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二月初,我與同事A同住為室友,同事B打電話打電話來跟我們求助借錢 還酒店酒單錢,我們表示沒錢,請他轉向同事C借錢,我與同事A正好也遇到月 底需要繳納房租,就前往與同事C與他女友住處借錢。 同事B需要借25000,同事C開口說25000一個月連同利息還35000,同事B答應 之後簽下三張35000本票,同事A與同事C的女友一同去領錢,同事B拿到錢後立 即去還酒店錢回家,同事A向同事C私底下借了約為8000元。 這時我與同事A、C、C女友一同喝酒聊天暢談至天亮,突然同事C女友發覺屋 內的錢不見了,初步盤查點算不見幾千元,最後算了幾次算到總共不見三萬元, 我與同事A都脫衣服檢查證明自己清白,這時大家在想離開房子內的就是同事B ,因此同事C打電話叫他前來問清楚,同事C表示沒拿這筆錢,同事C的女友一 時氣不過,借了別人錢還掉錢,就打電話給黑道的乾哥哥,過了約十分鐘上來三 名男子,盤問了同事B並且毆打,同事B表示父親也是做工程的,三名黑道一時 不爽,拿出電擊棒攻擊同事B,要求同事B在晚上六點以前想辦法處理好這件事 情,否則會在上來處理他。 這時同事C以及他的女友就要求他打電話向親友借錢,要求他當下馬上還35000, 打了數通電話都沒有人要幫忙,這時在附近電影院上班的朋友說可以先借他5000 元,我向同事C以及他女友說「他也借不到錢,不如先拿到5000元讓他回去吧!」 同事C答應了並且要求我陪同同事B一起前往取錢,並且要求我看好他別讓他跑, 我想讓氣頭上的同事C安心隨口說了「難道他跑得過我」,在陪同取前的過程路上 我也跟同事B聊天並且開導他說「以後別亂嗆黑道」,遇到同事B的友人我也跟他 感謝說他真的是同事B的好朋友。 我以及同事B回來之後同事C及他女友又改口不讓同事B離開,要他繼續找人借錢 ,最後找到一位女性友人以匯款方式給同事C女友25000元,這時因為當天晚上我們 幾個都還要去酒吧上班,同事A表示要先回去休息,同事C說他掉了錢自己身上也 沒錢了,需要把借出去的8000元要回來,同事A表示無奈自己也剩下幾十塊。這時 大家有開始懷疑同事A陪同事C女友出去領錢時候會不會將錢藏在外面。 同事C跟蹤了同事A出去,看見同事A身上剩下幾十塊去買了麥當勞後又坐計程車 回到距離約500公尺遠的住處,就更加懷疑了同事A,同事C女友隨即又打了電話通 知另一位黑道的乾哥哥來幫忙處理這件事情,因為我與同事A一起住,理所當然的 被要求帶路,同事B被要求一同前往見證,我也被要求按門鈴一人出現在大門面前 ,同事A開門後同事C及其他人才出現進入屋內,等待黑道來,黑道來時約七、八 人,直接開問誰拿錢的,同事C女友就指認同事A,同事A馬上遭到黑道圍上,其 中一人拿鐵鎚往同事A上手臂猛力敲了三下左右,同事A堅持沒拿錢,其中一名黑 道拿出一把槍上膛後指著同事A要求他跪下來,並且要同事A寫下借據25000元,隨 後離去。 接著我與同事A、B前去上班,同事A一到公司簽找老闆表明事發狀況,老闆表示 要開除同事C,同事C與他女友接著來到公司也是找老闆看能不能拿到同事B與C 所簽下的本票、借據金額,老闆表示我也在場,怎麼沒有事,也要求我幫忙負擔同 事A所簽下的本票數字,接著請同事C離開,老闆要求我與同事A、B要躲好,不 要給黑道找到,下班後同事A說要找黑道討回來,並且跟我還有同事B表示如果洩 漏風聲,就要回家拿槍一個個幹掉我們,隔天下午老闆通知我、同事A、B一同前 往派出以及地檢署報案。 ------------------------------------ 直至七月左右收到市刑大「妨害自由等」罪名通知,做完筆錄後在十二月收到了地 檢署偵查庭的傳票,檢察官表示傷害以及重利與我無關。跟我有關的是「恐嚇取財 、妨害自由」。 檢察官要我承認我有犯罪的部份,我與檢察官爭論了一會,爭論內容是這樣子的, 檢察官表示我「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是同事B提到我講「他跑得贏我嗎」, 以及整個過程我都有參與,雖然說沒有人提起要離開,但是大家都心理覺得離不開 現場。