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至法院聲請支付命令,關於對方之言論及行為,可錄音錄影蒐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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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臉書粉絲團頁面上購買了兩雙nike鞋,對方粉絲團人數眾多,按讚數量也很多,又標榜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會附發票,我就訂購了兩雙(共4400元),但在收到鞋子後除瑕疵外品質也相當粗糙,但賣家並無退貨退費機制,我再次詢問是否是賣nike正版鞋,對方指不停跳針說我們賣的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有附發票刷卡證明,因此我強烈覺得我買到的是仿品。
我當下已經拍下了瑕疵處請對方退貨,對方說可免運費換或但無法退貨。
我現在的問題是
一、我該如何證明這兩雙鞋子是假貨?
網路上查到有可以寄存證信函到nike台灣分公司確認是否為正品,但得到的回應可能因為非向經銷商購買所以nike不願意開立證明。
二、若證明是假貨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粉絲團買東西並無法確認賣家身分(姓名電話地址通通都沒有),這樣還能夠救濟嗎?
四、我有賣家當初刊登的販賣訊息(但不是全部只有部份而已),以及販賣時刊登的照片、我收到貨之後的實品照片以及跟賣家對話的紀錄,這樣夠嗎?還需要什麼東西呢?
五、網路上的七天免費鑑賞期無條件退貨是否不適用這種情形?對方當初賣時並未說不能退貨,只說如果不是他們的原因沒有退換貨的機制,所以我用瑕疵太明顯希望可以退貨,但對方此時回我並沒有退貨的機制,只有免運費換貨。
問題有點雜亂,可能不夠完全,麻煩能夠有人為我解答,謝謝!!
採取民事的瑕疵擔保或解除契約,你必須自己找到對造的年籍資料、住所資料等,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先繳交裁判費,然後請求幾千元的損害賠償。如果你沒有對方的年籍資料,法院會要你補正,如果無法補正,很抱歉,法院會駁回你的訴訟。
如上所述,你的案件,什麼資料也沒有,對方可能是繞過香港來出貨給你的,採取民事訴訟的手段,你根本就拿不到任何賠償。
唯一有點幫助的方式是採取刑事訴訟的手段,如果鞋子是仿冒的,你可以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起詐欺取財告訴及侵害商標罪的告發,警察機關在取得相對人的資料方面是比較容易的,在訴訟程序中,如果可以找到犯罪人,你可以跟對方和解,取回你所支付的金錢。
以上,如有需要其他協助的,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臉書粉絲團頁面上購買了兩雙nike鞋,對方粉絲團人數眾多,按讚數量也很多,又標榜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會附發票,我就訂購了兩雙(共4400元),但在收到鞋子後除瑕疵外品質也相當粗糙,但賣家並無退貨退費機制,我再次詢問是否是賣nike正版鞋,對方指不停跳針說我們賣的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有附發票刷卡證明,因此我強烈覺得我買到的是仿品。
我當下已經拍下了瑕疵處請對方退貨,對方說可免運費換或但無法退貨。
我現在的問題是
一、我該如何證明這兩雙鞋子是假貨?
網路上查到有可以寄存證信函到nike台灣分公司確認是否為正品,但得到的回應可能因為非向經銷商購買所以nike不願意開立證明。
二、若證明是假貨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粉絲團買東西並無法確認賣家身分(姓名電話地址通通都沒有),這樣還能夠救濟嗎?
四、我有賣家當初刊登的販賣訊息(但不是全部只有部份而已),以及販賣時刊登的照片、我收到貨之後的實品照片以及跟賣家對話的紀錄,這樣夠嗎?還需要什麼東西呢?
五、網路上的七天免費鑑賞期無條件退貨是否不適用這種情形?對方當初賣時並未說不能退貨,只說如果不是他們的原因沒有退換貨的機制,所以我用瑕疵太明顯希望可以退貨,但對方此時回我並沒有退貨的機制,只有免運費換貨。
問題有點雜亂,或許可能不夠完全,麻煩能夠有人為我解答,謝謝!!
