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kelly 103-11-30 02:44

您好!我目前遇到一個之前工作上的麻煩

公司的情況有一些複雜,這公司的老闆實際上是一個掛名老闆,但因為主要負責的老闆在10/21突然跑了因為跟地下錢莊借了很多錢而跑了,我是幫忙他處理台北事物的主管。 尤於掛名老闆怕地下錢莊來找我們麻煩要我們趕快將公司辦理歇業並解散(10/22已辦好)
我在這間公司大約三年,他前前後後也跟我調了不少的錢說是可以賺利息(本金都未還)。之後他在接近11月份時出現聯絡我,希望我能在借300萬給他,讓他能東山在起,但我的親朋好友都已經借得差不多了,我也無力借他。而且公司的一些費用支出從8月~10月都我先墊款。

他另一合夥人就是另一公司負責人和他一起跑路的說有竊聽了我手機的對話內容聽到我說的一些內容就是無法借他錢和其他的對話,他憤而說要對我提告並交給法律處理,也要追討這二年付給我的薪資房租,並要跟我求償300萬,不還就要去提告。他要告我重利罪.竊取公司支票和公司資產。但我根本也搞不清楚重利罪是什麼。公司支票也是另一個老闆直接拿給我的,公司資產我也沒動(一些辦公傢俱因退租也請房東處理根本搬不走)........我該怎麼辦......他們目前都跑了很多都是透過e-mail聯絡我,目前是還沒提告,但我很害怕,希望律師們能幫幫我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30 2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重利係指借貸款項收受高額利息

2、就您所述,針對可能涉犯刑罰之行為均未能詳細說明,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避免在不清楚相關權益規範的情形下遭對方欺瞞。

kelly 103-11-30 21:1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重利係指借貸款項收受高額利息

< ... (恕刪)

 曹律師, 請問我該到哪裡做諮詢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30 2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勞工局申訴之。 

 您好:

由於您的陳述事實較為複雜且涉及多項罪名要件之分析

故建議應攜帶相關證據資料與專業律師正式約開會諮詢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2 11:35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在北部,歡迎來電約正式資詢。

wowabear 103-11-29 10:36

我女友父親在南部欠了別人一筆錢 幾十萬 2分利

我女友要幫他母親還錢 今天特別下去南部還債

債權人不出面 聯絡方式甚麼都不給 說老公不知道有借錢

所以不方便出面 只找了一個中間人處理

但我們無法確認其委託關係 (沒有委託書)

因此我們這邊要求開本票僅限債權人本人領

但中間人卻要求要領現金直接給他 他再轉給債權

我們認為這有問題 要求出示委託書才能給現金

中間人就說算了 不讓我們還款

但對我們這邊來說 這個月不還 下個月又繼續算利息

請問我們這邊要怎麼樣保護自己才比較好

我是打算寫存證信函證明我們這方有意還款

對方無法出示委託書 無故拖延以賺取利息之嫌

請問這樣會不會有問題呢? 謝謝各位的幫忙

可辦理提存,就不會有這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阿鴻 103-11-28 09:41

本人在98年年底買了一輛機車(100c.c) 總價約7萬多,頭期繳15000元,
分18期,一期繳約3700多元,繳了幾期後,因99年4月左右經濟上有問題所以遲繳了一期,對方打電話來說要還車,我跟對方說因為我這個月手頭有點緊我下個月一次繳兩期可以嗎? 對方說不用!要我這幾天把車寄還給他們,當下我有沒想這麼多,車也寄還給對方了。之後2年後的年底寄來了法院的支付命令,1萬5千多,對方又寄來一張單子要我繳兩萬多,之後對方打來我也跟對方說我兩萬多我沒辦法一次繳清可不可以給我分幾期? 他們說只能分2~3期,要我在當月的月底寄9千多元過去,我有說益下子我也籌不道這麼多能不能再少一點? 對分不肯,到了月底我也沒籌到 對方打來,我說可以再給我一點時間嗎?
真的沒辦法籌到這麼多,對方很生氣的說:你就不想繳嘛! 沒關係啊! 等上法院,利息會追加啊! 我也回對方說 我不是不想繳只是說能不能再給我一點時間 ,他們不肯就掛段了。
今年年底有打來,問我說什麼時候繳清債款? 問我車子呢? 我說車子我寄回去給你們了,對方說對阿! 車子已賣出去了,後面還有差額要我付清,我就問說,前幾年法院的單子是一萬多,為甚麼你們的單子要我繳兩萬多,好像說一個是本金一個是利息,我說我沒辦法繳,說要走法院甚麼的,他們態度很差,我是因為孩子在發高燒也不願多說就掛了電話
我也不是說不想繳,欠錢是理當要還的,但我只想說能不能不要這麼大金額,讓我慢慢繳清,我是因為在領生活補助過生活,孩子又還小,只有帶著孩子做雜工,只希望金額少點,也是會還清的,能不能請大家給我一些意見,幫幫我 看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拜託拜託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4 17: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還可以談,建議應該簽立和解書,以保障權益。

2、倘若無法談,則可以等待對來起訴之後,詳細了解仍積欠的款項之後,受敗訴判決在慢慢還(在對方強制執行之前)。

 

 

sam 103-11-25 23:53

父親因生意周轉不靈向友人借貸200多萬(我當保人簽一張200多萬本票),對方向我父親收取每月月息5分利共借貸大概有2年,後來因利息吃重無法付出利息,對方就用本票向法院聲請將我的房子查封,想請問對方是否涉犯重利罪,如果有我是否可以解除房子查封以及維護自身的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3-11-26 03:32
您好!
對方收取高利,可能構成重利罪;但本票是擔保200萬元本金,在本金未清償的範圍內,發票人仍應負本票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家恩 103-11-25 22:55

我媽媽的朋友前陣子跟他借了快500萬說要公司增資,有開支票,可是後來人卻跑了,手機也關機找不到人,我媽媽的朋友的老公卻說要告你去告,反正你也會被告重利罪,這是真的嗎?當初借錢是說好借50萬一個月利息算6萬這樣有成立重利罪嗎?還有錢真的拿不回來嗎?麻煩大家幫忙解惑了!!!

 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須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始足成立。所謂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故有無構成重利罪嫌,應就個案具體判斷之。

 

倘對方有欠款未還,就民事部分,可聲請支付命令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2 17: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金50萬,月息6萬,年息72萬,年利率144%,可以構成重利罪

2、本金的部分還是可以請求返還,至於利息部分倘若超過年利率20%的部分對方可以主張超過最高法定利率而毋需給付。

 

闇嶽 103-11-24 13:03

共 同 經 營 合 夥 契 約 書

合夥契約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因甲方前以獨資經營之                公司為擴張事業特號乙方組織合夥為營利之目的。互約出資共同經營(              公司)經甲方同意訂立合夥契約互應遵守條件列開於下:

 

第一條  本合夥總資本額經甲方合夥人協定為新幣                   元整。

第二條  合夥人互約出資之種類數量及其認股數如下:

          一、 甲以現設在           獨資經營之            公司營業權及該動產廠房及附屬建物,暨廠內所設置動產機械器具及有關一切設備造作以及原動力電氣用水等設施全部之所有權估價為新臺幣            元為出資。

          二、 乙方以金錢新臺幣             元整為出資。

第三條  乙方合夥人以金錢為出資者,於合夥契約訂立日起  日於4個月內分期如數交付於合夥代表人收存。合夥人如有違背前項約定不履行義務時,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願受他合夥人之決議處分。公司開立獨立帳戶,經由合夥人開會討論決議管理。

備註:合夥人資金未全數付清前,帳戶營業額乙方不可拿來抵合夥資金,為公平起見雙方不得使用。

第四條  合夥人以物為出資者,其合夥人對該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均須依買賣之原則負擔保責任

第五條  合夥人以金錢或以物為出資之財產以及將來因合夥事務執行所取得之財產或或基於合夥財產所取得之天然法定孳息,及因合夥財產之滅失毀損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均屬於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之公同共有

第六條  合夥財產合夥關係存續中,各合夥人不得請求分拆並不得私自出售其應有部分,或提供為擔保設定任何他項權利等行為。但合夥人為保全合夥財產之充實與穩固,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合夥人違背前條之約定致合夥蒙受損害時,除合夥所受損失應由該違反之合夥人負責賠償外,願受他合夥決議處分。

第八條  合夥人在合夥契約存續中,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第三人或為其他處分。但就已確定之請求權或將來之利益分配利息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等請求權或將其股份轉讓於他合夥人者須精油所有合夥人同意,如有一方不同意股權轉讓立即失效。

 

第九條  合夥人經他合夥人之同意就其股份轉讓合夥人以外之人,或為其他處分者,讓與人對於讓與前之合夥債務於讓與後仍應負責,其受讓人亦應與他合夥人負同一責任

第十條  本合夥經全體合夥人推舉(乙)為合夥代表人,對外關係代表合夥使合夥有關法律行為,或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之權,及為合夥之商業營業工廠諸登記名義。

第十一條 對內關係之通常合夥事務,約定由合夥人兩人共同執行之,其合夥事務執行範圍如下:

  一、會變,執掌金錢出納及有關合夥業務之收支結算等事務之執行責任

  二、管理工廠一切工作,及廠內諸設備機械器具之保養並對勞工技術人員負監督責任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為合夥代理人,其以合夥之名義所為法律

       行為、因而所收取之金錢、物品、茲息或權利,均應移轉合夥之名,不得私自保管,以自己之名義為合夥之計算者亦同,全部屬於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債務

備註:不包含合夥人之個人債務,個人債務須自行償還不可挪用公司資金,違者法辦!

第十三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應以忠實及有相當之注意執行事務,如因故意或過失對於合夥造成損害時,該合夥行人應負其損害賠賞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享有管理一定範圍之合夥事務,雖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有人對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即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十五條 前條之異議應於事務結束前為之,而有執行權之合夥人遇有異仍單獨執行,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合夥代表人及管理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如為合夥起訴訂立和解契約,接受仲裁公斷,受票據上之義務,讓與動產,或設定負擔、為與、借貸或為他人保證等重要事項,應經全體合夥人決議並以書面授權或承諾始得行使。

第十七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而他合夥人亦不得將其解任,但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或決議解任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不得請求任何執酬;但因執行合夥事務代墊支出之款項費用得憑據向合夥求償還。

第十九條 本合夥以每一個月決算一次,並為損益之分配,其分配之成數按照各合夥人認股份額比例為之,若有虧損及雙方須共同平分。

第二十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有監督或檢查合夥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圖帳簿。

第二一條 合夥人得隨時聲明退夥,因合夥人之死亡、受破產、禁治產宣告及經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股份聲請扣押時,即視為退夥。

第二二條 合夥人為聲明退夥時,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並應於兩個月前向各合夥人以書面聲明之。

第二三條 合夥人聲明退夥,或因法律規定退夥時,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而退夥人之股份得由合夥金錢抵還之。但於退夥時,尚未了結之合夥事務得於了了結後計算分配損益。

第二四條 退夥人對於退夥後所生之合夥債務當然不負責任,但就退夥前所生之合夥債務仍應負責。

第二五條 本合夥契約成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各合夥人不得任意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第二六條 加入合夥人對於入夥前合夥所負之共同債務,與他合夥人應負同一責任

第二七條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事務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另選任他人為清算人。

第二八條 執行清算人開始清算時,應先就合夥現事務整理結束,並收取合夥言有權及清償債務而後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額,尚有賸餘財產則按照各合夥人應受利益分配成數分配之。

第二九條 本合夥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條 本合夥契約成立後,對於合夥契約事項,及事業種類或營業地走之增刪變更,非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不得為之。

第三一條 本合夥約成立後,甲應即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出資之種類數額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第三二條 後期備註條約適用於本契約,禁止竄改本文!

