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租賃契約的承租標的若確實是5樓的店面,建設公司應依契約履行出租義務,在雙方未合意更改租賃標的的話,雙方的租賃關係不可以直接改為4樓店面。 但您也必須仔細確認租賃契約裡是否有特別條款允許建設公司得逕自終止租約或是變更租賃標的物,這部分也會涉及到是否有另外約定補償金或賠償責任。 若契約並無特別的約定,建設公司不履行租賃契約或逕自終止租約的話,對於您所受的損害(當然包括裝潢費用)當然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4.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依您所述的案情,應是涉及商標法第97條的刑責,該條規定係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而仍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為其構成要件。準此,行為人除須客觀上有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外,就其所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係屬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在主觀上更須明知(即直接故意),始能構成犯罪,照您所述是在偶然情況下買入並賣出,對於在淘寶販賣的?飾商品是否為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商品,在當初應該事先知情,應非屬「明知」,是否真的會成立本罪,仍有待斟酌。 然而,至於要不要接受和解,涉及到您個人是否要儘速息事寧人(著作權法之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經雙方和解撤回告訴後,檢察官即會為不起訴處分、法院即會為不受理判決)還是要捍衛自身清白到底,這部分要由您個人斟酌取捨。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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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請問我與原告的狀況是原告於先前有至本店砸店,並當日有到派出所進行和解,和解內容為:第一當事人因找不到第二當事人討論,心生不滿,進而推倒店內物品,經警方調解後,同意進行和解。
和解書中有一條:爾後無論如何情形第二當事人或其他任何人不得再向第一當事人要求其他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追溯等情事。
第二當事人當日並不知第一當事人另有毀壞名譽的部分,於和解後調閱店內攝影機記錄,才知道另有毀壞名譽,此部分也已進行告訴乃論,檢察官也已判決緩起訴。
另因原告也是為公務員身分,所以針對他對本店的毀壞名譽部分,我們另有向其任職單位以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檢舉他,該單位也已懲處他是為行為不當。
但現在原告至民事法庭提告我,沒有依和解書內容:其他任何人不得再向第一當事人要求其他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追溯等情事。要求我對於他的考績成績造成的獎金短缺部分進行損害賠償。



我與先生為女大男小,交往時受到男方父母極力反對,但因男方當時心意堅定,堅決交往甚至決定結婚,我們中間波折不斷後來想利用懷孕讓父母接受,所以也登記結婚,做人工生殖(因為這樣比較快,我們為相隔兩地,結婚後暫沒住一起),但第一次沒成功後他就開始心生去意,與我漸漸疏遠,沒多久又要求復合,要做第二次人工生殖,後來漸漸他受不了父母壓力決定要求離婚,還說只有登記又沒住在一起,顯然不承認這段婚姻,我們就這樣僵持斷續,直至10月他要求是否重新生活,我也上去台中找房子,他卻以房子要我簽約為由,說他父母是為了保護他,要這麼做,我覺得他對於夫妻間不尊重,這建事又不了了之,其實他從一開始就說要不就離婚,要不就維持現狀,看來想推拖拖延,這中間我有跟他溝通,他還是那句要不就離婚,要不就維持現狀,職至最近他說如果我願意離婚他願意賠償我5萬元,如果不離婚我就找房子搬出來住,我想他上次因為我還沒在台中找工作,他說怕我騙他,所以我告訴他我先找工作再找房子,他說那就我到台中工作再說,結果當天晚上他就傳訊說要我不用找工作了,他是誤會長輩意思,他沒想要跟我住在一起,還說如果我願意離婚就賠償我人工生殖的一半費用,說人工生殖是我自己要做的,要我想清楚,如果答應離婚,這賠償就有,否則就沒了,還說如果我還是不離婚他要申請離婚,我想問,這樣他有條件申請離婚嗎?如果可以,他的勝算大嗎/?我是否就會被判離婚?因為他至今不跟我住一起,他是否可以未同居的理由訴請離婚,我們會不會有符合構成婚姻破綻,而被判離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要訴請離婚,其理由應較不充足,但仍應注意其後續之動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要訴請裁判離婚,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事由:「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其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 依您所述事實,離婚理由僅可能是「有其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但所謂「重大事由」不單純是個人的意願而已,法院判決實務認為是要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您的狀況應還不至於達到此種程度,至於您顧慮「未同居」,也不可以歸責於您,所以要以此理由裁判離婚,仍有困難。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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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國外代購網路賣家(小兼職)
上個月寄店到店給買家高單價商品(約5000$)
寄件前有跟買家說明:
p.s.運貨險買家自行承擔 全家/711寄丟賠償金1000$
寄了之後商品被全家遺失
後來幫買家跟全家申請賠了商品一半的金額 買家原本同意並且給我了存摺封面 請全家匯款入帳
但過了大概兩週後要求我賠償他剩下的一半金額
還有說我的備註,依照消保法為不利於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對消費者不生拘束力,他是跟我商品,最後就是沒拿到商品,不全額退費或補同樣的一雙鞋子給他的話,就跟消保會申訴,同時走民事訴訟程序
但是我是依照他的選擇為他寄商品 有提供面交 但他選擇要店到店 是在他同意下使用的
後來我又打給全家要求全額賠償, 但可能是過太久被駁回, 客服說仍然只賠償一半金額
請問該如何處理?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首先,您所從事的代購業務,若不是單純偶而為之的行為,應認為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所定「企業經營者」。
2. 但您有向賣家說明「p.s.運貨險買家自行承擔 全家/711寄丟賠償金1000$」不必然就是定型化契約而可能是「個別磋商條款」,則對方的主張失其依據;況且,即便認為屬定型化契約,「p.s.運貨險買家自行承擔 全家/711寄丟賠償金1000$」還必須要在個案中判斷是否有違反誠信原則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才有可能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被判定無效。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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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結婚是跟我借錢的,女方父母都知道,因為剛談婚事時有發現,他們交往太短暫,還曾特別去女方家請求暫緩,但女方家覺得無妨。
事情是,因為我發現他們才交往8個多月就要結婚,所以還特地去女方家要求暫緩,但無效,因為結婚花費不是小數目,所以希望他們能夠盛重考慮,故我對女方說,因為希望你們認真考慮,所以我先醜話說前頭,“如果結婚未滿3年離婚,女方要負擔所有婚禮所產生的花費”,女方當下信心滿滿的說,別說3年,我們會超過30年,甚至更久,告知女方時,我弟在場,而因他們婚後住外面,女方在104年還跟房東聊天過,說他想離婚,但礙於要賠償,所以想拖(房東可出庭,但能算人證嗎?),離婚後也有用通訊軟體傳此事件(能當物證嗎?),他們於103/07/26結,105/04/14離,婚姻未滿3年,所以想請問,我能怎麼做?
