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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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只要對方在網路之公開場合以不實言論批判您的行為,即使未指名,但內容有外型描述、職稱、綽號、其他環境相關可辨識使其他人得知所指何人,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已經構成毀謗罪,您可依據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提起告訴。此外,在民事方面是侵害的他人的人格權,因此您亦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及195條請求賠償。
2. 建議您將網路上相關證據保存,並蒐集相關證據,如那些內容可以透露出是您,或其他人證可以從內容知悉是在批評您,亦可將與對方的簡訊內容保留下來或錄音,讓對方承認內容是暗指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律師您好:
這是我最近發生的過程
我在工作上跟一位女同事很好,她結婚了,但婚姻是不幸福,我跟那位女同事無話不說.什麼話都可以說,11月18日晚上他跟她太太吵架,傳臉書簡訊說成全我們,叫我小心點,她先生就跟他太太說很久前就一直在錄音,在家偷錄音錄我跟她太太的對話,這樣是不是犯法?
他跟她太太吵架得那天晚上,她先生也錄音一直問她太太有沒有跟我發生性關係,吵了2小時他太太有哭,但是她先生一直強迫問他太太有沒有跟我發生性關係他太太沒有說我,但是她先生一直提我的名字
隔天她先生來工作場所,說要找我,打電話給我我跟他見面時,他一直問我說,有沒有跟我太太發生性關係我說沒有,但是他就說,說有我就死心了,成全你們,也不會告你們,我還是說沒有,他就說我太太都說有了,你怎麼會說沒有,像個男人好不好,他還跟我說,他要把她跟太太吵架內容,撥放在網路(臉書),一直叫我承認
最後他繼續強迫我說有,我就打電話給他的太太,問他太太說,妳昨晚有說跟我發生性關係嗎?他太太是說沒有,我就拿手機給她先生跟他說,我拿手機給他,她先生就恐嚇他太太說,昨天說有,現在說沒有,說出來勇語面對我會給你最後自尊
我就問他太太說,有跟他說跟我發生性關係,她太太被威脅精神壓力說有,她先生就一直問我說,有沒有跟他太太發生性關係,是不是男人,她先生又跟我說,一言既出、駟馬難追,我也不會去告你,我就一直跟他太太確認說,確定是說我, 我就說有
怕他先生在我們工作場所鬧,怕他公怖吵架錄音上傳臉書,怕他回家對他太太有危害
沒有發生性關係的證據一直強迫我說有
這段跟他先生對話的過程,我有錄音她先生也知道
隔天我就問了他太太說昨晚發生了什麼事情,原來他是被他精神強迫說有,不然不知道他先生會做出什麼事情來
其實他沒有證據說我有跟他太太做愛麻煩律師,我該怎麼辦
1.被告如果確實有複製別人圖片而張貼之行為,則即使不構成妨礙電腦使用相關罪責、甚至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但既然告訴人並無虛構事實而提告之情形,其提告之行為即與「誣告」之要件不符。
2.依您所述,可能還是有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的疑慮,該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基本上只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將著作(包括照片、圖片)進行重製(複製),即已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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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姊在臉書經營購物性社團,但今天卻接到很多客戶反應,同社團A女四處加社團成員好友。到A女個人首頁一看,發現她自己也有開設購物性社團,且其貼文有很多被標記在他人的販賣商品中,因此懷疑A女可能想進社團拉客或其帳號被盜。為維護顧客權益,姊姊將其臉書個人首頁截圖,PO文於社團中,說此人可能被盜,要大家不要加她好友。文章完全不含攻擊性字眼,只說她可能被盜。而截圖包含其大頭貼與姓名,大頭貼放的是小孩的照片。
後來她說:「怎麼可以放小孩的照片,不知道有『小孩保護法』嗎?
其所指應該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但其69條似乎不適用此種情況?我姊姊並非刻意暴露對方小孩照片,是因為對方將小孩照設成頭貼,請問這樣有無觸法呢?
依您所情形,對方盜用遊戲帳號之行為,似已構成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此罪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換言之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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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A朋友.我們曾經是好朋友也曾和一群好友出去聚餐過.但好幾年都沒連絡了.有一天B朋友告訴我下列的事情..
