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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y 101-06-30 21:14

     你好:

        我爸他們三兄弟各有一塊持分的士地,共有九人持有且都是親戚,上面均有房屋,目前九份有二份己被法拍,而且是被是被外人且同一人標走,他也已到法院申請強制分割,請問尚未分割期間,其它持分土地可進行買賣嗎?需經其他持有人同意嗎?持分者可私下土地賣給自己的親屬,或是其中的一位持分者嗎?因目前我們居住的房屋己超出自己持分範圍,故需把另一份持分也買下,往後分割才不會影響到房屋,故想請教律師幫忙解筶?

    持分或稱共有土地應有部分

    可以自由處分不需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

    如果是共有人間相互買賣也不會有其他共有人優先承購的問題

   

vicky 101-06-30 20:42
想請問律師: 我上個月5/29因為有事不能照顧小孩.女兒早上托我先生的弟媳帶.希望她能煮晚餐給小孩吃...順便接下午娃娃車送回來的兒子一起照顧.交代會到吃晚餐後才能回來..... 晚上快9點.跟先生回來時接到小叔打回他家電話說我兒子耳多朵受傷流血.要送他去醫院.掛完電話我跟先生趕去醫院.到現場了解.醫生說:耳軟骨斷裂要縫針...折騰到12點多才離開醫院..事發是這樣{小叔未經過我同意把小孩帶虎頭山頂玩.而且跟小孩玩推人遊戲.小孩被叔叔從石步道的高度推撞到草皮.腳站不住身體滑下去.整個力道讓左耳裂開有3公分長.軟骨還縫了10針}事發在急診室到現在只有跟我先生道歉...跟我完全沒有!!因為小孩的保險停保不能理賠.他在急診室跟我先生說如果能補復保.他來出錢...因為我們詢問後小孩停保超過半年不能馬上補保.時間也接不上....所以他就對這件事不了了之.依週後我把急診跟醫藥單據給他老婆叫他們要負責.還有我們準備要給小孩復保險.希望他能拿出賠償責任付復保費.這件事就到此為止..結果過4天後.他終於敢第一回面對我了.但是只有給我醫藥單據費用.至於賠償他說沒必要他負責.我聽到很生氣!!我當面罵他的不對罵了一堆.甚至揚言要告他.他才說讓他們考慮依下.我說可以..結果從6/11說要討論到現在都當作沒發生.我ㄧ周前已經跟他老婆說:你們再不決定我要追朔法律處理...這次一定要給他教訓!!!.. 請問: 我可以告他嗎? 還是可以申請法律單據要求他賠償?我真的很生氣.他對這起事件的態度.而且我的小孩在他手上都受過小傷.他每次要帶我小孩出門沒有一次知會我過.都是事後才知道.也從不尊重過我.所以我先生也不反對我對這件事情的處理....希望專業的法律人能給我方向.讓我得到應有的公平.... 小孩5/29受傷..(他跟他老婆帶我2個小孩一起上山) .6/7拿單據給他老婆 6/11他拿醫療單據金額給我 請問:我本意是單純托小孩給先生弟媳照顧..小叔回家後再帶小孩出門沒知會我.又用不當的遊戲方式造成小孩受傷.兒朵一輩子的疤痕.我不能要求損害賠償嗎?還是有另外的方式呢?
Vicky您好: 簡單回覆您如下: 小叔在未告知你們夫妻的情況下,把小孩帶出去玩,還導致他受傷,有機會成立民法第174條第1項不適法無因管理的責任,所造成的損害即便他沒有過失,也應該要賠償。也有成立民法侵權行為的可能性。

對方把小孩推倒致傷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過失傷害罪,您可以在知悉小孩受傷後6個月內提起告訴。對方也同時成立民法侵權行為,必須要賠償醫療費用、夫妻倆因為照顧小孩所導致的損失和看護費用、小孩留下疤痕的損害及精神慰撫金;但不包含復保費部分,因為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與對方的傷害行為之間沒有關聯性。您當然可以告知對方如果不願意賠償的話,就要提起過失傷害罪告訴,並且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是由於對方是家族成員,建議真的談不攏,請長輩或者去調解委員會調解都是可以的。

(參照刑法第284、287條;刑事訴訟法第233、237條;民法第18、184、193、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yuyu 101-06-30 18:54

我有一個民事程序問題請教:

本人之前有一拆屋還地案件委任律師辦理勝訴確定

現在須執行,請問是否應由當時律師辦理完成,或是又另外一個階段開始

執行需繳費用嗎?

 這是另一個階段的開始,要不要請當初的律師辦理,你可以自己決定。

強制執行需要繳交執行費用,另外拆屋還地你可能還要先交請人拆屋子的代執行費用,然後再向對方執行這個代執行費。

yuyu 101-07-21 23:29

 需執行拆除是一棟透天四樓屋自,的一片牆璧請問陳律師我已繳了執行費

如果再負擔拆除對方屋子費用,好像有些奇怪對方會信任我請的拆屋師傅嗎?

yuyu 101-07-21 23:59

 對方當初蓋房子,自己越界想用此方法占便宜,今日被執行拆屋一片牆本人如果還需要負擔拆除費用

請問判決未何沒敘明,如果本人沒錢怎麼辦?

律師解答

JACK 101-06-30 17:16
律師 妳好我是JACK感謝妳回覆與指教
Jack,不客氣~^^
Jia 101-06-29 11:35

律師您好:

家裡有台機車登記於母親(新竹)名下,使用者為外地(桃園)工作的姐姐,半年前姐姐將機車口頭出借給朋友使用,但近期姐姐欲要回機車,卻已聯絡不到朋友,擔心害怕機車用來做不法用途。因此想將機車報廢。

 

跑了以下幾個單位獲得的回應仍不知該如何處理:

 

監理站:需報案三聯單+車主才能將機車報廢。

派出所(新竹):應前往桃園報案,並提醒先傳簡訊給對方要求機車歸還。

派出所(桃園):不受理,要我方自行把人找出來再報案。

 

請教律師,這情形是否可報失竊或侵佔,或是有任何可行的處理方式,將機車作廢並免除失竊或侵佔期間的法律責任,謝謝。

 自己借給他人使用

 對方惡意不歸還且連絡不到

 易持有為所有的行為

 比較屬於侵占的問題

 可以先提出刑事侵占罪告訴

bang 101-06-29 08:27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

我們的祭祀公業土地目前登記祭祀公業所有

請問有何方式對自己比較有利(租賃or買賣)

非常感謝您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6-29 16:00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wade 101-06-29 00:40

今年3月初,把半年份的管理費一次繳清給收錢的警衛,那時他說收據本沒了之後在補開給我,後來因為要畢業太忙忘了跟他要收據,但是之後警衛也沒再跟我要管理費,結果6月我要搬走時,另一個警衛跟我說我這半年的管理費沒繳,我現在沒收據,攝影機的紀錄也都洗掉了,收錢的警衛,還在公開的場合跟我朋友說,他們把房租交給我,不怕我把錢吃掉之類的話,想請問有沒有什麼建議可以提供給我這個涉世未深的笨大學生。


感謝熱心回答的律師

林智群 (klaw) 101-06-29 13:48

警衛可能涉及侵占,不過你手上沒有任何單據,很難證明你有交錢是被警衛A走,只能當一個教訓了

簡先生 101-06-28 19:11

我女朋友有收到房屋稅核定稅額通知單   我們有繳錢了  有20幾張

她說她阿公過世  我們要怎麼辦  是要辦理繼承嗎 

她媽媽不繼承 是不是有很多負債  請律師幫我解惑

小林 101-06-28 17:11

各位律師好:

想請問一下,未滿二十歲如要在票據背書需要父母親兩個都簽名表示同意嗎?還是只要父或母一人同意即可?謝謝為我答覆!

