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無責配偶,可拒絕離婚;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由於您是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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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單純已分居做為離婚事由,恐有不足,且若您無正當理由,您可能為惡意遺棄,為有責配偶,無法請求裁判離婚,若您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建議應先履行同居義務,積極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如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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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配偶限期履行同居義務,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機會較高,可再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一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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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個部分法條先列給你:
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二、所以還是有例外的,如果對方奢侈浪費對婚後財產的增加沒有貢獻的話可以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婚後財產,針對婚後財產之差額,由少的一方向多的一方請求差額之一半,是此,重點是婚後財產之計算及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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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遺產部分,您繼父仍為您母親配偶,享有繼承權,即使分居,仍為繼承權人,目前僅能看您繼父有無喪失繼承權之事由、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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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行使監護權不利於子女之證據或阻撓探視之情形,可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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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由對方行使監護權對子女不利之處,如生命或無給付扶養費之證據,目前您為主要照顧者,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定為您單獨監護,並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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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協議要儘量協議。
二、即使是共同監護,就具體監護的細節還是可以協議。
三、扶養與監護是不同的觀念。不論是單獨監護或是共同監護,夫妻離婚後還是要分擔扶養費。如果單是扶養費的話,你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還可以小孩的立場請求對方給付將來的扶養費用。
五、如果是一定要打官司的話,建議你多查一些打贏得裁定來參考,看別人都搜集了什麼證據。如果跟你說要搜集共同監護對小孩不利,這樣來說對你實在太抽象了。實際進入訴訟法官還是要看你提出什麼具體的證據再來決定是不是准單獨監護。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以現任丈夫為生父報戶口,若戶政機關不允許,再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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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與前夫4年前離婚,因為不想將小孩分開自己又無法獨立撫養2個小孩,於是將監護權給了前夫,雖然有協議我仍然有探視的權力卻未明確的壓上探視時間,離婚後前夫帶小孩搬回高雄婆家,我堅持每個月從台北開車到高雄探視2天一夜,但前夫常故意刁難探視時間,離婚的一年後前夫再娶,卻要求我不可帶男友一同前往探視,2年後甚至以小孩不適應新生活所以輔導老師建議要與生母減少見面為由限制我帶小孩過夜,也不再讓小孩暑假北上希望減少小孩對北部親人的思念,現在我的父親生病了最常思念我的小孩,除非父親拖著生病的身軀南下否則無法見上孫子一面,我非常的後悔沒爭取一個小孩的監護權,我想知道該如何爭取回一個孩子,或是請求法官能固定一個時間能探視小孩且前夫不可限制小孩不能過夜,也需讓小孩可以在暑假時北上探望生病的外公及外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無法改定成功,亦請求法院酌定您穩定行使探視權之方案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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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姻是婚姻,監護權是監護權,若仍未辦理離婚登記,雙方仍具有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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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盡速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聲請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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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提訴訟爭取監護權,但須先蒐集對方不利行使監護權之證據,又關於扶養費之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桃園市統計資料,一個月一名小孩約僅可請求一萬元左右甚至有可能僅有八千元、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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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於台灣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雙方無離婚真意或證人不知悉雙方離婚之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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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除了兩願離婚外,可以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但裁判離婚要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及第2項規定之事由,你並未說明分居之原因為何,可能只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已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提起離婚訴訟,但若你女友對於該事由過失比例較重,仍然無法判決離婚。