PS:因為我是出錢者~且當初是希望他能認真考慮才會說此話(我都還因此再去拜訪女方家人請求暫緩一年)~故並非他與我弟之約定~而是於我
再次請問,因他們吵架離婚之起因有二,
一、最大原因女方半夜跟他人夜遊,有自己像我弟坦承去旅店休息,我弟當下有要求,女方提供電話跟姓名,但女方刪除通話記錄,爾後,也要求女方出示,FB,LIME來看以求他人之清白,女方也刪除,就是這個原因導致吵架離婚,男方也只是要求他出示,證明他自己,但他卻都刪除。那我們能要求女方調通聯紀錄嗎?這我們無法保障自己嗎?
二、因為結婚後沒多久他們就搬去跟朋友住,但因女方衛生習慣太差,且朋友都先好心提醒,最後受不了,才告知我弟,所以才造成多次吵架的原因,且我弟在婚姻期間有住院(腳受傷),但女方前二日未幫忙,第三日是我母親從台北到桃園才幫忙弟弟洗澡及拿換洗用品,第四,五日才幫忙洗澡,六,七日弟弟自己洗,因弟弟已氣不過,也是導致離婚原因之一。



104.10月發生機車互撞車禍,依交通事故初判表,我方:“疑似〞超速行駛(路限速50公里,我筆錄自訴當時車速50~60公里);對方:闖紅燈及在劃有分向限制路段駛入來車道;經調委會2次調解,由於調解不成便走向法院互控過失傷害! 5/13日第一次開偵查庭我該如何是好?
1.雙方受傷狀況
1.1我方:手右腕舟狀骨完全骨折(住院開刀→打骨?),術後併發右腕關節攣縮及右上肢50肩! 我老婆右大腿有八公分大小二級傷燙傷!
1.2對方:小擦傷破皮!
3.醫生開診斷書狀況為是我方骨折宜休養3個月,宜復健3個月!
4.損失部分: 共76萬
4.1薪資損失:40萬(休養共6個月+20天病假+6個月失業給付40%差額)
4.2醫療費用約6萬
4.3精神賠償30萬
5.問題來了~~
5.1對方保險公司堅持肇責比3(我方):7(對方)
5.2對方堅持我“疑似”超速為肇事次因,緊咬這一點3成責任
5.3我方主張路權屬於直行車,逆向車應優先禮讓直行車通過,我方:“疑似〞超速行駛,“疑似〞為形容詞,請對方舉證我方當時是否明顯超速(提出測速數據照片)
5.4基於以上我方堅持對方100%肇責,經二次調解不成立後互告過失傷害!
5.5關於我方:“疑似超速行駛”申請車禍鑑定乙事,由於我在當初車禍筆錄說我當初行車速度為50~60公里(路限50公里),怕會碰到恐龍車禍鑑定委員判成:“疑似超速行駛(自承行車速度為50~60公里),看過太多車禍鑑定報告都這樣寫,那我還要申請車禍鑑定嗎? (由於我當車禍筆錄說我當初行車速度為50~60 公里,僅為臆測之詞!誰會在車禍當時低頭看機車儀表! )
5.6我有問過承辦員警,員警說交通事故初判表沒有法律效力! 法官會依行車紀錄器影片、警方在事故當場所繪製之事故現場圖及車禍照片來判誰對誰錯!這樣是真的嗎?
