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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105-07-11 01:19

各位律師你們好,因為家中繼承阿公的房子(與大伯,二伯共同持有),因為近日風災造成房子損壞必須要修繕,目前大伯家已經答應要一起支出修繕費用,但是二伯說他不想出這筆費用,但我覺得是三人共同持有,一起支出才合理,請問有可以讓二伯一起支付法令規定嘛?或是其他方式處理的較為圓滿嘛?謝謝各位律師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11 09:33

您好,

 

您可先將房屋修繕完畢,再依據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二伯請求代墊之修繕費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Yu 105-07-11 14:44

律師謝謝你喔!

Bryant 105-07-07 00:18

最近買了一間有管理員的房子,而我家大門外旁的牆面有磁磚剝落的問題(可看到水泥牆面),在簽約前,一直有向房仲提過這個問題,希望請他們向賣方來修繕,但得到的答案都是...那是屬於公共區域範圍,修繕責任不在她!請找管委會處理!然後中間過程有找管委會提這個問題之前都是如何解決的?管委的回答是說,會找廠商來估價,但最終都流標...眼看快到了交屋的最後期限,房仲才跳出來說,這個問題他們會親自找師傅來估價,這筆修繕費用會由他們來支出,也會經過我們驗屋後,沒問題才做交屋,不過他們要我先辦理過戶,我當下是回絕房仲了!因為我深怕我先辦過戶,牆面的問題到時又沒人來解決,我就跟他們說,把牆面處理好,我就馬上辦過戶!但當房仲找到師傳來施工的時間,早已超過合約上的交屋時間,最後拖了二個多月的問題終於解決了,我也馬上辦過戶,但新的問題馬上又來了...就是收到賣方的存證信函,內容就是要跟我討違約金!

那我覺得這是賣方跟房仲的問題,給他們二個多月的時間來處理,這麼長的時間,他們不積極處理牆面磁磚的問題,搞到期限過了,房仲才跳出來幫我解決問題,這違約的問題不在我吧?

感謝各位專業的律師來幫我解惑!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7 00:42

您好,

 

1、應先檢視您的買賣契約內容,關於交付、延遲等情形係如何於契約條款中約定。

 

2、若契約並未約定,則依照民法規定處理,本件並非可歸責於您的給付遲延,可拒絕對方之求償,並反向賣方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7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依契約規定限期交屋,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依契約規定請求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7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依契約規定限期交屋,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依契約規定請求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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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啾 105-07-04 17:20

律師您好:

我是5樓住戶(剛買公寓未滿二年),樓下4樓住戶(搬來3年左右)

近日4樓在跟我們反應他們廚房有漏水情形

5樓:你們有這漏水情況多久了?
4樓:剛搬來沒多久就有這狀況了

5樓:當時怎麼沒有跟我的前屋主反應呢?

4樓:因為當時還沒有很嚴重

5樓:如果是我們的水管壞了,為什麼我們5樓沒有漏水的問題?

想請教律師,對於這漏水部份,我們5樓有必須負責修繕嗎?我們買房到現在也過了前屋主對我們的保固期,也無法向前屋主求償
謝謝律師的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4 17: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漏水狀況超過2年,可以主張超過時效

2、且我方可以嘗試依據契約向前屋主求償,這個漏水問題不是針對我方房屋使用的問題,而是針對鄰居的瑕疵,所以必須檢視契約的其他條款而非保固。

3、不過還是要先釐清瑕疵的原因。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4 21: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四樓反應之問題,可以置之不理,待四樓提告,再請求四樓舉證為五樓所造成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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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4 21: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四樓反應之問題,可以置之不理,待四樓提告,再請求四樓舉證為五樓所造成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ay 105-06-30 15:32

