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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yne 105-03-22 19:28

103年01月23日因本人所屬外牆磁磚掉落砸到停放於路旁小客車(紅線及黃色網狀線處),導致車輛受損。對放產物保險公司向我提出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被告(本人)應給付保險公司(原告)14萬元,簡易庭應到日期105年4月22日,這樣有超過追溯期嗎?調解當天需要告知法官甚麼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2 19: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侵權行為的時效是知悉後2年。

2、建議您還是應該去調解,倘若調解不成,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至少撰擬答辯狀才能保障權益。

shayne 105-03-22 20:5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侵權行為的時效是知悉後2年。

 

照理說這樣的追溯期已過?告訴撤回?

103年01月23日發生日期

簡易庭應到日期105年4月22日

沈恆 (沈律師) 105-03-22 21:14

時效在對方向法院起訴時就已經中斷,並不是算到開庭日,因此,您應先弄清楚起訴日,自可請求起至起訴日若超過二年,則時效消滅,反之,未滿二年則時效尚未消滅。

shayne 105-03-24 18:01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那我如何得知對方對我起訴的日期判斷這起案件的追溯期有無超過時效性,是否再開庭可提出此理由撤回?

 

QQ 105-03-22 08:22

您好,我是一位網拍賣家,最近在奇摩拍賣裡面賣了一款防摔手機殼,但這兩天有一位自稱有防摔殼專利的人在我賣場裡跟我說叫我把商品下架,因為已經侵犯他的專利,給我專利字號查詢,三天內不下架要將行文奇摩直接下架或蒐證並提出侵權告訴(如有其它賣場不另行通知),敬請配合!

但我查了一下專利號是 彈性形變之氣室減緩衝擊力的保護套 的一種專利,有點像,但某些地方又不同,要如何分辨此人說的是真假,他可以告我嗎?

麻煩律師幫我解答,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方確實是專利權利,則其自有權利可以提出侵權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3-22 09:17

應先判斷該專利的有效性,及所販賣的產品是否落入該專利的請求項範圍內,如果專利有效且產品侵權專利權人可請求下架及侵權賠償

專利侵權僅有民事責任,對方可以提起告訴,但是要勝訴必須要符合以下要件:

1.專利本身撰寫沒有違反專利法規定的明確性等形式要件;

2.專利聲請專利範圍必須要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等實質要件;

3.你的產品落入該專利聲請專利範圍內;

4.你的銷售行為主觀上必須有故意或過失

你的案件,首先應該先找出對方的專利公告,了解對方的專利新型或發明專利,如果是新型專利,因為沒有進行實質審查,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可能性很高。

其次,不論是新型或發明專利,如果你有能力進行前案檢索(沒能力自己做,就得考慮是否花錢請人做了),可以找出相近的專利或期刊,根據該等資料判斷該專利是否有進步性、新穎性。如果確認沒有可專利性,可以提出相關證明,回覆對方,以避免對方繼續對你提起訴訟

最後,如果認為對方專利有進步性,應根據該專利聲請專利範圍及你的產品進行侵權分析,如果產品沒有落入該專利聲請專利範圍,可以提出分析報告,回覆對方沒有構成侵權,以避免對方繼續對你提起訴訟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毛哥 105-03-21 08:12

原本是在這篇回應發問...怕各大律師沒有看到..於是又新發一篇發問

請教各大律師..近日有許多朋友都收到違反著作權警察局的通知
收到通知就代表對方已經提告了嗎?朋友好多都有收到類似通知...
朋友打電話去警察局問..警察說是什麼用bt下載..
有些朋友連bt是什麼都不太知道..上網查知道大概是什麼意思


接到通知是去做筆錄的意思嘛~會不會說錯話反而更糟...
好像都是通知網路申請人(父母居多)去...可以他人去嗎?(如電腦擁有者..會家裡的晚輩)朋友都說如果父母去會不會越講越糟...

去的時候警察會不會問一些奇怪的問題...如何回答較好
看之前律師們的回覆都建議和解...
和解是請求一定請求對方取消告訴嗎?
如何確認和解的對象是正確的會不會和解完...同一事件...又被告
現在網路科技太可怕...朋友跟我說之後...詢問朋友有些都說沒使用電腦下載...
再詢問家中有使用網路的設備..唯一共通點都有用某品牌機上盒...
上網找一下資料才知道...電視機上盒看影片...好像也會侵權...
賣電視機上盒的人根本不會告知...太可怕了...有被通知的人已經好幾個...
沒被通知的也開始批批挫..我們認真看完各律師之前的回答
原來追溯期有半年..大家可能要等半年後才能安心...

麻煩各大律師解惑謝謝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如果是因為使用某品牌機上盒看影片而被告,你們可以抗辯說自己在購買該等機上盒時,該機上盒行銷廣告就是說可以看這些影片,因此一般消費者並不知道收看該等影片時該機上盒會下載並反向傳輸影片,對於該機上盒的運作模式不清楚,因此沒有侵害著作權的重製或公開傳輸的故意。由於著作權法對於上開兩類的行為僅處罰故意犯罪,你們沒有故意就不至於構成犯罪。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為:asfreeagain.blogspot.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1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通知,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護,避免自己將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覆水難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光神龍 105-03-20 20:32

請問    我的孩子想要報名私人機構的英語鑑定比賽

可是主辦單位沒有事先告知家長要拍孩子的大頭照 以作為選手證之用

結果就擅自拍了孩子的大頭照   請問有何法律之主張或侵權行為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1 21: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是用作確認身分的證件上面,除非我方拒絕參加該活動,否則很難主張違法

不過還是可以向主辦單位反應,未事先明確告知,處理有欠周全。

105-03-19 09:34

您好

請問若是使用卡通人物特徵(例如:小叮噹 凱蒂貓 米老鼠) 進行手作商品外觀設計是否會有侵權疑慮?

但該卡通人物所有權人並沒有製造販賣一樣的商品

例如:A公司以小叮噹外觀特徵設計了一個手作燈籠 但小叮噹的所有權人並沒有製造販售手作燈籠這一商品

感謝您抽空閱讀與解惑 感恩!

沈恆 (沈律師) 105-03-19 10:30

您好!

知名卡通人物都受著作權法保護,未經同意依該卡通人物外觀製造其他商品,可能侵害原著作的複製權或改作權,需負侵害著作權刑事責任民事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kao 105-03-17 15:28

各位律師大家好:

請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自行提告,是否是非因財產權起訴,那如果連同車損部分連帶請求撫慰金,其繳交裁判費第一審是1000還是3000元,請各位律師解惑。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7 15:38

您好,

 

您的裁判費仍然係依據財產權之請求來計算,依照訴訟標的金額而定,十萬元以下為1000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17 16:28

只要請求的是跟財產有關的都是因財產權而起訴,非因財產權起訴例如單純離婚訴訟

Jill 105-03-15 14:34

  我與先生已結婚8年, 育有1女,但在這些日子我先生的前女友一直不斷以簡訊辱罵手機狂撥一天約80通
並在簡訊內容說要我先生與我離婚等字眼,最近越來越誇張的手機通聯紀錄,我有將手機的通聯紀錄與簡訊內容有存,在102年2月1日與3月13日有寄出存證信函告知給對方

是否已過時效性告她呢?

