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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X 104-07-24 16:24

請教一下 因家父生前有債務死亡後親屬皆已辦理拋棄繼承 如今家父的機車過戶至親屬名下 是否債務會恢復繼承追討?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4 17:27

除非主張該機車只是借名登記在父親名下,不然確實有可能無法過戶

您好:

您已經拋棄繼承就不是繼承人了,遺產(財產或負債)會由其他繼承繼承,若無人繼承民法第1185條規定遺產會歸屬國庫。

104-07-22 21:42

您好!想請問如果甲拜託乙向銀行貸款(乙為貸款人),並由甲父丙(乙的公公)做擔保人,並設定乙名下的A房屋、乙夫和甲等多人共有的B土地抵押。隨後丙死亡,乙和乙夫於丙死亡時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請問如今乙不肯還債,法院執行拍賣後價額又不足清償乙所借貸之數額,乙亦無力清償,乙除了聲請破產外沒有其他辦法擺脫債務嗎?謝謝!

您好:

如有債務問題可以先向各地方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聯絡,會有專人會您服務。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3 11:11

若真有無力償債之情,可依債清條例申請協商、更生等。

曉風參加公司特惠專案健檢,其拍攝的X光片上有肉眼即可發現的異常陰影,但健檢醫師卻未發現異狀,而告知曉風健檢正常,六個月後曉風咳嗽不止,赴醫院檢查,發現罹患肺癌第4期,醫生告知若先前健檢時有檢出異常而馬上治療的話,存活率有67%,現在只有5%,,曉風悲傷之餘,決定對健檢診所提告,請求賠償

 

因誤診而致存活機會的降低或喪失應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美國法認為存活機會喪失法則須以病患最終死亡始有適用,即病患因誤診喪失存活機會而最終死亡後,醫院及醫師始有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最高法院,亦有接受存活機會喪失理論之判決,且不限病患是否已死亡,只要誤診確實導致病患存活機率降低或喪失,醫院及醫師就有損害賠償責任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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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 104-07-21 17:13

想請問一個問題

因被繼承死亡,已完成遺產稅申報並經國稅局核准在案

但在辦理動產分割協議時,其中一位繼承人不願協議分割

 請問

Q1:若繼承不願協議分割是否一定要訴請法院判決才能辦理動產過戶?是否有其他方式解決?

Q2:若生存配偶想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現在主張是否可行(向國稅局申報時並未主張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是否可以在申請法院判決時一併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國稅局已核准遺產稅申報部分是否必須向國稅局申請更正(主張生存配偶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1 17: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無法協議,依法必須透過法院裁判。

2、倘若要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可以於遺產分割訴訟中一?主張,國稅局的部份也應該去申請更正,避免訴訟上的不利益。

 

一、協議分割遺產不成只能訴訟分割。也有人會一直協議,可以試著用調解的方式試試看。

二、調解或協議不成,有時候是對方不知道訴訟的成本,把訴訟的成本及可能的結果分析給對方聽,也曾有不戰而屈人之兵調解成立的案件。

三、剩餘財產分配時效部分要特別注意,因為沒注意時效而敗訴的案件有之。可參考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35號判決。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本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1 22: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提出遺產分割訴訟一併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並向國稅局申請就遺產部分扣除剩餘財產分配後,重新計算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欲解決,則應循訴訟途徑為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木子 104-07-18 21:33

爺爺往生後 因為爸爸早爺爺去世 所以我們幾個孫子繼承爺爺的遺產(土地幾筆 沒有現金) 爺爺是在民法全面改為限定繼承之後死亡  但我們還是有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手續   繼承後  有債務人出面主張 爺爺生前遺有債務 拍賣了其中一筆土地  並且由債權人承受了  但最近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要我們幾個繼承人 償還他所支付的土地增值稅   請問 我們能主張 債權人要用債務人的遺產清償嗎? (請他去拍賣其他土地) 因為我們剛出社會及在學 並未有私人財產 一定要用私人的所得 償還嗎?  謝謝回答

一、支付命令請先異議。

二、異議後再去閱卷,看對方請求的東西是什麼。

三、對方所說的[ 土地增值稅] 部分,很難想像到底是什麼情況下你爺爺會欠對方土地增值稅,因為一般來說會跳出來要土地增值稅的就只有政府機關,但是現在跑出來的不是政府機關,所以建議還是先調查一下再處理。

四、不要直接相信對方一定是於法有據的債權人,因為你們既然有依法辦法限定繼承的程序,那麼很明顯的你們有把爺爺死亡辦限定繼承的消息公告在報紙上,實在無法完全排除對方是看了報紙來亂搞的可能性。身為繼承人,確認債權人的真實與否這件事還是建議做一下。爺爺努力了一輩子,就算只有一點點財產,如果讓完全不認識的人給騙了爺爺就是死了也不會開心的,請三思。再來就是,爺爺的財產究竟市價多少要稍微注意一下,就算是一塊小小的地,也許它的價值也很高,尤其是在有陌生人出面主張權利的情況更是如此…

五、閱卷後,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木子 104-07-18 22:01

律師謝謝

我敘述的不夠清楚,債權人有拿之前向法院對爺爺提告裁定資料 向法院聲請拍賣爺爺所留的遺產 並且在拍賣過程中 已由債權人承受土地了,現在是因為他承受土地的時候 有先繳土地由我們的名字變他的名字必須繳的土地增值稅 所以他最近又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要我們付他繳的土地增值稅給他,不知他的主張是否合理?還是我們能向他主張請他拍賣爺爺的其他土地,我們怕是我們私人要繳的,非限定繼承的範圍內  那日後可能會強制執行個人薪資所得之類的....謝謝

一、法拍程序的確是會從得標者款項中優先代扣債務土地增值稅。

二、關於土地增值稅部分,代墊的債權人的確可以主張是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這個地方可參考雲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44號判決。我大概查了半個小時有吧,所以這類的判決並不常見。

三、但,實務上向來有同一個法律問題有不同見解的情況,還是可以再多查些判決來參考看有沒有不同判決。

四、即使是這個代墊款應該由債務人返還,但債務人既已死亡,因現行法制採強制限定繼承的情況下,建議還是對支付命令異議,先位答辯無義務給付此部分款項[這個要再研究看看有無爭執空間],至少備位的答辯[ 僅就繼承所得為限負有限責任] 。

五、小結,支付命令還是先異議吧,異讀可以先不附任何理由,二十天很快就過了,請速辦理,還有就是二十天是法院收文為準,不是以你發文為準。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您好:

您只要依民法1156條規定完成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且未違反清償債務之規定,您均可以主張責任限定,以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您所述之狀況遺產僅剩餘動產,您只需在動產之範圍負清償責任即可,無須以您的固有財產清償繼承債務。建議您趕快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在訴訟中主張。土地增值稅等稅捐僅係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之規定優先受償,不會改變責任限定之法律效果。

Jung 104-07-18 17:38

您好 

因奶奶最近過世,父親繼承了一間房子,但因父親本身已有債務問題,我有查到依據《民法》規定,被繼承死亡的同時,即發生遺產繼承的效果,不用等到繼承人提出繼承意願或辦理登記才發生。想請問:

如果父親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房屋土地登記之前,房屋土地有可能被執行嗎?

