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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48
再審之意義:已確定的終局裁判,以該裁判之訴訟程序或判決基礎有重大瑕疵,請求廢棄原裁判,再開訴訟程序。 限制條件:收受確定終局判決後翌日起30日內,如有行政訴訟法第273、第274條之事由,得提起再審之訴。原則上應向原確定判決法院提起再審,而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裁判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但如就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部分(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9至14款規定之情形)提起再審者,則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第二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百七十四條     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資料來源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37

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原告撤回其 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 告者準用之。因此,當事人撤回起訴、上訴或抗告者,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三 分之二。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和解成立者,當 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第一百零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  條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  八條、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  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第八十三條(撤回訴訟、上訴或抗告訴訟費用負擔)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  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第八十四條(和解時之訴訟費用負擔)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  裁判費三分之二。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37

依行政訴訟法第113、114條第1項之規定,在不違反公益的情況下,原告得於判 決確定前,以書狀撤回訴訟全部或一部。如果在審理期日則可以言詞撤回,原告 於期日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被告未到場,於收受撤回書狀或筆錄之送 達後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自訴訟撤回之日起 ,10日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則應得到 被告之同意,才得撤回。又原告為訴之撤回時,依行政訴訟法第115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63條規定,視同未起訴,訴訟繫屬溯及消滅。

 

第一百十三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  在此限。  前項撤回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以言詞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  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第一百十四條     行政法院就前條訴之撤回認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以裁定不予准許。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一百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  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百六十一條、第  二百六十三條及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第二百六十三條(訴之撤回效力)(一事不再理)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36

訴訟和解,係指雙方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就訴訟標的權利義務關係,互相讓 步達成協議,以終止爭訟或防止爭訟之發生,同時又以終結訴訟程序為目的之行 為。申言之,和解一方面為「訴訟行為」,直接終結訴訟程序;另一方面為「公法 上契約」,乃解決當事人之紛爭,並對之課予特定之實體上義務,故具有訴訟法及 實體法上之雙重性質。又行政訴訟和解之性質,一如民事訴訟和解。依行政 訴訟法第2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益者,行 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同法 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 得通知第三人參加。又和解不限於言詞辯論期日,準備程序期日亦無不可。另和 解由訴訟代理人為之者,須受有特別代理權,始得為之。

 

第二百十九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  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  第三人參加。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35

再審之訴為對於確定裁判聲明不服之方法。依現行法規定,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 判決不服,如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規定之事由,當事人得於不變期 間內,以再審之訴狀表明再審之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前開期間自判決確 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 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 訴,以資救濟。又再審之訴提起,以當事人未於上訴程序主張其事由,或因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為主張者為限,始得為之。故當事人若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 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則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另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 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 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  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  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26

行政訴訟關於審判籍之規定,仿自民事訴訟法,並採「以原就被」為原則。所謂 「以原就被」原則,係指原告起訴時,須向被告所在地之法院提起訴訟而設之制 度。此係為保護被告利益,防止原告濫訴。但因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 涉訟者,專屬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youk 100-12-26 17:38

父親過世留下一筆與父親兄弟共有的一塊建地,3兄弟各持份1/3,日前有人持父親生前積欠未償之債務證明聲請拍賣,另外,父親也有3間銀行的信用貸款未繳清,所以目前身為繼承人未去做土地過戶的動作,已經申請限定繼承

想問 1.目前傾向於不與債權和解,由法院拍賣,但又想以較低金額買回,所以是不是等第三拍時再買比較好?身為繼承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如果1拍或者2拍3拍流標時,債權人依法聲請承受,父親的兄弟或是我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2.如果等到第三拍還是流標,債權人不願意承受,法院公告有沒有人購買意願時,我是否可聲請購買?如果有其他人聲請購買父親的兄弟是否還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3如果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之後流程為何?

4.銀行欠款部份目前已有一間銀行對我以及家人提出民事告訴,除了土地以外已經沒有其他可繼承之物品銀行之欠款是否等拍賣後再處裡?

