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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05-06-16 12:39

律師您好:

我們是透天連棟的房子鄰居家洗衣機至放三樓頂所接之排水管往下排放(共壁),經由我家一樓管路排出,此為建商管路設計不良(不良建商已跑路),鄰居家也知共同管路之事,與其商討後願意改用無泡之洗劑洗衣(相安無事了4年),但近來她家洗衣泡沫污水淹沒了我家一樓的後陽台,向他們詢問後表示他們不想配合我們(因為無泡洗劑較貴),於是我便請求調解委員會協助,但他們主張管路問題是建商的責任,我不可以找他們解決問題,但她們家樓頂共有4個排水孔可以使用,他們非要用共同管路這一個,造成我家淹水,而我家一樓只有個一排水管可供排水而已,請水電來解決另接管路需要花費十幾萬(因為房屋構造問題),想請問1.他們是否構成對我的侵權行為?2.我是否可主張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的精神損失)?3.可以請求他們將管路接到自家的排水管嗎?想對他們的訴訟是想解決問題並非為了賠償,因為不想再繼續隱忍他們,所以尋求法律協助,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6 15: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只能透過改善管線的方式來處理,則僅能追究設計、施作不良的廠商。反之,倘若可以透過其他方式改善,則可以要求排除侵害。

2、程序上建議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改善,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6 20:2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您所述的事實,可以從民法上「人格權受侵害」的角度去處理,對方行為若長期、持續造成您家中陽台淹水、導致您飽受必須不斷的清理的痛苦,應可認已造成您人格權上的侵占。 建議可循民事訴訟途逕,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對方停止不當行為;另外也同時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對方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慰撫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6 20:33

您好,鄰居間之糾紛建議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6 20:54

您好,鄰居間之糾紛建議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MAY 105-06-16 21:32

調解已不成立,因為他們就說不是他們的問題,是建商管路的問題,但對我來說是他們造成我家淹水的

娃娃 105-06-14 13:47

我在社區有購買停車位(停車位所屬共同持分停車空間),常常被其他住戶佔停,管委會為了這問題訂定規約如下,並決議交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二、  汽、機車停放於各人所屬車位,如無停車證擅入停放或佔據他人車位,管理中心應予提醒住戶遵守規定。

(一)  初次違反者,管理中心將出面勸導,並將其行徑公告週知,惟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  屢勸不聽者,將罰款新台幣1,200元整,以示懲戒。

(三)  如上述兩項未能達到制止,將告知車位所有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我想詢問

1.管委會是否可以鎖車?     2.如管委會出面無效,我是否可蒐證,告對方侵占[刑法335條]或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這兩項是我上網爬文看到的)?

3.管委會是否可以將侵占[刑法335條]或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附帶之列入規約內?  例如:

二、  汽、機車停放於各人所屬車位,如無停車證擅入停放或佔據他人車位,管理中心應予提醒住戶遵守規定。

(一)  初次違反者,管理中心將出面勸導,並將其行徑公告週知,惟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  屢勸不聽者,將罰款新台幣1,200元整,以示懲戒。

(三)  如上述兩項未能達到制止,將告知車位所有人可依侵占[刑法335條]及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提起法律訴訟


你好:

管委會並無公權力,不得鎖車,否則恐會涉犯強制罪之刑事責任。關於罰款部分也是要透果公寓大廈主管機關開罰。 對方並未持有你的物品,無法提告侵占罪,但若係破壞你的持有建立自己之持有且有繼續性,可能會構成竊佔罪,但車輛隨時可以移置,要認定有繼續性會有難度。民事上可以蒐證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或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Hook 105-06-23 11:06

您好:

依照律師以下所回覆:

管委會並無公權力,不得鎖車,否則恐會涉犯強制罪之刑事責任。關於罰款部分也是要透果公寓大廈主管機關開罰。 

社區不得規範任何與金額有關的罰則,或者是只要有該事件只要有所謂的主管機關,社區私定的金額罰則就不成立?

Yuki yang 105-06-11 20:35
請問..我出國前將存摺本還有卡片寄放朋友那邊,可是她卻擅自使用我的帳戶進出她的錢,是我自己將東西交給她,她也知道密碼,不表示她就可以不經同意擅自使用吧!我是沒有任何財務損失,這樣她算無罪嗎?我可以告她侵權?或是其他的?曾經在Line上面我質問過她,她只說sorry,算承認她擅自使用?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1 20:52

您好,

 

本件情形可能只得主張對方未經您同意無權使用您的帳戶之不當得利,但實質上很難證明具體之金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1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經授權使用,可能有偽造文書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疑義,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1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經授權使用,可能有偽造文書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疑義,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成立要件。所謂「為他人」者,係指受他人委任或類似關係,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而所謂「違背其任務」者,係指違背他人委任其處理事務應盡之義務,是否違背其任務,應依法律之規定或契約之內容,本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為認定,行為人為他人處理事務時,是否在其事務處理權限內,忠實地履行其義務,若有濫用其事務處理權限,或違背其委任關係所應履行之義務,則形成具有可罰性之背信行為。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再敘明案情細節俾能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bubu 105-06-07 23:11

我從105年9月起代購了一個國外品牌商品,衣物類,此品牌在台灣有代理商。當初代購時就擔心使用該品牌國外官網的照片,會有法律侵權的問題,所以詢問了律師律師說在使用照片的旁邊附上原本截圖的官網的連結這樣就沒有盜取的問題。

約11月中代購的數量多了,也累積到夠多的實品照,所以撤下了原本有使用官網的照片,用上我們自己的實拍照片,還查詢了更多法條,更正了經營方式,希望可以更安心又合法。

但前天我們接到了一封信保安第二大隊*著作權法、商標法*,並請我們到案說明。

聯想應該與最之前有使用照片有關,想請問,我們是不願意惹麻煩的,是在詢問過律師的情況下做出使用照片並且附上連結,不清楚這樣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商標法嗎?但如果還是違反了法律,那我們現在應該要怎麼樣處理最好?因為我們是願意負責的。謝謝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6-07 23:25

你好,

你所面臨的應是智慧財產案件,若經由警員調查後,移付偵查、審判程序,則係由位於板橋車站樓上的智慧財產法院處理,此為程序事項,先和你說明。
接著,你販賣的商品是全新品或二手品?是該知名品牌的正品或仿冒品呢?你在網站廣告上所宣傳、標榜的用字為何?你藉由販售此類商品之獲利多寡?主要獲利管道、來源為何?

這些細部事項,都有可能影響到你案件後續的處理程度,以及被侵權(若有)之廠商,對你求償(或和解)的金額多寡。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7 2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前往保二說明時,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病逝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bubu 105-06-07 23:30
回覆 吳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你所面臨的應是智慧財產案件,若經由警員調查後,移付偵查、審判程序,則係 ... (恕刪)

真的非常感謝回覆~本無心之過,而人又在國外,不知如何處理下一步,

如真的有違反法律也願意負責,和解賠償,希望越簡單能處理越好。

販賣的商品是全新品

是該知名品牌的正品

網站廣告上所宣傳、標榜的用字皆為代購國外XX品牌

販售此類商品之獲利是商品售價的10%

主要獲利管道是客人請我們代購,我們報價為定價的10%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7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前往保二說明時,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病逝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6-07 23:55

有權利人提出告訴,檢警就好開始偵辦,但只要不是仿冒品,則仍有無罪的空間。若想最快速處理,與權利人和解是可考慮的方向。

bubu 105-06-08 00:2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有權利人提出告訴,檢警就好開始偵辦,但只要不是仿冒品,則仍有無罪的空間。若想最快速處理,與權利 ... (恕刪)

您好~

那請問我現在已經收到警方寄來的信,並註明說明時間,是否一定要先去一趟?

