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你好!
我是今年三月份離職前公司的員工<大約年資有二年多的工讀生>,
但離職沒幾個月後,前公司因為薪資問題被勞工局查核到違反勞基法,加上有強制要求所有員工加班,所以前公司被開罰並處理薪資問題。
後來前公司按照勞基法計算薪資,把之前的薪資計算給所有目前所待的員工們,但當時公司最高管理者要求目前已拿到薪資的員工們歸還那筆錢並要求簽切結書,若不簽切結書歸還,就要求那些員工們簽另一張離職單,所以後來她們原本想跟他談判,結果是她們並未簽切結書就紛紛離職了。
ps:前公司的規定是 正職滿一年有特休 但工讀生沒有
所以我想請問律師: 我是已離職的員工,有辦法向前公司拿回按照勞基法的
薪資嗎?
請問是否需要再準備證據再一次向勞工局檢舉後,才有辦法跟前公司談判嗎?
還需要準備哪些資料或申請什麼嗎? 謝謝你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種切結書是沒用的
建議直接走法院調解這樣才能夠盡快確定
且把你們協議的內容留下證據
如書信或LINE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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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一年前,我媽拜託我簽了一張十三萬的本票周轉家計,但是適逢一些變故,我家無力償還,債權自然而然的落到我身上,六月時接到法院的強制命令信,要扣我三分之一的薪水,且上面硬生生的多加了三萬,當作是利息,總共十六萬,之後我父母跟債權人協商好,那就是一個月給對方三分之一做為償還,但是我公司方的律師要求債權人簽寫切結書,債權人到我公司之後, 雖說牽扯的內容是我爸媽一直不願意清償這個債務的事實,但是不斷的跟我公司方講我家人多惡劣,借錢不還,以及說什麼別人的成年禮都是禮物,但是她父母就送了一堆債務給她當作是成年禮(文中的她就是指我),在我公司公共場合之下與他人討論我父母及我的債權,令我感覺羞恥,更有藐視我父母之意,說出法律就是用來欺負不懂法律的笨蛋,甚至在我爸媽的交友圈放話,他錢已經賺飽了,但是要我父母好看而已。



您好,上個月中被人持偷來的信用卡盜刷成功拿走商品,但因當下覺得那人很奇怪且簽單也被他拿走所以有立馬打去信用卡公司詢問是否卡片有報遺失,前後打去確認過兩次都說沒有,但是最後下班時接到信用卡公司打來說失主報遺失了。
已有跟警察報案且案件還在偵查中,目前信用卡銀行有撥款給公司,但因簽單被拿走,信用卡銀行有權回收款項,請問這筆款項是由誰負責?
賠償責任:本人任職期間所經手之帳款、客戶資料或相關職務範圍內事項,若日後發生因本人之故意或過失導致對貴公司或第三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概由本人承擔民刑事責任,絕無異議。
但公司現在要求我再回去簽一份切結書,要我先放簽單上金額的押金在公司,等到信用卡公司6個月追朔期過了就會還我,請問我有需要去簽這份切結書嗎? 假如我去簽不就等於我要負這案件的全責了?