林智群 (klaw) 101-06-28 23:18

票據基本上不管簽名者實際年齡,未滿20歲簽名,即使沒有父母之同意,也要負票據責任

由於票據背書行為屬於單獨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票據背書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允許才有效力。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原則上由雙方共同行使,所以應由父母雙方簽名同意,或是父母雙方同意由其中一方代表簽名。總而言之,必須要父母雙方皆允許才有效力;若有一方不同意的話,縱使另一方同意也無法產生效力。所以有持票人加以主張,確實可以以法定代理人未允許而拒絕,但是如果持票人因此受有損害,是可以向該背書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請求賠償的。

(參照民法第78、108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林 101-06-30 08:51

 謝謝廖律師詳細的講解,對這個問題的釐清有相當的幫助,再次謝謝您!

謝小姐 101-06-28 15:53

??????律師 您好:

我想請問 我朋友之前跟房東簽訂租賃合約合約一條內容說若有外人借宿 事先告知收費300元 若未告知被發現收費600元 三個月前有朋友借宿事後被她房東發現 她朋友也繳了罰款1800, 之後履行合約沒有再來借宿 一個月前房東口頭上允諾將歸還之前的罰款 但前幾天我朋友跟房東說想結束合約 並拿回之前的罰款 房東卻翻臉說之前想歸還罰款 是以為我朋友想要繼續住 現在要結束租約 罰款無法歸還給她 並且還說之前外人借宿已構成﹝刑法的私入民宅﹞說如果堅持要拿回罰款 就要提告並且揚言現在就要把他們趕出去。(其租約內容有說若不繼續租約請提早2個月跟房東說 我朋友是9月要才不住在的 他是昨天跟房東說想結束合約) 想請問房東真的可以這樣提告刑法、收取罰款和趕她出去嗎?

您好,

       1.合約裡既然有訂明罰款的規定,則房東收取罰款即有依據。至於房東是否歸還罰款,屬房東自行決定之範圍。

       2.刑法第306條主要是針對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者而言,本案要件不合,不會構成本罪。

       3.至於租金部分,若契約沒有明定,房東就不可以違反契約擅自趕您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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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人借宿的行為原則上不構成侵入住居罪,因為外人已獲得承租人的允許借住,並非「無故」侵入;縱使未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借住,基本上有得到現居住人的同意即得阻卻違法,所以不會成立犯罪。

(2)既然雙方在租賃契約中約定不得讓外人借住,基本上出租人是有理由按照契約收取違約罰款的,但是如果罰款真的不合理,法律規定是可以聲請酌減的。 

(3) 如果租賃契約未定期限,出租人是可以提前告知承租人終止契約的。如果租賃契約有定期限,也約定可以提前終止契約的話,出租人也是應該要提前預告終止契約的,而不能立刻終止契約出租人離開。如果要承租人馬上離開,除非租賃契約上訂有立刻終止契約的事由。所以要看您朋友符合何種狀況而定。

(參照刑法第306條;民法第438、450、453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謝小姐 101-06-28 15:35
律師 您好: 我想請問 我朋友之前跟房東簽訂租賃合約合約一條內容說若有外人借宿 事先告知收費300元 若未告知被發現收費600元 三個月前有朋友借宿事後被她房東發現 她朋友也繳了罰款1800, 之後履行合約沒有再來借宿 一個月前房東口頭上允諾將歸還之前的罰款 但前幾天我朋友跟房東說想結束合約 並拿回之前的罰款 房東卻翻臉說之前想歸還罰款 是以為我朋友想要繼續住 現在要結束租約 罰款無法歸還給她 並且還說之前外人借宿已構成﹝刑法的私入民宅﹞說如果堅持要拿回罰款 就要提告並且揚言現在就要把他們趕出去。(其租約內容有說若不繼續租約請提早2個月跟房東說 我朋友是9月要才不住在的 他是昨天跟房東說想結束合約) 想請問房東真的可以這樣提告刑法、收取罰款和趕她出去嗎?
1.你朋友這這種情形不會構成侵入住宅罪啦 2.只要租期還沒到房東就不可以把你朋友趕走
bang 101-06-28 10:13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

我們的祭祀公業土地目前登記祭祀公業所有

請問有何方式對自己比較有利(租賃or買賣)

非常感謝您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6-29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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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g 101-06-28 08:50

律師您好: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再次請教您

若是成立祭祀公業法人後該筆土地是屬於法人所有而不是派下員共有

我要私下向佔有人or向先前私下買賣的人買地須注意哪些事項  謝謝您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奕霖 101-06-27 22:13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你一件有關法律的事,我爸爸是一個半個公務人員 但她在上班途中突然得到重病 也拿到身心障礙手冊 但我爸爸硬是撐了十年 主任和同事也幫忙許多 但主任退休 換了一個新主任 很不幸我爸爸上禮拜又不小心跌倒了 我們想給爸爸請個一年病假 主任跟課長前後說好 後來又說不行 又說假如要請病假的話 我就向總公司說一些話 然後彈劾我爸爸 這樣退休金就會很少 就是要我們退休 可是我們家裡經濟不好 只剩下爸爸在上班 那有神魔法律可以保障我們家嗎 或是可以繼續上班的辦法
一、公務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準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二、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如果你父親是適用公務員法,請病假長達一年,當然需要長官同意。若是一般勞工,也必須有住院情形,才有可能請如此長之病假,否則除非勞動雙方另有其他約定。

您所述的”半個公務人員”,語意不是很清楚,只能為以下的假設:

(1)如果您父親給假是比照受有俸(薪)給的文職公務人員,是可以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若是在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跌倒的話,就能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一年因公受傷的假。縱使不是在上述時間跌倒的,至少也能留職停薪一年。

(2) 如果您父親並非依照公務人員給假,原則上也應適用勞工請假規則。由於勞工未住院請病假的話,一年內最多只能請三十天病假。而有住院的話,兩年內最多可以請一年病假。如果超過上述病假的期間限制,您父親仍可選擇留職停薪一年休養,之後再繼續上班。

(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2、4、5條;勞工請假規則第4、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珊 101-06-27 17:55
律師你好:我想請教一些問題是有一間咖啡簡餐店,有17歲少女去應徵打工,有時說還得陪客人吃飯,工作時間零晨12點到5點,這樣老闆有犯法家長有責任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未滿十八歲者,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依該保障法第47,48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包含特種啡咖茶室)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三.違反上開規定者,依第95,96條規定,對僱主及家長均會分別處罰.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珊 101-06-27 17:55
律師你好:我想請教一些問題是有一間咖啡簡餐店,有17歲少女去應徵打工,有時說還得陪客人吃飯,工作時間零晨12點到5點,這樣老闆有犯法家長有責任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未滿十八歲者,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依該保障法第47,48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包含特種啡咖茶室)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三.違反上開規定者,依第95,96條規定,對僱主及家長均會分別處罰.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Bill 101-06-27 16:26

貴站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下有關共有物劃分權利的問題
就是
如果將班上唯一的一張拍攝廠商發的畢業照光碟,然後將班上某位同學的幾張照片經由他本人同意之後,複製出來在該班對自己班上對內分享用的伺服器給他本人,是否他本人之後就不得有權利再使用這一張畢業照光碟呢?