還是可以直接和台灣代理聯繫和解

不好意思麻煩您了!不太清楚先後順序該怎麼處理和比較簡單?

若有違反著作權法第3條所列之法律規定即會受著作權法第第七章罰則論罪科刑處罰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仍需前往製作筆錄,但若時間無法配合,則可以先向警方聲請改期,且本件當然也可以跟對方先洽商和解,以盡速使案件落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08 15:4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即便在圖片旁註明來源,不見得就會屬於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所稱「合理使用」之範圍。 依您所述情形,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此些刑責,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得由告訴權人撤回告訴。 因此建議此案宜與對方進行和解,若達成和解而由對方撤回告訴的話,檢察官就會為不起訴處分而不會移送到法院論罪科刑;案件起訴的話,法院也會直接下不受理判決而不會論罪科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dragon 105-06-07 12:27
您好, 敝司是從事代理進口生意. 最近有項品牌商品, 收到中國港商(應該是陸商在港登記公司)侵權通知. 該中國港商與品牌公司是生產同類商品, 在國外也有商標/仿冒法律訴訟進行中. 但由於該品牌公司在台灣的商標已先被登記, 請問該如何處理較佳? 感謝您.

通常這類案件,主要解決的方法是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事由提起商標評定申請。如果對方已經註冊滿三年卻沒有使用該商標,還可以提起商標廢止申請。

商標評定或廢止申請是否能夠成功,得看申請人是否可以找到據以評定或廢止的證據。如果有充分證據可以證明據以評定的商標屬於惡意搶註,智慧財產局會將該註冊登記撤銷

簡單答覆如上,貴公司如能準備相關證據進行討論,可以更精確地評估撤銷對方註冊商標的成功機會。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Cody 105-06-03 02:52
想請問有人私自在Fb公開PO文我的照片名字以及對話內容 而且留言裡面帶有侮辱的言語 這樣是否侵權提告? 勞煩各位幫忙可以給予我正確的解決方式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3 09: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嫌誹謗罪,可以先進行截圖搜證。

2、程序上可以報警處理或是直接向地檢署提告,之後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或是民事訴訟求償

 

way 105-06-01 08:36

律師您好:

如果有一天碰到顧主不打算採購軟體授權,要求我先安裝盜版軟。因為這是顧主要求的,我也充份告知這樣會侵權,但還是不打算採購。請問我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嗎。如果有的話,我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免去這些責任?

老闆要求安裝盜版軟體,你依照老闆指示行事,會構成著作重製罪的共同正犯。將來如果著作權人發現提起告訴,老闆還可能會否認曾經指示你做這件事,把事情都推到你頭上。

如果真的有這樣的情形,建議是表示你沒有這個盜版軟體,請老闆自己想辦法。如果硬要你去尋找及安裝,建議你將老闆與你的對話錄音,然後發個存證信函給老闆,表示老闆以脅迫的方式要求你進行犯罪的行為,請求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公司發給資遣費。

答覆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way 105-06-01 09:49

基本公司除了這點之外,還是不錯的公司,就這樣離開總覺得滿可惜的,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相安無事?或者說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讓問題只會在公司或老闆身上,而不會到我身上來?

一、盜版軟體是有刑事責任的。

二、如果老板要你做而你也做的話,你可能會被起訴及判刑。

三、員工被起訴的案件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訴字第6號(

案由是違反著作權法)。
四、如果老板很堅持而你也很堅持的話,其實可以跟老板講一講離職就好了,不用搞得太複雜。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way 105-06-01 10:14

如此看來,如果老闆很堅持的話,那我也只能離職了。那麼我這職場菜鳥,是否算是非自願離職?能否申請補助?另外 楊律師說的,我是否可以在網路上查詢觀看?

安安 105-05-26 16:33

我是學生 之前在蝦皮拍賣上刊登商品

昨天凌晨收到一則留言說我未經同意授權而擅自盜用他們的圖片 要求我停止侵權動作 並在3日內主動與他們連絡討論和解事宜 否則依公司規定將移送警方處理

早上起床一看到馬上撤除照片並與對方連繫道歉 但對方第一句話就是要求賠償 1張照片一萬元 不然要走法律途徑 我跟對方說自己是學生一時間拿不出一萬元 問有沒有其他方法或是可不可以以後慢慢還 但對方很堅持要半個月償還否則要送件

這張照片賣家用了不同帳號不同賣場做了刊登 照片本身也無任何浮水印或字體 我不是刻意盜圖也沒有賣出任何東西

我是台北人 他們還說到時候我要去台中做筆錄跟開庭 可是據我所知 應該是他們要上來台北開庭沒錯吧?

還有請問我是不是應該先向他們要求提供照片著作權證明?

謝謝

玉米 105-05-26 05:31

不好意思,想請問如果在網路拍賣上面

販賣商品時,使用自行拍攝的商品外盒

但同時商品外包裝有標示圖文版權所有

這樣子是否會構成侵權行為?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5-26 11:49
回覆 玉米 的發言內容:

不好意思,想請問如果在網路拍賣上面

販賣商品時,使用自行拍攝的商品外盒

... (恕刪)

你好,

假如只是單純販售一樣個人使用過的二手物品,應毋庸擔心會有賠償責任,難成立。

玉米 105-05-26 14:01
回覆 吳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玉米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如是全新未使用的新品呢?

玉米 105-05-26 14:03

如是全新未使用的新品呢?

star 105-05-24 17:05

我前妻和某甲還有某乙外遇,我向法院提起侵權賠償,法院已經判決下來,判決文寫確定前妻與某甲有外遇事實並且需要合併賠償,而某甲是軍人身分.

請問我如果把判決書記到國防部申訴某甲,這樣對我前妻/某甲/某乙有構成毀謗妨礙名譽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判決原則上是公開的,所以尚無妨礙名譽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奶油 105-05-20 22:42

我是明道中學的學生,近期學校發生了一些對學生隱私權侵害的行為(搜書包),想問問看律師對於這部分的認定,麻煩你給我們一些指引,抱歉打擾了

事件經過:
會考當天,在興大附農考場明道休息區活水堂二樓,有本校國中應考生使用智慧型手機開啟Wi-Fi分享並將名稱設定為「幹活水堂一樓都是廢物」,校方於第一 節考試進行中考生均不在休息區時發現爭議Wi-Fi,使用手機APP取得該Wi-Fi之訊號來源及手機廠牌等資訊,鎖定某區三個班級的書包,國中部一名組長及現任教 官在各部別長官陪同下未經當事人同意,為排除該爭議性Wi-Fi,翻查該區三個班的書包,找到手機後將其關閉電源,待學生考試完回到休息區後才告知該行為,並警告予以大過乙支處分。

想請問律師,校方對於該為了排除WIFI的理由能不能阻卻其違法搜書包之行為呢?校方一直跟我們強調並表示為了排除該爭議私人WIFI,搜書包之行為絕對合法。是否能提出民事侵權告訴呢?

