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我表弟國中一年級,在學校跟同學甲傳紙條,然後同學乙要看,我表弟不給他看,同學乙便用搶的導致我表弟跟她不愉快。
在拉扯中,同學乙跌倒撞到頭還有被表弟抓傷臉頰,我表弟被踢到腳受傷
因為表弟單親沒跟媽媽住在一起,爸爸又出外地工作,所以老師說要到學校談的時候是我媽媽(表弟的姑姑)去談的。我媽承諾對方賠償,包括醫藥費跟美容。事後對方說先前說的那些都不算(雖然我們沒有白紙紀錄,但是老師跟主任都在場),他們堅持提告。
現在筆錄都做完了,警察說會送到檢察官那裡,
我想請問:
1.之後應是送到調解委員會吧?這種事不會上法庭吧?
2.因為之後不管怎麼樣要出面的時候也是我媽媽帶表弟去,請問這樣需要表弟的爸爸的委託書嗎?(如果不用委託書,付的法律責任是否由我媽負責?)
3.我們可以堅持不調解嗎?(因為之前在學校談好了,對方事後說不算數,我們也不想浪費時間再調解,就想直接給法官判)
4.如果法官判會判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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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實我們也很無奈= =因為這就只是小孩子嬉鬧而已,也不是有什麼仇恨打架,對方卻堅持上法院。明明之前就已經談好了,事後還叫我們家人帶他小孩去看醫生,我們當然沒有帶!他 們要上班我們也要上班啊!!隔天對方家長帶小孩看醫生甚至還住院(超扯),說撞到頭部(可是那天我們看的時候問那個弟弟說頭會不會暈他說不會),而且如果 需要住院早就該去住院了(到學校談的時候已經是事發第三天),那個弟弟出院後對方就說之前談的不算要再到學校去談否則就報警。我媽就說那就報警吧,之前談 的不算那哪次才算?之前已經說要賠錢了,他不要。那我們就走法庭。可是表弟家經濟狀況不好爸媽名下沒財產,如果判下來沒錢賠怎麼辦?
對了,對方有驗傷單,說是輕微腦震盪說我表弟打的,可是那是她自己跌倒撞到的= =。表弟腳也受傷可是差不多好了,沒驗傷。
有點長,謝謝回答者耐心看完。
您好:
這個問題是有關於本家族的事情
故事可能有點長 請耐心看完 謝謝
先簡單介紹我們家的情形
父母離婚約20年
目前我的監護權是在我媽名下
我和我妹均已成年
事情是這樣的 前一陣子接到一通電話
是我爸的大姊打來的 說要我或我妹去簽放棄我爸的監護權以及財產
說她會替我們照顧我爸到死
我爸目前中風 正在老人安養院中(是我爸大姊帶過去的)
語言無法表達 可以說是無法說話 不過還可以用手指比就是
不過也表達的不太清楚
目前我爸還有一筆200萬的定期存款
以及一些活期的存款 目前是他大姊掌握著
目前我們是懷疑我爸的大姊是要取得那筆兩百萬的存款
反正是他們在用 如果用完了一定會推回來給我們扶養吧?
之前應該是我爸的大姊想要動用那筆錢 可是發現動不了
所以才找上我們.
請問我們是否真的有那個權利可以去掌管那筆錢?
其實我和我妹的意思是不想裡他們
因為近20年來 我爸都沒有扶養過我們
只有前幾年中風了才會想到我們
然後給我媽兩百萬的當初說好的贍養費(離婚協議的)
我現在就是有點擔心如果我們不理他 然後他們把錢給花光了
然後反過頭來要求我們扶養我爸
雖然我可以說我爸這幾年都沒有扶養過我們兄妹
但是我有點擔心那給我媽的兩百萬會變成被攻擊的標靶.
可否宣告禁治產 將我爸那些錢的實質控制權給要回來?
有聽其它人說可以去我爸存的農會跟他們說印鑑遺失申請補發
可以這樣做?
