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第1項)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第2項)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者,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第3項)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第4項)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第5項)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 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三、前款繼承之不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繼承發生後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無遺產分割協議,無法擅自處分遺產,父親現任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繼承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辦理,若無法聯絡到全體繼承人,可直接訴請分割遺產,或辦理繼承登記後訴請分割遺產,依照應繼分分配遺產。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權人可先辦理繼承,就所有遺產公同共有,再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其餘人之請求,可完全無須理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離婚部分:
但要檢查看看有無民法1052條之事由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如果都沒有 也還可依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監護權部分:
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為監護權歸屬之裁判時,應審酌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參考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與父母親職能力等因素,而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2亦有明文。
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示。
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酌定未成年子女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以解決目前之僵局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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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可對您提告請求給付扶養費,但您亦可委任律師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使法院判須給付扶養費,亦可主張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而非父親主張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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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返還贈與的問題想請教如下:
公公於91年7月贈與的方式予先生土地房子的1/8持分,於92年以買賣的方式予弟弟房子土地1 /8持分。期間陸續變賣其名下資產供其在大陸花用,變賣金額高達近5000萬,且皆與家人沒有連絡,至去年底回台突然要求說要賣房子以供其生活所需。(目 前房子持分先生佔3/8,先生的弟弟佔3/8,公公佔2/8)
1.現公公以民法第416條第二項,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要求先生及其弟弟返還所贈與各1/8的部份,是否可行?
2.原婆婆住在這個房子,但公公以婆婆沒有持分為由將婆婆趕出去(二人已離婚),目前占有房子並未徵求同意想將房子出租,我們可以做何處理?
3.3月底要開庭,我們是否需要寫答辯狀呢?
謝謝
您好
且你們有拒絕的事實
如果突然就提告
這些要件都不會符合
以目前看起來撤銷是不會成功的
至於出租部分
他並非完全的所有權人
所以原則上不能出租
但建議你們還是盡快把他解決
如訴請分割等方式
答辯狀當然要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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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相信,有小孩的父母都是很不願意走上離婚這條路 我自己也是單親家庭長大的小孩子,所以也真的了解對小孩的影響很不好,但也是考慮再三才上來請求大家的幫忙。我們目前夫妻兩人都已經同意離婚但是我有一個女兒2歲半, 我們兩個都想要他的監護權,我們離婚的原因不是家暴也沒有外遇, 主要的原因是不停的爭吵還有無性婚姻, 無性生活的原因是我老公,跟他談過了但是其實沒有什麼用,結婚三年多只有一次性行為而且是我要求的。對於離婚雙方是有共識的但是就是小孩的部分, 因為我們兩個白天都有上班所以白天的時候是鄰居保母帶(無保母職照),原本我計劃在我女兒滿三歲的前半年請育嬰假,現在時間也快到了, 因為我老公是品保工程師下班時間非常不固定,所以通常都是我先到家帶小孩回來或是夫家嫂嫂先帶回。因為我在台北上班是業務但是是主管職了所以時間比較彈性, 但是每季需要國外出差5-12天,時間自己排,這是小孩照顧的狀況,假日也都是兩個 人一起帶小孩。經濟狀況的部分,我老公的年薪約 60萬,我的年薪約一百萬,存款部分我老公只有20萬,我的存款和股票等等大概 有300多萬, 所以在經濟的部分我是沒有問題的, 現在我們和老公的大哥嫂嫂兩個姪女和一個小姑住一起, 婆婆往生公公在外面另有家庭 , 房產的部分我老公有現在目前住的房子的三分之一 ,我則是有一間套房媽媽已先過戶給我了,然後我打算離婚之後先搬回娘家住,娘家這邊也是可以支持的。想請問這樣子我拿到小孩的監護權的勝算多大了,以後我還想要跟我老公要每個月的小孩扶養費 12000左右, 因為我老公目前就是負擔小孩的保母費用12000,小孩的其他開銷尿布奶粉醫療跟每個月3000多塊的保險費都是我在付的。麻煩大家幫忙看看謝謝
您好
