的路上越想越覺得好像不太對,
原本拘役50天要繳的5萬元也會因為撤告和解不用繳給國庫...
如果那個人賴帳不賠的話是不是反而是他賺到了...
請問還有什麼補救方法嗎??昨天查詢好像一旦簽名就不能後悔了...
因為這個車禍後續處理要花的錢是借來的,對我真的很重要......
這兩天因為這兩個簽名讓我都睡不著覺,謝謝看完...


我開車停在槽化線後方等紅燈(直行),那時前方也停了許多機車,紅燈倒數約三秒,我輕放剎車讓車子慢慢往前滑行,肇事者15歲未成年,騎機車從左側逆向雙黃線超車欲切往內側,結果撞到我汽車左前方保險桿,當下有報警作紀錄,警察現場勘驗也確認我無肇事責任,也詢問肇事者有無受傷,肇事者說沒有,肇事者父親也有到場處理,並說願意負責維修賠償,且叫兒子(肇事者)當場先拿6000元賠償我,警察在做紀錄時最後也加上"A車駕駛現場賠償新台幣6000元給B車駕駛",肇事者父親還說多退少補,請我先去車行報價,隔日便開去原廠報價,維修費兩萬一千多元,當日便與肇事者聯絡是否願意賠償不足的部分,肇事者也口頭答應,隨後肇事者父親打電話來口氣不好的說太貴了,不願意付,他要帶我去他認識的車廠維修,還說6000元就可以處理好,當下為了安撫肇事者父親的情緒便先口頭答應他,隨後我也去副廠問破損的部分6000元可以修好嗎?副廠師傅說沒辦法補,必須要整個保桿換掉,然後我便向保險公司申請出險,請他們去處理,但保險公司說我已經收了肇事者6000元,他們無法受理,請我將這6000元退還給對方,隔日我與肇事者父親聯絡說要退還6000元,並說已交由保險公司處理,肇事者父親便生氣的說不願接受這6000元,還恐嚇我說:<我是混流氓的,你知不知道,你把我當鱉三嗎?>最後補上:<我時間很多,我們走法院>,保險公司也與肇事者父親聯絡,試圖協調,但對方不願接受,也都避不見面,無法將6000元歸還,而且我們還沒有寫和解書,警察的紀錄也只是寫??"A車駕駛現場賠償新台幣6000元給B車駕駛"不是寫所謂的和解金,或維修費用,甚至也沒有寫"結案",我想請問我可以理賠成功嗎?或者若真的走法院我有勝算嗎?還有,我可以告他恐嚇嗎?請律師大人幫我解惑,感激不盡!





版上的專業律師您好,我有跟一個小建商買了預售屋,他之前有口頭承諾有要給我們指定的那種地板材質,結果半年後跟我們說找不到那種建材,要我們挑我們原本說不要的預設建材,或叫我們自己去找符合他的預算規格建材來給他做,一問之下才知道哪要把我們還沒蓋到2樓的預售屋一樓部分提前弄好來當他的事務所跟樣品展示處,我們有表是不願意,建商卻說房子還沒交屋,權利都還是他的,我們無權管他要怎麼使用,想請問律師。
1.關於口頭承諾我們建材部分(有錄音),是否能主張他一定要做到?
他似乎說要就選他提供的或我們自己有本事去找到一樣價錢的建材來讓他做,他說原本承諾那種建材真的要做要多花好幾倍費用,他不願意。
2.我們是否有權利主張不要把我們的預售屋讓他拿來當事務所、樣品展示使用?
我們簽約完半年他才跟我們說要拿來使用,當中我們都有付工程款,因為他會先把一樓部分都完成(地板廁所牆壁二樓以上還在蓋),我們怕被使用有磨損且影響房屋價值性,他說有損壞他會美容跟修復,可是我們不願意,但建商沒辦法商量(要我們自己去問其他建商或走法律途徑)。
懇請各位專業律師提供小弟一盞明登,感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修正,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無良飼主因為被我檢舉私下無照賣狗在社團貼文如下:
發洩文一下
給要專門只定認要傑克的朋友 學生 情侶
請你妳們不要在這麼不要臉!直接跟人家要認養傑克幼犬
報妳妳說有成犬給認養妳你說大了 會不親人.難教 不聽話....等等
非要指定傑克小幼幼!不給你認樣因為你是 學生 情侶
你有經濟能力嗎?情侶分手了狗狗歸誰呢?光有愛心有個屁用!
真有愛心的請去收所認養小幼犬一堆你不要!非要指定傑克小幼犬才要養!
