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借錢之前就有跟對方 約定短期間內沒辦法償還 但他自己突然臨時要用錢卻反悔 變成馬上就要我還錢 可是我也有說我盡量在短時間內會還他 但他一直對我用半威脅的語氣說 反正幾號沒看到錢 他就要找他做刑警的表哥還有他媽要去我公司跟住家討錢 但他媽跟他表哥並非是我的債權人(重點我們的債務也沒有簽下任何本票借據) 我也不認識她媽跟他所謂的表哥 雖然他說他表哥是刑警 但我根本不知是真是假 一次還找那麼多人 而且我知道對方之前就有公共危險的前科 之前就曾經因為心生不滿到人家住家放火 所以當他這樣講我會怕 當下心理真的覺得恐懼也有被人威脅的感覺 雖然他沒講出來 但真的很怕他對我家怎樣 隔天就去借到錢要還他 也用通訊軟體打字回覆他說 錢跟人我都準備好了 你敢來亂我家跟公司的話 我就拿命跟你拚(當下也只是想嚇阻他不許到我家或公司) 因為對方有說過 要找他媽跟他哥 但我根本不認識怎麼知道他找的是好人還壞人 如果他是說他一個人要來或是說會同地方管區警察來我家拿錢 我當然不會說出那句話 也有轉述給朋友聽 結果朋友也是基於保護我的立場 也跟他打字說你當我們都吃素的嗎?結果他就去警局報警 告我跟我朋友恐嚇 請問這樣我們會有事嗎?筆錄該怎麼做?對我們有利(警方說後天要請我們去警局作筆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警方約您至警局作筆錄,您可委任律師陪同並事前與律師討論回答的方向與策略,避免被檢方起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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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欲提供不動產抵押擔保及本票,可提出不動產設定抵押之證明及簽發有效之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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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辦法提供不動產抵押或保證人擔保,較有實益,若均無,即使您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不一定會成立且亦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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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丙若為保證人,於債務人無法清償時,需代為清償,再向債務人請求償還之,除非本票或保證有無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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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1. 執票人向本票之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此時,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票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非訴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而且實務認為非訴事件法規定應停止強制執行之立法目的,即在於可否強制執行應待實體上訴訟終結已定其債權之存在否。倘既已判決,認其本票權利不存在確定,則前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其執行力即因而消滅。
2. 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之處,歡迎閣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用網路Line輸入帳號Q789336免費通話及寫信至q102327955@yahoo.com.tw電子郵件與我們聯繫,本所就多年處理此類非訟事件具足豐富實務經驗與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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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請問被認識的人詐騙,講很好聽的話讓我們拿出錢來投資,投資的東西就是所謂的吸金案,因為當初被洗腦了,主案者是很會銷售的直銷高手,去聽的人每次都很多,大家都有投入費用 ,我們都沒有起疑心,起初都有照時間給我們投資應得的%費用,到後面我們的主案者說台北的頭被抓了 ,所以我們全部人的錢都也扣留,所以他無法發錢給我們 ,要等台北的頭放出來才能有後續消息,我們投資的人都很著急很擔心我們的錢 ,因為大多人都是貸款來的,怕付不出來給銀行,之後我們的主案者,又招集他的所有下線,他要自救所以他找了南部的一個生技公司,要我們再投資多少,可以再拿多少%回來,不無小補我們之前投資的費用,之前投的 希望可以藉這次捕些回來,所以用僅剩的錢再投了進去.結果主案者去年12月被抓了,我們全部的投資人現在是不知道怎麼辦,不知道還能不能討得回來我們的錢 ?
警察有找到我們這些投資者,我們有去備案 ,問了警察 可否拿得回來我們的錢?警察說多少可以要回一些,但也要等時間!!(我們真的可以拿得回來嗎?)