5.7如果申請車禍鑑定來釐清我是否超速行駛? 可以要求以煞車距離來鑑定我機車行駛速度嗎?(警方在繪製交通事故現場圖沒繪製煞車距離)




你好
我之前有在玩「怪物彈珠」,也花了超過40萬台幣買點數卡玩幾年了
前幾天在8591找了賣家代刷 (https://www.8591.com.tw/s2178133109.html),才完成交易兩天,就被封鎖帳號了
跟官方反映,官方說我帳號是用了不當程式
賣家承諾︰
1) 連機代刷,不用自備寶珠回體
問題︰一般連機代刷,是賣家做場主開場,買家帳號是作隊友方式加入關卡場而已,可是,事後賣家才說「是輪流開場連機代刷」,做場主被封鎖的機率較高,賣家說「我沒說我不會用買家帳號開場」作藉口
2) 之後,我發現我的帳號等級升很快,平均要幾個星期才到達的等級,賣家2個小時就完成了,因為賣家有開我的帳號開場,做場主才有經驗值,但我問賣家「你沒花 我的寶珠回復體力,怎有這麼多體力,開這麼多場,增加這麼多經驗值,能升這麼多個等級」,賣家只說「我自有我們的方法,難道你想我花你的寶珠(一般要花點 數才有的鑽石)嗎?」
問題︰那除了是用外掛修改我的體力 / 寶珠,根本就不能不修改,不花寶珠就能開這麼多場,不過賣家反叫我拿出證據
3) 我說好友角色怎給我換了有機會被檢舉的角色,要是被檢舉了,官方才會查看帳號,才會發現跟你的這個交易,所以才被封鎖帳號,這就跟不幸運不同說法了,而且說了不能修改我的帳號任何東西
問題︰他又反說「我怎知道會這樣,我的帳號又沒被鎖,以往這樣打都沒事情,你怎知道是換了那個好友角色才被檢舉,加上你又沒證據說是我換掉,我沒換過,信不信由你」
總結︰
1) 正常代刷,買家帳號是不會升等,不會用買家帳號開場,不會設定更改好友角色,不過他以「我沒說過不會用買家帳號開場 & 沒有證據更改」為由
2) 可是,我唯一能確定的事,我升1個等級,要5萬經驗值,場主開場,只有場主一場能有4000經驗值,隊友是沒有經驗值,我總體力最多只能開場2次,在不花寶珠的情況下,能令我帳號升5-6個等級,除了修改了我帳號沒其他方法,賣家只說「是用我們的方法」
3) 修改了體力 / 寶珠數量 / 修改了其他東西 / 用我的帳號開場,他用外掛的角色加入 / 他不承認有換過好友角色,增加被其他玩家檢舉的風險,這全都是令我帳號被封鎖,損失了幾十萬金錢的行為,他就以「退回最後一筆交易金錢,即$400為已賠償」
他說「其他買家沒被封鎖,我也不想這樣阿」,難道其他買家被封鎖了,會跟我這位買家說喔?
根本就是一個謊話蓋一個謊話
要是用我帳號改這改哪,我自己改都可以啦,就是不想冒這麼大風險才花錢找賣家幫忙!
請問能控告獲得賠償嗎?


請問發生車禍,我方無肇責,有受傷,沒到骨折那類的傷勢,但是騎車都會很害怕,一有一點點車衝出來,或是有喇叭聲就會嚇到緊張的急煞車,感覺這樣很危險,但又不得不騎車去上學~已經提告刑事起訴對方過失傷害,對方一直不願賠償,加上每次上法院都要請假,已經3度調解對方態度極差,我們每次去連一句話都還沒講,調解委員都先給被害者的我們下馬威,委員還嗆我說:對,這社會就是這樣,小蝦米永遠對抗不了大鯨魚!而且還說反正車禍已經是過去式,你現在不是好好的?這樣的處理方式已經造成我與家人很大困擾,難道委員的責任是維護加害者嗎??而且醫療費部分健保都有給付,說實話他們根本賠償沒幾塊錢,我本身因為這場車禍壓力大到快喘不過氣來,好像大家都認為這只是小傷小車禍,像我們這種學生沒薪資證明只能自認倒楣嗎?已經拖了一年的案件我真的很憂鬱,如果提起民事賠償也不知道該怎麼寫賠償單,除了幾百塊醫療費跟修車費用以外有收據證明,其他沒有交通費用的收據,因為家中經濟狀況不好都是請家人載,也根本不知道原來可以坐計程車.....還有所謂的精神賠償,也不知道到底寫多少合理,我認為他造成我很多不必要的麻煩,浪費一堆時間,一開始還一直電話騷擾要求和解,對傷勢不聞不問,還有因為車禍失眠壓力過大等等狀況.....。
假設我寫10萬會很過分嗎?除了我自己身心無法調適以外,就是看不過他在法官面前演戲,在我們面前耍流氓。
可是這該怎麼證明精神受到損害?因為這些事都是我自己在承擔,我說了別人未必會相信。加上又不能錄音錄影,好像所有事情都是我活該一樣。


前些日子,因為轉彎不慎,所以擦撞到在斑馬線上的路人。事後有報警送醫。當天在醫院檢查照片子什麼的,對方都無礙,所以也沒有拿什麼醫療證明,對方就離開了,說交由保險公司談賠償事宜。今天談和解,對方開出:
眼鏡毀損7600、手機殼3000、坐墊250*3=750(聲稱因為尾椎不舒服,無法久站或久坐)、護腰1200、計程車6000、一年無法去健身房費用12660、夜市無法擺攤75000(夜市生意為對方妻子的工作,並非當事人)、每天2小時復健 283元*2小時*180天=101880(283為對方時薪)以及疼痛精神賠償283元*365天=103295 總共要索賠305985
但是對方無法提出任何單據證明,當下詢問對方是否有單據,對方只是暴怒大聲喝斥為什麼一定要有單子!!!!!包括手機、眼鏡、薪資損失都沒有,所以今天和解破局。想請問律師,我現在該怎麼做???申請調解委員會是否對我方比較有利。


你好 想請問
家住大樓,買了一台洗衣機,購買已四五個月,保固一年,安裝人員當時也說水龍頭不需要關閉,正常使用即可,正逢假日,人不在家,晚上11點時ˋ接到管理室電話,說我家淹水了!立刻趕回家處理淹水,發現是陽台洗衣機水龍頭接管脫落,導致陽台淹水~淹到客廳~房間~大樓公共空間~淹到電梯進水!
