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今天收到外縣市第X分局通知書
第一次收到所以有點緊張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通之書
文號: OOOOOOOOOOOO
被通知人姓名: OOO
特徵: ( 空白 )
出生年月日: OO 年 OO 月 OO 日
住居所: 高雄 市OO 區OO 里 O 鄰 OOO 路 OO 之 O 號
應到時日: 103年 OO 月 OO 日 OO 時 OO 分
應到處所: 台中 市 OO 區 OO 路 OOO 號 (偵查隊)
聯絡人 職稱姓名: 小隊長 OOO
連絡電話: (OO)OOOO-OOOO
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報檢察官核發拘票。
二、應帶本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準時報到
三、得任選辯護人,偕同到場。但應提出委任書狀
四、此通知書不收任何費用
(下面好像是印章名)
這要我從高雄到台中那邊做什麼事情 ?
不去會怎麼樣?
因為我還未成年有犯法會被判什麼?
大家好,我是當事人的妹妹,現在住在台中,
因為家裡父母離異,遇到這樣的事情,不知道該怎麼辦,想問一下大家。
事情是發生在102年04月08日晚上21時許,案發在大連路與昌平路交叉路口,我哥往大連路方向直騎,因為趕時間,騎得太快了,時速約60~80公里,這時有一名婦人要從該路口斜穿越馬路到對向(從大連路斜穿到昌平路),因為沒注意到我哥,聲稱我哥撞上她了,然後對方有倒車,可是,我哥本人並不知道他有撞到人,而且我哥也沒有倒車,他就順順的騎走了。之後,收到對方要提告而報案,就去做筆錄,之後也寄了鑑定意見書。因為對方執意要我們賠償26萬,但我們實在沒有錢,所以前幾天收到了檢察官起訴書,但起訴書的內容與當時鑑定意見書有出入,鑑於如此,我們打算先在網路上問問看有沒有人知道我們該怎麼辦才好,現在也希望知道要透過甚麼管道才可以申請到不用律師費的律師。針對這件案例,我提出的疑問如下:
1.明明是對方斜穿越馬路不對在先,我哥騎乘的方向是綠燈,我認為是我哥騎得太快,導致對方嚇 到,煞車不穩,所以倒車,並非我哥去撞的,並且從監視器來看,也不能判斷我哥有撞擊到,這 樣還能算是肇事逃逸嗎?(應該最多只能算我哥是超速?)
2. 如果如上述所說的,不可以算肇事逃逸的話,是不是過失傷害也不能有效了?
3.在對方口供中聲稱我哥的車輛有倒地,然後加速逃逸,但是從錄影帶看來,我哥並沒有倒車,並 且可以從對方口供中看到許多不合理之處,這方面該怎麼處理?
4.在收到的起訴書中,裡面有許多錯誤,例如,說明我哥是騎乘"自用小客車",且說我哥"發現時 已閃避不及,遂不慎撞及對方機車",可是我哥並沒有發現有撞到人,因為他並沒有閃避。這與 起訴書我哥說的口供完全不符,是本來就是這樣的嗎?
請問有沒有好心的人,可以幫助我們,家裡沒有發生過這樣的事,實在不知道怎麼辦才好,也想請問該怎麼申請律師?
搬過家沒收到傳票部會因此加重刑責,你們開過庭了嗎? 有地狀子給法院了嗎? 實務上要以感冒藥為理由主張偽陽性,難度不低,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據您所述的內容,如果真的屬實的話,建議您就據實回答,至於能證明到什麼程度就看法官綜合客觀事證做決定,至於想請求複驗,其實效果也不太,因為假使有吸食的話,在體內殘留的時間是有限的,如果要再請求複驗,時間上又拖更久了,驗不出來的機會偏多,所以再重驗的實益不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注意警察是否來您的住處進行搜索,若是,應注意警察有無拿搜索票,若無,您可以不同意進行搜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 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因此參照以上規定可知,告訴的方式並不限於書狀,也可以言詞向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告訴,因此本案只要曾向警方報案表明對被告侮辱犯行提出告訴之意思者,即已完成告訴程序,無庸再另向檢察官進行提告,否則本案後續恐怕會產生一案二報分別處理之狀況。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露天拍賣 從大陸請人購買3C產品(確定為大陸官方正品,有防偽雷射標籤), 此產品大陸官方有授權台灣的公司代理 (但物品外觀及功能一樣,名稱不同)
有以下一些問題想請教:
1.這樣的網拍是否有侵犯台灣代理公司的任何權利或違法的情況(我的賣場沒有任何台灣官方的圖片,也明確指出我是從大陸購買過來,沒有意圖混淆為台灣代理產品)
2.物品確實為大陸製造原廠正品,但大陸行銷品牌名稱與代理商品牌名稱不同(物品一樣,代理商進口後更改物品名稱),那購買大陸行銷品牌回台灣賣是否有侵權
3.查過網路上的資料,依公平交易法及商標法應該屬平行輸入品(因為確實為原廠貨),除了有著作權之商品(CD.DVD等)有違法的情況外,3C產品會有此問題嗎?