麻煩律師了,謝謝。

因為以前我住在一個朋友家,吃住都是他自願出錢然後過年時還有給我一包ㄧ萬圓的紅包,我也沒跟他借是他自己給我的,過沒多久之後我找到工作搬離他家,後來因為他敗光家產,委託朋友打電話來跟我要之前住他家時產生的費用他開口十萬元整,我跟他說哪來這麼多錢頂多五萬而已!且我也沒有簽本票跟借據!可是因為他之前對我不錯,想說他有難就算了!給了他十萬後來也有簽債務償還切結書了!因為我怕他後面繼續來搗亂所以才用了這張切結書!然後後來他們那些人在外面打架還什麼的!刑事警察查到我這邊來警察開口就問說 你認不認識xxx 然後是有欠人什麼錢還是簽什麼票嗎?我當然說沒有阿!上次給的錢是還他人情,順便再簽債務償還切結書於是就給警察看這張,然後警察就說你不是沒簽本票跟借據幹嘛給他們錢?我就說會怕阿加上之前他對我不錯所以還人情,警察就說你這樣算是被恐嚇取財阿!!因為那個被委託人在電話中有跟我說"你去報案沒關係!"加上給錢那天,我那個朋友直接跟我說 你家路上很暗回家要小心點!這些內容我都有跟警察說..我不敢保留...所以警察才會說這算是恐嚇了,必須要跟他回警局作筆錄做了四個小時的筆錄 我也給警察當時給錢的影片還有一些賴的對話紀錄這樣案子會成立嗎?因為有那張債務切結書 所以應該也不算是恐嚇取財吧會不會被判定贈與?然後我沒有拿到刑事的三聯單 只有製作筆錄 這樣算是報案了嗎?如果只要製作筆錄就算數的話,送到檢察官那邊到開庭需要多久時間呢?之後我要出庭嗎?可以不出庭嗎?不出庭的話會怎樣呢?我有問過警察我要不要出庭?警察說正常來說是不用,但是他不能保證..因為我怕他們會私下報復..所以才花錢消災的..現在花了錢又因為他們那些人打群架 查通聯記錄 查到我這邊來...逼的我把之前的事情講出來..原本以為安靜的生活又感覺離我而去了..律師大大們我該怎麼辦才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將對方恐嚇之言論錄音,蒐集證據,具狀至地檢署提告;若證據不足,收到不起訴處分,可於收到不起訴處分七日內,聲請再議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專業律師先生好:
家母目前有些抵押權問題
想請教律師先生~感謝
事件流程
69年 甲男跟父母親借款甲男拿自己父親名下土地抵押給我母親<委由代書辦理,約定70年還款完畢>但之後每月利息跟本金都無償還也有多次到甲男家催討<甲男跟父母親 是姻親關係>
73年 甲男父親往生<父母親直到 90年才知道甲男父親往生><土地已被全部繼承人所繼承>
76年 跟 90年 父母親因甲男無法償還都有跟甲男合意變更還款日期簽訂借據跟切結書到101年前 甲男未償還任何債務
102年 因為甲男積銀行債務被銀行執行法拍名下土地,被法拍.<也就是抵押給我母親那塊>母親收到法院來函要求提出債權計算書及參與分配母親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但金額不足清償母親全部債務
103年 母親委託律師聲請抵押權拍賣透過拍賣其他繼承人所繼承的土地來清償母親剩餘債務<當初抵押的土地以被所有繼承人繼承>並於104年收到法院裁定准予拍賣
但是過幾個月後,母親收到簡易庭到通知書<辯論庭>原告是 甲男的兄弟姊妹等繼承人案由是塗銷抵押權登記
其實目前有問題的是
當時時空背景跟知識水平
父母根本不懂,所以也不知有無問題
當初委託給代書辦理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
權利人是我母親 義務人是甲男父親
(並未註名 債務人 也並未將債務人載明為甲男)
他項中 權利人是我母親 義務人是甲男父親
債務人一欄 蓋橡皮章 同設定人
所以對方律師說 抵押權上債務人是甲男父親
而且按照清償日期,目前抵押權請求權時效已滅
而我們宣稱 實際借款人是甲男
甲男父親實為義務人
但對方律師答說,那麼甲男父親跟母親之間
並無實際債務
所以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亦不存在
所以這真的無效了?