還有我負責按門鈴造成後面事件發生。 我表示我根本不知道黑道黑道會這樣處理事情,可能頂多只是盤問,到了電擊棒以 及槍枝還有強簽借據我都是不知道會發生的,檢察官說我就是參與了,認不認罪... 我就繼續堅持我說的話,檢察官就說那你「一週之內來信說明你哪裡有犯罪」。 開庭完後我與同事B通了電話,確認當時帶他去取錢說的話動機及取錢過程,同事 B表示這樣一說,他想起沒錯,可以幫我作證這個部份。 ------------------------------------ 補充: 因為我是被告,所以檢察官只有問到同事A簽完借據的部份,後面同事A恐嚇我及 同事B都沒有問。 同事C女友上個月已經毒品案件成立,不知道是緩刑還是怎樣人出境中 同事A聯絡不到 第一批黑道主謀檢察官已經收押,第二批黑道也指認出兩個人 接著我想要詢問板上各位大大我的這封信該怎麼寫比較好...
目前是位學生,尚未成年,由於要準備升學考和考證照,11月多已經停止做網拍不接單(未下架),但卻...被告,目前很無助..,原本只是想賺一點錢補貼生活上花費,不想跟媽媽拿那些生活上的雜支等小開銷(高三升學、證照等等花費很多),沒想到製造更多麻煩,觸犯商標法要賠多少錢也不知道...
我只知道不是像保智大隊那樣固定在網上查lv之類的,而是國外廠商(外國人)要提告,剛好ip查到我..,然後有人下標,購買後拿去驗..
於上星期五得知被告(警察先生是從台北直接來桃園...),
告訴人是在9月下標並收到貨,
但我是在12月才收到通知的(上星期日才全數商品下架,原本沒賣也擺著)。
上星期日從桃園到台北做了筆錄,警察伯伯人很好沒有刁難人,他說我賣的帽子是仿冒品,外國廠商提告,什麼牌子我不方便透漏(正版原價1、2千),但我只能說我從來沒有聽過..雖然我覺得很冤,但罪證確鑿..
我的貨品來源是淘寶網(大陸最大賣場),隨便一搜就一堆玲瑯滿目的款式,台灣也很多人賣(很多不一樣的款式),我沒想到會這麼嚴重
淘寶基本上都是批發價,挑了一家後,什麼款式都很齊全,所以有貨就從那進,其實我也不是刻意要賣哪一款,只是剛好放上了被提告的那一款..
( http://shop65035671.taobao.com/?spm=2013.1.w1002-1497820647.2.zBH5AE )
他們寫說它們是"外貿批發",甚麼款式都有很齊全。
在網路上販賣商品(大約6月開始),偶爾接接單,並不是想要做什麼大生意賺大錢什麼的,就只是有就接沒有就算了..一個月可能有兩個單、一個單、甚至沒有..當時是想多少補貼一點生活雜支
做筆錄時警察伯伯說利潤成本多少,成本(90商品+50大陸境內運費+85國際運費)約略225左右,賣249,兩頂賺40(扣油費後剩的大概金額),我的反應大概和警察伯伯一樣吧..40塊被告...
我主要賣的是頸飾(項鍊),因為看到很多帽子,所以擺了幾個上去,當時的心態是有單就接沒有就算,因為只是順便賣..
請問我會被罰錢嗎?
要賠錢的話我實在沒辦法..
我一直很擔心..畢竟我們家並不是能負擔大公司要求的賠償金
確實有打方向燈以及看照後鏡,但是車尾已經進入對向車道時候,聽到碰撞聲響,
下車查看為一輛機車撞擊我方車輛左後輪位置,當時立刻關心對方並且拍照存證
對方傷勢醫護人員前來告知無大礙僅輕微擦傷,並且警方做完筆錄後
有給對方一千元及幫忙維修車輛費用,對方醫療則由強制險索賠
車輛維修過後,對方仍不滿意,直呼機車零件不是原廠的,以及10幾天無法上班費用
但告知需要告知我們一日薪水為多少又遲遲不回答,直到11月開了一次調解會,
對方則提出每月6萬薪水總共4個月無法上班,共要索賠24萬元才肯和解
((薪水是緊拿信封袋上面寫金額,醫療證明則是沒寫休養日
我方不答應,於是被告上了過司傷害,目前等待偵查庭
以上是事情經過,有些問題想請律師
1. 初步判定表為我方 轉向疏忽 及 移動現場(將車輛抬起) 對方沒責任 可是警方沒看到當時拍得照片
請問如要求檢察官送交通重新鑑定有機會翻案嗎??
