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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102-11-07 19:56
我於5月初駕駛汽車與一名計程車司機擦撞,但是當時因為我急著要去工作,就沒有報警,對方也同意, 後來跟著對方去優車廠估價,司機要求我簽下同意他修車的賠償書,當時我沒有想太多就簽下,但是事後我想想不對,因為估價內容如果證明那些損壞的項目都是因為我的撞擊所引起?? 所以我時間到就沒有去履約,司機事後好像自己拿錢去維修場贖車並去報警告我詐欺,還去申請支付命令,我也在這個月收到地檢署的傳票,我到時候出庭該怎麼跟檢察官解釋?? 這樣有構成詐欺嗎?我不等這樣為什麼可以提告,我又沒騙他的錢 因為整個事情我都知道狀況,我可以在開庭前先寫出答辯狀檢察官檢察官知道整個來龍去脈嗎? 以上問題比較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寫書狀向檢察官說明來龍去脈,主要要針對民事糾紛去論述,至於支付命令的部分,您可以在期限內提出異議,以避免確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11-08 17:10

 你這是民事糾紛,對方告詐欺告錯了,不會成立,向檢察官說明清楚即可

jason 102-11-05 21:45
律師您好 我於5月初駕駛汽車與一名計程車司機擦撞,但是當時因為我急著要去工作,就沒有報警,對方也同意, 後來跟著對方去優車廠估價,司機要求我簽下同意他修車的賠償書,當時我沒有想太多就簽下,但是事後我想想不對,因為估價內容如果證明那些損壞的項目都是因為我的撞擊所引起?? 所以我時間到就沒有去履約,司機事後號向自己拿錢去維修場贖車並去報警告我詐欺,還去申請支付命令,我也在這個月收到地檢署的傳票,我到時候出庭該怎麼跟檢察官解釋?? 這樣有構成詐欺嗎?我不等這樣為什麼可以提告,我又沒騙他的錢 因為整個事情我都知道狀況,若請張律師幫我寫撰寫答辯狀行情價是?? 以上問題比較多 謝謝張律師
1.單純民事糾紛 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是否會構成刑事詐欺應該有疑問 2.如果需要委託我們進行 可以電話與我們聯繫
蔡律師 (蔡律師) 102-11-06 12:36
回覆 jason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於5月初駕駛汽車與一名計程車司機擦撞,但是當時因為我急著要去工作,就沒有報警,對方也 ... (恕刪)

您有要賠償對方多少錢?

RAY 102-11-05 17:03

律師您好,今日收到一張民事支付命令

請問律師若我要把金額繳清還需要申請異議狀嗎?

繳清後還有什麼程序需要處理嗎?

 如果已經清償,為何還會收到支付命令? 一定要具狀異議,如有其他問題,在請來電討論

林智群 (klaw) 102-11-05 18:26

 仍要聲明異議,之後再拿繳清證明自己已經清償

kitty 102-11-04 18:49
您好: 我在今年的三月與前夫離婚 並約定每月給付孩子的扶養費 月給7千元台幣 但在今年七月 (也就是離婚後四個月就沒再給付孩子的扶養費) 我在8月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如一期未給,視同全部到期) 但我前夫提出異議 理由是他目前有負債 但他同時向法院告我 妨礙名譽 我實在百思不解 因為離婚後這半年多來 我們已失聯 如今我等傳偵查庭 我需要準備什麼嗎 我連他拿什麼來告我都不知道 還有離婚協議書是他請的律師 共同見證協議的 可以再四個月後反悔不給扶養費嗎? 而且月給7千 實在非常少.. 通常法院會如何判決
1.如果已經到期部分 你可以跟他請求返還 法官會依照雙方協議數額去判定 2.未到期部分 可以子女為請求人 這部分應該不會受到父母協議數額拘束 3.對方如果指摘不實事項申告 可能有誣告罪問題
林智群 (klaw) 102-11-05 18:55

 如果有一期未付其餘視為到期的條款,就可以請求一次給付全部數額,

這樣比較可以減輕困擾

Joy 102-11-01 16:29

您好~~想請問之前95年欠繳電信費,之後寄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進入調解庭。開調解庭前2天,法院打電話且寄發公文說對方已經撤銷,以為沒事了!!最 近資產公司的人一直打電話來說他們撤銷是因為公司考量費用問題....講一堆!!要我繳清帳款。之後又說他們要再上訴......這樣程序上是對的嗎?? 他們自己撤銷現在又要在上訴,這樣是可以的嗎???謝~~~

本件電信費用債權恐怕已罹於消滅時效,這應該才是對方不想繼續訴訟之原因,但撤回訴訟並沒有禁止再訴的效果,所以不排除對方會再行核發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來請求。只不過,對方會不會再花錢訴訟恐怕應該不是那麼必然...另外催收人員的話術..建議您要自行審酌內容,有時候實際上真的未必需要全然當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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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傑 102-12-09 14:49

請問JOY~

可以請問您當年支付命令異議狀的事由是如何敘明的呢?可否告知該如何填寫

因為我也遇到與您一樣的狀況~麻煩您了

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故依法聲明異議無須提出任何理由,只須將您聲明異議之範圍係為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加以說明即可。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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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 102-12-11 15:59
回覆 小傑 的發言內容:
支付命令異議狀在法院的網站便民服務下載區有喔!!!只要按照裡面把自己的基本資料填一填,拿去法院收發就可以囉!!裡面主要只是說你對這支付命令有異議。以上供你參考~~~

 

 

小羊 102-10-31 23:37

我於四年前因地下職棒簽賭輸了四十萬,無力償還的情況下簽了一張本票給我學長,他再交給他朋友;本票到期日是98年10月31日,他朋友今年102年四月才拿去本票裁定,順帶提告詐欺(詐欺已獲不起訴處分)102年10月時收到支付命令要扣我的薪水三分之一,我已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想請問律師 我要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提出停止強制執行狀 裡面的擔保 大概會是多少錢? 又再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下來之前 如果被扣到薪水 我又如何請求反還?是追加訴之聲明嗎? 

