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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弘是某一公務機關處長,因有人向調查局檢舉包含伯弘在內之3名公務員,在資訊機電更新升級之政府採購標案中,收受某投標廠商之賄賂而洩漏底標,經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到包含伯弘在內3名公務員之辦公室、住家搜索。之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該3名公務員,經法院開羈押庭訊問後,將主嫌裁定羈押,而伯弘及另一公務員未遭羈押,法院命以2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而後,該案件經偵查起訴、一審、二審、三審、更一審,已經過7年仍在更一審訴訟中,伯弘仍遭更一審法院持續限制出境。某日,伯弘接到居住在美國大姐的通知,居住在美國之父母發生意外,經手術後仍情況危及,伯弘心急欲到美國探視父母,想聲請解除出境限制。


刑事訴訟法中並無明文規定所謂「限制出境」,僅於刑事訴訟法中規定「限制住居」為無羈押必要之代替手段。目前最高法院皆認為限制出境係限制住居之一種方法,屬替代羈押之處分,以確保完成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及保全刑事執行,並由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是否羈押或限制出境。因此,雖有學者認為「限制出境」牽涉的不僅是居住遷徙自由,出境另涉及工作、探視親屬等等權利之限制,其應有獨立內涵,並非「限制住居」之一種方式,但目前實務認為「限制出境」就是「限制住居」的一種方式,並非不同事項。


然而,現行法律對於限制出境之要件、期限都未明文規定,尤其是限制出境的期限無任何上限規定,將嚴重侵害人民對於因出境所依附之遷徙自由權、工作權、親情等身分法益之保障,伯弘因訴訟進行7年仍未判決確定,持續被限制出境就是一例。因此,有學者認為應參考羈押期間之規定,明文規定關於限制出境之期限,使限制出境符合比例原則。


本例伯弘如欲出境到美國探視父母,必須向目前審理之更一審法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關於請解除出境限制之審理,程序上事實審法院是否必須開庭訊問被告聲請人)後才能裁定準否解除? 有實務見解認為法院已為強制處分後,被告聲請解除、變更者,因被告為處分之客體,且為主動聲請,依訴訟進行情形,就原處分所載之原因事實有無消滅、改變、強制處分之必要性是否依然存在等,知之甚詳,也能完整說明、舉證,以使法院為有利之處分,不會因未經法院訊問致生對其不利之結果,倘法院認依被告提出之證據資料已足夠作為判斷依據,不以再訊問被告為必要。


另外,對於解除出境與否,其罪嫌審查門檻是否必須到達如羈押門檻「犯罪嫌疑重大」? 亦有實務見解認為限制出境因僅消極防阻被告擅自出國,干預人身自由之強度顯較羈押輕微,所以從一般、客觀角度,如以資訊及事實作為現實之基礎,而有理由認為被告涉嫌犯罪,即被告具有「有理由之罪嫌」已足。


最後,本例伯弘向更一審法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倘若被裁定駁回,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以為救濟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志樑律師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6717

電話02-2700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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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主 105-05-25 12:44
律師你好:我當時在羈押禁見期間認識一位女性朋友,他在我要羈押期滿出監時要我去幫他串供,當時我有幫他做了這件事但是我後面越想越不對,我知道是哪個單位辦他的,我可以去向那個單位投訴嗎,這樣我會背負刑責嗎?那請我他串供的那位會有什麼事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5-25 13:34

如果為了串供而在具結作證時虛偽陳述,可能構成刑法偽證罪,要求串供的人,則可能成立教唆偽證罪。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會構成教唆偽證等刑責

這是很嚴重的

建議你先去了解狀況

或許對方也沒有去作證或照你說的作證

這樣你就不用自己去捅這馬峰窩

如果有確實偽證

對方也被辦偽證

你就去自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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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5-25 16:30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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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蕎 105-05-01 14:46

我想請問你一些關於 房子租賃解約需要寫存證信函應該怎寫的一些問題.想請教律師麻煩妳了 感恩!本人在於105年3月租給一個先生合約打一年每個月收租可是在於105年4月28日晚上7 點警察來電詢問是某租房子 給一位 吳XX先生我說對.他說他有案件在他那裏 他們需要調查可能需要我開房子讓他們檢查.結果當晚我跟經查去我房子吳XX已經被手腳上銬了我要開門時第一道門沒問題地2到們他們私下換鎖害我要叫開鎖的人來幫忙開鎖進去後期裝一間房間也給我換喇叭鎖也是請人來開調查員因毒品但是我房子沒搜到吳先生已經被羈押調查而我詢問警察先生租約部分應該怎辦經查先生要我先寫存證信函訂金1萬部分也不須還他們他說我叫人 開鎖打鎖為善裡面部分 差不多所以我想請問律師我應該怎麼 寫這存證信函呢?麻煩你幫我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1 15: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先釐清對方有無違反契約約定,倘若有的話,可以發函要求對方終止契約,並且沒收押金

2、內容應敘述對方違約的內容及我方要進行的事項,倘若您不熟稔相關程序,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撰擬。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1 15:50

您好,

 

1、本案在程序上聽起來有些不合理,您已將房屋租賃予他人,既不能保有鑰匙也無權開鎖讓警察進去。

 

2、租賃契約如未載有因受警方調查您就得終止契約之事由,系爭契約仍屬有效進行之狀態,無法扣留對方之押租金,詳細情形建議將相關資交由律師委由律師撰擬存證信函,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lel 105-04-16 04:04

