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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32

(一)什麼是死亡宣告? 自然人失蹤達一定期間,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由法院以判決宣告,視為死亡。這是一種為使失蹤失蹤前的相關私法法律關係得以終結,如遺產得以開始繼承失蹤人之配偶得以再婚的擬制死亡制度。 (二)要件 1.失蹤失蹤滿7年。 2.年滿80歲者,失蹤滿3年。 3.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滿1年。 (三)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四)應備文件 失蹤人之戶籍謄本。 (五)書狀範例【連結:司法院/書狀範例/壹、民事訴訟/編號115】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30

管轄的法院: 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領取之原因: 依提存通知書。 依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債權讓與。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填寫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2份,由聲請人簽名蓋章。 原「提存通知書」。但提存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或以公示送達方式且未經受取權人領取者,毋庸提出。 領取提存物之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應提出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聲請人領取提存物應具備其他要件時,應提出要件已具備之證明文件。 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各1份) 及印章。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聲請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原提存人更正之。 如委任代理人領取,應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附具委任書,載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人在國外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聲請委任代理人領取提存物,前項委任書並應附具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印文真正之文件。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100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但提存物之其金額或價額在3萬元以下者,如證明為委任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姊妹時,毋庸提出上開證明文件。 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聲請領取者,應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領取手續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提正、背面影本2份附卷) 及印章 (領取聲請書上所用之同一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聲請領取提存物的期限: 債權人 (受取權人) 關於提存物之權利,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20

(一)什麼是輔助宣告?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並同時選出一位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可詳閱民法第15條之2)。 (二)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三)應備文件 1.應受輔助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輔助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2.應受輔助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法院仍須調查鑑定,其費用聲請人預納)。 (四)流程圖【連結:司法院/業務宣導/少年及家事/貳、家事事件 四、民法相關制度 8. 民法監護及輔助宣告處理流程圖】 (五)書狀範例【連結:司法院/書狀範例/壹、民事訴訟/編號96】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17

代理人應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之特別代理權。

 

第七十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  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  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38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二)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三)應備文件 1.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擬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2.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法院仍須調查鑑定,其費用聲請人預納)。 (四)流程圖【連結:司法院/業務宣導/少年及家事/貳、家事事件 四、民法相關制度 8. 民法監護及輔助宣告處理流程圖】 (五)書狀範例【連結:司法院/書狀範例/壹、民事訴訟/編號96】

 

資料來源: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28

在我國民事訴訟程序,關於法院之裁判,係採裁判有償主義,故原告起訴,應向法院預納裁判費,有關裁判費之計算及徵收,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27之規定,而此項費用之預納則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果原告於起訴時未繳裁判費,審判長會定期間通知原告補繳,若原告未於所定的期間內補繳時,法院就會以原告起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不過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性質上係屬預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是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  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  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七

 

十七條之十四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七十七條之十五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  裁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  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  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  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  費者,亦同。  

 

第七十七條之十七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  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七十七條之十八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第七十七條之十九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變更或撤銷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七、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  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  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  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  之聲請費扣抵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     依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  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  請費。  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  費扣抵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     依第四十四條之二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  免徵收。  依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免徵裁判費。  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  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  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  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  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  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到場之費用訴訟費用之  一部。  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  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前項酬金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  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  。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  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  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  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

第七十八條(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二百四十九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      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艾維 100-11-13 01:00
律師您好 因自己從事網拍業,開設賣場且有聘請攝影師及模特兒進行商品攝影 但發現有人盜用網路商品照片 進而向智慧財權局提證據及告訴 案件也已進行司法程序 但在開庭後檢察官以不起訴方式終結,但對方也坦承盜用 對此判決是否可再提出意見 因被告犯罪事實明確,雖不是故意,但也造成了商品銷售上的損失 如果提出再議,會再由同一檢察官審理嗎?? 因為有商業行業...這樣子的判決是否太罔顧了商品照片權利人的權利了~~ 能否幫忙告知後續該怎麼做?? 審理過程是否會很久?還能提出民事賠償嗎?~~ 謝謝廖律事,希望得到您的建議!!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13 01:00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要在收到的隔天起七日內提出再議才可以。如果已超過七日,就沒有其他的救濟方法了。你只能另外考慮是否可以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艾維 100-11-13 00:59
律師您好 因自己從事網拍業,開設賣場且有聘請攝影師及模特兒進行商品攝影 但發現有人盜用網路商品照片 進而向智慧財權局提證據及告訴 案件也已進行司法程序 但在開庭後檢察官以不起訴方式終結,但對方也坦承盜用 對此判決是否可再提出意見 因被告犯罪事實明確,雖不是故意,但也造成了商品銷售上的損失 如果提出再議,會再由同一檢察官審理嗎?? 因為有商業行業...這樣子的判決是否太罔顧了商品照片權利人的權利了~~ 能否幫忙告知後續該怎麼做?? 審理過程是否會很久?還能提出民事賠償嗎?~~ 謝謝蔡律事,希望得到您的建議!!
蔡明哲 (阿哲) 100-11-13 00:59
如果對檢察官不起訴不服的話,需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7日內聲請再議,通常會有2種結果,如果再議成功,高檢署會發回地檢署由不同的檢察官偵查。如果再議被駁回,只能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不過勝算機率不高。 另外,理論上刑事有無起訴,跟民事上是否可以求償,2個是獨立判斷,但是實際上還是會有影響,至於影響多大,端看證據而定。
徐小姐 100-11-12 17:42