請教律師,樓上的住戶因房子十幾年管線老舊接頭生鏽造成漏水漏到樓下,經樓下住戶反應樓上住戶已儘快將漏水部份維修完畢,且維修費用由樓上住戶負擔,但樓下住戶要求樓上住戶負擔因漏水造成的天花板油漆剝落的費用,請問樓上是否可以不必負擔這部份的費用?下面這項法規在此是否適用,謝謝您!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地12條之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你好:

漏水原因係因管線自然耗損所致,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主張共同負擔修繕費用,樓下住戶只能請求二分之一之費用。 若漏水原因可歸責於樓上或樓下住戶,則依同條但書規定處理。
may 105-06-30 17:57

請教律師,第12條『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這句話的意思不是樓下修繕的部份要自己負擔嗎?這樣樓上漏水的維修費用是不是也可以要求樓下負擔一半的費用呢?感謝律師的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可歸責於單方,則由該方負責,但若不可歸責於雙方,則應共同負擔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30 2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爭議,不建議以訴訟解決,訴訟之成本實在太高,會遠遠超過您的維修成本,應實際考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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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30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爭議,不建議以訴訟解決,訴訟之成本實在太高,會遠遠超過您的修繕成本,應實際考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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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a 105-06-14 22:32

發生追撞鑑定責任在我方,對方車輛修理344807元,已由國泰產險取得代位求償(但國泰產險只來函要求償,去電國泰產險表示已由其法務部接手,所以我方保險公司尚在等待國泰產險正式通知),然對方車主上法院聲請車輛修繕後價值折損要我們賠七萬元,請問我們需要賠這一條嗎?若不需要,我們要用那種法規來上訴,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4 23:24

您好,

 

車輛發生過事故後確實會令其價值降低,但您可要求對方舉證該價值減損之數額為何是七萬元,另亦可要求車輛之維修費用也應有折舊之計算。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irenel 105-06-11 14:11

您好,請教原漏水修繕完成,事隔1~2年,樓下房子?修,要求樓上住戶負擔,這是合理的?

謝謝!

你好:

如果是樓地板之管線,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 如果樓下房屋整修之原因係因為樓上先前漏水所造成,可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2年,若罹於時效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若跟地板內管線或漏水無關,樓下住戶無權要求樓上住戶負責。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1 15: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樓下之請求,您可無須理會,待對方提起訴訟,您再針對其主張加以答辯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1 21:0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地12條之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在一般情況而言,漏水原因若是上下樓間樓地板內的管線問題,維修費用在原則上應由上下樓共同負擔沒有錯,但如果是因為其中一方應負責的事由導致要進行維修的話(例如一方因鑿壁施行裝潢工程而導致管線毀損),則應由其負擔全責。 實際上漏水原因若非經專業鑑定的話,責任不易釐清,應此建議待對方提起民事請求後再進行爭執(此部分須由對方舉證證明責任歸屬,鑑定費用也應由其先負擔)。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1 22:11

您好,

 

對方提出求償需負舉證責任,如其無法舉證,法官會駁回請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微米 105-06-08 15:50
我有一棟四十年老房子房客在此租屋三年,房客在第一年簽約兩年後,第三年無續約但是仍然有繳交房租!在104年因嫌棄不勘入住,房客主動提出要自行(房客本身是裝潢工人)改善屋漏防癌,在續租為由,做好了修繕才請我母親去看!沒想到,竟然是天花板以及地板都裝潢完工了才請我母親去看!我母親說只有說要找屋漏防癌!怎麼會變成裝潢!而且開口就是要20萬!包含師傅的薪資!我母親因洗腎長期無法工作,姊弟也時常工作無故就被開除,所以無力支付這20萬,於是房客要求續租而由房租來抵扣,這樣就造成我母親無法拿到租金來養餵自己,還有洗腎開銷!而我知道這樣的情況,想請房客搬走!沒想到房客說抵扣房租的情況剩下6萬元!最少要拿6萬元才要搬離,但由於他並無跟我母親打契約裝潢,也無續約,也無押金!想租免費屋的情況!這該怎麼辦呢?不搬走也不付房租的情況!還說在等我的信函!所以我想請律師幫幫忙!謝謝你們了!
小妞 105-06-07 00:45