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由夫妻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立時會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判斷,若協議有夫行使負擔並無不可,但不代表提起離婚訴訟就會主動放棄。 分居已達6個月以上就可有必要針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進行協議,此時若無法協議可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一併請求法院酌定,而在法院審理中可先聲請假處分,定暫時之監護權及會面交往方式,以免訴訟進行耗費時日,導致現實之情況發生變化。 若你明知對方是有配偶之人還與其相姦,會構成刑法第239條規定之相姦罪,配偶另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同通常是40萬元以上)。你好:
民法規定之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兩願離婚,只要簽屬離婚協議書並找兩位證人確認你們有離婚之真意,並在其上簽名,由夫妻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另一種是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離婚,提出後法院會進行調解,若調解成立,可以調解之方式離婚,調解不成立則要判斷是否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項離婚之事由。 依你所述若夫有與他人通姦之行為,除了會構成刑法通姦罪及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外,會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離婚事由,惟你要提出證據證明夫確實與他人合意性交。 贍養費係指裁判離婚時,無過失之配偶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時,可以請求他方給予贍養費。你老公所述不符合贍養費之要件,惟若你自願給予,並無問題。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雙方協議,無法協議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法院會命社福機構進行訪視,並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判斷,並非老公說的算。監護權以外還有探視權也要一併約定,以免將來方法爭議,無法約定亦可請求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你們協議離婚時還要處理夫妻財產,婚後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多的一方請求差額之一半。 婚姻狀況有問題可以尋求婚姻門診或進行婚姻諮商,讓專家幫助你們找到問題的解決方法。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兩願離婚,僅須雙方同意即可,若您不接受對方之條件,即無法雙方合意離婚,僅能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欲以訴訟裁判離婚,您需先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之證據,建議可嘗試開始錄音蒐證,以利取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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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雙方調解雙方都同意的條件當然可以。
二、對方主要是抓著你如果想離婚而不是協議或是調解的話裁判離婚要一段時間。打官司不是一個打了馬上有答案的東西,打官司需要時間。女方來說時間拖越久你年紀會越來越大,如果你有再嫁的打算讓官司拖個四五年真的是不太好…
四、小孩的監護權部分,你要慢慢搜集小孩跟著你對小孩比較好的證據。例如小孩跟你的甜密合照就要多拍一些。小孩如果稍微大一些可以寫日記可以用活頁紙讓小孩練習寫陽光日記,就是每天寫一些讓自己開心的事情,這樣在訴訟上可以用,以後小孩也會養成正面的人格特質。對小孩的人生應該也是有幫助。如果小孩已經在幼稚園或是在讀書了,聯絡簿的部分多費點心思與老師溝通,並由你簽名,這樣會有加分的效果。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之證據,如對方辱罵您之錄音,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針對婚後財產部分,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另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若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扶養費,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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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向法扶基金會當場諮詢,並確認是否有符合法扶資格,以便能由法扶指派律師協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未成年子女帶回,待分居達六個月後,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另關於離婚之部分,若您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亦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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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孩這麼小可以溝通解決要儘量溝通解決。
二、如果真的沒辦法一定要離婚可以協議儘量協議,不能協議可以考慮調解,真的是怎麼也無法談好條件再考慮以訴訟的方式來處理。
三、法諺有云,瘦的和解好過肥的判決。換一個溝通方法結果可能就會不同,請考慮。
四、新婚難免會有磨合期。只是如果雙方都想離婚律師就不勸了。律師剛出來當律師的時候[遠目],總有一股想要勸雙方和解勸雙方不要離婚的衝動,勸了幾次之後律師覺得是不是要在一起都是自己的人生,後來我就不勸和也不勸離了,要和要離請認真考慮清楚。如果選擇不離婚,要想一下怎麼相處讓雙方都開心;如果選擇離婚也要好好處理,就算不能好好在一起也要好好分手的呀。