其實我個人認為
本身所有繼承人當初的認知
應該都跟我母親一樣
債務人是甲男 義務人是他們父親
不然繼承後沒多久,怎會打電話來詢問
如何解決甲男債務以及抵押權問題
過了所謂對方律師的請求權期效
沒有提出抵押權失效告訴
還有當初甲男土地被銀行法拍
最後是兩位繼承人給買下
土地謄本也有載明土地目前還被設定
繼承人也沒有提出債權不存在
或是時效問題
直到法院裁定准予拍賣後
委託律師後,因為土地不想被拍
所做的告訴

各位專業律師先生好:
家母目前有些抵押權問題
想請教律師先生~感謝
事件流程
69年 甲男跟父母親借款甲男拿自己父親名下土地抵押給我母親<委由代書辦理,約定70年還款完畢>但之後每月利息跟本金都無償還也有多次到甲男家催討<甲男跟父母親 是姻親關係>
73年 甲男父親往生<父母親直到 90年才知道甲男父親往生><土地已被全部繼承人所繼承>
76年 跟 90年 父母親因甲男無法償還都有跟甲男合意變更還款日期簽訂借據跟切結書到101年前 甲男未償還任何債務
102年 因為甲男積銀行債務被銀行執行法拍名下土地,被法拍.<也就是抵押給我母親那塊>母親收到法院來函要求提出債權計算書及參與分配母親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但金額不足清償母親全部債務
103年 母親委託律師聲請抵押權拍賣透過拍賣其他繼承人所繼承的土地來清償母親剩餘債務<當初抵押的土地以被所有繼承人繼承>並於104年收到法院裁定准予拍賣
但是過幾個月後,母親收到簡易庭到通知書<辯論庭>原告是 甲男的兄弟姊妹等繼承人案由是塗銷抵押權登記
其實目前有問題的是
當時時空背景跟知識水平
父母根本不懂,所以也不知有無問題
當初委託給代書辦理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
權利人是我母親 義務人是甲男父親
(並未註名 債務人 也並未將債務人載明為甲男)
他項中 權利人是我母親 義務人是甲男父親
債務人一欄 蓋橡皮章 同設定人
所以對方律師說 抵押權上債務人是甲男父親
而且按照清償日期,目前抵押權請求權時效已滅
而我們宣稱 實際借款人是甲男
甲男父親實為義務人
但對方律師答說,那麼甲男父親跟母親之間
並無實際債務
所以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亦不存在
所以這真的無效了?
其實我個人認為
本身所有繼承人當初的認知
應該都跟我母親一樣
債務人是甲男 義務人是他們父親
不然繼承後沒多久,怎會打電話來詢問
如何解決甲男債務以及抵押權問題
過了所謂對方律師的請求權期效
沒有提出抵押權失效告訴
還有當初甲男土地被銀行法拍
最後是兩位繼承人給買下
土地謄本也有載明土地目前還被設定
繼承人也沒有提出債權不存在
或是時效問題
直到法院裁定准予拍賣後
委託律師後,因為土地不想被拍
所做的告訴

各位律師好 , 我的情況是這樣的
我有一間房子 , 父親委託一位房仲友人出租 , 僅口頭契約 , 但是後來那位房仲 , 卻叫自己的子女搬進去住 , 並無與子女簽訂書面租貸契約 , 居住約一年時間 , 由於我工作忙碌也未發現 , 每個月房仲並未將房租匯進我的戶頭 , 等我發現時 , 已經過了一年 , 之後我要求房仲子女搬離 , 但房仲子女表示無力償還債務 , 簽下承諾歸還房租的切結書以及壓扣身分證影本 , 但至今對方卻遲遲沒有歸還 , 也不知道現居住所 , 向戶籍地寄送存證信函和民事支付命令 , 皆拒收信件 , 我想要提問的問題如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部分,仲介或許有詐欺及背信犯罪之可能;仲介子女或許僅有民事不當得利之部分,除非有證據嘗試將子女與仲介以共同正犯處理之;惟仍建議您,若損失金額不大,是否花費民刑事訴訟時間及成本提告,亦須加以考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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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親在某餐飲店工作了近三十年
跟著老闆娘手白手起家至今
員工目前可能20人有
從以前就沒有幫員工投保勞健保,近期才有人找上門
可是還是很惡劣的只有投保五個人,那五個人還包含老闆娘的兒子本身
(92年起變更的負責人)
所以以前我母親是自己在餐飲工會投保
這2~3年來因為看到老闆娘如何對待一個一個工作能力沒那麼強
或是
已工作10年上下的員工
惡意把時間縮短,整員工之類的,讓員工知難而退,退休金
1.有一個做1X幾年,退休金30萬採每月領一萬
2.今年五月一個做8年的,10萬退休金, 還去勞保局簽切結書
還故意跟某員工講,想讓員工間傳開來,最好傳給我母親(剩下她最元老)
我認為她故意要嚇唬她們這些婆婆媽媽的
恫嚇退休金就是那麼少,並且還要去勞保局簽切結書
(我後來在想..妳都沒幫員工投保了,妳應該會怕勞保局才對,還去那邊簽切結書??)
