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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 105-06-21 14:49
1.監護權的定義? 2.離婚手續如何辦? 3.離婚協議書簽完(已簽上日期)但未送出是否有期限?送出是誰送都行嗎? 4.委託律師謄寫離婚協議書費用? 5.離婚小孩扶養權是父母協議還是小孩自己可選擇? 6.若是父母協議無法達成共識上法院,一般法院會判給誰? 7.離婚後的財產是如何分配?平分或各歸各的? 8.若平分的話我要如何有利的取得?外遇證據?房貸繳費紀錄? "9.若財產分配是各歸各的,我有房子.車子.穩定工作,法院會將小孩扶養權判給我嗎? 還是會因為我負債較多而判給對方?" 10.扶養權/監護權/財產分配如果已經寫在離婚協議書裡是否有效?還是需另填協議書? 11.外遇證據有哪些才算?錄音? LINE對話? 通姦照?還是一定要警察在場? 12.外遇證據是否跟扶養權/監護權/財產分配有關? 13.打官司的費用如何算? 14.如果有外遇證據是否費用由對方出?包括找徵信社? 15.房子 .車子是自己的名字,是否可以先把房子過戶給其他人?或賣掉? 16. 對方在我本人不在時可以自己就把我的財產改成他的嗎?(還是夫妻關係時) 17.小孩子的扶養費(贍養費) 一般怎麼計算?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您的問題挺多的

我建議您要找個律師當面談比較能夠完整瞭解訊息

給您簡單幾個觀念

所有訴訟相關支出費用(除裁判費,但金額不高)都是由自己支付

法律上並不能要求對方支付

監護權就是小孩的法定代理

定義很廣

但協議離婚就是雙方協商由誰擔任

如果打官司就要看主要照顧者

 

夫妻間的財產是各自獨立

任一方都不可以隨便動

否則有偽造文書的可能性

剩餘財產請求權是離婚之後才有的問題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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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是先生外遇,所以若以訴訟離婚會有利於您,但若要協議離婚當然也可以,但協議內容應談清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ily 105-06-17 14:18
我先前10年前簽署了若離婚他同意放棄1030條之一夫妻財產賸餘請求權,由民間公證人公證。現在反悔,說是被我騙才去簽的。我們有國外身份,如果他從國外的離婚判決要求財產,在台灣可以執行拍賣我的房子嗎?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7 22:5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該判決主文若是宣示雙方發上法律離婚之效力,只要沒有具備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所定「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相互之承認者」,我國就會承認該判決之效力,並得以辦理離婚登記。 但關於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法律賦予婚後財產剩餘較少之一方,得以向婚後財產剩餘較多之一方請求平均分配差額之權利,在婚姻關係存續過程中,沒有任何一方擁有此權利,故應無法預先拋棄,則「10年前簽署了若離婚他同意放棄1030條之一夫妻財產賸餘請求權」應不會發生拋棄的效力,但此部分應可再主張分配顯失公平者,而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Momo 105-06-16 02:54
先前我有來發表過,但說明的不是很詳細。 去年先生ㄧ直逼我離婚,之後更是言語辱罵小孩抱起來大聲吼罵,最後ㄧ次是在12月底他又趕我走,我有請警察來,警察事後有幫我通報家暴。今年ㄧ月初對方又恐嚇我要我別惹他,便找他家人和親人到我家來,我很害怕跑去警察局,警察要我帶著孩子跟家人到警局裡躲起來。對方大吼大叫,沒想到這也算是家暴。警察幫我再通報ㄧ次並申請保護令。但對方有請律師,我沒請,只有家暴中心社工陪同。我把錄音和照片給法官,法官已我目前在娘家沒生命危險逼我簽下撤銷同意書。當時我根本甚麼都不懂就簽下了。事後才知道那是無法抗告的。對方還有對我提出略誘罪,我自己寫訴狀,把所有證據都附上,前陣子收到地檢署已不起訴處理,裡面提到對方是為了有目的對我提起刑事訴訟,因為我有附上他提出暫時處份和著定未成年子女事項這兩項官司。暫時處份部分法官只看到對方的訴狀就直接裁判,那時我ㄧ急看著十日抗告日子將到,找一個很有名的律師。那知道我悲慘的事就因為他搞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暫時處份在上個月開庭,法官認定每星期讓男方帶回部合理,堅持變更探視時間改為ㄧ個月兩次,那律師沒經過我同意在法庭上說我要回去住,說我目前有工作但實際上我沒有。法官就說等3天後對方答覆是否要讓我回去。結果沒想到對方竟然說好,我的律師再搞ㄧ個婚姻諮詢。說甚麼對方律師部不懂家事法,但對方律師專打離婚監護權訴訟。我問他現在裁判如何?跟法官法庭上講的ㄧ樣嗎?他說不知道,等通知。我們在著定未成年子女事項調解庭理有ㄧ並提到離婚的事,對方想離但就是不想付錢。對方律師很厲害。讓他不用付我任何錢。他年薪250萬,有兩棟不棟產(婚前買,婚後付貸款)。他提出的財產清單是負債,戶頭只有7萬。我的律師說,要打財產分配還要再ㄧ筆錢,他不建議我打,因為我也要不到甚麼錢,打到三審可能花30萬律師費,我可能還倒貼錢。所以錢的部分我就放棄了。目前我也沒工作,他至今也未付過孩子扶養費,實在沒錢再請律師打了。 著定未成年子女事項調解三次調解不成,目前定6月底開庭。我想問 1、對方目前開始蒐證他對孩子很照顧的照片,隨著時間越久是不是對我監護權越我有利?我是主要照顧者,目前孩子也在我這。他們很有錢,媽媽身體好可以幫忙照顧。我媽媽腳不太好還要顧中風的外婆,但照顧半天是沒問題的。我家是獨棟房子,無負債,有房屋租金可收,我和孩子獨立住在ㄧ層,剛整理好,幫孩子用了游戲間,陽台可放泳池。對方媽媽還要顧ㄧ個國小2年級和ㄧ個要升國小ㄧ年級小孩,孩子大了沒房間給孩住。我家附近從幼稚園到大學都離我家走路不到五分鍾,大學騎車五分內到。他們則沒有。我打算等孩子上幼幼班時去找工作。 2、我是否沒辦法提離婚訴訟了?因為那律師ㄧ搞。變成我提離婚會被對方打臉說我不是在法庭上說要回去?即使他有家暴記錄,因為我提我要回去,所以我就無法再提離婚了?對方也把家門鑰匙換了,我也把我和孩子的東西全搬回娘家了。 我只想知道我的事還有救嗎?因為那律師我被搞到好煩,每天生活在恐懼之中。好怕失去我的孩子。因為他的不負責任,變得我有可能要失去我的孩子。 麻煩各大律師幫忙! ㄧ個害怕失去孩子的媽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仍可提起離婚訴訟,但您目前的訴訟到底如何主張且主張什麼,似尚無法全盤瞭解,提離婚訴訟可以一併聲請酌定小孩親權,您若是主要照顧者,基本上小孩跟您的意願應該會比較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6 20:22

您好,建議您還是就具體案件向律師諮詢,較能規畫完整之訴訟策略。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6 20:55

您好,建議您還是就具體案件向律師諮詢,較能規畫完整之訴訟策略。

JP 105-06-15 13:27

您好:

請問在離婚案件中,一審已經獲判准予離婚,但對方不服判決,進行上訴至二審,請問對方在二審中可以提出追加之訴嗎??(如夫妻財分),因在一審時法官已經判決監護權撫養費及探視問題,擔心對方又故意為拖延時間搞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感謝律師耐心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5-06-15 13:52

對方應該是離婚事件的被告被告不能追加訴訟,但可於二審提出剩餘財產分配的反訴。

JP 105-06-15 14:0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對方應該是離婚事件的被告被告不能追加訴訟,但可於二審提出剩餘財產分配的反訴。

 對方是一審的被告,判決後她提起上訴,律師所指出,她不能追加訴訟,如果二審,我就是被上訴人,是我提出反訴,還是上訴人提出反訴??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雙方並無複雜財產問題

這不會拖太久時間

畢竟未來你也會面對到

不如一次解決

對方提反訴未必會被准許

你也可以朝這方向去打

總之把問題簡化一次解決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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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樂 105-06-08 16:10
ㄧ對夫妻 男方和女方都離過一次婚,女方是大陸籍,兩人有一個小孩,孩子4歲,結婚9年。男方與女方結婚9年,男方多次外遇(有證據),且長期在大陸,且在台灣的天數一年不到30天,留下女方及小孩在台灣,由女方在台灣打理小孩的一切(包括男方與前妻的小孩),女方並且沒有任何不良紀錄。男方前年在台灣買了一間房子,市價600萬元。若是因男方外遇離婚小孩監護權歸誰?財產又會如何分配?

