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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ebe 105-04-28 01:18

請問爸生前(約20年前)買房子時,直接過戶給弟,事後得知此事,爸回答是為了省贈與稅,後來姐弟三人各組家庭,爸與弟同住現在的房子,就在四年前,爸與弟有口角,爸說房子改為姐弟三人共有,我和姐則以希望爸在世時,弟能好好照顧爸,若無法盡到照顧責任,則房子改姐弟共有,一切無立任何切結書或放棄繼承權,就在上月底,爸突然往生,發現爸存摺內留有現金約60萬,所以問題:

1、現金約60萬我和姐有權平分?或小弟有權獨吞佔有?

2、爸在世時,小弟未盡到照顧之責任,現在我和姐有權平分或共有房子嗎?

3、若走法律途徑,爭房產勝算有多少?須準備哪些證明文件?

你好:

要先確定贈與是否已經父親撤銷,若父親未撤銷贈與房屋仍然是弟弟所有,你們無法要求弟弟將房屋移轉登記為你們共有。惟就遺產部分,可以主張生前特種贈與將贈予房屋時之價額算入遺產總額計算每人應繼分可分配之數額,若弟弟超過其應繼分之數額,則無法再對60萬元存款主張權利,你和你姊可以分割該部分之遺產。 如上述,父親看來並未撤銷贈與,若有撤銷則屬於證明問題,無法證明就會敗訴。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8 09:0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父親的三名子女都有繼承權,不可由任何一人獨吞,另注意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則父親過世時名下的財產屬於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有任何一人擅自處分遺產的話(例如直接持父親的存摺印章等至銀行提領現金),會涉及到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第210條偽造文書罪等罪嫌。

2. 關於房屋之部分,一般來說可思考的方向是民法第412條附負擔的贈與,但這部分由於父親已經過世,已如撤銷之可能;另一條可能的途逕是借名登記關係,也就是當初父親是基於特殊的考量而將房產登記於某子女名下,但所有的管理權限都是在父親,出借名義人只是單純將名義出借給父親而已,若是如此,在父親過世後,該房產應歸於所有繼承人所有。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teresa 105-04-25 12:18

您好~

目前家母手上有一些土地,家中六女一男。若是五女同意放棄繼承,但有一 人不同意,是否一樣得將遺產7等均分。

或是有其它方式可以提前將土地轉移至唯一男方上。一樣為年贈與100萬價值土地免課徵贈與稅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5 12:30

您好,

 

1、拋棄繼承並不需要其他繼承人之同意,五女自行辦理拋棄完成後遺產由男生一人繼承即可。

 

2、拋棄繼承不能事前為之,是以母親如仍在世,就不得辦理拋棄繼承

 

3、目前每年贈與免稅額為220萬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非其他繼承人對於遺產均歸男方繼承無意見,否則若仍有一位女方未放棄,則最後仍需由未放棄繼承者來平均繼承,解決之道應於生前即處理完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25 13:34

如果其中五個女兒拋棄繼承,則遺產會由剩餘一男一女平均繼承,該一女反而可以增加分配到1/2。若要全部移轉給男子,宜生前做好規劃,立遺囑,生前贈與信託都是可行方案。

張小姐 105-04-24 13:15

父母親仍健在,父借款人,母保證人,尚未產生遺產繼承問題,約16年前房子抵押貸款,經法拍後仍不足償還銀行款項,現在子女想買房,因部分資金是哥哥女友出資(哥哥銀行存款不足支付房款),想請問,哥哥薪資存款不足買房,這樣能買哥哥的名下嗎? 銀行會不會以房款來源係父母脫產子女,而向子女求償??

另外,請問哥女友出資的部分會課贈與稅嗎?目前是無利息出資,沒寫借據

資金流向是保留銀行匯款流向這種嗎?  

可以用現金還是須銀行本票繳付房款嗎?因家人擔心會不會銀行大額資金通報後結果把資金扣住了

或者先買哥女友名子,二年後轉換成哥哥的名子,還是這樣轉換其實也是有贈與稅問題? 

感謝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24 14:29

銀行有可能主張父母故意脫產詐害債權,但若無法證明有詐害債權的事實也沒用。出資部分,應先釐清女友出資的目的為何,如果是無償給哥哥,那就是贈與,會有贈與稅的問題,但每年有220萬元的免稅額。無論女友出資目的為贈與借貸或想共有動產,最好立契約約定清楚,以減少將來的糾紛及舉證困難。同樣,資金的流動最好都透過金融機構才有清楚的紀錄,銀行並無權利任意扣留資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4 14:47

您好,

 

1、子女名義買賣房屋與父母之債務無關,銀行縱要對哥哥主張權利,也須提出證據證明父母有提供資金予哥哥。

 

2、若收到國稅局通知,再向其說明此為女友借貸予哥哥買房之資金或屬共同投資即可。

 

3、移轉登記房屋至他人名下會有贈與稅之問題,若非贈與即屬買賣仍會被課增值稅,或可以借名登記之方式先行登記在某人名下方便未來移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張小姐 105-04-24 12:12

父母親仍健在,父借款人,母保證人,尚未產生遺產繼承問題,約16年前房子抵押貸款,經法拍後仍不足償還銀行款項,現在子女想買房,因部分資金是哥哥女友出資(哥哥銀行存款不足支付房款),想請問,哥哥薪資存款不足買房,這樣能買哥哥的名下嗎? 銀行會不會以房款來源係父母脫產子女,而向子女求償??

另外,請問哥女友出資的部分會課贈與稅嗎?目前是無利息出資,沒寫借據

資金流向是保留銀行匯款流向這種嗎?  

可以用現金還是須銀行本票繳付房款嗎?因家人擔心會不會銀行大額資金通報後結果把資金扣住了

或者先買哥女友名子,二年後轉換成哥哥的名子,還是這樣轉換其實也是有贈與稅問題? 

感謝回覆

 

你好:

除非哥哥擔任連帶保證人或共同借款人,否則父母之負債在繼承發生前與子女無關,故哥哥可以買房且可以登記在哥哥名下。 銀行要主張撤銷詐害債權或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要負舉證責任,舉證不出來就會敗訴,只要你哥把資金流向交代清楚,就會勝訴,建議你哥哥要把過程中牽涉資金部分之資料保留好,以輩不時之需。
張小姐 105-04-24 12:4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除非哥哥擔任連帶保證人或共同借款人,否則父母之負債在繼承 ... (恕刪)

您好:

請問哥女友出資的部分會課贈與稅嗎?目前是無利息出資,沒寫借據

資金流向是保留銀行匯款流向這種嗎?  

可以用現金還是須銀行本票繳付房款嗎?因家人擔心會不會銀行大額資金通報後結果把資金扣住了

或者先買哥女友名子,二年後轉換成哥哥的名子,還是這樣轉換其實也是有贈與稅問題? 

感謝回覆

飛機 105-04-23 11:26

房屋贈與女兒,貸款是否跟著轉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非銀行另為協商,否則貸款並不會自動移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飛機 105-04-23 10:36

房屋贈與小孩時,貸款是否一併轉移。

飛機 105-04-23 06:53

想要離婚房屋登記在老婆明名下,她已經贈與小孩,我可以要回,做為離婚前財產分配嗎?