陳姐 100-12-29 16:10
回覆 youk 的發言內容:

父親過世留下一筆與父親兄弟共有的一塊建地,3兄弟各持份1/3,日前有人持父親生前積欠未償之債務 ... (恕刪)

 我是陳律師-由於本公司是代書律師聯合事務所*因此您的問題本公司可解決*但您的 情況較麗外衣定要花很多時間詳談及了解在教導如何解決,請與我駐 情況較麗外衣定要花很多時間詳談及了解在教導如何解決,請與我駐里約時間電0916305148李小姐會立刻回電,謝謝!

林永宏 (ken) 100-12-25 15:00

您好 ^^"

我於2011.12.22下午17:55在國道3中和交流道前遭後方追撞導致我車後方受損嚴重並也輕微的順撞了前車,也有報警
然後警方有酒測,對方酒測值0.25已構成公共安全罪名!!
當晚,我們都做完筆錄;但因警方急趕時間將他移送,所以我祇拿到"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絡單",關於賠償我車的細節並未有時間進行,
隔日,我主動與對方聯繫並告知我車嚴重受損,所以我需回原廠修復並請他如果方便可否一起前往了解估價,但他表明沒空~然後估價單傳真給他即可~
然而,再隔日我又主動與對方聯繫是否已同意維修的費用?並我是否可進行維修?
約好了在原廠等他(因為我希望原廠技師跟他解說要怎樣維修,然後費用如果他有意見可當場跟原廠議價,我主要是不想讓他認為我趁機敲詐)
然而等了很久而且又不是他本人來,一開口就說他請教過人並了解他們不需要配合我的要求(開回原廠修理),祇要負責把車修好(修的內容還有副廠的零件)
然而我實在不能接受這解決方式,我決定要爭取我應得的權益,請問事項如下:

1.他酒駕,然後追撞我車 這樣我可以對他提刑事訴訟嗎?
2.然而順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嗎?
3.我需要準備哪些有力證明資料?
4.除了車的維修費用外,我還可以要求哪些費用?(因為我覺得他沒誠意)

附註:他是一名大學生,且他並沒為車保險(包括強制險)...


請再幫忙協助解答~~ 非常感謝~ ^^"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9:32

本院設有民、刑事閱卷室,受理民、刑事卷證、評議意見簿之閱覽,法庭錄音光碟之燒錄,民事筆錄光碟或以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光碟之燒錄(限民事)。分述如下:

一、得聲請閱卷聲請人:

(一)民事部分:

1.當事人。

2.訴訟代理人。

3.參加人。

4.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之第 三人。

(二)刑事部分:

1.辯護人(含義務辯護人、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2.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3.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4.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5.附帶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

6.上訴或抗告三審,而卷仍在本院者,原受二審委任及已提出三審委任狀之律師

7.經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8.少年事件之輔佐人。 

 二、評議意見簿部分:

(一)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簿之聲請人當事人及該審級裁判時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

(二)評議意見簿僅能閱覽,不得燒錄、攝影、影印、攜出。

三、光碟之燒錄部分:得聲請燒錄光碟之聲請人:

(一)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付費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筆錄光碟或以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限民事事件始得聲請

四、聲請方式:

(一)書面聲請

1.填具聲請書親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台遞狀。

2.郵寄聲請書。

3.親臨本院閱卷室提出聲請書。

(二)傳真聲請:  注意事項:

1.委任狀未達3日者,收狀收據應一併傳真。

2.向聯合服務中心遞送者,應持收狀證或蓋有收狀章之聲請書副本至閱卷室辦理,勿重複聲請

3.前一日或次日開庭者,應經書記官之同意。

(三)電子傳送聲請

(四)電話聲請。 

五、聯絡方式:

(一)民事閱卷

1.民事傳真:02-23118738、02-23705764。

2.民事電話:02-23312874或02-23713261轉2216、2217。

3.民事電子信箱:readfile@judicial.gov.tw

(二)刑事閱卷

1.刑事傳真:02-23118957

2.刑事電話:02-23114517或02-23713261轉8271、8272。

3.刑事電子信箱:casefile@judicial.gov.tw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9:31

1 民事事件訴訟標的價額能核定者;
新台幣(以下同)拾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壹仟元。
逾拾萬元至壹佰萬元部分─每萬元裁判費壹佰壹拾元。
逾壹佰萬元至壹仟萬元部分─每萬元裁判費玖拾玖元。
逾壹仟萬元至壹億元部分─每萬元裁判費捌拾捌元。
逾壹億元至拾億元部分─每萬元裁判費柒拾柒元。
逾拾億元以上部分─每萬元裁判費陸拾陸元。
2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3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一審裁判費參仟元。
4 上訴二審及第三審:依起訴標的之裁判費加徵十分之五。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77 條之16)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  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  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七

十七條之十四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  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  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  費者,亦同。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9:31

若親自至所轄地方法院,可攜帶本人印章,於聯合服務中心櫃台購買空白狀紙填寫起訴狀、繳納裁判費、遞狀即可。(民事訴訟書狀規則已修正為由左至右橫書之書寫方式,並自94年1月1日施行,敬請配合) 若以郵寄之方式遞狀,可先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一區中下載書狀填寫起訴狀,附上郵局購買與應繳之訴訟費用等值之匯票一併寄至所轄地方法院即可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9:30

目前民事訴訟事件,得依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利用電子郵遞或傳真設備傳送書狀至法院;刑事訴訟案件則無提供此服務。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9:29

1.辯護人(含義務辯護人、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2.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3.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4.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5.附帶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
6.上訴或抗告三審,而卷仍在本院者,原受二審委任及已提出三審委任狀之律師
7.經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8.少年事件之輔佐人。
9.聲請再審或抗告之案件,受當事人委任律師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13

1.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因此即便在第一審程序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第三審發回第二審更審之情形,亦包括在內)

 
2.惟須注意,於刑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但尚未提起上訴前,由於案件是否會上訴第二審,尚未確定,故此時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第四百八十八條(提起之期間)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  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13

1.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到庭以言詞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及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回復其損害。例如傷害案件,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醫藥費工作損失、喪失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但在第一審刑事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附帶民事訴訟與獨立民事訴訟不同者,在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可使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同時獲得判決,且無須繳納裁判費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

 

第四百八十七條(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請求範圍)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  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第四百八十八條(提起之期間)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  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4 08:12

1.聲請人資格: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2.應備文件:
(1)診斷書。
(2)聲請人及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最近戶籍謄本。
3.管轄法院: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97條、第599條、第624條之1)

民事訴訟法597條

監護宣告聲請,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599條

法院得於監護宣告之程序開始前,命聲請人提出診斷書。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1

輔助宣告之裁定,自受輔助宣告之人受送達或當庭受告知時發生效力。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五百九十七條至第六百零四條、第六百零五條第二項及第六百零六條

至第六百十八條之規定,於輔助宣告聲請事件準用之。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4 08:12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關於財產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逾150萬元,始可上訴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未逾此金額,不得上訴第三審。參看裁判書末尾之記載,可知能否上訴(抗告)。
1.得上訴(抗告):應於收受判決正本20日內或裁定正本10 日內,向原裁判之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2.不得上訴(抗告):法院裁判當天,案件即確定;如對該 確定裁判不服,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以資救濟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66條、第481條、 第487條、(91)院台廳民一第03075號)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第466條

對於財產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  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  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  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第481條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 第487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  亦有效力。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4 08:12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又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如果無資力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得依聲請訴訟救助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應以書狀向法院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聲請訴訟救助。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466條之1、第466 條之2)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4 08:11

民事訴訟法399條第2項規定,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因此,如判決於第二審法院確定,卷宗尚在第二審法院時,應向卷宗目前所在的第二審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如卷宗已發送第一審法院,則應向第一審法院聲請核發。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99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4 08:11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02條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同法第303條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處以罰鍰之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02、303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4 08:11