全國大掃黃,警方從韓女、越女到菲律賓猛男的性工作者都逮,嫖客95到20歲都抓,成績斐然,但有人在臉書質疑應適可而止,「要給人『性』留出路」;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後娼嫖都罰,但社維法要求「性專區」配套,全台各縣市至今都未設置,警方不該擴大取締。
法院卓姓庭長表示,警方大力掃黃,法官也不輕鬆,查獲色情應召站的「業者、皮條客」違反刑法妨害風化,由法官處理,「賣春和嫖客」違反行政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則由警方裁罰,雖是兩種不同罰,實則一體兩面。
他強調警方擴大掃黃,基於治安、維護良俗有執行必要,但地方政府應規劃性專區,讓業者、皮條客、賣春女郎、嫖客在性專區內交易,由專人管理。
王姓法官指出,「除罪化」很重要,運動彩、威力彩、大樂透等設「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專法,條文、細則分明,但性專區在社維法中並無「專法」規範,管理、施行細則不大周詳。
舉例在性專區「躺著性交易沒事」,若是「站著跳艷舞」助興可能有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社維法中就未規範,建議管理、與施行細則要周詳。
基層員警指出,全國至今未設性專區,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責任,警察任務是取締不法,性交易行為在性專區以外地區,若不掃蕩等於處處皆性專區,最後性氾濫,民眾仍會責怪警察怠惰。
性專區問題吵了4年仍無解決方案,許多網友在臉書或論壇支持設性專區;網友說有性專區可管理性工作者,地方政府可增加稅收,又解決人性本色問題;也有網友反對,認為設性專區等於讓色情合法化。
台中警局昨發佈新聞指出,台中警方執行今年第2波全國掃黃專案,本月6至7日共查獲各類色情案件58件235人,出動警力1508人次,臨檢場所365點,強調會持續嚴查取締色情不法。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17/956527-%E5%85%A8%E5%9C%8B%E5%A4%A7%E6%8E%83%E9%BB%83-%E6%80%A7%E5%B0%88%E5%8D%80%E9%85%8D%E5%A5%97%E5%9C%A8%E5%93%AA%EF%BC%9F
作者: 記者游振昇、白錫鏗╱台中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6月10日 上午2:27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定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前原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依上開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換言之即所稱罰娼不罰嫖。而經過人權團體不斷努力下,司法院大法官終做出釋字第666號解釋,並以上開規定違反平等原則為由,而定有二年之落日條款,並諭知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而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之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
(三)但遺憾的是,雖社會秩序維護法已為修正,但各地方政府仍昧於現實、持執偽善而不願規劃、設立性交易專區,變相導致娼嫖皆罰之結果,此亦非多數大法官做成解釋當時所樂見。現各地方政府不惟不思如何實質上保障性工作者之生存、工作、健康權,甚而充耳不聞、駱駝心態地以打壓、大力查緝作為渠等「歌功頌德的政績」,實僅凸顯悲哀的法圖像而已。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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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以利您提出,又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監護權之機會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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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們好各位
小的在臉書購買二手航空模型,賣家說電池是新的,而且是跟我相信的賣家買的,所以沒有多慮,但在昨天我收到貨了包裝一打開電池破皮機體也有嚴重的瑕疵,從昨天到現在完全沒有回應這樣該怎麼辦
這幾天被一位之前有過糾紛的女人,在臉書公開發佈了侮辱語不實的文章,目前有兩篇,第一篇沒有指名道姓,我就沒有什麼反應,也有截圖,第二篇文章,把我的姓跟名字的第一個字都打出來了,在她回覆該文章所被回覆的留言裡,有指出是跟他先生同公司,我不知道她私底下有沒有對人散佈我的全名跟照片,可是只要知道我跟她之前所發生的糾紛,都可以知道是我本人。
裡面的文章內容寫說,我是破壞別人家庭的第三者,是破麻,說我先生是龜公,用聽說,說我們夫妻是專門對別人做仙人跳,還有收到錢財,要讓我們在當地出名,可是她該文章跟留言所回之事,都是自己憑空捏造,子虛屋有,我先生跟我覺的人格受辱,她還有在留言說,要把我抓出來巴(打的台語),我可以當做她在預告要打我嗎?
