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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 105-07-05 23:22

律師 您好

請問有一土地繼承, 共有分割為有三人均分(A, B, C), 但其一A房子建置於二人(A,B,C)土地(土地佔用第三人), 並有協議於40年後可拆除返還土地且如有移轉第三人應將此協議書轉讓, 不得以善意第三人對抗地上物所有權人, 其中並未有協議利益關係, 請問 B 是否可請求 A 支付佔用土地部份之租金或直接請他拆屋還地呢?

你好:

A房子建置於二人(A,B,C)土地(土地佔用第三人), 並有協議於40年後可拆除返還土地,若協議書成立且有效,立協議書之人都要受到拘束,在40年期間內,無法請求拆屋還地。 惟是否係無償之使用借貸或係租賃契約,目前資訊不明,若係前者,無法請求租金,若係後者,可以請求租金,惟若係後者,當初在分割共有物時應會約定租金,若無此約定,協議書比較偏向無償之使用借貸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6 09: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是無償使用借貸,沒有請求租金之問題,除非為有償租賃契約,需視協議書之內容而定,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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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6 09: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是無償使用借貸,沒有請求租金之問題,除非為有償租賃契約,需視協議書之內容而定,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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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當初沒有直接約定需要支付費用

那恐怕就無法請求了

而且也無法要求拆除了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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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順傑 105-06-30 06:37

本人為社區間內邊間左側有一畸形地(約12公尺,寬60-120不等),原為提供自有車及社區內鄰居停車使用,因前使用三角錐表示自有停車位,惟遭人匿名檢控佔有公有地,經查前揭土地為自有地號之一部,為維個人權益及聲譽擬公告週知,本人擬收回改土地使用權及如未經本人同意佔用將予以舉發佔用是否適宜?

另本人如於前揭土地目上放置三角錐或是其他物品,經人任意移動並於事後放回,其是否涉法...另可否於自有土地地面上標示為私人土地或標線等是否合宜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30 08:28

您好,

 

1、如土地為您所有,您可自由處分或禁止他人使用。

 

2、他人擅自移動三角錐之行為可能尚不構成任何犯罪,若經您禁止仍有人占有使用土地,則可能構成竊佔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土地原則上您可以收回自用,並排除他人的使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ipei 105-06-17 14:44

關於鄰居頂樓想請教律師

老舊公寓總共五層樓,五樓的住戶在四樓跟五樓樓梯間加裝鐵門,時開時關,在頂樓也加蓋違建佔用四分之三的面積從民國七十年至今,至目前為止都有上鎖,近五年又加裝水塔、冷氣室外機二大台;五月剛去警局告竊占,想要等起訴後提刑事附帶民事拆屋還地,但今天收到不起訴,說違建已經超過追訴期,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想請問律師該怎麼敘述呢?頂樓他一直是持續違法佔用,提出的照片上面也有照到上鎖的照片,而且水塔也是這幾年才建的,為什麼會不起訴呢?謝謝律師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7 15: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竊占罪不是持續犯的概念,要看相關設施裝設的時間點開始起算,倘若水塔的裝設時間還沒有超過10年,可以提出聲請再議。

2、若因為追訴期超過而無法追究刑事責任,還是可以提起民事排除侵害訴訟

3、建議您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避免因為不熟稔相關法律規定致使權益受有影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朝民事排除侵害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7 2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在再議聲請狀中敘明有何您認為偵查不被之情況,以聲請再審。

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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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敬人 (陳律師) 105-06-19 10:37

您好

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又竊佔罪為即成犯,竊佔行為終了,犯罪即屬成立,爾後繼續使用他人土地之行為,無論用途為墾殖或設置工作物,僅屬占有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此種占有繼續之狀態,倘在時間上並無中斷,空間上並無擴大範圍,非中斷停止後再竊佔行為,追訴權時效應無從新起算(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118號判例、82年度台上字第43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縱於竊佔狀態之繼續中,因地上物坍塌予以重建,除有增加竊佔之範圍,或變更竊佔之地點外,原地重建者仍屬竊佔狀態之繼續,不能認為係另一新竊佔行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20號判決參照)。

建議您往民事拆屋還地方向走 對您們較有利!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Iuan 105-06-14 19:59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960090&Topage=1#982116