若於第一審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原告可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若於終局判決後始撤回起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項規定,原告對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4 08:10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若經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及暫行免付選任律師代理訴訟之酬金等。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110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100-12-23 12:21

開車在規定時速開車在雙線道的外側車道 被一輛在迴轉迴轉機車撞到車子左後方 車禍發生時隔壁車道有車 所以並沒有看到這台機車 內側車道的車沒被撞到 只有我被撞到 車子凹陷不是很嚴重 可能天雨路滑 騎士摔倒還送醫 目前還在觀察  沒行車紀錄器也沒監視器照到 騎士筆錄時卻對警察說 我開在內線車道..  我很傻眼.. 這樣我是不是就犯了"應注意而未注意"?  請問我有可能犯了刑事上的過失傷人嗎 還有 如果我沒錯也要負民事上的賠償嗎?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2-23 16:43

你的情況確實有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不過仍然要參考現場圖、相關資料、筆錄等,才能具體認定。至於民事賠償部分,必須以有侵權行為(就是過失傷害行為)為前提。

mandy 100-12-22 11:32

你好

我購買一批傢俱,因為對方有偷工減料,所以我告她詐欺,現在案子 還在偵查庭中.

萬一刑事詐欺是不起訴的 話,我必須去民事庭請求賠償,但問題是交易完成快要半年了,我不知求償最慢何時要提出,目前還在偵查庭,這段偵查日子也算在內嗎?

律師告訴我,一般交易買賣糾紛,民事賠償起訴應該多久內提起?(如因未確認有無刑事責任部分,開庭及文件往返間時間也合計嗎?)-----所以計時間是交易完成日開始計算還是還是丁定契約開始計算

 民事損害賠償要看你什麼時候知悉(知悉起算2年),還有看你們交易的時點(十年內)來判斷你的請求權時效是否到期了。

你們之間的問題也可能不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問題,可能是債務不履行或買賣瑕疵擔保的問題,你還是把整個問題拿去問你委任律師比較妥切。

wen 100-12-20 14:22

某甲為某醫院醫師,因為急診病人某乙罹患愛滋病雖然在車禍後需要緊急手術,若未手術則可能會有生命危險,甲醫師因擔心會遭受感染,拒絕實施手術,問甲醫師可能會有哪些法律責任(民事刑事醫師懲戒)?

 這可能已經違反醫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那個醫師會受到懲戒及罰鍰處分。

如果因此致死,可能還有刑事責任

 

陳先生 100-12-19 11:01
律師 您好! 請問 小弟.1年前私下買車時 我自打 "詳細過程汽車買賣契約" 附註:車體上之空力套件 為正品空力套件零件 當下看他直接簽章 蓋手印 不疑有他! 今因小事故 維修師發現 肯定不可能是正品 實為拷貝品質 我也上網查正品料價 實為高價品!! (車輛總價 買為高價.主因空套為正品.才購高價.賣家也知道) 小弟也列印網頁 詳細資料價格 為佐證 + 詳細過程汽車買賣契約 !! 但因沒空力套件師傅 想沾邊 去當證人! 所以 小弟 拿此2樣資料 去警局或狀紙地檢署 報案 法官會判 成立嗎?(沒師傅想當證人.小弟也是想刑事成立後.再請律師申請民事賠償) 謝謝 回應! 感恩講解!
對方使用詐術讓你以為買的是較高價的產品,對方的行為已經構成詐欺罪。
神月 100-12-15 16:40
律師您好感謝您之前的回答,如果我只能證明第二次其帳號 A故意下標B帳號,使得B帳號得以符合資格下標我的商品,我只能推論B帳號是為其指使,而無法證明B帳號是其所擁有 而第一次的情況則是確定其C帳號之認證手機為其所有,且姓名也一樣 這樣我可以兩個一起提告嗎? 如果民事其中一項沒有過,一項過了,算敗訴嗎?
你還是蒐集資料,然後找律師詳細研究比較容易確認有沒有勝訴之望,光在網路上主觀的問問題,很難研判好嗎?
huikao 100-12-13 11:53

