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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管理員 100-12-23 15:16

問題1:女工妊娠分娩或流產時雇主應如何給假?
解答:女工分娩前後,雇主應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雇主應給予產假四星期。

問題2:女工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給?
解答: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問題3:女工妊娠三個月以下流產者應如何請假?
解答:得請病假。

問題4:女工產假期間,雇主可否終止勞動契約
解答:不可以,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問題5:女工產假期間,雇主可否扣發全勤獎金?
解答:不可以,產假乃女工應有之合法權益,不應視為缺勤,原有之全獎金自應照發。

問題6:計件女工產假期間工資如何計給?
解答:可依產前最近一個月工資之平均額計給。

問題7:產假期間女工可否提前上班?
解答:不可以。產假係為強制性規定,不得任意拋棄。

問題8:產假是否可分開請?
解答:查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勞動基準法第50條訂有明文。依前開規定,女性因個人體質不同,於分娩前請產假時,應至少保留4星期於產後,以免妨礙產後恢復。另,本會業於88年1月18日台(88)勞動3字第000246號函釋,女工如於產前4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又,產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分娩後之產假應一次連續請足。

問題9:產假是否含例假日?
解答:有關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按產假之規定旨在保護母性之健康,故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包括計算在內。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阿君 100-12-22 00:34

 

 我在高架橋下面十字路口被撞,對方從高架橋下來,而我是高架橋下面要上去,而我是直騎上去我是綠燈,可是他沒打方向燈,撞到我機車左邊腳踏板那裡,我往右倒下,救護車跟警察都有到有開三聯單,去醫院開刀 ( 加住院跟開刀 12000多 )    臉頰左半邊瘀青  左側臉頰骨頭有劣 眼眶下方骨折 腳第四足趾閉鎖性骨折 他有富邦機車強制險  他只會理賠我 醫療部份  其他的我都有實際 收據東西 46504 元 裡面包含休養兩個月 2萬 其他的都有收據 ( 安全帽 修車錢 ) ..  等等的  ( 我必沒有跟他要 慰問金 跟精神賠償  跟事後整型費用) 如果他不願意陪錢   法院會判我 更少的錢嗎     我可以跟他索取   上面費用嗎  ( 慰問金 精神賠償 與 之後的整型費用 )   上法院  我勝算  是大還是小   我會輸嗎 !?   

 你可以請求的費用包括: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的收入、增加的支出(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事後的美容費用等)、精神上的慰撫金。不過,如果你也有過失,法院會看你的過失的比例,判決應賠償的金額。

拔辣 100-12-15 15:36

請問,出車禍,70幾歲的老先生開的是兒子的車,出院後不聞不問,對方強制險過期三個月,並無加保,致使我方權益受損!

除告對方傷害,還可以加告車主什麼罪嗎?又以下情形可以告重傷害嗎?

最近,騎機車被一台從巷子從出來要左轉的休旅車撞上,雙線道,我是幹道直行車,有按喇叭示警,撞到他的左輪附近,對方左前葉子板凹陷,而我的傷勢如下:
鼻骨斷三截,鼻竇碎裂
眼底板碎裂,視神經受損,視網膜有處變薄,現在眼睛依然腫脹,醫生說現在還不能確定會恢復多少,但多少都會有影響, 且要注意半年後是否會有視網膜剝離的徵兆出現(例如在室內看到閃電)及飛蚊症
右手手掌有裂痕(線性骨折)
眉心骨裂開,上下差1~2mm,對顏面外觀稍有影響,不影響功能,但要開刀修補得從頭皮開刀留下永久性大疤痕就沒開刀了
以上開刀5個小時並住院八天,無入住加護病房

拔辣 100-12-15 15:51

另,當時警察在問我筆錄時,我躺在醫院急診室,該員警詢問時,我有跟他說我現在頭很暈,無法思考,他說沒關係,我拿圖給你看,以我問你答的方試,強迫我做答,最後並要我簽名,但因我右手疼痛,無法書寫,此時我家人已趕到現場,該員警才做罷,據家人告訴我,他有在上面寫,但在最後有加註頭暈無法思考/兄代

 

請問若初判結果出來,到時筆錄對我不利,該如何爭取權益?

FOLA 100-12-14 12:48
律師你好: 請問 因我先生外遇外遇女產下一子,但因外遇女常常騷擾我們,講話又反反覆覆,見面商談也是文不對題說一些五四三內容,還到處放聲要對我們不利。 所以請外遇女直接去法院申請強制認領,必竟有法律效力之下,判決也是對我們有益。 今日收到存証信函要求我先生強制認領小孩,內容敘述外遇女何時和我先生交往,什麼時後產下一子,希望我們把小孩帶回家扶養,若是不要,就法院相見。 我們可以付出扶養費,但是收養外遇女產下的小孩,我是萬萬不能接受,有小孩沒婚姻。 我們該怎麼處理?需要回應存証信函嗎?
認領小孩部分,只要能夠證明小孩是你先生的,妳先生沒辦法拒絕。對方寫了存證信函來,表示她與先生有通姦且生下小孩,你可以在知悉後六個月內提出妨害家庭的告訴,另外還可請求民事的精神上損害賠償請求。
茫舒舒 100-12-13 23:39
請問一下.時間晚間22點左右...肇事駕駛無酒駕..且無違規....傷者是行人..無行走斑馬線..車禍地點於網狀線上無號誌...傷者當時是清醒的且自行上救護車.到院後警察有對傷者做酒測..酒測值為0.23..後因急診無主治醫生而轉院至大醫院...住院觀察無異狀(還可自行上下床廁所自行用餐)..但當天晚間後因顱內出血死亡.....傷者中年人居無定所..單身.失業...無子女且父母雙亡..有數位兄弟姐妹(兄做筆錄時..在旁聽到與傷者長期無聯絡)...
我想請問一下關於肇事駕駛如是職業駕駛..無前科..無違規..但不是上班時間..開自用客車..那過失會加重嗎? 求償問題....保險強制險方面可由兄弟姐妹來領取嗎?..... 但其他求償部分的話...兄弟姐妹可另外求償肇事者賠償嗎?.....