各位律師好~~藉上面這篇詢問下土地佔用的類似問題,我這邊的情況是,佔用者說他跟前地主的母親有過借用土地種水果的過往因由,且他有拿出一張看起來已年代久遠的紙,上面是有簡單描述說土地借用給佔用者種水果的內容,然後也有前地主母親跟佔用者的簽名,不過前地主說他不清楚這件事,且前地主母親也已往生,所以這借用書是否的確是真的,已無從追查!所以想請問佔用者是否真能用他手上的這張『借據』主張他的權益之類的??承上,因為現在除了他用來種水果的佔用地之外,他又另外蓋了一間鐵皮屋用來供奉神祉,假設他能主張他的權益,我方若請他拆屋還地的話,我方是否得賠償他這些拆除後的佔用物的損失??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4 20: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文件已經無從查考,則應該由佔有人受不利益。縱令為真,倘若約定的使用目的已經完成,或是對方違反使用目的,則可以終止借貸契約

2、程序上可以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返還,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告拆屋還地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對方有無使用借貸關係,當然您方可以否認,並請求對方拆屋還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因為該借據年代已久,且無法證實借據是否有效,因此您可以先向法院主張借據無效,或是依照民法470條「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主張契約已經到期,並要求對方拆屋還地

2. 如果借據無效,對方係屬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即使對方的房屋是合法的建物,也是無權占有您的土地,,對方並沒有權利對您要求損害賠償或搬遷費補償的請求。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4 22:13

您好,可以先確認一下對方之佔有權源究竟為何,若為使用借貸關係,可終止後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及物上請求權。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所謂借用

如果沒有年限

事實上是可以隨時終止的

而且如果是無權佔有

無論拆除的範圍多少

都不需要補償給對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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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4 22:5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該借據的內容,至多僅成立民法第464條以下所規定的「使用借貸」法院關係(並非後來新立法的農用權),如果該土地是基於繼承的關係而由後代子孫繼承下來的話,所有繼承人都須要繼承使用借貸法律關係。 但依照民法第470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的使用借貸若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貸與人是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土地要回來的;另外,依第471條規定,「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借用人死亡者」等情事,也可以直接終止契約土地要回來。 故綜合上1.及2.,對方是可以主張「使用借貸法律關係來繼續使用土地,但您與其他繼承人是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土地要回來,如果對方不從的話,可以要求每月應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要求給付相於於租金費用。 當然,如果該借據根本不是前地主的母親的筆跡的話,對方是沒有任何權利可以主張,當然可以直接訴請返還土地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Iuan 105-06-15 20:18

謝謝各位律師,這樣我方就比較心理有底了,
再次感謝各位律師百忙之中抽空回覆,謝謝!!

小楊 105-05-30 12:31

如主題, 土地權非本人, 但地上物為本人所有

律師您好,目前我有困擾,我們目居住一間透天厝,是四間連接在一起的,買這間房屋時,除了本棟建築物外,前屋主在後面又加蓋一間鐵板屋連接本棟,目前也買了已20年以上了

不久前後面屋主來找我們,說我們後面鐵板屋有佔到他們一些地,有去申請土地鑑定,確定是有佔有一部份, 且是四間都有佔有到一些

想請問律師,這鐵板屋在20年前買時即有了, 現是佔用情形, 那我們該拆屋還地嗎? 要賠他們嗎? 還是他們要跟我們買回地上物? 已過20年,是否有變成即有使用者的問題呢? 該地無連接外部道路, 只是二屋間的土地

感謝各位律師的幫忙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30 12:49

如果您僅有房屋所有權,而無土地所有權,則整棟房屋都有被要求拆屋還地的可能。如果只是房屋越界占有鄰居部分土地,可與對方協商價購占用土地,或以支付租金方式解決。

你好:

要先判斷前屋主加蓋鐵板屋占用鄰地時是否經過鄰地所有權人同意,有無租賃關係或使用借貸關係存在。 若都沒有,要判斷是否有民法第796條越界建築之適用,鄰地所有權人可以要求你購買占用之土地,惟鄰地所有權人並無出賣之義務。 若無民法第796條規定之適用,鄰地所有權人可以訴請拆屋還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此時還要研究是否可以主張民法第796條之1,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惟依你所述,鐵板屋可能屬於違章建築,實務上通常會認為無公共利益或公共利益、建物之利益未顯然大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利益,而仍然需要拆除。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是單純越界