由衷感謝

本件應先釐清您收到法院命令為何?

本件依您述似乎是收到法院扣押薪資之執行命令,則債權人似已取得執行名義,若該執行名義是支付命令則應已確定才可聲請執行。若該執行名義係為民事判決或者確定之支付命令者,則就該法律關係來講,已經法院依法審認完畢而屬確定之法律關係,而原則上為無法再行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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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爭本票票款請求權由到期日起算已超逾三年,應已罹於消滅時效,就此您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擔保金的收額部分會由法院進行裁定,在實務上曾有以一般案件審理流程期間計算利息,以該利息數額作為擔保金數額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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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31 21:54
我在民國96年時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當了父親的保證人,然後在102年4月份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現在我一個月一個月要被扣3/1的薪水。問題是我跟我父親也很少聯絡(他在金門)我在台灣,請問有什麼辦法能夠不找我嗎?債權金一百多萬,十幾二十我也就算了,可是一百多?我真的沒辦法。

依您所情形,似乎應該是已經收到法院執行處的執行命令,循此而論,就您基於連帶保證關係所負之清償責任,應已經債權人依法取得執行名義,若該執行名義係為民事判決或者確定之支付命令者,則就該法律關係來講,已經法院依法審認完畢而屬確定之法律關係,而原則上為無法再行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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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翩翩 102-10-31 18:56

101年發生車禍 但已經與駕駛人進行和解

但今天卻收到保險公司支付命令

並稱當初賠償的金額僅是給付車輛故障修復其間之交通費用

已經向法院提出議異訴狀

想請問接下來該怎麼辦?

 您好,接下來案件會轉成訴訟,您必須出庭打民事官司,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wing 102-10-30 16:39

本人在師大商圈(泰順街4*巷**號6米巷住三)承租一樓店面,一開始房東說上任承租方是做服飾業的,因為很賺錢做太好了所以移到別處去了,本人不疑有他,便立即承租後向銀行貸款借了20萬裝修房屋並進貨,營業不到一個月都發局就告知此區域不得開設經營服飾店,還被都發局開罰單~將此事告知房東,房東說不租就算是違約了要付違約金~故無力經營下去,因無收入又要支付銀行貸款,本想尚有押金房東,藉此抵銷房租,不再續租~豈料房東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並同時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根據租賃契約要我賠償每月租金的五倍~

想請問各位律師大大~我是否可以告房東詐欺?

wing 102-10-30 16:21

本人在師大商圈(泰順街4*巷**號6米巷住三)承租一樓店面,一開始房東說上任承租方是做服飾業的,因為很賺錢做太好了所以移到別處去了,本人不疑有他,便立即承租後向銀行貸款借了20萬裝修房屋並進貨,營業不到一個月都發局就告知此區域不得開設經營服飾店,還被都發局開罰單~將此事告知房東,房東說不租就算是違約了要付違約金~故無力經營下去,因無收入又要支付銀行貸款,本想尚有押金房東,藉此抵銷房租,不再續租~豈料房東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並同時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根據租賃契約要我賠償每月租金的五倍~

想請問各位律師大大~我是否可以告房東詐欺?

Emily 102-10-30 15:15

媽媽之前有繳交老人互助會費,將近3年(每月約繳2200),102年7月因會員往生,102年8月收到該老人關懷協會開立的支票,102年9月該支票跳票了,經組長告知才知道原本媽媽參加的那個老人互助會倒會支票是由後來承接的老人關懷協會的「會長」開立的,因為跳票了,所以我們去和該協會的「會長」協調,該會長很理直氣壯,說他們是後來承接的,只收我們二期會費而已,叫我們去跟之前已倒會的老人互助會討債,不然就要接受他的條件,他的條件就是7萬多互助款,要分5期給,第一期可以如期拿到,但第二期就要看組長拉多少會員入會,收多少會費而定,若他們收不到一定成數的會費,錢就無法還我們,我們覺得很不合理,因為我們根本不知道他們協會是如何運作的,我們只是想要把我們繳的本金拿回來而已,總之,感覺會長就是不想負責這筆帳,所以我們去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但對方也提出了異議,異議內容如下:

緣異議人XXX於日前接奉 鈞院102年度XXX號支付命令,命異議人向債權清償新台幣XXX之票款,系爭支票係由XXX老人關懷協會商借,作為支付互助金之用,因協會資金周轉不靈,無法如期支付票款,造成支票無法兌現,惟該協會現已提出解決方案,此有XXX老人關懷協會會議紀錄附狀可查,且債務人業已收受第一次分期給付之票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對於該支付命令,向 鈞院提出異議。

經詢問書記官是說會改為提訴,應該在近期,所以想詢問:
1.媽媽出庭時應如何主張才比較有利?對方若說要分期給,要如何作才比較有保障?是不是要請對方依分期的日期開立「本票」給我們?
(因為和對方協調時,感覺對方就是想賴帳,只想給第一期款而已,其他各其想賴掉,我們當時有錄音下來,若有需要時是否可以法院上提出該錄音檔?)
2.因為支票是以「會長」個人的名義開立的,非該老人關懷協會開的,所以我們提訴的對象是「會長」個人,這樣訴訟會不會失敗?
3.若支付命令起訴不成功,我們還有什麼途徑可以拿回這筆錢?可以告詐欺嗎?對該老人關懷協會、會長、組長,能否有什麼主張?