五、小孩的話這麼小其實我會覺得跟著媽媽比較好。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離婚之部分,若先生無法定裁判離婚事由,您可拒絕離婚;關於未成年子監護權之部分,通常由主要照顧者,取得監護權,故目前您應先想辦法找機會將小孩抱回,待分居六個月後,再請求改定監護權由您單獨監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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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則上是要舉證證明對方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的證據。
二、常見的理由是通姦、精神上虐待、可歸責於對方的分居。但如果你在台中的話之前我統計的結果台中那邊對分居的部分的認定比較寬鬆一些。除了台中,其他縣市都認為分居要看是誰的錯。
四、如果不能好好在一起,也要好好分手,離婚的方式 有很多,裁判離婚只是一種選擇,你也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是調解離婚。
五、就監護權來看,主要照顧者會占優勢,可以的話要自己照顧小孩。
六、如果是要選擇協議離婚或是調解離婚,在協議或是調解之前建議先研究一下如果以訴訟處理的話有那些權利可以主張,有很多女生為了離婚什麼都不要,後來才知道可以要的東西很多。調解離婚或協議離婚登記完畢,原則上已拋棄的權利都沒有了。很多人調解完後悔的,可以的話還是先研究一下再去協議或是去調解。
七、再說一次,是否要離婚仍請三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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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法院對於監護權係依照「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 依您的情況,您有幾點優勢,包括(1)子女之年齡:基於幼兒從母原則,只要子女為嬰幼兒時,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2)主要照顧者標準:從子女出生開始到現在的主要照顧者為何,因此您必須證明您才是實際的照顧者,他根本沒有照顧小孩的意願(如將照顧情況錄音錄影)(3)善意父母原則:為防止惡意搶奪,會考量不會妨礙對方探視小孩的一方為主要照顧者,因此您必須證明對方若取得監護權後恐會阻止您探視小孩。
2. 除上述之外,法院亦會考量雙方經濟能力,只要您有固定收入及職業,並具有適合何小孩的居住條件,取得監護權機率較高。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主要照顧者取得之機會較高;離婚之部分,需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可考慮錄音蒐證,蒐集您配偶辱罵您之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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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我國關於訴請裁判離婚需要符合民法1052條之相關規定,因使若要訴請離婚,需要加以舉證確實有相關事由,比方說不堪同居之虐待,因此若您想要離婚,對方又不同意,建議蒐集相關證據,比方說錄音已證明確實有受不堪同居之虐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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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件事情當然是想辦法了解小孩真正受傷的原因…
二、如果是因為離婚的恨就對小孩下這種重手的話這個媽媽是比較狠一點…
三、要先想辦法預防這樣的事。
四、可以考慮聲請法院酌定探視方法,小孩有受傷的話要拍照存證,如果小孩已經會表達了要問一下他怎麼受傷的,跟小孩談的時候錄個音當證據。
五、我摘要一個裁定給你參考,這個裁定的部分就是沒有舉證,導致法官不相信有暴力的情況:
「本院依上開訪視報告之評估結果,認相對人雖一再表示擔心
聲請人之同居男友會對子女廖○○、廖○○有不利行為云云 ,卻無法提出證據證明聲請人或聲請人之同居男友有不利於 未成年子女廖○○、廖○○之情形,自難作為拒絕聲請人與 廖○○、廖○○會面交往之正當理由。」
六、可以用溝通就解決的話沒有一定要用訴訟的方式解決。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帶小孩去醫院驗傷,並拍攝受傷照片,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限制行使探視權,法院亦會委派社工進行家庭訪視,可預先準備,未成年子女之個人意願,法院亦會加以參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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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需執行扣款,但您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說明目前經濟狀況,以便每月扣款可以減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王律師說得不錯,照他說的辦吧。
二、但法院對這樣的異議未必是准許的。所以最後結果可能還是扣薪三分之一。
三、可以兼差做點小生意,網拍的話可以考慮,因為網拍不會花你太多時間,不用租場地,如果你眼光精準的話成本還可以壓得很低。建議你先研 究一下再處理。
四、我查一個裁定摘要供你參考:
「 (三)本院司法事務官以異議人每月薪資19,200元,扣除103年臺
北市最低生活費用14,794元後,尚餘4,406元,故准許相對 人得於4,406元之範圍內,扣押異議人對第三人友旭公司之 薪資債權,並移轉予相對人。而異議人則以其每月薪資19,2 00元,扣除每月房租20,000元後,已無餘額可供償還相對人 ,且依臺北市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應以26,672元計算,異議人 每月薪資尚未達前開標準等詞置辯。經查,行政院所公告 103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為每人每月14,794元,係按照 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 、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 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之60%訂定,已含括食、衣、住、行 、強制性保險等必要生活費用在內,應足以維持符合人性尊 嚴之基本生活,異議人雖陳報其每月房租及必要生活費用支 出共計33,794元(見本院司執卷第97頁),除房屋租賃契約 書(見本院司執卷第44至第48頁)外,均未檢附證明文件釋 明異議人確有支付該金額,雖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以證明 每月房租支出,惟前開房租高達20,000元,顯已逾越一般人 租賃房屋之支出,難認異議人已盡撙節開銷之義務,是本院 司法事務官以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為基準,酌減異議人每月 扣薪金額後,以異議人每月薪資19,200元,扣除行政院公告 之103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14,794元,准相對人於4,406 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應認已足以維持異議人之最低生活, 且達衡平維護相對人權益之目的,於法尚無不合。從而,異 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建議你先把你的生活支出列個一覽表,可以提的證據先提,目前手上還沒有的證據就慢慢的再補。
