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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104-12-20 00:45

本身是銀行的行員
有時會辦理顧客繼承業務
有2個問題
1.繼承的申請書通常會有下列文字(以台灣銀行的申請書為例)
"所有上述存款依法應由申請人繼承,茲檢具原存款證件、死亡證明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及繼承證件等,請將上述存款即由申請人繼承具領,嗣後如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發生糾葛,或申請人所附之繼承系統表有所遺漏及錯誤,當由申請人連帶負全部法律責任。"
想請問的是,如果在銀行仔細的審核戶籍謄本和相關文件之下如果真的有遺漏的話(繼承人提供的文件看不出來,並未漏看)真的如上述文字所說的完全由申請之人負法律責任嗎,還是只是段提醒文字,法律上並沒什麼效力呢,想問的是這段文字在法律上的效用如何

2.假如繼承人總共有A.B兩人,因上述情況而給了A之後B提出異議,查詢之後發現A繼承的款項還在(還存在活存,或是辦定存的過戶還未提領)銀行可以以知悉此項事實為由,而將A繼承的款項暫時凍結嗎

即使A知道了這件事情要來把錢全部領走也不讓他領

還是說辦好繼承手續之後,錢就是A的了,銀行沒這個權力

或是銀行完全不用理會B的異議,讓A跟B自己去協調就好?

以上兩個問題想請教,謝謝各位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0 10: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樣的約款只是明確申請人的責任,無法免除銀行端的責任

2、倘若文件未備齊,卻遭請領,屆時其他繼承人可以告銀行,屆時承辦人員就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沈恆 (沈律師) 104-12-20 13:31

您好!

銀行的存款應由繼承人A、B共同領取才生清償效力,若銀行只讓A單獨領取,B可主張不生清償效力,銀行仍欠B存款債務。有爭議應該是銀行自己要跟A協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心怡 104-12-15 17:51
律師您好:因八月時有颱風來,我家後排的公寓頂樓加蓋的鐵皮飛到我家頂樓卡在上面,把我家的地磚與抽水馬達都打壞了,我跟那裡住戶要求賠償,但對方表示是天災,不願賠償,問題一"我能否要求賠償呢?若可以,該怎麼做?"問題二"若因天災無法要求賠償,那我能否去檢舉違建呢?",因為若又有颱風再來,剛好不是卡在我家頂樓,而掉到馬路害人意外死亡,他們是否也不用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方對於鐵皮的裝置無疏失,則落入天災的範疇,恐無法請求,至於檢舉對方違建,當然可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心怡 104-12-15 15:54

律師您好:因八月時有颱風來,我家後排的公寓頂樓加蓋的鐵皮飛到我家頂樓卡在上面,把我家的地磚與抽水馬達都打壞了,我跟那裡住戶要求賠償,但對方表示是天災,不願賠償,問題一"我能否要求賠償呢?若可以,該怎麼做?"問題二"若因天災無法要求賠償,那我能否去檢舉違建呢?",因為若又有颱風再來,剛好不是卡在我家頂樓,而掉到馬路害人意外死亡,他們是否也不用賠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15 17: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屬於違建,造成無法承受颱風的損失,本文認為可以請求賠償

2、倘若對方拒絕,可以蒐證之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3、不論有沒有起訴求償,因為違建屬於行政罰,都可以向縣市政府檢舉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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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甯甯 104-12-15 15:29

請問如果哥哥欠銀行錢~~

生前或死亡

1.姐妹、兒女、父母~需要幫忙償還嗎?

2.可辦理什麼程續,姐妹、兒女、父母,才不會需要幫忙償還呢?

3.父母有土地會被拿來償還嗎?

真的需要這方面的知識~~感恩你們

沈恆 (沈律師) 104-12-15 18:22

您好!

哥哥生前債務要自己負責,家人沒義務幫忙償還。哥哥死後其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姊妹都可能成為繼承人,繼承人會繼承哥哥的債務,但可辦理拋棄繼承或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繼承債務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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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95259 104-12-09 12:09

我家有一塊地有許多親人共有,目前想要出售,但其中一位所有權死亡,我知道他有四個小孩,之前有去戶政申請過戶籍謄本,兩個戶籍一樣,有其中一個住在戶籍地,但其中一個從來沒回去過,另一位有找到人但因為早就跟家裡的人不合,因此也不願意處理,但剩下一位去到戶籍地尋找,連房子都拆了,剩下空地。

我想請問律師

如果我一直找不到他們這一家人,還有辦法處理這塊共有地嗎?

沈恆 (沈律師) 104-12-09 13:52

您好!

若是要出售土地,可依土地法第34-1條以多數決同意方式處理,不需找到全部共有人。但若要分割土地,無法找到全部共有人及其繼承人簽署土地分割協議書,則無法協議分割土地,此種狀況可提起分割共有訴訟解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賽菲羅斯 104-12-09 11:18

繼承(林x)941216死亡(發生繼承事實),於95年3月14日辦理動產動產繼承,其繼承共有三人(配偶:陳xxx)(被繼承人(養)子女鄧xxx、林xx),其中遺產分割協議書動產部分八筆土地及兩筆建築用地於遺產分割協議書皆以電腦登打林xx,動產部分為配偶陳xxx(以手抄填寫),唯獨其中繼承人鄧xxx並未有協議分(配)割之應繼承部分,又其登打林xx繼承權利面積係為手抄填入,經詢問母親鄧xxx分割協議時,該書件是否為協議後填寫完竣並過目無誤才填寫,母親鄧xxx回答並無填寫完竣也無給予過目確認就要求先行用印,因母親識字不多、視力不良且有耳疾(重聽並有耳掛式助聽器)聽不清楚當日所述之繼承問題,僅約了解被繼承人之配偶說明房屋部分之繼承需填寫該書件並要求母親鄧xxx提供身分證影本及普通印章辦理後續房屋部分的繼承過戶事宜,並無向母親鄧xxx說明其他土地繼承權利給予林xx全部,當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僅有電腦登打之部分並無手寫之權利部分,母親鄧xxx當時所知並未填寫該權利面積,也無填寫母親鄧xxx應繼承之部分,因母親鄧xxx想得知當時辦理繼承土地與其協議分割土地是否辦竣,要求繼承人林xx將當初提供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須歸還,並於104年12月6日本人親自到母親鄧xxx現住家交還但無提及該年繼承土地是否辦竣,母親鄧xxx覺得有異,至國稅局調閱繼承遺產資料所有土地之地號及調閱當地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土地得知繼承人協議之權利全皆被林xx移轉所有,其中調閱該年繼承案件發現該年繼承土地有兩塊已於102年及103年被處分轉賣,而當年所填寫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與當年用印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有手抄及草率的點點作為註記(非正常遺產分割協議所填寫之方式,地政事務所為何可以登記),令母親鄧xxx不服,今被繼承人之配偶陳xxx於100年3月26日死亡(發生繼承事實),因不黯法令,想請教律師,95年繼承案件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發現有個別之癥結點,得否就其逕向司法途徑妥處?另須提起何種告訴呢?