你好:

先確定該動產結婚後增加之財產,且非贈與繼承而來。 除非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否則動產登記在妻名下就是妻的財產。 若係意圖減少婚後財產,有害及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撤銷該行為,另可將該財產納入婚後財產計算,惟你要先確定妻處分該財產之時間點。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是請求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無法直接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但若夫妻雙方協議並無不可。
沈恆 (沈律師) 105-04-23 09:10

如果該動產是婚後財產,可主張有害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請求法院撤銷,但只能於知悉時起六個月內提出請求。若贈與已超過一年,則已無法撤銷

飛機 105-04-22 22:05

登記老婆名下的房屋,她贈與給小孩,做老公的可以要回嗎?有時限?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2 2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取回,需具有合法之請求權,目前依您提示情形,您似無請求回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2 22:14

您好,若非附條件之贈與(且對方未履行條件)當過戶完成後就無法拿回。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2 22:26

您好,

 

需視您登記於老婆名下之名義為何。如係借名登記在老婆名下,則其並無任意處分房屋之權利,您可主張撤銷贈與請求返還房屋,但須小孩係知情房屋為借名登記之情形才可請求撤銷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4-21 17:35

請問房屋贈與稅的問題~我老公有棟房子以後要給我再給小孩!要我準備先存100多萬的費用辦理!請問這是如何計算的?我查到資料有條夫妻不需申報繳交贈與稅~夫妻每年可享440萬免稅!  若我老公房子市價值600萬,扣除440萬,是指還要給160萬嗎?老公先贈與我,我再贈與孩子,這樣也要繳稅嗎? 我看不太懂~因朋友說不用繳任何費用~可否詳細說明計算?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1 17:45

您好,

 

1、夫妻間贈與財產並不需要課徵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

 

2、但如再贈與給小孩,超過免稅額之部分就需課徵贈與稅。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21 20:49

夫妻每人每年各有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贈與小孩,而夫妻間贈與免稅,若夫的動產最終要贈與小孩,實務作法是夫先將所有權半數贈與給妻,再由夫妻各自贈與給小孩,每年夫妻二人合計可移轉價值440萬元的動產持分給小孩,免繳贈與稅,如此第二年就可將總數600萬元贈與完成給小孩。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1 22:37

您好,夫妻間之贈與不需要給付贈與稅,至於給子女之部分,每人有220萬之免贈與稅額度。

夢想翔宇 105-04-21 10:23

您好:

       我要問的是,因為爸爸在今年三月二號走了,到現在要去國稅局辦理遺產稅清單,但是列出來的清單裡有一筆動產是在102年賣掉了,國稅局說這筆是贈與稅,需要查明資金去向。 但是這一筆親人都知道我爸只是借名登記,實質上並不屬於我們家持有,而且在當時賣掉的金錢以留到阿伯身上,為什麼要查明資金去向? 既然國稅局要查,我們如何去辦理借名登記舉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針對國稅局的核課提出申複,訴願及行政訴訟,以主張為借名登記,否則若無法推翻國稅局之認定,您們仍需負擔該筆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1 15:09

您好,

 

1、可提出借名登記證據予國稅局查核,例如借名登記契約

 

2、如無法證明,嗣後僅能對國稅局之課稅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但在無證據之情形下要成功勝訴也有難度。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Aaron 105-04-20 15:07

各位律師們好,

問題一:想跟您們請教假設有兩筆土地繼承給三個小孩,

三個人的比例能夠不一樣嗎?

問題二:請問土地繼承子女時各方面需要負擔什麼費用呢?

問題三:請問繼承土地時是不是只要其中一人不同意賣掉此筆土地

這筆土地就不能動呢?

問題四:請問土地死後繼承遺產免稅額有關係嗎?

生前轉移是跟贈與稅有關係嗎?

 

請各位律師為我解惑,非常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20 15:58

生前移轉贈與,超過免稅額部分需繳贈與稅,要贈與多少比例贈與人自己決定即可。死後才是遺產繼承的問題,遺產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部分應課遺產稅,遺產繼承人(子女)平均繼承,若繼承人無法全體達成協議分割遺產,可請法院裁判分割遺產分割後就可各自出賣自己分得部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0 17: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死亡才會發生繼承,若未死亡前,欲處理動產,可善用每年之免稅額度進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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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0 17: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死亡才會發生繼承,若未死亡前,欲處理動產,可善用每年之免稅額度進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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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釐清觀念

生前叫做贈與

死後叫做遺產

生前你要如何處分這是你的權利

自然就沒有比例的問題

如果是要以遺囑約定繼承比例

只要在特留份的範圍內

要如何調整比例也是你的自由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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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aliafarmer2 105-04-18 16:53

律師您好:

家母已在不通知我的狀況下,將她唯一動產悄悄地過繼給舍弟,我再三勸告家母立遺囑動產部份由舍弟單獨全部繼承,但動產部份銀行存款約800萬,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但母親104.10.27同意後又反悔,105.4.16母親生日當天她當全家面,宣布她的喪葬如何辦,但堅持說沒有遺囑,當問到銀行存款扣掉喪葬費剩下款項如何辦理時,家母與舍弟搭唱哭窮,家母在無奈之下才說由我和舍弟一人一半盈虧自負,我擔心動產部份家母會私下贈與舍弟,面對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1.動產部份,民國七十五年我口頭同意由舍弟繼承(當時我環境比舍弟好),舍弟也說他是暫住,以後會過戶給我長子,但母親真過繼給他後,他卻隻字不提,請問“口頭約定法律有效嗎?

2.動產部份私下贈與法律管得到嗎?可以在銀行查清流向並予以追回嗎?

3.萬一動產部份縮水反而要倒貼,我可以拿回動產的一半嗎?

律師撥空解惑~謝謝..

你好:

口頭約定最大的問題在於如何證明,若無法證明有此約定,就算起訴請求也不可能勝訴,目前動產登記在弟弟名下,就是弟弟的財產,弟弟有權決定如何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若要請求弟弟依約定履行,至少要簽立書面契約或辦理公證,以免將來不履行時,無證據可以佐證。 母親還在世,有權決定自己的財產如果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子女無權干涉,贈與若是生前特種贈與,將來繼承發生時可依民法1173條請求歸扣,分割遺產時若生前特種贈與已經超過應繼分,就無法再分配遺產。 如上述,母親還在世有權決定如何處分自己的財產,若要主張,最好請母親辦理公證遺囑,載明清楚財產如何分配,但就算有遺囑,也沒辦法限制母親要如何處分自己的財產
abaliafarmer2 105-04-20 21:26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徐律師撥空回答,那另有後續問題請教:

家母已將她唯一動產悄悄地過繼給舍弟,但家母仍住在我購置的房舍內,如今我兒子要結婚,我準備將我的房子充當兒子與媳婦的新居,但家母以年事已高不想搬與舍弟同住,舍弟也無意願接母親去奉養,面對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既不違反孝道也可以維護我的權益。另一問題是家母後事誰來辦,萬一家母將動產全數交與舍弟(包含喪葬費),但舍弟以長子負全責為由而不願拿出錢來辦,法律上我又無法向他拿家母銀行存款,這時我又該如何自處?

 

律師撥空解惑~謝謝..

vichy 105-04-16 00:06

父親買農地給三名子女其中大哥和父親全程參與,我和弟弟沒有。在買地過程中大哥私下把我們的地變袋地。弟弟提告偽造文書第一庭和第二中父親說只有買地沒有變更第三庭大哥和當時承辦的代書偽證把所有罪責推給父親。父親也承擔下來了。我們現有證據只有當時購買土地時大哥在代書事務所簽的買賣私契並沒有贈與的簽名和我們曾和父親對話父親所說的每個子女土地位置和父親說未更動一樣所以在開庭之前父親並不知土地已變動。請問因為代書偽證這件案子有可能不起訴嗎?如何找出更有力證據來突破案情。懇求幫忙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6 00: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提出完整證據委任律師協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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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建議你要說明清楚狀況

因為你這樣說不是很清楚

袋地是現實狀況

而不是可以用變更的方式為之

所以你對法律恐有誤解

真實狀況與你所述可能有落差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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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105-04-15 10:59

您好,

3年前,一位無子女獨居 80幾歲老太太,被她以前教過的學生聲稱要照顧她晚年,要老太太把一棟房子贈與他,房子已辦理過戶登記買賣方式,但並無資金交易,甚至繳增值稅的錢也是老人出的。這3年並無照顧老太太,老太太認為受騙想要討回,請問該如何處理?成功討回機率高嗎?會耗時很久嗎?謝謝!