因為該班同學們都很在意自己的照片在沒被同意與告知的情況下,怕被那位同學copy在他本人自己的電腦上然後他自己看而且他不公開

這唯一的一張畢業照光碟在這個班上有以下幾個特點:
1.是該班每一位同學都有出錢然後請廠商拍的
2.該光碟內只有全班每一位同學的獨照
3.當初是沒有全班每一位同學沒有提出肖像權異議之下才製作成將彼此相片放在一起
4.該光碟完全不對外公開,因為沒有列入和製作公開性的畢業記念冊

謝謝

除非對方已經拋棄掉光碟的共有權利,基本上並不會因為做出複製照片的行為,就失去使用畢業照光碟的權利,畢竟對方也是所有人之一。不過對方如果將照片公開散布或是挪做自己觀賞以外的用途,可能會侵害肖像權;但如果只是供自己觀賞的話,照片內的同學就比較難向對方主張權利。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順 101-06-27 09:16
律師您好 請教一些問題 事件說明: 今年一月我收到一家公司給我存證信函,說我離職未交接,但我本身是職業軍人不可能去上班,後來我去那個公司之後,才知道我被一個認識10年的室友盜用身分證,之前因為這名室友常幫忙整理家裡,也幫我做一些理財(每月拿5000給他做基金投資),而且這麼久了也沒發生什麼事,他也跟我借了一隻號碼(3-4年前借的),後來那家公司把資料給我才看到我的身分證影本被盜用並換上室友照片,當日我有去報案告他偽造文書問也有紀錄,但我只有他的名字跟照片影本.我因為怕他會回亂搞,後來我也搬家了並換身分證. 後來那家公司也告偽造文書,6/20我接到另一個分局偵查隊來電說,因為檢查官請他們偵辦,請我去分局指認照片及做筆錄,順便看還有什麼資料可以提供. 這裡請教一下, 1.如何一直找不到被告,結果會如何?盜用我的帳戶去領公司薪資部份會有問題嗎?手機號碼借他已經3年-4年會有影響嗎? 2.今天我去做筆錄了,警察一開始一直認為我還有跟室友聯絡並說你們認識10年,怎麼找不到?,一直勸我去找他出來,但我說我真的不知道,而且就是認識10年且都沒有問題,才沒有防範!對方公司是告他偽造文書至使他人登載不實,我5個月前就已經告室友偽造文書,這樣還會有其他問題嗎? 麻煩不吝解答 謝謝.
找不到被告就會發布通緝 其餘您所提問的問題 因為意旨不慎清楚 是否請您說明問題的原意 謝謝
101-06-26 22:44

發生車禍我說不關我的事 後來對方告上法院開了3次庭都沒起訴也沒結果 於是檢察官問我要解嗎 我想了一下事情都一年多了我也去問過請律師也要花很多錢 乾脆花錢消災 因此以20萬和解 不過和解完後過沒幾天對方死亡 於是又開了一次庭 因此業務過失傷害檢察官改為過失致死 不過檢察官說以所有證據顯示我無關因此不起訴 還問對方家人有無意見 對方說無意見 所以刑事沒事了 問題來了這幾天我收到保險公失司 跟我求償 因為我無照 保險賠給對方160萬 於是保險公司跟法院申請調解 過幾天要上法院因如何解決

回覆 文 的發言內容:

發生車禍我說不關我的事 後來對方告上法院開了3次庭都沒起訴也沒結果 於是檢察官問我要解嗎 我想 ... (恕刪)

 如果車禍跟你沒有關係  刑事部份也不起訴處分

 多數情形下應該是不須負擔民事責任才是

 調解庭你還是朝這方向主張

 

如果保險公司無法提出您過失駕車導致被保險人受傷或死亡的證明,就不能代位向您請求損害賠償,甚至不起訴書中也已載明並無過失,而過失的判斷,基本上與有沒有駕照並無絕對關係。另外,縱使保險公司提出您有過失駕車證據,您還是可以主張已經與被保險人用20萬元和解,且拋棄其餘請求權,所以損害賠償債權已不存在,保險公司無法再代位向您請求賠償金。總而言之,主張被保險死亡的原因是與您無關的,所以保險公司不能向您要求過失致死的賠償費用

(參照保險法第53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01-06-26 15:22

請問關於中古屋的瑕疵擔保時效 民法第365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我看不懂他的意思是擔保時效是半年還是5年 ???? 請律師能白話解釋給我聽嗎^^"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6-26 15:27

這裡不是法律教室,建議你把你的案情講清楚,讓律師來判斷,而不是拿一個法條來問,法條怎麼適用到個案,也是各問題

101-06-26 15:32

律師不好意思 因為我之前有發文問過我的情況 所以我才沒在PO上我的狀況 現在只是想單純知道瑕疵擔保的時效 所以才發這篇問題 如有冒犯請多包涵 以下是我之前PO的自己遇到的情況

今年3月底跟信義房屋買了一間投資客的房子 (有整理過) 公寓頂樓5樓

而那投資客後來交屋後也才知道也是房屋公司(有巢氏)

後來這個月18號發現家裡的一個房間漏水 從天花板木板邊緣沿著牆壁

都有水流下來....

後來有告知信義房屋和前一個投資客的助理

現在8天過去了 目前對方的裝潢師傅也還沒來看過

只說要給他排時間 等好天氣才來處理

心裡總覺得很不安 屋主也沒來看過 他的裝潢師傅也沒來看

感覺一點處理的積極度跟誠意都沒有

所以想先上來請教律師 先做點功課

關於這種問題的存證信函該如何寫 以備不時之需 大概在補充說一下

房屋交屋日是今年3月27日 公寓5樓蓋的5樓(頂樓) 屋齡28年 跟信義房屋成交...前屋主是人頭戶.不過好像是前投資客底下助理的親戚.當時在簽約桌上有聊到一些 發現漏水是6月份那場豪大雨還放假之後的兩天...6月18號下午發現的

 您好,

        1.這種漏水問題若要寫存證信函,可直接把何時購買的屋子,何時發生漏水,限期請其來處理,並引用民法物之瑕疵的法條,正本給賣方,副本給信義房屋

        2.民法第365條第二項故意不告知瑕疵者,是指前項六個月內的期間不適用,也就是說如果今天瑕疵是對方故意不告知者,就不受發現後六個月的限制,但仍受到交付起5年的限制。

101-06-26 20:34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恕刪)

謝謝劉律師的解答^^ 還有個問題想問律師 當初賣方的資料"連絡地跟戶籍地"是我目前買的這間房子地址...那現在我要寄存證信函給他的話.不知道他目前的所在地.那有什麼方式可以處理??

Alice 101-06-26 15:07

律師 您好:

我想請教的問題如下:我與前夫離婚已滿14個月,當時為了能順利離婚,小孩監護權只好歸前夫,但是我們在離婚協議書上有註明

子女之監護:

(1) 雙方所生之子由男方監護.

(2) 寒暑假期間自學校假期開始至結束,子女得於該期間內隨女方在女方住處生活.

然而離婚當時小孩才19個月大,前夫認為小孩還小未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一開始我還能體諒,一時心軟,所以第一年未強制執行離婚協議,導致一年中和小孩相處的時間不足2個月,而且前夫竟然開始刁難我,一些重要日子與過年不讓我和小孩過,原本說好的日子一延再延,今年暑假快到了,我想去接小孩過暑假,我也寄了信件通知他,但是前夫的回信部分內容如下:要把我的小孩寒暑假帶回去什麼三個月,妳不用在那邊胡思亂想了,我的原則就二個星期,久久才一次,要讓它回去過久一點,等它長大了再說,回去妳家是去玩,不是回去那邊生活,它真正的家是在這裡,屏東才是它真正的家,如果不同意,我可以跟妳保證,那天妳絕對找不到人,那如果,妳騙我,帶回去,結果故意拖到二個月後再帶回,我可以再跟妳保證,妳就沒有下一次機會再帶它回去了.我非常擔心前夫不讓我帶回或是只帶回幾天,更深怕他和孩子消失不見,他說反正小孩監護權是他的,他想怎樣就怎樣不理會離婚協議的內容,請問今年7月1日我要去接小孩,我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呢?麻煩請您解答非常謝謝您! 感激不盡!

