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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 104-12-30 09:46
因為之前養了一隻魚在前在我們之前同居的房間 吵架(家暴)幾天後我趁他不在時找朋友去把魚帶走 前男友便從房東攝影機畫面截圖說要告我竊盜 他之前有家暴紀錄,但我尚未提告,有送驗傷單至派出所 請問這樣他能成功提告嗎?
Shin 104-12-30 02:14

因為之前養了一隻魚在前在我們之前同居的房間

吵架(家暴)幾天後我趁他不在時找朋友去把魚帶走

前男友便從房東攝影機畫面截圖說要告我竊盜

他之前有家暴紀錄,但我尚未提告,有送驗傷單至派出所

請問這樣他能成功提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30 08: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魚是誰購買的?倘若是對方,對方是否有贈與您?倘若我方未經對方同意取走屬於對方的魚隻,就會構成竊盜罪。

2、傷害行為的部份,除了診斷證明書之外,您是否有證據可以證明是對方下手的?倘若有,可以於6個月內提告

Shin 104-12-30 09:0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魚是誰購買的?倘若是對方,對方是否有贈與您 ... (恕刪)

律師您好,魚是我的,且之前在家暴筆錄中有提及對方曾企圖傷害我的寵物

家暴日期已是八月份的事了,我該先行提告嗎?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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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宇 104-12-28 13:39
竊盜判決書還沒下來 又被抓持有信號彈會怎麼判呢?
104-12-28 12:55

請問 竊盜初犯(已交保)

民事和解是可以直接找被害者 和解嗎??

還是要先等開庭後才能進行民事和解??

Schick 104-12-26 00:26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陳華明 (律杏) 104-12-27 16:33
請問被告竊盜的那台筆電在誰的手上? 若不是在你手上, 是交給其他人處理, 自然就沒有竊盜的問題. 至於偽造文書, 則是另一回事了
Schick 104-12-26 00:20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因為依您所述難以確定具體細節,謹大致推測事實如下: 民眾交付您筆電,由您交付第一單位處理,並由該單位交付第一張收據(您虛構其他人名義);因主管詢問,惟恐主管發現前開事實,於是拿另一台不知來源的筆電找第二受理單位處理,取得第二張收據(您的名義)
Schick 104-12-26 00:07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4-12-27 02:17
公務員登載不實會構成 詳細請賴問 id ncc101ds
Schick 104-12-25 23:57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8 15:48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如前電話所述,造成員警的相關文書登載不實,影響文件真實性,就已經危害他人。 2、 一?帶走就是當作自己物品的表徵。 3、 還是建議您應該正式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您可自行斟酌。
Schick 104-12-25 23:52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你好:

1.一併帶走是何意思?帶回離原處所自己使用?

2.你說述違反常情,可請求民法第805條規定之10分之1報酬之人應該是拾獲之民眾而不是你,你冒用他人名義還是構成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6 16: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避免於檢訊時,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6 16: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於開庭前,預先演練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於警詢或檢訊時,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新手上路 104-12-23 03:11

當初糊塗跟朋友去偷車然後行竊,雖然只是把風,但?同共犯,因為我的共犯持有剪刀 破壞剪,

所以等於加重竊盜,今天開庭被兩件被判十個月,我是初犯沒有任何前科刑事記錄在,現在也知道錯了,都在工地正常上班,我也沒錢找律師,不太會表達,第一次碰到,請問我該如何做呢?是乖乖的等執行刑期呢,還是能爭取啥嗎? 

您好:

 您可於收到十日內提起上訴,並可考慮是否與被害人和解或捐錢給公益團體,請求法官從輕量刑。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新手上路 104-12-24 02:53

重頭到尾就沒聽到對方要求呢,我也沒拿任何贓物跟錢,所以不用跟對方和解吧,我也沒錢捐慈善團體。還是謝謝你。

104-12-21 22:23

我想問如果銀行拖車沒跟車主聯絡就自動主張把車拖走

那是否有構成竊盜罪??