如果我想對她提告,需要準備什麼?該怎麼做?
1.是否辱罵或是抒發情感,仍應視個案而定,辱罵有對象(人),抒發情感一般來說則沒對象,如果是有對象之抒發情感,那就極可能是對個人表達不滿的相關情緒,很容易被認為是對人而為
2.建議委請律師較能適時適當的說明你貼文時的意思,畢竟法律是專業的,不是你說了檢察官、法官就會相信
3.如果你對是否犯罪有爭執,為保障你的訴訟權,法院多會開庭,讓你辯解,較少不經開庭以簡易判決方式處理
4.而你否認犯罪,如檢察官沒相當程度的確信認為你已自白犯罪,則也未必以簡易判決處刑書來起訴
5.認罪有利於緩刑之宣告,但非絕對,與被害人有和解或達成一些條件,也可能獲得緩刑,當然,其他情況下之緩刑,多是律師與檢察官、法官在庭上角力下的結果,不是你一開始願意認罪,檢察官、法官就會同意給緩刑
在工作上發現同事(以下簡稱A)粗心,向他告知糾正
事隔多日,主管找我與A談談
講到A在臉書上,抱怨我,認為我欺負他
後來因為其他同事才知曉A對我不滿此事
後來硬是要當著主管面私底下和好
過了幾日我看到那一次A針對我的抱怨發文
---------------------------------
我怎麼做事還要你教嗎?把我做過的事再當所有人的面再做一次,讓我感覺非常差很不被尊重好不!少用你自己的方式套在別人身上!不是每個人都習慣你的方式!還有我們是"同階級"的我來這裡也有不少時間了,互相點,不要讓人覺得你做比較久就比較可以指使別人好嗎 ?
(附帶一張網路上抓下來,一個比中指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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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指名道姓,也無謾罵
但是A的文章中,很多留言回覆都是在同個工作場合上常常碰見的同事(其他單位)
他們都知道A不滿所指的就是我
從此之後在工作上,遇到其他單位的同事都有種被"另眼相看"的感覺
這個誤解,對我的印象也不如從前,千夫所指的冷眼使我感到很受傷,
也讓我在工作上感到心寒無力
雖說是芝麻蒜皮的小事情,
這樣子跟抹黑一樣
荼毒我與他(A)的共同好友對於我個人的形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誹謗,但您亦不一定會構成,仍可為無罪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在關於妨害家庭之部分,您可主張您不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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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所有交談訊息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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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就是我們有罵對方婊子,然後他們也罵過我們然後他們也罵過班上同學以及老師,本來說道歉就好我們也道歉了但是他們之後下課找了一群人圍觀,現在臉書po文說不接受道歉要我們下跪道歉那請問我們和他們以及圍觀得人有什麼罪
近期正受「違反著作權法」官司所苦......
那按照 通保法》第11條之1項明文規定,只有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檢察官才能調閱通聯和IP位置.....
是不是說以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人也無法調閱ip或網路真實身分而提告了?????
而網路上受沒品網友辱罵.......也無法可管??就讓台灣人的素質繼續惡化下去???
反正隨便罵人都沒事.................是這樣嗎??
感覺台灣法律真的很可笑..................
眾所皆知,連小孩都知道竊盜、詐欺是犯法的行為..............結果判刑的結果反而比許多「連大人都不了解的著作權法」來的輕微許多................
只因著作權人和解金要求100萬,否則依法判決..........以刑逼民.........
反而竊盜慣犯/連續犯~~~~經查詢判決居然都只有拘役個幾天而已.............
我真的不知台灣法律是怎麼訂的??????
到底在保障誰?????
無心犯錯~~~卻要任人拿法律掐著脖子惡狠狠的欺負.......且付出慘痛代價(2個月徒刑)
而惡意犯罪的~~~卻只輕判(拘役、緩刑)....僅付出小小代價
我真的不知道天理何在????????????
