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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 103-12-03 12:22

       您好,數年前先生在日本求學(其父親為里長),回國休假時先生母親表示鄰長<A>有在問我先生是否可協助其鄰長兒子<B>(長年在大陸)開立一個日本銀行帳戶以便他兒子在大陸收取貨款,並跟我先生母親留了我先生的聯繫方式,而後該鄰長兒子就開始跟我先生連繫上了。我先生也有表示不可能但可協助收取正當貨款並代轉交貨款給予B,而B也保證商品都是一些飾品並無不法商品。我先生當時為學生為補貼生活費同意幫他收取貨款並扣除相關規費後可賺取大約2%的利潤。

        前半年錢很正常大約2~4星期對帳一次並把等值金額交予B,後來B說因為工廠出了小問題必須先預支款項表示下次對帳時即可補足,我先生心想應該沒問題,但之後B不斷的用工廠驗貨沒過或沒生活費要斷炊等理由,一直沒辦法把這筆帳由負轉正(這期間B依然有賣貨也有款項入)。大約兩三年過去我先生決定先暫停幫他代收貨款請他先把之前預支給他的部分補足再說。而我先生也飛了一趟大陸請他開立本票(因擔心之後不知日後如何有證據證明)。

      而後我先生往大陸發展,心想因B長年在大陸,若有B幫忙應該可以容易上手,而也可以幫到B賺錢並早日還款,在大陸期間我先生還不斷借他生活費甚至借他買回台機票。但還得都只夠還借給他的部份生活費,而我先生決定退出大陸發展時,B主動說要幫我先生處理大陸房子租約及幫我們把屋內東西寄回,但押金也只拿到一半他說他需要錢生活自己作主借了一半,而屋內很多東西如洋酒等物品都沒寄回,本來也還沒打算跟他計較,但大約4~5個月前他搞消失了,完全無法取得聯繫。

       我先生開始蒐證,這才發現他後期在日本銷售的商品居然還有盜版的DVD(因為有買家在日本網上公布我先生的日本銀行帳戶並說明此人是賣盜版的)。

       近日內已提交本票裁定(但名下已無財產,多年前早就信用破產,且本來名下有一處房產早就被拍賣),並提告A及B詐欺背信侵占

       想請問善心的律師及朋友們,能如何有力的告到A(如果不是她介紹信用破產的B給我先生幫他收取貨款根本不會發生這一切事)呢?以及B在日本利用我先生戶頭作為販賣盜版光碟是否能告。

        不曉得還有任何遺漏之處,希望您能不吝指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非A確實有跟B共同為犯罪行為,否則要告A成立的機會不大,而提供帳戶給B使用這個部分應注意,應發函告知B不再提供給他使用,否則日後可能會有共犯之刑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AGGY 103-12-02 23:43

朋友簽了一張50萬的借據與分別20.20.10萬的本票都已到期.他已經還了26.5萬,所以我把一張20萬的本票還給他.但他還有23.5萬未還,現在他不回應我,.請問我該如何申請本票裁定

 您好:

您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並附上另兩張本票正本以為證據

執行時可僅就對方所欠之金錢數額請求執行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PAGGY 103-12-02 23:59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並附上另兩 ... (恕刪)

請問具狀該如何寫???需要另外提供他還款的證明嗎???

lisa 103-12-03 12:28

我建議你不用花時間在法院網站上找(其實是有空白本票裁定範例可下載),但如果您有時間的話反正都要遞狀申請,直接去離您最近得法院裏面的服務中心,有空白的本票裁定狀紙可供填寫,記得先把您手上的東西先影印一份再去喔。大約還要準備1000塊規費喔。(這筆錢之後可以要對方負擔,但您要先付)

 

Chen 103-12-01 20:39

各位律師好,有向一間小公司負責人購買一批商品,但是貨品未到後來有與對方簽本票裁定,裁定成立後,因為對方無動產,也無他的私人帳戶目前進行到查封股份動作(小公司賣股份也沒錢),後來再與對方簽現金保管條期限到了後,錢還不到三分之一,現金保管條雙方不能是借貸關係,再來就是他錢還不到三分之一,請問報案的話成立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1 20: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您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對方均無財產,您再提起民事返還款項之訴訟,即使勝訴亦無實益,若欲提刑事告訴,亦需有對方構成犯罪事實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renee 103-12-01 09:18

各大律師您好

本人日前與設計師簽約裝修工程,日前與設計師包商連絡,才發現設計師一方面一再向本人表示是包商耽誤工程所以要延後完工,另一方面卻跟包商表示是屋主(本人)未付款,日前與設計師協商解約,其答應退還工程款並簽立本票,事後才發現她到處簽本票,且名下已無任何財產,故意欺騙本人,另本人又查出她負責的公司已在103年2月申請廢止,但卻在5月用公司名義與本人簽約,本票也是以她個人名義簽訂,明顯有詐欺之嫌,當初本人匯款都是匯入公司帳戶,雖公司已廢止但有匯款證明,可否申請對其公司名下財產進行扣押呢?另外,簽立的本票尚未到期,可以進行什麼動作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1 10:05

您好,有關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已經廢止,且票據未到期,聲請假扣押恐有困難。

2、對方已經涉犯詐欺罪,及公司法中公司已經廢止登記不得用公司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之規定,建議可以蒐證提告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可以先從刑事去著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owabear 103-11-29 10:36

我女友父親在南部欠了別人一筆錢 幾十萬 2分利

我女友要幫他母親還錢 今天特別下去南部還債

債權人不出面 聯絡方式甚麼都不給 說老公不知道有借錢

所以不方便出面 只找了一個中間人處理

但我們無法確認其委託關係 (沒有委託書)

因此我們這邊要求開本票僅限債權人本人領

但中間人卻要求要領現金直接給他 他再轉給債權

我們認為這有問題 要求出示委託書才能給現金

中間人就說算了 不讓我們還款

但對我們這邊來說 這個月不還 下個月又繼續算利息

請問我們這邊要怎麼樣保護自己才比較好

我是打算寫存證信函證明我們這方有意還款

對方無法出示委託書 無故拖延以賺取利息之嫌

請問這樣會不會有問題呢? 謝謝各位的幫忙

可辦理提存,就不會有這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fhd 103-11-27 20:03
有幾個問題請教各位專家律師: 1、本票發票日和到期日最多可以隔多久,還是沒限制? 2、本票日期如果快到了,持票人去申請延長(還沒執行) 發票人會受到通知嗎? 3、各人私底下借款有分保證人這種東西嗎?(私底下簽一簽就算嗎?) 還是都要跟銀行有關係的才算數? 4、如3,保證人簽名就算了嗎?不用寫其他東西或證明?名子一樣的那麼多人不好找。 吧?

