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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yin 104-02-08 19:53

我再臉書原本加入一個社團叫QQ廚房
因為昨天一些不合我退出社團
之後我逛到該社團版主的臉書
他發了一則動態   我回應少在那邊裝
他私訊我罵我瘋子   還說有病就去看醫生
她也在該動態回應我 又罵了瘋子有病就去看醫生
的確我是有憂鬱症   但不是瘋子 她也沒資格罵我瘋子
害得我整晚失眠心情不好很想死   
請問我可以告她刑事民事賠償嗎?
我只是一個單親媽媽 被拋棄現在還要被一個外人羞辱
請問我要怎麼提告  贏的勝算大不大
將來開庭打官司我需要花到錢嗎?
麻煩你們幫我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08 2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惟須考量您之訴訟成本,是否合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yinyin 104-02-09 00:16

請問  如果不委任律師我有別的方法提告嗎? 

心心 104-02-07 13:05

我上禮拜看到臉書有人發文iphone6促銷原廠正版還附正品發票要下單加line

我加了那個人的賴後詢問他是不是真的正品為什麼那麼便宜他說是原廠正品沒錯因為直接從廠商出貨沒有收取店面跟聯保費用所以才便宜

昨天收貨付款後查看手機發現插頭跟本不能插而且耳機也不符合開機發現都是簡體字照相鏡頭也很模糊濾鏡也不能用按下原廠設定後竟然出現android系統

我賴那個人說明手機狀況想退貨他竟然完全不回應

我跟本聯絡不到他只有賴請我該怎麼做才能拿回我的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7 21: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該手機並不是原廠貨,則已經涉犯詐欺罪與違反商標法,可以直接報警處理。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2-08 19:58

同上曹大律師所言,可報警對對方提告詐欺、違反商標法。

Ling Hsiao 104-02-05 21:55

有一位同學用臉書的聊天是跟我朋友聊天,但是聊天內容再辱罵我另一個朋友,用很難聽的字眼辱罵她(例如:婊子之類的),這樣可以算是公然侮辱罪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6 09: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公開留言,才會有公然侮辱的問題,否則至多僅有誹謗罪。

2、換言之,倘若是私訊辱罵不會成罪,倘若是傳述具體影響名譽的事件,則成罪。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2-06 11:26

Dear Ling,

本案之爭點有二:

一、該臉書隱私設定是否為公開,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二、在該段對話中是否有提及被害人之名稱、暱稱或綽號等足以識別其人之方式,若係自己解讀之結果或對方用隱晦方式侮辱則有可能不構成犯罪,因為有對號入座之嫌。

Lilian 104-02-02 15:28

眾 大律師 您好:

想請教一下,之前在臉書回留言和網友發生爭論,雖然對方沒指名道姓,但確實是回在我的留言串下,對方多次用跟"性"有關的語言攻擊我,不斷提及侮蔑女性的低俗字眼,例如一直影射我是"洨奶婊"、"破腦婊"、"失敗品一起自慰","那麼癢就去買塑膠懶滾一邊去捅自己兩個含洨的嘴吧 別在這丟人現眼",加上那個討論串是公開的,大家都看得到,這種文字暴力真的讓我覺得很不舒服,心理總覺得被侵犯了,想到很多網友看了這留言串,就會這麼看我想到就快瘋了,請問這種情況能夠告對方嘛?這樣算侮辱還是毀謗呢?

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一、依閣下所述,請搜集證據後即可對其提起誹謗刑事告訴,按刑法310條【誹謗罪】明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閣下如需服務,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來辦理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給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依你所述,構成公然侮辱,先截圖保留證據,再具狀向地檢署提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02 23:04

您好,可蒐集證據向對方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104-02-01 21:00

律師您好,我的車子停在家樓下被撞,當時對方沒有馬上道歉,因此當時在我身邊的朋友在憤怒之下在臉書發文罵對方垃圾、是啞了嗎?之類的字眼,但後來肇事者有私下找我和我朋友,並且對於車禍的事情向我們道歉,我朋友在聽完他的解釋及道歉之後也將文章刪掉了

想請問律師對於這件事情我朋友已經和對方談完也將發文刪除了是否還會牽涉到法律問題,還有對方在車禍這件事情中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陳錦昇 (陳律師) 104-02-01 21:06

1.你朋友在臉書上罵對方垃圾,有涉及公然侮辱的問題。

2.對方撞壞你的車,則有民事賠償的問題。

104-02-01 21:11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1.你朋友在臉書上罵對方垃圾,有涉及公然侮辱的問題。

2.對方撞壞你的車,則有 ... (恕刪)

律師您好,關於第一點的部分想請問您,若雙方原本私下講好也把發文刪除了,但將來在法庭上肇事者仍拿發文做文章,該怎麼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擔心的話,建議雙方可以簽署和解書,並聲明互不追究雙方之民刑事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01 22:24

您好,朋友的行為很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唷!