還煩請解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0 23:22

您好,

 

學校應無權搜查學生的包包,可向教育部申訴學校不當的行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李怡樺 105-05-19 20:06

你好  我要使用KITTY圖案來自己製作產品賣產品 產品有點做更改這樣還有有侵權的問題嗎?? 一般該怎麼解決比較好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9 20:25

您好,

 

1、著作權本身涉及原創性之判斷,是否為獨立完成?是否為精神創作?是否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與獨特性等。

 

2、是以在判斷是否抄襲一事是很主觀的,建議還是避免以原圖直接修改為作品,否則侵權之可能性相對較高。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Tasha 105-05-18 16:25

您好,

我住在國外,我想把在國外買的咖啡,巧克力,糖果等放在台灣拍賣網站拍賣,

直接由國外寄去台灣.

1.請問這樣的行為是ok的嗎?有牴觸到台灣的法律嗎?

2.這些商品也可以算是"平行輸入"嗎?

3.如果拿國外商品拍賣是ok的,若某些商品台灣已經有代理,代理商有權要求我商品下架或是經由法律途徑告我侵權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8 17:13

您好,

 

1、平行輸入商品回台販賣是合法的,只要不讓人產生您為代理商之混淆即可,代理商無法提告侵權

 

2、這些食品成分、規格若不符合台灣法律,您仍會觸法。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嘉 105-05-16 15:36

請問 有網友未經我本人許可就擅自轉發我放在Line的合照(我與同學的照片)去其他多人聊天群組議論 甚至還有議論說"這人難道兼差盲人按摩"之類的非事實言論   我手中目前有取得她們的對話內容   是否能提起民事侵權告訴或是其他刑事訴訟呢   那請問又該如何進行呢

除此之外  對方在該多人群組討論的過程中還散步我個人的資料 例如目前就讀的學校之類   且她還設法一直想向我探聽我未來實際會進入的學校 請問我該怎麼辦呢 是要先行備案嗎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5-16 15:58

你好

依你所述情況,初步看來,若對方確實未經過你同意,任意將你的私人對話轉傳、散佈公開,應可視該對話之具體內容,判斷有無侵犯你隱私權的可能。

並且,若對方另外加註自己對於該段對話、照片的評論,且評論內容有造成你人格、名譽侵害的話,你可能也有妨礙名譽之權利可向對方主張,但,仍應視具體之對話、評論內容而定,尚難於網路上直接給予肯定答案。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6 16:02

您好,

 

1、可提起刑事妨礙名譽之告訴,若照片係您所拍攝,則亦可提起侵害著作權之告訴。

 

2、民事上可請求名譽、肖像權等人格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仙仙 105-05-16 00:17
本人於B診所,B牙醫在本人看某一顆牙時,未經本人同意,磨掉了3顆牙,因為病人當時正在看某顆牙,所以認為醫生可能是之前說銀粉有毒要換掉,所以暫時忍住,讓醫生用完,因為本人嘴巴正打開著,不能馬上停止醫生動做,但他又立即換到另一邊也把另一個牙的銀粉也換掉,處理完後,病人原告,原全不想跟醫生說話。回家後,發現原有的牙被磨短了很多,導致咬合產生極大問題,就醫兩年仍無法解決問題,請問可以告C醫生什麼?
醫生說補牙為一般醫療行為,沒必要告知 請問被告B牙醫之治療有無後遺症、副作用? 有無違反醫療常規及注意義務?   請問本件訢訟標的之法律適用為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90萬元是侵害什麼權利?法律依據?   精神慰撫金50萬元的法律依據?   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醫療契約第幾條?或是危反什麼義務?  

如果是醫生未告知下自已找牙換補後,又磨了牙,造成咬合困難,怎麼告醫生?

如果醫生不願承認把牙磨壞,說病人是自願的,但壞了是事實,怎麼告醫生?

  132頁B牙醫說原告前次來說是牙痛,所以做根管治療,所以11月27日也是做根管治療,根管治療後,原告要求我檢查後,我發現她有蛀牙,問原告是否要補? 被告B就補她的蛀牙 請問被告B,原告為何一次同意補3顆蛀牙,而且是在36根管未完成治療時同意? 請問被告B為何看的出補過銀粉的牙有蛀牙,依據什麼斷定?   135頁被告B回答:補蛀牙常規就是要磨牙才能補上去,所以沒有什麼好告訴原告,如果特別深的話,我們才會告知,填補以後傷到的後遺症及副作用,因為原告的牙齒沒有這種狀況,所以沒有講。原告當時沒有什麼反應,就是簽名。 上述表示被告B,並未善盡醫師之職責?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6 11: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另關於民事損害賠償之部分,須提出相關證據及證明賠償之額度,若不知如何處理,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6 11: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另關於民事損害賠償之部分,須提出相關證據及證明賠償之額度,若不知如何處理,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仙仙 105-05-15 22:26

A診所,固意不給我病歷,拖到近半年才給(又是假的),請問可以告他什麼?

A診所刪除本人病歷,有錄音為證,可以告他什麼?

本人原告想要拿病歷到其診所救治,確被A診所固意不給病歷及刪除要求之病歷,請問,可以告診所什麼?導致本人就醫也產生極大的困難。

A診所在本人慾拆除不合假牙是,要求本人必須同時製作假牙,所以簽同意做假牙的同意書,拆完後本人原告,告知牙醫診問題才要把假牙拆掉,不能馬上做,醫生強烈建意說一定要做,而且簽了同意書一定要做,而且把錢付清,但做了以後原告反應不合,醫生認為原告必須適應,請問病人多次反應不願意做假牙,但醫生又堅持專業一定要做的情況下,病人覺得無法適應,也造成損害,可以告醫生什麼?

法官問: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適用為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30萬元是侵害什麼權利?法律依據?

精神慰撫金20萬元的法律依據?

感謝提供

如果本人表示牙有問題要拆假牙,醫生又堅持拆了就要做,也不會退任何費用,請問醫生害病人無法順利就問題處理及救治,醫生造成病人之病情拖延,可以提出什麼法條依據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5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另關於民事損害賠償之部分,須提出損害之依據,如單據或發票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5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另關於民事損害賠償之部分,須提出損害之依據,如單據或發票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仙仙 105-05-15 22:03

A診所,固意不給我病歷,拖到近半年才給(又是假的),請問可以告他什麼?

A診所刪除本人病歷,有錄音為證,可以告他什麼?

A診所在本人慾拆除不合假牙是,要求本人必須同時製作假牙,所以簽同意做假牙的同意書,拆完後本人原告,告知牙醫診問題才要把假牙拆掉,不能馬上做,醫生強烈建意說一定要做,而且簽了同意書一定要做,而且把錢付清,但做了以後原告反應不合,醫生認為原告必須適應,請問病人多次反應不願意做假牙,但醫生又堅持專業一定要做的情況下,病人覺得無法適應,也造成損害,可以告醫生什麼?

法官問: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適用為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30萬元是侵害什麼權利?法律依據?

精神慰撫金20萬元的法律依據?