98年11月被詐騙40萬,經法律程序後至今年100年11月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支付命令),結果對方提供聲明不服,今天12/13日至法院調解,到場對方也只派代理人過來,請對方提出問題點 ,他也不提,只說一句"我當事人帳戶被冒用,是被害人,所以無法做賠償動作,所以準備上法庭吧,我知道你應該會勝訴,但我們還是無法給錢,訴訟費很貴,你要自己吸收喔!",聽了內容,擺明他們已經脫產,讓我一輩子要不到,明明有錢請律師處理及易科刑事責任罰金,卻不願還款,真的很不甘願,不知是否我每5年要付一次民事訴訟費,然後跟他追一輩子或有其他方式追討(對方帳戶在98年時因詐欺案被凍結了)

回覆 huikao 的發言內容:

98年11月被詐騙40萬,經法律程序後至今年100年11月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支付命令),結果對 ... (恕刪)

 應該做的訴訟流程及執行程序還是應該把他走完

雖然未必可以直接獲得清償  不過至少可以取得債權憑證

除非是對方註定這輩子身無恆產  也不想正常工作

不然你還是有機會獲得清償

另外 妳取得債權憑證後僅須五年一換  並不是向板大說五年支付一次訴訟費用

因你已取得執行名義

bevis686 100-12-09 13:38
火災糾紛須上法院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律師
以下是火災過程說明
那家我家人都在二樓吃飯,
鄰居說我家有白煙,
後來火就慢慢燒起來,
最後燒到隔壁鐵皮違建
當時消防隊說火是我家引起,快起和解不然會被判刑,
這樣的消防人員是否客觀?
後來請消防局鑑定火災原因,
鑑定人員也是愛理不理,
就從電氣然去看,
也不想說可不可能是人為,
因對方多次想要買我家,
因可做為宗教賺錢的地方,
且對方要災張說是人為引起的火災
我方有人證、物證的不在場證明,
代表對方要把事情搞大,
民事刑事
要求我方付巨額賠償金~~
所以公務人員是否客觀~~這裡就看的出來~~
後來請地方人事調節,
因對方的選票較多,
調解人士偏坦對方故做罷,
對方要求150萬,
鐵皮屋加上一些東西要150萬,
跟混泥土一樣貴了~~真的是獅子大開口~~
後來去調節委員會二次,
也是一面倒,
我猜是有人去講吧!
最後對方假扣押我家,
這樣合理嗎?
以下有幾個問題要請教各位先進~~
1. 法院判定火災權責,是依消防隊筆錄及消防局鑑定報告及相關資料判定嗎?
2. 被波及違建違建是否需負擔部份責任
3. 對方實施假扣押,是否合法
4. 我方是否能反告
5. 兩方律師是否會串通
6. 對方已清光現場(因是違建),若法官要判定賠償,怎麼判定
7. 一般火災賠儐會有折舊問題嗎?若是15~20坪鋼構鐵皮屋,法官會判多少~
8. 對方有動機想買我家房子,是否可以向法官說明對方動機~
9. 對方要以市價六成資金買我家房子,否則不用調節,這樣的動機太明顯了吧!
samay 100-12-07 11:00

律師 你好~
麻煩請看以下資料:
                                         療 後 協 議 書

查 吳** 小姐至本所 (地址: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37號10樓)求診去除刺青。
經本所療程後似誘發其先天蟹足腫 (症狀說明: 組織過度增生) 體質之傷口。
本所依此,願負 吳** 小姐該處傷口之後續修復,惟使修復效果得以控制追蹤,本項處置及處方與修復地點,皆由本所(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37號10樓)之醫師診斷,並開立處置處方。本項修復療程及衍生費用,由本所全額負擔之。

請問律師,我今天下午就要去診所簽這份協議書了,就是同意以上的內容!我是去做除刺青雷射的,我不知道我有蟹足腫體質;也詢問過診所,是否會有其他副作用?他們說都不會!我也有告知他們,我是非常容易過敏的體質;但,還是發生了!