你好:

可先主張買賣契約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 其次,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可能會隱藏贈與契約,此時可以主張民法第412條規定,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後,若對方不願意配合辦理,可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請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回老太太名下。 若對方有所爭執,訴訟程序可能會進行2至3年以上。
蘇淑珍 (蘇律師) 105-04-15 11:34
回覆 Vicky 的發言內容:

您好,

3年前,一位無子女獨居 80幾歲老太太,被她以前教過的學生聲稱要照顧她 ... (恕刪)

您好,雖本件雙方當事人皆知非買賣關係  但因隱藏行為乃贈與 故其彼此間法律關係仍適用關於贈與之相關規定 。又本件老太太似有受詐欺之情況,依規定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是可以撤銷的 但其除斥期間為一年  現實上已過3年  提出會有依定困難 但仍可舉證主張知悉時間點在一年內。

另一種方式即主張本件屬附負擔贈與  老太太可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者撤銷贈與後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詳情仍建議來電或來信諮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5 11: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性質上應該是贈與附負擔。

2、倘若對方拒絕履行照料約定,可以撤銷贈與或是要求對方履行照料的約定,不過前提是必須證明雙方有照料約定。

3、倘若要提告,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避免因為不熟稔法律致令權益受有影響。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5 18:2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老太太與學生的法律關係實際上是贈與而非買賣,且是屬於民法第412條第1項附負擔的贈與:「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若老太太要求學生扶養但學生卻置之不理的話,可以撤銷贈與,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自己。 詳細而言,應起訴確認買賣關係因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依民法第87條規定無效、確認該法律關係屬附負擔之贈與、且因老太太撤銷贈與而應將所有權移轉於老太太,如此方得釜底抽薪解決問題;另也可同時提起詐欺告訴。 相關訴訟策略仍待進一步了解案情及證據現況始得評估。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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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5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但須提出證據證明該贈與為附負擔之贈與,若都沒有證據,其實有困難,須加以考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 Lo 105-04-14 00:03

本人並非專業實體店家或網路店家,2015年12月 本人在Facebook社團(二手物品買賣性質,以面交為主)發了一篇販售二手相機組合的文章,該文章清楚註明了該相機型號、快門數、預售價格、面交地點,更在備註部分一一列出該價格包含之所有配件(機身、鏡頭、鏡頭蓋、記憶卡、電池x2、充電器、相機背帶、光碟、傳輸線、視頻線、清潔組、說明書、保證書、購買證明、原廠盒子)。

 

買家A透過社團得知本人販售之相機,透過Facebook傳訊息詢問是否可以單買機身並提出議價之要求。本人同意後,買家A出價欲以$8000購買單機不需其他配件;因考慮到相機出售後有些配件也使用不到,故本人主動向買家A提出將附上光碟、說明書、原廠盒子(不額外收取任何費用),雙方達成共識並約定於2015年12月30日 下午13:10 台北捷運公館站2號出口面交。因買家A表示單買機身,故面交時本人自備了電池及記憶卡供買家A測試相機功能,並於測試結束後告知買家A將會取走記憶卡及電池,買家A表示認同並無異議。隨後本人將原廠盒子打開一一向買家A確認所有內容物,都沒問題後以$8000完成交易。

 

2015年12月31日 因該相機熱靴蓋也使用不到,主動提議贈與並附上保證卡及購買證明給買家A。此為第二次面交,買家A也未提出任何和與電池和充電器有關之問題及異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6年4月3日 在同一個社團看到買家A發表文章欲出售向本人購買之機身,並在文末說明因欲購入新機故出售。

 

2016年4月4日,買家A傳訊息詢問本人當時是否未附上電池及充電器。

 

2016年4月7日 本人回覆買家A確定當時沒附上電池及充電器。

 

2016年4月11日 買家A表示所謂的「購買單機身,不需其他配件」是指不需要鏡頭、相機包、清潔組等物品,但通常應附上電池及充電器,更表示該型號相機在市面二手折舊價格不達$5000,若當時交易價格$8000是不含電池及充電器的話欲取消此筆交易並提出全額退費的要求。本人回覆並向買家A表明無法接受該說法及要求。

 

2016年4月12日 買家A表示以常理推斷該價位理應附上電池及充電器,更表示「猜想」本人可能是自備電池測試。接著表示此為交易雙方認知之商品內容差異,實有違平等互惠原則,並再度提出全額退費之要求。 本人表示面交即是為了避免雙方認知不同所造成的交易糾紛,所以兩次面交皆有一一和買家A確認內容物,若有問題應在當下提出,而不是四個月後才來詢問並要求退費。並且再次表明立場不接受買家A之說法及退費要求。

 

2016年4月13日 買家A表示(原文轉述):「第一次面交時,你確認了光碟等物,雖未提及電池,但就如同我前面所述,我已『買賣機身通常連同電池』及『該價位所應包含之內容物』二點,認定電池應已包好放在盒中,而你當下或許是出於拿取不便等因素,另外準備了你自己的電池和記憶卡來試機。我當初開價8000元,欲向你購買的是『單機身寒電池及充電器』,而我所拿到的指有單機身。民法88條提到:『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及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若當時知道8000元只能購得機身而不含充電組,我將不會向你購買。交易當時雙方認知有所落差,我希望能夠取消。」

 

Q:想請問此交易糾紛該如何解決?本人已清楚表明無法接受買家A在近四個月後才提出之異議及全額退款要求,也深受其擾!希望律師們能提供解決方式,非常感謝!

一、有兩種作法,第一種是依他,這樣馬上解決。但是你要特別注意相機是不是被他搞壞了,有的人把相機弄壞之後再退給原賣家的。

二、第二種是堅持,因為電池及充電器這個這麼明顯的東西,如果不是他點交的時候同意一般來說一定是當場表示意見,那有拿回去再跑來說應該要包括這兩個這麼明顯的東西的道理。

三、如果對方是主張買太貴的話司法實務上通常是不支持他的,除非你在價格上有傳達錯誤的訊息或是傳達買貴退差價之前的訊息。

四、網拍糾紛多,可以的話要了解一些預防的方法,據我所知有一些賣家在寄東西之前會用錄影機全程錄影;有的面交會約公開場合然後錄音。當然你賣的東西原本是自己喜歡的東西,你也不是專業賣家,要你做這樣的事你應該也是覺得怪怪的吧…

五、要選那種方式你再想想,不過依他的話你應該是覺得不公平…算是委曲求全…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成 105-04-13 11:31

家裡的房子,原本為本人和弟弟所共有

因為本人發生了一些事故,所以將產權以贈與的名義,寄放到弟弟的名下。

但是妹妹卻主張;我寄放到弟弟名下的產權,就成為弟弟的財產

這樣我妹妹有沒有構成偽證罪?

您好:

是否成立偽證罪,必須依賴您妹妹在檢方或院方作為證人時,是否有經過具結程序,且她是否明知實情卻故作虛偽之陳述,如果只是誤判而做出錯誤的言論就不構成,且該陳述必須對案情相當重要,足以影響偵查或審判之結果者,因您所述內容不夠完整,因此難以判斷是否構成偽證罪。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黃國政 (Sam) 105-04-13 12:23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如果您擔心不清楚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或者,以手機加入我的LINE ID(ID:a121218)。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

(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3 12:25

您好,

 

1、妹妹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在法庭上為不實陳述,才有偽證罪之問題。

 

2、縱使妹妹為不實陳述,也難以證明其在說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3 14:16

證人若經具結,需要就其所知據實陳述,因此若妹妹經法院或檢察署傳喚作證並具結後,虛偽陳述,會有偽證罪之問題。

阿成 105-04-12 06:38

家裡的房子,原本為本人和弟弟所共有

因為13年前那時我上班的公司倒閉,老闆欠債跑路,

我因此變成人頭帳戶。

債主一時找不到老闆,找到我這邊來。

媽媽擔心會影響到我的權益。

將我的產權以贈與的名義,寄放到弟弟的名下。

現在事情已經過去了。

但是我屢次催討,他都推拖不理。

我該如何處理呢?