感謝提供

如果本人表示牙有問題要拆假牙,醫生又堅持拆了就要做,也不會退任何費用,請問醫生害病人無法順利就問題處理及救治,醫生造成病人之病情拖延,可以提出什麼法條依據嗎?

Peter 105-05-13 00:14

您好

我想請問我和我的競爭對手購買了同一家廠商的製造機器,例如這台機器是製造手機外殼

這台機器明明是國外廠商製造的,但我的競爭對手卻把製造手機外殼的方法拿去申請專利

這個專利保護的範圍包含了:製造程序、材料使用哪些...等等,我們都是用同樣的方法去製造的

由於我也是使用那台機器,這樣會不會等於我透過那台機器做出來的手機外殼就是侵權了?

 

 

 

你的對手買了機器後將該機器製作產品的方法申請專利,由於新型專利的標的不包含方法,因此你的對手應該只能申請發明專利

當你的對手申請了發明專利後,智慧財產局會對該專利的內容進行先前技術檢索及審查,如果審查委員沒找到先前技術,可能就會給予專利

將來當你的對手拿著這個專利來找你碴時,你的救濟方法包含了:找到證據證明該專利不具進步性(例如你找到該機器的使用手冊,且該手冊發行的日期早於對手申請專利日,不過對手會說你必須先證明那個手冊是否真正)、證明你使用的方法未落入對手申請的專利範圍等。

你既然有預見對手可能採取的手段,應該儘早未雨綢繆的準備好相關的證據資料,以備將來對手採取不公平的手段來妨害你的業務時,可以作出適當防禦及免除嚴重損失的可能。

以上,如果有其他方面的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曾曾 105-05-10 09:28

您好,請教一下,如果我開發一款app程式供用戶下載使用

內容與線上既存之app程式有雷同,但版面設定不相同

這樣會有侵權上的問題嗎?

謝謝

曾曾 105-05-10 09:20

您好,請教一下,如果我開發一款app程式供大家下載使用

但是內容與線上既有的app有雷同,但版面設定不一樣

這樣會有侵權上的問題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0 09: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涉及他人專利,或是撰寫程式的程式碼過於相似,都會有爭議。

2、請詳述當初您的開發過程,以利分析。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0 09:28

您好,

 

app程式之設計本身主要屬於著作權之範疇,功能類似並不當然侵害著作權,若您設計之app版面不同,原則上並無侵權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曾曾 105-05-10 09:3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涉及他人專利,或是撰寫程式的程式碼過於相 ... (恕刪)

專利的定義賺取利益的行為相近嗎?

我的想法與某app程式大同小異,可是近似的app線上大概有四、五種左右

但每間的版本設定都不近相同,那這樣我如果再開發,會有問題嗎?

講白一點,就是這個想法可以賺錢,但怕背負法律責任,謝謝!

曉蘭 105-05-09 22:09

您好,最近要開店面,從網路上購買知名動漫海報(海賊王),打算貼在店面裡(或公仔,布偶等),是否會有侵權問題?

若想在菜單或名片設計上也想加入動漫圖片,會違法嗎?

網路上看過,若是作者釋出的可公開使用的圖片,就可以?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8 16: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購買的產品必須是合法授權的正版商品才能做您所述的使用。

2、菜單、名片的部份,倘若該圖片由著作權人自行公開,供他人自由下載免費使用,則合法,反之,則必須經過著作權人同意。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避免營業違法情事,倘若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小蔡 105-05-06 19:32

你好,本人是新手拍賣商家,日前以代購名義在奇摩拍賣刊登一款印有夏目友人帳卡通圖案的後背包(背包上印有卡通圖案),被代理的木棉花公司控告侵權。本人是看到網路有其他賣家也在販售相同商品,才準備向大陸廠商進貨販售(還沒有進貨),手中並無此卡通圖案的商品,也沒有售出過任何一件商品。本人在接獲通知的在第一時間就將相關商品下架,也向木棉花公司發出道歉信。
1.請問我這樣真的有侵權嗎?

2.是觸犯到哪一條法律呢?

3.如果真的觸犯的話,我之後要如何應對比較好呢?

4.我真的只能忍受業者的高額和解金嗎?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6 19:40

您好,

 

1、2、您使用照片的行為可能觸犯著作權法,至於行銷的產品如果是正版,您也標明是代購而非代理,則沒有觸法問題,如果行銷的是盜版商品才會觸犯商標法。

 

3、4、先確認是否為正版商品,及對方訴求是否合理,若有觸犯法律而未能和解,爭取緩起訴緩刑的機會較低。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6 20:2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依您所述的案情,應是涉及商標法第97條的刑責,該條規定係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而仍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為其構成要件。準此,行為人除須客觀上有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外,就其所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係屬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在主觀上更須明知(即直接故意),始能構成犯罪,照您所述是在偶然情況下買入並賣出,應非屬「明知」,是否真的會成立本罪,仍有待斟酌。 然而,至於要不要接受和解,涉及到您個人是否要儘速息事寧人還是要捍衛自身清白到底,這部分要由您個人斟酌取捨。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NSB 105-05-01 21:26

你好,

想請問通過公務人員考試,但是在公務訓練中受傷(多人在同個活動受傷),
因此失業至少一年,因為訓練是每年舉辦一次,

但是體能要求比較高標準的特殊公務員訓練,一年後身體是否能適應如此強度仍然存疑
期間的工作財產權損失,應該如何請求比較好?
因為我受傷當天剛好得到另外一個更高薪的工作(這個更高薪工作的可能性之前有讓原單位知道)
也因為受傷少了至少一年薪水
如此,我該如何請求賠償較為合理呢?
 
我自己是查到公務人員請假法,勞基法,民法侵權行為,憲法國家賠償,公務人員保障法等規定,應該是可以要求工資賠償

但機關說我不是正式公務員不受保障,主管並恐嚇我爭取權利了話會被開除,同事警告即使我到另外一個單位報到(非原本職災發生單位),也要小心被報復
這..我只是爭取應有權利,怎麼這麼複雜?

http://www.csptc.gov.tw/explanations/detail.aspx?Node=652&Page=9870&Index=-1
保訓會網頁明明就說公務人員考試訓練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21條也規定安全防護有瑕疵可以請國賠
公務人員訓練辦法也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辦法,按理應當可以請求

另外,我查到的國賠民法侵權似乎也可以?且不用經過保訓會

還請指教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要爭取國家賠償,則應先向管理機關以書面申請,被拒後即可以提起訴訟來請求,至於求償金額,則仍需視實際情況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OFA 105-05-01 22:1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要爭取國家賠償,則應先向管理機關 ... (恕刪)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要爭取國家賠償,則應先向管理機關 ... (恕刪)

這段國賠流程我有讀到,二月就提出書面陳情書,

另外,那個恐嚇我的主管來電求我依訓練規定申請停止訓練,

(在此之前我託友人請公傷假,雖然主管說我無法請公傷假,但我是有收到薪資的),

並承諾我申請完後會來談賠償的事情,所以我就去申請停止訓練,結果就沒薪水了。

後來收到公文,稱正在查詢相關法條,直到現在都沒下文了,當然也沒賠償

其實這期間我有把查到的法條呈上

============================================

來電時對家屬也是.....,

大家(主協辦單位工作人員及學員)都知道當天有多人受傷、送醫,

此位主管一開始對家屬堅稱只有我一個人受傷,

後來家屬講出第二個第三個的細節,主管才一一承認有這些人。

 