你好:

若男方長期外遇,又不願意兩願離婚,可以蒐集外遇證據,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監護權部分會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法院會安排社福機構進行訪視,要提出有女方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之證據,或對方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不利。 夫妻財產部分,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可以請求較多之一方給付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600萬之房產若係婚後購買,就可以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9 01: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女方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其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並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平均生活支出統計標準,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關於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部分,針對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可主張差額之一半,故關鍵在於,婚後財產標的之範圍為何,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離婚訴訟事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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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07 15:21

您好!我爺爺於4月過世,因屬於意外離世,所以沒有交代遺言,財產目前大家決定先過戶給奶奶,但有個問題,我大姑姑很早意外過世,先前與前夫已離婚,姑姑有生4個孩子(已成年),想請問若要過戶遺產給奶奶或是以後繼承,那四位孩子有資格嗎,若是過戶的話,需要經過他們同意嗎?

感謝!

你好:

繼承發生後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大姑姑之子女可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 若要處分遺產就要經過全體繼承協議分割遺產,若係動產,並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登記。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就要訴請法院分割遺產,惟此時法院會依照應繼分進行分割。 故還是要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包括大姑姑所生之四名子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大姑姑的子女會取得代位繼承的權利,所以本件爺爺的遺產如何處理,也需經大姑姑子女同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7 16:56

爺爺的遺產應由奶奶及所有子女平均繼承,其中大姑那份由其四位子女代位繼承遺產分配都需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才能處理,若無法全體同意,則需經法院分割遺產

105-06-07 17:51

謝謝您們!!!

但若四個孩子因為平時與我們來往不多,現前找不到人簽署過戶同意書,這樣該如何處理?

105-06-07 18:0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繼承發生後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大姑姑之子女可依 ... (恕

 

但若四個孩子因為平時與我們來往不多,現前找不到人簽署過戶同意書,這樣該如何處理?

 

LIN 105-06-07 11:24
我與前夫於104年6月協議離婚小孩為共同撫養,但平常是跟他生活,我想要把小孩要回來自己帶。前夫有帕金森氏病史,而且名下也沒有任何財產,我跟他都有穩定工作,我名下有房子跟車子。這樣的條件不曉得是否能爭取到小孩。謝謝

有機會,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把監護權爭取回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提改定監護,應舉證證明對方有不適監護之情形,否則法院不易改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ing 105-06-04 14:53

各位專業的律師們 您好:

我的問題比較複雜,且 牽涉到民事刑事相關問題,一一彙整如下:

前夫被我抓到與愛情光遇上多位女網友曖昧往來留言,且 也口頭承認與多位女網友外出遊玩,並皆對外聲稱自己未婚無女友已博得女網友的信任進而進一步向其借錢,此舉我怕涉及詐欺所以當下我要求離婚且馬上帶著小孩搬回娘家居住.

前夫於婚前婚後以公司需要周轉為由向我個人借貸了260萬(其中也採用我的名義跟銀行申請信貸信用卡預借現金),所借之款項皆匯入公司負責人-前夫妹妹的個人銀行帳戶中(均保留當初的匯款單影本).

自我提出離婚並搬回娘家後,前夫在我的要求下簽具借據本票為憑,但 沒有履行按月償還借款,且 更屢次催繳不遂,最後乾脆把我的電話簡訊設為拒接,而打去他公司也都不接電話,前夫很狡猾,個人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也無收入證明,但 實際上卻有在工作(但是他沒有加入公司的勞健保,所以沒有收入證明),就連每天上下班開的車子都還是用他妹妹的名義購買.

其家人也都亂七八糟,前夫爸爸也因為債務而被假扣押每月扣薪三分之一,其弟弟不定期地都會收到法院的傳票,而前夫本人更不用說,被我查出來以前他就在詐騙集團公司裡面當過高層,所以他熟知律法,專門借錢後不還.

搬回娘家住至今已兩個多月,前夫皆不聞不問,也從未支付過小孩的任何費用(除了奶粉),婚後從未拿過錢養家(僅支付房租.水電費.第四台及網路費用)

請問:

一.針對債務部分我已經寄發了存證信函給他,這有律法的效用嗎? 如上所述:他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也沒有收入證明且也從不報稅.我只能申請債權憑證或本票裁定,這樣我豈不永遠拿不回我的錢?? 且 還得每月代償他用我名義申借的信貸及預借現金??

二.有無較省錢的方式向法院申請:債權憑證.強制執行.本票裁定的方式??

三.目前前夫都不簽字離婚,但 仍在外逍遙的繼續欺騙女網友,若我向法院提出"重大事由"申請離婚,可用何種理由?? (目前手邊僅有前夫與多位女網友在愛情公寓上的往來留言紀錄,證明前夫與女網友往來密切),因我是自願離家搬回娘家住的,前夫是否可以用我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來反駁我?

四.前夫家庭複雜,針對小孩監護權部分我知道她搶不過我,但 我也不想讓小孩子跟他們家有任何的干係,若我取得離婚確定後是否可直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小孩改姓?(不須生父填具同意書)  且針對前夫家中的狀況,為避免小孩在複雜的關係中成長是否可與檢察官商請若男方有探視權是否將以女方所提的建議執行:每月僅提供一次探視,每次3-4小時,每次探視場所皆須在外公共場所並於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執行?

五.前夫之前當保險業務員的時候為了自己的業績,冒我的名義幫我跟小孩購買保險,保險單上之要保人都是前夫冒我的名簽的,保費僅繳納兩個月後,他拿到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獎金後就不再續繳保險費了,此舉並未造成我個人及小孩的損失,這樣我還能提告前夫偽照文書嗎??  若打這官司成功機率有多高?

六.前夫雖有簽具本票借據為憑,但 並未履行按月償還借款,此舉是否已構成詐欺行為? 我是否可提出詐欺告訴?

很抱歉,我的問題比較多,但 為了確保我後續執行的方向,需要各位專業大律師們提供專業的建議並確認打官司的勝訴的機率,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4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提起民刑事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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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4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提起民刑事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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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ina 105-06-03 00:21

我先生於10年前至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簽署放棄1030條之一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同意書,但是現在想制造理由反悔,甚至想尋求國外通常均分財產離婚判決來要求財產。請問台灣的法庭會接受國外的判決嗎?如果判決與先前的協議抵觸,在台灣可以執行嗎?

根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無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婚後財產較少一方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該權利就會消滅。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Lily 105-06-04 01:23

謝謝魏律師!但是已經簽署放棄夫妻賸餘財產請求權,並經過公證,可以反悔嗎?

阿星 105-06-01 17:48

財產
1.婚前女方所購買的房子,男方可以怎麼分?
2.如果選擇賣屋,所增值的錢,扣除賣屋過程中的斡旋金或其他規費,還銀行所欠貸款,並歸還當初各自家長的贊助金(我爸爸付了頭期款,他爸爸每月給些許與金錢幫助房貸),再平分對嗎?
3.所有活期存款,股票或基金都要誠實拿出來分嗎?還是如果有對方不知道的部分可以不必自己提及(含私房錢)

監護權
1.如何訂定探視時間?有最多或最少的法規時數還是有共識就好?
2.如何登記約定?協議在離婚書約上就可以了嗎?需要法院公證嗎?
3.如果對方沒有遵守探視規定,有法律可以保護或懲罰?需要提出什麼證明?
4.孩子的教養生活費如何談?通常怎麼計算?如果延遲支付,除了簽本票還有什麼辦法約束?
5.因為帶小孩出國及過夜都是與探視,那麼甚麼樣的舉證會比較利我不想讓孩子在對方家過夜?孩子從小只有我能哄睡算嗎?