FHD SIR 您好:請您使用免費法律諮訊服務電話0982-100565與我聯絡,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7 2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1、本票發票日和到期日最多可以隔多久,還是沒限制?

ans:本票發票日為必要記載事項,必須記載方為有效票據,至於與到期日間隔,並無特別規定。

2、本票日期如果快到了,持票人去申請延長(還沒執行) 發票人會受到通知嗎?

ans:本票即為對發票人請求之,不知您所謂聲請延長是何意思。

3、各人私底下借款有分保證人這種東西嗎?(私底下簽一簽就算嗎?) 還是都要跟銀行有關係的才算數?

ans:私人借款間亦可請求債務人提供保證人為其債務為擔保。

4、如3,保證人簽名就算了嗎?不用寫其他東西或證明?名子一樣的那麼多人不好找。 吧?

ans:於借據上註明保證人簽名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萊雅 103-11-27 18:47

之前欠朋友錢有簽本票

但每個月多少會給1.2000元償還

朋友嫌不夠所以聲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中因變更人名卻誤變更股份而又被朋友告刑事債權毀損罪」

在偵訊的時候,檢察官要我跟朋友去調解

但因朋友有失智症,他老婆沒有取得證明,所以另訂調解日期

後來 法院做出朋友取得我的「營業所得債權」之執行命令

最後檢察官做出「債權毀損罪」不起訴處分

請問

1.對於我朋友已經取得我的「營業所得債權」,這樣還要去調解嗎?

2.如果調解會不去會有甚麼後果?

3.如果調解不成立會怎樣?

4.如果調解成立.那我朋友取得「營業所得債權」的部分是?

5.如果調解成立,但付不出來,會怎樣?
煩請大大給於協助答覆,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調解若不成立,仍須回歸到訴訟程序,當然若調解成立,則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萊雅你好:

你所說的檢察官要你們調解是在檢察官調解還是移到鄉正市區公所由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不管是何者,檢察官既然已做出不起訴處分,原則上原定的調解時間應該都已經經過才是。

也就是目前並沒有法定的調解程序在進行(當然你們還是可以私下進行調解),也沒有所謂調解成立或不成立的問題

對方既已持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你的收入,除非對方願意與你成立調解撤回強制執行,否則執行法院仍會依法執行你的財產

以上供參

萊雅 103-11-28 09:51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萊雅你好:

你所說的檢察官要你們調解是在檢察官調解還是移到鄉正市區公所由調解 ... (恕刪)

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答,檢察官說要我們調解是到台中地院調解庭(室?)調解

因那時第一次偵訊後就直接到地院調解庭(室?)調解

但對方的老婆資格有疑義

(好像是沒有取得代理人證明,偵訊的時候提起訴訟資格也有異但檢察官要書記官「從代理人改成原告的老婆」)

所以原告的老婆本已答應和解條件,但地院又給下一次的調解日期小通知紙條

很奇怪的是:不起訴處分已經過了快一個月,期間對方又聲請再議,結果檢察署做出駁回再議處分,但是調解定的日期還沒到...因為覺得怪怪的,所以才提出詢問

結果經陳律師答覆,感覺更奇怪了.可以再請律師協助答覆現在是怎樣情形嗎?

回覆 萊雅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萊雅你好:

刑事偵查程序並沒有原告的部分,只有告訴人跟被告

而且縱使為民事原告,既然對方已經可以發動強制執行,是否有再為起訴而進入調解的必要

您的轉述部分恐有失真

建議您將手上的相關資料就近尋求律師的協助比較能幫助釐清你的困惑

renee 103-11-27 10:55

各大律師您好

日前與設計師簽訂房屋裝修工程合約,但對方延期工程至今未完工,

日前協商解約,要求退款工程款違約金,簽有本票,但她的工班告知

設計師名下已無財產(早有預謀脫產),那我們強制執行本票還有作用嗎?

該如何得到賠償呢?工班是希望我們連名告她詐欺,有用嗎?

您好:

1. 您可提出刑事告訴,包括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或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等,您可考慮對對方及相關共犯等提出刑事告訴,逼其解決債務

2. 若要構成詐欺罪,對方必須施用詐術的行為、使您陷於錯誤及有詐欺之故意。因此對方必須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包括明知無法順利完工卻騙您可如期完工之證據,及其簽下本票時已經無力償還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renee 103-11-27 16:52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律師,另想請問,本票尚未到期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下,我要如何查詢對方財產清單?

 

 您好:

您要聲請假扣押裁定

並取得法院裁定書後就能向國稅局申請對方之財產及所得清單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7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證據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之行為,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對其提出刑事詐欺罪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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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孟杰 (鍾律師) 103-11-28 10:21

關於提告詐欺部分,同上述大律師所言。另,可直接聲請本票裁定,待裁定下來後申請對方的財產所得清單,看其財產狀況而定。若無財產,則聲請強制執行後會取得債權憑證,待日後發現有財產時再與執行,供參。

小毛 103-11-26 18:58

1.兩年前信用卡沒有遺失卻遭到盜刷,後來發現是前男友刷的,當時卡費是我繳,請問現在還能告他嗎?

如果可以告他,請問罪名是什麼?需要哪些證據

2.目前跟他仍有債務糾紛,當初借他錢沒寫借據本票,目前只有依些簡訊及還款明細,如果走法律途徑這些能當證據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6 21: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信用卡盜刷,可對其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另關於借款部分,若有證據可證明雙方有借貸之合意且交付金錢,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借款證據形式不拘,簡訊亦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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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可以告對方偽造文書罪,並於提告聲請檢察官銀行調取簽單以證明遭冒簽。

2.簡訊及還款明細都可以當證據,不過重點在內容是否明確可證明有借貸關係及金錢交付。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小黃 103-11-26 18:25

請問

我在102年簽了一張本票,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命令扣我1/3薪水 ,且已寄到我的公司。 如果我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不存在之訴, 但是對方無任何匯款證明/或是我簽收收款紀錄, 勝訴機率高嗎?

懇請有打過類似民事訴訟官司的律師回覆 感激不盡

你對狀況的說明不夠清楚,假設你說的是借款債權,那是有機會,但要更多的細節才能判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6 2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欲提出債務不存在之訴,您必須提出相關證據,如對方無交付相關款項之證據,若無證據可佐證您之抗辯,似有成立之困難。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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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應係由執票人舉證有債權存在

除非執票人是由他人取得本票,而非與您為直接前後手關係

律師有多項處理此類型案件之經驗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小黃 103-11-27 20:47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無匯款紀錄及本人簽收現金之證明, 還有什麼可以證明債權存在之事實? 懇請林家慶律師 回覆  謝謝

小黃 103-11-27 21:29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欲提出

請問房律師 如果對方無交付現金給我, 我能提什麼證據? 對方直接反悔說不給錢,卻利用本票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扣我的薪水

懇請回覆 謝謝

阿忠 103-11-26 16:35

甲公司欠我錢我已假扣押準了,若是甲要求限期起訴,我申請本票裁定算不算是起訴還是要用本票起訴? 