林智群 (klaw) 101-06-26 15:25

你的問題在於你以為協議內容讓你有權讓小孩在暑假期間完全在你那邊,文件內容並沒有規定這樣,只有說你可以帶回家一段期間,並不代表整個暑假都要在你那邊,你這樣的堅持也難過前夫會有這樣的反應,建議好好談,不要把事情弄僵,對誰都沒好處

Alice 101-06-26 15:40

對方時間一改再改,要接孩子不是那麼容易,難道我們只能任人牽著鼻子走嗎?離婚協議既然是我們雙方當初的約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吧,如果一方不履行合約我們就只能忍耐嗎?

101-06-26 09:57

律師大人你們好,想先有勞各位費點神觀看下判決,如造成不便還望各位大人多多包涵多多指教,無論好壞於否必當感激於心謝謝,以下是我相依為命的姐姐(彭雪玉)一個沒案底沒前科50幾歲平凡的婦人,被以共同轉讓與共同販賣而重判...

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
  1、被告彭紀超於99年5 月6 日將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
      之香菸1 支,經由被告彭雪玉轉讓證人詹智全等情,業
      據被告彭紀超於本院審理訊問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詹智
      全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扣案
      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之香菸1 支可資佐證,且被
      告彭雪玉亦坦承該日確實有拿1 袋的東西予證人詹智全,
      是被告彭雪玉於99年5 月6 日將上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粉末之香菸1 支交予證人詹智全之客觀事實,已足認定
      。
  2、應審究者為被告彭雪玉主觀上是否知悉所交付予證人詹智
      全之香菸內含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本院基於下述
      理由認被告彭雪玉確係知悉並有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
      犯意:
    (1)被告彭雪玉陳稱當天有交付予證人詹智全水、麵包、七星
      香菸及1,000 元等物,然否認有交付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
      證人乙情,就交付七星香菸及1,000 元部分已遭證人詹智
      全於偵查中否認在卷,證稱:七星香菸是我自己的,我身
      上本來就有七星香菸,彭雪玉當天沒有給我七星香菸、沒
      有給我錢等語明確(見99年度他字第1375號偵查黃皮卷宗
      《下稱他字第1375號黃皮卷宗》第302 頁),可見被告
      雪玉之前開辯稱已有可疑,再證人詹智全另證稱:被告
      雪玉是專門送黑色大衛杜夫海洛因香菸給我,我也知道他
      們會將海洛因弄在菸裡面給我(同上頁),而於本院審理
      時亦證述:是拜託彭雪玉將黑色大衛杜夫香菸(內含海洛
      因粉末)送過來等語屬實(見本院卷宗第137 頁背面) ,
      顯見被告彭雪玉確有交付證人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且並知悉
      其內並含有摻有海洛因粉末之情,應可肯認,被告彭雪玉
      前開辯稱並未交付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之情,顯屬不實。至
      於證人詹智全於本院審理時稱該摻有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
      夫香菸是其自己製作的等情,已與其分別在警詢及偵查中
      所述不符,並經被告彭紀超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在卷,此部
      分證人之證述應有不實,然並不影響本院認定被告彭雪玉
      確係知情並有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詹智全之事實
      。
    (2)再則,證人詹智全於偵訊時證稱:彭紀超會提供給我海洛
      因,曾提供給我2 、3 次,海洛因是彭紀超拿給我的,彭
      紀超拿給我毒品時彭雪玉有時候會看到;彭雪玉有看過1
      、2 次我和彭紀超交易海洛因,彭雪玉有看到彭紀超出去
      後回來拿給我,但是彭雪玉沒有看到我拿錢給彭紀超,其
      中1 、2 次彭雪玉有在場,有聽到我告訴彭紀超我人不舒
      服,要他先幫我處理,我都是這樣講,因為彭雪玉知道我
      有使用海洛因,所以她知道我的意思等語(分別見他字第
      1375號黃皮卷宗第298 頁、99年度偵字第6434號偵查卷宗
      第22頁),而於本院審理時亦為相同之證述(見本院卷宗
      第144 頁背面);又證人朱若程亦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
      主要都是彭紀超給我,有時候彭紀超、彭雪玉他們2 人都
      在家中,通常是彭紀超拿給我,彭雪玉也有拿給我過,彭
      紀超如果不在就是彭雪玉會拿毒品給我,彭雪玉拿給我毒
      品至少有5 、6 次,我也是將錢拿給彭雪玉,彭雪玉拿給
      我毒品時,幾乎都是在外面,彭雪玉是上車跟我講多少錢
      ,看給我多少毒品我就要給她多少錢,彭雪玉說電話中不
      要講,彭雪玉到我車上就會說看我身上有多少錢就先給她
      多少,剩下我就欠她等語(見他字第1375號黃皮卷宗第19
      0 頁),從上開證人詹智全、朱若程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分別提及:彭雪玉有看過1 、2 次我和彭紀超交易海洛
      因、拿毒品時不是彭雪玉就是彭紀超拿等說法看來,雖然
      檢察官於本案只起訴被告彭紀超轉讓毒品證人詹智全3
      次(分別為99年5 月2 日、4 日及6 日) 、販賣毒品予證
      人朱若程2 次(分別為6 月19日《20日》、6 月27日)之
      犯行,但證人2 人在偵查中已詳述被告彭紀超有多次轉讓
      及販賣之犯行且被告彭雪玉亦均知情並有參與之情,考量
      檢察官依嚴格證據主義只就證據確切且有通聯比對部分,
      而予以完整勾稽,從而只各起訴被告彭紀超分別為3 次、
      2 次之轉讓及販賣犯行(並只起訴被告彭雪玉部分僅各有
      1 次轉讓及販賣犯行),然證人2 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之證言,仍可供參酌,即被告彭雪玉對被告彭紀超有轉
      讓、販賣毒品證人之事,應係知情的。
    (3)再參以就被告彭紀超、彭雪玉2 人坦承彼此為男女朋友關
      係,不定時會居住在一起,且從上述(2)證人所述,亦可知
      被告彭雪玉與彭紀超2 人間之關係非比尋常,且被告彭雪
      玉知悉被告彭紀超轉讓及販賣毒品之情,再輔以被告2 人
      亦均係以捲菸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足見被告彭雪玉對
      於彭紀超之生活習性、做事方法甚至是施用毒品轉讓
      販賣毒品等情應已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加以被告2 人與證
      人詹智全3 人曾經一起施用過毒品,顯見其等3 人間之關
      係亦屬密切,而於99年5 月6 日當日被告彭雪玉與彭紀超
      亦生活在一起,對於當日被告彭紀超與詹智全有多次通聯
      之情,自應知悉,而被告彭雪玉亦坦認當日曾接聽到詹智
      全之電話,輔以當日詹智全之手機亦確有撥打給彭雪玉使
      用之手機之情,亦有通聯資料可證(見他字第1375號白皮
      卷宗第184 頁背面)等情綜合觀之,被告彭雪玉對當日證
      人詹智全於電話簡訊中提及因提藥人很難過且要求其等
      送藥前來之事,應係知情的,被告彭雪玉事後諉稱並不知
      情,顯屬卸責之詞,而不可採信,綜上被告彭雪玉知悉要
      送藥給證人詹智全,並也確實將內含摻有海洛因粉末之黑
      色大衛杜夫香菸送給證人詹智全,被告觸犯轉讓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犯行,已屬明確。