另外,若對方不是故意撞到您的車,部會有毀損的問題,但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阿傑 104-01-31 13:10

a未成年 b在臉書上用口頭跟他定了東西 錢是面交給的 沒有單子記錄  可是a卻沒有發東西  b說要告  東西的金額大概是三四千  請問這樣會被判什麼呢  需要家長陪同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31 21: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證據,對您提告,您亦可不予承認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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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31 23:35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本件似僅有民事糾紛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2-01 11:05

同上2位大律師所言,若無更明顯事證(如積極催討仍失聯或其他積極事證等),則應難構成詐欺犯行。

104-01-29 20:53

請問一下我的學號被散佈到臉書上,讓大家都知道   也在後面說一些事情,讓我不知道在學校如何面對  拜託各位律師的幫忙      我能告訴他犯了甚麼罪

還說我有病…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1-29 22:14

「說一些事情」要看是抽象的還是具體描述一個事實而定,若是有造成您名譽損害都可提告公然誤入或是誹謗,並得請求民事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29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可以告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9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妨害名譽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AL 104-01-29 18:21

您好:

先前我於臉書社團用相機跟人交換了一台手機,

相機本身是從香港帶回來的, 幾乎全新, 交換的文章內一開始就有表明; 而對方的手機則有外觀上的損傷, 我們約定好互相交換物品, 並且她要多貼我新台幣1500元整

東西拿到至今快一個月, 她期間再三保證會去匯款, 可是都沒有履行。近幾天她抱怨, 換到的相機她不喜歡, 希望能換回來或是不貼錢, 可是我此時已經有將手機鍍膜+貼膜, 價格大約也差不多快1500元, 我要求她若要換回來, 也是要貼錢, 她卻抱怨鍍膜價格太高, 不願意貼那麼多。後來我擔心在這段時間內, 她有故意或不小心造成相機損傷, 因此拒絕與她換回, 希望她履行承諾, 貼我1500元

請問這樣的情況, 在法律上來說, 她是否有義務還清說好要貼我的金額呢?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1-29 18:26

您好!

您有權利依照原來的約定請求對方履約,要求限期支付1500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4-01-29 00:53

你好

我的名字與頭貼被公布在他人的粉絲專業裡面,且未詢問我的同意

另外他在我們開會時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錄下有我本人在內的影片,在未詢問過我的情況下,自行公布影片,甚至在影片中標示出我的名字

近期截圖了我在臉書社團內的po文,同樣未經過我同意就公布在臉書

 

以上他的行為已造成我受到其他人的攻擊,影響到我自身的名譽,請問我是可以對他提出告的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9 08: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會議屬於非公開活動,對方未經同意擅自錄音錄影,則可能涉犯妨害秘密

2、倘若任意張貼並且造成您的名譽受損,依據內容可能涉犯誹謗或是公然侮辱罪。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29 10:21

Dear 菇,

由於他未經您同意即公開您的照片,已涉及侵害肖像權。肖像權屬於人格權之一種,您可將網頁公證後(找民間公證人公證)提起人格權排除侵害請求權之訴訟。如須服務,歡迎聯繫。

Lee 104-01-28 21:19

想請教一下

如果我在臉書上和馬國的人買了遊戲帳號結果被騙

能夠怎麼樣處理?

雖然是小錢

但是還是很不甘心

沒有要弄到跨國訴訟

只是希望當地的警察能夠請他去做筆錄或是抓他之類的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臉書遊戲買賣的社團裡面看到他在賣帳號

我和他說好我先給他點數卡 (Mycard)

然後他再給我帳號密碼

但是我給完他點數卡之後人就不見了

如果我有對話紀錄為證拿去報警的話

台灣的警察可以把案件引介到馬來西亞的警察那邊嗎?

還是說整件事情只能夠無疾而終?

Lee 104-01-28 19:00

想請教一下

如果我在臉書上和馬國的人買了遊戲帳號結果被騙

能夠怎麼樣處理?

雖然是小錢

但是還是很不甘心

沒有要弄到跨國訴訟

只是希望當地的警察能夠請他去做筆錄或是抓他之類的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臉書遊戲買賣的社團裡面看到他在賣帳號

我和他說好我先給他點數卡 (Mycard)

然後他再給我帳號密碼

但是我給完他點數卡之後人就不見了

如果我有對話紀錄為證拿去報警的話

台灣的警察可以把案件引介到馬來西亞的警察那邊嗎?

還是說整件事情只能夠無疾而終?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28 23:36

建議您向遊戲公司申訴,比較符合成本。

伯爵紅茶 104-01-26 10:47

去年八月下旬跟了一個團主的淘寶代購衣物團,團主的貨物及收款狀態都是用google表單做更新。而此衣物團的貨物動態一直停在『衣物件數達百件,店家趕件中』的狀態直到現在。

去對岸詢問店家後,店家表示並未收到這筆訂單。十八號寄信、噗浪私噗(一種類似臉書微博的社交網站站內信功能)團主衣物團實際情形,請她說明衣物實際情況,沒下訂單就直接退款,對方卻一直無回應。其他團員詢問此衣物團情況也都沒得到回應。

現在想要她退款的話該找什麼單位處理呢?

另外,這邊只有她的郵政信箱,寄存證信函她可以收到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6 21: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在台灣有辦事處等,可以向消保官提起申訴,或是考慮提起詐欺刑事告訴。

2、倘若對方是在大陸,則恐無法救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希爾 104-01-26 01:33

最近遇到一個問題,
當事人的母親在臉書PO了文章,原先是母親不懂亂說話還PO了照片先誹謗對方,對方做錯有PO道歉文之後,我母親就不想計較的刪掉了自己罵對方的部分,也針對不妥的地方道歉。結果對方的道歉文隨後就消失找不到了,還反咬一口我母親,但對方在網路是小有名聲的人士,自己持續保持清高形象,讓支持對方的A網友幫他公開公審我母親。他們互相在網上爭論了很久,對方還是不刪除文章。對方表示要告當事人母親。

一直到當事人加入,替母親提出證據平反,但對方卻只承認那是其中一個證據,其他全都是說謊誹謗我媽做了子虛烏有的事情。持續支持對方沒有犯錯。相信對方百分之百清白。認為我母親的道歉沒有誠意,真的要請對方出來解決,但對方一整個就置身事外了。
要請對方出面把事情說清楚講明白,但是那A網友和對方完全不回應。就讓這篇子虛烏有的誹謗文,放著不管。當事人剛開始要求他刪文就算了,但時間一久卻一點動靜都沒有。還另外PO了文上面附著當事人的小頭像和姓名,影射當事人沒家教,還限制當事人無法回復,讓當事人覺得很生氣的要對方給個交代!但是影射沒家教的部分,一堆人勸當事人別告,但當事人很生氣無法接受還是告了…

想請問:
這樣當事人與當事人母親告對方誹謗罪成立嗎? 