沈恆 (沈律師) 103-11-26 17:27
您好!
聲請本票裁定後,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執行時就會先扣押財產,不用去執行假扣押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6 21:44

您好,建議您直接聲請本票裁定,蓋因為假扣押僅是暫時之程序。

您好:

聲請本票裁定不算起訴,

仍需以假扣押之請求原因事實之事提出訴訟聲請支付命令調解

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

 

阿忠您好:有關限期起訴及本票的問題,請您使用免費法律諮訊服務電話:0982-100565與我連絡,將會給您滿意的答覆,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fhd 103-11-26 16:16
請教各位專家,如果跟錢有關的票據就是支票本票借據保人簽名 如果只是擔心以前到現在有沒有不小心被騙簽名 有辦法去查詢自己有無簽過這些東西嗎? 還是都要收到法院或者討債的執行才知道 以前常常簽名等沒看清楚就簽名了,所以很擔心未來某天無緣故就強制執行了 麻煩大家解答了!
鍾孟杰 (鍾律師) 103-11-28 10:47

你所說的情形一般很難查的到,通常是如你所述收到支付命令存證信函之類的文書,才發現有可能自己以前可能不小心簽了什麼,日後再是個案看如何應對,建議要簽任何文件前請謹慎。

蔡蔡 103-11-26 02:25

我們公司有一個會計,她每天上下班前,都會與我核對交接櫃臺錢,才下班。

 

我在公司拿了ㄧ筆錢,然後半年後被老闆發現,老闆與我簽約讓我還清,就不會抓我去關。

 

事情發生後,我的會計說她早就覺得有少錢,但是當下交接都是對的,事情發生後才講,她說她都把錢補進櫃臺,現在才來跟我要錢,我心急就和她簽下本票了。

 

我要給老闆13萬,所有證據也顯示13萬,而會計要我給她8萬,她擁有的證據,只不過跟老闆同一份。

 

既然她之前把錢補進公司,那為什麼是跟我要?而不是跟老闆拿那8萬

證據說13萬,為什麼我還要再給他8萬

 

幫我想想我應該如何跟她說
或者應該如何反問她
讓她把本票還我 ?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6 08: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缺的錢就是13萬元,你也已經跟公司處理完畢,則您與該會計之間並沒有任何債權債務關係,您可以要求取回本票

2、倘若對方提起本票執行,您可以主張雙方沒有債權債務關係,且對方的行為可能已經涉犯詐欺罪,屆時可以考慮提告

 

 

sam 103-11-25 23:53

父親因生意周轉不靈向友人借貸200多萬(我當保人簽一張200多萬本票),對方向我父親收取每月月息5分利共借貸大概有2年,後來因利息吃重無法付出利息,對方就用本票向法院聲請將我的房子查封,想請問對方是否涉犯重利罪,如果有我是否可以解除房子查封以及維護自身的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3-11-26 03:32
您好!
對方收取高利,可能構成重利罪;但本票是擔保200萬元本金,在本金未清償的範圍內,發票人仍應負本票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ASON 103-11-25 21:30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我於今年10/31借給老闆六萬元並收了一張本票

本票上到期日是11/10,但是到今天11/25了對方還是不還

並且10/1~11/25的薪水也都沒有如期給我

借錢的時候說11/10連同薪資一起給我,10號又說14

14號又說21,21又說25,到今天25了還是不給

礙於我12/16必須出國一兩年,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盡快拿到我應得的?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5 22:32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票據的部分可以聲請本票裁定。 2、薪資的部分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3、您可以相債權轉讓他人行使。
沈恆 (沈律師) 103-11-26 03:38
您好!
最快的方式是聲請本票裁定,然後強制執行,同時向勞工局申訴積欠薪資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Nick 103-11-25 18:18
事實經過: 跟女性友人發生關係導致對方懷孕,對方脅迫我必須簽下本票,才願意墮胎,不然就要將此事告知我的家人。 由於擔心家人安危,當下只好在警察局硬著頭皮簽本票和解書,因為不按照他的意思做,他就會把小孩生下來。 問題: 1、想請教一下此舉是否有構成脅迫簽署本票以致於債權不成立? 2、是否構成恐嚇或是恐嚇取財

可以被脅迫為依據,主張撤銷發票之意思表示,但要注意時間上的期限,另外刑事部分是構成恐嚇取財強制罪(視證據而定),可具狀向地檢署提告

 

民事撤銷權行使期限不長,如以附帶民事方式起訴,實務上常會因偵查尚未終結,期限就已超過,故不適合以附帶民事方式提出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5 20:52

您好,對方所為不構成恐嚇危安,因並非有惡害通知。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5 21: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有證據證明對方有強暴脅迫您簽下本票之行為,如證人錄音錄影,若無證據證明,似難以主張本票無效之;再者關於恐嚇危安部分,您亦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有對您為加害通知,僅表示通知您家人,不一定代表會傷害您或家人,亦有難以構成恐嚇危安之虞,除非有其他更明顯之錄音錄影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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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蔡 103-11-25 15:14

我們公司有一個會計,她每天上下班前,都會與我核對交接櫃臺錢,才下班。

 

我在公司拿了ㄧ筆錢,然後半年後被老闆發現,老闆與我簽約讓我還清,就不會抓我去關。

 

事情發生後,我的會計說她早就覺得有少錢,但是當下交接都是對的,事情發生後才講,她說她都把錢補進櫃臺,現在才來跟我要錢,我心急就和她簽下本票了。

 

我要給老闆13萬,所有證據也顯示13萬,而會計要我給她8萬,她擁有的證據,只不過跟老闆同一份。

 

既然她之前把錢補進公司,那為什麼是跟我要?而不是跟老闆拿那8萬

證據說13萬,為什麼我還要多給她8萬?

 

請問本票有效嗎?

沈恆 (沈律師) 103-11-25 16:01

您好!

本票只要符合法定要式,簽名後就有效。

您若主張沒有債務關係,應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告贏了就可不還8萬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5 21:09

您好,若認為本票之原因關係不存在,亦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蔡蔡 103-11-25 22:31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本票只要符合法定要式,簽名後就有效。

您若主張沒有債務 ...

 

那請問,我應該怎嚜問她,怎嚜跟她說,讓他把票還我 ?

蔡蔡 103-11-25 22:33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認為本票之原因關係不存在,亦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那請問,我應該怎嚜問她,怎嚜跟她說,讓他把票還我 ?

