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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ep 104-06-20 16:24
各位律師您好: 先前基於信任借款給友人,當時為簽署借據也無匯款記錄,僅約定每月匯款5000元償還。但是對方在還款四期後就未再匯款,去電詢問,只說晚一點再匯款,但是隨即封鎖我的電話號碼和臉書帳號、line。我除了寄出存證信函要求還款外,還找了他的前同事協調還款。對方在當場答應還錢,但是隔日我即收到前同事的line訊息,表示自己受到威脅,不敢再跟我聯絡涉入其中。而且對方還連同女友、表姐帶存證信函至本人上班地點,向同事、主管喊冤,說自己已經還款還被誣告。 請問我是否能就對方答應還款的通聯記錄,以及前同事受到威脅的訊息,提出法律行動,要求對方還錢?另外,針對對方威脅前同事使其不敢再與我聯絡,並到上班地點騷擾的情況,我是否能提出法律上的反制以維護自身安全呢? 感恩各位律師協助,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對方答應還款的通聯記錄及前同事證詞,訴請對方返還借款

2、對方威脅前同事涉及恐嚇部分,因您並非被害人,故無法提告訴,另對方至上班地點騷擾

    分,須從對方當日具體談話內容或行為判斷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20 19:31

您好:

1.建議您可將與對方之通聯紀錄及前同事之簡訊作為證據,提起清償借款民事訴訟,且未來進入訴訟後,您尚可聲請傳喚前同事作為證人,以確實還原事實真相。

2.關於恐嚇部分,因您並非受害人,故您無法提起刑事告訴,至於到您上班地點騷擾部分,對方恐涉有妨害名譽的問題。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0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0 2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至法院聲請支付命令,關於對方之言論及行為,可錄音錄影蒐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heep 104-06-21 22:39
回覆的發言內容:

謝謝律師的回答,請問若對方再到本人工作場所(公家機關)向主管吵鬧,我可以依妨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為由報警處理嗎?謝謝律師 !

 

Galing 104-06-19 15:44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臉書粉絲團頁面上購買了兩雙nike鞋,對方粉絲團人數眾多,按讚數量也很多,又標榜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會附發票,我就訂購了兩雙(共4400元),但在收到鞋子後除瑕疵外品質也相當粗糙,但賣家並無退貨退費機制,我再次詢問是否是賣nike正版鞋,對方指不停跳針說我們賣的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有附發票刷卡證明,因此我強烈覺得我買到的是仿品。

我當下已經拍下了瑕疵處請對方退貨,對方說可免運費換或但無法退貨。

 

我現在的問題是

一、我該如何證明這兩雙鞋子是假貨?

網路上查到有可以寄存證信函到nike台灣分公司確認是否為正品,但得到的回應可能因為非向經銷商購買所以nike不願意開立證明。

二、若證明是假貨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粉絲團買東西並無法確認賣家身分(姓名電話地址通通都沒有),這樣還能夠救濟嗎?

三、在臉書上經營粉絲頁面販賣東西是否需要任何商業登記

四、我有賣家當初刊登的販賣訊息(但不是全部只有部份而已),以及販賣時刊登的照片、我收到貨之後的實品照片以及跟賣家對話的紀錄,這樣夠嗎?還需要什麼東西呢?

五、網路上的七天免費鑑賞期無條件退貨是否不適用這種情形?對方當初賣時並未說不能退貨,只說如果不是他們的原因沒有退換貨的機制,所以我用瑕疵太明顯希望可以退貨,但對方此時回我並沒有退貨的機制,只有免運費換貨。

 

問題有點雜亂,可能不夠完全,麻煩能夠有人為我解答,謝謝!!

 

採取民事的瑕疵擔保或解除契約,你必須自己找到對造的年籍資料、住所資料等,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先繳交裁判費,然後請求幾千元的損害賠償。如果你沒有對方的年籍資料,法院會要你補正,如果無法補正,很抱歉,法院會駁回你的訴訟

如上所述,你的案件,什麼資料也沒有,對方可能是繞過香港來出貨給你的,採取民事訴訟的手段,你根本就拿不到任何賠償

唯一有點幫助的方式是採取刑事訴訟的手段,如果鞋子是仿冒的,你可以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起詐欺取財告訴及侵害商標罪的告發,警察機關在取得相對人的資料方面是比較容易的,在訴訟程序中,如果可以找到犯罪人,你可以跟對方和解,取回你所支付的金錢

以上,如有需要其他協助的,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Galing 104-06-19 14:57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臉書粉絲團頁面上購買了兩雙nike鞋,對方粉絲團人數眾多,按讚數量也很多,又標榜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會附發票,我就訂購了兩雙(共4400元),但在收到鞋子後除瑕疵外品質也相當粗糙,但賣家並無退貨退費機制,我再次詢問是否是賣nike正版鞋,對方指不停跳針說我們賣的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有附發票刷卡證明,因此我強烈覺得我買到的是仿品。

我當下已經拍下了瑕疵處請對方退貨,對方說可免運費換或但無法退貨。

我現在的問題是

一、我該如何證明這兩雙鞋子是假貨?

網路上查到有可以寄存證信函到nike台灣分公司確認是否為正品,但得到的回應可能因為非向經銷商購買所以nike不願意開立證明。

二、若證明是假貨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粉絲團買東西並無法確認賣家身分(姓名電話地址通通都沒有),這樣還能夠救濟嗎?

三、在臉書上經營粉絲頁面販賣東西是否需要任何商業登記

四、我有賣家當初刊登的販賣訊息(但不是全部只有部份而已),以及販賣時刊登的照片、我收到貨之後的實品照片以及跟賣家對話的紀錄,這樣夠嗎?還需要什麼東西呢?

五、網路上的七天免費鑑賞期無條件退貨是否不適用這種情形?對方當初賣時並未說不能退貨,只說如果不是他們的原因沒有退換貨的機制,所以我用瑕疵太明顯希望可以退貨,但對方此時回我並沒有退貨的機制,只有免運費換貨。

 

問題有點雜亂,或許可能不夠完全,麻煩能夠有人為我解答,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9 15:39

您好,若相當之證據認為係假貨,可以以對方違反商標法向地檢署提出告發。

Galing 104-06-19 15:42

謝謝顏律師回覆,原來是商標法的問題呀,那我再去商標專利那個區塊再發一次好了,非常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9 22: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網購的部分於7日內,可以無條件退貨,並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2、可以發函向該品牌公司舉發,倘若查證屬實,已經涉嫌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可以依法提告

3、包含交易紀錄、對話紀錄、商品照片等都可以當作證據

王永聰 104-06-19 13:15

去年她犯錯,緩刑到今年12月初,今年6月初吵架,她偷偷把東西全部拿走,連我養的貓都被帶走,她家不准養,我怕被丟掉或不還我,本來想說會和好,所以一直沒提,前幾天問她貓咪吃飽了嗎,但都已讀不回,手機現在空號,臉書也封鎖我,完全無法聯絡,如果去對方那要,人家不還我,我該告侵占還是偷竊緩刑會被追究?想請一個律師 PS~貓咪無晶片但我有足夠證據證明我的,領養證據加上照片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您所述情形,你可提刑事竊盜罪告訴。

2、對方於緩刑期內故意犯竊盜罪,緩刑可能遭檢察官撤銷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9 15:36

貓咪在法律上屬於動產,若可證明您是所有權人,對方將貓咪帶走,可能會有刑事竊盜之問題。

一、我想你既想要要回貓,又不想傷害你的女友。

二、沒錯吧。

三、如果是這樣,就不建議你去告他刑事竊盜罪,因為非特定親屬間的竊盜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大家說的公訴罪,告了之後就算你想撤回對方也不容易全身而退。

四、你這樣的情況還是可以循民事處理即可。

五、例如說聲請調解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9 20:10

您好,建議您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妞妞 104-06-18 17:38

律師您好,麻煩您

今日在臉書一個提供縣市民眾表達不滿的網頁,看到自家商店被指控,指出店名地址指控我們客人並排影響交通(警察已常來開單趕人,店家還能怎麼處理?)