我有去找其他間診所看過,醫師是說是因為原來的醫美診所除刺青雷射所造成的蟹足腫,且說除刺青技術不好!
幫我除刺青的醫美診所負責人黃院長,答應我,說會完全負責到我好為止:有色差恢復接近到原膚色、沒有疤痕、沒有凹陷、沒有腫脹、就是把蟹足腫治療到好為止,且完全不收取任何費用.

請問:1.簽了這份是否會損害到我的權益呢?
        2.日後,有爭議,是否醫美診所就不用負責任了呢?(還有,另外一份是沒有e-mail給我,大約內  

           容是說,只要簽了與醫美診所的協議書,日後有爭議等,都不能對外任何人公佈任何事項(包

           括:媒體、網路律師等,否則我要負刑事民事責任)
        3.簽了,好嗎? 不簽,醫美診所不退我付的除雷射費用!怎麼辦?
   
   麻煩律師大人,感恩,,,,謝謝,,,

samay 100-12-07 10:52

律師 你好~
麻煩請看以下資料:
                                         療 後 協 議 書

查 吳** 小姐至本所 (地址: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37號10樓)求診去除刺青。
經本所療程後似誘發其先天蟹足腫 (症狀說明: 組織過度增生) 體質之傷口。
本所依此,願負 吳** 小姐該處傷口之後續修復,惟使修復效果得以控制追蹤,本項處置及處方與修復地點,皆由本所(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37號10樓)之醫師診斷,並開立處置處方。本項修復療程及衍生費用,由本所全額負擔之。

請問律師,我今天下午就要去診所簽這份協議書了,就是同意以上的內容!我是去做除刺青雷射的,我不知道我有蟹足腫體質;也詢問過診所,是否會有其他副作用?他們說都不會!我也有告知他們,我是非常容易過敏的體質;但,還是發生了!

我有去找其他間診所看過,醫師是說是因為原來的醫美診所除刺青雷射所造成的蟹足腫,且說除刺青技術不好!
幫我除刺青的醫美診所負責人黃院長,答應我,說會完全負責到我好為止:有色差恢復接近到原膚色、沒有疤痕、沒有凹陷、沒有腫脹、就是把蟹足腫治療到好為止,且完全不收取任何費用.

請問:1.簽了這份是否會損害到我的權益呢?
        2.日後,有爭議,是否醫美診所就不用負責任了呢?(還有,另外一份是沒有e-mail給我,大約內  

           容是說,只要簽了與醫美診所的協議書,日後有爭議等,都不能對外任何人公佈任何事項(包

           括:媒體、網路律師等,否則我要負刑事民事責任)
        3.簽了,好嗎? 不簽,醫美診所不退我付的除雷射費用!怎麼辦?
   