2. 對方要求賠償金額不合理,且皆無確實單據,我方仍需要付起這筆高額金額嗎?(已替對 方修理車輛1萬3
3. 如請律師協同幫忙,需要多少金額呢? 有需要請律師嗎?? 律師能幫忙跟對方提告調解賠償金額嗎?
4. 如不幸的對方堅持提告,我方面對的過失傷人刑責重嗎? 有機會跟檢察官申請緩刑嗎?
謝謝大家的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 初步判定表為我方 轉向疏忽 及 移動現場(將車輛抬起) 對方沒責任 可是警方沒看到當時拍得照片,請問如要求檢察官送交通重新鑑定有機會翻案嗎??
本件您當然可以聲請再鑑定,但看起來您的疏失比較大,在刑事責任上,只要有百分之一的過失,都仍需負過失傷害罪.
2. 對方要求賠償金額不合理,且皆無確實單據,我方仍需要付起這筆高額金額嗎?(已替對方修理車輛1萬3
不合理的部分您當然可以提出爭執
3. 如請律師協同幫忙,需要多少金額呢? 有需要請律師嗎?? 律師能幫忙跟對方提告調解賠償金額嗎?
本件當然可以請律師協助幫忙,調解賠償也是在幫忙範圍之內,一般律師費用約六至八萬間.
4. 如不幸的對方堅持提告,我方面對的過失傷人刑責重嗎? 有機會跟檢察官申請緩刑嗎?
緩刑必需經由對方同意才可以,所以一般若此種案件無法和解,通常檢察官即會做出起訴之處分.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於在8月時間在台北市發生了車禍
我方駕車左轉進入左方停車場時候,遭一輛機車從左後方油箱位置撞擊
本人當時有對對方表達善意,願意賠償修車費用並且包一筆紅包給對方
但是修車期間,對方一直要求十幾天工作薪水,請對方開出證明又不肯回答
肇事原因我為主:轉向疏忽和移動現場(把當時壓在腳上機車抬起而已)
於是一直和解不成,直到最後一次開調解會時候,對方跟我要求24萬元
4個月無法工作薪水並且仍然證明不足並且對方傷勢輕微,所以我方不答應
於是,我就被告了過失傷害,已經前往警局作筆錄了,等待偵查庭
請問:
1. 面對這個問題,我需要請律師嗎?(小弟口才不好,且第一次被告無前科
2. 如果對方硬是堅持要24萬我無法給,我會被告成立過失傷害嗎?
3. 對方一直堅持要24萬才合解,我有辦法將傷害降到最低嗎?
來電電話:09xxxxxxxx(第一支手機號碼)
簡訊電話:09xxxxxxxx(第二支手機號碼)
打過來的問法讓我覺得很怪,請問是XXX先生嗎?我回答:恩.
對方宣稱本人填過問卷:各家電信業者滿意度調查(聯合問卷),但是電話中詢問本人是填哪種問卷,對方沒說出來,只唐塞,如果你忘記了,沒關係.
對方宣稱本人填寫問卷時間:2013年6月間
(我有印象好像是在土城廟附近的加油站,當時台X大X大有填問卷抽液晶電視,當時也被告知有抽中液晶電視,但是詢問要辦門號才有送液晶電視......就是因為那次小弟也沒去辦,收訊比我現在用的中華XX還差,所以小弟在想會不會那次填的問卷流出去的)
假借問卷中獎送空機或是平板等理由,誘騙受害人持雙證件至(門市地點)新開幕門市,電話中強調人去不用帶錢但要帶雙證件!需要確認身分,到場後不用給證件也可,直接可取平板或是空機.我當時有回答喔~!!我知道了,我要到哪邊領?當下詢問對方聯絡方式與領去地點,但是對方告知我卻為門市的地址.並告知會簡訊通知本人.