又指稱我們造成民眾跌倒環境髒亂等等,還說員工惡劣漫罵等,其內容多有不實,?損名譽,現已截圖,請問該如何處理比較恰當完整,感恩

妞妞 104-06-18 18:11

請問能否先請網站撤文,事後繼續追究,以免其餘民眾被不實指控誤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9 22: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先蒐證之後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撤文,否則可以提告並且要求賠償

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全國大掃黃,警方從韓女、越女到菲律賓猛男的性工作者都逮,嫖客95到20歲都抓,成績斐然,但有人在臉書質疑應適可而止,「要給人『性』留出路」;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後娼嫖都罰,但社維法要求「性專區」配套,全台各縣市至今都未設置,警方不該擴大取締。

法院卓姓庭長表示,警方大力掃黃,法官也不輕鬆,查獲色情應召站的「業者、皮條客」違反刑法妨害風化,由法官處理,「賣春和嫖客」違反行政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則由警方裁罰,雖是兩種不同罰,實則一體兩面。

他強調警方擴大掃黃,基於治安、維護良俗有執行必要,但地方政府應規劃性專區,讓業者、皮條客、賣春女郎、嫖客在性專區內交易,由專人管理。

王姓法官指出,「除罪化」很重要,運動彩、威力彩、大樂透等設「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專法,條文、細則分明,但性專區在社維法中並無「專法」規範,管理、施行細則不大周詳。

舉例在性專區「躺著性交易沒事」,若是「站著跳艷舞」助興可能有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社維法中就未規範,建議管理、與施行細則要周詳。

基層員警指出,全國至今未設性專區,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責任,警察任務是取締不法,性交易行為在性專區以外地區,若不掃蕩等於處處皆性專區,最後性氾濫,民眾仍會責怪警察怠惰。

性專區問題吵了4年仍無解決方案,許多網友在臉書或論壇支持設性專區;網友說有性專區可管理性工作者,地方政府可增加稅收,又解決人性本色問題;也有網友反對,認為設性專區等於讓色情合法化。

台中警局昨發佈新聞指出,台中警方執行今年第2波全國掃黃專案,本月6至7日共查獲各類色情案件58件235人,出動警力1508人次,臨檢場所365點,強調會持續嚴查取締色情不法。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17/956527-%E5%85%A8%E5%9C%8B%E5%A4%A7%E6%8E%83%E9%BB%83-%E6%80%A7%E5%B0%88%E5%8D%80%E9%85%8D%E5%A5%97%E5%9C%A8%E5%93%AA%EF%BC%9F

作者: 記者游振昇、白錫鏗╱台中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6月10日 上午2:27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定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前原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依上開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換言之即所稱罰娼不罰嫖。而經過人權團體不斷努力下,司法院大法官終做出釋字第666號解釋,並以上開規定違反平等原則為由,而定有二年之落日條款,並諭知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而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之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

(三)但遺憾的是,雖社會秩序維護法已為修正,但各地方政府仍昧於現實、持執偽善而不願規劃、設立性交易專區,變相導致娼嫖皆罰之結果,此亦非多數大法官做成解釋當時所樂見。現各地方政府不惟不思如何實質上保障性工作者之生存、工作、健康權,甚而充耳不聞、駱駝心態地以打壓、大力查緝作為渠等「歌功頌德的政績」,實僅凸顯悲哀的法圖像而已。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老王 104-06-16 02:06
我和太太是在酒店認識的,和他認識一年多我們才在一起,在還沒發生像沒有說的事情欠我們的相處都還算蠻好的,印象比較深刻的是有一次我幫她繳電話費看到帳單上面是白XX,我打電話問他他只是說用朋友名字去辦的,聽他這麼說我也就沒放在心上了。 和她結婚是因為懷了小孩,有次帶她去醫院做產檢跟他拿健保卡掛號是我才知道他姓白,而幫她繳電話費時說的那個朋友也就是他自己了,當下我很生氣問他你怎麼可以騙我快兩年的時間,他說是因為當初他把我當成一般的酒客所以才謊報姓名跟年次,這件事情我真的無法去諒解也無法原諒,但後來過沒多久我們還是結婚了。 在懷孕懷孕後的前後半年時間,幾乎每天問我到底愛不愛他,到底要不要小孩,不要的話就要把小孩帶走自己撫養。起初我以為這只是產前和產後憂鬱症,所以我也並沒有放在心上。後來因朋友剛出獄,大家就一起到酒店去慶祝,的那時候認識了另外一個酒店小姐,我也有讓他知道這位小姐的存在,但純粹只是好朋友會互相談心聊天,但他卻說我在跟他搞曖昧,甚至說是因為我沒有辦法跟對方發生關係所以才會這麼好,也因此跟他吵了一架。由於今年小孩子要在草屯上課所以要遷戶籍,在遷戶籍的時候才發現他在結婚後不到三個月的時間自己私下偷偷的把戶籍遷走,問他為何要遷走戶籍,他卻說誰叫我在外面跟人家搞曖昧。 公證過沒幾天陪他去彰化家,他爸爸就直接問我,他除了騙名字跟年次外還有沒有跟你說什麼?當下我就覺得很納悶,就直接問他爸說還有什麼事情是我該知道的嗎?他爸就說沒事了也就草草的帶過,但之後三年多的時間我一直問他到底是什麼事情,他卻只說叫我相信他不是跟別的男人有關係,而這時候我以對他心灰意冷了。 後來因緣際會的關係和前女友有了聯絡,被他知道了和他大吵一架,他才鬆口坦誠跟我說,在認識我的時候他已經是有婚姻關係了,而且還有了小孩已經五歲大,我聽到這個我真的沒有辦法去接受,也才想到在懷孕的前後一直問我愛不愛他我要不要小孩的事情,才知道他離過婚的關係。而和我結婚的前兩三天也才剛跟他前夫離完婚。 因為這些事情鬧到雙方家長見面也鬧的相當不愉快,之後在住處我發現多了好幾隻錄音筆,也發現的他偷打我汽車鑰匙,還請徵信社在我車上偷裝GPS跟竊聽器,甚至在我電話裡安裝了竊聽我通話內容的程式,為了這件事我們又吵了一架也跟他說我受不了這樣的精神壓力我們離婚吧。 因為要到台中上班的關係,而小孩就交給在草屯的媽媽照顧,假日休息的時候就回去看小孩,而他卻不去看小孩連一通電話都沒打,跟他說不要因為大人的事情而影響到小孩,沒有必要連小孩都不去看,但他仍不為所動,甚至到三四個月才去看一起。後來因為和媽媽吵架所以就把小孩帶到台中,但因他是上晚上的班所以白天都在睡覺,所以我帶著小孩上下班,後來他有休息將近一個月的時間,白天他依然睡覺不帶小孩,晚上我下班回來他就去找朋友聊天,完全不理小孩不餵小孩喝奶也不哄小孩睡覺,也因為這件事我們又開始吵架。 之後的日子我們開始不講話開始分房睡大家各過各的,這段期間共同的朋友也常常勸我給他次機會,但我沒辦法相信她也沒辦法接受他在我車上跟電話裡安裝竊聽器,更沒辦法去原諒她對小孩的冷漠,後來因某事的因緣際會下,才又試著重新在一起,但心中仍是有竊聽器跟他對小孩的疙瘩在,而他也說有個男的一直對他很好,聽他這麼說我也就知道我們已經不會像以前那樣。 後來因為要照顧我爸爸的關係我一個人就回台北了,在這八九個月的時間裡,我們各打一通電話給對方之後就再也沒聯絡了,就連過年的時候他來我家三天我和他說的話應該不會超過十句。 在今年四月多的時候他打電話到我上班的門市跟門市小姐說他是我太太,因為結婚紀念日要到了要給我驚喜,所以想要知道我休什麼時候,還特意跟門市小姐說不要跟我講,門市小姐和我說之後我就直接打電話給他,問他到底想要怎樣平常都沒在聯絡而且結婚的時候是在七月多,後來她才跟我媽坦承是因為看到前女友的臉書要去綠島看我是不是也要去,所以她才打電話到門市去查我的假表。 這段時間我跟他的關係又開始變得很糟糕,後來跟他談離婚的事情他開始不接電話簡訊也不回,某天他回我簡訊跟我說要不要離婚是他說了算我沒資格決定。 我承認剛開始在一起的時候他真的對我很好,我們在一起也很快樂但發生了這麼多的事情跟他對小孩子的態度我真的沒有辦法可以忍受,各位律師若我現在要離婚的話是否已達到分居半年以上及夫妻無法相處的條件,及小孩監護權的問題,煩請律師幫忙解說,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6 08: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嘗試以婚姻存有重大破綻為由起訴離婚