社工訪視報告會是重點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另提供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為監護權歸屬之裁判時,應審酌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參考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與父母親職能力等因素,而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2亦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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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您好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
主要考量的點為
第一主要照顧者為誰
第二以生長環境不變動為原則
第三有無親人系統可以協助照顧
第四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只需養得起小孩即可,不用比對方有錢,且對方亦必須負擔一半,不用擔心跟對方要撫養費會不利自己,這是你法定權利)
以上五點要綜合考量
至於什麼一定判給有錢的或媽媽之類的
這些都是錯誤的見解
一切都是看誰是主要照顧者
監護權判給你應該不是太大問題
但重點在於離婚要件有無符合
這部分要充分收集證據
建議你找律師協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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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由主要照顧者取得,對方可享有探視權,目前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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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由主要照顧者取得,對方可享有探視權,目前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之;爭取監護權案件中,因為目前小孩還小且為女生,您爭取成功之機會相對高,法院亦會安排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可先行準備,爭取有利之訪視報告;若您爭取監護權成功,亦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約一萬元左右,各縣市略有所不同,亦可將扶養費作為談判爭取監護權之籌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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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您提到雙方對於離婚有共識,但都要爭取女兒的監護權,在對女兒監護權的歸屬
沒有共識之情形下,您先生未必同意先協議離婚。如須由法院判決離婚,則須符合
民法第1052條第1、2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您表示希望爭取對女兒之單獨監護,而您是否接受在共同監護下,擔任主要
照顧者?以及對於探視之方式、時間、地點等,也是您要思考的問題。
下列為法院實務常見之會面交往方案:
一、平日期間:被告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許至丙○○住處,將
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同週星期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
住處。
二、暑假期間:被告得於每年七、八月之暑假期間,選擇其中連續之二十日,
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
第二十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
面交往方式。
三、寒假期間:
(一)、被告得於國曆單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一
、年初二之三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
告住處同住共渡春節,且應於年初二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
處;及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及年初三至十五外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
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
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
方式。
(二)、被告得於國曆雙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
一、年初二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
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
○○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四、非見面式交往:
(一)、不限時間互通書信(含電子郵件、簡訊、傳真、信件及卡片等方式)。
(二)、互通電話、視訊及網路即時通等即時通訊設備,平日為晚間七時至九時
,假日為上午九時至晚間九時,通訊時間及長度以不影響丙○○之正常作息
及學業為原則。
五、年滿十五歲後:應尊重丙○○之意願及方式與被告會面交往,惟不能達成協
定時,依未成年子女丙○○之意願為之。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於探視期間,仍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
等指示之義務。
(四)、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應為必要醫療措施,即在其會面
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兩造及丙○○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等重大事項如有變更,應於
變更後三日內通知對造。
三、至於女兒的扶養費部分,法院會參考103年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每月消
費支出(按區域別分),以台北市、新北市為例,分別為27,004元、19,512元
,同時亦會參酌雙方的身分及經濟能力作判斷。
四、如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mail:st.win@msa.hinet.net