而組織中本來有位阿姨跟主案者關係很好,主案者未被抓前他們鬧翻了,阿姨有拿回她的錢.最近他跟我連絡上說主案者的惡行惡狀,良心都被狗咬走,我們家的人太單純,單純到把主案者當神在拜@@,一直欺騙我們 我們都被蒙在鼓裡,如果我們要討回錢,要有行動, 主案者身邊有很多親戚在做不法吸金這塊,我們較常跟一位男生(他當初說有甚麼問題對他)互動聯絡,如果有甚麼事情或要集合或他們要收錢時都是對他,但他沒有被關, 現在問他有關我們之後投資生技公司的費用,他都說要等主案者出來 怎樣怎樣的,要我們等待消息@@(這生技公司也有小道消息跟我們說,這是主案者他們安排演出來的戲,我們有去看生技公司的工廠,但實際在簽同意書時的抬頭卻非生技公司的公司行號名字,所以我們被騙且錢現在可能還在主案者那)
現在我們想要跟這位男生要錢,如果我們找朋友跟他討錢,是持有證據的(LINE文字及電話錄音)情況下,我們的出發點是希望 我們的權益能有保障,能向他拿得回來錢,所以要求他簽本票,如果這樣的方式對我們會有甚麼風險?會構成恐嚇嗎
您好:
從您的陳述看來,主案者和台北首腦可能是因為涉犯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遭逮捕偵辦,另外針對南部的生技工司部分,如果跟你們表示是要投資該生技公司,但簽約時的當事人不是該生技公司,而且你們投資的款項實際上也都沒有交付該生技公司,主案者是可能另外涉犯刑法詐欺罪的。
既然警察主動通知你們去作筆錄,表示檢方應該已在進行偵辦,建議向警察確認目前檢方在偵辦的罪名,並告知警察要對主案者及台北首腦提出前述罪名的告訴(是否涉犯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因您提供的資訊不明確,請以檢方偵辦的罪名為準,詐欺部分則可備齊證據一併提告),請警方移送案件管轄的地檢署併辦,在偵查進行同時與對方協議賠償投資額的事宜。要是對方不願賠償或是對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之後如果主案者及台北首腦被起訴,在起訴後仍可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你們的投資額。
至於要求對方對於投資金額簽立本票,或是跟對方表示如果不願意歸還投資額就要提出民、刑事訴訟,不至於會構成刑法的恐嚇罪,但實務上常見的是,在協商賠償的過程中因為氣憤,而說出一些貶損對方人格、或表示如果不還錢要加害對方的話,被對方錄音拿去提告公然侮辱或恐嚇的情形,因此在協商的過程中,用字遣詞還是要加以注意,儘量針對案件本身來討論,以免在投資額還沒拿回來之前,反而就先惹上不必要的麻煩。
最後,對方就算簽立本票或簽和解書表示日後還款,也不過是作為歸還投資額的擔保,如果本票屆期未清償,你們聲請本票裁定後,萬一對方名下沒有財產或是事先脫產了,到時縱使強制執行仍可能無法獲得實際的賠償,因此要求對方以現金賠償一部分投資額作為和解條件也是另一個可以考慮的方案。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您被詐騙之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檢署對度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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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持有對方之有效本票,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再強制執行之,惟若對方無財產,強制執行亦無實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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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契約上寫說違約的話要給付違約金,對方可以拿這個本票去做本票裁定。
二、如果你收到本票裁定後有意見,變成你要以直接當事人間原因關係不存在為由去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如果對方聲請強制執行,你還要提供擔保請做停止執行。比較壞的會把票轉出去讓第三人跟你請求票款,這樣你會更麻煩
三、你會覺得很麻煩對吧,所以簽本票之前允宜三思。
四、在訴訟中可以主張的無非是:
[一]我方並無違約,這個部分要搜集證據。儘可能的不要先翻臉,翻臉後要搜集證據會比較困難。
[二]退萬步言,若有違約,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關於違約金過高乙節,實務上有二種見解,雖然主流認為法院要職權認定,但還是有逐漸多的少數認為你要先舉證證明違約金過高。
五、常見簽本票且生糾葛的,例如房屋仲介要買方簽鉅額本票然後買方悔約賣方要求給付個二百萬之類的。
六、以上,如果還有問題或是你想要看看與你類似的判決內容,可以跟律師約個時間到事務談一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往前走靠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持有對方之本票,可至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若對方對該裁定未異議,待裁定確定後,可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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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妳姊姊要主張那張票是遭妳姊夫盜蓋印章,那麼如果妳姐的主張被法院接受,則妳姊夫勢必會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罪,所以妳姊姊要想清楚,不要主張盜蓋以後,發現妳姊夫觸犯重罪,才來後悔。
因家人欠債,所以委託代辦公司將原房貸再轉另一家銀行貸款,核貸下來的金額不足償還代辦公司所有服務費用X萬,因此雙方有簽訂協議書,簽立本票期限一年,還將房子讓他們設定抵押,並同意每個月以1萬元無息償還給他們,直到清償為止。但是,在代辦公司代為償還原房貸等相關事宜後,相約準備交還所有權狀資料、印章等物件給我們時,要求我們再簽立一份金錢借貸契約,說是主要是約定那X萬是借出給我們,再以先前的本票和協議書為輔,本票也要求我們重立一份沒有押日期的。如果不簽契約、不改本票就不歸還我們資料。
請問律師,因事實上我們雙方並未有真的借出款項關係,而是貸款下來不足以償還服務費用,而這個費用,經雙方同意,我們簽了本票,設定抵押,也簽署每月無息還款的協議書(協議書雙方各執一份),目前我們雙方就只剩那個X萬費用,我們有必要再簽這份借貸契約嗎? 是否可以就協議書將我們之間的債務關係確認就好呢?感覺代辦公司還要我們多簽好幾份冒出來的文件,我們還可以運用什麼自保的方式呢?
