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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ifer 103-11-18 12:03

(1)父親於民國94年5月3日車禍過世,父親過世時我剛滿18歲,弟弟13歲。父親在生前已與母親辦妥離婚手續,而我與弟弟皆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父親過世後僅留下一間位於花蓮縣某鄉下無人居住的房子(目前市價約100萬),但房貸到目前為止(103年)都尚未繳完,主要是由我與媽媽一同負擔。而家人目前一同在台北租屋居住,家中也僅我有固定工作(月薪三萬)、媽媽打零工、弟弟則尚在念書,經濟壓力頗大。

 

(2)103年11月14日(上星期五)我接獲一封由X誠資產公司寄出的限期還款優惠通知書(資產公司自行寄出的國內郵簡、非法院文件),內容提及父親生前有一筆積欠中華商業銀行的卡費共17萬8未繳納,要求我只要在103年11月17日前一次結清便減免金額為11萬。我要求對方出示父親當年的刷卡明細、帳單或是債權憑證等資料,但對方以父親的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僅傳真一份?X豐資產公司?轉讓給?X誠資產公司?的?債權讓與證明書?,證明書上同時載明此卡費自信用卡合約終止後尚欠本金利息共$63831、債務截至民國97年12月26日止尚欠$110895,對方表示利息一直算到現在共累積約17萬8左右。若是我不還清款項,便會查封法拍我父親留下的房子並向我的公司申請強制扣薪。由於這是一筆我們家人都不清楚的債務,這將近十年間也沒有接獲催繳通知,所以一開始以為是詐騙集團。但我向中央存保局查詢後確認,中華商銀倒閉後確實在民國93年10月將其債權賣給X豐資產公司,而X豐公司在民國97年12月27日讓與X誠資產公司,也就是說對方出示的債權讓與證明書真實性頗高。

 

(3)由於我們一家人完全無力負擔這筆11萬的債務,同時也懷疑這筆債務時效性,因此並沒有馬上與對方和解。這幾天我一再接到資產公司的催討電話(剛剛甚至在電話裡說出我上班的公司名稱),非常擔心對方之後會到我的公司鬧、或開始騷擾我的家人,因此感到非常害怕。對於法律流程不甚了解的我,也擔心父親留下的房子會默默的遭到法拍

 

故,想詢問各位律師,我目前可否直接等對方提告後,再向法院提出異議?並在開庭時要求對方提出父親卡費的相關資料?若是對方手中確實有完整的債權資料,且皆未超過請求時效(有上網查詢到民法126的利息五年請求權),我可否再向法官提出酌情減免或分期償還的部分?若是對方騷擾我的公司或家人,我能有什麼自保的方法嗎?

 

以上,先謝謝各位大律師

蘇子良 (馬克) 103-11-18 12:40

 您毋須過於擔心,現行繼承法已採全面限定繼承,並溯及既往,因此該資產管理公司僅能就您所得遺產為限強制執行,若他們聲請扣薪,您可提出異議,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8 20: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繼承時尚未成年的部分,均可主張限制責任,因此無須過於擔心。

2、建議不要理會對方,避免遭對方蒐證我方承認債務等問題,倘若對方確實起訴,則可以提出時效抗辯、限制責任抗辯,並要求對方提出當初債權證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史蒂芬 103-11-04 10:54
B先生係向甲銀行申請信用卡,隨後積欠卡債未還,B先生為逃避債務催討已失去聯繫多年,A先生為B先生之兄長,兩兄弟共同持有一間房屋B先生於出國深造前,將房屋持分出售予A先生,雙方簽訂協議書並留存銀行本票影本,惟請代書辦理房屋轉讓時係以贈與方式作業。 後續甲銀行進行催收時,因連絡不上債務B先生,故轉向A先生連繫,並表明當初B先生辦理信用卡時,於資料欄上填寫連絡人為A先生,且發現B先生以贈與方式將房屋持分過戶A先生,疑似有脫產之行為(A先生在電話中向甲銀行表示與B先生之房屋過戶係有實質買賣行為發生,但甲銀行並不採信),故擬向法院申請撤銷贈與,並由法院通知準備召開調解庭請A先生及甲銀行,由雙方進行協商清償部份卡債 請問A先生是否應出席調解庭,並出示買賣協議書及銀行本票影本等證明?亦或不理會甲銀行之催收行為,亦不出席調解庭,等甲銀行正式提出告訴時,再將相關證明於法庭上提出說明?

 請問A先生應採行上述何種方式較佳?

應該出庭,否則將來調解不成,進入訴訟後不出庭的話,會依對方所陳一造辯論判決,對a不利,此種撤銷訴訟銀行總是喜歡先提再說,不會理會相關人對動產移轉原因之解釋,本所面前承辦的相同案件幾乎如此,目前應審慎面對該訴訟,建議攜帶資料尋求專業人士意見,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jason 103-10-23 10:46

本票劃線可否轉讓給其它債權人進行催討

沈恆 (沈律師) 103-10-23 12:46

您好!是否劃線無關緊要,只要沒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就可以轉讓。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3 23:00

還是可以轉讓

後悔默記 103-10-22 12:05

某日跟朋友去拿毒品,但是我沒下車也沒拿錢他,後來到了汽車旅館,共有3人,因為我有喝酒,也因為好奇抽了k煙,我就坐在沙發上睡著了,之後警察臨檢,筆錄也寫完也坦承有吸食,並指認我朋友他去拿的,之後就開庭,我是證人,另一個也是,朋友是被告,開偵查庭也坦白實說,但被告堅持說我有出錢,可是我並沒有拿錢給他,開完後檢察官說有可能會起訴被告轉讓,之後就去罰2萬即上課,有一天檢察官打給我說要出庭作證,結果這陣子法院有訴訟書傳喚?(是到警察局領的)也沒看到傳票,但有限定日期要去法院,去查過了是合議審理庭。


很擔心會不會有什麼刑責,請律師大大能給個意見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2 1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三級毒品部分,您僅要繳交罰金及上講習課程;另傳您擔任證人為指任作證轉讓毒品與您之人,除非您另有涉犯其他毒品犯罪,如販賣轉讓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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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悔默記 103-10-22 13:5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三級毒品部分,您僅要繳交罰金及上講習課程;另傳您擔任證人為指任作證轉讓 ... (恕刪)

請問律師,如果被告一直不承認罪,那是否以後要一直跑法院呢?

因為被告,好像被抓了很多次都是k他命,他行政罰也都沒去繳,又犯,上課也沒去,是否會直接被判?

本人是第一次好奇而食用,無前科素行,被被抓到後很後悔,我出庭作證時是否能跟法官求情?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2 15: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吸食k之部分,因為僅是三級毒品,所以不會有刑事責任,僅需上上毒品講習及罰錢。至於他人涉犯轉讓部分,您之身分為證人,僅須就您所知陳述,不需要求情。

姐ㄚ 103-10-17 23:46

我的腳前幾天聽說被抓了,我很怕他會說貨從我這邊來的,還有之前我跟他聯絡的電話,會不會也被監聽?我是都沒說得很清楚,會有事嗎?可以主張轉讓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7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下手把您點出來,您確實很有可能會被辦販賣,但是毒品下游之指述不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 ,還需要有其他補強證據,可待收到通知後,委任律師陪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7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證據不足,亦無法辦您販賣毒品之犯罪,有無構成販賣應就毒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均達成一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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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8 21: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毒品案件通常會有監聽,倘若您的下手遭逮捕,則您遭刑事訴追的機會非常高。

2、監聽譯文的部分,法院認定很寬鬆,倘若關係人說明清楚,則縱使監聽內容只是代號、內容全,都可能遭認定。

3、此類案件有委任律師之必要。

別問阮的名 103-10-17 22:27

律師 你好:
我有問題請教,是關於電信業者委債權公司追討電信費的事!
有估狗了一下:
======分隔線=========
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於
92年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
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
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
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
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
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分隔線=========
我於快8年以上了(記不住了,但超過5年以上了)申請了,遠傳電信公司的門號,門號是我辦的~但因借朋友用話費超出當時我所能付擔,後來欠費,末繳費!
也被停話!
直致3~4年前 債權公司 一直寄 催討信件 或 什麼強制執行等等 信件來!(都用平信)
直到10/13日 債權公司委? 律師律師函來 用掛號信寄來 我簽收了~!(那算不像中斷時效)
來函中(內容如下)
======分隔線=========
主旨:為通知債權轉讓
說明:
     一.本件受理xxxxx
     二.查遠傳xxxxxx....從一切從屬權力轉讓本公司
     三.依據民法第295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 第一項規定,本公司為債權轉讓通知!
======分隔線=========
我想問的是,不是有法律規定 2年效期嗎? 那 債權不是己消失了嗎?
債權公司 為何 一直來信追討呢?

一直都用平信,末曾來電或是律師函的,所以我從末跟對方達成什麼協議,所以我從末"承認債權"是不是這樣?
因為掛號信 我不知是誰寄來的,所以我簽收了!那是不是又代表我承認債權?(這好像有點說不過去不簽收)
我末收到 任何法院 的 強制執行,假扣押 等等 或是 支付命令 開庭 等等 任何 法院信件.
只有債權公司寄的什麼幾日會同法院等等文信~!要到家來查封電器用品,等等信件,到指定日期 末見任何人到家來!
我估狗 很多網友講 不用理會 等 法院 寄來 支付命令 再20日內 提出 異議狀 再到法院對法官講 2年時效已過,是不是這樣?
律師函是不是等同存證信函?其效加為何?
這幾年來我一直不曾理會,是否,採一直不用去理它呢?(等到 支付命令 再20日內提出 異議狀? 再到法院跟法官講 時間久遠時效已消滅)
還是要 寫存證信函 !告之 債權公司 時效已達2年 己消滅時效
存證信函 我不會寫耶!是否 可以請教如何寫嗎?
還有 寫存證信函 是寄到 債權公司嗎?
敬請律師 不吝賜教!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8 21:41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簽收不代表承認債權。 2、本文亦建議無須理會,討若對方有聲請支付命令或是進行法院程序,再提出異議跟答辯即可。 3、倘若您沒有要與對方協商,就無須理會,倘若要進行協商,記得簽立和解書。
Normal 103-10-14 22:25

我想請問 有關於撤銷緩刑的定義是什麼..