謝謝
因「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1年1月13日之異議處理結果,爰於法定期限申訴如左:
請求
退還本公司履約保證金肆拾萬元整及禁止本公司投標權一年結果撤銷。
本案已先發文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委員會申訴
但申訴結果不受理 "原因非屬政府採購案件" (因為政府財物變賣 非屬採購法權限 也非屬採購案件)
〔已退件回來〕
PS.政府財物變賣 常引用採購法 但一遇到問題 每每都搬出財物變賣非屬採購法來踢皮球
但回文敘明可向高等行政法院 訴訟處理四十萬元的履約保證金返還問題
因為訴訟案件曠日費時且不知道能打贏政府官司大約機率多少?
如有50%以上機率可贏 才可能向高等行政法院送件訴訟
以下為陳述書內文
主旨:關於「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履約保證金返還問題」
說明:
一、 依招標文件「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公告,公告事項第七條、投標廠商於開標前如欲至提貨地點瞭解作業情形及標的物品質.....。本公司於100年12月26日投標截止前,有先至本標物地區(第五區中和區)現場實地瞭解;但本案為100年12月26日結標,100年12月27日開標,因100年度分類模式與101年度分類模式有相當大的不同;100年度為中和區單一區招標且塑膠不分類(寶特瓶、塑膠容器、農藥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容器、其他雜塑膠類、塑膠袋...等);而101年度則改將中和區分為兩區(第四區、第五區),第四區為(寶特瓶、塑膠容器、農藥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容器),第五區為(其他雜塑膠類及塑膠袋類),且本案投標截止前,100年度廢塑膠類資源回收變賣契約尚未到期(到期日為100年12月31日),故中和區隊依舊以100年度廢塑膠類不分類模式作業,並未先施行101年度廢塑膠類中和區分為兩區(第四區、第五區)分類模式,故於投標截止前無法依招標文件「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公告,公告事項第七條,真正實際瞭解作業情形及標的物品質。
二、 因101年度廢塑膠類第五區標的物,為塑膠類首例分類模式,且因100年度廢塑膠類中和區,廠商合約尚未到期(到期日為100年12月31日),而分類法依舊為不分類變賣,且未啟動輸送帶運作分類(如圖1、圖2),本公司於101年元月2日星期二尚能瞭解101年度廢塑膠類第五區實際分類模式及實際作業情形及標的物品質;因101年度廢塑膠類第五區清潔隊作業方式為輸送帶人工挑選,且為101年元月2日才開始啟動輸送帶分類,並僅挑出101年度廢塑膠類第四區標的物(寶特瓶、塑膠容器、農藥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容器),而其餘未經挑選可回收之資源回收物由輸送帶尾端直接漏下,並未額外撿拾垃圾及非本資源回收類項目,造成一般垃圾與本案標的物夾雜情形嚴重。
三、 招標單位應於廠商投標前實際呈現新變更之工作分類模式,或於招標文件內安排指定日期,運作乙次新變更之工作分類模式,避免廠商於投標前無法實際瞭解作業情形,及實際標的物品質,且依招標文件「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公告,公告事項第七條所言,更應先行運作101年度廢塑膠類實際工作狀態及標的物品質,以利廠商評估,避免造成估價錯誤,而衍生後續問題。
四、 本公司自元月二日第五區(中和區)輸送帶分類模式啟動後,瞭解運作方式及標的物品質時,於元月三日口頭告知區清潔隊標的物品質問題,並於元月四日口頭告知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無法辦理簽約,於元月六日正式委請法律顧問發函 (文號100德律函字第010601號)告知拋棄得標事宜。
五、 據「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一次變賣」投標須知,第十一條第四款(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故依此條款之規定,未完成簽約,投標保證金理應沒收,但扣除投標保證金壹拾萬元後,應返還本公司逾繳之肆拾萬元整。
六、 貴府環境保護局於101年元月13日回函(文號北環衛第1011047322號),第三項說明,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為成立」,另依民法345條第2項:「當事人就標的物與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但本公司就標的物與雙方互相意思並無達成一致,以致無法辦理簽約,更於得標後開始提運時立即反應無法繼續提運且要拋棄得標,貴府環境保護局不應利用本公司善意配合,於重新招標完成前,本公司發函內文敘明可持續配合提貨,因此反證此舉已有提貨事實存在。
七、 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
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而政府
