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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威 102-11-06 16:57
律師你好 , 我朋友因之前打了一篇文章後 , 給別人告侮辱罪 , 但之後已經簽了協議書給了錢和解了 但就在昨天 她又收到法院的信告她妨害名譽....請問同一件事情和解後 , 之後給同一個人用另一個罪名來告....這會受理嗎?我朋友會有事嗎?可以從這件事來反告嗎? 該如何應對?
1.如果當時還沒有告 只是簽和解書 對方還是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但只是有點濫用權利的感覺 2.如果是已經提出刑事告訴 和解後也撤回告訴 那同一件事情 自然不得另行告訴
小雪 102-11-03 10:54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一家籌備中的餐廳上班
因為裝潢的問題,老闆們非常不滿意
在第一次接近完工時,設計師到公司來
老闆A就炮轟設計師的設計及施工品質
因為罵得很大聲且持續很長一段時間
幾名員工就在line的群組內開玩笑
內容有部分暗指老闆A罵人像瘋子
但其實並沒有指名道姓,僅是一句"誰受得了瘋子"
這個群組是由外場的主管B開啟的,平日只是連絡公事用
群組內只有八名主管級成員,請問這樣是否造成公然侮辱或是妨害名譽

這位外場的主管B到職之後,因為工作進度一直沒有進展
且與其他同事配合不是很順暢,原本大家就很擔心是否會拖到整體進度
加上在籌備階段接觸到一些廠商業務有提到這位外場主管B風評不佳
因此大家討論之後決定還是要向上層C回報這位主管的工作狀況
但就廠商業務提到關於風評不佳的私人問題就沒有跟主管說明
然後上層C開始盯外場主管的進度,外場主管B則認為是我們其他人要陷害他

之後因為上層C不在國內,透過line請秘書D通知這位外場主管B必須中止僱用
秘書D就以e-mail寫了一份通知書告知外場主管B,請他辦理交接及離職手續
(因為任職才一個月,未滿三個月所以沒有提前通知)
這位外場主管B就帶著警察來說要控告秘書偽造文書
並且將我們在line群組內的玩笑話列印出來給老闆A
但是他有斷章取義,並且自己加上很多註解扭曲大家的意思
導致老闆A誤會,雖然大家有去解釋並道歉
但還是受到懲處(牽涉到薪資調整及罰款)
並且連一句玩笑話都沒說的秘書D也被扭曲
讓這位秘書D被記大過並且不得領年終

想請問,在私人群組內的對話,是否可以未經他人同意而公開?
像這樣將私人對話洩露第三方,且故意曲解並造成他人權益損害
是否違法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05 14: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並非所有的私人對話遭使用或公布都會涉及不法,尤其是本身可能涉及不法,他人以此主張權利時,是合法的。如,私人對話內容涉及誹謗、洩漏公司秘密等,則遭誹謗之人或公司可以以該對話內容行使權利,自然就不會另外需負民刑事責任

2、惟,倘若對話內容遭串改、曲解而損害他人名譽或是遭刑事追訴,則會有誹謗罪或誣告罪的問題。如,串改內容,使公司誤以為遭洩密而提出告訴,則串改的人可能涉犯誣告罪或偽證罪。

小雪 102-11-06 14:4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並非所有的私人對話遭使用或公布都會涉及不法, ... (恕刪)

謝謝曹律師的解答

sophia 102-11-01 16:42

請問  我已提出妨害家庭告訴

我先生承認,並且寫下自白書坦誠通姦行為,他們是公司同事

偵查庭第一次我先生未到案,對方稱無通姦行為

偵查庭第二次,我先生隔離偵訊,偵訊內容有問到是否欺騙對方未婚

我老公說曾經騙過她,但他應該知道他已婚,因為我有傳過簡訊,打過電話給對方!

但不知怎麼證明! 所以現在收到不起訴的通知!內容提到:縱認有相姦行為,無相見犯意!

但因為簡訊電話是約一年前的,那時我懷疑他們曖昧,用我老公電話傳了簡訊告訴對我我是他老婆,我向電信公司申請記錄,電信公司說沒有保留這麼久只有半年內資料!

現在1.我只找到我跟我老公MSN的紀錄,有一段說到之前那女生一直打電話來,我先生都不處理,是我生氣,我傳的簡訊,但沒有指名道姓!

2.另,我先生提到,之前不知誰給他看到我先生的結婚照,她還有來質問我先生,但我沒有確切證據

針對上述2點尚未提供法院

法院是否會採性合理性但無證據的說詞?!

例:1.如果對方不知道有我,為何她下班後及假日從來不曾撥電話給我老公?!

      2.我老公婚戒,身分證每天都帶著!

      3.我老公從未介紹認家人朋友讓他認識,也幾沒帶她出去玩過,只去開房間?!

    ..................................

我上訴是否仍有機會讓他起訴!