您好:

請問您奶奶哪時候去世的?爺爺是否還建在?您父親有無其他兄弟姊妹? 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您父親得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由其他繼承繼承。 若未辦理拋棄繼承,您父親的債權人仍可針對繼承遺產強制執行,您可能要尋求其他方式處理(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尋求正式諮詢)。 債權人若發現有繼承財產,仍然可以主張,只是要看債權人有沒有發現。在還沒有登記前,債權人通常很難發現。

一、恕我直言,[ 拋棄繼承]這個解答可能會讓當事人陷入被告的糾葛當中。因為拋棄繼承債權人還是可能會提起撤銷訴訟,把拋棄繼承的部分撤銷掉。是否採這個方法讓自己陷入被告,最後白搞了拋棄繼承,建議仍請三思再三思呀。這個部分另外一個律師可能是答太快忽略了這一塊吧…

二、如果是與其他繼承人為遺產分割協議,讓這個有債務繼承人也獲得相當的補償,這樣子債權人要撤銷的空間才會壓縮。至於分割協議如果把錢放在債務人帳戶中,那跟投降有什麼差別。如果分割協議後是拿現金而且留有證據,後續債務人要怎麼處理就看債務人了。如果債務人最後決定要還債權人[那幹嘛問],我們也是很佩服他勇於清償的勇氣;如果債務人最後決定把錢藏起來,這個地方還是要特別注意如果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了,可能會有刑事詐害債權罪的問題[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脫產]…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Tim 104-07-17 12:56

目前正在打遺產分割的官司,被告因不滿被繼承人指定為我為受益人的保險金,要求法官對保險公司進行調查。 我引用了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作為回覆反駁其調查。 但,法官仍對保險公司調查我的保險金。 我真的覺得有點誇張,已經述說分明,與遺產分割案無關且於法有據為何還能逕行調查? 法官行使職權上能大於法條上面的明文規定嗎? 此舉讓我覺得,法官有意把指定受益的保險金納為分割遺產之依據,請問各位律師大大的看法?

您好:

就您的文義尚無法判斷具體情形為何,建議您準備完整卷宗、筆錄尋求正式協助較妥。

阿峰吃完消夜後,騎車回經途中與計程車發生擦撞,對方下車時手裡拿著鐵棒朝阿峰打來,阿峰見狀隨即拿出身上預藏防身的水果刀揮舞,扭打中,阿峰的刀刺入對方的肝臟,造成對方肝臟破裂,動脈也被切斷,送醫後仍不治死亡,阿峰即依涉犯殺人罪遭逮捕至警局製作筆錄,但當時已經是凌晨2點多,阿峰身心疲累,並不想做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00條之2的規定,無論是法官、檢察官、警察,訊(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原則上禁止於夜間時為之,而所謂的夜間,是指日出前、日沒後。但如果被告、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夜間訊(詢)問,或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查驗其人有無錯誤,或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抑或是有急迫之情形,例外可於夜間訊(詢)問。

 

實務上,警察於製作筆錄時,為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會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夜間詢問,並在筆錄中載明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之意旨。但實務上亦有員警故意或疏忽,未詢問是否同意夜間詢問,即對犯罪嫌疑人製作筆錄,如此一來,所製作之筆錄究竟是否能作為證據,即有疑問。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1項規定,於夜間訊(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如果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之規定,例如:未經被告、犯罪嫌疑人「明示」之同意,即加以訊(詢)問、製作筆錄,該供述(筆錄)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但如能證明法官、檢察官、警察違反禁止夜間訊(詢)問之規定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該供述(筆錄)例外仍有證據能力,可作為證據,而此證明義務,依最高法院之見解,應由檢察官舉證證明,如檢察官無法證明違反禁止夜間訊(詢)問之規定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即應認定筆錄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

 

再者,如果夜間訊(詢)問已經達到疲勞訊(詢)問的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98條、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犯罪嫌疑人之供述(筆錄),當然不具備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

 

因此,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辯護律師,應注意卷宗中之筆錄製作時間,如果被告、犯罪嫌疑人之前在製作筆錄時並未委任律師辯護,辯護律師接受委任之後,亦應詳細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之前製作筆錄時之過程,以判斷之前的筆錄是不是具有證據能力,筆錄內容是否符合被告、犯罪嫌疑人真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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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威 104-07-10 13:00

律師大大你們好~

小弟有些問題想請教一下,我有親友因為跟警車發生車禍,導至親友送醫不治死亡,後來有跟肇事的警員簽完合解書,如果簽完合解書是否還能向國家申請國家賠償?麻煩幫小弟解答,謝謝!

jason 104-07-07 23:25
小孩監護權在前妻那.請問,如果小孩死亡,前妻能刻意隱瞞我嗎?(目前雙方及小孩已斷絕所有聯繫.)懇請協助回答,謝謝!

您好:

雖然監護權歸您前妻,若小孩死亡後涉及繼承保險等問題,前妻仍需要與您配合辦理。但依您後段文義,您仍可行使探視權,前妻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

張衞航 (張律師) 104-07-10 15:13
回覆 jason 的發言內容:
小孩
您好:即使約定由前妻監護,您仍然可要求定期與小孩會面交往,若離婚時沒有約定會面交往之方式,或約定方式顯不合理,或前妻有不履行或妨礙會面交往之情事,您可先與前妻溝通並將小孩帶出來給您看,以確認小孩現況如何(畢竟孩子死亡之說法是非常嚴厲之指控,且恐會涉及相關刑事責任,若無確切證據,建議勿輕易如此主張.),若實在無法溝通,可視您前妻是否還適合擔任監護人,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或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以保障您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益,並化解您的疑慮.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請卓參並祝順利解決會面交往之問題,若有疑問歡迎於上班時間電洽事務所諮詢,謝謝!
阿政 104-07-05 20:31

請問祭祀公業管理人每次改選派下員出席都沒過半 導致一直連任~除了規約 若是用祭祀公業條例第35條使其解職 是否能用書面的方式?
若該祭祀公業原本派下員 已經有多數死亡~ 是否應先處理完派下員的變動~才處理管理人的選任?

假設原本的管理人一直都不拿出派下全員證明書~是否應該提訴訟才比較有效 還是有其他途徑呢

 

以上問題 凡請律師給予指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之情形,確實可能需透過訴訟來解決,若您為派下員之一員,則可以據以提出相關訴訟來確認法律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本件進入訴訟之前,何不先持有關文件向律師請教?

 

尤其是依你所述,尚難斷定管理人和派下員及該公業等之合法性,如果一下就提訴訟,等於是摸索攻防,到時候反而壞了宗族情誼。

阿政 104-07-11 00:33

感謝律師的回答~因為我本身是區公所的承辦人員~相當缺乏這方面的經驗~
之前也沒有受理過 到處尋求解答 也找不到適當的解決方式~
祭祀公業送過來的文件 大概是幾頁的簽到簿 宣稱本身已經選任出新的管理人
卻不是由舊的管理人主持會議的方式來選出~根據祭祀公業條例 根本就不能讓對方備查
可是又找不到適當的依據來向對方說明~所以想請教律師 若是以祭祀公業條例第35條規定
解任原本的管理人~應該要要求對方提供那些文件 ?
懇請律師指導 謝謝 

秀芬 104-07-03 15:00

我想請問的是,我的父親,他有2個哥哥,一個妹妹, 阿嬤再幾年前死亡,留下一筆遺產(現金約100萬),但這筆錢卻由大伯,二伯,姑姑,他們自行討論後分配,大伯,二伯各拿40萬,我父親與姑姑各拿10萬,阿嬤再生前都是住在大伯與二伯家,由他們在扶養的。

請問:這筆遺產會因為阿嬤生前都是由他們在扶養的關係,而影響到我父親在遺產繼承分面分配不平均嗎?(阿嬤並沒有立遺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3 15: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有被剝奪繼承權或是有遺囑,否則依法就是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

2、就您所述的狀況,已經有侵害繼承權的問題,可以發函要求對方返還,否則可以提告

一、遺產分割依法應先經協議。

二、協議分割的話沒有一定要公平,只要大家都能接受就算公平。

三、如果你父親已經跟他的哥哥及妹妹協議完了白紙黑字,那麼要去告的話就沒有空間了。

四、如果奶奶都是二個伯伯在照顧而你父親都沒有給付扶養費,那麼二個伯伯可能可以另外向你父親請求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這個先跟你說一下。

五、兄弟姊妹要團結,以和為貴。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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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3 19: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產分配有侵害到您父親特留分之權利,可考慮提起訴訟請求返還特留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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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VACATION 104-07-02 15:13

各位先進律師

我想詢問有關拋棄繼承的問題

前言

父親與母親離婚 監護權在媽媽

10多年來父親未提供扶養費,未曾連絡過。

最近偕醫院社工通知,父親傷重昏迷,在醫院也有欠一堆醫療費用

父親那邊親戚根本不想處理

由於媽媽從小撫養3個小孩,無力負擔費用

醫院要求,付清醫療費才肯開死亡證明書

死亡證明書無法辦理拋棄繼承

有什麼辦法嗎?

