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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 wen 105-04-13 09:08

朋友(以前有詐騙的案底)在前幾天將對方的機車藏匿起來,結果對方因找不到機車,於是就報警了(朋友跟對方前陣子有一些過節),現在朋友告知我已經被函送了,下星期會收到法院傳票....我知道這個是屬於竊盜公訴罪,但如果這位朋友有意悔改可以免刑責嗎?要怎麼處理最恰當?

你好:

若是單純惡作劇或是使用竊盜,無不法所有意圖,不會構成竊盜罪。 若是真的要把機車據為己有,會構成竊盜罪,可認罪並向檢察官求情,請求給予緩起訴,或向法院求情請求宣告緩刑,否則若無前科紀錄通常會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黃國政 (Sam) 105-04-13 12:15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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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3 14:23

您好,建議與被害人和解,才有辦法降低刑度。

wen wen 105-05-20 10:19
請問是私下和解嗎?可是車主已經去警察局報案了,我朋友也做了筆錄,現在也收到了法院傳單告知要出庭,現在對方傳訊息來跟我朋友要賠償$10800
也說這個公訴罪是警察跟我朋友的事,與他無關,請問這樣要怎麼處理呢?
wen wen 105-05-20 10:24


想請問律師車主在事發當時有去警察局報案了,而我朋友也做了筆錄,對方公訴罪是警察跟我朋友的事,與他無關,請問這樣要怎麼處理呢?

 還有我朋友目前已經收到法院傳單了,而現在對方傳訊息來跟我朋友要賠償上班損失及之前租屋的水電瓦斯費共$10800,所以是要跟私下和解嗎?

被貢潘阿 105-04-13 05:28

104年10月份經朋友介紹認識黃xx(以下簡稱黃) 當時被創業夢沖昏了頭 進而與朋友(以下簡稱余)還有黃共同投資開了公司(銑床加工) 由我當負責人 因其餘兩位信用都有瑕疵 為了創業我也只好答應當這''有事就出來負責的人''...但因本身其實對這行業不熟(黃才是實際做決定之人 他之前開過相同性質工廠) 講好一人出資50萬 但因余資金有其他用途 我又墊了35萬 資金主要是要購買銑床 黃說有認識 就由他去找認識的機台商購買 之後回來報價120萬 雖然覺得貴但網路上查不到中古機台價錢 又沒認識的可問 只好選擇相信他 去買機台那天千合約時 他就以我是負責人的理由叫我簽名 當時公司營業登記還未下來 他就叫我簽名字 訂金黃付了現金6萬 黃又說隔天會再匯款30萬給機台商(50萬減36萬等於再拿14萬出來就可) 餘款84萬則交機時付64萬 剩下開兩張票一個月10萬(其餘這64萬都是由公司戶頭轉帳支出 20萬則開票) 後來營運狀況不好 想說設停損點 便私底下去詢問不認識的機台商收購價格 想知道一下歇業能拿回多少 問了好幾個收購價大概都在50左右 其中一個北部的機台商說: 你被共潘阿共很大 按去年底這兩台加上週邊五金大概80至90就很貴了 聽了其實不太驚訝 因為這段時間就發現黃不實在 後來去對了會計師那的憑證 只有一張6萬現金傳票(付訂金的) 還有一張5萬現金傳票(營運差.後來的22萬有再分較多期.多2萬因機台商說又換了啥啥啥要貼2萬.這5萬也是現金.由公司支出黃拿去) 沒有30萬的傳票 之後找黃攤牌時有打給機台商(機台的錢已經全數付清) 直接問是否有收到新台幣120萬 他回答的很心虛模糊 只說他負責機台裝設好 但價格要問我公司的黃先生 我說問了其他機台商 每個都說不可能那麼貴 最多最多90萬 而且我公司沒有收到30萬的傳票也沒匯款證明 這時他又說他機台不可能賣比其他間貴 說我可以去問問 又說有什麼價格問題真的要問黃先生 後來我要他要出來作證買90萬卻虛報為120萬 他說現在機械展 等13號結束後 他會配合我們 昨天問黃 他還是堅持說他有拿去給機台商(本來說匯款又變拿現金給機台商) 想請教律師: 這告的成嗎?余會出來作證.另外機台商還能作假帳嗎..那是12月份就應該做的帳.怕他利用機械展來拖時間 另外請問黃跟機台商各有何法律責任? 現在主要是要針對黃 機台商的部分能看他是否配合再決定 還有我是決定繼續營業 提告後他還不退股 那黃如果真的虛報那30萬 他的股份就不是3分之1了 這樣盈餘是否還是要分3分之1給黃??

你好:

你要先想辦法蒐集黃XX確實有低價告報之證據,並將多報之款項侵吞入己,而機台機台廠商知情並同意低價高報。 若有證據,黃XX可能會構成背信罪,機台廠商知情則會構成共同正犯,而依刑法第31條規定論處,但實務仍有爭議。 民事上可依契約及共同侵權行為向黃XX、機台廠商請求債務不履行及損害賠償。 若廠商並不知情,不會構成犯罪,民事上則要研究有無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或暴利行為之適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可能會涉及背信侵占之問題,屆時要傳賣方出來作證,對於公司之損失,則可以向對方來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被貢潘阿 105-04-14 00:3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你要先想辦法蒐集黃XX確實有低價告報之證據,並將多報之款 ... (恕刪)

再請問律師  如果機台商知情且高報的話   那之前簽的買賣合約能作廢嗎?  

俞小安 105-04-13 02:11
之前有提出若積欠電信費,被強制執行要如何處理? 也謝謝線上律師有幫我解決部份的疑問, 會再來詢問是因為有部分的問題我無法確切的理解跟處理 之前的那位律師有跟我提到要跟法院主張「時效消滅」跟提出抗告? 但要等到轉為『訴訟程序』再提出抗告? 意思是要收到法院的傳票再提出抗告? 我也不知道要如何提出抗告?而且「時效消滅」的定義是從何算起? 目前還有一個狀況是,還有其它的資產管理公司尚未寄出催費信函(我也不知道是哪幾間) 那我要等到全部都來催繳,再全面一次性的提出抗告嗎? 還是只要有資產管理公司寄催費信函來,我就得『分批』處理? 因為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處理?希望有律師可以幫我解決我的疑惑 我真的很想好好地過生活,不想再活的那麼膽戰心驚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3 08: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依據債權人分別提起的訴訟程序,各別提出異議,至於異議的程序,會因為債權人提起的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支付命令->異議、民事訴訟->答辯、強制執行->停止強制執行聲請

2、倘若您不確定您目前的處於什麼程序中,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這樣才能保障權益。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3 08:5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電信費目前法院判決實務是認為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定「2年」短期消滅時效的規定,因此只是過去積欠的電子費只要有2年沒有向您起求,您是可以拒絕給付的。