 

你好:

若當初並無協議分割遺產之意思,亦未授權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擅自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之人,持遺產分割協議辦理繼承登記為單獨所有,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在不實罪。 若是被詐欺而意思表示可能會構成詐欺得利罪。 若是偽造文書民事上可依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將未處分之遺產所有權回復為公同共有狀態;若已處分則依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請求賠償價額。 若是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則要發函撤銷意思表示。 但要特別注意消滅時效及除斥期間之問題,例如繼承回復請求權知悉時起2年內要主張、不知則自繼承開始時起10年經過後就無法請求。撤銷詐欺意思表示,知1年,不知10年。 建議將完整資料交由律師研究,以免權益受損。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2-09 13:48

 您好,林XX可能涉犯偽造文書罪、盜用印章罪、詐欺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您母親可以主張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回復繼承權等向林XX要求返還動產動產出售後之價金,但要注意時效問題,侵權行為及回復繼承權都是知悉被他人侵害起兩年內要提起訴訟。建議您可以先蒐集好證據並與律師討論對策,等證據蒐集完備再向對方起訴。

發生在今年2月,高雄監獄囚犯持搶挾持典獄長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今天偵結,認定典獄長「陳世志」及副典獄長「賴政榮」雖曾指示派車給嫌犯,但因為6嫌犯脫逃失敗,又《刑法》縱放人犯罪不處罰「未遂犯」,因此2人獲不起訴處分。此外,由於6嫌犯已經死亡,也不起訴。

 

新聞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E9%AB%98%E9%9B%84%E7%9B%A3%E7%8D%84%E6%8C%BE%E6%8C%81%E6%A1%88-6%E5%9B%9A%E8%B6%8A%E7%8D%84%E5%A4%B1%E6%95%97%E5%85%B8%E7%8D%84%E9%95%B7%E4%B8%8D%E8%B5%B7%E8%A8%B4-022409509.html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63條定有:「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復定有:「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二)首應敘明並強調者係,本件『並非如』報載所謂「刑法縱放人犯罪不處罰未遂犯」,就故意縱放人犯罪刑法係定有處罰未遂之明文,報載所述顯與法律規定不符。

(三)本件實係因檢方調閱高雄監獄監視器畫面、傳訊在場目擊證人,並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勘查戒護科所在建築物外走道遮雨棚上之彈著點、現場遺留手槍彈殼得知,典獄長及副典獄長是因遭涉嫌人挾持下,始作出派車安排,進而認為難認其等有縱放職務上依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之犯意。且經調閱相關人員通聯紀錄及調取相關人員金融帳戶分析比對後,未發現監所人員與受刑人有聯繫或其等帳戶內資金有異常流通之情形,亦無證據可資證明其二人有事前謀議或在過程中參與,所以本案確無從認定陳世志、賴政榮有縱放或便利脫逃之犯行,而認其二人相關行為並非刑法所處罰者,始為不起訴處分。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123 104-12-03 20:22
您好,因查詢過法條,但仍對遺產相關問題不是很清楚,因此想詢問: 1.遺產繼承順位,假設爸爸死亡,則媽媽是第一順位遺產全部都由其繼承?)?還是媽媽和子女共同繼承(包含子女的配偶、子女嗎?) 2.限定繼承是將爸爸名下財產扣除負債部分後繼承,對嗎?那麼如果爸爸的負債大於財產,辦理限定繼承的人,需要負擔他剩下的債務嗎? 3.限定繼承的辦理手續為何?需要哪些文件?三個月期限又是怎樣計算的? 4.如果辦理拋棄繼承,則是否所有親屬都需要辦理?(如問題一,如果爸爸死亡,則配偶辦理拋棄繼承後,子女也需辦理拋棄繼承,是嗎? 5.如果辦理限定繼承,是配偶和子女都須辦理限定繼承嗎? 謝謝協助回應的每一個人!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是特別順序,會跟其他1、2、3、4順序一同繼承遺產,如果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配偶就會跟子女一起繼承。 若要享有民法第1148條第2項限定繼承之利益,就要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或依第1162條之1自行負擔清算責任,否則未受償之債權人還是會在原本應受償之範圍內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主張權利。 自知悉得繼承時起算,程序及準備文件可以參考此篇: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7024571 辦理拋棄繼承要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若不想繼承遺產,就要列名在聲請書上,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要列繼承時存在之子輩、孫輩、曾孫輩...,程序可以參考: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22&navID=81&contentID=235 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56條第3規定,只要有其中一繼承人辦理,其他繼承人就視為已陳報。
ryan 104-11-30 11:24

我車於9月16日晚間行駛於公速公路(南下)內側車道,時速約110公里,該處無路燈,前方一部黑色車輛因故擦撞內側護欄翻覆,車底朝上橫躺於內側車道(駕駛座向北),因無路燈且當日車輛非常稀少,因此該路段非常昏暗,而前方翻覆車輛未放置警示標示亦無任何燈光警示亦不知已翻覆多久,造成我車因反應不及而撞上,於車鑑會中有撥放中線車道另一車輛之行車紀錄器;畫面中顯示直到我車撞上前車亦無法看清我車撞上何物(畫面顯示該日非常昏暗,僅有我車撞上前的剎車燈亮起與我車行進狀況),對方家屬聲稱只是翻車應該不會死亡,應該遭我撞上後才死亡的,但我撞上時前方車已不知翻車多久且駕駛亦未下車,後方也無任何警示,我因基於人道因素已委由保險辦理強制險200萬給家屬了但尚未和解,請問我這樣算是過失致死嗎?我民事上還有任何責任嗎?