1.父親對子女毫無撫養,卻須承擔在外惹得一切,父親的父母,與旁系兄弟姊妹,難道都不用付半點責任嗎?只主張他們已經付遺產並在法院斷絕關係,她的一切與他們無關,我們子女沒分到遺產子女卻要承擔的他們家的事,很不合理

2.

醫療法(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76 條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
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
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醫療法之規定法令未規定須繳清欠費才能開死亡證明,那醫院應該不能拒絕開立死亡證明嗎?

麻煩各位協助回答,非常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4 22: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仍有遺產,可以就遺產主張權益,倘若父親的親戚加以侵占,可以告侵占罪。

2、倘若只有債務,則可以辦理拋棄繼承

3、醫院的部分可以向衛生局檢舉

4、目前已經採全面限制主義,故而倘若沒有辦理拋棄繼承,還是不用用自身的財產清償父親所留下來的債務,故而無須過於擔心。

Mimi 104-07-02 02:16

母親早逝,父親直到三年前病逝都未再娶。父親共育有二子二女。

父親有請律師留下見證遺囑遺囑中指定兒女四人均分他留下的一筆土地(含建物),我們兄弟姊妹也已遵從遺囑完成繼承登記。而父親生前已將此房屋出租,在我們繼承後因不急著賣,就繼續租給原來的房客,並以大姊為代表,在合約到期後與房客重新締約,匯款至她的帳戶,她再每月把錢分給我們。

本也相安無事,但約半年前,二哥三哥突然召集我們兄弟姊妹四人,說從伯父那邊拿到另一份新的遺囑(日期較前述遺囑更接近父親的死亡日期),此遺囑是父親親筆書寫蓋印,並沒有見證人蓋章(伯父證實是父親親自囑託,且大姊和我認得父親筆跡與印章,應非偽造)。遺囑中沒有提及財產分配,只交代了若父親死後房屋仍繼續出租房租給兩個兒子均分。

因此二哥三哥主張,大姊和我應將已分得的各1/4房租拿出來還給他們二位,但是大姊和我當然不願將已經收到囊裡的錢再拿出來,所以雙方鬧得有點僵。

小妹請教駐站的律師們,於法律上,究竟是兄長們的要求是否為對?若是兄長們就此事提起訴訟,大姊和我有贏的機會嗎?在此先感謝律師們願意解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原則上民法規定遺囑前後抵觸時,效力以後遺囑為主,不過您父親後面所為之

   自書遺囑必須要符合一定要件才有效,並非筆跡是您父親所寫就一定有效,這

    部分可能您要持該份遺囑委請律師細看之下才可判斷。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Mimi 104-07-03 03:01
回覆 林裕智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現若假設該自書遺囑符合一切要件,那麼大姊和我就必須歸還房租給二位兄長嗎?

還是因為土地建物已經分配完成,租金收入已屬各持分人之權利?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若建物已辦理分別登記,您可以共有人之地位主張享有租金之使用收益。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一名王姓的貨車司機前年撞死紅燈機車騎士,意外當時,貨車司機是綠燈直行,但當時突然間,一名機車騎士紅燈,結果貨車司機撞死對方,一審他被判兩個月有期徒刑,但司機不服提上訴,二審法官認為發生死亡車禍紅燈騎士要負最大責任貨車司機沒有肇事因素,法律不能強人所難,貨車司機獲判無罪。

 

二名女學生騎車雙載,為了趕到考場紅燈,結果卻被廂型車撞上,兩人傷重死亡,事後家屬控告撞人的廂型車司機,但法官卻判定廂型車司機不用賠,原因是學生騎機車紅燈,司機沒有肇事責任,同樣的情況,台中梧棲區101年四月26號也發生一起小貨車撞上紅燈機車,女騎士傷重不治,一審司機被判兩個月徒刑,但二審卻改判無罪。

 

事發當天,王姓男子開著小貨車行經港埠路口,當時他是綠燈直行,左前方還有一輛廂型車,突然左邊一輛機車紅燈衝出來,他來不急煞車直接撞上,女騎士連人帶車被撞飛,送醫後回天乏術,事後王姓男子被依業務過失送辦,一審被判兩個月徒刑,易科罰金六萬,理由是王姓男子雖然是綠燈直行,仍然可以注意左前方有機車接近,有充分時間可以避免發生車禍,王姓男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以機車當時是突然竄出,小貨車司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反應閃避,無從防止車禍發生,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因此改判無罪。

 

一、二審法官不同見解,引發討論,愈來愈多案例也顯示,車禍肇事責任和車輛大小無關,而是和路權比較有關,不過針對此案,雙方當事人如果不服,仍可提出上訴。

 

新聞出處: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617/521989.htm

 

東森新聞 – 2015年6月17日 下午1:16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2條第1項定有:「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同法第14條第2項復定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二)法律小教室:於實務及學理上,就此種類型交通事件往往會判斷所稱「信賴原則」,此可參照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4219判例以:「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

(三)從上開見解可知,實務認為,駕駛交通車輛的每一位駕駛人都應該遵守交通規則,所以只要駕駛人確實遵守交通規則,對於他人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為而發生車禍,是可以援引上開信賴原則進而免責的;但若係他人的違規情形已經相當明顯,而自己也看到了,並且該當下有能力足以預防這樣的事故發生時,如果駕駛人仍然不去防止這個車禍意外,則不能適用信賴原則來免責。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小佑 104-06-29 08:25

死者本身有積欠銀行卡債,前幾天工作意外死亡,死者本身無財產,只有公司投保的意外死亡理賠金。問題如下:

1.試問銀行得否從保險理賠金扣除死者本身所積欠債務?

2.死者遺留一妻一子,妻子亦有積欠銀行卡債,若妻與兒同時繼承銀行得否從妻獲得

   死者遺留的理賠金中,扣除妻所積欠債務?(子未成年)

3.承上題,若日後可扣妻所欠卡債部分,妻因欠款甚高償還後生活困難,妻得否選擇辦理拋棄繼承,由子繼承受領理賠金?銀行方面又會有何動作抵制?

 

死亡理賠金並非屬於死者的遺產,因此即使拋棄繼承保險的受益人仍可以向保險公司請領理賠金。

因為已經知道死者負債大於遺產,死者的太太及小孩可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以免除後續的麻煩。

理賠金由誰請領,應該看保險金的受益人是誰,如果屬於太太及小孩共有的,太太仍會收到一半的理賠金,該部分理賠金進入帳戶之後,太太的債權人如果已經取得確定判決、假扣押、假執行等執行名義,即可對該帳戶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阿佳 104-06-23 17:37

你們立法者訂立的法律為何不能保障真正的勞工家屬 ?

某勞工 ( 即申訴人手足 ) 過世數年,日前申訴人收到勞動部寄來通知勞工遺屬請領死亡勞工退休金,申訴人便依指示提供個順位死亡證明、除戶戶籍謄本,並附上依民法1145條第1項第5款主張第二順位其一之人無請領資格,結果,仍遭駁回之情事。

 

想請問的是 :

一、                一個素未謀面,自與勞工及申訴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離異後,即未曾教育、扶養、監護過其子女的人,居然在40年後可以理直氣壯,臉不紅氣不喘的地跳出來請領自與其配偶離異後再婚另組家庭後對其親生子女不聞不問,未曾養育過子女一日的第二順位之遺屬,何以得請領該死亡勞工退休金 ? 反之,真正跟該勞工過日子的第五順位遺屬卻只能眼巴巴的看著這位第二順位的遺屬將原屬於第五順位的遺屬的退休金領走,這種法律符合照顧系爭勞工之遺屬 ?