感謝答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31 16: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要先跟您確認幾件事:

(1)您所聲請支付命令是否是請求102年9月所收受支票支票款?

(2)該協調會當天是否有達成協議?

(3)該錄音檔的內容為何?

2、倘若您所請求的就是票款,則起訴的對象無誤。

3、除非能證明對方設計此局來欺騙您的母親繳交會費,否則恐難成立詐欺罪。

C C 102-10-29 10:39

想請問一下:

朋友與前妻離婚, 針對女方的欠款提出支付命令申請, 新北市地院判決確定, 女方須支付還款.

朋友收到正式判決書後, 向新北市地院提出強制執行請求, 今天接到通知, 案子已移交台中地院

處理,  因為女方工作的公司在台中.  

今天連絡台中地院, 他們要求朋友再提供判決書正本, 後續他們會處理.   請問此時朋友還會需要到台中出庭嗎 ? 還是這只是他們依 劃分執行的責任區域做分配而已. 朋友只要等待執行處通知已收到欠款即可 ?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應該以書狀進行補正執行名義即可,一般而言,針對薪資強制執行程序,通常都不會開庭或通知債權人到場的。

小安 102-10-27 03:06

律師您好……很久以前有遠傳和威寶有欠費!就在昨天接到高雄地方法院的支付命令!總共38816!但是我目前

經濟不好無法一次付清!如果我沒去理會然後叫公司把我勞健保退掉這樣可以嗎?很想和對方(債務公司)但是不知如何和對方協商壓低金額!我名下有一台機車他們可以實施財產假扣押嗎?如果在這20天內過戶可以嗎?另外我該跟法院提出異議嗎?這樣是不是要跑法院呢?要怎麼提出異議呢?我到底該怎麼處理這件事情呢?麻煩律師講詳細給我聽非常謝謝……哦!

本件建議您可以先行釐清積欠之電信費用,其原本應繳之期限距今已多久了,俾以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另外,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定有明文。故對於支付命令務必要在法定期間聲明異議,否則日後即無法再行爭執,此請部分尚請留意。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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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安 102-10-27 18:14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件建議您可以先行釐清積欠之電信費用,其原本應繳之期限距今已多久了,俾以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 ... (恕刪)

律師您好!我印象中~在我18~20這段時間辦理的!!  我現今已27歲   在前一陣子有先收到威寶的存證信函!

如果在18~20之前辦理ㄉ是不是已經過了催討時效ㄋ?

那不管怎樣我就是要先提出異議就對了嗎? 那這樣會一直跑法院嗎?  我現在比較怕他扣押我的機車

小安 102-10-27 18:21
回覆 小安 的發言內容: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那在請問 我是接到高雄地方法院的支付命令 那我可以到台南地方法院提出異議嗎?

聲明異議應向核發支付命令之地方法院具狀提出才可以。

SRC 102-10-24 11:31

您好!

1.想請問取得支付命令後,可以去國稅局申請調閱財產歸戶清單進行假扣押嗎?

2.但若是對方提出異議準備上訴時,還可以憑支付命令去進行假扣押嗎?(此時還在等開庭通知)

謝謝!

支付命令異議後轉入本案訴訟 這跟假扣押沒有關係 你當然還是可以另行聲請假扣押

支付命令若尚未取得確定證明書則並非執行名義,從而支付命令聲請人尚無僅憑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聲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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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102-10-21 23:08

各位律師好!

本人於今年3月中借錢給朋友,金額約3萬元

但之後卻沒有還款誠意 且跟換手機號碼

本人手有握有line的對話證明 及對方銀行帳號

但慘的是也只有他的姓名、舊的手機及對方銀行帳號

其他如戶籍地址、身分證字號、借據都沒有

在這期間有到公所的調解委員會作過法律諮詢

律師也跟我說必須拿到對方的戶籍地址或居住地址

才能進行下一步的寄發存證信函支付命令等相關作為

想請問各位律師們 如果沒有地址就無法進行下一步法律

作為嗎?還有有什麼正當的法律辦法能逼出對方出面負責?

雖然金額不大 但很不甘心......

再請各位專業律師給在下一點點協助  感謝!

 

 

 

 

如果真的找不到人 或許就考慮提告刑事詐欺罪 雖然不會成立 但或許有再談和解的可能

小米 102-10-07 18:33

你好,想請問一下,因為我老爸日前收到一張支付命令和一張借據借據內容借款人是我老爸的名字,和二位見證人。可是他確定沒有跟那位親人借錢也沒寫過借據,也問過另一位見證人,對方也說不知情,也沒簽過名。但開庭時還是敗訴。原因是有另一位證人確定我爸有借錢而且法官也說借據上的簽名,跟我老爸的簽名是吻合的,所以敗訴,現在想要再一次的上訴,想請問我們需要怎麼樣的證據才可推翻呢?!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的情形,在一審時應該已經傳過二位證人,若您二審要否認其上之簽名,則可以聲請法院鑑定筆跡,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米 102-10-08 00:33

請問律師,因為在開庭時,法官就有說筆跡驗出跟我老爸的吻合,而且只有一位見證人出來做見

證人,另一位見證人沒出面,想請問,驗筆跡是否百分之百準確,我老爸也要求驗手印。但

法官說歷史太悠久,無法驗(88年)的借據。想請問律師,如果在提上訴的話,是否還有勝算?!