我上個月底與朋友出門吃飯,他在高中門口打電話買了一包K他命,

購買完後不到幾分鐘就被保安隊盤查到了
保安隊的警察說要我們一人一包簡單的辦持有吸食罰錢了事就好
如果不順他們就辦轉讓... 接著去了保安隊驗尿我有吸食K他命反應..
那麼我想請問這樣會影響我的緩刑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4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即不會影響您的緩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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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l 103-10-14 22:38

律師你好
您的意思我還是不太懂...所以我是要有被宣告有期徒刑才會被撤銷嗎??

那麼是保安隊那邊查獲到的持有K他命跟吸食K他命這件毒品

不會影響到我的緩刑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4 2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75條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前項撤銷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施用三級毒品持有三級毒品部分,均能罰金加以解決,無受逾六個月有期徒刑宣告之情形,是您的緩刑不會被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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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所提到的問題可以參照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的規定,若施用毒品案件嗣後在緩刑期間內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而為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才會有遭到撤銷緩刑的可能性。
而K他命為法定第三級毒品,施用第三級毒品而遭查獲後,其經由驗尿採證鑑定結果呈陽性反應者,後續會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進行裁處罰鍰(行政罰),不會移送法院判刑(刑罰),故當然不構成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的撤銷緩刑事由,是以吸食或持有K他命來偵辦,則基本上不會造成撤銷緩刑之結果。

刑法第75條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條之1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dada 103-10-13 18:36

我的支票被父親拿去買貨,但對方卻沒給貨,我爸因此沒付錢就跳對方票,卻被對方把支票轉讓給某商行,因此我變債務人,且此商行還提民事要追討,那我是應該與商行私下和解還是上法院說明原委呢? 上法院法官會相信我們說詞嗎?

還請各位大律師幫忙解惑,小的只是平凡老百姓,真不知該如何是好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0-13 20:13

您好!應請父親先催告交貨,未如期交貨再解除契約解約後才能主張不需付款;關於訴訟,您可主張支票執有人並非善意受讓支票,因此解約後即沒有請求票款的權利;但若法院判決仍需支付票款,您只能轉向貨物賣方請求退還貨款。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nono 103-10-13 17:11

我明天10/14號要開庭被告

轉讓第三級毒品

我21歲可是被少年隊帶去偵訊,因為旁邊有未成年的人做筆錄時一開始警察問我有沒有給未成年的吸食,我跟警察說我當時西玩了就暈了等我起來之後已經都沒了不是我自願給他們希時的可是警察就跟我說這樣就是轉讓,因為我第一次被抓我很緊張也很怕所以就都聽警察的!沒多久前我收到傳票叫我10/14號去桃園地檢署開偵查庭,我剛剛打電話去問他說是轉讓!

我第一次吸食第一次被抓我真的很怕,在加上上網去查轉讓的罪還蠻重的,所以我真的很害怕想請各位律師們替我姐答一下我開庭應該怎麼回答法官的問題?

隱居 (勇公) 103-10-13 17:34

依你的陳述,若可證明,代表您沒有轉讓的犯行,您的毒品係遭其他少年竊取施用。

以前曾這樣不起訴過。但是前提示證詞兜的起來。

nono 103-10-13 17:38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依你的陳述,若可證明,代表您沒有轉讓的犯行,您的毒品係遭其他少年竊取施用。

以 ... (恕刪)

如果我有朋友可以證明呢?因為我當時有一個成年的朋友也有吸食他也是在我暈掉的時候自己拿來實用他也有看到其他人也是在我暈掉的狀況時自己拿來吸食的!

 您好:

如邵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有證人能夠證明您的說詞當然更好

證人證詞要能經得起檢察官的檢驗

且您所涉嫌的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應小心應對為宜

並建議您明天可先向檢察官說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

再由檢察官傳票通知他們到庭作證說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3 22: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人可證明當其他未成年人施用您的三級毒品時,您為昏睡不知情之狀況,可提出加以說明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藥事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又若涉及未成年人可能會有加重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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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3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您並未有交付毒品與對方,進而爭執不具有轉讓毒品之犯意及犯行。

 

103-10-13 01:48
律師你們好,我們是在商務旅館時被帶到警局,但我好像不小心害了我的朋友成為轉讓,我第一次被抓所以我很害怕,整個腦袋都是怕我會因為這樣進去關?所以做筆錄時我有不實! 做筆錄時警察詢問我是否購買過毒品,我答:沒有購買過(因為我不懂法律,我以為購買會有罪,所以我答沒有購買過),之後警有詢問我吸食的k他命是誰的,我答:A朋友的,(可是事實上是我自己購買的,因為我害怕前面說沒購買過後面又說是自己購買的這樣筆錄前後不一會有罪,但卻無心害了我朋友,我朋友也都在休息睡覺根本不關他的事) 然後我朋友就被判轉讓帶去法院了,之後交保金三萬,因為他從頭到尾都在睡覺?他根本什麼都不知道?卻背了一條轉讓! 現在要等開庭?請問如果我講出實情翻口供k他命是我自己購買的 這樣我會有罪嗎? 這樣我朋友還會有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3 08: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之前證述時曾經具結,這樣可能會有偽證罪的問題。倘若沒有,則可以如實陳述。

2、毒品的部份,則可能涉犯持有、施用等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3 22: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於警局之陳述,您應無具結,可於檢訊時翻供,說為您自己購買,當時您朋友正在睡覺,根本不知道發生甚麼事,避免您朋友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藥事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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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您如將來欲說出實情建議應於檢察官偵訊時即應說出

並最好能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以強化您的說詞

否則您的朋友可能還是會有成罪之風險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電風扇 103-10-04 18:52

請問前妻向母親的朋友借10萬,這是我跟母親都不知道而且對方想說是母親的媳婦所以沒寫任何借據本票,她跟對方說好每月還1萬但是還到剩下5萬她人就跑回娘家沒再繼續還款,現在母親的朋友找到家來要錢,我如果幫她償還是否可以請對方簽寫代償證明跟債權轉讓然後再向前妻追討,她若不償還我可以控告她詐欺嗎?假使可以詐欺追訴期是多久?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4 19: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簽立代償證明,並且向您的前妻求償,不過您的前妻倘若有可以向債權抗辯的事由,如已經超過時效、已經主張過抵銷等,都可以向您主張抗辯。

2、此部分除非有證據證明您的前妻本來就打算惡意拖欠,否則不構成詐欺罪。

3、倘若您的前妻仍然有資力,您的小孩可以拒絕扶養,倘若無資力,但是身體健全、且沒有扶養過您的小孩,您的小孩可以主張減免扶養

您好,債權轉讓給您是可行的。但要告詐欺的話,基本上比較大機會被檢察官認定為民事債務不履行,尤其您前妻之前有陸續還款,顯然不是一開始就有詐欺故意。供您參考。

電風扇 103-10-04 19:31
回覆 余柏儒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債權轉讓給您是可行的。但要告詐欺的話,基本上比較大機會被檢察官認定為民事債務不履行,尤其 ... (恕刪)

那請問我可以控告他甚麼ㄋ?

不然要是錢還了要不回來不好.

讓母親丟臉也不好.

您好,可以以民事訴訟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隱居 (勇公) 103-10-02 23:47