五月中旬時民視公司南下高雄拍攝即將推出的八點檔大戲父與子,
其中臨演業務由星元演藝經紀有限公司統包,
該公司除了自已處理外,此業務還另外發給了南部的經紀們承攬(我就是其中一位),
一開始的費用領取方式是於工作收工後當天現給,
直到了六月初,
該公司老板聲稱:我的現金不夠了,要回台北拿錢。
以導致各經紀開始 "先墊錢,後領款" 的現象發生,
此現象發生後,就沒有當天領現的模式了,
而且一直到民視公司都要回台北拍攝了,費用都還未結清,
六月底時該公司老板要求把尚未結清的出班明細表用電子郵件方式寄到公司,
表示大約一個月後匯款,
結果七月初先以 "演員等級不符,費用錯誤" 為由
(每日收工後該公司老板都會和劇組工作人員確認今天演員人數及演員等級然後簽單,有幾次簽單時演員等級降等與先前不符,卻未曾告知,還在台北說我亂報價)
並發生爭執,
之後再次整理明細後還特別在文件尾端註明 "若有需更動的地方請用紅字更改後回傳,謝謝" ,
都沒有收到回傳郵件,
事後該公司老板一直用自以為很正常、正當的理由推拖:
八月初:聲稱收到8/16的支票,到時會處理。
八月中:說下星期(月底)會直接南下處理。
八月底:說要直接以郵寄支票給我,掛完電話後我就馬上傳簡訊告知地址。
九月初:說還沒寄,這幾天會處理。
九月中:說和公司股東不愉快,股東不想開票,並聲稱有傳簡訊告知(調記錄後發現根本沒有),9/26那一週會直接轉現金給我。
9/26:打電話和該公司老板確認是否九月底前真的拿得到費用,該公司老板:對對對,沒錯。
九月底:詢問費用狀況,又辯稱 "我知道啊,因為我今天去請款是9/30的票啊" ,說需要2、3天時間轉現金才能匯款。
十月初:打電話都沒接,之後看到在Facebook發起踢爆活動後馬上打電話來說我毀謗他,不撤活動的話法院見。掛上電話後並傳了一封簡訊
妳不要得寸進尺,妳給我的報價單上面很多項目都跟執行與副導所簽的出班人數與等級不符,我已經沒跟妳計較了,延遲給妳通告費是妳之前的態度所造成,妳要不要消除妳所發佈的版面隨妳,不取消我明天馬上告妳毀訪,我今天不是一毛錢都沒有給,從一開始配合妳的錢都比任何人領的快,最後餘款十萬未結,妳毀謗我還想拿錢,這算盤妳想的未免太如意了吧。上法院見吧
十月底:又說下個月5、6號會匯款。
11/12,戶頭尚未有任何相關費用入帳。
↑END↑
由此狀況可見,該公司很明顯的就是惡意拖款了!
在發問此文章前,我也去過地方法院的法律咨詢,
律師給了我兩個建議:
一、直接到板橋地檢署控告詐欺,雖然不會成立,但地署會規勸盡早還錢,這是最快的方法。
二、到我居住的地方法院控告民事部分,並向法官說 "因債務履行地在這邊,所以我要在這邊提告" 就可以了。
目前我已經到板橋地檢署提告詐欺這部分了,但還是有幾點問題想請教律師們:
1.地方法院的人說我們並沒有約定在那一個地方法院執行,所以我要遷就被告
 我可以用"先前該公司老板說要郵寄支票給我卻沒收到"這一點主張債務履行地在我這邊嗎?
2.已經買好狀紙了,但卻不知道怎麼寫比較好。
 我決定請律師幫忙撰寫了,請大家推荐台南優良律師
3.我已經在板橋地檢署提告刑事的部分了
 是否可以同時提告民事的部分? 有人跟我說刑事完畢後才是民事的部分?
4.在九月底時,我有詢問該公司老板是否在月底時收得到費用,而他也口頭上非常明確的回答"是",這樣是否構成口頭契約?
 除了要求償還原本的債務外,是否還可以要求毀約賠償?
5.我的訴訟是小額訴訟(10萬元)
 那麼我還可以向地方法院申請訴訟救助嗎?
問題有點多真的不好意思......
在這段期間內,很多人一直三不五時的打電話、傳簡訊、發Email詢問:父與子的費用怎麼樣了?
甚至還有人說是經紀把錢吞了這種話,
已經嚴重造成我們的工作風評及工作形象與工作執行的困難,
星元經紀演藝有限公司他們把自已的信用當成屁,連帶的影響到承攬業務的經紀們信用也跟著受損(受損程度相當嚴重)
卻還是沒有半點誠意出來解決事情,一直推拖!
希望能有人幫幫我們,別再讓這種公司繼續下去了,這樣只會造成更多人受害!

蔡明哲 (阿哲) 100-11-14 00:02

 我盡量回答你的問題,如有遺漏,你再提醒一下:

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刑事起訴後才能提,如果你擔心會不起訴,或擔心超過2年時效,建議你必須單獨提出民事訴訟,只是你必須先預繳裁判費,將來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現行實務上,除非你符合法扶會法律扶助的標準,否則對訴訟救助的標準很嚴格,很難通過,跟是否屬於小額訴訟不是很大關係。

如果被裁定移轉管轄至其他法院,你只能具狀抗告,希望移回你原來起訴的法院,有時候法院認定的不一定對,我曾經有案子開始被移轉管轄出去,經我抗告後,高院採用我的看法又移回來。但是仍須視你的案情而定。