來家裡搜索 搜到兩包35公克安毒 之後我被收押 其間檢方調閱通聯共6人 其中五人還是被傳票騙去開庭 去時卻被警察帶回偵訊 結果證明我沒有犯毒給他們 驗尿全部通過 其中還有一人在我羈押中時被警方到家裡搜索 他證明我沒有販賣給他 我還跟他我沒在賣跟他說上述犯毒者有在賣 而且我只有指犯毒者位置並無在現場 他還跟販毒者買一千元2級毒品 之後檢方停止羈押?無保請回  之後卻起訴我販賣2級毒品 ?變成上述犯毒者的上游 還起訴我 販賣2級毒品 未遂 然而起訴狀?未提到我被羈押時那通聯6人證明我沒犯毒 請問這是否合理?  結果一審?判我販賣2級判我8.6年 未遂部份判6年 合併10年  犯毒者根本引誘我犯罪 ?成為他們替死鬼 他們這對情侶卻一路死咬說我是他們上游 男被判2.8年  女被判2.6年 他們四到五人證明他們犯毒 卻輕判 請問是否已有違法情形?   還有一條法令我看不懂請律師們幫幫我  其中一條  壹、關於同案被告黃**及陳**於警訊之陳述,屬被告許**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許**表示不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複查無符合形事訴訟法所定傳聞證據例外有證據能力之情形,依照同法第159條等一項之規定,上開警訊對我而言應不具備證據能力。 貳、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狀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辨護人於法院調查時,知有159之1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證明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之5 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下列所引被告黃**、及陳**及許**以外之人於審判之警訊陳訴除外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然經其等及辨護人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且相關證據資料本院亦於審理時逐一提示,被告要旨,使檢方、被告黃**、陳**、許**與辯護人表示意見,其等均未於言語辯論終結前對證據能力部份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狀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以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應認為該等陳述均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我沒有法律知識我怎麼知道要說什麼,辯護人說沒意見我當然跟他說一樣的 有什麼方式能救我,後來我請律師在一次準備程序,卻之接開庭。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6 09: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準備程序就是在釐清有哪些證據我方同意,那些我方不同意,並提出理由,及證據調查。

2、倘若準備程序已經不爭執了,之後要爭執必須提出很有力的反證。

3、建議您應該與您的律師妥適溝通,倘若無法配合建議還是要更換律師,避免權益受有影響。(司法案件要補救是很困難的,建議一開始就妥適處理)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樣的判決算是很重

建議你要找判決書去找律師協助上訴

否則這樣下去不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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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6 2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目前應先聲明上訴,避免逾期,判決確定,喪失救濟之機會,並盡速委任律師撰擬上訴理由,避免上訴理由不具體,遭駁回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6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目前應先聲明上訴,避免逾期,判決確定,喪失救濟之機會,並盡速委任律師撰擬上訴理由,避免上訴理由不具體,遭駁回上訴之。

小均 105-03-06 01:20

毒品案件被起訴16販賣二級及1轉讓禁藥

目前二審以宣判.已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地院判寫訂應執行11年6月(轉讓禁藥5月有包含在內嗎?)  

轉讓禁藥要上訴時在二審被駁回上訴

高院附表1~7.9~17改判7年6月

前幾天收到一張執行書  也沒說明是要執行哪一條 而且定應執行寫22年 

執行書是不是有誤?  有誤的話那他說的執行日還要去嗎?

朋友說可能是先執行轉讓的.那5個月可以易科罰金嗎?如不能易科罰金可以與販賣的合併一起執行嗎(販賣部分正在上訴期間)?如不能合併.那我因此案羈押的天數.是否可以折抵轉讓禁藥的部分?

五個月的部分是否可以聲請勞動服務? 是須當面聲請?還是書面聲請?

謝謝  感謝律師回答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6 16: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執行日當天必須要報到,至於可否易科罰金及執行年限,可事先打電話詢問執行股書記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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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均 105-03-05 22:44

毒品案件被起訴16販賣二級及1轉讓禁藥

目前二審以宣判.已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地院判寫訂應執行11年6月(轉讓禁藥5月有包含在內嗎?)  

轉讓禁藥要上訴時在二審被駁回上訴

高院附表1~7.9~17改判7年6月

前幾天收到一張執行書  也沒說明是要執行哪一條 而且定應執行寫22年 

執行書是不是有誤?  有誤的話那他說的執行日還要去嗎?

朋友說可能是先執行轉讓的.那5個月可以易科罰金嗎?如不能易科罰金可以與販賣的合併一起執行嗎(販賣部分正在上訴期間)?如不能合併.那我因此案羈押的天數.是否可以折抵轉讓禁藥的部分?

五個月的部分是否可以聲請勞動服務? 是須當面聲請?還是書面聲請?

謝謝  感謝律師回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5 23:51

您好,

 

建議應講判決書交由律師審閱,才能提供您完整之評估與協助。

達丁 105-03-05 20:12

請問律師大大,如果散佈曾被羈押者,有罪嗎?

我實在看不慣一個壞人他非法吸金,讓投資人血本無歸,他有被羈押禁見(目前具保),網路新聞都有文字(壞人的名字)影片等事蹟,請問若我去他朋友群公告這件事讓更多人知道,我會有罪嗎??

 

謝謝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5 21: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沒有虛構,且是為了善意提醒他人避免受害,不會構成違法

2、不過仍然具有爭議性,建議應該避免。

張小可 105-02-21 13:44

各位律師您好,因家兄誤入歧途,為他人不肖人士效命製毒,遭警方羈押禁見已經近兩個月,至今未能得到任何判決結果的消息,苦苦等候無法聯繫家人,想請問關於羈押審查是否有時間限制?還是依舊只能苦等消息?