二、                經詢問律師,居然勞工退休金條例無民法之適用,為何不曾教養過子女的長輩有權利奪取晚輩應有的權利 ? 律師竟說 [ 對方領出來給他不就得了 ]。問題是這種遺屬既然當初不顧親情,不負責任,基於何種理由可以信賴該第二順位之遺屬把退休金領出來後會乖乖交給第五順位之遺屬 ?

三、                這種法令之設計令竟完全未考量實務上在社會中多有這種不負責任家屬之排除設計,實不合於時下社會現象百態之多元考量,連民法都已於99年1月27日修正1118-1條,這就是表示在社會上多有存在這種不負責任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情形而修法增訂以維公允之本旨,民法第1116-2明定無論在結婚撤銷離婚等情形下,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而受影響,如今,未依法盡後開法律扶養義務者,法律都以增訂之前開法律予以排除,並依民法第1145條相關判例之類推適用 ( 參考最高法院74 年台上字第 1870 號判例 ),規範人民與人民間私權的民法都與時俱進的修法了,何以晚於民國94年7月1日所訂定之法律未將上述一般社會實際發生之具體情節卻落後於社會現狀而未為修法 ?

四、                接著,申訴人就打去勞動部詢問由於申訴人亦找不到該第二順位遺屬,如何由第二順位的遺屬請領,勞動部人員居然回答法律規定應由第二順位的領就應由第二順位的領,那申訴人就問可是並不知悉該勞工死亡啊 ! 如何請領,他說這不關他們的事,他們也是找不到第二順位請領人,申訴人就反問,連你們都不到第二順位請領人,那他如何知悉有該請求權來請領 ? 是否得依知悉之日起算請求權時效 ? 他居然又說依規定請求權時效就是5年,超過就不得請領,沒有知悉的問題。

五、                試問,勞動部的說法合理嗎 ? 勞動部在勞工身故近4年後發文給第五順位之遺屬,原來是找不到第二順位之遺屬,既然請求權時效為5年,為何不必該遺屬知悉後起算 ? 如不必待知悉日起算,為何勞動部無義務盡必須找出該順位之遺屬之責 ? 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2項不是明定 [ 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 ] 之規定,何以該律師卻說上開法律不適用民法繼承之規定 ? 法律分明以 [ 繼承權 ] 之法律用語規定由其餘順位繼承人請領啊 ! 怎麼說不適用民法呢 ?

六、                是以,懇請立法者解惑,到底該條例應否修法,以符合時事,抑或其實已明訂於法律中有排除不適格之繼承人。

 

懇請大律師解惑,無任感激。

就此,如要提訴,可以試看看。但在此之前,何不多問、多聽、多想,不要預設太多立場。畢竟跟國家打交道,不比跟私人為訟爭。祝福您能順利找到方法。

joe 104-06-23 12:24

你好

繼承人為→甲

妻子為再婚女子,沒有子女→乙

親生子女→丙丁

不是親生子女但父親欄是甲→戊

丙丁戊為同母所生

親問戊可以繼承遺產嗎?

繼承死亡已經超過10天,乙想提出戊不能繼承,可否成立

沈恆 (沈律師) 104-06-23 17:22

您好!

如果戊與甲之間有合法的父子關係(例如收養),戊就能繼承甲的遺產;反之,則不能繼承。是否有合法的父子關係?您的說明並不清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oe 104-06-23 10:15

你好

我朋友的戶籍是登記在母親的戶口,但是父親欄為被繼承人,父親於6/13日過世,父親再婚的妻子在今天提出父親託夢給她要去驗DNA,這樣是否對繼承權構成。(父親其他子女沒有否定我)

應該這樣講吧

繼承人為→甲

妻子為再婚女子,沒有子女→乙

親生子女→丙丁

不是親生子女但父親欄是甲→戊

丙丁戊為同母所生

親問戊可以繼承遺產嗎?

繼承死亡已經超過10天,乙想提出戊不能繼承,可否成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3 10: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其他繼承人沒有否認您,則可以直接參與遺產分割協議。

2、倘若無法協議,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及遺產分割訴訟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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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爾 104-06-19 14:24

您好,我在今年一月20日購買一年份健身房使用權,當時有立定契約,如今因家中有金錢需要,想終止契約並請求退費,但契約中寫:

甲方(消費者),乙方(業者)若有下列情形者,本契約當然終止,乙方需應就約契存續期間比例,退還其餘額。1。契約其間屆滿,雙方未經續約者。2。甲方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3。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停辦。

今天有去詢問業者,非上列情形是不能終止契約,但我也請教說,就算付違約金也不能退費嗎?業者仍表示拒絕,請問真的無法請求業者終止契約且退費了嗎?感謝解惑!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9 15:26

建議您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處申訴看看。

您好:

1.  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第1項規定,消費者於加入健身中心成為會員後,可隨時終止契約,向業者終止合約時,消費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者已繳費用,收取違約金後後退還。因此即使雙方契約沒有註記,您依然可以向健身房提出終止契約需求。

2.  違約費用計算有2種方式,一種是扣除依單月使用費乘以實際經過月數之費用,若無法認定單月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業者可再另外請求依退費金額一定比例(不得逾退費金額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賠償所受損失。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fen 104-06-18 08:23

拋棄繼承與再轉繼承問題

1.被繼承人 A 於101年死亡

配偶 B已死亡

小孩 C.D.E.F4人

C於104年死亡,未婚無配偶及子女.

E於101年拋棄對A 之繼承

2.請問現在要辦理對A動產繼承登記時,E可否主張其為C之再轉繼承人而參與分割協議繼承?

3.或E在本件應視為拋棄繼承,而不能主張為C之再轉繼承人而參與分割協議繼承?

敬請惠予解答,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8 11: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可以,因為C死亡時,E既然可以就C本身的遺產繼承,則對於C所繼承而來的遺產,理應就有繼承人,債務亦同。

2、且E當初拋棄繼承的時候,對於C的繼承權尚未出現,故而無從拋棄。

 

沈恆 (沈律師) 104-06-18 12:41

您好!

E是拋棄對A的繼承權,並沒有拋棄對C的繼承權;E應繼承C所有的遺產債務,這包括C應繼承尚未分配的A的遺產,以及A的債務,因此分配時仍應得E同意。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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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 104-06-17 23:35
婆婆發現癌症末期且患有阿茲罕默症跟帕金森氏症) 婆婆的醫療保險的壽險受益人被我大伯要求我婆婆必須更改受益人?其他三兄妹,剔除了我先生,此款當初婆婆告知我要處理她自己的喪葬費用,婆婆往生,他們姐弟三人拒絕提領此款付喪葬費用, 且主張這筆壽險要留著處理未來公公如有身體不適的照顧費用,這完全違背了婆婆的遺願。請問我先生可以主張「遺產繼承特留分嗎?」 2、婆婆生前有筆躉繳型終身壽險,婆婆生前有立受益人是我,但在她死亡前1個月內,這筆保險解約,且在金額入進婆婆銀行帳戶後2天被提領。這些都是在婆婆往生後詢問大姑,她才說是婆婆自己要解約用她名字再保,所以大姑堅持是婆婆要給她的,但沒有證明,我們有些存疑?因為如果真是婆婆要給,大可直接更改受益人,這樣金額還可以多領了近50萬,為啥提早解約?婆婆有失智症,醫師也有診斷證明她的確有此病,這樣她可以再沒人告知解約會造成損失,而解除,大姑這樣的作為有沒有涉及「竊盜」?「或侵佔」?當時婆婆已經無行為能力,臥床無法自理。(?真是另人不解?是否可以主張婆婆患有失智症,不能任意取消保險?」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6-17 23:50