協議書內文如下:
乙方於X年X月X日委託甲方代為辦理房地座落位置XXXX之房屋貸款,因乙方貸款金額不足償還當初約定之全部費用新台幣X元整,協議每月X號繳交新台幣壹萬元整,至全數清償為止。並同意甲方設定抵押權XX元整,若增加額外費用由甲方自行負責。如乙方全數清償或提前清償全部債務新台幣X萬元整,甲方應於三日內辦妥抵押權塗銷登記,並將證明書交由乙方收執,本案自動作廢。如有拖欠,依法逕送強制執行。
事由:
A找B.C.D說有某處房地可投資~因他手上款項並未完全到位~所以釋出這個訊息給予B.C.D~並一直強調等到房地貸款下來後將如數歸還於股東~如到時還需額外支出將會與大家商議~強調貸款下來約一個月(過程都由A去處理房地)~後續股東陸續把平均需支付款項交付於A~並等待他消息!約定期限到了A遲遲找尋各種推託之詞~說銀行方面還未談妥~還是BCD要不要撤資等他自身資金到位~全數還於股東~並簽屬解除合資協議與開立本票約定還款日期~爾後本票時間到期~A還是又有其他自身問題需要延遲給付~那麼大家又相信他給他時間~結果還是依舊跳票~但這次他又說得信誓旦旦~並加開立協議書與銀行支票給予大家~等依約還款時再將支票本票還他~A強調如約定日期他又未能兌現承諾還款時~那麼股東們可以直接拿支票去存~因為有關於銀行信用所以大家又給他時間處理而妥協了~結果時間又到了~A依舊沒兌現承諾~這時B依照協議存票~而CD兩人因為在A又不斷拜託下說因他資金是別人也晃點他所以延誤了~那麼A知道B已拿去存~央求如果CD兩人再拿去存這樣他會嘎不過去會跳票~請CD晚個一星期時間給他~如資金還是未到再去存~結果B的票有兌現了~但CD兩人等到約定時間A依舊無法還款~因此CD告知了A將把票拿去存請他盡快處理~殊不知票被退了兩次~而這次A又開始加以承諾並一再央求CD說他不是不處理而是真的都被拖到~希望CD先把支票與退票單還給他~讓他先去處理銀行票務問題因有關他的信用~而他也會再開立賠償金&本票&協議書給予CD作為擔保~請CD幫個忙~別讓問題越用越糟!請CD相信他! 結果CD因只是希望能把當初合資款項拿回~又基於大家都熟識~又加上有各種憑據所以又選擇相信了A~結果支票還A後~陸續約定時間A不斷地信用跳票~不斷的用各種言語來拖延還款時間~但CD兩人決定不再相信A的承諾給予機會卻又被他欺騙一再拖延~而寄發了存證信函~這時A開始不接電話也不再主動聯繫CD~也未見他出面協調還款乙事!
以上是大概內容~我想請問這樣A是否構成詐欺或侵占~還是其他法律責任~因現在C.D兩人決定對A提告~希望由司法幫助拿回款項~並讓A此等一再欺騙跳票乙事~負起相關刑責! 請位大律師幫忙提供建議~因該先以何種法條去跟A追回款項讓他出面處理較為迅速?? 謝謝~耐心看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現階段確實應循訴訟途徑來解決,才能進一步解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有關本票問題: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本票持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也就是說,您若是持有由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在到期日請求發票人付款,無法獲得發票人清償或給付票款時,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待法院准許持票人的聲請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款:「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如需專業律師協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研商討論,本所願以歷年來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怕支票或本票遭移轉,您可指定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再將本票或支票影印存底,以利日後若訴訟可作為證據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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