謝謝諸位律師的熱心回應。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1 15: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販賣二級毒品並無羈押時間之限制,只要有羈押之必要,法院就會裁定准許。

建議還是應該委請律師進行律師接見,並且就案情的部分進行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

羈押的原因:勾串證人、毀滅證據、重罪、逃亡之虞等等,通常製造或販賣毒品會被羈押得原因都是重罪,或是勾串證人,偵察庭檢察官裁定羈押禁見,就是不想讓其有勾串證人的舉動。此時,法律設計委任律師可以與被告見面,保障被告權益。

建議您們委任律師,與其見面,了解情況,看看其涉及犯罪的爭點在哪,否則多扛了幾條罪都不清不白。

若有問題,歡迎來電討論。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1 20:13

您好,

 

1、羈押之期間原則上有限制,但檢察官如認有需要,可聲請延長羈押期間。

 

2、建議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人,由律師律見當事人了解案件始末,提供完整之協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偵查階段羈押最長可至四個月,四個月後若未起訴,則檢察官即須放人,所以檢察官一般均會在快滿四個月前起訴,接續再移審法院決定是否再羈押,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1 2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偵查中羈押可延長一次二個月,故偵查中可羈押四個月;起訴後一審可羈押三個月,可延長二次三個月,故一審可羈押九個月,建議目前應盡速為其委任律師,前往律見,與其討論辯護方向與策略,並聲請具保停押,或解除禁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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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1 22: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製造二級毒品,為七年以上重罪,偵查中羈押可延長一次二個月,故偵查中可羈押四個月;起訴後一審可羈押三個月,可延長二次三個月,故一審可羈押九個月,建議目前應盡速為其委任律師,前往律見,與其討論辯護方向與策略,並聲請具保停押,或解除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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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製造二級毒品係屬重罪,建議立即委請律師律見,以討論訴訟策略,最少要爭取減刑

願美好 105-01-30 07:42

律師:我老公因被人指證犯賣安非他命,家裡收到秤子,分裝袋,而收押禁見又延長羈押第二次,我老公根本沒有犯賣,是有吸食,指證人他跟我老公有過節,而指證的人有暫住我們家幾天,指證人本身有食用毒品,指證人訴說我老公的犯賣過成,根本不是事實,所有時間,地點…等我有把證據事實交給法扶律師請他幫我老公打官司,我也出庭作證過,到現在還是沒有消息?不知道我老公這條官司能打贏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30 08: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分裝袋、秤子都屬於販賣毒品的工具,為何會出現在現場?倘若再加上證人證詞,不無成罪的可能。

2、是否會成立必須閱覽卷內事證,建議您可以與您配偶的律師進行討論,或是備妥相關事證之後尋求正式諮詢,單憑您這樣的敘述,無法精確判斷。

一、既然已經找了法扶的律師就要相信他。

二、這個部分要看有沒有證人以外的其他證據得以補強證人的說詞。因為販毒案件施用毒品的人的話法官不會盡信,所以需要補強證據,這個最高法院有說過。

三、如果是還在偵查中的話是沒辦法閱卷的,如果是程序已經進行到法院的階段才能閱卷閱卷後要看卷裡面的資料才能判斷有沒有空間。

四、毒品案件如果真的是冤的話,其實算是適合測謊的案件,但是你老公如果在押的話要做民間測謊會有困難,法院又未必會准做公家測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30 21: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販賣毒品為重罪,若偵查及審判均有曾自白承認犯罪,有機會可主張減輕其刑,若有供出上游因而查獲,亦有機會可主張減輕之;惟若欲主張無罪答辯,應從證人指述之瑕疵,設計問題,進行交互詰問,建議應委任律師閱卷後,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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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30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委任律師,為您配偶撰擬書狀辯護,並對證人交互詰問,爭取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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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君 105-01-23 00:45

各位律師好,第一次需要求助律師法律問題,有些不知如何,我原本論及婚嫁的男友,我們屬同一個戶籍登記的共同居住戶,1/19下午男友被銬上手銬帶走,事後才知原來他碰了安非他命,目前在台北看守所內禁見,只有律師能見,所以無法得知消息,聽友人轉述,男友有食用,也幾次無償提供友人食用並無金錢交易,但是還是禁見,其他的都已經回來了,委任律師費用還在籌當中,但又擔心會造成影響,不知如何是好,如果慢一點會不會有太大的影響,若男友確實只有食用,並無販賣,但仍被禁見羈押,該如何做,感謝您的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3 01: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男友目前羈押禁見,恐不僅涉有施用毒品之犯罪,可能尚有販賣毒品之犯罪,販賣毒品之犯罪為七年以上重罪,建議可考慮為您男友委任律師前往律見,與其討論辯護策略與方向,避免您男友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讓往後之辯護更加困難與棘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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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3 0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男友目前羈押禁見,恐不僅涉有施用毒品之犯罪,可能尚有販賣毒品之犯罪,販賣毒品之犯罪為七年以上重罪,建議可考慮為您男友委任律師前往律見,與其討論辯護策略與方向,避免您男友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讓往後之辯護更加困難與棘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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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您所述,警方應是透過通訊監察或跟監所得之證據,取得男友與友人協議交付毒品的情況,但重點是您男友有無營利,販售刑責相當重,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只是無償交給朋友使用,則僅為轉讓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兩者罰責差異相當大,建議委任律師向您男友確認是否有營利事實,如果沒有,可取得朋友當作人證之證詞或其他證據以證明僅有轉讓的事實。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

因被羈押,所以應非單純吸食,且轉讓和販賣刑度差異甚大,建議於偵查時即儘速委請律師,避免筆錄製作時對您男友不利,亦可儘速擬定訴訟策略。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1-26 11:38

