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下員拋棄派下權,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尚無得恢復派下權。
100年修改後祭祀公業派下員得依其單方自由意思表示,拋棄其對祭祀公業之身分權及財產權,並自公業脫離,自即日生效,同時本部六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臺內民字第
五八六七六七號函等十二則有關祭祀公業派下員之身分權不得拋棄之函釋規定或意旨停止適用。內政部100年3月1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720037號令
原為身分權不得拋棄,財產權得拋棄,拋棄財產權仍得行使派下之表決權。
請問:
1.為何修改為皆可拋棄?是指拋棄個人?這樣不就後輩子孫連帶都喪失派下權?修改的原因有什麼考量?
2.修改後對於公業會有什麼影響?派下員越來越多可是有派下權的人可能越來越少,會不會造成少數人指揮多數人的狀況?還是會有其他弊端?
3.此法條的修改是否妥當?
你好:隔壁老奶奶遇到這樣的問題。
老奶奶的子女在幾年前把他生病的丈夫送到療養院去,未得老奶奶同意。
由子女共同給付看護費,療養院的錢則是由老爺爺的固有財產支付。
老奶奶最近發現老爺爺在療養院狀況愈來愈差,所以想把老爺爺接回兒子空廢已久、老爺爺未進療養院前的公寓住,
卻被其女兒以房子是哥哥的為由,哥哥不讓父親回來住,拒絕老奶奶將父親接回家住。
嗣後女兒寄了一封存證信函給老奶奶,說如果有人可以給父親更好的照顧,就請那個人以後全權處理父親的事務,卻不肯將老爺爺在未生病前、意思清楚時,委託的存簿、現金等等交還給老奶奶。
老奶奶名下有房子,意思清楚、可以負責自己的生活起居;老爺爺現在無法表達說話,所以要讓他自己把東西要回來已經不可能,老奶奶希望把老爺爺給女兒的存簿、存款都要回來,然後把老爺爺接回來住,因為女兒態度惡劣、兒子長年在國外對父母不聞不問。
請幫幫忙,提供意見。
您好,我想詢問以下兩個問題,
可否請您為我解惑.Thanks!
問題1:
父親欲將財產1200萬分配給子女,
老大_男_已婚
老二_男_未婚
老三_女_未婚
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1200萬由三人平分本來是沒問題的,
但老三提議必須將父親之前協助老大購屋之300萬,
也要納入計算金額內,
如果父親同意的話,
也就是老大得200萬,老二老三各得500萬,
請問老三的提議合理嗎? 老大有權拒絕嗎?
一般的處理方式是如何?
問題2:
父親欲將財產1200萬分配給子女,
老大_男_已婚_育1男
老二_男_已婚_育1女
老三_女_未婚
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1200萬由三人平分本來是沒問題的,
但老大提議孫子須算一份,
老二也提議孫女須算一份,
也就是老大得2/5,老二得2/5,老三得1/5,
如果父親同意的話,
老三有權拒絕這樣的分配法嗎?
一般的處理方式是如何?
回覆 阿伯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想詢問以下兩個問題,
可否請您為我解惑.Thanks!
問題1:< ... (恕刪)
針對問題1的部分,民法第1173條特別明訂生前特種贈與依法應歸扣之,即符合因『結婚、分居、營業』三種情形所為贈與,以即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發生前二年內所受之贈與,計算遺產時應加入計算,若不符合上開法條類型,則不能主張加入計算。
問題2部分,原則上遺產確為三兄弟共同平均繼承,然法有明文被繼承人得以遺囑方式指定繼承,至於繼承之權利,依本案,原為每人各1/3權利,若由被繼承人指定繼承,則可以最少1/6之遺產權利指定,但不得低於1/6,否則繼承人得主張有侵害繼承之情,而有『繼承回復請求權』
夫欠銀行卡債,妻(本人)名下有一棟房子(尚在貸款當中),銀行已提出"夫妻財產分開制"之訴訟,也有開了"調解庭",目前續調中,但本人個人也有負債,因家庭因素向小叔(夫之弟弟)借了錢,就因銀行之前有對房內動產進行查封,所以小叔為了保障他的債權,要求本人要把房子做第三人設定即做了180萬之設定,但銀行方面即認為是銀行先提告對房內動產查封,而後才去做房屋設定,所以主張設定無效,當初小叔會借錢給本人,也是看在本人有一棟房子,若180萬被主張設定無效,本人拿甚麼還給小叔呢? 因本人自營小吃攤,也有積欠廠商貨款,但銀行也主張既然是貨款,目前還在營業那生財器具也要併入計算,所以貨款也不能成為"妻之負債",包括房子頭期款也是娘家父親向親友借給我買房的(有郵局轉帳證明),娘家姑姑轉帳到我的帳戶,想請問銀行主張的合理嗎? 我該怎麼做才能自保呢? 因夫長期也未對家庭付起責任,都是本人自己撐起家庭重擔,請各位律師幫幫忙好嗎?