網址:www.stwin.twmail.net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3號4樓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間互為您單獨監護,並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各縣市略有所不同,可再請求法院酌定對方行使探視權之方式及方法;您尚可向對方請求過去五年內未支付扶養費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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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您放棄監護權,對方仍會對您請求扶養費,建議您仍應出庭針對探視權及扶養費辯論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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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當然可以說完之後不出庭
但是事情不一定那麼單純
聽起來雙方尚未離婚
這對你權利傷害都很大
如果不想出庭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幫你全程出庭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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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民法第1196條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民法第1197條規定:「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口授遺囑若不符合民法第1195條規定之方式,依民法第73條規定,遺囑無效。此時回歸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規定,遺產由配偶(你)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所有子女,包括與前妻所生之子女)繼承,應繼分依繼承人平均分配。 離婚協議書只約定配偶不得請求,未約定未成年子女不得請求,就算約定也是無效,所以你先生對前妻所生子女之給付,屬於履行扶養義務,無法請求返還。 可依法繼承遺產,並按應繼分分割遺產。 是否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表示失權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目前不明,你先生是在立遺囑或只是單純贈與也不清楚,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您好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33號判決對所謂「知悉犯人之時起」做出解釋:「依證人證述情節,至多僅得證明告訴人知悉被告與證人乙有男女感情之交往,甚而懷疑渠等間有發生性關係,
然無從遽以推認告訴人對於被告與證人乙之相姦情事,已就其懷疑獲得證實,而達確知之程度,是亦無從以此證明告訴人所為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此外,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告訴人於回溯6個月之前,即已確知被告與證人乙有發生性行為,而有逾期提出告訴之情,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辯解,尚無可採」。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快提出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配偶及外遇對象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及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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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父有未離婚的妻兒,分居至少20年以上,幾乎沒連絡。伯父長期(約有8年)住在家裡,土地是外公生前就已過戶登記給父親了,土地是外公給的,但地上建物是父親大部份出資蓋的,外公當時有付一點點壁磚錢,在法律上目前父親是所有權人,不論地上建物或土地。伯父的基本吃、住、用都是父母親的,沒給過什麼家用費或補貼。伯父已賴定土地是外公的,他也有份,所以不用給什麼家用或補貼。如今他已年老,70出歲了,去年他因心臟有問題住進加護病房, 通知他的妻子,他們也不管他,也不出面,只告知你們處理就好。我們擔心將來他又因病住院,不知如何是好? 他的財產我們也不是法定處理人,根本就無法動用,而父母親也因他住家裡常爭執、吵架。
請問 1.未來他年老無意識時,通知他的家人,若他家人又不出面照顧或處理,我們可以提告他的家人遺棄嗎?
2.若他的家人不出面處理時,我們能如何動用他的財產支付他的醫療費及生後事?
3.道義上,外公土地他有份,法律上則無,我們該用什麼法來請他搬離家裡?避免因他長住的問題,造成家裡的爭吵。
煩請解惑,以便日後知道該怎麼處理這樣的事。謝謝~
我朋友嫁給原住民(做地磚)也生了2個女兒一個小2一個幼稚園,這幾年老公因為經濟壓力出現脫軌行為,酗酒鬧事,工作也是要去做不去做的,在婆婆家、婆家姊姊家鬧事,砸壞家裡所有東西,時常喝了酒做出驚人的事,還有一次打玻璃把雙手割的全身是血,讓人覺得很害怕,我朋友也覺得怎麼自己老公變成這樣!我朋友懷疑她老公是不是吸毒,怎麼會突然變這樣,婆家一直認為是我朋友給老公壓力太大才會讓自己老公這樣,這中間也是因為家裡沒錢,我朋友跟我跟家人還有婆家借錢,養小孩怕小孩餓,繳房租等等 ~所以婆家對我朋友不諒解!我朋友也有發現自己老公有吸毒~但苦無證據!就在這三天連續假日,他婆婆不知甚麼原因唸了他自己的兒子,之後我朋友回娘家接到婆婆電話說~你老公做了甚麼好事!!(把婆婆家砸爛了)我朋友說我沒跟我老公吵架阿~怎麼知道怎麼了?誰知道又隔沒多就我朋友租屋處警衛打來說你先生車子擋道大樓汽車出入口了,我朋友便請警衛直接打上去請他先生直接移車~隔沒多久我朋友打去給警衛看移車了沒,順便問警衛有無看到他老公,警衛說有!拿了一袋黑色垃圾袋就開車出去了!我朋友不疑有他就去睡了,半夜,公路警察局打來問我朋友~知不知道他老公人去那了?我朋友滿頭疑問~~說不知道!!問警察發生甚麼事?才知道他老公去宜蘭找他姊姊~~但不知甚麼原因也把車給撞爛了就丟在公路邊~~警察怕不知道人是否健在!等等~~
隔天他老公有打給我朋友跟我朋友道歉,還說請我朋友回家打掃~我朋友聽了覺得怪!幹嘛專門回家打掃,才知道自己住的地方也被砸了!(有拍照)回家之後打掃掃出她老公吸毒的器具~~當天晚上就帶著小孩去警察局(吸毒器具)~但不想讓小孩知道太多~也請教警察幾個問題,警察也質疑一些問題等我朋友說家裡也只住她夫妻倆而已~(因為她老公要上班不上班的,我朋友要顧小孩也無法工作)警察說唯一的證據就是吸毒器具太乾淨,如果要去搜索她家,而不被她老公發現是自己報案的。真的有些困難!