鍾孟杰 (鍾律師) 103-11-26 08:43

你可以向他表示,他補錢進去是在減少公司損害,他應該向公司要這筆錢。但反過來,你如果不向該會計為前述表示的話,也可以向公司表示某某會計已經把錢補進去了,所以你欠公司的錢其實只有5萬。至於票的部份,要求他退還本票基本上很難,一般而言都是透過上面幾位大律師所說的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處理,供參。

心心 103-11-25 14:19

律師你好:

男友為二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女方跟男方父母拿了很多聘金及喜餅錢,婚後女方開口說要開店,也由男方父母支出,女方也因開店周轉不好有了債務,男方父母也同意幫女方還清債務,結果我男友與前妻因金錢糾紛於去年年初離婚,之後我與男友今年四月相遇後打算今年年底結婚,因男方為二次婚姻,男方父母要求家裡沒錢只准我們公證,我們女方皆同意也不收取聘金,餐廳部分更由女方自己負責,偶後男方父母反對我們結婚,原因是談婚事的過程中有些不愉快,但我已懷孕,男友堅持與我結婚,結果男方父母不開心,要求男友簽下一張314多萬元的本票,然後寄出存證信函要我男友償還.........本票的金額包括當初結婚時給前妻的聘金,還有婚後前妻開店的債務,以及我男友的車貸,這些當初都是男方父母自己願意拿出,如今卻反悔要男友簽下本票償還...

請問..1.本票上有很多的金額並非給予我男友而是前妻拿走,如今他們已離婚,他的父母卻要我男友償還,可以這樣嗎?

2.另外還有結婚時買的金子也都全數被男方自己的父母拿走,然後還要我男友支付這一筆買金子的錢,我男友有需要支付嗎?

3.還有當初我男友的車貸,也是他的父母開口說要幫他償還的,這不是贈與嗎??為何還可開口拿回??

4.如果我男友拋棄繼承遺產可否抵銷這張本票??

所有問題,皆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處理,就票據原因關係存否來主張,或以被詐欺脅迫而簽發票據,主張撤銷票據行為,一旦取得勝訴判決,就無須支付本票票款,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心心 103-11-25 16:3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所有問題,皆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處理,就票據原因關係存否來主張,或以被詐欺脅迫而簽 ... (恕刪)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處理的話,費用是多少??我男友本身有房貸跟車貸以及租房子費用要支出......所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求處理費用可以分期攤還嗎?

費用部分皆可來電討論

fhd 103-11-25 08:49
如果在外填問卷問卷寫一些資料要簽名, 如果有不肖業者夾帶本票借據貸款東西等, 又因為自己沒看清楚就簽名,簽到保證人的位置 簽名資料一切完整,是否就變保證人完蛋了,如果被設計的呢! 我知道不太可能,但是又怕剛好又那麼該死,是否一輩子的努力就沒了 如果這樣要如何解決自保,還是法官自會有判斷? (本人可能根本連借貸人都不認識,連拿給你簽名的人也不認識) (只是自己沒看清楚亂簽名被設計) 擔心快爆炸了,拜託專家解決了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您所述,您應被詐欺為作保證人之意思表示,依上開法律,您能在發現被詐欺後1年內撤銷您的意思表示。即您在有人提出相關之資料或以您所簽署的文件向您主張或其他原因,而得知您被詐欺而表示自已願意為保證人時,您即應在一年內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但在意思表示10後,則不得撤戚銷。

建議您可以自行向您之前簽署文件之對向請求提出您所簽署之文件以確認是否有為被詐欺之意思表示。

鍾孟杰 (鍾律師) 103-11-28 10:58

同上述大律師所言,另外,如果是對方以詐欺手法或其他刻以讓你無法或是難以辨識使你以為只是一般問卷而已,當然可以主張撤銷詐欺之意思表示。但如果是自己沒有看清楚就簽了名,恐怕責任就須自負,供參。

闇嶽 103-11-24 13:03

共 同 經 營 合 夥 契 約 書

合夥契約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因甲方前以獨資經營之                公司為擴張事業特號乙方組織合夥為營利之目的。互約出資共同經營(              公司)經甲方同意訂立合夥契約互應遵守條件列開於下:

 

第一條  本合夥總資本額經甲方合夥人協定為新幣                   元整。

第二條  合夥人互約出資之種類數量及其認股數如下:

          一、 甲以現設在           獨資經營之            公司營業權及該動產廠房及附屬建物,暨廠內所設置動產機械器具及有關一切設備造作以及原動力電氣用水等設施全部之所有權估價為新臺幣            元為出資。

          二、 乙方以金錢新臺幣             元整為出資。

第三條  乙方合夥人以金錢為出資者,於合夥契約訂立日起  日於4個月內分期如數交付於合夥代表人收存。合夥人如有違背前項約定不履行義務時,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願受他合夥人之決議處分。公司開立獨立帳戶,經由合夥人開會討論決議管理。

備註:合夥人資金未全數付清前,帳戶營業額乙方不可拿來抵合夥資金,為公平起見雙方不得使用。

第四條  合夥人以物為出資者,其合夥人對該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均須依買賣之原則負擔保責任

第五條  合夥人以金錢或以物為出資之財產以及將來因合夥事務執行所取得之財產或或基於合夥財產所取得之天然法定孳息,及因合夥財產之滅失毀損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均屬於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之公同共有

第六條  合夥財產合夥關係存續中,各合夥人不得請求分拆並不得私自出售其應有部分,或提供為擔保設定任何他項權利等行為。但合夥人為保全合夥財產之充實與穩固,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合夥人違背前條之約定致合夥蒙受損害時,除合夥所受損失應由該違反之合夥人負責賠償外,願受他合夥決議處分。

第八條  合夥人在合夥契約存續中,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第三人或為其他處分。但就已確定之請求權或將來之利益分配利息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等請求權或將其股份轉讓於他合夥人者須精油所有合夥人同意,如有一方不同意股權轉讓立即失效。

 

第九條  合夥人經他合夥人之同意就其股份轉讓合夥人以外之人,或為其他處分者,讓與人對於讓與前之合夥債務於讓與後仍應負責,其受讓人亦應與他合夥人負同一責任

第十條  本合夥經全體合夥人推舉(乙)為合夥代表人,對外關係代表合夥使合夥有關法律行為,或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之權,及為合夥之商業營業工廠諸登記名義。

第十一條 對內關係之通常合夥事務,約定由合夥人兩人共同執行之,其合夥事務執行範圍如下:

  一、會變,執掌金錢出納及有關合夥業務之收支結算等事務之執行責任

  二、管理工廠一切工作,及廠內諸設備機械器具之保養並對勞工技術人員負監督責任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為合夥代理人,其以合夥之名義所為法律

       行為、因而所收取之金錢、物品、茲息或權利,均應移轉合夥之名,不得私自保管,以自己之名義為合夥之計算者亦同,全部屬於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債務

備註:不包含合夥人之個人債務,個人債務須自行償還不可挪用公司資金,違者法辦!