您好:

如前開幾位律師所述,僅係單純吸食,是不太可能被羈押禁見的,恐怕仍有其他事實而遭檢察官以販賣或轉讓的方向偵辦,有可能是友人供稱,亦可能是發現的量過於龐大等等,因此在事實未和所掌握的證據釐清前,建議仍應盡速委任律師幫忙到看守所詢問詳情,或看是否有可能撤銷羈押交保,而越晚委任,因檢方掌握證據越多,如果真的以販賣毒品起訴,屆時要在法庭上翻盤的機會將更困難。

翻轉人生 105-01-20 14:25
他是小學老師 利用職務上便利 在小三女童上課看影片時偷摸小女孩身體 歷時僅3-4秒在被害人沒有意識到之前就收手 但是犯行不只一次 只是每次都沒有很久 只是偷摸 後來被人舉發後去婦幼隊報到 轉至檢察官那邊誰知道當庭就判羈押 1/22號就押票到期了至今仍未開庭 僅開一次偵查庭 偵查庭上檢察官聲淚俱下 說要判我表哥本刑3年以上7年以下的強制猥褻 不清楚檢察官是否故意要羈押我表哥4個月 想求助律師 我表哥是否有希望爭取到緩刑 他家中尚有父母要奉養 他父母已經身心俱疲
沈恆 (沈律師) 105-01-20 14:38

您好!

既然被羈押,應先委任律師看守所接見了解案情,共同擬定訴訟策略才有助於爭取有利的結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翻轉人生 105-01-18 02:15

他是小學老師

利用職務上便利

小三女童上課看影片時偷摸小女孩身體

歷時僅3-4秒在被害人沒有意識到之前就收手

但是犯行不只一次

有5-6個小女孩

都是小三左右年紀

只是每次都沒有很久

就是摸一下就縮手那種

後來被人舉發後去婦幼隊報到

轉至檢察官那邊誰知道當庭就判羈押

1/22號就押票到期了至今仍未開庭

僅開過一次偵查庭

偵查庭上檢察官聲淚俱下

說我表哥很過分

說要求處我表哥本刑3年以上7年以下的強制猥褻

 

想求助律師

我表哥是否有希望爭取到緩刑

因為他家中尚有父母要奉養

但是目前都無法接觸到被害者家屬所以已無法先談和解

另外檢察官感覺很討厭我表哥

不知道是否故意要關我表哥四個月

當初偵查庭上還跟我表哥說一開始本來要羈押禁見

只是禁見沒被核准

他父母已經身心俱疲

求指引方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8 07:44

您好,

 

1、可先就羈押之部分聲請抗告,爭取交保之機會。

 

2、應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以利在偵查庭和未來刑事第一審程序之進行,保障權益。

 

建議須盡快與律師會面詳談,委請信任之律師辯護並協助後續訴訟事宜,嘗試與被害人和解,爭取最大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檢察官應會起訴,目前應針對羈押聲請停止,另在偵查中被告所述會影響到日後訴訟的方向,建議應委請律師律見以瞭解案情全樣,並研議將來之訴訟策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諀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為了避免您的表哥在檢察官面前做出不力於己之陳述,家屬應儘快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以便律師能夠前往看守所與您的表哥討論案情,以維護您表哥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問,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1.  妨害性自主是屬重罪,建議應謹慎處理,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8 1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表哥目前可考慮委任律師前往看守所律見,與其討論辯護策略與答辯之方向,並聲請具保停押,若欲請求緩刑,需與被害人監護權和解,並支付和解金額,且宣告型須為二年以下,若遭起訴有加重之事由,宣告型超過二年,亦無法請求緩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8 1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表哥目前可考慮委任律師前往看守所律見,與其討論辯護策略與答辯之方向,並聲請具保停押,若欲請求緩刑,需與被害人監護權和解,並支付和解金額,且宣告型須為二年以下,若遭起訴有加重之事由,宣告型超過二年,亦無法請求緩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建議先委任律師看守所律見,跟被告詳細了解案情,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5-01-19 11:02

您好,歡迎來所討論辯護事宜。賴id ncc101ds

http://www.cinglioulaw.com/edcontent.php?lang=tw&tb=1

 

邵勇維律師(清流法律事務所 律師所長)

學歷: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台北大學司法學系法學士

經歷:
曾任屏東、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司訓所四十三期結業
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87年地政士考試及格
89年書記官考試及格
89年高等檢定考試法務類考試及格
90年司法官考試及格
101年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國家賠償審議委員
高雄及屏東法律扶助律師
高雄市議員蘇炎城議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每星期三晚上7:00-9:00在鳳山市光遠路187號)

執業地區:台北、桃園、新竹、南投、嘉義、高雄、屏東、台南、雲林
專長:刑事案件

邵 勇 維 律師 - 事 蹟

 

壹、刑事部分:   一、 無罪: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人頭帳戶遭騙案件。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台非撤銷的),二審纏訟中。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無罪。 (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五)104 年 選訴字第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   垮。   二、 最高法院案件 (一) 非常上訴成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 (二)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   三、 高院撤銷案件 (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   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   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   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 (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       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   四、擔任告代,高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部分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五、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 (一)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   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以遭臺   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三)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六、檢察官聲請羈押遭駁回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檢察官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七、我方緩刑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八、兒少緩起訴處分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九、起訴案件,但是用較輕的法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 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 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十、量處最輕刑度: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   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   貳、民事部分 (一)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四)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七)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105-01-15 10:47
我妹不知道要去開庭所以被通緝,不過他還沒執行,警察叫他去領信,他去領就被送法院,因為我們沒父母,也沒房子,所以他的戶籍都是寄在別人家,法官却因為他住址變來變去,說他有逃亡的意思,要把他羈押三個月,有什麼辦法能讓他出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5 10: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地址換來喚去,所以確實有保全被告進行程序之必要,法官的羈押裁定不無道理,不過畢竟我方式自行到案的,所以還是有機會救濟