1.應注意的是,壽險有指定受益人,原則上不會列入遺產繼承,也就沒有遺產特留分問題

2.婆婆的狀況,似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但並無禁治產宣告,且涉及保險解約或是變更,似有婆婆的親自辦理或同意授權,當然,也不排除婆婆在子女慫恿或是要求下難以拒絕而去變更,如果是這情況下變更,難以否認其效力,而如果婆婆已無法表達自己意願,被子女推去壓手印變更,則變更的效力可能就有問題

汪汪 104-06-14 13:40

各位律師大家好

    我是一個懷孕媽媽,實在是走投無路才來這里求助的,請大家幫幫我,事情如下:

    我跟我老公剛結婚兩個月,因為有寶寶才結婚的,寶寶現在五六個月了,我老公今年三十歲,我一直住外面的,跟我認識我老公就搬來跟我一起住了,我們在一起兩年,我老公媽媽在我老公高中的時候就過世了,他爸爸快六十歲了,從我老公媽媽過世後他爸爸帶回家的女朋友至少五個了,現在這個結婚四五年了,生了一個兩歲的兒子,我老公媽媽過世的時候就把他們家的財產分了三份,我老公一套公寓,他弟跟我老公同等價值的股票,他爸1000萬左右的房子(現在價值1500萬,也就是跟他現在老婆住的地方),我老公當初未成年,所以我老公的房子跟他弟的股票由他爸保管,我老公的房子從我老公高中開始,他爸就把房子租出去,每個月12000的房租他爸在收,房屋權狀也在他爸那里。他弟前兩年結婚了,所以他爸把他弟的那份給他弟了,他弟用來買房子了,他爸也出了一百萬左右請客只婚禮

因為有寶寶了所以我跟我老公也登記了,只是登記而已,沒有請客,沒有婚禮,他家人也沒有任何一點表示,這些我都認了,因為我離過婚有一個妹妹,所以也沒特別要求,但是現在因為肚子里寶寶已經五六個月了,且 我老公前陣子查出肝有問題,快肝硬化了,我很害的,我希望我老公不要那麼累,且回到我身邊我可以照顧他的身體,國為他在外地工作,我們長期分開兩地,所以要求我老公把他媽媽給的房子拿回來住,至少我們可以省每個月房租的錢,沒結婚以前他跟他爸要過房子,說他成年了,房子自己保管,但他爸不給,前陣子因為我老公查出身體不好,他爸同意了,說去叫房客搬走,結果過了十幾天,他爸就找各種理由不給房子,這已經證明是我老公的後媽在從中阻止搶財產,還叫他爸(因為他爸從來不會打字,但是協議是我都給爸用手機傳給我老公的)甚至還逼我老公簽下如下協議:

XX我老公的名字(以下簡稱本人)立此契約
如果本人於本人之兒女達法定成年年齡之前,因不自然死亡(例如意外死亡、或被謀殺),本人之財產、房產將交由唯一法定繼承人 XX他爸的名字(以下簡稱法繼人) 先生管理,待本人之兒女達法定成年年齡之後歸還法繼人之管理權,但在此期間法繼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方法將房產以及財產贈與或給予任何人。

        立約人: 

        立約人簽名:
        公證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從這個協議上看,是他爸怕我搶他的財產把我老公殺害,所以他是防我,但是如果真的是防我,這個協議只要改一下,寫清楚我故意殺害我老公,我老公的財產可以給他爸保管,所以我是可以簽的,但是因為太氣了,他爸快六十了,還有能力娶年輕 的老婆,也有能力再生一個兩歲的兒子,那麼他沒理由拿我老公的錢來養他的家,況且我老公身體不好,我肚子里的寶寶也快生了,我們還在租房子住,他為了他年輕 的老婆這樣對我們,連我老公媽媽 的份都想霸占(他媽媽31歲發現肝硬化,為了他爸現在跟他再娶的老婆住的那個房子,老公媽媽都已經身體很不好了還去工廠上大夜班,他爸居然沒阻止導致老公媽媽38歲就肝癌過世了),如果他老婆以后對他爸不好,還 是我們要養他爸,可是到那個時候已經來不及了,真的覺得很氣

我想請問的律師

一、我老公想確認房子是不是他的名字(怕他爸趁我老公未成年已經把房子過戶給他自己了),有何種方式可以有經過他爸查到?

二、如果房子是我老公的名字,他可以直接申請房屋權狀遺失嗎?

三、那個協議如果我老公簽了,房子拿回來了,我老公如果房子賣了,如果有一天我老公怎樣了,他家人拿 這個對我有什?有利的?

                          謝謝各位的幫忙,很急,也很感謝,求大家幫幫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4 14: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一、我老公想確認房子是不是他的名字(怕他爸趁我老公未成年已經把房子過戶給他自己了),有何種方式可以有經過他爸查到?

   您老公可持身分證至地政事務所聲請建物第一類謄本,確定是否為所有權人。

二、如果房子是我老公的名字,他可以直接申請房屋權狀遺失嗎?

    若知道權狀於父親那邊,不得申報遺失,避免構成刑事犯罪,必須向父親請求返還之。

三、那個協議如果我老公簽了,房子拿回來了,我老公如果房子賣了,如果有一天我老公怎樣了,他家人拿 這個對我有什?有利的?

   若目前所有權人為您老公,建議不要簽協議書,避免日後不意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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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能會有借名登記之問題,若已移轉登記而非在您老公名下,除非再另行協議,否則要取回會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Umi 104-06-13 17:08

如果在離婚協議書上加註“離婚後各自負債應各自負責處理與他方和女兒們無涉”這樣有效力嗎

因為女兒擔心父母離婚後,父親定居大陸,父親死亡女兒們都不知道,負債找上門時女兒來不及辦拋棄繼承,怎麼辦?

沈恆 (沈律師) 104-06-13 18:16

您好!

有效力,但效果非常有限。因為離婚後各自負債本來就應該各自負責,做此約定是多餘的;另外,將來父親死亡,兒子如果未拋棄繼承,就必須在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不會因為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就免除清償繼承債務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3 20: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樣約定比較像是宣示效果,因為依法就是如此。

2、屆時可以主張限定繼承即可。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詳細約定財產處理方式及其他事項,以保障雙方權利義務。

一、父親活著的時候,父親的債務兒女無需負責,但是很多兒女不知道,所以討債公司還是跟兒女討債,然後兒女因為不知道就在本票支票和解書、協議書上亂簽名。後來要負責的原因不是因為父親欠錢,而是因為自己願意簽名蓋章把這個債擔下來。所以簽名蓋章的時候要小心。

二、父親死後,有的人會拋棄繼承,但是拋棄繼承要先研究有那些財產債權,因為有很多人拋完之後才發現原來父親是個超級有錢人,但是拋了就拋了也不能後悔。

三、目前是強制限定繼承,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如果父親並無財產只有負債,那麼兒女就不用負責了。

四、配偶的情況也是一樣,法律上現在老公的債老婆是不用擔的,但討債公司去跟老婆討債的時候,很多的妻子並不知道這件事,就問也不問隨意的在文件上簽名蓋章,然後就因為簽名蓋章而要負責了。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3 21:03

夫妻間各自的債務縱使沒離婚,本來就是各自負責。

另外,若有繼承原因開始又有負債,建議繼承人直接拋棄繼承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3 21: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債務您或子女本無須負擔,離婚協議書應記載對方給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及您的贍養費、損害賠償,較為實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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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無任何關係,即便協議書中沒有明訂這樣的條款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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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104-06-09 17:13

一家有限公司(負責人股東共兩人),負責人今已死亡,而負責人在外積欠債務,其親屬皆不願出面做繼承或拋棄作業,試問公司該如何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9 19: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公司可以依法辦理股東變更,然後再進行董事改選,倘若無法進行董事改選,則可以訴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將公司解散。