    (4)至被告彭紀超堅稱99年5 月6 日轉讓毒品證人詹智全之
      事,被告彭雪玉並不知情乙事,被告彭紀超就此先於【偵
      查中】供稱我有跟彭雪玉講說請他帶菸、一瓶水、麵包給
      詹智全,我還有請彭雪玉買一包菸給詹智全,但彭雪玉問
      我桌上不是還有菸嗎,我就說好,桌上隨便拿一包去,所
      以最後彭雪玉是拿桌上已經開過的菸過去、是彭雪玉拿錯
      有捲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夫菸給詹智全的等語 (見他字第
      1375號黃皮卷宗第244 頁、第248 頁);嗣於【本院審理
      時】才又供稱是當天在便利商店買完麵包、水等物品之後
      ,始將上開摻有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夫香菸,趁彭雪玉不
      知情的情況之下,放入塑膠袋內,再由彭雪玉交予詹智全
      等等,前後供詞,已有出入而有可疑,而後者如被告彭紀
      超所述當天下大雨,塑膠袋是放在機車前腳踏板上,衡情
      ,該放置在腳踏板上塑膠袋內之香煙容易受潮,必定不能
      防雨水,則被告彭紀超與被告彭雪玉購買相關物品之後,
      焉能將香菸放置可能受潮之處,亦有可疑?再者,上開黑
      色大衛杜夫香菸,其外觀,與一般香煙無異等情,業經被
      告彭紀超及證人詹智全,證述詳實,倘被告彭雪玉果係不
      知情,根本不用趁彭雪玉不知情的狀況下,將香菸藏於塑
      膠袋內,僅需在被告彭雪玉進入偵查隊時,告知這是普通
      香菸,交給詹智全即可,根本無須隱瞞被告彭雪玉,況被
      告彭雪玉當日,亦自承也有將其本身之1 包紅色大衛杜夫
      香菸交給詹智全,是被告彭紀超所稱趁彭雪玉不知情的狀
      況下將香菸放入塑膠袋內之說法,顯不符合常情,亦並非
      真實,顯係事後欲迴護被告彭雪玉之詞,而不可採信,應
      以其在偵查中所述指示彭雪玉將摻有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
      夫菸交給詹智全的說法,較接近實情。而被告彭雪玉自警
      詢、偵查中至本院審理時始終否認曾經交付黑色大衛杜夫
      香菸予詹智全,倘若被告彭雪玉確係單純的不知情香菸內
      摻有海洛因,在證人詹智全及被告彭紀超均陳稱確有黑色
      大衛杜夫香菸之存在下,其又何須全盤否認曾經交付黑色
      大衛杜夫香菸予詹智全之事實?(實則其大可陳稱有交付
      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證人,但不知內有海洛因即可),顯
      見被告彭雪玉,應係知悉上開黑色大衛杜夫香菸確摻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情,因臨訟欲卸責始進而全盤否認有交
      付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證人詹智全之事實,而與證人詹智
      全及被告彭紀超2 人之供稱不相符合,是認被告彭雪玉確
      有與被告彭紀超,就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詹智全
      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5)綜上所述,被告彭雪玉確已知悉並有交付內含摻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粉末之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證人詹智全之情,
      已可肯認,被告陳稱不知情,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可採
      信。
(二)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
  1、被告彭雪玉固坦承有收錢,但辯稱不知該錢是毒品的錢,
      稱1,500 元是朱若程要還給我的錢,因為之前他小孩子生
      病來跟我借錢,還我的錢等等,已遭證人朱若程於本院審
      理時否認在卷,並證稱:2 人根本無任何借貸關係,去借
      錢的是我大妹妹,那是好幾年前的事情,跟這個好像差很
      遠,而且我沒有跟她借過錢、拿錢給彭雪玉就是跟毒品
      關等語屬實(見本院卷宗第150 頁、第156 頁背面、第
      157 頁),可見被告彭雪玉所辯已有可疑。
  2、再則,證人朱若程於本院審理經交互詰問時,亦證稱:99
      年6 月20日下午2 時7 分是彭雪玉接聽的,我跟彭雪玉說
      我要把6 月19日向彭紀超買海洛因、安非他命各1 包的錢
      給彭紀超,彭雪玉就叫我到他們的住處,我過去後就先給
      彭雪玉1,500 元,彭雪玉就說還欠2,500 元,我就說之後
      再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宗第151 頁、第158 頁背面),
      參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彭雪玉亦陳稱係其在
      使用,另有申請人之資料在卷可證(見99年度偵字第6447
      號偵查卷宗第101 頁),而於99年6 月20日下午2 時7 分
      亦確有與證人朱若程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通
      聯之紀錄(見他字第1375號白皮卷宗第216 頁背面),顯
      見證人朱若程當日確有與被告彭雪玉對話,並告知要交付
      毒品金錢等情,而被告彭雪玉卻辯稱該1,500 元係朱若
      程欠其之金額,顯屬不實;而被告彭紀超於本院審理時雖
      稱是請被告彭雪玉去收錢,並告知被告彭雪玉是朱若程欠
      被告彭紀超之錢等等,然與被告彭雪玉所述互核已有不符
      ,且與證人朱若程所述,亦不相符,被告彭紀超所述顯係
      迴護彭雪玉之詞,而不可採信。至於證人朱若程雖於本院
      審理時稱不清楚被告彭雪玉知否1,500 元是毒品的錢等等
      ,但證人既已證稱當日是被告彭雪玉接聽的,且告知是要
      還毒品的錢,被告彭雪玉應已知悉該錢係毒品的錢,至於
      證人回答不知被告彭雪玉內心之主觀認知,尚不違反常情
      ,而不能據此為有利被告彭雪玉之認定。再從被告彭紀超
      與彭雪玉間之親密關係,及證人詹智全、朱若程於偵查中
      及本院審理時之上開證詞(見上述(一)2(2)部分),被
      告彭雪玉對被告彭紀超有販賣毒品之事,應係知情的,其
      辯稱並不知是販賣毒品的錢等等,顯屬事後卸責之詞,顯
      不可採。是被告彭雪玉知悉彭紀超販賣毒品證人朱若程
      之情,並收受販賣毒品之款項,其確有參與販賣毒品之情
      ,應可肯認。
確實我姐並沒有做出拿有參有毒品支香煙給人也確實並不支情香煙已被掉換,難道說一個人沒做過的事,就單憑他與彭紀超曾只是男女朋友的關係而以,就認定是共同的,最後的判決卻是

彭紀超,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彭雪玉,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雖然說自己做錯的事情得自己承擔後果,可是並沒做的或是不知情的事,而且沒前科案底紀錄的還比被依個累犯(彭紀超)判的還重,試問這不如同宣告他下半生已死亡了嗎,人生走了一大半了如今面臨這不公的司法姐姐常覺得活者還有何意義了.....

回覆 熊 的發言內容:

律師大人你們好,想先有勞各位費點神觀看下判決,如造成不便還望各位大人多多包涵多多指教,無論好 ... (恕刪)

 

1.販賣一級毒品判16年  如果判決未確定還是先找律師提上訴

   要認定共同販賣除了共同被告自白當然還需要其他補強證據

   就看補強程度如何了  除了購毒者指述   是否有其他監聽譯文

   有沒有扣案毒品等等

2.只有貼判決書沒有其他卷內資料律師實在也無法提供什麼具體意見

3.經濟上有困難可以尋求法律扶助  販賣毒品均屬重罪 都會准與扶助

101-06-27 02:30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101-06-25 19:16

今年3月底跟信義房屋買了一間投資客的房子 (有整理過) 公寓頂樓5樓

而那投資客後來交屋後也才知道也是房屋公司(有巢氏)

後來這個月18號發現家裡的一個房間漏水 從天花板木板邊緣沿著牆壁

都有水流下來....

