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小弟於去年買了一間預售屋, 目前仍在繳交第9期的工程款
日前建商請屋主前去做客變, 並告知因為瓦斯管線不夠長,建商更改了廚具的位置, 把挖斯爐等廚具放置在一整片落地窗前, 並稱因為廚具上方需吊掛櫥櫃, 所以把落地窗上方1/3部分的窗戶全部變成RC 牆
所以最後整片落地窗只剩下中間三分之一仍是窗戶, 其他都被遮住, 建商不但更改了當初室內的設計, 連同外牆也都改變了(多增加了一片RC牆)
但當初建商銷售時的賣點即是這片落地窗的景色, 我們也是心動這邊高樓層的景觀很美, 但這樣一來我們的景色和採光幾乎消失, 現在建商一直遊說我們簽同意書, 讓我們接受這樣的變更
請問您這樣的狀況是合理的嗎? 或算是當初廣告不實嗎? 住戶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或最好能夠保持原來的擺設?
謝謝!




事情是這樣的,當晚我騎著機車,當我快騎到路口時,聽到後方有摔車聲,(大約已距離摔車處20~30公尺),於是回頭過去關心情況,對方是個60多歲的老太太,當時他不斷的說是我撞到他他才摔車,但問題是我根本沒有感覺擦撞到老太太,當下我也很慌,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事,前來關心的路人也幫老太太叫了救護車,但老太太只說他趕時間,要走了,還叫路人把救護車叫回去,並且叫我留電話給他,於是我就把電話留給他,我們兩個就各自離開現場。
事後他女兒打電話來罵我,問我為什麼不送他媽媽去醫院不叫警察,之後我們就一同到醫院會合,他女兒態度很差,當下我也不敢說其實我根本沒撞到老太太,而且檢查後老太太肋骨有骨折,之後我請警察來做筆錄,並且回到現場拍照,警察也說我的車沒擦撞痕跡,但已經移動現場所以也只能各說各話了。
老太太當時載了一堆回收的紙箱與瓶瓶罐罐,機車還加裝小拖車,且也沒駕照,在光線不夠而且他機車的車燈都被紙箱擋住的情況下我也沒特別注意到他,但我就平穩的騎超越他,一直到我聽見摔車聲時才發現老太太。 因為老太太有住院,所以我也有去關心,但他女兒態度仍然惡劣,甚至把我跟同學趕出去,我們也有問醫生老太太的情況,醫生說住院兩天即能出院沒什麼大礙,只是肋骨會痛,但據我之後還有打電話關心,得知老太太大約住院住了兩個多星期。
現在他女兒打電話來說要調解賠償一些生活費、機車維修費等賠償,於是我跟他說明了當時我並沒有撞到老太太,只是回頭過去關心攙扶,就被說是肇事者,然後他就掛我電話。今天接到調解委員會的電話,得知下星期要進行調解。
想問的是我該如何解決?我真的沒撞到老太太難道也要賠償他嗎? 去調節我該如何應付呢? 因為還只是個學生,在外地讀書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有點不知所措,身邊也沒人能幫忙,只好上來咨詢了,謝謝><