昨晚跟例2的當事人求證過,並無去勞保局簽切結書。
所以有把上班打卡紀錄先留存(這兩三年間)
以往我母親都是自行登記每天上下班時間和薪水
但是有可能約十年被我母親撕掉(她自己也忘了原因)
之前有去勞工局問過
這要自己細算很多,包涵員工做七天要休息一天
超過工時的加班費(前2小時1.34,後1.67)
這些似乎很難算
(加上我母親自己撕掉可能十年的紀錄)
最近老闆娘在跟她聊退休金這塊
說要以現在的新制6%去換算我母親的年資(77萬多)
可是 我請朋友算一下
如果是舊制應該是168萬
我聽說因為雇主沒有幫員工投保
所以不用談什麼新舊制的問題
這種小吃店、餐飲店的,願意給退休金就不錯了
(可是事情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不是嗎?難道雇主願意給就該感謝了?)
因為不懂,不知道怎麼談..弄得我媽媽非常煩惱
我也很煩惱,因為很不甘心母親的辛苦換來那麼少的退休金
因為媽媽是那種做事全力以赴的鄉下人
常常看不下去,叫她不用做的那麼趕那麼賣力
她還是做不到(個性如此)
真的捨不得媽媽這樣
請求幫助!!


請問律師們
我今天去了律師公會,不過我沒有得到一個明確方向
他給我意見是
去勞工處申請調解
可是我媽還沒到那個地步(還沒翻臉或正式談退休)
我們想知道
怎樣退休計算才合理?
因為我媽已經請領過勞保舊制(她自己在餐飲工會投保的)
另外
我下午回來後打勞資法律諮詢(412-8518)
這位回的,讓我有驚嚇到
他說 這樣會有風險問題
77年時雇主就應該幫勞工投保
我媽媽會變成共犯??
甚至有可能當年領的退休金會被追回...
我媽媽當年根本不知道資方應該幫勞方投保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那個年代很多婆婆媽媽不就都得具備這類法律知識才能工作嗎?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會變成共犯??
所有錢都是我媽媽在餐飲工會繳的,她自己領的
還有可能被追回?被誰追回呢?
這樣聽一聽,我媽媽的老闆娘也夠可惡了
27年來~~~~~~隻字未提!
直到前幾個月或許有人舉報或幹嘛
才開始講勞退6%的事情...



有親密對話,但沒有發生性關係,對方用對話內容斷章取義認為我與她先生已發生關係,我故意破壞對方家庭,導致她輕生等等向我索賠(已收到法院開庭通知)。他給法院的證據是對話紀錄,但是電子檔形式的不是截圖,還有合照,但並沒有特別親嘴誇張照等等。事隔兩年,當初我也是迫於無奈為了保住飯碗才會跟他有對話、出遊等,但我並沒有留下任何證據,雖然當初女方不聽我鬼話解釋,但也說不會找碴,我信她了所以銷毀這一切噩夢相關東西。怎知男方突然沒了工作(原本我與男方同一公司,男方事後換工作),女方可能覺得失去經濟支柱還是怎樣我不知道,就突然告我要索賠30萬元。我只是大學生,半工半讀,一年所得也不到25萬,哪有錢給他,再者從當初男方1月說他太太知道了,我就再也沒跟他有任何交集,又經過這麼久,我根本不想給他錢,我當初已經負責了(本來是我離開公司,後來沒有),現在又來反咬我一口。在女方給法院的對話紀錄裡,當初男方有在1月份(民國102年)寫說:我老婆已經知道一切了。雖然事後102/05男方有寫下他違背家庭倫理等等內容切結書給他太太,但切結書內容並沒有提到我的名字。想請問:
1.我可否主張已過兩年時效請法官不起訴?(有做過我們地方法律諮詢,當時律師告知那對話無用,因為是男方說給我聽的,原告一定會主張以切結書日期為主,原告送法院的日期是5月,所以無效!但當時因為匆促自己也慌張,沒注意到那張切結書上並沒有寫下任何關於我的名字資料,所以沒有詢問到律師是否也可主張那張切結書無效?)
2.我根本也忘記當初到底跟他聊了什麼對話,女方給法院的資料我也收到一份,我仔細讀了一次,發現左不過是聊公司聊家裡聊朋友,偶爾穿插一些愛你等親密甜言蜜語及稱呼彼此寶貝、老婆等等,而且是電子檔形式她有沒有改過我也不知道,那我是否可以主張對話紀錄可以修改,而且是斷章取義,所以不構成證據?而照片頂多就是兩人合照並不能證明什麼?