肇事者是職業駕駛,其雖然不是在工作中,但依照實務判決仍可能會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對方有喝酒,是不是突然跑到路上呢? 如果是,那或許可以主張沒有迴避可能性,因此肇事者主觀上無過失,不構成犯罪。

強制責任險部分,因為對方已經死亡,因此要看對方的繼承人是誰,如果沒有子女及父母,那剩下的兄弟姊妹應該就是繼承人。

紀先生 100-12-11 12:41
律師好: 請問 緣本人與A君訴外人間清償會款強制執行案件,本人先後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A君於第三人國*保險公司(下稱國*即被告)之保險債權執行,並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先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2日核發北院隆字97執午字第64770號扣押命令(下稱前令)復於100年5月13日核發北院木100司執午字第40112號扣押命令(下稱後令)。 (一)第三人國*公司(即被告)於97年7月29日收受前令具狀聲 稱「目前 滿期金與A君爭議訴訟中,其餘保險契約 所生.....目前無相關保險債權可供扣押」異議。 (二)第三人國*公司於100年5月20日收受後令,具狀聲稱扣 押A君滿期金新台幣(以下同)650元,北院核發收取命 令準由原告收取滿期金在案」. (三)就第三人國*公司(即被告)於收取扣押前令後,既已對A 君保險予以控管,事後因與A君訴訟敗訴後;漏將保單 紅利500,000元,全數提存台中地院並通知A君領取, 而未向北院執行法院陳報。 目前進展: (1)100年7月間向豐簡提收取訴訟.原審說訴訟不符程序.理 由為前令尚未核發收取命令.所以應再次向北院聲請對第 三人國*公司(即被告)核發該筆保單紅利500,000元.以符 訴訟程序.最後請原告主動撤回訴訟. (2)100年9月間向北院聲請核發前令收取命令.至今尚未收到 被院收取命令~~~~ 試問: (1)本人向第三人(即被告公司)向豐簡提收取訴訟(非確認 之訴)庭長所說不合法對嗎!請問有何法源依據? (2)北院會發前令收取命令嗎? (3)向第三人提收取訴訟勝訴機會多大? 請問有何法源依據? 有勞提供詳述解答.謝謝.
你的案子應該提供律師全部過程的卷證資料進行研判,光憑你簡單陳述律師很難確定你的案子的狀況。你在網路上應該是很難問出結果的,建議你還是找個對執行比較有經驗的律師幫你研究。
Alex 100-12-05 10:44
我有一個問題, 因為我跟A君有一點小糾紛, 所以我就去把他的機車鎖上大鎖.結果被遇到, 被他打的全身瘀傷, 當天被帶回警局有開立驗傷單, 目前一萬元交保. 請問~~ A. 有達成和解, 會判有罪嗎? 會判多重? 會留案底嗎? B. 如果沒有達成和解, 會判多重? C. 現在要再等開庭嗎? D. 如果她告我強制罪, 我告他傷害這樣會比較好嗎?
你們兩方犯的罪都不是重罪,但是如果雙方不和解執意提告檢察官及法院還是得辦理你們的案子,並且對雙方都進行偵查及審判,這對雙方都只有壞處,因此我建議你們雙方和解
100-12-04 19:28

我是跟二房東租屋.後來二房東積欠屋主租金跑路.
被屋主告上法院申請解除與二房東租約
請問這個租約未經公證.解約過程到法院定案大概要多久時間.

還有如果屋主不想租我房子要趕我走.
訴訟強制執行我搬遷大概要多久時間.

而我一定要搬走嗎.我跟二房東原本的租約是98年8月到101年7月.月租10萬
後來因為有更改租屋的空間範圍.
跟二房東重新訂定契約為100年11月到105年1月.月租5萬.
全部的過程屋主也知道.

而且屋主本人也因為怕二房東繼續跟我們收租金卻沒交給他的原因下

從100年5月的時候就開始直接對我收租金.都是以匯款或親手簽收支票的方式收取租金.
現在最壞的打算就是屋主不肯租我.說我的契約是跟二房東訂定的與他無關要趕我搬走.
在這個部份我真的沒有方法以法律途徑來對抗他嗎.
能以他有跟我收租金.並說等他解除與二房東租約後.
會繼續租我的理由打贏官司嗎
而且能按100年11月到105年1月.月租5萬的契約來作為租約內容嗎

真的很需要您的專業知識
非常感謝你撥空解答

 你可以主張你與房東之間有租任契約契約是雙方以口頭方式訂定,至於證據方面,你可以拿你匯款的資料作為對方受領租金的證明。

100-12-04 19:19

我是跟二房東租屋.後來二房東積欠屋主租金落跑了.
被屋主告上法院申請解約
請問這個解約過程到法院定案大概要多久時間.

還有如果屋主不想租我房子要趕我走.
訴訟強制執行我搬遷大概要多久時間.

而我一定要搬走嗎.我跟二房東原本的租約是98年8月到101年7月.月租10萬
後來因為有更改租屋的空間範圍.
跟二房東重新訂定契約為100年11月到105年1月.月租5萬.
全部的過程屋主也知道.
而且屋主本人也在100年5月的時候就開始直接對我收租金.都是用匯款或親手簽名收支票的方式收取租金.
現在最壞的打算就是屋主不肯租我.說我的契約是跟二房東訂定的與他無關要趕我搬走.
在這個部份我真的沒有方法以法律途徑來對抗他嗎.
能以他有跟我收租金.並說等他解除與二房東租約後.
會繼續租我的理由打贏官司嗎
而且能按100年11月到105年1月.月租5萬的契約來作為租約內容嗎