6.孩子已經表明不想跟對方一同離去,對方卻以去巷口買糖果餅乾利誘孩子,並欺騙孩子一下子就回來找媽媽(其實至少3個小時),這樣雖然是在談妥的探視範圍內,我可以不讓對方把孩子帶走嗎?不希望孩子在自己不願意的情況下,認為媽媽聯合對方欺騙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1 20: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為婚後財產之差額,尚須扣除特種財產監護權之部分,由主要照顧者取得之機會較高,對方可享有探視權探視權之部分,通常為可以過夜之探視權,除非有特殊之原因;又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請求,通常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平均生活支出,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通常為一個月一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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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1 2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為婚後財產之差額,尚須扣除特種財產監護權之部分,由主要照顧者取得之機會較高,對方可享有探視權探視權之部分,通常為可以過夜之探視權,除非有特殊之原因;又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請求,通常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平均生活支出,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通常為一個月一萬元左右;您可以可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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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委請律師協助,可一次且全面性的解決紛爭。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婚前財產其實男方沒權利可以分

賣掉一樣不能分配

剩餘財產要以查得到的為依據

因為查不到在法院也起不了作用

 

至於監護權問題較為複雜

要詳細看雙方狀況

並且製造有利條件才可以爭取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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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1 23:42

您好,

 

1、婚前購買之房屋如以婚後財產清償貸款,則該部分也需算入婚後財產

 

2、建議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相關事宜,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rica 105-05-29 16:29

我媽媽在我0歲時就已經與我爸爸離婚,14年來都是我爸爸跟阿禡在照顧我的。而我是在墾丁基督教醫院領養的(我姊姊是在高雄的醫院領養的但他從小與媽媽一起生活),當時我與我姊姊的出生證明是我媽媽在桃園的醫院做偽造登記。 爸爸在我14歲時因病過世,他留下100萬我與我姊姊一人一半,房產也是一人一半。

我媽媽在我未滿20歲以前也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之下未告知情況下,轉賣我的房產給姊姊,我爸爸留下的50萬我媽媽說都繳保險繳學費所以50萬已經沒有了。  這一些都是我滿20歲我自己去戶政事務所,郵局,保險,查出來的結果。  

在我18歲開始,我就沒有回家了。

因為媽媽也不讓我回南部看阿公阿禡,也不讓我去找姑姑。還有她的男朋友每個月向我借一萬到一萬五的費用。我媽媽也是一直向我索取孝親費。倒置我心生恐懼不敢回家。我要我名下房屋的鑰匙還有地契甚至自己的郵局提款卡他從來不給我拿。 我感到不開心,我的學費都是我獎學金,比賽獎金等等 他也從沒讓我看過我戶頭的錢。一直到我20歲自己調查時我名下財產全都沒有了。

請問律師我能向法院申請解除母子關係嗎?

你好:

未成年子女繼承贈與取得之財產,為特有財產,依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必須要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才可以處分。若母親為了自己之利益處分特有財產,依民法第71條規定,無效。可以請求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法律上沒有辦法解除母子關係,但母親藥不能維持生活才可以請求你扶養,且依你所述還要研究有無民法第1118條之1減免扶養義務之問題。 母親男友向你借錢可以拒絕,已借出之部分可以請求返還。
沈恆 (沈律師) 105-05-29 17:11

法律上無法解除母子關係。因處分房地部分無效,若還登記在姊姊名下,可趕快起訴請求登記返還,若已無法返還,則只能請求損害賠償。若母親要求扶養費,可主張減免責任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9 19:28

您好,

 

1、法律上無法請求解除母子關係。

 

2、未來可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對母親之扶養義務。

 

3、對於母親無權處分您名下財產之行為,可提出刑事偽造文書詐欺等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無法解除法律上的母女親子關係,但可以請求法院減免扶養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stherHair 105-05-26 14:34
您好,我與前夫在小孩約3歲時候離婚小孩後來因為前夫無法照顧 所以兩人協議之後 由我帶回小孩 。協議書上雖有寫前夫的探視以及撫養費 但七年以來 前夫都沒有執行。 目前我已經與現任丈夫結婚兩年多 ,先生想辦理收養我女兒的動作 目前小孩10歲。 不知道程序該怎麼跑。 已經印好 @ 聲請狀 @收養同意書 @出養同意書(這個一定要找前夫簽同意嗎,因為已經完全沒有聯繫6年以上) @先生的 在職證明 財產證明 健康證明 是以上文件備妥後直接寄送地方法院即可嗎?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5-26 17:04

你好:

是的,你的情況需要先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收養訴訟,此為家事案件,並非一般民眾認知裡,所謂「聲請」或「申請」之行政作業程序而已,建議先至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提起收養訴訟民事程序,以及起訴狀之格式、內容,確認程序面妥備、不至於一經起訴即因程序問題而遭受駁回裁定(或判決)時,再起訴提起收養請求。

您好:

一般情形的確需要生父同意,但您可以生父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提起收養訴訟,則無需生父同意。

OC 105-05-24 17:24

您好

           打擾了,  想請您代為解答以下狀況  

           我的情形是:   小孩今年11歲,  4歲時由生父認領, 但由母親完全行使監護權 ,   我與生父沒有結婚 , 他有自己的家庭, 我與他認識20年

            今年我與同樣認識20年的老闆, 想收養小孩, (他已離婚) 但是我不想他與生父對簿公堂的狀況, 因為他很介意先前的男友   更不知道小孩是男友的,  以為是男友幫忙我, 讓我在父親欄上填上名字罷了

   加上. 我也不想讓小孩上法院面對生父與養父, 以及要面對未能料到的狀況, 小孩與生父要反目相向也非我願意

           生父先前有給小孩2萬元/月生活費, 且我為了方便他陪小孩, 讓他一週進出我家一天 , 自從與養父決定一起後, 我就拒絕前男友再來, 他頻頻電話簡訊, 也決定不回他

 養父最近為了陪養感情,  經常帶孩子出去或在家陪他,  近2個月陪小孩的時間比生父11年陪的時間還多,小孩自己說:  他不想再見生父, 因為不認為他關心我們 , (我的想法是生父只是不想放了我) 

           所以若是生父知道我要結婚, 肯定要在見面時破壞一番

           最重點是:  小孩登記為生父認領, 一直以來被對方家庭視在要分財產, 為了這一口氣, 我不想要繼續孩子與他的關係,日後是福是禍還不知, 雖然是我理虧在先, 我不願與錢扯不清,  加上孩子體諒, 更加重我的想法

 

         請代回覆:   1.  是否有可能讓生父養父不見面 ? 即可完成養父收養的動作 ?

                          2. 或者您有更好建議~ 比如小孩滿20歲後是否可不經生父同意, 而自行決定由養父收養

                           3. 雖然之前認領小孩是由對方配偶主動找我同意的,  但事後她一直後悔不甘, 我是不是不管過多久,   都有可能其元配遭提告 ?  我實在不想影響到未來的家庭    

         感謝您抽空回覆我,  萬分謝謝您    

                                                       日安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4 17: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收養依法必須經過法院許可,而生父同意是許可要件之一,所以不可能不讓生父知道。總使是滿20歲之後,法院還是會通知生父。

2、   建議您還是應該要妥適溝通,因為生父在法律上是有探視權的,倘若我方任意拒絕,對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探視,甚至於改定監護權

瑜瑜 105-05-20 22:11

我朋友他跟他老婆是直接公證結婚,可是小孩出生後他老婆就離家了,剛開始還會寄小孩用品來,沒多久就不了了知了,到現在五年了,沒來看過小孩小孩更不知道她有媽媽,請問律師,如果要訴請離婚的話,我朋友可以得到什麼,或者可以要求對方什麼?