契約壹式參份,合夥人各執乙份為憑。

 

                合夥人(甲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合夥人(乙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如果我要拆夥,我需要賠償他的損失嗎?

如簽本票拆夥後是否可以拿回,對方欠的資金是不是也可以拿回!

還有,合夥跟合資的基準點到底是哪部分?!我看很多資料還是不明白!

備註我是乙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約必須看您是否於不利合夥事業時聲明退夥。

2、退夥必須結清,結清結果會影響是否可以取回本票及資金。

3、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以分析權利保障方式。

 

闇嶽 103-12-06 11:49

那我合約並未註明違約金,是否要付違約金呢?

還有,我們合夥一段時間,但公司並沒有人和運作,我該如何拿回我的合夥資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6 1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隨時請求退夥,且因為均未開始運作,因此可以取回所有投資款。

2、建議可以先發函告知退夥,並要求對方把資金返還,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起訴請求。

闇嶽 103-12-07 12:09

假如已經解約,但對方又不願意退款該如何解決?!

阿德 103-11-23 21:11

各位律師好,我們家住公寓社區最高樓層,之前因為屋齡問題有漏水和壁癌的情況,請管委會來修屋頂,但他們都沒有任何回應,一直推拖到住戶大會打算通過剝奪頂層住戶修繕屋頂權益的決議,後來我向法院請求撤銷判准定讞。然後我再像鬼舞會請求修繕屋頂,但管委會還是不理我,後來我們家請幫忙修隔壁社區的廠商來估價(不找我們社區原來廠商原因是因為之前有請他們修過,卻只能撐一兩年而已),再把估價單和屋內壁癌照片連同存證信函寄出催告。後來管委會還是不理,我們就請廠商施工,錢也都自己先付清了。

 

之前我們社區亦有另一住戶有相同問題,他向管委會請求修繕屋頂未果,就找了廠商來修,再以損害賠償向法院請求管委會給付屋頂的修繕費用,法院亦全額判還。

 

另外就是屋內壁癌的部分只有請廠商先開估價單,之所以不先施做的原因是因為當初只找廠商來看(前面那位住戶也是,且簡易庭法官採用廠商鑑定證詞),沒有請技師公會等公正單位來鑑定(那筆鑑定費用著實不少阿),所以就先寶屋內的牆壁問題都先保留,待日後有需要時可作鑑定。這樣我可以以估價單為請求依據,一併請求支付命令嗎?

 

現在我們想要請求管委會賠這比錢回來,我可以用支付命令的方式嗎?

如果用支付命令,且法定利息的起息日是命令到達後翌日起,這樣我還需要先向對方催告嗎?還有什麼地方是我該注意的呢? 先感謝各位律師不吝指教,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尚然可以先聲請支付命令,但若管委會提出異議,整個案件仍會進入訴訟程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3 22: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需要檢附估價單、照片等聲請支付命令,待開庭時,再向法院聲請鑑定即可。

2、建議還是先行催告為佳。

Luke 103-11-22 14:34

一、車禍發生日期: 
103年8月31日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人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有移車到路邊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對方全險,我只有強制險。對方有聯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我在和平東路三段上,離安和路還有100公尺左右,前發生的。 

想說等下要右轉先換到外車道。 
結果,換過去後,發現前面有一台車,停在路邊把路擋住(紅線) 
 
接著剛好變成紅燈,就停下來等紅綠燈。 
因為前面被擋,所以,我就先把方向盤往左打好。 
等紅綠燈剩下15~20秒時,我就打往左方向燈。 
 
等到我旁邊的車往前開,開到我快可以切入時,我看了左邊照後鏡, 
並沒有看到左邊後面那台車有動,我就切入。 
 
切到我快完成變換車道後,就聽到擦撞聲。 
 
我的左後方(傷痕範圍是左邊後面的燈到左邊後面車門一點點) 
和 
對方的右前面(範圍是右邊大燈的保桿到右邊輪胎前的側邊)

 

 

我後來事後心情比較平靜想一想,被撞到前,我已經準備往前方直開了。車子應該是完全進入要變換車道,只是車身還是斜的,對方也有往左邊打。

 

如果對方一開始就有動,我硬切的話,應該是會撞到車子左邊前面或中間,而不應該是左後方,接進車尾

 

我只有強制險、對方保丙式。

 

現在保險公司告我,要開簡易庭,類型:調解

備註有說 被告請提出答辯狀
而且保險公司的起訴狀,其中一段還寫

一、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佰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2 23: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是行使代位權向您求償,必須釐清肇事責任及對方請求之金額是否合理,請檢附相關資料以利釐清

Jennifer 103-11-18 12:03

(1)父親於民國94年5月3日車禍過世,父親過世時我剛滿18歲,弟弟13歲。父親在生前已與母親辦妥離婚手續,而我與弟弟皆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父親過世後僅留下一間位於花蓮縣某鄉下無人居住的房子(目前市價約100萬),但房貸到目前為止(103年)都尚未繳完,主要是由我與媽媽一同負擔。而家人目前一同在台北租屋居住,家中也僅我有固定工作(月薪三萬)、媽媽打零工、弟弟則尚在念書,經濟壓力頗大。

 

(2)103年11月14日(上星期五)我接獲一封由X誠資產公司寄出的限期還款優惠通知書(資產公司自行寄出的國內郵簡、非法院文件),內容提及父親生前有一筆積欠中華商業銀行的卡費共17萬8未繳納,要求我只要在103年11月17日前一次結清便減免金額為11萬。我要求對方出示父親當年的刷卡明細、帳單或是債權憑證等資料,但對方以父親的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僅傳真一份?X豐資產公司?轉讓給?X誠資產公司?的?債權讓與證明書?,證明書上同時載明此卡費自信用卡合約終止後尚欠本金利息共$63831、債務截至民國97年12月26日止尚欠$110895,對方表示利息一直算到現在共累積約17萬8左右。若是我不還清款項,便會查封法拍我父親留下的房子並向我的公司申請強制扣薪。由於這是一筆我們家人都不清楚的債務,這將近十年間也沒有接獲催繳通知,所以一開始以為是詐騙集團。但我向中央存保局查詢後確認,中華商銀倒閉後確實在民國93年10月將其債權賣給X豐資產公司,而X豐公司在民國97年12月27日讓與X誠資產公司,也就是說對方出示的債權讓與證明書真實性頗高。

 

(3)由於我們一家人完全無力負擔這筆11萬的債務,同時也懷疑這筆債務時效性,因此並沒有馬上與對方和解。這幾天我一再接到資產公司的催討電話(剛剛甚至在電話裡說出我上班的公司名稱),非常擔心對方之後會到我的公司鬧、或開始騷擾我的家人,因此感到非常害怕。對於法律流程不甚了解的我,也擔心父親留下的房子會默默的遭到法拍

 

故,想詢問各位律師,我目前可否直接等對方提告後,再向法院提出異議?並在開庭時要求對方提出父親卡費的相關資料?若是對方手中確實有完整的債權資料,且皆未超過請求時效(有上網查詢到民法126的利息五年請求權),我可否再向法官提出酌情減免或分期償還的部分?若是對方騷擾我的公司或家人,我能有什麼自保的方法嗎?

 

以上,先謝謝各位大律師

蘇子良 (馬克) 103-11-18 12:40

 您毋須過於擔心,現行繼承法已採全面限定繼承,並溯及既往,因此該資產管理公司僅能就您所得遺產為限強制執行,若他們聲請扣薪,您可提出異議,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8 20: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繼承時尚未成年的部分,均可主張限制責任,因此無須過於擔心。

2、建議不要理會對方,避免遭對方蒐證我方承認債務等問題,倘若對方確實起訴,則可以提出時效抗辯、限制責任抗辯,並要求對方提出當初債權證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豪 103-11-17 14:00

我在9月份收到法院通知妨礙電腦使用 中間4月的時候,有去警察局做過筆錄,

案件發生是這樣告訴人因為1月的時候玩遊戲不玩了,所以把帳號給了另外一個人,然後在他給另外一個人帳號的時候過兩天他又回來開啟遊戲發現帳號被盜,於是她去警察局報案,然後我去警察局有講我是有登入他帳號但,並沒有毀損帳號,頂多把他之前跟人借的一個橙色水晶,還給別人,這一點我9月也有上法院也有跟檢察官說,檢察官問了告訴人 他也承認他有跟人借東西,另外我的帳號是他網路上的老婆給我的,因為告訴人借帳號給他的人,在網路上一直亂殺人,於是我決定把它帳號登出加上還東西 ,頂多造成100-200元新台幣損失,我也承認我有犯錯想跟對方和解,第二次開庭時候法院沒有傳我是傳第一次沒有到的另一個被告,於是對方告訴人要跟我和解,但是他居然獅子大開口跟我要了15萬元,我沒有那麼多錢償還,然後因為被告的媽媽說她兒子為了玩網頁遊戲居然跟她同學借了10萬元地下錢莊簽了本票利息他還了30萬,我覺得不知道怎麼溝通 ,他兒子玩遊戲花的錢 居然跟我拿,而且是他兒子不玩遊戲給別人帳號才會被盜的,另外警察跟公司調閱IP只有我跟另一個人的請問我11月又收到法院通知,想問11月20我要怎跟檢察官說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7 14: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交給您帳號密碼的人確實經過告訴人授權,或是您誤認為有經過告訴人的授權,應該不構成妨礙電腦使用罪。

2、倘若對方提出不合理的和解條件,本文不建議隨便和解,而應該提出妥適的答辯。

3、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並且提出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oops0422 103-11-17 10:10

您好,

想請問有關借錢不還該如何處理?

約莫10幾年前有親戚向家人前後借了2次錢,有簽下借據.

但印象中沒有約定何時應該還清借款, 僅說明每年需有借貸利息.

因為是提領現金交付,沒有匯款證明.

也沒有於借據上註明收到借款請他簽名.

多次催付也遭對方以沒有錢推託至今尚未還任何錢,但對方有車有房產和土地.

請問我該如何以法律途徑要求對方立即還清款項?

謝謝!

請求返還借款訴訟借款合意以及借款交付是重點,依你所述情形,要以間接事證來證明借款交付,可先聲請支付命令,對方無意義的話,就可強制執行,或直接起訴,勝訴後強制執行,另外要防止對方脫產,必須先做假扣押,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oops0422 103-11-17 10:31

您好,感謝您的回覆,

請問您所提到的"間接事證"指的是神麼呢? 我手中的借據沒有任何的作用嘛?