真的很需要您的專業知識
非常感謝你撥空解答

綠茶香水 100-12-03 21:18
律師您好: 某晚~ 一名現役憲兵開著車主為其母之轎車~高速行駛中急轉彎~ 導致對方機車騎士反應不及~當場慘死~ 該名憲兵案發當下未立即下車察看~一直到救護車抵達現場才下車~ 到警局作筆錄~聽說還有黑衣人士在旁關切~ 致始至終沒有和解意思~ 直至軍中長官施與壓力~才勉為其難與家屬談和解~ 但態度極差~一點悔意或是抱歉的態度都沒有~ 誇張的是~其母還天真以為~肇事者與車主不同人~就會沒事~ 還在死者靈堂前~言語暗示死者平時無所事事~ 好像被撞也沒有那麼嚴重~ 也一付表示就是沒有錢~和解金最多20萬~ 怎麼會有人無恥到這地步~且態度可以這麼無所謂~ 一點都不會良心不安嗎? 家屬有透過調解會~但一直達不到共識~ 對方還說和解金~最多就是160萬+10萬~再多沒有!! 不知道對方是無知還是當家屬是白癡~ 自以為的把強制理賠的160萬~當作是自己理賠給家屬的慰問金~ 請問~肇事者~是會依刑法還是軍法來處置~ 態度這麼囂張~是有法律漏洞可鑽嗎? 要怎麼來應對這樣的人呢? P.S 死亡騎士當天檢驗有酒精反應~這會影響判決嗎?
該名肇事者應該以刑法過失致死罪論處,至於損害賠償部分,160萬元應該是稍微低了一點。死者有喝酒,可能會被認定與有過失,損害賠償的金額可能會因為死者自己應該負擔部分責任而減低。
于倩 100-12-02 06:47
律師您好~ 家人之前住的房屋因房貸繳不出來,已遭法院拍賣1年多, 日前卻收到管委會提告催繳管理費, 12月中要開簡易辯論庭通知 房屋法拍之前,家人都一直住在那裡, 管委會並未依正常程序公開催繳, 法拍前也未向法院申請參加債權分配, 現在卻忽然提告,要催繳管理費金額8萬多 當時管理費一個月約1500元,等於已經4年多沒繳, 家人現在名下無財產 在外租屋,且每個月薪資都已經被強制扣薪1/3, 根本無能力償還,請問對於這種問題,在開簡易辯論庭時, 被告該如何答辯較有利呢?謝謝回覆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2-02 06:47
如果該繳而未繳屬實,只能提出誠意,與管委會協商繳款方案,以最有利自己方式,向法院請求。
小愛 100-12-01 19:42
目前與一台機車發身車禍,它在我的前方突然急煞車 導致我從後方撞上去
導致我的膝蓋開刀 現都得在家休養 沒辦法上班 之後還得要復健 對方說因為他以為前方機車要轉彎 所以他才急煞車
由於對方的車是一般機車但是 是電動的機車 
所以它沒有牌照 也就沒有強制
而我的強制險也過期了 
我該如何跟對方要求賠償呢 去調解委員時 要注意什麼呢
小愛 100-12-01 19:37
目前與一台機車發身車禍,它在我的前方突然急煞車 導致我從後方撞上去
導致我的膝蓋開刀 現都得在家休養 沒辦法上班 之後還得要復健 對方說因為他以為前方機車要轉彎 所以他才急煞車
由於對方的車是一般機車但是 是電動的機車 
所以它沒有牌照 也就沒有強制
而我的強制險也過期了  = =''  
那我該如何跟他求償呢!!!!

ANDY 100-11-29 13:31

友人甲向本人借款五十萬並開立本票壹張並由其母親乙當保人(友人甲借款時已經是屬信用破產之人).
當初友人表示二個月就會還款.經過六年不斷追討期間陸陸續續大概還了十萬.期間其母親乙口頭承諾若他退休時其兒子甲尚未還清債務他會拿退休金來還.但今年退休了卻說沒錢可還.近日本人向法院聲請進行強制執行階段(執行金額依票面金額五十萬為準).其母親乙接獲法院傳單後來電口氣不悅的說(要拿以前匯款單向我提告.要讓我很慘).接到電話後實在很難過驚訝.欠人錢還可以如此囂張恐嚇
我想請教下列問題
一.乙可以對我可能提出哪些告訴.是否成立?
二.在這種情況下(強制執行中)本票是否可以轉讓他人?(本票上未註記禁止轉讓)
三.我還有哪些辦法可以對抗他(不犯法原則下)
萬分謝謝

您好:
一.乙可以對您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他已經還了十萬元左右,您對他的債權已經沒有票面金額五十萬元那麼高。如果您確實已經查封別人五十萬元的資產,十萬元部份您會有民事不當得利的問題,但基本上依您所述,應該不會有刑事責任
二.在本票債權強制執行程序中,您的本票正本應該已經被法院收去了吧!這樣你怎麼轉讓他人呢?
三.您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減縮強制執行的金額,說明因為對方已經清償十萬元左右,所以您希望將執行金額減縮為四十萬元。或是請執行處令發函,通知債務人到執行處來說明先前他已經還了多少錢?應該還剩下多少錢?他要怎麼還?由執行處製作執行筆錄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02-23710851諮詢,謝謝!

ANDY 101-02-01 17:51
回覆 陳國瑞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一.乙可以對您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他已經還了十萬元左右,您對他的債權已經 ... (恕刪)

謝謝律師解惑

現在此案已經到達請第三人向債務扣薪三分之一之執行命令,但是第三人不肯配合,此執行命令為移轉命令,在這種狀況下我該如何處理?拜託幫我解答

andy 100-11-29 13:23

律師大大您好

1`我媽有一張本票想讓與給我但經做本票裁定,債權確認書也已經下來,請問這樣還可以讓與嗎?要寫債權轉讓通知嗎?怎麼寫?

2`還有我媽有去做強制執行但她的戶頭只有一千元,我媽不想執行可以嗎?這樣可以換債權憑證嗎?債權憑證可以轉讓嗎?

3`我媽當初借她一百萬但中途她陸續還了十萬但我媽不知道要開清償證明給他,送本票裁定時我媽還是以本票金額一百萬去送裁定,現在對方說要告我媽,我媽會有事嗎?她真的是不知道要開清償證明給對方,我媽當初借錢給他 完全沒有跟他收利息現在只是想把錢拿回而已他卻要告我媽,
律師大大幫幫忙教我該如何處理,萬分感謝!