我朋友每天都擔心她老公如果回家又不知道要做出甚麼驚人之舉,更怕她老公被打她或動到小孩(是有推擠等,我朋友會躲)~之前她老公鬧事她有說要離婚,她老公也因為聽到無法接受又鬧得更誇張,讓她怎麼做都不行!!也只能過一天算一天~她老公也是時好時壞的~這次她真的很想離婚~但她老公不離她也離不掉,去法院申請離婚甚麼的好像也要錢,她從有小孩到現在都沒工作也沒錢,怎麼離?我能幫她的也只能幫她們到處去問看看能怎麼辦?(她現在在找能寄戶口的地方,先安頓小孩讀書,先慢慢自已騎機車載東西回娘家)
請大大們幫幫忙!!她的人生就要這樣過一輩子嗎?我也上網查離婚要最後一定要雙方到戶政去換身份証等~~如果她老公不離,這也一輩子就這樣過。真的就是每天在等著那天出事而已~
我想要跟老公離婚!因為他在我跟他結婚後到生完小孩坐月子期間都還會動手打我,雖然不是每天,我也沒有去驗傷提告,只不過搬回娘家!可是想跟他離婚他卻不願意,因為帶小孩的關係還有老公要我帶小孩不要上班所以育嬰假結束也不再回公司上班 變成沒工作住在娘家帶小孩!可是有時和老公傳訊息表示想離婚他有時會在電話裡說你們全家小心一點 或者是你再惹我試看看之類的,讓我心生恐懼 !這樣有辦法申請保護令還是順利離婚嗎?他有認識不錯的律師也表明離婚一定會搶小孩!因為他認為我沒有工作也沒有收入現在靠的是他給我的生活費,所以一定搶不到小孩!可是我是因為他要求要我在家帶小孩才辭去工作並非是沒有工作能力!那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謝謝你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小孩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再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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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A與B的配偶可能會在知悉犯罪後6個月內提出通姦罪之告訴,惟通姦罪要能證明有性器接合之事實,若由照片及LINE對話綜合判斷,足以讓一般理性之正常人都認為有通姦之事實,就可能會構成通姦罪。 是否會構成通姦罪要看檢察官、法官心證,惟相關照片、對話內容已足以侵害配偶權,A與B的配偶可能會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並有可能會訴請離婚及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已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要在知悉後6個月內或自其情事發生後二年內訴請離婚,否則不得請求離婚,惟若有其他離婚之事由仍然可以主張。 若無法兩願離婚,就只能訴請裁判離婚,A、B若要訴請離婚要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第2項之事由,就通姦一事A、B要全部責任,不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惟A可能可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訴請離婚。您好,關於您的問題,B老公可對B及A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且B為有責配偶,恐無法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除非B亦蒐集到法定裁判離婚事由,方有機會對B老公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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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於台灣委任律師代理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台幣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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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本人民國89年間與前妻離婚,當時因有5名子女要撫養,生活困頓,為解決經濟問題,遂聽從友人建議,做人頭前往大陸四川與大陸女子陳x女士辦理假結婚。陳姓女子隔年以依親方式來台,因來台時是人蛇接機,本人並未與陳姓女子碰面。一周後人蛇告知本人,說陳姓女子在機場時說要先去友人處,為取信人蛇當時交付隨身行李,人蛇不疑有他,陳女即藉此脫離人蛇控制從此音信全無。人蛇希望本人報警尋找,本人怕有後遺症致麻煩上身,即去當時戶籍地內湖派出所報案,經值班員警連線境管單位,查出陳姓女子來台後一周即已出境返回大陸。本人心想陳姓女子既已回去,應該也沒事了,此事一過就15、6年了,本人想請教律師的是(一)本人當時是否犯了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如果是89年至今是否已過追訴期效?(二)本人至今身份證配偶欄還記載為陳姓女子,本人要如何才能註銷恢復單身身份?