還是我可以先寄存證信函給他?

可是我沒有他家的住址....

另外,請問支付命令要如何申請?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謝謝!

您好:

1.  因借據沒有還款日期,因此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間內還款,若對方置之不理,您可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其中存證信函可作為核發支付命令證據

2.  若您欲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須先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並附上相關證據,法院會審查您所提出之聲明及證據,認定對方確實欠您款項後,就會發出「支付命令」,督促對方清償債務。當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後,若對方未在20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您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財產

3.  因為他向您借款證據必須由您舉證,由您所述,證據力有些不足,建議可將您向對方催款及對方推延之電話簡訊內容錄音保存。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借據是證明有借款合意,不能證明借款交付,間接事證是看個案,以及對方答辯內容(自認或抗辯)而有不同,不知道對方地址的話,無法聲請支付命令(因支付命令不能做公示送達),只能起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Arthur 103-11-10 16:40

你好,因為在幾年前替家兄的銀行貸款做保,後來因為家兄因投資失利導致銀行貸款無法繳納。
後來因為家兄和銀行協商沒有共識 , 銀行請法院強制執行 , 我因為擔任保人有共同分擔債務責任

後來我出來和銀行協商 , 有了共識,先出20萬元當做頭期還款 , 並且每個月連本帶利還款一萬元。

我也因此和家兄訂利還款約定書面 , 家兄每個月必需匯款至少 5000 元到我的指定帳戶,我負責對銀行還款。

而且當初我念在兄弟情誼 , 我代為償還的部份不計算利息

約定書面中有註明我可以要求家兄一次或多次將我先前支付的頭期款 20萬元先償還予我。

我與家兄雙方這幾年都依照這個書面協議進行。

但是因為我發現家兄轉換工作薪水比之前多很多, 大約有 6 萬元 , 加上還有公司分紅獎金 , 但是卻只願意依照每個月只還5000元;

我最近因為醫療關係急需用錢 , 與家兄多次協調,家兄都不願意先償還我支付的頭期款 20 萬元 , 每個月也不願意每個月多付擔一些還款。

看樣子他只想託時間。


我想問以下問題:

1. 如果我用當初雙方親筆簽署的書面協議走法律途徑強制要求家兄先償還我20萬元的頭期款 , 有哪些程序要辦?

2. 如果法院發開庭通知給他, 他如果先跟公司說把勞健保都退掉 , 這樣不就等於先通知他做好不被強制執行準備?
因為我想就算開庭也應當不會有共識的;只是做強制執行前的法律程序而已 。
我該如何做才能夠在他不願意和解償還 , 還能夠對他的工作薪水強制執行呢?

3. 如果要強制扣他的銀行帳戶的錢該怎麼作呢? 要滿足哪些條件?

4. 目前我知道他名下沒有動產, 但是有一台汽車機車 , 如果查不到他的工作薪水,可以查扣他的汽機車嗎?
要滿足哪些條件? 有哪些程序要辦?


5. 另外還有一點麻煩的地方就是, 我和他都住同一棟房子裡的不同樓層 , 因我都上白天班, 他上晚班 , 寄到家裡的信常常都是他在收。
如果他把法院寄給我的出庭通知收走, 不讓我知道 , 我就會錯失出庭控告他的機會 , 這樣我是不是就會敗訴?
有什麼方法可以避免這種人為的弊端呢?

這問題真的很急 , 因為我目前是靠我的積蓄在付醫療費用 , 所剩不多 , 所以我要在最近決定怎麼做最好。

感謝大家的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5 16: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雙方約定每月還款5000元,則您要求先償還20萬元,於法無據。

娃娃 103-11-08 22:27

一個朋友的買賣 以下是他的言論 希望大家幫幫忙~~

2014/11/08的凌晨,經歷了恐懼的一晚,首先我先解是來龍去脈,由於我和一位同學A是非常親密的好友,有意思想要共購一台檔車,一位 林先生知道我和同學A有購買的意願,加上自己本身和車行熟識,向我們推薦一台迷你檔車,小雲豹125,因為同學A先前曾有委託 林先生買賣過機車,交易迅速、無任何後續麻煩或爭執。因此本人和同學A討論後決定向 林先生委託購買,當下無任何書面契約,完全由口頭告知、談判,買賣內容如下:
標的物:哈特佛HD-125K型。總價:新台幣四萬元整。還款方式:自民國103/10/07起,每月7日還款新台幣5000整,共還8月至民國104/05/07為止,分8期無利息,共計新台幣40000整。

原先 林先生承諾過完戶即可交車,後來約9月中旬時, 林先生表示先過戶,103/09/23過完戶之後,本人要求交車,但 林先生推辭說:「頭款都沒付,怎麼交車?」,到了103/10/05,我和同學A提早2日交給林先生5000元, 林先生表示過幾天就交車,約定103/10/10交車,但10/10林先生以車子是二手車,有部分零件壞掉為由,希望能交給我們整理好的車子,希望我們再給他一週時間處理,爾後每隔一週我們向 林先生要車,林先生皆以車子故障為由無法交車。

到了103/10/18,林先生表示車子修好了,坦承自己當時沒有代步車,需要向本人借車,本人當時心想 林先生當初沒收任何費用,就以借用一週當作彌補人情。103/10/25,約定好還車(或說是交車?)的日子,林先生說:「我的代步車還沒找好,你再借我一下嘛。」當時本人已無意願出借,但林先生話說完立即把車子騎走。
後來到了103/10/31,本人和同學A向林先生討車, 林先生警告本人和同學A :
1.「你們再催,我就越慢」
2.「你們要車可以,照外面市場利息每月給600,先把利息錢共4800給我在說,7號的5000元照樣給我付。」
後來本人擔心這段期間, 林先生有任何肇事、違規以及使用不當在民、刑法法律責任,因此和同學A討論後,將他所謂的「市場利息」新台幣4800元整給林先生。但林先生收完錢後離開的幾分鐘內跑回來:
3.「我等等會回來,今天你們敢把車子牽走,你們全部都有事。」
PS:林先生有流氓背景
後來林先生離開一陣子,因心生恐懼故不願將車子牽回家,直至林先生回來談判,本人表示為何與當初約定不符?
林先生說:
3. 「如果你現在沒車子騎,我沒交車是我不對,可是你現在有車子阿,我也沒跟你們收半毛錢,借騎一下是會怎樣?」
本人:「但是今天是我向你買車,和我有沒有車無關,而且我也擔心你有罰單或出意外我要負責。」
4.「你要負什麼責任?今天撞到人也是我跟被我撞的人和解,干你什麼事?我現在出事了嗎?罰單要開也是開我嘛。」
5.「你今天要車是不是?拿槍來找我阿。」
本人:「林先生你幹嘛這樣?你也知道我不可能阿,當初我們說好借一週,是你不守信用。」
6.「怎樣?我借完了是不是?現在我不借可以嗎?我硬用”奧”怎樣?」
本人:「林先生話不是這麼說阿,這車現在是我的名字,如果你出事或是有意外,我要負連帶責任,所以我希望你早點給我車。」
7.「你去找一個更大尾的來跟我談拉,你憑什麼跟我談?」
本人:「… … 」
在林先生挑釁時,本人並無任何惡意惡言,盡力安撫以合情合理的方式說明,告知當初約定是每月5000元,怎麼還另計利息?收完利息怎麼不交車?等問題。PS(當下沒有任何錄音)

8.「你以為我沒別的車可以騎嗎?我就是故意的,我跟車行那麼熟,你以為我沒車可以騎嗎?你愛催我就偏偏要騎你的。」
本人:「林先生幹嘛這樣呢?當初不是說好了嗎,何必跟我們計較?」

後來林先生不願多談離開。

103/11/04 本人詢問多方意見後,多數表示應報警處理,但本人不希望得罪 林先生。因此以”家父需要用車,我必須騎乘與 林先生交易的機車”為由,希望林先生能夠體諒並交車,如果無法再至派出所報案。

後來 林先生態度強硬,只和同學A說了一句「告訴那個XXX,他要牽這台車,叫他等下輩子吧。」

因此本人打算於103/11/05至安平派出所(下稱 安平所)報案,當時解釋以上內容後,安平所內的警員願意代我向 林先生溝通,林先生一再表示機車是故障狀態還不能交車。
PS:(在過戶後至11/05之間,持續目睹林先生騎乘本人的機車, )
後來 林先生向警方和(我)說:
7.「我早上有和同學A說過了,車子還壞掉要修理,還沒辦法牽給他(你)。」
當下本人雖告知警察林先生說謊,但為求證明,撥了通電話向同學A確認,確定早晨同學A並沒有收到車子還是故障的消息。

後來林先生向警察在電話中表示,兩天後(103/11/07)一定將車子交給本人。
後來和安平所警察討論後續處理,當下選擇暫不提出侵占告訴,也因報案即提告的關係,希望事情不要弄得過於難堪,也害怕對方報復。因此以拿到機車為第一要求,同意11/07交車的協議。
警方說明因發生交易的轄區問題,安平所的警員不適合處理,但若要求報案仍可做筆錄,告知完本人的權利(力)後,說明當天可以撥打110,請求協助侵占機車的問題。

11/07 是林先生承諾交車的日子,因本人擔心 林先生先前的字句帶有威脅意味,害怕警方無法及時趕到阻止肢體上的衝突,因此於晚間約23:30至中和派出所(下稱中和所),先行概述過戶至11/05的過程,中和所警員大致上表示
1.「此為交易糾紛不便介入」、
2.「沒有契約、只有口頭約定,只有一張行照也無法證明車子是你的。」
3.「我們不能只聽信你一人的說詞就陪同你壯膽逼對方交車。」
4.「你有問題就打我們分局電話,我們會直接過去處理」
後來為求自保,我選擇在中和區中山路二段上的一間7-11作為交車的地點,但林先生當日爽約,後來林先生致電表示「他去喝酒無法趕到。」(有電話錄音)因此約定延至隔日11/08的凌晨1點左右交車。

11/08 本人於103/11/08 01:00~01:15抵達上述地點,致電給林先生時,林先生表示正在賭博會立刻趕到,直到接近03:00才出現,當時本人攜帶一份契約希望能夠保障雙方權益,契約內容會附上,但林先生並非前車主,因此本人依照”委託買賣中古機車”的形式擬訂合約合約內容參考行政院公布的定型化契約所擬定。林先生起初表示不應由我擬定,但為維護雙方權益,加上不願再延遲交車,就先請 林先生先看契約內容,本人也承諾不曾在合約上寫出任何對 林先生無理之內容,後因林先生不承認合約內容的合理性,便開始撥電話詢問朋友處理方式,錄音中可聽出林先生的對話。
後來林先生有意要去派出所談何謂”侵占”,本人要求至最近的中和派出所做筆錄,林先生不願意,說要去他認識的警局,因本人友人陪同,原先計畫啟程到林先生帶路的派出所,還沒離開便在7-11外大聲咆哮,要求本人將行照交出,本人為求自保,說明行照不在自己身上,希望進到7-11超商尋求協助並撥打110求救,未料林先生隨即跟上來抓住本人外套衣領,作勢要拿安全帽攻擊,當下發生爭執時林先生想將本人強迫拉出7-11門市,拉扯途中雙方動作過大導致本人眼鏡掉落,林先生手腕上的佛珠斷掉。詳盡過程及後續之後會附上錄音檔及影片檔。