蔡明哲 (阿哲) 100-11-14 00:09

 再補充一下:多數的契約都屬非要式,也就是口頭上約定亦可為契約的一部份,只是舉證上比較困難。

徐小姐 100-11-15 04:20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我盡量回答你的問題,如有遺漏,你再提醒一下:

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恕刪)

 謝謝阿哲律師的回答:)

希望這件事情趕快圓滿解決

徐小姐 100-11-15 04:21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再補充一下:多數的契約都屬非要式,也就是口頭上約定亦可為契約的一部份,只是舉證上比 ... (恕刪)

謝謝您:)

 

 

網站管理員 100-11-11 17:39

第二十六則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第二十七則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第二十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否則離婚要件不成立,離婚不生效。

第二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 

第三十則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正確觀念: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第三十一則

錯誤觀念: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那麼租期屆滿房客如果不搬,都可直接強制執行。
正確觀念: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必須加註「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行」的約定,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則 

錯誤觀念:交保就是無罪。
正確觀念: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暫時」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交保並不等於無罪。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ea=free_browse&article_category_id=198

網站管理員 100-11-11 17:36

第十一則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護。 

第十二則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到底。 

第十三則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第十四則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十五則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划不來。 

網站管理員 100-11-11 17:34

第六則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第七則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第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第九則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 

第十則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網站管理員 100-11-11 16:16

第一則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第二則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第三則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第四則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第五則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ea=free_browse&article_category_id=198

flish 100-11-11 08:12
律師你好 打架傷害罪關係是堂兄弟 那天堂弟來我家踢門叫囂,我氣的拿菜刀與鐵棍開門,本是要嚇嚇他,然而他卻用語氣激我,我忍不住先動手揮砍他,後來他頭部嘴唇撕裂害,他也搶下菜刀從我怖背部刺了九下,做筆錄時段忘了說,雖然是輕重,他較重住了3天醫院已無大礙,後經雙方冷靜後溝通要和解,但不知道民事刑事會怎麼樣
雙方和解賠償對方的損失,民事部分將來沒有再提出請求的權利。至於刑事部分,雙方可以在和解書上寫明不追究刑事責任,將來若一方反悔並於事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可以向檢察官說明雙方已經和解的事實。
tony 100-11-10 15:23

事情發生於99年2月多,我的筆錄車速為剛起步,對方筆錄為車速40公里,車子沒有倒下。當時對方車行要求2萬多元要求說引擎架歪掉全換要2萬多,這分明就是敲詐吧!

事後對方車行開出了8300多的價格,對方保險公司要求7500元的代位求償金,對方保險公司的理賠計算書上寫肇事責任保車50%對方車50%

1.請問對方可以要求我7500全部賠償?而不是肇事責任上的50%?

2.請問對方保險公司人員沒有於當時到達現場,修繕費用是對方車行說的算?


3.我能用我修繕的收據向對方的保險公司求償嗎?由於時間已久收據遺失,要是找原本的車行麻煩重開收據也有效力嗎?



不好意思這問題有點急,於2011/11/29要開簡易庭
法院通知書上面有附法院的調解電話調解是否會比較好呢?
民事訴訟狀上對方要求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讓我很頭痛
我還是一個在學生,懇請大家的意見及法律上的幫助,懇請。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11 17:11

你的金額不大,建議用調解程序處理比較好。而且討論賠償金額通常要看收據,建議向原車行索取收據。

DaBo 100-11-10 11:18

律師您好:
我朋友在某家知名連鎖火鍋店工作,因疏失造成客人的燙傷,現在客人要對我朋友提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如答辯書及判決處刑書所載:我朋友(以下簡稱A),A任職於某連鎖火鍋店的內場人員,該店以加盟之方式,以「鍋加鍋」對外營業,因正值開幕期間,人手不足,應雇主要求,暫時負責外場工作為期2個禮拜,實習外場僅2天的時間。當晚,因坐位已滿,B女等四位友人見有4人之座位,未經店員帶位,自行入座,並均點用一鍋一燒餐點。A本應注意堅持一人一座,不能擠桌,以免發生危險,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果因桌面擁擠,空間不足,該份餐點遂翻落在B女生上,致B女受有左手,左右大腿之三度燙傷佔體表面積6%,事後A向雇主調閱當晚的監視錄影帶,但雇主卻告知錄影帶已被洗掉,導致A無當晚事發的證據。A雖受有「鍋加鍋」的完整訓練,但其所受訓練乃強調內場人員工作內容,外場僅受訓兩天,且於A實習時「鍋加鍋」的指導人員並未告知本人不能讓5人坐4人的座位;再者,A在外場教育訓練期間所學到的是,幫客人帶位應由櫃台負責,而A所負責的外場工作是上菜、收桌。
(所犯條文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承上述,我朋友收到傳票下禮拜要出庭(備註:先進行調解,完畢後再於法庭開庭),該怎麼處理?像類似案件能和解嗎?不和解的話,我朋友是不是會被抓去關?雇主把責任撇清,是不是因此就不用負責了,如要賠償,能否要求雇主連帶賠償
另外,被害人僅對我朋友提出刑事訴訟未附載民事,也沒有?雇主,是否雇主就能置身世外
麻煩律師解答,感激不盡!

DaBo 100-11-10 11:32
回覆 DaBo 的發言內容:因為校稿不完全,因此並未指明要何律師替我解答,若是有其它律師能回答..也拜託了..謝謝!!