沒有和解也可以緩刑?最近常有網友問我,對方開的條件太過份,沒有辦法達成,刑度又重,沒有緩刑可能會入監服刑,怎麼辦?勇公經歷過一個沒有和解但是卻判緩刑的案例,這個奇蹟是由李育任律師所達成。記得我在擔任智財檢察官時,手上有一件違反藥事法的案件,是當事人賣假的威而鋼,被受輝瑞藥廠委任的理律告訴的案件,被告委任李育任律師。當時,被告沒有前科,一來我這裡立刻認罪,李育任大律師「很謙卑」(這個時候才會謙卑)的向我及理律的律師表示,被告願意認罪,請考量並無前科,願意賠償輝瑞藥廠三十萬元,請求為緩起訴處分,我也認為既然沒有前科,也願意賠償,而且也只是一間小藥局的老闆,並無大規模販賣之實據,我也力勸告代是否給被告一個機會,不過理律堅持被告一定要供出上游,否則不和解,不過被告表示那時候是「吟遊詩人」來店兜售的,他實在找不出上游是誰,李大律師為了表示被告的誠意,低聲下氣的去了理律事務所幾次,表示願意賠償,不過都吃了閉門羹,因為告訴人不同意緩起訴處分(因為告訴人不同意若為緩起訴處分如果告訴人再議通常會被高檢署撤銷),我也只好提起公訴,但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結果法官就直接判緩刑了,下一件我又收到輝瑞委任理律告販賣偽藥之威爾剛案件,被告願意認罪,當庭請求賠償OO萬元和解,為緩起訴處分,但實在供不出上游,告代就很爽快的欣然同意了......有判決有真相  (如要要聯繫李育任律師和解,可以洽本人,要向李律師那樣謙卑,我實在做不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育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14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共同連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 年。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 佰捌拾伍錠、外包裝瓶拾陸瓶、英文仿單拾 份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設於屏東市○○路373之1號「昱昇藥局」負責人並  具有藥師資格,平日上開藥局則由其與配偶乙○○共同經營  ,甲○○與乙○○均明知「VIAGRA」即中文名「威而鋼」之  藥品(下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下稱輝瑞  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VIAGRA」商標名稱亦係美商輝瑞  大藥廠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註冊取得使用於西藥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其專用期間自民國  86年8 月16日起至96年8 月15日止,現仍在專用期內,而上    開商標專用權已經美商輝瑞大藥廠移轉登記於輝瑞公司,且    該商標名稱並經輝瑞公司使用於上開「威而鋼」藥品上,為    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專用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販    賣。乙○○明知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綽號「阿鹽仔」(音譯)    所販售之標示「VIAGRA」商標名稱之藥品,係未經主管機關    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且該藥品之藥錠上、其藥品之外包裝    瓶及仿單均無中文標示及核准輸入文號,係由不詳姓名者未    經取得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製造之偽藥,且    其外包裝瓶上有標示輝瑞公司、商標圖樣標籤之偽造準私文    書、其內亦含有冒用輝瑞公司名義製作之英文仿單,竟仍於    94年8 、9 月間起,以電話聯絡前開綽號「阿鹽仔」之男子    ,在高雄市○○區○○路某處,以偽「威而剛」藥錠每顆新    臺幣(下同)約250 元之價格,販入2 次,共計購入16 瓶    (其中有2 瓶係搭贈,該2 瓶僅裝有數顆,顆粒數不詳);    再與甲○○基於共同販售偽藥之犯意,自94年9 月某日起至    94年11月10日止,在上述「昱昇藥局」,以上開偽「威而鋼    」藥錠每顆300 至35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客人牟利    ,並行使上開私文書及準私文書,共計已出售30餘顆,足以    生損害於輝瑞公司。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4 年    11月10日前往「昱昇藥局」執行搜索,並扣得仿冒之「    VIAGRA」藥品385 錠、外包裝瓶16瓶、英文仿單13份,而仿    冒藥錠經檢驗認定非屬輝瑞公司在國內銷售之產品,始知悉    上情。二、案經美商輝瑞產品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先予敘明。二、訊據被告甲○○、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核與    告訴代理人吳文淑、郭念慈律師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    相符,復有卷附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2 份、經濟部智    慧財產商標註冊簿影本1 紙、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影    本1 紙可稽,及扣案之「VIAGRA」藥錠385 錠、外包裝瓶16    瓶及英文仿單13份足佐。且上開扣案之「VIAGRA」藥錠經送    輝瑞公司鑑定結果,確屬仿冒藥錠乙節,亦有鑑定報告及其    中文譯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    信採。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洵堪認定。三、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    而販賣罪(藥事法第83條雖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7 月1 日施行,然該條第1 項規定,並未作修正,無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    定)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英文仿單,    係未得輝瑞公司同意而以其名義製作,用以說明該藥品之成    份及主治效能,屬於私文書之一種,被告明知英文仿單,係    冒用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名義而偽造之私文書,仍加以販賣行    使,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    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規    定,應以文書論。查標示美商輝瑞公司之英文名稱、商標圖    樣之標籤,係該公司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 條    第1 項之準私文書,被告販售之仿冒藥品,外包裝瓶均有標    示輝瑞公司及商標名稱VIAGRA圖樣之標籤,則其仍有主張該    公司及商標之意思內容,至為灼然,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2 人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2 人均屬實    行犯罪行為之正犯,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規    定,均論以共同正犯,爰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藥品英文仿單部分)、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標示公司、商標名稱之標籤部分)之犯行,時間緊    接,方法相同,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    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業於    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    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    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    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    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    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販賣上開藥品,係    一行為同時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之販賣偽藥罪論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    書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與公訴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審酌被告2 人均為從事藥品    販賣業務之專業人員,明知購入來路不明之偽藥,可能危害    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且藥品名稱及他人註冊之商標圖    樣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藥品    名稱及使用之商標圖樣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竟為圖    私利,連續向不詳人士購入仿冒威而鋼之偽藥後,在「昱    昇藥局」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不僅對美商輝瑞公司之商譽    造成損害,更有戕害使用者身體健康之虞,念及被告2 人未    有任何犯罪之前科紀錄,且被告尚需撫育3 名子女,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紙及戶口名簿影本1 份在卷可稽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2 人前均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2 紙在卷可憑,被告等迄本案辯論終結前,雖仍未    能與告訴人輝瑞公司達成和解,然其已盡力尋求告訴人之諒    解,除已登報致歉,有聯合報登報致歉啟事影本1 份在卷可    稽,尚表明願賠償20萬元,惟因輝瑞公司要求被告必須供出    上游貨源,否則不願意達成民事和解,此經告訴代理人郭念    慈律師陳述在卷(偵查卷第100 頁),經本院審酌之,認此    係另案追查之程序,與本案被告2 人有無深切悔悟犯行而得    到教訓並無關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悔悟,信無再犯之    虞,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    新(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    1 日施行,有關緩刑之規定,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    後裁判,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    95 年 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四、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385 顆,係被告2 人所有,此據被告    等供陳在卷,且係供被告2 人販賣偽藥所用之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之外包裝瓶16    瓶、仿單13份,均係仿冒輝瑞公司商標之商品及提供於服務    使用之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勃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邵大律師您好:

與您分享一下,目前偽藥要判緩刑幾乎不太可能,且最高法院認為販賣一次就是一罪,而不再適用集合犯的概念,以上分享

隱居 (勇公) 103-10-03 16:18

感謝大律師的指教,

反正也意思是取其精華,與大家分享案例而已。

下面是緩刑的案件,也供大家分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 年度簡字第2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憲青
      賴玟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耀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584、3958、6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憲青、賴玟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
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各壹年,緩刑各參年,且均應
依附表所示之方式支付告訴人美商輝瑞產品公司、美商禮來大藥
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
    分補充被告二人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與起訴書之記載相
    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三)。
二、新舊法比較
    按被告行為時應適用之商標法為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
    (下稱修正前商標法),嗣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100 年6 月
    29日修正,並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原修正前商標法第82
    條、83之規定,分別移置於修正後商標法第97、98條規定下
    ,並未較修正前之商標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
    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商標法。
三、論罪部分
 (一) 按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仿單上偽造或仿造他人已註冊登記商標,同時偽造私文書附於偽冒之藥品內行使之行為,如
    其所偽造之私文書附加有偽造或仿造商標圖樣者,關於附加
    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圖樣部分,應適用藥事法第86條第2 項處
    罰;關於文字部分仍屬偽造之私文書,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
    ,再與偽造或仿造仿單行為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5558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二人所為事實欄一(一)部
    分,販賣之偽藥外包裝盒內附有仿單,且仿單內有關商標圖
    樣之標示及文字之敘述內容均為仿冒,有扣案藥品所附之說
    明書可佐,是被告二人就仿單部分所為,除應依藥事法第86
    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仿單之藥物罪論外,就仿單上文字記載
    部分,為偽造原製造廠所製作之私文書,被告二人於一(一)所
    示時間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時,同時附偽造仿單,
    以冒充為原廠製造,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損害原製造廠
    商之行為,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二) 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
    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
    規定,應以文書論。查犀利士偽藥之包裝盒上有商品條碼,
    係販賣者為方便商品之管理,以符號、文字,表示為上開公
    司所製造取得藥品許可證之藥品(即藥品資訊),而屬偽造
    之準私文書,此非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侵害商標藥事法第
    86 條 第1 項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規範意旨所得涵攝
    (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970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 按刑法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必須行為人提出偽造之私文
    書,而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方得成立(最高法院92
    年度臺上字第5654號刑事判決參照)。又刑法上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固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信用之法益,必須提出偽造
    之私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方得成立。但所謂「對其內容有所主張」,並不以明示偽
    造之私文書內容為限,即將該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
    狀態下,亦即祇要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在其法律交往關係中
    ,提出該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他方足以認為其係對該文書權
    利義務等內容有所主張,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
    其本意者,即難謂無侵害公共信用之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
    1594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告二人明知其於事實欄一(一)所
    示時地所販賣之犀利士偽藥包裝盒上標示有偽造之商品條碼
    及藥品資訊,足以對外表示該物為上開公司所製造取得藥品
    許可證之藥品,而使公眾誤認該等偽藥為上開公司所製造,
    並經上開公司取得藥品許可證,卻仍販賣予證人吳國治,乃
    本於該偽造之準私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而加以行使,影響藥
    政管理之正確性、用藥大眾之健康安全,及上開公司之商品
    品質管理與商業上信譽,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上開公司。
 (四) 再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
    營利為目的,將偽藥、禁藥、仿冒商標商品、冒用他人藥物
    名稱、仿單之藥物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販賣犯罪即為
    完成。
 (五) 核被告二人所為,就販賣犀利士偽藥1 盒予證人吳國治部分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
    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
    第1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販賣
    犀利士一片(2 錠)予證人吳國治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
    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之
    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就購
    入威而鋼偽藥1 瓶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
    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等販入犀利
    士偽藥行為應為第1 次賣出行為所吸收。
 (六) 被告二人就上開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
 (七) 被告二人各次販賣偽藥行為,均係以一賣出或購入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次犯行均應從一重之販
    賣偽藥罪論處,公訴人雖未就販賣犀利士1 盒予證人吳國治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起訴,惟該部
    分事實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審理時當庭諭知予以被告及其辯
    護人答辯之機會,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
 (八) 被告二人3 次販賣偽藥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自正常管道取得藥品,竟為圖不法私利
    ,販賣偽藥、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及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並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不僅侵害藥商之合法權利,
    且所為對相關社會消費大眾身體健康危害甚鉅,且商標具有
    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
    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
    一定品質之效,被告二人侵害他人商標,對商標權人潛在市
    場利益造成侵害非輕,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間接影響我國
    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及考量被告二人實際售出犀利
    士偽藥偽藥僅2 次,次數非多,而威而鋼偽藥部分尚未販賣
    ,所造成之危害因此較實際已售出之情形較輕,又現場為警
    查獲偽藥、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及被告二人素無前科,有
    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尚佳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一)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犀利士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如販賣犀利士偽藥
    予證人吳國治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
    之仿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
    關沒入銷燬,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及連帶沒收主義,均應依
    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
    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
    2651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威而鋼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藥之
    販賣偽藥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仿
    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關沒
    入銷燬,均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
    藥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
六、又被告二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能坦承犯行,其歷經本件刑事
    偵審程序,應得有警惕,而深知所為過錯、信無再犯之虞,
    且檢察官被告二人犯行部分亦當庭表示同意對其為緩刑之
    宣告,是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
    告緩刑3 年。又為使被告二人戒慎行為,並斟酌告訴人同意
    讓被告二人分期賠償等情,認於被告二人緩刑期間課予支付
    相當數額損害賠償之負擔,乃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二人應依附表所示方式,支付附表所
    示之損害賠償予告訴人。又依同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
    負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若被告違反該負擔情節重大者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並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亦有規
    定,均併為敘明。
七、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所為之科刑
    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二人、檢察官
    均不得上訴,併予指明。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86
    條第2 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 條、第
    11 條 、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
    第55 條 、第51條第5 、9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                      │
│    │                            │
├──┼──────────────┤
│1   │犀利士偽藥藥錠45顆、鋁箔片、│
│    │包裝盒、藥品說明書(仿單)  │
├──┼──────────────┤
│2   │威而鋼偽藥藥錠12顆、鋁箔片、│
│    │塑膠瓶、藥品說明書(仿單)  │
└──┴──────────────┘
附表二
┌────┬─────┬───────────────┐
│告訴人  │給付之總額│給付之方式                    │
├────┼─────┼───────────────┤
│美商美國│28萬元(新│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禮來大藥│臺幣)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廠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美商輝瑞│28萬元    │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產品公司│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附表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584號
                                     100年度偵字第3958號
                                     100年度偵字第6074號
    被      告  葉憲青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太保市○○路00巷0號
                        居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賴玟玲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憲青與賴玟玲為夫妻,二人共同經營設於屏東縣潮州鎮○
    ○路○○○號之「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及設於屏東縣潮州
    鎮○○路○○○號之「陸羽茶莊」,葉憲青並登記為上開「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負責人。葉憲青與賴玟玲二人明知(1)
    「VIAGRA」(中文名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下稱輝瑞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輝瑞公司在我國之合法代
    理販售藥商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瑞大藥廠)
    ,而「VIAGRA」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
    稱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
    CIALIS」(中文名稱「犀利士」),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
    (下稱禮來公司)所生產並由該公司在我國合法販售之藥品
    ,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
    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渠等亦明知未經核准,擅
    自製造之藥品為偽藥,依法不得販賣、轉讓,竟意圖販賣牟
    利,未得前述各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共同
    基於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推由葉憲青
    (一)先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間某日,以每盒新臺幣(下同)
    四百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不詳陳姓成年男子,販入成分不
    明之「犀利士」偽藥十盒,伺機以每盒「犀利士」偽藥一千
    二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二)再於同年十二月
    底某日,以一瓶三千元之代價,向該陳姓成年男子販入另行
    販入成分不明之「威而剛」偽藥一瓶(內有三十錠),伺機
    以不詳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嗣並於九十九年十月
    十四日十六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用品店」,推
    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一盒四錠「犀利士」偽藥一千二百
    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玟玲
    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盒「犀利士
    」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一千二百元;
    又於同年十二月二日十五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
    用品店」,推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二錠「犀利士」偽藥
    六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
    玟玲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片二錠
    之「犀利士」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六
    百元。嗣於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十五時二十分許,為警持
    搜索票在「陸羽茶莊」搜索查獲,並自「陸羽茶莊」右邊櫃
    子內,扣得「犀利士」偽藥四十六顆及「威而剛」偽藥十四
    顆。
二、案經禮來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備                  註│
├──┼─────────┼──────────────┼───────────┤
│一  │被告葉憲青之供述  │(1)被告葉憲青於犯罪事實欄所示│訊據被告被告葉憲青矢口│
│    │                  │  時地購買「犀利士」、「威而│否認犯行,辯稱:伊所購│
│    │                  │  剛」藥品之事實            │買之左列藥品,都是伊自│
│    │                  │(2)被告並未持有販賣藥品許可證│己服用,平常二、三天就│
│    │                  │  之事實                    │會吃一顆,因為伊需要吃│
│    │                  │(3)「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伊有二個老婆,不吃會│
│    │                  │                            │怪怪的,並沒有販賣,也│
│    │                  │  賴玟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沒有跟證人吳國治通過電│
│    │                  │                            │話云云。惟交互參照下列│
│    │                  │                            │編號二至一○號所示證據│
│    │                  │                            │清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
│    │                  │                            │告葉憲青上開所辯與事實│
│    │                  │                            │不符。被告葉憲青犯嫌堪│
│    │                  │                            │予認定。              │
├──┼─────────┼──────────────┼───────────┤
│二  │被告賴玟玲之供述  │「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趣│訊據被告被告賴玟玲矢口│
│    │                  │禮品」店只有被告葉憲青、賴玟│否認犯行,辯稱:其不認│
│    │                  │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識證人吳國治,也沒有跟│
│    │                  │                            │證人吳國治通過電話,且│
│    │                  │                            │99年12月02日那天,其根│
│    │                  │                            │本不在家,那天是生日,│
│    │                  │                            │其在下午二點多就出門,│
│    │                  │                            │去高雄野宴吃飯,晚上11│
│    │                  │                            │點多才回來云云。惟交互│
│    │                  │                            │參照上列編號一、下列編│
│    │                  │                            │號三至一○號所示證據清│
│    │                  │                            │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告│
│    │                  │                            │賴玟玲上開所辯與事實不│
│    │                  │                            │符。被告賴玟玲犯嫌堪予│
│    │                  │                            │認定。                │
├──┼─────────┼──────────────┼───────────┤
│三  │證人吳國治於本署偵│(1)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二次向被│                      │
│    │查中經具結之陳述  │  告賴玟玲購買「犀利士」之事│                      │
│    │                  │  實                        │                      │
│    │                  │(2)證人吳國治於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  時地向被告賴玟玲購買「犀利│                      │
│    │                  │  士」時,證人吳國治有跟被告│                      │
│    │                  │  葉憲青對話,問他說若是多買│                      │
│    │                  │  ,可不可以便宜一些,他說好│                      │
│    │                  │  之事實                    │                      │
├──┼─────────┼──────────────┼───────────┤
│四  │告訴代理人馮基源律│不管是二錠、四錠或是被扣到的│                      │
│    │師之陳述          │那些藥品上面都沒有中文標示,│                      │
│    │                  │告訴代理人送禮來公司鑑定,確│                      │
│    │                  │定是偽藥之事實              │                      │
├──┼─────────┼──────────────┼───────────┤
│五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1)佐證證人吳國治陳述真實性之│                      │
│    │押物品目錄表      │  事實。                    │                      │
│    │                  │(2)扣得犯罪事實欄所示偽藥之事│                      │
│    │                  │  實                        │                      │
├──┼─────────┼──────────────┼───────────┤
│六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VIAGRA」(中文名稱「威而剛│                      │
│    │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                      │
│    │  查詢結果、註冊簿│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                      │
│    │  查詢結果明細各一│,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CIAL│                      │
│    │  紙              │IS」(中文名稱「犀利士」),│                      │
│    │(2)行政院衛生署藥品│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所生產,│                      │
│    │  許可證、許可證詳│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                      │
│    │  細資料各一紙    │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                      │
│    │                  │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之事實│                      │
├──┼─────────┼──────────────┼───────────┤
│七  │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浪漫一生情趣禮品」登記負責│                      │
│    │詢資料及商業登記基│人為被告葉憲青之事實,而被告│                      │
│    │本資料數紙        │葉憲青、賴玟玲所經營之「陸羽│                      │
│    │                  │茶莊」則未登記之事實        │                      │
├──┼─────────┼──────────────┼───────────┤
│八  │(1)犀利士20MG藥品包│(1)99年12月10日由理律法律事務│                      │
│    │  裝鑑定報告二紙(│  所提供調查人員購自浪漫一生│                      │
│    │  含鑑定後剩餘藥品│  情趣禮品之疑似假冒樣品一片│                      │
│    │  暨其黑白照片一份│  鋁箔片(內含藥錠二顆),及│                      │
│    │  五張)          │  100年1月28日查扣之疑似假冒│                      │
│    │(2)輝瑞大藥廠股份有│  樣品一盒(二片,共四錠)經│                      │
│    │  限公司100年3月22│  鑑定均為偽藥之事實        │                      │
│    │  日輝西藥( 100)│(2)扣案「威而鋼」檢體經鑑定屬│                      │
│    │  法字第 L016-11號│  於違反藥事法規定之偽藥之事│                      │
│    │  函及其附件檢驗報│  實                        │                      │
│    │  告、認證證書等數│                            │                      │
│    │  紙              │                            │                      │
├──┼─────────┼──────────────┼───────────┤
│九  │(1)通聯紀錄一紙(告│(1)證人吳國治所持用行動電話曾│                      │
│    │  訴代理人提出)  │  於99/10/14日17:45:38許撥│                      │
│    │(2)通聯紀錄數份(含│  打00-0000000號電話,通話達│                      │
│    │  光碟一片)      │  00:01:08,而證人所持用行│                      │
│    │                  │  動電話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                      │
│    │                  │  東縣潮州鎮屏東縣潮州鎮朝昇│                      │
│    │                  │  路114號6樓樓頂屋突內(發話│                      │
│    │                  │  ),另於0000-00-00日15:09:│                      │
│    │                  │  37時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東│                      │
│    │                  │  縣潮州鎮○○里○○路000號(│                      │
│    │                  │  受話)之事實               │                      │
│    │                  │(2)被告葉憲青所持用0000000000│                      │
│    │                  │  號行動電話於2010/10/14日16│                      │
│    │                  │  時10分前後一分鐘內均有通話│                      │
│    │                  │  ,及自2010/12/02日14:23:26│                      │
│    │                  │  起,至同日23:21:35止之通話│                      │
│    │                  │  基地台位置皆在於屏東縣潮州│                      │
│    │                  │  鎮○○路000○0號6F之事實  │                      │
├──┼─────────┼──────────────┼───────────┤
│一○│(1)影印照片十三張、│(1)佐證本件查獲過程及查扣被告│                      │
│    │  「陸羽茶莊」、「│  葉憲青所持有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  藥品之事實。              │                      │
│    │  」名片一張、「浪│(2)上述查扣扣案藥品之地點與證│                      │
│    │  漫一生情趣禮品」│  人吳國治證述情節相符,且被│                      │
│    │  店內部位置圖一張│  告葉憲青使用之電話號碼為08│                      │
│    │  (均見告訴證4號 │  -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事│                      │
│    │  )              │  實                        │                      │
│    │(2)現場執行照片七張│(3)扣案「犀利士」藥品外觀未有│                      │
│    │(3)現場搜索及查扣商│  我國衛生機關核准輸入字號之│                      │
│    │  品照片12張      │  事實。                    │                      │
└──┴─────────┴──────────────┴───────────┘
二、核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二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
    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嫌、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販賣冒用他
    人藥物名稱之藥物罪嫌及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物罪
    嫌。被告二人以一販賣偽藥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偽藥
    罪處斷。又被告二人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二次分別販入「犀利士」、「威
    而鋼」偽藥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另
    本件扣案藥品,係屬偽藥,且係被告黃憲青所有供本件犯罪
    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沒入銷燬,仍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檢察官  陳  啟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  國  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建宏 103-10-02 18:32