您好:依您所述,雙方都有文字、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因此已經有誹謗罪的行為,並有散布於眾人的意圖,但是否成立毀謗最主要是毀謗內容是否真實,因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則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免責條款不罰。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希爾 104-01-29 17:16

想再請問您:
〔對方另外PO了文上面附著當事人的小頭像和姓名,影射當事人沒家教,讓當事人覺得很生氣,下面還有不熟悉當事者的人盲目按讚,和回應表示同意當事者沒家教。〕
這個部分算散布於眾吧?請問誹謗罪成立嗎?還是只是侮辱罪呢?

Grannie 104-01-23 16:21

如果證據是無意中看到女友與別人的臉書私訊內容而發現的,是否她的那些私訊內容可以拿來做為法律證據?這是否會構成妨礙秘密罪?

MARCO 104-01-22 13:47

我在臉書上轉貼部落客的照片,並無營利使用

只想說搏君一笑讓人看,一開始他跑來我那邊留言

我馬上刪照片,並跟他道歉,他隨後就說要跟我提告

之後收到保智大隊的通知,也去了

警察示意說這個部落客有多次對人提告我相同的案例 唉~~~

之後開偵查庭檢察官也示意要我們和解,他也答應

隨後他就叫我跟他的律師聯絡

目前還未聯繫,深怕被他們獅子大開口

雖然我有錯在先,但難道就要任人宰割嗎

麻煩請回覆,萬分感激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2 15: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論是否營業用,只要有改作、重製都必須經過著作權人同意。

2、和解的部份,依法法院至少可以判賠1萬元,且會依據損害大小等情況判斷,倘若對方的和解金額不合理,可以陳報給檢察官,爭取較輕的處遇。

 

基本上,他人的創作,除非有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情形,隨意重製會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重製罪。

你的案件,對方主要是想要你給他錢,如果你耐得住司法調查的壓力,可以告訴對方及檢察官你很窮(不要請律師出面,免得對方認為你有錢)、沒有商業使用、及原本以對方部落客的文章內容,有暗示他人可以轉載(即暗示授權重製)等說詞,壓低與對方和解的金額。

MARCO 104-01-26 17:3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論是否營業用,只要有改作、重製都必須經過< ... (恕刪)

感謝曹律師的指點

因目前對方要求12萬元,如果上法庭或偵查庭我可以提出和解金額不合理的要求嗎,

那麼我需要準備甚麼資料呢,謝謝

MARCO 104-01-26 17:40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基本上,他人的創作,除非有

 

感謝陳律師的回覆與指教

因為對方要求12萬元,才能和解

對我而言價格是太高了!

如果我耐得住司法調查,那麼我需要準備哪方面的資料才好呢

謝謝

諾諾 104-01-16 23:09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我遇到這樣情況該怎處一位自稱林姿妤的小姐12月1日至店面說要拿我的貨給他做寄賣。。我的規定是7天內可換貨。他拿6795的貨但錢不夠。。只給4000。。因看他可憐又是單親媽。。他又允諾12月8日貨款會拿來店付清。但12月8日打給我說他正在辦車貸。希望12月12日再至店清貨款。我也答應了。但12月12日並沒過來也沒來電。所以我用line問他。他說回台中奔喪但12月17星期三可至店內結帳。我請他匯款。他說沒帶卡在身邊。我請他用無摺存款。他也答應了。。但這期間我問他是否匯入。。皆已讀不回應。。找不到人的情況下。。我利用臉書(因他刪我而無法聯絡他)找他好友拖他們幫我找他。。總算找到人了。說1月10日會還。。但並沒有還。。而且期間還說要告我???現在我該如何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6 2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彙整對方施用詐術犯罪行為之證據,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惟您需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是否有提告之實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6 23:26

您好,建議您可直接去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唷!

Chu 104-01-15 20:11

A女及B男為男女朋友,C女為B男的前女友

C女在其臉書上散怖B男親吻她擁抱她等不實謠言

雖文章中沒有指名道姓,但A女知道C女指的是誰

也各在自己的臉書上PO文隔空對答

C女也曾私下以臉書訊息留言給A女說B男的種種

最後導致A女和B男分手

事後跟B男坦承她就是要拆散他們

其它不說,針對C女在臉書上散佈不實謠言引起當事人名譽受損及相關人精神上的損害,是否有觸法?

懇請一個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5 21: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依據所散布之內容判斷是否影響該他人的名譽而定,倘若涉及傳述該他人感情不忠真等影響名譽之內容,則構成誹謗罪,反之,則縱令影響男女情感,亦不構成無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睡熊 104-01-13 15:43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B方經過臉書私訊以一般大眾髒話字眼對A方及A方家人謾罵

但A方卻擷取對話內容為圖片,張貼在臉書非公開的社團

但社團內的人依舊能看到A方所張貼的內容

請問這樣有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毀謗罪嗎?