 A可以主張帶位並非他的職掌,而是櫃檯的職掌,他並沒有應注意之義務,所以並不可歸責於他。

外地人 100-11-10 01:01
我從新竹到台中的汽車修理場工作,剛滿3個月(6月13日到9月15日)老闆就因我的工作表現不佳將我開除,等到領薪日(10月11日)老闆因發生於八月初的車禍事件將我的薪水扣押,朋友告訴我勞基法中有一條雇主不得因任何事項扣押員工的薪水,叫我去勞工局申訴,結果換來雇主的存證信函要告我民事求償6萬多元及背信罪,請問罪名會成立嗎?我要賠那麼多嗎?(車禍事件當時是聽從老闆的指示將車移至外面路邊讓要維修的車進去裡面,而我將車移至外面不知有超出白線,然後就被路上的車給撞了,然後做筆錄時老闆說他處理所以筆錄就不是我做,等到車禍肇事委員會判定老闆的責任為七成時老闆就叫我處理,但因筆錄不是我做的,警察說我無權看筆錄調解,害我也不知該如何處理)我對法律不懂,煩請哪位懂法律的大大提供給小弟一些建議

 你的行為不構成背信。不過對於他人的傷害及損害賠償部分,你有責任

外地人 100-11-10 22:48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的行為不構成背信。不過對於他人的傷害及損害賠償部分,你有責任

 

謝謝律師先生您的回覆,但我還有一些疑問,老闆可以沒經過我的同意就去做筆錄嗎?等到事情變成如此可以叫我全賠嗎?那我是否就沒有任何的權益受損嗎?就可以扣押我的薪水嗎?那如果被他提告,而我又沒有錢請律師,我該如何做會比較好(因為在他的無預告下被他開除,我有一段時間沒工作,最近才剛找到工作,經濟有困難,怕會花很多錢在官司上,所以可以大概告訴我要花多少錢嗎?)再麻煩律師先生回答一下,謝謝

 

h720315 100-11-08 16:02

100.07.18 我方為單行道直行駛於快車道 對方騎機車紅燈而發生車禍。造成對方手腳擦傷頭部撕裂傷,我方為閃躲而撞上行人道導致車頭全毀,原廠估價更換全新品需50萬元。

100.09.09 第一次調解委員會 對方不願意賠償我方損失(完全毫無誠意,一句話:我沒錢就想解決)並且將過錯推到我方(大車撞小車就沒錯嗎?) 有說好將對方醫療單據寄到我方 但一直沒寄來 

100.10月我方申請行車事故鑑定 鑑定結果為我方無過失 肇責為對方未遵守交通號誌

但對方反告我過失傷害

100.11.08 我方到台中法院 訊問室 指出三點無過失

1.我方為綠燈,對方紅燈(附鑑定)

2.國道四號下均有大柱子擋住視線 行車視線原本就不佳 

3.發現對方衝出時,我方已盡力閃躲,所以已經盡到閃躲的動作了(可見車禍現場圖)

檢察官(應該是檢查官)也直指對方紅燈,不知道這樣對方告的成嗎?結果何時會出爐呢?

下禮拜要再進行第二次和解,但對方今天明白表示不可能賠償,請問若走民事訴訟的話,該如何進行呢?

 根據你的陳述,對方告你傷害的部分可能會不起訴。

民事的部分你隨時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賠償,起訴須撰寫起訴狀,並於狀內提出損害的原因、損害的範圍等的證據,以便法官確認對方有責任及判定責任的範圍。

陳建明 100-11-07 17:22

我本人(簡稱甲方)與朋友(簡稱乙方)合夥投資開店面,因當初投標店面需要公司行號,所以用乙方公司行號投標,甲、乙方各百分之50股份,店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開幕,乙方確在民國100年4月賣出全部股份給甲方,所以該店面由甲方獨資,乙方於民國100年9月份發函給承租單位提前終止契約,乙方重未告知甲方已發函給承租單位提前終止契約,等契約終止生效乙方才來電告訴甲方已經提前終止契約,使得甲方無權使用該店面。

當初甲、乙投標使用該店面簽約一次4年,如今乙方已提前終止契約,使得甲方只使用至民國100年11月已被乙方前終止契約,所有一切損失都有甲方一人受害,乙方確在民國100年4月賣出全部股份給甲方,所以乙方完全沒有損失,當初甲、乙方私下簽一份合夥契約書,於民國99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3年11月14日止,請問乙方是不是已違反民事訴訟侵權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

甲方證據如下:

1:雙方簽署合夥契約

2:匯款記錄

3:雙方電話錄音錄音內容有提到投標保證金歸甲方一人獨資及買下乙方所有股份

4:乙方發函給承租單位提前終止契約

請問懂法律大大們:這樣民事訴訟侵權及損害賠償訴狀該如何寫。

請賜教懂法律大大們:以下內容甲方也控告乙方民事訴訟侵權及損害賠償,甲方勝算有多少。

請各位懂法律大大們賜教謝謝

陳建明 100-11-07 11:48

我本人(簡稱甲方)與朋友(簡稱乙方)合夥投資開店面,因當初投標店面需要公司行號,所以用乙方公司行號投標,甲、乙方各百分之50股份,店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開幕,乙方確在民國100年4月賣出全部股份給甲方,所以該店面由甲方獨資,乙方於民國100年9月份發函給承租單位提前終止契約,乙方重未告知甲方已發函給承租單位提前終止契約,等契約終止生效乙方才來電告訴甲方已經提前終止契約,使得甲方無權使用該店面。

當初甲、乙投標使用該店面簽約一次4年,如今乙方已提前終止契約,使得甲方只使用至民國100年11月已被乙方前終止契約,所有一切損失都有甲方一人受害,乙方確在民國100年4月賣出全部股份給甲方,所以乙方完全沒有損失,當初甲、乙方私下簽一份合夥契約書,於民國99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3年11月14日止,請問乙方是不是已違反民事訴訟侵權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