我的車子停路邊在5/8號11點半多被撞

對方供稱他是方向盤卡死

但是警察有請對方家人上去動是可以動的

更何況他車上沒有行車紀錄器

100%是對方的錯我並沒有違規我停在白線內

現在對方是要請保險公司修繕完成

但是我的車已經被他撞的要和街上去(如果焊接是不是不算恢復原貌)

再來是車子2014年才兩年的新車被撞

本來沒被撞前可以賣45萬現在被撞後不到30萬甚至更低

我是不是可以要求他賠償我的二手價錢

被撞我真的很不甘願意台好好的新車本來可以開10年都不是問題

現在被他撞後我都沒車用還有30萬車貸是不是可以要求他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車輛價值減損的部分仍可以一併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odark 105-05-30 10:07

請問律師,如果發現
1.前幾屆管委會未依規約重大修繕需由區權人大會決議通過,管委會擅自決議修繕,且財委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連選連任規定及規約規定非區權人無法擔任主任委員,區權人現在如何主張權益?
2.前屆管委會主委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連選連任規定及規約規定非區權人無法擔任主任委員,但無權主委因為自己涉嫌偽造文書被告擅自啟用公款法律諮詢未記載過程於會議紀錄及社區修繕20萬元左右在會議紀錄上並無記載召商議價等情事(亦即依規約無召集權人召集之管理委員會會議無效),這兩項直接顯示在每月財務公告,區權人現在如何主張權益?
謝謝

你好:

未經規約規定程序召開區權人會議擅自動用公共基金,又未經事後追認,刑事上若有侵吞款項、以少報多等情形,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侵占罪或背信罪;民事上可以追就主委等管理委員之責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第4項規定,主委、財委、監委,連選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視同解任,若持續行使主委、財委、監委職權,可能會有偽造文書之情形,若擅自動用款項亦會有上述民刑事責任,但應就具體個案情形判斷。規約若規定必須舉有區權人身分才能夠當選主委、管理委員等,未具備資格者若當選主委、管理委員,委任關係不存在,所為之行為可能會涉犯偽造文書等罪。 可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選任主委、財委、監委及管理委員,並由新任管理委員查明有無問題,追究民刑事法律責任,或直接提出偽造文書侵占刑事告訴,請員警或檢察官查明有無犯罪事實。
小徐 105-05-29 17:24

您好,因為我的租屋合約內容有註明:1.不得養寵物,2.每間房間限住簽約本人(因為需分擔公用水、電費用),3.非人為因素損壞的家電,房東修繕時間太久。以上三條條文房東違約,尤其是上述第1點,早在半年前多次跟房東反應,因為常常在12點之後影響我睡眠品質半年以上,房東回答都沒遇到有寵物的聲音,所以沒辦法捉到養寵物的人跟約束,後來直接找寵物主人討論,才發現是房東私下允許其他房客寵物,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呢?

 寄存證信函嗎?

還是償還我違約金部分?如果是,那還可以繼續居住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9 19:24

您好,

 

房東有違反租賃契約之情事,可以存證信函限期改善,否則可以終止租賃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亦可要求繼續居住但減少租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ㄚ傑 105-05-25 11:37

98年11月30日交屋

建商保固書 如下

鋼樑 樓板 保固15年

水電 門窗 地磚 負責保固一年 保固期間因公司施工有瑕疵之原因

導致需做修補事項時 本公司應負全部修繕之責 

因為社區 很多住戶有這樣情形 但建商處理不一樣

本人的隔壁住戶 一樣這樣 建商完全處理

相隔一年 換我的房子這樣 建商說過保固 他們沒辦法

說是天氣因素 才導致 想請教律師這個要怎麼處理比較好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5 13: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已經超過保固期間,就只能追究其他的瑕疵責任