結束電話後傳簡訊給本人:
[XXX小姐,您活動贈品已保留,請持簡訊&雙證件至門市,活動編號XXX,【通訊行】(門市地址)(門市電話)............==>>>(我是男的><")
之後本人就到網路收尋一下該家通訊行的評價極度惡劣,欺騙消費到現場後用引導方式讓你簽下電話合約,小弟隨即撥了165詢問,確認其中有一通電話號碼為推銷電話.
詢問完165電話後,本人撥了一通電話到門市去詢問,門市人員告知,有贈品但是需附掛門號,本人隨即詢問,請問那辦活動的那方聯絡方式是多少?門市人員不說,只告知那邊是高雄的點,門市這邊只負責簽約,活動的連絡不是他們負責的,請問這樣是否算是共謀?門市這邊的回答有點規避責任的作法.
請問律師大大們:
1.填問卷,並以贈品方式引導當事人到門市領取並推銷,這樣是否已達到意圖營利之用,他們拿本人個資對本人營利這樣有違反個資法嗎?
2.因當時電話對話內容皆未錄音到,所以本人能提出的相關資料只剩下跟電信公司提出電話明細,與當時對方所送出的簡訊內容作為佐證資料?這樣證據是不是不充分?
3.填問卷是我跟填問卷方當時所留下的個資,(我也不清楚所填的問卷是哪種問卷都過半年了),我並未同意辦活動那方可以使用我的個資,這樣沒有觸法嗎?
蒐集個資應向當事人告知蒐集者單位、蒐集目的、利用個資的期間與方式,否則最高可處五十萬元罰鍰,當事人也可向洩漏個資者求償,最高可求償兩億元。
罰則:未經當事人同意蒐集個資,處2萬到20萬元罰鍰,未經當事人同意使用個資,處5萬到50萬元罰鍰,若意圖營利,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我不清楚正確的法條事不是這樣)
4.因為我不清楚是哪方洩漏我的個資我要向哪方提告?門市還是辦活動人員?
5.辦活動人員如何取得我的個資?而且(1)我們又沒有契約關係(2)我並未書面同意使用(3)我雖然有填過問卷,但是辦活動那方與填問卷那方,是不是同一方,我不清楚?怎麼能再拿來用,這樣沒有違反個資法嗎?
6.如果提出訴訟,我又沒辦法去佐證他們如何取得我的個資的,對方是否有違反我也不清楚,我是不是一定敗訴.還是對方要提出他們是如何取得的給我知道.因為我又不知道對方是第三方,還是第四方取得的.
7.如果提出訴訟,我是要會同警察到門市詢問辦活動那方的詳細聯絡方式與負責人嗎?還是直接到警局報案即可?這是要報民事還是刑事案件?我不清楚這有涉及到多廣......
8.這個提出訴訟,能讓對方刪除並不再利用我的個資作其他用途或轉手,官司打下來會很久嗎?對方會賠償我的損失嗎?還是對方也反告我汙告阿?
9.我真的不是很清楚,有先看過法條與細則,但是沒有很清楚,如果要詢問律師,要到哪邊詢問或是詢價?我想先詳細詢問過,再做決定,
10.如果真的要訴訟,我要有哪些證據作為佐證資料?還是對方要提出取得我的個資來源與詳細資料?
請各位律師大大們,幫幫小弟,給小弟一盞明燈,感謝~~~!!!
某網友介紹我來這裡問
想問 被告如果勝出的機率是多少?
自己因為某個叫小姐的人威脅 說會對我家人怎麼樣 不能跟警察說 否則就把我砍手砍腳 還知道我是哪個縣市的(原因是那位小姐跑了 我只是好心幫她而已)
為了這件事我就跟網路借款借錢 是那種身分證借款 所以先借了2萬元 (其實是3萬 其中1萬先給對方讓他知道我是想和解 但全程是使用遊戲點數)
後來隔天去拿那兩萬元時 郵局告訴我說已經變警示帳戶了 而且本子上面的金額也怪怪的 後來郵局請警察來帶我到偵查隊 我以為是做筆錄 但是感覺他們在推來推去的
反正之後這件事也移交到了豐原分局 有收到請我去做筆錄的通知單
全程是把我所知道的事情說出來
以正常角度看我算是被害者 但還是成了被告 昨天也收到了地檢署的傳票
所以想問說
這樣我真的有勝出的機會嗎??能和解嗎??會有案底嗎??