對於對方所指稱的翻車應該不會死,是被我撞到後才死的,這樣合理嗎?

我方疑問:

1.如果翻車時未死亡為何翻車時未有逃生?

2.如果翻車時已陷入昏迷我車如何得知?

3.前車駕駛死因為頸椎斷裂,顱內出血;若因我車撞上死亡推斷應該會有多處骨折(因前車翻覆後車輪朝上,駕駛座朝我車行進方向橫躺於車道上,故我車撞上前車位置為我車車頭撞擊前車駕駛側)?

以上請各位專家給予小弟指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30 17: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死因的部份,主要還是依據相驗的報告來判斷,不過就您所述的多處骨折的判斷,實際上不一定,本文認為本案的重點應該是肇事責任

2、肇事責任的部份,倘若現場沒有任何警示裝置,也沒有燈,我方應該屬於煞車不及,建議應該先取得初步判定表並且聲請車禍事故鑑定

3、畢竟涉及過失致死罪,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纏訟二十年的徐自強擄人撕票案,高院更九審這個月1號將原本判處有罪的徐自強逆轉改判無罪。更九審指出,同案被告黃春棋在被判處死刑確定後,就以抗議司法不公為由拒絕作證,黃春棋被最高法院裁罰兩萬元確定。(潘千詩報導)

徐自強被控在民國84年9月跟表哥黃銘泉、表弟黃春棋、好友陳憶隆共同綁架建商黃春樹,最後將人撕票、埋屍、勒贖7000萬。黃銘泉潛逃泰國遇害死亡;黃春棋、陳憶隆跟徐自強於更五審判死定讞後,94年間非常上訴成功,徐自強部分被發回更審,在二、三審間來回。更六審照樣判死,而更七、更八審改判無期後,更九審則以檢方主要是以同案被告黃春棋、陳憶隆的供述,認定徐自強是共犯,但黃春棋又在後來的審判中一再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且檢方的舉證又無法證明徐自強有罪,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撤銷有罪判決改判無罪。

黃春棋因拒絕證言,被裁定罰鍰2萬元,黃春棋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據了解,死囚黃春棋更九審拒絕作證後,媒體趁他還押時問到為何從更六審開始拒絕作證,他透露「法律只保障徐自強的詰問權,不保障我的。」

而高檢署也因更九審以黃春棋拒絕作證為由,推翻過去被告自白證據能力而判決無罪,判決違反法令提起上訴。徐自強被判9次死刑、2次無期、1次無罪,官司纏訟至今仍無法落幕。

 

新聞出處:http://www.bcc.com.tw/newsView.2661455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事訴訟法第175條定有:「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同法第176條之1復定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同法第178條尚定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二)黃春棋就徐自強案件而言,依實務通見其地位屬證人;又因刑事訴訟法規定,就他人之案件,原則上任何人皆有為證人之義務,且若已於傳票上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的法律效果情形下,仍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此時即有可能遭法院課處罰鍰或遭法院拘提。

(三)律師提醒,實務上常見之偵查手法,係將犯罪嫌疑人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傳喚,並嗣後再變更程序地位為被告。所以為免因不諳法律而遭致自己受有違法訴追之風險,實應於收到法院及地檢署傳票時,迅速洽詢有專業能力的律師分析案情利弊,始屬正途。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家呈 104-11-24 19:12

爸爸兩年前因故死亡 但是生前有勞保所以我爸的遺孀(在娶的老婆 下面稱呼阿姨)申請了死亡給付但是 我爸在生前曾跟我還有阿姨說要將壽險受益人變更成我以後爸爸退休後退休金要給阿姨 事後我爸馬上去變更壽險受益人是我 但是並沒去公証退休金的事 而且這件事也經過了八年 我爸因故身亡 現在我阿姨主張死亡給付就是退休金所以他用我及姐妹的名義去申請死亡給付全匯入他的帳號事後我們提告侵占卻不起訴處分  請問 約定等於遺囑嗎??如果算需要去公證嗎??因為口頭遺囑好像是要緊及狀況且緊急狀況解除後其遺囑無效 並非貪那筆錢只是我爸死後我阿姨把我爸的骨灰罐及神主牌位都棄之不管我還是無法諒解  還有很多因素包括我爸的死因也跟我阿姨有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似不符合遺囑要件,所以仍要看您們先前有無特別之約定,否則即回歸勞保條例來分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因為遺囑必須符合一定要件始會成立,您所述應非屬遺囑,且勞保給付部分應屬你們與您所稱阿姨可一起請領,您可主張平均分配之部分。

lilyhu100 104-11-23 16:46

你好,我公公目前八十幾歲,我們住的房子登記在他的名下(價值超過2千萬),除此之外他還藏有許多金飾與金幣,銀行帳戶也有不少存款,但他從年輕時就不斷地對自家人(婆婆、老公、小叔)精神虐待。肚子餓時就亂丟鍋子鬼吼鬼叫;三不五時就說他要死了叫救護車搞得大家雞犬不寧(其實他身體很好的);裝重聽其實都在偷聽我們講話內容;跟蹤婆婆的行蹤;跑到丈母娘家用力拍打鐵門導致年邁的丈母娘被嚇出心臟病發作最後死亡;跑到小叔家拍打鐵門要追殺我婆婆;與婆婆離婚時甚至拿出小刀要殺我婆婆....。這種種行徑導致小叔與婆婆搬出,目前只剩我與老公與公公同住。而我公公會趁我老公不在時欺負我,強行推擠我要進入我們房間搶東西,令我很害怕。儘管如此,我公公仍不懂得反省,出言恐嚇要告我與老公棄養他,請問我們應該如何自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3 18: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公公還有很多財產,則除非有生命危險,否則不會有相關扶養或是遺棄的問題。

2、建議可以直接蒐證聲請家暴保護令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建議聲請保護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4 00:00

 建議聲請保護令,以免精神再度遭受暴力痛楚。公公財產繁多,無遺棄罪問題。

黃高高 104-11-23 14:53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想詢問一下,由於小弟的案件中有產生一個問題就是親人死亡後才請領老人年金的話(年齡剛好符合老人年金請領資格),老人年金到底算是遺產範圍,還是非遺產範圍(雖是有繼承關係),由於查到資料與回覆好像見解都不大相同,小弟感到疑惑萬分,感謝各位費心解答~謝謝!!

mrliao 104-11-22 02:25

您好 請問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董事)死亡,其股份,公司退休金,紅利 會以何種形式交給家屬(配偶及2子) 是現金 支票繼承?