事發地點在晚上無號誌燈也沒有劃線的三岔路口,路口有個小圓鏡,我們左轉有打方向燈對方右轉好像沒有打方向燈,我們在路口有看小圓鏡反射有機車,所以我們有減速停駛,但是對方好像完全沒看見我們絲毫沒有任何減速隨即撞了上來,撞到當下我們下車關心對方有是否有受傷,對方很激動說不要移動現場我要報警,當下我已經拿起手機報警了,隨即詢問對方需不需要叫救護車?,?對方說不用??,我們等待警察到達處理現場畫事故現場圖...我們把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交給警員做為證據,對方跟警員講說我們把他拖行地板有痕跡,地板上的痕跡是其他貨車轉彎的刮痕,當警員量好事故現場圖時把車移動到路旁時警員說我們根本沒拖行他,地板上痕跡不是他的痕跡,我們就前往派出所做筆錄。 在派出所作筆錄做得差不多的時候已經兩個多小時,對方在派出所門口跟家人在抽菸聊天看起來沒有不舒服之現象,但是後來對方家人忽然跟警員說對方身體不適要求??承辦警員叫救護車,然後救護車就把對方送往醫院........後來我們又去交通大隊做筆錄,我們做完筆錄後立馬到醫院探視對方狀況,對方家人說沒什麼大礙還要做全身檢查,後來對方妹妹問我們說想怎麼處理,我們問對方想怎麼處理,對方妹妹說要我們賠償醫療與機車和慰問金,我們也提出說車子個付各的醫療我們保險理賠,但是對方不同意。事後幾天我問對方是否看過行車紀錄器的內容,對方說已經有看過,對方妹妹說要幫哥哥處理車禍事件,對方妹妹說?機車估價要捌千多??,價錢如果你覺得太高你可以找你認識的車行估價,不然我們就走調解或者提告我們傷害罪請問一下車禍當下是我要跟被害人處理事情還是要跟她妹妹處理我搞不太明白,當事者又不是他妹妹怎麼都是他妹妹在處理呢?詢問一下小轎車跟機車發生事故都是小轎車的錯嗎?當下對方沒有送醫事後才表示不舒服送醫院,請問這樣傷害罪會成立嗎?


1:公司在3/31的時候,請到一位司機,該名司機已經64歲,只剩下一年的時間可以開車,當初我詢問司機,問是可以保勞健保,該名司機拜託我,說他有領退休俸,千萬不能保勞建,不然會害他失去退休俸的資格。
2:當初跟該名司機說,以營業額抽成25%方式下去算薪水,如果該月薪水不到兩萬七,公司補足兩萬七。
3:該名員工平均每天上班時間只有1.5個小時,時常不接電話也不回公司,不然就是接到電話以後說他在午休,叫我們別吵。
4:該名員工4/12+4/13完全不接任何業務電話,4/13晚上才打電話給我,說要把車開回來公司,馬上不做了,說我們操死他(每天上班1.5個小時,又常不接電話,空檔不回公司,說我們要操死他)(當初應徵時我強調說您64歲了,還可以開車嗎?這行很辛苦的,該司機回答我說他老當益壯,別小看他)。
5:該名員工上班14天,每天上班時數1.5個小時,離職當天沒按照離職程序,隔天4/14該司機撥電話給我,說我如果當下沒匯款,馬上要到勞工局告我。(公司規定匯款日期是每月15號)
6:當我向公司求證該名員工薪資時,卻發現該司機4/8號晚上該公司車出車禍(我沒向該名司機索賠),4/13號跟客戶收取款項也沒交回(這點算挪用公款嗎?,4/13晚上交車在我面前去撞路邊告示牌(後照鏡壞了)
7:因為沒按照離職程序,該車到現在還沒有司機駕駛,造成公司的損失,該名司機須要賠償嗎?盜用公司款項沒交回,還是我主動告知才說有,也沒交回。
8:現在該名司機卻說我應該用27000/30 = 900 X 14天 = 12600薪資給他。
遇到這種惡劣司機,還告我,我該怎麼對付他?5/5號就要去調解委員會了,心中真的很不滿。
以下是該名司機在公司這段期間所跑的車趟。
103年4月份車趟明細表 日期 行 程 客戶資料 議價 承攬商 司機收現未繳回 上班時數 4/1 三重線(上課) 1,050 段X勝 1個小時 4/2 三重線(下課) 1,050 段x勝 1個小時 4/3 安親班接駁 850 段x勝 1個小時 4/3 三重線(上.下課) 2,100 段x勝 1個小時 4/7 安親班接駁 850 段x勝 1個小時 4/7 三重線(上.下課) 2,100 段x勝 1個小時 4/8 安親班接駁 850 段x勝 1個小時 4/8 三重線(下課) 1,050 段x勝 1個小時 4/9 安親班接駁 850 段x勝 1個小時 4/9 三重線(上.下課) 2,100 段x勝 1個小時 4/10 安親班接駁 850 段x勝 1個小時 4/10 三重線(上.下課) 2,100 段x勝 1個小時 4/11 新莊中和街155巷24弄26號一中信(乙車) 900 段x勝 1個小時 4/11 三重線(上.下課) 2,100 段x勝 2個小時 4/13 台北-桃園新光三越(大有店),16:00回 4,950 段x勝 3775 5個小時 23750 X 0.25 % = 5937 19個小時 應付車資 5937 4/13未繳款 3775 應付車資 2162 洗車費 420 應付車資 2582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雙方價錢談好後,該買賣契約即屬成立,並不因尚未簽約有認為無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事發地點在晚上無號誌燈也沒有劃線的三岔路口,路口有個小圓鏡,我們左轉有打方向燈對方右轉好像沒有打方向燈,我們在路口有看小圓鏡反射有機車,所以我們有減速停駛,但是對方好像完全沒看見我們絲毫沒有任何減速隨即撞了上來,撞到當下我們下車關心對方有是否有受傷,對方很激動說不要移動現場我要報警,當下我已經拿起手機報警了,隨即詢問對方需不需要叫救護車?,?對方說不用??,我們等待警察到達處理現場畫事故現場圖...我們把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交給警員做為證據,對方跟警員講說我們把他拖行地板有痕跡,地板上的痕跡是其他貨車轉彎的刮痕,當警員量好事故現場圖時把車移動到路旁時警員說我們根本沒拖行他,地板上痕跡不是他的痕跡,我們就前往派出所做筆錄。
在派出所作筆錄做得差不多的時候已經兩個多小時,對方在派出所門口跟家人在抽菸聊天看起來沒有不舒服之現象,但是後來對方家人忽然跟警員說對方身體不適要求??承辦警員叫救護車,然後救護車就把對方送往醫院........後來我們又去交通大隊做筆錄,我們做完筆錄後立馬到醫院探視對方狀況,對方家人說沒什麼大礙還要做全身檢查,後來對方妹妹問我們說想怎麼處理,我們問對方想怎麼處理,對方妹妹說要我們賠償醫療與機車和慰問金,我們也提出說車子個付各的醫療我們保險理賠,但是對方不同意。
事後幾天我問對方是否看過行車紀錄器的內容,對方說已經有看過,對方妹妹說要幫哥哥處理車禍事件,對方妹妹說?機車估價要捌千多??,價錢如果你覺得太高你可以找你認識的車行估價,不然我們就走調解或者提告我們傷害罪
請問一下車禍當下是我要跟被害人處理事情還是要跟她妹妹處理我搞不太明白,當事者又不是他妹妹怎麼都是他妹妹在處理呢?
詢問一下小轎車跟機車發生事故都是小轎車的錯嗎?
當下對方沒有送醫事後才表示不舒服送醫院,請問這樣傷害罪會成立嗎?