 

上面是我上次跟各位律師詢問的問題!

這次想請問律師們,如果要求對方給與小孩扶養

婚姻財產分配等等的費用,若要一次跟對方要求費用,可以跟對方要求多少額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要看婚後的財產將況狀而定,至於小孩扶養費,一般均是分期來給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0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之部分,需視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而定;另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部分,過去五年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可一次請求,至於未來到成年之扶養費,需每個月請求,若一期不履行,可能視為未來三到六個月之扶養費同時到期,無法一次請求到位;至於扶養費請求之數額,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0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之部分,需視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而定;另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部分,過去五年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可一次請求,至於未來到成年之扶養費,需每個月請求,若一期不履行,可能視為未來三到六個月之扶養費同時到期,無法一次請求到位;至於扶養費請求之數額,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0 23:24

您好,

 

一般看小孩的戶籍地縣市會有不同標準的扶養費,通常為每月1萬至1萬5千元,可請求給付到小孩20歲成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國政 (Sam) 105-05-21 00:18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輕舞 105-05-20 09:06

請問一下關於離婚後,請教關於婚後購買的動產處置方式。目前是登記在女方名下,婚後置產不論是否為共同登記視為夫妻共有

1. 當初在購買房屋時,女方家長幫忙出了超過一半的頭期款,剩餘部分款項與後續貸款才由夫妻共同支付,男方家長並未支付。那若要協議離婚,請問法律動產財產如何分配,若夫妻均為各一半實屬不公平,應該要提出什麼樣的證明? 做什麼處置? (比如房子購買1150萬 ,女方父母拿了200萬頭期,夫妻共同支付了130萬頭期/添置傢俱與後續房貸)

2. 若女方希望離婚後仍持有動產產權,目前已登記在女方名下,但因為婚後購買動產視為夫妻共有離婚協議需要在做什麼宣告或是程序,在離婚後在能確定為某方單方持有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5-20 09:29

婚後置產視為夫妻共有,實在是重大誤解,不合於法律規定。婚後財產原則上仍是以登記認定所有權歸屬,登記在妻名下就屬妻單獨所有,除非另有契約約定屬夫妻共有購屋出資方面則要依當初出資及接受者雙方的真意認定,可能是贈與,也可能是借貸,但若無特別約定,都不影響所有權歸屬。夫妻離婚時應分別計算雙方婚後剩餘財產,此時房地價值扣除贈與貸款餘額部分,應列入妻的婚後財產,再由婚後剩餘財產較少一方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並沒有夫可請求登記為房地一半共有人的規定。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觀念一開始就錯了

早就沒有夫妻共有的制度

登記誰的就是誰的

只是財產少的一方有剩餘財產請求權而已

並非財產都是共有

這觀念是絕對錯誤的

所以你當然能夠把房子留在名下

剩餘財產的計算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對方要拿沒那麼容易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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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0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而非僅針對單一財產,進行分配,且其中若有涉及特種財產(即父母親贈與之部分),亦可加以扣除,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計算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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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0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而非僅針對單一財產,進行分配,且其中若有涉及特種財產(即父母親贈與之部分),亦可加以扣除,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計算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青 105-05-19 18:04

某甲因為先生外遇,但是為了維持家庭完整決定繼續維持婚姻,惟為了保障未來及約束先生行為,讓先生簽下聲明書。聲明因對婚姻不忠感到後悔,從今以後發誓對婚姻及配偶維持忠誠,並放棄對子女監護權及雙方財產請求權,未來如因故導致離婚,自願離婚後獨自離開。

請問這樣的聲明書具有效力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5-19 18:40

「放棄對子女監護權及雙方財產請求權」由於雙方還有婚姻關係在,這種屬於離婚協議內容的寫法,可能會有疑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9 2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聲明書沒有效,還不如將先生名下之財產過戶之您名下,比較有實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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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9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聲明書沒有效,還不如將先生名下之財產過戶之您名下,比較有實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5-20 00:28

模糊疑點重重、解釋不盡相同...我個人對這份協議內容效力有所保留...

具體案情有諸多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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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真 105-05-19 12:26

弟弟跟他老婆離婚了,目前在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官司,

己經跟親弟弟講過不會幫他出庭做證,因為不想得罪雙方當事人,

但還是收到一張高等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要出庭做證,我是原告的姐姐,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一款請求拒絕證言

第 307 條
證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  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是否跟民事訴訟法第308條第二款抵觸?

第 308 條
證人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關於左列各款事項,仍不得拒
絕證言:
二  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

另外一直跟法院以本人對本案相關事項不知情為由請假(因年代久遠,細節忘的差不多了),是否還是會被法院傳喚出庭做證?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9 13:56

您好,

 

1、本件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308條之情形,您應可拒絕證言。

 

2、是否仍有傳喚您到庭作證之必要視審判長之判斷而定,如其認為仍有傳您的必要,您仍應到庭作證表示年代久遠忘記了或拒絕證言。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農夫 105-05-14 20:17
本人於今年三月經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調解,完成筆錄離婚手續,依據離婚協議書內容,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對方應於約定日期前,匯款至指定帳戶(且內容均註明延誤履行,將按年利率利息10%計算),惟迄今已逾時,對方仍未履行離婚協議內容,請問我接下來應該如何做,才能追討回來,事情圓滿處理?

你好:

調解筆錄有記載如何給付及約定利息,可持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如果知道財產、所得狀況就直接列明執行標的,若不知道可向國稅局、稅捐稽徵機構調閱)。 若只是你們私下簽署之協議書,就要先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履行協議,待確定後在聲請強制執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4 22: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協議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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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4 2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協議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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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視離婚協議是否以和解筆錄作成,若是,則可以直接進行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14 23:41

如果協議書內容有記載於筆錄,可請法院直接執行。若只是私下協議,則需先起訴請求履行協議,勝訴確定後才能執行。

kevin 105-05-11 16:45

我父親幾年前因母親罹患長期疾病將她棄之不理,自行離家沒有與我們聯繫,後來要求我母親將她名下房產變賣取走三百多萬現金後, 這兩年先是提起離婚訴訟擬要求夫妻財產請求,經和解離婚後又向我提每月26000的扶養費用

我父親有工作,且有動產,我目前因故失業,媽媽與我同住,看過一些文章似乎是無法免除,能怎樣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1 17: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父親有資力,我方可以主張不符合扶養要件。

2、倘若對方提告,還是必須依法提出答辯,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1 17:56

您好,

 

於父親提起之訴訟中,可主張父親有維持生活之能力,且其長年棄家不顧,您現有之資力也無法負荷對方無理之請求,請法院免除或減輕扶養責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5-11 18:12

請求扶養的前提是不能維持生活,如果有財產足以支應生活開銷,並不能要求義務人扶養,另外即使需扶養,也需就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決定負擔額。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11 21:1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以不能維持生活者為限;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7條及第1119條有所規定,故您父親要求您扶養,必需他沒有財產足以維持生活,按照您的敘述,您父親看來並非沒有財產,所以依法應不得向您請求扶養。 另外,退一步而言,就負扶養義務的程度上來說,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簡單來說,法律上並不是要您縮衣節食、傾家蕩產負扶養義務,而是要依A的經濟能力負負擔即可,當然您現在經濟能力不足,扶養義務應得以減輕至相當程度。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1 22:43

您好,可以主張父親有一定之經濟能力而不符合扶養之前提。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1 23:24

您好,可以主張父親有一定之經濟能力而不符合扶養之前提。

可憐蟲 105-05-10 20:32

各位大大律師您好!