不給你妳又說要跟我買
開了價格給你妳又說太貴!
今天你要跟人家認養小孩子你不用付一筆營養費用嗎?
人家幹嘛平白的無償送你妳!要送你妳也要看看你的經濟能力是否許可!
過了一個星期我收到動保處公文有人檢舉說我非法販賣幼犬
我跟你妳沒有實質的"對價"關係存在!!
是要罰個屁啊!
結果動保處要我強制結紮母犬 又不給輔助!
真的是
樹不要皮 斃死無疑
人不要臉 天下無敵
一天到晚跟人家要傑克幼犬的早晚你妳會被雷劈的
"劉X庭"大學生我就是在說妳!
我並非大學生, 而這劉X庭三個字也不是我名字,
但他卻這樣亂指名道姓~是否構成恐嚇或公然汙辱?


1.買賣時仲介說已有告知6個月內發現有房屋漏水可給予賠償.但事隔一年後發現 是否已無效?
2.請管理委員協助處理漏水一事.告知由管理委員大會決議頂樓漏水.需住戶與管委會各出一半費用.但就我所知法律有規定頂樓為所有住戶所有權.應該由全體住戶出錢.我該如何處理此問題?或是我本應該遵守委員會決議一人出一半?
3.主委只請一家廠商估價(此廠商已在我隔壁頂樓在今年有施工過).我個人也請三家廠商估價.並也請這三家廠商評估我隔壁(主委找的廠商)的施工品質.結果三家對於此家施工品質皆以負評並現場勘查看到有些剝落等情況.故讓我深覺施工品質要再三評估.並於開會時我提出此問題.並也提出我找的廠商報價.有一家我覺得施工品較優.且保估五年.其他主委只提議要以品質為優先考量.並無決議依定要哪家廠商施工.但主委提議-因為當初各家頂樓各自處理.所以施工品質不一.且全體會議決議由管委找廠商發包.以統一頂樓施工品質一致性為由.且他認為每家廠商施工方式都差不多.很難說我找的就比較優.他並說明會再跟他那家廠商要求保估五年.
經過一星期(8月中)電話確認他跟那家廠商決議可以保固五年.但施工方式還是以他方式為主.與我本意相違與我找的廠商施工方式有異(PU材質).結果與他無共識.目前停工.主委說他無法決議此事.要等全體委員大會時再決議.這可得等到11月份.要等到3個月後.故我為求盡快圓滿處理此事.我跟管理公司主任請他幫忙協調.但他表示叫我還是由主委決議不要去承擔此責任.但他找的廠商施工品質真的很糟糕.讓我無法放心.所以最後我決議願意全額付款處理.由我決定我自己找的廠商施工.並轉告主委.他回覆需要開會決議且要簽切結書.表明施工時不可影響其他建築物等問題.此會議他決議10月要召開.從七月請廠商估價至今又要等到10月開會已等3個月之久.此事已讓我們深受其害.卻無法盡快解決.此段時間的損失他們並無法感同身受.若我要自付處理此事.請問簽切結書是否我要一定要一他們所提承擔所有施工後果.有什麼我可以自我保護的方式?再者主委一定要由他選的廠商施工.我可有權推翻此決議.或有何規章可遵行.他所說的以施工一致性為由可以以此為理由嗎?我就該尊手主委決議而我沒有任何決定權嗎?
再者若他主委都無法決議此事只能等全體大會開會決議.主委以當任多年.住戶已對他信任有佳.我以寡敵眾誰又能認同我一位新住戶的說詞.
目前我只能等主委決議開會時間.來決議此緊急事情嗎?