單依您所述,應是有犯意(知情),收到不起訴書後,7天內要再議,請注意時間,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由於聲請再議之期間僅有7日,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A君 102-11-01 13:41

大家好:

同事寄email給主管及其他同事的內容裡,有指稱我「有答應但後來沒去做」一事,但是她又沒有證據。請問我到底是要告她「誹謗」(刑310)還是「妨害信用」(刑313)呢?

網路上有案例說「電子郵件非公開 誹謗不起訴」,那麼「妨害信用」有用嗎?法律追溯期快到了,我想提告

我真的沒有承諾那位同事任何事,當然也沒有去做,而她也沒有任何文件或錄音證明這件事該我去做而且我還答應去做!她這樣妨害我的名譽,真的很過份。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該信件既非雙方二人間書信之往來,且依寄發狀態無法為他人知悉所知悉,故主觀上並無法認為乃係「無散佈於眾之意圖」,而在客觀上,本件對方既於寄發該信件時一併將副件寄與其他同事,將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事實散佈於多數人之行為,依法有可能會構成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仁仔 102-10-31 17:03

這件事情嚴格說起來我也不知道算是偷竊還是詐騙

所以PO這個主題求助

我之前在韓國工作薪水為現金制度

後因故須離職返國,詢問公司幹部說剩下的薪水可否用匯款的

幹部告知須於發薪日前三天給他相關資料,才能辦理薪資轉帳

但因為我必須馬上返國,所以無法留到發薪日前三天

所以委託一名不是很熟的台灣朋友代為辦理(只知道他的英文名字、跟電話)

回國之後他在韓國告訴我說,薪資轉帳要1個月才能匯入我台灣帳號

我不疑有他,就等了1個月。但是錢一直沒有匯入。我就撥電話詢問韓國主管

他說錢早已匯入,但是經過了解,匯入帳戶疑似不是我在韓國的帳戶

而那位朋友也說他已經提供我的帳戶給公司匯款了

現在懷疑那位朋友是把薪資轉入他的帳戶

而他人現在也已經回台灣,我有連絡過他一次,他說不關他的事情

之後就連絡不上他。

我想請問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解決?

可以到法院提告詐欺偷竊侵占偽造文書嗎?

法院會受理嗎?

而我自己也有做了一點功課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說明:
所犯的罪只要是符合第五條所列舉的其中一項,就算犯罪的地點是在
我國的領域管轄範圍之外(例如,在美國、泰國…等),一樣得按刑
法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六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

依本國刑法第7條規定: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
限。
然而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問這樣我是否該自認倒楣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07 09: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我國刑事政策主要是屬地主義,因此縱使行為人、被害人都是台灣人,倘若在外國犯罪,還是必須符合例外的屬人主義規定法院才會辦理,由於本案對方可能涉及的侵占罪或詐欺罪,均未符合規定,因此難於我國法院做刑事訴追,本文深感遺憾。

2、但是,就您所述的狀況,倘若可以請韓國公司那邊提供相關資料,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命對方返還該筆款項,因此您無需自認倒楣。

潘森王 102-10-29 20:06

律師您好 : 案情是這樣的 我被前女友告妨礙性自主

              我們中間一直處於炮友的關係(關係維持一年)

              也發生過很多次關係(都滿20) 過程皆是你情我願

              沒有任何強破或暴力手段

              現在他交新男友 我心裡不是滋味 所以讓她男友知道我們之前都有再聯絡即發生關係

              之後他就告我妨害性自主

               警察已經請我過去做完筆錄

                想請問一下這樣的案件成立的機會有多少呢 我又沒辦法舉證出雙方你情我願

                但是這樣的關係維持長達一年 每次完事之後也都在我這邊睡到天亮 還一起吃飯坐車

                回家 也都是開開心心的來我租屋

               這樣算妨害性自主嗎= =  說穿了就是大家翻臉之後 就被怒告了

               我還是學生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 是等法院傳票嗎 還是要找律師

              希望能夠幫解答 謝謝了

 

 

 

您好,要指控您有強制性交當然不是只憑女方說詞就可成罪,但面對重罪的偵查,要在一開始就有完整的面對策略,很多話一旦說了,即使是口誤,也可能影響案件,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潘森王 102-10-29 20:39

那這個會有和解的動作嗎

幫我做筆錄的偵查員跟我說應該是告不成

會叫我們做和解動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告訴人之證詞外,尚需看有無其他證據,當然也可能會測謊,而此種案件,有些檢察官仍會移送調解,但您沒有必定要調解之義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潘森王 102-10-30 16:22