2、程序上應該聲請解除羈押或是提起抗告,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提出抗告及解除羈押,並且就案件進行辯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向法院聲請以責付之方式,來停止羈押,而被責付之人應該以可以隨時聯繫到您妹之人為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5 21: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為您妹妹委任律師,前往律見,討論辯護策略及聲請具保停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5 21: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為您妹妹委任律師,前往律見,討論辯護策略及聲請具保停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珠 105-01-07 09:16
請問律師大人 我於9月9號在警察局自己承認有吸食安非他命, 出來後不知道可以緩起訴,10天後,聽到人說到此事我就快找律師 寫了狀紙,如最下 每天一直等地檢暑的股別來我填上好送狀紙,股別到了我填完送出去 開庭時狀紙擺一旁我有看到,我們對話到最後.他希望我進去. 我說因為家庭工作,我雙親需要我,我希望醫院治療 他加進紀錄裡,上星期五寄裁定書來說我判勒戒.五日抗告 這裡問題有幾點 1.裡面沒有日期,我大約還多久執行? 2.我們董事長說最快出來21天.是否屬實. 我怕他安撫我亂掰的 3.我在9月9號前一直以來到現在己經投入很多錢在,,豆發一套網站系統 我怕來不及完成就進去了.我快完成了. 要請假的話打電話去我知道.但是有沒有比較特別容易受被接受的方式或說法呢? ---------------------------------------- 刑事聲請狀 案號: 股別: 聲 請 人  XXX 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號 即 被 告 住高雄市XXXXXX 為上列聲請人涉犯施用毒品事件,依法聲請事: 一、 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1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4條定有明文。又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前開相類製品與第二級毒品者。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前,應得參加戒癮治療被告之同意,並向其說明完成戒癮治療應遵守事項後,指定其前往治療機構參加戒癮治療。未滿20歲之被告,並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1項、第6條亦分別明定。 二、 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6年間曾因施用安非他命而觀察勒戒,距今已超過5年,期間從未施用任何毒品,並無施用毒品成癮之情,亦無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或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之情(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參照),符合戒癮治療之法定要件。聲請人既無施用毒品成癮之情,平日亦有正常社交、旅遊等之嗜好,此次施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實係因工作壓力甚鉅,為求宣洩情緒,一時糊塗而施用,現被告深覺後悔。次查,聲請人目前與父母同住(參附件1:住所里長開具之證明書),父母皆因重大疾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生活無法自理(參附件2:父母之身心障礙手冊、母親之診斷證明書),平日皆由聲請人獨自負責照顧其生活起居,如聲請人必須入勒戒所觀察勒戒聲請人之父母將無人照料。又聲請人在中華聯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擔任經理(參附件3:聲請人名片),倘聲請人必須進入勒戒所觀察勒戒,勢將失去此賴以維生之工作,且將無力繼續支付父母每月醫藥費用。是揆諸上開規定,懇請 鈞署賜予聲請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聲請人必當珍視此機會,決不再犯,鑑請 鈞署鑒核,實感法便。 謹 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附件一:住所里長開具之證明書。 附件二:父母之身心障礙手冊、母親之診斷證明書。 附件三:聲請人名片。
妮娜 105-01-05 20:42