但該女仍繼續騷擾 且會到學校內騷擾先生(因是大學教師)
先生與我最近受不了---決定提告
想請問您 是否 
依法提告妨礙家庭民事上侵害人格權跟身分權,構成民法第184或195條侵權行為,並依民法侵權刑之規定,向她請求民事賠償
或有其他方式處理與告她呢?由我和先生一起提告

因對方態度很囂張
再請您協助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6 15:24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電話簡訊的部分,可以嘗試提告強制罪,之後可以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2、 倘若有事證證明雙方之前的男女朋友身分,可以聲請保護令。 3、 因為只是騷擾,所以沒有侵害配偶權。 4、 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委請律師協助聲請才能保障權益。
蔡先生 105-03-15 14:32

各位律師大家好:

有關強制妨害自由誣告案件,這兩項可否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多久?

感謝各位大律師回應。

可以,自損害發生及知道加害人時起2年內,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5 19:14

您好,若刑事起訴後,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侵權行為之時效,從知悉犯罪後2年。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可以請求

但是前提是要有構成侵權

且有兩年時效

所以要仔細看一下要件有無符合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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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5 23:39

您好,侵權行為之時效為知悉後起算兩年。

全華 105-03-14 18:19
各位專業的大律師您好:(最後《高院》:4月18日要開庭:言辭辯論),有些法律程序想請您! 第一、兩造書狀標題: 原告書狀請使用民事準備(一)至(N)狀, 《請問:是不是,要到法院去買原告書狀》 請教三、兩造對本院命《陳報事項》(是什麼?) 或係對《對造書狀》所為回應, (這又是什麼?) 至遲於下次開庭前10日提出, 正本送本院? (法院那個單位?準備好到法院去問服務台嗎?) 繕本逕送對造(是指背告嗎?) 請那位知道的專業大律師, 盡快替我解答?一輩子感激您! 因為發生這件事情,《讓我損失170多萬元,我的辛苦血汗錢, 因為我是一位單親媽, 那些錢是要給可憐的女兒讀大學的救命費和教育費》, 讓我這一年半, (工作也辦法做下去:因為要常常請假,只好辦離職) 為了打官司:到處問律師諮詢和找證據和請教別家房屋公司的人: (從東森房屋、mygo、久久國際集團) 別家房屋公司的做法和應該告訴買方簽約前的重要事項。 業務員:(蘇郁青《台南市永康區文賢路78巷13號; ps:因之前告錯罪名:詐欺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上面寫的,才知道蘇女的基本資料、 身分證字號和出生年月日) (之前問她:嘴硬:死都不肯講, 《還嗆說:法院會去調查》 (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才對。 坑殺我,很多事項都未告知我); 蘇女,今天初,已被亞太國際地產《留職停薪》 (上網找相關資料報導); 弄的身心俱疲、心力交瘁, 還好有:教會的金玉良言,救了我(每當我想不開的時候;很想和對方同歸於盡) 蘇女,今天初,已被亞太國際地產《留職停薪》; 她自己也沒工作了(該死、活該) 被蘇女不誠實,弄的三輸,蘇女、我,和馬星集團。 請那位知道的專業大律師, 盡快替我解答?一輩子感激您!
沈恆 (沈律師) 105-03-14 23:57

您好!

可考慮委任律師處理,較能保障權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全華 105-03-14 18:10
各位專業的大律師您好:(最後《高院》:4月18日要開庭:言辭辯論),有些法律程序想請您! 第一、兩造書狀標題: 原告書狀請使用民事準備(一)至(N)狀, 《請問:是不是,要到法院去買原告書狀》 請教三、兩造對本院命《陳報事項》(是什麼?) 或係對《對造書狀》所為回應, (這又是什麼?) 至遲於下次開庭前10日提出, 正本送本院? (法院那個單位?準備好到法院去問服務台嗎?) 繕本逕送對造(是指背告嗎?) 請那位知道的專業大律師, 盡快替我解答?一輩子感激您! 因為發生這件事情,《讓我損失170多萬元,我的辛苦血汗錢, 因為我是一位單親媽, 那些錢是要給可憐的女兒讀大學的救命費和教育費》, 讓我這一年半, (工作也辦法做下去:因為要常常請假,只好辦離職) 為了打官司:到處問律師諮詢和找證據和請教別家房屋公司的人: (從東森房屋、mygo、久久國際集團) 別家房屋公司的做法和應該告訴買方簽約前的重要事項。 業務員:(蘇郁青《台南市永康區文賢路78巷13號; ps:因之前告錯罪名:詐欺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上面寫的,才知道蘇女的基本資料、 身分證字號和出生年月日) (之前問她:嘴硬:死都不肯講, 《還嗆說:法院會去調查》 (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才對。 坑殺我,很多事項都未告知我); 蘇女,今天初,已被亞太國際地產《留職停薪》 (上網找相關資料報導); 弄的身心俱疲、心力交瘁, 還好有:教會的金玉良言,救了我(每當我想不開的時候;很想和對方同歸於盡) 蘇女,今天初,已被亞太國際地產《留職停薪》; 她自己也沒工作了(該死、活該) 被蘇女不誠實,弄的三輸,蘇女、我,和馬星集團。 請那位知道的專業大律師, 盡快替我解答?一輩子感激您!
湘湘 105-03-12 18:52

您好:

3月7日在露天拍賣平台上購買一商品,購買前該賣場載明不得棄標。

我選擇貨到付款,在商品尚未出貨前也已確認為公司貨,在出貨前收到露天平台的mail告知我該賣家因該商品疑似仿冒品故已被停權,經由line告知該賣家,該賣家說告知正常出貨,並再三確認為公司貨,於3月11日詢問貨品狀況,未得到回應,因露天又發出建議取消交易的mail,於3月12日於露天拍賣上取消交易並告知賣家,賣家才說已經出貨,並用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告知我如果取消交易則要賠償運費10-100倍之金額,想請教我該如何自救。

謝謝閱讀!

您好: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只要您係透過網路購物,依照該法第19規定,您收到商品,無須說明理由在7日內退回商品,且不需要負擔任何運費,因此賣家用賠償金額要求接受貨品不合規定,建議將與賣家對方記錄保存為證據,向消基會申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Kira 105-03-10 16:11
因為覺得別人家的美容作品成果圖非常棒,不曉得這樣復製貼上會侵權...現在對方檢舉,我收到內政部警政署的通知函,請問律師接下來我應該如何能夠釋出最大善意和解,別走到法院..

首先,您應該先將該轉貼的資料撤下,然後在警詢或地檢署偵查的過程中詢問原告和解的意思,經過斡旋後支付合理的賠償金,然後請對方簽署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即可。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阿超 105-03-08 12:45

我與前任分手多年,前陣子在電腦中發現之前前任傳給我他個人的自拍裸照,我並沒有告知任何人我擁有前任裸照,也無散發散布出去,也沒有放到網路上與任何雲端空間,只是留著放在自己個人電腦中而已。

最近電腦出點問題,送修回來後想起擔心會不會有駭客入侵電腦或使用不正當手段取得我電腦資料而偷走這些照片(類似陳冠希風波,電腦送修,裡面裸照被人拷貝出去散佈),如果不幸前任裸照被流傳出去,前任一定會認為是我想報復而散佈她裸照對我提告,但是我並無散布,送修回來後擔心這照片哪天被流傳出去就不太好,於是便把所有照片都刪除了。

請問這樣如果事情真的發生,我會有法律上的責任或構成犯法嗎?