律師您好:
去年約10月份,在通訊行工作的朋友跟我說,辦四個門號可以換現金2萬,說是有家節費商需要大量門號,且表明帳單他們會繳,節費商會跟他們通訊行簽一份"門號閒置讓渡書",通訊行再跟我簽約,有事他們會負責,但事後卻以節費商未回國為由,遲遲未給。
當初是我拿證件給通訊行朋友辦的,委託書不是我簽的,我也沒拿到sim卡,更沒看到合約內容,連門號是多少也不知道。
今年陸續接到台哥大及遠傳通知帳單未繳,且其中一個門號單月就高達一萬多元!請我朋友去處理,他卻說他們通訊行只繳三期,其他都是他口中所謂的節費商要負責,並說節費商沒給合約,所以他們也沒辦法。就是表明了他也不處理。
我只好跟電信公司反應他們經銷商換現金的事,我朋友竟然反過來要我撤銷客訴,不要讓他經銷商朋友難做人。電信公司後續追?,表明經銷商說可以讓我撤銷台哥大其一門號,但經銷商也未與我聯絡,不了了之,沒下文。
事情爆發後,通訊行的朋友才勉強給我"門號閒置讓渡書"(把內容給朋友看,他說內容有詐,叫我千萬不能簽),他說電話是節費商拿去打的,節費商也反悔不簽,叫我不要理會電信公司的催討,久了就不會怎樣,大不了以後不能辦而已。
每天都會接到電信電話,實在不堪其擾,目前只有去報案才能稍稍讓事情有點進展,但我想請問律師們,如果去警局報案,接下來的後續是什麼?我該寫存證信函給他嗎?要提告還是?朋友會被抓嗎?那些費用,我可以拿報案三聯單主張債務人不是我嗎?因為當初是通訊行朋友拿證件去辦的,委託書不是我簽的,我也沒拿到sim卡,連門號是多少都不知道,這樣合約成立嗎?
如果,我必需要繳掉這些費用,我可以向我朋友要求賠償嗎?
另外請問,如果提告,需要律師嗎?費用大約多少呢?我該寫存證信函給他嗎?律師代筆的話,費用大約是?
以上,麻煩你們了,謝謝
長期受到先生反覆無常的情緒跟調侃我跟誰搞曖昧,,,
我也長期去看精神科,醫生要我在情緒低潮時吃顆腦部血清素
但是最近情況更嚴重,常常夢見他污蔑我的話語甚至打我,搞得我吃也沒胃口,更想輕生,而小孩兩個,他說他可以照料,我打給大兒子,他一直叫我載他,他要跟我上班,然後旁邊聽到公公說,媽媽回來要打我,而小兒子在婆婆那,看到臉書是姐夫帶我兒子跟他兒子去吃飯,而爸爸呢?說要在部隊可能要值班。雖然工作無法拒絕,但是他說他會好好帶好小孩,我看了臉書,聽了兒子對我說的話,真的很心痛,兩個兄弟居無定所一樣,而我先生他們不要讓我帶小孩,卻看到這情形。
您好!