2. 資產管理公司常見的做法是先寄送「支付命令」給您,這時您在收到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產生確定效力後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3. 資產管理公司也有可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這時就必須在訴訟上提出答辯書狀主張時效抗辯。

4. 每一個債權人所擁有的債權都是獨立的,因此必須等到每一個債權人來請求清償,才得一個別處理,沒有辦法一次性的解決,更何況也難以知悉個別債權的內容及數額。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105-04-12 22:54

在全聯偷竊東西被抓到,已至警局製作過筆錄,今日收到傳票於下禮拜要開偵查庭,請問如要爭取最輕罰則,如緩起訴,應與店家和解,是要在偵查庭上和解,還是私底下先行和解?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2 23:15

您好,可以先私底下和解,但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雖然竊盜罪為非告訴乃論而無法撤告,但若準備好撤告狀對於要爭取緩起訴也是有益處的)要先準備一下。

您好:

建議先私底下和解,再向檢察官請求為緩起訴處分。

105-04-13 06:31

和解書和撤告狀有範本嗎?在偵查庭時一並帶去?

黃國政 (Sam) 105-04-13 12:16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如果您擔心不清楚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或者,以手機加入我的LINE ID(ID:a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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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圃 105-04-10 18:54

律師妳好:

我於今年3/25日下班騎車回家發生車禍,當下我打電話報警處理,結果驗酒駕沒過,但我本人真的不會喝酒,車禍之前也都沒喝酒,然而驗出酒測0.2,整個不知道怎麼辦,當下就被警察帶去警局作筆錄筆錄上我也表明我沒喝酒然後警察也不給我驗血或做第二次,只有做身心生理評量表然後是正常,當天就這樣我被送去分局然後到地檢署開簡易庭還是偵查庭我忘記了,我也跟監察官表明說我沒喝酒,事後到我離開後已經過六小時我問監察官可否驗血自清她也跟我說這部分會有疑慮,所以我才沒驗,我真的不知道怎麼處理,我覺得超冤望,想請問律師我需要怎麼處理?

想請問律師幾個問題:

1.我開完庭後,因為當下監察官沒跟我說後續事宜,所以是否會在收到傳票?大約多久會收到呢?

2.如果法院出完庭後沒辦法撤銷,我想打行政訴訟我要如何去做?

3.罰單這部分,我要去裁決處申訴,他說我屬公共危險罪基於刑事優先原則等法院判決確定30日內再去辦理後續,是代表說我不用先繳 是這樣嗎?

你好:

檢察官會直接起訴,若要聲請緩起訴要趕快。 起訴後移到法院,可以提出答辯狀向法官說明,交通違規部分要循行政訴訟救濟。 沒錯。
菜圃 105-04-10 19:21
律師妳好: 檢察官會直接起訴,若要聲請緩起訴要趕快。 起訴後移到法院,可以提出答辯狀向法官說明,交通違規部分要循行政訴訟救濟

1.有沒有申請緩起訴對我有什麼差別嗎??

2.所以我這部分,我要等刑事訴訟結束後再去提行政訴訟嗎?還是可以一起做?

3.答辯狀是什麼?我有找出一些對我有幫助的人證跟物證是這個意思嗎?

您好:

1.若您表現出犯後態度良好,並向檢方聲請緩起訴,就有緩起訴可能性,緩起訴是指雖然您的犯行明確,但檢察官若作出緩起訴的處分,您只要在緩起訴的一定期間內保持良好的行為,沒有違反緩起訴的條件,則據為緩起訴的犯罪事實,便全部一筆勾銷。

2.刑事訴訟和行政救濟部分是分開處理。

3.答辯狀係指您將對您有利的部分及證據寫成文書,提供給檢方參考。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0 19:58

您好,建議盡速撰寫書狀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您確定無喝酒,則刑事應堅持無罪,行政則應進行行政救濟,否則刑事若認罪爭取緩起訴,則行政更難撤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崎崎 105-04-10 14:41

之前法院把傳票寄到我舊家,而我沒收到,有一天下班到家。警察突然出現說我被通緝 而被帶走。結果又被判刑三個月。但是昨天寄來的確要我執行5個月。想問律師,如果要上訴跟怎麼用。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4 15: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已經收到執行通知,代表已經判決確定,除非有再審或是非常上訴事由,否則無法救濟。(不過通常這樣的情況比較少)

2、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看看還有沒有機會。

jash 105-04-09 19:52

105年4月8日收到一封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證人傳票

應到處所員林中山路2段240號

我看這張是中華民國104年1月31日發的文

而且本人也未有任何糾紛或其他

想請問?

您好:

建議直接就證人通知書上面的電話,直接打電話過去詢問是否牽扯到甚麼案件,依您所述,若只是證人,不一定是與其他人有糾紛,而是某部分事情向您確認。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9 22:10

您好,可以先就通知單上之分機,致電詢問。但基於偵查不公開,也有可能書記官部會為任何之透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9 22:44

您好,可以先就通知單上之分機,致電詢問。但基於偵查不公開,也有可能書記官不會為任何之透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基本上應只是證人出庭應訊,應不會轉列為被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ita 105-04-09 19:04

先敘述一下我的情況,我父母在我很小的時候就離婚了,媽媽再婚了,爸爸應該算是跑路吧,已經好幾年找不到人了,所以我從小就跟爺爺奶奶在鄉下生活。

近幾年我家開始收到法院傳票,說我爸欠中X信托一筆債很久,金額很龐大,應該是因經年累月的利息已經才會變的這麼多的吧,畢竟我從很小就有聽過要找他的電話,但我們沒有人知道他的去向,每次打來也都是徒勞無功,大概將近10年有了吧。

去年開始收到法院通知要拍賣他名下的土地,但重點是那塊地是祖產,是許多親戚瓜分的,大概有10幾20個親戚都各分到一點吧,而且地並不大,還位處在窮鄉僻壤的鄉下地方,要拍賣也賣不出去,但我還是很擔心,因為我目前和爺爺奶奶住在那裡,而且不只住我們,還有舅公他們家的人,我們沒有錢還債,也找不到我爸的人,現在法院說要來我家,想請問他們會不會查封我們家?如果被查封該怎麼辦?

雖然我親戚說那是我爸和中X信託的私人糾紛,不會影響到我,但我還是挺擔心的,覺得非常不公平為什麼我們要收他的爛攤子,想請問他的債務會不會強制性父債子還?