還請大律師指點迷津,不吝賜教。本人由衷感謝!
律師你好
想請問我父親60歲因為跟我借不到錢(幾十萬)繼續公司周轉
告訴我倘若我不給他錢 他就因沒有謀生能力沒有財產(他是卡奴 欠銀行和親戚好幾百萬)所以要向法院申請每個月強制從我薪水扣2萬給他 大概就是所謂的扶養費
父母離異已有20~30年 我的監護權歸母親 大約幾個月到幾年見父親一次 離婚時他和母親協定每個月2萬生活費 雖有給我們但經常拖欠
目前我和母親約借他100萬左右 但他一概不認帳 手邊有的證據僅是郵局匯款單等等大約47萬左右 以及一些他說他欠我錢的簡訊 證據力相當不足
想請問律師 若法官判我給他扶養費大概會是一個月多少 我知道經濟狀況不好可以減輕 但我想知道倘若我月薪有10萬是否會判每個月4.5萬給他 我想知道我該如何自保 還有我是否有辦法阻止他不停到我家以及我公司騷擾我和母親 害我沒工作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父親為扶養照顧過您,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並請求之扶養金額,應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平均生活支出統計資料,一個月約為一至二萬元,再由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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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想請問我父親60歲因為跟我借不到錢(幾十萬)繼續公司周轉
告訴我倘若我不給他錢 他就因沒有謀生能力沒有財產(他是卡奴 欠銀行和親戚好幾百萬)所以要向法院申請每個月強制從我薪水扣2萬給他 大概就是所謂的扶養費
父母離異已有20~30年 我的監護權歸母親 大約幾個月到幾年見父親一次 離婚時他和母親協定每個月2萬生活費 雖有給我們但經常拖欠
目前我和母親約借他100萬左右 但他一概不認帳 手邊有的證據僅是郵局匯款單等等大約47萬左右 以及一些他說他欠我錢的簡訊 證據力相當不足
想請問律師 若法官判我給他扶養費大概會是一個月多少 我知道經濟狀況不好可以減輕 但我想知道倘若我月薪有10萬是否會判每個月4.5萬給他 我想知道我該如何自保 還有我是否有辦法阻止他不停到我家以及我公司騷擾我和母親 害我沒工作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惡意阻撓您探視之行為,可蒐證後,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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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離婚要有離婚之事由,沒安全感不是離婚的事由。民法並無分居多久就可以訴請離婚之規定,妻離家造成分居之情形,妻是否可以訴請離婚,還是要回歸民法第1052條規定去判斷,實務上有因為長期分居以惡意遺棄(未經同意未履行同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無過失之一方或過失較小之一方),訴請離婚成功之情形。你所述狀況是否符合目前尚看不出來。 還是要看有沒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離婚事由,未履行扶養義務部分,子女可以請求給付扶養費,對方代墊部分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依民法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是分擔,分居後已無家庭生活費用,此時妻要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才可以請求你扶養。 若分居長達6個月以上,依民法第1089條之1準用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並同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扶養費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