聽到有住戶在下午2~3點時有跟管理員講說聽到樓上有水聲,但沒人打電話給我們! 說會等看到我們在跟我們講,直到晚上六點有人乘坐電梯 發現電梯有滲水 才停止使用!
電梯維修費用假設八萬 1:是我們全額賠償嗎? 2:管理員這樣有算責任疏失,不須負責嗎? 3:屋齡六年~七年 電梯更換新品,是否該算折舊率從大樓繳交管理費裡扣除?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精確來說,如果是燒金紙不慎而引發火災,應適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2. 而以電線走火來說,雖然不是個人的直接行為導致火災,但應適用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3. 綜上,會影響到的是負賠償責任的民法上依據為何,但不管依何法條,仍須賠償您的損害。
4. 但以刑事責任而言,涉及刑法第173條到第175條之罪,究竟是個人直接的過失行為造成火災、或是電線走火所致,在論罪或是可責程度就會有所差異。
5.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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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一)
甲方的車一開始停在路邊,結果乙方為了停車,就把甲方的車撞移到旁邊。
起因(二)
後來甲方回到停車處,看見自己的愛車,被撞移到旁邊,而且有毀損的情形,氣憤的拿石頭砸乙方的車,而甲方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也只錄到正前方,並未能錄到後方被碰撞處,且附近路邊都無監視紀錄器在錄影。
所以事後兩方都沒報警處理,也移車走人了。
提問1.甲方若怕乙方上門來找碴,並且爭論車禍糾紛,要求賠償,請問甲方要如何自保? (案發當時已過3-4天的時間)
提問2.乙方為了停車撞倒甲方的車時,有人看到可作證,但甲方生氣拿石頭砸車時,並沒人看到,若有糾紛產生時,請問這對甲方有利嗎?
提問3.若私下都無法和解,需走民事訴訟提出賠償告訴?還是走刑事訴訟呢?



您好
我跟太太在1/16因為吵架,加上她常說要搬回娘家,所以在當天因為吵架了,我講說與其他要等寒假再搬,不如今天就搬,沒想到她就打包回家,但我後來有擋她,不讓她搬,要求岳父岳母來才可以,之後她跟家人通話後,家人要她先搬回家,請問這樣是合法分居嗎?
直至今日5/3,曾多次要她搬回來,也到她家請她搬回家,甚至是婆婆主動打電話要她回來過年,她都不理會,直到5/2她主動說要離婚,但我並不想離,因為婚姻是她不要的,為什麼我就要配合她簽字呢?
想請問如果我去提告未履行同居義務,要怎麼寫狀,另外如果未履行義務我勝訴,我之後是不是可以再提告她惡意遺棄,並且再依第1056條請求離婚之相關損害賠償,請求她歸還我幫她代墊的車貸相關費用,還有我爸媽對她的付出。
她本身也有準備國考,她說即便我以1056條提告,即便勝訴,因為她沒有錢,負債大於收入,所以我什麼都拿不到,這樣不是對我太不公平了,因為我多次希望她回來,她不僅不願意回來,還對公婆行為大不敬,我們應該要回我們對她的付出,請問該怎麼爭取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針對對方民事起訴狀,撰擬民事答辯狀加以回應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前輩好---
本人今日因「公然污辱」及「誹謗」一案第一次開庭,今天是偵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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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所以被害人或 其他得請求賠償的人應在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始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若該刑事案件上在檢警偵辦階段,則不得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
1.請問這邊所謂的「第一審辯論」.「第二審辯論」---是不是指說,在偵察庭整個結束後,檢察官起訴被告後,案子會送交給法官,之後由法官所召開的庭審?
3.如果刑事部分最後不起訴,那附帶民事的部分是不是也會撤消? 那麼日後是否還能就民事部分再單獨的提起民事訴訟?
最後,希望各位前輩不吝指教,謝謝。





你好:
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若未經授權或同意,要判斷是否構成著作之合理使用,若不構成,仍然會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之重製罪,並構成侵權,可請求損害賠償。


你好,
想請問通過公務人員考試,但是在公務訓練中受傷(多人在同個活動受傷),
因此失業至少一年,因為訓練是每年舉辦一次,
但是體能要求比較高標準的特殊公務員訓練,一年後身體是否能適應如此強度仍然存疑
期間的工作財產權損失,應該如何請求比較好?
因為我受傷當天剛好得到另外一個更高薪的工作(這個更高薪工作的可能性之前有讓原單位知道)
也因為受傷少了至少一年薪水
如此,我該如何請求賠償較為合理呢?
我自己是查到公務人員請假法,勞基法,民法侵權行為,憲法國家賠償,公務人員保障法等規定,應該是可以要求工資賠償。
但機關說我不是正式公務員不受保障,主管並恐嚇我爭取權利了話會被開除,同事警告即使我到另外一個單位報到(非原本職災發生單位),也要小心被報復
這..我只是爭取應有權利,怎麼這麼複雜?