經友人向林先生討回眼鏡後,中和所警員抵達,談判過程請詳見錄音檔。
之後中和所警員原先要求三方(後來前車主抵達),一同作筆錄,但有流氓背景的林先生心虛不同意,本人也知悉類似刑法追訴期有6個月,經中和所警方調解後,取得車子和鑰匙,車況並非當初談判的內容,而是經過改造的機車,後來中和所警員要求本人回中和所作紀錄,爾後本人要求中和所警員陪同回程的路

以下是部分內文中提到的檔案:
1. 本人所擬定合約書內容
http://ppt.cc/ebPY
2. 錄音
a. 2014-11-08_02時57分37秒 談判 要求簽合約
http://picosong.com/fr3y
b. 2014-11-08_03時05分18秒 談判過程
http://picosong.com/fr3u
c. 2014-11-08_03時14分54秒 拉扯 衝突 逼拿出行照
http://picosong.com/frnc
d. 2014-11-08_03時 14分54秒之後
http://picosong.com/fr37
e. 2014-11-08_04時18分48秒警局做紀錄
http://picosong.com/frnV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8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對對方提出民刑事訴訟,但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啊力 103-11-06 16:39

律師您好!是這樣的

本人在93年間有購買一台中古機車!當時貸款為3萬6元!

後來我每期都繳忘了幾期後來繳到剩下2萬零幾百元!就沒再繳了!

因為那時候自己愛玩!又失業我當時18~19歲!所以把機車賣到車行去!後來過了三個月後收到了貸款公司的信函要求我必須繳清剩餘的款項!

但我又沒錢於是我就不理會一拖就拖了9年多!而現在我有心想嘗還但是我找了很久才找到的貸款公司!也連繫上了!後來該公司請承辦我的專員跟我說!卻開口就口氣差到極點(我能體會這感受)但是也太差了!還出口恐嚇!說如果我不一次付完我就告到法院並說我這已經夠成普通侵占罪!後來我詢問我剩餘的金額確切數字後他卻給我說7萬2千多!我聽了嚇一跳!他說因為利息!要我一次嘗還不能的話最多寬限5期 每期1萬多的繳!我根本沒有那麼多!我家經濟沒那麼好!怎麼多出來這一萬多繳這錢!我說不能用1年或兩年嗎!他說不能!很堅決!所以我無奈我只好不再說了!我也只含糊說我有錢就會跟你聯絡!

我知道自己不對在先!不過錢的數目有點大!而且只能分五期!我負荷不來!

不知道該怎麼多!他最近有傳簡訊給我說已經遞狀給法院了!要我留意傳票之類的話!我該如何啊!九年前的事情現在才告法院!讓人無奈!是否有甚麼辦法請律師大大幫個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7 10: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刑事部分,因為您本來就是所有權人,因此沒有侵占的問題。

2、至於貸款的部分,因為那時候您未成年,倘若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是承認,效力上會有問題。且,超過5年部分的利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其他則必須拿到起訴狀之後再做詳細抗辯。

3、倘若實際上沒有錢繳交,對方可能去聲請強制執行,可以就您的財產、收入求償

啊力 103-11-07 19:5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那請問他會真的告嗎! 因為以前也有收過要提告的部分!但是都沒有告!每次都是恐嚇得!又該怎麼辦

1、有關於刑事部分,因為您本來就是所有權人,因此 ... (恕刪)

 

Jenny 103-11-01 09:25

事發經過:

家人於2014年9月6日至TOYOTA汽車南部某營業所,與副所長與業務購買:全新汽車 ALTIS 1.8 白色尊爵版天窗款,當天簽立合約(汽車公司定型化契約),成交價78.5萬,消費者付訂金10萬元,合約註明"約45天後交車"。

但簽約後,營業所便以汽車生產線不再生產ALTIS 1.8 白色尊爵版天窗款為由,拒絕交車履行合約。逼迫我們接受與訂購商品不同之汽車
方案一:更改成無天窗款式,退款七千元
方案二:再加價購買2015年式漲價後的汽車,且選擇以上兩個方案均不保證交車時間,等到明年也有可能。 

我們表示無法接受,賣方態度轉為消極不聯絡,我們向TOYOTA總公司客服申訴三次皆未獲營業所任何回應及處理,態度惡劣,10/30只好到消保會對業務所進行第一次申訴。10/31,副所長來電,表示他與公司協調後有一些新的方案,但無法在電話中告訴我們,請我們今天到營業所與他們當面談,但今天要上班無法配合前往,副所長說明天再打電話跟我們聯絡。

我想諮詢的法律問題:

問題1.

因為當時簽訂的是汽車公司定型化契約,上面只有規定:車商若無法履約,消費者可請求返還訂金與此段時間產生的利息

請問我是否可以 依照《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當事人應加倍返還訂金」,跟公司求償呢?
以及這樣訴訟成功率高嗎?還是大多數人只能拿回訂金而已呢?

之前有找到2012年11月類似的案件新聞:

 <買白車缺貨 獲判賠雙倍定金 車商定型化契約消費者 "無效"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105/34620763/



問題2.

副所長說無法在電話中告知我公司目前的方案,請我們到業務所跟他們談,請問這樣是否合理?我在協調過程中需要有第三方公正單位陪同嗎?或是需要做什麼資料收集記錄嗎?因為單獨前往面對大公司覺得很擔心,我現在該如何回應業務所呢?

 

問題3.

因為有在相關的網路版面PO文事發經過,若有網友在版面上公開詢問:與我簽訂合約業務所是哪一間?請問我能夠私底下寄信告知網友嗎?(沒有公開公佈營業所)?會觸犯何種法律嗎?

 

感謝諮詢!!

林智群 (klaw) 103-11-01 14:03

 你跟對方簽訂的定型化契約違約條款,

明顯比民法規定來的對對方有利,應屬無效

不過不建議提告,因為你付的定金是10萬,頂多要20萬(你的定金跟違約金各10萬)

這樣的金額不建議打官司

 

另外跟對方談的話,是可以到對方營業所,反正你不同意就不要簽字就好了

除非你很堅持要有公正第三人,那就向各區的調解委員會提調解

 

另私下告知哪一個營業所並不違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1 19: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定型化條款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無效。

2、建議可向消保官提出申訴,進行消費爭議調處。

3、建議不要這樣做,因為雖然沒有違法之虞,但是還是可能遭到對方認定有侵害名譽而無端遭訴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enny 103-11-01 22:2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已寄信到"civili1201@gmail.com"信箱,可否麻煩您呢?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1 22: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攜帶錄音筆,將協調全程錄音,並向各縣市消保官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若業者無誠意與您處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1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直接去各縣市政府消保官處申訴。 

Josh 103-10-30 10:31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有關互助會倒會 我介紹朋友跟會ㄧ期10000,12期12000,到期拿回150000 跟會的朋友會錢都經由我這繳給會頭,現在到期,會頭拿不出錢 我因為是我介紹的,我自己給這位跟會朋友本金120000,但是他要再跟我要利息30000 我也給他會頭聯繫方式電話姓名,但是他說是我介紹,錢經我這,所以找我要! 請問律師該如何處理? 這位跟會朋友還說如果我不給利息,要到我公司找我老闆出來主持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您只是代收錢,所以會首倒會並不因此由您來承擔,若將來訴訟,則應依此方向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earl 103-10-29 13:07

您好,

請問連帶保證人債務債務不履行而需負擔的債務是否有可能拋棄或撤銷?

現連帶保帶人名下的房產已經被拍賣,但仍背負約650萬債務,現在也已經沒有工作了,連利息也已經還不了了,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拋棄的嗎? 現在信用也有了問題,但仍想試試看是否有機會解決。

債務人已經信用破產,和銀行已不往來,也沒有想還錢的心了。

回覆 Pearl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連帶保證人債務債務不履行而需負擔的債務是否有可能拋棄或撤銷?< ... (恕刪)

連帶保證債務無法單方拋棄,能否撤銷需視個案而定,建議得檢具相關資料與律師諮詢,以例尋求解決之道

靜薇 103-10-29 11:29

剛剛我打電話給承辦我案件的偵查佐,因為我剛生產完必須請假加上我人不在該縣市,所以那位先生同意讓我延後到案說明,隨後我問他是否可以了解是誰告我詐欺的?承辦人說一定要到現場才可以了解,否則不能在電話裡面告知!我想請問一下難道不能先知道嗎?如果那天我去警局說明了告我的也會到場嗎?我不害怕面對高利貸的人,我只害怕見不到我的孩子,我不想逃避想面對,卻又害怕被判刑!我這樣的案件會被判刑嗎?我看到孩子都會擔心的睡不好……半夜都在難過哭泣……為何債務會變成詐欺……我是真的付不出那利息啊,光之前付的利息都比我本金高了!那位好心的律師可以回答我……拜託……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9 12: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案情的部份,您還沒有到案說明,員警不會透露給你,因為偵查不公開。

2、本文建議您到案了解案情之後,在去煩惱後續的是否坐牢等問題,且本文認為您的案子還是有答辯空間,無須過於擔心。

 

 

您好:

1.  基於偵查不公開,除非您到場說明,不然警方無法在電話中向您透露任何案情。

2.  除非警方要求對質,原則上對方不會同時到場,若您擔心,可委任律師陪同您到場。

3.  依刑法詐欺罪,必須要您有詐欺故意,也就是您必須以詐術使對方陷於錯誤,若您並未施用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則不構成詐欺罪。因此本案必須依您向對方借款時,借款方式、承諾、有無能力償還及事後還款而定,若您系有意還錢,但實在無力償還,即不構成詐欺,僅屬民事債務糾紛。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9 23:22

您好,您可爭執未有詐欺之犯意及犯行,到案後了解案情比較知道對方告您甚麼,不要太緊張。 

靜薇 103-10-28 19:33

幾年前我用正在貸款中的車子和當鋪借貸,那時候借貸六萬五,利息每個月六千五,

這期間我都有繳利息,到去年十一月因為工作不穩定所以沒繼續處理,到今年剛好滿一年了……今天家裡收到刑事局寄給我的通知上面是說詐欺案件要開偵查庭……我非常擔心也很緊張,因為我剛生產完不到半個月小孩子還那麼小,我要怎麼去刑事局,我爬了很多文章,越看越擔心難過……一直哭著想說孩子怎麼辦!我不知道偵查庭能不能延後或是我打給辦理的警員,還有這後續我會不會被關……因為我繳利息當鋪都沒給我收據,甚至去找我收錢也盡量避開監視器…我該怎麼辦………

因為孩子還小,我怕開了偵查庭被關……交保又沒錢……真的很無助,拜託誰可以告訴我怎麼做!