還是只能提出民法上的人格權之損害賠償

-----------------------------------------------------------------

但A方如果想對B方提告,但因B方式透過網路所以A方無法確定現實身分

那請問A方又該怎麼對B方提告?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1-13 16:57

B的行為:B方經過臉書私訊以一般大眾髒話字眼對A方及A方家人謾罵,私訊非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應非屬公然,謾罵內容如涉及侮辱,因非屬公然之方式,可能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A的行為:非公開的社團?仍屬非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應非屬公然。A方擷取對話內容為圖片,張貼在臉書非公開的社團,對話內容為"B方對A方及A方家人謾罵"之文字,則A方公開"B方對A方及A方家人謾罵"之文字,A方不構成犯罪;上述行為非B方所為,是B方亦不構成犯罪。

公然侮辱罪似乎是不構成,誹謗罪要看B方傳述之內容作認定。人格權受侵害,可主張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但訴訟緩不濟急。

被告雖目前不無法特定,但檢具可得特定被告之相關事證,提出告訴。但上述分析後,如構成犯罪可能性不高,似不宜貿然提出告訴。

 

睡熊 104-01-13 17:42

也許洪律師不太清楚我的非公開社團的意思,我稍微解釋一下

臉書社團內有分為公開社團跟非公開社團兩種

公開社團是內部資訊全部為公開狀態,簡單來說就是即使非社團人員也可觀看(路人甲)

而非公開社團的意思是,只有社團內部成員才能瀏覽

如果照這樣來看非公開社團屬於非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的話(順帶一提此社團人數為4000以上)

這樣是否只要在非公開社團內"公開"侮辱皆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呢?

---------------------------------------------------------------------

那再請教一下洪律師

基本上誹謗罪個人理解的定義是這樣,「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但就B方對A方謾罵之言語來說,B方使用的是大眾化的三字經以及低能等字眼(麻煩在想像更高等級的,因為我實在不太想說出來,有損口德)....

汙辱A方及A方家人,並無損壞A方名譽...

所以就以上案例來說,尋求法律途徑是無法解決的嗎?

這樣是否只要以私訊對任何人說出不雅語言,是不用負擔任何責任的?

熊熊 104-01-12 15:21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在臉書上私詢

罵人大奶妹 木瓜奶 淫蕩 結婚還偷人

這有構成人身攻擊 辱罵 妨礙名譽

這時候我要怎麼做

朱陳筠 (朱陳律師) 104-01-12 16:24

您好,

倘若僅是兩人間的臉書私訊,其他人無從知悉,則無散布或公然侮辱之問題,尚不致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mia 104-01-08 11:21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律師一個問題

撿到物品時,看見主人在臉書上尋找遺失的物品撿到者立即打給他,東西已歸還,卻告你侵占,這構成侵占罪嗎?

一開始口頭上說要與你協調,要個人資料被告侵占 這算毀謗嗎?還是?

何明諺 (何律師) 104-01-08 11:35

您好:

1.聽您所述,您並無侵占之意圖,應不構成侵占罪。

2.對方的誣指你侵占,可反訴誣告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如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所指名本人諮詢

一、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侵占罪雖非告訴乃論之罪,但若能和告訴人達成和解,則較能獲得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或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就算起訴亦較能獲得法院之從輕量刑,而有緩刑的機會(刑法第七十四條)。侵占罪性質上既為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故多以金錢和解之方式為之。

二、       依您所述物品已主動返還失主並無侵占之意圖,應不致構成侵占罪,就對方誣指你侵占,您可反訴對方誣告

三、       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絡,我等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並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08 18: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易持有為所有之犯罪故意,則不成立侵占犯罪,對方可對您提告,亦不一定會成立之,您可待取得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對其提出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佳佳 104-01-08 01:09

去年11月底告對方一家在臉書上長期毀謗本人,我也告對方的未成年兒子,昨天檢察官未成年的案子巳經轉送少年法庭開庭,至今2個月有了,還未收到開庭通知單,

請問我有點想在未收到開庭通知單前,先到法院撤銷對,對方的未成年兒子,但又擔心如果對他那個未成年的兒子一撤銷告訴,反而被他反告回來...請問會被他反告??

沈恆 (沈律師) 104-01-08 11:16

您好!

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一審判決前隨時可撤回告訴。至於對方是否對您提誣告或其他告訴,與您撤回與否沒有必然關係,建議可與對方簽約協議互不相告讓爭議落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佳佳 104-01-07 21:46

本人是告訴人,告對方長期在臉書PO文,毀謗本人,目前正等待刑事妨礙名譽毀謗判決書中...律師,我知道收到判決書時,除了收到(不起訴處份書)就註定無法用附帶民事訴訟賠償...

本人如果想藉由此次判決書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判決書的內容條件應該為何??

我才能告民事...假設判決書是判對方勞動服務或罰金,我還能附帶民事訴訟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本件對造已經被起訴,則您可以在起訴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豪 103-12-31 14:24

各位律師長輩大家好,小弟為大學生,因有困難希望各位前輩可以幫我解答小弟以後必心存感恩去幫助需要幫助的人。

案情描述:

3年前我未滿20歲將提款卡借給我親姊姊使用,他說錢包遺失向我借來使用,我沒想太多就借給他,在今年11月我使用其他的提款卡時發現我的帳戶被警示,一問之下原來我姊沒有知會我的情況下,使用我的帳戶去做網拍(沒有在公信的賣場下透過臉書),有買家去報案詐欺,警方也通知做筆錄,我和我姊都有去做如實回答,在警方的筆錄資料沒有出現與我相關的資料,全部都是我姊的資料,警方問我知不知道這些事我也如實回答不知道。我姊也做了筆錄也誠實回答,使用我的帳戶做網拍

我想請問各位大律師,我姊有出來面對事情,我會不會因而成為幫助犯被判刑。詐欺可不可以和解

沈恆 (沈律師) 103-12-31 14:49

您好!