PS. 我爸和我的戶籍都在那個鄉下老家,而我爺爺奶奶的戶籍在我大伯父那邊。

先謝謝願意幫助的熱心律師,麻煩您了。

你好:

債權人會導引法院民事執行處的書記官、執達員到現場貼封條或測量,只是例行性工作,不用擔心,若你們無力幫父親償還債務,法院會拍賣父親對於土地之應有部分,若有人購買,共有人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否人買受人就會取得你父親的應有部分變成土地共有人。 若拍賣土地所得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還是會繼續向你父親催討,惟屬於你父親的債務與其他人無關。 若將來發生繼承時,可以在知悉得繼承時起6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就算沒有辦理,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只要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清償繼承人之債務及可,雖然清償程序比較麻煩,但若切實做到,就不用以自己之固有財產清償父親債權人。

您好:

1.因為土地屬於共有,即使法院查封並拍賣土地以償還債務,也僅能拍賣您父親持分部份,不會影響其他人持有土地的權益,房子依然可以居住,而買到該持分部分的人會與其他親戚成為共有人之一,而且您父親在跑路,並未現實佔有,因此其他人即使買了您父親的持分,也無法點交。

2.您父親在世時,只要您不是父親的保證人,基本上債務不會牽連到您身上,若父親去世後,您必須在知悉有繼承權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即可。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沈恆 (沈律師) 105-04-09 20:41

債權人只能對欠債的父親追討,並沒有父債子還的事情,將來繼承時您也只要拋棄繼承即可不用對父親欠債負責。但債權人依法可以透過法院執行父親名下的任何財產,您可以做的是請家族的共有人於拍賣時行使優先購買權,將父親名下的部分買回,以免土地被家族以外的人購得,會有更多麻煩。

Vanessa 105-04-09 15:29
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一下,父母在我們年紀還很小的時候就離婚了 姐姐歸媽媽,我歸爸爸。 但是我們姐妹從小都是阿嬤帶大的,父母都未盡到一點責任! 今天姐姐得知媽媽在93年期間向銀行信用卡借款40萬 致今債務已增加至90幾萬了,都還未歸還 因為姐姐23歲時有買房子給阿公阿嬤住(分期付款) 傳票上面是說明如媽媽不出面償還所有的債務 就由名下的姐姐償還,意思是有意要查封姐姐名下的房子 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依照這樣的情形,房子真的會被查封嗎? 我們子女真的有義務償還父母的債務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5:48

您好,

 

1、父母之債務子女沒有任何關係,子女無須代為償還,除非有當保證人

 

2、姊姊名下之房屋係自己出資購買,與父母無涉,母親之債權人沒有權利強制執行這棟房屋,若有收到任何法院文件例如支付命令或開庭通知,切記聲明異議並準時出庭提出答辯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5-04-09 15:52

1.基本上只要沒擔任妳媽媽的保證人或是連帶債務人等承擔清償之責之行為,應不用擔心要背你媽媽的債務

2.當然,根本解決之道,是你媽媽依照協商、更生程序去處理解決債務較佳,不過不是任何人都有處理信用卡債務之經驗,建議委請有經驗之律師較妥

3.如果三番兩次接到要親屬代償否則要查封房子之相關通知或文件,可以不理會他,或是委請律師發函回應,想必就不會再有這樣的狀況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9 22:08

您好,父母之債務子女無涉,但建議將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cynthia 105-04-07 20:41

管理費收入沒有入到大樓管委會帳戶,到結帳時才從別的帳號以ATM轉錢進來,支出也不知道是現金支付還是由別的帳號出帳,每兩個月會出一張報表,但住戶要求要看傳票,多年來都看不到,已經10多年了,這樣根本無法得知大樓錢的流向,很多人都做了一屆沒辦法,但又很無奈的繼續看它大樓虧損下去,請問有何更好的辦法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4-07 20:56

如果有人將公共管理費佔為己有,可提告侵占罪。侵占追訴期間依舊法是10年,新法是20年,92年至94年間適用舊法,侵占行為成立超過10年追訴權已消滅。

你好:

95年6月30日以前之犯罪適用舊法,有關業務侵占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追訴權時效是10年,91年至94年之犯罪行為,已經罹於追訴權時效民事上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但要先釐清資金流向、管委會之實際支出,惟91年至94年因時間久遠,要舉證為有困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因此住戶可以要求管委會或負責人提出相關財務報表,以先釐清到底資金流向何處,而本件刑事追訴時效尚未逾期,所以可待到資金流向釐清向再行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4-07 10:34

您好:

 

我因為毒品被被判緩起訴處分

都依歸指定時間到醫院戒癮治療,

一年內完成程序

之後依醫師指定日到法院驗尿

一個月後收到撤緩傳票,

傳票上備註欄寫

「請提出自行前往醫療院所檢驗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以利評估是否為撤銷緩起訴之處分。」

請問是什?意思?

是否需要請律師?

「請提出自行前往醫療院所 檢驗濫用藥物檢驗?

急急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4 15: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去醫院檢測的報告並未通過,所以可能遭到撤銷緩起訴

2、建議您應該再自行到醫院進行檢測,倘若報告對於您有利,要準備檢察官,倘若您對於相關法律程序不熟稔,就建議您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郭小姐 105-04-06 11:43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我之前的老闆他要買一台二手車.那時他說他因為之前酒駕不能辦理過戶.要我先幫他辦理好過戶.過幾天後在過戶到朋友或親威那邊.結果他車子一直都沒過戶.之後我沒在那工作了.我卻收到傳票.那個老闆告我侵占詐欺..說我欠他貨款錢沒還.還跟他借走了那台車子..現在跟他在走官司..想請問有什麼辦法能保有我的全權嗎.那台車現在有2~3萬的罰單..這些罰單能怎麼處理...現在那台車還是一直都在我的名下..我現在能做什麼讓這台車跟我沒關係嗎?              

(SP.開庭時我有跟檢察官說了.我沒有跟他借車.我也沒有汽車駕照.也不會開車.我們是做擺攤的金錢問題也都是當天結清.不然他也不可能讓我拿貨)

只是我現在為那台車子的事真的很傷腦經.我是單親媽媽現在那台車的罰單越來越多..我還有2個小孩要養.在這樣罰下去我真的快瘋了

 

請問有什麼好的結決辦法嗎?還是只能等開完庭法院的判決呢?