2、監護權的部份,目前子女是由誰在照料?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或至少由律師撰擬狀紙,程序可以進行的比較順利。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7 01: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以利您提出,又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監護權之機會較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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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ing Xiao 104-06-15 12:06

您們好各位

小的在臉書購買二手航空模型,賣家說電池是新的,而且是跟我相信的賣家買的,所以沒有多慮,但在昨天我收到貨了包裝一打開電池破皮機體也有嚴重的瑕疵,從昨天到現在完全沒有回應這樣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5 22: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要求對方修繕或是解約賠償

104-06-14 17:39

這幾天被一位之前有過糾紛的女人,在臉書公開發佈了侮辱語不實的文章,目前有兩篇,第一篇沒有指名道姓,我就沒有什麼反應,也有截圖,第二篇文章,把我的姓跟名字的第一個字都打出來了,在她回覆該文章所被回覆的留言裡,有指出是跟他先生同公司,我不知道她私底下有沒有對人散佈我的全名跟照片,可是只要知道我跟她之前所發生的糾紛,都可以知道是我本人。

裡面的文章內容寫說,我是破壞別人家庭的第三者,是破麻,說我先生是龜公,用聽說,說我們夫妻是專門對別人做仙人跳,還有收到錢財,要讓我們在當地出名,可是她該文章跟留言所回之事,都是自己憑空捏造,子虛屋有,我先生跟我覺的人格受辱,她還有在留言說,要把我抓出來巴(打的台語),我可以當做她在預告要打我嗎?

如果我想對她提告,需要準備什麼?該怎麼做?

我有去當地警局咨詢,可是警察都說證據不夠,不能告,臉書公開不算公然侮辱毀謗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4 18: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具體、特定為您,縱使未指名道姓,仍然會構成名譽侵害,臉書公開PO文,當然可以構成犯罪。

2、建議可以發函命其撤文道歉,否則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委請律師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dyLin 104-06-09 20:16

之前在臉書的留言語意被誤會,看起來像在辱罵,但我只是在抒發感想而已,但已被對方提告

我想讓自己無罪,但因為看起來真的很像在罵人,我怕若在偵查時解釋且不認罪,恐怕被當成狡辯,直接送簡易判決,量刑會加重。

所以如果我不認罪的話,但是案情看起來卻是「罪證確鑿」,有可能直接被送簡易判決嗎?

還是被告不認罪的話,就有「規定」一定要用通常程序嗎?

要獲得緩刑一定要認罪嗎?如果不認罪的話但是案情輕微,還有獲得緩刑的可能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9 22: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然侮辱罪只有罰金刑。

2、倘若是誹謗罪,則可以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使您沒有認罪,在沒有前科的情況下,簡易判決的機會還是很高的,但是認罪與不認罪當然會有刑期的區別。

3、沒有和解不會給緩刑或是緩起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9 22:21

想要爭取緩起訴之前提還是要認罪,建議將具體情況跟律師討論,以分析您的狀況是否有需認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9 23:02

您好,關您的問題,若證據不充足,仍有機會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6-09 23:22

1.是否辱罵或是抒發情感,仍應視個案而定,辱罵有對象(人),抒發情感一般來說則沒對象,如果是有對象之抒發情感,那就極可能是對個人表達不滿的相關情緒,很容易被認為是對人而為

2.建議委請律師較能適時適當的說明你貼文時的意思,畢竟法律是專業的,不是你說了檢察官、法官就會相信

3.如果你對是否犯罪有爭執,為保障你的訴訟權,法院多會開庭,讓你辯解,較少不經開庭以簡易判決方式處理

4.而你否認犯罪,如檢察官沒相當程度的確信認為你已自白犯罪,則也未必以簡易判決處刑書來起訴

5.認罪有利於緩刑之宣告,但非絕對,與被害人有和解或達成一些條件,也可能獲得緩刑,當然,其他情況下之緩刑,多是律師檢察官、法官在庭上角力下的結果,不是你一開始願意認罪,檢察官、法官就會同意給緩刑

小柯 104-06-06 11:29

律師您好:

我跟我朋友之間,因為另一個朋友分手的立場問題,鬧翻了。

結果今天他在臉書上罵我"狗娘養的"、"廢物",的字眼,在更早先前他也傳了一封類似辱罵簡訊給我,我給過他機會讓他道歉,我可以不追究,但是他硬掰說他簡訊傳錯,而且他也沒指名道姓(他有打我的綽號),是我自己對號入座。

想請問律師我該如何提告? 我可以要求什麼賠償?

感謝律師抽空回答

截圖後具狀向地檢署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6 20: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極大之可能已經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與家人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6 22:02

可以將相關截圖蒐集,並自行撰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06 23:26

您好:

您可將系爭簡訊FB內容做為證據具狀向地檢署提起妨礙名譽刑事告訴,且同時您亦可對對方提起請求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小柯 104-06-07 10:02

感謝律師您們的解答,相關證據我在第一時間就截圖

剩下的我想全權委託律師處理

黃國政 (Sam) 104-06-10 15:05
回覆 小柯 的發言內容:

感謝您截圖之後,記住要用原始的電腦、3C產品存檔,提供給我之後,我們一起討論後續下一步法律動作...

alan 104-06-04 16:22

工作上發現同事(以下簡稱A)粗心,向他告知糾正 
事隔多日,主管找我與A談談 
講到A在臉書上,抱怨我,認為我欺負他 
後來因為其他同事才知曉A對我不滿此事 

後來硬是要當著主管面私底下和好 

過了幾日我看到那一次A針對我的抱怨發文 

--------------------------------- 
我怎麼做事還要你教嗎?把我做過的事再當所有人的面再做一次,讓我感覺非常差很不被尊重好不!少用你自己的方式套在別人身上!不是每個人都習慣你的方式!還有我們是"同階級"的我來這裡也有不少時間了,互相點,不要讓人覺得你做比較久就比較可以指使別人好嗎 ? 
(附帶一張網路上抓下來,一個比中指的圖) 
---------------------------------- 

不指名道姓,也無謾罵 
但是A的文章中,很多留言回覆都是在同個工作場合上常常碰見的同事(其他單位) 

他們都知道A不滿所指的就是我 
從此之後在工作上,遇到其他單位的同事都有種被"另眼相看"的感覺 
這個誤解,對我的印象也不如從前,千夫所指的冷眼使我感到很受傷, 
也讓我在工作上感到心寒無力

雖說是芝麻蒜皮的小事情,
這樣子跟抹黑一樣
荼毒我與他(A)的共同好友對於我個人的形象


太可惡了
這樣算是 誹謗 或是 職場霸凌 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4 20:17

建議向主管申訴,可能沒有到刑法妨害名譽之程度。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4 2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對對方提告,應蒐集更多證據,方較有可能成立之。

hou 104-05-27 13:38

101年已婚男隱瞞已婚與我交往

直到去年10月才告知我事實

我於上個月發現我不是唯一被騙的

憤而公布於臉書

他反要告我,說以下非事實

1.他人告知我,他與已婚女搞外遇

2.他本人告訴我,他有黑道背景

3.我說其他跟他在一起的人要去做檢查,因為他不戴套

(他說這是暗示他有性病)