3.假如對方拿出證明說對話紀錄沒有修改,我是否可以答辯說:那些甜言蜜語內容我都只是說著好玩,為了迎合男方保住我工作而已?因為當初我才大一,又要顧家計又要學費,男方是有權力叫我回家吃自己的,一切我都只是迫於無奈。
4.若問到一些我真的忘記或者不利於我的事情,我是否可以說:時間過太久我忘記了,這樣會影響最後判決嗎?
還請各位律師幫忙解答,兩年前的事情我已經受到教訓而且實不得已,對方現在還有請律師來跟我辯論,我根本請不起律師,煩請各位律師可以幫幫我。



佳,您好:
婚外情案件法律上定義為侵害配偶權,求償依據是民法第195條第3項,依第197條規定,時效是知悉時起算2年,且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故將來訴訟中妳會面臨二個難題,第一是如何舉證102年1月時元配已經知悉,如果能舉證,自然可主張原配之請求權已超過時效而免負賠償責任,第二是縱使原配102年1月已知悉,是否包含知道實際對象即「賠償義務人」,原告律師一定會否認,仍須舉證。 本件因有長期親密對話紀錄,及出遊之照片,依目前法院態度,主張因懼於權勢而交往,恐不被採信。 訴訟必須要舉證,縱使妳單純否認或主張忘記,法院仍可透過其他一切證據(例如:先生、切結書、照片)來綜合判斷,況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2項尚有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並非主張忘記即可令原告敗訴。 如果無法聘請律師,可考慮連繫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但有申請資格限制,請參閱http://www.laf.org.tw/tw/a2_2_1.php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內容為準。
請問律師~
隨後與徵信社相約到他們公司並與受任人約隔日先付15000元,
當時與受任人說等再給第二筆金額15000時,他們才會採取行動,
當時受任人也說好,並與受任人簽約,
但我後來因為工作忙碌,徵信的事就先擱一旁,
這3個月來中間有約他出來談過一次,
但這幾天想說徵信的事想做個處理,
於是打給那位受任人,詢問費用的事,
但對方跟我說他已經派人去高雄調查,
我跟他說他去調查結果也沒有告知我~
我完全不知道他有去調查,
也不知道他處理了甚麼,
因為我在高雄加入一間直銷公司,
所以才委託他幫忙,
請問律師~
當初以為對方會等我再付第二筆錢的時候才會行動~
結果他說他已經去做了~
但是我根本不知道他去做了甚麼~
甚麼資料跟證據都沒有~
我現在想撤案,
只有當時付款的收據,
對方直說要照合約走,
他說這筆錢只能處理當時談的案子,
不能處理別的,
若要改處理別的要另外收費,
我該怎麼辦~
這筆錢我該怎麼要回~



本人於民國103年間向被告約定以本人身分購買二手汽車,車子由被告使用,但貸款部份、稅金及其它開銷由被告負責,被告如有繳清貸款,車子將轉移到他名下(因為被告有聯徵問題無法買車),於104年2月4日與被告簽訂切結書,內容大約如下:至購買日起,車輛所有貸款及其他稅金違規事項都由被告負責
並且於104年2月18將車子結清所有貸款,並且轉移到他新開設的公司名下(被告於103年12月中有開設一間車行),但是因為資金問題沒辦法如約實行,所以3月初又與被告口頭協定車子貸款部份及其它開銷由被告負責,直到車子賣掉為止。
如今我去當鋪要車,當鋪無法歸還,理由是當初他哪知道是不是我本人簽名,我說那讓渡書我要引本,我要拿去法院作字跡鑑定,但是當鋪也不肯,表示被告如不來處理,要將汽車流當,但是被告如今已經跑路無法聯絡,請問該如何處理
我是否可以告被告詐欺、背信及其他民事責任?
我是否可以告當鋪侵占?