林靜歆 (林律師) 102-10-14 13:54

 首先建議務必找另一名證人出面,其次,聲請不同單位鑑定筆跡。另外,庭外與證明簽字事你父親的證人見面,將對話錄音,問明為何做偽證。 高雄威望聯合律師事務所 www.wewon.com.tw

Kiki 102-10-07 14:34

請問,

對方公司在新竹,我們向他下訂單,指定送貨地址在我們公司,我們在內湖

雙方只有訂單,但對方也沒簽回確認,現在要寄支付命令

管轄法院是用民訴12條,契約涉訟在士林法院嗎?還是要用對方公司所在地在新竹呢?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10-07 15:47

您好!支付命令不是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由新竹地院管轄。以上謹供您參考。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故支付命令聲請為專屬管轄,其管轄法院分述如下:(詳民事訴訟法第一、二、六、二十條)


(一)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四)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五)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聲請支付命令者,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六)債務人為多數,而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得擇一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綜上,參照以上說明,本件應向債務人本公司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依您所述為新竹,不過建議可向經濟部公司查詢網站再次確認為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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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華 102-10-03 10:57

各位律師
小弟之前被人提民事支付命令
當時不知道要異議
後來演變到強制執行
之後提了再審用發現新事證拿之前刑事民事判決書給法院法官看說明這不是我的債務
從提再審到現在已經經過快半年還沒後續消息
所以今天打電話給書記官 他說記錄是法官上個月還再函查階段
請問一般民事的再審需要通知當事人後才會進入再審嗎
依各位律師的看法這樣是有在再審了嗎

還是還再再審的前面審理階段 還會只有書面審不符合再審理由就駁回的可能呢
謝謝

您好

若該民事刑事之判決書在支付命令"確定前已存在",是可以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據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準用第496條第1項)

在這種情形,只要當事人所提之訴符合法定程式,並有再審理由,法院無需另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得逕行再開確定前的訴訟程序,本件提起再審至今已半年,相信被法院以不合法之理由駁回的機率不大。

102-10-02 15:31

朋友給的票到期無法兌領,申請支付命令後進入開庭程序,最後得知票是朋友竊取而來的,請問馬上申請退告是否就沒事了?也不須支付對方任何費用(對方有請律師)?

除非雙方有契約關係而約定產生紛爭時之律師費用由違約負擔,以一般訴訟而言,並不會因為敗訴即由法院判決應負擔對方委任律師律師費。

本件應先釐清被告有無否認簽發支票或爭執票據上印章之真正,其次應注意被告提出票據法第14條之抗辯有無理由(原告是否知悉前手無權轉讓系爭支票、。原告取得支票有無付出相應之對價)。總而言之,您的票款請求權並不因被告主張支票係遭竊盜之情形,而當然就會敗訴,建議您進一步確認事實後,再行決定是否撤回訴訟

票據法第14條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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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崽子 102-10-01 23:55

五年前我發生一場車禍,沒記錯的話是97.03.18發生,警方無法判定我與對方誰對誰錯,而且當時我去做筆錄時警方告訴我說對方沒有去做筆錄,事後也沒有作任何調解的動作。如今在上個禮拜我老闆娘收到支付命令要扣我薪水,我才得知當初對方在民事期限的最後一天有提出支付命令要我賠償20幾萬,但是當初警方並未判定肇事責任為什麼對方可以向我提出支付命令?後來信件有送達我家我也不知道所以我當初並無提出異議所以在法律上視同我同意支付賠償,但是當初我無照所以應該也要通知我的法定代理人是嗎?但是我媽媽(爸媽離婚)也不知道有支付命令,如今事隔5年了法院寄出支付命令到我老闆娘那裡我才知道,而現在我在民事上也還是未成年(我84.02.12生18歲),我有去調閱卷,是我二姊簽收,但是並無交給我或我媽,在程序上他們是準確送達,但我(當事人)和我媽媽(法定代理人)都不知道,現在我該怎麼處理?我有去法院的諮詢他跟我說現在只能寫訴狀看法官是否能重新再審,我該如何寫呢?又該提出什麼呢?  我有去交通大隊想調當我做的筆錄和現場照片及分析研判表,但警方說當初電腦還未完善所以沒有輸入電腦,且已過5年所以資料已經銷毀了。

那我現在到底該怎麼辦,我們家單親也沒有什麼經濟與人力根本沒有能力支付那麼大筆的賠償。而且我並未紅燈但在資料上他們卻打我紅燈,那時是對方紅燈但對方說是我,而警方無法判定加上無證人可以出面證實。

沈恆 (沈律師) 102-10-02 07:07

您好!支付命令不會調查對錯,只要合法送達後,債務人沒有異議,就代表債權確定了;而若同住的二姊已簽收法院文書,通常也會認為是合法送達。綜上,本件大概只能從送達合法性?及時效消滅與否?著手。以上謹供您參考。

本件建議您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閱卷,以釐清支付命令上之債務人下面有無法定代理人欄位之記載,若沒有送達法定代理人的話,或許有可以爭執其送達效力之空間。