 

我想請問

1.這樣他就能告我嗎

2.如果他叫太太反告我通姦,我是被欺瞞,可以無罪嗎

3.我可以反告他欺瞞我,造成我精神損失嗎

4.我在line上一直罵他,這樣就是毀謗,他可以告我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的行為並不一定會構成妨害名譽,且通姦罪的部分,若您不知他婚姻狀況,也應不會構成,若其間對方曾騙取您的財物,則會構成詐欺,您應先蒐集相關事證,以利將來主張,LINE的資料也應留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7 15: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誹謗,但您亦不一定會構成,仍可為無罪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在關於妨害家庭之部分,您可主張您不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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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7 22:45

若依據您的說法,不會有妨害名譽之問題。

又因為您並不知悉對方是有配偶之人,故亦可無罪答辯。

Rairai 104-05-27 12:10
各位專業人士們好: 我想請教一下,外國人在我的臉書和我未婚夫的公司粉絲團上公然侮辱我們, 請問,這樣的情況要用什麼方式來提告這位女士? 目前我發現他已把臉書上的內容都刪除了,但是我有拍照存証,這樣還可以提告他嗎? 如果可以提告他,這算是國際訴訟嗎? 請問哪位專業人士可以幫幫我,指導我? 感恩

台灣的司法機關對於外國人在台灣的犯罪行為有管轄權,你的案件中,如果對方是在你的facebook的頁面進行公然侮辱的行為,且可以觀看你的頁面的人多數住在台灣,可以認定犯罪行為地在台灣。

不過,如果該等外國人目前不在台灣,由於這種案件並非重大案件,且台灣司法單位與其他國家多沒有引渡的協議,因此司法機關可能會因為無法找到犯罪人而無法對其進行追訴的程序。反之,如該外國住在台灣,司法機關有辦法傳訊及偵辦,事情會比較容易處理。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7 22:53

我國雖然就本案有偵查審判之權利,但實務上有追訴之困難。

夢語晴 104-05-27 08:13

我女兒的平板,發現我女兒在臉書和一位陌生男子聊天的訊息,我震驚了!大概的對話內容如下:

男子要求女兒拍全身裸照給他看,女兒一開始回絕說她不會拍,然後那男子每天傳訊息給女兒,說:答應給我看的照片呢?女兒也找理由迴避,但還是免不了男子傳訊息給女兒,於是女兒跟男子說:我原本要拍的,我媽媽趕我去睡覺!

男子說:拍完再去睡!

我女兒今年13歲,國一生,請問我能夠拿這些對話向那男子提出告訴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7 08: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所有交談訊息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5-27 09:16

對方至少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可提出告訴。

一、性騷擾防治法的部分要有身體的接觸才會成立犯罪,其他部分只是行政罰。

二、這個應該是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去研究[這個法律已經名字了]。

三、這個部分警方是會受理的[性騷擾行政罰的部分也是警方處理],所以報警是可以選擇的方式。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往前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這有兒少法違反意願使未滿18歲之人製造猥褻照片罪,是重罪,並可請求民事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7 22:50

會有兒少法的問題唷,最輕本刑六月以上,建議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104-05-23 13:01

請問,就是我們有罵對方婊子,然後他們也罵過我們然後他們也罵過班上同學以及老師,本來說道歉就好我們也道歉了但是他們之後下課找了一群人圍觀,現在臉書po文說不接受道歉要我們下跪道歉那請問我們和他們以及圍觀得人有什麼罪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5-23 20:58

罵人婊子可以算是侮辱,而其他罵人要看內容為何以決定侮辱或是誹謗。又罵人過程要看是不是一般人可以見聞的場所,若是則會構成公然侮辱。至其他圍觀的人應不成立犯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3 22:57

罵婊子有可能有妨害名譽之問題。

至於對方罵您甚麼,您未清楚描寫,故無法評估是否成立妨害名譽犯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3 23:24

罵婊子有可能有妨害名譽之問題。

至於對方罵您甚麼,您未清楚描寫,故無法評估是否有成立妨害名譽犯罪之可能。

小王 104-05-21 12:34

今年6月29日上路後,律師呂秋遠今在臉書上發文質疑,指現今在網路上罵人將不受妨害名譽罪的刑責規範,因為《通保法》第11條之1項明文規定,只有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檢察官才能調閱通聯和IP位置,但因妨害名譽最重本刑僅2年以下,因此不能申請調IP。

前幾天被網路釣魚 我辱罵了對方 請問依據這個法令 他是否無法調取我的IP 所以現在他不能隨便對我提出告訴?

天使媽咪 104-05-22 02:01

 近期正受「違反著作權法」官司所苦......

那按照 通保法》第11條之1項明文規定,只有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檢察官才能調閱通聯和IP位置.....

是不是說以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人也無法調閱ip或網路真實身分而提告了?????

 

網路上受沒品網友辱罵.......也無法可管??就讓台灣人的素質繼續惡化下去???

反正隨便罵人都沒事.................是這樣嗎??

感覺台灣法律真的很可笑..................

眾所皆知,連小孩都知道竊盜詐欺是犯法的行為..............結果判刑的結果反而比許多「連大人都不了解的著作權法」來的輕微許多................

只因著作權和解金要求100萬,否則依法判決..........以刑逼民.........

在未和解的情況下~~~經查詢判決都最少判「2個月有期徒刑

反而竊盜慣犯/連續犯~~~~經查詢判決居然都只有拘役個幾天而已.............

我真的不知台灣法律是怎麼訂的??????

到底在保障誰????? 

無心犯錯~~~卻要任人拿法律掐著脖子惡狠狠的欺負.......且付出慘痛代價(2個月徒刑)

而惡意犯罪的~~~卻只輕判(拘役緩刑)....僅付出小小代價

我真的不知道天理何在????????????

 

 

微冰 104-05-19 17:25

我前女朋友跟我朋友借錢,起初叫她還錢時

 

她都說好,等她有錢時一定會還

 

之後分手了我們沒有聯絡她也就搬回臺北

 

最近我朋友跟我要錢說我前任跟她借了快一萬出頭

 

我也有去找她的聯絡方式用臉書訊息聊天

 

但只要聊到關於錢的事情她起初都會避而不談

 

現在是連回都不回也不看,這樣情況很久了

 

我跟我朋友打算這禮拜要去直接找本人談,也會把談話內容錄音起來

 

也會先給她期限,期限到了不還我們打算提出告訴

 

但我跟我朋友都未滿18,不知道該怎麼辦

 

有沒有好心人能解答

Brian 104-05-19 13:13

您好,我的問題是這樣的,因朋友在日前看到臉書同事封鎖他之後,無指名道姓的說朋友豬頭,(因發文當天,店裡確實有因為朋友做錯事,被老闆訓話),後來該同事回覆留言底下,老闆及其他同事也說,快變腦殘了。

因此事,朋友截取了同事臉書PO文及老闆回覆的留言內容,在自己的臉書PO上圖片,並說明自己為公司任勞任怨,卻被同事在背後五四三,表明討厭被誤會及背後不指名道姓地說閒話,為大家做那麼多,卻被講閒話。

於是他們老闆說 要對他提妨礙名譽,請問這樣有構成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9 13: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視雙方言論內容而定,或許雙方均可對對方提出刑事公然侮辱誹謗告訴,您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告之。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房佑璟律師祝福您

服務無邊,完美無限。

Brian 104-05-19 13:3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視雙方言論內容而定,或許雙方均可對對方提出刑事公然侮辱誹謗告訴,您可考慮 ... (恕刪)

律師您好

兩邊的臉書抱怨文我都有備份,這樣要看提告對象及被提告對象嗎?
朋友老闆是說,不刪文,就提出妨礙公司名譽提告,於是朋友嚇到的情況下刪文了 ,變成只有我手上有證據有兩邊說人閒話的圖片。假使明顯知道朋友同事講的就是他,但同事及老闆均不承認是說他,這樣會有利於提告嗎?還是會被反誣告?