沈恆 (沈律師) 104-12-21 23:46

您好!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規定:「…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因此,如果汽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契約而實行抵押權時,本得合法占有抵押物,只要抵押權人非以不法所有之目的占有汽車,就不會構成刑法上之竊盜罪。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4-12-22 00:11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規定:「…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 ... (恕刪)

但是銀行是跟我朋友說是沒把車停在住處

Ruby Lin 104-12-19 09:49

日期:2015/12/12

時間:早上0700左右

內容:我母親早上0700左右開門出去,見斜對面有兩位男生,他們看見我媽媽在看他們,就說他們不租這裡了要準備回南部,這個冰箱不要了,如果妳要妳可以搬走,後來那兩個男生就直接騎車走了。我媽媽就看這冰箱不舊,它們又說不要了,就過去搬回來,但搬之前有先敲房門,想再確認一下是否沒人居住或是再次詢問是否可以搬,結果都沒人回應,我媽媽就覺得這兩個人應該真的搬走了,就才搬走冰箱。(媽媽住的地方與對面其實只有4-5步的距離,一般小巷弄)後來,10點多就聽到門口有警察,有人報案失竊,聽他們的對話內容有說洗衣機不見,我媽媽驚覺不對勁,不會這早上班的這台吧!就馬上開門詢問,結果報案人有走過來確認無誤,我媽媽才趕緊當面搬回去,並說明是早上有兩名男子說可以搬,但當下報案人對方並不認為如此,那冰箱並非放在室內,而是放在室外有鐵桿子鎖著,可是鐵桿子與鎖都不是我媽媽開的,我深深的覺得,那兩個人才是原本想竊盜的,只是剛好被我媽媽撞見佯裝房客,那目前洗衣機在報案後馬上歸還並說明原因,警察仍然以竊盜送辦,媽媽與搬洗衣機的哥哥都是精神殘障領有手冊,我們家境並不好,真的不知道是不能拿得東西,請問我們現在該怎麼處理?? 先與報案人和解?還是...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19 11:10

您好,

依您所述,您可向警方要求調閱相關監視器證實您母親的說法,且您母親是主動告知,只要誠實完整地將事情解釋清楚,應還不需要急著與對方和解,況竊盜罪是公訴罪,即便和解還是會移送到地檢署。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

你好:

可向警察機關、檢察官說明事情之始末,只是單純資源回收,並無竊盜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爭取不起訴處分,必要時要調閱監視器畫面找出2位人士。

Cathy 104-12-07 14:41

律師您好,想請問一個問題,我有一個網購的包裹,寄件地址誤載為隔壁地址,其餘收件人姓名手機等聯絡方式均為本人資料無誤,快遞將該包裹投遞到隔壁鄰居,由鄰居僱用的煮飯阿桑簽收,貨運單上面蓋的是一個簽收章。鄰居收了該包裹後,並未聯繫本人,逕將該包裹拆封後轉送給住在同棟大樓不同樓層之親戚,其親戚後來覺得不妥才又電話聯繫本人交還該包裹。本人當時曾詢問何以明知包裹上記載的收件人姓名非其家人卻收取並擅自將包裹拆封,其親戚態度惡劣回稱,是因為地址寫錯,她阿姨(我們鄰居)以為是她訂的包裹才拿上來給她,東西有短少應該去找快遞,早知道她就不要好心送還包裹云云,言談中另透露她已經不只一次收到她阿姨轉送別人寄錯的包裹或物品,說什麼老人家不會特別留意這些之類,都以為是她訂的之類,至於我們鄰居到現在還不承認有冒領包裹及擅自拆封情形。請問這樣快遞公司及我們鄰居有構成背信偽造文書侵占竊盜詐欺等犯罪嫌疑嗎?是否為告訴乃論?要如何提告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7 15: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明知收件人不是自己卻簽收,並且送給別人,已經涉犯侵占罪。

2、至於偽造文書的部份,倘若他是簽您的名字,就會構成。

3、都屬於公訴罪,不過倘若您要提告的話,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至少由律師撰擬告訴狀才能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07 19: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詢問快遞公司,查詢簽收單,若對方簽您的名字,即有偽造文書之犯罪,若對方有收您包裹,但未轉交給您之紀錄,即有侵占之犯罪,您應先蒐集對方犯罪之證據,再委任律師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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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 104-12-07 09:34

事由:因受託處理提告人(本人父親)所屬房屋內之傢俱變賣,而遭其報警到案以竊盜罪嫌移送。

 

 

 

詳述:因父親獨資開設之公司(本人擔任經理一職),營運不善於今年因資金週轉困難跳票而宣告破產倒閉,因公司有向數家銀行借貸數筆共金額共5~6000萬貸款(本人為聯名擔保人),以及積欠公司業務配合之廠商由本人親洽之貨款數筆,因為知道一但無法償還貸款而亦未出面協商後銀行將會對父親房子進行查封之動作,所以透過手機通訊軟体  LINE