一、在這種情形下,應該不是單純的移轉本票,而是將整個債權做轉移,也就是說:今天債務人欠伯母錢,他開了一張本票做擔保,但你們已經將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所以必須將整筆債權移轉(金錢債權是可以移轉的),本票變成是一項證物。

二、債權憑證必須執行無結果才能核發,所以執行程序一定要做。債權是可以移轉的,所以債權憑證當然可以隨債權一齊轉讓。 

三、對方是可以告伯母,但這些都只是民事糾紛(不當得利債務人異議之訴)。假如對方提起刑事訴訟,倘若伯母確實的是不知道要開清償證明給對方,應該也不會有刑事責任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02-23710851,謝謝!

花兒 100-11-28 00:14

父親在100/10/15睌上走路被摩托車騎士撞倒,當下也叫了救護車送到高雄長庚醫院,接到電話趕去發現我父親神智不清,說話也顛三倒四,我們三個女兒以為他又喝醉酒,要他住院不要出院也不要,最後就乾脆放他一個人,想說他酒醒了會自己回家

結果隔天10/16又接到電話,醫院說我父親還在醫院,檢查後才知道原來他傷到頭部!血液也沒有酒精成分!不過10/16早上他有走路跌倒眼睛上面接近額頭的地方腫了一顆像饅頭一樣!

才知道他車禍當天根本沒有喝酒~整個人會瘋瘋顛顛的可能是因為撞到頭

剛開始肇事者看起來很有誠意,但我父親住了2個星期的院後他慢慢不太理睬

強制險也只賠醫療部份,可是醫生說我父親1個月內都必須24小時看護!肇事者也不負責

做了第一次協調,想說他如果無法一次拿出一筆錢,至少多少拿一點補貼我們~他當下雖然說好,但結束後到現在一點表示都沒有!現在我父親住在安養院,詢問一些比較有經驗的,他們說起碼要跟對方要50萬,於是我們跟他開口了~他說沒有辦法!法院見!而且還把責任推到車禍那天我們將父親丟在醫院,害他跌倒才會變成這樣!

※請問,這樣他就沒有責任了嗎?我父親只是行人而已

他最後還說只願意拿出2萬元 == 我們前前後後奔波付出的加上請假沒上班~根本不夠吧?!

現在我們打算提告,可是我父親無法表達,當時辦案警方說一定要有精神鑑定才能由我們家屬提告,但是這部份不是還要再追蹤一段時間嗎?我們根本不敢再拖了,因為我父親已經是癌症末期了!

※所以,請問一定要透過警方提告,而不能我們家屬自行提告嗎?有沒有什麼辦法不需要再開什麼無法表達的証明呢?

第三個問題是,我們有透過協調委員會協調,請問這樣打官司事不是不用負擔任何費用嗎?那如果直接由我們自行提告是不是就需要負擔什麼費用?因為我們家裡情況並不是很好~

 

謝謝~我們家3個小孩還很年輕也沒遇過~跑到焦頭爛額不知道該怎麼辦!所以希望可以在這裡得到一些幫助!!

蔡明哲 (阿哲) 100-11-28 02:05

 並不是被害人本人才可以提出告訴,被害人的家屬亦可以提出告訴,警察可能不是很懂,如果對方仍不願與你們和解,建議直接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等到檢察官起訴以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刑事部分,不需費用,附民部分,也不需先繳裁判費,當然,如果你們不懂打官司而需委任律師的話,委任律師是需要費用的,至於費用多寡,需視案情而定,建議你們直接跟律師討論。

花兒 100-12-04 01:20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並不是被害人本人才可以提出告訴,被害人的家屬亦可以提出告訴,警察可能不是很懂,如果 ... (恕刪)

 不好意思~請問具狀是??

蔡明哲 (阿哲) 100-12-04 01:23

 所謂具狀,就是用寫的,是先寫狀紙給法官看,一般來講開庭時間很短,讓妳講話的時間很有限,倒不如先把妳要講的用書狀寫好事先給法官看,法官開庭前先有個底,問案時比較可以切入重點,節省大家的時間,而且比較不會讓妳的權益受損,增加判決有利的機會。

坤仔 100-11-25 10:34

我家和親戚有一塊900坪的農地糾紛
主要持有人是我家(我和我弟共有三分之一),和兩個遠親,共業使用分成三份
糾紛農地是我和我弟持有土地,這塊地用了幾十坪加上其他的農地持有人大家做成道路供使用
上一代過逝後我和我弟分到這塊900坪的1/3,我兩個叔叔在分遺產要求我家給他們幾坪以免將來沒有這條道路的使用權就給了他們各兩坪,他們在道路旁也有農地但是這條私有路沒用到他們的地
現在這塊900坪的農地分割成三份省去將來持有人越來越多的麻煩,這兩個有四坪持份的叔叔不肯分割已經到了調解委員會,他們一直堅持分割之後會影響到他們使用道路的權利死都不肯答應分割
當初給他們地的時候已經白紙黑字寫清楚他們只能要土地邊緣的四坪,強制分割不會有土地要給哪裡的問題
如果將來上了法院要強制分割我可以用我當原告嗎?還是必須四個持有人900坪的土地一起到法院裁判?
聽說強制分割裁判費是公告現值的百分之一,如果用900坪提告就要支付不少裁判費
可以由我提告用我持有的150坪下去計算裁判費嗎?