   麻煩律師大人,感恩,,,,謝謝,,,

samay 100-12-07 10:23
律師 你好~ 麻煩請看以下資料: 療 後 協 議 書 查 吳** 小姐至本所 (地址: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37號10樓)求診去除刺青。 經本所療程後似誘發其先天蟹足腫 (症狀說明: 組織過度增生) 體質之傷口。 本所依此,願負 吳** 小姐該處傷口之後續修復,惟使修復效果得以控制追蹤,本項處置及處方與修復地點,皆由本所(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37號10樓)之醫師診斷,並開立處置處方。本項修復療程及衍生費用,由本所全額負擔之。 請問律師,我今天下午就要去診所簽這份協議書了,就是同意以上的內容!我是去做除刺青雷射的,我不知道 我有蟹足腫體質。但,我有告知他們,我是非常容易過敏的體質。醫美診所的負責人黃院長,答應我, 說會完全負責到我好為止:有色差恢復接近到原膚色、沒有疤痕、沒有凹陷、沒有腫脹、就是把 蟹足腫治療到好為止,且完全不收取任何費用. 1.簽了這份是否會損害到我的權益呢? 2.日後,有爭議,是否醫美診所就不用負責任了呢?(還有,另外一份是沒有e-mail給我,大約內容是說, 只要簽了與醫美診所的協議書,日後有爭議等,都不能對外任何人公佈任何事項(包括:媒體、網路 等,否則我要負刑事民事責任) 3.簽了,好嗎? 不簽,醫美診所不退我付的除雷射費用!怎麼辦? 麻煩律師大人,感恩,,,,謝謝,,,
你可以不簽,然後提告,不過最後一翻兩瞪眼的結果可能是全部不賠,或比你現在可以拿到的多一些。 如果對方願意賠償,應該是可以考慮接受,如果後續對方沒有完全履行契約的約定,再以契約告對方。
神月 100-12-06 11:50

我是從今年開始在網路上賣東西,結果近期遭到他人

惡意下標所有商品,卻不結帳跟購買,使商品卡在那邊

以下是露天的相關廣告跟規定

<露天廣告費>

以10/20/30天  150/250/350元來計費

<會員棄標相關規定>

下標即有義務完成交易

四天才可提出棄標投訴

第七天如果對方沒有回應才成立

成立後才可將商品再次上架

 

<我的問題所在>

因為對方將所有的商品買光,使得我得等待七天的時間

而被干擾賣場的當天又剛好是國慶日,我有辦一個活動(因為跟某位同業時間有衝突)

結果就只能眼睜睜看著同業大賣特賣

以下有四個問題

1.是否可以就我的廣告損失之類的求償?

2.如果我不知道是誰所為還可以提出告訴嗎?(畢竟帳號的基本資料我沒結帳的情況下都不知道)

3.如果我有證據知道是誰所為的話要怎麼處理?

4.如果對方以帳號被朋友拿去濫用這樣的說詞,還可以提出民事賠償嗎?

 

神月 100-12-08 16:18

 我之前也有po其它的地方問

都沒人會回我= = 是不是很難解決判定之類的阿

小燕 100-12-05 18:27

我呢有一個很大的麻煩希望大家可以幫幫我解決
兩年前我在網路認識一個網友.被他拿走我的提款卡盜領好幾萬.我到警局報案告他詐欺.終於在今年抓到人了.我才知道他騙了好幾個人也用同樣手法.法院開庭調解.嫌犯願意付我們這些被害人所有金額.但在他說的期限內我們都沒拿到錢.詐欺罪是民事附帶形事的案件.
形事只判他一年兩個月.但我的錢他沒還.要怎嚜辦.下禮拜要開庭琺院說如有意見要陳述就到庭.沒有就不用去.我要怎樣跟法官說???

小燕 100-12-04 23:40

我呢有一個很大的麻煩希望大家可以幫幫我解決
兩年前我在網路認識一個網友.被他拿走我的提款卡盜領好幾萬.我到警局報案告他詐欺.終於在今年抓到人了.我才知道他騙了好幾個人也用同樣手法.法院開庭調解.嫌犯願意付我們這些被害人所有金額.但在他說的期限內我們都沒拿到錢.詐欺罪是民事附帶形事的案件.
形事只判他一年兩個月.但我的錢他沒還.要怎嚜要回來.法院通知過幾天要開庭.如果有意見陳述就去如果沒有就可以不去.我要怎嚜和法官說呢?

 你可以請對方先拿一些現金還你,否則你可以告訴法官說,對方雖然與你們調解,但事實上根本又是一次欺騙的行為,請法官從重量刑。

小燕 100-12-04 23:34

我呢有一個很大的麻煩希望大家可以幫幫我解決
兩年前我在網路認識一個網友.被他拿走我的提款卡盜領好幾萬.我到警局報案告他詐欺.終於在今年抓到人了.我才知道他騙了好幾個人也用同樣手法.法院開庭調解.嫌犯願意付我們這些被害人所有金額.但在他說的期限內我們都沒拿到錢.詐欺罪是民事附帶形事的案件.
形事只判他一年兩個月.但我的錢他沒還.該怎嚜要回來.過幾天法院又要開庭如果有什麼想陳述可以說.如果沒有就不用去了.那我那天要怎嚜跟法官說呢?

