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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叮 103-03-20 16:11

該件於102年4月 網路購物(YAHOO拍賣)遭詐騙1萬3千元

前天103年3月19 收到法院的簡易判決

內文表示 對方是個20歲的年輕人,已金融卡遺失為由

但因疑點過多,所以還是認定有罪

除了我以外 還有另外兩位受害者 被詐6000與13100元

可否請教一下

1.在這部份 我有沒有機會拿回我被詐騙的錢?

   甚至可以要求雙倍或多倍的賠償?

2.我需要做任何動作 ?

3.如甚麼都不做是否就拿不回被詐的錢

  該案就此結束?

4.可否知道被告被判刑多久

 

麻煩 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20 17:01

你好

你可以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向對方求償

若對方未異議

則可以該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執行對方財產

以上建議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4: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刑事判決確定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vinny 103-03-20 15:40

前陣子因為金錢急用在網路上看到可以借款

就打了過去

對方要求我提供郵局及永豐的提款卡存摺密碼

後面過了六天接到永豐通知說

我目前被告詐欺 

那如何證明我的清白及沒有犯罪意思

我也不知道他會怎麼使用!

Vinny您好,

1. 您所述案例本所有處理過,後來獲致不起訴處分。

2. 您現在是被列為詐欺罪幫助犯,之後可能會收到法院傳票。答辯方式,可以由需錢孔急,一時不慎,與詐騙集團沒有聯繫開始主張。

3. 本案需小心處理,因若有受害者匯款到您的帳戶,法律上您可能會因為詐騙集團有得利,您也被推論有得利。

4. 若有為刑事選任辯護人,或代為撰寫答辯狀的需求,歡迎來電。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本件被認定具有不確定故意而構成幫助詐欺罪的機會很大,在現行司法實務上,檢察官或法官雖然間有以不具有幫助詐欺之犯意而認定不構成幫助詐欺罪之案例,但相對來講比例偏低,故建議您或許應先釐清目前該帳戶所涉遭詐騙金額有多少,估量賠償和解之可能性,俾以爭取緩起訴或者緩刑處分,切莫孤注一擲而滿心以為此類無罪、不起訴是很容易獲得,否則恐怕風險並不小。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4: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被認定有涉嫌觸犯幫助詐欺罪,您應嘗試與被害人和解,以利請求緩起訴,若您拒絕與被害人和解,可能會有起訴之處分。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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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緯 103-03-20 12:13

某天因為無聊到了UT聊天室裡
以 處男想援 的暱稱 進入聊天室聊天

後來有名 小雨(警方) 主動過來密我 是否是援交的意思

我也回了說 沒有要援交 只是上來找人哈拉的

後來 他一直想找我援交 應該就受所謂的釣魚吧

後來我也抱著跟他哈拉的心態 雙方互留了電話 有的沒的

通了一次電話之後我就將它設為拒接了 擔心是真的援交妹 


後來沒多久就突然被通知要做筆錄 筆錄做完後 也收到了傳票

到了偵查庭 檢察官 也像做筆錄時又問了一次

我也照實回答

但後來他問我認不認罪 我說沒有 我根本沒有那個意思

之後就結束了

但也沒像網路上的大家遇到緩起訴 什麼的

法警也說之後會再通知我 


我已經遮藤好幾個月了 之後又要再等通知 我真的快受不瞭了

 

之後還會發生什麼事嗎 希望有人可以幫我解答 或我之後應該怎麼做比較好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20 12:43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檢察官偵查完後

會決定要不要起訴

建議你先耐心等待

你的狀況的確是碰到警察釣魚

假如真的有被起訴

可以找律師商談

並去閱卷後擬定辯護方向

以上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依你的暱稱,檢察官,法院接受你的說法機會不大

阿緯 103-03-20 21:3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檢察官偵查完後

會決定要不 ... (恕刪)

那請問如果真的被起訴了


還有機會爭取緩起訴

還是 不是無罪 就是 要被判刑 背附前科了 ?  

法律小學生 103-03-22 00:57

大大你好  照你所述 我認為你應該很快就會被起訴了

              因為你的名稱 一看就是要援的

              但也不是沒有妥善處理或降低傷害的辦法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經驗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待檢方之通知,若為起訴,您得委任律師閱卷,以便了解目前檢方之證據資料,為您撰寫相關答辯狀進行辯護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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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 103-03-20 08:44

小弟網路上買ㄌㄧ台BMW~會買此車原因是他標榜全車改裝品皆為原廠AC正品~並附改裝工單~但過戶後跟他要改裝工單卻遲遲不給一直在拖~我怕裝到ㄉ是山寨版ㄉ套件~就算不是仿冒ㄉ我還是要拿到正廠ㄉ改裝工單~就像是買名牌包也是要有購買文件不是嗎?請問各位大大我該怎ㄇ辦?要告他嗎?要怎ㄇ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起訴請求其履行交付相關證明單之義務,若未履行可主張債務不履行行之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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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喚 103-03-20 05:05

想請問各位律師
我之前有到桃園地方法院遞狀是公然侮辱相關,對方是網路上不知名人士遞狀後目前還沒消息
因為近日我有看到一些新的資料請問我能夠去桃園地方法院補資料嗎?
如果可以的話需要什麼正式的文件或格式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仍可以再補充新資料進去,應先向法院查明您案件的案號及股別後,再以書狀註明案號股別遞送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查明您之案號股別後,撰寫刑事陳報狀,說明提供相關資料。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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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東 103-03-20 00:13

我在網路上受到公然毀謗,我已經提告
但是要如何查詢案件的進度?警察局說那是電信警察負責的
沒辦法查詢,他們也找不到電信警察,那我要如何知道我的案子
是否有在進行運作?因為我之前有報過妨礙電腦使用,
結果整個案子就默默地消失了,查也查不到,
當初警察也是說會有電信警察連絡,結果完全沒消息
我很怕這次的案件也會跟之前的一樣被吃案
我該如何確定我的案子是有如實的在偵辦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3: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告訴,避免您擔心之問題。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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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 103-03-19 20:56

之前被前女朋友告妨害秘密

當時出庭對方沒到

法官說這還牽涉到恐嚇

勸我最好跟對方和解

之後也寫和解書跟對方和解

和解時也沒被通知再開庭,但對方卻有去

稍早在網路上查偵結要旨:起訴、不起訴處分

這樣到底是起訴還是不起訴?

而且不是已經和解了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能有二個行為,而檢察官分別作出起訴及不起訴之處分,但仍應以收到文書正本為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待您收到檢察官處分書,方能確認您為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通常若您已與被害人和解,有機會可請求緩起訴處分,除非您相關犯罪事實之證據不足,才有可能取得一不起訴處分。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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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yRu 103-03-18 11:57

我朋友在網路上買了一個手機殼1/24已付款(她是轉帳有明細),
但是對方賣家遲遲不出貨,
回了幾次不是說過年休息就是說運送的假日休息,
過了幾個禮拜再催完全不回,到今天(3/18)還未送到因而想要求退款,
請問:
1.這樣我朋友的錢要得回來嗎?
2.對方賣家這樣有犯到什麼法嗎?可以到哪告發他嗎?
3.如果到她的拍賣網站上留言會不會被對方以妨礙店家營利而被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0: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此為民事買賣糾紛,可起訴請求解除契約損害賠償債務不履行之給付遲延損害賠償等。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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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心 103-03-18 02:13

之前在某網路論壇回覆一篇文章,結果被該版主說要告我公污,事後就寄一些騷擾信+在論壇上到處留言說要告我、叫我道歉...等言論

而此事到現在,說真的已經過了半個多月,我本來以為那個人大概是很情緒的人,只是講講,結果現在他又開始在論壇上到處留言,而且他好像還辦第2隻帳號

而我現在的問題是...真的要道歉,其實我覺得無所謂,雖然一開始會罵他是因為他自己文章內容很有問題,可是先罵人就是不對,這我很清楚!