後來有告知信義房屋和前一個投資客的助理

現在8天過去了 目前對方的裝潢師傅也還沒來看過

只說要給他排時間 等好天氣才來處理

心裡總覺得很不安 屋主也沒來看過 他的裝潢師傅也沒來看

感覺一點處理的積極度跟誠意都沒有

所以想先上來請教律師 先做點功課

關於這種問題的存證信函該如何寫 以備不時之需 大概在補充說一下

房屋交屋日是今年3月27日 公寓5樓蓋的5樓(頂樓) 屋齡28年 跟信義房屋成交...前屋主是人頭戶.不過好像是前投資客底下助理的親戚.當時在簽約桌上有聊到一些 發現漏水是6月份那場豪大雨還放假之後的兩天...6月18號下午發現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存證信函只要將您所欲表示的意思寫於信函內,例如請對方於幾日內派員修繕等語即可,而存證信函也可以保留證據之用,代表您先前已經有通知對方修繕,以利將來訴訟之用.

二.本件您需審視買賣契約,看契約內容有無約定漏水部分,若對方有保證無漏水的情形,則可以向對方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買賣契約.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亮 101-06-25 18:19
本人是聽障 事情是這樣的 發生是在聊天室,ID性交易兩千公開,一時聊好玩,惡整捉弄假援交詐騙集團 沒有要援的意思,從來沒有跟他碰過面 沒想到收到苗栗市婦幼警察隊通知單 做完筆錄,還跟我說要不要請律師 萬一把文件送到法院通知那就完蛋了 我不想人生這樣就毀了,我剩一年大學就要畢業了 我實在好後悔 有辦法解決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本件警方應該會移送給檢察官,由於您是在網路上發文,通常此種情形要證明您是開玩笑性質,恐怕很難證明,但既然已進入訴訟程序,建議您先決定訴訟方向,以利案件進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田鼠大大 101-06-25 16:51

1.請問無律師執照幫人寫訴狀抽成會有包攬訴訟的問題嗎?

2.有沒有違反律師法呢?

3.無律師執照幫人寫刑事訴狀會被檢察官以包攬訴訟違反律師法起訴嗎?

 只要涉及「有償」就有可能構成,所以如果要以此為業,還是先取得執照。

yuya 101-06-26 11:46

曾經遇過司法黃牛...寫一張+諮詢要三萬............

iris 101-06-25 14:37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是發現瑕疵並通知後六個月不行使或自物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民法第365條定有明文。你的房子才買兩年,而瑕疵也才發現,故你對於前手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尚未消滅,但須立即通知,並於六的月內主張權利。
------------------------------------------
這是之前熱心的律師回覆我的
但現在我的前屋主認為已過戶2年而不願意負責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呢

 

林智群 (klaw) 101-06-25 16:42

你現在應該先行發函給前屋主表示有瑕疵,並在六個月內立即提告,雙方既然沒有共識,跟前屋主扯太多也沒用,讓法院判斷吧

 通知後可再調解看看,如不行儘速於通知後6個月內提告

星星 101-06-25 14:24

我跟仲介簽了一份動產專任買賣合約合約到期的最後一天出現一位買方出到底價並且付了20萬斡旋金給仲介簽了含有要約性質的買賣議價委託書,附帶條件是〝簽約前買方須入屋內看格局〞。

仲介對我解釋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的要約看房條件是很合理的!那這樣不是代表買方要看房後才願意用底價買房簽約嗎?

可是合約到期前買方並未過來完成他的購屋條件,這樣買賣應該還是處於要約狀態下阿!仲介卻對我說這樣就算完成買賣了!事後買方出面說不管看不看房他都要買房,他付的20萬是訂金!

可是仲介跟我說的是買方付了20萬斡旋金,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的要約看房條件是很合理的!買賣議價委託書上也是這樣寫的阿!

我完全不知道買方跟仲介那邊是有甚麼問題,買方是仲介找來的,買賣過程中都是仲介跟他連絡,我跟買方完全沒有碰過面!

買賣議價委託書我沒有簽收,買方要約購屋條件是簽約前先入屋內看格局,仲介說這是很合理的要求,這樣他不是要先看房後才決定用底價買房簽約嗎?

我看到的是買方支付斡旋金,不是訂金!這樣買賣應該還是處於要約狀態下阿!請教律師在未完成購屋條件下,買賣算是成立嗎?

感激不盡!!

林智群 (klaw) 101-06-25 16:28

只要對方出價超過你的底價,買賣已經成立,至於對方提出的前提條件,對方同意取消,那也是買方的意思,不會因為這樣買賣就不成立了

 重點在於你有沒有簽收20萬元,或授權仲介可代你簽收20萬元,如有,合約即成立。

星星 101-06-25 19:55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只要對方出價超過你的底價,買賣已經成立,至於對方提出的前提條件,對方同意取消,那也是買方的意思 ... (恕刪)

非常感謝林律師的回覆!

仲介與買方簽屬的是要約書而非允諾書,支付的是斡旋金而非訂金,仲介對我解釋買方要約購屋條件是很合理的要求,買屋哪有人不看屋,所以買方下的要約看屋條件是很正常的!那這樣不是代表買方要看房後才願意用底價簽約嗎?可是買方在我於仲介合約到期前並沒有過來看房後用底價簽約!在我於仲介合約過期後買方才出面說不管看不看房都要買房!我跟買方完全沒碰過面,完全不知道仲介跟買方那邊的情況!仲介對我解釋買方的要約購屋條件是很合理的,買方事後出面說不管看不看房都要買房!

這種情況下買賣算是成立嗎?我完全不知道買方跟仲介那邊是有甚麼問題!因為我只跟仲介委任買賣合約而已,買方是仲介那邊找來的!買賣過程中我只從仲介那邊得知買方的訊息,而仲介給我看到的也是一份含有要約性質的買賣議價委託書,買方要約要看房後才願意用底價簽約!

星星 101-06-25 20:11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重點在於你有沒有簽收20萬元,或授權仲介可代你簽收20萬元,如有,合約即成立。

非常感謝許律師的回覆!

買方的買賣議價委託書我並沒有簽收!

如買方直接出到底價,仲介是可以代我簽收!

但買方跟仲介簽定的這份含有要約性質的買賣議價委託書是有附帶條件的,仲介不能幫我簽收!

您好,

       1.如果可以確定所謂買賣議價委託書僅係要約性質,則在您承諾之前,買賣合約並不會因此成立。問題在於仲介代您收受20萬元是否會屬於默示承諾?

       2.就附加條件"買方簽約前先入屋內看格局",雖然可以此解釋為停止條件,也就是買方須先入屋看格局,該委託書方生效,但因該條件實際上對賣方是有利的,所以解釋上仍有空間。

星星 101-06-26 11:12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恕刪)

非常感謝劉律師的回覆!

買賣議價委託書的本質是屬於要約,該仲介公司讓買方在下要約購屋條件時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內政部版的要約書,另一種是需支付斡旋金給仲介的買賣議價委託書!買方自己要選擇支付斡旋金給仲介後下要約,我無權干涉!

仲介也跟我說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了要看房的要約是很合理的!這樣應該是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用底價簽約阿!可是買方在我跟仲介委任買賣合約到期前都沒有過來看房子阿!這樣買賣應該還是處於要約狀態,怎會是成交呢?

事後買方出來說他是不管看不看房都要買房,他付的20萬是訂金!可是仲介跟我說的是買方付了20萬的斡旋金,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了要看房的要約!仲介拿給我看的也是一張含有要約性質的買賣議價委託書,書面上寫的跟仲介對我說的是一樣的阿!