3/4 晚上9:30於中和路上發生車禍;當時狀況大致情形是下著雨,去永和捷運站接同學,行車在內線車道突然發現一位年約60幾歲婦人穿越馬路,車速約40-50公里/每小時,煞車不及,車子滑行出去致撞導婦人頭部受傷(未直接撞擊,閃避後車子滑出去後對方才被掃到)
送醫治療並在派出所作筆路至深夜12:00
第二天凌晨4:00因公司自強活動前往日本北海道此期間委請同學前往探視婦人,說是有輕微腦震盪,住院觀察3、4天後返家休息。
返國後一週亦親自前往探視,兩日後永和調解會上對方突然提出她掉了祖傳的玉鐲,我表明住院及她請看護的費用及一切醫療約一萬元他可以負擔。但是第二次協調會對方竟要求九萬元賠償。經談判後為四萬元,但我只能拿出三萬元,對方仍不接受,以致調解不成,對方打算提告.
現在想請教的問題是:
1. 肇事初判判定
我 : 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涉嫌超速行駛.
由於當時是下雨天, 有注意到對方,並且閃避過去, 只是剛好路面是網狀線劃漆所以煞車鎖死打滑, 打滑後車子滑行出去才導致撞擊在馬路中間的對方跌倒這部分可以提起覆議嗎?
另外涉嫌超速行駛的部分, 當時做筆錄可能也很晚了, 而且第一次發生這種狀況所以也有點慌亂, 做筆錄時陳述的車速為50-60公里, 但後來發現實際上只有約40-50公里, 現場快車道上無禁行機車, 也無特別速限, 所以超速的部分也可以提起覆議並再做更進一步的鑑定嗎?
2. 對方要求玉鐲的賠償, 是一直到調解的時候才提起,說是傳家寶, 對方家屬是說, 是婦人醒來之後才發現不見, 但現場未發現有任何玉鐲的碎片, 也無法證明是在現場遺失的, 但對方家屬仍要我賠償這部分.
那如果這部分對方要向我求償請問我應該要負擔嗎? 因為我也覺得有點奇怪, 我出國期間,同學代替我去探視的這幾天沒聽說有玉鐲這件事情.
以上,感謝您!