2、必須釐清膨拱的原因,倘若屬於既有瑕疵,則我方仍可以於發現之後,要求建商修復或是減少價金,反之,倘若是耗損、使用不當等,則必須自行承擔。

3、建議可以先請廠商進行評估,倘若屬於建商應負責任,則可以發存證信函要求建商處理,倘若建商拒絕,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ia 105-05-21 12:58

請工程行進行私人住宅1-3樓的房屋修繕,簽訂簡單的契約施工起迄時間為104年11月28日-105年1月25日,施工費用總計124萬,且在1月時已支付115萬,但是直至105年5月20日仍未完工交屋,當初未附施工圖,以口頭與通訊軟體及二張A4紙記錄交代事項,除延誤完工交屋日,水電管線配置與衛浴裝修錯誤連連等,也不願依本人提出之異議加以修正,造成本人失眠,情緒失控甚至於曾有輕生之意,不知道可以如何以法律方式來尋求解決

你好:

依你所述,承攬契約應該是約定分階段給付承攬報酬。就未施作之工作可以不用給付承攬報酬。就遲延部分可依民法第502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損害賠償,並要求完成承攬工作,至於是否可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在雙重催告後解除契約,有不同見解,若要請求解除契約可以嘗試看看。 水電管線配置與衛浴裝修錯誤連連等,屬於民法第492條規定之承攬瑕疵,可依民法493條規定催告修補,若承攬人不願意修補,可依自行修補並請求償還必要費用,或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另可同時依民法第4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依照合約處理,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

1.您與對方有簽訂承攬契約,且有約定期限內完成,因此依照民法502條規定,已經完成的部分,您可以要求減少價金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對於未完成部分,您可以要求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此外,對於裝潢有所瑕疵部分,您可以要求對方限期內改善,不然您亦可以自行修補,並得向對方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2.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於期限內修改瑕疵並完工交屋,並將與對方聯繫的過程全程錄音錄影,一旦對方置之不理,顯然並無誠意解決問題,您可以將對話內容、存證信函契約等資料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您亦可以到精神科門診就診,並檢附就醫收據,以證明您受損之程度。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1 21: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1 21: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大權 105-05-21 00:02

中古屋的買賣簽約後, 於交屋前賣方還有再來看屋發現有漏水, 賣方明確會表示漏水部分請防漏工程公司修復後才交屋 (修繕總價四萬,防漏公司提供漏水處兩年保固). 接下來賣方也於交屋前將房子漏水修繕完畢,此時買方主張要行使減少價金20萬元, 合理嗎? (中古屋的買賣契約書上於特約事項載明:依現況交屋地,賣方負責防漏保固一年).

你好: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437號民事判決:「關於物之瑕疵擔保,原則上固於危險移轉後始有適用,但出賣人既有給付無瑕疵物之義務,買受人亦有拒絕受領瑕疵物之權利,則在特定物之買賣,該為買賣標的之特定物於危險移轉前,倘已有明顯之瑕疵而不能補正,或雖能補正而出賣人經買受人催告後仍不為補正者,應認為在危險移轉前買受人即得行使擔保請求權,並得拒絕給付相當之價金。此外,買賣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係基於買賣關係對價之均衡,不以有可歸責於出賣人之為必要。」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43號民事判決:「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除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外,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甚明。買受人此項解除權,為特殊的法定解除權,無待於催告出賣人先行修補瑕疵,即得行使。又有關瑕疵擔保之規定,原則上於危險移轉後,始有適用,但在危險移轉前,買受人已發覺其物有瑕疵,倘出賣人無法提出無瑕疵物,或擔保除去該瑕疵後給付,則買受人亦有拒絕受領瑕疵物之權利,並解除契約。」 危險移轉前,若出賣人無法補正瑕疵或不為補正瑕疵,可以拒絕受領房屋,拒絕給付相當之價金或請求解除契約,反之,若出賣人已經修補瑕疵並擔保除去該瑕疵後給付,就無法拒絕受領或解除契約。 依你所述,除非無法補正瑕疵或不為補正,否則出賣人已修補並擔保除去該瑕疵,就無法拒絕受領,實務上認為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只有在危險移轉後才有適用(學說有不同見解),若將來交屋後還是有瑕疵,可依保固約款或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請求履行保固約定或減少價金。
吳小姐 105-05-20 16:56