若家屬無意繼承股份 公司會以現金買回股份嗎?

股份的價值如何計算?

公司退休金如何計算?

紅利的部分公司之前有開幾次支票下來,但後來又收回說要做帳,但此筆金錢之流向並不清楚,此部分家屬如何跟公司爭取(留有當初開的支票)?

繼承是由家屬選定一人即可或需全體家屬簽名?

因公司希望家屬至公司開會,但這部分家屬是外行,若有文件需簽署,是否須帶回請專業的人看過比較好....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2 15: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請公司將公司退休金、紅利、股份及相關財產,表列清單,供您參考,不需要貿然前往開會,即使前往開會,亦不要貿然簽名,仍應對照表列清單,另公司不一定會願意將股份買回,而以上財產均為被繼承遺產,若無遺產分割協議下,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公同共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2 16: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請公司將公司退休金、紅利、股份及相關財產,表列清單,供您參考,不需要貿然前往開會,即使前往開會,亦不要貿然簽名,仍應對照表列清單,確定遺產金額,另公司不一定會願意將股份買回,而以上財產均為被繼承遺產,若無遺產分割協議下,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公同共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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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an 104-11-19 22:28

律師您好

我是陸配,102年已經取得長期居留證。103年先生因病不幸往生。往生時先生名下 有2套公寓(1套我和先生及先生前妻所生2名小孩共同居住,另一套一直是公公開貿易公司作為公司行號至今)但因我和先生居住的那套公寓,先生在我們結婚前就已經向銀行抵押,由於我沒有經濟能力償還,目前面臨被拍賣的窘境~

因為之前不知道要收養小孩,所以監護權小孩的啊?已爭取到;現在小孩子跟啊?住,小孩戶籍在啊?處,目前也沒有遷入另一套公寓內。

先生名下的財產都是我們婚前的。我已經向法院提出申請繼承

我想請教的是:陸配在取得長期居留證是可以繼承先生名下的動產。。。先生死亡時是有2套房子的。如果我現在居住的公寓被法拍,那另一套公寓(公司行號)算不算【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

如果我現在住的那套公寓被拍賣掉,那請問,作為公司行號的那套公寓我還有權利繼承嗎?

期待您的回復,謝謝您!

你好: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易字第47號民事判決:「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第 4  項但書所指賴以居住之動產,僅須該動產事實上係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即不得列為遺產,不以臺灣地區繼承人別無其他可供居住之動產為限。且戶籍並非作為認定賴以居住之唯一證據。如被繼承人證明繼承動產繼承發生時,繼承人因事實上之需要,確實居住於繼承動產而賴以生活,自不得以該繼承人未設籍於該動產,而遽認該動產繼承人賴以生活之動產。」 若未確實居住於繼承動產而賴以生活,還是可以繼承
小真 104-11-19 18:10

兄長單身無子女~父母雙亡~死亡時無財產保險~死亡時兄弟姐妹都知道有去祭拜~但想說沒財產也沒想到要拋棄繼承~三年後銀行來文說有欠卡債約9萬~沒理會~又過了一年~收到地方法院支付命令清償債務~請問我改怎麼回覆法院~兄弟姐妹並未繼承財產~那還可以主張限定繼承的申請或聲明嗎~怕的事~日後不知道還有沒有債務~所以如何限定或拋棄繼承呢~謝謝

 一.支付命令先異議,這個異議狀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應該有例稿。

二、異議之後進入訴訟

三、可以調解可以考慮一下。

四、調解不成的話建議先閱卷,然後找律師討論一下。

五、如果進入訴訟,限定繼承的答辯在訴訟中寫狀紙答辯即可。

六、民事訴訟開庭時不建議臨場應變,這樣比較危險,儘量在狀紙多做準備。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9 19: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收到支付命令後,可以不附理由異議!

另外,異議後,法院會要求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若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用,案子就會直接轉入訴訟,轉入訴訟後,建議委任律師偕同答辯,以確保您的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9 19: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收到支付命令,應盡速具狀異議,若確定,對方即可執行您名下財產,異議後,即轉入訴訟,再撰擬答辯狀辯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9 22:48

 首先你要趕快對支付命令異議,異議之後進入審判程序後再就限定繼承等實體事由為答辯。

aresa 104-11-18 16:43

您好,

昨天收到我的母親(今年62歲,領有身殘手冊,無穩定穩定來源) 經由法扶律師擬的聲請狀,要求我到家事調解庭做調解

內容是要求我給付撫養費8000元給我母親至死亡之日。

我今年37歲已婚育有兩名年幼子女工作穩定。

我的母親自我六歲起即與我父親離婚,中間我們有見面跟聯絡,但是對我無盡撫養之實。我的姐姐在國中以後有跟我的母親長期居住,至民國97年自殺身亡,監護權部分似乎是我姊姊歸我母親,我跟我哥哥歸父親(這點還要再跟我父親確認)。哥哥雖然中間有段時間跟母親居住,但是大部分時間都跟父親居住,直至民國98年意外身亡。我長期跟父親居住。成年之後過年過節會探望母親,有時候也會給她紅包。我的母親中間有改嫁,又離婚並無其他子女。我的母親以看護工作維生,有時候沒有工作是由我的姊姊每個月固定給生活費。至我姐姐自殺身亡後,我的母親以保險公司給付兩百萬元保險金維生,長期獨自租屋在台中市生活無收入來源。

民國101年開始,我生下長子,請我母親來新竹與我同住,順便照顧小孩。約定每個月給一萬元生活費,直到民國103年9月,因為生活摩擦劇增,且我母親要求回台中生活,(聲請狀中寫我要求她搬離)。離開之前我給她十萬元當作感謝她兩年來照顧我小孩

我想請教是不是一定要給她這個撫養費? 是否可以提出民1118來抗告? 她養了我姊,可是沒養我,因為我姊過世,這樣我也要撫養她嗎? 