你好:

先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終止借名登記關係,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並要求偕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若對方不願意配合,若對方可能處分動產,則要蒐集證據證人,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並訴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朝借名登記去主張,但您方會有舉證責任之問題,需證明當初確實只是借名而為登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2 10:1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按您所述情形,當初是基於特別原因而暫將所有權名義登記予您弟弟名下,此在民法上成立所謂的「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此雖然並未明定於民法,但長期以來均被法院實務判決所承認,且準用有關於民法委任的規定。

2.  在處理上,應先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再請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您名下。

3.  可以詳述事實上理由及法律上理由,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同時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您名下」,而在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之前,法院亦會徵詢雙方意願安排調解程序,若調解未成,即會進入後續審判程序。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所謂寄放就是指借名登記

這必須要有證據可以證明

否則就無法要求返還喔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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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先行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之意思表示,如對方仍然置若罔聞,閣下即可遞狀提起終止借名登記移轉房地所有權登記之訴。 以上回覆如仍有不解,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林偉 105-04-11 20:56

請問:

爺爺在世時將所有祖產農地贈與叔叔 因"農地贈與2等親"之故 故免徵贈與稅 自父親亡故後 叔叔欲將之前繼承農地 贈與其子(堂弟)與本人(2人共同持有)

關於:叔叔贈與給本人的部分 是否需課徵贈與稅10%?

       或是有"其他的方法"?

thx!

 

你好:

遺產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你並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所定之繼承人,無法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但仍可依同法第22條主張220萬元之免稅額
林偉 105-04-11 21:28

感謝回復

我有個疑問:

該筆農地乃爺爺贈與而非叔叔購置 如此仍須視為一般贈與而課稅?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能安排在免稅額內就沒有問題了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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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秋 105-04-09 11:36

老師你好:

     因近年先生 外遇,晚上都沒回家,只有早上回來載小孩上學,每月也只付8000元的生活費(早午餐費用)。

我須付全家四口 的保險費及二個小孩的健保費,小孩假日也都跟我

所以我們夫妻沒有什麼財產,先生名下財產都是公公贈與的,如現在提離婚時,贈與財產是不能提出平分的,

1.請問贈與財產有期限嗎? 我的意思是贈與財產期限一到我則可以提出平分 呢?還是都不能提出平分呢 ?

2.先生晚上不回家,早上回來載小孩上課,這樣我可以提出不履行夫妻義務嗎?

以上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2:08

您好,

 

1、贈與財產沒有期限的問題,永遠都無法列入婚後財產一起分配

 

2、可以提出離婚之訴;但僅是晚上不回家或不帶小孩上學,可能尚不屬於違反夫妻義務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贈與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無法列入婚後財產計算,請求分配婚後財產之差額,惟協議離婚時可以提出條件,看夫是否願意給付給你相當之款項,若夫自願給你,並無問題。 若無法兩願意婚,有證據證明夫與他人合意性交,就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訴請離婚,若無,則要看這樣的情況持續多久,研究是否可依同條項第5款惡意遺棄或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訴請離婚。 夫與他人通姦可以提出刑事通姦罪之告訴,並請求精神慰撫金;將來訴請離婚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朝離婚訴訟去主張,並請求扶養費用及贍養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子珅 105-04-09 11:19

人物:行動不方便的母親,年邁精神出問題又不識字外婆,大舅,小舅,小阿姨,精神有問題阿姨

事件:土地贈與被告侵占

原告:不識字外婆,大舅      代理人:小舅,小阿姨

被告:母親

事由:外婆被大舅在不之情之下,帶人(牽溝仔)來買我外婆的土地,這塊土地登記人是外婆跟大舅持分,當交易完成後,外婆才意識到自己土地被大舅騙走了,之後打電話給我的母親,當時對話...

外婆:我土地被你哥騙走了,我ㄧ個人在山上還要照顧精神有問題的小妹,我僅剩這塊土地了,我好想自殺

母親:如果你確定要拿回土地還是放棄土地,冷靜想好三天,再跟我聯絡

三天後....

外婆:我確定我要拿回來

母親:好,那我從高雄回台中幫你釐清處理

----------------------------------------------------

當下母親有打電話告知小舅跟小阿姨,外婆土地被大舅騙走了,可是小舅跟小阿姨只說沒空處理。

之後母親利用外婆的保險,幫外婆處理土地問題!

錢都是外婆的,買回土地所有,包含持分部分。

當下外婆說土地要過在我母親名下,因為把兒女會來挖空,也怕我母親無財產

當下有找土地過戶代書辦理過戶程序,但土地所有權狀上也並無贈與

------------------

現因小舅生意無進展,小阿姨生活收入不穩定,知道年邁的外婆把土地過戶給母親,開始洗腦外婆要回土地,並要對母親提告

出庭當日,因為小舅他們是請律師,變成我要陪我母親從高雄上台中地法出庭

法官:為什麼大舅持分土地並無要給妳(母親),妳可以拿嗎?

母親:(整個事情經過訴說)我不懂法律

法官:土地並無登記贈與,妳可以得嗎?

原告律師,你可以提供證人嗎?

原告律師:可以,提供小舅跟小阿姨

...............

這樣4/25號還要出庭

母親意思是嚥不下去被小舅跟小阿姨這樣聯手欺負,想要為自己跟年邁精神出問題的外婆權益守住,但又覺得要放棄,因為中南奔波精神疲累又身體負荷不住,也ㄧ個人求救無門,碰到無牌照律師ㄧ直收質詢費---做子女的我看在眼裡很不捨,

律師可以引導我們該如果去面對4/25號的出庭

手機0981521938

真的很急!!有勞各位路過律師回應我!感恩不盡!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2:11

您好,

 

1、可以狀紙方式將事發經過及證據附上,可使法官較能釐清事件真相。但本案聽起來如購買土地的錢確實為母親的,且無贈與之事證,則土地很有可能被認為是借名登記在母親名下。

 

2、建議仍應委請律師處理訴訟事宜,一來您母親就不需出庭,交由律師處理即可,二來也才能完善所有訴訟上攻擊防禦之方法,周全保障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無牌照的不叫律師,若謊稱是律師會違反律師法,可提出刑事告訴。 "當下有找土地過戶代書辦理過戶程序,但土地所有權狀上也並無贈與"就何所指,是登記原因為買賣而非贈與?若是,可能會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問題,買賣契約無效,外婆可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請求返還。若隱藏贈或借名登記契約,你母親要負舉證責任。 外婆若年邁記憶力衰退、罹患老人痴呆症,要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選任監護人、輔佐人,由法院介入維護外婆權益。
105-04-06 18:29
父母在世時,一塊地平分兩人所有,各自擁有土地所有權狀,但房屋共有平房,   因建築物為世居平房破損嚴重,於民國91年12月經贈與人家母申請拆除(拆除執照証明)   重建鋼 筋水泥房,分成兩棟建造,一棟建築執照起造人是我。另一棟建築執照起造人為 XXX, 重建費用母親叫我先支付(收據為憑),爾後再將房租費抵扣直到費用期滿,再將房屋交還 XXX, 母親只是口頭說而已,無書面憑據。因XXX為美國籍長居國外也多次回國均無提出議論。   但現在XXX提出我又沒有叫你建房屋,是你自己要建的。         但真正要建築的是我家母指示的,家母已過世,死無對証。而出租房屋是用我的名義出租, 反控告我不當得利侵占。                                     提問點:                   1.建築費用尚不足200萬,是否可提出償還債務。           2.可控告XXX無法律上原因而享有房屋改建之利益嗎?          3.XXX為美國籍,無原無故在台擁有一棟房屋是否在美要申報呢?逃漏稅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6 18: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登記名義人為何人,且當時之出資並能提出證明也是一項有利之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勇 105-04-03 00:39