Queenie 102-10-01 20:38

想詢問一下~ 最近因電信費 故導致收到了 法院的 支付命令

另我已於20天內 有提出 民事異議

共有欠費三支門號~

遠傳*2 (拆機日期 2008.8.25+2008.7.25)+ 威寶 *1(拆機日期 2009/7/8 )

1. 想詢問

民法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是已 被拆機的時間開始計算嘛?  還是 由債權轉讓給 委外公司 的時間來計算?
2.如我已提出民事異議,現需至 民事簡易庭 開庭 可否再以 民法第126條 來申辯?  
3. 那近期 是否需要 主張請求時效已消滅?
4.假設至 民事簡易庭 他要我提出證據,但因電信業者表示 時效過久無法提供依據,我還可提出哪些證據?
5.或是否依照 民法第127條第8款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申辯?
煩請協助幫忙 感謝

本件您在訴訟中可要求電信公司提出證據和資料來證明其訴訟上主張之欠款金額,同時,您可以提出時效抗辯出張已超逾2年時效期間),拒絕給付。(有關時效部分法院實務並未有確定之判例或統一見解,但建議主張2年時效期間較妥)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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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7 23:10

到期支票被掛失止付而申請強制執行止付命令,票主遺失(被竊)票說有依照票據法掛失止付後5日內進行公示催告相關程序,那在票到期後我為何還能在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支付命令?還是票主並沒有催告是騙我的,所以我才能申請?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原則上只要您的手上有借據支票借款憑證皆可向法院提出,書狀提出後法院依法只能受理,至於對方是不是會提出異議或者合法送達而產生確定判決之效力則是另一個問題,這個原理正如同訴訟一樣,依法每個人都可以本於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向法院提出訴狀向被告來請求給付,但是法院受理案件並不表示原告所主張的法律關係就一定是存在的,也不代表原告之訴求就一定會被法院採認而判決其有理由勝訴。(濫告也還是會成立訴訟法上的訴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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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 102-09-11 20:58
您好~想請教,最近收到支付命令上面說我欠繳通信費3萬8千多塊,並從95年開始計算欠繳金額之利息,至今利息依債券公司表示也已經3萬多元,因沒有任何資料也因時間過久忘記這電話是否為我申請,於是我提出疑義,這幾天收到調解通知,可是沒有佐證資料,也不需要我提出答辯。這樣我應該如何處理?詢問後得知通信費追訴期為2年,這是真的確定嗎?我調解當天需要準備什麼或說甚麼嗎?只需要說我主張通信費追訴期已逾時效這樣就好了嗎?謝謝~

1.本案調解程序,原則上若您不願意給付者,應會以調解不成立收場然後續行本案的訴訟審理。

2.依舉證責任分配,欠費的事實應由電信公司方面舉證證明被告確有使用電信服務而依計費標準達到3萬多元的事實。就此您可在訴訟進行時要求對方舉證。

3.關於電信費的時效部分,在法院實務上並無統一之見解(有15年、5年及2年三說),您所提到的二年時效期間是否能為本案承審法官採信可能還不一定,但建議您可以提出時效抗辯之主張,畢竟這是有利於您的主張,提出這樣的主張純粹有利無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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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 102-09-09 20:10

房子裝潢找了一位設計師

工程款項都有支付

但是是"以現金交付"

所以沒有匯款紀錄

對方也沒有開收據

前陣子收到支付命令有四十萬款項未付

於是提出異議

但問題是"調解"時該如何確保我方權益

工程中"往來的任何文件雙方都沒有簽過名"

只有工程完成並支付工程款

但對方"現在又多要求支付四十多萬"

林靜歆 (林律師) 102-09-11 15:53

 顯然對方想以違法追加方式騙取工程尾款,此為裝潢工程界常見詐術,調解程序僅為其中一個程序,後續還有訴訟程序,請勿輕忽  林靜歆律師 www.wewon.com.tw

尤尤 102-09-09 17:39

收到法院支付命令,但是內容的公司在很久之前就有報警處理過,而對方當時拿不出任何文件來證明當初有申請過此貸款,今天收到支付命令,需要再9/22提出抗告,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呂文正 (凱文兔) 102-09-09 17:46

請在20日內向該管法院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無庸附理由,只要載明案號、股別、聲請人、相對人、聲明異議、管轄法院、署名、時間等即可

有進一步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必須自您收到隔日起算20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否則一旦過了20日了支付命令就確定了,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洽詢02-2331-0006、0919-253-542

JC 102-09-08 12:24

我父親死後留有房產一棟, 依法是由配偶與子女共四人共同順位繼承, 因此現在是共同持有房產的狀況,此房產尚有百萬元房貸繳納情形,而此房產是由我父親在與前配偶離婚前共同購買取得的.

直至七月前, 繼承房產人中其中一方(第二任配偶)強烈主張她要居住於此房產中, 更以她為居住人為由拒絕子女繼承人等自由進出此房產以及支付備份鑰匙之二項請求. 也因此, 子女繼承人也認定房貸應由居住人, 也就是房屋使用人來負起房屋管理與房貸支付責任應屬合理, 然而, 七月某日鄭女利用簡訊通知子女繼承人等, 告知房貸已有數月未繳, 銀行發出催繳單, 通知如再未繳房貸房屋將進入法拍程序,  這才知曉鄭女強行侵佔房屋使用權, 卻又不願繳房貸, 於是子女繼承人等也立即發出存證信函要求鄭女負起責任, 但鄭女仍未負起責任, 於是, 九月三日所有繼承人便收到銀行與法院發出的強制支付命令通知. 