六、可以的話請開始記帳,把生活支出檢附證據一條一條的記下來…記帳在這個程序中用得到,對理財也多少有幫助,請考慮。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為所有權人,可處分該不動產,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婚後財產,只要您的婚後財產較對方少,仍可向對方請求之,婚後財產之範圍,尚可排除特有財產,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處理離婚訴訟及先行規劃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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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師你們好:
小弟於上個月2號跟妻子離婚(不得已情況下)育有一子,因妻子於婚姻有效期間行為誇張我有動手打她一巴掌後他有跑去驗傷並提出傷害告訴,因本人有毒品緩起訴且在緩起訴期間內,所以對方以若不簽字離婚就不撤銷告訴的手段來逼我簽字,講真的夫妻之間能相處成這樣其實真的很丟臉!原本我不簽後來對方一直苦苦哀求我簽我才簽!小孩子原本兩方講好要共同監護但因對方父母吃我夠夠硬要爭監護權(可能他們家沒有男丁的關係)我不得已只好答應,離婚協議書上面寫說我有探視權並每個月需支付小孩扶養費一萬五千元,但婚後前岳母居然有不給我看小孩的舉動!!!請問他這樣合理嗎???還有我每個月支付一萬五請問我有權要求前妻拿出扶養費所花用的花費明細嗎?因為我覺得變成只有我一方在扶養但監護權是在他們那邊,且他們常常威脅我要把小孩改姓或者是不給我看小孩....因前妻也都只顧著工作小孩幾乎都丟在保母那 我因為心疼孩子 常常在前妻知情的情況下 將小孩帶至我方 照顧!請問這樣我在未來有機會可爭監護權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說明其有不適任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虞,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請求改定監護權,法院亦會安排社工進行家庭訪視,可預先準備之,若未成年子女亦表達願意與您共同生活之意願,亦對爭取監護權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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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在前夫那.在還沒離婚前.小朋友都是我在照顧.小朋友的費用也都是我在負擔...之前前夫有動手過.也有自殘的狀況.我也都有報警.前夫也有打電話恐嚇.在還沒離婚前.也有社工介入.我本來打算申請保護令.但後來前夫突然答應要離婚.所以就撤銷了.離婚協議我隨時可以看小朋友.因為不知道該怎麼寫.所以寫得很簡單...但離婚後小朋友是婆婆照顧.小朋友快5歲.婆婆讓小孩吃素.我很怕小朋友會營養不良.小朋友我有帶回幾次.每次再帶回去.總是哭鬧得很慘.說他不要住阿嬤家.他想跟我一起住.但是爸爸很兇.所以不敢跟爸爸說 .前夫之前自殘的時候.小朋友也有看到爸爸在流血..還有前夫是在外面租房子.但是房租都沒有按時間繳.從以前就都是這樣.這些可以當改定監護權的證據嗎?現在婆婆他們故意刁難我.不讓我帶小孩回家過夜.我又想要監護權.我該準備哪些東西..可以改定監護權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前夫自殘之證據,說明其有不適任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虞,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請求改定監護權,法院亦會安排社工進行家庭訪視,可預先準備之,即使無法改定監護權成功,亦可取得一穩定之探視權,社工亦會詢問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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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需蒐集對方不適任監護權之證據,如照片或相關影片,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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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書狀,將對方不適任監護權人即不適合行駛過夜探視權之原因理由及證據,撰擬書狀,並再提出對方行使探視權之方案及方法,供法院參考,並委由律師為您出庭辯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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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盡量檢附對方有不利小孩之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您自行分居,避免您亦有惡意遺棄之問題,目前應先與配偶同居,並積極蒐集錄音證據,以利做為您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之證據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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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因:家庭環境不和, 太太總是抱怨家中婆婆對她言語不當, 其實我的母親講話常不加修飾, 並非刻意刁難, 且婆婆是全職家管, 非常稱職, 太太生了兩個小孩常常抱怨小孩吵, 她無法做好家務, 我白天上班也不控管她出門狀況, 但小孩生病, 流鼻涕一整個月, 她也不帶他們看醫生, 堅持吃西藥傷身體 ,她跟她母親則長期吃中藥, 還是密醫中藥, 費用也由我一概負責 (一帖藥500的,超貴), 再來她利用我給她家務費用, 藏起了私房錢, 也還清她家債務. 這是後來我才知道, 因為我蒐證錄音, 她跟朋友說, 算命的跟她說在我們家, 債還完就要離開, 否則小孩帶不好, 會被我家逼瘋, 這實在是無稽之談, 小孩是自己的責任, 沒帶好字自己錯, 家中長輩都不能唸一下嗎? 因為這樣被逼瘋? 再者我下班回到家, 這全職家管也常常尚未煮飯, 得我帶小孩才能煮, 藉口為小朋在亂, 須注意安全沒辦法煮, 目前我請她回娘家近兩個月, 晚餐皆由我母親處理, 60歲的婦人, 就能讓小孩安靜來, 使自己騰出時間煮好晚餐, 另也常抱怨被我限制外出, 我冤枉的是我白天上班從不過問她去哪, 只是晚上大家回到家, 不希望她再出門, 假日為家庭時間, 也相對不希望她獨自出門, 這兩個月來我的心態為希望她能覺悟, 了解到她目前為人妻為人母的立場, 但實則並非如此, 她三不五時找人出去抱怨我們如何虐待她, 如何不尊重她, 不認識的基督教會也去講, 我在聽到錄音後非常失望.之前吵架,結婚4年下來, 她拿了二次水果刀相逼, 雖然均被我搶下, 但有時餘悸猶存.(有拍到影片,甚至小孩都在旁邊哭)這次也次吵架, 她三度拿刀來吵, 拉扯之下, 她打電給家暴, 我則請她父親將她送回娘家去, 我也自行驗傷. 她對所有人抱怨我們家如何對待她的同時, 也承認不要此段婚姻了, 但實則我提供離婚協議給她時, 他們又不處理, 小孩一定是歸我照顧, 這是她朋友建議她(34歲)的, 她也同意, 甚至有人叫她拖時間, 好讓我回心轉意, 但我聽到太多背後我不知道且惡毒之話, 真的很希望離婚. 他們也說離婚是要談條件的, 只是, 拿刀在先, 惡毒心腸在後, 小孩(2歲/4歲)我獨自照料, 她有權要求甚麼嗎? 我接下該如何進行?