                                                                   麻煩你們了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6 12:09

您好,

 

刑事案件外,您可提出民事訴訟,終止您與老闆間類似委任之借名登記契約,並確認車子一直均為老闆在使用,主張罰單應由與車子一併回復至老闆名下由其繳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按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委任人;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5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借名登記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意旨參照)。 為維護您的權益,建議閣下應提起終止借名登記之訴,以上回覆尚有不解,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與本所聯繫,俾便協助。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6 17: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車子所有權歸屬之部分,可以提出確認訴訟,以釐清車子所有權之歸屬。

政成 105-04-06 00:03

以下簡稱A(賣方)B(買方)C(我本人)事情是這樣 某日C 收到台北松山分局的刑事案件通知書C在完全不知情到案說明做筆錄後得知 A賣B東西B付款後A東西沒給人家然後資料是留C的當中有A跟B 有LINE的對話紀錄 A的LINEID 跟 C完全不同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 變成詐欺嫌疑人最近又收到 新竹地方法院詐欺傳票 請問目前該如何處理較為妥當 感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6 00:11

您好,

 

1、到案後只需具實陳述釐清案情即可。

 

2、另可就A謊報您的資料予他人之行為,提出強制罪或詐欺罪等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06 00:12

既然您不是詐欺行為人,如果也沒有幫助進行詐欺,就不會有刑責。可據實說明,請偵查人員查出實際行為人身分。

 請閣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敘明案情細節俾便支援協助。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6 14:5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的情況,被告身分不難特定,因此只要您依照通知書所載時間、地點準時接受詢問,清楚說明事實,即可脫離罪嫌,切記當下應完整聽完詢問問題後再精確回答,切莫因臨場緊張的情緒而錯誤回答。

2. 對於A擅自使用C的個人資料,已有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刑責,此部分C亦得對A提起刑事告訴,並得再依同法第29條規定向A請求損害賠償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小攸 105-04-01 18:08
律師您好,我誤觸愛迪達商標法,請問我該怎麼辦? 以下是詳細內容:我在網路上買了2個愛迪達後背包$1000元, 送來之後不喜歡所以想說以同價賣出, 結果遇到警察網路釣魚, 面交時被帶到警察局做筆錄, 過了三個月收到法院刑事傳票, 今天到法院偵查開庭, 法官只問了我2個問題: 1. 商品是在哪邊上架的? A:手機拍賣app,在家裡po的 2. 是否願意跟對方和解? A:是 問完這兩個問題, 法官請檢察官給我對方姓名電話, 要我打過去跟對方談和解, 說對方看我是學生, 應該會比較好和解, 就跟我說這樣就可以了,結束開庭。 - 回到家我馬上打電話過去, 好像是個律師事務所, 對方是個男生,說他是負責處理愛迪達商標法的案件, 他要我給他聯絡電話,要查詢我的資料, 要我半小時後再打過去, 過了半小時我打過去了, 他說我觸犯了愛迪達商標法, 問我在哪裡買的,我也都清楚的告訴他, 他最後說了賠償金通常是10萬以上, 但有心要和解,愛迪達公司通常會接受三分之一的賠償金(也就是3萬), 但是我還只是跟大學生, 平常打工賺錢養自己、付學費, (自從打工後沒有跟家裡拿錢) 要我付賠償金3萬元根本就是天價...... 雖然我不是中低收入戶,也不是原住民或是身心障礙者,但是我只是一個半工半讀的大學生, 又有好幾十萬的學貸... 這次因為誤觸商標法,賠了$1,000元, 現在又要我賠償$30,000元...... 請問可否告訴我該怎麼辦才好? 我是初犯,真的只是法律常識不足誤觸商標法...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4-01 18:34

同學您好:

根據您的描述,無法清楚實際情況,建議您找律師協助處理,調閱資料以及幫您協助和解

如果您擔心不清楚訴訟和解所需的文書或流程及如何辯護,擔心在法庭上說出不利自己的話,可委任律師幫您處理讓您放心。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1 21:41

您好,建議您還是盡量與對方協商達成和解以爭取緩起訴之機會,對您較為有利,否則若經起訴,不僅多一個前科,還是要罰錢給法院,且對方還是可以向您求償

阿財 105-04-01 18:02
本人等待執行勒戒期間,被士林分局至家中搜索查無違禁品,後帶回分局製作結案筆錄,且叫我驗尿,現在勒戒執行日已過,本人未到案執行勒戒,法院又來了一張傳票,想請問勒戒是否會撤銷改判刑期,本人是否應準時出庭應訊,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4-08 12:32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所以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賽溜 105-04-01 10:22

   證人    3     ? ? ?    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4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應到時間 :民國105年 5月10日 上午09時××分      附記:合議審理       可以麻煩律師們和我解釋上面的意思嗎?現在才剛4月份,為何提早一個多月寄傳票給我?我有勒戒過,出來後吸食被抓被判一個月,已易科罰金繳完,再來104年10月份當中再次被抓,判我3個月今天剛收到執行單,可以勞易或罰金(勒戒到現在還沒滿五年) !105年2月在次被抓還沒判,105年這條有可能判我戒治嗎?目前我有穩定的工作,家裏只有我一個小孩,父母親身體狀況也不是很好,這樣可以請求法官讓我在外勞易或罰金嗎?最近便衣的有來找我,要我指證販賣的人,我也有指認作筆錄 ,是否對我有幫助到? 被判3個月這條執行日和開證人庭是同天,會不會直接把我關進去?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1 12:59

您好,

 

1、通知單本就會提早寄予當事人,可以向執行科聲請易服勞動服務或易科罰金,但不可能會有勒戒或戒癮治療。

 

2、現階段在指證販賣毒品之人已無意義,您的案件早就判決確定結束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攸 105-03-30 23:19
我在網路上買了2個愛迪達後背包$1000元, 送來之後不喜歡,所以想說以同價賣出, 沒有要賺錢,只想著要把$1000元拿回來, 結果遇到警察喬裝買家網路釣魚, 面交時被帶到警察局做筆錄, 過了三個月收到法院刑事傳票, 今天到法院偵查開庭, 法官只問了我2個問題: 1. 商品是在哪邊上架的? A:手機拍賣app,在家裡po的 2. 是否願意跟對方和解? A:是 問完這兩個問題, 法官請檢察官給我對方姓名電話, 要我打過去跟對方談和解, 說對方看我是學生, 應該會比較好和解, 就跟我說這樣就可以了,結束開庭。 說和解後會在傳喚我一次。 - 回到家我馬上打電話過去, 好像是個律師事務所, 對方是個男生,說他是負責處理愛迪達商標法的案件, 他要我給他聯絡電話,要查詢我的資料, 要我半小時後再打過去。 過了半小時我打過去了, 他說我觸犯了愛迪達商標法, 問我在哪裡買的,我也都清楚的告訴他, 他最後說了賠償金通常是10萬以上, 但有心要和解,愛迪達公司通常會接受三分之一的賠償金(也就是3萬), 但是我還只是跟大學生, 平常打工賺錢養自己、付學費,(自從打工後沒有跟家裡拿錢) 要我付賠償金3萬元根本就是天價...... 雖然我不是中低收入戶,也不是原住民或是身心障礙者,但是我只是一個半工半讀的大學生, 又有好幾十萬的學貸... 這次因為誤觸商標法,賠了$1,000元, 現在又要我賠償$30,000元...... 請問可否告訴我該怎麼辦才好? 我是初犯,真的只是法律常識非常不足誤觸商標法... 請問大家我該接受這龐大的賠償金嗎?(真的負擔不起) 還是我能怎麼做呢...? 拜託大家幫幫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1 00:46