現是九月了, 房貸因為已超過六個月未繳, 也有違約金產生, 但這違約金的產生全是鄭女導致, 鄭女也這時才繳出備份鑰匙, 對於違約金和房貸更無意負責.

現在針對房貸(尚有一百零七萬)我們究竟該怎麼處理是對我們子女繼承人是最好的? 直接讓銀行法拍? 法拍價格, 銀行會低於市價或賤價出售嗎? 

子女繼承人等也已辦好限定繼承, 而這時如果其中有人想要放棄房產或轉讓給其中一方, 請問是否可放棄或轉讓? 如果可以放棄或轉讓, 又該如何執行才能合法產生效力?

江皇樺 (江帥) 102-09-09 12:08

您好,

     1.房貸的部分不管實際居住人是誰,應該是全體繼承人應該共同去負擔的。針對第二任配偶的部分可以去請求她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但因此未繳房貸所生違約金,還是要由全體繼承人去負擔。

     2.拋棄繼承的部分,必須在被繼承死亡後三個月內向法院具狀陳報,本案依您所述應該已經超過三個月,所以無法辦理拋棄繼承。但是要轉讓給其他繼承人也可以,只是房貸部分就要由受讓的一方一同承擔。

     3.至於房屋到底要實物去分割還是變價,這部分是遺產分割方法的問題,如果無法協議,就只好請法院判決了。

BOBO 102-09-04 09:57

事實經過:
                                                                               
因為我控告被告詐欺之所有事實除了匯款紀錄以外,
                                                                               
還有MSN、E-Mail、手機APP的對話紀錄;
                                                                               
不過因為匯款紀錄只能佐證求償金額的1/20,
                                                                               
其餘的金額皆是以面交方式交付,
                                                                               
只有MSN對話才能佐證我確實有給對方那麼多的錢,跟對方確實有以話術騙我錢。
                                                                               
被告跟他的律師這半年5次開庭以來(3民事+2刑事)一直堅持說我的資料造假、斷章取義,
                                                                               
說我提供的MSN內容是假的。
                                                                               
但我從事情發生(3月7日)、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3月17日)、到4月3日到警局報案提告,

給法院、警局的這份MSN對話資料,對話紀錄的時間可是橫跨2年啊。
                                                                               
一般人(白天要工作)可能在短短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製造"出這種長達2年的對話紀錄嗎?
                                                                               
1.8/22刑事訊問庭上被告說他有資料可以證明他說的是真的,
                                                                               
  審判長問他有沒有證據,他說有,審判長要他拿出證據,他說他沒帶,
                                                                               
  所以訊問庭又要擇期再開一次,就為了要看他那個不知道是什麼的證據
                                                                               
2.9/2民事言詞辯論庭他沒有帶任何的證據來,只跟他的律師一搭一唱說我的資料是假的,
                                                                               
  法官說下次如果雙方再沒有提出任何證據的話就要宣判。
                                                                               
                                                                               
                                                                               
                                                                               
問題:
                                                                               
                                                                               
我已經沒有證據可以再拿出來了,

雖然有想到向微軟申請所有的MSN對話紀錄(官方提出總不會有造假的嫌疑了吧)
                                                                               
但微軟並沒有幫使用者留存對話記錄,我就算請法院出函文也調不到;
                                                                               
他跟我MSN對話的帳號(即E-mail)跟他名片上的聯絡電子信箱是一模一樣,
                                                                               
但我列印對話紀錄下來時,內容是看不到那個E-mail address的......
                                                                               
(我的列印方式本來是用畫面擷取方式將相關的對話剪下來、貼到word上列印;
                                                                               
但經被告跟他的律師說我提供的資料是造假的後,
                                                                               
我又重新以IE方式開啟電腦內存檔的對話紀錄,
                                                                               
再選擇列印範圍將案件相關的對話紀錄列印下來提供給法官一次,
                                                                               
所以列印出來的內容,最下面會有一排這個資料在我電腦裡面的儲存位置跟檔案名稱,
                                                                               
我跟法官說這種列印方式就無法造假了吧~不過法官好像聽不懂,沒反應)
                                                                               
我已經從有辦法想到沒辦法了,

查詢法律判決文,是有不少依據MSN對話而判刑的案例,
                                                                               
但我不知道提供MSN的人都怎麼證明那些內容是真的.......
                                                                               
更不知道法官都是怎麼確認那些MSN的真偽。(我覺得我遇到的法官電腦知識不是很懂)
                                                                               
請問有沒有人可以教教我,
                                                                               
我該怎麼辦才好???!!!

您好

若對造質疑你的證據造假,請他們提出證據佐證即可,你已盡舉證責任。且法官仍未判決,不見得對你不利。縱然法官認為證據有問題選擇不採納,其在判決書仍應說明理由。亦得視情形上訴。

所以你應該在嗣後之言詞辯論狀上表明對方應提出質疑證據的佐證,而不是證明你提出之證據為真。

阿中 102-08-25 19:24

請問朋友為一間公司的負責人,但該公司的一名股東用公司的大小章及支票,向外面的人借錢,借錢時負責人完全不知情,也都不是他的簽名,目前已有人用支付命令或上門討債了,請問我朋友他能有甚麼主張?  是否能去法院以無權代理或其他方式對外否認一切該股東的行為?因為我朋友跟那位股東好像是親屬關係,也不打算對他有任何求償行為,那位股東也說是他自己的不對,但他目前無法還款,不過有意願自己想辦法還,但是那些債主都認為要對該負責人,因為票上面是以公司的名義開的......麻煩各位了......感謝

明仁 102-08-25 13:47

事實經過: 小弟日前發了支付命令債務人, 結果近日收到通知如下:

主旨:台端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應受送達人XXX係遷移不明經本院調取戶政資料應受送達人仍設原址,本件無從送達,支付命令依法不行公示送達,請    知照。

 說明:一,本院受理102年度司促字第XXXX號支付命令事件,應受送達人文件無法送達, 得另行起訴,以保權益。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2條 第2項、第515條。

 

 問題: 1.這是指債務人又搬家了送不到對方手上嗎,那如果我找到他新家的住址,那我可以做 更正要求法院重寄嗎?還是說這件支付命令就結束了,必須要重新再發一次支付命令?