親愛的律師,先在此感謝回復,因為你們的回答真的對我們很重要

目前家中狀況是這樣,家中爺爺過世後,目前正在討論遺產(動產、現金)

爺爺有1個兒子(長子(兄)與3個女兒(妹妹)(都已經嫁出去,且之前都沒有負責撫養責任(如金錢支援、勞力等等),還有奶奶

想詢問的問題有以下幾樣,在煩請律師能協助盡量幫忙!感謝您

1.現金如果已經在爺爺死亡前已經提領出來,部分在戶頭部分是現金

這樣子這筆錢需要列入遺產分配項目中嗎?(此部分生前爺爺有帶兄直接去銀行匯款,但是沒有任何證明文件是說明贈與,這部分成立嗎?有一部分是爺爺在死亡前提領出來的部分,這部分的狀態呢?)

2.因兄妹以有討論,目前有兄與兩位妹妹都同意以我們目前說的方式做

但是其中一位不願意,堅持上法院,請問這部分是一定得上法院,且一定平均分配嗎?還是說人數多寡有甚麼但書嗎?

3.如遺產繼承後,名字與現金皆分配到,是否可以馬上做轉移?

4.因一人一定保持平分家中所有財產,那如果說其他兩位女兒願意在平均分配財產後,將地權轉讓給兄,那這樣子我們可以要求法院將某塊地直接將名字分配給他,其他地由其他三人掛名(如果以那塊地可以做為平均分配的比數),這樣子是否可行?

5.想詢問一下,因女兒都未盡到撫養責任(金援、勞力撫養),我們要求不當得利後,因家中奶奶也健在,要求平均分配的那位說要大家必須負事後撫養責任,但是他說明,要使用奶奶分配到的那一份的現金去撫養,請問這樣可行嗎?還是撫養必須是以兒子女兒自身金錢以及勞力去負擔,不是使用長輩資源去負擔撫養責任?

6.想詢問分配動產部份的分配法?是否依照現有動產,將每個動產地目分割為可繼承者的份數(如果以4人來說,就是每塊地都會分配給這4個人的名字?),還是可以依照地目去一人承接一塊動產呢?

7.錄音存檔有效力嗎?

 

以上問題很多,不好意思,再麻煩各位律師協助!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03 01:50

如果是爺爺生前同意領出並贈與某人,則領出贈與後就不再是遺產,否則,都還是遺產的範圍。兄妹及奶奶共四人是繼承人,應平均分配遺產遺產分割方式可先協議,但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協議就不能成立,只能請法院訴訟分割遺產,法院依法應平均分配遺產動產可以應有部分各1/4的方式分割分別共有遺產分割後,各自如何移轉都是各自的自由扶養義務方面,因遺產分割後,奶奶會有財產可維持生活,此時子女尚不需負擔扶養費。

阿勇 105-04-03 10:0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是爺爺生前同意領出並

 

謝謝律師回答

現金部分生前爺爺有帶兄直接去銀行匯款,但是沒有任何證明文件是說明贈與,這部分成立嗎?有一部分是爺爺在死亡前提領出來的部分,這部分的狀態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要主張是您爺爺的遺產會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3 21: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現金如果已經在爺爺死亡前已經提領出來,部分在戶頭部分是現金

這樣子這筆錢需要列入遺產分配項目中嗎?(此部分生前爺爺有帶兄直接去銀行匯款,但是沒有任何證明文件是說明贈與,這部分成立嗎?有一部分是爺爺在死亡前提領出來的部分,這部分的狀態呢?)

死亡前提領出來,即非遺產之範圍。

2.因兄妹以有討論,目前有兄與兩位妹妹都同意以我們目前說的方式做

但是其中一位不願意,堅持上法院,請問這部分是一定得上法院,且一定平均分配嗎?還是說人數多寡有甚麼但書嗎?

若所有繼承人無法協議分割,僅能裁判分割

3.如遺產繼承後,名字與現金皆分配到,是否可以馬上做轉移?

若以產已分配完成,即屬個人之財產,可處分之。

4.因一人一定保持平分家中所有財產,那如果說其他兩位女兒願意在平均分配財產後,將地權轉讓給兄,那這樣子我們可以要求法院將某塊地直接將名字分配給他,其他地由其他三人掛名(如果以那塊地可以做為平均分配的比數),這樣子是否可行?

應先依應繼分繼承後,再進行轉移,較符合法律之規定。

5.想詢問一下,因女兒都未盡到撫養責任(金援、勞力撫養),我們要求不當得利後,因家中奶奶也健在,要求平均分配的那位說要大家必須負事後撫養責任,但是他說明,要使用奶奶分配到的那一份的現金去撫養,請問這樣可行嗎?還是撫養必須是以兒子女兒自身金錢以及勞力去負擔,不是使用長輩資源去負擔撫養責任?

奶奶的扶養義務,與遺產繼承無涉,不論遺產怎麼繼承扶養義務人均需盡其對奶奶之扶養義務。

6.想詢問分配動產部份的分配法?是否依照現有動產,將每個動產地目分割為可繼承者的份數(如果以4人來說,就是每塊地都會分配給這4個人的名字?),還是可以依照地目去一人承接一塊動產呢?

繼承人無法協議分割遺產,每塊土地均可做分別共有繼承登記

7.錄音存檔有效力嗎?

錄音檔可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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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3 22: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現金如果已經在爺爺死亡前已經提領出來,部分在戶頭部分是現金

這樣子這筆錢需要列入遺產分配項目中嗎?(此部分生前爺爺有帶兄直接去銀行匯款,但是沒有任何證明文件是說明贈與,這部分成立嗎?有一部分是爺爺在死亡前提領出來的部分,這部分的狀態呢?)

死亡前提領出來,即非遺產之範圍。

2.因兄妹以有討論,目前有兄與兩位妹妹都同意以我們目前說的方式做

但是其中一位不願意,堅持上法院,請問這部分是一定得上法院,且一定平均分配嗎?還是說人數多寡有甚麼但書嗎?

若所有繼承人無法協議分割,僅能裁判分割

3.如遺產繼承後,名字與現金皆分配到,是否可以馬上做轉移?

若以產已分配完成,即屬個人之財產,可處分之。

4.因一人一定保持平分家中所有財產,那如果說其他兩位女兒願意在平均分配財產後,將地權轉讓給兄,那這樣子我們可以要求法院將某塊地直接將名字分配給他,其他地由其他三人掛名(如果以那塊地可以做為平均分配的比數),這樣子是否可行?

應先依應繼分繼承後,再進行轉移,較符合法律之規定。

5.想詢問一下,因女兒都未盡到撫養責任(金援、勞力撫養),我們要求不當得利後,因家中奶奶也健在,要求平均分配的那位說要大家必須負事後撫養責任,但是他說明,要使用奶奶分配到的那一份的現金去撫養,請問這樣可行嗎?還是撫養必須是以兒子女兒自身金錢以及勞力去負擔,不是使用長輩資源去負擔撫養責任?