為了保住自己的財產,銀行又一直提出對銀行有利的說法,有必要的話要委任律師出庭,請問就這個案件費用大概是多少?
想請問若我在戶政所登記結婚後,隔天就與律師.老公去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是不是就代表不管婚前或婚後的財產都屬於我們各自所擁有的財產,就算婚後我爸爸把我在婚前所投保的保單<當時用我爸的名字投保>在我結婚後5年保單改成我的名字,這份保單也是屬於我個人的財產嗎?老公應該也沒權力分配吧?會變成婚後財產嗎?<因為保單金額不小怕被瓜分,已經先與我爸和律師去公證過,事後發現內部一些內容有爭議性,但若改回我自己的名字就沒問題了,也擔心若哪天我爸怎樣了他老婆也就是我的後母會來搶奪我自己出錢買的這份保單的錢,但我爸基於擔心若現在就改成我自己的名字怕老公會對我動歪腦筋,想說先觀察5年看看,所以想請問若之後改回我的名字也算是婚後財產嗎??因為也擔心老公來分我的錢??>
ps:登記結婚後我會去辦理公證不動產.動產這部份的財產,並申請用夫妻財產分開制
若老公往後發生債務,我已經辦理過公證分別財產制,之後那些債權人還可以申請代位向我請求剩餘財產償還給對方嗎???
各位律師大大好!
小弟在前年(99年)開始陸續借錢給媽媽的朋友做生意
總金額為420萬元
雙方約定在今年初將款項還清
但在今年初開始便無法聯絡到債務人,所居地址也已人去樓空。
目前所擁有的債務人資訊只有他的身分證影本還有車子的型號.車色以及車牌
(確定車子還有在使用中,有查監理資料7月份還有違規紀錄)
目前急需尋求法律途徑將這筆錢要回來。
想請教~
此情形是以送支付命令好,還是本票裁定呢? 不管支付命令或是本票裁定。若是債務人無法收到。即無效是嗎? 本票有效時間是3年。那我7張本票中最久遠的一張發票日是99年10月10號,這樣是我該張本票在明年10月10號就失效了是這樣嗎? 若是要進行本票裁定,共7張本票同一債務人只要送一份還是要送7份呢? 聲請本票裁定或是支付命令會有被駁回的可能嗎? 請教聲請本票裁定簡易流程 裁定成功後拿著債權證明強制執行,若是債務人無任何財產那我就只有等待嗎?還是有別的途徑呢? 請教若是由專人代為聲請一切相關事務(含強制執行假扣押)。所需費用為何?
很抱歉問題很多,煩請不吝指教。
感激不盡!
相關經過
甲向乙方表示~他目前經營數家店面~且經營狀況良好
希望乙向甲方定貨進貨~雙方約定進貨期間為2年~並簽訂了契約
雙方約定乙需繳付保證金30萬予甲~甲需在2年內保證供貨
如甲方2年內依約供貨~則30萬不須退還予乙
如未依約供貨~甲方需支付違約金賠償200萬予乙
30萬其中9萬以現金給付予甲收受~21萬乙匯入甲方指定之
丙方帳戶
契約簽訂後其後~乙方多日連絡不上甲方~使知甲方已燒炭自殺~陷入重度昏迷
經乙方查訪~使知~甲方並無任何店面在其名下~且跟乙方簽約大致時間~
也向某方(此方也以提告詐欺)簽訂相關契約~多方吸金~且甲方經濟狀況極差
名下無任何財產~且已負債累累
目前乙方已向甲方丙方提出詐欺刑事告訴~但如先假定詐欺並不成立~乙方欲尋求
以下方式向丙討回30萬元~~請問是否可行?因甲不知會不會醒~而名下也沒任何財產
根本無法跟甲討回任何金錢
1.丙方目前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告知帳戶是丙方長期借予甲方使用~並不知
甲方使用方式~根本不知道甲方會這樣使用此帳戶~丙方表式他也是被害人
如此乙方是否可主張其匯入丙方帳戶的21萬元~為丙方的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
如可~~請求權要依據民法那一條呢?