監護權歸屬並不是只考慮工作收入,而會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驗傷單或遭辱罵之相關錄音,委任律師具狀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亦可一併請求法院酌定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您取得之機會較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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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先生有四個小孩,已經結婚十年,他在前年十一月跟我爭吵後,對我動手,我有去警局備案以及提告,但後來開庭時我跟法官說我撤告。從前年到現在,我們互動良好,也都有行夫妻之實,他就在去年十一月搬回新北市居住,交了一個女朋友,開始跟我提出要離婚,條件是四個小孩由我扶養,高雄鳳山的房子所有人是我公婆目前還有房貸,他們要贈與給四個小孩共同持有,第二個條件是每個月一樣由我公公婆婆資助我25000元的生活費用,我沒有答應他的條件,他開始在臉書上傳他跟那個女生的親密照片,請問我可以告那個女生妨礙家庭嗎? 我要怎麼做才能保住小孩的教育費跟生活費。我一個人要養四個小孩真的很辛苦,我想讓他可以負起該負得責任。如果可以強制他回到家庭中負責是最好。但如果真的要離婚~也要讓權利不受損 謝謝 ~請幫幫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顧問內容可以經由雙方協議,律師基本上仍可依您的需求來提供服務之內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知道對方之年籍資料,可彙整相關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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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與雙方均已滿18歲
我簡單說明
我與女方當時是你情我願的性行為
我與女方交往了差不多半年
所有的性行為都是你情我願的
之後我在104年1月份提出分手
但我是今年105年2月份收到到案說明我才知道這件事情
我們的聊天內容是從交往期間103年7月份到104年1月份結束
我到105年2月份才知道這情況
證人是我家人
我不清楚對方握有的證據
我去到案說明時 承辦人警官有大致跟我說 我的情況十有八九會被判合意
但是警官有跟我說他已經生小孩了
生小孩的事情 我從頭到尾都不知情
我當時也有叫他去醫院驗孕 可是他跟我說他沒有懷孕
警官跟我說 懷孕期間是103年9月份到104年7月份
請問律師 我有勝算嗎 ?
我只想知道答案
謝謝律師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發生性行為時對方已滿十六歲,對方有可能對您提出強制性交或趁機性交之告訴,是否雙方為合意,視您有無違反對方之意願,及對方、證人或其他證據能否證明您違反對方之意願,若您遭地檢署傳喚,仍建議您應委任律師,避免回答內容不慎,造成不必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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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由..去年我朋友接到檢察署傳票說她被控詐欺.後來去了才知道.檢察官指稱她在臉書上賣手機.而對方也匯款到他的帳戶內.而且她於匯款隔日也去領了錢..@檢方提出我朋友臉書販賣手機照片.與買家私訊照片.銀行存摺照片.還有銀行匯款紀錄.及領錢影片為證據.要她承認詐欺行為@我朋友堅決表示沒有在網上賣手機.後來她跟檢察官說..她那時跟她前男友同居.她前男友可以取得她的銀行存摺.提款卡.而且也常常破解她臉書密碼.(而且臉書上兜售的手機也是她前男友買的生日禮物).檢察官後來傳喚她前男友.他說不是他做的.但承認有破解臉書密碼的行為.@後來她帳戶被凍結也被起訴了.開庭時當場觀看證據影片-卻發現領錢人非被告.當場法官和檢察官都傻眼.她提出臉書帳號被盜.銀行被冒領的說法.但檢察官說臉書帳號是妳的.銀行帳號也是妳的.罪證確鑿.認定就是被告犯案.還認為被告未與原告和解及賠償犯行重大..快宣判了她非常擔心.不知道會是怎樣的判決..還有該怎麼辦..
您好,前幾個月因為一個外國朋友剛到台灣念書找不到房子,那時候我在國外所以我就先讓他居住在我家幾天,所以我就沒跟他收取房租的部分.
後他因為他想要多住一陣子所以我提出需要分攤房租及水電的部分,他也答應以及匯了款項給我.
後來我回台灣之後住在一起生活習慣不一樣所以有一陣子我都先住朋友家,同時也催他趕快去找一個住的地方,後來因為合約到期所以我就請他真的要先離開.
離開後他開始跟我討回他付的房租,因為他就說我一開始跟他說不用付,但是後來卻要求他要付房租一事,他覺得我對他很殘忍
後來我也就說沒關係,那你付的房租我就分攤還給你,這過程中我轉了兩次款項給他,但是他這中間卻一直逼迫我要全部還給他,但是這很不合理,因為後來他答應了要給付房租,我會退還他是因為想說朋友一場所以我就分攤還給他.