我的母親有跟其他親戚說她一定要告我的原因是因為她想申請低收入戶的補助,因為我有工作,會讓她申請不下來,所以必須先告我遺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8 17: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主張免除扶養義務,不過還是必須要提出相關事證。

2、建議至少應該提出民事答辯狀

一、如果不是萬不得已你媽也不會告你。

二、的確有很多個案要申請低收入戶因為小孩有工作所以過不了;然後社會局要求他們去告。

三、不論最後判決結果如何,可以養還是要儘量養,你都生小孩了應該可以體會當媽媽的心情。

四、如果你媽真的是為了社會局補助的話,訴訟你要傾盡全力努力求勝,但是訴訟訴訟外儘量不要傷媽媽的心。

五、能當母女是很難得的,家人可以一起吃飯要珍惜,不要等到人走了再後悔。不同世代觀念不同很正常,人類可貴的地方就在於人類會思考,所以每個人的想法都不同,會摩擦是正常的。以前我媽要唸我的時候我就會爬到二樓,她爬到二樓要唸我我就爬到三樓,她爬到三樓要唸我我就爬到四樓…然後她就不唸我了…

六、我查了一個裁判摘要供你參考:「堪信相對人長期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
    聲請人義務,令聲請人自幼欠缺父親愛護及扶持,獨由母親
    1 人撫育成長,幼年生活更須提防債主上門討債與威脅,綜
    覽聲請人幼年經此歷程,長期物質生活匱乏,精神飽受煎熬
    ,足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確屬重大,是
    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 第2 項規定,請求免除其對
    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mrliao 104-11-16 01:22

你好

          請問  1.若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股東股權 公司退休金 紅利 公司會以什麼形式交給家屬..現金?支票?繼承轉讓?

                  2.家屬如何對該股東股權 公司退休金 紅利確保權利??

 ps 家屬為 配偶及2子女

                  3.若死者南部有土地 家屬住北部如何辦理遺產申報?繼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先發函給公司告知股東死亡,並由股東繼承人來繼承股東權利,至於公司之支付方式,則要看公司而定,而遺產之辦理,應向國稅局及地政機關為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6日電)去年7月台鐵列車在台中龍井站撞死2名道班工,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的蕭姓司機員今天被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台鐵龍井道班技術領班黃閔星與道班工何諸聰,去年7月7日在龍井車站南側上軌道進行道岔巡查、螺栓整修,遭一列從高雄開往基隆112車次的自強號迎面撞上,2人當場身亡。

 

檢方認為,蕭姓司機員欲進入龍井站時,應注意注視進路上標誌,並於火車接近車站時,以行車調度無線電話與值班站長進行呼喚應答;遇有緊急事故時應鳴放汽笛,但蕭男竟疏未注意,未依規定貿然進站,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蕭姓司機員起訴。

 

法官審理時認為,司機駕駛列車,並非瞭望路線上障礙,而是必須注視號誌運轉列車,即使蕭姓司機員未即時依規定鳴笛,也難認應對被害人死亡結果負業務過失致死罪責,因此判處蕭姓司機員無罪。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10060227-1.aspx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276條定有:「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4條則就過失有定義:「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二)本件檢察官與法官對蕭姓司機員有無過失見解不同,造成檢察官起訴蕭姓司機員,法官卻判蕭姓司機員無罪。事實上,起訴不代表有罪,法官判決一向比檢察官起訴嚴謹,檢察官起訴的門檻僅需有犯罪嫌疑,法官判決有罪卻需有被告犯罪之確信,然有些法官往往對檢察官起訴照單全收,令人失望。律師提醒被列為刑事被告實不容小覷,因刑事被告於程序上有諸多不便,需透過律師主張辯護,尤其是協助提出適當的證據調查方法,由實務經驗豐富且法學程度優良的律師幫忙辯護,往往才是沉冤得雪的關鍵,千萬別對法官抱著包青天式的美麗幻想……。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邱小姐 104-11-11 03:21

請問各位大大們,因為我弟是越南阿姨生的,但我不知如何連絡到他,而弟弟在今年7月份在安置機構跳樓身亡,死亡證明是自殺,我想幫她爭取權益是否可以?又要如何爭取?我也只知道「公共意外責任險」部份,其他機構就從頭都說沒其他的保險

但怎么可能?他17歲住在由社會局安置,怎可能都沒有?團保?人壽保險?意外險?他們說他被退學了?那時間是多久後才失效?那能夠理賠嗎?又要如何讓對方願意理賠?提供協助?而且,當晚沒有人看到了,又怎能確定了他是自殺?就算他之前有過,也可能是當時101年9月我爸自殺身亡一時想不開而已吧?他是當時的10月份跳樓,被發現,而今年在他死的前1天,他才和他2姐聊過,雖說是他有提到會自殺,但又怎能確實有自殺?他那天明發現時是零程1點多,怎變成了早上6點多?真的不懂…我家長輩們又向對方說不追究,我不過提出了他為何自殺?的當天狀況,每個都說我是不是要錢?問問題而已,被硬扯到我是要錢,要追究?又要如何寫存證信函?我知道是可以提告業務過失致死」但我並非想要他們被停業…只是要回公道、真相與合理的賠償