或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負責人不等於是公司

你自己邀請對方家屬召開股東

再以股東會議記錄直接向經濟部商業司聲請變更法定代理人即可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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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latte 104-06-09 15:18

不好意思!打擾了!我去年9月我租的地方因受到鄰近建商改建?不慎,造成火災也因為我家也燃起火勢不得已!得破門而入灑滅火器,但也因為我租的地方全是原木裝潢所以也導致滅火的藥劑全滲透到木頭裡,而我家有狗和魚也有也因為這些藥劑的毒性,狗中毒!魚死亡,醫療費和損失的費用就不下10萬元,並多次進調解程序皆無下文!但因我查到建商改?房屋時並未向政府機關申請建照的證據!建商才心有不甘才跟我進行和解,簽下協調同意書並以5萬元賠償狗的醫院費用而魚隻的賠償並無包括在內,但因為同意書是電腦打字的而在同意書中有提到(先行以5萬作為所以理賠確認金額,而所飼養之魚隻請本人提供屍體照片以利購買),文中的先行以5萬作為所以理賠確認金額!讓我覺得有點爭議!,所以我用手寫之方式註明魚隻未給期限3個月內交付賠償之魚隻並請建商簽名以做確認我也有在註明的後方加上自已的簽明和押上日期!但期限到了建商一直在擺爛!也沒有要跟我好好談的意思!那我現在要如果拿回自已東西和賠償!而我那些魚售價約百萬!!我一定得跟建商討回!  ps.我手上現在有協調同意書,火災證明,還有魚隻的報價單(有附店章和店家的資料!)

拜訪有好律師可以幫我討這個公道嗎?並知道如果訴訟的話!訴訟費差不多要多少?感恩!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latte 104-06-09 16:07
回覆 柯律師/柯會計師 的發言內容: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 ... (恕刪)

律師您好:我的案件是在高雄不曉得您是否有服務到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注意協調同意之內容,要無放棄其餘請求之字樣,應小心此陷阱,若無,當可再就其他損失來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atte 104-06-09 15:10

不好意思!打擾了!我去年9月我租的地方因受到鄰近建商改建?不慎,造成火災也因為我家也燃起火勢不得已!得破門而入灑滅火器,但也因為我租的地方全是原木裝潢所以也導致滅火的藥劑全滲透到木頭裡,而我家有狗和魚也有也因為這些藥劑的毒性,狗中毒!魚死亡,醫療費和損失的費用就不下10萬元,並多次進調解程序皆無下文!但因我查到建商改?房屋時並未向政府機關申請建照的證據!建商才心有不甘才跟我進行和解,簽下協調同意書並以5萬元賠償狗的醫院費用而魚隻的賠償並無包括在內,但因為同意書是電腦打字的而在同意書中有提到(先行以5萬作為所以理賠確認金額,而所飼養之魚隻請本人提供屍體照片以利購買),文中的先行以5萬作為所以理賠確認金額!讓我覺得有點爭議!,所以我用手寫之方式註明魚隻未給期限3個月內交付賠償之魚隻並請建商簽名以做確認我也有在註明的後方加上自已的簽明和押上日期!但期限到了建商一直在擺爛!也沒有要跟我好好談的意思!那我現在要如果拿回自已東西和賠償!而我那些魚售價約百萬!!我一定得跟建商討回!  ps.我手上現在有協調同意書,火災證明,還有魚隻的報價單(有附店章和店家的資料!)

拜訪有好律師可以幫我討這個公道嗎?並知道如果訴訟的話!訴訟費差不多要多少?感恩!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09 18:24

您好:

倘若您與建商的協議書中已有明文約定對方尚需賠償魚隻死亡損害的話,建議您在蒐集相關證據後,可逕對建商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注意協調同意之內容,要無放棄其餘請求之字樣,應小心此陷阱,若無,當可再就其他損失來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9 22:56

您好,關您的問題,若欲對建商提起訴訟,目前應先蒐集證據資料,已盡原告之舉證責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latte 104-06-10 00:1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注意協調同意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看了一下,同意書上沒有要任何放棄的相關字句我現在把原文重打上去請您過目!(有隱私的部分我帶過!)

  有關三民區正x路75?因救災泡沬而導致房客xxx先生所飼養之寵物,狗生病需花費80140,因房間已需做室內清潔與維修,故xxx先生急需搬離租離租屋處,而今保險公司尚未確認理賠金額,三方協議後同意由正x路77?屋主先行以50000元作為所有理賠之確認金額, xxx而先生同意取得該金額後在x天內搬離以俾利後續工程維修,惟保險公司之協商請xxx先生會同助爭取理賠,並於x天內附80140元之收據給保公司,而所飼養之魚三尾請xxx先生提供屍體照片以利購買,以上協議之同意三方持立此書以茲證明!(我在後面用手寫上:魚隻未給,期限三個月內交付賠償之於魚隻<野生日老虎>1月26)並雙簽名!

因我看到50000元作為所有理賠之確認金額!覺得怪,所以才又在後方用手寫雙方簽名確認以防萬一

以下有三方的簽名資我就沒打囉!

魚的照片在協調的隔天對方就已找人拍照,至今只有叫人來跟我談一次,但因來的不是當事人來問一下,不到5鐘就走了!之後不聞不問

呆NO 104-06-05 12:10

某申請支付命令事件因被繼承死亡,而繼承人各兄弟姊妹又均未拋棄繼承,遂債權轉向繼承人為執行,只是各兄弟姊妹分住各縣市,如單一請求是否不妥 ? 應向所有繼承人成為連帶請求之 ? 因如果僅想單一債務人請求,而該債務人又住遠處,屆時如對方提出異議,債權人是否必須親赴遠處出庭 ? 又如向所有債務人為請求,其中有離債權人住所近者,屆時如所有債權人均提出異議,是應前往哪個管轄法院應訊 ?

沈恆 (沈律師) 104-06-05 12:51

您好!

債權人可選擇向單一、數個或全部繼承人請求,支付命令依被請求人的住所地決定管轄法院,若有數人的住所地不同,債權人可選擇其中任一住所地的法院管轄。異議時會在聲請的同一法院進行訴訟,因此債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應慎選方便又有管轄權的法院來聲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就閣下所述問題,攸關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沈大律師所言,而本件既然涉及繼承,則應注意是否有法定限定繼承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527000715-260107

 

中國時報【(蔡依珍)】

 

桃園:55歲朱女不滿遭男友林姓前妻毆打,去年底半夜連傳多封簡訊到林女的手機,恫稱願意折壽換取林車禍死亡、胸腔破裂,還致電恐嚇「能殺你我早就殺你了」,林報警提告,朱女辯稱是林女先打電話騷擾她,強調是詛咒不是恐嚇,桃園地檢署仍依恐嚇罪將朱女聲請簡判。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05條定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6條復定有:「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二)依報載,朱女稱「願折壽」換取林女死亡、胸腔破裂,常人雖可能亦覺畏怖,但於刑法上,此種欲藉助自然力而達犯罪目的之行為,屬於迷信犯,依現行法制將被評價為不能犯而不罰(因無法證明自然力存在或其具有因果關係);惟朱女稱「能殺妳我早就殺妳」,可能構成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的情形,是以檢察官恐嚇罪將其起訴。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美玲 104-06-02 15:27