http://www.csptc.gov.tw/explanations/detail.aspx?Node=652&Page=9870&Index=-1
保訓會網頁明明就說公務人員考試訓練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21條也規定安全防護有瑕疵可以請國賠
公務人員訓練辦法也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辦法,按理應當可以請求
另外,我查到的國賠跟民法侵權似乎也可以?且不用經過保訓會
還請指教
謝謝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要爭取國家賠償,則應先向管理機關 ... (恕刪)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要爭取國家賠償,則應先向管理機關 ... (恕刪)
這段國賠流程我有讀到,二月就提出書面陳情書,
另外,那個恐嚇我的主管來電求我依訓練規定申請停止訓練,
(在此之前我託友人請公傷假,雖然主管說我無法請公傷假,但我是有收到薪資的),
並承諾我申請完後會來談賠償的事情,所以我就去申請停止訓練,結果就沒薪水了。
後來收到公文,稱正在查詢相關法條,直到現在都沒下文了,當然也沒賠償。
其實這期間我有把查到的法條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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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電時對家屬也是.....,
大家(主協辦單位工作人員及學員)都知道當天有多人受傷、送醫,
此位主管一開始對家屬堅稱只有我一個人受傷,
後來家屬講出第二個第三個的細節,主管才一一承認有這些人。
當天明明下過雨,他們在我受傷開始頭兩天的時候來慰問我,
當時他們自己說天色太暗場地濕滑,所以我才受傷的(雖然我認為這只是部分原因)
後來卻改口當天沒下雨,場地是乾的,晚上天是亮的,是我自己要跑要跳才受傷
所以都是我的責任@@ 可是這活動就是跑跳拉扯,他們放的示範影片也是這樣啊
而且受傷第二天,要搭車去醫院的時候,
眾輔導員也講,早就說這些活動可能有危險性,最好別辦,但是培訓組堅持
而且這些活動其實根本跟工作內容不相關,只是美其名"可以增進共識"
當天早上我們搭巴士時有人頭髮都濕了,到活動現場時她們還發雨衣給大家,
當日手機截圖的氣象報告學員都有互相流傳,就是陰雨天沒錯,
只是當天下午還有第二天白天沒下大雨才能去戶外活動
雨衣,截圖都留著
該地區當日每個時段雨量紀錄也有


案件描述 民國95年我先生是受顧僱於我哥哥和另一位合夥人成立的宅配企業社,共工作內容是和運送家電安裝為主的,月薪為3萬5千元,隔年我哥哥主動向我先生提起工作以區域來做為分別,要他和另一位同事來合作吃下這個部份,所以他們各買一輛大貨車18萬,小貨車12萬,權利金2萬5千元,加上自己下去工作所得的金額扣除我哥哥要扣回10%的稅金及固定的支出,剩下的金額兩人平分後,再和我哥哥平均分擔一個員工來補貼他們休假的時候,每個月會領到3萬至7萬不等,98年6月和我先生合作的覺得這樣只是更累,決定退出,所以我先生買回他的車輛以及還他一半的權利金,所以本來平均分擔的員工,就算是我先生請的,他的工作內容是兩邊都要跑,所以大部份的工作是我先生吃下來了,100年4月時,我哥哥說希望他可以把他這邊區域拿出來一起分,因為另一合夥人因故被取消該合作廠商的合約,所以希望他以後可以和他們共同均分,他就不用自己記帳,請的人也變是大家一起請的,所有的支出和收入就是變成三個人平均分攤,到103年,感覺工作量沒一樣多,錢卻沒那麼多,之後就常對彼此有意見,104年9月時,有一次,被對方廠商誣陷弄丟貨物,要求賠償2萬4千元,不賠就扣貨款,我於是插手出面和對方說如果被我查出此事非是事實,我會對他們的行為提出告訴,也和我哥哥理論,但我哥哥表示一個物流人員弄丟東西就視為是偷竊,影響他的商譽,說叫我先生休息一陣子,不然就離開,叫我別害他們都沒了工作,別人是大公司,憑什麼和別人鬥,我先生堅持要繼續工作,後來就在他們要扣我們貨款的前兩天,我真的查出沒有不見的貨品,因為跟本沒這貨品,我先生沒弄丟東西,我用無記名的方式po文到他們公司的FB,該公司的主管拜託我撤文,也放下身段向我道歉,我寫文回覆該主管,要觀察他們的行為並保留追訴權,這件事便告一段落,104年10月,我和我先生到我哥哥家要求要要看每個月的賬款明細,因為有一段時間都沒給了,當時要釐清不清楚的部份及不明的支出時,幾乎是要吵起來了,後來表面上平靜後,說從11月起,我先生送多少就算多少,像論件記酬,扣除成本後才算是我先生的,我們問起9月時,其中之一的合夥人因家裡有事,休息一個月且有支付薪水,當時有一個前員工來貼補缺,又分走營業收入,現在也還在,等於多一個人來,要求告知其代表的身份,我哥說那不干我的事,我說我們是合夥關係,有人要來分我的東西我有權利過問,結果他說你們沒有什麼合夥關係,就是這樣,我生氣的說你是不是認為如果這樣,就直接離開什麼都不要算最好,他回答是,我先生說這工作他很熱愛,無論如何他都不願放手,後來有另一合夥人隨口說5萬就算了...,到了104年12月,說他因為未達到物品送達基本安裝的原則,客戶在自行安裝時發現瑕疵後客訴,總公司來函要物流賠償,金額2萬1千元,要我先生賠償,雖然有客戶在貨單上的簽名以示送達完成,說這不算數之云云,結果,我說為了工作得以繼續,我認賠以分期5000元為一期,把壞的拿回來,卻說修理完全已送交客戶,我連張收據都沒見到,結果,我哥說該廠商反映我先生工作瑕疵,所以該廠商就換那位身份不明的前員工送,我……,105年1月又有一台9個多月前安裝的貨品,在使用上有問題,維修人員說是安裝的問題,該廠商主管 又說要叫我先生賠,再認賠1萬6千元,2月初,叫我先生載新全新貨品去替換回來,3月中後我先生說他可以撐到完成工作,剛開始好像還好,但我希望他該休息一下,他不願意,直到3月底,他在體力不支倒下,才到醫院說醫生說一看就是A型流感,回家服用特效藥,5天自主隔離,我向合夥人及他負責的廠商告假,第六天他上班時,原來負責的廠商說已經被別人簽走了,我問原因是他們有權利選擇要找誰合作,後來,我要去替他完成一件未完成基本安裝的工作時,該客戶說當時看他真的很不舒服,所以打電話到廠商那裡關心他是否安好且該廠商隨即將物品送達完成,我的心裡很痛心,訴所以以line告知我我哥的會計也是我大嫂,就從4月開始我們要退出了,向她將權利金退給我們,她說沒這回事,之後我請她如期發放貨款,又有未經同意的莫名扣款及收入差異,她的回答是,她是會計,負責人怎麼說她怎麼做……;我收支明細證明合夥關係及當除初給我記算的方式,權利金的數目在和我先生合作的人退出時有寫出,但未註明是權利金,受到誣陷指控有證明文書可上呈,第三認賠也有該廠商人員證明未換取新機一事,所以我為此想討一個隱名合夥人拆夥之民事訴訟,對該廠商提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訴訟救濟。





您好
請問以下狀況我該如何求償?