第十三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應以忠實及有相當之注意執行事務,如因故意或過失對於合夥造成損害時,該合夥行人應負其損害賠賞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享有管理一定範圍之合夥事務,雖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有人對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即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十五條 前條之異議應於事務結束前為之,而有執行權之合夥人遇有異仍單獨執行,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合夥代表人及管理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如為合夥起訴訂立和解契約,接受仲裁公斷,受票據上之義務,讓與動產,或設定負擔、為與、借貸或為他人保證等重要事項,應經全體合夥人決議並以書面授權或承諾始得行使。

第十七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而他合夥人亦不得將其解任,但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或決議解任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不得請求任何執酬;但因執行合夥事務代墊支出之款項費用得憑據向合夥求償還。

第十九條 本合夥以每一個月決算一次,並為損益之分配,其分配之成數按照各合夥人認股份額比例為之,若有虧損及雙方須共同平分。

第二十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有監督或檢查合夥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圖帳簿。

第二一條 合夥人得隨時聲明退夥,因合夥人之死亡、受破產、禁治產宣告及經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股份聲請扣押時,即視為退夥。

第二二條 合夥人為聲明退夥時,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並應於兩個月前向各合夥人以書面聲明之。

第二三條 合夥人聲明退夥,或因法律規定退夥時,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而退夥人之股份得由合夥金錢抵還之。但於退夥時,尚未了結之合夥事務得於了了結後計算分配損益。

第二四條 退夥人對於退夥後所生之合夥債務當然不負責任,但就退夥前所生之合夥債務仍應負責。

第二五條 本合夥契約成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各合夥人不得任意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第二六條 加入合夥人對於入夥前合夥所負之共同債務,與他合夥人應負同一責任

第二七條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事務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另選任他人為清算人。

第二八條 執行清算人開始清算時,應先就合夥現事務整理結束,並收取合夥言有權及清償債務而後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額,尚有賸餘財產則按照各合夥人應受利益分配成數分配之。

第二九條 本合夥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條 本合夥契約成立後,對於合夥契約事項,及事業種類或營業地走之增刪變更,非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不得為之。

第三一條 本合夥約成立後,甲應即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出資之種類數額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第三二條 後期備註條約適用於本契約,禁止竄改本文!

契約壹式參份,合夥人各執乙份為憑。

 

                合夥人(甲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合夥人(乙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如果我要拆夥,我需要賠償他的損失嗎?

如簽本票拆夥後是否可以拿回,對方欠的資金是不是也可以拿回!

還有,合夥跟合資的基準點到底是哪部分?!我看很多資料還是不明白!

備註我是乙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約必須看您是否於不利合夥事業時聲明退夥。

2、退夥必須結清,結清結果會影響是否可以取回本票及資金。

3、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以分析權利保障方式。

 

闇嶽 103-12-06 11:49

那我合約並未註明違約金,是否要付違約金呢?

還有,我們合夥一段時間,但公司並沒有人和運作,我該如何拿回我的合夥資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6 1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隨時請求退夥,且因為均未開始運作,因此可以取回所有投資款。

2、建議可以先發函告知退夥,並要求對方把資金返還,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起訴請求。

闇嶽 103-12-07 12:09

假如已經解約,但對方又不願意退款該如何解決?!

fhd 103-11-22 18:16
之前新聞看到買賣過程中有不肖業者夾帶本票, 如不小心就簽名了,感覺好擔心想請問各位專業的律師! 如果沒有實質借貸關係,但可能因為自己一時沒注意或者被騙 簽上完整的本票金額日期也都不小心簽上了 這樣就一定要還錢房子查封嗎? 還是對方要舉證借貸關係!如果這樣要如何自保?拜託了

您好:本票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裁定後就能直接強制執行,但是若當時簽本票的人並沒有債務,是可以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以此保障自己的權利。

 您好:

可於對方提出本票裁定聲請後盡速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

訴訟中如對方提出借貸原因抗辯就應由對方證明確有借貸關係並有交付借款之事實

但也要注意對方可能不一定是提出借貸原因,而可能是買賣等其他原因

就要分別情況處理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2 22: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除前開兩位大律師所言外,倘若該票沒有禁止背書轉讓,則無法阻止執行,僅能回過頭來向當初受領您票據的人求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3-11-21 21:26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之前有勞資糾紛,雇主已開立本票,未開開票日期(但是是在調解委員會成立的,有調解成立證明此張本票是他當天開的),但是最近聽說開票人過世,本票日期未到,想請問一下我現在該如何?

李先生 103-11-21 20:57

事情發生在11/9號 禮拜日下午

當時是開著租車行的車 從高雄往台北的方向返家 沒想道 車剛開上國道不久

引擎下方突然冒起白煙 隨即停駛路肩

但當時是在國道上 楚於一種非常尷尬的情況

正想拿三角錐來擺放時 車上又找不到

隨後馬上打給租車行 問如何處置。 

租車行就說 先把車拖離國道  

不久後我們也連絡上道路救援

等到拖吊車到現場後 馬上請拖吊車協助離開國道

可是因為身上沒那麼多現金  人又在高雄 

只能先請拖吊車拖至最近的一家修車行。

而高雄那家修車行說這台車的問題可能花一兩天解決不了

迫於無奈只能先把車寄放在高雄那家修車行

之後再請租車行 將車拖回台北

我們也只能灰溜溜的從高雄尋找客運站 輾轉回到台北

問題就來了

租車行老闆把車拖回台北 並且租車行老闆 馬上找到台北某家修車行

進行狀況評估 發現問題是 "引擎燒掉"

但事後有問租車行老闆

她也掛保證說水箱水絕對有加滿 而在台北出發前

租車行也沒在我們出發前說明

以該車的"車況"需要注意什麼 例如:水箱水,引擎溫度等等問題

我們一行人也就很安心的從租車行離開

事後租車行老闆態度堅決的要我們負全責

也包含他從高雄拖回台北的那筆。

我們覺得這事情不太合理 也不確定是不是他自己本身沒保養

我們沒有意願負擔這筆錢

但因為在租車時 還有簽一份 60萬的本票扣押在他那

又要不回來 堅決要等繳完錢才肯歸還。

車況我們又不清楚 租車行也沒表明需要注意的事項

如今車壞了 也不是因為車禍 僅僅是開到半路就壞掉 

懇請 要如何才能合理的處理完這件事

一個只想快樂出遊,卻敗興而歸的人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2 23: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建議可以向消保官提出消費爭議調處,請求對方返還票據

2、倘若對方仍拒絕,則於對方聲請強制執行時再提起確認兩造間無債權債務關係作為抗辯。

103-11-21 10:37

您好:

請問一下,

A開本票給B,但B將A開的本票遺失

若被他人撿走,是否其他人可以對A開票人要求履行本票金額?

另請問本票有註明日期,有效期為多久?

等候您的回覆,謝謝!