4.若代理商有權力主張,那他能依哪些法提出訴求,所提訴求刑責為何,民事部分又是為合
問題有點多,希望律師您能不厭其煩的逐條回答,感激不盡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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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樣的網拍是否有侵犯台灣代理公司的任何權利或違法的情況(我的賣場沒有任何台灣官方的圖片,也明確指出我是從大陸購買過來,沒有意圖混淆為台灣代理產品)
2.物品確實為大陸製造原廠正品,但大陸行銷品牌名稱與代理商品牌名稱不同(物品一樣,代理商進口後更改物品名稱),那購買大陸行銷品牌回台灣賣是否有侵權
3.查過網路上的資料,依公平交易法及商標法應該屬平行輸入品(因為確實為原廠貨),除了有著作權之商品(CD.DVD等)有違法的情況外,3C產品會有此問題嗎?
4.若代理商有權力主張,那他能依哪些法提出訴求,所提訴求刑責為何,民事部分又是為合
問題有點多,希望律師您能不厭其煩的逐條回答,感激不盡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商標法與平行輸入依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附有商標之商品由商標專用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專用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專用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此係商標耗盡理論之明文化,因此,對於平行輸入國外著名商品在國內市場銷售之行為,原則上應認為合法,在裁判實務上,亦多引用最高院81年度台上字第2444號判決,認為真正商品之平行輸入,其品質與我國商標使用權人行銷之同一商品相若,且無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欺矇之虞者,並可防止我國商標使用權人獨占國內市場,攏斷商品價格牟取暴利,因而促進價格之競爭,使消費者購買同一產品有選擇之餘地,享有自由競爭之利益,於商標法之目的並不違背,在此範圍內應認為不構成侵害商標使用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去年我有在露天刊登代轉帳服務 依金額收1-5塊錢手續費
自己也曾經請別人幫忙我代轉省手續費~
就在6/25號 對方使用露天拍賣合作的Pchome支付連付款10030款項給我,請我幫他代轉到他的帳戶~ 我就用我的帳戶轉帳現金給他10000元,30塊是我的手續費~
7/19 也是同樣方式 他也使用支付連付款給我752元,我幫他轉帳到他指定戶頭750元給對方,2塊錢是我的手續費
7/20 也是同樣方式 她也使用支付連付款給我7128,我又幫他轉帳到他指定戶頭7079,49元是我的手續費
就在9月2號左右接到警察來電說我涉嫌詐欺案,請我協助做筆錄,當時是以證人身分做筆錄~ 我也很配合警察需要我所提供的資料,就在今天1/13收到法院來函,上面寫被告~ 該怎麼辦? 我真的不是我去詐欺的~我現在卻是被告!我很煩惱~
各位律師安好~
前陣子去派出所報案在網路上被多次公然誹謗(發公開文章、傳網路訊息給多名網友)。對方聲稱要跟我和解,結果竟然跑去跟我認識的朋友嗆聲,說他看了資料覺得告不成,問員警也說覺得好像不構成。
所以我想請教在網路上,雖然不是跟日常生活一樣,但公然誹謗罪不是依然適用嗎?我看現在網路論壇、網路遊戲等造成的案例很多。至於那位員警先生認為好像不太能購成,我在做筆錄時,員警先生給我的感覺彷彿就是一副【網路世界又不是真實生活,這樣算數嗎?】的態度。
對方態度惡劣,根本沒有任何誠意跟悔意,我也想順便請教,這些證據(所有之前被攻擊的,包含這些提告後對我朋友的挑釁,我都有截圖保存)會否讓我在訴訟過程中有利?