另,朋友只抱怨了一句:你在我背後五四三。及貼上同室截圖。這樣也構成妨礙名譽嗎?
再麻煩律師解答了,謝謝 

圓圓 104-05-19 01:40

律師您好:       

      去年約10月份,在通訊行工作的朋友跟我說,辦四個門號可以換現金2萬,說是有家節費商需要大量門號,且表明帳單他們會繳,節費商會跟他們通訊行簽一份"門號閒置讓渡書",通訊行再跟我簽約,有事他們會負責,但事後卻以節費商未回國為由,遲遲未給。

        當初是我拿證件給通訊行朋友辦的,委託書不是我簽的,我也沒拿到sim卡,更沒看到合約內容,連門號是多少也不知道。       

      今年陸續接到台哥大及遠傳通知帳單未繳,且其中一個門號單月就高達一萬多元!請我朋友去處理,他卻說他們通訊行只繳三期,其他都是他口中所謂的節費商要負責,並說節費商沒給合約,所以他們也沒辦法。就是表明了他也不處理。

       我只好跟電信公司反應他們經銷商換現金的事,我朋友竟然反過來要我撤銷客訴,不要讓他經銷商朋友難做人。電信公司後續追?,表明經銷商說可以讓我撤銷台哥大其一門號,但經銷商也未與我聯絡,不了了之,沒下文。

       事情爆發後,通訊行的朋友才勉強給我"門號閒置讓渡書"(把內容給朋友看,他說內容有詐,叫我千萬不能簽),他說電話是節費商拿去打的,節費商也反悔不簽,叫我不要理會電信公司的催討,久了就不會怎樣,大不了以後不能辦而已。

       朋友最近又再臉書貼文辦門號的徵求文,這樣算是惡意詐騙的嗎?

       每天都會接到電信電話,實在不堪其擾,目前只有去報案才能稍稍讓事情有點進展,但我想請問律師們,如果去警局報案,接下來的後續是什麼?我該寫存證信函給他嗎?要提告還是?朋友會被抓嗎?那些費用,我可以拿報案三聯單主張債務人不是我嗎?因為當初是通訊行朋友拿證件去辦的,委託書不是我簽的,我也沒拿到sim卡,連門號是多少都不知道,這樣合約成立嗎?

      如果,我必需要繳掉這些費用,我可以向我朋友要求賠償嗎?
      另外請問,如果提告,需要律師嗎?費用大約多少呢?我該寫存證信函給他嗎?律師代筆的話,費用大約是?

以上,麻煩你們了,謝謝

王律師 (王律師) 104-05-19 09:31

您好:

就您文中提及,可能涉嫌詐欺罪,但要證明當時有承認帳單金額全數繳納有所困難(怎麼可能帳單金額你都不用繳之外,還再給你兩萬元)。

如果你有我上開疑問之相關資料,可以再進一步討論。

偵查中告訴代理人報價六萬五千元整,謝謝

圓圓 104-05-21 10:27
回覆 王律師 的發言
律師您好,請問是指說,要證明當初他答應負責帳單繳款的部分嗎

銘銘 104-05-15 02:36

長期受到先生反覆無常的情緒跟調侃我跟誰搞曖昧,,,

我也長期去看精神科,醫生要我在情緒低潮時吃顆腦部血清素

但是最近情況更嚴重,常常夢見他污蔑我的話語甚至打我,搞得我吃也沒胃口,更想輕生,而小孩兩個,他說他可以照料,我打給大兒子,他一直叫我載他,他要跟我上班,然後旁邊聽到公公說,媽媽回來要打我,而小兒子在婆婆那,看到臉書是姐夫帶我兒子跟他兒子去吃飯,而爸爸呢?說要在部隊可能要值班。雖然工作無法拒絕,但是他說他會好好帶好小孩,我看了臉書,聽了兒子對我說的話,真的很心痛,兩個兄弟居無定所一樣,而我先生他們不要讓我帶小孩,卻看到這情形。

我該怎麼辦,我才剛從家庭主婦,之前都在家帶兩個小孩,到現在我才工作約半個月,我能爭取到嗎?

我想結束他對我精神上的壓力,離婚。但是評估是他軍人是穩定薪水,只看到他是這樣帶小孩

沈恆 (沈律師) 104-05-15 06:33

您好!

監護權歸屬並不是只考慮工作收入,而會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5 21: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驗傷單或遭辱罵之相關錄音委任律師具狀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亦可一併請求法院酌定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您取得之機會較高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銘銘 104-05-16 22:21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謝謝你的回覆,因為現在很多人總是說經濟是最實際,雖然電話中聽到小孩說要跟我在一起,要找我。也聽到公公對小孩說要打媽媽,還跟小孩說爸媽在吵架,雖然小孩可能不知道什麼是吵架,只是我一直維持著不讓小孩知道爸媽有爭執,都會避開小孩。卻因為公公說了這些話,全部瓦解一切的努力,因為不想讓小孩感受到那種氣氛,我在電話裡都有錄到,這足以成為證據嗎?灌輸這些觀念,應該不好吧!我也去申請帳戶明細,因為他沒有按時給予我們生活費,給也是拿個3-4000元,請問這些有利於我嗎

巧虎 104-05-14 21:17

請教一下

我借了一個朋友錢 然後他都避不見面  而且把我也都封鎖了

後來我男友在欠錢的那位臉書好友裡面 找了欠我們錢那位的好友

在他的好友臉書上留言說他欠錢的事並叫他出來面對

請問這樣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

--------------------------------------------------------------

另外我們借他錢沒有寫借據 是用匯款方式匯錢給他的

後來約好要還款的日期 我也把我的帳戶號碼給他

但是他都沒有匯過來 目前有的證據就是 他之前有傳簡訊

他目前沒辦法還錢 希望我們給他時間 但是都過了好幾個月

現在等到的是被封鎖不見面 那我們有辦法對他提告

那是今年大概1月匯錢給他的 

過這麼久我們有辦法去對我們轉過去的那個戶頭做任何動作嗎

或是有辦法對他提告

詹忠霖 (詹律師) 104-05-14 22: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可以將匯款紀錄和簡訊當成借款證明,向對方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巧虎 104-05-14 23:03
回覆 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可以將匯款紀錄和簡訊當成借款證明,向對方聲請支付 ... (恕刪)

 那請教一下

我開頭的問題那裡  我在他的好友臉書上發私人訊息說他欠我錢避不見面那些

我會有任何不利的法律責任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5-15 09:21

 刑法第305條是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若您只是單純請對方出來還錢 應尚不涉及恐嚇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5-15 10:11

您好:

1、如果留言的內容僅是提醒對方趕快還錢,沒有涉及恐嚇誹謗侮辱等言語的話,自然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2、您的借款債權仍未逾越時效,您可先方存證信函向對方催告,是對方情況在判斷是否進行下一步動作。亦可直接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支付命令上只要有初步的證據,例如匯款明細或記錄,法院一般就會准與核發了,若對方20天內未異議,您就可以逕自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只是對方也很有可能異議而進入起訴階段。若到起訴階段,就需要您提出更多的實證,包含人證或是簡訊、line訊息或語音留言,皆可做為證據

詳細情形如有需要協助,亦歡迎來電本所或直接前來本所會談! 