一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之十一
 (分割共有物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二   目前仍以原告之持份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如果你持份為6分之1  即以此計算

   所以  由持份較少的人提起分割之訴

  裁判費會較省

三  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可僅以版大為原告  為須以其他全體共有人為被告

當事人始為適格
 

子豪 100-11-25 02:09

想請問一下,我是因為職業災害在開刀後4個月就被公司解僱了,那麼我在長庚開立診斷書只有九個月,後因轉至他院仍請領傷病給付滿兩年,可是一審二審法官只就長庚診斷書才判決職災九個月而已,也判定和公司勞僱關係仍然存在,未就我於他院的勞保傷病請領來認定我仍於職災期間,因當初不知道請領傷病診斷書不用再單附診斷書(一張100元如還蓋傷病申請書的話還要多100元,因公司未給薪資,至生活困苦,所以就未再另請診斷書了),因傷病申請表上就有了,是我在他院醫生告知,所以並未再另請診斷書,不過我請領傷病給付我都有影印起來,裡頭也註明了我何時恢復工作能力,醫生均把何時恢復工作內容的年月日打x不然就寫仍未恢復,這部分我該怎麼辦呢?
    然而我向公司請求金額未達150萬,是不是就此不能再上訴了呢?法官在判決上有違誤,我該如何自保呢?且法院也將原領工資判成了平均工資,我是日薪的,為何法官會用平均工資呢?這法條上也也明確規範,我應是以日計薪,所以適用於原資工資的,法官自我意識太高了,我該如何平反,再者,公司高薪低報,至提繳退休金從到職就有短少了,我也一併提出賠償,且也向勞保局申請檢舉了,勞保局也回函請我向法院請求賠償,但法官卻要勞保強制執行,不過我問過勞保局,他們無法扣留公司的錢,所以才要法院判給我,這樣法官會不會太誇張了呢?   
    另外法院判我仍是公司員工,不過前題是公司在我職災期間解僱我的,難道公司不用補償我工資嗎?法院明顯誤判~

kevin 100-11-24 16:46

先敘述一下我的狀況...

我爸負債 目前跑路

我跟他的戶籍都在我親戚家

而最近我親戚告知我

希望我把戶籍遷走

原因是債主向法院申請查封...(什麼性質的查封我忘了)

親戚家的一些貴重物品都被查封

後來親戚有去法院提出購買證明

才將那些物品歸還我親戚

(以上這部分不曉得是不是真的

因為我沒去求證只用電話聽到而已)

因為我親戚覺得可能是因為我爸的緣故

所以希望我們把戶籍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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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個人的戶籍遷到朋友家寄居了(已年滿20以上)

而我爸的戶籍據親戚所說好像會遷到老家....

想問的是...

1)如果我親戚講的查封的事情屬實的話

  我很怕會造成我朋友的困擾...

2)我知道父債子不還的法律...

  但不清楚債主會不會事後找到我身上來...

因為債主有去親戚家對方一直詢問我的下落 而我親戚都說不知道

 因為我在外縣市求學自己有打工

 因為有納入勞基法所以我可以確定沒有被法院強制扣薪

3)目前遷戶籍過去朋友家 自立一戶 但是目前又產生出一個問題

因為朋友那讓我遷的房子有租給人 所以目前該屋的戶籍有三戶

朋友本身+租屋人+我 因為去戶政遷戶口時 戶政人員告知我

因為是第三戶所以會被歸類為列管第三戶 也就是說當有需要查戶口

第三戶會優先被查訪 另外就是我朋友當初有被國稅局查過 說租給他人

好像有被罰錢 所以不知道我遷過去以後會不會在被罰一次錢

---------

心裡話...雖然他是我老爸...但是他這一屁股債是他自己搞出來的

而且都沒有盡到扶養子女責任...搞得我們家還離婚...屢次搬家真的受夠了

誠心徵求好心的法律大大...可以幫幫我!!

您好:

1)帶給朋友困擾多少會有,但只要在權利外觀上,能夠表彰你朋友的財產與你無關,債權人不能無端去扣押您朋友的財產

2)在法律上父債子可以不還,但現實上子女很難脫身,債主可能會透過一些非法手段來索債,

只是您在外縣市求學打工,既然有納入勞基法,債權人還是可能會透過稅籍資料找到您有這份薪資而加以扣押。

3)您朋友當初被國稅局查過,說租給他人而被罰錢,是因為「租人被罰錢」?還是「租人有收入卻未報稅被罰錢」?您可以確認一下嗎?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02-23710651詢問,謝謝!

 

kevin 100-11-25 16:10
回覆 陳國瑞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帶給朋友困擾多少會有,但只要在權利外觀上,能夠表彰你朋友的財產與你 ... (恕刪)

 謝謝 陳國瑞律師 的回覆

我朋友那邊的房子 應該是沒有問題了 我將戶籍寄居在他的戶內 而非自立一戶

所以沒有產生列管第三戶的問題

親戚說 好像是我父民國8X年時有開支票給友人 但無力負擔所以跳票了 友人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事情已經過了好幾年 老實講我真的沒遇過被討債的 只有我跟父的戶籍在親戚那邊 他們才說有遇過

目前是比較擔心因為我戶籍寄居在朋友那裡 所以怕就此會被他們找到我人在那裡

但是我也都有在外頭工作 甚至有在外縣市公家機關上班過 而且都有納入勞基法

那他們怎麼好幾年都沒有找到我 我也是很納悶 

only71 100-11-23 22:58

幾年前和朋友合開公司

做了一陣子之後公司周轉不靈所以我先"借"公司錢而並非"增加入股"金額

會計帳簿也是寫"借款"

 在我退股後並無要求入股金額退還

只要求將"借款"金額償還給我

朋友即是負責人始終置之不理

 該公司休業後我也使用過強制執行

但第三方公司接到命令隨及將我朋友開除<有公文>

所以我也扣不到錢

 想請問!!!這樣是否有構成侵占罪!!

因為民事真的很冗長  想直接走刑事案件是否可以!!

<欠款金額不大純粹奇摩子不爽  因為沒扣到款項他反爾起訴我"不當得利">>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24 10:07

借錢不還只是單純民事糾紛,並不構成侵占罪,除非你能證明對方一開始就沒打算要還,那還有可能構成詐欺罪。公司結束後,入股金額未退還你,那也只是公司清算的問題。

only71 100-11-23 22:33

幾年前和朋友合開公司

做了一陣子之後公司周轉不靈所以我先"借"公司錢而並非"增加入股"金額

會計帳簿也是寫"借款"

 

在我退股後並無要求入股金額退還

只要求將"借款"金額償還給我

朋友即是負責人始終置之不理

 

該公司休業後我也使用過強制執行

但第三方公司接到命令隨及將我朋友開除<有公文>

所以我也扣不到錢

 

想請問!!!這樣是否有構成侵占罪!!