先向法院申報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票據權利的話,法院就可下除權判決,持有票據就無權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有無載明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之文字?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1.建議應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2.三年。

小惠 103-11-20 14:28

11月16日下午透過某知名房屋簽約買下權狀為兩樓的中古屋,並交付10萬現金及簽下20萬本票,傍晚由左右鄰居告知:「三樓加蓋之處牆壁為他們所有,不得隨意亂動。」

(在三樓加蓋的房間中,看到的直立狀鋼樑是我的,牆壁是左右鄰居加蓋的,若是鄰居將牆壁拆除,我的三樓兩側只剩下鋼樑骨架)

我真是嚇了一大跳!於是立即請房仲及屋主來說明,屋主說他有告知房仲此事,並說三樓是加蓋不屬於產權範圍內,要我不得要求太多,而房仲卻說屋主沒有告知他,他也是前兩天才由鄰居口中得知。

三方協調多次不成,屋主說我不履行合約,就要拿走我的10萬現金,當作是給我的教訓及毀約後害他房子名譽受損的處罰,而房仲就只有說他也沒辦法處理決定,令我深受欺騙。

我於11月19日寄出存證信函:因買賣契約書於未受告知與左右鄰居共壁之情事下所簽立,恐日後糾紛之虞,必須解除契約。並於消保會填寫申訴。

辛苦存了錢第一次買房子就遇到這樣的事情,真的身心俱疲,請問我接下來該怎麼做,才能取回10萬現金及20萬本票?  請幫幫忙,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0 15: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有關二次施工部分雖然當初雙方沒有約定,然仍應該依據契約、現況說明書及您去現場看的狀況做判斷,是否屬於對方惡意隱瞞此一購屋資訊。

2、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事證之後,包含契約書、現況說明書、斡旋契約等尋求正式諮詢,以利分析。

如對方確實未告知,可以被詐欺撤銷買賣要約之意思表示,請求返還給付之價金,亦可以瑕疵擔保的規定,來主張解除契約或是減少價金,本所目前有與你相類似的案件委由本所處理中(關於賣方未告知增建報拆的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李先生 103-11-20 00:56

事情發生在11/9號 禮拜日下午

當時是開著租車行的車 從高雄往台北的方向返家 沒想道 車剛開上國道不久

引擎下方突然冒起白煙 隨即停駛路肩

但當時是在國道上 楚於一種非常尷尬的情況

正想拿三角錐來擺放時 車上又找不到

隨後馬上打給租車行 問如何處置。 

租車行就說 先把車拖離國道  

不久後我們也連絡上道路救援

等到拖吊車到現場後 馬上請拖吊車協助離開國道

可是因為身上沒那麼多現金  人又在高雄 

只能先請拖吊車拖至最近的一家修車行。

而高雄那家修車行說這台車的問題可能花一兩天解決不了

迫於無奈只能先把車寄放在高雄那家修車行

之後再請租車行 將車拖回台北

我們也只能灰溜溜的從高雄尋找客運站 輾轉回到台北

問題就來了

租車行老闆把車拖回台北 並且租車行老闆 馬上找到台北某家修車行

進行狀況評估 發現問題是 "引擎燒掉"

但事後有問租車行老闆

她也掛保證說水箱水絕對有加滿 而在台北出發前

租車行也沒在我們出發前說明

以該車的"車況"需要注意什麼 例如:水箱水,引擎溫度等等問題

我們一行人也就很安心的從租車行離開

事後租車行老闆態度堅決的要我們負全責

也包含他從高雄拖回台北的那筆。

我們覺得這事情不太合理 沒有意願負擔這筆錢

但因為在租車時 還有簽一份 60萬的本票扣押在他那

又要不回來 堅決要等繳完錢才肯歸還。

車況我們又不清楚 租車行也沒表明需要注意的事項

如今車壞了 也不是因為車禍 僅僅是開到半路就壞掉 

懇請 要如何才能合理的處理完這件事

一個只想快樂出遊,卻敗興而歸的人筆


大冠鷲 103-11-19 17:11

你好:

     本社區前任管理員,藉職務之便,填寫偽造之收據,將代收的住戶管理費挪為私用,經社區管理委員會發現後,已使該管理員簽署切結書,並開立本票,約定解聘後,自10月起按月繳納金額,逐月回補所挪用公款。但該管理員並未依約繳納,催繳也不回應,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擬採民事刑事訴訟,以確保社區權益。

   若有律師願意承接本案,請與本人聯繫。

請問切結書內容為何? 對於相關民、刑事法律關係有做怎樣的約定? 可先將切結書傳真或mail

至於對方的行為,刑事部分有業務侵占的罪責,民事部分就以切結書中關於賠償的約定內容來做

請求(如有加速條款,可一次請求全部金額),並加計遲延利息,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本件依您所述可以先提出刑事業務侵占罪及偽造私文書罪之告訴,促其出面處理,另外民事部分若該切結內容明確者亦可憑以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以本票聲請本票裁定
本所曾承辦處理相關案件,若需委任律師協助進行法律行動者,歡迎來電討論。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票據法第123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9 20: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檢附帳冊、切結書證人等,依法提起告訴,倘若您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約會談時間,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如有委任律師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cherry 103-11-19 14:40

您好!請問                                                                                  我有一張本票103年10月15到期,對方一再拖延,要如何處理.                  謝謝!

蘇子良 (馬克) 103-11-19 14:51

 可向法院聲請本要裁定強制執行,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盡快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要注意時效為1年,取得裁定後可向國稅局查詢對方財產,再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cherry您好:

請問本票上有無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或類似的字樣?

cherry 103-11-19 15:39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cherry您好:

請問本票上有無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或類似的字樣?

 

您好:沒有任何記載 .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9 2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直接聲請本票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可持之向國稅局聲請債務人之財產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 

 您好:

建議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裁定下來(無須確定)就可以去國稅局調對方之財產及所得清單

如有查到財產及所得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並應注意本票時效為三年,三年內要開始強制執行,否則就罹於時效

Egg 103-11-19 10:13

請問:
朋友於101年借10萬,
於103年簽本票,但面額簽3千與1萬至104年底,且未寫借據
前兩個月準時還款,接下來避而不談,
持有本票身分證影本且知道公司位置
但公司薪資付現,名下無財產
除了寄存證信函外,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

麻煩各大律師回覆,謝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依您所述,您係向朋友要求返還10萬元之債務,依上開法律規定,您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予學長,請求他返還債務,如渠未於20天內異議,則可依該支付命令向朋友為強制執行,然如渠於20天內異議,您就須依訴訟程序主張您的債權

另您亦以該二紙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強行。

可具狀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對方如未異議,可對其強制執行,如有異議,轉為訴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3-11-19 13:20

您好!

既然有本票,最簡便的方式是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只要有工作薪資,即使付現金,一樣可強制執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vicky 103-11-18 23:20

Dear 律師

小弟有一事請教,在13年前與小菜一起找人組互助會,後來小弟因被倒會周轉不靈,開了一張40萬本票給小菜。

後來陸續還給小菜時,經計算才發現多開了35萬給小菜,但小菜已將本票轉給小林,而小林以本票要脅,要小弟還給他40萬。

本票內容;我記的發票日與到期日空白;或者發票日期為90年7月,到期日空白。

以上感謝律師回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8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發票日空白,可主張為無效本票;若發票日為民國90年,則可主張時效抗辯,若您有多給付35萬元給對方,有匯款紀錄證明,可請求對方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佩諭 103-11-18 22:53
我男朋友欠我30萬,他自願簽100萬的本票給我 但我要拿回我的30萬,現在要向他拿錢卻找不到人 我只要拿回我的30萬 結果發現本票上沒寫上發票日 簽名印章手印都有 這樣有用嗎?