在去年7月  我亦如往常 的去經常的超商消費 去拿之前的訂的商品在等待的期間 去Ibon 機去繳費 因為要輸入一些涉及到個資的資料 所以左右查看有無可疑人士 輸入 繳費完 拿到商品之後 我就離開了 那間店  但是 我 並沒有想到 我會惹上一個麻煩  過沒多久 就一直接到電話 是店員打來 問 有無撿到一個隨身碟 失主很生氣  我一直跟他強調我沒有拿 也許東西還在店裡 之後去的時候 店員一直問我同樣的問題 過後一個月 因為我之前拿的商品去換 所以我去那間店  向店員反映 向店長索取承辦員警的名片 但是沒想到這卻是噩夢的開始 當初 警員只是叫我去為案情做說明  不知道為何到最後卻變成我變成拿不知名人的隨身碟的竊盜嫌疑人 還做筆錄 被以竊盜案起訴 (警方向失主指認嫌疑人的方式 竟然是拿一本文件夾 上面幾張紙 其中有一張有幾個人的大頭圖再加上有拍到我在 Ibon 機前面和有結帳的畫面(但並沒有我有拿隨身碟的畫面)就這樣我就變成嫌疑人  還怪我為何一直不接電話(我又不知道那名警察是真的還是假的?現在假司法人員的詐騙案一堆 況且我有之前有沒有該名員警的名片 )說因為這樣那名失主 很生氣  該生氣的應該是我吧 警方先是騙我說 說明案情(我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 要說明甚麼?)變成我是嫌疑人?要做筆錄 (說是筆錄 其實只能剪下複製 貼上的文書吧了)..... (這樣不違法嗎?)之後又過了一段時間 又有文山區派出所的和中壢派出所的人員要我去他們那邊去說明案情(中壢的吳姓員警 竟然打去我的打工地方 說我在中壢 跟人有衝突  需要去處理 中壢 我很少時間會去中壢 根本不可能會跟人會有衝突 而且我在新北市要去中壢市 我打工的時間就很有限 那有閒時間去那麼遠的地方?(這樣不算洩漏個資違法嗎? 一般人洩漏 就有違個資法 警察難道不算嗎?)過沒多久又換文山區的吳姓巡佐 以同樣口吻 以叫我去說明案情的方式 騙我去 這次跟糟糕 時間也拖得最久 他也很明白的說 是為了業績 所以 才會有 而且還說 我為何沒有接到傳票 結果是傳票寄到我的戶籍地(有哪條法律規定 戶籍在新北就不譨住在台北  )說 我已經被通緝了 我之後被請到2樓做跟之前差不多的筆錄(但是 在做筆錄之前盡量照他們的說法去說比較好(被迫照他們的話(四周都是拿棍子和槍的人 我很害怕 所以才會)我以為這樣應該 會很快能解決 )沒想到這次被迫被隔離在偵訊室 單獨接受筆錄 而且 還被上手銬 做筆錄(我本來 就沒有動 為何要遭受這樣的對待)結果 最後竟然又要去文山第一分局 壓上指紋 照犯人才會照的照相 最後 連用手機查時間也被限制 強行銬上手銬(這樣不算限制 妨礙他人人身自由嗎?違反 侵害到我的權利(益)嗎?)坐上 偵防車去士林檢查署去接受夜間偵訊(我沒有同意為何 可以違背侵害我的權利(益)夜間偵訊不是要經過有規定嗎? 難道檢察官有那麼急迫 將莫須有的罪名加諸在無辜的民眾上面嗎?(我當然知道要當檢察官 滿不容易的 不過經過這次的事件 讓我有一點疑惑 ?)我在還沒有被檢察官做 不和邏輯的夜間偵訊時 是待在一個滿是鐵窗籠子的地方 (我一直在思考 他們一定是認識的 我為何要遭受到這一連串危害到我權利(益) 又讓家人操心的事情 真是感到莫名其妙)肚子又餓 中餐沒吃 晚餐也沒有吃  我一看時間 我 勒11點快12點  我又累又餓又渴 在想著 到底還要多久 司法 是這樣對待無辜民眾的 真是*** 接著就被帶出去 偵查庭去 接受訊問  其實 我根本沒聽多少 因為 已經領教過司法 第一線為業績 意圖栽贓 罪名的員警 問的還不是想同 就是要我承擔莫須有的罪名(警察 和檢察官不是應該 要為人查出真相 追出線索的嗎? 為何我遇到的不是如此嗎? 讓我覺得有些無能 該不是懶得追懶得查 還是 根本無作為 還是根本查不出來 反正 隨便找人當替死鬼不就好了?) 女檢 問我為何要拿 東西在哪? 你就承認吧(我根本就沒有動到看到 要我承認啥? 你承認 罪名 很小的?(有一部分的陳述是警察要我這麼說的 我當時 為了 想趕快出去 所以才會)(竊盜 侵占遺失物(我沒拿 算甚麼竊盜 東西我不知道在哪 算什麼侵占遺失物)你很緊張是吧 是因為東西在你這所以 你很緊張 是吧! (** 我緊張 我站的不太穩是因為我肚子餓了快一天 體力透支 既然你們都不追查 硬是要我承認被栽贓的莫須有的罪名  問的問題都是對原告有利 說實話你也不信那我還要回應你甚麼?) 你不承認 事吧 交保 一萬元 (一萬元 這麼輕易就要拿一萬 政府是很缺$$嗎?還是?對於 檢察官(公務人員 耶 薪水自然比我打工族還要高 一萬元對司法人員 簡單的 對於我 難 但是 檢察官薪水難道不是我們市井小民的納稅錢嗎?))接著就被帶回去鐵籠了 看門的(鐵籠子的)還說沒交付交保金 明天才能出去 看著其他 要嘛限制住居 要嘛無保請回 要嘛 交保金20幾萬 要嘛 申請羈押 為了要出去我好不容易 東湊西湊把 存很久的錢拿出來付交保金(無妄之災 冤枉錢 白花錢 從頭到尾 都跟我無關?)出去了看門的警察說如果 怎樣錢是可以要回的 (我本來就不用付 不用來的)出士林檢察署 都快2點多了 .......... 都是人生父母養的 為何我會變成這樣不但 讓自己背上莫須有的罪名 還讓母親擔心  無能的檢警 滿意了嗎?

你好:

請直接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412-8518(市話可以直撥,手機請加02),會有專人協助你,若符合扶助條件,會指派扶助律師。 其實你第一次去分局作筆錄時就要委請律師陪同,在檢警取得你的自白口供以後要再辯白會有很高的難度,例如江國慶冤死就是因為空指部刑求取得自白,後續的自白都是因為刑求的繼續效力持續到檢察官所造成。 為避免上開悲劇再度發生,法律扶助基金會已開辦檢警第一次偵訊由律師陪同之專案,可以善加利用。
綿綿 104-12-09 11:08

共有3個人,先用甲、乙、丙來做為代稱。

他們在一間債務公司上班,乙不知道甚麼原因自己搬出來一直住在甲家,吃的用的穿的手機房租甚至是吃大餐去唱歌都是甲再付錢,但是乙起初跟甲借了約30萬,又跟丙的老婆借了10萬,加上乙到處跟人借錢也跟公司的人借錢,假設人家跟他不熟,就說是甲說要借的。

  後來乙因為債務問題有黑道要抓他,甲跳出來幫乙處理,但因為這件事情很嚴重,所以事後乙被甲跟丙揍了一拳;今天乙還不出錢,騙甲跟丙陪他回家拿錢,結果叫他們2個人在一個離他家很遠的地方等他,過了很久才發現乙已經被人接走去警察局報案了,乙要說要告甲跟丙擄人勒索,甲跟丙發現乙一直沒有回來打電話去問他才知道他去警察局報案,一開始是派出所所長接的,他就問丙LINE的名字是甚麼,丙就說請問我為甚麼要告訴你,所長後來就說因為你們現在是嫌疑犯,看你們現在是要等傳票還是羈押

  請問那位所長這樣回話妥當嗎...?明明就沒有擄人,丙的車也給他開,要去哪裡就去哪裡,原本租屋處只有甲住,乙原本還打算要一起合租,連承辦租屋的小姐也都知道,而且他要跑要報警機會也很多,怎麼要拖上好幾個月?覺得很誇張,他們就莫名背負這種罪名,請問這樣會成立嗎?