當天明明下過雨,他們在我受傷開始頭兩天的時候來慰問我,

當時他們自己說天色太暗場地濕滑,所以我才受傷的(雖然我認為這只是部分原因)

後來卻改口當天沒下雨,場地是乾的,晚上天是亮的,是我自己要跑要跳才受傷

所以都是我的責任@@   可是這活動就是跑跳拉扯,他們放的示範影片也是這樣啊

 

而且受傷第二天,要搭車去醫院的時候,

眾輔導員也講,早就說這些活動可能有危險性,最好別辦,但是培訓組堅持

 

而且這些活動其實根本跟工作內容不相關,只是美其名"可以增進共識"

 

當天早上我們搭巴士時有人頭髮都濕了,到活動現場時她們還發雨衣給大家,

當日手機截圖的氣象報告學員都有互相流傳,就是陰雨天沒錯,

只是當天下午還有第二天白天沒下大雨才能去戶外活動

雨衣,截圖都留著

該地區當日每個時段雨量紀錄也有

DL 105-04-29 12:38

(因為分類錯誤 重PO 不知道如何刪除之前錯誤的)
首先以下是我自製的工業風燈具-含有觸控功能
觸控示範影片:https://youtu.be/-sUdbQrRnsw
網拍: https://tw.carousell.com/deathless714/

有位店家在我粉絲團留訊息(該人為愛迪生工業的創作人):

愛迪生工業創作人:
你好 您的創作有使用到我們已申請專利註冊的功能 還請您更改商品內容!
專利圖片截圖 :
---------------------------------
我當時回覆:
哈囉您好 請問您說的專利部分是指"觸控"的部分嗎? 大多數的賣場LED檯燈現在都是用觸控式的,我是從這邊去參考的.還是您說用水管去製作成燈是專利的部分呢?因為外型設計,大約在三四年前從 youtube 上就不少外國人在討論loft - pipe,深深喜歡這種風格,當時在台灣推廣這風格的人還蠻少的 沒想到會吸引到愛迪生工業的創始人注意到,只是我在這方面營收,可能連一個月2萬營收都不到了,更何況淨賺呢,我身邊也有一些人是您的顧客,也不避嫌的推 薦台灣最大的工業風賣家,從粉絲團很少人數就知道這只是我的興趣,希望您能包容
----------------------------------------------
隔天愛迪生工業回覆:

我們申請的專利項目為金屬管與燈具結合功能為觸控功能 我們很支持創作 但請保留因該有的尊重 相信身為創作者因該知道創作的辛勞與甘苦
任何以管件 創作的商品我們都很支持 包括您的設計也是很棒 但功能的獨創性是我必須維護的
-----------------------------------------------
當天我回覆了:
好的~我了解 我這段時間會依照您申請的專利去各相關單位與人事,釐清一下是否侵權,也確認專利部分目的是外型設計或是功能的釐清,如確定侵權,我會趕緊下架後並跟當事人道歉
觸控這樣技術其實早期是參考國外的 pinterest 與 youtube ,並非是直接針對貴公司仿製唷,只是沒想到有專利問題,不是不尊重您,這點要跟您說一下
------------------------------------
補充:
愛迪生工業是製作LOFT燈具 出名,商品有質感,價格走向比較高
我有詳細閱讀該專利的內容,想請問該專利是否只是在述說外型設計
而並非是觸控為本意?  目前大賣場到處都是能觸控的燈具
專利內容好像不是以觸控為走向是以外型設計走向,是否我的商品價格偏低阻擋了錢財?
畢竟這商品我研究好久才製作出來的,心血的東西不忍隨意放棄,
也捨不得文創必須要對公司妥協
------------
最後想問的就是 該專利內容是有針對觸控這項技術嗎?多數大賣場的燈具不是都具備觸控功能了?!?! 這點我真的很疑惑

水管金屬觸控的商品 到處都有

https://www.pinterest.com/search/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9 12:49

您好,

 

1、您可將自己之設計發函至智財局,請求其回函判定您的創作有無侵害對方之專利權。

 

2、若您確定您的創作明顯非屬於對方專利權範圍,您仍可繼續為後續商業行為,但若對方提告,則交由法院來判定。建議後續應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首先,由你所提出的專利檢索資料,可以了解對方的專利屬於新型專利

由於專利主管機關對於新型專利僅進行形式審查,並不審查專利的內容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因此專利法規規定,任何人可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技術報告,智慧財產局接獲申請,會針對系爭之新型專利進行前案檢索以判定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除了前開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外,你可以委託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利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進行前案檢索,以自行判斷該新型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如果經比對前案後,認定該新型專利不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可以委託律師發函,將相關的證據並列於函後,告知對方該新型專利不具有可專利性,以促使該專利權人放棄後續的爭訟意識。

最後,如果該新型專利具有進步性及新穎性,還可以委請專業人員進行專利侵權鑑定,判斷你的產品是否符合專利侵權的全要件原則或有均等論之適用。如果沒有構成侵權,可委由律師發函將親權比對的表格附於函中,讓對造知道自己係有備而來,避免對造提起侵權訴訟

以上,如有需要協助進行專利有效性分析、專利侵權鑑定者,可以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洽談,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陳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DL 105-04-29 12:18

(這篇分類錯誤- 請問如何刪除)
首先以下是我自製的工業風燈具-含有觸控功能
觸控示範影片:https://youtu.be/-sUdbQrRnsw
網拍: https://tw.carousell.com/deathless714/

有位店家在我粉絲團留訊息(該人為愛迪生工業的創作人):

愛迪生工業創作人:
你好 您的創作有使用到我們已申請專利註冊的功能 還請您更改商品內容!
專利圖片截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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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時回覆:
哈 囉您好 請問您說的專利部分是指"觸控"的部分嗎? 大多數的賣場LED檯燈現在都是用觸控式的,我是從這邊去參考的.還是您說用水管去製作成燈是專利的部分呢?因為外型設計,大約在三四年前從 youtube 上就不少外國人在討論loft - pipe,深深喜歡這種風格,當時在台灣推廣這風格的人還蠻少的 沒想到會吸引到愛迪生工業的創始人注意到,只是我在這方面營收,可能連一個月2萬營收都不到了,更何況淨賺呢,我身邊也有一些人是您的顧客,也不避嫌的推 薦台灣最大的工業風賣家,從粉絲團很少人數就知道這只是我的興趣,希望您能包容
----------------------------------------------
隔天愛迪生工業回覆:

我們申請的專利項目為金屬管與燈具結合功能為觸控功能 我們很支持創作 但請保留因該有的尊重 相信身為創作者因該知道創作的辛勞與甘苦
任何以管件 創作的商品我們都很支持 包括您的設計也是很棒 但功能的獨創性是我必須維護的
-----------------------------------------------
當天我回覆了:
好的~我了解 我這段時間會依照您申請的專利去各相關單位與人事,釐清一下是否侵權,也確認專利部分目的是外型設計或是功能的釐清,如確定侵權,我會趕緊下架後並跟當事人道歉
觸控這樣技術其實早期是參考國外的 pinterest 與 youtube ,並非是直接針對貴公司仿製唷,只是沒想到有專利問題,不是不尊重您,這點要跟您說一下
------------------------------------
補充:
愛迪生工業是製作LOFT燈具 出名,商品有質感,價格走向比較高
我有詳細閱讀該專利的內容,想請問該專利是否只是在述說外型設計
而並非是觸控為本意?  目前大賣場到處都是能觸控的燈具
專利內容好像不是以觸控為走向是以外型設計走向,是否我的商品價格偏低阻擋了錢財?
畢竟這商品我研究好久才製作出來的,心血的東西不忍隨意放棄,
也捨不得文創必須要對公司妥協
------------
最後想問的就是 該專利內容是有針對觸控這項技術嗎?多數大賣場的燈具不是都具備觸控功能了?!?! 這點我真的很疑惑

水管金屬觸控的商品 到處都有

https://www.pinterest.com/search/

 

首先,由你所提出的專利檢索資料,可以了解對方的專利屬於新型專利

由於專利主管機關對於新型專利僅進行形式審查,並不審查專利的內容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因此專利法規規定,任何人可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技術報告,智慧財產局接獲申請,會針對系爭之新型專利進行前案檢索以判定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除了前開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外,你可以委託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利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進行前案檢索,以自行判斷該新型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如果經比對前案後,認定該新型專利不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可以委託律師發函,將相關的證據並列於函後,告知對方該新型專利不具有可專利性,以促使該專利權人放棄後續的爭訟意識。

最後,如果該新型專利具有進步性及新穎性,還可以委請專業人員進行專利侵權鑑定,判斷你的產品是否符合專利侵權的全要件原則或有均等論之適用。如果沒有構成侵權,可委由律師發函將親權比對的表格附於函中,讓對造知道自己係有備而來,避免對造提起侵權訴訟

以上,如有需要協助進行專利有效性分析、專利侵權鑑定者,可以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洽談,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Jeff 105-04-25 13:36

律師您好,
有一些智財被告金錢方面的問題想請教 目前我是被告 也與侵權公司有聯繫過,表達想要和解意願 即將就要開庭了 事由是A提出合作方案,找我跟B幫忙,結果侵害到某公司的智慧財產權 最初是講好三人均分得到的利益才願意幫忙他 但是我從未拿到任何的不法所得
現在侵權公司對我們提告 但錢都在A手上(檢察官有調查出不法所得總數,在起訴書也有提到三人均分) 而B也只拿到部分金額
但對方侵權公司要求我們的和解金是與調查出的不法所得總數差不多 目的可能是希望我們給他同樣的損失金額 目前因A不理會,無意願拿出來
想請問這筆錢我與B可以向A追討嗎? 所以想問是否可用法律途徑解決 例如對A提告拿回這些所得 那我需要請律師幫忙協助嗎? 謝謝各位的回答

黃國政 (Sam) 105-04-25 14:03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Rennes 105-04-21 23:37

請問律師

某朋於2015/02找我設計一面旗幟圖案,本人並於製作完搞後將該圖印製成品(旗幟一面)販售給該朋友...而朋該友只有實體旗幟~本人也並未為將原始圖檔販售及授權給該友人後續製作使用                       ~

(該原始圖檔及製作日期時間還保存在我的電腦內)

然而日前發現該朋友在某網路社團裡,將該圖檔重製並印製成旗幟公開貼文在社團裡~~但本人發現該旗幟圖案及排版~竟然完全仿照本人當初所設計之排版及圖案所做出來旗幟~差別在於部份英文字體的字形不一樣~但排版方式完全一模一樣

想請問律師們:

該朋友是否構成侵權問題?或是構成何罪呢?

若要提告須以何種罪提告呢?

黃國政 (Sam) 105-04-22 01:59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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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您可以先將對方之網頁截圖列印來下,而侵害著作權會有刑事民事責任,就看您如何發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所陳述的事實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該疑似侵權人係將你設計的圖面進行改作的行為,依據著作權法規定,改作權專屬於著作人,未經同意改作他人著作會構成著作改作罪,且須要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阿祥 105-04-19 18:31

機車停在公司車棚被其他部門的同事撞倒造成機車多處擦傷,肇事車主也沒留下任何聯絡資料,是其他同事告知我機車被隔壁的機車撞倒,附近並無監視器我去找總務處查隔壁機車資料才找到肇事者,有以下幾點問題想請問一下

1.這樣我可以要求肇事者將我機車擦傷的地方全部換新嗎?

2.我有請機車行估擦傷部分全部換新連工待料的錢,我可以請要求他依此估價 單賠錢給我嗎?

3.肇事者嫌機車只是小擦傷不願賠換新的錢,我有另外請他估烤漆的費用,對方 不想賠錢說要我去他提供的烤漆店烤漆後他付錢給店家,我如果不想去烤漆 可以嫌對方提供的烤漆店太遠強制要求對方將烤漆的費用賠給我嗎?或是 我可以告他侵權行為或是肇事逃逸之類的罪名讓他賠錢給我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9 22:47

您好,

 

1、可以請求對方賠償車損維修費用,但仍須扣除折舊率。

 

2、本件沒有刑法肇事逃逸的問題,您可向警局檢舉,但僅會有行政上之裁罰,對您的索賠沒有幫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Mini 105-04-19 17:57
事件發生:103/11月初 事件經過:於板橋文化路上與人相撞,我印象是在文化路上已過停止線才紅燈,但另向號誌已綠燈,在快過完該路口之前與A相撞。 初判分析:本案因涉及不同方向之號誌運作以區分通行路權或號誌時相轉換間之全紅清道時間問題,在於監視器畫面未拍攝路口號誌運作情形可供釐清下,故無法明確分析研判。 當初對方兒子說A綠燈才走就是我紅燈,不願等初判要求我賠償A,我怕會有過失傷害前科加上強制險過期,所以和對方簽下以切結書開頭的契約,內容說願意付對方有關車禍所造成之醫療,而後兩次賠償了A的車損及醫療共一萬八多的金額,但完全未加上賠償的期限。 之後因對方一直藉故說頭痛腦震盪一個禮拜看兩次醫生,還有跑去其他醫院拿痠痛貼布說他手扭到都不好,而且不願交付收據正本只給了影本、沒有診斷證明。我覺得A想獅子大開口,又加上已過刑事所以最後一次給他錢之後置之不理。 今年收到簡易庭通知書,A告我侵權損害賠償,說我紅燈造成A嚴重腦震盪並要求醫療費用六萬加其營業損失、精神損失共十六萬。 第一次去調解庭對方不願開個金額一直說他還要看醫生,他沒辦法騎機車他都給人家載,我也不願接受再賠他四萬塊和解進而再送法院。 第二次是辯論庭,對方因?附上他們說我紅燈之影片,也沒附診斷證明書、薪資證明,法官說叫我們下次再來,法官會幫他調閱他們說的監視器。 我方有的證據是1.初判分析表(載明的無法判定肇責)2.我去跟A拍到他自行騎車,還板橋騎到台北市去唱歌。 請問 1.該案若是A無法提出我方紅燈證據,此案我是否不用再賠償A 2.我方這樣的證據能否影響A手中診斷證明書之判定結果 3.請問還有什麼能建議,我目前失業無法賠償A那麼多金額 先謝謝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9 20: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我方沒有肇事責任,法院就會駁回對方的訴訟

2、請求金額的部分,可以要求對方提出相關單據,並且質疑對方證據證據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惟若法官仍認定有過失,則應主張過失相抵,依肇責比例分擔賠償金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Y 105-04-11 14:41

律師您好:

我們學校的行政管理單位,針對校園停車有訂定停車收費管理辦法,汽車停車需要事先申請繳費才核發停車證及通行感應卡,但是有部分車輛並未申請就逕行停車,因此校方會定期巡檢並貼勸導單。

1.最近學生反應,用黏膠貼單在車上,有涉及刑法毀損民法上的侵權,請問這類行為是否真如學生所說?檢察官會受理、成立嗎?