 您好:

本票如果欠缺發票日就是無效票據

建議可以要求對方填上發票日,

或向對方聯絡請對方同意您填上發票日並加以錄音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票據上填寫發票日期視票據的生效要件,沒有填寫的話,票據無效,可另用借款關係來請求返還,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8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發票日為本票有效成立之要件,故若未具備此要件,則難以行駛票據上之請求。惟仍可間接證明具有借款關係。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9 09: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而言,借款時都會約定授權債權人或執票人於清償期屆至時,得以簽立發票日,以達追償債務之目的,但是此部分必須由執票人舉證證明雙方有此約定。

2、倘若確實有這樣的約定並也有相關事證可以提出,則可以填寫之後,聲請本票裁定。倘若沒有,則為無效票據,任意填寫會構成偽造票據罪。

 

方塊 103-11-18 12:01

請問本票金額加字是否可行? 無塗改,僅加字

因少一個萬字,若加上萬字再請對方蓋章是否可以呢?

蘇子良 (馬克) 103-11-18 12:45

 票據之大寫金額是不得塗改的,否則該票據會無效,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方塊 103-11-18 13:55
回覆 馬克 的發言內容:

 票據之大寫金額是不得塗改的,否則該票據會無效,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謝謝您的回覆~~ 

所以本票金額加字是等於塗改嗎?

那請對方在金額上蓋章,也同樣無效嗎?  

 

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依此規定可知票據上關於金額之記載並不得改寫。就您所述情形,可請發票人另外新的本票,同時交付以將本票換回作廢方式處理。

票據法第11條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沈恆 (沈律師) 103-11-19 03:15
您好!
增字、減字都可能被認定為改寫,加蓋印章只會更顯示有改寫的用意,為免糾紛,建議宜作廢重開一張本票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建村 103-11-17 15:29

各位律師好,小弟有個關於強制執行,聲請狀上的一些問題,想請教各位大律師

請法院代查債務人勞健保以及存款-要收費嗎?

我有至國稅局查對方所得,但對方只有一筆薪水,似乎財產狀況有問題

而我這份民事聲請

他底下有個正方形框框寫

( ) 因債務財產狀況不明,請代查債務人勞健保資料,郵局存款集保財產

( )如執行名義所示。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以上這三個選項都要打勾嗎?其他是寫什麼?

然後請問是否(只要勾選)第一項的(因債務財產狀況不明,請代查債務人勞健保資料,郵局存款集保財產) 法院就會幫我代查呢? 代查需要收多少費用?
伍、附件

( ) 執行名義正本_____件 (確定證明書_____件,本票正本____件) 。

( ) 動產登記簿謄本____件。

( ) 債務人戶籍謄本_____件。

( ) 財產清冊。

(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附件

這五項框框都需要準備到嗎?

其中第三個 債務人戶籍謄本,我沒這樣東西要從哪裡拿到?

債務人戶籍謄本一定要有嗎?

再來請問

我是要向對方求償:9016元

9016元的千分之八是要繳交多少執行費用呢?

執行費按請求之債權金額按千分之八計算(畸零之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依您所述請求金額9,016元,則應納執行費72元。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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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豪 103-11-17 14:00

我在9月份收到法院通知妨礙電腦使用 中間4月的時候,有去警察局做過筆錄,

案件發生是這樣告訴人因為1月的時候玩遊戲不玩了,所以把帳號給了另外一個人,然後在他給另外一個人帳號的時候過兩天他又回來開啟遊戲發現帳號被盜,於是她去警察局報案,然後我去警察局有講我是有登入他帳號但,並沒有毀損帳號,頂多把他之前跟人借的一個橙色水晶,還給別人,這一點我9月也有上法院也有跟檢察官說,檢察官問了告訴人 他也承認他有跟人借東西,另外我的帳號是他網路上的老婆給我的,因為告訴人借帳號給他的人,在網路上一直亂殺人,於是我決定把它帳號登出加上還東西 ,頂多造成100-200元新台幣損失,我也承認我有犯錯想跟對方和解,第二次開庭時候法院沒有傳我是傳第一次沒有到的另一個被告,於是對方告訴人要跟我和解,但是他居然獅子大開口跟我要了15萬元,我沒有那麼多錢償還,然後因為被告的媽媽說她兒子為了玩網頁遊戲居然跟她同學借了10萬元地下錢莊簽了本票利息他還了30萬,我覺得不知道怎麼溝通 ,他兒子玩遊戲花的錢 居然跟我拿,而且是他兒子不玩遊戲給別人帳號才會被盜的,另外警察跟公司調閱IP只有我跟另一個人的請問我11月又收到法院通知,想問11月20我要怎跟檢察官說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7 14: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交給您帳號密碼的人確實經過告訴人授權,或是您誤認為有經過告訴人的授權,應該不構成妨礙電腦使用罪。

2、倘若對方提出不合理的和解條件,本文不建議隨便和解,而應該提出妥適的答辯。

3、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並且提出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拉采娜 103-11-14 17:19

律師您好~~

        手邊有一債權人所簽立月底到期的本票,但對方已失蹤也無居住戶籍地,有幾各問題想請律師幫忙:(一)、對方失蹤,無法寄發存信函,請問如何行使追索權;(二)、到期日後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等法律程序嗎?還是現在就可執行?                  盼回覆

到期日後就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不需要發存證信函,拿到本票裁定後就可聲請強制執行,這樣處理最符合經濟效益,要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點討論

 您好:

建議您應於票載到期日後具狀(附本票正本)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裁定下來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4 23:00

 您好,建議您趕快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本票裁定

若有任何問題或疑問,可以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4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直接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強制執行之。

到期日前尚無法行使票款請求權,須待票載到期日屆至之後,依法取得執行名義(確定之民事判決或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才能憑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

強制執行法第4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拉采娜 103-11-14 16:43

律師好~

       手上有一本票將到期,請問(一)追索權的時間點是到期日,還是到期日的次日起,(二)多久的時間內必須執行聲請完成才不至失效;(三)對方失蹤也不居住在戶籍地,想執行追索權,但存證信函不知可以寄到哪,請問該如何執行追索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4 17: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到期日當天起算。

2、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的權利行使時效為3年。

3、可以接聲請本票裁定

 

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應自到期日起算三年內中斷時效,否則其請求權逾三年間不行使,即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ileen 103-11-11 15:23

試問本票裁定後,債務人跑去大陸消失不見,我們找不到他,我們在台灣和大陸分別該怎麼處理?