依您所述情形初步來看,4萬元的賠償金額若能把民刑事責任問題一併處理似乎是不算太貴...
首先,即使您在該事故中僅具有百分之一之過失,也不影響過失傷害罪之成立,若無法打到完全無過失,恐怕還是有過失傷害之相關刑事責任問題。
易科罰金一天至少就一千元,十天就一萬,若判四五十天,光易科罰金就要繳多少?運氣不好遇到比較有正義感的法官,判個易科罰金標準一天二千元或三千元,那不是...??
何況對方一定會在刑事提告外,另外請求民事賠償,您可以自己估量估量全部要付出多少錢來擺平這件事。
刑法第41條第1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租契約是房東自製的
合約其中牽涉到押金的條例"
一.以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二萬七千元作為出押保證金,以方如需提前解約,應於兩個月前通知房東。(押金為2個半月)
二.以方於交還房屋時應負責回復原狀。因乙方之過失導致房屋損毀,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若因故不克整理願自押金中扣除清潔費(以清潔公司估價為憑)。
糾紛如下:
簽訂合約付押金二萬七(押金為2個半月),當初想說押金可否不要押那麼多,房東是說押金是因為當初她房子被之前房客破壞,所以用來保障我們不對她房子破壞的保障。
我們提前解約,是沒有在兩個月前通知房東,但房子也都清理乾淨房東清點過,房屋也無造成任何破壞,家電也都好好的,但房東卻不肯把押金退還給我們。
試問:
以這樣的合約內容,是否有把押金要回的可能?
有甚麼辦法可以要回押金?(如:調解委員會之類的?有勝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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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雙方都已經和解,可能無法取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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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來說機會不大,但是你還是可以充分說明和解狀況,縱使沒和解,法院到時候判決時也會審酌你犯後態度良好, 而有緩刑的機會,但前提是對方真的是獅子大開口,而你賠償金額也是符合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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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4/20星期日下午1點55分時我騎乘自己的機踏車沿車道順行
(雙向共兩車道 車道中有雙黃線 路邊劃白線)由南向北行經新竹市東區關東路57號(未至路口)於57號之OK便利商店前
突有一機車自路邊停靠之轎車後垂直車道駛出橫越我正行駛之車道 因發現時對方是自停靠路邊之車輛後方竄出故僅能剎車減速
但可供反應的距離僅約一輛車輛之長度 終不幸撞上
我保留我的車輛於原位(部分仍在人行道上) 等待警方來丈量
以上為交通事故經過當下也有叫救護車 但雙方都未送醫
但本案爭點為肇事責任釐清與財損之賠償(雙方車輛財損共約18000元)
對方車輛財損約1000元
但對方僅願意出三分之一費用維修我方車輛
(車行估價約17000元 因為正面撞上 造成轉向、剎車、避震等行駛必要機構損傷以及內外護板鎖點斷裂無法修復必須換新 車台也必須矯正)
車禍已經好幾天了 傷口造成我生活上的不方便
造成不必要的開支與時間浪費... 謝謝各位協助