律師您好,

請問一下,家是住在4&5樓公寓的住戶,我們的公寓一樓是車庫,2&3樓一戶,4&5樓一戶,4戶共用一個樓梯,去年因颱風原故導致屋頂瓦片陸續脫落,怕傷及路人或自家人故向另外3戶提出修繕的建議,但是2&3樓的住戶不肯配合修繕,主張屋頂瓦片是蓋在我們的樓上,故樓下的住戶要我們自己負擔修繕費,但共用屋頂是事實,應該如何使他們知道他們應有的權責,謝謝您的回覆。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屋頂屬於共用部分,由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負責修繕,並由公共基金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可以請求管委會出面處理,若未成立管理委員會可以請求區分所有權人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維修費用。 另可依民法第172條、第173條、第176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yuyu 105-05-16 16:03

您好:

20年屋齡一樓住家外牆剛好是社區裡兩棟大樓間的寬約75公分的地板棟距,最近因為木地板與牆壁剝落請師傅拆除後發現是外牆那個棟距積水造成的,有請管委會總幹事來看過和照相。

請問如果確定是棟距地板造成,那麼我室內修繕費用可以向管委會要求負擔幾成的費用?該檢附什麼單據?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5-16 17:12

你好,依據過往承辦此類中古社區大廈滲漏水事件,未來你可能面臨到的問題為:

1、起訴請求管委會負起修繕責任時,關於修繕費用部分,勢必要向專業機構為鑑價請求,初勘、複勘等鑑定費用,往往高昂、所費不貲,倘無法與管委會達成共識,此部分費用必須由您(聲請人)先行負擔,待終局判決確定後,再由法院確定雙方各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

2、上述修復費用鑑定完成後,假如法院判決應由大廈管委會負起維護責任,較常見者,會由管委會委託土水承包商,施作足夠回復原狀(或修繕至無滲漏水狀態)之工程;或直接支付你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然而,倘若是判決支付費用,則,亦可能視中古大廈屋況之實際情形,判決被告支付一定比例之費用即可。

3、此類型社區大廈之修復滲漏水訴訟,最重要者,除了訴訟進行過程以外,尚可能是起訴前與管委會之磋商、良性討論,畢竟不管訴訟結果為何,屋主日後都會繼續居住,切莫因訴訟而傷了鄰居間的和氣,建議應委由有承辦同類型案件經驗之律師代為處理,較助釐清修繕責任、儘速解決漏水之苦。

你好:

外牆屬於共用部分,若管理委員會怠於履行修繕部分導致你專有部分之裝潢受損害,可以管理委員會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但你要舉證證明裝潢受損原因確實係外牆怠於修繕所致。 請求之金額即你修繕之支出,要檢附相關單據證明,若尚未修繕則提出估價單證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原則上外牆是由管委會所管理,所以若因外牆因素而導致漏水,則可以向管委會請求因漏水所生之損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lsa 105-05-14 15:34

各位律師好,我遇到的狀況是這樣的,在104年11月我與一家室內裝潢事務所簽訂房屋裝潢修繕契約,但合約內未載明施工與完工日期,我一時不察就已簽名。但設計師當初表明,12月底可以完工,期間因工程變更,設計師就說必須要過年前才可以完工,因與當初規劃的不同,有做空間修正。但過年前仍無法完工驗收,設計師又說過年後、又說3月底,就藉任何理由(工人要過年、工人要掃墓...等)一再拖延工期,這期間也已收取所有工程款,但施工品質非常糟糕,浴池磁磚會割傷人,塑膠地板也是會刮傷人......,與設計師反應,他竟要求我直接與工人談,建議工人該如何改善?請問我可以跟這家公司要求解約退並退還已繳的工程款之3或4成嗎?這期間我無家可歸,均在外租賃,請問我該怎麼解決這樣的問題?請求給予我幫助,謝謝!