1.主因:家庭環境不和, 太太總是抱怨家中婆婆對她言語不當, 其實我的母親講話常不加修飾, 並非刻意刁難, 且婆婆是全職家管, 非常稱職, 太太生了兩個小孩常常抱怨小孩吵, 她無法做好家務, 我白天上班也不控管她出門狀況, 但小孩生病, 流鼻涕一整個月, 她也不帶他們看醫生, 堅持吃西藥傷身體 ,她跟她母親則長期吃中藥, 還是密醫中藥, 費用也由我一概負責 (一帖藥500的,超貴), 再來她利用我給她家務費用, 藏起了私房錢, 也還清她家債務. 這是後來我才知道, 因為我蒐證錄音, 她跟朋友說, 算命的跟她說在我們家, 債還完就要離開, 否則小孩帶不好, 會被我家逼瘋, 這實在是無稽之談, 小孩是自己的責任, 沒帶好字自己錯, 家中長輩都不能唸一下嗎? 因為這樣被逼瘋? 再者我下班回到家, 這全職家管也常常尚未煮飯, 得我帶小孩才能煮, 藉口為小朋在亂, 須注意安全沒辦法煮, 目前我請她回娘家近兩個月, 晚餐皆由我母親處理, 60歲的婦人, 就能讓小孩安靜來, 使自己騰出時間煮好晚餐, 另也常抱怨被我限制外出, 我冤枉的是我白天上班從不過問她去哪, 只是晚上大家回到家, 不希望她再出門, 假日為家庭時間, 也相對不希望她獨自出門, 這兩個月來我的心態為希望她能覺悟, 了解到她目前為人妻為人母的立場, 但實則並非如此, 她三不五時找人出去抱怨我們如何虐待她, 如何不尊重她, 不認識的基督教會也去講, 我在聽到錄音後非常失望.之前吵架,結婚4年下來, 她拿了二次水果刀相逼, 雖然均被我搶下, 但有時餘悸猶存.(有拍到影片,甚至小孩都在旁邊哭)這次也次吵架, 她三度拿刀來吵, 拉扯之下, 她打電給家暴, 我則請她父親將她送回娘家去, 我也自行驗傷. 她對所有人抱怨我們家如何對待她的同時, 也承認不要此段婚姻了, 但實則我提供離婚協議給她時, 他們又不處理, 小孩一定是歸我照顧, 這是她朋友建議她(34歲)的, 她也同意, 甚至有人叫她拖時間, 好讓我回心轉意, 但我聽到太多背後我不知道且惡毒之話, 真的很希望離婚. 他們也說離婚是要談條件的, 只是, 拿刀在先, 惡毒心腸在後, 小孩(2歲/4歲)我獨自照料, 她有權要求甚麼嗎? 我接下該如何進行?
您好,
1、離婚協議中應一併約定小孩監護權、小孩扶養費、婚姻財產分配等事項,如不放心,可請律師到場協助簽署,確認內容沒有缺漏。
2、如果無法接受對方之條件,可選擇提出離婚之訴,也一併請求上開所有事項,請法院公決。
3、此時就需要蒐集許多資料、證據,以狀紙方式呈現於法庭,並在法庭中陳述有利之內容,以促使法官做出對我方有利之判決。若欲進行訴訟,建議應委請信任之律師協助處理,才能爭取最大之機會。
可先與律師會面討論,提供更完整的評估,擬定後續策略。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