涉嫌當人頭是否有罪?還是雙方溝通好就可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即使雙方離婚,由您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機會亦較為高,不用簽切結書,實質意義不大。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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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結書在法律上是無拘束力的,但是有的人簽了之後就會相信他有效力,特別是在律師事務所簽的切結書。
二、只是,有一天,如果他問了別的律師,就會發現這個切結書沒有效力,然後繼續跟你爭監護權。
三、監護權及探視權的部分是可以協議的,如果協議內容沒有不利於小孩的話是不會被推翻的。
四、如果你擔任小孩的主要照顧者,要對小孩好一些,那麼對方要爭監護權會很困難。
五、要多拍一些跟小孩的溫馨的照片,小孩子到就學的時候聯絡簿要用心寫;如果小孩已經夠大了,你可以教小孩寫陽光日記,讓他儘量去寫下跟你相處很開心的事,這樣的話你的監護權會更加的穩固。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家人開車直行於內線的快車道(馬路為汽車兩線道加一個摩托車道),綠燈直行時,從右側巷子中有一台機車衝出來撞上,雙方因為都有緊急煞車,所以對方機車呈現壓在轎車的引擎蓋上,導致轎車駕駛座前的引擎蓋上有一個約10公分大小的凹陷、保險桿稍微損壞、大燈燈罩有輕微磨傷。對方因為也有緊急煞車,所以人有點彈出去,造成手腳輕微皮肉傷,機車完好,連一片小碎片都沒有,並自行爬起。 現場有叫救護車,但對方堅持只有皮肉傷而已,不願坐救護車到醫院,救護車有讓他簽拒絕送到醫院的切結書後就離開了。在警察拍完事故現場後,對方即自行騎車回家。
當天下午到警察局做筆錄,但只有對方的先生到場,一開口就說:為什麼從
後方撞他太太(很明顯與事實不符~疑點一),又說車全壞了,連引擎都壞了,要我們賠(可是明明就可以自行騎回家~疑點二),當我們提到他太太的精神狀況是不是不好時,他卻支支嗚嗚不敢回答,馬上又轉到另一個話題(疑點三),因為賠償金額談不攏,所以當天並沒有和解
隔天又接到對方先生打電話來說:事發當天晚上即送醫院動腦部手術,現在住加護病房,說如果轉到一般病房時會在電話聯絡,我方承諾若轉至一般病房,一定會去探望。從接到電話當天起算的第五天,對方打來說已經出院了,又說叫我們的保險人員趕快去找他們,因為他們要修車了
問題一: 我方為闖黃燈,對方為闖紅燈且逆向,這樣的肇事責任比例會怎麼算?
問題二: 談和解的時候,對方開出一張賠償清單,說明我方需賠償約20幾萬,是否在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理賠不夠的情況下,需由我方理賠?另,我方的修車費用可否要求對方負擔?若對方不願意的話,有甚麼說法可以提出會較有利嗎?
問題三: 台灣的法律似乎只保障弱者,但明明就是錯的一方,在這種前提下,我方還能怎麼做?還是只能任由對方提出要求,以達成和解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切結書之內容,應針對您所欲約定之項目去擬定,重點是看您想要約定什麼,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們好,
之前已經詢問過問題,但事情有新的進展,所以在上來詢問一次。
但因為最後一天都在跑流程時間很少,
因此就把重要的文件砍光後把D剩餘的文件全部拉到隨身碟裡
當天下班後沒多久,接到主管電話,問我有沒有拷貝到project相關的文件
當時我覺得應該是沒有,但後來想想,我是整個D槽一起拉過去的
或許有可能真的有東西沒砍到,因此我便馬上把隨身碟送回公司給主管保管
查完後電腦裡面確實沒有任何跟公司相關的文件,也沒有插入隨身碟的動作
於是隔兩天公司請我過去寫切結書,並且表明總經理這次願意原諒
只要簽切結書保證是無意的,之後會到警局備案。
當時主管有問之後需不需要到地檢那邊,人事主管也說不會
過了一週後,處長請主管代為通知說警局沒有備案系統,
公司為了保護自己,需要再警於留下紀錄,因此決定報案,
但之後全部事情都會在警局裡面解決,
直到前天警局通知我做筆錄,
我詢問後警員說公司從來沒跟他們表明要和解
在做筆錄的時候,員警又說公司說我是從公司中央網路下載這些資料的
但這些資料明明都是已經在我電腦裡超過一年多了
他們覺得最重要的資料文件從頭到尾都是我寫的,我的電腦一定會有原始檔
我是沒有砍乾淨才不小心拷貝到隨身碟裡的
當天晚上又聽到內部的人員傳來消息說
公司處理的人覺得我沒有天天打電話去哀求,誠意不夠,因此不打算和解
所以看起來和解應該是不可能了
想請教一下,接下來是不是就得到地檢那邊了?