我的車已經在去年沒繳利息時被當鋪拖走了!

隱居 (勇公) 103-10-28 19:50

反告他重利吧,月利十分超過當舖業的規定了。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上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國民
選任辯護人 黃錦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重利案件,不服本院台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
字第515號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第1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99號),提起
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素行不佳,前曾犯傷害殺人未遂、妨害自由、公共
    危險等罪(均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乙○○為「統
    立當鋪」之負責人,基於重利之犯意,於民國(下同)九十
    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乘甲○○急迫之際,於甲○○持車號五
    一○五-GD號自小客車行車執照及來源資料向其質押並留
    用該自小客車後,貸與甲○○新台幣(下同)八萬元,約定
    利息為每月一期,每期利息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六千四百元
    ,並預扣第一期利息,嗣並取得甲○○陸續繳交九、十月份
    之利息計一萬二千八百元之利息。
二、案經甲○○訴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承認確有上開貸與告訴人甲○○八萬元款項
    並取得利息保管告訴人甲○○所持有前開自小客車行車執
    照及來源資料等之情事,惟矢口否認有何重利犯行,辯稱:
    利息並未先扣,本件借款係告訴人甲○○持車號五一○五-
    GD號自小客車前來典當,因告訴人甲○○需用車輛故再出
    借與告訴人甲○○,如此做乃對告訴人甲○○有利,當舖法
    亦未禁止車子不能再給出典人使用,而伊所收係利息四分,
    倉棧費四分,亦均屬合法,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
    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五號刑事判決要旨亦認:「依內政部頒
    定之當舖業管理規則第一條規定當舖業之管理,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當舖業為專業
    ,非經申請發給營業許可執照,不得經營。第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當舖業之月息利率,由省、直轄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
    等有關機關及該同業公會依照當地銀行業擔保放款通行利率
    ,參酌物價指數、當地經濟情況及公營當舖利率分別議定之
    ,有當舖業管理規則可參。準此可知當舖業之月息利率係由
    上開管理規則授權行政機關及當舖同業公會制定。按當舖業
    設立之意旨,乃為貧民融通資金,兼具社會救濟功能而設,
    其利率應含有商業營利性質,大都以毛利為本位,一般商業
    利潤均在一成以上。而台灣省當舖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於八
    十三年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依據台灣省政府六十七年五月十五
    日府建三字第四二五0六號函所核定民營當舖利率為九分及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之規定公告:當舖業收當物品利率
    為九分,得加收棧租及保險費四厘五,此有該公告影本一份
    存卷可查。因當舖業之設立,採取許可制,有其一定之資格
    限制,並須受政府之嚴格監督,而本件被告既以經營當舖為
    業,其依上開議定之九分利率取息,並未逾越法令所許可之
    標準,即與重利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再按質權人不得使出質
    人代自己占有質物;動產質權,因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
    而消滅。返還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
    效;固為民法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八百九十七條所明
    定,惟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四條亦規定民法物權編關於質
    權之規定,於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不適用之。故民
    法並未禁止當舖業者於設質後,由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
    之行為,且當舖業管理規則亦無規定禁止典當車輛之人可原
    車使用之情形。查本件被害人確有將其所有之自用客車典
    當予當舖,並由該當鋪押下使用執照等情,亦據被告供明在
    卷,並經被害人等二人分別證述屬實,因此被告縱將典當之
    車輛交予典當人使用,被告與典當人間之滿當或取贖等典當
    效力並不受影響。綜上所述,被告以經營當舖為業,其所收
    取之典當利息並未逾越當舖業管理規則授權行政機關及當舖
    同業公會制定之標準,又未違反當舖業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
    ,即與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
    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構成要件
    不符,其既不成立重利罪,自無常業重利罪之可言。檢察官
    上訴意旨雖指稱被告等二人出貸金錢時並未收取典當物品而
    不負保管責任,就不是「當」,即無適用當鋪業管理規則之
    餘地云云。但查民法並未禁止當舖業者於設質後,由出質人
    代質權人占有質物之行為,且當舖業管理規則亦無規定禁止
    典當車輛之人可原車使用之情形,已如前述,況被告等二人
    縱有違反當鋪業管理規則亦僅得由主管機關依該規則第三十
    條之規定予以警告或撤銷營業許可執照之問題,在未經主
    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之前,並不影嚮本件典當之性質。」
    ,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判決該案被告無罪在案,伊係依照
    典當業規定收取費用,依照當舖業法規定利息不能超過百分
    之五是以收當金額計算。典當留下車輛對當舖業者是保障,
    但是客人如果要求還要使用車輛,並願意繳納倉棧費,業者
    也能接受。又當舖業者收當物品,如超過三個月就無法再計
    息,所以利息部分最多只能收取三個月,超過以後就是流當
    品。被告不是藉此機會收取高額的利息。目前合法之利息是
    百分之五加四乘以十二,即百分之一百零八,已經超過三十
    六,但只能收取三個月,當票上面都有寫利息、倉棧費用,
    是依據當舖法規定,伊也有告知借款人。如果業者留車,可
    以收取月息百分之八,不留車反而只能收百分之四,對業者
    沒有保障,一定是應客戶的要求,業者才會這樣做,伊並無
    重利犯行云云。惟查:(一)、告訴人甲○○係僅持上開自
    小客車行車執照及來源資料向被告任負責人之統立當鋪借用
    上開款項,告訴人甲○○留用上開自小客車,統立當舖僅保
    管上開證件一節,業經告訴人甲○○指訴及被告乙○○供述
    屬實,並有統立當鋪當票、押當車輛借用切結書、台中市當
    舖商業同業公會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證,應認告訴人甲○○
    未曾現實交付上開自小客車被告乙○○;被告乙○○預扣
    第一期利息並已收取九十三年九、十月份二期計一萬二千八
    百元之利息一節,亦業據告訴人甲○○指訴綦詳。而按質當
    :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舖業,向其借款、支
    付利息之行為;收當:指當舖業就持當人提供擔保借款之動
    產,貸與金錢之行為;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當舖業法第三條第四、五款、民法第七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民法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質權之設定,
    因移轉占有而生效力。其移轉占有,固應依民法第九百四十
    六條之規定為之,惟民法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二項既規定質權
    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占有質物,則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
    二項之規定,自不得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準用於質
    物之移轉占有,最高法院著有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三一○號判
    例可資參照。則告訴人甲○○既未曾將上開車輛交付與被告
    乙○○,依上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被告乙○○自未曾取
    得質權,當不得依當舖業法規定取得高於民法所定利息上限
    之利息;況被告既未曾保管上開自小客車,更無由依當鋪業
    法第二十條規定收取倉棧費,卻猶仍假籍收當及倉棧費之名
    收取上開利息,該利息換算為年利率為百分之九十六,顯屬
    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被告乙○○犯行,當屬既遂。(二)
    、按動產質權,因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而消滅;返還質
    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民法第八百
    九十七條定有明文。則縱上開交易方式應認告訴人甲○○於
    借款之初已現實交付上開自小客車被告乙○○,惟被告乙
    ○○既旋將之出借與告訴人甲○○,依上開法律規定,質權
    亦隨消滅,被告乙○○與告訴人甲○○間所為質權繼續存在
    之保留當屬無效,被告乙○○當不得依當鋪業法規定並假藉
    倉棧費之名收取高額利息,卻猶仍收取上開重利,依上開說
    明,亦應認被告乙○○犯行已經既遂。且按當舖或其他以受
    質為營業者之質權即營業質權,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四
    條規定,無民法質權規定之適用。關於此等營業之質權,有
    當舖業管理規則(當舖業法業於九十年六月六日制定公布,
    當舖業管理規則於同年八月二十七日廢止)可資適用。依其
    規範,一方面無禁止流質契約之規定,一方面純採物之責任
    。前者乃當期屆滿後,當戶不取贖者,質物所有權即歸屬於
    當舖;後者為質物價值超過受當債權額,當舖不負返還餘額
    之義務,若質物價值不足受當債權額,當舖亦不得請求當戶
    補足,此為營業質權與民法動產質權之最大差異。營業質
    權固非民法動產質權,惟當舖既占有當戶為擔保債務之履
    行而移交之物品,於債務未受清償前得留置該物品,屆期當
    戶不取贖,當舖即取得該物品之所有權資以抵償,是營業質
    權自屬具擔保物權性質之特殊質權,以質物之占有為其權利
    存在之要件(參考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五二七號
    判決意旨)。是當舖業雖屬營業質權,仍以占有質物為其權
    利存在要件,苟非占有質物即無從成立營業質權,亦非屬當
    舖業之營業範疇,自無從主張係依當鋪業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標準收取利息及依當鋪業法第二十條收取倉棧費,而解免常
    業重利罪之刑責,且當舖業係專以經營質當為業之公司或商
    號,而質當則係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舖,向
    當舖借款、支付利息之行為。若持當人未將動產交付於當舖
    業,即非質當行為,自無當舖業法之適用,更無倉棧費可言
    。此亦有內政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內授警字第○九二○○
    七八○七三號函在卷可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
    度上訴字第八五四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被告保管質押
    之車輛,因須提供場地保管車輛,亦須負擔汽車遭竊之風險
    ,則收取倉棧費或屬合理,然既未收質保管車輛,即無須支
    出相關費用及花費心神,當不得巧立名目再收取之,又告訴
    人甲○○因急需金錢周轉,本案告訴人甲○○固提供車號五
    一○五-GD號自小客車供作擔保品,但均僅留存行車執照
    及來源資料,前開自小客車均不在被告任負責人之統立當鋪
    占有中,有當票一紙在卷足憑。足見前開自小客車並非實際
    典當於「統立當鋪」,而被告以告訴人甲○○留存之行車執
    照及來源資料於「統立當舖」,以上開車輛之行車執照及來
    源資料充為質押物,圖以經營當舖業以掩飾其重利犯行。觀
    諸前開借款人即告訴人甲○○係因須現金周轉等情況,急需
    金錢,而向被告經營之「統立當舖」借款,以現今一般借貸
    市場行情(如存款利息僅有年息百分之一左右,貸款部分即
    以現金卡為例,利息亦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觀之,苟非告
    訴人甲○○確有急迫情形,焉會以年息百分之九十六之高利
    率借貸;且告訴人甲○○雖有提供自小客車車籍資料供「統
    立當舖」製作「當票」,實則該自小客車自始均為告訴人甲
    ○○所占有使用,並未由「統立當舖」實際占有該質物,無
    從成立營業質權,應屬一般借貸性質,非屬當舖業之營業範
    疇,被告自無從主張依當鋪業法之標準收取利息;又被告貸
    款方式換算週年利率高達百分之九十六,顯見被告係利用經
    營「統立當舖」為掩護,從事地下錢莊放款業務,並利用借
    款人經濟陷於急迫之窘境,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
    當之重利無訛。綜上,足證本件被告借錢予告訴人甲○○之
    情形,並不符合質當行為,無當舖業法之適用,被告自不得
    收取倉棧費,竟仍加以收取,顯係變相收取重利,其所辯顯
    不足採。是綜據上述,被告乙○○供空言否認,所辯無非臨
    訟畏罪飾卸之詞,要無足採,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乙○○犯
    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乘他人急迫
    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又被告行為後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有關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業
    經總統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修正,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施行,由「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並適用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刪除)之
    規定,提高為「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
    日,易科罰金」,且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
    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之條件,依修正施行
    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
    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之規定,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本件應適
    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即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台幣後,應
    以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乙○○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不佳,詳如前述,此有台灣台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所生
    危害及犯罪後猶飾詞狡賴犯行,毫無悔意,且犯罪後迄今仍
    未與告訴人甲○○達成民事和解,取得諒解,犯後態度不佳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
    固非無據,惟被告行為後前揭法律業已修正公布施行,原審
    未及比較新舊法而為法律之適用,自有未洽,上訴人上訴意
    旨,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等情,雖無可採,但原審
    判決既有如上瑕疵,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
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
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四條、修正前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
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10倍為1萬元)
jessica 103-10-28 18:40