一、這個部分做法上無非是物保(抵押)或是人保(連帶保證人)。
二、法諺有云「contract is made to be broken」,要預防對方違約,做法上有:(一)一開始簽約就要簽一個對方不會難以違約的約定,例如:如果你要他一期給付二十萬元給你而他一個月薪水只有一萬元,試問他要如何不違約呢?(二)以他的房屋設抵押給你。(三)找他的家人當連帶保證人。(四)一開始簽約頭期款拿多一點…
三、如果對方簽約後未依約履行,可以考慮先做假扣押,扣住他的財產,然後再慢慢告「履行協議」訴訟。
四、如果你這些都沒有做,那麼就要有耐心了,取得執行名義後建議每五年內換一次債權憑證,如果你是記十五年,其實十五年好久很容易就忘了呀,而且如果是每個月給付的扶養費時效怎麼算的話是有爭議的,有的人怕忘記是每年都去換,換債權憑證的費用不是很貴。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剛搬進來兩個月 (簽約一年,和房東和住,樓中樓,房東住樓上),期間房東常找一些事情來趕我走,而這些規定租屋前都沒有說,也沒有強制要求,契約上也沒有寫,例如
1. 用洗衣機沒有用標準模式洗,而自動選擇水位,清洗時間等,因為別人告訴房東用標準模式可以讓洗衣機壽命變長,但是我沒有因為自動選擇模式弄壞洗衣機,經過協商,我願意配合改變。
2. 不能洗衣機洗內衣褲,租屋前房東有說他都用手洗,可是並沒有說"不能"用洗衣機洗,我以為他只是經驗分享,這應該沒有強制性吧? 因為我有富貴手不喜歡手洗衣服,契約上也沒有明列要求,我也妥協了隔天就買手套,開始用手洗。
3.我在市場買了一袋豆漿,因為我沒有多餘鍋子放豆漿,只好整袋連同外面的提袋放在冰箱,房東說我做事沒有考慮清楚 ,如果漏了會影響到下面兩層,認為我沒有能力處理後續。(一般豆腐店的豆漿都包好一袋等人買,而且豆腐店通常都是一早就開始做好)估計等我買到手放到冰箱應該已經至少5個小時以上,這期間都沒有漏,放到冰箱開始露的機率極低。而且最後真的也沒有漏,也因為這理由要趕我走。
4.逾期繳房租,契約上說每個月1日繳交,第一個月(2015.08)我忘記,遲繳幾天,後來(8月)我跟他協商因為我五號領薪水,我希望我五號交房租,房東口頭同意,隔月(2015.09)我準時在五號前繳交,後來又說我上個月(8月)繳房租遲到很賴皮,都已經過了,九月中才又再講這件事情。
因為考量房租、地段,而且我沒有多餘時間去找房子,還要再搬家,所以對於房東的要求在我能力範圍內我盡量配合,可是他三不五時就留言趕我走,我也很困擾。她說她有躁鬱症,這也是搬進來後跟她討論才知道的,她說我的行為讓她睡不好想東想西很困擾,但是我動不動就被放字條趕走,我也很不好受,(其他室友都沒這困擾,就算她不喜歡我,我也有權利住這不是嗎?我也盡量減少跟她接觸的機會了)請問:
房東可以這樣無理要求我離開? 可以制止她的行為嗎? 我自認沒有做錯什麼,很多要求都沒列在契約上事先也沒說,她的要求我也都馬上改沒再犯過, 如果我要離開,我可以爭取什麼賠償 ? 搬家費用? 精神耗弱費用? 因為她的突如其來要求等要求我離開,如果我得重找房子,找房所需時間、體力、搭車看屋費用等這些可以請她賠償 ??在外租屋這麼久,第一次遇到這樣的問題,感謝回答。


感謝曹律師的協助與回答,可否再追問幾個問題,萬分感謝。
2. 房東一直強調我的行為讓她壓力很大睡眠不好等,甚至說有躁鬱症,我是不是可以不用理她 ? 我自認我的行為沒那麼嚴重,亦非不可理喻 或一犯再犯的人,我也一再體諒她,即使她因為我的行為生病(她可能會這樣認為),我也沒有錯吧 ?
3.如果我未經她允許,私自跟她家人聯絡,請她家人勸勸她開導一下,醬會違法嗎 ? 不想直接威脅她,不希望她難受,但也不想一再收到被趕出去的字條,這是我想到一個方法,不知是否可行?
4.契約說因過失造成災害造成損失時,要賠償。請問如果 "偶爾" (一個月1~2次)天然氣忘記關總開關 (房東自設一個開關,我以前的住家天然氣都沒開關),雖沒有火災,可是他說造成她精神耗弱 壓力很大要吃 "更多" 藥,我需要負責? (要怎麼證明沒關天然氣會造成她精神耗弱? 或許她有辦法證明,但我太笨想不出來)
感謝,現在開始 我要對法律的事情多注意,書到用時方恨少!!! 真的很感謝您。

本人白色馬自達自用小客車, 承租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雙月月租車位. 本人於民國104年5月23日下午5點左右停入該停車場隨即回家, 警察於隔日早上5點半左右通知車子遭竊. 本人立刻趕至停車場察看, 確定車子在凌晨2點半左右被竊賊開離停車場. 至於為何警察會提先知道? 原來竊賊於內湖附近先偷得一台自用小貨車, 駛入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 再利用該停車票卡, 將本人的車輛開走. 本人隨即於5月26日, 至內湖康樂派出所申請報案三聯單, 並於隔日向保險公司, 辦理車輛失竊理賠出險.