我完全不知道買方跟仲介到底是發生甚麼問題,買方是仲介去找來的,我跟他完全沒有碰過面!我只知道仲介拿了一張含有要約性質的買賣議價委託書,他對我的解釋就是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了要看房的要約!

仲介現在一直叫我出面簽約,否則要告上法院,實在很困擾!還是乾脆上法院讓法官裁判??

我不出面簽約是否有違約的問題呢?

小玫 101-11-28 14:54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張先生 101-06-25 11:29

律師您好,
我的機車最近被偷了, 我去派出所報了案, 警員也給了我報案證明.  我知道如果在失竊這段期間偷車者使用我的機車涉及車禍,犯罪等違法行為, 我可用此報案證明來證明與我無關.  我想請問的是 證明無關是從報案單據的哪個時間算起? 報案時間 或 發生時間? (警員告訴我從發生時間就來證明就可以了)
補充說明: 機車失竊後, 我去了派出所2次. 第一次是在失竊的隔天我就去了派出所報案,但是在第二次警察才做筆錄,印出報案證明給我. 中間隔了12天. 因此單據上紀錄的報案時間是失竊的12天後.  例如: 失竊發生時間: 6/13, 報案時間: 6/25

 報案單據就可以證明何時報案,至於報案前是否與你有關,只要有合理證明,亦可排除。

既然您的機車在6月13日就已經遭竊,其時警察如果有接貨之後違規舉發,因為您已經明確說明自己「機車遭竊的時間」,也就是6月13日,警察不會因為報案流程是在6月25日,就把中間所花費的時間而違規或犯案算在您身上。報案時間6月25日是代表警方受理成案案件的時間點(其實嚴格說來6月14日的隔日就已經算成案了),並不會因報案時間而認定失竊事實發生在6月25日的。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順 101-06-25 11:23
律師 很謝謝你解惑. 另外今天我去做筆錄了,警察一開始一直認為我還有跟室友聯絡並說你們認識10年,怎麼找不到?,一直勸我去找他出來,但我說我真的不知道,而且就是認識10年且都沒有問題,才沒有防範! 後來我是看到對方公司是告他偽造文書至使他人登載不實,我5個月前就已經告室友偽造文書,這樣還會有其他問題嗎?
蔡明哲 (阿哲) 101-06-25 23:35
我只能說檢警有他們辦案的「立場」跟「使命」,且因為偵查不公開,你只能把你有利的事實提供出來,至於他們是否採信或者是否還有其他不利的事證,有時候你能著墨的部分不多,就盡量期待不起訴處分,但萬一真的被起訴了,那就把戰線延伸至法院,爭取清白了。
wan 101-06-25 10:56

律師您們好.這邊想請問是.有一個FB臉書的粉絲團PO文攻擊人

內文只有五個字就是某某是個狗

某某不是真名而是暱稱

當事人看後很生氣說要提告

那這樣是可以告的成嗎?

由於Facebook臉書的粉絲團留言均可透過公開網路使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所以屬於公然場合。在文章中罵他人為狗,是以言語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足以減損他人之聲譽,屬於侮辱行為。至於對方是針對暱稱進行侮辱一事,基本上暱稱仍可指涉到特定對象,所以公然侮辱罪還是有可能成立的。

(參照刑法第30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珊 101-06-23 22:02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前幾天我傳了一通簡訊給一位女生簡訊內容是(你要死去死,不要牽脫別人)這樣我會造成恐嚇罪嗎?
王耀星 (Eric) 101-06-23 22:07
要看前因後果,單憑一封簡訊無法判斷。
婷婷 101-06-23 20:25

律師您們好:本身多年前有積欠電話費約三千多,之前收過一次訴訟前通知單,最近這幾天又收到一模一樣的第二封,電話費本身金額不高,但是加上電信公司的違約金已有一萬二千多了,現在又收到第二封訴訟通知書,請問接下來若是不予處理,後果會很慘嗎?朋友都說不需加以理會,欠錢的人很多,況且我的金額又不高,但是還是會有些擔憂,麻煩您們抽冗為我解答.感激不盡,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6-23 20:43

如果還是不繳,電信公司可以去法院聲請向你服務的公司發命令對你扣薪,對你不見得比較好,還是去繳清吧

王耀星 (Eric) 101-06-23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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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姐 103-06-26 05:32

請問你後來有解決嗎?

有去繳款嗎?

小乖 101-06-23 15:46

第一:我今年 55歲,我是3個小孩的媽媽
老大(男):無業遊民 整天好吃懶做,在家有網路就可以過生活 今年33歲
老二(男):無業,今年32歲 當流氓 有槍砲彈藥前科 喜歡上一個女人,但這個女人 結過3次婚 有6個小孩,我不喜歡這個女的 因為她會和我吵架,而且我懷疑 她再利用結婚賺錢,如今她有身孕,我非得把我的財產都給我最小的小孩也就是第3個小孩。我說有她 就沒有媽媽 選一個,她說他都要,如今 我不承認我這個孩子是我的小孩。我要跟她脫離母子關係,但是法律上行不通。
老么(男):台灣科技大學畢業,現在正在創業,而且我發現他是我們家唯一非常正常的小孩,有女朋友 是東海大學畢業的, 如今 我想把財產連同房子都給我這個最小的小孩。
不想給第二個小孩,因為不希望 她的女朋友得到我的任何一分錢,這該怎麼辦呢???
法律上我該如何處理,或有什麼律師諮詢可以去詢問的嗎???

看起來你都已經決定如何處分自己的財產 只是說過戶手續時可能涉及贈與稅的問題

王耀星 (Eric) 101-06-23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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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三位兒子都是您的法定繼承人,縱使您訂立遺囑分配遺產,未受到遺囑分配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仍然可以主張特留分。依您的情況,建議您可以在生前處分財產;但要注意因結婚分居營業贈與財產可能會被當作遺產計算,如果您是在兒子結婚分居營業時進行贈與,就要以書面聲明這些贈與財產並不算在遺產之內。另外在往生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的話,這些贈與財產會被視為所得遺產。另外一種方法,則是可將房子贈與給小兒子,再加上約定”負擔”,要供養你老年生活,否則可以撤銷贈與,這樣子一方面也算將所有權移轉,一方面對您也有保障。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妃 101-06-23 14:35

想請問一下我已經送訴狀ㄌ~但是我想找一個律師幫我~請問要多少錢~我需要準備什麼東西~

我要打變更監護權~

王耀星 (Eric) 101-06-23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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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星 (Eric) 101-06-23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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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定監護權案件也屬於一般常見家事案件 收費標準約5-6萬元 準備好手邊相關資料 如對方有對子女傷害驗傷證明 或是談話錄音等等 跟律師討論案件即可