那就是必須要拆除還給他們

因為是無權占有

但是要看實際搭建狀況

倘若對方前地主早就知道此事

那可主張越界建築不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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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 105-05-23 08:51

目前居住土地為國有, 租賃40年以上, 但最近有1坪多(後門出入處)鄰居主張為其土地要求歸還, 2樓3F上有蓋各一間衛浴(民國66年左右興建), 且化糞池路線也從此地過. 有協商願意購買佔用土地,但地主不賣 (其原也是跟政府承租後購買)但實在不清楚此地所有權為他, 且為何購買時未告知我們佔用其地以早協商? 通常這總狀況如何處理較合理?  雙方老人家都說不清楚當時的狀況. 麻煩 您專業的解答,感恩.

你好:

可以申請地政機關進行鑑界,釐清是否有兩筆土地之經界。 若有占用之情形,則要釐清當初興建房屋時是否有經過當初占用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同意使用之法律關係為何(租賃、使用借貸等等),若有,而土地所有權嗣後轉讓第三人,則要判斷有無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以及誠信原則之適用,而可以繼續使用土地。 若均無,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至於是否可以主張越界建築或衡量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一部或全部之拆除,則要依個案情形判斷。 可持續與地主協商購買越界土地之事宜。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3 11: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不願意與您協商,您亦可不予理會,待其提告,再請求其鑑定釐清經界,或請法院協調價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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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3 11: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不願意與您協商,您亦可不予理會,待其提告,再請求其鑑定釐清經界,或請法院協調價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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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信 105-05-20 23:17

您好:

     目前與父親居住之房屋為 20多年前建造,近期因鄰居繼承其長輩之土地房屋而進行鑑界,發現我們佔用土地約 9坪,請問對方如要求我們需拆牆還地,是否僅能照做??    另外,如我們有意要購買其土地,但對方卻開出天價,又要如何處理??  謝謝~

你好:

可以先向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聲請鑑界複丈(再鑑界),若仍不符鑑界複丈結過,可以提起確認經界訴訟。 若不爭執鑑界結果,可以自行拆除地上物,或向土地所有權人購買越界之土地。另可以設定地上權、向所有權承租土地,或所有權人願意讓你無償使用亦可。 購買土地之價格可持續與土地所有權人磋商。 如果是建築物主體越界,而建築物在耐用年限之內,可能可以主張民法第796條之1規定,但占用的地上物是圍牆,拆掉圍牆要主張有公共利益大於對方之私益恐有難度。
阿信 105-05-20 23:43

律師 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可否再請教~如購買價格一直談不攏,該如何處理呢??(調解委員會?還是需上法院,每坪單價又該如何認定呢??)~~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20 23:48

如果不是故意越界建築,可請法院斟酌公共利益的維護,免為全部或一部拆除。但越界的一方並無權利主動要求購地,對方才有權請求越界建築方購地,此時如果購地價金無法協議,可提請法院判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1 22: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待對方提起訴訟,您再委任律師具狀答辯,並請求法院鑑定估價合理之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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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1 22: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待對方提起訴訟,您再委任律師具狀答辯,並請求法院鑑定估價合理之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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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信 105-05-22 15:23

你好:

        我們是相鄰的二間房子~我們是透天厝~隔壁是工廠~共用我們的牆~只是鑑界後發現我們越界(非故意)~現在隔壁繼承的人就一直要求我們高價買,不然就舉報我們違建要來拆我們的房……,真的很困擾!不知要如何處理!    謝謝

黑夜 105-05-20 09:50

陳老先生於生前以土城一房屋為抵押向母親顏小姐借錢,但其後因病於74年5月過世,其中未來得及設立遺囑房屋過戶,也無人繼承,過世後家人依相關規定由其老長官等人幫助下向榮民之家報備及申請安葬於五指山軍人公墓,其後房子一直本人一家居住並繳清房屋貸款,但於105年10月時收到退輔會通知為違法佔用人,要求提出借據等相關證據證明,但時過30多年,當年借據.房貸繳清證明等早已不知去向,請問還有可以保護應有權利的方法?收回遺產沒有追討期限?

可以抵押權設定事實、並依持續居住既存事實主張有權佔有,佔有依據可為實質所有權人(只是未過戶)、使用借貸贈與等等,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目前如果沒有相關證明文件,恐怕需待對方提告,進入訴訟程序後,再提出證人或請求法院調閱資料等相關證據主張有合法占有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