期間曾接到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場長來電關切, 並告知停車費退費流程正在辦理. 本人原本認為, 車子失竊是屬意外, 僅管有保險公司可以理賠, 但是理賠期間的30天等待期, 不止內心煎熬, 又需面臨生活上的不便, 原來的生活步調, 被迫改變. 另外, 保險公司理賠金額, 扣除車子折舊和10%的自付額, 實際拿到理賠金, 還需再拿一筆金額, 才能再買同樣的車子.
本人回想起早在4月時, 本人因為更換停車卡卡片, 因為操作不當, 在停車場出口閘道口被閘門攔住, 無法放行, 本人只好持停車卡至停車場管理處請求協助, 才得以放行. 原來目前台北市立停車場, 已經普遍安裝停車場車牌辨識系統, 以月租車位承租人為例, 承租人在抽到下次的車位承租資格後, 需備妥車輛的行照, 承租人身份證, 承租車位的月費, 以及一張悠遊卡至停車場管理室辦理承租事宜. 該悠遊卡是用來設定為承租期間的停車卡, 承租期間, 車輛出入必須要使用設定的悠遊卡才能出入, 而且該悠遊卡只限設定的車輛使用, 如果承租人使用設定的悠遊卡, 卻想停另一輛車, 停車場的車牌辨識系統會即判別錯誤, 相同的, 不管是臨停或是月租, 在車輛出場時,停車場車牌辨識系統都會判斷車輛號碼和停車卡是否符合.一旦判別不符合, 儘量停車費用已付清, 電腦系統仍然不予放行.
台北市現有一百處公有停車場,設有「車牌辨識系統」,原本是用來管控、確認車輛進出,不過從三月底開始,將與警政署合作查贓車,另外對於停車費欠繳車主,只要是欠款超過一個月的車主,停管處也將透過「車牌辨識系統」,在車輛要出停車場繳費時,提醒車主儘快繳納停車費。可見車牌辨識系統, 是可以用來管控、確認車輛進出, 可說是立意良善, 也更能保障市民的財產安全.
本人在車輛失竊時, 停車卡一直隨身攜帶, 在車輛失竊當日, 停車場場長告知本人可以持停車卡辦理剩下來的停車費退費. 本人在一週之後, 才想起停車卡並未遺失, 為何車子可以輕易被竊賊開出停車場? 於是打電話至貴處, 與業務單位施小姐聯繫, 告知本人的疑問, 施小姐允諾幫助了解原因, 但之後並未得到施小姐的任何回覆, 於是本人致電東湖停車場, 找到場長並提出疑問, 場長才告知車場失竊是屬停車場疏失, 該當班人員改變電腦系統設定, 對於票卡和車不符的情形, 只顯示錯誤, 但仍予放行. 這導致竊賊儘管沒有本人的停車卡, 仍然可以將本人的車輛駛離停車場.場長除了致歉, 對值班人員提出行政處份, 並且想辦法, 是否可以透過停車場現有的保險, 做出任何可能的賠償.
隔日本人再致電場長, 場長只回覆車輛失竊,沒有任何保險可以理賠, 針對本人的情形, 場長只能表示遺憾.之後本人再致電至貴處申訴, 得到的答覆依然沒有結果, 僅告知可以利用網路申訴, 並等待回覆, 經過一週的等待後, 本人收到貴處回覆, 也僅是告知已請警察調查等等.
本人於6/8日, 經場長許可, 由警察陪同, 至東湖國小也下停車場觀看錄影畫面, 影片中可以看到, 竊賊開車至出口閘門, 投入手上的票卡後, 閘門旋即打開, 當時值班人員並未在管理室, 以致竊賊可以從容離開. 在本人觀看錄影畫面時, 現在也發生票卡和車牌辨識錯誤的情形,該車輛被迫卡在閘門口無法出去, 經由值班人員處理, 才得以放行. 本人不禁想, 如果車輛失竊當時, 值班人員沒有更改系統設定, 竊賊也不會那麼容易離開時車場, 也許就能減少一件車輛遺失的案件.
本人因為停車場的管理疏失, 致使車輛失竊, 值班人員也因此被行政處份, 表示停管處承認是人為疏失. 停管處除了行政處份外, 也應對本人的財損做出適當的賠償.
之後向台北停管處提出賠償請求, 停管處以停車場不負責保管車子鑰匙為由拒絕. 現在本人是否可以提出國賠申請, 要求自己的權利?