請示父親是否要由我找人盡快處理房子及內有價物品變現,此為人之常情,父親雖未明確交待內容,但有提出直接買賣,過戶,動作要快,否則即將查封的指示(到案說明時均有提供給警局截圖存證),所以找來友人幫忙託售及搬運,因友人的工廠能先寄放幾樣大型家俱(如木雕藝品 原木桌椅等,,)也因他較有相關門路等考量而由本人寫了委託書證明此事,搬運出部份的傢俱後第二天便找到部份的買家,以60萬出售,父親得知後震怒指責金額我沒向他告知,憤而向警局提報竊盜罪,由刑事局派了幾十名鑑識小組到其住所採指紋,DNA 等後通知我與友人到案說明,但父親在警局一概否認有委託我出售,後來又說只有說房子,且傢俱變賣的金額未經他同意,而堅持以共同竊盜罪名將我與友人送辦,筆錄進行之中,與父親再進行溝通,原答應變賣之60萬全數交給他,及一個月前其由我向岳父母代借給他週轉的100萬現金一筆勾銷由我償還,才肯撤告,雖我臨時失業,及揹負父親所向銀行貸款近億的聯名擔保,家中亦有老婆及5歲的一對兒女需扶養,但不撤告會使友人受牽累,心中雖掙扎無奈,但考慮了一下便答應其條件(口頭承諾,但有數名人證),告知警方要撤告,但警局說已經開案無法撤銷,全案移送當地地檢署偵辦。ps:提告人第二天否認當晚之撤告口頭協議。

 

以上所述,或許像笑話或許像說謊,但本人以上所陳述均屬實,雖然如標提所敘之沉重,但法律方面問題知識不足,本人亦無前科,所以希望律師能就此案件給我建議該如何做接下來的動作,感謝萬分。

您好:

親屬間之竊盜案件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您可以證人證詞來佐證父親已答應撤回告訴,不過即便在警局撤回告訴,通常檢察官為求慎重,仍會開庭偵查,但應會作成不起訴處分。

您亦可提出對話記錄,主張變賣家具係受到父親之指示,並無竊盜之犯意。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104-12-01 16:06

未成年因為盜圖而違反肖像權.竊盜(對方說的)然後對方說如果要和解必須6萬和解金…我想請問一下,真的要付那麼多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會成立仍有問題,而對方之請求金額也應過高,進入訴訟並不一定對您會不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敏 104-12-01 13:33

我是竊盜初犯 我想請問一般這種案件多久會收到傳票 然後 會被判多久? 我跟對方有私下和解 對方只要求我還她6百元 那 我這樣還會被判多久 私下和解 我要拿證明給法官看嗎?

沈恆 (沈律師) 104-12-01 14:42

您好!

已經和解當然要讓法官知道,才有利於爭取較輕判決並請求法官給予緩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01 21: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案件還在偵查階段,建議趕快與對方簽立書面和解契約,並將和解契約陳報與檢察官,以爭取緩起訴之機會。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01 2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與對方簽定和解契約,給付和解金額,並請對方簽收,撰擬刑事撤回告訴狀,向檢察官請求緩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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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23 17:13

11/22早上的10:多我在fb社團po文賣東西,然後11/23的凌晨被通知我盜他們公司的圖以構成竊盜.侵犯肖像權並且要提告,對方有問我要和解還是走法律,我跟他說要和解,可是他今天跟我說他們老闆在跟律師團開會,請問這是準備要告我了嗎?我還未成年,我很怕被告,但是如果和解賠償龐大金額怎麼辦?我平常都靠在網路上賣小東西賺錢而已,家裡也沒什麼錢,如果付不出來怎麼辦?我也不敢告訴爸媽,我不想麻煩他們…怎麼辦怎麼辦

*我盜了兩張圖  一張是他們的摸特兒 一張是商品圖片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3 17: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您未成年,您自己去簽和解書也是不生效力的,您還是應該讓您的法定代理人協助,也避免對方利用您未成年而受有不利益。

2、倘若雙方無法調解,因為您未成年,是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的程序與刑事程序不一樣,除了行為之外,還要檢視您的家庭關係等,屆時就有委請律師協助之必要。

104-11-23 18:4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您未成年,您自己去簽和解書也是不生效力 ... (恕刪)

請問如果要賠償金額  我要賠多少?能不用金額賠償的方式用其他方式和解

他說在跟律師開會,是要告我了不打算和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告知您父母,若對方要求過高,則可以在開庭時向法官陳明,法官會審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錢 104-11-19 20:18