律師大哥大姐們 你好:
想請問一下,在年初的時候,我哥哥到松山載我回家的路上,我們停紅燈時哥哥煞車沒踩穩,推到前面的一台機車,機車沒倒地,斜穩在旁邊另一台停紅燈的機車身上。那兩台機車是一對母女。
當場下車後詢問那位母親只說腳很痛(推到的機車騎士),後來沒有報警,是因為那位母親說他家有事他要趕回家沒時間叫警察。
於是哥哥留了名片,請他有事跟哥哥連絡,可以支付醫藥費。
過沒兩天晚上,那位母親自行跑到了醫院看,並說警衛幫他報警所以要求哥哥過去做筆錄。(因為警衛有問他看醫生的原因是甚麼)
後來當天做筆錄討論的結論很不好,因為對方要求我們賠償一萬元。但哥哥覺得車子並沒有倒下。嚴重性沒有那麼多,哥哥可以接受提供5000-8000。因而後來沒有和解。對方要告哥哥,目前民事訴訟的賠償費用是21萬。
哥哥請我五月出庭當證人,想請問一下律師大哥大姐們,這樣子的案子,我的證詞是會被採用的嗎? 勝訴的機率大嗎?
因為當天哥哥也是疼我才會來載我,中間發生這種事真的很對不起哥哥。
當然我也不覺得事情有嚴重到要賠償21萬那麼誇張。
還請律師朋友可以幫忙回覆。謝謝。







您好,刑事案件如果認為過重,可以向地方法院遞狀上訴到高等法院,但一般來說,如果沒有特別情況,上訴是不會變動刑期的,也不會影響民事賠償的進行,但因為你們目前也是在沒有民事和解的狀況下判決,所以上訴也不會因此而變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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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是債權人,乙方是債務人,甲方於103.04.21收到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指:禁止債務人取回提存之現金及利息,本院提存所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103度司執字第xxxxx號對債權人甲方與債務人乙方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之提存物,新台幣xxxxxx元及自民國89年5月4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及本件執行費新台幣xxxx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 。
二、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7條準用第115條第1項規辦理
三、據債權人查報債務人於本院103年度字第xx號提存事件,有現金新台幣xxxxxx元之提存物可供執行,應在前開債權範圍內,勿准債務人取回。
四、本院提存所如於收受本命令前已另收受其他執行命令,而債務人未受扣押之債權金額不足本命令扣押之金額者,應向本院陳報該執行命令之執行法院及案號。
這是不是說明了,甲方債權人可以先取回債務人部份抵押在法院的錢呢?那剩餘的錢是向他公司要嗎?因為我之前有執行債權人向第三人(債務人的公司)申請扣押薪資的三分之一。那麼我要如何取向第三人的錢呢?是向法院還是直接與第三人聯絡。謝謝


您好:我老公於103年3月22日在宜蘭蘇澳海事學院工作,不小心被鐵管掉落下來砸傷右肩胛骨,導致右肩胛骨斷裂,已於103年3月28日開刀手術,但事後聯絡顧主想要雙方調解,因為老公有要求要付養傷期間的工資及醫療費,但顧主說因為老公沒有工作所以工資不予給付,也不負責醫療費。
過了幾天後我們又打電話給顧主請問要不要處理這件事,對方要求第三者來協調這件事情,我們也於103年4月22日去區公所登記調解委員會要求進行調解。
我想問的是:
1.這種情況我們可以跟顧主要求什麼樣的賠償?
2.顧主說要幫我們申請工安保險的費用?請問工安保險是賠些什麼?
附註:事件發生當天,顧主的會計有陪同看醫生掛急診,急診的費用也由顧主支付,另外要離開之前有五仟元作為零用金。顧主的公司是XX消防事業有限公司。



您好,非當事人的話,父母子女配偶都是依照民法第194條請求精神賠償,如是受撫養權利人 ,還可以請求對方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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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編輯
刪除 -->大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問題如下:
一審判決小孩歸母親.但我目前上訴中.尚未收到2審的通知書.
某天因跟前妻有爭吵.前妻到警局說本人違反保護令.並由管區2員警陪同下
強行將子女帶走.在之前的一審程序中.有乙件調解筆錄中說明在案件未確定前.兩造同意依照保護令所訴前妻的權益內容依照保護令所寫內容行使親權.星期一~五歸屬本人.星期六跟日跟著前妻.然而保護令維期一年於1月21日到期.但現在被前妻強行帶走.我是否要從新聲請暫時行使權.還是其他救助方式.因自這個月5日小孩被帶走後.前妻不讓我跟小孩通電或碰面.又想偷偷辦轉學不讓我知道.也曾讓小孩礦課多日.由校方通知本人才得以知情.現在前妻又換安親班也不讓我知道.也交帶小朋友不可以讓本人知道.請幫我該如何處理此事..感謝大律師指點(此事件本人已經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此外本人也已經持相關訴訟調解書狀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交付子女事件.也都核發強制執行命令書狀.並於今年5月3日對方須交付子女給與本人.請問我是否可對前妻提告民事侵權行為金錢賠償責任