如果以這類的案例(不是有心要拷貝的)
地檢會起訴嗎?到時候我應該如何處理?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主辦機關請求提供保險契約,若於承保範圍,產險公司仍拒賠,可提起訴訟請求給付保險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我與男友認識7年但剛開始交往3個月,發現懷孕。但男友是個事業非常忙碌的男人,時常不再台灣,很難與他商量小孩子是否該留下,男友心態看似有心卻又無心。當他回台灣時,會偶爾陪我或是說他也想要孩子之類的話,但沒有表態要結婚。因為目前寶寶已經3個月,我也不想在浮動的心情懷孕,週六男友要陪我去產檢,我想要請他簽屬"放棄監護權"及"小孩從母姓”的文件。這樣是否未來就不需要擔心孩子是否完全屬於我呢?
另外想請問,是否父親認養小孩,就應該承擔撫養責任(金錢上),因為我很擔心父親現在不想要小孩,以後又跟我爭監護權,若讓他分擔金錢上的責任,是不是不利於我獨立監護呢?因為爸爸到現在都沒有表態,是否要這個小孩,是否要結婚,我也突然緊張,自己是否是人家外面的女人...若獨力撫養小孩,雖然辛苦,但不是不可能,我想要確定小孩如何能完整地屬於我。因週六小孩的爸爸要陪我去產檢,若當天他無法對我做出承諾,我想請他簽1.放棄監護權切結書2.從母姓的約定書此兩是否有制式表格?或者我還需要多準備甚麼?

您好:
關於您的法律問題,本所簡述如下:
一、監護權可否放棄
按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次按民法第1065條第2項:「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又非婚生子女者,指非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民法第1061條參照。
依照目前狀況繼續下去,孩子將非於婚姻關係中受胎而生,依照民法第1061條規定,屬於非婚生子女;不過,依照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無須經過認領程序,法律上就直接當這孩子是母親之婚生子女,也就是說,你就是孩子的母親。你既然是孩子的母親,民法第1091條規定是針對孩子沒有父親母親的狀況下,才須要設置監護人。因此,您的情形與監護人之設置無關,自無所謂放棄監護權可言。
按民法第109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倘若孩子出生後生父有匯錢給您,或是其他撫育之證明,生父依法就視同認領孩子,生父與孩子之間依照民法第1091條規定,與孩子間就成立婚生子女關係。次按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因此,生父在認領孩子之後,就有撫養孩子的義務。您與生父間都會成立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按民法第1069-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茲將準用後之主要效果陳述如下:
(一)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二)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三)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四)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五)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因此,一旦生父認領孩子後,就要由雙方協議由誰來負擔及如何負擔;倘若協議不成,最終會由法院裁判決定由誰擁有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以及由誰來負擔費用。
四、孩子姓氏之決定
民法第1059-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因此,孩子出生後從母姓,當無問題。
當生父認領後,依民法第1059-1準用1059條若干規定,茲將重要者敘述如下:
(一)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二) 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因此,倘若日後生父認領欲變更子女姓氏,父母又未能達成合意時,則需要法定事由發生後,法院方得許可變更。
五、結論
由於親屬法之規範複雜,以上只能做一個概略的介紹。至於生父方面是否得認領及其程序如何,如何要求生父負擔生活費,是否要否認其認領,如何防止生父認領等等法律問題皆有詳談之必要。本所為您分析各種可能狀況之利弊之後,將有助於您做出正確之子女生涯規劃,以免因為不諳法律而做錯決定導致遺憾發生。歡迎您來本所詳談此案,如有任何問題,請隨時與我聯繫。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02) 2759-5585轉8803
e-mail:james.chang@zoomlaw.net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Blog: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原則上您母親亦負扶養義務,但若其生活困難,則可以主張酌減,上法院也不一定會對您們不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母親對外婆亦有扶養義務,但得依其經濟能力請求酌減,目前阿姨欲提告,可待其提告後,至法院調解室,尋求可能之調解方法,若對方鬧事,可錄音錄影蒐證,以利提告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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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存證信函就是一封信
收了也不影響權利
撫養義務必須取決於被撫養義務人是否已經達到無法自我撫養自己的程度
所以建議可以雙方坐下來談
看一個月到底要支付多少錢
比較清楚了當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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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年3月買了一間中古的5樓小公寓,在5月帶著設計師及師傅準備裝修才發現屋內前陽台、主臥室天花板均有漏水、牆面壁紙撕開才知有壁癌(正好梅雨、連日大雨),要求賣方要負瑕疵責任,經防水師傅現勘表示,頂樓地面及女兒牆均已龜裂,因水會跑,若僅修局部,會面臨東修西修之情況,故要求要頂樓地面全挖做防水工程。
故我方請師傅估價:頂樓地面+外牆+壁癌,共18萬餘,而賣方估價15萬餘,但材料不同。我擔心會施作沒多久又會漏水。
賣方堅持匯款15萬給我,看我要找哪位師傅,且仲介要求簽訂協議書後才施工,這協議書內容如同切結書,要我方等施作後,有任何問題都跟賣方沒有關係。這合理嗎?