您好,

 

1、若明知販賣之商品為仿冒,即觸犯商標法,除非您能證明您不知系爭背包為仿冒品。

 

2、和解金額並無一定標準,若未能達成和解,經法院判決後易科罰金亦仍是一筆大數字,是以建議仍應盡可能與對方達成和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31 09:4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的案情,應是涉及商標法第97條的刑責,該條規定係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而仍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為其構成要件。準此,行為人除須客觀上有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外,就其所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係屬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在主觀上更須明知(即直接故意),始能構成犯罪,照您所述是在偶然情況下買入並賣出,應非屬「明知」,是否真的會成立本罪,仍有待斟酌。

2. 然而,至於要不要接受和解,涉及到您個人是否要儘速息事寧人還是要捍衛自身清白到底,這部分律師不能幫您決定,要由您個人取捨。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J 105-03-30 18:50

您好,

父親長年外遇離家,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父親若對我們姊妹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是要等法院至少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了才可以進行,還是在訴訟尚未開始前就可以先進行假扣押假處分 (目前是連調解庭第一庭都還沒有開)?

(2)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3)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4)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5)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6)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7)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8)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9)姊姊有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0)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你好:

若父親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扶養義務,就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之1反請求減免扶養義務,屆時父親本案訴訟就會敗訴,然後法院會下減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

父親已經起訴只要向本案繫屬之家事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取得暫時處分裁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不需等到判決結果出來。 扶養義務人參考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6條之1規定,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都是扶養義務人,若父親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請求扶養。你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直系姻親關係,不再你扶養之順序之內,毋庸擔心。 是,直系姻親不在扶養之順序內。 原則上平均分擔,但你經濟狀況不佳,可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減輕。 是,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依同法第295條規定加重至二分之一。如果父親無正當理由為履行扶養義務長達2年以上,且情節重大,可以阻卻違法。 如1所述,不用。 扶養請求權具有專屬性,無法繼承。 本案訴訟確定後,若你們不給付扶養費,父親會以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民事執行處進行換價及滿足程序。 假扣押只到保全階段,不是終局執行,執行程序如8所述,若動產上設有高額最高限額抵押權,可能會被認定執行無實益。 公司不會被賣掉,股份才會被賣掉。 若你有諸多法律問題建議你尋求律師正式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J 105-03-30 18:44

您好,

父親長年外遇離家,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父親若對我們姊妹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是要等法院至少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了才可以進行,還是在訴訟尚未開始前就可以先進行假扣押假處分 (目前是連調解庭第一庭都還沒有開)?

(2)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3)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4)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5)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6)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7)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8)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9)姊姊有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0)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J 105-03-30 17:05

我的父親自我們年幼就在外不停外遇,不務正業四處風流鬼混,我與姊姊是母親辛苦建立公司一手拉拔長大的,母親的公司父親完全沒有參與經營,只有掛名董事,在母親尚未過世之前,父親經常跟母親伸手要錢,金額都是相當大筆,母親有手寫記帳本。

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0 17:11

您好,

 

1、證人證詞也是證據之一,但與證人關係越親密其證詞可信度越低。

 

2、假扣押之對象如為帳戶,則以訴訟請求金額為限,如對動產進行假扣押,則無上限的問題。另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

 

3、4、只能針對姊妹名下財產進行處分,名下無財產沒有甚麼法律責任,就是有這筆債務在身上。

 

5、6、7、通常為按月給付,是,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30 17: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若有證人可以作證,證明父親從未扶養過您,仍有機會可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但免除扶養義務應有所困難。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父親須先證明姊妹有脫產之虞,故目前應避免與父親通電話或有任何之聯絡,避免遭蒐證;擔保金或請求假扣押金額之三分之一。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僅能對姊妹,不能對配偶或其子女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不會有刑責,僅會有民事債務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按月給付。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再取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再取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會是父親對您之債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使無法免除,僅能減輕,減輕之金額亦可以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資料為基準加以減輕,金額不會太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30 17: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若有證人可以作證,證明父親從未扶養過您,仍有機會可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但免除扶養義務應有所困難。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父親須先證明姊妹有脫產之虞,故目前應避免與父親通電話或有任何之聯絡,避免遭蒐證;擔保金或請求假扣押金額之三分之一。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僅能對姊妹,不能對配偶或其子女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不會有刑責,僅會有民事債務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按月給付。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再取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再取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會是父親對您之債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使無法免除,僅能減輕,減輕之金額亦可以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資料為基準加以減輕,金額不會太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 105-03-30 18:01

謝謝各位律師,再請問:

(8)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9)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10)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11)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J 105-03-30 18:21

(11)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12)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13)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14)姊姊有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5)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J 105-03-30 17:03

我的父親自我們年幼就在外不停外遇,不務正業四處風流鬼混,我與姊姊是母親辛苦建立公司一手拉拔長大的,母親的公司父親完全沒有參與經營,只有掛名董事,在母親尚未過世之前,父親經常跟母親伸手要錢,金額都是相當大筆,母親有手寫記帳本。

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阿財 105-03-29 09:29

本人等待執行勒戒期間,被士林分局至家中搜索查無違禁品,後帶回分局製作結案筆錄,且叫我驗尿,現在勒戒執行日已過,本人未到案執行勒戒,法院又來了一張傳票,想請問勒戒是否會撤銷改判刑期,本人是否應準時出庭應訊,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9 09: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收到什麼樣的傳票?請詳述,可能是針對您後面驗到的部份進行處理。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後面的施用行為應該是有刑事責任。)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9 09:39

您好,

 

因於勒戒處期間又再被驗出有施用毒品之情形,則勒戒處分會被撤銷,兩次施用行為會一併送入地檢署起訴,進入法院審判,建議後續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9 20: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直接被起訴,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9 20: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直接被起訴,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lejandro 105-03-27 00:19

請教律師

父親公司的股權被叔叔偷偷轉移到他的名下 , 父親現在告叔叔刑事偽造文書,

檢察官發的傳票上面是他字第xxx號偽造文書案件 , 請問一下, 他字案跟偵字案有什麼區別?  判決後都能再上訴嗎?  偽造文書都是他字案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是他字案,但檢察官仍需進行調查才能結案,日後字號仍可能會而變為偵字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lejandro 105-03-26 23:58

請問律師

父親公司的股權被叔叔偷偷轉移到他的名下, 父親告叔叔刑事偽造文書,

檢察官目前給的傳票上面寫的是他字第xxx號 偽造文書案件.