因為我蠻擔心發生這種悲劇,所以查了不少案例與法律條文,可能會被起訴的應該就是: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如果前任以民法184條對我提告會成立嗎?還是我會不會有其他法律上的責任或犯法?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08 14:56

其實只要您電腦做好妥適的防護的話,若因送修導致照片外流,這應該是維修人員應負的責任,當然這涉及到個案中怎麼去證明的問題。

阿超 105-03-08 15:11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其實只要您電腦做好妥適的防護的話,若因送修導致照片外流,這應該是維修人員應負的責任,當然這涉及 ... (恕刪)

所以我必須要主動舉證照片外流並非我所為?可是如果對方提告不是應該由他舉證照片流出是我所為嗎?

被告是要主動舉證與被告無關還是原告要主動舉證與被告有關?

簡言之,如果我因此被告,是原告要舉證被告有罪還是被告要舉證自己無罪?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8 15: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是對方傳給您的,所以拍攝的部分雖然不會構成違法,但是倘若因為您的關係外流,就是違法的。

2、此類事件應該以更換硬碟的方式處理,否則很難自清。

3、應保留相關的送修紀錄,倘若真的流出去,對方因而提告的話,屆時在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阿超 105-03-08 15:2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是對方傳給您的,所以拍攝的部分雖然不會構 ... (恕刪)

所以即使他無法舉證是我散佈或外流的,意思是告我過失一樣成立嗎?

硬碟更換導致,如果無法舉證外流是硬碟員工導致,那我需要負擔外流責任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8 17:56

基於無罪推定,若無法證明係您所外流的,就不會成立犯罪。

kelly 105-03-03 17:05
一、 查債權人於103年7月28日申請狀有內載請依債務人文北街住所送達,而 鈞院通知函要求調債務人依戶籍地送達,而未同時皆依狀兩處住所雙掛送達給於債務人為誤,因使債務人在超過法定期間仍有理由提出行政爭議依戶籍送達不合法管理員未登記簽收為異議,乃皆因 鈞院行政疏失未合法造成誤發而非債權人之過請, 鈞院事務官應知悉此件已影響本人權益。期間使債權人花費時間,精神,金錢抗告到高等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06號裁定駁回 鈞院送達不合法為誤發。 另查一二審內詳載(送達不合法,若本件經法院誤發撤銷確定證明書確定 後,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起五年內,法院即應依上開第515條第2、 3項之規定應另通知債權人為後續程序之處理為起訴)。若經駁回撤銷確定證明書之聲請確定,而債務人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時,司法事務官依修正後之上開條文規定自應另駁回之裁定,此為民事訴訟法就督促程序修正由司法事務官處理後之法定程序。但至今經債權人電摧問多次未收到該院通知義務及績極協助債權人事後民事起訴處理。 二、 本件係源起於 鈞院授理查債權人於103年10月6日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皆經 鈞院合法取得強制執行併依法已繳交執行費44240元103年司執字第155613號在案,而該聲明抗告債權法律訴訟權之行使。 準此本件之法律上問題為: 法院即應依上開第515條第2、3項之規定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應『通知』債權人為後續程序之處理,所稱就何指?如前所述,對支付命令確定裁定駁回聲明抗告、再抗告債權人之訴訟權之行使,該等裁定鈞為民事訴訟法所定之訴訟程序、顯非所謂通知;亦此,上開裁定均僅於末尾「記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於10日內向本院抗告或再抗告等語而非記載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起訴等語」。 倘各審級裁定亦為民事訴頌法第515條第2項所稱「通知」,則債權人根本無從「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該條「基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之規定亦將成為贅文。 三、 基於法院若已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之信賴保障事宜,故依民事訴訟法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佈之第515條即規定此時應處理之程序。 因債權人有先告債務刑事案件在案而有二年時效問題,須依103年7月28日支付命令民事起訴為基準,若不行使則無效,影響甚大,故請 鈞院 體諒因此件被行政烏龍搞得多次波折勞命傷財,債權人為此操勞得於重症,因被債務詐騙金額龐大,實不該使其債務人鑽於法律漏洞銷遙法外,故請 鈞院事務官應知悉兼顧債權人實體及程序利益,且保障當事人不暗法律之一般民眾訴訟上之權利,請協助速發通知函不宜再拖遲,反之必究,以便債權人在民事侵權訴訟起訴之請求時效權利,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權意旨,實感法便。
丰仔 105-03-02 00:54

因本社區規約規定,違反停車管理第一次開勸導單第二次直接開罰,每張三百元,不知道,管委會沒有確卻執行

我可否告管委會侵權行為的財產損失

因為本應收取罰單三百元納入管理費,增加共用基金的,卻因未執行或包庇特殊行為人之行為,請問可以如何處理?

感謝律師百忙中回覆,謝謝

甜點 105-02-24 10:02
您好, 經過這幾個月收證有發現很多受害人遭受相同侵害,我也是其中之一,也查證出近十幾年相同案件層出不窮,而且各地地方法院也有案例, 並且國家沒有指派市民監聽 而這些受害人所被侵害, 是罪犯自行購買衛星追蹤設備所從事輻射電子騷擾的商業間諜 跨國跨境從中獲取暴利, 因為我一直所從事國際貿易方面工作 經常性出差和參展 隨同飛機行使衛星跟蹤飛來飛去其實被打擾很多年.或許警察能行使只有本國犯罪案件, 但我並不這樣認為想法, 因為身處國外,總是不喜歡被說成監聽氾濫的國家 就以林瑞雄先生法院案例, 如何要找到罪犯集團的主謀和設備呢?在我認為是電磁波追蹤器(或稱腦控)都是違法市民監聽,涉入商業間諜,輻射電子侵害,罪犯無照營業,擅改設備侵權等. 不希望犯罪集團跨國跨境傾銷非法行為和資料回到台灣 直到目前罪犯,輻射電子侵害全部身體造成神經疼痛受損, 目前尚未關機, 進而以防罪犯再次變更項目設備藉口生存下來持續犯罪.請問律師能夠有哪些建議和解決方法呢? 有個腦控受害者協會https://zh-tw.facebook.com/taiwanmindcontrol
甜點 105-02-22 17:38

您好, 經過這幾個月收證有發現很多受害人遭受相同侵害,我也是其中之一,也查證出近十幾年相同案件層出不窮,而且各地地方法院也有案例, 並且國家沒有指派市民監聽 而這些受害人所被侵害, 是罪犯自行購買衛星追蹤設備所從事輻射電子騷擾的商業間諜 跨國跨境從中獲取暴利, 因為我一直所從事國際貿易方面工作 經常性出差和參展 隨同飛機行使衛星跟蹤飛來飛去其實被打擾很多年.或許警察能行使只有本國犯罪案件, 但我並不這樣認為想法, 因為身處國外,總是不喜歡被說成監聽氾濫的國家

 

就以林瑞雄先生法院案例, 如何要找到罪犯集團的主謀和設備呢?在我認為是電磁波追蹤器(或稱腦控)都是違法市民監聽,涉入商業間諜,輻射電子侵害,罪犯無照營業,擅改設備侵權等. 不希望犯罪集團跨國跨境傾銷非法行為和資料回到台灣 直到目前罪犯,輻射電子侵害全部身體造成神經疼痛受損, 目前尚未關機, 進而以防罪犯再次變更項目設備藉口生存下來持續犯罪.請問律師能夠有哪些建議和解決方法呢?