Irene 104-05-12 21:12

你好, 

我想請問3年前我和朋友合夥開了一間服飾店,我和合夥人於今年3月簽訂了一份拆夥合約合約中最後一項條約為店面經營至今年底,若是全年度總營業額有達到去年標準,甲方合夥人必須支付我一筆費用。但前幾天收到甲方合夥簡訊告知,因私人因素,他將停止原店面經營,並頂讓賣出店面,甲方合夥人將再另行開一間新的店面。由於合約中是規範時間至年底,所以他不必履行。但昨天開始甲方合夥人公開在舊有店面臉書粉絲團上公開公告新店面相關消息,意圖移轉客人等資源至新店面。 

想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是否有權利去追討合約中最後一項規範的金額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您們內容如何約定,而既為合夥,若要終止合夥關係,則需經由清算程序,所以可能仍會有爭議存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5-14 00:32

Dear Irene,

 解除合夥契約上有無記載您必須放棄一切相關之請求,若有的話您必須遵守契約。因為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真意可以優先於法律之適用,請mail相關契約至以下信箱:heatherpisces@gmail.com,俾利處理您的履約爭議問題。處理管道可能有委請律師談判、寄存證信函,對方不理會即提告等等。請參照~

小魔女 104-05-07 12:21

我跟我先生有四個小孩,已經結婚十年,他在前年十一月跟我爭吵後,對我動手,我有去警局備案以及提告,但後來開庭時我跟法官說我撤告。從前年到現在,我們互動良好,也都有行夫妻之實,他就在去年十一月搬回新北市居住,交了一個女朋友,開始跟我提出要離婚,條件是四個小孩由我扶養,高雄鳳山的房子所有人是我公婆目前還有房貸,他們要贈與給四個小孩共同持有,第二個條件是每個月一樣由我公公婆婆資助我25000元的生活費用,我沒有答應他的條件,他開始在臉書上傳他跟那個女生的親密照片,請問我可以告那個女生妨礙家庭嗎? 我要怎麼做才能保住小孩的教育費跟生活費。我一個人要養四個小孩真的很辛苦,我想讓他可以負起該負得責任。如果可以強制他回到家庭中負責是最好。但如果真的要離婚~也要讓權利不受損 謝謝 ~請幫幫我

如果親密照片是有性交的畫面的,你可對妳先生及小三提起通姦及相姦罪的告訴。如果沒有可以證明它們有性交的畫面,也可以提起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之訴。

如果你不想離婚,那只要不簽字,對方只能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這時候你可以拿出你先生與外遇對象在fb的親密照片,表示婚姻出狀況是可歸責於你先生的,這樣法院應該是不會判准離婚

綜上,你現在應該要將你先生fb的上傳照片及文字等進行存檔,以備以後有訴訟舉證需要時之用。

小崔 104-05-03 22:44

想找常年法律顧問可是一般來說沒有打官司的需求
甚至可能不會諮詢法律問題
所以那些昂貴多種服務的常年法律顧問對我來說有點不切實際
會有這個動機是因為曾有過同行騷擾還有買家謾罵、毀謗名譽之事希望能在網站(官網及臉書粉專)附上如本站聘請常年法律顧問:XXX律師之類的 看能不能遏止這些行為
希望年費數千元以內能解決 請問有這種服務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03 23: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5-04 08:43

您好

  歡迎來電討論 法律顧問 費用之問題

  0972367907

                                               陳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顧問內容可以經由雙方協議,律師基本上仍可依您的需求來提供服務之內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是為掛名嚇阻違法行為

可另外談配套方案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可以將您公司的需求與律師討論,請律師針對您的需求而提供報價,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小惟為 104-05-03 17:54

各位律師大家好:
被告妨害名譽,目前是收到警局通知的階段。之前因為對方售後服務都沒有回應、找不到人的情況下,我在對方臉書留言:xxx(對方名字)詐欺,請完成你的工作。對方當天要我刪文並公開道歉,雖然我照作但還是被告。因為良心過意不去,怕影響他的商譽,畢竟大家都不是很壞的人,雖然不知道有沒有真的被告,還是在收到警局通知前我又私訊跟他道歉了,也有告訴他需要我公開道歉的話我可以在他的臉書再留言一次。
因為我沒錢和解,所以想請問最有可能的結果是甚麼?告成、告不成,和最差情況。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成立,則會構成誹謗罪,一般均會以拘役易科罰金來處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03 22:26

建議您還是盡量與對方和解,若真的沒錢,被起訴後可易科罰金之機會很高(但是還是要用錢去解決)。

小惟為 104-05-03 22:55

謝謝兩位律師,我了解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03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法和解,亦成立犯罪,均可易科罰金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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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捲毛 104-05-03 01:14

請問 若未經當事人同意隨意公開匯款收劇照片(完整姓名及帳號)請問有犯法?還有臉書謾罵及不實言論 如:說我要吃她的錢 當就濟我 給人買藥吃等話語 請問已有構成污辱?以上對方不回應 我可以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03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知道對方之年籍資料,可彙整相關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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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 104-04-29 10:58

您好,

有一起網路臉書粉絲團經營權歸誰擁有的問題想請教律師

臉書粉絲團一開始由另外兩人於2011年建立,並配合實體店面經營,粉絲團人數兩千多人,之後敝人於去年入股店面經營權,股東含我共三人,同時我負擔起網路經營責任,粉絲團人數增加至八百多人,網路業績明顯成長70%,同時帶動店面業績.

如今,敝人於5/1起退出店面經營權,由A女單獨承租經營,請問這樣臉書粉絲團也是由A女單獨享有嗎? 若敝人也想爭取此粉絲團可以提出何者有效法律條例呢? 謝謝律師回答

註:店面名字未註冊商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9 11: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屬於民事合夥關係之約定,必須看雙方的約定內容為何來判斷,又有關於網頁經營的部分,有一點該可以判斷,倘若相關商品仍由實體店面負責出貨,相關帳冊均由實體店面處理,則本文認為兩者是一體的,在網路無法單獨經營的情況下,您已經退出實體店面的經營,網頁經營權也難以支撐。

CHANG 104-04-29 11:42

您好曹律師

謝謝您的親切回答!!

但是仍有一個問題想請教您,我們合夥前並無簽任何文字契約,是否就不成立了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合夥並不以訂定書面契約為要,但由於您們未訂有契約,所以將來可能會有舉證上之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une 104-04-23 00:44

某甲與某乙在臉書私訊聊天,內容不是很愉快,某甲將與某乙的對話內容截圖,未經同意張貼在臉書上,且未遮蓋照片與本名(設定非公開,僅限朋友)

某甲動機是想詢問朋友能否對於對話內容給些建議,被某乙看見後,某甲得知某乙非常生氣,立即刪除此貼文,事後某甲傳簡訊給某乙致歉。

幾天後某乙回簡訊給某甲說要告他,(但某甲不確定某乙是否有蒐證),請問某甲非惡意,只是想將對話內容求救朋友有什麼建議。

請問某乙能用什麼方式告某甲? 或是某甲有罪嗎?因為不確定是不是刑事民事,所以先歸類在這邊,抱歉。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23 09:24

要看對話內容是否涉及毀損他人名譽之情形或是涉及他人個資,否則應不致於違法

貼圖的內容及前後文如果沒有使人名譽受損的情形,或者在對話的內容足以證明沒有散布於眾的意思,那就不會構成犯罪。

反之,如果可能構成犯罪,由於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如果雙方能夠和解請對方不要提起告訴,也可以順利將事情解決。

小p 104-04-22 18:12

律師您好:  之前因為不懂事與網友視訊被偷拍了私密照,不知道對方偷拍了幾張,對方認為我無心與他做朋友邊說要把我私密照給公開,他有我臉書好友,目前以刪除,而通訊軟體所有對話都還在,包刮威脅以及我的私密照,那張並無露臉,想請問律師該如何解決,狀況緊急  請幫幫忙

沈恆 (沈律師) 104-04-22 18:33

您好!

可將恐嚇證據整理好,拿去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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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2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對方與您之相關對話,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恐嚇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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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p 104-04-22 23:32

謝謝各位律師回答,我已經知道該如何處理了,謝謝

104-04-19 02:50

律師您好,,

我與雙方均已滿18歲 

我簡單說明

我與女方當時是你情我願的性行為

我與女方交往了差不多半年

所有的性行為都是你情我願的

之後我在104年1月份提出分手

我在去年104年7月份~11月份被告妨礙性自主

但我是今年105年2月份收到到案說明我才知道這件事情

我手上的證據 只有臉書上的聊天內容

我們的聊天內容是從交往期間103年7月份到104年1月份結束

之後他104年7~11月之間告我妨礙性自主

我到105年2月份才知道這情況

證人是我家人

我不清楚對方握有的證據 

我去到案說明時  承辦人警官有大致跟我說  我的情況十有八九會被判合意

但是警官有跟我說他已經生小孩了

生小孩的事情 我從頭到尾都不知情 

我當時也有叫他去醫院驗孕 可是他跟我說他沒有懷孕

警官跟我說 懷孕期間是103年9月份到104年7月份

請問律師  我有勝算嗎 ?