2.一般停車收費,是否屬於租賃關係不用負擔保管責任?若汽車停在校園被刮傷,學校有保管責任嗎?

以上問題,請指教,謝謝!

你好:

若有人提出告訴警方及檢察官就要受理,但是否構成毀損罪要看是否有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實務認為若造成車輛汙損,需要重新烤漆會構成毀損罪,若黏貼紙條未造成此種情形不會構成毀損罪。 是。學校沒有保管責任
Chaton 105-04-10 18:20

您好:

我想請問,商標侵權事實的成立,是否是指某商品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圖案或文字,即有侵權成立之事實呢?如果我所使用的圖案並非做為"商標"使用,僅是做為"裝飾性圖案",還能算是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嗎?

因為我在網路賣場賣了一件商品,圖案與某知名廠牌的註冊圖形近似,被對方檢舉,已做完刑事大隊筆錄,但一直覺得很不解,我賣的並非仿冒品,只是圖案部分近 似,但不完全一樣,因為上面圖案只是做為裝飾用,並非像商標法所指稱是拿來做為表彰用途的商標使用,這樣的話,仍有使用合法與不合法的爭議嗎? 這樣有違商標法嗎?

謝謝!

商標是否有致使消費者混淆誤認,首先要看該圖案是否是當作商標使用,如果只是裝飾性的圖案消費者看了也不會認為是表彰產品來源的商標,那就不是當作商標使用,不會構成任何商標侵害的態樣。

其次,如果是當作商標使用,會不會混淆誤認,須看商標是否有近似及商品是否屬於註冊的商品或近似的商品。是否近似的判定方法很繁複,如果是圖形,主要是立於消費者的客觀角度,以消費者模糊的印象而非將二商標對比比較方式進行判斷。

以上,如果有需要協助,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Nina 105-04-09 18:03

我們公司好幾個月前跟A公司進了一些兒童餐具,在準備上架於網路販售時,發現同業們刊登的圖片都是一樣的,圖片上無任何來源,也無浮水印,以為那些圖所屬A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複製那些圖片於網路銷售。某天上午B公司致電給我們,告知圖片有侵權問題,說明那些圖片都是他們自己製作,也告知會寄存證信函給我們,得知這件事後,當天馬上將該商品下架處理,下架完成後致至電給B公司,對於此事感到抱歉並已經將商品下架。

已收到B公司的存證信函,請問我方公司要怎麼回覆存證信函較恰當,並不讓B公司後續可能會對我們提告?

拜託律師們幫我解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8:16

您好,

 

1、可先回覆B公司表示已將照片撤下。

 

2、後續是否提告乃B公司之權利,可待對方提出具體和解條件或其他請求時再做其他回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國政 (Sam) 105-04-09 19:23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查詢資料以及獲得其他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如果您擔心不清楚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或者,以手機加入我的LINE ID(ID:a121218)。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

(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9 22:13

您好,建議與對方公司進行和解

憨憨 105-04-04 21:16
律師你好: 我以前因為從事過色情行業 所有曾經拍攝過一些不雅照片 但是都沒有露臉 最近發現有人使用那些照片在臉書上創辦帳號 去到處加友 我的一些朋友也發現了 他們一看照片上的特徵就知道是我了 他們就來一直過問之前的事情... 我在發現時有立刻舉報封鎖 現在那帳號也不見了 對方這樣子有違法嗎? 我去警局報案會不會受理? 因為那些照片不是我本人拍攝的 這樣子有違法肖像權或是什麼侵權行為嗎? 對方好像只有加友沒有進一步交談 現在本身我提不出那些照片,不曉得這事情能不能報案? 有相關法律知識可以告知的嗎?

你好:

不雅照若涉及身體隱私部位,拍攝照片時未經你同意,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散布之人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民事上可依民法第18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並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4 21:4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您的問題,可以考慮先提起刑事告訴,照片若涉及個人特徵的話,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的個人資料,若經他人擅自收集、使用,可能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刑事責任。 如果不雅照片的程度涉及到「猥褻」的程度,則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4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告訴,可能須提出您照片之原始檔案,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4-05 00:28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所以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MARK 105-04-04 17:10

這是幫朋友A問~

朋友A和B及C於一年多前共同開設美體美容美甲美睫館,

去年底,C退出~自行創業。

今年初,B說離家太遠,說要在3月中退出經營。

狀況~

1-店面由A繼續承租經營事業。契約已重新和房東訂定。

2-生財器具當初是3人共同購買,現今C對處理當初生財工具無異議,

但是B,已經搬走大部分生財器具,另外在他處經營。現在卻對遺留下來的器具主張權利,但卻又拒絕聯絡及說明後續處置?

想請問針對遺留生財器具一事應該如何處理??

3-臉書粉絲團的部分問題,當初一起經營及創立的紛絲團,都擁有管理者權利,但是

問題一/店名是A所發想,但是B主張店名及粉絲團所有權是B的??

問題二/A在某日於粉絲團發文,告知粉絲團成員,兩人已經分開經營,A隨即被B踢出管理者權限!!請問A如何主張權利?及B是否違權??

問題三/觀看B現在經營之粉絲團,其電話及經營人已經更改為B一人而已,但是店址仍是現在A所經營的店址,想請問~B是否有侵權嫌疑,或A可以主張之權利為何?

4-廣告問題-當初三人一同支付廣告行銷費用,包含臉書宣傳、叟尋引擎、部落客推薦、網站製作等,唯今年初到期後,B在未告知A的情況下自行續約廣告,

問題一/B的作法是否違反相關法條?

