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您好:我已與我先生分居(未離婚),當初買車因為保險比較便宜,所以用我媽媽的名字買,所以車主是我媽媽,而我前面繳了約有26期的貸款費用(約10萬),後來因為我們吵架分居,車子一直都是他在開,前陣子下大雨淹水成了泡水車,他就傳簡訊問我要怎麼辦,我說就繳清貸款及過戶你的名字,他也去繳清了,但是因為我跟他媽媽又有另一個官司,他媽媽在法庭上說要和解,但要將車子過戶再和解,被轉介調解會,但是他又另寄了存証信函來說要我出面解決,不然要走法律途徑,我傳簡訊給他說:是你媽媽要在調解會裡談的,現在又傳這個來,我不知道要依那個; 他就回說:一碼歸一碼。 = =" 請問我要如何回應這封存証信函?及我只知道我可以主張要他還那個10萬元,但我是不是要寫在那裡回應他???以上,很急,麻煩律師了~。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調解應該是沒有限定形式跟範圍
所以不是在本件爭執裡面& ... (恕刪)
不好意思,是我表達的不太好,現是我先生寄了一封存証信函來,說要我出面解決,
是不是 我要回寄另一封存証信函給他,並說明要他還10萬元我媽媽才要過戶?這樣可以嗎?會不會有什麼字句要注意的?(此為其一)
另外,與他媽媽的官司中又未得到調解,他媽媽的說要過戶那個車子後就可以和解了,請問我是要在回寄的存証信函中說明在他媽媽的調解中再談嗎?(此為其二)
請問...車主是我媽,我也有付前面的貸款(約10萬元),他在開,他可以用什麼法條告我們嗎?
他已經賣給車廠了(車廠也給他錢了),才很急著要我們過戶給他…他可以這樣賣嗎?....
各位律師好,我在五月時和舊房東簽了租車位的合約 (用租屋的合約書簽訂,也未公證)
每個月一號轉租金,結果在六月底時,舊房東打電話來叫我轉到
他的郵局戶頭(原中國信託),要給媽媽當零用錢的。
我準時在一號轉帳後,新房東忽然打來 (舊房東完全沒有提及賣屋一事)
問我舊房東有沒有告知他已轉賣並給我新房東帳號?
現在舊房東完全關機也連絡不到人
新房東今天打來說要證明給我看他的房契,並要我由下個月轉租金給他
但是押金的部分舊房東並沒有給新房東,新房東卻說押金的事
叫我自己和舊房東聯絡,只要我繼續轉租金給他
新房東也說他發了存證信函給舊房東了(舊房東仍積欠新房東債務),但一直沒有回應,舊房東的戶籍還是在剛賣出的房子上,所以即便我發存證信函也沒用了,他也收不到。請問我現在應該怎麼做? 我只想要要回我的押金,但現在她已經完全失蹤。該怎麼辦? 非常感謝您一字一句的回覆,對小人物的我們有非常大的幫助。
貴站律師您好
我是某大學資管系的學生,因為本系所依規定存查備留的需要,所以我必須向本校企管系來辦理影印該系所舉辦的對外公開性的研討會論文集當中的其中一篇論文,而這篇論文著作人也是我本人,但是,當我到企管系想請該系助教幫忙我用企管系的影印機印製時,助教卻跟我說不行,而且她還說如果她幫我這樣做的話,她們會犯著作權的問題,所以之後我只後自己將這本對外公開性的研討會論文集外借出來後自己想辦法印製
因為我要印製的這一篇論文,其著作人是我本人,我也有相關文件可以向助教證明的確是本人所著作,企管系辦公室也有相關存留證明是本人所著且同意公開與授權企管系製作公開性的研討會論文集,所以....
想請教律師,企管系助教對我講的不幫本人影印的理由,也就是她們怕會因此侵犯著作權的問題,這樣的說法是否為正確呢?