我沒有錢 所以不要叫我打電話或者請律師 

我只想知道答案

謝謝律師您!

您好:

1.對方必須證明您係在用強暴脅迫恐嚇等的不法手段逼迫她,且證明您女友不是在自願情況下,但因為你們曾為男女朋友關係,且對方願意為你生下小孩,可見有感情的成分居多,您可蒐集相關證據,證明您與對方在104年7~11月仍聯繫頻繁互動良好,包括對方的親友、出遊照片等。

2.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您,以便將來在檢方開庭時,不會做出對您不利的指控,且可協助您向檢方聲請測謊及親子鑑定,若最終您被判不起訴,可向對方提起誣告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要看性行為時對方年紀有沒有超過十六歲,這個很重要。

如果性行為時對方未滿十六歲比較麻煩一點。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9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發生性行為時對方已滿十六歲,對方有可能對您提出強制性交或趁機性交之告訴,是否雙方為合意,視您有無違反對方之意願,及對方、證人或其他證據能否證明您違反對方之意願,若您遭地檢署傳喚,仍建議您應委任律師,避免回答內容不慎,造成不必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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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20 03:30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對方必須證明您係在用強暴脅迫恐嚇等的不法手段逼迫她,且證明您女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們當時是18歲19歲左右 已經成年  現在已經21歲22歲了 

我目前所有證據 只有臉書上的聊天對話

至於手機通話紀錄  因為已經沒有用手機 所以調不到通話紀錄

我們是在104年1月份分手  之後從此沒有再連絡

他是過半年才向警局報警的

據員警跟我說的話是 104年7月份~11月份之間

而他也跟我說 根據我的說詞與筆錄  有可能是合意的判法

我家人可以替我作證  

至於對方手上握有的證據我完全不知 員警有告知我 這段期間盡量不要找對方談話 避免有不必要的麻煩

請問律師  因為我家裡經濟狀況不是很好  所以沒有錢可以請律師  所以我只能夠問律師您 我目前是否有什麼辦法可以做  因為我真的沒有強姦逼迫誘惑等等之類犯罪的行動  

我現在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andy 104-04-18 16:58
如題,我朋友(女生)在臉書上遇到一個男生要跟他約炮, 男生有傳「我想對你ooxx$@%」等猥褻不雅文字, 請問女生能提告嗎? 男生在法律上可以易科罰金和解嗎? 追訴期是多久呢? 謝謝。
aj 104-04-16 12:44

@源由..去年我朋友接到檢察署傳票說她被控詐欺.後來去了才知道.檢察官指稱她在臉書上賣手機.而對方也匯款到他的帳戶內.而且她於匯款隔日也去領了錢..@檢方提出我朋友臉書販賣手機照片.與買家私訊照片.銀行存摺照片.還有銀行匯款紀錄.及領錢影片為證據.要她承認詐欺行為@我朋友堅決表示沒有在網上賣手機.後來她跟檢察官說..她那時跟她前男友同居.她前男友可以取得她的銀行存摺.提款卡.而且也常常破解她臉書密碼.(而且臉書上兜售的手機也是她前男友買的生日禮物).檢察官後來傳喚她前男友.他說不是他做的.但承認有破解臉書密碼的行為.@後來她帳戶被凍結也被起訴了.開庭時當場觀看證據影片-卻發現領錢人非被告.當場法官和檢察官都傻眼.她提出臉書帳號被盜.銀行被冒領的說法.但檢察官臉書帳號是妳的.銀行帳號也是妳的.罪證確鑿.認定就是被告犯案.還認為被告未與原告和解賠償犯行重大..快宣判了她非常擔心.不知道會是怎樣的判決..還有該怎麼辦..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4-16 13:01

 您好

         建議您朋友盡快將起訴書帶至律師事務所做法律諮詢!並請律師替您撰寫答辯狀,以維自身之權利!

       歡迎來電討論具體問題! 0972367907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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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16 17:13

1. 請於宣判前儘快具狀答辯,必要時也可委請律師協助撰狀。

2. 針對您所說任何可以指向是前男友做的的相關跡證去說明及凸顯。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6 18: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為您撰寫刑事答辯狀,為您辯護釐清事實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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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16 19: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為您撰寫刑事答辯狀,為您辯護釐清事實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村上樹 104-04-16 02:31

您好,前幾個月因為一個外國朋友剛到台灣念書找不到房子,那時候我在國外所以我就先讓他居住在我家幾天,所以我就沒跟他收取房租的部分.

後他因為他想要多住一陣子所以我提出需要分攤房租及水電的部分,他也答應以及匯了款項給我.

後來我回台灣之後住在一起生活習慣不一樣所以有一陣子我都先住朋友家,同時也催他趕快去找一個住的地方,後來因為合約到期所以我就請他真的要先離開.

離開後他開始跟我討回他付的房租,因為他就說我一開始跟他說不用付,但是後來卻要求他要付房租一事,他覺得我對他很殘忍

後來我也就說沒關係,那你付的房租我就分攤還給你,這過程中我轉了兩次款項給他,但是他這中間卻一直逼迫我要全部還給他,但是這很不合理,因為後來他答應了要給付房租,我會退還他是因為想說朋友一場所以我就分攤還給他.

在他居住我家的期間他動了我的電腦拷貝了我的履歷,說他要亂寫履歷然後寄給其他公司去毀壞我的名譽,以及他現在在臉書網路上散布我的照片及本名說我騙取他的錢

 

請問就他憑一張匯款單據可以構成告我的證據嗎?因為我們臉書對話上面他是願意給付房租的,只是後來又口頭上的反悔.

請問我該走什麼法律途徑讓他不再亂散撥我的個資及毀壞我的名譽?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16 07:08

1. 進入您電腦若您電腦設有密碼可能構成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侵入電腦罪;公開個資可能違反個資法;散佈不實事實毀損名譽可能構成誹謗罪。

2. 以上街可提出告訴,可蒐證報警提告

您好:

1. 對方偷使用您電腦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對方將您的個人基本資料公佈,是否會構成刑法第318之1條妨害祕密罪之規定,必須依照您的個人資料是否為祕密,若您已經在網路已公佈過自己的基本資料,足使不特定的第三人皆可觀看,即不構成秘密

3.對方毀壞您的名聲部分,已經涉及刑法法第310條罪「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建議就上述違反事項,蒐集相關證據,並依法提起告訴。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4-16 10:08

您好:

1、就他要告你的部分,若僅有這個單據,告贏的機會不大,但實際仍須看法庭上的攻防和其他證據而論。

2、刑事部分,他所為盜拷你電磁紀錄並公布電子資料,及到處散布不實訊息等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58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妨害秘密罪、誹謗罪等三項罪名,若確實屬實,您可先發存證信函向他警告,請他自重,如又繼續為之,您可向警局或檢察官提出告訴。當然您亦可直接提告,已球給他較嚴重的警惕。

上開民事刑事部分,都可委請律師代為處理 ,詳細亦歡迎來本電本所或親洽本所詢問。

aiad 104-04-13 15:08

請問 我於個人臉書上轉貼告訴人之負面消息(詐騙網友金錢且有判決書證明此詐騙行為為事實),我有註明其告訴人Id,請問這樣被起訴之機率高嗎? 謝謝.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4-13 16:50

Dear Aid,

如果對方已經被偵查終結被起訴了 那麼就沒有問題 但如果本案尚在偵查階段 沒有一份起訴書可佐證的話,則您可能已經對對方的隱私權構成了侵害。

 

以上說明供參~

1.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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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ad 104-04-14 02:24
回覆 姜律師 的發言內容:

Dear Aid,

如果對方已經被偵查終結被起訴了 那麼就沒有問題 但如果本案 ... (恕刪)

謝謝姜律師的解答 目前已做完筆錄 不知道開偵查庭的時間大致要多久 謝謝

aiad 104-04-14 02:25
回覆 魏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 ... (恕刪)

謝謝建議

1.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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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12 17:30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臉書非公開社團販賣了5瓶 使用過的 30ml馬來西亞油。

這5瓶馬來油來源是在日前向社團內其他社員以2000元+60元運費 購買。警方未表明身分跑來向我以2000元購買(一來一往並無獲利)。

購買後表明身分且帶至警局做筆錄

警方說會送去檢驗是否含有尼古丁成分。

若有會違反藥事法,可是我並不知這5瓶馬來油裡面含有尼古丁成分。瓶身也沒印出關於尼古丁的成分,上一位賣家也沒說是否含有尼古丁。

我並無前科,也沒有其他販賣紀錄。唯一一次就是這次將物品販售給警方,警方送去化驗。

想請問這樣是否真的有違反藥事法,如真的違法,可能會有甚麼樣的刑責?