你好:

承攬契約存在於你跟室內裝潢事務所即該設計師之間,並非你與工人之間,直接向設計師主張權利即可。 工作逾約定時間未完成或未定期限逾相當期間尚未完成,屬於完成遲延,可依民法第502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所受之損害。 施工品質非常糟糕,浴池磁磚會割傷人,塑膠地板也是會刮傷人,屬於民法第492條規定之物之瑕疵,可依民法第493條以下規定辦理,先定相當期間請求修補瑕疵,如不修補,可自行雇工修補,並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或請求減少報酬,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對方完成工作、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所受之損害並修補瑕疵,如不修補再進行後續之動作。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4 17:26

您好,

 

1、若雙方契約未約定之部分,以民法為準。

 

2、您可以存證信函限期設計師完成工程,逾期將解除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

 

3、若決定繼續本件契約,可對設計師請求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發函通知對方限期修繕,若對方已逾期未完成,則可以請求該段時間額外支出之損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lsa 105-05-14 18:30

您好:

因為施工品質不良,工班調度也有問題,我已經對設計師失去信心,可以直接請求損害賠償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14 19:05

您好!

契約未訂明完成期間,事後對方若有承諾完工期間,應能提出證明,且不應允許對方再任意延期,如此才能主張遲延責任,如果確實已經遲延,就可列出損害額向對方求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4 22: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4 22: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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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 105-05-12 10:17

請問大律師

本大廈地下室台電公司變電室牆壁漏水,該變電室是台電公司在使用,而且只有台電公司有變電室門的鑰匙,最近變電室內的連續壁漏水管委會主張因為變電室是台電公司在使用,台電公司應負責修繕漏水。但台電公司工程人員卻說地下室連續壁屬於大樓結構,管委會應負責修繕。請問大律師修繕責任應歸誰?

謝謝大律師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2 13:12

您好,

 

該變電室之所有權應仍屬社區之專有部分,台電僅係基於契約關係使用,並非所有人。

 

是可檢視雙方契約內容,若未約定修繕責任分配,且漏水之原因並不可歸責於台電,原則上應

 

由社區負擔修繕責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三 105-05-11 16:36

樓下屋主反應浴室天花板漏水 , (樓上的浴室等於他們浴室上方 )

樓下屋主反應後, 在兩周內找了4家工程行來作檢測,

前兩家工程行到現場檢測時並無發現明顯水滴現象,初判可能是樓上防水層有裂痕

後兩家工程行到現場檢測時並無發現明顯水滴現象,認為可能是潮濕or返潮,因為沒有滴水,很難判定有漏水

第四家檢測後,樓下屋主揚言要提告, 因樓下屋主認為我們不想處理,說到底要再找幾家檢測才要處理?  ,站在我們立場是想先確認主要原因再進行修繕,才不會白修繕

(1)請問我們可以主張什麼?還是可以做什麼樣的動作?如果我們針對可能的防水層修繕,, 後續如果還有問題?可以拒修嗎?..

(2)還是可以跟樓下定契約, 我們同意修繕整間浴室,,但後續還有漏水現象,將不負任何責任?