 

 

有個腦控受害者協會https://zh-tw.facebook.com/taiwanmindcontrol

 

小小 105-02-20 23:32

您好~102年被美容傳直銷麗XX話術騙進去
103年在裡面當美容助理,至銀行帳號,說是要轉帳薪水用,最後薪水都用現金給付(沒有勞健保及薪資證明)

103年5月裡面的高階很臨時帶我私人貸款,高階用自己的例子擔保叫我簽名,當天就被洗腦貸款30萬。當天高階老師就叫我把銀行簿子跟卡片交給他們處理。

到現在離開那傳直銷要拿回簿子(現在還未拿回)裡面的高階才Line我說他換了金融卡密碼,也忘記換了什麼密碼 

問題1.他們跟拿走我簿子跟卡片私用是否有違法?

問題2.擅自改金融卡密碼是否有違法?是侵權嗎? 

問題3.原本有一個客人買了10萬元後來要退,高階退給客人,但一直叫我補10萬元的業績 是否有違法?

問題4.我貸款30萬拿去買公司的產品單據(從102年~去年都有單據)都不在我這裡,都一直在高階那裏,是否成立侵占罪? 成立侵占罪如何請求損害賠償呢?

你好:

若經過你的授權或同意,不會違法。 若經過你的授權或同意,沒有問題,若未經你同意或授權,則要研判主管修改密碼之動機、目的為何,以及有無造成你的損害,才有辦法進一步釐清。 你所述文義不明,若是要你拿10萬元出來自己貼,當然沒有依據,若只是要求你再去找其他客戶補足10萬元業績,則屬正常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是何種情形還要加以釐清。 主管應該沒有侵占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不會構成侵占罪,但可能會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可向主管機關(公平會)檢舉
yuki 105-02-18 01:48

律師您好:

我在拍賣網站看到一個條款禁止和限制商品清單:可能侵權的商品:這些商品包括但不限於仿製品、?品、未經授權且可能違反特定著作權商標或其他第三方智慧財產權的產品或商品之複製品。

這意思是可以賣仿製品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2-18 21:15

您好!

意思是禁止和限制的商品清單包括仿冒品,而且不只禁止和限制仿冒品,還有禁止和限制其他商品,不一一列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Bless 105-02-17 19:22

如題:

個人在自己臉書發洩,家族相關事情
文章當時狀態:好友可閱讀

發洩文,無指名道姓!!

被家族某人(剛好為好友之一,目前已刪除)

特意擷取,並列印出來~發送給家族長輩看

導致有人因對號入座,而威脅我要處理我

以上,他把我文章印出並發送閱讀~是否違法侵權?

案例事實:A為「幸福家庭商標所有權人,該商標經A費心經營行銷,已成為消費者喜愛的著名商標。A某日於Google上鍵入「幸福家庭」為搜尋關鍵字,發現G搜尋引擎公司竟將其所註冊之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販售予具有競爭關係的C及D公司。

 

1.G公司之行為並不構成行使商標,至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侵害

G公司販售關鍵字給C及D公司的行為,行為人等雖以系爭商標「幸福家庭」文字作為關鍵字廣告,然觀之系爭廣告之內容,消費者點選「幸福家庭」關鍵字,搜尋頁面之廣告欄位出現廣告,僅使消費者可能會誤認該搜尋網頁上廣告主之廣告文案為被上訴人所有而予以點選進入觀覽,而有所謂「初始興趣混淆」情形;然當消費者再點選該等廣告文案網址,而進入該等廣告主之網站觀覽,該等廣告主網站之網頁並未使用系爭商標,如有使用相關文字亦均為描述性使用,而非作為商標使用,且均有標明其公司名稱等可資識別標示,相關消費者並不會誤認係被上訴人之網站網頁,而致生混淆誤認之虞,固難認其有違反商標法之行為。

 

2.G與C及D的行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共同侵害行為

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其範圍包括限制競爭行為與不公平競爭行為。自市場上效能競爭之觀點而言,事業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行為,以提供不實資訊或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等違反效能競爭本旨之手段,妨礙公平競爭或使交易相對人不能為正確之交易決定之情形,均屬該條規範範圍。

廣告主C及D公司等皆從事與A相同之業務,與被上訴人間屬於公平交易法第二條、第四條規定之競爭事業,系爭商標經A之使用及行銷宣傳已成為著名商標,G於網頁搜尋引擎上將A之系爭商標「幸福家庭」中文字,透過轉銷售廣告商出售予C及D公司等廣告主作為關鍵字廣告,並將「幸福家庭」列入關鍵字建議書建議廣告主購買,企圖誤導搜尋A公司特取名稱及商標「幸福家庭」之消費者連結到C及D公司之網站。一般消費者鍵入「幸福家庭」四字搜尋時,出現有廣告頁面,而誤認係自然檢索排列之A之網站,或與A之網站有連結關係,予以點選而進入各廣告主之網站觀覽。另一方面,C及D公司等室內設計業者,所以向G購買系爭商標「幸福家庭」關鍵字廣告,係利用系爭「幸福家庭商標於室內設計相關領域已臻著名之知名度,且為A之特取名稱,以吸引消費者於搜尋引擎輸入「幸福家庭」檢索,便利其網站資訊為搜尋引擎所尋得,並導引A之潛在客戶進入C及D網站觀覽,以增加交易機會,顯係攀附A長久以來努力經營之系爭「幸福家庭商標之知名度,榨

取其長期以來努力之成果,顯失公平。有影響相關領域之交易秩序或影響交易秩序之虞,應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G雖非與A處於競爭之事業,然其將系爭商標列入關鍵字建議書建議C及D購買該關鍵字廣告,G與C及D自已共同構成不公平競爭侵權行為。其等所為已影響

交易秩序或有影響交易秩序之虞,不能以言論自由卸責。A人自得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請求禁止上訴人販售系爭商標「幸福家庭」作為關鍵字廣告。

 

3.G之行為具有明知之故意,因此A得請求三倍之損害賠償

A並未能證明其損害額,僅得以G販售系爭商標關鍵字廣告所收之廣告費計算損害額;系爭商標關鍵字廣告所收取之廣告費共XXXX元,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酌定該金額之三倍為賠償

 

貝斯特律師事務所

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8號4樓

電話:02-87872799

路路 105-02-17 00:31

近日敝單位合法採購了幾片公播版的電影DVD

為了推廣內部成員觀賞利用 希望能在公開的電視牆上播放youtube上的電影預告片

請問未做任何徵詢告知 播放網路預告片推廣 是否構成侵權

又 如欲告知徵詢   要向何者提出 ?  預告片的上傳者 / 電影製作公司 / 版權代理者(影展代理商)

 

另  若不撥放網路上的預告片 自行把公播版的影片做片段剪輯 拼貼 自製預告片 是否構成侵權(應該有吧?!!)