你好:

客觀上並未有將被害人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限制其人身自由就不會構成擄人勒贖罪。 若真的有債權債務關係之糾紛,並無勒贖之意圖,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47條擄人勒贖罪。 但你傷害對方、恐嚇對方、妨害對方行使權利或行無義務之事、私行拘禁對對方,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4條強制罪、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09 2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接到前往警局作筆錄之通知單或至地檢署開庭之開庭通知,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09 22: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接到前往警局作筆錄之通知單或至地檢署開庭之開庭通知,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之,若已知您被對方提告,應盡量避免與對方接觸,避免對方錄音或蒐集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G.H 104-11-11 23:42

小弟滿20以上,對方滿18以上

雙方約定由我提供高薪,讓對方在旅館讓我隨便抱著睡

我們自今年九月開始有這樣的交易往來

都真的只有抱著睡,衣著也都完整

十月初也有一次的交易,該次也是我們最後一次交易

該次交易過後,我們在臉書幾乎天天正常互動傳私訊

對方也持續邀我共同出遊,有碰面.有互動.有往來

但我有表示之後不願意再繼續

接著對方應該是告我了

我有被婦幼隊通知到警局做筆錄.被採唾液

從警方的筆錄過程當中

得知對方告我妨礙性自主

對方指控我在抱著對方睡的時候

手有去摸對方的性器官及臀部

並整個人壓到對方身上及加以磨蹭

但我因為抱著對方睡,意識清楚的時候絕對沒有做這些事

從頭到尾雙方都是衣著完整

之後天亮後我們一起退房

之後十多天來也一直都有互動(如上述所述)

但在警局內做筆錄前以及做筆錄當下的時候

警察有無意間讓我看到對方的筆錄有附我抱著對方的照片

目前做完筆錄,下一步應該是去地檢署開偵查庭

我想找律師幫我分析案情.討論對策.陪同到地檢署出庭

請問:

1.這樣費用怎麼計算?

2.開偵查庭當天是否會被羈押?

3.我面臨的法律情境是刑法強制猥褻嗎?

您好:

您的情形可以分成您未實施該些行為,或該些行為當時係與對方有所合意而為無罪抗辯,建議將當天所有情形及筆錄所為供述與律師討論,且您的情形可能符合預防性羈押,建議謹慎面對,如有需要歡迎聯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主張手有碰觸性器官,則有可能會構成妨害性自主罪,而非僅是強制猥褻罪,您應先將LINE的對話紀錄保留,以利將來主張,本所有承辦高雄之案件,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一、基本上可以先到本所當面談談,先給您建議後,您在考慮是否需要花錢請律師陪同,面談是免費的。

二、原則上沒有這問題,你還沒到達羈押的要件。

三、可能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但看起來您的案件屬於仙人跳事件,盡力釐清,找出相關證據,例如交易證據及對話證據,基本上可以不起訴處份。

四、建議您直接撥電話來談,若沒接到請多打幾通。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4-11-12 10:13

本所承辦甚多性侵害案件,性侵案件一般而言,

會有除了一般證據外,也會有心理衡鑑報告及測謊作為佐證。

曾任高雄及屏東地檢署婦幼組檢察官邵勇維律師敬上

原則上不致於報請拘票逕行拘提或當庭逮捕。

可向助理預約討論07 5563557

或賴id ncc101ds討論

每星期三晚上七點到九點鳳山區光遠路一八七號蘇炎城議員服務處免費諮詢

因為如果最後不起訴或無罪確定,會有刑事補償的問題。

最近勝訴或目標達成的案件
壹、刑事部分:
一、 無罪: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人頭帳戶遭騙案件。(不過二審被幹掉了)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
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不過被凹緩刑了@@)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
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台非撤銷的),二審纏訟中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
無罪(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五)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
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垮。
二、 最高法院案件
(一) 非常上訴成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
(二)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
三、重大案件變更起訴法條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 重訴 字 第 18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起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人犯一直在押,而且法醫也作證認定是殺人,但是在邵律師提出疑點說服法官的情況下,改判過失致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宣判日諭知交保。
四、 高院撤銷案件
(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
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
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
(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
五、擔任告代,高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部分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六、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
(一)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
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
以遭臺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三)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
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七、檢察官聲請羈押遭駁回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
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
檢察官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八、我方緩刑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
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
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
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九、兒少緩起訴處分
其實這個沒什麼,我比較希望拼無罪,但是幾乎沒人有這個勇氣,大部分偵查中投降輸一半,會貼出來是因為最近有遇到當事人沒請律師要投降檢察官不給降,一定要送法院的@@)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十、起訴案件,但是用較輕的法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
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
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十一、量處最輕刑度: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阿彌陀佛。

貳、民事部分
(一)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
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
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
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四)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當然我們是被告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
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
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七)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
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小志 104-11-01 20:10

律師們您好:

A告B詐欺,B以裁定羈押,保釋金幾千元而已,C為證人

C是我朋友,我也了解其狀況,他說未來不用再開庭了,未來的判決結果會以寄信方式通知C證人

我們的問題:

Q:若是B已有人將其保釋,那麼C證人會在信中得知哪些訊息?(會寫到關於"保釋" 還是 "羈押天數已到 釋放"的內容嗎?還是只會單單寫道"釋放"而已)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1 21: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證人不會收到任何法院的文書,除了傳票之外。

小志 104-11-01 22:2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證人不會收到任何法院的文書,除了傳票之外。

謝謝!!!