如果我原本要跟公司申請6隻濾心

我在申請單上寫的是六隻 (但是因為不見了2隻所以自己回去拿2隻來補)

可是那時候管倉庫的人不在

(我拿了那兩根濾心是要拿回去上班的地方使用的)

如果事後沒告知 等到公司發現了

公司報案了

那我會被判那種竊盜

你好:

竊盜罪除了竊盜故意外,要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若你從公司倉庫拿濾心給公司使用,客觀上濾心仍然屬於公司持有,主觀上沒有竊盜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不會構成犯罪。若你是從別間公司拿2之濾心去補自己遺失的部分,才會構成竊盜罪。 民事上公司可以要求你賠償遺失的2支濾心,並行使懲戒權(遺失及擅自取用部分)。
小天 104-11-18 17:35

想請問一下

如果我要跟公司申請6隻鐵棒

我單子寫6隻

也拿了六隻

可是要回去上班的地方時

卻發現不見了

所以就自己再去拿

2隻(當下四處無人)

所以沒有人看到

(可是我是要拿回去公司部門使用

!)

如果事後才告知然後

賠兩隻鐵棒的錢這樣

還是會構成竊盜?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8 23:10

 你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就不會成立竊盜罪,如日後被提起竊盜罪之告訴,可以來電聯繫討論。

小富 104-11-18 14:54

請問一下如果我原本要跟公司申請6隻圓棍

拿了之後卻發現少兩隻而回去拿

但是沒跟管倉庫的人講

如果我過了幾天才講

我會請他來找我拿那兩隻的錢

還是會構成竊盜

何明諺 (何律師) 104-11-18 15:11

您好:

是否構成刑事侵占竊盜等犯罪,端視你拿取圓棍當下的心態是什麼,

如果就是見身旁無人趁機取為己有,縱事後良心發現歸還或賠償,仍構成犯罪;

若否,則僅是單純民事責任而已。

謝謝

小富 104-11-18 17:21
回覆 何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是否構成刑事侵占竊盜等犯罪,端視你拿取圓棍當下的心態是什麼,

... (恕刪)

那如果拿那兩根園棍的原因是為了

要讓自己的部門使用欸

小詹 104-11-18 00:08

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我在公司

原本要申請6隻棒子

可是因為不見了2隻

所以就自己回去拿兩隻

然後沒告訴公司的人

這樣有構成竊盜罪嗎

(我後來拿的兩隻是拿回去給自己公司部門的

人使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8 09: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未經公司同意而拿取財物,不論是占為己有,或是給他人都會構成竊盜罪。

2、倘若公司要追究的話,恐無法避免相關刑事責任,建議應該與公司溝通,以和解方式處理。

工程人員 104-11-17 18:03

請問各位專家,本人於104年8月12日施作台中市北屯區屋主新家之裝潢,雙方僅約定預計完工日期為9月30日,惟屋主及其女友於施工期間一再要求本人及相關施工人員配合其構思修改原設計圖之內容,本人及相關施工人員因配合其一再修改之故,造成無法於預計期限內完工。嗣後,本人於10月6日第一次通知屋主驗收,其裝潢是否有缺失之部分,因認知角度不同,依據常理判斷乃須由屋主及相關施工人員共同探討、協調並達成共識,就缺失部份給於期間由相關施工人員進行改善。惟屋主不願前來,僅於通訊軟體LINE回應我認為做好那一刻;10月12日第二次通知屋主驗收,屋主亦回應不要我檢查到才有你自己也要檢查過、你自己不是應該要檢查你的作品嗎等字眼。本人於10月13日現場補漆時再次檢查有無缺失之同時,發現有些物品確有不盡理想之部分,乃因現場無相關器具及工具,無法當場進行修改,遂於10月14日將有問題之物品帶回工廠再次加工改善。惟屋主10月15日通訊軟體LINE告知本人將指控我非法入侵民宅、侵占竊盜毀損等莫須有之罪名,於施工期間本人均至管理室登記施工,並非如屋主所述非法入侵名宅、竊盜等不實指控,且缺失物品帶回工廠時均已做保護措施,其目的乃係避免相關物品於運送途中再次損害。該屋主當日10月15日晚間7點於北屯區四平派出所電話中與本人取得共識及約定,將於10月19日上午8時由高雄北上至台中進行工程驗收,其亦在電話恐嚇如不到場日後將毀壞本人之名譽等言詞。本人於約定日到達現場時,未料屋主竟不讓我進入屋內並於大廳與本人發生爭執,迫使驗收工作無法完成,無從得知缺失之部分,亦無法進行缺失改善,又其所謂缺失僅由屋主單方所述,並非係雙方共同探討、協調、達成共識所列之缺失;此舉讓我覺得屋主將本人騙至現場,又故意不讓我至屋內查看。此情形於本人之影音器材亦清楚錄下屋主不讓我上樓做工程驗收,並當眾對本人說出爛人做爛事、一個裝潢師傅進到我家偷竊等言詞,已嚴重侮辱我人格尊嚴及名譽。故本人認為屋主刻意不支付尾款元、書房內之書櫃增加17片層板連工帶料費用,此層板增加部分係本人於9月14日拿報價單(報價單計載僅14片)給屋主後,其女友嗣後要求再增加17片,故該書櫃之層板完工後為31片,屋主亦於9月30日在通訊軟體L I N E告知本人多加的付錢我認了這句話,以及屋主於10月1日請本人代為退還LED崁燈之費用。請問各位專家,小弟我該如何對此屋主進行提告,因為這涉及民事刑事的部分,比較不了解,請各位幫忙解答 QQ