在他居住我家的期間他動了我的電腦拷貝了我的履歷,說他要亂寫履歷然後寄給其他公司去毀壞我的名譽,以及他現在在臉書及網路上散布我的照片及本名說我騙取他的錢
您好:
1. 對方偷使用您電腦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對方將您的個人基本資料公佈,是否會構成刑法第318之1條妨害祕密罪之規定,必須依照您的個人資料是否為祕密,若您已經在網路已公佈過自己的基本資料,足使不特定的第三人皆可觀看,即不構成秘密。
3.對方毀壞您的名聲部分,已經涉及刑法法第310條罪「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建議就上述違反事項,蒐集相關證據,並依法提起告訴。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1. 藥事法第84條明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 請閣下謹慎處理,建議您應儘速委請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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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家好,有事情誠信想求助各位,因為我真的很無助。
我碰到生平第一個這麼不負責任的賣家,事情是這樣的,我在臉書的社團上看到那個女賣家在發文要賣衣服,於是我就密她,問他有社團嗎,然後加入。最後買了兩件衣服,她說是預購所以14天會到(2月多.所以加14天剛好228)!可是14天了,(這是第一次問她貨到沒)312我密她才密她,她跟我說趕不上過年前,但是她叫我匯錢叫我趕快,說什麼要趕快過年前下訂單,結果貨還沒到也沒通知一聲,還要人家自己問。(這是第二次問她到貨沒)323我又再問一次他只跟我說這禮拜或下禮拜,讓我感到很不爽。(第三次問她到貨沒)331,這次她跟我說這幾天,就這樣而已。(第四次問她到貨沒)0407,我說都四月了,都換季了誰還要拿厚衣服?,她跟我說因為廠商問題所以417才會統一出貨,我這時已只有無奈可言了...在這談判過程,我只希望她退費給我,但她卻不肯,一直說跟廠商訂貨樂就不能退了,我說但是我一等再等等到都不想要。(0408與0409的第五次)後來我拜託她幫我去她的社團發文幫我問有沒有人要,他說好,她說有人要才會退錢給我。不過我要求她在今天的星期六外上10點前發文,不然我要把她跟不哦的對話記錄公佈到各大社團給別人評評理,但依舊沒在怕怖,沒在重視我...我到底該怎麼辦...
攝影師未經你同意就散布你的照片乙節,可以試主張肖像權受到侵害。
這類訴訟我有相當承辦的經驗,倘有需要,請先備妥相關攝影師網站資料(以免他下架了),再與我聯絡,謝謝。
結婚五年先生的心其實根本都不再我跟小孩身上、常常一出門就是三更半夜才回家、長期大女兒都是跟著我回娘家(大女兒出生都是娘家出錢在養育)、去年五月因為吵架而生氣離開先生家(已經是第二次離開先生家)其實長久以來就是常常在吵架、100年生下二女兒因為他的外遇而吵架了快一年(但確沒實際的證據可以提告、當時也心軟)、知道去年離開先生家突然在年底有個想法去開開他的臉書盡然讓我發現他與某位朋友的老婆在聯絡訊息內容也曖昧(以及有提到賓館休息)、跟他與通訊吵架要求他簽字離婚一直不肯答應、非要我把兩個小孩撫養權都給他才肯簽字離婚(重點是他根本沒在上班經濟都不穩還能怎麼帶小孩、小的在先生家也都是靠我公公婆婆照顧、他一出門就是把小孩丟在家)、請問我該用什麼理由讓他離婚
你先生與其他女性在facebook上面的對話,可以作為民事精神上損害賠償及離婚的理由,逕行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及要求你先生、外遇對象賠償。
關於小孩監護的問題,法院於離婚訴訟中可以一併處理,現在法院對於小孩的監護會觀察原本小孩由誰撫養、請求擔任監護者的收入、家庭背景(有無備援的親屬,例如 娘家的父母、兄弟姐妹),最後如果小孩已經能夠辨識問題,還會詢問小孩的意願作為判斷由誰監護的基礎。所以,你如果離婚,取得監護權的機率未必小於你先生。
最後,不論是否取得小孩的監護權,父母應分擔小孩的扶養費用。亦即,假設你先生沒有取的監護權,仍應負擔小孩的扶養費用。
以上,如有需要協助的,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