請問一下他字案如果簽結,  父親能夠再上訴嗎?

如果不父親不行再上訴, 是不是可以由我還是媽媽的名義再重新請律師提告叔叔偽造文書呢 ?

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7 10:3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事案件初始分為他字案是很常見的,在經調查一定的事實及證據後,才會轉為偵字案。 若經他字案簽結,由於不會產生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定的實質確定力,因此在您收到簽結通知書後,可以再檢具事證及說明,向檢察署請求續行偵辦並予起訴。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再蒐集更明確之事證再提出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城 105-03-26 13:55

律師您好 

我跟同事(呂)有黃金買賣 有委託他幫我賣黃金(約18萬)

沒有合約書 白紙黑字簽名 只有賴的紀錄

事件發生在105年1月20日距今都用各式理由拖延

後續又恐嚇我他老闆是竹聯幫信堂二哥

有槍 怎麼樣之類的

最近呂 在過年期間有行車糾紛在彰化與他人 高速公路亮槍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案號 案由 智股 105年偵字第1874號 妨害自由案件

想說 他不只這件還有其他 網友上傳他的行車紀錄器 惡意逼車

如何提供給法官加重他的刑罰

據我所知他還是地下放款 高利貸

刑事警察應該會很熱意調查他吧

可以麻煩告知我怎麼辦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6 14:19

您好,

 

1、呂所犯之詐欺背信行為,與其他持槍或恐嚇案件無關,但就因積欠您買賣黃金價金還出言恐嚇之行為可對其再提出恐嚇罪之告訴。

 

2、待案件起訴後可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或直接以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返還款項,line的訊息紀錄均可做為證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k8883

您好:

依您所述,對方對您的行為已經觸犯恐嚇罪及背信罪,此外對方放貸的行為亦涉及重利罪,您可以將與對方通聯記錄、對方恐嚇您的錄音錄影證據,直接向警方報案,亦可以委任律師向檢方提起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6 22: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告發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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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6 22: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告發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小晨 105-03-25 16:19
當事人有: A(本人) B(A的朋友) C(原告) D(車商) 因A跟B有合作一起找缺錢的客戶辦理機車貸賣的工作(即機車換現) 辦理出來的車子則都由B牽車並簽屬機車機車買賣合約讓渡書 並販售給D 但是A後來一直沒有拿到錢 還收到了傳票 並被C告詐欺 後來A才了解原來B帶C去貸款機車 並把機車販售給D 而且C也沒有拿到半毛錢 目前已經開庭快一年了 因一開始A一直沒有收到傳票 所以偵查庭沒有開到 最近幾個月才開始開庭 但開庭之後才知道B跟D兩方面一口咬定車子是A牽去賣的而錢也是A拿走的 實際上是D跟B有交情在 D想幫B脫罪而作偽證 請問現下狀況 A該如何自保?
方方 105-03-25 16:15
去年9月間 a姓友人托我幫他跟藥頭取毒品 之後到她家 他自己一個人施用(安非它命) 過沒多久a姓友人就被帶到警察局做筆錄 a姓友人直接把我咬出了說是我給他的 之後我也被抓到警察局做筆錄 但我全部都否認 也被採集尿液及頭髮(三根) 我很久之前有施用過 但已經一段時間了 現在傳票來了 我擔心會被驗到頭髮 請問三根頭髮驗的到嗎 一定會被判轉讓嘛 我該怎麼做 後天要開庭了(檢察署)
angus 105-03-24 23:03

??收到檢察署刑事傳票, 有什麼要注意的事嗎?

(我前公司東西不見, 然後告我侵占, 之前有去做過筆錄, 但東西不歸我管, 警察也說我不知為何要去, 然後也沒證據跟我有關)

你好:

若無侵占事實,要嚴正否認犯罪並要求告訴人(公司)提出證據證明你有侵占事實,否則應給予不起訴處分。若告訴人捏造犯罪事實可提告誣告

一、沒有做的事不要隨便承認。

二、前公司如果是誤會的話沒有一定要主動告他們誣告

三、雖然舉證責任不在你,但如果你想要自清的話可以考慮去做民間測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5 07:06

您好,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若無委任律師,可以自己撰寫答辯狀,以釐清您並未有侵占之事實。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應該是相關人等全告

亂槍打鳥型的告法

你可以反告誣告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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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竊取的客觀要件:對於他人之動產,以和平方法秘密破壞他人對該動產持有,進而建立自己新的持有支配關係。
因此,要構成竊盜犯罪的故意,必須要明知構成竊盜犯罪的事實,並且要有意使該事實發生,就是行為人要明知某物為他人之動產,並且知道自己的行為將能和平且秘密破壞他人對該動產持有關係後,仍然決定付諸實行。
所以說,刑法13條的故意中所謂有意使其發生,僅是指有意使構成犯罪的行為發生,就是決定實行的意思。
至於行為人想以犯罪行為達到何種目的,就不是刑法13條有意使其發生的範圍,例如行為人可能是基於破壞他人動產而竊取,也可能基於一時借用而竊取,刑法中有關意圖的規定,其實是別種意義的主觀要件,也是純粹就行為人主觀惡性的規定,例如不告而取用他人動產,雖沒有不返還的意思,但是客觀上還是構成竊盜罪的行為要件。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免費通話與我們聯繫,本所就多年處理此類刑事案件備足豐富實務經驗提供與您分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25 16:08

您好

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

                                  陳律師 

Ruby 105-03-24 10:58

去年因誤信他人,成了人頭帳戶,被網路買家告詐欺,但,全案已和解,已不起訴結案,凍結帳戶也都解開. 也把原凍結帳戶銷戶了.

但,今日又再次接到傳票, 案號案由上寫的是確股 105年度他字XXX詐欺案.

不知確股 他字案件是否跟我104年的詐欺案有甚麼相關聯? 關聯性又是為何呢?

 

謝謝了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24 11:41

您好:
不知道內容,不曉得有沒有關聯,也不清楚是要開偵查庭,還是是起訴通知書。

建議您還是找律師面談會比較清楚。
如有其他問題,擔心不清楚訴訟和解所需的文書或流程及如何辯護,擔心在法庭上說出不利自己的話,可委任律師幫您處理讓您放心。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法律諮詢家的會員,請找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4 14: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嘗試打電話詢問書記官,並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您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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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琳琳 105-03-28 18:23

不好意思,方便請問問題嗎?急需

如果您願意請您發信給我ling072323ling@gmail.com

Beb 105-03-22 13:00

請問今天收到了  北刑事大的掛號通知書

案由 賭博

請我明天上台北去說明

我有打電話詢問過承辦員警

員警說只是說明 可能緩刑 可能不起訴 會起訴機率不大

而且員警說是初犯 應該沒什麼事

他說因為涉及的人很多這樣

請問員警說的是真的嗎?