借出行為時尚未成年,借用帳戶對象又是親姐姐,可依此主張沒有幫助詐欺犯意。詐欺告訴乃論,即使和解仍須追訴處罰,但若有和解可望減輕處罰。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梁維珊 (妮可律師) 103-12-31 16:59

您好:

建議您還是與姊姊討論請律師協助會比較好,避免姊姊真的被認定是詐欺犯而你被認定為是詐欺幫助犯,畢竟警方問問題是非常有技巧的,如果你姊無罪的話,對你來說才是最安全。

以上,如有需要,歡迎連絡。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31 20: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為出借的對象是自己的至親,可以主張沒有詐欺之犯意跟犯行唷!

就算爭執沒有詐欺的犯意跟犯行,也可以嘗試跟對方和解,以防萬一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31 21: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姐姐可為您說明您並非詐欺之幫助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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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應不致於會構成幫助詐欺之情況

不過最好還是與姊姊共同向專業律師正式諮詢研究案情為宜

以免誤判情勢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阿康 103-12-31 11:03

事情是這樣(以下敘述的時間只有大概)

我、前女友、A女網友

A女網友失去理智,由2014年3月開始

網路FaceBook,盜用我個人照片創設個人臉書

到處私底下密頻將我個人照片一張裸露上半身的照片合成

到處以私底下密頻散撥給我臉書FaceBook的每一位女性好友

然後2014年3月底-2014年12月底

都斷斷續續的不停以FaceBook私下密頻打擾我周圍的朋友

在2014年10月10日時,A女網友化名為AXXX,以Facebook私密頻給我

喧稱我前女友是白癡

還要讓我前女友體會痛苦

並告知我前女友並沒有該事實的以下三點事情(編造假事實)

1.A女網友告知我與一名我的朋友在外喝酒後被我帶回家發生性行為

2.A女網友將我與朋友的合照,將圖片中我的下體以紅色圈圈住,以污衊我的形式告知我前女友

我和友人拍照還可以勃起

告知與我合照的女生長相不正(意指不漂亮)

3.A女網友因為知道我前女友差點被強姦一事,並以臉書私密我前女友

一直不斷的對我前女友提起"被強姦"一事,並且還說我前女友住院時,我與A女網友在發生性關西

過去從2014年3月-12月就有好幾次以臉書化名私密我前女友

要跟我前女友討取電話及Line的帳號,並說要介紹男生給我前女友認識

但至今我前女友都沒有理會或回覆A女網友

結果卻說改天要帶男生去我前女友就讀的學校找我前女友

讓我前女友與他家人擔心他的安危

 

A女網友至今還是持續不斷的該此作為,以令我困擾好幾個月

感謝線上律師耐心讀完,還請您替我解惑,因為憂關一個人命的生死

拜託拜託!!

以上他這些作為,因為都是從社群網站"私下密頻他人"毀謗

包含過去盜用我的照片及騷擾我前女友

汙衊我友人(未說全名)有與我發生關西

等等.....

但是過去這幾個月,我有將他的所作所為存證

想請問,以上敘述

1.該A女網友有無觸法?如果有我該提告甚麼?

2.我該透過怎樣的途徑及方法解決?

3.我唯一只有A女網友使用過的電話號碼,我所存證的對話內容,警方是否會受理該案件?

4.A女網友都是以臉書Fcebook化名在編造一些假事實,我該怎麼辦?

5.以上作為都是私底下的告知他人,請問是否有觸法?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31 20: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就您所陳述的問題,可依法對其提起刑事告訴,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103-12-29 21:26

如果我在自己的臉書po我男友及他小孩子的照片

(用"朋友"才看得到)

請問他前妻若看到~她是否能提出告訴

例如:小孩子肖像權的問題

小孩的監護權在女方身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對方看到您們的照片,則對方可能會去提告通姦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啾您好,

僅在臉書上發佈,且限制朋友才可看到,應屬表達自由之範疇。對方要告成應有相當程度的困難。

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9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因此,若僅有您所述之情況,並不會構成通姦罪。然若尚未離婚,而與異性同居一室,依據具體情況可能會有民事侵害配偶權之問題。

參考法條: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9 2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即使對您提出刑事告訴,亦須準備證據,若證據不足,您亦可於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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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密 103-12-27 21:21

未滿20歲,已滿18歲,如果遊戲罵小孬孬,但並沒有指名到姓名,和遊戲姓名,然後在臉書遊戲網用別的臉書,打他的東西是別人洗給他的,這樣也算誣告嗎?(但確實是遊戲漏洞別人洗送給他),但我沒有任何證據,但是送給他的人我認識,我如果被告,需要怎麼處理?在沒有任何證據下。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9 17: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涉嫌侵害名譽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

2、證據的部份不論是網頁截圖或是證人都可以作為證據

3、倘若對方真的提告,屆時可以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Yian 103-12-22 12:24