請您幫幫迫在眉梢我小弟我

  我的生父在民國69年因一場交通意外不辛過世,遺留當時年僅6歲的姐姐(養女)4歲的我與1歲的弟弟,住在爸爸當時在北市景美溪州街的眷村,由於我母親小時候生過一場大病,發燒過度導致頭腦比較不好,也不識字。母親因無法照顧那麼多子女,後來將姐姐送回母親的老家讓外公外婆扶養,隔年母親改嫁(民國70年)與繼父生了一個妹妹,繼父脾氣不好,也許不是親生的關係,我與弟弟經常受到妹妹的謊言在繼父處事不公的虐打下成長,妹妹從小就品性不端謊言一堆經常竊取我母親的錢與金飾,母親常與其發生爭吵,由於繼父脾氣差妹妹又常常欺負我母親,從小家庭生活非常不和諧,我母親受不了了這樣的家庭生活方式,在民國92年與繼父離婚(家暴),妹妹隨繼父同去從沒在往來過。   民國96年因眷村改建案,97年初我們搬家到景美的租屋處,當時一個鄰居來找我母親談,以權利金的方式購買我們家眷村改建的權利,母親得350萬賣出改建權利(當時的里長作證),那年9月我們這一家搬到現在所買的中和住宅。因為母親不識字也不懂買賣要繳稅,民國102年被國稅局追稅,當時家中也沒多餘的錢可以繳交稅金,103年同意以加利息分期繳納97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款,83萬4608元。  今年105年1月29日母親因病送新店慈濟醫院,2月1日院方發出病危通知,經急救後母親從此昏迷不醒,躺在慈濟醫院的加護病房靠呼吸器維持生命救治1個多月(當中也跟院方開過家屬討論會),因母親無法救治,家屬討論後決定讓母親出院,回家鄉苗栗撤除醫療維生措施(3月6日),當時我有通知我哪個13年從未探視我母親的妹妹,3月7日我以救護車把母親送回苗栗家鄉,3月8日母親過世。(母親過世時妹妹沒出現,3天後來喪葬處就只為了母親的死亡證明書,(隨後馬上去苗栗鄉公所辦理母親除戶)其動機可想而之  母親過世後因要辦理遺產繼承諸多事宜,國稅局財產清單了解家中因還欠稅(因陸續在還大約還欠約55萬稅金),房屋國泰人壽貸款450萬,現在國稅局我以報稅完畢(被限定),要登記遺產分割,我哪個13年從未出現的妹妹,因知道自己是法定繼承人,與我們談不攏(好意思回來死要錢),而姐姐以辦理好了拋棄繼承。  請問律師大大,(1)我是否能提出當初母親是因為用生父眷村所得權利金,來買的現在住宅,實際與妹妹無關。就算妹妹真的死要,現在的家(房屋)是母親變賣生父所配置的宿舍,權利金所買的,那權利金是屬生父的遺產(變價關係),故母親得25%,現在因母親過世,故妹妹繼承母親的財產所以是否算起來是1/4x1/3=1/12。(2)由於從小妹妹與我們母親兄弟不合,母親跟繼父(92)年離婚至此13年,妹妹從未盡對母親的扶養義務(在母親重病甚至死亡均未探視),若妹妹欲分財產,我跟弟弟是否可以要求其支付這13年從未對母親的扶養與照顧,請求返還這13年代墊為盡母親的扶養差額?(3)今天我以去文山區鄉公所提出調解遺產登記事宜,如上列情形,我該怎麼去寫存証信函?叫妹妹出面談遺產分割的事(因我覺得妹妹只要錢,不管你那麼多,日後有個證明)  以上煩請各位律師,幫忙現在痛不欲生無助的小弟(家中真的實在沒任何多餘的錢,給哪個不孝子女在來亂了,每個月光房屋貸款連本代利要將近2萬5,國稅局分期6000元),謝謝 

你好:

要先釐清眷村改建時,享有眷舍配售權利之人為何人,若係母親該權利金會成為母親之財產,若你們與母親均係權利人,你與姊姊、弟弟各有四之一之權利,可向母親之遺產主張權利。妹妹非母親之子女,無權對該款項主張權利。母親若未表示妹妹不得繼承遺產,妹妹仍有繼承權,可以繼承母親之遺產,包括債權債務,母親名下之房屋妹妹應繼分為三分之一(繼承人為你、弟弟、妹妹),就母親積欠之稅捐債務銀行貸款或是母親尚未分配給你們之權利金,妹妹也要繼承三分之一。 母親要不能維持生活才可以請求子女扶養,若母親現有之財產足以維持生活,扶養請求權尚未發生,若給付扶養費,會被認定為道德上之給付,無法依不當得利請求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 存證信函只要表達你的意思即可,但依你所述,你與妹妹無法溝通,將來避免不了要進行分割遺產訴訟
海寶 105-05-08 11:49

我妹妹有打算跟她先生離婚   他們婚前有簽名蓋章婚前協議書  寫明婚後財產各自獨立!
但婚後卻沒有去法院登記 夫妻財產分別制 
請問現在如果要上法院   婚後財產是獨立  還是合一? 

沈恆 (沈律師) 105-05-08 16:39

夫妻婚後財產本來就是各自獨立的,是否有簽協議並無差別。但如果協議內容可認定是約定婚後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則即使沒有至法院登記,夫妻於離婚後都會因該協議而喪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8 20: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改用分別財產制,仍為法定財產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8 2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改用分別財產制,仍為法定財產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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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竟然有以書面為約定,則應適用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只是因為未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Fion 105-05-05 16:55

我跟前夫於去年協議離婚小孩為共同撫養,但是跟她住。因為協議書當初沒有寫得很清楚,所以每次問能不能看小孩都會被為難。

我最近想把小孩接回來自己帶,不曉得要怎麼樣才能打贏官司。

我前夫有帕金森氏症病史,他名下和長輩也沒有任何財產,我名下有車,父母有房產+地產。雙方都有穩定工作,如果我請父母把房產移到我的名下,這樣會有勝算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5 17: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可以聲請改定監護權,及爭取探視權扶養費。

2、但是必須有相關事證證明對方照顧子女對於子女是不利的。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5 20:4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故您雖與前夫有對於未成年子女協議如何行使監護權,但嗣後若有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女之權利、義務,則得向法院聲請改定由您單獨行使監護權

2. 法院在下裁定前,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審酌: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因素而裁定,在程序上應依上開要件進行法律上及事實上之陳述。

3. 而即便沒有取得監護權,仍得有會面交往權,兩者並不互相衝突,此部分依民法法第1055條第5項之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因此,原則上是由雙方約定會面交往權的內容,但若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請求酌定。

5.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

經濟狀況僅為監護權酌定之因素之一,建議可提起改定監護權訴訟,避免日後紛擾,但可能要提出更多由前夫監護不利於未成年人之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5 2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爭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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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5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5-06 03:48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按照您所提供已知之資料(由於您的描述比較簡略,可能還必須瞭解更多案件事實內容),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而於判定監護權時,另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實務上,法官會委託縣市政府社會局或社工進行訪視調查,對夫妻雙方的基本狀況(上述法條內容為主),提出訪視紀錄。
要言之,改定監護權人事件,法官會考量雙方提出的理由、證據,認定是否有改定子女監護權的必要,同時也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紀錄及子女之意願(尤其在已滿7以上之未成年人的情形),斟酌一切情形做出判斷。這類書狀,需要您和您孩子實際狀況、以及真正的法律專業介入,才能做出對您最有利的表達。

時間上,可能需要半年到一年;而且,必須經過調解程序。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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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茹 105-05-03 00:11