但是現在這個人給我的感覺...就是他好像想把我當成他的玩具還是奴隸,整個態度很囂張,叫我跟他道歉不然法院見,還說什麼再給我一次機會,叫我寫道歉信給他,還限定幾個字之類的...還有他信中的言語就是...很瞧不起人的態度。反正我現在的感覺是...就算我跟他道歉了,他也不打算就此了事,反而會一直拿這件事壓我,叫我幹嘛幹嘛的

我已經有跟幾位專業人士諮詢過此事,也給他們看過我們的實際對話,他們給我的答案是...若此人要告我,是告得成,但最終刑責是不會成立的,因為我雖然是有罵此人,但他文章的內容裡的行為是不當的,而我從頭到尾也是針對他的文章批評,並沒有另外講到其他不相干或莫須有的事

如果我理他,回覆他,會不會反而讓他有更近一步的行為? 是否應該繼續無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4: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漠視對方之行為,避免回應不當,遭提告之。另對對方之相關言論,進行蒐證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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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迪熊 103-03-17 19:10

您(們)好!

我女友跟A在網路上認識,至今大約也有七、八年了,因為一直很聊的來也很相信對方,已經到了無話不談的地步,約出來見面後感覺也都很好,請她幫忙代購日本的物品也沒有遇過任何問題(面交)。

去年九月二十三日,A(已嫁至日本)表示需要錢周轉,拜託她身邊的朋友都沒人幫忙,所以來拜託我女友看能不能借她,十月十日就可以還我,一開始說要五萬日幣,後來說七萬比較保險,又變成湊十萬整。(這段有FB對話紀錄)

因為時間太趕沒辦法使用一般銀行匯款,後來我透過西聯在九月二十五日匯了一千美金(有收據,上面有對方護照上的英文名字),收到後的隔天(九月二十六日)A又表示似乎有些不夠,又匯了一千美金(比照第一次),因為考量到怕A多花手續費等冤枉錢,所以請A在十二月回台灣再拿給我們就好。

十月三十日A又表示因為搬家等等原因不夠用錢,希望我們再幫忙,會再一起給我們,於是又在當天匯了一千美金(比照第一次)。

錢都匯過去後沒多久整個態度有了變化,絕口不講還錢的事情。從十一月開始到今年三月這段期間,A提了萬般理由來解釋她每次答應匯款後卻沒匯的事情;比如在住院請她先生幫忙,她先生卻不會匯款、搬家要用錢、下雪沒出門(查氣象當天根本沒下雪)等等。

後來A在說要去申請銀行貸款來還錢,有貸到二十萬要分期還我,結果就無預警的直接將FB帳號停用。A女兒的FB丟訊息詢問沒反應,過兩天後A用女兒帳號丟訊息說因為在躲前夫所以關了FB帳號,說要匯款卻遇下雪無法出門,然後A因為貸款錢不夠所以請A的先生和婆婆借。講完過兩天就又將新加的FB帳號直接停用!

三月十六日她女兒將我和女友的FB封鎖。

 

目前我手邊的資料僅有:

1. 到九月二十四日的FB交談紀錄。九月二十四日到二月十九日這段時間因為不明原因FB沒有紀錄所以轉LINE交談,LINE失聯不回後從二月二十日開始到現在+新帳號A答應還錢的交談與A女兒的FB對話紀錄。

2. LINE的紀錄因為重裝軟體所以都沒了,只剩後面追錢的交談紀錄。不過有詢問過LINE公司如果需要可以請警方提出申請公司可以提供,不過要盡快不然會被清除。

3. 當初匯款三次的西聯收據明細,上面有對方護照的全英文拼音(她有傳部分護照的照片讓我紀錄英文名字,可是LINE紀錄被清掉了,但我確定她還是用中華民國的護照)。

4. 一月中收到A有當初十一月就答應要給我女朋友用的藥,上面有A在日本的地址與A在日本用的行動電話,當然也有他的中文名字(和護照照片上的是一樣)。

5. A在收到匯款後"全家人"曾出遊兩次(度假村/外宿泡湯),還可以添購家電(麵包機)/買禮物(手機),表示對方是有錢可還。(FB停用帳戶前都有公開分享)

 

請問依據目前有的交談紀錄與證據來看,三番兩次的答應還錢又故意不還,我可以告對方詐欺嗎?我僅知道刑事部分才可以請警察幫忙再去LINE拿更多證據。因為對方在日本,在目前的狀況下,有什麼建議可以做的事情?

因為對方態度實在太囂張,連A女兒都說當初是我們要倒貼,她們並沒有求我們這種離譜至極的話都說出來了。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均無入境台灣,一直待在日本,似無法起訴向其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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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迪熊 103-03-19 10:10

感謝房律師的回覆。

據我了解,A嫁到日本後僅是依親的身分而不是移民至日本,還是持有中華民國的國籍與身分,換而言之,只要一段時間她便需要返台一次來維持此身分!?(A的母親尚居住在台北)

這樣一來,就我現在能處理的方法,是否可以於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寄到A的台灣戶籍所在地)。如A在限時內無回應後,法院方是否會對A做通緝的動作進而在A返台入關時做相關的處理防止對方再回日本!?

另外想請教的是,詐欺侵占是否都是刑事案件,針對我的例子是否可以於警局做報案的動作!?

謝謝~

泰迪熊 103-03-19 10:26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均無入境台灣,一直待在日本,似無法起訴向其請求之。

... (恕刪)

感謝房律師的回覆。

據我了解,A嫁到日本後僅是依親的身分而不是移民至日本,還是持有中華民國的國籍與身分,換而言之,只要一段時間她便需要返台一次來維持此身分!?(A的母親尚居住在台北)

這樣一來,就我現在能處理的方法,是否可以於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寄到A的台灣戶籍所在地)。如A在限時內無回應後,法院方是否會對A做通緝的動作進而在A返台入關時做相關的處理防止對方再回日本!?

另外想請教的是,詐欺侵占是否都是刑事案件,針對我的例子是否可以於警局做報案的動作!?