您好,你可以提告刑事略誘罪的告訴,至於損害賠償部分,你以親權遭侵害為由提出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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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動產交易需有經驗的律師方能處理。台北地院 100年訴字第1440號判決:「以買方出價達到委託價額時,擬制買賣雙方之買賣契約成立生效,無益剝奪買賣雙方關於契約必要之點是否合致之決定權,該約定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無效。」簡單說,縱使雙方價格都一致,賣方在沒簽約前都是有權利不賣的,也就是說,仲介不能強迫賣方簽約,擬制契約成立的規定也是無效的,但仲介費該不該給是另外一回事,只是賣方不一定要簽約的,他也可以選擇對象,否則只要把房子給仲介賣,就變得不能自己決定,對於賣方豈非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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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案件發生原因:
我在fb社團有經營社團拍賣,有一位fb好友(非現實朋友),她請我幫她問是否買的到卡西歐相機tr15-2台共53000元,我有幫他詢問到,有人在賣報價一台26000,我賺一台500,結果她也轉帳付款給我了。中間過程有好幾個廠商報價結果都突然說沒貨了,後來她一直催我要在4/19前拿到貨,最後我跟露天一位賣家購買。
4/18晚上,露天賣家電話跟我聯絡及確認貨品的價格及匯款帳號,我4/19轉帳45000給賣家,結果賣家4/19傍晚都還有跟我確認已收到我的款項,也已用新竹貨運寄出了。但至4/22我都沒收到貨,詢問新竹貨運也沒收到,露天賣家的評價也出現二位其他買家已付款但也沒收到貨。於是我於4/22馬上告知我的買家說明我目前遇到的情況,同時也已報案了。
但我的買家,無法認同我遇到的狀況,堅持要我這二天內賠償全額,否則要對我提出告訴詐欺
我想請問一下:這種情況下,我會被起訴嗎?我應該要賠償她全額嗎?我也是受害人…她每天一直傳簡訊吼嚇我說要告我,要讓我的拍賣社團無法做生意。我在上班,她電話也一直瘋狂CALL…
目前的我,應該如何做呢?請律師給我建議,謝謝!





您好,原則上如果明知是遺失物,當然不能自行丟棄,但問題是你要證明有該東西遺落,其實就已經很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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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大律師的回覆,此侵權事件我已自擬存證信函待寄,請您就此函有否觸法及未盡之處給予指教,後續此侵權事件及我另一事件(屋頂滲漏,我是頂層),若需提告再至律師事務所當面請教您。
2對造所簽之租賃合約書上之租金低於市價極多,我如何證明市價行情?鑑定單位是?提告前還是起訴後申請?鑑定費用約多少?由誰負擔?
3自擬存證信函如下:
受文者:***、***、***。
一緣台端三人未經本人同意,逕將本人所有權之*******路*號*樓外牆釘上框架出租張貼廣告並私收租金獲利,致本人室內牆面油漆剝落及產生壁癌。本人多次告知本大樓並無成立管委會,外牆亦屬專用部分,此舉嚴重侵害本人權益,請求台端拆除,均未獲置理,茲為保障本人權益,特函告台端於函到五日內拆除,依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返還本人自民國(下同)99年6月至103年4月持有產權期間之租金78333元並加計5%年息,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本人所有權之外牆出租市價每月約8000元,故自103年5月1日起之租金應以每月8000元計並加計5%年息至台端拆除回復原狀並支付租金為止,另依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負損害賠償外牆防水工程款111200元及內牆油漆工程款10000元,祈配合為禱,以免訟累。
二非本人拆除毀壞廣告帆布,請勿再毀謗本人。