1.  藥事法第84條明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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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4-04-12 20:12

您好!

若是驗出尼古丁成分,可能以藥事法第83條處罰:「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會違反藥事法刑事責任,且會採一罪一罰方式來處理,所以應盡量降低刑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4-13 16:56

Dear  呆,

 

如真的違法,可能會有刑責,故建議請律師為您辯護。

以上意見供參~

星樂 104-04-11 21:33

各位大家好,有事情誠信想求助各位,因為我真的很無助。

我碰到生平第一個這麼不負責任的賣家,事情是這樣的,我在臉書的社團上看到那個女賣家在發文要賣衣服,於是我就密她,問他有社團嗎,然後加入。最後買了兩件衣服,她說是預購所以14天會到(2月多.所以加14天剛好228)!可是14天了,(這是第一次問她貨到沒)312我密她才密她,她跟我說趕不上過年前,但是她叫我匯錢叫我趕快,說什麼要趕快過年前下訂單,結果貨還沒到也沒通知一聲,還要人家自己問。(這是第二次問她到貨沒)323我又再問一次他只跟我說這禮拜或下禮拜,讓我感到很不爽。(第三次問她到貨沒)331,這次她跟我說這幾天,就這樣而已。(第四次問她到貨沒)0407,我說都四月了,都換季了誰還要拿厚衣服?,她跟我說因為廠商問題所以417才會統一出貨,我這時已只有無奈可言了...在這談判過程,我只希望她退費給我,但她卻不肯,一直說跟廠商訂貨樂就不能退了,我說但是我一等再等等到都不想要。(0408與0409的第五次)後來我拜託她幫我去她的社團發文幫我問有沒有人要,他說好,她說有人要才會退錢給我。不過我要求她在今天的星期六外上10點前發文,不然我要把她跟不哦的對話記錄公佈到各大社團給別人評評理,但依舊沒在怕怖,沒在重視我...我到底該怎麼辦...

Ivy 104-04-09 01:31

我是模特兒,曾幫新娘秘書當禮服麻豆,有領酬勞,沒簽約。新秘及攝影師都有口頭說過會給我照片的話(ex.請攝影師將照片原檔燒成光碟給你、一年365天每天都可以換大頭貼),但現在卻不太願意給,請問我是否有拿到照片的權益?

另外,他們加我的臉書,將後製過的照片標記我(標記後說「已標記,再開放一下」),讓我強烈覺得他們利用我的臉書打廣告!本來談妥的部分並不包含將照片放在"我的臉書"上。而且攝影師還未經我許可,將我的照片拿去他自己的部落格、粉絲專業公開,令我覺得很不舒服!

一、沒有簽約的話要怎麼證明契約的內容是一個問題,舉證上會有困難。如果有訴訟的打算這邊要加強。

二、商業考量,在模特兒的部分如果曝光率高一些其實對你未必是壞事,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王律師 (王律師) 104-04-09 16:13

攝影師未經你同意就散布你的照片乙節,可以試主張肖像權受到侵害。

這類訴訟我有相當承辦的經驗,倘有需要,請先備妥相關攝影師網站資料(以免他下架了),再與我聯絡,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09 16:40

1. 您當然有拿照片的權利,只是因為是口頭約定若無其他房人在場聽聞,這在舉證上會很困難。

2. 另外,對於您肖像的利用程度如何,雙方是否也僅有口頭約定?若是,這一樣也會有舉證上的困難。

3. 盡可能與對方協商看看,不成再考慮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按照當初約定走。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09 16:54

1. 您當然有拿照片的權利,只是因為是口頭約定若無其他房人在場聽聞,這在舉證上會很困難。

2. 另外,對於您肖像的利用程度如何,雙方是否也僅有口頭約定?若是,這一樣也會有舉證上的困難。

3. 盡可能與對方協商看看,不成再考慮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按照當初約定走。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4-09 22:48

Dear Ivy,

您所述的情形 應該是您本人仍有肖像權 但著作財產權屬於婚攝公司所有(拍照的攝影師視其與婚攝公司是僱傭或外包而定 如果是受僱人則著作權會屬於該婚攝公司) 在此情況下 您僅可以主張肖像權受侵害  至於該攝影著作之著作內容是否須付對價取得應視雙方約定而定

至於臉書標記的問題 在個資法上路後曾有爭議 但實務上尚無確定見解  如果您不同意被標記 可以發函通知對方取消 這個至少是您的人格利益可以主張

楊小姐 104-04-09 00:57

結婚五年先生的心其實根本都不再我跟小孩身上、常常一出門就是三更半夜才回家、長期大女兒都是跟著我回娘家(大女兒出生都是娘家出錢在養育)、去年五月因為吵架而生氣離開先生家(已經是第二次離開先生家)其實長久以來就是常常在吵架、100年生下二女兒因為他的外遇而吵架了快一年(但確沒實際的證據可以提告、當時也心軟)、知道去年離開先生家突然在年底有個想法去開開他的臉書盡然讓我發現他與某位朋友的老婆在聯絡訊息內容也曖昧(以及有提到賓館休息)、跟他與通訊吵架要求他簽字離婚一直不肯答應、非要我把兩個小孩撫養權都給他才肯簽字離婚(重點是他根本沒在上班經濟都不穩還能怎麼帶小孩、小的在先生家也都是靠我公公婆婆照顧、他一出門就是把小孩丟在家)、請問我該用什麼理由讓他離婚

楊律師 104-04-09 01:21

 可以委請律師具狀提出離婚訴訟比較妥適

你先生與其他女性在facebook上面的對話,可以作為民事精神上損害賠償離婚的理由,逕行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及要求你先生、外遇對象賠償

關於小孩監護的問題,法院於離婚訴訟中可以一併處理,現在法院對於小孩的監護會觀察原本小孩由誰撫養、請求擔任監護者的收入、家庭背景(有無備援的親屬,例如 娘家的父母、兄弟姐妹),最後如果小孩已經能夠辨識問題,還會詢問小孩的意願作為判斷由誰監護的基礎。所以,你如果離婚,取得監護權的機率未必小於你先生。

最後,不論是否取得小孩監護權,父母應分擔小孩扶養費用。亦即,假設你先生沒有取的監護權,仍應負擔小孩扶養費用。

以上,如有需要協助的,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小說 104-04-06 13:46

前些日子再臉書某大社團裡遇到某位版上的人惡言相向,對我說:怎麼不去死等等的言語傷害,有截圖存證,但因為被退社無法留下網址

對方態度讓我難以接受,我不想直接原諒,因此想走法律途徑

1.請問我這樣可以提告他嗎?(僅有截圖存證)

2.要如何提告?該項甚麼單位? 要準備哪些資料

3.需要對方個人資料嗎?我只有對方臉書的主頁網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列印網頁資料,並至警局提告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06 23:52

對方所為可能構成恐嚇,但是若您現實上不認識對方,可能會無法查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