律師你好:我有一個朋友他把一個17歲少女給弄大肚子,結果雙方父母同意他們結婚小孩,結果孩子生了女生一天到晚一直跟男生吵架,雙方父母又再次協商說讓這對夫妻帶著孩子回到夫家住,但是前提就是要女生也要去工作孩子給公婆帶,可是女生回到夫家也不去上班也不讓別人幫她帶小孩,可是我們大家都發現她(孩子的媽媽)說是餵母奶好但,是孩子長的很小隻那也沒關係,可是每當我們抱小孩時孩子總是一直在吸我們的手臂,我們大人就跟媽媽說不然妳搭配奶粉吃,我們怕說她才17歲沒有耐心慢慢餵母奶也怕孩子太餓,我們發現我們越說這樣她就越故意不要餵奶粉,然後扭曲說我們說母奶沒有養分,後來婆婆生氣了把孩子強過來要顧半天,但女生生氣了叫娘家媽媽來所以孩子也還她,第二天女生帶孩子去阿姨家做客玩了一天,但半夜孩子一直哭所有人都吵起來了!大姑,婆婆,老公,公公好不容易騙睡了,女生又從房間跑出來說她要喝母奶要叫醒小孩,所以大家就吵起來了!第二天女生的娘家媽媽來帶女生去看精神科檢查結果女生有憂鬱症和躁鬱症,她說要餵母奶不吃藥,所以她婆婆不敢把孩子給他帶雙方父母鬧的不高興,當晚她回娘家了第二天她帶著媽媽來抱走小孩外加罵婆婆垃圾,夫家這邊本來也打算小孩給她畢竟她是媽媽,但是女生那邊不願意這樣離婚說要請律師,男生說如果這樣的話,男方也不要放棄孩子,
第一男生22歲成年了!沒有財產,有工作但是薪資是匯到女生戶頭,那現在男方該怎麼做,男生家經濟還過的去小康爸媽工作是市場,大家也不知道如何解決,但也不想拖太久
女方家媽媽是再婚,而且經濟狀況也沒有很好,女生媽媽本生就長期看精神科吃藥


 民法第1052條規定,當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 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加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有即可免費與我聯繫。 本所當以歷年辦理家事事件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沈恆 (沈律師) 105-05-03 02:36

如果無法修補關係,可以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起訴請求離婚,並同時酌定小孩監護權,探視方式及扶養費。另外,自己的薪資最好盡快改為匯進自己帳戶。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3 09:3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首先關於離婚而言,必須先由雙方自行協議離婚,協議不成,就必須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能被判決離婚的事由僅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等原因,您所述情況可能構成「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2. 而離婚之後,會涉及到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分別計算夫妻雙方在婚姻階段所各自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後,「較多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較少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後的數字的一半,要由「較多一方」給付「較少一方」;但依該條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此部分需依個案狀況判斷由法院來減低或免除(例如財產較少的一方從未扶持家務、對於另一方有侮辱虐待的情事等)。

3. 最後,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問題,原則上也是由雙方進行協議,協議不成時,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由法院酌定,法院會依照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之規定,審酌以下事項:「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來決定監護權的歸屬及會面交往權的內容。

4. 另外,假設僅有一方取得監護權的話,另一方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仍具有扶養義務,在小孩成年之前,仍應每月給付一定金額的扶養費。

5.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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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協助的人 105-04-29 21:41

我哥哥跟大嫂準備離婚  單純是個性不合  無第三者介入
他們之前有去法院辦理夫妻財產登記  現在要離婚
我大嫂要求我哥 一個月要付3萬贍養費  可否拒絕?
同理   我大嫂比我高收入高   我哥有權向大嫂要贍養費

沈恆 (沈律師) 105-04-29 22:25

如果是協議離婚,談妥給付贍養費,雙方願意簽名都可以。但如果協議不成,只能裁判離婚,裁判離婚請求贍養費的要件需離婚過失的一方,且因判裁判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才能請求相當的贍養費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30 09:0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贍養費可先由離婚的雙方自行協議。 若雙方協議不成,則可向法院請求裁判,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適用前提至少必須是「一方陷於生活困難」且「請求的一方對於離婚事由並無過失」才有可能判准,對方若有正當工作及收入過生活,請求實難以成立。

    3.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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琳琳 105-04-28 16:26

我想請問一下.二個孩子的都跟母姓.也是女方在撫養.教育.照顧.

男方是無業遊民.都在家裡.也沒有積蓄.和財產.

這樣雙方離婚.女方可以有十足的把握擁有監護權撫養權嗎?

我需要什麼資料才能有十足的把握小孩可以安全在我身邊?

律師能幫幫我嗎?   讓我解決快16年的孽緣

讓我的孩子能在正常的環境下成長..

降低對孩子心裡的傷害!

謝謝你!!

 如果您所述有相當證據可以證明,離婚小孩監護應該不成問題,但還是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尋求諮詢,如有疑問可以來電或來信。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8 22:00

您好,基於主要照顧者原則及幼年從母原則,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很高。

建議向律師為初步諮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8 22:25

您好,基於主要照顧者原則及幼年從母原則,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很高。

建議向律師為初步諮詢。

黃國政 (Sam) 105-04-29 12:31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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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珀 105-04-27 13:51
請問,我有一位阿姨,目前她兒子正在打離婚官司,她兒子與妻子有兩個小孩,其妻要求贍養費350萬,但是我阿姨他們無法接受,若她兒子無力負擔贍養費,1、會涉及我阿姨名下的財產嗎?2、我阿姨可以透過買保險存放她的錢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婚姻的部分,主要是涉及夫妻倆及小孩,並不會牽涉到您阿姨,他仍可以在他名下存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贍養費實務上很少可以請求獲准, 要視當事人的離婚官司內容而定

2.除非繼承問題產生, 不然阿姨還是管理自己的財產, 不會受影響

由於您非當事人, 可建議當事人詢正式管道諮詢較為準確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7 17:1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基於債之相對性,贍養費即便成立,最多也僅會由您阿姨的兒子負擔,不會及於您阿姨,她的個人財產也不會受到波及,這部分無需擔心。

2. 另外,關於贍養費的問題,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適用前提至少必須是「一方陷於生活困難」且「請求的一方對於離婚事由並無過失」才有可能判准,對方若有正當工作及收入過生活,請求實難以成立。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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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7 2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並部會涉及阿姨之財產,可以請阿姨放心。

另外,其太太之主張,應不至於被法院所接受。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7 22: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並部會涉及阿姨之財產,可以請阿姨放心。

另外,其太太之主張,應不至於被法院所接受。

13 105-04-24 21:43

請問如果父母離婚,

兩人過去結婚時生下一女

父親過世時女兒尚未成年

未成年女兒監護人為媽媽

父親過世後留下土地 ,

女兒成年後才發現
母親用女兒的名義和證件賣掉土地後取得遺產

當時未成年女兒現已成年,

該如何取得自己應有的繼承權利呢?
父親已過世超過五年還有辦法查到死後的財產,
和母親變賣土地後的取得的財產金額嗎?

ps父親並無再娶和再生
目前已成年的女兒是他唯一小孩

您好:

母親擅自變賣遺產已侵害您繼承權,您可於知悉該事由之時起,二年內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請求對方將原屬於您之權利回復。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Stingy Shih 105-04-24 11:12

請問..不管是用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 債務都還是在的嗎??

父親拋家棄30多年,報失蹤也被他撤銷(因為戶長無法除戶)
常收到銀行電話討債 交通罰款 以及他在外面詐欺騙錢的法院通知
完全不知道他的債務有多少,直到前幾天接到通知他病逝...
原本我們要選拋棄財產..發現幾個問題 以及對限定繼承幾個問題


(1) 除了子女 兄弟姊妹 父母 以及內外孫 弟弟以後生的小孩也會牽涉到嗎? 還有曾孫輩也會嗎?


(2)姊姊離婚與前夫共同扶養2個未成年孩子(13與16),要辦印鑑證明是要,他方(父親)如果不同意簽同意書和小孩證件...該如何處理

(3)家中有個極重度障礙哥哥無法辦印鑑證明,是不是要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

如果都是債務或是完全不清楚外面債務,限定繼承是否適合?辦了限定繼承之後.還是要去處理債務嗎??.債權人是否還會討債,或是要注意繼承之後事?