你好:
台北地院94年度簡上字第295號民事判決:「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民法第 421 條第 1 項、第 58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係約定由上訴人每月支付 3,600 元對價,得於當月任一時間將其自用小客車停放被上訴人所管理之停車場內。而本件上訴人於繳交停車費期間,可隨時進入系爭停車場使用停車位停放車輛,亦可隨時將車輛開走,參諸上訴人所繳停車費月費並不高,可自由進出停車場,且上訴人並未將其汽車之鑰匙交付上訴人,被上訴人亦未承諾保管上訴人之車輛及其置放於車內之物品,故本件雙方所成立契約之性質,乃被上訴人將其停車場車位租與上訴人停放車輛之租賃契約,並非被上訴人允為保管上訴人車輛及其置放於車內物品之寄託契約。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出租人對承租人之財物,本即不負保管責任,且觀諸上訴人提出之停車月票識別證背面之使用須知亦明示:『本場只供停車,不負保管責任』,足證被上訴人並未承諾對上訴人之車輛及置放於車內物品負保管責任,故上訴人依據寄託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財物損失,即屬無據。」 實務上多認為是租賃契約而非寄託契約,要請求損害賠償或國家賠償,恐有困難。
律師您好
14號上午和對方調解破裂
他態度強硬認為當初給的精神賠償就包含醫療費用
整個就是和當初講的不一樣
調解委員希望各退一步大家談和解
本來我想說如果他有誠意就算了 還是沒誠意
堅持不再付自費部分 連一二千都不願意
就連他帶來的強制保險人員也有私下跟他溝通 他還是不願意
而且開始裝窮 說月收入只有二萬八 最近都吃泡麵 已經拿不出錢來
難道每個肇事者只要裝窮就不須負責不需理賠任何費用嗎?
被撞的人就該自己倒霉吸收?這說不過去吧!!
何況我自己在外面還要付房租
我才比他窮吧!!聽了有夠生氣的!!
然後對方帶了個大媽 一直在亂說話 說他們已經給夠多了
想不到我覺得不夠一直要一直要。。。一直重覆很多次
聽了真的很生氣 她一直在混淆視聽事實
請問如果之後開庭她如果還是這樣 我可以告她毀謗嗎?
目前我們雙方無法達成協議 談判破裂
因為真的覺得對方有夠可惡 後天我會去法院聲請開庭
請問我該注意什麼?
請問有免費出庭的律師嗎?
如果開庭我勝算多大呢?
一般申請過後大約要等多久就會收到開庭通知呢?
不好意思因為都沒遇過很多事情都不了解
再麻煩律師了 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直接提起訴訟請求過去二年間代墊扶養費用不當得利及未來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一個月約可向對方請求一萬元左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第一個,這個部分應該要先進行強制認領的訴訟,如果生父有養過一次,則撫育視為認領,這樣小孩才會與生父產生法律上的父子關係。後續才有扶養的問題。
二、只有在小孩與生父間有法律上父子關係,才會有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及請求給付扶養費的問題。
三、我幫你查了一件跟你的案件很類似的判決供你參考,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52號判決。告強制認領+請求給付扶養費用+請求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
四、因為強制認領的話的法律效果會溯及到子女出生,所以這個判決就判說可以請求不當得利了。
五、發存證信函的話要看你的目的是什麼,硬邦邦的存證信函是用來訴訟的,像是打仗前打鼓一樣;如果是為了跟他說小孩的狀況,希望對方能夠盡一個父親的責任,希望以後小孩能夠擁有父愛母愛,那麼存證信函可以溫馨一點,甚至可以附上小孩的照片。所有的法律文件都是為了達到特定的目的而存在,所以是要先設定目標再決定手段。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102年11月我與對方發生車禍事故,對方是行人,我騎車,對方腳踝開放性骨折有打鋼板,我方單純瘀青沒有醫生證明,機車有估價單。對方主因-涉嫌在劃設分向限制路段穿越道路,我方次因-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陸續調解幾次不成,(因她要求費用六十幾萬),所以上了法院,法官判我過失傷害-二十日拘役可易科罰金(於今年五月已解決)。近日我收到法院的民事通知書,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狀上寫要求十八萬多(醫藥費用,上班費用,護具費用,精神撫慰金20萬,看護是家人照顧-請求12萬,扣掉機車強制險13萬多及對方負擔60%我負擔40%,所以是18萬多,只是我不懂這個肇事比例哪來的)。現在我不知道該怎麼做....事情發生後我態度都很好,已有去醫院看過他,帶營養品給他,簡訊電話我都有問候,他卻認為我置之不理、態度惡劣 .....現在我也才20歲而已 ... 我真的很苦惱 ... 請各位能給我一點方向,感激不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