甲方證據如下:

1:雙方簽署合夥契約

2:匯款記錄

3:雙方電話錄音錄音內容有提到投標保證金歸甲方一人獨資及買下乙方所有股份

4:乙方發函給承租單位提前終止契約

請問懂法律大大們:這樣民事訴訟侵權及損害賠償訴狀該如何寫。

請賜教懂法律大大們:以下內容甲方也控告乙方民事訴訟侵權及損害賠償,甲方勝算有多少。

請各位懂法律大大們賜教謝謝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11-07 13:15
回覆 陳建明 的發言內容: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11-07 13:17
回覆 陳建明 的發言內容:

 司法院網站有狀紙範本

是有無合乎侵權行為之要件而定

陳建明 100-11-07 13:42

 蕭蒼澤 律師~~你所素描內容我看不太懂ㄟ~~方便直接說明嗎~~謝謝

雲淡風輕 100-11-07 10:53
我住家為獨棟房子,昨天有人刻意毀損我住家圍牆,住家外有裝攝影機,有拍攝到為鄰居刻意所為(因與鄰居先前一些生活上鎖碎糾紛),導致拿取拍攝證據,到鄰居家要求恢復原狀,鄰居確說:等你告我毀損,再說.....    ,我評估圍牆毀損可能連工帶料不到4000元(圍牆輕微牆毀),如果透過民事訴訟方式提告,最後告贏最多鄰居復原或是賠償4000元(提告訴訟費用就不只4000元)
,難道我要自認倒楣嗎??不知是否有相關法律律師經驗的人,可以告訴我應該如何去做........   附註說明...
1. 獨棟房子為自買土地,自己請建設公司蓋
2. 圍牆為區隔自家土地和別人家土地,並非房子本身牆壁
圍牆是否為自身房子的一部份,如果不是其房子一部份,中華民國刑法第353條毀棄損壞罪有可能成立嗎???
民事訴訟毀損,屬小金額賠償,法院有可能叫 你先去和解方式做處理...
可是依照鄰居說法:你告贏我,再來說(告贏最多復原)_鄰居不可能和解!!
可能我必須付出相當法律訴訟費和時間.....
難道沒有辨法捍衛自己權利嗎????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07 16:26

刑法毀損罪必須毀損到「致令不堪使用」才會構成,所以必須看你圍牆的毀損情形而定。肆仟元的賠償金屬小額訴訟,是強制調解事件,提出訴訟後,一定要先調解

鄭先生 100-11-06 20:38

小弟民國94年三月 遭受到網路詐騙 當月報案後轉交到高雄新興分局管轄辦理
新興分局的承辦員警第一時間找出 我匯款帳戶的人頭戶戶籍資料
並發傳票人頭戶到案說明帳戶使用原由
但該人頭戶一直未到案說明 因此承辦警方也就不了了之 沒有再後續追蹤 從94年報案後 到今年100年初我都沒有收到相關辦案進度

等到今年100年八月左右 我又詢問新興分局此案的承辦進度 而這事隔已六年了
後來承辦員警 又拘提這位人頭戶詢問當年帳戶轉交給哪些詐騙集團上游
當然事隔多年 根本已經無法追查上游窗口
當然我也無法再針對人頭戶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且該人頭戶本身在96年也犯起其他搶奪 吸毒 詐欺勒索 早已入監服刑 判決文號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709號判決成立,
因此法院認為 這是連續犯 當然不給予第二次起訴

後來新興分局的督察主任 得知此件事情 也承認此案 是六年前員警的效率不彰所致並已將該員警做行政處分

如果當時94年 承辦員警若能積極辦理 說不定可以及時追查到上游詐騙窗口
畢竟人頭戶只是提供人頭帳戶給上游使用 所判的刑罰根本就不重

如果警員能夠積極偵辦 也許當時就能偵破此案 但因為效率不彰
錯過了辦案黃金時刻...

我被詐騙金額有二十萬元以上 想到很不甘心
如果無法偵破就算了 更扯的就是沒有進一步偵辦追查


關於此點 我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我可否提出督察組針對該員警行政處罰的證明文件以及當時的筆錄紀錄
做為國家賠償依據嗎?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11-07 13:29
回覆 鄭先生 的發言內容:

小弟民國94年三月 遭受到網路詐騙 當月報案後轉交到高雄新興分局管轄辦理
新興分局的 ... (恕刪)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11-07 13:29

 要注意時效問題

 

鄭先生 100-11-08 20:20
回覆 蕭律師 的發言內容:

 要注意時效問題

 

律師 我只想問這是否符合國家賠償要件?

         另外 關於你提及的時效問題 這案子事94年發生 到100年才發現人為疏失

         是否也有時效問題?

 

LILY 100-11-06 14:39

經二年的民事訴訟,我終於取得勝訴,但針對判決書中費用的判決看不明瞭,故請對方先賠償看的懂的部份,我在之後聲請訴訟費用確定,但法官回覆竟然是若不服判決可再申請救濟.因第一次申請我未附上費用單據影本,所以可能造成法官的誤解,我是否可再附上計算書與單據影本再聲請一次費用確定呢?申請與法官回覆共四個月(法官請產假二個月),賠償給付有時效性嗎?
如果聲請費用確定的金額大於對方賠償金額,我是否可再追討,有時效性的問題嗎? 在合法的情況下,對方若不理會追討,我還可以怎麼做呢?