公務機關單位之招標變賣行為更須嚴謹,「招標採購、合約簽訂、廠商施作之原則」;故本案更應將採購日期提前,以避免合約製作完成且尚未簽訂完備,卻須請廠商先協助提貨,衍生後續問題。而本契約投標須知貳、一般條款第11條第四款既規定,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等語,顯見訂立書面契約之方式,為契約成立之要件,枉書面契約簽訂前,本件契約尚未成立生效,得標者逾期不辦理簽約之前提下,依該須知即視為拋棄得標。如果一經決標,雙方契約即生效力,則第11條第四款之規定,豈不自相矛盾而形同具文?因此投標須知貳、第11條第一款之規定,應該解釋為,若得標者辦理簽約,則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始為合理,顯見貴府環境保護局上開函文實有曲解法律及投標須知之真義,強行解釋雙方契約業已成立,其論據實有錯誤。
八、 本公司於101年元月20日發文(文號101012005)再次聲明拋棄得標,若機關需要並通知可協助配合提貨乙週;本公司又於元月31日接獲機關通知希望協助配合提貨;且於二月七日「101年度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第五區)」會議紀錄共識(文號北環衛字第1011191491號),貴府環境保護局請本公司協助持續執行至貴府環境保護局重新辦理招標案之決標日止。
九、 真正的停損乃在於當下直接拒絕繼續提運,本公司基於商誼及協助服務的態度於年節期間及一般日皆配合第五區(中和區)提貨,避免造成第五區(中和區)場地堆積,進而產生清潔隊之困擾,而持續協助提貨乃造成本公司持續之損失。
十、 關於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五區(中和區)變賣案,本公司標價為每公斤肆元?角陸分,已綜觀國際情勢、物價、市場行情等風險性因素,且本公司曾於99年度以伍元捌角貳分得標並承做第五區(中和區)之廢塑膠資源回收物,故以肆元?角陸分標下第五區(中和區)之廢塑膠資源回收物為合情合理,並無過高追價;孰不知投標前因招標機關於招標前並未先行呈現更改後之輸送帶分類運作模式,及分類後之品質,造成本公司估價錯誤,更沒收本公司投標保證金以外之金額及停權投標權利一年。
十一、 且依「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及「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二次變賣」,其招標文件中,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一次變賣」投標須知,第十一條第四款(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投標保證金),而「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二次變賣」投標須知卻於第十二條第五款更改為(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履約保證金),故第一次招標文件顯然有誤,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招標文件相關規定應以第一次文件為準。
十二、 在此申訴案中,本公司實乃主要受害人,且已亦遭投標機關判定停權一年處分,已蒙受重大損失,且就行政裁罰與個案情節輕重之間應符合比例原則,如於個案中造成處罰過苛之情形,該裁罰即屬對於人民權利過度之侵害,此原則業經司法院大法官一再闡明:例如,釋字第641號闡明:「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其違規情節有區分輕重程度之可能與必要者,應根據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使責罰相當。立法者針對特別應予非難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為求執法明確,以固定之方式區分違規情節之輕重並據以計算罰鍰金額,而未預留罰鍰之裁量範圍者,或非憲法所不許,惟仍應設適當之調整機制,以避免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始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應遵守比例原則之意旨。」。釋字第685號亦闡明:「……惟如此劃一之處罰方式,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其實質正義,尤其罰鍰金額有無限擴大之虞,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大法官並要求法院等應於個案中依案情予以斟酌:「系爭規定修正前,依該規定裁罰及審判而有造成個案顯然過苛處罰之虞者,應依菸酒稅法第21條規定之立法目的與個案實質正義之要求,斟酌出售價格、販賣數量、實際獲利情形、影響交易秩序之程度,及個案其他相關情狀等,依本解釋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置,併予指明。」。於本案中,相關單位應就招標內容疏失之處負一部份之責任,不應將所有問題歸咎於本公司。
十三、 另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故本案本公司雖無法辦理簽約手續,但善意配合機關提運元月份本案標的物,並依規定繳納貨款。採購機關應依本契約所佔比率計算,將本公司於投標保證金壹拾萬元以外之金額,共肆拾萬元整,返還本公司,並負擔本公司申訴費用。
麻煩幫忙評估能勝訴的機率約有多少?
謝謝!