謝謝

你好:

辦理拋棄繼承,以父親死亡時現存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準,包含子輩、孫輩、曾孫輩...,父親死亡時現存之人都要辦理。 若是共同監護,對於未成年子女是否拋棄繼承行使之意思不一致,可以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若是任監護權之一方故意要讓子女繼承債務,會構成濫用權利,可以聲請宣告停止親權。 可直接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監護宣告可能緩不濟急。 若無遺產只有負債,建議直接辦理拋棄繼承,若留有相當之遺產則辦理陳報遺產清冊,配合法院程序辦理登報公示催告,查明債權後,按債權比例以遺產清償債務
沈恆 (沈律師) 105-04-24 11:30

您好!

不論是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債務都不會憑空消失。在拋棄繼承的情況,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後就喪失繼承人身分,債權人就無法再找已拋棄繼承之人追討債務;在限定繼承的情況下,繼承人的身分仍存在,債權人仍可找繼承人追討,繼承人仍有義務處理債務,只是繼承人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如果要拋棄繼承,配偶及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輩、孫輩、曾孫輩等包括繼承時已懷孕的胎兒都需拋棄繼承,第二順位以下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本人拋棄繼承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4 14:58

您好,

 

1、弟弟生的小孩、曾孫輩這些人都非繼承人,無須辦理拋棄繼承

 

2、可向法院聲請酌定對小孩最有利之決定,因本件確有拋棄繼承之必要,是法院應會允准。

 

3、是,須向法院辦理監護宣告

 

4、若為限定繼承,未來須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即父親之財產清冊予法院,協助父親之債權釐清遺產分配之,但不會影響到繼承人之個人財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辦理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 為保障家族的權益,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星期五 105-04-23 14:06

律師您好:

我婚前購置房屋...有貸款...

時至今日貸款餘額仍大於我的存款..

我太太則是婚後買房..

時至今日也尚未還清...

去年報稅時尚有郵局存款(估計大於貸款)...

最近在談離婚..

我卻發現她已把存款轉移...

她經濟狀況比我好..

我也沒想過離婚要拿她的錢...

但她這種舉動讓我害怕...

是否變成我的財產要跟她分一半?

可否請律師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你好:

婚前財產不會納入計算婚後財產之差額,你的房子是婚前購買,不用納入計算,妻的房子則要納入計算。 若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房貸),要依民法第1030條之2規定,補償對方或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若妻的行為有害及你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依民法第1020條之1請求撤銷,但要在知悉時起6個月、自行為時起1年內為之,或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主張將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處分之婚後財產,追加計算入婚後財產。 依上開方式計算出何人婚後財產較多,少的人可以向多的人請求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
沈恆 (沈律師) 105-04-23 18:32

依您所述情形,您的婚後財產是存款加婚後房貸減少金額,對方的婚後財產是存款加房屋價值減房貸餘額,雙方差額的半數是離婚時可請求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額。對方若為減少婚後財產而隱匿或處分財產都有機會追回,但應盡快提出要求並保留證據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3 19:41

您好,

 

1、離婚時可將對方不當移轉財產之部分追加計算至婚後財產,是以無須擔心對方之脫產行為,只要好好保存證據即可。

 

2、婚後購置之名下動產原則上均為一人一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3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考慮委任律師盡速規畫您的婚後財產,避免遭對方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分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3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考慮委任律師盡速規畫您的婚後財產,避免遭對方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分配

飛機 105-04-23 06:53

想要離婚房屋登記在老婆明名下,她已經贈與小孩,我可以要回,做為離婚前財產分配嗎?

你好:

先確定該動產結婚後增加之財產,且非贈與繼承而來。 除非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否則動產登記在妻名下就是妻的財產。 若係意圖減少婚後財產,有害及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撤銷該行為,另可將該財產納入婚後財產計算,惟你要先確定妻處分該財產之時間點。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是請求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無法直接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但若夫妻雙方協議並無不可。
沈恆 (沈律師) 105-04-23 09:10

如果該動產是婚後財產,可主張有害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請求法院撤銷,但只能於知悉時起六個月內提出請求。若贈與已超過一年,則已無法撤銷

regina 105-04-12 16:23

請問各位

離婚已滿兩年當初對方不要監護權只要求不得不讓他看小孩.後來法院來函是他要爭取監護權.但是訴訟不通過被駁回.現在他又提要保護令說我會對小孩家暴.本來我是想自己扶養小孩.不過她因為害怕我跟她要扶養費頻頻來騷擾我的生活.這樣我是否可以跟他要求扶養費及教育費?

他是否可以來要我的財產?

您好:

沒有任監護權之一方,仍須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至成年為止,您可請求對方應負擔一半之扶養費。

另因您與對方已離婚,兩人已無法律上配偶關係,對方無法繼承您的財產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105-04-11 22:12

想請問假如老公偷吃男人~抓姦在床但兩人只是用手互相安慰的話

是否可以訴請離婚~老公會被判甚麼罪

以及如果判准離婚的話~這種情形財產是否會公平分配~錢都在我名下

我是否會要拿錢出來呢?

拜託告訴我~謝謝

一、要有證據證明有性器接合才算妨害家庭才有刑責,告訴期間六個月,原諒的話或超過六個月就不能告了。

二、可以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來告民事損害賠償

三、離婚的話有三個方法,一個是協議,一個是調解,一個是訴訟

四、要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錯訴訟才有空間,不然建議先搜證。

五、和解調解前建議先了解以訴訟來處理可能權利義務關係再談,以免談完後悔。

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要看雙方婚後有償取得財產扣除負債後誰比較多,多的要給少的差額半數。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必須先釐清雙方是否均有離婚的意願?如果有,可以委請律師進行離婚條件的協商。如果他方沒有離婚的意願,則必須透過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的方式處理,但必須先委請律師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進行計算,以免您徒受財產損失。建議您應先與律師當面詳細討論,由律師針對您的情況提出具體的規劃及建議,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1 23:40

您好,

 

1、刑事上,本案情形並不屬於通姦罪之範疇。

 

2、可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3、離婚不論誰對誰錯,均須依照婚姻財產分配制度予以計算財產,婚後財產為一人一半,是以您仍須將錢拿出來分對方一半,但可一併請求破壞婚姻之人給付您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2 09:0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現行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規定,限於「男女」雙方合意的性行為始能構成,未來雖然有可能修法,但以現在而言同性戀是沒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依您所述個案也難以成立其他刑事責任

2. 然此情況目前實務認為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因此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3. 至於離婚後會涉及到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分別計算夫妻雙方在婚姻階段所各自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後,「較多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較少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後的數字的一半,要由「較多一方」給付「較少一方」;但依該條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此部分需依個案狀況判斷由法院來減低或免除(例如財產較少的一方從未扶持家務、對於另一方有侮辱虐待的情事等)。

4.尚可依民法第195條損害賠償之規定向對方請求慰撫金。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原則上外遇不分對象男女

都可以提離婚

至於財產問題必須要看持有原因

未必都會列入剩餘財產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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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yin 105-04-09 23:08

您好

我的父親104年12月29日中風~因父親於40年前~即與外遇對象同住至今~育有一子一女~母親並無和父親離婚且兩人共同經營食品加工批發19年~(母親是童養媳)~因我們都長大成人~父親獨自將工廠搬離至外遇對象那邊~她的兒子受雇於工廠~生病後~他自然就接下管理權~目前~醫療看護費用~都由工廠營收支付

生病初期~他們一家看來有照顧父親~未料~日前~弟妹們欲前往探視父親~在約定的時間前~那女人把父親帶離家~大家撲空~過了兩天~那女人把父親載到弟弟家門口~請弟弟自己照顧~因弟弟恰巧不在家~所以~她只好回家

父親的保險~身分證等相關資料~都在他們那邊~他的兒子一直說~父親的帳戶都沒錢~法律上規定,病後/死亡後/具理賠資格後最遲「兩年內」要提出理賠申請,逾期自動喪失權利~

我們可以拋棄繼承財產~但不能拋棄我們在法律上必須撫養父親的責任~

請問~

因為最近他們有一些動作~怕將來若將父親財產處理過戶後~對父親不再照顧~我們該做哪些動作~以確保父親剩餘的財產~以保障他的餘生無虞

沈恆 (沈律師) 105-04-09 23:34

如果父親已無行為能力,應聲請監護宣告,並爭取成為監護人,其財產才會受保護。若之前財產已被他人擅自挪用,也才可以監護人身分幫忙追回。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0 21:31

您好,建議為父親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以確保父親之權利。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0 21:46

您好,建議為父親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以確保父親之權利。

小秋 105-04-09 11:36

老師你好:

     因近年先生 外遇,晚上都沒回家,只有早上回來載小孩上學,每月也只付8000元的生活費(早午餐費用)。

我須付全家四口 的保險費及二個小孩的健保費,小孩假日也都跟我

所以我們夫妻沒有什麼財產,先生名下財產都是公公贈與的,如現在提離婚時,贈與財產是不能提出平分的,

1.請問贈與財產有期限嗎? 我的意思是贈與財產期限一到我則可以提出平分 呢?還是都不能提出平分呢 ?