謝謝~

Ciao 103-03-17 16:22

各位律師們好:

在下今天應訊偵查庭,對方(被告)態度還是很桀傲不馴,並且聲稱,我在網路日記裡也有對他不恰當的稱謂,他認為是人格侮辱,所以我不和解他就要提告(聽起來就是用恐嚇脅迫我撤告),還聲稱看誰慘。

關於他說的不恰當稱謂我是承認有這麼一回事,因為當時那篇文章是在他多次莫須有地誹謗我以後,我為了澄清自己的名譽,所以寫了一篇文章還原真相,並由於隱匿當事者身分所以用了個不當的稱呼(雖然不是很好聽)。

在此狀況下
1.雖然文章能被閱覽,但除了當事人,並無人能得知此稱謂就是對方
2.我想利用阻卻違法事由來自辯,基於【行為人之言詞是否已構成侮辱性言論,是否有藉發言之機會行侮辱告訴人之實,及其內心主觀上有無侮辱告訴人之故意,仍『應就其發言內容比對前後語意,綜合發言時之環境情狀,以明其陳述時之真意,而為全盤之斟酌認定,尚不得執其陳述言論中之某些非正面用語,遽指為犯罪』。」『若核其所述非無事實上根據,其中措詞或非適當,然其意在凸顯告訴人前揭行徑之不當,並非無端對於告訴人個人之人格漫加指摘或專以貶損自訴人之名譽為目的,則被告尚無侮辱告訴人之主觀犯意』 (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自第 110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自第 95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自第 94 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 87 年度上易字第 6229 號等)】等兩項判例,我確實並非以故意貶損對方為唯一目的,我只想保護自己已經被誹謗名譽(對方先後攻擊我非常多次)。

想請問各位律師先生女士們,我的阻卻違法事由可否成立呢?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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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 103-03-17 15:30

想請問一下
我已經在3月7號去地檢署按鈴控告網路毀謗了,我知道他們還要再去調查IP,需要時間,但我想請問的是
1.如果說我要知道調查流程,要怎麼去地檢署詢問?
2.這樣流程到通知雙方開庭要等多久?

3.因為那網站是跟國外申請架設的(美國),不過我去稍微查了一下,申請的國家是台灣,在不會有查不到站長的情形發生?
律師幫忙回答,感謝

小白 103-03-17 16:13

我想再補充一件
為何地檢署那邊沒有向警察局那邊有三聯單的東西?
當時做筆錄時有開電腦錄音錄影
詢問完後也讓我在筆錄善變簽完名就讓我離開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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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 103-03-18 16:18

我昨天有再跑地檢署了
查詢的小姐跟我告知目前進度是分案完畢了
但我提供的資料有限
現在已經交由檢察官幫我進行調查了
我是想知道的是
這樣查需要多久時間??

Crlmium 103-03-17 12:52

你好:

本人於網路論壇巴哈姆特中發表一篇文章網址如下(http://forum.gamer.com.tw/C.php?bsn=08395&snA=19785&tnum=2),我並不認識智勝鮮師該留言者,但是此用戶卻多次以"小屁孩"這令人有負面印象的字眼來形容他人,而這次卻是本人,當下是感到受辱。想請教一下這算是毀謗侮辱妨礙名譽那一項呢?(有時候自己覺得受辱,但還是請第三方較為中立看法以避免浪費社會資源)
雖然在維基百科中對於小屁孩一詞的解釋是用以諷對方的年少幼稚、不成熟和不懂事,但於網路用語上多半是嘲笑他人的含意居多才會令人感到不愉快及負面印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涉及誹謗公然侮辱,需視您相關證據資料而定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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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Crlmium 103-03-18 12:45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涉及誹謗公然侮辱,需視您相關證據資料而定之。

以上, ... (恕刪)

 房律師謝謝你的回覆,但因為相關證據也僅只有文中截圖保留下來的資訊,並無其他資料...而該位留言者在其他文章中是有類似發言也有截圖資訊,這樣算是非初犯而算累犯嗎??

班班 103-03-17 01:29

我在yahoo知識+有發表文章

文章內容正常平穩 並無偏激之處 也未攻擊任何人 單純敘述我的想法

但有人不認同我的想法

就把許多 "我被評為最佳解答的問題" 評價為負面

並在上面留下辱罵我的文字,如:

"班班是白癡" "班班是笨豬" "班班是破麻" "班班豬狗不如" "班班是殘花敗柳"

另外 還擷取我的文章來發問 並附註該文章"發表者:班班是白癡"

還自己創帳號分身回答 內容提及"禽獸班班"之類的

我之前已經有寫信告訴他

"想法不同沒關係  但如果再繼續亂評論 辱罵我 我就會去告你 請自重"

沒想到他竟然繼續為所欲為

我真的很生氣!

所以我想告他

但我目前還是學生(已成年) 有一些疑問和擔憂

1.他罵我時是用我的網路暱稱"班班",而非真實姓名,請問這樣侮辱罪能成立嗎?

2.請問他使用的言語以及方式,能夠成侮辱罪嗎(或其他罪?)?

3.請問這樣的情形適合走民訴還是刑訴?相關費用約多少?

4.會需要律師嗎?還是只要去警察局報案就可以了?

 

希望有人能幫幫我> <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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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班 103-03-17 00:57

我在yahoo知識+有發表文章

文章內容正常平穩 並無偏激之處 也未攻擊任何人 單純敘述我的想法

但有人不認同我的想法

就把許多 "我被評為最佳解答的問題" 評價為負面

並在上面留下辱罵我的文字,如:

"班班是白癡" "班班是笨豬" "班班是破麻" "班班豬狗不如" "班班是殘花敗柳"

另外 還擷取我的文章來發問 並附註該文章"發表者:班班是白癡"

還自己創帳號分身回答 內容提及"禽獸班班"之類的

我之前已經有寫信告訴他

"想法不同沒關係  但如果再繼續亂評論 辱罵我 我就會去告你 請自重"

沒想到他竟然繼續為所欲為

我真的很生氣!

所以我想告他

但我目前還是學生(已成年) 有一些疑問和擔憂

1.他罵我時是用我的網路暱稱"班班",而非真實姓名,請問這樣侮辱罪能成立嗎?

2.請問他使用的言語以及方式,能夠成侮辱罪嗎(或其他罪?)?

3.請問這樣的情形適合走民訴還是刑訴?相關費用約多少?

4.會需要律師嗎?還是只要去警察局報案就可以了?

 

希望有人能幫幫我> <

陳華明 (律杏) 103-03-17 19:23

 1. 若您都是用班班, 大家也知道班班是您, 那就會構成公然侮辱(就像藝名, 筆名, 一樣, 可確定是你即可)

2. 豬..等詞當然是侮辱

3. 形事是告訴乃論, 到警局提告或到地檢署提告都可, 律師當然是偏好到地檢署告. 不一定要律師, 言詞陳述, 寫狀子都可

4. 刑事是請國家懲罰他, 民事是制止他再如此做以及請求損害賠償, 一般都會一起告. 不過形式的威嚇力量通常較大(http://www.lawmed66.url.tw)

阿辛 103-03-16 14:24

家父有兩次酒駕科刑紀錄 在103年3月2日 再次酒駕倍攔查

測得酒精濃度每公升0.42毫克。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危險駕駛罪嫌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經由網路上的類似案例中得知 ,簡易判決處刑書刑度上最重為六個月。

想知道這樣的案件,能否易科罰金。或是緩起訴處分?

 

 

沈恆 (沈律師) 103-03-16 17:33

您好!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代表已經起訴,也就沒有緩起訴的機會了,但通常可以易科罰金。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0: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申請簡易判決處刑,則無緩起訴之機會。但仍有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機會。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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烯烯 103-03-13 22:54

我最近在網路平臺賣了一隻二手的手機,在寄給買家之前都還正常使用,過幾天買家說手機讀不到sim卡想要退換貨,我跟他說 手機寄出前一天還是正常使用,他就說要告我,請問該怎麼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14 09: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手機交易,倘若於交貨後數日內即發現問題,除非是使用不當,或是因為買方的因素所造成,否則您確實必須負責處理手機瑕疵

不過就您所述的狀況應該只是ㄧ般的民事交易糾紛,尚未構成刑事犯罪,本文建議您還是與對方進行協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4 10: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此為民事買賣糾紛,不構成刑事犯罪。視對方有無可歸責事由,若對方無可歸責事由,您可能須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可嘗試與對方協調,若對方條件不合理,可不予理會,於對方對您提告再為爭執抗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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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 103-03-13 19:42

因為網路求職被騙提款卡,今天第一次開了偵查庭,也已經認罪了!請問認罪法官就一定判我有罪嗎?還是還要在上法庭才會被判決呢??