(3)像這種無發現明顯水滴現象,且沒有造成他們生活的不便,,這樣法官會受理嗎? 謝謝


(我們是樓上)廁所從未整修過,,


就引述前兩家工程行的回覆是, 防水層有裂痕有可能是因地震震壞造成的

(4)如果真的上法院了,如果鑑定出是防水層問題,,那我們是否可以主張(法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前段)。

樓下漏水原因,如不可歸責於樓上樓下雙方,係因天然災害或管線老舊所致,即由雙方住戶平均負擔修繕費用?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1 17:59

您好,

 

1、有漏水現象對方即可請求修繕,並無一定要達到影響生活之程度。

 

2、若屬於樓上防水層之問題,需確認該區為專有部分還是公有部分,以決定責任歸屬。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2 09: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之請求,您可不予理會,待對方提告,再針對起訴狀加以答辯之,可請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責任歸屬,對方不一定會願意給付高額之鑑定費用,且願意投資高額訴訟時間勞力費用成本,故您目前可先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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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2 09: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之請求,您可不予理會,待對方提告,再針對起訴狀加以答辯之,可請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責任歸屬,對方不一定會願意給付高額之鑑定費用,且願意投資高額訴訟時間勞力費用成本,故您目前可先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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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先生 105-05-10 15:21

房東契約中提到房屋損壞而修繕應由承租人負責包含冷氣,我十一月租了這間套房直到最近開冷氣發現冷氣不冷,跟房東告知然後請XX公司的維修員過來鑑定發現是室外機故障,維修費加起來要一萬多,我合約剩下一個月多,房東要我付一半他付一半,但我覺得還是很不服氣,因為我開冷氣開不到十次,冷氣製造日期到現在也已經十年壞了為什麼我要付一半。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0 16: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冷氣等設備的修繕,除非契約另有約定,或是由承租人所造成的損壞,否則應該是出租人的維修責任,甚至於倘若出租人不願意修繕,我方可以主動終止契約

2、倘若房東無故扣留我方的押金或是有其他違約事宜,我方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因為您們契約中約定冷氣維修應由房東負責,因此除非冷氣是因您的人為因素造成損害,不然房東是無法要求您負擔一半的維修費用,您可以拒絕您房東的要求,若租約終止後,對方亦不得以此理由不返還您押租金。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或討論,歡迎來電0932372316與我聯絡,王友正律師

nell 105-05-07 08:20

我們是透天式的社區,至今3年,因為戶數少也沒設管理員,每月也沒繳管理費,社區的小花園及中庭走道是公有各戶各有持分,最近新搬來一住戶,便未經其他戶同意擅自在花園種植自己帶來的花草及樹木,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因為花園很小土也很淺擔心這樣會導致日後花園的圍牆磚頭因樹木長大根長大而爆開爆裂,還要花錢修繕到時要收費責任釐清到底是因為種的樹造成還是因為老舊而導致要修繕,造成大家不愉快有糾紛,所以想先避免,麻煩律師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7 19: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於公有部分的使用或管理,必須經過共有人的多數決。

2、否則任一共有人可以要求對方回復原狀,倘若對方拒絕,可以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之後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土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太太 105-05-03 22:54

律師您好:

房屋為兩年前購入(頂樓6樓),最近大樓出現漏水問題,接獲管委會主委通知,之前的屋主或住戶在大樓屋頂女兒牆施作木作物,無做防水層,造成漏水,因此要求我支付全額修繕費用。但是,屋頂為共用部分,且該設施又非我所做,我亦不清楚該木作物是否為前屋主所為,我該為此負責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5-03 23:03

屋頂屬於共用部分,除非有約定由頂樓住戶專用,否則漏水應由全體住戶分擔。可先發函請各住戶共同決定修繕方式,若無效果,為免損害擴大,可先自行修繕後再向各住戶請求分擔金額。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3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管委會要求您維修,您可不予理會,您可先修繕您自己漏水之部分,若管委會欲以訴訟解決,可再請求原告盡舉證責任,請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漏水責任原因,鑑定費用相當昂貴,對方不一定願意花費高額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屋頂原本就會有防水層,若未施作防水層原因為何,目前看不出來,先確定漏水之原因係屬於防水層自然耗損所致或是其他人為因素,若係自然耗損,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並由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分擔。 若係前屋主之行為造成,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支出修繕費用後可以轉向前屋主請求損害償,但要注意消滅時效之問題。 你並非行為人,只要按應有部分分擔修繕費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