2.說明中的得另行起訴,以保權益。是指什麼?我應該怎麼做才好呢?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您好:依民事訴訴法第515條第1項之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至於法院通知您依法起訴,以護權益,係因為您未能提供債務人的現行實際所在地,以致支付命令未能合法送達,所以提醒您得藉由起訴以護權益。 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謝謝。

依目前法院通知內容而言,本件支付命令無法合法送達已然失效,所以除非您可以設法尋得確實可以讓債務人收受送達之處所,否則後續基本上恐怕無法循督促程序透過法院核發支付命令而取得執行名義(再發支付命令也是同樣的結果),要在民事程序確保您的權利只能依起訴進行訴訟來取得執行名義了。

謹建議您就相關事實與律師進一步討論,研議後續可行之法律途徑,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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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dy 102-08-09 21:22
債權人已寄發支付命令債務人二十天內未提出異議,也未償還),債杈人不清楚債務人資產情況下,如何查得?如何執行強制執行?
沈恆 (沈律師) 102-08-10 04:08

您好!可以拿確定的支付命令去國稅局調閱債務人之財產資料,確認適合執行的財產後,再遞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上謹供您參考。

本件待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可以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前往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依查得資料進一步聲請執行其財產、所得以滿足債權。另,針對查得資料尚請注意不得洩漏,否則會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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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冠華 102-08-09 19:32

各位律師

外婆於94年時過世 當時我有代位繼承關係

因為當時不知道有債務 所以94年時沒有拋棄或限定繼承

在去年底時收到支付命令 當時不知道要去異議

因為現在民法篇改為一概限定繼承 有條件回溯98年以前的繼承

請問我的情形是否能聲明限定繼承

代位繼承.未同居共財.不歸因於己責之事去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呢

之前在其他地方有人回答可以提

因為是代位繼承 而且沒有同居共財

也有人回答

"因為收到支付命令未異議,形式上的債務人變成繼承人本人,不能聲明限定繼承"

請問哪樣的說法是對的呢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8-09 21:14

您好!一旦支付命令確定後,要對其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必須限定繼承的事由發生在支付命令成立後才行;因此,如果支付命令確定前,已經可以主張限定繼承,就應對支付命令提異議,進而主張限定繼承,否則等同放棄限定繼承的抗辯。本件,主張限定繼承的依據即繼承法修法於98年,而支付命令成立於101年,當時已經可以依法主張限定繼承,卻沒有對支付命令提異議而讓它確定,已錯過限定繼承抗辯的機會;因此,即使事後再以同一限定繼承事由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勝算也不大。以上謹供您參考。

恐怕只能再審,至於是否有理由則另當別論.

那個翔 102-08-06 22:39

不好意思~

想請問一下我爸在民國99年時候過世,當初也辦法好限定繼承

但是這幾天卻收到債務人(銀行卡債&現金卡)到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想請問一下我接下來要怎麼辦???

PS:我爸名下有一筆不到一坪的土地遺產,這筆遺產我們也都沒有去處理繼承

沈恆 (沈律師) 102-08-07 05:57

不論如何,先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再說吧。以上謹供您參考。

如兒 102-08-04 22:02
再請問謝律師,當時未能在期限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現在的我該如何救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支付命令未異議,則會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只能提起再審救濟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冠華 102-08-04 20:36

各位律師

本人的外婆在民國94年過世的

因為媽媽比外婆早過世 所以我有代位繼承關係

那時不知道有債務 沒有申請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

可是去年底才知道有債務討上門

債務人在去年底到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當時收到支付命令也不知道要去異議

到了超過20天才去申請再審

目前案件還在再審審理中

目前是用發現新事證提證據給法官審理不是我們的債務

 

因為查到後來陸續有修法 現在繼承是改成一概限定繼承

請問民法繼承篇最新的法條我可以適用限定繼承嗎(94年繼承)

要是後續法官宣判再審駁回還是我的債務

可以跟法官聲明94年當時不知道債務

現在要以繼承財產去償還債務嗎(提當初的繼承系統表給法官看)

如果可以的話這是要提再審還是債務人異議之訴呢

謝謝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
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
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
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
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
限。

 如果法官駁回你目前的再審聲請,你必須等到對方提起強制執行時再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的法條就是你問題裡面所提到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規定)。

冠華 102-08-09 20:05

請問陳律師

有以下這樣的說法規定嗎

還是即使未異議還是能再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有條件回溯限定繼承

謝謝

"因為收到支付命令未異議,形式上的債務人變成繼承人本人,不能聲明限定繼承"

明仁 102-08-04 16:16

你好!因債務問題,債務人於8月份支付一千元後已搬家,目前想以依舊地址提出支付命令,請教以下支付命令的撰寫是否可行?請指正建議~謝謝!!