謝謝
您簽署僱傭契約,契約就會發生效力。您沒有拿到契約書的話,可以向對方要求提供契約書。至於受僱者在2年內離職即應賠償5萬元違約金的約定,基於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原則,原則上是有效的,但是如果雇主沒有提供任何訓練或付出,薪資也沒有相對特別高,就直接訂立要求工作兩年,這也有可能被認為是對勞工不利的條文,而被認為無效。如果提出離職,雇主真的要求賠償,可以先至當地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與雇主協商離職事宜。如果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的話,您可以向法院主張依本工作的性質,確認因該條文對勞工不利而無效,或稱雇主要求5萬元違約金實屬過高,要求法院酌減違約金數額。另外雇主不可以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費用,如果雇主未依約給付工資,您是可以向勞工局檢舉的。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 若對方可以證明自己是孩子的生父,是有權利單方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而且不需要經過母親同意。不過母親還是有權利否認對方並非生父,但法院基本上會依血統真實性做出認定。通常,法院會認為有”父母”雙方,對未成您子女是比較好的。
(2) 若對方認領子女後,就會與子女成立父子關係。這時候小孩的親權行使與負擔,原則上是先由父母雙方協議由一方任之或是共同任之;如協議不成則可向法院提起酌定子女親權之訴。法院會依據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的經濟狀況、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等因素酌定。建議母親可以提出已與孩子生父分手的事實,主張孩子的父母並無婚姻關係,亦未再持續往來,而且經濟能力足以養育孩子成長,所以由母親單獨負擔行使孩子的親權才是妥當的。
(參照民法第1065、1066、1069之1準用1055、1055之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各位律師大大你們好:
我的案件是因為大約前年4月份我的朋友大約7.8人去高雄海洋之星(星光碼頭)打人砸車,監視器拍到其中幾個人的車牌,有兩個人在前年年底的時候已經判完賠錢了事,但其中一台車車主姓名是我,我幫一名女性朋友辦分期付款的,結果我被請去做筆錄(當時作筆錄的時候已經過很久了)事情我也不太清楚,警方問我的時候因為過蠻久了所以我很模糊,當時筆錄作玩的時候我也有請警方幫我調查之有利的證據,可是就在今年卻傳我出庭,並把我列為被告,因為對方說我是車主,所以硬說我有去,也請人作證說我有在場,可是當時我事實真的並沒有去,我也有一位女性友人可以幫我證明,但她未滿18,現在才17歲請問可以出庭作證嗎?因為她當天晚上睡我家,我想請問我該怎麼做?
當時的監視器警方說兩個月就清除了,所以好像沒有其他的監視器畫面!
7/18就要開庭了,我不知道該怎麼辦,請律師大大們幫忙我好嗎?
拜託
我真的很希望律師們可以回答我,讓我心裏有個底.!!!麻煩你們了..!!!我真的很需要你們的專業意見
A,B在拍賣網站賣假名牌包,C從A拍賣網站上買到一名牌包
B向A拿貨並從A中得到曾買包包的客戶資料,
B從A客戶名單上找上C,C告訴B從A中買到的是假貨並要求退錢,但從B中得知A把客戶名單給了B,
B要求退款了事,但C欺騙B且多拿了錢
問題1:賣假名牌包是刑法還是民法?A,B個資外洩和接受個資是刑法還是民法?
問題2:C欺騙B的錢是屬於詐騙嗎?刑法還是民法?
問題3:如果B告C詐騙,C會把完整過程告訴檢察官,那A和B會因為個資外洩和收受個資而有罪嗎?(C不會從民法上告B收受個資)
問題4:A,B都知道賣的是假名牌包,但一概否認且B告訴C是因為C個人覺得包包有問題所以才退款給C,但B從頭到尾都認為是真的,那B在告C後,B會有罪嗎?
抱歉因為我不知道我的問題標籤是屬於哪一方面所以勾一般民事.....
您好,我是七年級生因為自己以前不愛讀,也因為家裡剛好在做市場生意,所以就學著做下去
現在我自己本身在擺攤,是賣豬肉的,最近一直被檢舉......警察也一直來開單.....
一開始是被檢舉是固定式攤位,我就去請教議員助理,後來他們說你裝輪子上去就好了,我也照做!