我上個禮拜在臉書的二手交易社團跟一位網友買了一件二手外套
該網友本來說商品很新只有試穿過
一時大意就沒有另外要詳細的照片同意交易
結果寄來發現已有多處龜裂
與當初所說的很心有所出入
要求退錢對方拒絕且封鎖我
上網查了一下這算私下交易並不受消保法的規範
想請問我有沒有什麼法律的途徑可以尋求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2 14: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可以主張民法上之權益,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2、倘若對方拒不處理,並且瑕疵重大,而可認定為詐欺,則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103-12-19 16:40

我在12/18我收到一張法院執行命令 是債務扣押執行命令
內容是由第三人也就是我現在任職公司要對我強制扣押三分之一的薪資 

欠款數是七萬一千元

先說說我這筆債務內容

我於101年11月有向一位友人也是工作上的配合廠商借了一筆5萬元借款

當時並未寫過任何借單  只有一張對方匯款單

之後於102年4月對方邀請我到該公司擔任業務經理一職  

我也就於102/04/29日開始任職  任職過程中有向公司預借薪資  總數共2萬1千元

而在102/06/05因我在個人臉書上發表了公司?部職員的工作態度及表現

隔日06/06老闆就要求我立即交接所有工作要我離職將我解聘   因當時彼此產生口角也就氣沖沖的離開  也沒想到薪資部份

後續  老闆主動與我聯絡要求還款並對我提出詐欺告訴  最後以獲判不成立

後續我有主動致電與老闆協調還款事項  要求先扣除薪資後並提出證明再做還款動作  對方卻不予理會  要我先還他七萬一後再跟我談薪資   當然錢出去了那有可能再回來  所以我也就未答應   此事之後彼此就再也沒做過任何協調

現在對方卻向我提出強制執行 而當時的預支新水部份卻未被扣除 更別說我有沒有領到任何薪水

現在幾個問題

01:當初口頭上承諾每個月3萬元底薪屬責任制 獎金另計 但因為當時是朋友關係  所以也都沒有完整的任職書面資料 只有名片及與客戶聯繫的相關文件宣傳廣告可證明我有在該公司任職業務經理

02:當初任職與公司投健保日期也不同  我是4/29到職 6/6離職 當時離職還是被臨時通知當場解聘 而對方確是只從5/20開始投健保~到6/6止(我有健保資料) 當時也沒任何資料可證明我是4/29到任 就彼此口頭說說就去上班了   目前可證明有在該公司上班的資料只有預借薪資簽單  還有就是其他相關同業人員可做人證  證明我是何時任職及何時被解聘

03:還有2萬一千元部份的簽單有分為兩種 一種是預支 另一種是零用金預支
預支是我預借薪資的 而零用金預支是當時老闆讓我用於行政雜支及交際應酬使用但對方卻把這些都算進去我借的款項內  當然也是口頭上承諾

04:簽單可證明我曾經在那邊任職過嗎??
05:但任職天數證明確無法提出 只能有相關知道的人員可證明我任職的確實天數 因為有到一個月以上時間  關係著薪資多寡  人證可以做為證據嗎?

因對方是只從5/20開始投健保~到6/6止  跟我上班天數不一樣

06:我可以透過第三人(現在任職公司)提出異議嗎?

07:或是有其他辦法先申請停止執行命令

08:我陳述內容可做為停止執行命令嗎?

09:執行命令是12/16寄到我現在公司  我要在多久內提出申請

10:有其他方法嗎?

 

最後欠錢還錢  我只是想要求扣除薪資部份  謝謝

阿嘉 103-12-16 01:27

一名香港女子之前盜我臉書帳號,向我臉書理的好友發送不實指控謠言

今年7~8月間我有去警局報案提告防害電腦使用與毀謗

但是事隔4~5個月了都不了了之

現在對方變本加厲冒我名字開設一個新帳號,大頭照使用我本人照片

今日發現對方又盜用我婚紗照設為臉書大頭照

因對方一直持續加我週遭友人與公司同事為好友

四處發送一些我四處對女人騙財騙色等等不實指控

因對方是香港人,居住在香港,有她的名字與香港手機號碼

當初報案時也都有提供給警方,也有提供她在香港登錄我臉書的ip位置

但是過那麼久了都沒後續

是因為對方是香港人所以我無法在台灣對她提告嗎?

以上種種應該犯了  防害電腦使用  毀謗  肖像權等等問題

請教各位律師  我能如何處理,還是對她沒責,只能任由對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6 08: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考量審判籍及查緝問題,建議可以去香港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嘉 103-12-18 22:16

律師你好,依你所言去香港提告比較方便,

那我赴港提告能否聘請台灣律師過去?

還是只能聘請當地之律師

有關赴港提告相關細節,台灣是否有地方可供諮詢了,謝謝!