民法第177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所有權人在其所有權遭到妨害時,可以請求除去該妨害,以保持其所有權的圓滿與完整,第767條第1項中段對此設有規定。而在此所謂的妨害,除去妨害請求權是指除了占有以外,任何可能侵害或阻礙所有權行使的方法。
另外,所有權人可依法請求除去之妨害必須具備不法性,亦即在所有人有忍受義務(租賃、地上權...)的情況下,所有人並不能行使除去妨害請求權。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除去妨害的請求包含塗銷登記在內。
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排除妨礙的訴訟就是依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主張,要向法院提出,另外租金部分可以用房價去計算,土地法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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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傷害罪部分你已經提告,建議其他部分你可以循民事途徑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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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無論是否為計件員工,都屬於公司員工,當然對方因為仍昏迷,所以無法談賠償,但依法來說,這筆錢是員工及公司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的,但最後可以向員工求償,最好的方式是由保險公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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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十八歲 , 前天我騎車出車禍 , 雙方皆是直行 , 對方是計程車 , 看到路邊有客人招手 , 打了方向燈馬上切進 , 為了閃避 , 而發生車禍 , 當時沒有擦撞 , 也沒有監視器 , 事後叫了警察 , 並在警局簽了和解書 , 和解書上寫以一千塊賠償並和解 , 但在和他交談的過程 , 他有說 , 看多少錢在賠 , 如果超過一千塊願意再支付 , 但這句話是口頭說的 , 現在去估價 , 要九千多塊 , 現在我打回去給對方 , 他卻說我們已經以一千塊和解
試問 :
1.和解書是否算是一種合約 , 而這種合約是否是二十歲以上才有效力 , 若未滿二十歲 , 是否要以法定代理人簽名才有成立 ?
2.和解書在警局簽的 , 在警局簽就一定有效力嗎 ?

您好,未滿二十歲是不得簽立契約的,你可以否認契約內容,由法定代理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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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既然要和解,必須要雙方都基於誠信,所以建議你要跟檢察官說清楚,你想和解,但要求對方提供正確的資料,還有合理的賠償,如果對方失業的話,根本沒權利要求工作損失,何況,也必須診斷證明上面有寫說不能工作,他才能請求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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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工作的地方是服飾店的加盟店,我朋友是正職,也可以算店長,我是工讀生
因為生意不好,老闆想收店
於4/11把經營權還給直營店
4/11當天直營店副理帶著業務+兩個店員到我們店裡進行最後盤點
當時他們只先盤現場總數量,共2266件商品
之後他們便跟我們報數量後說我跟我朋友可以先回去
我朋友說「那之後麻煩給我詳細的物品數量,衣服款式、size,跟我對盤」
副理那時說好
那這後面的詳細盤點就是給接手的那兩位店員
到18號的時候,朋友跟我說,她事前有跟兩位店員說她過兩天會去店裡,順便對盤
誰知道當天店員說已經把覆盤表送回公司
現在有少一些衣服,直營公司意思是要我們做出賠償
當然如果我們有找到這些不見的衣服,那就沒事了
我個人的問題是,你們兩個店員居然需要用到8天的時間來做盤點?
我們營業時間是早上11:00~晚上10:30,那兩天也夠了吧?
而在盤點期間,我跟朋友都不在場,那為什麼可以直接不跟我們對盤就把報表送出?
那我也可以懷疑,那些不見的衣服也許是你們的疏失導致被偷或者你們自己偷竊吧?
我跟朋友都不是很懂這方面的法律
問公司會計,她的說法是:「如果我們老闆不賠償直營的損失,就變成我跟我朋友承擔
畢竟4/11第一次盤點我們在現場,是我們沒對總數量的數字有所質問,當然他們可以說我們默認
那中間他們詳細盤點我們也不在現場,基本上如果有遺失我們的立場就是準備虧了」
想請問律師大大,我們是否真的要賠償直營店的損失?
有什麼辦法可以站得住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