因為民事真的很冗長  想直接走刑事案件是否可以!!

<欠款金額不大純粹奇摩子不爽  因為沒扣到款項他反爾起訴我"不當得利">>

劉先生 100-11-20 23:15
主旨:委任的勝算? 說明: 被告遭女友誣告一案件(女友於偵查中自白誣告男友此案己終結)其中一項(餵毒)女友所述吸食毒品等級不實而坦誠其犯行.當日所吸食1級毒品為女友所有2級毒品被告所有,而被告於整案中坦誠自白有吸食何種毒品之事而遭檢查官起訴被告時也同意合議庭改簡易判決收到判決後,其女友則說明當日她們吸食她所擁有的香菸並非1級毒品,很明顯的她起訴書上面被起訴吸食2級毒品而被判要勒,而被告全案中郤因不知女友當時所告知毒品的種類而皆坦誠犯行,而遭檢察官起訴1.2級毒品成立,站在被告不知實情的立場被判1級7個月 2級3個月 合併9個月 中而坦然接受,但郤發現這樣的問題 被告己先行上訴 理由後呈, 此時被告答辯狀的方法是對的嗎? 被告該怎麼做? 補充 女友案發當日約午後 從我們住的房間離開就直接前往警局報案告我妨害自由.強制性交.恐嚇.傷害.強制餵毒等...她做完口供後,警察就即刻登門前來(未持搜索票)捉人!而當時所吸的香菸是由女友所代來,而我當然會問她這是什麼東東,她當時告知為(號子)!然而在警局口供上她指稱我餵食她1口安非他命,2口海洛因,警方問我 我女友供稱我有餵食這2種毒品於女友,我說!東西是她代來的,我們同時一起使用,並沒有強制餵他吸食,,於是就這樣我認知為當時所使用的種類,坦蕩的成認!直到我收到判決書後 補充 ,女友告知當時所吸時之香菸不是海洛因.還拿她的起訴書和我的起訴書對照!我才懷疑是否和我今年所犯的前科紀錄有關.(我勒界起訴書是1.2級毒品同時也卡到販賣毒品的官司今年1月24日勒界回來)!所以 若照我女友所示 若她沒有驗到有海若因成份那我也就一定沒有,但她也說了 那並非海洛因 所以我很納悶為何我會驗有嗎啡成份?成份值有多高? 我到底當日所吸食的香菸到底是什麼?女友也願證實那香菸並非海洛因!有效用嗎?這點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20 23:15
你所述的情形需要檢視案件資料(即驗尿報告、筆錄等)後才能作判斷,而刑案被告只能請求調閱筆錄,其餘資料必須律師才能去調閱,因此,如你有疑問,仍建議要委任律師比較好。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1

 羈押之原因
(一)須犯罪嫌疑重大,並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
羈押之: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
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1、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
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2、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
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
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
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3、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4、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5、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6、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7、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8、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貳、羈押之期間
(一)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並得延長羈押一次,延長羈押期間一次不得逾
二月。
(二)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二月,得延長次數
如下:
1、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二審以
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2、所犯最重本刑超過十年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受次數限制。

參、羈押撤銷
(一)羈押之原因消滅。
(二)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
(三)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
(四)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
以訓誡之判決;或因未經合法告訴,或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經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者。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7

【前言】
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及訴訟權,也就是說,人民的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
,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即應由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紛爭的機制,除了鄉鎮市調
解委員會的調解仲裁人或仲裁組織的仲裁外,最重要的就是國家設立的法院
。以往由於法院解決紛爭程序較為繁瑣,必須花費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
並且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規定,使得人民視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為畏途,除非相
當數額的標的,多半不願利用法院訴訟程序。為讓一般國民就其日常生活中所
發生的小額給付請求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的訴訟程序獲致解決,以提
昇國民生活品質,產生對於法律規定及執法機關的信賴感,民事訴訟法此次修
正,特別增訂小額訴訟程序,對於一般國民請求給付小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
有價證券的事件,達到處理程序簡速化、平民化及大眾化的需求。

【什麼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民事官司,是國家設立的法院民事法庭(包
民事庭、家事庭、簡易庭),依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訴訟參加人)的
請求,就民事糾紛事件(例如買賣、租賃、僱傭、委任、保證、合會、旅遊
動產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婚姻收養繼承票據保險等等)利用國家權
強制解決的程序。

【什麼是「小額」訴訟事件】
(一)原則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
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例如:請
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
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例外
1、小額事件改用簡易程序: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
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
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
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
果。
2、簡易事件改用小額程序: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
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
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
,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決定是否起訴宜考慮的因素】
(一)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
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
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
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二)如果認為到法院訴訟不符合經濟效益(任何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
需要開庭,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可以:
1、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
2、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
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3、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也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
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起訴書狀如何撰寫】
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
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另外,各大學法律
服務社也有訴訟輔導的服務,可就近洽商處理。

【何時可以起訴及開庭時間】
(一)為因應小額事件當事人的需要,避免為了較小金額的請求還要請假到法
院出庭,不符經濟效益,法院特別開辦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快速開庭
方式。
(二)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但小額事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法院各簡易庭公告的日間、
夜間或假日的庭期一起到場,直接聲請法官開庭審判,只要資料及證據
準備充分,法官會立即開庭並且馬上作成判決,一次就解決紛爭。
(三)各法院簡易庭公告的開庭時間,可以向各法院聯合服務處洽詢,也可以
上網查詢,司法院網站的網址是:http://www.judicial.gov.tw。(本
手冊有附載。)
(四)起訴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一起到法院,原告可以在起訴狀上聲
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由法官斟酌情形指定適當的時間開庭,但如果被
告不同意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法院就會訂期在通常開庭時間(也就是白
天上班時間)開庭。