Cheng 100-11-05 09:46

死亡,房屋繼承人,母,1子,4年未去繼承,96年過世,97年母民事債務,被查封第一次,100年同案件又被查封第2次...房屋還未繼承.這樣可以嗎??

子ㄝ是繼承人..子如何要回權益...子有繳房屋稅收據及電費收據及動產購買收據...

母從父過世後就不曾與子同住...

 

 

鄭先生 100-11-03 22:28
民國98年我遭受到詐騙,然而此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已有最後判決 我有收到刑事判決書 而我想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就是想針對刑事判決書上載名的犯案車手們提起財務賠償,但必須要先提起上訴書狀,然後才可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我也收到簡易庭通知書..下禮拜五 我要前往台中地方法院出席辯論 詢問書記官後 書記官要我提出一些證據 判決書我都收到了 判決書裡面都有附表陳列被害人 犯罪時間地點 詐取金額 詐欺手法 證據名稱等內容 當然也包含我的資料... 我若拿地方法院的刑事判決 以及銀行存摺匯款明細 這兩樣資料做為舉證這些犯案車手們的罪證事實 舉證能力足夠嗎? 我還需要哪些資料 我目前手中就這些 請問法官會站在我這邊取信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會根據刑事訴訟所取得的證據進行審判。
100-11-02 22:27

律師您好

我要和賣方解除房屋買賣契約(房屋即被查封還出售給我)

現在準備打民事  但因為他賣給我已經好幾年了

當初簽的房屋買賣契約不見了  一些我付錢給賣方的證明也找不到了

我知道可以調公契  但公契上的金額和我當初買的金額差很多

有什麼方法可以證明我當初買屋的金額?

代書會有嗎?我貸款銀行會有嗎?

如果都沒有的話  是不是只能依照公契的金額來解除?

謝謝

周仕傑律師 (ADAM) 100-11-04 16:09
回覆 音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要和賣方解除房屋買賣契約(房屋即被查封還出售給我)

 

代書不一定會保存,除非契約是他們見證,至於貸款銀行有時候會有,也不一定,既然要主張解除契約,盡量找出當初資金的來源,例如轉帳、匯款或是從你自己銀行提出金錢證據,再請當時有參與的人出面作證,應該可以釐清購買的金額。

石頭 100-10-31 13:17

你好;我持有某人開具本票45000元對方提出時效問題所以我訴願給付票款,結果判對方敗訴須付給我15000元,對方是高雄榮總員工,專門以這身分出來借錢再靠打官司來賴帳。所以我對金額很不服氣,判決文最後兩段想著"本件系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不符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宋達後20日內向本法庭提出上訴狀

我的問題是:1.我是否現在就可以提出強制執行其薪資部分進行假執行2.我對金額不滿意這部分可以上訴嗎,或有什麼理由可以上訴呢。

謝謝你的幫忙!很急!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31 16:59

判決主文有宣告假執行,你提供擔保金額到法院辦理提存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另對判決內容不服,可以在收受判決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上訴,如對上訴具體理由不知如何寫,建議找信任的律師閱卷研究。

Yan 100-10-31 10:12

各位律師好:

      我父親於兩年前意外死亡,因房貸問題欠銀行幾百萬。因為我們無力
償還故全家皆辦理拋棄繼承。目前正與原告銀行民事訴訟官司,當初父
親過世後有留下一筆小額的保險金,受益人是我阿公。因阿公是房貸的連
帶保證人民事訴訟官司的被告,所以那筆保險金便轉移到我的郵局帳戶
,目前為我們家的生活費用主要來源。

    原告銀行在前幾天向法院提出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二狀,裡面有一
點如下:

另請 鈞院斟酌另函向國稅局、全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被告XXX於
全國銀行開戶情形,以便向開戶行(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閱被告
各開戶行之留存印鑑及簽名式樣。

問題:
1.原告銀行是否能查詢到保險金由被告帳戶轉出至其他帳戶,而要求從
  其他帳戶強制執行還清債務?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31 17:10

該筆保險金如果是從A帳戶轉到B帳戶,這是會留下交易紀錄的,若法院有調取這部分資料,原告就可以看到。

小蚊子 100-10-22 03:29
律師你好:一年前家裡發生意外因家裡有放爆竹我與3ㄍ大人跟兩ㄍ小孩都在客廳.沒多久其中依ㄍ大人就跑去裡面(我家是屬長方形分3大地區.最前面開始..客廳..昌庫 房間都有間隔最後面就是廚房 及廁所 後們)那位朋友進去後就發生意外ㄌ不廖他也往生我ㄉ兒子也因這場事件也走ㄌ!鑑定報告說不排除打火機引起ㄉ 種種ㄉ原因也不明我也不知道該如何是好.目前為止刑事部分已判刑ㄌ現在就剩民事部分ㄌ.....本人我覺ㄉ很不公平 今天不是我放火把他們害死為什麼賠償金額都真對我 我自己ㄉ兒子死ㄌ誰該陪我ㄋ 請陳律師幫幫我因為我是當事者更也是受害者 感恩!!!!!!! 補充說明:勘查報告是說不排除打火機引燃可燃物或煙火起火燃燒:致擴大燃燒之可能性!.家中ㄉ煙火都是包裝好ㄉ也都固定堆放一起!絕對不可能自爆ㄉ!我和朋友討論很久都覺ㄉ走去後面ㄉ人嫌疑最大這ㄍ只是懷疑ㄉ部分!因為當發生事情時只有他在最裡面為什麼不往外跑而是往內跑?請律師幫我解答是否我可以告他還是告他家屬!
主要還是要看證據,如果你沒有證據,告對方也不會勝訴。
UHO 100-10-22 01:47

請問各位律師

如果是未成年無照駕駛 又肇事逃逸

受害人輕微受傷 車體毀損

如果不和解 肇事者會有何種刑事民事刑責嗎?