檢察官說我被害者很多,所以還要去別的警察局做筆錄,請問一位報警就要在做一次筆錄嗎?

請問怎樣才可以緩刑呢???如果易科罰金繳不出,就注定要被關嗎?

 

當初也很想找律師幫忙,但經濟沒辦法,小孩現在才四個月而已,只想趕快把這個案子解決,這種會人頭帳戶會被判怎樣呢??

法律小學生 103-03-13 22:14

大大你好 你這種案件很常見 依你目前的情形

            被判刑的的機會很高  建議你來信

           shishian94@yahoo.com.tw

           我再與你分享相關案例的處理經驗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14 09: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已經認罪了,則可以請求認罪協商,或依簡易判決處刑,爭取判6個月以下,然後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必須看您與檢察官如何溝通.

2、此類案件,其實不應該任意認罪,因為緊接著而來的是被害人的求償訴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4 10: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已認罪,可請求認罪協商或簡易判決處刑,請求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若繳不出罰金可易服社會勞動,惟即使您解決刑事,尚要面對被害人之民事求償訴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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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KO 103-03-13 16:04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想詢問關於贈與騷擾的問題

之前有名男性曾經追求我,其中送了許多禮物,但我很堅定跟對方說我們之間沒可能,於是他就託別人轉交一些禮物或直接放在我家門口。

幾年前我曾跟他借了一筆錢,但是之後匯款回他也將匯款單保留,後來我交了男友,他馬上改口說禮物是我跟他要求的,甚至到網路發放不利於我的發言,但是沒指名道姓,但是很明顯就是針對我,甚至有簡訊說要毀了我、破壞名譽

甚至一直打電話騷擾我家人,甚至打到公司,我們有發訊息很誠意請他到調解委員會解決,因為沒有第三方見證而退還那些禮物我不能保證我是否不會再遭受騷擾,但是他完全不受理。

而且在交談過程中,他曾說過禮物我不需要還他,他也會退出我的生活圈,但是到最後還是一直保持這些行為,這些行為持續了半年,無論我們怎麼溝通他就是堅持說我是詐欺他東西,堅持要回,無論收據還是資料他完全沒有,只能一直騷擾我們的生活,想請問各位律師,像這種情形我該怎麼用法律保障自己,而且那些東西我甚至可以主張贈與,有借款問題早已解決,我並無積欠他任何財務,除了調解,還有別的管道可以解決這些事嗎?

謝謝

鍾亞達 (鍾律師) 103-03-13 16:37
回覆 MOKO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想詢問關於贈與騷擾的問題

之前有 ... (恕刪)

MOKO您好:

從您的留言內容來看,
除了民事上的問題您完全可以站得住腳,不用擔心需要返還贈與物外,
其實建議您可以採取刑事的手段,
因為對方的行為可能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性騷擾犯罪,
也可能該當於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禁止之行為。

若有需要進一步瞭解,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4 09: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對方之相關證據,若其言論有誹謗恐嚇危安等情形,可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其提起刑事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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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 103-03-13 11:41

律師 您好:

我想請教一下,先生於100年8月-102年2月任職於北縣某家企業,該企業於101年度申報先生的薪資所得,屬於低薪高報,這部份已有向國稅局提出申訴,並附上所得資料與薪資轉帳明細,近日電詢國稅局,該企業確實有高報所得,此外,該公司也同樣低報先生的勞健保,導致勞退金帳戶減少提撥,雖然都有去各單位舉發,但是這些單位都僅有罰則或是給予企業施以勸導,多日查詢網路都有提到,企業的這種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那是公家機關去提出告訴嗎?還是員工去提出告訴?才會讓企業有刑事上的罪則?~

麻煩律師解答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1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起訴請求公司賠償您所受之損害。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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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14 09: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投包薪資高低報的問題,確實可能涉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的問題,但是目前實務上仍有爭議,本文建議您可以先行蒐集之前檢舉的函文,跟目前公司仍然持續違法的狀況,然後再提起告訴.

2、因為低報的部份將造成員工投保權益受損,因此也算是被害人,可以提起告訴

chris 103-03-13 10:34

朋友前日在網路上(臉書訊息內)發表一些言論  另網友感到不適(開黃腔)

想請問

對方也回應類似言論  但由於是朋友開始 請問這樣對方告的成嗎 

若告的成適用何法  且追訴期多久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11: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惟仍得視具體情形加以抗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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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江凡 103-03-12 14:36

我老家土地的官司,請各位律師提供意見。

十一年前家父向某祭祀公業派下員A和B購買祭祀公業地一塊。
因為是祭祀公業地,派下員A和B無權過戶給我們,也就沒過戶了。
祭祀公業條例實施後,整塊土地被A過戶到他名下,A要我們再買一遍。

經過我在網路上查詢後,目前已知可以主張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號民事判決「該買賣契約果未經公業其他派下員之同意,對於未同意之派下員固不生效力,惟於契約當事人間則仍屬有效」,亦即,契約為有效。

現在剩下請求方式的問題
問題一:請問可以主張該筆土地是不可分之債,準用連帶債務,要求A一人給付全部債務,將土地移轉給我們嗎?
還是說一定要A和B兩個一起告才能拿回全部土地?我怕最後A只給付我們一半土地

感謝解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4: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AB依契約履行其義務,與您訂立買賣契約為AB,若AB拒絕履行其義務,可對其起訴請求相關違約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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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契約相對人既然為AB兩人,你就必須要一起提告,但本案主要涉及請求權時效的問題,如果時效已經超過的話,恐怕無法請求移轉所有權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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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訴訟上應該還是要將兩人都列為被告請求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買賣契約雖仍屬有效力,但仍應視該給付是否可能,若給付已不可能,則應改向其二人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所以本件訴訟可能需有先位與備位的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所言正確,且思慮較為嚴謹,應值參考。

陳華明 (律杏) 103-03-12 17:59

 您的問題很有趣, 個人認為這是不真正連帶債務, 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 多不適用於不真正連帶債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40判決), 所以不必AB一起告, 建議告A即可, 請A交付土地, 因為他現在是土地所有權人. A是契約當事人(當然B也是), 又是土地所有人, 沒有給付不能的問題(http://www.lawmed66.url.tw)

邱江凡 103-03-13 10:05

律師

感謝您提供的見解!

您的見解很獨特,雖說第一時間,我直覺上不認同,後來想想似乎也有道理。

可惜這案型太冷僻,找不到相關於土地的判例來支持您的論點。

雖說打到最高法院也算是見諸史冊,但我並無豪賭這把的勇氣。

陳華明 (律杏) 103-03-13 11:51

 1. 您應該也是法律同道, 才會覺得我的意見似對非對, 如果您不懂法律, 一定會認為要一起告. 律師們也多會如此認為.