 

你好:

民事上可以請求支付承攬報酬(含原契約約定及變更、追加部分),但要說明定作人嗣後更改設計及追加品項所增加之部分,以免與原本承攬契約不符,產生誤會。 民事上有承攬糾紛刑事上要構成犯罪會比較困難,但定作人之行為可能已涉犯公然侮辱罪、誹謗罪,至於詐欺罪部分要成罪難度相當高,畢竟定作人有支付尾款以外之款項。 定作人提告竊盜、侵入住居罪部分因為認知不同,且有誤會存在,要提告誣告會有難度。 建議定作人提告之部分與你提告部分要分開處理,並注意告訴期間為6個月、民事請求權時效(承攬報酬為2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民事部分應依承攬契約來主張,至於對方的言詞,若在公開場合所說,則會涉及妨害名譽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民事部分,可以起訴請求承攬費之給付,包括未給付及追加部分,可將LINE之畫面擷取作為證據,就刑事部分,可對屋主提告公然污辱罪及誹謗罪,且應注意六個月之告訴期間。

工程人員 104-11-17 22:34

那屋主10月15日晚間7點於北屯區四平派出所電話中與本人取得共識及約定,將於10月19日上午8時由高雄北上至台中進行工程驗收,本人明確告知,因目前無施工人員,僅就缺失先行紀錄後再行改善,屋主口頭上也表示同意。本人於約定日到達現場時,未料屋主竟不讓我進入屋內並於大廳與我發生爭執,迫使驗收工作無法完成,那這個部分屋主不讓我進入屋內驗收的話那我該怎麼辦??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7 23: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可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民事可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7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可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民事可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steve 104-11-10 15:23

8年前因為一時糊塗犯下竊盜罪,因我是初犯,後來法院判刑3個月,也有繳8萬多的罰金,最近因為工作會需申請良民證,想請教是否有甚麼方法可以消除前科案底。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0 17: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一)法令參考:
1、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2、 「該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1)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 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 受免刑之判決者。
(5)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 「該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 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二)綜上所述,「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以下簡稱「警紀證」)記載內容不包含民事紀錄及欠稅、交通違規罰單等行政處分紀錄;又若案件仍在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則該案亦不記載於「警紀證」上。
(三)受理民眾申辦「警紀證」之警察機關為確認申請人之刑事紀錄,於查詢本署相關刑案資訊系統後,如發現資料不齊,須向各相關司法及軍法機關確認案件判決結果,並俟該等機關回函確認相關刑案紀錄後,始得製證核發予申請人;如發現申請人受通緝尚未撤銷者、或屬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將不予核發「警紀證」。
(四)凡經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且未符合不予記載項目之刑事案件資料均會依判決書主文內容註記於「警紀證」內;換言之,除無刑事前科者外,所犯之刑事案件資料符合不予記載項目者,亦將核發無案之「警紀證」。

因此,若易科罰金後已逾五年,良民證上應該不會顯示囉。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0 17:31

您好,因為已經八年前,應該執行超過五年了,可以去聲請看看是否已經塗銷紀錄。

steve 104-11-12 14:5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因為已經八年前,應該執行超過五年了,可以去

律師您好,再請教您要去哪裡申請是否已經塗銷記錄呢?謝謝。

Lixin 104-11-04 12:26
訴訟了 告對方侵入竊盜罪,如在法庭和解 對方可反告誣告和解協議達成是否就此完結?