會不會留下案底???

蔡明哲 (阿哲) 100-10-24 23:23

 要看未成年人是幾歲?依你所述,行為人刑事上,可能會構成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責。如果有跟對方和解,對量刑是有很大幫助。

民事上,當然需父親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rochdaelana 100-10-21 10:45

97.06時在台南永康買約13年的中古大樓(長X建設建的), 前屋主(前長X建設員工) 原本透過仲介公司賣房子+3個平面停車位, 改成賣房子+2個平面停車位 ,另一個同時賣給負責這個案子的仲介(住同社區).
物權狀約30坪+ 共用部分是94/10000; 土地權狀是50/10000.
住進來後, 聽鄰居說: 當初這3個車位還是屬於長X建設(應該是沒賣完),社區管委會跟長X建設間有些糾紛, 社區管委會原本要對長X建設的這3個車位提出假扣押,但這3個車位的產權已過戶給前屋主. 所以社區管委會對長X建設跟前屋主恨之入骨.當下我也不管這麼多,反正產權已經很清楚過戶給我.
100.05社區管委會收到臺南行政執行處的動產拍賣通知公文,
要對長X生活科技公司(長X建設應該是倒閉後更名)的土地資產33/10000 進行拍賣, 這被拍賣的土地資產33/10000就在我住的社區. 社區管委會覺得奇怪長X建設怎麼可能還有我們社區的產權, 查不出來是誰的土地持分被拍賣. 管委會覺得應該是當初長X建設過戶給前屋主的那3個車位有問題.
當時我詢問過前屋主,他說車位的產權是含在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並沒有含在土地權狀; 我也找負責我買這間房子代書,她的回應是:他是依照前屋主所提供的建物/土地權狀資料,已經全轉移到我身上. 我問她:車位的產權是含在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那是否也有含在土地權狀? 她說:他查不到前屋主更早以前的資料.
給我感覺已經不關她的事. 後來我跟同棟大樓五樓的(有1個車位)借建物權狀(81/10000)跟土地權狀(61/10000), 發現五樓的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比我少約13/10000, 但土地權狀比我多11/10000. 我也去過永康地政事務所確認過,地政人員也說覺得奇怪:我的共用部分比5樓多,看起來正常,但為何土地權狀的持分比5樓少??
由此推算我住的大樓,停車位產權是共用部分跟土地權狀都有持分. 我再跟前屋主反應,他說會找律師跟長X生活科技公司處理, 之後前屋主消失的無影無蹤也不接電話.

對於這個事件,我有些疑問跟問題,需要有法律土地專業人士回答:

(1) 請問:我必須去哪個單位申請才能找出證明100% 確認,我的停車位產權是只
含在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 還是也含在土地權狀??
也可以申請到同一棟其他住戶的產權證明嗎?? 如何申請??


(2) 請問:如果確定停車位是含在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跟土地權狀, 那表示我的停
車位產權少了含土地持分22/10000, 那我必須要告前屋主詐欺,要他歸還我少
掉的22/10000土地持分, 我必需準備甚麼資料才能對前屋主提告??
22/10000土地持分要的回來嗎? 是不是要附帶民事賠償??


(3) 請問:我必須提出我的停車位產權跟同一棟其他住戶停車位產權不同的證明資
料, 才可以對前屋主提告嗎??
     如果我先提告,到時法院會去調查嗎?


(4) 請問:土地代書的職責只負責動產產權移轉工作, 不需要去查明要移轉
動產產權是否有問題嗎??


(5) 請問:臺南行政執行處的動產拍賣公文, 註明: 得標後這33/10000 土地持分
不點交. 不點交是甚麼意思?? 不能過戶嗎??


感激不盡...........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21 11:02

建議先去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建物、地號的所有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所有人異動資料,再逐一比對所有權人及持分比例。

michelle 100-10-17 18:17


請問民事答辨狀上面的不實言論是否構成誹謗

律師您好

目前因車禍損害賠償一案中,被告民事答辨狀上寫著其中一句,「原告有詐財虛擬假造之嫌」讓我覺得人格和名譽被侵害,請問這樣的不實言論是否構成誹謗罪呢?

麻煩您,謝謝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18 11:05

訴訟上之答辯是被告的權利,若被告除在答辯狀上有這樣的敘述外,並沒有再將這樣的言語散布出去,是不會構成刑法誹謗罪。

michelle 100-10-17 18:07

律師您好

目前因車禍損害賠償一案中,被告民事答辨狀上寫著其中一句,「原告有詐財虛擬假造之嫌」讓我覺得人格和名譽被侵害,請問這樣是否構成誹謗罪呢?

麻煩您,謝謝

 

小林 100-10-15 17:57

 

我有一位房客
因為房子有些耗材的問題跟我爭執
後來索性就不繳房租
而且沒有知會我
擅自叫我從押金扣錢
我可以依照合約內容第三條備註: (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且不得由保證金中作抵扣為租金)


告他民事賠償嗎!反還租金嗎!

(當初租金有算便宜所以耗材要對方自行負責~合約內也有註明)



小林 100-10-15 17:45

我有一位房客
因為房子有些耗材的問題跟我爭執
後來索性就不繳房租
而且沒有知會我
擅自叫我從押金扣錢
我可以依照合約內容第三條備註: (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且不得由保證金中作抵扣為租金)


告他民事賠償嗎!反還租金嗎!