我質疑:我不能找信任、對我買方有保障的施作方式及材料嗎?賣方僅需“補助”即可嗎?要簽協議書才能施工嗎?我是買漏水屋的受害者耶,為何我要被要求簽這種東西才可施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提起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須考量相關訴訟成本;建議可先聲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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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你先收集證據
證明對方承認有漏水
且願意幫你修的證據
然後你請自己的師傅來修
修好之後再要他付款
不付款你就告他
跟他要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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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警局自白錄影承認與婚姻關係人法生關係,通聯錄音也有,通訊記錄持續半年每天4小時以上通話,是否足夠構成通姦罪,與妨礙家庭?妨礙家庭罪狀有多少刑責?可以在談和解書時限制對方不可在出現、聯絡的保證嗎?對方不遵循如何提出告訴?對方如果不簽切結書該怎麼處理?並反駁婚姻關係人也有交友權利呢?如果訴請離婚可以剝奪扶養與探視權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為一證據,若證據不充足,仍有辯解之空間;若成立妨害家庭,大部分為六個月一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惟有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問題;和解書可簽定相關條件,若違反可請求違約金;若對方違反協議書規定,可提起民事訴訟依協議書請求違約金;未若對方不七簽訂協議書,可怖和解之;若訴請裁判離婚,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未成年子監護權、扶養費等,但無法剝奪對方對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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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彙整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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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視您遺產分割協議書如何約定,若約定為繼父單獨繼承房子,其即可出售房子之,若未約定為繼父單獨繼承房子,遺產於未辦理分割登記時,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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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我發現老婆外遇,對方是線上遊戲認識的男生19歲學生,目前我老婆在沒有我的同意之下已經離家在外面租房子,第三者也曾數次出現了我老婆的租屋處,想請教提出告訴的一些相關問題:
1.對方年齡未滿20歲(19歲),提告時可連對方的監護人(父母)一起告嗎,要它們負連帶責任.
2.外遇對象19歲,已得知和我太太發生關係,這樣對方的監護人(父母)也能對我太太提出告訴嗎.
3.提出通姦妨礙家庭告訴的證據有:LINE鹹濕對話,配偶的承認外遇自白錄影,通姦錄音(做愛的聲音),還有目擊證人(小孩看見他們發生摟摟抱抱和一起洗澡的行為)等等,這樣可以告得成嗎.
4.在我發現我太太和第三者的親密關係後,當時他們否認有發生性行為和親密關係,然後我請他們兩人簽下妨礙家庭承諾切結書(內容若是被我發現他們有發生親密關係和性行為時<必須養人都賠償我一百萬元,過程沒有強迫他們簽,是他們自願的),在判決時可依照切結書向法官提出要他們民事賠償嗎.
5.若對方上法院或請律師代替時不坦承有和我太太發生外遇和性行為時,是否可以向法官申請測謊或是錄音的聲紋比對等等的方式進行偵查.
6.到法院提出訴訟時,要如何告通姦妨礙家庭刑事和要求民事賠償呢.
7.目前已經請律師事務所寫訴狀投書至法院,請問到要開庭需要多久時間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籍配偶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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