我跟幾個朋友約好,一起到汽車旅館開pary,大家都有各自帶自己要用的咖啡,然後警察臨檢到我們的房間,就把我們全部抓起來帶回去驗尿,用咖啡的部分我有承認,但我沒有轉讓給其他人,大家都是各自帶去用的,變成我轉讓給大家,實在很無奈。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2 18: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毒品咖啡可能會混有二級毒品,故建議就此部分趕快委任律師撰寫緩起訴聲請戒癮治療狀,以降低檢察官聲請勒戒之風險。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2 19: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施用二級毒品,可能面臨觀察勒戒之問題,應盡速具狀請求緩起訴;針對轉讓,應是其他人針對您的供述為何,有無對您為有利或不利之供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zero 103-10-01 16:21

最近不斷地收到元誠的來信說我一共欠費台哥大跟遠傳三隻門號一共四萬多元,我也依據之前在此網站看到的『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於92年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似乎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寫了存證信函過去他們公司,但他們還是今天又寄了一封告知債權轉讓的信到我的戶籍地..

兩個已經欠費八年一個六年,而且都是被盜辦的,請問我到底要怎麼做才能去法院確立債權不存在? 

您好:

民法第129條及第137條規定,時效因為請求而中斷,中斷後時效會重行起算,因此如果電信公司8年及6年來均持續有催繳電話費的通知,2年時效會因為催繳通知而中斷,並再重行起算2年,時效並未消滅。

較有效的辦法,是蒐集電話遭盜辦的證據,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以維護您的權益。

zero 103-10-01 17:19
回覆 林京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民法第129條及第137條規定,時效因為請求而中斷,中斷後時效會重行 ... (恕刪)

那間公司沒有持續的在催繳,是最近幾個月突然跟我催繳八年及六年前的賬單。

這樣還有時效性?

盜辦的事情發生的時候年紀尚輕,不懂得處理所以沒有留下任何證據

請問一下,這樣該怎麼處理比較恰當呢?

沈恆 (沈律師) 103-10-01 18:44

您好!電信費時效問題,不同法官仍有不同見解,不一定都會認為適用二年時效;且即使時效已消滅,對方的債權還是存在,您只能在對方請求時行使時效抗辯,拒絕清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zero 103-10-01 19:1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電信費時效問題,不同法官仍有不同見解,不一定都會認為適用二年時效;且即使時效已消滅,對方 ... (恕刪)

您好,所以我沒辦法直接去主張,要等到那間公司到法院提告我才能提出抗辯嗎?

宇萱 103-09-30 08:26

我上禮拜被警察伯伯抓起來,說我販賣安非他命,但我覺得很無辜,我自己有在吃,姊姊也有在吃,不過她最近失業,沒在賺錢,根本沒錢買安非他命,就求我可不可以借她吃一點點,她以後再還我,我就借她吃一下,根本沒收錢,有一次好像有收錢,但就真的是成本價,我也是窮學生,沒給她賺已經很夠義氣了,現在穿個黑紅色衣服的警察伯伯說我販賣毒品,說要把我關起來,我跟那個警察伯伯求了好久,才讓我可以交保,我到底要怎樣才可可以說是轉讓不是販賣?

 您好:

在法院審理過程通常不是注重被告本人的說詞(因為被告通常會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而是重視證人證詞及證物(如監聽錄音、搜索扣押毒品數量、重量等)來判斷事實真偽

所以建議涉此重罪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分析案情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8條第2項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
元以下罰金。

隱居 (勇公) 103-09-30 12:25

同林大律師所述,

本人擔任緝毒組檢察官多年,若有疑問亦可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以後遇到這種情形建議您先找律師陪訊,以免被凹。(我陪訊時當事人都有茶喝的)

@@

北部地區亦可逕洽林家慶律師,本人認為林家慶律師的戰鬥力不輸本人。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30 20: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轉任與販賣之差異在於您有無賺取差價或量差,可就譯文及證人指述加以核對,惟若為轉讓,亦有可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及藥事法第83條競合,而構成藥事法第83條之犯罪,而有無法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情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30 21: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強調因為是至親,故根本沒有販賣毒品之犯意及犯行。

又若是二級毒品,則會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及藥事法第83條競合之問題,從一種處斷後會依藥事法判。 

亨亨 103-09-29 02:33

有我的藥頭有被抓到ㄌ也說ㄌ我跟他買的金額和重量是府合我給那擺脫我的那個友人的那這樣不能證明我沒賺嗎不能證明我真的不是在賣嗎我再來就要進入3審ㄌ不一定能過的想請你們幫我好嗎謝謝這樣看來不能打到轉讓嗎謝謝你們麻煩各大律師的幫忙_感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9 07: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有關毒品的種類數量價格為買賣交易的必要之點,若數量價格均為一至,您無賺取差價或差額,或許有機會可嘗試主張轉讓,但亦有可能會是用藥事法第83條規定,而非是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

建議您應於法定上訴期間,盡速委任律師聲明上訴,並撰寫上訴理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隱居 (勇公) 103-09-29 07:21

同房大律師所述,本人曾擔任緝毒檢察官多年

若有疑義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詳談

 

阿志 103-09-27 23:08

我想找毒品案件的律師,女友上禮拜被抓販賣安非他命,有好幾次的監聽譯文,女友全部都承認了,這樣還會被判很重嗎?可以翻供嗎?或只承認幾次,其他次否認,可以這樣做嗎?聽朋友說可以主張轉讓或幫助施用,要怎麼說才可以變成轉讓呢?

您好:

建議您應請女友與律師討論案情後再決定後續訴訟對策為宜

二級毒品法律規定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但本律師亦有處理過販賣部分無罪之案例經驗

如您女友有委託律師協助辦案之需求

歡迎於星期一上午致電本所洽詢

律師可盡速安排開會時間以充分了解案情

補充回覆:

就如同林智群大律師所述

如誤判檢察官手上之證據而隨意變更供詞

說不定會比原來的說詞有更糟之結果

而且相信你們都不知道詳細的案情

只有您的女友才有辦法和律師充分研究後再定訴訟策略

 如果是同道在造假衝人氣,就請不要浪費大家之時間!!

 本律師已有截圖為證

 

 

 

林智群 (klaw) 103-09-27 23:33

 販賣二級毒品一次至少判七年,目前既然你女友已經認罪,不建議改變這個情況,

要爭執次數不是不可以,但要很小心,

不然檢察官可能會認定沒有悔意,那就得不償失

像這樣的案件還是建議找律師處理,

律師到監所去跟你女友碰面了解情況,再做下一步訴訟策略

小宏 103-09-27 23:34

律師可以說詳細一點嗎,因為很緊急,這樣我也比較好跟女友的父母親說明,再考慮是否有需要委任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8 00: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所描述之情況應尚在偵查階段。又因您女友已於偵查中自白承認犯罪,故若又於審判中(不論一審或二審)繼續承認犯罪,則可減輕一半(因安非他命為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7年以上之犯罪,故若減半後每販賣一次最輕3.5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8 00: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證據通聯譯聞已很明確,不建議在翻供,但若藝文沒有很明確,可以主張未有賺價或賺量,但是因為除非交付毒品之對象為至親,否則檢察官或法官不太會相信會有沒有賺取差價或數量,建議您趕快委任律師討論。

隱居 (勇公) 103-09-28 07:08

同林大律師所述,

一半承認

、一半否認,若否認的部分判有罪,定執行刑不會輕多少。

又可請林道長檢附資料給網站管理者查一下IP位置即可釐清真相。

(所以我不留電話,被嚇到了)

燕子 103-09-26 10:47

我與朋友合夥出資登記小行號,兩人各出資一半,日前討論結束店面經營,只做網路經營, 合夥人改為十分之一股份,經清算資產退給他現金之後,發現合夥人私下刪除公司軟體,但苦無證據,請問我們有簽轉讓協議書,還未完成登記,我可以宣告放棄股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6 11:16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刪除公司軟體的部分,可以請電腦工程公司救回檔案,並且查閱刪除時間。

2、有關於放棄股份是指對方還是我方?請詳述希望協助的內容。

3、相關的權利義務人仍然依據協議書的內容為主,本文建議您可以備妥相關文件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maggie 103-09-19 08:02

您好:多年前我與朋友合夥,接下前任負責人之補習班股權一人一半,但無簽訂合夥契約,本來房屋租賃契約上我為連帶保證人,但已找房東劃掉我的名字,改為合夥人的妹妹為連帶保證人,但我有許多人證,如:補習班前任負責人...),但當時因負責人急於轉讓,卻苦於無人願意接,基於對學生家長的負責,所以沒有收受我倆任何轉讓金。補習班申請重新立案,他雖名為負責人、班主任,但許多事物都我負責、決定(我卻名為高年級安親課輔老師),所以簽名蓋章都是他。倆人事業無法長久,我決定退出經營,並願意將股權轉讓給他,本以為轉讓金額達成共識,協商完成,所以我已不在班內執事,但後來卻發現雙方轉讓買賣價位不符(差一條準備金10萬元),我透過line告知,但他卻多日不回應,故在鄉公所申請調解,原本安排的調解日,對方聲稱有既定行程,並指定某日有空得以調解,所以更改調解日為他指定的日期,但卻又在當日不出席調解,我當日出席並申請調解不成立證明,爾後,我該怎麼做?再次申請鄉公所調解?還是申請法院調解?還是直接民事訴訟呢?抑或我可否至警察局提刑事侵佔並同時進行民事訴訟?勝算又是如何?因為靜待對方的回應可能遙遙無期!!