實話實說會比較好嗎?

還是都說不知道 忘記了這樣? 

 

不是傳票 只是通知書 所以我還算是 犯罪嫌疑人 不算是被告

這樣說正確嗎?

 

那我應該怎麼說 會比較好?

賭博罪 最重是罰錢?還是?要關?

((網路賭博網站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2 13:10

您好,

 

1、賭博行為通常只會判處罰金,不會入監服刑。

 

2、警方未必掌握足以定罪之證據,可考慮是否以無罪答辯。

 

建議可委請律師擔任辯護陪同前往製作筆錄,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Beb 105-03-22 13:20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賭博行為通常只會判處罰金,不會入監服 ... (恕刪)

請問陳律師 

無罪答辯是?....能解說一下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無罪答辯應視案情而定,本件若您確實沒有做,則可以朝無罪去答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22 17:02

記得就照實說,不記得就說不記得不要硬擠出答案,審慎應對。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2 20: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警詢,並預先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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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閣下謹慎處理較妥,以上回覆如仍有不解,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Hui 105-03-22 11:30
各位律師您們好: 我老婆前年任職一家教育機構,擔任出納記帳人員。 因為我老婆沒有相關從業證照,也非專業會計人員。 事因由因為我老婆工作內容會有幫老闆轉帳及出納與收取學費入庫等。 而內部單據簽核定都是由老闆蓋章認可,我老婆才有去做帳務變化的動作, 而報稅等事務都是委外會計事務所承辦, 因前年底我老婆請育嬰留停被刁難,我老婆前雇主拿內部帳要我老婆解釋清楚,但單據都是老闆蓋過章認可,也沒有當下理清楚,晚了一個月才請到, 半年後我老婆不經告知就三曠離職。隔沒多久就收到刑事傳票被告侵佔。 請問這會成立嗎?另外;該公司的任何一毛非我老婆薪水的錢都沒有留到我們家任何一人的身上或帳號,請問如果調查結果也如我上述所說,這樣會有任何法律責任嗎? 拜託詳解謝謝各位律師大人!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2 11:49

您好,

 

1、所有的款項只要都有入帳,也無進入您老婆私人帳戶占為己有,是不會構成任何犯罪行為的,至多僅能主張您老婆行政上之疏失

 

2、只須據實向檢察官陳述事實經過即可,並可提出名下帳戶以證清白,並請公司提出完整之帳冊紀錄。

 

3、對於公司先前違反勞動契約之情形,可向勞工局檢舉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2 11: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會計經手人員的義務是很重的,錢實際有無遭您的配偶侵占入己相對來說不算重點,重點應該是相關帳冊所彰顯的金流是否清楚、合法。

2、此部分涉及業務侵占罪,可處罰6個月以上5年以下,因為不能易科罰金,相對來說比較重,且涉及民事賠償問題,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2 21: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可考慮為太太委任律師協助答辯,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潘 105-03-22 07:48

與女網友發生x夜情,起初對方一直要錢,我並不理會,直到對方說她懷孕了還說要跟我要生活費,我以為他是仙人跳還是詐騙集團的,就把對方line封鎖,事隔兩年接到警方來電說被告遺棄,我今天收到傳票。我想請教

第一:若成立被判刑我會坐牢嗎?

第二:還有什麼權益我可以行使的?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2 08:3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您與女網友間並非具任何法律上之身分關係,因此不會有遺棄之問題。

2. 但若女網友懷孕屬實,且之後也順利生產,依民法第1084條第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 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您對於出生後的嬰孩及具有扶養義務,若故意置之不理,則會有成立遺棄罪之可能,而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規定,會再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不可不慎。

3. 建議既然已收到傳票,宜出庭了解事實狀況,而由於涉及刑事案件,建議與律師討論擬定訴訟策略後共同出庭應訊,始為上策。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遺棄應不致於成立,但若確實有小孩,將來可以會認領之問題,接續衍生扶養費用之相關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22 10:58

您好:
根據您的敘述,不清楚您收到什麼樣的傳票,目前應該是收到偵查的開庭通知,建議您出庭暸解情況,確認女網友是否在當時懷孕真的有生下您的孩子。

 另外如果您擔心不清楚訴訟所需的文書或流程及如何辯護,擔心在法庭上說出不利自己的話,可委任律師幫您處理讓您放心。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您的回覆是對法律服務的支持與鼓勵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2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目前收到傳票,應盡速委任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爭取對您有利之處分,避免因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C 105-03-20 21:41

請問被告妨礙家庭, 偵查庭會開幾次呢? 若收到第2次他字偵查庭的傳票是代表什麼意思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0 21: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偵查期間有多久不能一概而論,要看案情繁簡、被告答辯及相關證據調查的情況。

2、建議您還是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20 22:02

 您好

建議您至少先與律師討論過後

再前往應訊

一般來說通姦罪的答辯方向不外乎:
已逾告訴期間
告訴人已曾囿恕
未有性交之證據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0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收到偵查庭之傳票,建議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護,避免您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至於偵查庭之開庭次數,由檢察官決定之,不一而足,重點是應於開庭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做好準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0 2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收到偵查庭之傳票,建議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護,避免您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至於偵查庭之開庭次數,由檢察官決定之,不一而足,重點是應於開庭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做好準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依法明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不過,本罪屬告訴乃論,須於6個月內舉發,且非配偶不得告訴。須注意的是,若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提告。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如仍有不解,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21 18:11

您好:

關於妨礙家庭傳票,由於不曉得該案傳票的內容,因此建議您來電洽詢,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清楚您的情況,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

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小均 105-03-19 12:11

以下為毒品一案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目前聲請上訴1~7部分.而漏上訴9.11.12(聲請再審)

日前收到執行傳票.寫已判決確定應執行徒刑22年5月.

請問為甚麼會變22年呢? 書記官說因為有上訴所以高院的判決7年6無效

會這樣嗎?也有問未上訴的部分是否要訂應執行刑?書記官說建議先不要說有可能會比較不利.書記官這樣說是因為他們怕麻煩才這樣說的嗎?

依這樣情況是應該要聲請合併執行還是另定應執行刑?

或現在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呢?