還是說看檢察官那邊??
那我會跟被詐騙的人見面嗎??
那我還需要準備哪些東西來證明自己也是被害者
(我有準備那14000的遊戲點數 有借款廣告的照片 也有他當初要我寄東西到某地的單據 郵局本子)
謝謝了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起訴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極可能直接以簡易程序不再調查證據逕行判決論以有罪並科予刑度,所以如果沒有被告未聲請法院開庭、調查證據的話,很快就會接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循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依法是可以不經開庭審理程序,直接判決而結束該審級程序的。
再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尚在進行而還未結束的階段)提起始可。
綜上可知,若告訴人要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就必須在第一審法官判決以前提起。不然,就要在上訴第二審後,辯論終結前提出。但事實上在簡易(一審)判決後,若該被告未行提出上訴者,則該案已不再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依法自已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一來則只可逕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不過民事訴訟必須繳交裁判費。
故而本件建議您趕緊具狀向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妥(案號可以註明檢察官簡易處刑書之字號),否則一旦判決恐怕就只能另提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繳交裁判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今年7月份時我與我父親由台北南下嘉義探親
於回程時在嘉義高鐵車站拾獲一台筆電
因高鐵列車即將到站父親急於購票
父親指示我將筆電交給站務員
因購票處離門口不遠
在找不到站務員的情況下我從A門出去後找到站務員並將筆電交給他
隨後接起我父親打來的電話並從B門進入
但出A門後至B門進入後約50幾秒不到一分鐘
隨後並搭上高鐵返回台北
抵達台北車站時隨即被高鐵人員攔下並通知警察
被詢問是否拾獲筆電並出示隨身物品搜查
但隨身物品中並無尋獲筆電
隨後被帶往警局製作筆錄並告知已交給站務員
但警方卻告知說該站並無站務員收到拾獲之筆電。
今年10月份收到嘉義地方法院之傳票招開詢問庭
筆電失主並未到場
檢察官偵辦方向為於不在監視器內之時間是否電話連絡他人將筆電送出
並詢問我與父親如何至高鐵車站
我告知是我叔叔送我們至高鐵車站
我於交付後告知我叔叔今日有陪同前來
檢察官得知後要求叔叔入庭詢問並要求我於庭外等候以防串證
事後於出庭後我叔叔告知我檢察官表示採信我們的說法
如調閱通聯記錄後證明無罪證將不會再傳喚我們
我們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
但於上禮拜五(12/13)卻又收到嘉義地方法院之傳票通知於12/18招開詢問庭
我叔叔去電詢問後得知因筆電失主不服結果所以我們必須再次出庭
請問現在我們該怎麼做?
因為我們的工作損失及交通費甚至可以買一台新的筆電
並且往返台北嘉義真的是一件很困擾的事情
是否可以請駐版的各位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派遣勞工離職派遣公司因為賺不到佣金報複勞工
任意使用員工的資料自行去勞工局做資遣通報也沒有跟勞工說就亂資遣....
員工G於102/5/15離職離開ABC派遣公司...並於102/5/20號到CDE公司上班
ABC派遣抽不到佣金心有不干..將員工G的勞保重複加保到102年5/30..並在5/28寫資遣通報到勞工局
.員工G早在5/20就到另一家公司了...ABC派遣公司違反那一條法?違反個資法還是勞資或是偽造文書?員工G完全不知情...
且G員工當時己在cde公司上班....害G員工被CDE公司以說謊...把他資遣
Q1. G員工要提告用那個法?違反個資法還是勞資或是偽造文書?
Q2.G員工己提告個資法且開過庭...全部的被告及証人都因為被告有請律師...集体做偽証...那G員工是不是要另寫狀來告?