我想詢問是否有人跟我一樣的情形 如果有 可以與我聯絡嗎??我們可以互相幫助 也可以分擔律師費用

3月多朋友介紹他的長輩給我認識,長輩本身有在投資(房地產健身房、酒店 飲料店…等),他也教我們投資的方法 然而長輩表示她目前正在投資健身房邀我跟我朋友一起入股健身房投資,每個月有紅利足夠繳交信用貸款利息還有剩,不必擔心利息的壓力,過沒幾天長輩找了遠東行員為我辦理信貸(當時我並非很有意願 做投資)長輩表示只是試算信貸 也不保證能貸的下來(我本身就有助貸) 於是繳交了資料 等待過程中我有向我朋友表示我不想投資 我朋友也答應我不用投資投資就好 但長輩打電話來表示這樣我會害他(長輩)跟我朋友無法拿回那些錢 我又不想害我朋友 想說朋友的長輩應該不會害我 於是就硬著頭皮投資了  過沒多久長輩與銀行行員就連絡我簽名(當下我並不知道簽了名就是對保 因為有辦理存摺我一直以為是領取存摺) 之後拿到存摺與印章(長輩刻的)後就被長輩全部拿走表示投資需要用到 連4月簽的合約書也沒還我(表示因時間急促 還沒蓋大小章 他回公司代完之後拿給我)但一直拖我表示我身上沒存摺本我不知道錢匯進來了沒我很沒安全感 一直要求還我直到5月才拿存摺跟印章給我朋友拿來還我 但表示合約還在處裡還沒好 拿到本子後發現本子的錢都被領完了(被長輩領完了)但他也一次匯了三個月的紅利進來當下並沒有想太多直到第四個月紅利沒有匯進來(我自己先拿自己的錢墊信貸) 打電話催繳一催再催一樣無動於衷 當下我開始覺得奇怪 我就開始想要回我的合約 長輩一下說太忙了過幾天 一下說不見了一拖再拖 (直到最近10月初才拿到) 第五個月一推再推在我電話狂打催促下她匯了一個月的紅利(詢問不是應該要兩個月嗎 長輩很理所當然的表示就沒錢壓 一推工程在動(但並非我們投資的工程)我身上錢不夠) 但離我們當初講好的匯款日期延了8天影響了我信貸的信用 第六個月 依然未給予紅利打電話給他還罵我說我一直打電話給他影響到他做生意他不是整天吃飽閒著接我電話就好 有時甚至不接電話要不然就說手機不見 在地下室理由一推 要不然就理所當然的阿就是沒錢壓要去借錢壓也要看人家要不要借我 我真的對他沒有辦法了 請問有人跟我一樣的嗎??我們是否可以互相幫忙 請留下E-MAIL我會跟你們聯絡 請問有人認識Betty的嗎??還是Betty你有看到請連絡我好嗎??我需要你的幫忙??我們也可以一起幫助更多的人 拜託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8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對方當初欺騙您之證據,如合約簡訊電子郵件資料等,委任律師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背信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靜薇 103-10-28 11:34

 

你好

幾年前我用正在貸款中的車子和當鋪借貸,那時候借貸六萬五,利息每個月六千五,

這期間我都有繳利息,到去年十一月因為工作不穩定所以沒繼續處理,到今年剛好滿一年了……今天家裡收到刑事局寄給我的通知上面是說詐欺案件要開偵查庭……我非常擔心也很緊張,因為我剛生產完不到半個月小孩子還那麼小,我要怎麼去刑事局,我爬了很多文章,越看越擔心難過……一直哭著想說孩子怎麼辦!我不知道偵查庭能不能延後或是我打給辦理的警員,還有這後續我會不會被關……因為我繳利息當鋪都沒給我收據,甚至去找我收錢也盡量避開監視器…我該怎麼辦………

因為孩子還小,我怕開了偵查庭被關……交保又沒錢……真的很無助,拜託誰可以告訴我怎麼做!

我的車已經在去年沒繳利息時被當鋪拖走了!

靜薇 103-10-28 03:00

你好

幾年前我用正在貸款中的車子和當鋪借貸,那時候借貸六萬五,利息每個月六千五,

這期間我都有繳利息,到去年十一月因為工作不穩定所以沒繼續處理,到今年剛好滿一年了……今天家裡收到刑事局寄給我的通知上面是說詐欺案件要開偵查庭……我非常擔心也很緊張,因為我剛生產完不到半個月小孩子還那麼小,我要怎麼去刑事局,我爬了很多文章,越看越擔心難過……一直哭著想說孩子怎麼辦!我不知道偵查庭能不能延後或是我打給辦理的警員,還有這後續我會不會被關……因為我繳利息當鋪都沒給我收據,甚至去找我收錢也盡量避開監視器…我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8 09: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請假的部分,您可以先跟承辦人員聯絡,表示要請假,然後在補證明即可。

2、就您所述,您只是一般的民事借貸糾紛,就算已經清償的部分無法提出證明,亦只是仍然積欠帳款。

3、就您所述的借貸關係,年利率達120%,可能有重利罪的問題,可以於製作筆錄時提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heri 103-10-14 07:52

三年前因為公司陷入資金危機,聽信一個金融仲介告知可以向銀行貸款,周旋了兩年因為之間要保持公司信用所以高利借貸,爾後因為無力償還利息也中將工廠賣掉 但是被這仲介告上法院,審理期間當庭認罪也將這反告這仲介,但是只又第一次出庭當證人時有出庭,爾後他也是被告時屢傳屢不到,這仲介無法當證人也被轉通緝犯,但這案子一審判3年2個月,二審維持原判,也籲不得上訴

案子迄今被錢破到流離失所,沒有因為詐騙而有任何享樂,但是被判重罪,反觀查梁柏薰涉及華僑銀行超貸五十三億元案,一審也被判刑一年。超貸五十三億,判刑一年。司法機關不能有效處理重大金融弊案,似乎已成為社會的共識;一直不懂 認罪的結果這麼不依樣, 辜仲諒與陳致中認罪不用服刑,案子大了幾十倍,但是找不到證人的案子就要被判3年多 ,可以請問這要如何申請法律扶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本件已判刑確定,則只能看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事由,才有可能推翻原判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傻瓜 103-10-11 05:28

三年前因借貸關西,c先生要我開公司跟他<他家開的公司>配合

然後再慢慢還我錢,還說了一堆跟後來不符合的謊言

我笨到聽信他了,也讓他負責採購,他爸來當老闆,我們負責業務...

一開始他就先再找銀行的人讓我設定房子貸款支票

期間我有說不要做了,但他又講了一堆讓我繼續下去,而這段時間我已經負債累累了...

這三年來有賺有賠但就算有賺他也會再借走

要不然就是讓他派來我這工作的小弟<那小弟還是他家另一間公司的負責人>把貨款偷挪用給他

而這期間他還陸續跟我借了一百多萬都沒還!

一開始我因為錢轉不過來跟他家買貨,他就先介紹了某間銀行的經理,

而經理再介紹朋友給我要我設定房子借錢

借的時候就先預扣利息,每個月利息是三分,後來才知道這就是高利貸

現在我好不容易跟銀行借錢再把高利貸還掉.

我想直接告他,但我還有支票壓在他那,而且我不知道要告什麼才可以拿回一部分的錢

後來知道他是詐欺緩刑中的人,我如果按鈴申告他依然不會即時被關嗎?<是他說我就算告他也是拖時間>

蘇子良 (馬克) 103-10-14 14:28

 妳的案例看似頗複雜,若單純以民事請求返還支票恐緩不濟急,若有其他資料可研究是否逕刑事偽造文書侵占詐欺等告訴,以上建議請酌,謝謝

傻瓜 103-10-14 23:35
回覆 馬克 的發言內容:

 妳的案例看似頗複雜,若單純以民事請求返還支票恐緩不濟急,若有其他資料可研究是否逕刑 ... (恕刪)

重利罪的部分不成立嗎?還有他一共跟我借了160幾萬都沒還過,之前開給我的支票跳票,這樣也不違法嗎?

今年最後一次交易是他跟他們公司的人串連要我買別家大公司的國外貨,當下我已經拒絕了,但他後來還是下訂,而且貨到與照片完全不輔合在來是我後來網路上查詢發現他們所謂大公司的貨其實是一名國外涉嫌詐欺的貨當下他們說了一堆理由而不讓我退貨,錢也再下貨當天要我全額匯到個人戶(當時他說有問題他全權負責),請問這樣他們也沒觸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5 15: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可能涉嫌偽造文書、重利、詐欺罪嫌,不過您的論述有點亂,且必須依據您可以提出的證據釐清如何告比較合適。

2、有關於對方緩刑的部份,必須等到判決確定之後才會撤銷緩刑

順子 103-10-10 09:15

本人幾年前借給朋友50萬,他簽了本票一張,約定半年利息1萬,後來利息未付,現在我要如何討回,本票只有發票人簽名,金額及住址,沒有發票日,到期日,這張本票有效用嗎?

 您好:

除非發票人有授權您填載發票日

否則此票據目前是無效的

建議您應要求對方填寫或取得其授權由您填寫發票日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0 16: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發票日屬於必要記載事項,倘若沒有授權,任意謄寫,可能會有偽造票據的問題。

2、倘若無法主張票據權益,還是可以依據借貸法律關係提起訴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0 20: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本票欠缺發票日,則為無效本票,故無法聲請本票裁定

建議可先嘗試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蓋若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20日內,對方謂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執之聲請強制執行。 

小雯 103-10-07 16:32

我媽媽因被詐片集團騙而到其指定的錢莊借錢,懷疑前莊與詐騙集團共謀但未有確實證據,我們是否應該請律師民事訴訟,還是先把貸款償還以免利息茲生呢? 因怕訴訟拖久了 ,如果敗訴我們損失更大?