蔡明哲 (阿哲) 100-12-05 01:40

 如果刑事程序還沒確定,建議趕快具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吧。

黑豹 100-11-30 11:55

今天凌晨 我在加油站上班
有台車近來加油 1女( 開車) 2男
家完油後 我幫對方蓋上油蓋箱 結果對方無理取鬧 說我 蓋的很大力
我有跟對方解釋 但是對方 因為喝了酒覺得很不爽
對著我的 下巴 重擊了 4 5 下 ( 2個 都有 )
而我怕對方 在對我 怎樣 我有拿棍子 防衛( 從頭到尾 我都沒動手 )

剛好有都再加油站簽帳的司機正好要去加油
他看到 我被打 有報警
後來有幫勸說 我是是人家請的員工 沒必要這樣 結果 也想打對方 司機就先跑了

還有 老闆 兒子(跟女友) 有看到 也有報警
過3~5分之後 警察來了 老闆 也在 ( 住在加油站後面 )
老闆 想要我 大事化小  還站在客戶那邊 怕找麻煩

 (因為我是員工 會離職 而他的 加油站 會繼續在那個地方營業 )
而我 就只能吃悶虧  好像神麼事都沒發生


我不想把事鬧大 但是對方 跟老闆的 態度 讓我覺得很差
所以想對 2位 先提出傷害罪 看怎樣之後 在提和解 ( 讓2位民事賠償 )

不然 喝了酒 就能亂打人嗎 ?

 

 看不大懂你想問什麼

不過既然你想先提告,看是不是有和解,再撤告當然也可以

曉君 100-11-29 19:25

隔壁住著惡鄰 時常對我們辱罵 不是罵我老公 就是我公婆 連我3歲 6歲 的孩子也不放過 罵他們雜種 不受教 野孩子 每次都氣到很想罵回去  但是這次罵完  下次他還是一樣  所以一直容忍 收集證據 想要狠狠告她一次  看能不能 安靜一陣子   結果 今天她不只辱罵 還對我們吐口水 老公拿起手機剛好有錄到  所以就到警局準備告她  警察要我們考慮清楚 但我們決定提告 我們想請問 我們可以告她什ㄇ?民事賠償 刑事公然侮辱罪 又該如何做? 幫幫忙 謝  

蔡明哲 (阿哲) 100-11-29 22:12

 建議還是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可能會比較好,畢竟偵查主體是檢察官,最後案子還是必須回到檢察官手上。

你可以提出刑事告訴,等到檢方提起公訴後,再提附帶民事訴訟向對方求償,至於有無請律師的必要,端看個人需求。

曉君 100-11-29 19:09

隔壁住著惡鄰 時常對我們辱罵 不是罵我老公 就是我公婆 連我3歲 6歲 的孩子也不放過 罵他們雜種 不受教 野孩子 每次都氣到很想罵回去  但是這次罵完  下次他還是一樣  所以一直容忍 收集證據 想要狠狠告她一次  看能不能 安靜一陣子   結果 今天她不只辱罵 還對我們吐口水 老公拿起手機剛好有錄到  所以就到警局準備告她  警察要我們考慮清楚 但我們決定提告 我們想請問 我們可以告她什ㄇ?民事賠償 刑事公然侮辱罪 又該如何做? 幫幫忙 謝  

jerry張 100-11-29 10:48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公然侮辱刑事民事的部分嗎?有接到律師電話要寄東西給我,那是存證信函嗎?有人說簡訊就是證據可以請求民是精神賠償什麼的?對不起請律師為我解答一下謝謝
你等收到文件再說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