您好:
第一,撤回告訴是告訴人的權利,對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撤回當然要對檢察署為之方發生撤回告訴效力。所以雖然你跟告訴人之前有達成和解,告訴人最終並未撤回對你告訴,告訴效力仍然存在。
第二,關於和解部份,你跟告訴人有曾達成和解,具有民法上和解契約效力,接著要看和解內容怎麼約定,通常就是他不追究你的犯行(包含民刑事),你給他3600元和解金。但是你在偵查庭,如果真的有向對方表示,不和解沒關係而要求對方還錢,如果解釋成你與告訴人解除和解契約,則和解契約溯及不生效力,則他可以繼續行使他民刑事對你追究責任,你可以向他要3600元。他如果要還你,你拒絕受領,他可以提存到法院,還是可以發生清償效力。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被起訴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8條規定: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惟依題示,您說僅承認有吸食,且監聽譯文無說到轉讓之事實,而僅有二名證人指述,是此,您不打算承認犯罪,此將會失去適用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7條減刑之機會。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若您只想承認吸食,將必須從目前檢方手上握有之證據,加以檢視,質疑並排除關於轉讓之部分,以便達成您的目標。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想請問一下,日前和某車行發生一些消費糾紛,起因為朋友的車輛給店家維修需放在他們店裡,因此對方借了一代步車給我使用,當下並為簽立任何借據或是書面單據,在借車期間21天朋友並沒有使用他們的車,而是駕駛自家汽車,在事發當天不得已才使用。而朋友的車輛維修狀況店家從一開始維修時就說隔天或是一至兩天會好,但是中間卻說檢查出有其他問題需再加錢,朋友也同意並且等待,也付清金額但對方不願意開立收據只給了估價單,說要等交車時才會開收據,然而每次詢問維修好了嗎對方都說隔天或是一再拖延時間,期間共拉鋸了約一個月。
事發當天使用車子大約兩小時,因借來的車輛是屬於店家改裝的車輛又有奇怪的異音,而且儀表板原本就是損壞的無法得知實際里程與時速,所以都是慢速行駛速度約50公里,回家途中等待紅綠燈時一起步就聽見有零件脫落接著車輛中央零件損毀,嚴重到無法行駛。當下聯絡店家沒有聯絡到。隔天與店家聯繫上後店家要求賠償三分之一並咬定是我方的不當使用造成的,但是依照前面所敘述,此車輛本來就有問提若非不得以本人是不會去使用的。我方不願意賠償並且詢問了修車進度,店家又表示隔天才好,並且貌似不願意賠償即不願意歸還車輛。
隔天再次詢問,店家依舊以尚未完成需要隔天為理由而推脫不願意交車,並且拿出一張寫有借車日期的單據給我方簽名並且蓋手印,由於朋友不懂便簽名也畫手印,但是這已是事發之後的事情。
當天在現場與店家對質時,朋友強制要把自己的車帶走也不願意賠償,店家就與帶恐嚇表示,你牽走有問題我們不負責,並揚言要告我方。
至今天事隔已半個月,昨日收到調解委員會傳票,對方自行拆解損毀之車輛、自行判斷我方使用情況並自行維修估價,以損害賠償事件 依照民法第196條提出告訴,要求我方賠償共4萬左右金額(包含車輛零件 皆非原廠 ,與其自行維修之工資)並拍設損毀車輛之照片數張,僅有一張有照到車牌號碼,並自行使用朋友本人之證件影本(中間因需要與機車原廠叫零件,因此店家向朋友要求雙証件影本)
事後我方自行調查其損毀車輛之價格,市場上約兩萬出頭,並非對方所言至四萬。
請問這樣我們身為被告有什麼方法能化解?除了和解以外的方法
感謝!!
由於剛剛電腦當機不確定是否有發出文章,如有重複抱歉!!!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您的友人修車的爭議,本文建議您可以蒐集相 ... (恕刪)
您好,首先謝謝您的回覆:)
您說證明我們並無使用該車,但是我們確實有使用 只是並不長時間 這樣該如何證明或是如何在答辯狀中表示說我們並無損壞車子,而是車輛本身原有的問題造成現在的結果?
發文至今 期間有尋求過一些協助,大部分都是說因對方無法證明該車輛本身沒有問題,因次對方的起訴狀並無實際效益,而且由於對方車輛維修、估價 皆為自行運作,因此我們還能要求提出第三方機關的公正評斷
若是如此,我方的答辯狀應針對哪些重點去做詳述會比較好?或是該怎麼去表示說車輛已使用多久、先前有無重大損傷些我們都不清楚?
另外想詢問所謂"通常情形之使用之證據或證人"是指??
抱歉噢 問題有點多 再次感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