我是已成年的女大學生,頭一次遇到租屋住6樓住到淹水,淹到腳踝的那種程度。管理室有3個管理員輪值,那間租給我的房間原本是房東太太在住的。管理員3的說法是因為當天凌晨下大雨導致淹水,還說2樓也有淹,但因為那時候我回家了,不在現場,所以無法得知淹水狀況,他們的說法是他們也沒有我的鑰匙,故進不來房間,(但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備份鑰匙),是因為水都淹到走廊了,有其他房客跟他們說他們才知道,才打電話通知我,要我搭夜車回來處理,也已經清了好幾桶水了,但我回來的時候走廊明明沒什麼濕。
一些書和電腦充電器都泡湯,但房東卻不斷的消滅證據,馬上把契約書、淹水照片、收據等全都拿走,更把全部責任都推在我身上。可是明明我進門檢查時靠近陽台的落地窗都關好了,陽台和廁所也是乾的,那就是窗戶無法防進水的問題吧(還是管理員1自己說的),哪來的陽台和廁所堵塞問題呢?他們卻一直說是因為陽台和廁所有東西堵住才淹水。
而房東也不相信我說的,還跟我解下期的租約以及退已付的房租和押金,叫我六月底前搬走,態度非常不理性,罵的硬的通通來,無法溝通,非常固執。
ex. 1.明明就是管理員1叫我把積水舀到全乾的廁所,但他卻在那時候拍照,還說:你看!就是你頭髮堵住排水孔才會淹水,我心想明明就是你叫我舀的!然後我也有跟他說不是,是舀水過去才這樣的,他明明也有回答是歐, 也有看到廁所一開始是乾的,但擅自拍下給房東的照片卻是舀水後的那張,害房東和其他管理員以為廁所一開始就是濕的,全部的人都開始亂說廁所有阻塞淹水。
2.明明我媽就只是打電話來管理室問為什麼會淹水,沒有說他們管理不當,但管理員2卻亂話給房東說我媽說他們管理不當,房東便打電話罵我媽,開始胡扯說我生活習慣不好,室內垃圾和東西亂丟才會淹水,冷氣也不關,燈也不關等,亂罵一通。但房子租給我後,這明明就是我的自由阿,水電費也不是他在繳,而且我也沒如他所講這樣做,就算有,他也根本管不著,更何況這跟淹水也沒有任何關係。
3.管理員3說我媽打來說冷氣不冷,所以他要幫我看冷氣功能,因為淹水當下管理員叫我開除濕,就來我房間看有沒有調回來冷氣功能,但明明當下我早就調回來了,但也沒想那麼多,就讓他進來了。不過後來我問我媽,他卻說他根本沒有打電話來這麼講。
4.因為房東原來把契約書收走了,我就事後要跟管理員2要回契約書,因為我租約還沒到期,可以住到六月底,我本應可以擁有一份契約書的權利,但跟他好好的講到後來管理員2卻忽然拍桌兇我,說:他沒有,在房東那裡!害我嚇哭。後來又跑來跟我胡扯說:契約書要用押金申請,搬走後才要給我。我爸媽和姑姑今天來看我現在房子的淹水狀況,以及和管理員要回契約書。他昨天說:他沒有,在房東那裡。結果今天我爸跟他講一講,要他們還契約書來,他就從管理室抽屜拿出來了。
5.一開始跟我簽約的阿姨說他不是房東,只是負責幫房東收錢的人,但現在卻忽然變成他是房東,還罵我把他房子搞成那樣,冷氣和門鎖換新、牆壁粉刷,房租都沒有給我漲價,可是當初明明就是他自願幫我換的,我又沒有要求他。
管理員1不僅亂拍房子各處淹水照片,沒有事先經過我的同意,還印出來給房東。而我因為當時手機沒電,充電器和插座因為泡水就當機,充不了電,管理員1又一直催我清積水,扯說會滲到樓下,所以我只有事後有拍下水漬、陽台、濕掉的書、壞掉的電腦充電器。我有跟管理員3要他們拍的照片,但他回說被房東拿走了,要跟房東要,房東卻下禮拜二才會來。
雖然房東沒有叫我賠償,但我看民法有說:如果是房子設備問題導致淹水,房東本來就要賠償,我不用賠,如果是風災問題導致,房東就不用賠償。
不過這很明顯應該不是風災問題,他們卻推卸責任,加上我陽台還有一台只有我這間有的根本不能用的房東留下的洗衣機,占了陽台一半的空間,因我覺得很占空間,所以之前就請管理員搬過很多次了,他們都不搬走,說是房東給的,放那裡就好,但現在出事了我媽打電話來要求了,才搬走它。
而且他們的態度和做法讓我非常不開心,損失也接近一萬元,比房東的損失還多,所以想求償,但目前我認為我擁有的證據非常不利,事發當時我又不在現場,無法確定確切淹水原因,有考慮調走廊的監視器畫面,確認他們有沒有說謊,不過很怕他們不給我調,而且他們也多方算計我,房東又曾是律師,我也有考慮往法律途徑,去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告他們,也查了許多民法契約和租賃資料。
問題:
我想知道這樣的狀況適合求償嗎?該找專業技師來檢查淹水原因嗎?(因為有考慮到時間和金錢問題。)我有權利可以要求他們給我調監視器畫面嗎?他們說謊騙人有罪責嗎?