如果有人回覆 感謝 

貴單位既然已經購買了公版的影片,即表示 貴單位已取得了該影片的公開上映權,上映的範圍應以該影片上記載的範圍為準,例如該影片外盒記載僅能在室內上映,則表示該影片的公開上映範圍是在公開的室內播出。

其次,如果要藉由Youtube撥放已取得授權的影片的預告片,請先注意該影片上傳者是否是有權利之人,例如該影片的發行公司。如果是該影片的發行公司上傳之預告片,顯示該發行公司已授權任何人可以使用youtube觀賞該預告片。你們在放映Youtube的預告片時,建議播放的範圍應該與公播版的限制範圍相同,如此即使將來有爭執該預告部分影片你們沒有取得公開上映授權,但因為你們有買公播版影片,可以主張播映該預告片對著作權人沒有商業上的損害,因此該播放預告片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

最後,著作的改作權專屬於著作人,你們雖然買了公播版影片,也僅等於取得公開上映權的授權而已,並沒有取得改作的授權,如果隨便剪輯影片,將會構成著作改作罪,請慎思而後行。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CHAIO 105-02-16 14:13

您好,今日有警察找上門,說明我們使用的店名(素食小餐飲)侵權。有道智慧局網站查詢,對方第一次申請是102年申請項目是***鳳梨酥,最近則是在105年2月申請了一堆五花八門的項目。但本店在100年時就已開店至今,想詢問該如何處理?

根據商標法第36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在他人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

如你所述,你們早在對方註冊商標權之前已使用該商標,因此你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標於原商品及服務。在面對訴訟時,你們應該先蒐集先使用的證據,如果沒有書面的證據,也可以找到以前就在這裡消費消費者作為訴訟中的證人

以上,如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主張先使用,以主張免責,並可以向智財局申請評定,以撤銷對方之商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三郎 105-02-15 11:20
出租房子前5m退縮地,遭前承租佔用停車(已三個月)。解約後避不見面也連絡不上,車子佔用門前出入口,導致無人願意承租。 請問:是否可逕自將車移至路旁?(是否有侵權問題)。我該如何處理?
KC 105-02-03 07:55

事實經過: 伯父與甲女於民國65年合購一透天,土地持分1/2(土地共有,地政那邊只有登記雙方各1/2,並無區分),建物的部分一樓登記在甲女名下,二樓登記在伯父名下(建物區分)。

而後,甲女在並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於民國88年間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轉售給乙男,並完成移轉登記

乙男於95年間的時候也在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與甲相同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私下轉售給乙男的弟弟丙男。

由於二樓的部分並沒有聯外的出入管道,故而在65/66年間曾付1萬元給乙女,作為出入及使用的費用(僅口頭意思表示,無訂立契約),故一樓與二樓出入的通道間(約1.多坪)有一木製的 隔牆。伯父的家人故而將機車腳踏車停放在這一點多坪的通道上。

丙男主張該通道是有準用袋地通行權的適用公出入無疑,但是所有權是他的,伯父不能停放機車,故於104年12月提起訴訟, 要求自95年他購入後至今,侵害使用權的的租金,一個月500。

甲女持有期間:民國65年至民國88年

乙男持有期間:民國88年至民國95年

丙男持有期間:民國95年至今

問題: (1)由於土地共有,依土地法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當初甲乙丙三方的土地及建物的買賣與登記都並未告知伯父,伯父無法行使同意權,也無默示之意意思表示,是否可以請求土地移轉登 記無效?

如果可以,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期間無效?

是否有釋字 107 號已登記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2)依土地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 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當初甲乙丙的契約行為並沒有得到伯父的同意,亦沒有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此案例是否有土地法第 104 條之適用?

若有,是否可以依此法條主張契約無效?

如果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無效?

該權利的受損該如何提出損害賠償?

(3)丙男所主張的侵權行為所生的租金所害賠償,是否有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之適用?

如果有,起算時間應從何時開始起算?

要麻煩各位律師幫忙答覆,感恩。

沈恆 (沈律師) 105-02-03 10:08

您好!

土地法第34-1條規定的優先承購權僅有債權效力,並無物權效力。因此,違反優先承購權的通知義務,登記並非無效,對多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這種情況並不是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不適用土地法第104條。 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最多只能回溯請求最近五年的金額,超過部分時效已消滅。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土地法第34條之1地4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屬於債權性質,若動產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法對抗受讓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關於損害賠償部分,你要證明因此受有損害,若可以證明還要要注意2年(知)、不知(10年)消滅時效。 伯父並非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人,無法主張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物權性質),所以無法對抗買受人,所以不得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併同所有權移轉登記。 實務認為無權占有他人動產,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占有利益),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而租金民法第126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5年,超過部分可以行使時效抗辯,拒絕履行,所以通常都是請求往回推5年。 另外你伯父與乙女間之使用借貸契約,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主張拘束後手丙。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438533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3 15: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已提起訴訟,應先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並請求駁回對方之主張;另關於違反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時效有可能已經超過,目前應著眼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比較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3 15: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已提起訴訟,應先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並請求駁回對方之主張;另關於違反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時效有可能已經超過,目前應著眼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比較實在,至於是否另行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可再予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Barret 105-02-02 07:58

新型專利申請技術報告後,其內容顯示不具新穎性,當進行侵權訴訟時,是否會被對方具以當作失效認定而勝訴,如此以來此新型專利我還需要繳年費繼續維護下去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2-02 08:53

您好!

新型專利的技術報告只是作為新型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的參考,新型專利權人進行侵權警告時必先具有技術報告,但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本身並不是行政處分,即使新型專利被其技術報告被評價為不具新穎性,仍不會影響該新型專利的權利存續,權利人若想維持專利,仍有繼續繳年費的必要。再者,一旦進入侵訴訟被告勢必提出新型專利無效抗辯,被法院認定該新型專利無效確定後,就沒有再繳年費的實益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補充說明: 

如前述技術報告只是作為新型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的參考,並非定案。一旦被告依技術報告抗辯新型專利無效,法院並非直接援用技術報告,而是會進行實質審查認定新型專利是否具專利要件,其結果有可能是專利有效,也有可能是專利無效,專利效力應以法院的確定判決所認定者為準。

 

Barret 105-02-02 09:02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新型專利的技術報告只是作為新型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的參考,新型專利權人 ... (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

針對被告的無效抗辨,如果以技術報告所認定的不具新穎性,是否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專利呢?否則官司都白打了

 

麻煩您了

新型技術報告中認定專利不具有新穎性,雖不會讓專利直接失效,但是專利權人應該自己審視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確認是否申請專利範圍已經喪失新穎性,以及申請專利範圍還有沒有更正的機會。

如果經過自行審視(或委請專家判斷)後,新型專利確實沒有新穎性,但是說明書的內容中有提到距有新穎性的技術特徵,且係可以據以更正申請專利範圍,使得更正後的申請專利範圍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者,應該先提起更正申請。

反之,如果審視後發現沒有新穎性且即使更正後也無實質可專利性的,接下來任何維護或訴訟的發動都可能是浪費金錢的行為,如沒有其他商業利益,應該思考是否放棄該新型專利

以上,專利除了訴訟外還是有一些商業行銷上的好處,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上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胡蜂 105-01-30 08:54

線上的律師以及各位專業的朋友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去年5月, 我到露天拍賣, 想買正版的日劇DVD

我在某賣家買到1500元的"台版"DVD

結果送來的是盜拷光碟片

店家辯稱說, "日版"才是"正版", "台版"即為盜拷

認為是我自己會錯意, 不願退貨

於是我憤而向智慧財產警察局(捷運景安站附近那邊)作筆錄

由於我不懂法律, 要告詐欺?還是侵權?都不清楚

於是做完筆錄後, 拷貝光碟的證物交給了智慧財產警察局

我就離開了

事隔半年, 我昨天收到新北市刑事案件法院證人傳票

其中一欄寫 被告 : XXX  詐欺

要求我下週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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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點緊張, 事情好像鬧大了

想想為了1500元, 請假跑去出庭作證, 實在很不划算

我想問的是

1. 傳票上有說可以申請日費與車馬費, 請問實務上我該怎麼申請呢? 需要哪些文件? 具體領到的費用是多少呢?