我知道我也有責任…我甚至認為他們說的對,是我們害死了他…他是從7歲就被送去社會局安置了,謝謝您們

請持相關資料,如相驗證明書,速找律師協助。

小莉 104-11-10 15:40

律師您好

爺爺因車禍造成對方死亡

目前爺爺殘障不良於行

因想和對方和解

不知要如何計算和解

請問

1.過失致死賠償是依最低生活標準計算還是所得稅的個人免稅扣除額

2.要計算幾年

3.若已和解賠償對方那爺爺還能申請強制險殘障理賠

4.強制險的殘障理賠是多少金額

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0 15: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致死的案子應該是精神慰撫金、必要費用(如生前的醫療費、死後的桑葬費等)及對於他人的扶養義務。有關於對他人的扶養義務,要判斷死者對於哪些人有扶養義務,有沒有其他人非攤等,不能一蓋而論。

2、就您所述的狀況,我方還是可以請領強制險,至於可以請領的金額,必須依據殘廢等級,5~200不等。

3、因為涉及刑事過失致死及高額民事賠償責任,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suger 104-11-10 13:36

各位律師好,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謝謝。

我的父親自小即將我們放在阿姨(媽媽的姐姐)家,由阿姨扶養長大。父親和母親也未有婚姻關係,但有將我們入戶口

父親在30年前即和一女子結婚,對方有小孩,當時約莫也成年了。去年該女子因病死亡,對方的子女即表示不願再讓父親居住,

並找上社會局來聯絡我們。而經由社工說父親和對方女子在去年(死亡當年)已辦離婚

而我們由阿姨告知,在該女子死前4年,父親有帶該女子去找阿姨,並告知阿姨,請她轉告我們,他有3~4百萬,未來他的照顧或身後事什麼的,對方子女會處理,所以和我們也沒關係了,因為錢就在對方那了。

現在社工一直說父親和對方女子已離婚了,所以法律責任直系血親那裡。但他們共同生活了30幾年,父親沒有把錢用在他們那裡嗎?錢用完了,難道可以就把人推來推去的嗎?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先生的是:

1、   對方有共同生活之實,30年了,也有照顧他們的小孩小孩還叫他阿公,他們可以這樣推的一乾二淨嗎?

2、   是否可以跟對方提出父親所說的錢應該返還 ?

3、   如果對方錢用完了又不負賣,是否可以要求對方同分攤扶養的賣任?

4、   社工在一開始說對方說父親失智,然後我們問社工是否有去探訪見到本人,才支支鳴鳴的說沒有見到本人,但是里長說父親有跟他借錢…..他們共同生活了30 年,社工就這樣輕率的幫他們找人,比徵信社還好用….還不用付錢…我跟社工說,他們是以什麼理由跟你申請找人的?如果這麼容易,那有房東要趕房客走,不都 找社會局就好了嗎…. 請問社工這做法是正確的嗎?

5、   在對方死亡前簽離婚,這是合法的嗎?是否在簽的時候有談定什麼?而後對方反悔?不然何以在一起30年,卻在最後那一年簽了離婚,有任何法條可以告他們或要求查証嗎?是否要父親本人提出呢?

內容及問題有點多,不好意思,很無助,麻煩大家了~> <~

你好:

對方並非你父親所生之子女,依民法第1114、1115條之規定,並無扶養你父親之義務。 若屬於父親之財產可已請求對方返還。 父親沒有盡扶養義務扶養你們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suger 104-11-10 15:1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你的回覆,想再請問一下,他們有結婚並共同生活了30年,也有付錢養家,難道沒有法律可保障嗎?很疑惑~> <~

 

你好:

對方並非你父親所生之子女,依民法第1114、1115條之 ... (恕刪)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電)潛逃遭通緝的軍火商汪傳浦被控涉及海軍上校尹清楓命案,他年初病逝於英國。汪傳浦被控貪污等罪,台北地檢署今天依法處分不起訴。

 

汪傳浦涉及海軍上校尹清楓命案,長年潛逃至英國,2月初傳出他病逝的消息。後來,台北地檢署透過法務部取得駐外單位認證他的死亡證明,5月間針對殺人部份,將他不起訴。

 

至於汪傳浦被控貪污、瀆職部份,台北地檢署今天將他依法不起訴。至於同案被告一名軍火商及一名前海軍人士均潛逃海外,目前仍遭通緝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9020201-1.aspx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六款定有:「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此為絕對不起訴處分之規定。

(二)法律小教室:刑事訴訟程序,雖是為了貫徹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所設,惟若偵查結果發現起訴要件有所欠缺(即如本件被告死亡之情形),則此時檢察官依法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lily 104-11-06 20:44

父親死亡已20年  現在才知道他有家族公司股份  原本我有繼承權  但是父親死亡時我7歲 後來被人收養  現在已經終止收養回來原生父母名下   但是繼承時效已經20年 請教有什麼法令可行?

你好:

如果股份仍然登記在父親名下,會變成繼承發生時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可以要求公司過戶到全體繼承人名下。 若已被他人侵奪,則要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或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權利,但要注意時效的問題。實務上有爭議,仍然可以主張看看。
lily 104-11-06 20:36

父親死亡已20年  現在才知道他有家族公司股份  原本我有繼承權  但是父親死亡時我7歲 後來被人收養  現在已經終止收養回來原生父母名下   但是繼承時效已經20年 請教有什麼法令可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8 21: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父親死亡的時候您仍然未出養,就有繼承權。 2、不過因為已經超過繼承救濟時效10年,故而恐無法救濟
lily 104-11-06 20:19

我應該繼承的是父親家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父親的股份 但是父親死亡已20年  依法律 現在還有可能要回來父親的我應繼承股份??

lily 104-11-06 20:08

我應該繼承的是父親家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父親的股份 但是父親死亡已20年  依法律 現在還有可能要回來父親的我應繼承股份??

沈恆 (沈律師) 104-11-07 02:25

您好!

這要看股份遺產目前的狀態如何而定,如果股份還是您父親的名字,則還有機會辦理繼承分配。若已移轉過戶,則要逐一檢視歷來過戶過程的合法性才能判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lily 104-11-06 18:34

我應該繼承的是父親家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父親的股份 但是父親死亡已20年  依法律 現在還有可能要回來父親的應繼承股份??