咖啡 103-12-15 18:27

請教各位大律師~因我之前告對方偽造文書~但在外面工作而沒收到傳單之下而沒去開庭,現在反被告妨害自由裡的毀謗~污辱~防礙名譽等罪,我被告對方證據如下..(幹破妳娘老雞掰~有沒有拿錢自己憑著良心講…如果有拿就死全家~我會一步一步的把證據浮出臺面上的~風聲可以在亂放……我保證讓妳在二林四鄉鎮無法生存下去~偽造文書三年以上…證據其全~這條就夠妳受的了…~給妳臺階妳不下……還有其他的~我就慢慢練丹!!!).....(求求妳們拜託妳們不要在讓我發神經了喔~不然我會將一切事情台面化~不要逼我發布講妳她媽的偉大事蹟…不要逼我發布照片讓二林四鄉鎮的人民們認識……抄妳她媽的~多會幹礁…不要讓我抓狂嘿…想要詐領別人的保險金~妳們的報應馬上來了…)......(
賤女人~破壞人家家庭就算了…還想詐領保險金!!這些只是個見面禮~後面將會一條比一條還大!!!各位住二林的朋友們~請小心這位做保險的陳小姐喔~)這是我在我的臉書po上去的,而我們沒在臉書互加好友,亦更不可能有共同好友,其中一個好友就是他女兒,對方是名保險業務員,幫我爸偷保保險,而要保人跟受益人都是她,她跟我們沒有任何關稀,而對方也已領到保險金,得了便宜還賣乖~來反告我們...在上星期五開庭檢查官問我以上是不是我po的~我全部認罪,但因可能檢查官有調閱事情的來隆去脈,後面就沒問了~就直接問我們要不要和解,在當下我說願意,對方也說願意...在這星期三要開和解庭,但因在法律上我站的住腳,而所po文章都皆事實,也有相關左證,所以我想星期三的和解庭反悔不和解,反告他污告和詐欺...想請教各位大律師當天開庭我該如何應對?而我的勝算會有多少??而我被告的會不會成立??煩請各位大律師幫幫我們這些受害者該如何做法?據我所知當初我向保險公司申訴,公司沒有讓她領,而她反告他公司聲請交付審判,而她現在也還在跟她公司互告中,他們公司和我都主張此保單無效,和受益人不敷保險法....拜託各位大律師請教教我該怎麼辦??相關新聞請看[東森新聞]控保單遭冒用 民怒:審核做假的嗎==01==http://m.youtube.com/watch?v=AS4EtKu89-I==02==http://m.youtube.com/watch?v=HokqW2NzsHg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5 18: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狀辯護之,若無人格特定性或可得特定,應不至於構成公然侮辱誹謗;又對方若有相關犯罪證據,亦可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對其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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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嫻 103-12-15 17:31

我的先生與前妻婚姻存續時育有一子A君(79年次),81年離婚監護權歸父親,但小孩從小就由母親家族輔養,現A君已成年

我與先生89年結婚後育有二子,婚前先生名下有一棟房子86年購買,婚後100年我們又買了一棟房子,先生不願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宣告,我的收入比先生高(約3:2),婚後所購的財產登記為我名下,依目前夫妻財產共有制實為兩人共有

想請問:

如果日後我先生先過世,A君有他的應繼分嗎---婚前的房子及婚後購買的,如果有應繼份,有何方法讓A君不會繼承他的應繼份 如果我先過世,先生再過世,A君可繼承的有那些? 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宣告,是否可讓法律關係較為簡單 我先生一直說A君已經多年未連絡,如果有繼承權,他也不會來申請,但是他們父子有用臉書互為好友,且他應該是有應繼分,可以不通知他來繼承嗎?不通知這樣是不是又會有爭訟事件? 我認為我的收入較高購買婚後財產我負擔較多,這可在繼承時主張嗎?或者離婚時亦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呢? 是否還有特留份的問題,可如何避免日後孩子們的訴訟紛爭?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5 18: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為您配偶之婚生子女,為您配偶之法定繼承人,若欲避免A繼承您配偶之遺產,可開始做遺產規劃,只要讓您配偶名下無財產,即無遺產問題,或將您配偶名下財產減少之,如開始將配偶名下財產贈與給您或贈與給您小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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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信 103-12-13 17:50

律師您好!

 

本人有疑問想請教!本人於去年十月與人合租公寓!但是本人於今年五月份因家庭因素無法繼續與他們同住!而搬離租屋處!而後來合租之友人以當初搬入時口頭上約定搬離者需找其他人替補!不然就要持續付房租到期滿!而本人也因此而一直持續繳交每月七千元之房租!『房租應付三萬六千元!七人分攤!餘額用來繳交水電費!』至九月份!而本人繳交到十月份時因本人已無力負擔!故先給與對方三千元!剩餘四千元沒交與對方!請教律師先生!本人無住在租屋處是否應該要繳交這些費用?因費用包含房租水電瓦斯第四台!請問我是否有法律責任?應該要付給對方這筆錢嗎?且對方對於我沒給與四千元這件事在臉書上威脅我要讓我被共同朋友笑話!且po文宣傳給週遭朋友!且有旁人在旁謾罵!這算是公然侮辱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3 21: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刑事責任部分,倘若對方威脅要侵害您的名譽,可能構成恐嚇罪。

2、民事責任部分,倘若房東沒有解除契約,則仍然必須依約給付租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3-12-11 22:29

想請問一下..在臉書上和不認識的買了商品 但現在賣家都沒做回應 已經3個月以上? 我該怎麼辦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2 11: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民事部分可以要求解約賠償,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2、刑事部分,倘若對方均不回應,似可構成詐欺行為,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103-12-12 17:1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民事部分可以要求解約賠償,可以 ... (恕刪

是直接到警察局去麻? 因為匯款資料那張已經不見了

Pera 103-12-10 16:41

因有商標侵權問題,因此我私下聯繫對方請他處理,次數為兩次聯繫。但對方不但將我們的對話公開在他的臉書上,並且多次PO文批評,引起多達上百留言回應,上面盡是對我毀謗侮辱,像是白癡、神經病、無腦...等。

我的問題有兩部分:

1.他公開我們的對話,並沒有將我的頭像、帳號作保護處理,導致有人已經循線到我的粉絲團來留言。他是否有觸犯個資法問題?