因為是希望說可以等全案確定後再一起執行.(如再審及上訴部分判決確定在一起執行,或萬一都被駁回再一起執行)

而據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分數7年多跟22年多這樣去執行對所拿的分數影響很大不是嗎?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懇求律師指教~~~~~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1 08:17

您好:

      扣除您所提起上訴的案子,其餘已確定之案子(含提起再審)所判刑期加總正好是22年5月,但究竟應執行多長的刑罰,要由法院再另外量處,這就是所謂的「執行刑」,依照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所以您的案子應具體敘明狀況向法院聲請更正執行刑,然須注意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第2項之規定,您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定執行刑,而是應由您、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先撰寫書狀給檢察官,請檢察官協助您向法院聲請更定執行刑,檢察官即會依法再向法院聲請更定其刑。

      倘若您尚有其他問題,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小均 105-03-19 00:31

以下為毒品一案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目前聲請上訴1~7部分.而漏上訴9.11.12(聲請再審)

日前收到執行傳票.寫已判決確定應執行徒刑22年5月.

請問為甚麼會變22年呢? 書記官說因為有上訴所以高院的判決7年6無效

會這樣嗎?也有問未上訴的部分是否要訂應執行刑?書記官說建議先不要說有可能會比較不利.書記官這樣說是因為他們怕麻煩才這樣說的嗎?

依這樣情況是應該要聲請合併執行還是另定應執行刑?

或現在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呢?

因為是希望說可以等全案確定後再一起執行.(如再審及上訴部分判決確定在一起執行,或萬一都被駁回再一起執行)

而據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分數7年多跟22年多這樣去執行對所拿的分數影響很大不是嗎?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懇求律師指教~~~~~謝謝

小均 105-03-18 20:54

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目前聲請上訴1~7部分.而漏上訴9.11.12(聲請再審)

日前收到執行傳票.寫已判決確定應執行徒刑22年5月.

請問為甚麼會變22年呢? 書記官說因為有上訴所以高院的判決7年6無效

會這樣嗎?也有問未上訴的部分是否要訂應執行刑?書記官說建議先不要說有可能會比較不利.書記官這樣說是因為他們怕麻煩才這樣說的嗎?

因為7年多跟22年多這樣去執行對所拿的分數影響很大不是嗎?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小晨 105-03-18 13:08

當事人有: A(本人) B(A的朋友) C(原告) D(車商)

因A跟B有合作一起找缺錢的客戶辦理機車貸賣的工作(即機車換現)

辦理出來的車子則都由B牽車並簽屬機車機車買賣合約讓渡書 並販售給D 但是A後來一直沒有拿到錢 還收到了傳票 並被C告詐欺

後來A才了解原來B帶C去貸款機車 並把機車販售給D 而且C也沒有拿到半毛錢

目前已經開庭快一年了 因一開始A一直沒有收到傳票 所以偵查庭沒有開到

最近幾個月才開始開庭 但開庭之後才知道B跟D兩方面一口咬定車子是A牽去賣的而錢也是A拿走的

實際上是D跟B有交情在 D想幫B脫罪而作偽證 請問現下狀況 A該如何自保?

附註: 車子確定是B牽去D處販賣 且買賣書 讓渡書皆為B所簽暑 但D開庭時並未提供出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8 19:21

您好,

 

1、其他被告證人證詞,不能作為認定A有罪之唯一證據,是以若契約非A所簽,則有相當程度可以證明車子非A所賣。

 

2、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敘明事情原委細節,並委由律師擔任辯護,才能周全保障A的權益,爭取最大辯護之空間。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8 22: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自己有利之處分,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oanna 105-03-18 11:29

你好

3/4我男朋友和友人(以下簡稱A)出遊時發生車禍,A酒駕撞到騎機車的阿公,那個阿公本來要轉彎,後來又導回正向,所以才不小心撞到。當下A可能是太緊張了,所以叫我男朋友幫他擔,而我男朋友也真的擔了。當時有馬上打給警察,也有幫阿公付X光的費用還有冰敷袋等......
後來都是A再跟阿公聯絡溝通的,本來是預定20號要去找阿公談和解,但就在前天,那個阿公說要對我男友提告,之後我男友趕快跟阿公溝通,因為男友的爸爸癌症末期了,所以阿公就說算了撤告,但是男友昨天去警局又做了一次筆錄
到了今天那個阿公都還沒撤告,阿公說等法院傳票到了再說,這樣真的來的及撤告嗎?現在警方一直想把監視器畫面調出來,這樣男友偽證的事情就會曝光了。
我想請問:
1.我男友如果自首的話,這樣還會被判很重嗎?是不是可以社會服務就好
2.如果自首的話,A的刑責會很重嗎?
3.該如何處理這件事把傷害降最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8 11: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頂替人犯最高可處罰2年以下有期徒刑

2、車禍的部分,主要是過失傷害,最重可處罰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3、倘若調閱監視錄影器,頂替的部分就會被發現,本文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自首,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ei 105-03-16 22:52

律師你好

我再去年的9月發生車禍

我當時是要右轉彎進自家地下停車

在超過30公尺處就已打方向燈煞車內側行駛

在要右轉的時候就被後方機車撞飛

對方疑似未保持安全距離且未注意前方路況

有跟對方進行一次的調解但以失敗收場

之後從第一次的調解後到今天為止都不聞問(監視器畫面有拍到一前一後跟我被撞飛的畫面)

刑事責任6個月期限已快到

於是我在今天送出了訴狀

想請問一下傳票是何時會收到?

責任歸屬又怎麼分?

如果對方跟我進行調解我該如何開口跟對方申請賠償

且要怎麼說話對自己比較有利呢?

先在這謝謝為我解答的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5-03-16 23:28

責任分配可先參考初判表,若還有爭議,則應申請車禍鑑定和解談判應先估算損害額,可能包括財產損失,醫藥費用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賠償

wei 105-03-17 17:39

那我想請問一下律師

如果是刑事附帶民事提告

是否就可以提出精神賠償工作損失呢?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17 18:06

精神賠償工作損失是請求損害賠償的項目,所以只要起訴了,拿出工作損失的證明並說明自己所受精神損失情形,都是可以請求的。

wei 105-03-17 23:13

那請問律師

因為我事發之後只有半天去檢查之後都還有去上班

那要怎麼討工作損失跟精神賠償

精神賠償的價錢可以開多少呢?

紫薰 105-03-16 09:11

我是直行車對方是右轉車輛'

因為他右轉沒有注意到我在旁邊

導致我和小孩受傷

當時我昏迷對方沒有報警是直接開車送我去醫院

後面是我去備案'因為雙方談不攏

請警方幫我提出告訴送件

可是104年7月送件至今沒有消息

傳票需要如此久嗎??

而我這案件有勝訴機會嗎?

傷害賠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6 14: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樣的時間有點久,建議您可以與承辦員警連繫,看看案件是否有移送檢察署,然後跟檢察署查詢案件的案號跟股別。

2、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應該有違規右轉,有肇事責任,不過主要還是要看初步判定表及車禍事故鑑定的結果。

3、建議查得案號之後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