BOGI 104-11-04 21:48

律師你好 , 事情是這樣的 . 我有個同父異母的弟弟現在讀國中二年級 (未滿18) , 我爸和他媽因不合 , 所以離婚 . 雙方都有監護權 . 且弟弟的媽媽現在已有另一個家庭了 ( 再婚 ) , 所以弟弟一直跟父親生活 . 我一直在大陸工作 ( 已婚 , 有家庭了 ) , 然現在父親病亡 , 醫生說有可能在手術的過程中死亡 , 所以我想要請問 , 我同父異母的弟弟 , 要由誰來扶養 .

註 : 1.我自己認為他還有媽媽只是再婚 , 她有責任吧 . ( 因為他還是叫他媽 )

      2.作哥哥的責任不可能大過他媽吧.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 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 故原則上,你同父異母弟弟之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為他媽媽。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4 23:05

是由他媽媽扶養

另外,若您父親未收養弟弟,則弟弟跟您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並不具有法律上之親屬關係。

BOGI 104-11-04 23:13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是由他媽媽扶養

另外,若您父親未收養弟弟,則弟弟跟您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並不 ... (恕刪)

 顏律師你好 , 我弟從小就跟我一起生活. 我弟也跟我爸的姓 , 也有入我們家的戶口 . 只是後面父親和弟弟的母親離婚了 , 父親說要養 , 所以就一直跟著弟弟 . 只是現在父親人在醫院 . 待手術 , 醫生說風險很大 , 很有可能死亡 , 所以才想請問誰要扶養我弟 .

註 : 你說的收養 , 我不太懂是什麼意思 .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4 23:16

 您弟弟母親的扶養順位比您高,除非他母親並無資力扶養他,否則您不必太擔心

BOGI 104-11-04 23:18
回覆 王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弟弟母親的扶養順位比您高,除非他母親並無資力扶養他,否則您不必太擔心

 王律師 , 你好 . 現在是怕我弟弟的媽媽 , 他的新家庭 ( 男方 ) 不太願意接受 ( 也還沒有問 ) , 不過一般情況 , 我想新家庭也不想跟過去有什麼關係吧 , 如果弟弟的媽媽願意接受 , 可是弟弟媽媽的老公不願意接受呢?

莊貝貝 104-11-04 17:21

我舅舅失蹤十幾年,在近日公告死亡,目前他的親屬、父母以及兄弟姊妹都辦理拋棄繼承(我媽除外),請問"2009年間我國《民法》第1148條,已將「繼承」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

這個意思是就算我們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我媽媽那邊會因為這法條的關係成為限定繼承

我們是否不用辦理拋棄繼承的意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4 21: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是的,倘若是修法後發生的繼承事件,均可以主張限制責任

您好:

我國仍採完全繼承制,只是採限定責任,若不想辦理拋棄繼承,建議陳報遺產清冊予法院,並執行公告清償等行為,避免日後紛爭。

104-11-03 19:06

請問:我小舅子前陣子發生車禍致他人受傷,但他後來因故死亡。請問家屬是否會判對車禍傷者賠償?我們家屬應做如何處置?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1-03 19:14

您好!

車禍傷者可請求損害賠償,此損害賠償債務會成為繼承債務繼承人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應償還繼承債務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已無被追訴之問題,但民事仍有可被追償,但可以主張限定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建名 104-11-03 17:50

您好:

我媽媽在民國86年12月17日向銀行信貸了一筆10萬元的費用,約定5年。

但我媽在民國89年7月28日死亡,在民國90年1月17日就沒有再繼續還錢!

而我沒有申請拋棄繼承,這筆帳在今年約11月初時收到銀行的""民事返還借款起訢狀""。裡面載明了要還錢的金額本金加利息

我想問一下,追溯期的時間是到民國幾年呢?

我現在要先還錢嗎?還是等追溯期過了再和銀行商量利量的部份?

沈恆 (沈律師) 104-11-03 18:07

您好!

貸款返還請求權時效是15年,但何時起算要看契約才能確定,且對方已經起訴,起訴後時效會中斷,判決確定後才重新起算,訴訟期間不可能會有您所述「等追溯期過了」的事情發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建名 104-11-09 10:3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本金的部份我們會還款,但有爭議的部份在於利息違約金!

因為銀行有15年的時間沒有通知我們,所以這15年所產生的利息,我們是否能主張不還!

違約金的部份是否也可以主張不還呢?

Chang Ting 104-11-03 03:36
不好意思,想請問 本來跟一位朋友合夥開公司,但在設立時是以有限公司(一人)成立的,想請問,為了另一位朋友的權利,是否可以私下定協議書然後公證保障雙方 最主要是想協議,假設有限公司負責人死亡,隱名的朋友完全承接;或隱名的朋友死亡,另一位也是完全承接。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內容屬合夥關係,可以約定日後若合夥關係終止後如何處理,建議應先以契約擬定清楚,以避免將來產生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3 09: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隱名合夥的部份很單純,但是過世之後擔任負責人的部份,可能涉及遺贈、公司法等問題。要看雙方要如何約定登記出資額取得、雙方隱名合約之約定等。

2、建議協議書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撰擬才能保障權益。

Vickie 104-11-02 02:06

你好,母親日前去世,死亡財產有上市股票市值20萬及存款90萬,在死亡前當日早上已把存款85萬轉存至父親帳戶,股票也在死亡日後一天售出並轉存到姐姐帳戶,家中原有4兄妹,哥哥在1年前車禍意外去世,留有嫂嫂和侄子,妹妹已經失蹤多年,請教問題如下:

1.遺產低於免稅額1200萬,請問還需要申報嗎?

2.要申報的話,繼承系統表需要全體繼承人簽章嗎?

3.母親在生前借友人40萬被倒債,還留有支票,請問需要列入遺產申報嗎?

4.母親生病期間,兄嫂未曾關心,請問如何舉證?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1-02 12:20

您好!

1.   只要有遺產,不論金額多少都需要辦理遺產稅申報。
2.   繼承系統表不需要全體繼承人簽章。
3.   應申報為繼承債權
4.   爭執這個似乎無實益,不知舉證作何用途?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tangerine 104-10-31 00:09

爸爸以公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 爸爸為負責人 ) 

基於銀行的要求 爸爸媽媽當保證人

爸爸在97年8月死亡 ( 公司負責人變成媽媽 ) 我們因為不懂法律沒在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

後來公司因財務困難 98年後就無力償還借款

想請問這樣公司的債務我們需要全部承受嗎?