一、請求標的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捌拾萬元,並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民國 年 月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二)督促程序費用債務人負擔。

二、請求原因及事實

(一)債務人劉XX於民國102年1月1日向債權人借得新台幣捌拾萬元,

約定始於民國102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

計付利息,未料支付前二個月,第三個月後不再清償利息,經聲請人一

再催索要求清償本金,均置之不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此 致

 

 

             法院 公鑒

 

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如果本件您已經可以確定債務人住居所的地址已經變更而不在該處居住的話,則以原地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最後恐怕會因送達不到而使支付命令失效,白忙一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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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華 102-08-03 20:08

各位律師

本人的外婆在民國94年過世的

可是去年底才知道有債務討上門 債務人到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所以94年時沒有限定繼承也沒有拋棄繼承

當時收到支付命令也不知道要去異議

目前案件還在再審審理中

目前是用發現新事證提證據給法官審理不是我們的債務

 

 

請問民法繼承篇最新的法條我可以適用限定繼承

要是後續法官宣判那還是我的債務或是被駁回

可以提再審跟法官訴求94年當時不知道債務

現在要以繼承財產去償還債務嗎(提當初的繼承系統表給法官看)

謝謝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
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
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
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
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
限。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法院的支付命令究竟是何時寄發至您的住所?外婆過世之後還是過世之前?另外,您目前進行之訴訟,是債務人異議之訴還是?這部分需要檢視您的案件資料方足以進一步分析。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另外,如您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於繼承開始前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且由您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冠華 102-08-04 11:21

律師你好

支付命令受到是外婆過世8年後

外婆94年過世 我有代位繼承關係

當時不知道有債務所以沒有拋棄或限定繼承

去年底才受到支付命令

請問這樣可以主張限定繼承

目前是在提再審審理當中

請問如果要主張限定繼承是在再審提出還是之後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呢

謝謝律師

 

明仁 102-07-30 20:44

小弟的媽媽去年因老闆提出經營困難,同意以六位數現金借出都沒寫借據本票,只口頭同意按月利息一分,及未約定還錢日期,後來因老闆未按月給出利息,我媽後來多次提出還錢要求,老闆他們都以各種理由拖延,如店經營不佳,工作表現不佳回覆。並耍賴當初未約定利息之事。小弟首次與媽媽前往與債務人面談,並有私下錄音存證,面談內容中債務人有說出同意以每月底付八千元償還,但利息的部份卻否認當初這約定此事,有詢問對方如果提出向債務人測謊要求是否可同意,債務人不直接回答同意與否,只說出可對天發誓。另外要求債務人以白紙黑字寫明償還方式,卻又遭口頭說不相信就算而拒絕,我們確實無法再相信,在沒有明確下的約定,在長期間內會定期償還。

請問

1.是否可針對債務人不支付利息部份及償還金額過低提出支付命令?雖債務人有口頭同意償還?

2.債務問題如提告是否可要求對方測謊,以確認証明當初有談到利息的部份?

3.支付命令要如何申請?該準備資料為何? 是否有範本可參考?

 你們可以提出支付命令聲請,請求的範圍包括本金、及約定的利息等。對方如果對利息或本金有異議,聲請支付命令會變成一般的訴訟,你要勝訴必需要舉證(可以提出雙方談判的錄音譯文)。另外,測謊對於當事人心理造成的侵害頗大,刑事案件要求測謊應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民事訴訟屬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你們應負舉證責任,法院屬於聽審的腳色,不會同意你們聲請測謊。

102-07-28 10:46

小弟於92年間任職保險公司,因侵占公款於94年間被法院判刑9個月確定,任職期間公司有幫員工投保誠實保險,而明台產物不知何時已理賠保險公司,但卻在今年6月寄送存證信函支付命令要行使代位求償權,在這其間本人於4月份通過法院認可之更生方案,想請問依據保險法65條有2年請求權之規定,但民法為15年, 那麼此事件是依據保險法還是民法為準?時效性又為何?若是保險法是否有時效消滅之問題產生,若不是還有其他解套方法嗎?(目前支付命無議異已超過議異時間)謝謝賜教.

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所以若接獲支付命令,首先務必要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原本所得提出之時效抗辯將因既判力而遭遮斷。從而本件若您未能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可能會有無法再行提出時效抗辯之狀況產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Alan 102-07-27 18:08

您好:請教一下,一年前幫某家旅行社製作網站,但該旅行社一年了還是不付清款項,上個月我已提出支付命令申請了,但我現在想要把已上線的網站下線,並在該網頁打上:很抱歉,因xx旅行社因網站上之債務尚未清償達一年之久,故網站已被本公司先行下線,如您有任何需要服務的事項,請直接和xx旅行社以電話聯絡,謝謝。讓上他們公司網站的人看到這段話,我這樣的用意是想要逼該公司出面處理債務的事項,請問在他們公司網站上留這段話是否會觸犯法律?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19

 建議寫"該公司與本公司有若干貨款糾紛"比較穩妥

Chen 102-07-27 11:17

我母親於92年時被倒會,會首簽了一張本票給我母親,

票據上寫"憑票准於92年7月2日無條件擔任兌付"、"金額"、"發票人的姓名地址",但沒有寫該會首的身分證字號。

如果現在想以該本票作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的證據,是否可以?

本票是不是已經逾期三年而失其效力了?

我們還可以有什麼法律方法可以請求對方償還?

謝謝解答

本票可以拿來聲請支付命令,但對方可能會提出異議或時效抗辯,所以是否以票據關係進行請求值得進一步去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