謝謝
您好:據您所述的內容,其實如果您收集的證據足夠的話,就自行提起告訴即可,如有需要,歡迎來信alex4279@gmail.com做進一步詢問,謝謝~
您好
我請小孩幫我做目錄,當時我有拍了照片給小孩請他編圖,但因為要去背小孩嫌麻煩到網路上抓圖,完成時問我可不可以,小孩語意是這是網路抓的做成這樣可以嗎?我解讀成這樣成品可以嗎?
就這樣用了,我用了,我將這照片用在我行銷的筆款上面,這張照片是我行銷筆款廠商的,我當時一直以為是我自己拍的,有一次還將這張照片放在別的筆廠的產品上 ,發了一次EDM ,問題來了, 我發的那次EDM剛好是我進貨上派人來試探我是不是只賣他的產品,因為暗中請人來問的需求價格低於照品廠商的價格,所以我就請人把產品改成別家的發給他.
問題來了,對方說我侵犯著作,但查證後我只發了那一次,對方找了半年多 ,找不到我行銷別人筆款的事實,竟轉抓我賣他產品時用他的照片,慘了
這是事實,我誤用了他的照片,對方一直不相信我只販售他的筆款,刻意拉高合解金,請問我該如何,是用跟他合解,接受不合理的要求, (賣他的東西用他得照片,幫他賺錢還要被他告),還是交由法官去判會比較好
請問通常這樣會如何判,對方還請律師陪同出庭,這種穩贏的官司還要請律師出門就知道不簡單了
目前已在偵察庭,對方以刑事案處理
有那位貴人可以給點意見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問題,似無構成犯罪,然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重點會是在少年的行為是否妥適,不是有沒有犯罪,因此本文建議您不用太過擔心,但是要修正此行為,並告知法院以後不會在犯即可。
我是一個大學畢業生,之前我就讀專科學校,幹詨某教授被錄音
因為原因後來被其他教授開會討論查證之後,證明是該名教授貪汙違反校規,
之後我得以安全畢業,但是,該名教授卻把錄音影片放Facebook 社交網站上散步轉貼,並指出3點
(1) 學校教授懷疑我可能有精神病
(2) 我經常欺負學校教授 ,在學成績皆是教授放水才得已畢業 , 學系老師跟 同學都怕我
(3)指出本人女友讀台灣大學,本人都不跟班上同學來往
因為他在網路上散布這個錄音,所以新學校的同學步不敢跟我來往,
可是實際上我根本沒有欺負他們這是千真萬確,
我有請專業的心理師諮商後確認我沒有精神上的疾病,如果有法律問題可以開立醫生整斷證明書
請問這樣我如果要告加重毀謗罪會成立嗎?
先前因為缺錢的關係在借錢網站上看到可以借款的廣告,
就打電話去問, 對方說他們是民間幫忙替個人辦理貸款,
只要把雙證件影本(健保卡和機(汽)車駕照)和提款卡(我寄了渣打的)放入小本子裡用牛皮紙袋裝起來~~
再到用空軍一號新竹站寄至中壢站(還花了我$300-),
他們只要用提款卡登錄無誤就可以先撥款了...
我因為急著要借錢...雖然猶豫了一下還是把卡寄出去了...
後來他們就說要登錄提款卡要我提供密碼~~我為了要借錢也還是提供了~~
我在10/30(四)趕在三點半前去寄的...因為要借到二十萬, 對方說只能先撥十五萬...
11/1(五)然後又跟我說要申請約定轉帳帳戶....要等到星期一的四點後才能匯款~~
爾後我就一直和那位王先生都用電話聯繫...雖然我有發簡訊給他, 但他從沒發簡訊給我~~也就是說我幾乎沒是沒有雙向溝通~~
結果11/4(一)我等到四點後去看簿子發現我的帳戶進帳了20萬, 但也幾乎全被分批提領光了...(剩下的975塊因為渣打沒有滿一千沒辦法轉出~~就直接被我的貸款固定扣款帳戶給扣光了)
我當天馬上掛失金融卡...我11/6(三)去補辦了存摺和提款卡...因為還有請朋友借我兩萬元~~帳款有匯到我的戶頭, 我也還可以提,
但11/7(四)時, 我要去存錢繳貸款時...銀行行員就通知我的帳戶變成警示帳戶了...