小順 101-06-23 13:11
律師您好 請教一些問題 事件說明: 今年一月我收到一家公司給我存證信函,說我離職未交接,但我本身是職業軍人不可能去上班,後來我去那個公司之後,才知道我被一個認識10年的室友盜用身分證,之前因為這名室友常幫忙整理家裡,也幫我做一些理財(每月拿5000給他做基金投資),而且這麼久了也沒發生什麼事,他也跟我借了一隻號碼(3-4年前借的),後來那家公司把資料給我才看到我的身分證影本被盜用並換上室友照片,當日我有去報案告他偽造文書問也有紀錄,但我只有他的名字跟照片影本.我因為怕他會回亂搞,後來我也搬家了並換身分證. 後來那家公司也告詐欺,6/20我接到另一個分局偵查隊來電說,因為檢查官請他們偵辦,請我去分局指認照片及做筆錄,順便看還有什麼資料可以提供. 這裡請教一下, 1.我去指認照片及做筆錄需要注意什麼? 2.我室友還能找的到嗎?(我每月投資的錢不知拿的回來嗎?) 3.那我的帳戶並未遺失被他盜用去領薪要怎麼辦?印章提款卡放在家裡並沒有借他,我平時都1週或是2個月才放一次假,很擔心被他偷去用,我檢查後,不見的帳戶已經掛失,還在的部份我都重新整理收好,這部份還需要注意什麼? 4.如果一直找不到人,結果會如何?會影響到我嗎?需要如何預防? 5.那家公司怎麼都沒查驗正本,就讓人去上班也很怪,當時他們如果有查驗,應該就不會有這事發生了,難道那間公司都沒責任嗎? 6.我會有幫助詐欺犯問題嗎?因為我是職業軍人之故,較擔心.. 麻煩不吝解答 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1-06-24 00:53
去做筆錄時千萬不要緊張,保持平常心,不要管問案人員的態度怎麼樣,該怎麼回答就怎麼回答,不要被人誘導,最後一定要要求詳細看完筆錄後才簽名。 至於如何找到你的朋友,那是檢警的事,你無庸過渡擔心。 還有你現在最重要的就是做損害控管,把你相關個人資料或金融帳號內容,去確認查詢一遍,經過這麼久,如果沒事那應該沒事的機率較高,其他就只能等將來的事實發展。 最後,如果你陳述的事實倍法院採信的話,應該沒有幫助詐欺的問題。你如果仍擔心的話,那就建議委請律師處理吧。
SP 101-06-22 19:31

??????我朋友本身因為一些因素跟家裡沒甚麼在聯絡

最近收到媽媽傳一封簡訊

說他父親去世之後留的一棟房子法拍之後還不夠還房子貸款

家人說已經沒辦法再拿錢償還了

然後說"去年5/4號"收到法院支付命令

接連他媽媽銀行跟郵局的存款簿被強制執行扣!

然後就跟我朋友說它一債務併存之債務

可能連自己辛辛苦苦生活定存的錢也要被扣除

叫他不要戶頭不要放錢

我們疑惑的是

他爸爸已經死很久了好幾年了

事情怎麼現在才跑出來??

而且既然是去年5/4號的事情~我朋友這邊怎麼都沒有扣款的動作

是他媽媽騙他嗎?

而且這是在他還"未成年"時候的事情

他本身根本一頭霧水

當時的他根本沒有自身的主導權利

如果這是事實不就等於說他突然負債20幾萬??

有甚麼方法可以申訴嗎

補充一點:他媽媽在那時候並沒有拋棄財產繼承

他現在也不知道改去哪一間銀行詢問

因為事隔太久了

麻煩律師解答~

小黑 101-06-22 17:25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我在彰化員林 菜市場開服是女鞋店

去年冬天從廣州分了4次進了一批共200件polo衫 

昨天保智大隊台中分隊直收索票至我店裡面 沒收155店的polo衫

並帶走門市裡的小姐, 後台中知我到台中水利大樓

由於我在販賣polo衫時有人問過我 這是否為防冒polo衫

所以我也不清楚這批polo衫是否為侵權的商品

但在被叫去保智大隊的之前 我查看一下網路資訊 

自作聰明的認為網路上的資訊 就是馬上認罪 不強辯 才對自己有利 

所以到了保智大隊 我錄口供時 便說我知道那是仿冒品 我賣我知道我不對

我總共賣了45件 獲利15000元左右

現在請問的是 

我該怎麼辦才好?  我能否重錄口供?(他說我簽名沒簽好 須再回去重簽 我們約星期一)

我大約需會面對多久刑責 (我無前科也不是累犯

民事求償部分 我該有多少心理準備(我看過賠償算法 500-1500倍 基本上這樣我不可能賠得起)

如果我沒法賠償民事 那請問我會被加重多少刑期 

林智群 (klaw) 101-06-22 18:47

既然已經承認了,不可能再重做筆錄,翻供法官也不一定會採信,並不建議,如果對方索賠金額過高無法和解,刑事法院應該不至於重判,你要注意的是民事官司,判賠金額才是重點

Vincent 101-06-22 15:46
您好!!
這有個監護權的問題請教您~狀況如下:
我有個好朋友(女性)因在懷孕時後老公就有外遇(目前還在交往),到小孩生下來後她也不吵不鬧的自己搬回娘家.
從離開婆家回到娘家也有一年多了,因丈夫的外遇而又分居一年多讓她有了離婚的念頭.

也與夫家有協調過結果是:

丈夫那邊也因小孩的關係不肯離婚(雙方都要小孩)也告知女方說:(如果放棄小孩子就馬上簽字離婚.)
從生出來小孩就一直跟在媽媽身邊,偶爾會給夫家帶回去住幾天.
婆家的人有幾次都用較重的口氣跟我朋友說:
(如果他們爭到監護權後會不讓媽媽探視也不會讓小朋友認媽媽,阻止一切小孩跟媽媽聯繫的方式)

P . S:  1.小孩是男孩子 2.雙方都有正當的工作 3.男方的狀況我不清楚但女方去上班家人會全力幫忙照顧小孩
問題: 1.女方爭扶養權若男方家庭也屬正常是否女方都處於弱勢? 2.女方目前在減重診所上班,為了小孩往後有更完整的教育每週(二.四.六)會兼差,職業為酒促小姐這樣對爭扶養權會有影想嗎?? 3.女方也願意共同扶養但希望小孩能住在家裡~男方不答應!!

基本上雙方協調都沒有辦法一致,當初女方要離開夫家也都沒有挽留到現在才再爭扶養而常常致電給女方威脅.辱罵希望吳律師這邊能幫忙看有沒有對女方較有利的建議

1.如果

倘若經過法院程序,皆須經過社工訪視做成報告。而依你所述,夜間酒促小姐,因屬夜間工作,且工作環境較為複雜,恐會影響法官心證,其餘兩者的差距,可能會在於親職能力部分,亦即小孩從小都與女方相處,雖然偶而至男方家居住,但男方是否真的瞭解小孩?是否真的有能力照顧小孩?如換尿布、泡牛奶(溫度、濃度等)等皆有待商榷,可於訪視時適時強調。

小胖 101-06-22 15:42
律師你好: 我在FB裡面被人留言恐嚇~請問臉書上的留言可以拿來當恐嚇證據嗎? 因為朋友說臉書留言當證據好像沒用~朋友解釋說因為臉書上的名字可以亂改~ 而且有可能幾十個人或者上百個人名字都相同...而且被對方加了黑名單根本沒辦法 去看對方的資料....而且據我了解FB的總機房是在國外...那這樣警方還有辦法查IP嗎... 我該用什麼方法才有辦法告對方恐嚇呢.....
蔡明哲 (阿哲) 101-06-23 00:30
建議你可以把FB上的留言存證下來提告,至於怎麼持是檢警要傷腦筋的。
小胖 101-06-22 15:40
律師你好: 我在FB裡面被人留言恐嚇~請問臉書上的留言可以拿來當恐嚇證據嗎? 因為朋友說臉書留言當證據好像沒用~朋友解釋說因為臉書上的名字可以亂改~ 而且有可能幾十個人或者上百個人名字都相同...而且被對方加了黑名單根本沒辦法 去看對方的資料....而且據我了解FB的總機房是在國外...那這樣警方還有辦法查IP嗎... 我該用什麼方法才有辦法告對方恐嚇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涉及恐嚇,需先視對方所發布的訊息是否有使您心生愄懼,基本上在fb上留言,也可以做為恐嚇證據,但您要告對方,必須先確定對方的身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