唯未訂立償還之期限;而甲方另欠乙方一筆未開立借據之10萬元債務,
自開立借據後,甲方每個月以5千之金額匯款至乙方本人之帳戶裡,
至今日已快還清未開立借據之10萬元債務,而乙方現在之年齡70多歲,
無任何身心和精神障礙之問題,且為公務員退休,但乙方之子,
也就是丙方近日得知乙方有此債權後,以乙方之名義寄存證信函給甲方,
以民法第478條摧告甲方返還此債務,且多次至甲方之住所要求甲方開立本票,
以還清乙方債務,為得就是乙方之債權所得可以直接由丙方收取,
若甲方不開立本票予丙方,就準備控告甲方,而丙方號稱乙方年老,
精神狀況不佳,無法處理自我財產,故授權由丙方來代理乙方此債權之催討,
但甲方自始至終皆未接獲乙方授權丙方來代理此債權催討之任何資訊與通知,
亦無開立授權代理之相關字據予甲方,且丙方是個生意小開,
乙方亦已將名下財產過戶予丙方了,想請教各位大大,
甲方應如何處理此事件較為妥當??是否可以不簽本票? 若最後得上法院訴訟,甲方該如何處理呢??
甲欠我媽20萬, 民國100年11月欠的, 當時他有簽白紙黑字留下日期, 追討多日他皆不認帳, 並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要我們找他亡妻的女兒要, 說因為她女兒有繼承她的財產(亡妻跟前夫所生), 還說這不干他的事, 這筆錢是他亡妻跟我媽借的沒錯, 但借據是甲親筆簽的, 且在簽的時候還信誓旦旦的跟我媽說他有幾筆土地可以還我媽沒問題的, 現在他的妻子死了, 馬上翻臉不認帳, 還在電話裡跟我媽大聲咆哮" 你可以告我啊!!!" 隨即掛我媽電話...
請問這20萬可以什麼方式追討回來??
1.他的家我媽知道怎麼走, 但不知道地址.
2.他的親筆簽名我只認得第一個字, 之後的像鬼畫符般根本看不懂
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謝謝好心的大家!!!
ps. 那張借據是拿郵局的存款單背面簽寫的, 簡短的寫欠我媽多少錢, 日期, 甲的簽名, 但沒蓋 章, 這樣在法律上有效嗎?
我父親有信用卡的債務問題,欠款達200多萬,
之前買房子有請我母親當保人,後來也因為房子遭法院拍賣,
尚未償還的欠款約150萬,總共約350萬的債務,父母親目前已經離婚!
1.我今年30歲,名下有一間房子價值約250萬,一台車,今天我母親聽朋友說如果父母往生,債務會馬上繼承到我身上,房子車子都被查封,連拋棄繼承的時間都沒有,最好的方法就是先過戶給信任的朋友,等父母都往生辦好拋棄繼承之後在過戶回來,請問他說的是對的嗎?這樣的話父母有負債的子女不就一輩子沒有屬於自己的財產?
2.我母親擔心退休金會被債務給扣光,他說他很冤枉只是當個保人,我想請問我母親的狀況有什麼方法處理嗎?
3.我父親是沒有打算還那筆負債了,他名下也沒有任何財產,拋棄繼承可以提前辦嗎?還是有什麼更好的處理方式?