請問可以幫忙回覆有關美國遺產問題?不知道是否可以為公公申請遺產,本來想直接請律師處理但是擔心跟本無法爭取到遺產白白浪費錢,哥哥是美國舊金山雙國藉(台灣及美國)。
就是去年哥哥回台灣?然過世,而他沒有兒女只有老婆跟在台灣的爸爸及兄弟姐妹們,哥哥之前跟公公說他在美國的財產已經做好分配,但是突然過世所以跟本不知道他有沒有經過法律處理,而嫂嫂拿走哥哥死亡證明跟資料去辦理美國財產,可是一直過了一年他也沒有回來祭拜過哥哥我們也都聯絡不上他,後來只好請外交部幫忙通知找人嫂嫂才跟我們聯絡,而他一直都沒有跟我們說財產是多少也沒說處理如何?還說因為他沒辦法回台灣所以要我們以後也不用花錢去祭拜哥哥,真的很無情。哥哥死後還有留下公公在台灣但是公公不是美國公民,請問公公到底可不可以申請分財產
哥哥在美國有登記結婚但是在台灣還沒有登記,而嫂嫂是大陸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其在台灣仍有國籍存在,仍可以先查詢台灣這裡有無留存遺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126 104-06-02 11:20

因日本幫台灣建立戶籍謄本為、民國前6年

,民國前6年死亡就無法找到戶籍謄本,

但目前土地謄本上面有名字地址,戶政事務所無法找到戶籍謄本,該如何處理,因法律規定分割土地要找出戶籍謄本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2 13: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該員倘若還沒死亡,則可以透過親屬查詢(請法院函詢或是傳喚到案說明),倘若仍然無法查得住所,則必須聲請公示送達。

 

文龍 104-06-02 14:2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該員倘若還沒死亡,則可以透過親屬查詢(請法院函詢 ... (恕刪)

法官說不可以公示送達

就此問題,仍請按曹律師所述試看看。

亦即,共有人中應該有辦法溯源找到其親友...

且既然土地謄本上有地址,或許可向該址為送達。

至於公示送達等情,法官究竟如何闡釋其見解,仍有向你確定之必要。 

小霖 104-05-31 12:09

各位律師你們好.小弟想請問一下.

1.我想和女方離婚.(沒有小孩)但是女方本身不願意的情況下

於昨晚他哥借奶奶死亡之實.行帶他回去之名.將女方帶走.

在沒有問我.我也沒有答复的情況下.我能怎麼做

離婚後我需要付所謂的膳養費嗎

2.另外若女方在半年都沒回來..我能請求離婚訴訟

3.有什麼辦法對我自身才比較有保帳

希望可以指導一下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若女方無正當理由拒絕與您同居,您可以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

     繼續狀態中為事由,訴請裁判離婚

2、贍養費須女方對離婚事由無過失,且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時,男方始須給付。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小霖 104-05-31 11:47

各位律師你們好.小弟想請問一下.

1.我想和女方離婚.(沒有小孩)但是女方本身不願意的情況下

於昨晚他哥借奶奶死亡之實.行帶他回去之名.將女方帶走.

在沒有問我.我也沒有答复的情況下.我能怎麼做

2.另外若女方在半年都沒回來..我能請求離婚訴訟

3.有什麼辦法對我自身才比較有保帳

希望可以指導一下我

一、離婚有三種方式: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

二、協議離婚的話要書面,二個以上證人親自見聞雙方有離婚的真意;登記。常看到有人協議老半天談不好,協議了再協議,然後協議又再協議。

二之二、調解離婚調解成立就已經離了。

三、協議離婚調解離婚之前要先了解如果以訴訟離婚的話可以主張那些權利,有些人會急著離婚然後隨便拋棄權利,在發現拿到的東西太少的時候再慢慢的後悔。所以在調解離婚之前要先了解如果是以訴訟離婚的話可以主張的權利有那些。

四、因為你們還沒有小孩,所以問題只剩下財產離婚可能要處理的問題有:離婚是否符合法定原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贍養費,精神上損害賠償

五、如果你單純的問離婚法定原因,參考法條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抽象的話是要搜集你們兩個婚姻沒辦法維持下去的證據及你們兩個婚姻沒辦法維持下去是對方的錯的證據

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話是婚後有償取得財產要均分的觀念。贍養費的話如果一方因為離婚而無法維持生活的話可以請求,如果是年輕人的話比較不容易成立;精神上損害賠償要沒錯的一方可以向有錯的一方請求。

七、分居的話要看那一個法院,上次我調查,台中地方法院及台中高分院對分居比較寬鬆,此外,大部分的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都認為分居要看是誰的錯。

八、所以你現在要做的就是搜集對方有錯的證據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沈恆 (沈律師) 104-05-31 13:26

您好!

如果只是短暫回娘家是人之常情,不應責怪。但若隔較久時間不回家又無消息,您可先正式發函請其回家履行同居義務,若無效果,再來就可考慮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或離婚訴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31 17: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對您配偶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履行同居義務,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再考慮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再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31 18:12

若只是短暫不返回家中,尚難成立不履行同居義務,但若已達半年,可發存證信函要求其履行同居義務,若對方仍不履行,可請求裁判離婚

阿霖 104-05-31 10:49

律師您好:今年2月13日我父母親騎車外出遭遇車禍,父親當場死亡、母親重傷;5月28日於鄉公所調解會第3次調解,對方保險公司引「車禍鑑定報告書」,我父親為有倒三角支線未禮讓主幹道為由,只願再賠20萬(強制險已領取),經調解委員調解保險公司與肇事者各出50萬與我和解,當下我只簽了【一張】「和解書」(我與對方及保險公司皆未拿到和解書);返家後想想越覺不對,現在想要反悔,而我母親及其他5名姊弟妹皆未於該張和解書簽名蓋章,請問律師這樣和解和解書有效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5-31 13:49

您好!

您自己簽的和解對您有拘束力,不能任意反悔。但母親及其他兄弟姊妹如果沒有授權給您,他們可以主張不受和解書拘束,另外再求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31 18:18

關於父親死亡請求賠償部分,若您未經其他繼承人合法授權,其他人可主張該和解書對其不生效力,仍可求償

104-05-28 11:57

父親於104年2月26日死亡,今104年5月28兄長委託代書要我們提供三份個人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因為曾有兄長對於女兒可繼承有意見,所以會擔心如果提供印鑑證明會不會被做拋棄之用,拋棄繼承之期限是否已過(是不是從我父親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再請問辦理繼承父親之土地房屋銀行存款及保險箱內黃金,我們女兒應注意什麼重點以維護女兒的應繼承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4-05-28 12:14

您好!

若已知悉2月26日死亡,拋棄繼承最遲應於5月26日辦理,現已無法再辦理拋棄繼承。但若無互信基礎,仍不宜交付印鑑證明,相關繼承事項可自行辦理或自行委託其他可信賴之人辦理。最後,若無法全體一致達成分割遺產協議,則需向法院提出遺產分割訴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已超過3個月,無法拋棄

2. 可詳細閱覽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並詳查有無其他存款帳戶

3.在沒有遺囑前提下,各繼承人應繼份是平均,應平均分配,至於分配方式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就必須起訴請求分割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黃國政 (Sam) 104-05-28 17:08
回覆 娟 的發言內容:

父親於104 ... (恕刪)

Dear 娟:

目前,距離繼承發生事實(令尊死亡)已經超過3個月,因此應該已經沒有「拋棄繼承」情事發生之可能;由於您指出您的兄長曾經對於女兒可以繼承此事有所意見,可見其於繼承一事,與您以及其餘姊妹可能已經並無信賴基礎可言,因而貿然提供印鑑及戶籍謄本等等,難免不被不當使用(至於如何不當,於此無法多談),建議須予小心為上。

至於辦理繼承父親之土地房屋銀行存款及保險箱內黃金等等相關事件方面,由於目前看不出您父親有遺囑,則眾兄弟姊妹之應繼份應為平均(不知有無「代位繼承」?),若屆時眾兄弟姊妹當場有所協議,則亦應朝平均分配之理想方向進行;若分配方式、比例無法達成協議,就必須起訴請求分割…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與委任,請您帶齊備妥相關文件資料,與我聯繫詳談!謝謝!(我的手機是中華電信,網內互打免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8 18: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提供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可考慮協商一共同之時間,一併辦理遺產公同共有繼承,若無法協調時間,亦可自行辦理公同共有繼承,待日後再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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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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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 104-05-26 21:17