連繳貸款都變的很困難...弄了一個多小時~~
行員很好心的沒叫警察伯伯來抓我...又跟我說是由東原派出所通報的~~
要我打電話去派出所問, 我打了之後派出所說找不到我的案件...
(後來查網路以為是台北的派出所)
但也有告知我說要我等通知做筆錄...我就想說, 好吧~~等通知好了~~
因為我本來就遲繳貸款, 第二天11/8(五)就又再去補11月份的貸款, 結果也是弄了快一個小時~~
結果他們主管又出來再幫我處理時又再跟我說一次最好打電話給派出所問...
也提供了原通報的派出所是台南的東原派出所~~還好心的提供了電話~~
我就又再打電話去問...得到的答案也是一樣...說要等通知做筆錄...
後來等了一個月...我一直沒等到...所以我只好打電話去165尋問~~
於是165先幫我轉到離公司附近的警察隊~~我去報到後好心的警察伯伯們又幫我尋問到案件已經被轉到新竹第三分局...
終於在12/31(二)接到第三分局偵查隊的電話要我2014/1/1(三)去做筆錄...
但在電話中警官問了幾句後就問我妳是不是賣帳號~~我回說我沒有, 而且我一毛錢都沒收到~~
後來警官要我攜帶補發的存摺/提款卡、身份證和相關被詐騙的證明文件(其實我也只有那張空軍一號的寄件單~~)
那個警官在電話中詢問了我不少有關提款卡的狀況...他說他要先把筆錄的內容大概整理起來~~
然後在2014/1/1(三)我到分局去做筆錄時, 看到我在電話中和警官說的事大多都寫在筆錄上~~我就幾乎照槁回答了~~筆錄大概花不到半小時就做完了~~全程錄影...還在筆錄上壓了手印~~
(警官說我的狀況已經變成嫌疑人...極有可能被判刑~~因為我不但提供了提款卡又還提供了密碼...等於是幫助詐騙集團犯案~~)
做完筆錄後回家想了一想...發現我的證據明顯不充足...於是我就瘋狂的上網找資料, 看有沒有人和我有差不多的狀況...但看到雖然有差不多的狀況~~卻沒有任何的後續...
我現在好擔心因為我能提供我不是詐騙集團的一份子的證據不足要被起訴...就算要我罰款我也沒有錢可以繳~~就算私下要和解...我也沒錢(有錢真的就不用去找借款網了~~)而且, 和解不就等於是要我認罪了??
我現在要等待是檢察機關的傳喚和出庭...這段時間真的很煎熬...
看到有些人收到不起訴處分...很替那些人高興...但我實在真的很擔心~~若不能提供有利證據是不是就一定會被判刑了!?
而且就算法院判決下來...後續的警示帳戶解除似乎也很麻煩~~現在除了等待什麼都不能做....真的很痛苦!!!
我想請問一下 我跟前女友分手了 分手時雙方協定他要還我5千元(刷我信用卡的錢) 也訂好還的日期 可是當天我收到款後 我用電腦上網看的 然後想把這筆錢轉到我郵局帳戶去 可是我用線上ATM當時一沒注意又把錢轉回到前女友的帳戶去 可是我們在協定分手後 也說好不連絡 然後她把我所以網路通訊都封鎖 電話也是 但是後來連電話他都換掉了 我完全沒任何管道可以聯絡他 我們相隔兩地 一南一北 而且他曾經對我媽說 我要去找他 她很害怕 說要去備案 (我曾經剛分手不願意接受事實時曾用簡訊說難聽字眼罵她 ) 雖然也過了一段時間 但是他曾經對我說 如果再聯絡他就會用追朔方式來提告 我也聯絡過他的帳戶銀行 銀行也是說連絡不上 而且銀行也說了 他們只能通知對方有這件事 至於她理不理會 銀行也沒辦法
我想問的是
那筆錢我還要的回來嗎?
辱罵的追朔期是多久?
如果說對方其實知道故意不環是否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