謝謝回答
律師您好…
對方要我履行「財產分割約定書」,但當初是被逼的,所以不想承認。
現在對方想上法院要我履行此約定書(對方為原告,我為被告),但此約定書其中一人(且稱其為某甲)不會簽名卻有簽名,請問這簽名的舉證責任要由誰負責?因某甲已過世,加重舉證的困難。
我可以參考以下判文要求由對方舉證嗎?謝謝律師回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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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95年度重家上字第15號: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70號判例意旨參照)。另代筆遺囑,乃私文書之一種,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故對代筆遺囑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自應由舉證人負證明其為真正之責(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784號判例參照)
立協議書人唐陳腰、唐金安、唐美雲、唐美倫、唐家豪等五人為被繼承人房屋之合法繼承人,先君、先父唐公諱平昌於民國100年09月28日不幸亡故,經立協議書人協議一致同意,將房屋遺產由唐家豪繼承,以憑辦理繼承登記。
一、母親唐陳腰、大姐唐美雲、二姐唐美倫等人三人同意放棄財產繼承權(證一放棄財產同意書)。由唐金安及唐家豪2人擁有房屋繼承權。
二、以目前繼承房屋的公告地價價值為新台幣 元,經以上5人同意以市價總金額新台幣柒佰萬元計價。
三、房屋繼承人唐家豪需支付大哥唐金安新台幣?佰五十萬元整,需在過戶後6個月內後辦理完成。
四、房屋辦理繼承後,母親安享晚年之養老金應由繼承人兄弟二人各提供新台幣伍拾萬元,合計新台幣壹佰萬元保障母親日後生活無虞。
五、將來無論發生任何財物困難,都不得變賣繼承的房屋。除非經過母親唐陳腰、大姐唐美雲、二姐唐美倫等人同意方可進行轉售。
六、母親唐陳腰、大姐唐美雲、二姐唐美倫等人3人有優先承購權,轉售金額為當時所簽訂繼承的金額新台幣柒佰萬元整。
七、如因本切結書涉訟時,各方同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立協議書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立協議書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立協議書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A是一家攝影公司,某日一知名的電視新聞女主播與其丈夫前去A公司拍攝結婚週年照。因是名人客戶,因此,A公司將該幅照片掛在櫥窗供其他人欣賞。主播認為A公司未經其同意即陳列相片,侵害其肖像權,則其主張是否有理由?
社區晚會中,安排卡拉OK提供鄉親上台高歌,是否侵犯著作權人之公開演出權? 社區管理委員會於社區公設內設置KTV室,定期開放予社區住戶演唱歌曲,需不需要辦理公播證授權? 街頭藝術家在街頭演唱他人歌曲,換取觀眾賞金,是否侵犯著作權人之公開演出權? 在PUB演唱他人暢銷曲? 將MV放置在自己部落格與大家分享,有沒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請問上述這些問題會不會影響著作者智慧財產權呢?如果會影響請問它是觸犯到智產權的哪個部分呢? 謝謝幫忙解答者
事情是這樣的:我父親五年多前過世(民國95年8月),我母親則是上個月過世(民國101年3月)。我今年27歲(74年次),也就是說,我父親過世時,我已成年,還有一個姐姐。
首先,我父親過世的時候,家人都沒有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而現在正在處理母親方面的限定繼承的流程。
其中我知道的,父母親在我小時候有買房,繳貸款幾年後因還款有困難,於是貸款違約,房子經過多次法拍後,償還銀行後仍有積欠(金額不詳),父母信用破產,所以多年來父母名下皆無財產。
基於以上陳述,我有一些問題請站上先進指教:
1.由於我父親過世時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其財產及負債由我母親及我和姐姐三人均分?
2.針對房貸違約這件事,若現在我和姐姐辦理限定繼承(母親),可能遇到哪種情況?
a.若主債務人為父親,母親為保證人,在母親過世後欠銀行的金額就變成我和姐姐要負責償還?
b.若主債務人為母親,父親為保證人,辦理限定繼承後,欠銀行的錢在扣除母親名下財產後,其餘皆一筆勾銷?
c.若當時父母為共同債務人,又該如何?
3.如何知道當時貸款時,誰為主債務人?(有人說不要去問銀行,我覺得有道理)
4.當時房屋的持有人,一定等於房貸借款人嗎?若否,不問銀行的話要如何知道當初錢是誰借的?
5.若現在辦理限定繼承,法院會通知父母的債權人來討債嗎?還是經過公示催告(登報?)由銀行自己發覺後來要錢?
6.若發生最壞的情況,我和姐姐必須負擔這筆債務,我在銀行的存款會被無預警扣押嗎?登報前我是否要將銀行帳戶先清空比較安全?
7.若銀行一直沒有來催債,其追溯期為房子被法拍後15年?超過15年我就沒事了?
抱歉問題有一點多,當時父親過世以為債務會落在配偶(母親)身上,但是直到最近才發現這個觀念有錯誤,所以當時沒有去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但是這筆房貸債務多年來錢滾錢,已經不知道累積了多少,若這筆負債從天而降,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了,靠自己在網路上找的法律知識雜亂無章,希望站上的先進幫我分析一下怎麼做才是最好,又可能會發生什麼情況,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