目前得知 :

對方甲:提出借名登記 、房地契再對方手上、20年的水電費繳交資料 

法院通知內容 : 

繼承人乙: 房子買賣登記勾選屬於買賣,而非借名登記

死亡者丙:房子乙棟,死亡超過35年。

問題1. 乙若要繼承房子,對方有機會再上訴(怕官司纏身,工作無法繼續)

     2. 有辦法查詢出丙,所有債務包含地下錢莊銀行本票....等等

     3. 乙繼承後,若債務上身(銀行 或者 地下錢莊討債),是否可以將繼承房子賣出所得還債後,就沒有任何的義務了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6 21: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可考慮委任律師針對對方起訴之主張加以回應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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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孟杰 (鍾律師) 104-05-27 10:17

1. 房屋借名部分若有爭議恐怕就必須起訴交法院審判。

2. 債務部分若確實有也應該都已繼承(若當初未拋棄繼承),是否都未被追討債務?可以了解一下,況且若欠債這麼久都沒追討,也已經罹於消滅時效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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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出來 104-05-26 12:32

律師您好:

想請教~~

我大伯(61歲,日薪2200) 在工地做臨時工,日前因工作時,沒有帶安全帽,(小工地,現場只有3-4名工作人員),不慎從鋁梯上跌落在滿是安全玻璃碎片的現場,送醫急救後不幸死亡

已開過一次「調解委員會」,我們想求償的部份,包含:精神賠償+扶養(嬸嬸及阿嬤)+餘力 / 生產力,共約450萬;而雇主願意賠償的金額是200萬。

大伯的勞保投保在工會,不在雇主這邊,有跟雇主表明過不需幫他投保勞保;另雇主有替員工保200萬的團險。

問題1:調解委員說~沒有所謂的「精神賠償」?她要我們去問律師

問題2:雇主表明,要告就告,他沒在怕;調解委員和親戚也不贊成上法院,勞民傷財,而且得到的賠償說不定比220少。問題在於:臨時工、工作沒帶安全帽。上法院,真的對雇主比較有利嗎?他不怕被關嗎?

問題3:沒帶安全帽,難道雇主就沒有法律上的責任嗎?監督責任呢?(雇主一直強調他們一直有宣導、有發放安全帽,但工人嫌室內悶熱、戴不住……)

問題4:為什麼跟大伯一起在工地工作的同事可以當證據,不會有做偽證的問題嗎?

感謝熱心的您!

葉鞠萱 (昍業) 104-05-26 12:59
回覆 想不出來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想請教~~

我大伯(61歲,日薪2200) 在工地 ... (恕刪)

通常顧主都是有聘顧法律顧問做諮詢, 所以對方當然有持無恐, 而且律師費用會比賠償給您的金額來的低很多

沒帶安全帽,難道雇主就沒有法律上的責任嗎?監督責任呢?(雇主一直強調他們一直有宣導、有發放安全帽,但工人嫌室內悶熱、戴不住……)

你講到重點了, 就是戴不住, 當對方已告知, 只能說您大伯不尊守工安規定, 現場工人可以做為人證, 如果您大伯真的沒戴安全帽那不會有偽證問題

至於您說的上法院是否對顧主有利, 老實說沒有看到您或雙方的證據沒有辦法幫您確認建議把資料準備好,請律師諮詢在了解全盤後, 才能給您最佳的建議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雇主於承攬工作時疏於對勞工安全進行監督及提防危險發生,除了有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之責外,還有勞工安全衛生法的疏於防止勞工危險致死之罪責,雇主真的不怕告嗎? 我不這麼認為,只是你們沒有告對方向,你們只有提出民事的損害賠償,雇主以拖待變,壓低你們請求的金額。

建議你們告知雇主相關的刑事法律責任,雇主知道有可能會被關個七八個月,在此壓力下雇主會比較願意提高賠償的金額。

以上,如有需要協助,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朝民事刑事二個部分去進行,顧主若未設置安全管理措施,仍可能需負刑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6 2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6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之。

皮卡 104-05-21 17:35

目前我正在辦理分割繼承,我阿公有一塊原住民保留地,被繼承人是我爸,而我爸一直沒辦繼承,已有30幾年都沒辦繼承,我爸那一代都亡生了(包括我爸),由我們這一代繼承,現在大家都已協議分割由我一人繼承,但是現在碰到一個問題,我大伯沒有子女但有一配偶,配偶(大伯母)在之前有生9個孩子,都是她與前夫所生,之後我大伯才贅婚給她,問題是地政跟我說因為我大伯比她(配偶)早死所以繼承權落到我大伯母這,之後大伯母死亡,要由她的子女繼承,是這樣嗎?她們與我大伯及我們是毫無關係,我大伯也沒做認領收養的程序,我真的被搞混了,拜託可以給我個明確的答案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1 18: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地政人員說的沒有錯。

2、也就是說,你大伯的那一份目前由該9名子女取得,必須從新協議,亦或是透過法院裁判分割

 

沈恆 (沈律師) 104-05-21 18:05

您好!

阿公死亡時起,其土地即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即使沒辦理繼承登記也一樣。因此,大伯於阿公死亡時起已取得土地的部分權利,等大伯死亡時,該部分土地權利又由大伯母繼承而歸大伯母所有,大伯母死亡時,該部分土地權利又由大伯母的子女繼承而歸大伯母的子女所有。因此,大伯母的子女確實有部分土地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目前可能會卡在對方,但該子女也僅能繼承您大伯的那一份,所以仍需看整個繼承之比例,再來研議如何分割,以上希望對您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5-22 13:34

您好:

其實重點在於您們一直未辦繼承登記這件事情上,如果早點辦理的話,這問題就還可以解決。

因為我國民法規定,繼承在被繼承死亡後即當然發生,除非辦理拋棄繼承,或是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否則即使擺著未辦理繼承登記,仍有繼承之效果,只是財產仍無法處分而已。

因此本件在您的祖父過世時,遺產就已由您大伯及父親繼承了,又因遲遲未辦理繼承登記分割,嗣後您父親與大伯分別過世,遺產再由您本人與您大伯的配偶繼承,現您大伯的配偶又以過世,故您大伯的那份自然再由您大伯母的小孩繼承了。因此,嚴格說來大伯母小孩所繼承的並非直接承自您大伯富的財產,而是您大伯母的財產

JABBE 104-05-19 15:51

目前爸爸在大陸 媽媽在台灣
雙親在台灣皆有欠下債務
戶籍目前也租屋房東雙雙被遷入戶政事務所
請問
若是遷入自已住所
法律債權人都會聯絡戶籍地嗎?
或是雙親尚未往生前我可以先拋棄繼承嗎?
遷入戶政會不會有被通報是協尋人口 然後七年後被宣告死亡
還是說戶政文件皆能正常辦理
直至遷出後才會被罰款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5-20 09:45

 您好 繼承人尚未死亡 無法預先辦理拋棄繼承

遷入戶政會不會有被通報是協尋人口 然後七年後被宣告死亡您指的是何人部分

 

阿華 104-05-15 11:46

車輛行進間, 看見對向車輛跨越車道, 逆向往我這裡直衝.
我緊急靠右閃躲, 所以逃過一劫.
如果當時有被撞到,必是重傷. 若嚴重甚至死亡.

因為是我反應快, 及時閃避, 所以沒釀成車禍.
對向(逆向)駕駛當時並無減速情況, 違規後還揚長而去...

請問.. 如果當時我去攔他車子, 並報警. 這樣我可以告他殺人未遂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比較會構成公共危險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殺人未遂需有殺人之意思才有可能成立。

二、一般而言不會有人逆向行駛要故意殺人,所以不太可能成立殺人未遂。

您好,我是楊俊鑫律師,歡迎攜帶相關資料面談。

預約專線:02-28717475;095414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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