A朋友認識B朋友他們是工作上的同事.有一天我在臉書上無意中看到B朋友加我好友於是我也加了B朋友.我和B朋友從未見過面只有在臉書中貼文互相留言.這個A朋友不知到是從哪裡看到臉書中.我和B朋友成為好友.於是A朋友就打電話給B朋友叫B朋友不要和我做朋友.並且還說我很盧很盧不要和我當朋友而且還生過小孩肚子有紋路還和我上過床..等等的話.我和A朋友只是好友關係而且我也結婚了.A朋友曾經跟我借過錢未還.B朋友告知我時說他可能怕我在B朋友面前說他壞話.所以A朋友就在他面前這樣講我..請問我該怎麼處理.我能告A朋友嗎
我有證據...B先生和我在賴談話的內容~B先生是在告知我A先生跟他講我的話內容
2.還有B先生錄音
B朋友因為知道A朋友友在混黑道
如果法官要求證人到案..B朋友可以偷偷躲起來做證嗎
如果B朋友不出面作證.那我還告的成嗎??
警察局為何不讓我提告.還說要先傳人證到警察局才能告A先生
我要如何做才能告A先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錄音及譯文),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誹謗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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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小孩養了四年之後 驗了DNA才知道不是我的 我老婆也沒跟我說 一直說我的越長越大 才覺得越不像 也因為我家孩子沒有入戶口 所以要去調查局驗DNA 女方也看過驗的 也知道 後面他也沒跟我說 我也沒看裡面的內容判決寫什麼 因為有些字都很深奧喇的看 事隔最近我無聊去翻 才知道我的女兒不是我的 請問我可以要求他之前的男友拿我提供撫養小孩的金錢 以及我精神異常 我爸媽也嚇到身體也都不好 我自己也花了很多看醫生的錢 很難接受事實 請問律師 我該怎麼做哩 女方先前有結婚 有小孩 也都沒跟我說 後面他逃婚又交了個男友 然後也跟我在一起 後面我跟女方結婚了 後面因為要入戶口不能辦父親藍 父親是她前夫的 所以剛好小孩要去驗DNA 結果女方知道不是我的小孩還蒙騙我 讓我4年後才知道 請問我可以告男方嗎 以及賠償精神 這個很受傷
小孩女的並不是我的現在六歲 男的5歲是我的 我保證知道他前男人跟他所生的 長得一模一樣 因為小孩我也覺得越長越不像我 血型跟我一樣O型 女方就說他依定是我的 所以我沒有多猜疑 說他前男人血型是A型的跟他不可能生出小孩O型 後來我就看他前男人臉書 是寫O型血型 我整個崩潰 盡然女方一而再再而三欺騙我 女方還說他去拔牙齒有抽血看他血型是A型 我怎樣控告他前男人 他跟我在之前就是有結婚但沒離婚跟他前男人後面才變我 所以還沒離婚之前就生這個女孩 我跟他前男人是算一起時間差不多 所以會拖到現在小孩都沒戶口 是她前夫的名字 所以有去法院申請男的是我小孩 女的DNA比對確定不是我 男的跟我吻合 所以請問律師我要怎麼做讓他前男人還我一切 而現在妻子還是住在一起也沒錢 要他賠償也沒用阿 我還提供錢 幫他還錢
在G-Mail收到的信,當下才知道在網拍上賣的是違法的(排卵、驗孕試紙),因為自己也是在使用,平常也很少知道這方面的常識,但收到信後上網爬文,有看到很多人都被罰,也有人說會先說到警告公文,再犯才會開罰,那請問我現在到底要怎麼辦呢? (網拍上沒有任何交易紀錄),收到信後已經有立即下架和刪除臉書資訊,聽說會被約談,請問我該怎麼辦?另外請問現在都是G-Mail發通知信的嗎?可是我也沒有收到任何電話通知警告或者是一般郵局送信收到警告信? 這樣的話是正常的嗎?
(以下附上我的G-Mail來信內容)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敬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會再轉到衛生局進行裁罰,而衛生局裁罰前,會先給您陳述意見之機會,基本上應會裁罰三萬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如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王小威 的發言內容:
我透過仲介買了一間舊公寓,我們出的價錢在當區算高,只因仲介告訴我們沒有漏過水,後來我付了三成價款 ... (恕刪)
您好
漏水部分其實可以解約
而且兩人為夫妻關係
其實這個是重大資訊
所以這部分我認為應該有機會解約或甚至請求返還仲介費的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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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A朋友.我們曾經是好朋友也曾和一群好友出去聚餐過.但好幾年都沒連絡了.有一天B朋友告訴我下列的事情..