陳彥彰 (Jeffrey Chen) 103-09-19 09:17

您好:

1、據您所述,您係以勞力出資的方式與前負責人合夥,而勞力出資價值為何,

     則應以補習班出資總額*1/2為計算。

2、所稱買賣價位不符,您所述的資訊尚未明確,即所謂準備金10萬元性質為何?   

3、另外,新立案之補習班,您任職時應有薪水之產出(不論係實際負責事務之人或擔任老師)

     若對方未給付薪資,您可向其請求之。

4、證據方面:若無轉讓金書面協議,亦可將您與他通訊媒體對話紀錄複製下來

                 可先以民事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給對方,亦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本件應屬一定金額以下之訴訟,若起訴法院會先行排定調解

                 因此在進入訴訟前,仍有調解之機會。

以上,敬供您參考,謝謝 !

青箭 103-09-18 19:23

半年前被告妨害性自主毒品轉讓
後來請律師打官司妨害性自主以不起訴處分,
最近收到簡易法庭來信,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附記寫調查,
請問調查是甚麼意思?
因之前請律師答辯狀裡有承認轉讓
出庭時該怎麼說會對我比較有利?
想問我是初犯自己先出庭,看會被判刑期嗎。
如果被判刑期再請律師再上訴會不會有幫助?

?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8 20:49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法院會調查,原則上是認為還有要查明的部分,
原則上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都可以易科罰金,若不請律師是還好。
(除非你要拼無罪或緩刑或更輕的刑度)
但是如果改通常程序,於罪名告知時諭知重罪,甚至請公設辯護人到場,
就要請律師了,代表法院可能朝販賣處理。

 您好:

如同邵大律師所述

如果涉犯法條轉成販賣三級毒品

則基本刑期就是5年以上之重罪了

建議您還是要謹慎處理

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您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9 18: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轉讓三級毒品可能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及藥事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您似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閱卷,了解起訴之相關證據資料,以確認您有無可能涉嫌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犯罪,倘若牽涉販賣,依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WeiHung 103-09-13 14:50

大家好:

雙親於87年間經營便當店,後來於91年因經營困難將店門轉讓轉讓前的同時已將負責人姓名由父親改為母親,根據母親描述,當時父親的信用有問題,為了方便頂讓故將其改之,頂讓後,有幾個月積欠廠商的貨款用轉讓的所得款項與各家廠商依比例調解和解和解書還留著),只有一家廠商不願調整,同年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雙親當時有提出異議狀,也有開簡易庭調解,但據雙親述,債權人並未到院調解,之後就不了了之。

 今年7月,母親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是前述債權人所請求,母親有遞交異議狀,之後也有遞交答辯狀調解未果(債權人堅持全額9萬7千多,但因經濟問題無法負擔),之後再昨天(9/12)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債權人控告雙親詐欺

 想請問

1.民法中的消滅時效,是否適用於此呢?

2.債權人控告雙親的詐欺,是否有嫌疑呢?而當初叫貨的有出貨單並無簽立契約,叫貨內容主要是米、油、鹽、便當盒、免洗餐具…等。

3.雙親的這件事,若消滅時效屬於消滅,債權人能否請求重建?

 

煩請不吝告知…在這先謝謝大家…

沈恆 (沈律師) 103-09-13 15:27

您好!若只是商業糾紛應不會成立詐欺罪,且縱使91年間有詐欺行為,追訴權時效也已消滅;另外,貨款請求權時效只有二年,可提出時效抗辯。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民法的消滅時效刑法追訴權並不一樣,且本件追訴權是否逾時,仍需視對方如何主張,而本件您們應朝民事糾紛去主張,以避免刑事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凱凱 103-09-13 05:49

我17歲跟朋友一起合買

二級毒品吸食,以前沒毒品前科

貨是我跟其他朋友拿的

但是一起在吸食的朋友被學校驗尿

抓到,剛做完筆錄

為何寄來的傳票上面寫毒品轉讓

我之後開庭會不會被關?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3 09:00
因為不管是販賣或轉讓,大家常見的供詞都會說代購或合資,以脫免販賣或轉讓的刑責,
會被認定幫助施用的情況究係少數。我當任緝毒檢察官那麼多年,只有起訴過一件幫助施用的案件,
那個是老大有癮,叫小弟去跟上游買貨自己吸,錢老大出,而且監聽譯文聽得到。
所以你要說一起施用,要有證據佐證比較妥當。
高屏地區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
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林智群 (klaw) 103-09-13 10:55

 如果數量很少的話,且另外朋友也證實是沒有拿錢的,

應該會構成轉讓,有爭取緩起訴緩刑的空間

 您好:

原則上如前面二位大律師所述

律師目前於新北地院少年法庭即有類似案件

當事人收容中而由本律師協助取得簡訊並傳訊證人以證明並非是轉讓毒品的情況

所以建議您應該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分析處理為宜

這樣的情況當然不構成轉讓,但要提出證據來讓檢察官、法官相信,這樣的案件多半要提出簡訊、其他共犯的證詞毒品數量、來源等來佐證,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3 19: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轉讓,需未賺取差價或量,除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因安非他命以為藥事法規定之禁藥,亦有構成藥事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建議您可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分析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3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謂之轉讓係指以無償或以購得成本無賺取差價或賺取數量交付與後手。故若如您所言為合資,雖然基於無罪推定應由檢方證明係屬轉讓而非合資,惟若有對您有利之證據,亦建議您提出。 

溫泉 103-09-07 02:12

因女方發生婚外情,最終雙方採協議離婚時,協議所生子女由女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特約條件也僅協定雙方同意各自取回其原有財產,並拋棄剩餘財產之請求權,並未針對子女問題協定探視和照顧條件

女方離婚後,不定時至男方工作場所騷擾,甚至帶著子女
子女面前向男方口出惡言或威脅
教導子女向男方說出不當之言詞
造成男方困擾

想詢問:
1. 男方是否仍擁有共同監護權?應注意的責任和義務有哪些?
2. 女方現在要求男方要將監護權轉讓給其再婚對象,男方也願意,則男方應注意哪些事項保障自身的權益(財產及人身安全)和義務?轉讓後還需負擔哪些責任?
3.男方相當不願與女方有往來,但願意於固定時間內探視子女,請問要如何避免女方的不定期的騷擾?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9 20: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雙方已經約定由女方負責負擔子女之照料義務,因此監護權屬於女方。

2、監護權已經約定由女方所有,且無法將監護權給再婚對象。

3、您縱使沒有監護權,仍然必須負擔扶養義務。

4、本文建議您可以與對方約定扶養義務之負擔、探視權及對方不得任意騷擾,否則應負賠償責任等,並委請律師撰擬協議書。倘若對方拒絕,您可以針對對方騷擾及惡言相向的行為蒐證之後報警處理,探視權的部分則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

阿紫紫 103-09-04 05:17

你好 ,

是這樣的 , 我妹妹跟他前夫去年離婚後 , 小孩監護權歸女方

今年三歲 , 但從夫妻離婚後開始, 媽媽住在外地 , 小孩這一年內一直是女方娘家媽媽與姐姐在扶養照顧,而小孩母親已經有了身孕應該很快就再婚了

因為沒有拿錢回娘家撫養小孩,也對小孩不聞不問,甚至小孩的健保通知要續保什麼的手續,媽媽也都無關緊要,如果不處理小孩即將不能使用健保卡

小孩已經在上幼稚園,所有的生活費用照顧,都是小孩的外祖母與阿姨共同負擔,因為沒有監護權,所以很多事情都不能幫他辦, 通知小孩母親回來辦,也都無關緊要遲遲沒有回來,所以母親跟娘家其實已經鬧翻了

我想問的是, 如果得到生父生母同意, 將小孩監護權轉讓給外祖母,這方法可行嗎? 需要怎麼辦理 ?

那如果生父同意 , 而生母不同意又沒盡撫養義務 , 我們可以用什麼方式去爭取 ?

 

 

父母同意下,可協議定監護人,但如果協議不利小孩,如果有人聲請,是可以再改定監護的,父母離婚小孩還是要撫養,就算不是監護人,如果不撫養,可起訴請求撫養,並可對之前未付的撫養費一併請求,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1. 如果說母親確實沒有照顧意願及行為   且不適合照顧  可以考慮是否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   2.但因為小孩父親仍在  所以是否當然可以由外祖母擔任監護人  這可能也是有疑問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來事務所討論

阿紫紫 103-09-04 09:36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父母同意下,可協議定監護人,但如果協議不利小孩,如果有人聲請,是可以再改定監護的,父母離婚對小 ... (恕刪)

 

那請問這是要到法院辦理還是戶政事務所就可以辦理了呢?