2. 出庭作證, 除身分證傳票外, 我該攜帶什麼東西?  當年在露天的對話記錄之類的證據嗎?

3. 法官詢問我的時候, 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事項嗎?  假如判定對方敗訴, 我可以要求什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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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1500元的買賣糾紛, 鬧得這麼大, 感覺有點浪費國家資源

在此感謝所有把我冗長內容看完的專家們, 謝謝您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3 19:16

您好,

 

1、當庭以證人身分做完筆錄檢察官或法官會確認您要領證人車馬費後,開立單據指示您如何領取。

 

2、不用特別帶甚麼,一切據實以告即可,未來如有需要您提供的資料,可以書面方式將之寄到法院。

 

3、如對方係具有規模之盜版商人,本案所涉利益就不會只有1500元,而有積極查緝之必要以保護智慧財產權,是以本案不會是浪費國家資源。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輝哥 105-01-29 18:05

廠商處理社區消防用水時  汙染到社區水塔 

管委會未能即時處理該汙染事件  以致住戶飲用受汙染之水質數天

經向管委會提出損害補償  但管委會以偶發事件為由拒絕

請問 :

1.如果向法院提告管委會  訴狀上應以何理由表達(例如, 侵權?.... , 或其他名義) ?

2.如己方勝訴  可否要求對方全額負擔訴訟費用?

3.此案前往簡易法庭提告或至地方法院之分院提告  何者為宜?

感謝賜覆 !

單媽 105-01-29 14:51
法律一點靈1)為什麼?劉志忠律師, 為什麼?又要害我損失寶貴的金錢和時間(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劉志忠律師;《公司全部都是假基督徒》。 《造成我第二次傷害》,發生(案外案)! 蘇所長盡快要你還我一個公道! (蘇所長的特助,只會東扯西扯的, 到現在還不肯承認劉的錯誤, 去跟法院的法官講吧! 我看你們有多會講; 我都不想在聽妳在那邊亂解釋。) 《不然,我只好要請別的更專業律師告你們》 (非常嚴重害我錯過解除契約時效 、時間), 《拿回170萬的時效、時間》; 去年,2015年4月27下午, 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非常不專業),總共花元4000元, 去諮詢: 第一次:3000元。 (基督徒半價,時間也半小時) 第二次:(10分鐘=1000元) 去年,2015年4月27早上, 我就去自行去地檢署《按鈴申告》: 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房屋》的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 偽造文書罪:偽造我聯邦信用卡的英文簽名;(法院已在審理中)。 下午就找恩典法律事務所 (10061 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148號9樓之1 電話:(02)2322-3588 ) {之前在家帶女兒, 聽佳音電台,聽到的,就記起來}; 我和目前就讀高一的女兒, 也是受洗的基督徒 (基督徒開的); 《現在超級後悔,相信他們的專業; 他們全事務所的人都是撒蛋、魔鬼》 (什麼爛所長)蘇家宏 律師 E-mail home1688@glorylaw.com.tw (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只會叫我去找詹秘書, (剛才我又花電話費和時間, 直接打電話去找蘇,蘇不在; 最好快回電話,否則我就要去律師公會申訴) &我寫email告訴蘇律師, 我發生海外(馬來西亞)動產糾紛, 《想請蘇律師,準備要拿回170萬元,勝算有多大》 諮詢(是蘇提的建議,叫我星期一, 找詹秘書, 蘇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我帶所有的資料去給劉,諮詢、了解。 (劉根本就沒有我看到我的問題所在點) 一直到今年2016年1月15日才知道劉律師, 根本就完全沒有能力解決我的問題, 還嚴重耽誤我的問題, 還又讓我損失4000元; 本來可以用(法律行為): $$$$$$第 74 條$$$$$$ 法律行為, 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 為給付之約定, 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蘇律師因為您,亂!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 (劉律師:為什麼????有告訴我,我可以適用民法:74條); 《從頭到尾,根本就完全不專業》, 導致於我錯過可以拿回錢的時效! (盡快告訴我:王s Email:qoo5723@yahoo.com.tw tel:0923-821-334 現在該怎麼解決劉志忠律師, 害我又造成非常嚴重錯誤的金錢損失和法律時效的《雙重損失》, 蘇家宏律師可以去法院和法官講: 《時效:因我的特例,改二年》; 可行嗎? 法官大人:應該不會受民間律師的左右, 都是因為劉志忠律師個人嚴重疏失(當什麼律師嗎?大笨蛋律師), 害我現在;白白錯過可以告對方的法條「重要:時效、時間」。 導致我原本可以以, 民法74條告:《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房屋), 和馬來西亞的賤商(馬星集團); 現在今天,2016年1月29日 《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的時效;已超過》。 請問各位大律師? 現在該怎麼辦? 或知道如何解決法律問題《案外案》。 該如何是好? 1月27日我又去法院告劉志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又害我繳裁判費1000)。 《給你們星期一以前回覆》, 不然,我要去解決; (律師公會)申訴。 恩典律師事務所劉志忠, 他個人的錯誤, 嚴重耽誤我的事情造成我更重大的損失。 (都是劉志忠律師害我的), 我已經把這件事情全部都告訴我在 (台東市做檢察官的大哥: 姓名:王全中), 大哥又叫我去區公所調解, 所以1月15星期五, 總統選舉前一天早上; 我就跑去, 被告管轄區:中山區公所填申請書; (王S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日期、時間寄來了): 2016年1月28日(星期四)下午2點半;「在松江路區公所6樓」 我有些擔心(亞太國際地產公司的人, 不知道會不會來; PS:如我所料, 亞太今天根本不會去調解, 剛才打電信找亞太(法務) ;叫我也不要浪費時間去了。 《因為,調解:對對方, 沒有像法院有強制性:(被告:開庭不來,可以通緝)。 《最好是:對方可以到場談》 === 盡快您們回email、或電話; (快給我公平、合理的回答); 最近又加值上網, 發現網站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陳柏甫 (陳律師) 線上法律諮詢; (同樣是都是律師, 《諮詢還不用浪費我一毛錢》和寶貴的時間。 陳大律師就馬上看到我的問題所在; 《深更半夜寫發生事情的經過, PO文:在法律諮詢家》, 隔天早上,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大律師:就又正確又快的回答我的法律問題。 《告對方:業務員,我完全;適用的法條》 為什麼?為什麼? 我親自帶所有資料去給劉看和諮詢, 又浪費我的寶貴金錢和寶貴的時間, 「什麼法律建議都沒有」; 別對劉造成的錯誤, 不理不睬的; 昨天我去法院(改地址), (又在浪費我的寶貴的金錢和時間) 還又把責任丟給詹秘書。 還要我用公用電話,打給秘書詹。 (我明知道找詹沒有用, 但是,我還是要表達你們造成我的傷害!) 《之前,我不是寫電子郵件, 告訴你蘇,你都沒回信》; 限你們今天下午6點前, 給我一個公平、合理, 解決你們造成我損失的辦法。 慎重的再一次的告訴你們, 快解決劉志忠又造成我的問題損失; 《不然,我《再一次聲明》: 我只好要請別的更專業律師告你們》。 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陳律師回覆主題, 快死人了!急!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民事:損害賠償(新莊區公所免費的法律顧問告訴我的),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拿回我女兒要讀大學的170萬元和救命費、生活費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陳律師回覆主題, 引言回覆│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柏甫 (陳律師) , 《超級專業的》一大早就回我電子信箱》; 我半夜在線上: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PO:我發生的法律問題。 574律師評價:2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您好, 1、業務員個人如偽造您的簽名, 是觸犯偽造文書罪。 &&& 2、主要只能主張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退款, 包含趁人輕率、急迫、 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等; 請求{解除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再一次PO文:2016年1月25日 懇請推薦 陳律師 第 1/1 頁共 2 筆 PS:剛才3點50分, 害我又花了20分鐘(時間), 和電話費(金錢)20元, 打去恩典去找蘇, 蘇交待特助處理, 我對特助說: 要他們明天12點以前要給我回電話, (給我一個合理、正確的交待)。 因為明天下午2點30分, 要去法院(另一件罪名)第一次開庭。 法院分院:(辛亥路二段),百世大樓 明天下午1月27日(星期三)下午2點30分; 要開庭:(刑事業務過失加損害賠償), 罪名告錯:(法院也受理第一次開庭) 不管那麼多了;《我會準時到場》。 === (11月26日有提告, 但因要繳裁判費1萬6000元; 沒繳錢,被取消。) 考慮1個半月, (裁判費1萬6000元和170萬相比)絕對要告到底。 所以1月18日又重新來一次告他們。 民事:損害賠償170萬和業務過失), 已繳法官裁判費1萬6000元。 之後又要去法院開庭, (我完全不怕, 因為這件事情對我而言, 我經得起考驗), 趕快請法官來做公平的審判; 還我被騙的170萬元和一個遲來的正義。 (之前:台灣房房, 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 後來更名為:亞太國際地產。
小摩 105-01-27 18:49