奶奶的扶養義務,與遺產繼承無涉,不論遺產怎麼繼承扶養義務人均需盡其對奶奶之扶養義務。

6.想詢問分配動產部份的分配法?是否依照現有動產,將每個動產地目分割為可繼承者的份數(如果以4人來說,就是每塊地都會分配給這4個人的名字?),還是可以依照地目去一人承接一塊動產呢?

繼承人無法協議分割遺產,每塊土地均可做分別共有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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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sche 105-04-02 19:24

各位大律師好,想請教關於死因贈與法律效力問題

父親已先死亡,生前因有寫日記的習慣,故有連續日記,每年都有交代如死亡後,所有的財物都由我享有,所以二個姐姐和母親都同意由我去可以去拿父親的遺產,因為生前父親也都交代他們也都知情。

同年母親死亡後,二個姐姐就對我提告說我未經他們同意就私自拿爸爸的錢,請教一下,因為和二個姐姐是同母異父的關係,所以他們生前都沒有扶養過我父親,現在打官司中,想知道父親留下來的日記(可證明是父親寫的)大意都是"如我不在人世或是死亡,我某某某的所有財物,都由某某某所享有"請教一下各位大律師,父親生前交給我的日記可以做為死因贈與嗎?如果有用他有什麼樣的效力,姐姐們可以要求什麼樣的權力,我可以要求付扶養費用嗎?感謝各位大律師

那這樣媽媽也走了,媽媽其他的子女也可以來要求我父親的遺產嗎?

你好: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民事判決:「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 要先判斷父親所為之行為是遺囑或死因贈與遺囑必須依照民法規定之方式辦理,否則無效,依父親之行為觀之,若父親並未與你討論,單方決定,若符合自書遺囑之方式,遺囑有效。反之,若父親在生前與你訂定贈與契約,以父親死亡為停止條件,則構成死因贈與,此部分目前資訊不明,要看到父親書寫的內容才有辦法判斷。 依你所述,二個姊姊與你是同母異父關係,表示其與你父親只是直系姻親關係,若未辦理收養,無法繼承父親之遺產,且亦無扶養你父親之義務。所以遺產應由你與母親繼承,而你無法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二位姊姊給付有關父親之扶養費。 惟二位姊姊爭執點在於母親可以繼承父親之遺產,母親死後,二位姊姊與你共同繼承母親之遺產,所以二位姊姊在請求母親原本可以請求之權利,若當初你與母親已經有遺產分割協議,將全部遺產由你繼承,二位姊姊之請求並無理由,反之,則要討論遺囑或死因贈與是否有效成立,以及母親特留分是否受到侵害之問題。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民事判決:「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
要先判斷父親所為之行為是遺囑或死因贈與遺囑必須依照民法規定之方式辦理,否則無效,依父親之行為觀之,若父親並未與你討論,單方決定,若符合自書遺囑之方式,遺囑有效。反之,若父親再生前與你訂定贈與契約,以父親死亡為停止條件,則構成死因贈與,此部分目前資訊不明,要看到父親書寫的內容才有辦法判斷。
依你所述,二個姊姊與你是同母異父關係,表示其與你父親只是直系姻親關係,若未辦理收養,無法繼承父親之遺產,且亦無扶養你父親之義務。所以遺產應由你與母親繼承,而你無法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二位姊姊給付有關父親之扶養費。
惟二位姊姊爭執點在於母親可以繼承父親之遺產,母親死後,二位姊姊與你共同繼承母親之遺產,所以二位姊姊在請求母親原本可以請求之權利,若當初你與母親已經有遺產分割協議,將全部遺產由你繼承,二位姊姊之請求並無理由,反之,則要討論遺囑或死因贈與是否有效成立,以及母親特留分是否受到侵害之問題。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沈恆 (沈律師) 105-04-02 20:50

死因贈與也是一種契約關係,需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意思合致才會成立,若只有單方在日記記載,應難認成立死因贈與。另外,同母異父的姐姐若未受父親收養,不能繼承父親遺產,也不需扶養父親。父親的遺產應由您及母親平均分配。母親的遺產才是由同母的所有兄弟姐妹平均繼承。如果父親的遺產已經與母親協議分配完畢,就不需理會姐姐的請求,只需協調母親的遺產如何分配即可。

porsche 105-04-03 10:26

二位大律師好,感謝回覆

關於二位姐姐的部份父親生前已領養,但確實都沒有扶養過父親,因為都已嫁出。

另關於死因贈與的合意,這部份只有一份錄音,他們知情父親生前交代過死後所有遺產都要給我,相關的日記也是父親生前就交給我保管的,不知這樣有效力嗎?

porsche 105-04-03 13:0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二位大律師好,感謝回覆

關於二位姐姐的部份父親生前已領養,但確實都沒有扶養過父親,因為都已嫁出。

另關於死因贈與的合意,這部份只有一份錄音,他們知情父親生前交代過死後所有遺產都要給我,相關的日記也是父親生前就交給我保管的,不知這樣有效力嗎?

annie 105-04-02 16:35

律師您好

我與前妻協議離婚二年,並協定並須同居住所共同監護扶養小孩。此離婚秘密進行,只有我倆知道,不幸今年因故被發現,導致父母不悅,要求前妻非得離開住所(主因此房子乃爸媽給予,認為無婚姻關係即是外人,不可居住),但小孩還小,仍需父母關照。所以想請問她可以依協議書註記,不管父母干涉繼續住下嗎?

另,現居住所乃是父母自己土地建造,並於我們婚後登記在我名下,請問剩餘財產分配歸屬(非贈與純改登記在我名下)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2 17: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恐違反同居協議。

2、婚後財產的取得,必須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是無償取得著不在此限。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從新協議,以保障雙方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5-04-02 17:55

既然房子是父母給予,您已經成為所有權人,您才可決定是否讓前妻居住,如果無其他約定,父母無權干涉,您若聽父母的話不讓前妻住,則是您違反協議。另外,由父母無償給予的房子,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再者,若想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應自離婚登記起二年內提出請求。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2 23:46

您好,雖然協議內容如此,但您可終止使用借貸關係。

另外,依據您的描述,此非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2 23:58

您好,雖然協議內容如此,但您可終止使用借貸關係。

另外,依據您的描述,此非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美樂蒂 105-03-30 09:38

請教→目前是與姐妹共同供養一間房屋(已持續供養中),但名字在姊姊名下,現在有考慮登記聯名,這樣會有贈與稅問題,雖說每人有220萬額度,但一般家庭主婦也付不出。若假設姐姐先走了,遺囑房屋第一繼承是我,也有遺產稅,請問假設房屋登記聯名後若一方先走了,這樣會有遺產稅的問題嗎?請問依一般家庭主婦的狀況,會建議聯名,還是用遺囑即可。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30 10: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本上都會有稅務的問題,贈與贈與稅、遺產遺產稅、借名登記移轉也會有增值稅等。

2、建議還是應該以避免所有權爭議的方式處理,避免之後連動產都拿不回來,可以直接辦理移轉登記或是簽立借名登記協議書。

陳汝柔 105-03-28 22:51

律師先生/小姐您們好:

關於贈與稅,有問題想要請教您們

我有朋友要換新機車,但她原先的機車想要過戶給我(但之間並沒有買賣行為)請問律師先生/小姐,這樣需要贈與稅嗎?

機車也是算動產的一部分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8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並不會有贈與稅之問題。

你好: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遺產贈與稅法第19條定有明文。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遺產贈與稅法第22條定有明文。 贈與價額只要不超過220萬元,基本上不用課徵贈與稅。
阿鴻 105-03-28 19:51

客戶於去年月底開了四張票,到期日分別是今年2月,3月,4月,5月.

2月底時客戶求我把票先拿出,跟他換一張6月底的票,當時心軟沒多想,現在3月底快到了,客戶又叫我把票拿出,但是他已經於3月初把房產用"夫妻贈與"的方式轉給他太太了,不知道能否用支付命令強制執行他太太名下的財產?