可是又被檢舉,所以我就把攤位又改成收攤可以往裡面縮進去..以為這樣就沒事了
可是又被檢舉....警察來說你可以擺攤,但是賣完攤位不能在這裡,我不怪警察因為有人檢舉
他們也一定要來,只是我也只是想要賺錢安安份份的過日子.....現在卻這樣子,今天又被開一張了
小弟我對法律不熟析我也不知道我該怎麼辦 我也上網找了很久
我是在中和擺攤 是在巷道裡面 我租的地方是公寓式店面,我們這邊也沒有規劃紅線,
而我旁邊有一間土地公廟,我收攤的時候很明顯的比土地公廟還要進去,不會影響到交通,
我今天也有看一下警察拿來的民眾陳情的單子,重點好像是想要"停車",因為我那個位子上面有棚架
要是停車是個好地方,而我的房東是那邊的大地主,那個巷道是屬於他的有部份是他捐出來的,我想
請問律師大人,我沒有辦法找檢舉人談談嗎?還是我有什麼解決方法?律師大人如果你想要了解什麼
我會跟你說,希望你幫幫我....感恩
起訴狀我是這麼寫的:
一、被告XXX應將原告XXX所有坐落於xx-xx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面積約9.7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二、被告於民國98年元月一日起至拆除日止應給付租金於原告、租金以法定利率計算。
(紅色部分是審判長說有問題要我自行計算,還要再補呈)
事實及理由
緣原告所有坐落於台中市xx街xx巷xx地號之土地與被告相鄰,詎被告未得原告同意、亦無任何合法權源,越界無權佔用原告所有xx地號之土地,面積約9.77平方公尺 搭建地上物之用。被告所為以致原告所有權之行使受有損害,曾向被告協調無果,爰依民法規定,本於所有權之行使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拆除佔用之地上物,而將土地返還於原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定為新台幣390,018元整。所以繳了4300裁判費。
前幾天已開過庭 審判長請我們重新補呈請求標的不當得利的正確金額,想請教各位律師我應該要如何去計算這個正確的金額,還有補呈的訴狀該怎麼寫呢?
應法院有限時間 煩請各位大律師幫幫忙。
關於補呈的狀紙,標題可寫作「民事補充理由狀」。就不當得利數額之計算,您可先依市場行情查出大約一個月的租金數額,再依對方無權占用期間長短來計算不當得利之總額,另外土地法97條也有計算方式(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但是通常會比市價低,建議先用市價處理。所以您可先計算至起訴之日止的一個金額,另外加法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五,然後就之後為按月計算。所以您的訴訟聲明第二點可改寫成:「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OOOO元(98年1月1日起至起訴前總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被告返還前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OOOO元」即可。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律師您好:
我的住家是位於裡地之透天房屋,因房屋座落土地無直接連接到計畫道路,當初購屋時有取得地主之私設通路土地(即社區內道路,所有權人為數位地主共有)無償通行權及無償使用權(供停車,庭院使用)同意書,可最近裡面住戶(部分為地主,部分非地主)大家集合於社區入口做了一道鐵柵門(經詢建管科為違章),要求所有人均攤,本人因認為該門為手動,易造成進出不便,且為違章及可能有私權糾紛,便拒絕參與,但其他住戶仍舊將門完成設置且定期於每日晚間21:00至早上08:00將門上鎖,且要求本人必須參與負擔才提供本人鑰匙,否則造成進出不便是自己的問題,因多次於晚間十點返家後被鎖於社區大門外,報警也無人願意應門,本人一狀告上法院,以全體鐵門設置人為妨害自由之被告,孰知檢察官以「民主社會應尊重多數決,此門設置為維社區安全,全體住戶均已同意並負擔之,為維社區鄰里關係,原告拒絕取得鑰匙,造成進出不便為個人之行為,非他人之故意行為」之理由不起訴,這樣的理由合乎法律規定嗎?通行權為本人取得此房屋產權時同時取得之既有權利,今他人於其上加以負擔,要求我必須付出一定代價才能行使我原本權利,本人有配合之義務嗎?
此種作為不觸犯刑法304條嗎:「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 刑法犯罪與民法袋地通行權規定要件是不同的,對方縱使侵害了袋地通行權,仍不代表必定成立犯罪。要成立妨害自由罪,必須非法侵害他人自由法益。例如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或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等等,刑法犯罪要件原則上是比較嚴格認定的。
(2)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此即「袋地通行權」之規定。依您的敘述,您的土地屬於袋地,原則上有袋地通行權,但袋地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所以利用他人土地通行並非當然無償的,所以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本無義務無償提供袋地所有權人通行。但是因為您買房子時提供無償通行,所以是不得再要求就通行部份再收費的。不過其他人以大門阻隔通行雖不妥當,但是一般觀念會認為是對公眾有利的安全事項,符合法律上「適法的無因管理」,就因有益所增加的費用,確實可要求受益者為負擔。當然你也可認為您並不因此受益,可是這種說法是有違一般經驗法則的,所以仍建議您再跟其他鄰居進行協調看看。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各位專業律師您好!