該怎麼做才能使我的情況轉為有利,而且能夠順利求償呢?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但亦須考量相關訴訟成本,不一定真的提起訴訟解決較為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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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本件的部分,第一個是法律上租約並不是要式行為,所以只要有證據證明有租約存在,原則上租約就是存在,不會因為對方把租約收走而有影響。
二、關於租約這點你應該要學習到,如果以後租房屋拿到租約要馬上拍個照放在你的電子信箱中[可以自己拍照後寄到自己的信箱],這樣就算是房東拿走了原本你還是有證據在手上。
三、關於漏水,房東也怕你告他,或許你會覺得他很壞,但是他也是想自保,這個叫先發制人。所以如果房東讓你感覺到很壞你也不要太生氣或是太難過。
四、事情一發生第一件要做的其實是搜證,一般人比較沒有這樣的SENSE。案件一進入法院法官都是看證據,都是證據多的人贏。
五、就算他們把證據都藏起來或是已經取得不利於你的證據,你還是可以試著努力搜證。關於搜證上如果有問題可以跟律師討論。
六、漏水這件事大家也不願意的,可以的話以和為貴還是跟房東儘量的談,私底下不好談的話可以聲請調解。
七、在外租屋很辛苦的,這樣的辛酸要記得把它轉為動力。以前我租屋的時候鑰匙忘在房間內,坐捷運去找房東,房東怎麼就不肯給我備份鑰匙,說契約講得很清楚就是他沒義務管我,後來才知道開鎖的是他的親人貼紙貼滿屋。後來又遇到一個房東想收回房屋還傳簡訊羞辱人…租賃的糾紛很多,有空你也可以查一些租賃相關判決來了解一下,也許有一天你也會成為一個房東,要記得這些房東做的這些事,以後當房東不要犯跟他們一樣的錯…
八、如果可以在這件事上學到東西…那麼這次你得到的就不會只有損失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我104年11月初發生了車禍,目前車禍鑑定結果已經出爐,為對方付全責,我方無任何肇責。 撞斷了上排一顆門牙。
原本9-10月份是沒有工作的,但是10/31號接到了老闆娘的通知要11/02早上報到,但在11/01的晚上發生了車禍故延遲了上班的時間。因工作為餐飲業,當時臉上都是傷口(人中內外各縫合7公分,眉毛上方挫傷6公分接有縫合,眼角膜也有些微的微血管破裂)造成不便上班。到了12月30號才開始回去上班。由於牙齒有撞到顎骨,醫生也建議做了齒顎矯正,變成現在我要戴牙套,矯正一年之後才可以做上排牙齒的假牙。現在也已經付出了17萬多,但是對方一直堅持五萬和解..
目前跟對方要求賠償車損、就醫費用,但是對方不願理賠。所以目前已經進入了司法程序。可是遇到了一個困難,現在的我也從那間公司離職了,但是我詢問老闆娘看是否能幫我開立11月原本有要請我去上班的證明,但是老闆娘卻說我確實是沒有去上班,他沒有辦法開立這種證明還告訴我這是做偽證,那請問我薪資這部分是不是就沒有辦法聲請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盡速委任律師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快要逾期無法提出刑事告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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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老公於96年結婚育有2名子女(老大男生6Y.老二女生1Y10M)我們居住在新北市新莊區,剛開始結婚前幾年我跟老公生活很辛苦娘家爸媽會不時的資助我3000~5000元,後來老公說要考乙級電匠我爸還包了6000元鼓勵他,希望他考取後能讓我們家的生活越來越好,但事實是他考取證照後開始嫌棄我在家照顧二名子女不去工作賺錢,進步的腳步跟不上他,以前老公就長期每天給我100~200的生活費,後來小孩出生了還是一樣沒有增加(包含小孩的奶粉.尿布.我機車加油.日常生活用品....等等費用),錢不夠用生活過得很苦,完全都要靠娘家爸媽的資助我跟小孩才得以生活,後來他更變本加厲常故意忘記給錢讓我在寒流來襲風吹雨淋下載著二名幼兒遠到他的林口公司要錢吃飯,有時候他會給有時候他不會給完全都要看他的心情來做決定,我這樣一忍就是8年多,直到今年的2/29號因為我幫小孩洗完澡我全身溼透叫小孩出去找爸爸穿衣服吹頭髮,隨後我又刷洗廁所他突然衝到浴室把我的門撞開,一拳重重的落在我的臉頰和耳朵上,又用腳大力的往我的大腿踢了一下,手順勢的掐住我的脖子,我受到驚嚇問他我到底做錯什麼事你要這樣對我?他說我叫妳幫二個小孩洗澡!我回說我洗了啊!他說妳要出來幫他們穿衣服.吹好頭髮啊!!我才恍然大悟原來是我只做了半套,後來我忍無可忍報警申請報護令(去年9月分我也曾經打113通報過社工也有來訪視,原因是我們住頂樓加蓋鐵皮屋9月份室內溫度都還在32~33度他把冷氣的電線拔除斷電,老二身上異位性皮膚炎很癢也越來越嚴重,我請他復電不成我才打113通報家暴)後來保護令於4/14開庭,老大是證人他目擊爸爸掐住媽媽脖子一幕,他心生不滿開庭結束後對老大不理不睬,也對我說妳準備找工作吧!我不再給妳一毛錢養妳了,還說8月份要帶小孩搬回台中婆婆家,我很難過他不需要我了就想把我一腳踢開,還說就算我偷偷的把小孩帶回娘家他也不會再付我一毛錢,現在我想要帶著二個小孩跟他離婚,並且要他付小孩的教育和生活費,可是我不知道要怎麼申請離婚訴訟?怎麼請求這幾年來我為家付出的精神賠償或贍養費?還有最重要我要二名子女的監護權,我本身生第二胎之前是有加入社區保母系統的有照保母,小孩從出生都是我照顧的,他上2個班月收入5萬元,很少參與小孩的照料和陪伴,我娘家經濟狀況比公婆家都好(公婆已離異),離婚後我會搬回娘家住我爸願意幫我再出發他也想要2名孫子,能否請律師大德幫幫我,萬分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驗傷單、錄音等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可先具狀至法院聲請假扣押,確保未來請求損害賠償、剩餘財產分配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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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離婚事宜,若無法由雙方進行協議,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離婚,而依您述之情形,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或同條第2項「有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作為理由,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保護令的存在是一個很有力的證據,且法院判決離婚並酌定監護權的時候(裁判離婚和酌定監護權可同時進行),會讓對方很難取得監護權。 