(怕他已將所有財產轉移至他太太的名下,若用支付命令他若異議那還有執行的權利嗎)

阿鴻 105-03-28 19:48

客戶於去年月底開了四張票,到期日分別是今年2月,3月,4月,5月.

2月底時客戶求我把票先拿出,跟他換一張6月底的票,當時心軟沒多想,現在3月底快到了,客戶又叫我把票拿出,但是他已經於3月初把房產用"夫妻贈與"的方式轉給他太太了,不知道能否用支付命令強制執行他太太名下的財產?

(怕他已將所有財產轉移至他太太的名下,若用支付命令他若異議那還有執行的權利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非其太太有擔任保證人,否則只能針對對方名下資產來執行,若對方目前仍有資產,則應先聲請假押,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8 22:4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客戶與他太太間在原則上是不需要以自己的財產對他方的債務負責的,所以你拿著對客戶的支付命令是沒有辦法對他太太強制執行。

2.但在這敏感的時間點將財產無償贈與他方,顯可疑為脫產行為,其太太也可能是知情的,而此行為也影響到您請求償債務的權利,此部分可考慮依照民法第244條規定,向法院請求撤銷兩人間的贈與行為,將房產回歸客戶名下,再據以強制執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Fong 105-03-28 02:16
因為我還是學生很多不清楚的部分想詢問一下,我爸爸這個月剛走,目前知道有600多萬負債,為了不拖累其他親戚,我應該會辦理限定繼承,爸爸因信用破產有使用我的帳戶存錢(之前完全不知那是我的帳戶,直到爸爸最後躺在病床上才說,後來我回想起來爸爸曾經在我國中時帶我去開戶過)每個月他的郵局帳戶也有正常被扣薪水三分之一,但是前陣子生病住院我帳戶內花到最後只剩10萬,爸爸使用我帳戶等於把錢匯到我名下吧 Q1.這樣算是贈與行為嗎? Q2.從繼承開始前兩年贈與都算遺產的話,是不是要把過去兩年內爸爸有匯進我帳戶的金額都呈報遺產清冊給法院? Q3.之後還要自己生出同樣的金額給債權分配嗎? Q4.聽說呈報法院遺產清冊項目還包括“存款”,可是我不知道爸爸還有哪些銀行的存款,也去過國稅局查過財產清冊什麼都沒有,但上面並未註明”存款“項目,請問關於這部分不清楚的話要如何結清與呈報呢? Q5.之前辦喪事有把爸爸郵局內37000多領出來,這樣的行為會不會變成侵占遺產而喪失限定繼承的權利呢? Q6.爸爸死亡前幾個月有帶我去質借處把質借物改成我名字,質借物就是典當物嗎,那這個算是遺產嗎,需要呈報嗎,會不會變成脫產行為呢?而且那物品是一條項鍊,是已離婚媽媽的,現在媽媽也想拿回去,我可以直接將名字轉給媽媽嗎? 不好意思一次問這麼多,因為真的不懂法律感到很不安,而且爸爸什麼都沒交代,覺得不知所措......
沈恆 (沈律師) 105-03-28 04:30

帳戶如果都是父親在使用,應該只能算是父親借用您名義的存款,並不是贈與,存款的實質所有人仍是父親,質借物則可認定為贈與,但因未超過二年,仍應算是父親遺產,存款及質借物均應列入遺產清冊,否則可能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父親所有的存款及其他動產動產都應列入遺產清冊,列冊要以父親死亡時的存款餘額記載,其他存款可從國稅局的所得資料追查。

糖糖 105-03-25 21:04

不好意思,有個小問題想請教律師們,有關於我親哥哥把他名下的房屋贈與的方式過戶給我,但是現在他反悔了,他有權利或依據那一條法令可以跟我要回房屋嗎?麻煩各位律師們解答~銘感在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是否為附條件之贈與,若不是,則贈與後即難再取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5 23:29

您好,若業已完成過戶登記,且未有其他特別約定,則哥哥想要取回恐有難度。

adan 105-03-25 11:41

律師好,從法條上查到婚後財產分配時不用把婚後無償取得的部分計入,假設夫妻婚後購買動產,原本登記在其中一人身上,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贈與給另一半,最後婚姻關係解消時這個動產要不要計入呢?感謝您的解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5 12:08

您好,

 

就解釋上來說,婚後房屋登記一人一半,但還未行使婚姻財產分配,是除配偶受贈之一半持分外,其本就持有之一半持分仍屬婚後財產而應計入婚姻財產分配,從而,房屋應有1/4之持分移轉予他方。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Angel 105-03-19 16:13

請問,我欲贈與一棟房子給親生弟弟的未成年子女(現約10Y),這樣可以嗎? 原本是要贈與給弟弟,但弟弟因其工作性質風險性質較高,怕以後小孩不會處理, 想要我直接把房子贈與過戶給其未成年子女名下. 只聽過父母贈與未成年子女,不知姑姑贈與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 在贈與過戶的程序上是否只要小孩的法定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簽同意書就好? 感謝熱心的律師指點迷津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5 17: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贈與未成年人並無限制,不過契約書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一起簽立。
2、建議可以委請代書協助辦理相關程序以保障權益。

 

lisa 105-03-15 00:16

婆婆有一塊土地,已經贈與過戶給老公,婆婆有口說以後小叔一家可以回來住,現在小叔為了“土地為老公獨有”心生不滿,兄弟妯娌間有嫌隙。請問,小叔一家如果要在土地上另蓋房子,我們要如何維護我們的權利?

沈恆 (沈律師) 105-03-15 01:02

任何人要在您的土地房子,都需您書面同意,否則無法合法蓋房子。若強制要蓋,應立即制止,可報警處理。

Jerry Wu 105-03-14 17:58

您好,

我的外公外婆過世後留下一些動產,之後因為爭產還有當時候因為外婆照護的問題而鬧翻。

我外公婆生有3男1女,依長幼是大舅,我媽,二舅,三舅。

大舅比外公外婆早過逝,身後留有我舅媽還有我表哥和表姊。三舅則從小給我大舅公(我外公的大弟弟)領養所以非繼承人。

之後我外公先過世然後我外婆幾年後跟著過世。

現有兩棟房子A和B。

A 房的所有繼承人在民國91年用白紙書簽立了"繼承協議通知書",協議書上寫明當被繼承人(外公)的繼承手續辦完後開始出售,但在6個月到1年內未出售完 成,願無條件將1/2產權返回給我兩個舅公(也就是我外公的2個弟弟,據說當時是我外公和兩個弟弟各出資1/2購買該房所以要還他們2位共1/2,但是我 後來去地政事務所查,也查不到當時候交易及出資比例的資料)。然後協議書載明2個舅公同意房屋未出售完成前,願無條件同意房屋繼續出售及繼續自宅使用(但 無載明給誰自宅使用)。

該協議書應是家族成員間擬的私約,所有簽名蓋章者皆是我媽這邊的家族成員然後也沒有見證人律師的簽章在上面。

後來在93年我表哥表姊和2個舅公又簽了一份協議書確認依據先前的"繼承協議通知書"將1/2房產轉移給我2個舅公,上面只有他們4人的簽章。

自此,A房的共同持有人有二舅,媽,表哥及表姐及2個舅公共6人。

然後不知哪個時間點開始,雖然第一份協議書他也有簽名同意,我二舅不承認房子有兩個舅公出資堅持1/2不是兩個舅公的,然後就和大家翻臉開始擺爛不出面,並住進A房至今,直到今天都沒有給大家房租

我媽於去年將房子所有權贈與給我,因此該A房的所有權人是有二舅,我,表哥及表姐及2個舅公共6人。

然後現在狀況就僵在那裡,大家想把二舅趕出來把房子賣了大家錢分一分,但是他完全不出面打電話沒通,門口也沒門鈴,敲門也不應。

我們於去年有去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所有的所有權人都出面了就只有二舅始終未出面,因此調解失敗。

上一代很多事情糾葛不清,簽的協議書也很多不清楚的地方,我想問的是

1. 我們是否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強制二舅出面或者可以將他趕出房子?(在聲明一次,他也是所有權人之一)

2. 如果以請求支付房租的方式是否可行?然後可以追朔到何時?(因為奇怪的地方是協議書是寫我兩個舅公同意無條件自宅使用,但又沒有寫所有共同持有人同意,亦無載明給誰自宅使用,然後所有持有人又有在這張協議書上簽章)

3. 承上,因為我媽的持份去年贈與給我,我是否可以否決他們當年的約定,比如跟二舅要房租或者請他搬離之類,有什麼樣的方式?