你好:

刑法第320條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刑事偵查審判程序還是會繼續,只是可以從輕處理,爭取緩起訴緩刑,若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明係誤會一場,如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有竊盜之犯行,檢察官會為不起訴處分,法院會下無罪判決。 提告和解證明確實主觀上有所懷疑,而被告也願意賠償,原本的告訴不會構成誣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4 23:03

和解與否跟是否有成立誣告之可能沒有關係,誣告之成立是另外判斷的,且可主張未具有誣告故意。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4 23:27

若沒有誣告的主觀犯意,不會成立誣告罪,不用過度擔心。

bubble 104-11-04 10:19

本人母親於去年初因竊盜罪被緩起訴,被判從去年3月中旬開始到今年6月底,必須做滿100小時義務勞動,但到今年6月初才實施3.5小時,消極態度令人髮指,之後觀護人同意讓母親延長期限至今年12/31,但至今已經11/4了,仍有60幾個小時未實施,可以說是根本沒心悔改,在此,想請問:

1.因我尚未得知在被緩起訴前是否已經有被判刑,所以不知道是否期限一到就會入監服刑

2.倘若尚未被判刑,接下來是否將面臨一連串的開庭、請律師等等問題

3.關於母親因犯竊盜罪加上她這種消極態度,是否會影響到她的刑責,可否大概說明刑責會多重

4.母親若有了前科,是否會影響她以後的退休金等問題

5.因家人對她已失望透頂,已有共識,若她這種態度下去,入監服刑了,不會有人願意去探望她,甚至是等她出獄後接濟她,這樣是否會構成遺棄等罪

6.因父親與母親雖仍保有婚姻關係,但實質上已分居7~8年了,也絲毫沒有聯絡,請問這樣會影響到父親那邊嗎

 

補充:她因偷拿同事提款卡去盜刷,次數多達9次,盜領金額約7萬多,事後已與同事私下和解,並簽和解書與賠償對方10萬元,但因竊盜罪為公訴罪故依然被起訴,才會有接下來的事情發生

 

問題比較多,因為我真的不懂,不好意思麻煩你們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4 13: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是緩起訴的義務勞動,倘若違反的話,是撤銷緩起訴,直接起訴您的母親,之後會進入法院審理,由法院依據您母親的犯行來判刑,因為已經跟被害人和解,本文認為入監服刑的機會不高(判決超過6個月)。

2、退休金的部份,倘若是公務員,因此遭到懲戒的話,會影響到公務人員的權益,倘若是私人機構,要看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不能一蓋而論。

3、倘若您的母親沒有資力,則會有扶養義務,除非有免責事由。

4、可以嘗試訴請離婚

Schick 104-11-03 17:19

律師 您好

經過:同事A不知以何種方式將一臺不屬於他的筆電放在某個櫃子內(放置時間無從考究)

剛調過去的新同事B在因緣際會下發現該筆電,並將其使用(發現筆電內的資料不屬於任何同事所有)後取走,再度調單位離開;

因為無法確認是否為誰所有???,??所以同事B將該筆電原封不動(資料未刪、也未設置任何密碼)交給警察;

經過一段時間後,警察真的找到失主並發還,但警察將B以竊盜罪函送...

請問律師:B是否符合竊盜罪?B若真的要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一發現該筆電就可直接刪除資料或設置密碼佯稱為自己所有(因為該筆電有點年代了)!

律師撥空解惑~謝謝..感恩

你好: 可能會構成犯罪的人是A,B不會構成竊盜罪、贓物罪及侵占遺失物罪,但要把事實交代清楚讓警察機關、檢察官知悉,以免被誤認為犯罪行為人。

一、如果B要竊盜,為什麼要自曝其短把這個筆電拿去給警察呢?所以這個部分B應該是沒有據為己有之意思,不成立竊盜罪。

二、具體狀況還是請B就近找個律師談一談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3 17: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B應就無竊盜罪之犯罪故意加以爭執,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3 17: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B應就無竊盜罪之犯罪故意加以爭執,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chick 104-11-03 17:15

律師 您好

經過:同事A不知以何種方式將一臺不屬於他的筆電放在某個櫃子內(放置時間無從考究)

剛調過去的新同事B在因緣際會下發現該筆電,並將其使用(發現筆電內的資料不屬於任何同事所有)後取走,再度調單位離開;

因為無法確認是否為誰所有???,??所以同事B將該筆電原封不動(資料未刪、也未設置任何密碼)交給警察;

經過一段時間後,警察真的找到失主並發還,但警察將B以竊盜罪函送...