您好,

友人與他人在102年發生小車禍, 當下找警察進行事故登記, 當天隨即陪同至醫院檢查, 醫生說對方是小擦傷, 二天就沒事了。故當下也疏忽與對方和解

但是一年後對方一直來電騷擾友人, 直到近期已超過2年多了, 還一直來電騷擾。想請問是否已確定超過刑事/民事追訴期了?

另外, ?依民法197條規定, 提及....有2年請求權時效, 一旦超過2年時間不行使將消滅, 或自有侵權時起, 超過10年而不行使者亦同。

??????"超過10年而不行使者亦同"的意思為何? 追訴期是2年還是10年?

如果對方持續電話稍擾, 應該建議友人如何處理呢?

以上, 再煩請您協助回覆,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7 19:16
您好, 1、兩年是指自知悉受有侵害之時起算,你的狀況適用之,因為車禍發生時對方就知道自己受有損害了。 2、朋友受騷擾的話,可報警提出刑事強制罪之告訴。 3、本案看來對方無法再對您主張任何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 、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侵權行為時效是從知悉後起算二年。只有在不知道的情況下才有十年的問題。

二、時效消滅後對方還是可能會向你請求,法律上也不禁止對方去提告,只是你有抗辯權而已。

三、對方如果告你的話,進入訴訟後還是要去處理,如果你不處理的話可能會有不利的後果。

   (如果收到開庭通知而不去開庭,會一造辯論判決,而且可能會被視同自認,也就是認輸的意思)

   我摘要一段判決給你參考吧:「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即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所以收到法院的傳票的話是建議找個律師討論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7 23: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暫時不理會對方之請求,若對方提起民事訴訟,再針對其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陸小蔓 105-01-26 12:32

您好:

不好意思,我想詢問關於拍攝紀錄片,若將來是非營利用途(作為教育展示素材),但會在公開場合撥放是否會有侵權問題?

而紀錄片拍攝的對象主要是拍攝農夫們工作的情形(沒有進行訪問,但是有拍到他們工作聊天的過程),因為會有大量的工作者在影片中,如果要簽屬授權同意書的話,是否每位有被拍攝到的人都需要簽名呢?(因為執行上有點困難,所以想詢問看看不好意思。)


在公開場合拍攝其他人的活動,由於該活動並非表演,並不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不過,由於這些被拍攝的人有肖像權,如果被拍攝的人是非常著名的明星,被拍攝後又是使用於商業營為上,則該使用方式下,該明星若主張肖像權或許可以取得不少的使用費用。你們拍攝的對象都不是很著名的人,主張肖像權可以取得的補償費用不高,因此應該不至於有太多的後續糾紛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陸小蔓 105-01-26 12:29

您好:

不好意思,我想詢問關於拍攝紀錄片,若將來是非營利用途(作為教育展示素材),但會在公開場合撥放是否會有侵權問題?

而紀錄片拍攝的對象主要是拍攝農夫們工作的情形(沒有進行訪問,但是有拍到他們工作聊天的過程),因為會有大量的工作者在影片中,如果要簽屬授權同意書的話,是否每位有被拍攝到的人都需要簽名呢?(因為執行上有點困難,所以想詢問看看不好意思。)

陸小蔓 105-01-26 12:11

您好:

不好意思,我想詢問關於拍攝紀錄片,若將來是非營利用途(作為教育展示素材),但會在公開場合撥放是否會有侵權問題?