4. 其他持有人有權利可以進入該房嗎?(之前去請教過區公所法律諮詢的律師,每個人的答案都不一樣,有律師說因為是他的私人民宅會有糾紛還是不要,有律師說會同警察和里長即可)

另外B房,當時候外婆過世後,因為二舅和大家鬧翻所以擺爛不出面,所以她的持份一直未辦理繼承,現在外婆的持份是所有繼承人共同共有,然後媽媽在B房的持份也於去年贈與給我。

房子未辦繼承且閒置在那裡已快10年了,我想請問

5. B房的所有持有人是否有方法強制二舅出面辦繼承?或者這件事情有什麼方式可以解套?

你好:

先去確認有無分管契約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存在。 共有物之管理要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先前是全體同意,後改採多數決),若未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或多數決同意,擅自占用全部共有物,其他共有人可以請求返還房屋給全體共有人(民法第767條、第821條)。 若全體同意或多數決同意出租給二舅,租金租賃契約成立時開始起算,先前占用部分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先確認是否有分管契約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存在。若有要先終止契約,或再依民法第820條多數決處理,否則就要受到拘束,若無,則依2處理。 有分管契約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就不可以擅自進入,否則會構成侵入住居罪。 任一繼承人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若要辦理分割,要依民法第824條規定,以協議分割(全體共有協議分割),或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 若共有人間無共識,可提請分割共有訴訟,並以變價分割方式將共有物出賣,以價金分配共有人。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4 18: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是您的舅舅沒有所有權、也沒有使用權的情況之下才能夠要求遷讓房屋,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訴訟

2、至多只有不當得利的問題,沒有租金,且最多5年。

3、我方可以主張不受協議書之拘束,因為我方不是契約當事人,不過可能造成您的母親違約

4、可否任入房屋涉及該房屋所有權、約定等,要釐清本件的所有事實之後做判斷,您的論述很雜亂,且要檢視相關事證,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及提供法律意見,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3-14 22:09

房屋所有權共有人都有使用房屋的權利,若被其中一人占用,可請求五年內的不當得利。協議書只能拘束簽約人,沒有簽約的人可否認協議書的效力。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4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動產共有之狀態,最簡單之方式即為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lisa 105-03-11 18:50

請問,婆婆“贈與”老公的土地,有可能被收回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11 19:30

有可能,例如附負擔贈與不履行負擔,故意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對贈與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等,贈與人可撤銷贈與,要求返還贈與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1 22:00

您好,除非是附條件或附負擔之贈與,否則若已過戶完成,無法撤銷

汪汪 105-03-10 17:17
小弟我本身是大四生目前在房屋仲介業實習,今天守現聽到一位婦人說他朋友的遭遇,那位婦人的朋友與一位死了妻子的男子結婚,她朋友的丈夫與前亡妻育有四子(兩男兩女),自己本身無生育,結婚20年。在2015年10月,她朋友的丈夫去世,在2012年時已將第一筆動產過戶到他朋友的名下(贈與),2015年6月又將第二筆動產過戶到他朋友的名下(也是贈與),再2015年的9月前妻小孩發現後母欲處置父親所贈與之第二筆動產(有交予動產仲介公司出售),以父親名義告後母詐欺,目前訴訟中,動產假處分,然而他朋友想出售,目前的問題是因為當初他丈夫前妻的小孩以她先生的名義告她,先生現在不在了,前妻小孩積極使出各種手段想把動產拿回真的有辦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0 18: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對方詐欺的描述是什麼及我方可以提出什麼有利我方的事證。

2、畢竟已經進入訴訟程序了,且涉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房屋返還問題,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barry 105-03-10 12:22

今年三月初我老爸轉出六萬美金到我的美金帳戶,打算做六年期的儲蓄險

以匯率33計算差不多近兩百萬台幣

像這樣會被課贈與稅嗎?

假使老爸今年一月買新車,買車錢100萬是用轉帳方式轉給車商,

那老爸又轉帳給我,這樣贈與稅的計算是有包含轉帳給車商那100萬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0 12:59

您好,

 

車商部分只需附上買賣契約等證明即可,但父親匯致您名下之款項可能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關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

barry 105-03-12 16:12

謝謝陳律師回答。

想再請問一下,像老爸轉帳給我屬於贈與關係,如果同年度老爸又轉帳給其他小孩,也屬贈與關係才對。那以一年 220萬額度的免稅額來看,這220萬是針對單一個人220萬,還是給所有人的加總不能超過220萬?

妹妹 105-03-09 11:03
律師你好:家人的房子有被設定第一順位房屋貸款,第二順位銀行貸款,第三順位有當舖借款,若想將房子贈與他人過戶是否可行?當然被贈與人願意房屋繼續以上設定。謝謝!

你好:

民法第867條規定:「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可以將動產贈與他人,但抵押權不會受到影響,若將來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無法清償抵押權人會實施抵押權拍賣抵押物。 贈與需要負擔贈與稅等相關稅捐。
Ivy 105-03-09 08:12

您好

昨日先生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將一半房地產贈與我(妻)時,承辦人問了 一句是要共同持有還是產權的各一半?

請問這兩者有何不同嗎?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9 09:05

您好,

 

就字面上意義來說兩者並無不同,您可直接詢問承辦人之意思。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贈與的目的是什麼要先釐清。不同的目的做法就會不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汪汪 105-03-08 00:03

小弟我本身是大四生目前在房屋仲介業實習,今天守現聽到一位婦人說他朋友的遭遇,那位婦人的朋友與一位死了妻子的男子結婚,她朋友的丈夫與前亡妻育有四子(兩男兩女),自己本身無生育,結婚20年。在2015年10月,她朋友的丈夫去世,在2012年時已將第一筆動產過戶到他朋友的名下(贈與),2015年6月又將第二筆動產過戶到他朋友的名下(也是贈與),再2015年的9月前妻小孩發現後母欲處置父親所贈與之第二筆動產(有交予動產仲介公司出售),以父親名義告後母詐欺,目前訴訟中,動產假處分,然而他朋友想出售,目前的問題是因為當初他丈夫前妻的小孩以她先生的名義告她,先生現在不在了,前妻小孩積極使出各種手段想把動產拿回真的有辦法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08 00:19

如果贈與過程都是合法且無附負擔,則受贈者應可自由處分財產,已贈與財產也不再是遺產。以上僅依您所述分析,詳情還是請當事人拿完整訴訟文件找律師討論才真的有幫助。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已經贈與了是無法要回來的

所以這部分可以放心點

但是還是建議要詳細瞭解狀況

才能規劃比較完整的訴訟佈局

以防任何差錯

畢竟兩棟動產價值不斐

要謹慎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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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8 17: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被繼承死亡前二年內對繼承人之贈與,可視為遺產,併入遺產加以計算之;至於二年以外之贈與,不列入遺產計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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