(當初租金有算便宜所以耗材要對方自行負責~合約內也有註明)




 文具店買的租賃契約雖然內容有些問題,但法院還是會認為這樣的契約有效。如果對方有任何需要負的責任,你可以利用督促程序(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調解、或起訴的方式請求對方返還。

阿月 100-10-15 09:47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就是我跟我另兩個朋友犯了傷害案,現在對方提出附帶的民事賠償

判決書已經出來了,總共是33萬多,但是裡面並沒有寫到哪個人必須負責多少錢

因為我另兩位朋友沒有工作,所以沒有薪資轉帳,我想問是否可以只付我自己個人的部份?

但是我要如何知道我該付多少錢

你們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對方可以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任一人請求全部的損害賠償金額。換言之,對方可以向你們請求全部的金額,當你們償還全部債務後,你們可再向其他債務人請求他們應分擔的部分。

網站管理員 100-10-14 17:42

民事訴訟法第302條

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303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處以罰鍰之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Joe 100-10-13 04:21

各位律師  您好:

弟有一事甚為不解、遍查誣告罪之行使、皆使用於刑事上,而被告卻屢屢發動民事部分的莫須有罪名來羅織!然對被告所出示種種虛假之物證,敝人亦提出相關證據予以一一戳破其謊言、最後陸續勝訴,但要求其賠償之金額卻不是重點(因為我覺得也不會賠太多)、難道我不能具此向檢察署依『誣告罪』提告他嗎?

否則他若可以這樣用民事訴訟來拖累其他刑事訴訟中之案件、著實只是想達到讓人疲累之效果而已,懇請賜教!以解後患!敝人敬謝於此!

蔡明哲 (阿哲) 100-10-20 00:13
回覆 Joe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  您好:

弟有一事甚為不解、遍查誣告罪之行使、皆使用於刑事 ... (恕刪)

 對方如果只是不斷提民事訴訟騷擾你的話,是不會有刑事誣告的問題。

但是你不需灰心,如對方的訴訟行為已造成你的損害的話(例如精神損害),你使可以訴請對方賠償你的損失的。還有,對方若一再濫訴的話,在符合一定規定下,是有可能會被法院處罰款。

Joe 100-10-13 04:10

各位律師  您好:

弟有一事甚為不解、遍查誣告罪之行使、皆使用於刑事上,而被告卻屢屢發動民事部分的莫須有罪名來羅織!然對被告所出示種種虛假之物證,敝人亦提出相關證據予以一一戳破其謊言、最後陸續勝訴,但要求其賠償之金額卻不是重點(因為我覺得也不會賠太多)、難道我不能具此向檢察署依『誣告罪』提告他嗎?

否則他若可以這樣用民事訴訟來拖累其他刑事訴訟中之案件、著實只是想達到讓人疲累之效果而已,懇請賜教!以解後患!敝人敬謝於此!

 誣告罪係針對誣陷他人犯罪(對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告訴或告發)的行為,所以單純提起民事訴訟是不會構成誣告罪的。

你的情形,可以看看他提出的證據中有沒有偽造私文書或公文書的問題,如果有你可以提起偽造文書罪的告訴。

taiwanlin 100-10-13 10:51
回覆 Joe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  您好:

弟有一事甚為不解、遍查誣告罪之行使、皆使用於刑事 ... (恕刪)

 依上述:Joe若發現對方提出的證據中有偽造私文書或公文書的問題,是另外向地檢署提起偽造文書罪的告訴??若是該案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誣陷他人犯罪,一審判決有罪,上訴到二審審理中,許多證據已證明是偽造,但民事庭未因二審刑事庭審理中而停止,是否也可以向地檢署提起偽造文書罪的告訴?謝謝您

 直接向地檢署提起偽造文書的告訴即可。

WINDY 100-10-13 00:46

我的父親在今年3月過世,

當時有收到國稅局寄的遺產清冊,

遺產中有一價值4千元的股票及數百元的存款,

由第一繼承人(即母親)向銀行申請繼承銀行並表示會在明年收到該筆金額。

而後經家人討論,認為父親並無其他遺產,故當時並未申請拋棄(或限定)繼承

日前,收到某銀行民事訴訟通知,

經了解為父親在7年前向銀行借的個人信用貸款

目前本金加上利息約為15萬多,

法務人員表示願意為我們和銀行協商還款金額,可談至3~5萬元,但我們必須要在3日內儘速入款,但依目前家中經濟狀況,根本無力償還該筆帳款,

向當地法院的律師諮詢,其建議我們回覆該銀行存證信函,表示我們在父親生前並未知曉該筆債務的存在,也沒有從父親那裡繼承任何遺產,故而無法處理該筆債務…等語。

請問,現在再做拋棄(或限定)繼承還來得及嗎?

若我們依照律師的建議寄發存證信函回覆銀行可以嗎,日後銀行會採取什麼樣的動作?會不會反而激怒銀行促使他們提告,而後就是請律師上法院,反而花費更多費用?(現在連幾萬元都還不出,更何況是可能發生的律師費用,對我們而言根本是天價…)

由於債務明顯多於母親所繼承財產,若不理會銀行的通知讓他們直接扣掉所繼承財產可以嗎?會不會對其他順位繼承人有影響(如扣薪水之類的)?銀行是否只能針對母親所繼承的那4千多元進行強制執行?

心中實在不安,希望您能回覆我的迷惑,感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