 

阿紫紫 103-09-04 09:38
回覆 高雄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如果說母親確實沒有照顧意願及行為   且不適合照顧&nbs ... (恕刪)

 當初協議兩個小孩一人一個 ,

父親因已扶養一個小孩 , 也無力負擔第二個小孩 所以才同意轉讓給外祖母

 您好:

修正意見為能證明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監護權時,

要透過法院裁定同居之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為第一順位

拿到法院確定裁定書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律規定:

民法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
            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

最高法院判例:

32年永上字第304號
     要    旨: 夫死改嫁,其未成年之女未隨母同往者,顯已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女之
                權利、義務,與其女同居之祖父,即為其女之監護人。

27年上字第69號
     要    旨: 民法認父系與母系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有同一之地位,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第一款、第三款所稱之祖父母,不僅指父之父母而言,母之父母亦包含在
                內。

 

 

 

 

 

您好

監護權如果要移轉給父母以外的人

必須要向法院提出訴訟

終止父母的親權並且酌定親權給某人

但建議不要給祖父母

因為畢竟年紀較大

恐怕不妥當

因為這不是說要給就可以給

法院也會去審酌合適與否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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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ㄚ維 103-09-03 02:39

我ㄚ公在我小的時候買了一棟房子大約在8X年如今過戶給我了但是我轉讓給我姑姑的時後發現前屋主就是賣房子給我阿公的人之前有用房子貸款30年

當時我ㄚ公不識字也不知道他之前有用房貸如今房貸快到了不知道怎麼處理被法拍後多餘的款項應該還是會歸還貸款人我不知道要怎麼處理

沈恆 (沈律師) 103-09-03 06:52

您好!房貸到期,如果都正常還款並不會有法拍塗銷抵押權登記即可;假使未還清貸款而被法拍,餘款是應還給房屋所有權人,並不會還給貸款人;另外,貸款人若有過失致您的房子法拍,可要求貸款賠償損害。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原則上如沈大律師所述

但縱原來出售房屋貸款人並無過失

您亦可向其主張代為清償債務金額之不當得利

或可因代為清償而承受銀行對其之債權向其請求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小魚 103-08-30 22:39

發生於友人的弟弟,弟弟今年17歲
因收到法院的傳票,上面事件:【 毒品事件(轉讓) 】
日後是有便衣刑警至有人家收索,但未收索任何東西
事後詳問弟弟,弟弟表示:是有次廟裡熱鬧有陣頭有看到一群人在吸食K他命,便好奇跟他們買了一些,弟弟本身有吸食了一點,後來弟弟的朋友本身有吸食K他命的習慣,在某次聊天得知弟弟有剩餘的K他命,因弟弟朋友那時很哈毒,便向弟弟索取....
弟弟當時沒多想,想說朋友一場,就把剩餘的給他,
幾個月後不料弟弟的朋友,因吸食K他命被官至少年觀護所,因弟弟朋友在法官及保護官的逼問下,說是弟弟提供給他的,但並沒有金錢交易。
上禮拜友人的弟弟至法院開調查庭,法官並沒有詳說,只說10月1日需再次開調查庭,友人的弟弟就當場收容,目前仍收容至少年觀護所。

※懇求各位專業的律師求解以下問題,謝謝各位律師的答覆。
友人的弟弟毒品轉讓的事件最快什麼時候可以出來?
刑期大約會多久? 少年保護法是否能保護他?
此種情形是否能交保?
是否可請求法官緩刑?
還有什麼方法可讓弟弟進快出來嗎?
友人的弟弟將來會有前科嗎?
◎謝謝各位律師專業的答覆,謝謝你們。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8-31 00:28

1.收容期間多長,每個法官習慣不同,審判中收容最長就是三個月。

2.少年犯轉讓K他命,法官可能處保護管束處分,最長三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31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於您弟弟未滿18歲,依法亦得請求減輕其刑。並亦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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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吉 103-08-30 21:43

請問本票可否轉讓第三人?  若可以話是不是持本票人簽名即可轉讓第三人?

 

若第三人拿本票向法院提交  ??????若債務人收到法院簡易法庭單子   若不認識這位本票第三人可否抗告

交由法官審理要求債權不存在?

 

 

如果法官受理若債務人不認識持本票第三人  可否問這持本票第三人由誰轉讓給你? 如果持本票

人未簽名直接轉讓給第三人是否也有罪?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3 20: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票據轉讓方式,依據記名可以分為交付轉讓背書轉讓

2、本票執行的部分,倘若有偽造、變造等問題,則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停止執行。

3、基於票據無因性,您所述的抗辯原則上不可採。原則上除非對方是以非法手段取得,否則法院不會去管對方如何取得票據

大香 103-08-29 14:34

85年朋友的先生婚前買的房子繳不出貸款,而遭到法拍,而後幾年又買房子貸款繳到約93年結婚房子轉讓給太太繳貸款,最近欠款的銀行隔了那麼久才又打電話來催討當初欠房貸的錢要補差額還錢,太太擔心結婚前的債務會不會因為之後買的房子過給太太因而要太太來還債,謝謝!

蘇子良 (馬克) 103-08-29 14:59

你朋友現在的房屋是婚後先生所買後轉讓(買賣或贈與)與她,以 近來銀行追債甚緊情形下,銀行會以撤銷二人間之買賣或贈與行為,並對房屋強制執行拍賣,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8-29 23:44

您好!先生有欠銀行債務,仍將房子轉讓給太太,很可能被認定是故意詐害債權脫產行為,銀行可主張撤銷轉讓過戶行為,將房子強制回復為先生所有,再進行拍賣求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ShawnC 103-08-26 17:44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的公司曾經開過一張支票給自己的親哥哥(小弟本人是公司的負責人)
哥哥又把支票轉讓給第三人
第三人當然兌現不了 就拿支票詐欺
整件事情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但因為我哥哥一直沒到案
法院也只傳過我與第三方  開庭過程中 第三方不認識我 也已經對我撤銷告訴
檢察官詐欺刑事罪不能撤銷
就這張空頭支票的部分還是得辦
但因為整件事情我的親哥哥都沒到場
所以案情還無法釐清到很清楚
我想問的是

像這種案件  通常法官都會怎麼判?
因為我目前是被境管  有機會解除境管嗎? 

曾于瑄 (曾律師) 103-08-26 18:33

您好:

問題癥結點在於您為何要開張無法兌現的支票給你哥,建議您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尋求協助。

 

 您好:

詐欺罪是最重本刑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但如果您的部分罪證不足,就會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根本不會移去給法院判刑。

如果您要解除境管,建議最好請您哥哥趕快出面協助處理

依妥速審判法最近修正後規定境管最長為8年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26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主張無詐欺之行為,不成立詐欺犯罪,蓋票據僅為民事債務關係,而不涉及詐欺犯罪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沈恆 (沈律師) 103-08-27 07:09

您好!支票若未禁背轉,即可自由轉讓,合法受讓的執票人當然可要求兌現,不知您所說「當然兌現不了」是何意思?若單純支票存款不足無法兌現,可能不致成立詐欺罪,但發票人仍應負支付票款的責任。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拍拍 103-08-26 16:56

前陣子我朋友的哥哥擅自將他的車開去車行改車,費用兩萬整,但朋友的哥哥常常不務正業,於是簽本票+押我朋友的行照在車行...

由於我朋友那輛車要賣掉,需拿回行照,但車行堅持要先還完兩萬元才肯還我們,故目前由我們代為償還...

下個月就還清了,所以想問一下,若是想要用法律的方式,向朋友的哥哥聲請強制償還,需要和車行要哪些證明嗎? 因為本票上僅有朋友的哥哥的指印+簽名及車行老闆簽名,身為第三者的我們能夠直接以本票清償證明至法院裁定嗎? 還是需要請車行開出轉讓本票的證明呢? 麻煩各位律師解決我的疑問了>"<~

另外還有,若是要開清償證明,要有我朋友的簽名及車行老闆簽名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26 18:00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本票倘若沒有寫受款人,或是沒有寫禁止背書轉讓,經由受款人背書之後,就可以依法由執票人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2、但是還是必須由車行提出清償證明,詳列金額及債務,並且用印,以保障權益。

 

拍拍 103-08-27 08:5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還有幾點不太懂的地方,麻煩指教>"<:

1、若是沒有背書轉讓字樣,欲將受款人由車行轉成我朋友,那背書人及被背書人各是?? ((看了很多文獻,但依然不太懂...

2、車行提出清償證明後,標註已還之金額及債務,"用印"部分是指車行? 還是指車行及我朋友都要同時用印呢??

呃呃 103-08-26 15:51

請問一下律師因為我是因為被監聽,監聽的內容是沒有說到什麼,我被帶去警局做筆錄時警察問說我有沒有幫人家送東西那是我很害怕我說我有警察說這樣是轉讓

最近要開庭了如果要翻供對我會比較有利嗎因為他都沒有搜到東西

1.如果目前不確定檢警掌握的資料 可能還是先朝向無罪方向答辯 2.實務上如果曾經承認過 基本上很難改變說法了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青箭 103-08-25 20:13

因之前轉讓三級毒品案,後來收到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快半年還未收到簡易判決,想問我現在想改名字可以嗎?會不會有影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仍可以改名,但會建議您在判決確定後再改,否則判決書上可能也會出現您改名後的姓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8-25 23:12

不用擔心,你改名高檢署會通知,

以前當偵查檢察官或執行檢察官時,

常常收到高檢署的通知被告改名。

因為前科表主要是依身分證統一編號查的,

以前常看到前科表有改名的紀錄。

阿不拉 103-08-25 15:25

各位律師好:家父於9年前往生,繼承人是我和家人(共五人),哪時已辦好限定繼承。於今年8月20日收到某一家父親生前欠的卡債支付命令約40萬(一半是利息銀行轉讓給資產公司),其他債務從未通知,所知繼承資產和負債如下。

資產(位於新北市):(1)為四筆道路土地(2)林地(旱地)三筆(3)些許存款及股票(幾乎無價值),至今尚未辦理繼承過戶,(1)+(2)公告現值約300萬元左右。負債:已知道生前負債欠四家銀行卡債約80萬元,請問下列問題

(1)要先提異議還是先跟資產公司談-每個繼承人都要提出異議嗎(2)要跟資產公司談再賣土地,還是就給資產公司拍賣已繼承資產(3)如何跟資產公司談債權折數(4)異議後要開庭如何說明或協調,比較會勝訴還比較少(5)異議後如判敗訴,是否就只是查封土地,哪尚未辦繼承過戶的錢和股票會怎樣(6)異議後如判敗訴,會影響名下資產嗎(7)可以先賣土地再說嗎(好賣嗎,找誰賣)(8)如要拍賣或協調要請其他家參與分配嗎,如何通知阿還是不用通知

煩請各位律師能夠解惑,謝謝大家.......