2.先生晚上不回家,早上回來載小孩上課,這樣我可以提出不履行夫妻義務嗎?

以上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2:08

您好,

 

1、贈與財產沒有期限的問題,永遠都無法列入婚後財產一起分配

 

2、可以提出離婚之訴;但僅是晚上不回家或不帶小孩上學,可能尚不屬於違反夫妻義務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贈與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無法列入婚後財產計算,請求分配婚後財產之差額,惟協議離婚時可以提出條件,看夫是否願意給付給你相當之款項,若夫自願給你,並無問題。 若無法兩願意婚,有證據證明夫與他人合意性交,就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訴請離婚,若無,則要看這樣的情況持續多久,研究是否可依同條項第5款惡意遺棄或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訴請離婚。 夫與他人通姦可以提出刑事通姦罪之告訴,並請求精神慰撫金;將來訴請離婚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朝離婚訴訟去主張,並請求扶養費用及贍養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4-07 15:42

各位律師好,我跟前妻已協議離婚房子是在我名下,家裡家具、鋼琴還有其他物品等,是婚後雙方都有一起購買,協議書裡有提到雙方同意放棄夫妻賸餘財產分配之請求,離婚後她還能再回來要求拿回她購買的東西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7 16:26

您好,

 

如已協議雙方放棄請求婚姻財產分配之權利,則您前妻無法再對您名下之房屋或屋內動產主張權利,除非伊可證明哪件家具係由其購買並提出證明。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07 21:13

雖然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婚姻期間雙方各自名下財產還是歸各自所有,因此對方可拿回自己購買的物品。另外,若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物品,則依民法第1017條規定,應推定為共有,對方還是可以主張應有部分的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7 21: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太太自己之財產,還是可以取回。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7 23:27

您好,若是屬於太太之物品,太太當然可以拿回。

annie 105-04-02 16:35

律師您好

我與前妻協議離婚二年,並協定並須同居住所共同監護扶養小孩。此離婚秘密進行,只有我倆知道,不幸今年因故被發現,導致父母不悅,要求前妻非得離開住所(主因此房子乃爸媽給予,認為無婚姻關係即是外人,不可居住),但小孩還小,仍需父母關照。所以想請問她可以依協議書註記,不管父母干涉繼續住下嗎?

另,現居住所乃是父母自己土地建造,並於我們婚後登記在我名下,請問剩餘財產分配歸屬(非贈與純改登記在我名下)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2 17: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恐違反同居協議。

2、婚後財產的取得,必須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是無償取得著不在此限。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從新協議,以保障雙方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5-04-02 17:55

既然房子是父母給予,您已經成為所有權人,您才可決定是否讓前妻居住,如果無其他約定,父母無權干涉,您若聽父母的話不讓前妻住,則是您違反協議。另外,由父母無償給予的房子,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再者,若想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應自離婚登記起二年內提出請求。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2 23:46

您好,雖然協議內容如此,但您可終止使用借貸關係。

另外,依據您的描述,此非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2 23:58

您好,雖然協議內容如此,但您可終止使用借貸關係。

另外,依據您的描述,此非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Fong 105-03-28 02:16
因為我還是學生很多不清楚的部分想詢問一下,我爸爸這個月剛走,目前知道有600多萬負債,為了不拖累其他親戚,我應該會辦理限定繼承,爸爸因信用破產有使用我的帳戶存錢(之前完全不知那是我的帳戶,直到爸爸最後躺在病床上才說,後來我回想起來爸爸曾經在我國中時帶我去開戶過)每個月他的郵局帳戶也有正常被扣薪水三分之一,但是前陣子生病住院我帳戶內花到最後只剩10萬,爸爸使用我帳戶等於把錢匯到我名下吧 Q1.這樣算是贈與行為嗎? Q2.從繼承開始前兩年贈與都算遺產的話,是不是要把過去兩年內爸爸有匯進我帳戶的金額都呈報遺產清冊給法院? Q3.之後還要自己生出同樣的金額給債權分配嗎? Q4.聽說呈報法院遺產清冊項目還包括“存款”,可是我不知道爸爸還有哪些銀行的存款,也去過國稅局查過財產清冊什麼都沒有,但上面並未註明”存款“項目,請問關於這部分不清楚的話要如何結清與呈報呢? Q5.之前辦喪事有把爸爸郵局內37000多領出來,這樣的行為會不會變成侵占遺產而喪失限定繼承的權利呢? Q6.爸爸死亡前幾個月有帶我去質借處把質借物改成我名字,質借物就是典當物嗎,那這個算是遺產嗎,需要呈報嗎,會不會變成脫產行為呢?而且那物品是一條項鍊,是已離婚媽媽的,現在媽媽也想拿回去,我可以直接將名字轉給媽媽嗎? 不好意思一次問這麼多,因為真的不懂法律感到很不安,而且爸爸什麼都沒交代,覺得不知所措......
沈恆 (沈律師) 105-03-28 04:30

帳戶如果都是父親在使用,應該只能算是父親借用您名義的存款,並不是贈與,存款的實質所有人仍是父親,質借物則可認定為贈與,但因未超過二年,仍應算是父親遺產,存款及質借物均應列入遺產清冊,否則可能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父親所有的存款及其他動產動產都應列入遺產清冊,列冊要以父親死亡時的存款餘額記載,其他存款可從國稅局的所得資料追查。

pp 105-03-25 11:29

一女結婚2年,結婚時,已與配偶辦理分別財產制,且該女為家庭主婦。近半年因配偶生理、心裡大轉變:

1.因病開刀不能人道。

2.不與該女有任何言語溝通、對話。

3.與該女作對,如傾倒該女烹煮飯菜。

 

請教,該女是否可以上列事由訴請離婚?以及請求贍養費及配偶部分的退休金?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5 11: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有事證證明,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賠償贍養費。(退休金恐於法無據)。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阿杰 105-03-17 10:51
2.協議書上有註明放棄對他方贍養費扶養費等之任何金錢上請求,並同意 日後不得再假藉各種名義向他方再行主張。 這樣我是否喪失了提起離婚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 因為這是她當初同意的 現在反指我無情,不願意付一毛錢,真的覺得很傻眼,如果狀告法院,她依子女監護權名義要求我付扶養費,我是否也可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她對我及我父母口出惡言,我皆有錄音,是否可提起精神上虐待?

1.您到底離婚沒有, 另外這份協議書是否有效力?再來就是協議書的內容到底如何寫?您說的很模糊難判定

2.至於您提問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回到前項就是看您協議書怎麼約定的

3.精神上虐待, 也要錄音內容與事實做判定

您的說法比較抽象, 陳述未必完整精確, 建議提供較具體的事實供判斷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

JP 105-03-14 18:28

我正在打離婚官司,對方在前一次言詞辯論庭中,將部分的預備反訴中的夫妻財產剩餘分配的部分撤回,請問如果對方撤回這部分,在結案之前是否還可以提起這部分的反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4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較為清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