2.針對毀謗侮辱的部分,我是否可以提告?機率有多高?

謝謝!

妨害秘密的問題,公布帳號的話可能成立逾越範圍利用個資之刑責(但這部分要更詳細了解細節),妨害名譽的部分也要看言論內容,是涉及公然侮辱,還是誹謗,也要看是不是有合理根據等等,並不是單純覺得因對方言論受辱就一定成立妨害名譽,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Pera 103-12-10 16:12

我因使用「新秘小貝」這個名稱執業已10多年,並已於102/04/01將「新秘小貝」申請了商標註冊,註冊/審定號為01574480。

因此無論是網路、網站、名片,對外一律都是使用這個名字。利用搜尋功能,搜尋「新秘小貝」一直以來都沒有什麼問題。後來發現有另一位新秘的在網路上的網站上寫「蔡小貝新秘」因已使我的新人造成混淆,請問我是否有權利要求他更名?

(注,另外他已公開我的個資,並且讓他人在臉書上批評與謾罵我,他是否觸及公然侮辱毀謗?) 

對方也是從事新秘工作,使用的名稱也足以使人混淆,已構成侵權,可要求賠償並禁止其使用該名稱,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很明顯對方已觸及侮辱商標法,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已涉及違反商標法,可以提起民刑事之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0 23:30

您好,可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停止使用您所註冊之商標,若對方不理,再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林文凱 (林律師) 103-12-12 11:37

您好:

  您所提的情況,對方因使用近似於您所登記商標於相同的新娘秘書服務,恐已違反商標法.公平交易法的規定,可追究其刑事民事責任。至於另外您所述的毀謗之情節,須視整體的情形評估。

歡迎隨時與本人聯繫,討論案情後,將提供更詳細的分析。

rainfalls 103-12-08 14:44

我10月買了一輛二手車,從原先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到後來的先付款後交車。因為我們都是外籍生,所以要等10月14號拿到居留證之後才能過戶。等到要約過戶的時候,對方就會一直放我飛機,雖然有對方的臉書手機等,但大部分時間是聯絡不上人,如果幸運的話手機通了,對方就會說他當天沒空去過戶,不然回去查了時間表再讓我知道。可是都不了了之,沒回應,好多次都這樣,真的很困擾。過戶的事情就這樣拖到現在,已經兩個月了。不知道法律上有沒有法令是可以牽制對方跟我過戶還是要去報案備案?(跟對方的談話內容都有記錄下來)一直沒過戶會擔心車子是不是有問題還是車根本不是對方的。請各位給我一點建議。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8 22: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求法院准予過戶

2、倘若對方持續拒絕,可認為一開始就是詐欺,則可以提告

佳佳 103-12-08 14:44

您好:本人被他人在臉書妨礙名譽,地檢署開庭巳經3回,大概要判決下來了,但對方至今沒有私下道歉或書面合解動作,雖然對方巳經不在網路毀謗,但卻用口頭方式傳話他人,譭謗本人.....聽友人說:對方私下寫悔過書遞交給檢察官告知他巳經知錯,但對方卻沒有任何動作向本人道歉..完全只是為了讓檢察官判決輕一點,我能否自己寫個大概內容書交給檢察官,對方並無任何道歉或動作..??我應該如何寫比較好??^^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直接寫信給檢察官,其上著名案號股別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文 103-12-05 19:16

若我在臉書上憚述一段我認為的事實,但名字只用了XX通訊
這有造成毀謗
但對方就直接在他自己的粉絲團直接公開我的資料,是否他方才是妨礙名譽侮辱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5 21:36

您好,對方之行為除了有妨害名譽之問題,亦可能有觸犯個資法之問題。

Jacky 103-12-05 16:17

本人於近日於網路聊天室認識一名女子也加入line成為朋友聊天,聊天內容有提及他的姓名,工作等相關資料(當然事後也不知是真假),後來也有以她的姓名搜尋加入他的臉書, 甚至之後也有以電話聊天,而認識一個多禮拜後她佯稱她阿姨病危需要借5000元並於隔兩日會歸還,我最後還是被同情心矇蔽,有依她電話裡提供的帳號轉給她,我是半夜轉的,隔天我打給她問她她說有收到,但再隔天打給她,就都轉入語音信箱了,我想澄清她的意圖所以借別人手機撥,她有接,但聽到是我的聲音她就馬上掛電話,我始知被騙!!已經打給165專線並到附近派出所做完筆錄,警察有說我轉帳的帳號會被列為警示帳戶,想請問警方偵辦是否是以電話,帳戶去查人?如果有找到人會通知我嗎?如果要追回我被騙的錢是否還要另外提出什麼樣的告訴?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5 18: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已經涉犯詐欺罪,會從帳戶及電話申請人去查。

2、請對方來製作筆錄之後,會再請您過去,屆時可以談和解和解不成之後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JACKY 您好:您的問題我們已經收到了,請您使用免費法律諮訊服務電話0982-100565 與我連絡,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羽咩 103-12-04 21:05

因 家中最近 有一些財產上的事情

就在臉書上面PO一篇文 (文章內容並沒有提到本人,說一些 垃圾人帶垃圾來之類的話)

當事者看到 後來收到寄存證信函 說要 告我

事後 把那篇文 刪掉了 這樣還成立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4 22: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之言論無人格特定或可得特定,不 定會構成相關犯罪,對於對方之指述,可不予理會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4 22:16

您好只要有妨害名譽之行為,縱使事後刪除,還是會有成罪之可能。

但是您可主張未具體特定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