看了好多資料 因為民法繼承施行篇有幾次修正

我不確定這樣的保證契約 我們是不是能適用只要 "以繼承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的規定?


沈恆 (沈律師) 104-10-31 01:27

您好!

民國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148條第2項已將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修改為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您父親於修法後97年8月才死亡繼承人可依此規定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另外,因您母親本身就是保證人,公司無力清償,您母親仍應代負履行清償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31 13:30

 首先要看你爸的公司是獨資商號還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後兩者,股東(包括負責人)不必就公司的債務負責。如果是前者,依繼承編施行法,98年5月22日以後可以全面限定繼承,但因您父親在97年死亡,因此只能主張繼承人因未能同居共財而不知道債務存在。

您母親如果有當連帶保證人,就必須負擔債務。如有更多問題想了解,歡迎來電或來信約時間面談。

古古 104-10-30 18:35

您好:

我們有積欠某客戶貨款,

另外,該客戶另有向我們購買了一年份的電器維修服務(尚未到期),

但該客戶最近死亡

他幾個子女為了遺產的事爭執不休,我們也無法確誰才有權代表所有繼承人,

請問:

1.法律上有方法可以確認繼承人一共有那些人、或由誰代表嗎?

2.我們積欠的貨款來應該還給誰?怎麼還呢?

3.我應該向子女中哪一人繼續提供電器維修服務?

 

你好:

原則上在繼承發生後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有爭議繼承人會自行訴訟請法院查明繼承人是誰以及誰可以領取。 可以請全體繼承人出具同意書,由一人代表全體繼承人,將貨款交付給他。 若繼承人間無法協調,為避免爭議,亦可辦理清償提存(提存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 提供電器維修服務要看契約內容及性質而定,若不注重個人屬性,可以繼承,維修費用向被繼承人全體請求。
小惠 104-10-30 16:19

原監護人死亡離婚監護權會給爺爺.還是母親.還是共同擁有.若房屋過戶小孩未滿18歲要拋棄.若監護權媽媽有的話是否要媽媽得戶籍謄本.印章.印鑑證明嗎謝謝!

您好:

原監護人死亡的話,法院原則上會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來定監護權,也不一定會給爺爺或母親。

監護人雖可代替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不過若該拋棄繼承行為對於未成年子女不利時,效力上可能會有問題。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阿翔 104-10-29 07:10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我媽媽在今年的3月23日往生但是我媽媽跟我爸爸已經離婚我媽媽生前有積欠銀行債務但因為我是身心障礙者不太會用拋棄繼承不知道時間能夠追朔回去嗎因為我有3個小孩加上我媽媽生前有保國民年金我有領到國民年金的死亡的補助金這樣子我還能夠申請拋棄繼承嗎因為我不太會申請我需要請求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9 08: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拋棄繼承必須於繼承開始3個月內聲請,所以就您所述的狀況已經來不及了。

2、不過無須過於擔心,目前已經採全面限制責任主義,所以對於債權人的追償,可以主張以所繼承遺產為限付清償責任,換言之,無須以自己之財產清償。-記得主張限制責任即可。

3、國民年金的給付,不論是喪葬給付或是遺屬年金都不算是遺產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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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至 104-10-28 14:02

請問各位好心的律師,小弟開車時壓到人,對方第二天辦理自動轉院,轉院中過程死亡,經鑑定後,我車子並未有死者身上證物轉移跡證,死者身上也沒有被我車子撞擊痕跡,至於其他證物都無法明確證明是被我撞擊,經過一審判我無罪,對方不服上訴,二審卻判我十個月,我該如何?

一、上訴最高法院,要注意上訴時間很短,只有十天。

二、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建議找個律師幫幫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小至 104-10-28 14:40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上訴最高法院,要注意上訴時間很短,只有十天。

二、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建議找 ... (恕刪)

我的本刑最重只有二年,聽說沒辦法上到最高,要上到最高法院好像是三年以下

而且目前已判決定讞,就算想調查一些之前沒提供也沒注意到的資料,也不知道還能透過什麼管道去請調?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8 17:45

若判決已確定,就只有非常救濟程序可以救濟了(非常上訴或再審),但成功機會很低。

小亨 104-10-26 10:48

事情經過如下:

今年(104)年八月底父親突然心機梗塞過世...

一切發生的太過於突然,父親生前的日子不斷的跟家人說『他工作很累,要退休了』

父親有強烈的退休意願,但是公司先是補了一位新同事協助父親,父親尚未書面申請退休

父親往生之後,公司兩天後快速的把父親退保,並且跟家人說,父親退休金的部分,公司正在算,

算好了之後,會請你們來拿支票,整個九月份多次去父親公司談及此事,都是一樣的答覆,

直到十月多時,才由一位處長打電話給我,跟我說『因為父親生前沒有書面聲請退休,公司沒有辦法領到這筆錢』,之後我到勞工局勞動條件科確認,舊制退休金請領也可以由遺屬來申請

公司卻說,你這樣算是偽造文書!我說『父親已過世,我簽自己的名字,怎麼會是偽造文書

而後又一星期打電話給我,又改口說,他有去查法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月八日台勞動字第五○一二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月八日台勞動字第五○一二號函 勞工在職期間因普通事故突然死亡,如其已符合自請退休條件, 雇主仍”宜”發給退休金,惟其可領之撫卹金優於退休金時得擇領撫卹金。』

處長說宜發,就是可以不發的意思,然後又約這星期來談一次

我想請教的是:

1.有相關對於勞工有利的判例可供參考嗎?讓我可以好好跟父親公司談

2.是否有建議相關法令或函示,讓我們能引用來公司協商?

3.如果談不攏,我該去勞工處申請調解嗎?

父親生前在公司服務已18年,也已年滿六十三歲,都符合資格,公司也說過,書面申請來看是33個基數,每次去父親公司談這個,都是對家屬第二次傷害... 此爭議已經困擾我們快兩個月了,希望能順利解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