而婚姻關係消滅時,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分別計算夫妻雙方在婚姻階段所各自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後,「較多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較少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後的數字的一半,要由「較多一方」給付「較少一方」,因此您有權利向對方請求給付。 又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即便監護權在男方,在小孩未成年之前,女方對於該小孩仍有扶養義務,因此,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可以一併要求對方對於小孩成長至成年為止,每月給付一定之扶養費用。 對於對方施暴的部分,可以在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提起傷害罪的刑事告訴,並且一併請求損害賠償(包含慰撫金)。 最後,關於對方給付贍養費給您的部分,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由於您長期在家擔任家庭主婦操持家計,因此在法律上來說因離婚在一定期間內會有生活困難之情形,因此是可以請求對方在一定的期間內每月給付一定費用為贍養費。 最後,若對方再有任何的失序行為,務必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以免再危及個人安全。7.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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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事責任只是涉及被告是否應受到國家刑罰的制裁,不會處理私人間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案件經起訴後,接下來會由法院來進行審判程序,進一步論罪科刑,之後也會傳喚告訴人出庭表示意見。 若要由對方賠償您的損失,應在案件起訴後,檢具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以書狀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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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964576&tid=5&ccode=PostDate%20desc
以上為車禍事故相關描述,由於事故後當事人與我電話聯絡協調和解條件,
之後說想請其主管向我說明後,便改為其主管與我聯絡並與我談論和解條件,
然而其主管表示:當事人請假一周在家休息即為事實,儘管診斷證明書上並無記載需在家休養之字眼,當事人理應向我索賠薪資賠償部分,不論保險公司是否理賠,若不願支付當事人薪資賠償部分,便不願和解。
請問對方並非當事人,對我提出這樣子的請求不曉得是否合理?對方似乎很不願意向我的理賠服務員談和解金額,因為對方主張民事和解條件是當事人雙方談妥即可。

我在前幾天在宿舍未經他人同意使用物品,但是成了帶罪羔羊,明明只拿一樣卻被誣賴拿了很多,但是不承認,他們要報警,我未成年,會有前科,於是我家人叫我賠償他們所有東西,意思是當封口費,我們簽完和解書,2萬,明明只要100元不到,聽說要買艾鳳,但是我父母也認了,說買一個教訓,簽完和解書了
但是隔天他們突然改口說就算簽和解書也可以在這10年之內,也就是26歲之前向我提告,而檢察官會起訴我,他是說這是他問律師朋友的,律師朋友說沒有報警就該偷笑了,而且和解書只有民事不包含刑事,而且他們正在又跟我說有一些東西他們忘記索取賠償,要我再拿5000出來,是因為我太好說話?
請問1.我需要再賠給他們嗎?和解書不算數? 2 .他的律師朋友說的對嗎?可以在我26歲之前告我刑事犯罪? 3.他們去宣傳我偷竊過,我可以反過來提告毀謗嗎?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照目前初步分析研判表的內容來看,是雙方都有過失,對於這樣的判定若有不服,可在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向自費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責任歸屬,到時候也會請當事人到場表示意見,未來若涉及訴訟,也可以再考慮向各大學行車事故研究中心請求鑑定。
2. 對方想必在這事故中受有傷害,只要您具有過失,對方是可以針對其所受傷害在六個月內提起刑事傷害告訴。
3. 此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在雙方和解後可由對方撤回告訴,這類型的案件一般而言可能在偵查階段或第一審階段由雙方達成和解,檢察官和法官也都會盡量安排調解讓雙方洽談,若對於先前調解程序不滿意,接下來可在收到檢察官傳票後,到庭表示意見、並再要求安排調解。
4. 責任歸屬是本件重要爭點,不論是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宜謹慎以對。
5.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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