 

通常錢莊涉及的是刑事重利罪,至於被詐騙而借錢,要看是怎樣被詐騙,才能判斷能不能撤銷借款契約,這部分就是民事,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準備好證據,如被詐騙過程、事實經過、電話號碼、日期、地點、對方姓名......趕快報警處理。

通常錢莊借錢,多會留下本票,將來可能被本票裁定,所以先透過刑事訴訟程序保全證據,還有金錢往來流程都要留下證據詐欺的部分構成要件包含需對方施以詐術,而你因此誤信致錢財受損等等。但是錢莊借你錢,你也有拿到錢,損失的認定就有模糊空間,如能確定是詐騙集團所為,則勇於報警,也是為民除害。至於民事債權債務,將來可透過民事和解方式處理,和解不成立,才會進入民事訴訟程序。

如果過程有點複雜,則找律師協助,才是萬全之道。再有疑問,歡迎來信amidapower@gmail.com

 您好:

原則上如前面二位大律師所述

並建議應將相關契約證據資料提供給專業律師協助分析

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Damon 103-10-06 22:43

Dear Sir:

 我被一位經由同事而認識的一位梁小姐騙走60萬,一開始梁小姐叫我去信貸六十萬出來投資房子,每期要繳交給銀行利息跟本金,梁小姐說會付款,叫我不用擔心,且他也簽了六十萬本票給我(想說是同事的朋友,就相信他了),貸出六十萬後,梁小姐繳了3期在也沒有繳了,貸出六十萬給梁小姐的這段期間,我有跟梁小姐要過買賣合約契約書,但梁小姐說一開始我說不要契約書,現在也沒辦法給我(那時梁小姐有說要給我契約書,但我想說同事朋友應該不會騙我,所以我跟他說不用了,後來想想還是要有保障,還是跟梁小姐要契約書),後來我有問梁小姐我所投資房子買在哪,梁小姐說會帶我去看,結果都藉由忙碌而推拖。

在梁小姐沒幫我繳交信貸的時候,那時他當下有一台車子,我有請他將車子賣掉將欠我的六十萬還給我,一開始梁小姐說好,但最後梁小姐將車子過戶給他妹妹,後來有跟梁小姐說若不還我錢我會提告,梁小姐說若我提告,他將不還我錢,當下我很生氣,立刻去警局備案告梁小姐詐欺,我也詢問過我同事,他會幫我做證當我的證人他有欠我錢,但目的我想告他詐欺,因為告民事的話,我怕梁小姐已經脫產了,所以....

我想請教律師我告梁小姐詐欺是否能成立??

謝謝

 

 

 您好:

1.建議您應先蒐集對方有向您告知要投資動產及您有將金錢交付對方之相關證據

  (如email、錄音、匯款紀錄等),方較有可能可以對其提出詐欺罪告訴。

2.向警局提出告訴應取得報案三聯單,才算有正式提告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Damon 103-10-06 23:43

目前有去銀行申請信貸六十萬出來記錄,其他證據只有證人證詞,法院的傳票已收到了,之前有跟梁小姐追討欠我的六十萬,聽梁小姐口氣,感覺不怕民事訴訟(懷疑梁小姐已脫產),想說需要加強哪部分可針對梁小姐的刑事訴訟部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7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蒐集對方有施用詐術之相關證據,如對方之錄音投資契約,若您與對方之間尚有委託投資之關係存在,或許亦有構成背信之可能,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pple 103-10-05 16:26
您好,想請問ㄧ下,親友向朋友借錢,但對方利息過高,導致還錢ㄧ直還不完,以10萬來講ㄧ個月利息要1萬2,光是利息對方已經賺了一百多萬,因此目前還有200多萬(加利息)尚未還完,因親友使用支票方式給付,現在希望用分期加利息每個月支付給對方,並且希望對方先不要將票據放入銀行代收,但對方不答應!如果萬一親友真的支票跳票了,被提告,該怎麼辦?

 您好:

依您所述對方年息已高達144%

民事部分可主張超過年息20%之部分對方不得請求

刑事部分則對方有觸犯重利罪之嫌,可向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5 17: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重利罪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明 103-10-02 16:23

不好意思我有幾個問題想問

1:我在公司在職期間因為個人因素跟公司借貸~經過2年還款我要換工作然公司提出需將款項還清

礙於我身上目前無法拿出全額~!公司說如果無法償還她將請律師本票作執行的動作...

因為當初簽立公司因為我是職員有給我免息.我知後跟公司說我可以分期還加利息給他們說要請律師做確認針對上述我該如何??麻煩了幫我解答

2:延續上述...因為我離職後並無不跟公司聯絡一直都保持聯絡..但公司人是直接打電話我沒接到(因為我新工作在無塵室)結果隔天我即收到存證信函...這樣我要怎麼辦~!!擔心她們這樣我新工作不保無法繼續償還...我不想這樣我只是想換薪水更高的工作把負債還清~!!

3:最後離職前的薪資公司扣完薪水我要去領剩下的薪資她們說要等律師出切結才能讓我領這部分我可以做什麼?

以上麻煩給予我建議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5 16: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個是約定利息,一個是遲延法定利息,兩者不相同也無涉。

2、可以以簽立和解書的方式處理。

3、公司可以主張抵銷,因此公司的主張並無違法,但是切結書的內容要看清楚。

小森 103-09-29 22:55

我因為不知道剛剛那篇有無登上去。才二度登信。爺爺生前有拿地借75萬並每年都會有5趴利息。想擺脫負債的方法?或保有土地又有啥解決辦法?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9 2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於清償借款後,向對方取得清償證明,至地政事務所塗銷抵押權登記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森 103-09-30 01:08

裡面提到債務高於此土地出售完的話。可針對繼承債務人的繼承者名下財產做進一步索取?有更好的辦法嗎?

Claude 103-09-29 13:55

您好,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各位律師:

1.是否沒在票據上註明"本票"兩字,則本票無效?

2.無效本票是否僅能當作借據? 因為本票內容有僅有提到"擔付金額xxx"

3.僅有限定利息償付期間而已,並沒有約定本金償還時間,如果此一票據不具

   本票效力,不能見票即付的話,我該怎麼讓他還本金

4.沒有約定償還本金時間是否就不能強迫他立刻還款?

5.可以要求債務人重新簽本票嗎?如果他不願意的話,我該怎麼做?

感謝!!

 

 您好:

1.沒在票據上註明"本票"兩字則本票無效。

2.無效本票是否能當作借據應視是否有載明借貸關係而定。有僅有提到"擔付金額xxx"恐有爭議。

3.另外蒐證借貸本金及利息之約定,也要有交付對方金錢證據

4.沒有約定償還本金時間可以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對方還款。

5.可以要求債務人重新簽本票,但如果他不願意,也不能強迫。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隱居 (勇公) 103-09-28 16:15

律師,請問你,這個案件要不要請律師@@
這個問法,跟你問賣西瓜的人說,
你的西瓜甜不甜是一樣的道理。
你問律師要不要請律師,你是希望律師如何回答?
會有律師說都不要請律師最好,自己處理即可。==
我當檢察官的時候,遇到當事人問要不要請律師,我幾乎回答不要請律師(當然摟,你請律師還要寫一大堆答辯狀,我還要交代一大堆理由,查一大堆東西,讓案子難辦,我當然不希望你請律師
只有一種情況下,我會非常希望你請律師,我真的聽不懂你在說什麼,我沒有時間慢慢跟你整理犯罪事實,跟你分析法律意見,甚至要當心理諮商師的角色,安撫你,這時候我會非常希望你請律師
言歸正傳,有沒有請律師的必要,本人認為大概可以從經濟效益分析較為妥當,也就是有請律師會不會影響到裁判的結果而定。下列的情況下,建議請律師較為妥當
(一)為無罪抗辯,但不為檢警採信時,此時需要律師幫你查明有無可以調查而對你有利的證據,或者提醒檢警論罪的證據是否仍不充足,有無違反罪疑為輕之原則。
(二)重罪,尤其是強制辯護案件,常常有涉及到變更起訴法條以及量刑的問題,有時候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仍辯到底的結果下場會非常淒慘,就需要律師提早幫你分析,合於利則動,不合於利則止。
(三)訴訟標的很大,這個就是基於成本考量,如果金額大,請律師有效率的處理所省下的利息有時候就比律師費還多了。
(四)特殊考量:有些比較輕微的案件(通常指可以易科罰金的案件),當事人有良民證的考量等等,對前科很重視,在模擬兩可的情況下,就需要請律師處理。或者真的自己不會跑法院,很怕跑法院的情形。

要請什麼樣的律師,我覺得就跟看醫生一樣,一般的小感冒,就請家醫科的醫生看就好,腫瘤就要請腫瘤科的醫生。很多情況下
一開始都是類似感冒的小病,可以早期治療,但是放任不處理,到肺炎了才想要找醫生,花費的成本就大了。
同樣的每個律師都有他專長的部分,一般案件,例如離婚竊盜,可能大家都會處理,遇到複雜而特殊的案件,就要請專門的案件處理,有時候甚至需要不同領域的律師處理(就像嚴重的疾病有時候需要不同的醫生會診一樣)

雪月 103-09-24 22:35

您好:

請問一下

半年前3/20出車禍腳踏車停在路口起步時,因為跟另一位腳踏車嘻嘻哈哈,起部晃動大,所以我當時直接從他旁邊往左切過去,因為對方晃動太大不穩,所以撞到壓倒我,當下我只覺得只有一些挫傷覺得沒問題直接走了,對方也是

但是隔天我有收到第三方休旅車的警方通知,也就是當時說在我左後方追撞到我的車輛,要求賠償他門車子損傷(有行車記錄器),當下我才知道原來我倒的時候,左後面有車子追撞到我。

對方請自己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來跟我要錢,因為車子沒有任意險

當時申請的初步分析研判表說

1.我疑似肇事逃逸

2.腳踏車疑似肇事逃逸

3.休旅車完全沒責任

今天9/24收到法院給的民事起訴狀,要我還錢開庭

請問

1.這個責任歸屬是我本人嗎?

2.如果民事起訴狀已經來,還可以私下和解嗎?還是一定得開庭?

3.私下和解費用跟開庭的費用分別是多少?(因為後面有寫說要利息+訴訟費)

4.可以問我接下來該怎麼辦?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4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初判表不服,可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民事訴訟續若雙方有和解之誠意,亦可以和解之方式解決紛爭,以節省訴訟成本。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訂有明文。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依民法第196條規定,應向被害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滅少之價額,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所以若對方是以維修費用據以請求賠償者,針對其材料費用部分可以主張折舊。另外,和解撤回起訴則原告可聲請退還三分之二之起訴裁判費,從而有可能敗訴之一方即可減省這部分之費用,畢竟判決後敗訴的一方應負擔一定之訴訟費用的,當然還有就是遲延利息百分之五的部分了,此部分您可一併列入考量。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提起民事訴訟應按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

計算裁判費電腦程式可至司法院網頁下載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4.asp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雪月 103-09-24 22:31

您好:

請問一下

半年前3/20出車禍腳踏車停在路口起步時,因為跟另一位腳踏車嘻嘻哈哈,起部晃動大,所以我當時直接從他旁邊往左切過去,因為對方晃動太大不穩,所以撞到壓倒我,當下我只覺得只有一些挫傷覺得沒問題直接走了,對方也是

但是隔天我有收到第三方休旅車的警方通知,也就是當時說在我左後方追撞到我的車輛,要求賠償他門車子損傷(有行車記錄器),當下我才知道原來我倒的時候,左後面有車子追撞到我。

對方請自己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來跟我要錢,因為車子沒有任意險

當時申請的初步分析研判表說

1.我疑似肇事逃逸

2.腳踏車疑似肇事逃逸

3.休旅車完全沒責任

今天9/24收到法院給的民事起訴狀,要我還錢開庭

請問

1.這個責任歸屬是我本人嗎?