2. 這問題其實很簡單, 把A, B想像成是背書人1, 背書人2, 而你是執票人即可(參見票據法96條, 最高法院91台簡上自第23號判決, 劉春堂著判解民法債篇通則第345至346頁)

3. 一起把B告進去當然也可以, 這樣就是普通共同訴訟, 對A是請求交地及損害賠償, 對B是請求損害賠償

4. 因您是問如何拿到地, 所以我回答A即可, 因為現在地在A手上, B只是旁觀者(http://www.lawmed66.url.tw)

邱江凡 103-03-13 19:04

律師

其實我跟您一樣是理工底子的,只是您厲害許多。
我是專利工程師,只有智財訴訟經驗,其餘甚淺薄。

您比喻成本票,極為傳神。

但我有顧慮,因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條件中似有「不同人因不同原因而產生相同內容的給付」,本案全符合,但似乎不符合「不同原因」這個條件。

無論如何,還是感謝您提供的見解。

陳華明 (律杏) 103-03-14 18:12

 A,B都是契約當事人, 所以A,B向債權人給付, 是分別基於自己所訂的契約, 是有個別原因的. 但還是要看當時簽訂的契約是如何約定給付的, 如果有寫明連帶給付, 那當然就是連帶債務了(連帶債務的發生原因可以是個別, 也可以是同一, 關於這些比較, 請至事務所網頁的訊息, 隨筆一欄有為您整理了, 希望能幫助您)(http://www.lawmed66.url.tw)

邱江凡 103-03-15 22:28

律師

感謝您精到的見解!

在下非常嘆服,唯在下將問題過分解化,以致無法使用您的見解。

實際上,A已死亡,生子三人,土地過戶至其一子名下。

無論如何,非常感謝!

邱江凡 103-03-16 01:16

後來,我自己找到解答了==>即使非不可分債務,但有民法1153之適用。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因為繼承事實發生在修法修正前,所以沒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的規定。

也就是說,債權人得向共同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繼承人仍負連帶責任,各共同繼承人自不得以其應繼分為由,拒絕為全部清償

 

Normal 0 0 2 false false false EN-US ZH-TW X-NONE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即採連帶主義,是債權人得向共同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繼承人仍負連帶責任,各共同繼承人自不得以其應繼分為由,拒絕為全部清償。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陳華明 (律杏) 103-03-17 12:06

 原來是這樣, 那就要以A的三位繼承人一同為被告, 請求連帶負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那你還要一起把B告進去嗎? (http://www.lawmed66.url.tw)

阿肥 103-03-12 10:44

因為玩網路遊戲與玩家發生爭吵

吵到後來 對方用挑釁口氣跟我要電話 於是我把電話給他

他用無號碼打電話過來 我們又在電話中吵了快2分鐘

電話通話結束後

他利用廣播頻道(在線上的玩家都看的到)

發布這樣的訊息>>深夜女優 歡迎來電 09XX XXX XXX

把我電話就這樣發佈出去

 

請問我可以對他提出什麼告訴

阿肥您好,

倘對方指涉您的電話,為AV女優電話,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因為勢必妨礙您的名譽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1: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公然侮辱誹謗罪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除了妨礙名譽相關罪名外  是否有構成強制罪你也可以一併考慮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巴斯 103-03-12 04:50

您好,我前一陣子剛跟上任女友分手,交往期間該女友購買許多禮物送我,

我認為在交往期間接受禮物是正常的,期間她換了手機,從iphone5換成5s

,而後將他的Iphone5手機給我使用,我曾經有用通訊軟體跟他說,我給你手機錢(但沒有表示金額多少)而當下他也回應我不用給拉,我也想說就當成禮物,所以就接受並使用她的手機到現在,但一個月前分手了,而上面那些訊息我都刪掉了,但是訊息內容是可以還原的,他最近開始追討,說當初的手機錢給他,我之前說要將手機還他,他說難道用過就不用付錢?並要求我支付手機錢給他,但我覺得他都已經送我了,事後再來找我要錢實在不合理,所以我拒絕了支付任何金額給他,沒有寫任何借據欠條,一切都是口頭及通訊軟體,現在我若不將手機歸還給他就會被告侵占嗎?我有在網路上看過很多關於贈禮的糾紛,但還是不懂這樣接受了他的禮物,最後不歸還就會犯罪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3-12 05:52

您好!如果只是借您使用,就可能成立侵占;但如果能證明是贈與,就不會成立侵占。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這不會有侵占的問題,至多就是一般民事糾紛而已,不用擔心。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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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1: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您能證明為贈與,則似不成立相關犯罪,您無須過度擔心。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 如果可以證明確實是贈與物品  那手機屬於你的  自然沒有侵占的問題   但無論如何這不妨礙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MASAKI 103-03-12 01:12

我在網路上的某店家代po的認養貓咪資訊 上面有送養人的電話 在這比做A君

隨後連絡上了A君 並約定於隔日晚上在該店家碰面 看貓咪

到了隔天晚上 我們到了店家看貓 店家說A君7點要去上課

要認養要先付2000元的結紮費用

並由A君代去結紮後一周傷口復原再跟我們聯絡並把貓交給我們

然後店家說A君是他們熟客 我想說是熟客而且有店家幫忙 就答應了

並將2000元 交給了店家 (忘了要收據) 

到快一周時 A君均無跟我們聯絡 於是打了電話過去 是關機狀態

打了幾通都一樣 所以打電話給店家 說我們聯絡不到A君 要怎麼辦

店家說他可能在上班 (之前不是說晚上是上課?)

還說這是我跟A君之間的事要自己去聯絡

就想說晚一點在打到了晚上6點 A君還是關機

所以又打電話給店家詢問是否有其他聯絡方式 說我都連絡不到A君

店家態度很差說怎麼可能連絡不到 A君8點才下班 然後就掛我電話

結果網站上的PO文 就被刪掉了(下午打第一次時才去看過並備份)

晚上從8點開始每半小時打給A君一次 到晚上11點 都是關機

從頭到尾我都沒見過A君 連收錢的都是店家 

我可以告詐欺嗎? 店家也算幫兇?

如果告了 對方要和解 求償多少算合理範圍?

好心收養卻這樣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1: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惟您必須考量您的相關訴訟成本。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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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對方屬於蓄意詐騙  確實可能成立刑法詐欺罪   2.你可以將相關通聯以及網路資料提供做為證據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陳華明 (律杏) 103-03-12 18:43

 1. 先確定店家到底有沒有把錢交給A? 除非店家和A是一夥的, 否則若A沒收到錢, 就可能不會構成詐欺既遂(因為A沒有獲得利益), 但仍是未遂

2. 這在法律上其實是買賣問題, 妳交了2000元, 卻沒有拿到貓. 所以A有施用詐術, 使你受騙交錢. (http://www.lawmed66.url.tw)

chien 103-03-11 21:22

您好,最近我收到衛生局來函,因前年到韓國旅遊,行程中安排高麗人蔘天蔘元專賣店,在遊說之下共買10罐人蔘粉末,原先買回是給自己及家人食用,但因食用不完,怕浪費,想說保健食品也許有人需要,故在網路上拍賣,已賣出一罐,事後一年未再登錄也未下架,且也未從中獲利,陳述書該如何說明較好?且有要求代產品至衛生局,但若無產品該如何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該商品已經沒有了,則可以向衛生局說明,向衛生局陳述時,則應說明來龍去脈,並盡量爭取從輕處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ien您好,

1. 販賣人參若不具有藥商資格,可能違反藥事法遭處罰鍰。

2. 您所要答辯者,係按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衛生主管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才可營業。」您們並非藥商,只是偶一為之在網路上販賣。

3. 倘若有代為撰寫答辯狀之需求,歡迎來電。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律師敬上

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尚請您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0: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應向衛生局具狀說明完整事實情況經過,並請求較輕之處分。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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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3-12 15:42

 1. 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
登記。所以這一項是在規定如何取得藥商資格, 和您在網路上賣藥應無相關.