一定要在期限內先異議,不異議的話支付命令確定後,對方等於拿到勝訴判決,可以馬上強制執行,異議後轉成訴訟程序,既然有辦限定繼承,那不需要以繼承人的本身財產來償還,另外,要確認對方主張的債權是否真實,有沒有超過時效等,在訴訟中提出答辯,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08-25 17:43

聲明異議會轉成訴訟,

你這個案件是卡債,你父親欠銀行錢及利息計算應該都有契約,

應該沒辦法勝訴,所以聲明異議的用處不大

至於你父親遺產部分,對方可以查封你父親的遺產,並拍賣掉,

如果你們想要先脫手,恐怕有妨害債權的問題,是有刑責的,

建議先資產管理公司談談債務協商,看用多少錢處理掉比較好 

103-08-19 16:56

各位大律師

我和某甲簽訂一經營權轉讓契約,本人為受讓人,某甲為出讓人,合約簽訂當日即支付十萬元價金,並約定某甲應將名下所有事業之經營權讓與給我,雙方若有違約得解除或終止該契約並要求二十萬元損害賠償。目前某甲有違約之情形,且經查其並非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若要循法律途徑解決,應主張對方違約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抑或主張對方非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本無經營權撤銷契約並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呢? 希望律師能幫忙解惑,感謝各位大律師

 您好:

對方所經營之公司是否合法設立登記與其是否有經營權係屬二事,無設立公司之商號亦有經營權存在,如對方有違約事由,應係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除非係因受對方詐欺誤信有設立登記合法公司而為意思表示,方係以撤銷您的意思表示而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處理。不過您亦可同時於訴訟中主張此二項請求權,請法官擇一為有理由之判決。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陳華明 (律杏) 103-08-20 15:17

 對方的事業是公司嗎?還是只是商號? 若只是商號則應是出資額之轉讓, 這是屬於契約關係. 既然約定有20萬元之違約金, 這是損害賠償額的預定. 建議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20萬即可, 還不必主張不當得利(http://www.lawmed66.url.tw)

min 103-08-15 21:00

各位律師您好~我的判決已經下來,當時在法院審判長是說這只需要易服勞役,不會被關,但是這兩天收到判決書上只有寫著偽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貳月,後面就沒補充到什麼易科罰金或是易服勞役的文字,請問各位律師這是什麼情況呢?我該如何做處理呢?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8-15 21:18

那這樣就不能易科罰金,要進去關,

如果真是如此,應該是法院忘了寫這幾句(忘了寫對你影響卻很大)

請在十天內上訴,不然就沒救了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15 22: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不服判決,應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聲明上訴及提出上訴理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所觸犯的如果是最重本刑非五年以下之罪,則此判決主文本無得易科罰金,而是易服社會勞動,您誤會法官的用語了。
min 103-08-16 01:52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所觸犯的如果是最重本刑非五年以下之罪,則此判決主文本無得易科罰金,而是易服社會勞動,您誤會法官的用 ... (恕刪)

是的~~法官有說不能易科罰金,不會被關,但是要易服社會勞動沒錯,可是判決書裡沒有提到社會勞動的相關字眼~謝謝林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3-08-16 06:08

易服社會勞動固定為六小時抵刑期一日,所以通常判決主文不會再特別交代,您可以直接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准否要由檢察官決定。

min 103-08-18 15:26

您好,我有打電話去檢察署詢問,他告知等接到執行文再提出申請勞動服務,那如果萬一被駁回,這樣我還能上訴嗎?懇請律師們的幫忙解答,感謝~

祥傑 103-08-12 21:59

請問一下律師

我朋友因為和一群朋友聚集時,點了兩個傳撥小姐

當下他們有吸食凱它命,他們被抓時有承認吸食,也有驗尿罰錢

但是現在被檢察官起訴轉讓罪,我清楚知道轉讓罪的定義

其他人不說,我朋友[女]是跟她男朋友一起去的

女生當然是不會點傳撥小姐 ,更不會請傳撥小姐吸毒

那為什麼我這女生朋友也被起訴轉讓呢?

被告毒品持有翻供了三次,而檢查管跟法官都做採信

那遇到這情形該怎麼做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12 22: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k屬三級毒品,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 規定可知,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您朋友應可主張根本不知有拿給傳播吸食。建議您趕快委請律師為您閱卷,才知道檢方以何種事實起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檢察官和法官是依證據認定事實,因資訊不足無法全盤分析,但推測可能是有不利的證物或證詞證明女生有轉讓行為,建議找專業律師協助閱卷,以釐清不利證據為何,為您朋友做有效的辯護。

祥傑 103-08-12 22:22

因為我朋友是跟她男朋友一起去的

兩人當時還沒結婚

但是有一個人的證詞說她男朋友從[女方]的皮夾裡拿錢出來

但是其他大家人證詞是沒有的

還有想請問您

為何被告毒品持有當事者可以翻供

而三次證詞都不一致而檢察官及法官都採信呢?

諮詢專線是現在也可以打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12 22: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現在可直接來電諮詢0910638932房佑璟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12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規定: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僅有單一指認,或前後供述不一,可爭執證詞之可信度、證明力等,您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並與您朋友討論訴訟策略與辯護方向,準備撰寫準備狀及答辯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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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 103-08-07 11:13

律師

您好,我有一個糾紛,目前已進入簡易庭程序,即將開庭。煩請給我一點建議。

大約在二年前,我在前公司上班,我也有入股股份2.5%,不多。後來公司需要增資,我說我沒錢。老闆口頭上說幫我墊。可是墊多少,股金究竟多少,都沒說明。也沒簽下任何本票借據等文件。錢也沒有交給我或轉帳給我,我從始至終都沒見到過錢。

大約在半年前,我離職離職前確實曾談到這筆增資。雙方親口談妥,我以股權轉讓抵銷。原本要當場簽下股權轉讓同意書,但是前老闆說股權多少她一時算不出來,等算出來後隨時通知我簽名。(當時秘書在場作證,但是現在秘書不願承認有此事,我也沒證據)

半年後的現在,老闆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說我欠他20萬。

請問律師

1、沒有借據本票、轉帳紀錄。可以說是借貸

2、如果這真的有增資,可以以股權還他,而不是給他錢嗎(我已經離開公司了,不想再參與任何公司經營了)

3、如果真要還,我從未看到任何增資計算公式,可以以當初公司淨值來計算增資借貸金額嗎?而不是他隨便說我欠他多少錢。

4、最後,當然,我個人很期望回歸當初談定的,我還他股權,而不是給他錢。因為這也是他當初同意卻反悔的

妳問題尚需溝通與了解,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蘇子良 (馬克) 103-08-07 12:36

依目前情形,對方無任何證據支付命令先提起異議,再視對方是否繼續後面訴訟行為,以上答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舉證責任會先落在對方身上,所以您應先否認雙方有借貸關係,後續訴訟並提出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大頭 103-08-06 17:29

想請問律師

1.我已經勒戒出所,12月被逮時有咬上游,他半年過後和我連絡有可能咬我轉讓嗎,是說如果是他轉讓給我,我會有罪嗎?

2.另外我在勒戒所裡只有收到一張毒品講習通知單,就沒有其它的文了,但被逮時我身上有三粒搖頭丸和不到一克的k它命,請問我還會被依非法持有二級毒品起訴嗎?還是這條就被勒戒吸收了?

3.因為我從頭到尾半年多了就只有收執行觀察勒戒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處份書(毒品講習通知單/6h)而已,另外執行觀察勒戒條文有說第一次勒戒出所後不得再依刑法起訴除非五年內再犯,那這樣我持有搖頭丸還會被起訴嗎?

4.假設我被起訴,可以依主動提供上游並查獲這條減輕其刑或是緩刑?

麻煩各位律師大大幫我解個答銘感五內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06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持您之身分證去地檢署訴訟輔導科詢問是否有您為被告之案號,若是吸食則案號唯毒偵字,若為其他毒品相關犯罪則可能為偵字案號。

又若是別人轉讓給您,您不會構成轉讓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06 2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應先至地檢署查詢您也無其他案號,若無其他偵字案號,即無其他案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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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on 103-07-31 12:34

請問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費用,經抗告駁回確定之後,

可以郵政存函通知債務人已轉讓債權(即強制執行費用)予第三人,

並由第三人對債務強制執行該筆債權嗎?

需向法院執行處提出證明文件為何?

路人 103-07-31 11:08

請教各位大大:

1.本人父親於94年間,因生意投資向A小姐拿了200萬投資款,同時開立4張各100萬元未填押日期支票共400萬元給A小姐做為擔保,期間有陸續償還部份金額,後來投資失敗,餘款130萬元無力償還,A小姐將4張支票轉讓給B先生,自行填入日期後拿去銀行承兌造成退票(提告後,目前已提起公訴中)。

2.之後達成和解,父親拿現金30萬元給A小姐並同時開立面額各20萬元本票5張共100萬給A小姐,並填寫和解書表示債權債務關係己餘本票之100萬元,但此4張支票A小姐並未當場歸還,此後B先生又將此4張支票(400萬)+5張本票(100萬)轉給C先生(專門從事司法討債)。

3.C先生已將5張本票申請民事裁定執行後,現在又將這4張已完全無債權檢察官已認定偽造並起訴的支票拿出來請求民事支付,並一直強調他的無辜的第三人,來向我們討債,請問該如何因應並取回此4張支票

P.S.目前已開過調解庭,對方目前僅提示一張支票要求一次要拿100萬元,不然就法庭見,另外一次只能取回一張支票,讓我們覺得相當無助又無奈..等於100萬的債務,要分批求償500萬.。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確認支票是否有以背書方式轉讓,此會影響到您們後續主張之方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31 2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針對C是否有合法取得該票據,能否主張該票據權利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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