問題二/A如何主張相關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4 17: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已經退夥,應該以退夥時的合夥財產進行結算,因為合夥事業沒有因此結束,所以退夥人主要應該是拿錢。

2、就您所述的狀況,必須判斷雙方的合夥約定、退夥時的合夥財產,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你好:

要先看你們係一般合夥或隱名合夥,以下先針對一般合夥進行討論。 合夥財產屬於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聲明退夥時應依民法第686條規定辦理,並應依同法第689條規定進行結算。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合夥必須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若合夥因為退夥而剩一人,合夥就會解散而必須依同法第694條以下進行清算清算完成前,財產仍然屬於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若為自己不法意圖所有擅自侵占,會構成侵占罪,若無不法所有意圖則屬於單純民事糾紛。 針對當初3人一起購買之生財器具,應依民法第697條、第698條、第699條規定,按出資額比例返還。 如前所述,若當初店名、粉絲團等是全體合夥人一起經營使用,關於使用之權利屬於全體公同共有,處分該權利依民法第831條規定準用第828條第規定,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A擅自將B之權限停止,會侵害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可請求損害賠償並回復權利。 要先看你們合夥契約如何約定,否則續約廣告事宜應依民法第670條規定,進行合夥決議,由合夥人全體同意為之,若受有損害可以追究其責任。 你們現在最重要的是進行合夥解散之清算,建議你們聲請調解,由調解委員幫助你們處理,若無法調解再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4 18:24

您好,

 

1、合夥所購買之動產動產皆屬合夥事業之財產合夥人無法請求返還。

 

2、3、4、店名商標權利應屬合夥事業所擁有,亦非B所能獨占,A可以合夥事業之名義提起商標侵權之民、刑事訴訟捍衛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視當初合夥之約定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4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B限期返還相關器具物品與全體合夥人,若屆期,B仍置之不理,再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侵占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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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4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B限期返還相關器具物品與全體合夥人,若屆期,B仍置之不理,再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侵占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ddie 105-04-04 15:14
之前朋友在網路的交友軟體上認識一名年滿16歲未滿18歲的女孩 最近他一直很苦惱要不要能不能和那個女生發生性關係 聽他說女生好像願意但他怕需要付法律責任而遲遲未與她發生關係 我有幫他查過可能觸犯的法律妨礙性自主和誘罪,但他也沒有離開家裡居住一樣住在她家中,不曉得是否構成犯罪。 我還幫他查過民法女方的父母可能告我朋友侵權 他想問 1.侵權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2.是否發生性行為就會構成犯罪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4 15:29

您好,

 

1、與年滿16歲之人兩願發生性行為,不會有任何刑事責任,亦即不會構成妨礙性自主和誘罪。

 

2、民事上,兩願發生性行為,也沒有侵權行為的問題,是以女方父母無法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與年滿十六歲以上發生性行為,如果有代價的話算是性交易[也就是一般所稱的援交],會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的規定,還是有判刑的問題。

二、民事部分,對方的父母有可能還是可能會提告

三、如果女生離家出走,那麼父母還可能會告和誘罪,雖然未必會成立。

四、年齡的話要確認一下,有的人只有十四歲就跟你說他已經十六歲了,有的只有十三歲,只要是客觀上是十六歲以下的,就算是合意為性行為都是犯罪行為,要判刑的。所以當女生跟你說她滿十六歲了,千萬別直接就相信她呀。網路上認識的你尤其不知道她想幹什麼,如果是仙人跳呢…不是很確認對方年紀的話發生性行為是很危險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4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未滿16歲之女子合意發生性行為,仍構成刑事妨害性自主之犯罪,若對方已滿16歲,除非是違反意願,否則不構成妨害性自主之犯罪,但仍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問題,不建議與未成年即未滿20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麻煩;另即使滿20歲,仍必須小心對方提出強制性交或趁機性交之告訴,針對是否違反意願,法院相當偏重告訴人之指稱,除非留下一定之證據,證明告訴人非違反意願,如照片或錄影影像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4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未滿16歲之女子合意發生性行為,仍構成刑事妨害性自主之犯罪,若對方已滿16歲,除非是違反意願,否則不構成妨害性自主之犯罪,但仍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問題,不建議與未成年即未滿20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麻煩;另即使滿20歲,仍必須小心對方提出強制性交或趁機性交之告訴,針對是否違反意願,法院相當偏重告訴人之指稱,除非留下一定之證據,證明告訴人非違反意願,如照片或錄影影像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ane 105-04-01 17:43
請問之前有拜託朋友去幫機構拍照機構環境照片,未給予任何金錢,機構未經同意將照片放在機構網路行銷,後來我離職了,朋友不想把照片繼續放在該機構網站,該如何請他們撤除照片呢???是否有造成侵權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1 17: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當時雙方就照片使用的約定。

2、倘若對方無權使用,可以發函要要求對方不得繼續使用,否則已經涉嫌違反著作權法,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oliver 105-04-01 16:27

由於本人有在做網路拍賣,大多數照片為個人自行拍攝,其中近日有一張照片是網路截圖,在商品上袈後有收到留言"告知照片侵權且要三日內與他們聯繫討論和解事宜,若沒聯繫將移送警方處理." 看到此留言立刻將商品下架,打電話過去但沒人接聽,後來以留言方式先道歉,但對方留言1.法律途徑2.私下和解1張照片求償一萬元.試問律師這樣的要求是否合理,還有這張照片賣家用了不同帳號不同賣場做了刊登,照片本身也無任何浮水印或字體.

你好: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在網路上擷取照片使用,可能會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民事上可以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刪除照片)及同法第88條規定侵害著作財產權部分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依該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刑事上可能會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之重製罪。 補充:可以等對方提出證據證明其係著作權人再來討論是否和解調解,重製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都可以撤回告訴,若有疑慮可以等到對方提告並提出證據後,再到法院或調解委員會和解調解
oliver 105-04-01 16:44

 感謝律師回答

那想請問對方要求私下和解部份第一 沒看到對方提供的的證明.第二如何證明我付錢給他部會在事後一樣提告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4-01 17:31

您好!

您可要求對方提出權利證明,只有權利人可請求賠償。 若擔心和解後再被告,可要求至公所成立調解,依規定調解成立後就無法再提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HAIO 105-03-31 14:04

各位大家好,

我想請教因日前父親所經營的素食小餐廳被指控侵權商標,今日開庭對方要求索賠。但我們所經營的素食餐廳有5~6年,與對方所開的葷食餐廳不同,我們並非蓄意侵犯對方,加上經營並未賺到甚麼錢,實在無法賠償。請問該怎麼做?

沈恆 (沈律師) 105-03-31 14:52

商標侵權並不是蓄意的才需負責,過失侵權仍應負賠償責任。如果確實侵害商標權且對方申請商標在先,至少應先變更自己的商標,以免賠償金額繼續累積。另外則需針對對方計算賠償金的方法答辯,盡量拉低賠償額。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31 20:00

您好,若對方之商標有經過登記,且您所使用之商標與對方之商標會導致客觀上混淆之虞,就有可能侵害到對方之商標權。

陳先生 105-03-30 15:17

請問我使用網路拍賣販賣商品。

商品的圖片是擷取該商品的官方網站的,這樣是不是會有侵權問題?

商品為原廠的商品。

謝謝

你好:

若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使用該照片,會侵害著作權,除民事責任外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重置罪之刑事責任

shayne 105-03-24 18:43

103年01月23日因父親所屬外牆磁磚掉落砸到停放於路旁小客車(紅線及黃色網狀線處),導致車輛受損。對方產物保險公司向我提出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被告(父親)應給付保險公司(原告)14萬元。

這個月初有到簡易庭開庭,因為房屋所有權為父親,但是對母親提告,法官宣告撤回,最近又收到開庭通知書,為房屋所有人(父親),應到日期105年4月22日,調解當天需要告知法官甚麼嗎?理賠可以少一點或者符合理賠的價格。

您好:若您欲爭取較低的理賠金額,必須提出具體理由,包括已盡到維護外牆責任、對方車輛停放在禁止停放區域、其他車廠提出車輛維修所需費用等,並將理由寫為陳述狀交給法官。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4 21:18

您好,可以先針對對方起訴之內容關於請求權基礎及金額部份去做爭執。

也可以在調解時,跟對方談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