2. 人參是藥品, 服多了也會有副作用. 您的問題是不具藥商資格卻販賣藥品, 雖是拍賣但有收取價金, 所以是違法賣藥. 藥師法第24條規定: 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即販賣藥品)之藥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您觸犯的應是這一條不是藥事法第27條第1 項.

3. 向衛生局說明時, 應指陳自己不具藥商資格, 也沒營業, 只是偶而一次拍賣, 並沒有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但您確實違反了藥師法第15條第 1項規定)(http://www.lawmed66.url.tw)

1. 如果依造你所述情況   你沒有販售藥品資格   應該確實是違反該規定    2.可以將你具體情況陳述  說明是否有獲取利益  這會影響裁罰金額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忘形 103-03-11 19:42

各位律師

小弟有在網路平台上發表文章
其中有一位回文者回文非常不客氣

在這個平台上的個人資料是隱匿的
需要用Email註冊
但是作者看的到回文者Email
所以google他的Email後
看到他有在其他的論壇留下Email

用的暱稱是XXX熊(個資法關係 ˊ恕無法詳述)

因此我回他說 熊哥 你在很多論壇都有留下Email耶

他回文說我企圖公開他的姓名以及公開他的活動
(但我完全不知道他的名子...)
並揚言已向電信警察報案

但據我的了解這樣完全不能辨識個人
應無法提告或報案
想請問各位律師
 

1.這樣構不構成違法蒐集個資的要件
2. 被起訴的可能性

謝謝各位律師解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0: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似無相關之違法行為。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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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個資法的個人資料是需要可以辦識特定人  如果沒有辦法辦識  應該不會違反相關規定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感謝你 103-03-11 02:06

各位律師
如果在網路上發表文章,但卻受到不理性批評,被罵噁心,因為他有指名回覆對象,想請問這樣的案例能不能構成公然侮辱

圖檔連結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w9Jlo3MbyuWQ1BEMzRkMl9jTWc/edit?usp=sharing


感謝各位律師回應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11 09: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對方公開於網路上張貼該文章,確實已經觸犯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嫌,您可以提起民事起訴或是刑事告訴.

本文建議您可以擷取完整對話,以利訴訟程序進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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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小白 103-03-10 19:18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法律的問題
1.買房子的時候原本有一個歸屬的停車
可是因為前屋主中間的糾紛導致停車位被社區佔據變成公共設施 導致住戶需用租賃方式才可使用 這樣的情況需要用什麼方式才可以解決?

原任屋主將車位產權跟收據遺失了 (問管理員情況下得知)

2.原本住家想牽光纖網路但是整個社區網路牽線箱讓某間有線電視公司使用並與管委會簽長期合約 繳費都需繳半年或一年 導致我們私人住戶無法對外牽線網路(X華電信) 這樣社區的管委會的作用是什麼?

3. 管委會有權力讓全部住戶只能用某間有線電視公司網路嗎 我只知道非公設的部分管委會沒辦法去變更或使用 那像這樣情況是算管委會強制介入私人用品嗎?

請求幫忙一下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11 0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公設部分遭佔用,必須看住戶間對於公設部分如何約定,倘若確實違法侵占,可以提起訴訟請求返還.

2、有關於網路問題涉及到管理費如何使用的問題,此部分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是規約之約定,否則不得拘束住戶.

3、本文建議您應該先去釐清規約或是住戶是否有相關規定,以利釐清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1: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視您與賣方間之買賣契約停車位如何約定及管委會規約之約定,就停車位之部分損失向賣方請求或向管委會主張之。您亦可先發存證信函通知賣方該車位問題。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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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小白 103-03-12 19:29

律師妳好 我看不太懂妳的意思 有點沒抓到我想知道的重點

律師 停車位的問題 缺少的就是當初原屋主買車位的證明!! 我們也是單方面的從管理員口頭上得知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5 22: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告知賣方,若車位屬於買賣契約之一部分,亦可向賣方請求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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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犬 103-03-10 09:41

想請律師大人幫我解答

我在拍賣網站 有賣 二手相機

相機有瑕疵

商品備註: 可開機 拍照  伸縮不良

當故障機賣 標多少賣多少

買家付費後 商品也寄出

買家取貨後 有其他故障問題  這些問題 我沒測試到 也跟買家說抱歉

後來跟買家說可以退還她得標金額 將商品歸還

但買家態度強烈 硬要告我詐欺 隱瞞故障 我沒隱瞞 只是商品測試不完善

以故障品去賣

請問我需要負擔什麼嗎? 我有舉行交易 這樣也算詐欺嗎?

還有 我只是偶而把自己不要的東西拿到網路上賣 需要有七天鑑賞期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5: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此為買賣糾紛,對方雖可對您提告詐欺,但您亦可抗辯您無詐欺之故意,進而不成立該犯罪。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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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犬 103-03-10 19:43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此為買賣糾紛,對方雖可對您提告詐欺,但您亦可抗辯您無詐欺之故 ... (恕刪)

另外想請問律師大人^^ 如果對方以消基法的話 我需要負擔什麼責任^^

還有律師大人^^ 對方對我提出告訴的話 由於我們雙方距離很遠 我可以在我居住地附近的警察局 做筆錄 到案說明嗎^^? 到警局後我還需要到對方的地區開庭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6: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對您主張消保法,您可抗辯您非企業經營者,無消保法之適用。又關於警局及法院部分,須視哪一個警局通知您及哪一個法院傳喚您,您即須配合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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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ting 103-03-10 09:22

一位辛苦了三四十年的農民,為了養育家裡好幾個小孩,一輩子努力存到一筆退休金,因誤信親友的推薦,所有退休金就化為泡沫,目前生活陷入困境,本身為金圓互助會受害者家屬所述,希望有善心的法律人能夠提供些許意見,感激不盡。
現況:已簽署債務承攬契約書(迫於無奈),債務由洪淑美(乙方)完全承擔,由洪小姐按月五百多期償退,每期一萬元整,目前已幾個月沒收到按合約月付一萬元金額(有簽洪淑美本票)。
請問如下:
1. 是否有網友知道洪淑美與秦庠鈺的關係?
2. 目前已幾個月沒收到按合約月付一萬元金額,接下來建議(流程)為何?
3. 因洪小姐已違約在先,是否可由甲方重新制定合約請他一次償還?
4. 是否可對洪小姐財產進行假扣押?
5. 若洪小姐已惡性脫產,有何其他方式進行追討?
6. 在網路上有看到本票鑑定(乙方簽名+身分證)用意為何?是否需進行?
7. 此違約算是刑事(詐欺)案,還是民事案件?
以上因家屬不是很懂法律,不忍心看到善良的農民一輩子的心血就化為烏有,煩請各位懂法律的善心人能夠提供些需建議,相信您寶貴的建議,會讓正義得以伸張,感恩!

tingting您好,

1. 可否解約,視您債務承擔契約如何簽訂。

2. 建議您將所有資料攜帶至事務所,由律師為您判斷較佳。網路上說明較不易清楚。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小小娃 103-03-10 12:54
回覆 戴家旭律師 的發言內容:

tingting您好,

1. 可否解約,視您債務承擔契約如何簽訂。

... (恕刪)