2.如果民事起訴狀已經來,還可以私下和解嗎?還是一定得開庭?

3.私下和解費用跟開庭的費用分別是多少?(因為後面有寫說要利息+訴訟費)

4.可以問我接下來該怎麼辦?

chu 103-09-24 14:32

30多年前公公與婆婆已離婚,並於大陸有過一段婚姻(現已離婚),先生三兄弟由婆婆撫養長大,多年前公公贈予先生100萬元(有匯款至先生戶頭的記錄),先生將其拿去買房,公公也同住,但房貸、管理費、水電瓦斯...等費用皆未共同負擔,現今因同住的大伯有債務問題所以將房子賣掉,現公公要求先生必須歸還當初贈予的100萬,且必須與他同住,否則要告我們棄養,但公公在大陸有工作,每個月也都有2萬利息收入及勞退,因生活習慣不同,所以才想與公公分開住,先生有允諾公公說會幫他租房子且每月給他生活費,但公公不要,堅持要與我們同住,最近寄存證信函給先生說若不還100萬就要提告,請問這樣有構成棄養嗎?贈予給先生的100萬必須歸還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4 14: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的先生有在扶養公公(不論是給付租金生活費、代繳費用等都算),或是公公本身有財力無需扶養,則不會有遺棄的問題。亦無法撤銷贈與

2、倘若您的先生年幼時,並沒有受到公公的扶養,則另外可以以此主張免責。

 

chu 103-09-24 14:5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的先生有在扶養公公(不論是給付租金、生 ... (恕刪)

律師您好,想再請教您幾個問題,公公在先生唸書時有出教育費,但是皆未親自照顧孩子,這樣還能主張免責嗎?且他大陸也有家庭(已離婚).,他能只告我先生棄養嗎?

無法撤銷贈與的前提是公公自己目前有收入嗎?還是公公無撫養先生?

是否有辦法打官師與他脫離關係呢?

 您好:

原則上如曹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

1.如您公公在先生唸書時有出教育費,則較難主張免責,最多可主張減輕。

2.公公大陸也有家庭(已離婚),也可能只告您先生棄養,但不見得會成立,

  如曹律師之說明。

3.是否可以撤銷贈與與公公自己目前有收入無關,應視當初是否贈與有附負擔,

  或可認定先生未盡扶養義務。

4.不能透過打官司脫離父子關係。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412 條  (附負擔之贈與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
            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
            履行其負擔。
第  416 條  (贈與人之撤銷權)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
            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103-09-23 18:35

我目前在一間小公司上班

本來跟裡面的人和老闆娘她們感情都很穩定

相處之間也很愉快

在我剛進公司時 就有一個同事對我很好 這同事就稱A

大家都會一起約下班去哪裡。放假去哪玩

A也知道我的經濟狀況

A自己拿錢借我

我也有還 

後來A知道我在當鋪有欠

A拿出2萬借我說叫我拿去還。不要一直繳利息

後來不知道什麼原因A突然排擠我

莫名大聲凶我 也亂跟老闆的媽媽講說我什麼不做

後來我在公司的大姐口中得知……

 

A在我離開座位後跟大姐說

 

欸欸 要小心那個oo(我)

她是為了錢才跟你這麼好

你身上有錢嗎?可以借給oo嗎?

她看你沒錢下個目標就是B同事

我看你這陣子跟她這麼好吼

小心你的錢被他騙!

她來公司一定是為了騙錢

 

A跟每個同事都這麼說……

也很明顯在排擠我

問A我要做什麼 A也大聲吼我

我跟老闆娘在講話A就跟同事說我在告狀

A亂跟老闆媽媽說我什麼不做

老闆媽媽去跟老闆說

老闆娘問我我是有點哽咽但我沒哭

A就說我又在裝可憐又在告狀了

我可以請問A散步這種謠言

我可以怎麼處理?該怎麼解決?

我沒錄音可是有證人

A這樣已經讓我有點精神崩潰了……

連前面離職的老鳥都是因為A

 

我跟大姐說。如果我要騙錢

早就在當初A拿2萬給我我就走了

何必一直到公司上班還要被A欺負!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5: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對方的行為已經涉犯誹謗罪,您可以依法提起刑事告訴。

2、另外,本文建議您可以盡量蒐證,避免證人將來不願意出庭作證。

 

 

撐住 103-09-23 13:56

與前男友共同出資買房, 但後來男方只是為了投資獲利而非要婚後自住, 雙方理念不合分手, 本人出資較多, 且貸款也是本人, 故房子登記在本人名下, 有承諾男方要歸還其繳交款項, 但需要時間, 他不願意, 透過律師提告, 要求我支付利息律師訴訟費用,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3 14: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對您提告律師費用為對方須支付,您不用出對方之律師費用,對方頂多向您請求借款利息費用,且也要對方有借款給您之相關證據,若無借款給您之證據,似可主張贈與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23 14:15

已承諾男方要歸還其繳交款項, 但需要時間。解決方式:

1.確認對方繳款金額,有無單據?或資金流向證明?

2.直接與對方協商分期返還款項之期數及金額,對方如找律師,您也可以找律師協助。

3.或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3 14: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能提出證明前男友款項匯入您的戶頭是為了贈與,則因已匯入,則可毋庸返還。 故建議您將雙方之對話紀錄等證據蒐集,找出可否證明是贈與關係之證據

當初共同出資的協議內容為何? 合資方式、匯款明細等資料要詳細看過,另外,之後協議還款的方式、時間等內容也都要詳細了解,才能判斷如何面對訴訟,可帶對方起訴書來事務所面談

 您好:

如果當初是共同投資對方卻主張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則未必會被法院同意其請求

律師目前即有辦理類似案件而有法院駁回不當得利請求之案例

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marnie 103-09-22 17:43

本人於民國88年10月21日向萬泰銀行申請G&M(當時原名喬治and瑪麗現金卡)償還至今累積借貸金額於民國103年9月19日尚餘56,412元 而萬泰銀行卻於103年9月19日提出清償金額竟於文中提出欠款餘額為166,994元,超過法定年利率20%,一間1500億資本額的銀行,竟是如此坑殺人民。有明顯重利行為,茲將證據明列如下

1.年間已償還148,465元,利息便已扣去57,918元,換算年利率高達39%
2.本於民國103年4月 30 日簽訂協議 尾款金額為 65,000元於民國103/09/18要清償時,金額已經提高至16萬元,當時原本的專員不在,由其他經辦處理,當時已經去清償其他銀行餘額,當天也已經準備70000元要清償(因為103/08/30經辦戴小姐說如果要清償,就要限期在8/30前以70,000元清償)當時因為沒有償債能力故延至103/09/18,當日也煩請經辦請示當時的萬泰值班經理出面處理,卻沒有來電,直到隔日9/19經辦戴小姐上午九點左右來電說要以折半方式,以83,000元清償
3.文內以”體恤”本人清償能力有限......等等字眼,以83,000元為結清金額,但本人所借貸金額被加上一堆的手續費。法律訴訟費等等的名目,金額卻是56,412元,年利率更高達47%,若是在09/18以當時該經辦的金額16萬償還,利率更是184%,明顯是重利壓榨,卻以仁厚寬待自居。豈非笑話。
4.萬泰銀行以本人的房屋即將法拍,竟提高清償金額,甚至以此作為要脅,要求立刻清償,否則金額還會再提高,明顯有趁人急迫,賺取利息之行為

以上絕對為真實事件 所列銀行及經辦姓氏 日期皆為真實 亦有證據佐證 也將於兩日內將此文附上證明文件提交法院

Vicky 103-09-19 09:09

您好,


債權問題請教如下:


有一自助洗衣公司於民國102年10月1日向本人招攬投資他們所經營的洗衣房業務,本人原有加盟經營該公司的一家自助洗衣店,在該公司招攬遊說下,經雙方同意,本人結束自助洗衣店營業,該公司亦同意以90萬元收回本人的自助洗衣店,該公司並將90萬元投資於其洗衣房業務,雙方訂立協議,其協議為期五年(自102年10月1日至107年11月1日止)。本人於契約成立時交清總金額新台幣90萬元整予該公司,該公司亦開立五年後到期之相對金額的工商本票乙紙予本人以做為債權擔保。契約中明訂該公司需分期按月支付本人所投資的金額,共為期60個月,每月金額為22,500(本金+利息)元整,並於每月1日以現金支付。惟迄今該公司除102年11月1日按時照實給付外,之後的各月份即不按契約條件於每月1日支付,自102年12月後即自行拖延至月底支付,並且未事先告知本人,其間經本人多方催討,方才付款。之後該公司又於103年1月未予支付款項,經本人再三催討,才於2月25日支付1月及2月的款項。而103年4月及8月,又未照實支付款項。本人每月皆去電催討,該公司多方推諉迄今仍未付款。本人與該公司訂立的契約條件,乃每月1日該公司完全付款之承諾;該公司卻未予以主動付款,屢次推諉並拒接電話,破壞協議。迄今亦仍未見該公司處理還款之具體回應,顯無付款誠意。

請問律師我該如何處理,有方法可強制該公司依約還款或依照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嗎?需要寄出存證信函嗎?


謝謝!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9 15:34
您好,因本票到期日未到,建議您就逾期支付的金額聲請支付命令 以後定契約時記得要公證, 這樣可以公證法第十三條規定逕受強制執行。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 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阿鳥 103-09-13 19:42

事實經過:本人奶奶(80歲)行為不良,之前跑去和人賭博然後和賭場分別在4月(1次),五月(2次),六月(1次)分別各借了10萬,共40萬並簽本票期間某人向奶奶收取利息,10萬元收1萬元,十分利奶奶稱在4月,5月,6月(2次)各還了一萬,但沒證明今天收到了地方法院公文封,掛號寄來,文上寫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十日之不便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問題:1. 奶奶名下並沒有任何資產,但戶口和媽媽及我擺在一起,若是不予理會,這強制執行會怎麼執行呢? (奶奶有3個女兒1個兒子)
2. 我知道這算牽強,但那已收取的十分利沒有辦法做任何的事嗎?

感謝各位能幫我回答,不懂法律的我實在很困擾,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3 19: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可證明因欠賭債而簽發本票,可對該本票裁定異議,並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或該本票有無未填載發票日等無效事由。若均無,您奶奶名下無任何財產債權人亦僅能對您奶奶取得一債權憑證,無法執行其他人之財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賭債在法律上因不合法,所以不會構成債務,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本票裁定就會失效,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