想問 104-10-06 14:02

小孩因當車手8/24在地方法院羈押中,法官已有心證
要判多久?現在請律師還能改變法官嗎?

要先看你們現在案件的進度到那

不然您這樣問沒辦法確認您的狀況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若已近入審判程序,建議立即委請律師閱卷,再和律師討論處理方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此種案件羈押一般應仍在偵查中,若是羈押禁見則也只能委請律師接見,以便瞭解案情,再來決定訴訟方向如何進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6 22:30

您好,若是冒充假檢察官詐欺車手,通常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建議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6 22:53

您好,若案件經起訴,刑度會因為詐騙次數金額而有所差異。

Ira 104-09-30 12:51

目前新聞上有提到外匯青年軍詐騙行為,當初朋友推薦我這個投資行為,說是有跟真正市場做連結的,但現在看到新聞是不一樣的,所以我想要提告希望能拿回我的金錢,約為40萬元。

請問各律師,我該如何提告(目前嫌疑人被羈押在北檢)?並且求償呢?

提告的流程我需要準備些什麼?

我有機會拿會我的血汗錢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30 14: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檢附證據,向北檢提起刑事詐欺告訴,可以提出告訴狀亦可去按鈴申告。

2、可以等到被告遭起訴之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或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30 23:17

您好,可以直接撰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

想問 104-09-23 09:12

兒子因為當車手被羈押已經超過2個月了,

如果現在請律師去見,是否有幫助,在偵查庭

律師在場是否能替他辯護,因為有當警察

的朋友說現在請律師功用不大,因為偵查不公開

這是真的嗎?

 

您好:

1、偵查中之羈押原則上每次以兩個月為限,最多可以羈押到四個月,如您兒子遭羈押已超

     過兩個月,代表會押到四個月期滿。

2、如您兒子遭羈押時同時禁見的話,那只有律師能進去探望。建議您或許可委任律師進看

     守所律見後,一來可瞭解您兒子案情與近況是否安好,另一方面開庭時亦可在場為您兒

     子辯護,並可同時試著具狀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應儘快委任律師進行律見,律師可以透過律見而了解案情,並且進一步提供您的小孩關於答辯的建議與規劃,偵查庭開庭時,律師在場可為您的小孩辯護,這些都對您的小孩很重要,為了維護您小孩的權益,建議應儘速與律師討論,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3 17: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偵查中可延長羈押一次,故偵查中可羈押四個月,移付地院審判後,可羈押三個月,可延押二次,故地院審判時,可羈押九個月,故偵查加第一審共可羈押十三個月;若無認罪,尚難請求交保,通常會持續羈押到判決後直接服刑,您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前往看守所律見,與被告討論辯護策略與方向,惟通常車手案件,僅能從降低損害著手,若無與被害人和解,無法請求緩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3 21: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偵查中可延長羈押一次,故偵查中可羈押四個月,移付地院審判後,可羈押三個月,可延押二次,故地院審判時,可羈押九個月,故偵查加第一審共可羈押十三個月;若無認罪,尚難請求交保,通常會持續羈押到判決後直接服刑,您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前往看守所律見,與被告討論辯護策略與方向,惟通常車手案件,僅能從降低損害著手,若無與被害人和解,無法請求緩刑之。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保障孩子的權利、瞭解案情,應速委請律師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梁晴 104-09-23 09:00

各位律師大大

先生已經去執行刑期了,但沒有被沒收的證物該怎麼辦領回?

因為先生是一直從羈押到直接服刑

家裡都沒有收到任何通知(例如執行單或其他公文)

麻煩各位律師幫我解惑

謝謝

你好:

可以撰寫刑事聲請返還扣押物狀,敘明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重)量等,請法院核發受領書。如係委由他人代領,要出具委任書。

yim 104-09-21 22:27

我是104年7月30日收到無罪判決

其間有被羈押50日

刑事補償法

依該法第40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補償支付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未完成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本法修正施行時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是只100年9月1日修正之日起五年內行使請求權所以在105年9月1日止

我所在102年7月30號無罪判決現在申請刑事補償的時效性來得及嗎?

假如來不及預期的話,申請賠償的成功率大嗎?

國內有人預期申請有成功的案例過嗎?

 

你好: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刑補字第10號判定書:「按刑事補償聲請人之請求補償時效起算日,應依刑事補償法第 13 條規定之時間點進行計算。然聲請人補償支付請求權期間依前開規定計算,其消滅時效業已完成者,惟其完成日係在刑事補償法第 40 條修正施行日前者,仍得在該條修正施行日後五年內聲請補償,是聲請人原請求權時效雖已完成,不過未超過前開規定之五年期間者,仍得請求補償。」。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刑補字第2號決定書:「法院決定刑事補償聲請人每日補償金額時,應注意其受拘禁之種類、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程度、期間長短、所受財產上損害及精神上痛苦等情狀進行綜合判斷,且聲請必須尚未超過刑事補償法第 13 條規定之二年時效。」。 你的情形已經罹於2年消滅時效,請求不合法,法院不會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