可請律師詳解多少受害者不知所措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5: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將對方之本票申請本票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強制執行之。若對方有相關詐騙情事,亦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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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ting 103-03-12 11:3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將對方之

律師您好,但是因目前本票到期日為105年9月25日年,發票日為101年8月25日,上頭有填寫發票人與發票人身分證字號,還有地址,請問本票未到期的情況之下,可申請本票裁定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5 2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尚未到期,尚不能申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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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09 10:26

網路上買了四雙鞋子結果有三雙不合要換貨~結果賣家說要自己貼運費來回八百塊~他的算法是(一雙的運費是160元,我寄兩雙是:160+100(加一雙就是多收100)=260元 我寄三雙的運費就是:160+100+100=320元)來回總共640 ,其他多出來的錢我也不知道他怎算的

詢問黑貓物流他們說只會收費160*2其它的因該是賣家抽走

要求全部退貨一樣也要給我扣八百~感覺被詐騙的感覺

重點它自己網站說

(7若自己選錯的尺碼要求更換需買家自行承擔來回換貨產生的快遞費用派送費(300-400元))

請問我可以怎麼處理~可以先去警察局報案嗎?以詐欺去報案?

小洋 103-03-08 15:16

角色名稱前方是我的遊戲ID

網路遊戲中對方指定我的角色名稱

智障.槓你娘.八七.你他媽XXXX

這類話語 我也有拍照了

這樣有足夠的理由去提告嘛!?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誹謗公然侮辱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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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wei86 103-03-08 08:25

某A和友人創業,投資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0%股份,並擔任監查人職務.由於創業維艱,某A也擔任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負責業務拓展以及導遊服務,在工作任務內表現中上.某日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現某A下班後私自在網路部落格和論壇經營個人的旅遊品牌 (某A沒有成立或加入任何公司&合夥,其個人網路品牌也和B旅行社品牌無關,但客源相似) ,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某A簽立股權轉讓同意書轉移所有股份(現金市值買回),否則就要以背信罪告某A. 

 

以下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根據公司法董監事競業禁止條款(公司法209條/227條),某A沒有加入或成立任何公司或是合夥,但下班後在網路宣傳個人品牌行?使否違反公司法? 若違反的話,是否執行完請求權&歸人權後處分就算結束,還是其行為也違反刑法背信罪(刑法342條)?

 

2. 根據公司法222條,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董事或其他職務.但某A擔任B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時又擔任員工(有勞健保,有領薪水,但沒有簽員工僱用契約),則某A雙重角色(監察人/員工)在法律上是否同時成立或者擇一成立? 如果同時成立的話,那以員工的角色其行為是否構成刑法背信罪(刑法342條)?


[備註]

公司法209條/227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刑法342條--背信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A既然僅屬股東之一,恐無法適用您所述之公司法規定,但背信仍需視其行為事實而定,本件最好能與A簽訂契約,才能保障公司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應視A是否與公司簽有委任契約,即與公司之委任關係為何,再視A之相關具體行為有無違反背信罪等。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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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103-03-06 22:32

請問各位懂法律朋友

本人二月中 在FB 社團 PO文 收購 IPHONE
當時對方私密我,要賣我 (一萬一) 跟網路上的 二手價(一萬二) 並無相差太大
於是我們交談後,馬上就約面交。

面交當時,我們開始檢查手機手機沒電,無法開機,且無配件,賣家說賣一萬就好
當時七點,而我七點十五分有約,所以我沒想太多,就完成交易了。
回到家中,充飽電,到電信門市換好小卡後,開機測試,發現手機已被失主綁定無法開機,且有顯示失主電話。當下我立刻打電話給失主,失主約我馬上見面。

見面後,失主告知手機遺失兩個多月,且以備案,我就要求報警處理。

做完筆錄後,失主要求講手機拿回,但警方說法律上我也是所有人,因此我可以選擇保障我的權益不讓失主拿回,我選擇扣留在警察局。

我們有提供與賣方的對話訊息,且有提供地點給警方調閱監視器
但事情過了兩個禮拜後,偵查隊約我去再去做筆錄,並向我告知,我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我是從哪裡購買到這支手機的,要把手機歸還給失主。
回到家中,找到失主FB 看到失主早在一個禮拜前就拿到手機

想請問各位,偵查隊是否有資格歸還手機給失主?
我還必須提出什麼有利的證據向警察證明我購買手機的來源?
為何都還沒調查完,就急著把手機還給失主?
想請問該怎麼樣才能把損失的討回來?

想請問,這樣我是否有被判罪的機率,我是善意購買者


嚴重懷疑被施加壓力,偵查隊在做筆錄的過程中,屢屢修改筆錄,改我不利的字句

沈恆 (沈律師) 103-03-07 04:44

您好!失主有權利要回手機,您若為善意,最多是要求失主支付您一萬元價金,您沒權利保有手機;況且,交易時只要充電開機就馬上知道是贓物,就此而言,您不一定會被評價為善意購買者。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kevin 103-03-07 13:2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失主有權利要回手機,您若為善意,最多是要求失主支付您一萬元價金,您沒權利保有手機;況且, ... (恕刪)

因當時是晚上在郵局交易 ,且賣家無附充電器故無法立即充電。

當時在第一次做筆錄時,警察有說在民法上我也是手機的所有人,所以我可以選擇是否歸還,當時我選擇不歸還,除非失主願意付我所損失的一萬元,當時失主不同意,因此手機扣留在警局,但過了兩個禮拜後,偵查隊卻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歸還失主,並且慢了一個禮拜才告知我們他將會把手機歸還給失主

想請問的事,本來不是說我們也是主人,為何現在可以會在無告知的狀況下先歸還?

還有就是,偵查隊是否真的有權利歸還給失主?不是應該再出庭的時候才判定嗎?

另外請問現在我該怎麼做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賣方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請求相關損害賠償。就買贓物之部分,要說明自己不知道為贓物,否則有可能觸犯故買贓物罪。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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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3-08 09:01

 建議請失主以手機買進價買回,

另建議保留當初交易信件以證明自己的清白(不是故意購買贓物)

kevin 103-03-08 18:26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建議請失主以手機買進價買回,

另建議保留當初交易信件以證明自己的清 ... (恕刪)

請問我已經有提供對話紀錄,也提供交易地點,為何警方還是說我證據不足,連郵局前面的監視器也調不到,分明是他們辦事效率太差,還直接還給失主,這是什麼情況?

有可能他們有被施壓嗎

Wen 103-03-06 20:21

您好!

我常常在網路上部落格、論壇瀏覽文章。有時看到有趣的文章或消息,會在臉書上轉貼做分享。轉貼時我只要做貼上網址的動作,臉書自己就會將該文章的標題、圖片、部分內文一起顯示出來。也會自動建立超連結、顯示出處網址。最近有朋友跟我說,如果我不先跟PO文的人取得同意,對方可以告我侵犯著作權。請問真的會這樣嗎? 他在論壇或公開的部落格PO文不就是願意讓大眾看? 我轉貼分享讓別人看到有不一樣嗎? (我有爬文看到過「單純轉貼超連結不會造成侵權」的說法。雖然在臉書轉貼圖文會被顯示出來,但那是臉書平台的功能,並不是我複製貼上的,也是我的問題嗎? 而且臉書有附出處連結,應該不會造成文章是我寫的誤會吧!)