而紀錄片拍攝的對象主要是拍攝農夫們工作的情形(沒有進行訪問,但是有拍到他們工作聊天的過程),因為會有大量的工作者在影片中,如果要簽屬授權同意書的話,是否每位有被拍攝到的人都需要簽名呢?(因為執行上有點困難,所以想詢問看看不好意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6 12:31

您好,

 

1、紀錄片本身是著作權的問題。

 

2、如果影片是自己製作,那裡面被拍攝的人則是關係到肖像權的問題,這沒有說為了教育用途就可以免責的,必須得到受拍攝人之同意。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VA 105-01-25 09:55

A在100多人的私人社團貼文說我抄襲侵權,且PO出我跟他的私訊對話,底下有許多人留言謾罵(例如:不要臉等等),對話中我私人的臉書帳號及照片皆沒有遮住,想問以下幾個問題: 1、文中若有不實的部分是否造成誹謗? 2、底下留言的謾罵在私人社團是否算是公然侮辱? 3、我的照片曝光是否算侵犯我的個資或肖像權?

haha 105-01-24 10:31

請問如果女方已經由法院調解離婚並完成登記,但是女方與其配偶的侵權民事訴訟還在進行中(我與女方同列被告),在訴訟尚未結束的期間,是否仍然無法在一起?那麼何時才可以再婚?謝謝回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4 10:51

您好,

 

1、女方已經離婚,就可以與其交往或再婚,沒有法律上的責任

 

2、侵權訴訟是針對過去的行為,與現在離婚後的行為無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haha 105-01-24 15:13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女方已經離婚,就可以與其交往或再婚, ... (恕刪)

再次請教陳律師,如果正常交往或再婚會否影響正在進行的訴訟調查?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4 17: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離婚,即可再婚,但恐影響民事法院之觀感,建議應先低調,待民事判決確定後,再決定是否結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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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4 17: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離婚,即可再婚,但恐影響民事法院之觀感,建議應先低調,待民事判決確定後,再決定是否結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智 105-01-23 18:24

本人從大陸購買大陸品牌手機殼(確定為大陸官方正品,有防偽雷射標籤), 此產品都在網路上銷售,銷售時內容有連接此產品的官方圖文內容,近期有人在我賣場留言如下:

您好:我們是xx品牌台灣代表,因您賣場的產品疑似使用xx品牌商標,並非得到商標人xx品牌的同意,且售價過度的低於xx品牌正常售價,我們合理的懷疑該賣場銷售xx品牌仿品,在此提醒您目前xx品牌已經取消平行輸入商使用xx品牌商標的權限,我們將於近日開始做侵權的處理,謝謝。

想請教一些問題:
這樣的網拍產品內容是否有侵權到此品牌商標的情況?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3 19:08

您好,

 

1、平行輸入商品來販賣是合法的,只要表明非經代理商進口之產品,不會造成社會大眾誤認、混淆,就沒有侵害商標權的問題,也沒有甚麼"平行輸入商的商標權限"。您所遭遇情形可能為代理商因不滿被搶生意,所為之干擾行為。

 

2、然而有些產品之平行輸入,若未取得權利人之同意而回國販售,仍屬著作權專利權之侵害,例如CD、電影、書籍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1-22 10:39

1.假若我為書店店員,為經營社群網站而挑選一本精彩的書籍拍攝書封將其上傳臉書,並寫下心得推薦,該書封之照片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2.又,假若書中一段文字我讀了深受感動,想要將感動分享給天下眾生,遂將該頁內容拍照或書寫並註明作者書名如下:

張綠詩在新出版的詩集《月蛋》中寫下:

「月蛋

月蛋

月色如蛋」

溫暖了小編在寒風中冰冷的心

 

以上行為未經告知、授權,將該文上傳至社群網站分享,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感恩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2 22:19

您好,

 

單純拍攝封面、節錄文字並標示出處等行為,應視為一種合理的使用,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4項規定,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tony 105-01-13 15:39

我和前妻在去年離婚,因為前妻外遇,外遇的對象是一位軍人,目前我正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兩人侵權賠償,想請問一下,關於對方是軍人的身分,我還可以去軍檢告他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1-13 16:50

若未有通姦行為(就是要有性行為)的話,頂多就是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目前此種案件均由普通法院審理,且本件也應有告訴乃論時效之問題,若您已提起民事訴訟,則應在民事積極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3 20: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對方通姦證據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妨害家庭刑事告訴;亦可同時具狀提起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3 20: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對方通姦證據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妨害家庭刑事告訴;亦可同時具狀提起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刑事告訴應該已經超過告訴期間,建議快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因為民事部分之消滅時效為2年。

小可愛 105-01-13 09:47

豆豆龍是一家建設公司,肥仔是該公司營業銷售人員.

水妹媒是位28歲粉領上班族

某日,水妺媒走進豆豆龍建設公司與肥仔訂立一份購屋買賣契約,總價金370萬元,契約中有說明:雙方意思表示及通知應以書面為之.

05/06水妹媒付了10萬元訂金

06/07水妹媒簡訊通知肥仔,銀行貸款已完成280萬匯款請確認

06/25肥仔簡訊通知水妹媒尾款給付100萬元,水妹媒電洽肥仔金額有誤.

07/25肥仔與水妹媒約定給付尾款,肥仔出示"應收付明細表"金額為70萬,隔日水妹媒匯款給付70萬後,完成交屋手續.

07/27肥仔簡訊通知水妹媒少給付10萬元,並致歉通知會計人員失誤,水妹媒拒絕該給付,並以錯誤歸責不在水美妹且已完成交屋手續拒絕給付,並以肥仔對水妹媒失誤侵害水妹媒權利保留追訴權.

試問:

雙方已完成交屋,肥仔可否依買賣契約370萬請求水妹媒支付剩餘十萬元,可否有理由?? 肥仔出示"應收付明細表"及簡訊通知失誤,是否不具有法定效力?? 肥仔對水妹媒的侵權行為如何抗辯??

一、少十萬元,買方依約應該要補足這十萬元。

二、十萬元的話可以考慮訴訟以外的處理方法,打官司花的勞力、時間、費用算一算會超過十萬元。

三、如果問的是買方,建議十萬元就依約給付;如果是賣方的立場,可以考慮支付命令或是調解

四、立場不同的策略會不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可愛 105-01-13 12:38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少十萬元,買方依約應該要補足這十萬元。

二、十萬元的話可以考慮訴訟以外的處 ... (恕刪)

肥仔兩次失誤造成水妹媒怒不可遏,因此,拒絕給付.

肥仔仍依契約請求水妹媒給付.

以上,若是按契約給付,那肥仔可以錯十次也?關係,亂算就好了,反正水妹媒也要按契約給付.

購屋為重大交易,因慎重處理,肥仔的失誤造成他人的負擔,因負責任.

小可愛 105-01-12 14:59

小明(債務人)與老九買賣(債權人)A車一台,並簽定其買賣契約一百萬元,兩人約定9月5日依四次給付價金.

(1)9月5日小明先行給付定金100,000元

(2)10月5日老九請小明給付200,000元

(3)10月10日老九請小明給付500,000元

(4)剩餘尾款10月15日老九請小明給付100,000元

小明給付後,老九將A車交付,雙方買賣已履行完畢,事後,老九發現結帳錯誤少100,000元,因此,老九請求小明給付,小明拒絕給付,因為雙方已履行完畢.試問:

小明可否拒絕給付十萬元?? 小明可否因老九意思表示錯誤主張撤銷買賣契約?? 小明可否因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你好:

買賣契約成立後,買受人(小明)必須受買賣契約拘束,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有交付價金之義務,價金既然為100萬元,小明只給付90萬元,出賣人老九當然得請求小明給付剩餘之10萬元價金。老九誤算買賣價金漏未向小明請求剩餘10萬元部分,並無免除小明債務之意思,還是可以繼續請求。 小明不符合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之要件,無法撤銷意思表示。 老九並無任何侵害小明權利、利益之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小明無法依侵權行為主張權利。 小明應儘速給付剩餘之10萬元價金,以免訟累。
小可愛 105-01-14 17:0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小明可否依民法86條,善意相對人不知其表意人所表達之真意,請求肥仔對善意交易之相人負信賴損害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