2.如乙方想討回全部的30萬~可否依據甲方侵害乙方的債權~先依據侵權行為
向甲方提告~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這樣的請求權法院會準嗎?
如可行~民法侵權行為的哪一條做為請求權較為適當?
還是只能向甲方提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提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會敗訴?
因為如可向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可成立~那麼可否依據民法185條II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因此丙的提供帳戶行為~成立過失幫助
而為甲的侵權行為的共同行為人~因此丙需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此可直接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不知有甚麼問題~請教各位先進~~謝謝
相關經過
甲向乙方表示~他目前經營數家店面~且經營狀況良好
希望乙向甲方定貨進貨~雙方約定進貨期間為2年~並簽訂了契約
雙方約定乙需繳付保證金30萬予甲~甲需在2年內保證供貨
如甲方2年內依約供貨~則30萬不須退還予乙
如未依約供貨~甲方需支付違約金賠償200萬予乙
30萬其中9萬以現金給付予甲收受~21萬乙匯入甲方指定之
丙方帳戶
契約簽訂後其後~乙方多日連絡不上甲方~使知甲方已燒炭自殺~陷入重度昏迷
經乙方查訪~使知~甲方並無任何店面在其名下~且跟乙方簽約大致時間~
也向某方(此方也以提告詐欺)簽訂相關契約~多方吸金~且甲方經濟狀況極差
名下無任何財產~且已負債累累
目前乙方已向甲方丙方提出詐欺刑事告訴~但如先假定詐欺並不成立~乙方欲尋求
以下方式向丙討回30萬元~~請問是否可行?因甲不知會不會醒~而名下也沒任何財產
根本無法跟甲討回任何金錢
1.丙方目前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告知帳戶是丙方長期借予甲方使用~並不知
甲方使用方式~根本不知道甲方會這樣使用此帳戶~丙方表式他也是被害人
如此乙方是否可主張其匯入丙方帳戶的21萬元~為丙方的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
如可~~請求權要依據民法那一條呢?
2.如乙方想討回全部的30萬~可否依據甲方侵害乙方的債權~先依據侵權行為
向甲方提告~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這樣的請求權法院會準嗎?
如可行~民法侵權行為的哪一條做為請求權較為適當?
還是只能向甲方提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提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會敗訴?
因為如可向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可成立~那麼可否依據民法185條II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因此丙的提供帳戶行為~成立過失幫助
而為甲的侵權行為的共同行為人~因此丙需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此可直接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不知有甚麼問題~請教各位先進~~謝謝
律師您好:
結婚前,我爸買車,強迫我簽名當保人(可是不確定是不是連帶保證人),幾年後,他的貸款都沒有繳納
債權銀行有告到法院去,拖了好多年,最後也有協商出每個月應繳金額
但是~~~我爸竟然只繳一期,後面都沒有繳了
這樣拖了10多年,
可是在今年,我卻收到一張法院郵局強制扣款的文件,將我郵局內的存款扣光
我不懂的是~如果我是連帶保證人,為什麼現在才找上我,
好不容易今年可以開始買自己的房子了,但是為了這件事情,我好擔心
後來我爸爸打電話問債權銀行,表示他願意還錢,可是現在銀行說,要本金加上利息,要100多萬才行(之前協商只需繳70多萬)
且他們好像是委外討債,打過去的電話幾乎都沒有回音
我想請問律師:
1.若我用我的名字買房子,是不是也會被扣走
2.我在其他銀行若有存款是不是也會被扣走(我有問我常往來的銀行他們說,目前沒有收到強制令)目前我家的生活費都存在老公的戶頭
4.收到法院涵,我們曾將打電話問過書記官,他說只有郵局會理會強制扣款,其他民營的銀行不會理會,是這樣嗎,我們的債權銀行是信用合作社
5.這樣的狀況,我以後死後會債留孩子嗎
6.現階段的我,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才能正常過生活,畢竟做錯事的不是我,我也不想影響到我的老公
7.是不是我的名下都不能有財產,
8.說真的我已經背完好多債務,我要如何自保才可以免去很多忽然飛過來的債務,我想安心的過日子
如果聘請律師幫忙可以解決,我非常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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