如果這樣會有侵權問題,那網路上的分享機制不都有問題了? 煩請解惑。

ps: 我轉貼的只是別人PO出來一些產品使用心得或新品開箱文一類的內容。不是什麼小說、全片電影那種可能有著作權問題的內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07 08: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網路文章轉貼,倘若內容涉及刑事犯罪(妨礙名譽洩密、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轉載人都是行為人,都有可能因此構成。

Wen 103-03-07 14:43

律師您好!

謝謝您幫忙回覆。

如果內容本身是有問題的但我還轉貼,這樣有問題我知道。

我想請教的是,如果類似一般的開箱文 (PO文的人大多連不算是營業秘密的機號都會先馬賽克掉或不要拍出來),只是拍剛入手的商品包裝內容、講講收到或使用的感覺 (有圖文),這樣轉貼到臉書 (我只貼連結,是臉書自己會把該文章的標題、照片選一張、部分文字抓過來顯示的),會有侵權問題嗎? 還是我朋友小題大作?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5: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為公開,則似無侵權責任問題。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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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 103-03-06 01:21

是這樣的
之前過年前有人把我照片貼到公開討論版,旁邊還寫很多不實指控
文章已經被刪除
但沒想到對方還不死心,今天又貼了與之前同樣的照片
然後文字內容如下:
我不知道你和版主有什麼關係但神奇到你出院當天文章就會被不見
板主有發文手滑了誤刪但重貼第二次又不見
恐嚇版主或者洗版弄掉幾次都沒關係我文章早就備份起來
在貼就有你在洗幾次也沒用的
------------------------------------------------------------------------
然後下面回應他就貼之前毀謗我的內容(一模一樣)
我想請問一下
1.網路上匿名毀謗能查的到嗎?

2.雖然該討論區有管理員提供的mail可以查詢,但之前寄信要求管理員提供IP及刪文遭到拒絕,如果說我提出告訴,管理員會給IP配合調查嗎?
3.因之前有報過案(相同事情,討論區不同),但因為找不到管理員也沒有其提供的mai音而無法調取IP找到PO文者因而撤銷,但這次有管理員的Mail,不知能否查到PO文者?
5.照片部分我能否依法提出告訴(肖像權),但照片是我朋友拍的。
6.除了向派出所報案外,能否直接向地檢署或總局提出妨礙名譽告訴?
律師解答,感謝

小白 103-03-06 10:17

 沒有律師回應嗎
拜託請幫忙回答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06 14: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本上目前的網路警察要查到IP位置應該不難。

2、有關於照片的部份可能另外涉及著作權個人資料保護法。

3、倘若您不知道對方的身分,本文不建議您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而應該報警處理。

小白 103-03-06 19:14

感謝律師回答
我已經於下午去地檢署按鈴申告了
也已經讓那邊的人幫我做完筆錄
那這樣地檢署程序會如何走
我想知道一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直接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可加速程序流程之進行,目前待分案開庭中。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對對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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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 103-03-07 16:14

 那房律師
我再問個問題,如果說沒有委任律師寫狀紙的話這樣地檢署受理案件到通知雙方到案開庭需多久時間?

Hao 103-03-05 19:27

請問一下,開完偵查庭後,雙方私下和解,也沒寫調解書,但對方被法院起訴,我們可以撤告嗎?因為對方要求分期付款,可以請法院背書嗎?

 

可是我在網路上有看到一些範例的和解書也是分期付款,但是具有法律效用,而且如果未付款的話可以強制執行。

 

過失傷害起訴

 

沈恆 (沈律師) 103-03-05 20:51

您好!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法院並沒有提供背書的服務;不管是法院調解或私下和解,如果分期您無法接受,可以考慮不要達成和解。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起訴的罪名或法條是什麼?

Hao 103-03-05 21:49

可是我在網路上有看到一些範例的和解書也是分期付款,但是具有法律效用,而且如果未付款的話可以強制執行。

 

過失傷害起訴

Hao 103-03-05 21:51

可是我在網路上有看到一些範例的和解書也是分期付款,但是具有法律效用,而且如果未付款的話可以強制執行

 

過失傷害起訴

Hao 103-03-05 21:51

可是我在網路上有看到一些範例的和解書也是分期付款,但是具有法律效用,而且如果未付款的話可以強制執行。

 

過失傷害起訴

Hao 103-03-05 21:52

可是我在網路上有看到一些範例的和解書也是分期付款,但是具有法律效用,而且如果未付款的話可以強制執行。

 

對方提出和解的金額是多少?分幾期?

基本上法院和解筆錄具有與判決同一效力,若未獲履償可以請求強制執行,但問題的根本恐怕不在這裡,因為您撤回告訴後,您的刑事告訴權即無法再行主張,而強制執行不代表一定能夠獲償(脫產就沒什麼機會拿到和解金了),屆時對方已無刑事責任,結果就是您能否受償就只能聽任對方的良心,在理性計算而言,等於您把風險擔在自己身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Hao 103-03-05 23:43

賠償金為12萬,一個月付一萬

既然有這麼多金額是在和解之後才收取的,您最好能夠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為妥,否則恐怕和解完成後,人去樓空....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1: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似可請求對方開立相關本票,擔保其會履行該債務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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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綠 103-03-05 11:11

我在網路買東西錢也都匯了但等了兩三個月卻都沒收到 、詢問賣家她不是敷衍就是直接不理會 ! 而且匯款明細跟對話我都有留著 .。而且也一直不退款 .我想報案但沒時間去警局 .又怕家人知道 !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報案但卻不會有警察來家裡也不用走法院的嗎 ?或家人不會知道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14 11: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刑事追訴程序,您可能無法完全免去製作筆錄的過程,就算委任律師當告訴代理人,法院或是檢察官還是可以要求您到場,只是次數多寡問題.

又您所述的狀況,倘若對方是經營網拍業者,是否考慮先行尋消費爭議解決途徑處理?

小宇 103-03-04 16:47

想請教一下  我在玩現在流行的網路遊戲 (英雄聯盟)

以5人 VS 5人 的遊戲   但有名隊友表現不嘉 打的很不好 死了很多次

我就說了一句:凱特琳你他媽有夠爛  (凱特琳為遊戲內角色的名子 並非玩家ID名稱使用)   之後我也沒說甚麼 罵他家人 三字經 等字眼  他卻說要告我

但我另一用法是 凱特琳這隻角色他媽有夠爛 我並沒有說 凱特琳你玩得有夠爛

請問我這樣是否構成犯罪?

回覆 小宇 的發言內容:

想請教一下  我在玩現在流行的網路遊戲 (英雄聯盟)

以5人 VS ... (恕刪)

 您好:群組裡大家都認識彼此的真實姓名嗎???還是大家都不認識彼此??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09: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具有人格特定性或可得特定性,仍有機會構成公然侮辱罪,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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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 103-03-05 09:50
回覆 太宇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您好  我們全都互相不認識 互相不知道對方真實姓名  而我也只是說 遊戲內的角色名稱爛   並非有提及到 你我他 以及對方使用的稱號
從頭到尾 我也只說他爛 就這一句 其他絕無任何辱罵  而且我也只是陳述事實 這樣算公然汙辱嗎= =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0: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遊戲暱稱可能具有人格特定性或可得特定,惟您僅說爛,亦可爭執是否構成誹謗公然侮辱,可待對方提告後,再加以抗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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