【向那個法院遞狀起訴】
(一)一般情形: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如果被
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
簡易庭遞狀起訴。
(二)特殊情形: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
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
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起訴時應準備的資料】
(一)對方即被告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
號碼),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二)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
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起訴時應繳納的費用
(一)預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以上二項費用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
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
告要回全部,如果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
命原告全數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三)如果在法院簡易庭沒有判決之前,雙方能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不但具有
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一半。

【起訴後法院如何進行】
(一)由法官自己或指定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立,即製作調解
筆錄結案,法院書記官會製作調解筆錄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該筆錄
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而且所預繳的裁判費可全數退還。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
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
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三)如果調查證據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超過原告起訴可得到的利益,
或是雖然未超過,但是不太相當,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依據一切情形
,認定事實,而為公平的裁判。如果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意由法官
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以同意法院用上述的方法為裁
判。

被告的權利及義務】
(一)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
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
。而且法院於指定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
知書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繕
本與原告。法院於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銷,並
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二)原告是商人或法人(例如公司、行號或商號),而且是依據由原告片面
預先製作的契約書(即定型化契約)內容起訴,如果被告收到的開庭通
知上所記載的法院簡易庭不是其住所(戶籍)地的管轄法院簡易庭的話
,可以具狀向發開庭通知的法院簡易庭,請求將該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
地的法院簡易庭,以方便出庭.但是,如果這項請求被法院駁回確定,
被告仍然應該依通知出庭,以免受到不利的判決。

【判決的內容】
(一)法律規定小額事件的判決書可以用表格式,或只在訴狀上或言詞起訴筆
錄上記載,而且也可以不必記載理由。
(二)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時,在經過原告同意後,可以判決被告
如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得免除部分給付的內容。此時被告最好依
判決內容在期限內自動清償,以減少給付。
(三)法院在判決時,也可以依被告意願,命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並且在
判決中定出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付原告的金額。此時被告最好依判決
內容按期給付,否則將受到加付金額的處罰。

【上訴及抗告
(一)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二
十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但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二)如果是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1、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
(三)當事人在上訴審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且除了因原
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的情形以外,也不可以提出新的資料。
(四)第二審法院如果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認為
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五)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可以再上訴或抗告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3

支付命令的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
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台灣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
,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
日內,向債權清償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
迅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一)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須外國為送達或依公示送達
時,不得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
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
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三)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
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聲請強制執行 ,以滿足其債權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8 19:19

管轄的法院: 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取回之原因: 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 依提存法第17條第1項各款規定。 依提存法第1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填寫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兩份,並蓋用提存人辦理提存時同一印章或為同式之簽名。如印章不同或其他必要情形時,並應提出印鑑證明。 原提存書;如提存時遺失者,應為公告,其期間為20日,其取回金額逾新臺幣3萬元者,並檢附至少登載1日之新聞紙存卷。 取回原因之證明文件: 依其原因,分別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Ⅰ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應提出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Ⅱ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效者,應提出宣告假執行全部失效之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Ⅲ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應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Ⅳ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應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Ⅴ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應提出各審裁判書之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應提出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 Ⅵ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和解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應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應提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調解書。 Ⅶ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應提出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Ⅷ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應提出筆錄影本。 Ⅸ擔保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者,應提出法院裁定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Ⅹ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者,應提出提存所之通知書及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之證明。 ⅩⅠ清償提存出於錯誤、提存之原因已消滅者,應提出相當確定之證明。 ⅩⅡ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者,應提出受取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提存人偕同受取權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到提存所製作同意之筆錄。 領取手續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提正、背面影本2份附卷) 及印章(取回提存物之聲請人應攜帶提存時所用之同一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逾10年不取回者,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8 19:16

1.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或委任律師到法院進行訴訟,但例外可以委任不具律師資格的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這是因為打官司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而且民事訴訟較具技術性,由未受過法學教育及養成的人代理訴訟行為,往往不易勝任,所以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並使訴訟程序能夠順利進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

 

2.在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為屬於法律審,所以民事訴訟法第466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的判決上訴第三審時,就必須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8 19:03

投標人參與強制執行動產投標,得向法院服務處領取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並將保證金票據放入後將袋口密封,於投標時間截止前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凡凡 100-11-16 13:55
您好: 不好意思~ 請問為什麼房東這樣不構成強制罪呢?
如果房東不讓你們進入房子,因為租賃契約仍有效,且已經移轉佔有,那房東的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如果房東從他的房間控制斷水斷電,那就只是違反契約約定的義務,屬於債務不履行。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11:33

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3項已刪除易處吊扣駕照之條文,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故自95年7月1日新法開始實施之日起,應繳納罰鍰之交通違規案不得易處吊扣駕(牌)照。

 

資料來源 :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32

(1)    要填寫聲請書狀。

(2)    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

(3)    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必須將自己的財產(如房屋股票、車子及存款)、營業活動(如開計程車,有營業活動的話,並表明月營業額)、兩年內的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收入指債務人可領取的基本薪資、工資、佣金、?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輔助金、分居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兩年內的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或強制性的保險如全民健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支出)、依法應受債務扶養之人之資料填寫清楚。

(4)  債權人清冊:應填載債務積欠何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如設抵押權)?如果要聲請更生的話,要加填該等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5)    債務人清冊:應填載什麼人積欠債務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27

社會上一般所稱的認領,是指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是自己的親生骨肉而言。在這種生父主動要認領自己骨肉的情形,生父跟生母只要備齊戶政機關要求的資料,就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像這種情形的認領,是不需要到法院辦理任何手續的。

另外還有一種強制認領的情形,是指生父不願意主動承認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骨肉,但由於有事實足認他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此時,非婚生子女、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對於應認領而不為認領的生父,就必須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才能夠強制生父認領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16

除了法律規定強制調解的事件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以外,法院在收案以後,書記官會寄發期日通知書及調解意願調查表給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如果願意接受家事調解,可以在調查表同意欄上勾選同意後,將調查表寄回法院,或在法院所定的期日到場以書面表示同意接受調解即可,當事人並不需要再另行提出聲請。而且,家事專業調解是法院提供的服務,除了原本應該繳納的訴訟費用外,就調解程序不須另外付費。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20:06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勞工團體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8