請問律師:B是否符合竊盜罪?B若真的要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一發現該筆電就可直接刪除資料或設置密碼佯稱為自己所有(因為該筆電有點年代了)!

律師撥空解惑~謝謝..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8 21:27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為何不是自己的電腦還拿來使用? 請詳述,以利分析。
阿源 104-11-02 13:20

我堂弟今年國一,因為常跟一些小混混出入,前陣子他朋友拿了一包不知名的毒品想賣給他,不過他沒有買,後來他朋友就直接送給他,之後他又轉送給他的同學,然後同學被抓到把他供出來就被送去少年法庭了..
還有一件就是他朋友偷別人的車牌,他當時只在旁邊看,也被送進警察局,認定為竊盜共犯.
這兩件最近少年法庭通知要去結案,想請問這樣子他會被判多久的刑期,他父母的連帶責任是什麼?

阿源 104-11-02 13:19

我堂弟今年國一,因為常跟一些小混混出入,前陣子他朋友拿了一包不知名的毒品想賣給他,不過他沒有買,後來他朋友就直接送給他,之後他又轉送給他的同學,然後同學被抓到把他供出來就被送去少年法庭了..
還有一件就是他朋友偷別人的車牌,他當時只在旁邊看,也被送進警察局,認定為竊盜共犯.
這兩件最近少年法庭通知要去結案,想請問這樣子他會被判多久的刑期,他父母的連帶責任是什麼?

Cc 104-11-01 22:21

律師你好

我第一次偷竊是在104.10.01 已經有去地檢署 檢調問我是否成任加重竊盜罪 我已經承認 我知道這樣就表示 結果不會很好

還沒收到判決書 但我想知道 是不是不可能緩刑緩起訴

然後 我在10月底 不經意又偷了東西

我自己跑去投案 但警察說 這樣不算自首 因為他們已經查到我了

接著就做筆錄 和解  兩個案子我都有和解

我的問題

1.兩個案子是分開判決嗎?

2.加重竊盜罪 是否不可能判緩刑緩起訴了?

3.我第二個案件算是累犯 所以照理來說 會被判得很重吧? 會被判類似怎樣的刑責?

4.請問有可能申請勞動處罰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1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二個案子分屬二次犯罪,可能分開判決;加重竊盜似難以取得一緩起訴緩刑之判決,您可嘗試請求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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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31 20:29

前幾個禮拜我弟弟(17)竊盜...

然後我就去警察局保他出來(當時家裡只有我在...)

昨天我就收到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通知和地方法院少年法庭通知書要我去

但我要上班啊!! 我沒時間阿!! 我沒空阿!!

請問可以申請請其他人去嗎??

需要填什麼文件或委託書嗎??

謝謝各位TAT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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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阿源 104-10-29 20:38

我堂弟今年國一,因為常跟一些小混混出入,前陣子他朋友拿了一包不知名的毒品想賣給他,不過他沒有買,後來他朋友就直接送給他,之後他又轉送給他的同學,然後同學被抓到把他供出來就被送去少年法庭了.. 還有一件就是他朋友偷別人的車牌,他當時只在旁邊看,也被送進警察局,認定為竊盜共犯. 這兩件最近少年法庭通知要去結案,想請問這樣子他會被判多久的刑期,他父母的連帶責任是什麼?

Judy 104-10-29 15:56

您好:

請問第一次做錯事,沒有前科,因一時貪心看到店家桌上放現金500元要拿走,被店家發發現,店家事後看到我的誠心道歉也原諒我,但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下來.

判決如下,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列貳年.

若被罰3萬元,因不是小數目,請問因有3個小朋友要養,加上工作被減薪約剩 

2萬3千元,又不想讓家人知道這件事,有可能罰款減少或改社會勞動服務嗎?

為了這件事,都無法入睡又看了醫生拿藥吃,醫生說可能要吃長期的,腦神經方面,感謝解答!

沈恆 (沈律師) 104-10-29 16:27

您好!