小弟我第一次碰到這問題,也不知道怎麼處理,還麻煩大大們多費心讀文
事情是這樣的,小弟前份工作是網拍美編,工作時間是退伍後馬上去做的,時間是100年11月20日~101年2月15日,11月的薪資(10天有拿到)12月只給部分,老闆騙我說等1/20過年在連同年終給我(入伍前就在他公司服務快一年,無異狀),所以我相信他了,後來當然是一直推託延後,因為小弟不想靠父母,所以又不忍心丟了工作,所以一直相信他,最後2月10日領薪水時忍無可忍,到他住處要薪資時候,他保證3月10號一定把欠的全部付清,並且叫我做到2月15日就不要做了(說是給他時間讓會計處理..之類的藉口), 以上所有簡訊對話內容我都有簡訊內容未刪除還有當時電話錄音,結果3/10日要找他時候他已經搬走,公司也惡性倒閉(後來知道他其實100年底就打算不做,還是騙我做到101年2月)並店面出租,電話可能換了都不接,後來有去勞工局申請協調什麼的,他協調會也不來,後來勞工局也有發文給我會議紀錄的副本,我也去申請歇業證明,勞工局也去現場勘查紀錄,也有發給我認定歇業相關文件的副本,現在我是到勞保局申請墊償金,我把有的資料都給他們包括能證明我曾任職的證據,勞保局說我只差法院判決的文件就可以申請,要我投訴狀告他,讓法院判決
以下是我的問題
那如果我請律師代寫這類型的訴狀費用大概多少(小弟有聽過可以自己寫,但是自己又怕寫不好,漏寫或忽略重要的訊息)?
這類型是告一次就有結果還是說要跟他一直耗下去,如果一直耗下去最後勝訴,我所有花費能算他頭上??
我要到哪告並送出訴狀?
我這樣算非自願離職能拿資遣費嗎(勞工局有非自願離職文件,但那還要老闆簽名怎麼可能,人都不見了,找的到也不可能會簽) ?
他這樣搞害我1.2月都沒拿到薪水,3.4月找不到工作(履歷投幾十家).至少4個月吃自己老本過日子(因為我不喜歡跟家裡要錢) 這樣我的損失能算他頭上?能要求什麼賠償?
第一次碰到這問題都不知道怎麼處理, 還有什麼事情該注意,準備或是能在維護自己權益的事,希望各專業人士能夠給小弟指點一二!!
您好,我是住在一棟12層樓的大樓住戶(我是買某一單位的住戶,這棟大樓多數為承租的房客),一樓是專設停車庫(不是馬路上的停車格),讓住戶停機車用。
而對面及附近非本棟大樓的住戶常侵佔這裡,造成我們沒有車位可停。(之前有用鎖,不過,被外來的人破壞)。我曾經張貼"請非本棟大樓勿停"但沒有任何成效。甚至我們看到對面鄰居停在我們的停車庫時,他回嗆"我就是要停,你管得著嗎?"。我只好拍了許多照片,保留証據。
多次反應主委,他從不回應(好像也不住在本棟了)。停車問題存在愈來愈嚴重。這裡成為無人管的地方,我們無門路可走,只好自己想辦法。
請問律師:
一.我們主委不管,我們有權利自立救濟嗎?
二.可以請拖吊車來拖吊嗎?
三.可以告他們侵占嗎?
謝謝
一、 若停車位屬於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區分所有權人任何一人均得主張排除侵害。若停車位屬於特定人單獨所有或分管使用,則由該車位所有權人主張排除侵害。
二、原則上所有權人應該報警處理比較妥當。例外於緊急情況時得以拖吊車輛的方式除去侵害,但應在拖吊前先行通知對方前來移車,當無法連絡對方或是對方未按時移車時,再進行拖吊。
三、對方雖然無權占用停車位,但必須是易持有為自己所有的行為才會成立侵占罪,由於對方尚無將停車位納為己有,所以基本上不構成侵占罪,但是這時因為取得因占有所獲的的利益,所以會認定構成竊佔罪。而且對方無權占用停車位的行為成立民事侵權行為,應該負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責任,費用包含因占用車位所導致的損失,以及因被占用車位而增加的支出費用。另外也同時成立不當得利,對方應返還因無權停車所得到的利益。
(參照民法149、151、179、184、767、821條、刑法第335、32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