證人是對待證事實親自見聞的人,對犯罪的澄清及真實發現佔相當重要的地位,故凡居住在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法權的人,無分國籍身分,均有在他人為被告的案件中作證的義務。若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且得予以強制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可連續處罰。另外,證人雖然到場,若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作證時,同樣可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縱然證人因與被告間具一定親屬或身分關係,而得依法行使拒絕證言權,亦不能因此免除到場義務。換言之,無論證人是否拒絕證言,均應到庭。此外,為使訴訟程序能順利進行,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必要時,聲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第176條之2、第178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凡凡 100-11-15 15:51
您好: 我們房租固定15日繳~ 房東在7日傳簡訊告知要統一改5日繳房租~ 請我們在7日轉帳當月的房租給她~ 我們說要按照契約走~就固定15日繳就好~ 她卻在8日晚上把我們斷電~ 9日晚上我們有請警察來我們租屋處~ 警察有打電話詢問房東~ 但是她還是沒復電~ 請問這樣房東有夠成強制罪嗎? 我們要如何提共證據? 房東還說要告我們騷擾房客~ 因為我們之前有遇到停水~沒水可以使用~ 然後我們打電話房東~她不回應~ 當天我們也有問其他間的房客~ 他們也沒有水可以使用~ 也說打給房東~房東也不回應~ 我們自己上樓查看停水原因~ 樓頂房東有加蓋房子出租給人住~ 所以我們敲門~但裡面的房客沒有回應~ 隔天房東就在我們門口貼紙說我們這樣騷擾~ 請問這樣夠成騷擾嗎? 房東可以藉此理由不退我們押金嗎? 再煩請回覆~謝謝!
屋主斷電,屬於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行為,你們可以向他請求損害賠償及終止契約。不過,他的斷電行為並不會構成強制罪。
凡凡 100-11-15 15:46
您好: 我們房租固定15日繳~ 房東在7日傳簡訊告知要統一改5日繳房租~ 請我們在7日轉帳當月的房租給她~ 我們說要按照契約走~就固定15日繳就好~ 她卻在8日晚上把我們斷電~ 9日晚上我們有請警察來我們租屋處~ 警察有打電話詢問房東~ 但是她還是沒復電~ 請問這樣房東有夠成強制罪嗎? 我們要如何提共證據? 房東還說要告我們騷擾房客~ 因為我們之前有遇到停水~沒水可以使用~ 然後我們打電話房東~她不回應~ 當天我們也有問其他間的房客~ 他們也沒有水可以使用~ 也說打給房東~房東也不回應~ 我們自己上樓查看停水原因~ 樓頂房東有加蓋房子出租給人住~ 所以我們敲門~但裡面的房客沒有回應~ 隔天房東就在我們門口貼紙說我們這樣騷擾~ 請問這樣夠成騷擾嗎? 房東可以藉此理由不退我們押金嗎? 再煩請回覆~謝謝!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15 15:46
這是違反租賃契約民事糾紛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8

勞動基準法對於工資支付之規定為:

工資議定:勞工之工資得由勞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目前最低基本工資為新台幣17,280元。 同工同酬:對於工作性質相同、效率相同之勞工應給付同等工資,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法定通用貨幣給付:雇主應以新台幣支付工資,此雖係強制規定,但隨之企業國際化,企業於外派勞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服務時,常見勞雇雙方約定全部或一部工資以外幣支付,實務上少見因此而發生之爭議。 工資定期給付: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或雇主按月預付工資外,工資每月應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例如,勞雇雙方約定以轉帳方式給付工資,雇主每月代扣勞、健保費、職工福利金、工會會費…等。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5條。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6

勞工法令有強制性質,勞動契約不得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雇主是否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應以雇主實際作為為準。茲就行政解釋令及司法實務簡述之: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調動勞工至他公司工作,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內政部74.07.25台內勞字第332242號) 事業單位如宣布停工,經協調後未復工,而且對於勞工亦未有適當的安排,則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內政部74.01.16台內勞字第281736號) 將一公司分割為A、B兩公司時,勞工由原公司轉到他公司任職,原勞動契約當事人雇主已經變更,該等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09.02台勞資字第1557號)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若事業單位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更改為晝夜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之決議。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發給資遣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12.11台勞動字第9639號)。 勞工因職業災害請公傷病假在案,雇主卻將勞工予以解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之規定,勞工可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台灣高等法院78年度勞上易字第6號)。 雇主片面調減勞工薪資,損害勞工之權益,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工自得以雇主有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情事,於知悉後之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79號)。

凡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依同條第4項規定,準用同法第17條資遣費之請求。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48

公證法對於可以強制執行的標的,範圍甚廣,除給付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外,特定的動產,租借期滿交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土地辦理公證之後,債務人若不履行,無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聲請手續如下: 向地方法院公證處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新臺幣(下同)2元。 訂立契約雙方的當事人、保證人都是請求人。依次序將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填入請求人欄內,如有見證人填入見證人欄內。 請求書「請求公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明聲請的事由,如買賣、贈與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夥等事件訂立契約,請求公證。 在「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寫明強制執行的標的,請求書末尾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請求書填好後交公證處收案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保證人證人都算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Ⅰ經公證或認證。 Ⅱ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Ⅲ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Ⅳ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Ⅴ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Ⅴ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Ⅰ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Ⅲ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各種法律行為契約書由當事人自備。至少須3份,1份由公證處存卷。 公證人公證法第80條規定,於必要時得對公證之標的物實際體驗。 (10)公證費用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20萬元以下者,1千元。 20萬元至50萬元者,2千元。 逾50萬元至1百萬元,2千元。 逾1百萬元至2百萬元者,4千元。 逾2百萬元至5百萬元者,5千元。 逾5百萬元至1千萬元者,6千元。 逾1千萬元至5千萬元者,其超過1千萬元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2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逾5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1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資料來源 : 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