緩刑二年,並不需要先繳罰金,等二年期滿若緩刑未被撤銷,則原判決的宣告刑都會失效,確定不用再執行拘役易科罰金。反之,若二年內另有他案被判刑確定,則緩刑可能被撤銷,需再執行原判決的拘役易科罰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9 21:56

 緩刑兩年就是留校察看兩年,緩刑撤銷才會執行你被判處拘役之刑,屆時再聲請易科罰金

阿源 104-10-29 14:34

我堂弟今年國一,因為常跟一些小混混出入,前陣子他朋友拿了一包不知名的毒品想賣給他,不過他沒有買,後來他朋友就直接送給他,之後他又轉送給他的同學,然後同學被抓到把他供出來就被送去少年法庭了..

還有一件就是他朋友偷別人的車牌,他當時只在旁邊看,也被送進警察局,認定為竊盜共犯.

這兩件最近少年法庭通知要去結案,想請問這樣子他會被判多久的刑期,他父母的連帶責任是什麼?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9 16: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未滿18歲,所以是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2、法院會依據其犯罪行為態樣、家庭關係、犯後態度等,判斷是否要收容、或是給予感化教育,建議應該委請律師辯護。

3、民事的部份,法定代理人必須就竊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Lixin 104-10-24 10:42
1.男女朋友分手後 男方要回送的東西 女方不給 男方私闖民宅把所有送給女方的東西拿走 可告他竊盜? 2.交往時 女方在男方知情情況下拍了裸照 並沒散播 只有傳給男方看 分手後 男方要告妨害秘密罪 告的成嗎? 3.男方能告女方什麼?或求償什麼?
Lixin 104-10-23 18:20
男女朋友分手後 男方要回送的東西 女方不給 男方可以告女方竊盜民事部份女方需要付什麼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是男方所送,即為贈與,所以該物品已歸屬女方,男方要再要回或告竊盜,原則上均不會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蓓蓓 104-10-16 10:30

想請教律師~

離職時,一併將自己留在公司的資料帶走(例如:身分證影本、勞健保資料、公司刻自己的便章等等),屬於竊盜嗎?

謝謝唷~~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6 11: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了印章之外。此類資料雖然屬於您的個人資料,不過已經交付給公司了,所以,所以公司還是具有所有權,倘若您恣意取走,還是可能涉犯竊盜罪。

2、應該要求公司發還或是銷燬,倘若公司拒絕,屆時再提告

蓓蓓 104-10-16 11:4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了印章之外。此類資料雖然屬於您的個人資料 ... (恕刪)

謝謝曹律師~~

峰峰 104-10-12 21:05

我想詢問有關於

公務人員任用法裡面有一條:

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
    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那如果少年犯 犯上述但判決保護管束

但成年經塗銷,還能夠任用嗎?

不太理解

Sam 104-10-09 12:14

事發時間:104年10月5日,19:00左右

事發地點:基隆七堵區明德二路、泰安隧道路口

事發狀況:此路口有有紅綠燈,我在上個路口的紅綠燈綠燈後起步,所以已加速到一定速度,經過此路口時,我偏內側車道,因天色稍暗,我看到時已煞車不住,很明顯紅燈,撞到對方機車頭後,往前飛出,照成我門牙掉兩顆,下巴縫三針,左手腕手肘扭傷,右手擦傷

問題:

我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對方目前好像打算只用強制賠償,但我覺得強制險是每個人都會有的,強制險的賠償有限…. 有哪些的理賠,是我可以申請的?有機車保險機車火災事故車體損失險、機車竊盜損失險,但這好像都遇車禍無關。除了公司的團保、勞工傷並補助外還有哪些是可申請的 警察有做筆錄,也有填單,和現場圖需七日後、初步分析研判需30日後才可申請,在這之前,我可以做些甚麼呢保障我的權益?我有至現場發現隧道內有監視器,但至警察局說要找承辦的警員…. 賠償是依責任的輕重來做賠償嗎?還是完全由錯的一方賠償,因為對方表示沒有多餘的錢可賠償,好像都交由保險公司….

 

在請專家們解決我的疑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9 21: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理賠不夠,可以提起民刑事訴訟救濟

2、商業保險的部分,您可以詢問您的保險公司,倘若是職業災害,可以申請勞保

3、只需要注意監視器畫面即可,其他就等資料,可以要求看監視器畫面。

4、賠償責任是依據過失比例計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皓皓 104-10-07 01:50

你好,我朋友在他們公司偷拿摸彩卷寫然後投入摸彩箱,有規定摸彩大獎人要在現場才有,可是我朋友沒有去現在,也沒有去領任何獎,這樣是否構成竊盜罪? 刑法會被判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