A朋友認識B朋友他們是工作上的同事.有一天我在臉書上無意中看到B朋友加我好友於是我也加了B朋友.我和B朋友從未見過面只有在臉書中貼文互相留言.這個A朋友不知到是從哪裡看到臉書中.我和B朋友成為好友.於是A朋友就打電話給B朋友叫B朋友不要和我做朋友.並且還說我很盧很盧不要和我當朋友而且還生過小孩肚子有紋路還和我上過床..等等的話.我和A朋友只是好友關係而且我也結婚了.A朋友曾經跟我借過錢未還.B朋友告知我時說他可能怕我在B朋友面前說他壞話.所以A朋友就在他面前這樣講我..請問我該怎麼處理.我能告A朋友嗎
我有證據...是陳先生朋友的錄音和賴中我與B先生對話這2個證據
如果人證B先生未到我還告的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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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還有B先生錄音
請問下因為有受害者住高雄也有住基隆的,要聚ㄧ起真的很難,如果他們各別在彼此的居住地報警,之後會合併受理嗎?而有些金額較少的不準備報案,那檢查官會主動去追察有無其他受害人並通知嗎?謝謝。
您好,這個去警察局報案,他們會去查,通常都是去調IP位置或電子郵件信箱等等。
之前處理過相關案件。
我跟高雄地區的婦幼警察尚有聯繫,若要協助亦可。
(當然其他地區的婦幼隊可能就要透過管道去問)
原則上這類案件警方應該不會吃案才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量蒐集對方相關資訊,並將line對話紀錄或電子郵件訊息加以保存,以利日後舉證,倘若僅有臉書帳號,似難以從臉書公司追查之,尚必須有其他對方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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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的大陸朋友做了一部影片,上傳到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61I7IlxQss)
內容最後的6:10左右 有一個贈送商品的小廣告
原本我有跟當事人(原告)提出購買品商
後來因為反映不是很好 ,所以我提出取消訂單
後來原告找我 ,說我侵犯他的商品版權 ,但影片本身我沒營利
我因為我有參予拍攝,提出用贈送商品的方式希望能提高人氣
(當時我看到當事人在粉絲團反應 , 我在臉書上跟他說明來由)。
當時的對話紀錄:
https://www.dropbox.com/s/qxtzd8i9l1vyfng/%E8%9E%A2%E5%B9%95%E6%88%AA%E5%9C%96%202014-07-17%2016.05.12.png?dl=0
補充:
當時的想法只是,想找贈品來贈送給觀眾而已,並不知道當下侵犯他人的智財權
我當時也無意冒犯他的作品。
〔現階段目前這個節目版權是在(大陸土豆網)不歸我所有(但在那當時還沒)〕
目前我必須在11月12號回去開庭 ,但是我人在大陸
現階段我希望能延期 至少到12月3, 因為我12月3號才能回到台灣
希望律師能告訴我怎麼做,原因方面我不知道如何著筆
--------------------------------
為聲請變更期日事:聲請人經貴院○○年度○○字第○○○號○○○案傳喚,應於○○年○月○日上下午○時○分到場。因聲請人……(敘明具體事實),屆時不能到場,請准予另定期日傳喚。
---------------------------------
也不清楚到底能不能通過請假... 機票方面我最快只能12/3回去
事情是這樣的 由於某A小姐在臉書社團認錯人 以為我是管管就密我
內容大概就是了解社團相關事務 然後我跟他說找錯人了
所以我把上面簡短的對話貼去該社團 然後標記管管跟她
說明:管管X小姐 某A小姐想要了解社團事務
底下有人回留言 不過大概就是”找錯人了””走錯櫃台了”之類的
我個人覺得無傷大雅的對話@@
然後到了晚上 社團團主就密我了 說某A小姐檢舉我
她的檢舉內容大概是”說我將她傳給我的私訊對話公開 很不禮貌 在刑法妨害秘密罪還提及其保護法益 甚麼對話射程範圍之外"(非常長 我懶的打 反正就是類似網路抓下來的網路法律知識 其實我詢問過相關的朋友 基本上她傳給我的東西 也沒任何個人資料 沒有任何毀謗或是利害關係 基本上是沒有甚麼大問題"
我事後還好心的跟她道歉 說沒顧慮到她的心情真不好意思 文我也刪除了
結果又換來她一直說長篇大論妨害秘密的問題 要我認錯= =..
我想知道 我這樣真的錯了嗎? 有必要換來這一頓氣嗎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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