債務人當時是在澳門賭博向我們借錢,上法院時除了在澳門所開立的借據本票外,如果我們提供相關人證是否有幫助?

非常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1 17: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確認債務人於台灣或大陸何處有財產,再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款項,若均無財產,即使勝訴,亦無法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ileen 103-11-11 18:0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確認債務人於台灣或大陸何處有財產,再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款項,若均無財產 ... (恕刪)

債務人為台灣人,但在台無財產,在大陸有開立公司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第2條:「申請認可的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包括對商事、知識產權、海事等民事糾紛案件作出的判決。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台灣地區仲裁機構裁決的,適用《規定》和本補充規定」

 

依您所述,您的債務人為台灣人,似是有台灣有戶籍,因此您可向法院聲請督促程序,向其發支付命令,待支付命令確定後,再依上開規定,向中華人民共合國之法院申請認可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您債務人於中國的財?。

lisa 104-01-14 14:30
回覆 方勝新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我目前遇到類似問題,但是對方台灣人戶籍已被逕行遷出,請問只有本票裁定,能在對岸做相關動作嗎? 謝謝您。

「最高人

Eileen 103-11-11 11:36

債務人的本票裁定,但對方躲在大陸,且在大陸開公司有能力可以還,如果對方故意不還錢,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限制對方出境?

鄭瑞崙 (鄭律師) 103-11-11 11:54

您好

您可以拿確定之本票裁定證明向大陸地區的人民法聲請認可

但有期限限制須在兩年內為之

本所有相當豐富之處理兩岸法律事務之經驗

鄭瑞崙律師亦有大陸律師執業資格

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前來

電話073346331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5

謝謝 

 

Eileen 103-11-11 11:57
回覆 鄭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可以拿確定之本票裁定證明向大陸地區的人民法聲請認可

... (恕刪)

先感謝 鄭律師您的回覆!!

向大陸法院聲請的是意思是限制他進大陸嗎?因為對方是台灣人,想確定是不是能限制他無法離開台灣,必須遣返~

Eileen您好,

一般是欠稅才會限制出境。欠民間債務,按強制執行法第22條是可以限制出境,但實務上少用。您可能也需要提供一筆擔保金才行。

 

------------

強制執行法第22條: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一、有事實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債務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事實足認顯有逃匿之虞或其他必要事由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住居於一定之地域。但債務人已提供相當擔保、限制住居原因消滅或執行完結者,應解除其限制。

Eileen 103-11-11 14:41
回覆 戴家旭律師 的發言內容:

Eileen您好,

一般是欠稅才會限制出境。欠民間債務,按強制執行法第22條是 ... (恕刪)

謝謝戴律師您的回覆!!

試問如果現在債務人人在大陸消失,我們找不到他,我們在台灣或大陸該怎麼做?

債務人當時是在澳門賭錢向我們借款,上法院時除了在澳門所開立的借據本票外,如果我們提供相關人證是否有幫助?

非常感謝!!

青蛙 103-11-10 13:13

狀態描述
日前辦理投資型房貸對保時簽認2張XX銀行制式本票,
因對保完成後當日即口頭告知業務員取消辦理後續貸款業務
便向該業務員要求取回對保簽認之相關文件,
惟該業務員表示本票已送進碎紙機,
雖其將號稱本票的碎紙屑蒐集起來欲歸還予我
但是仍難以辨認是否為我原始簽認的本票,
故決定暫時不向其取回,
業務員表示將透過拼貼的方式讓我辨認出本票,
惟其無保證何時能歸還
目前僵局中
有考慮業務再沒回應將先透過存證信函表示相關內容


目前待釐清之問題
1.據對方友人表示(係為第三方銀行合作社經理),我簽認之本票無票號,故無法辦理[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以免除本票債權,是否真如此?
2.銀行業務一再表示,因為貸款業務程序沒跑完,故本票債權不會成立(但其制式本票上註明:憑票准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無條件支付XX銀行或其指定人 新台幣 貸款金額)
----->借貸債權本票債權應屬兩個獨立的債權?
3.如果[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真無法辦理,我該如何處理目前的窘境?
4.如欲提出存證信函應主張返還請求權,業務侵占?對人或對銀行?

以上內容,再請各位律師及版大解惑

蘇子良 (馬克) 103-11-10 14:30

 建議您的爭議可先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不必大費周章的處理,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青蛙 103-11-10 16:06
回覆 馬克 的發言內容:

 建議您的爭議可先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不必大費周章的處理,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 (恕刪)

 感謝律師指點迷津

關於洽詢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回覆如下:

1.銀行制式本票是需要與借貸契約一併提送法院始得強制執行.

2.另我提及關於制式本票上註明:憑票准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無條件支付XX銀行或其指定人字樣,[其他指定人]仍有疑慮部分,其表示還是須要透過向該銀行申訴管道獲得釐清.

總言之我的狀況就是銀行不會強制執行我簽認的本票,但是本票實際落入他人手裡還是有可能被執行的.

 

建議您先確認一下制式本票的內容上有無載明受款人、禁止背書轉讓之文字,若有受款人為銀行之記載,則若該銀行未確實銷毀本票者,日後銀行以該本票請求給付票款時,您亦可依票據法主張原因關係不存在抗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青蛙 103-11-10 16:30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建議您先確認一下制式本票的內容上有無載明受款人、禁止背書轉讓之文字,若有受款人為銀行之記載,則 ... (恕刪)

 賴律師 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老實說對保時簽認太多文件

對於本票上記載甚麼內容已不清楚

才會很慎重其事的要求該業務員歸還對保簽認的所有文件.....

豈知業務員在未告知的情況下把本票銷毀了...

現在本票上所有資訊皆死無對證了

全部文件只有本票被碎紙機銷毀真的是很弔詭

史瓦尼 103-11-10 05:35

請問一下,因為我朋友跟我簽地下六合彩欠了15萬元

說好幾月幾號要還我錢~~她一具簽了11張票

我以去地方法院做本票裁定~~通知書也來了

可是接下來後續~我不太會處理

可以請教一下 我下一不該怎麼做

 

如何扣押她銀行存款~~或者事 如何告她詐欺

 

 

因為她分別簽了1萬...1萬5...8千....等總共簽了11張

可事她現在跑路~以提告 裁定也來了

裁定書10/6號收到  現在23號

我不知道怎麼處理   麻煩可以請教一下嗎  謝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接下來就是做強執程序來執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1.  您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可執行標的包括債務薪資或其他財產,以滿足債權。只要您有裁定本票正本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2.  若強制執行無結果,您可向法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則取得債權憑證,並依票據法第22條1項,本票裁定所取得之債權憑證每3年換發。

3.  若您欲提告詐欺,必須證明為借款人在開票期間,明知他無力償還,卻佯裝有資力清償來欺騙您,最終未清償票款跑路,否則僅為民事債務案件。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0 19:36

您好,裁定下來後,可以去國稅局查對方財產資料以前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