所以之後如果有移送調解而我答應了

這樣是不是就構成說我是違反她意願才與她發生性關係了阿

102-10-28 09:10

我七月底搬家,因為我妻子受不了前鄰居24小時持續不斷的錄音且提出告訴,但前鄰居還是以「妨害住家安寧」,一直不斷對我方提告(因我舊家和他們後陽台有個空間形成天井,所以我家人平時說話都聽的到),在他所呈的提告錄音內容中,幾乎是我家24小時大小平時講話的聲音(連2歲嬰兒呀呀學語的聲音都錄的到),請問鄰居是否構成「妨害祕密罪」?因該條法律中是「無故」,對鄰居而言是「有故」,但對我方而言卻是「無故」,若有這方面的專家律師,再麻煩您說明一下,若提告勝訴機率大,請問能有多少精神賠償金(我妻子有開立憂鬱精神證明)?因想用賠償金抵律師費,不夠夠不夠?請問通常這個案件委任律師,大概費用是多少??若有興趣的律師,再麻煩與我聯絡,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8 11: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又妨害秘密罪的部份,倘若對方是為了蒐證的目的,在合理的範圍內,確實可以以錄音方式保留證據。(請詳述對方為何錄音、在哪邊錄音、是否真正對於該案件有幫助?)

2、侵害秘密的部分除了可能涉及刑事妨害秘密罪,亦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又賠償的部份,有關精神撫慰金,必須視被害人所受傷害、兩造資力、行為輕重而定,沒有一定的標準。

無妄之災 103-02-19 20:17
律師,您好:

1.對面是說我家小孩哭聲及我家音樂聲很吵,他號稱在他家浴室錄音。但經法官當庭勘驗錄音內容,大多為小孩哭聲及部份音樂聲,及我們大人及小孩說話的聲音,且連2歲及5歲幼兒說話的聲音都清淅可聞,彷彿身入其境,合理懷疑他對我家以特殊方式錄音。故才想要告他「妨礙祕密」,但不知會不會反而被告誣告」?

2.若要請求民事賠償,是先等「妨礙祕密」成立後再提出民事賠償?若提九萬元的話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自己額外支付審判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20 09: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您想要提起告訴你的部份,此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有告訴期間6個月的問題。(倘若他至今仍然再錄的話則不會踰越)

2、在訴訟策略上,在不踰越告訴期間的形況下,可以等到該案取得勝訴判決之後再提起告訴,較能避免誣告罪的問題。

3、倘若已經逾越告訴期間,您也可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或是在該案提起反訴,但是必須注意2年時效的問題。

chen 102-10-21 13:24

請問今年五月被告妨害名譽,
這幾天才剛開完偵查庭
連起訴不起訴都還沒下來
對方又告妨害電腦使用
可是這跟妨害名譽是同時發生的
但是對方拖到現在才告
如果到時候妨害名譽判決緩刑或其他
妨害電腦使用這件事情會不會有影響?
會因為太相近被覺得是累犯嗎?
因為並無前科妨害名譽官司也一直很有悔意
妨害電腦使用這項會不會因為覺得故意再犯判比較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要先確定兩件的行為是否屬同一行為,若屬同一行為,則您可以向檢察官表示請求併案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keiras 102-10-18 01:04

小叔和一位女性交往.並不知她結婚.後來被對方告"妨害性自主".提告之前.強迫威脅我小叔私下簽自白書簽名蓋手印.雖然強烈懷疑被詐.但我們手上沒有任何證據.只有女方寫給他的一封信.目前是走到檢察官請我們和解階段.對方要求金額太高......假設不和解.繼續上法院.那我小叔會被判幾年?緩刑的機率大嗎?最嚴重的情形?還有什麼辦法讓傷害降到最低?>>>>另外我有疑問...為什麼原告與被告的雙方律師.需要私下見面談?(檢察官說的) 有其必要性嗎?

 你說對方已婚,對方的先生可以告的是通姦,如果以強暴脅迫的手段,違反對方的意思與對方性交,那構成的是妨害性自主罪,二個罪的刑度差很多,前者判緩刑或得易科罰金的機率是很高的,後者通常會入監服刑。  檢察官勸誘和解,請律師協助談判還算常見,光從你的文字看不出問題。 

小萍 102-10-15 22:37
被告妨害名譽 前兩個禮拜有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 是 不起訴 還是有罪~但因過追訴期5年...不起訴 但最近又收到傳票 內容調解 不是已經不起訴了為何還要去調解呢?? 請問已過追訴期5年不起訴處分 那麼對方還可以在上訴嗎? 或者在調解當中 對方還可以提出上訴嗎?? 追訴期 請求權是6個月 是什麼意思??? 不是已經不起訴了嗎? 為何還要調解 不起訴原因是因為已過追訴期5年了 那請問對方還可以在上訴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16 09: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追訴期是指所犯的罪在多久之內要被追訴。告訴期間則是被害人必須在知道6個月內提出希望追訴。兩者不一樣,但是結果原則上都是一樣的,就是被告沒事了! 2、上開所述的是刑事責任,但是民事的部分,因為誹謗行為侵害了名譽權,對方可以請求民事賠償民事的規定是被害人知道2年內要提起或是誹謗後10年內都沒發現,因此時效比較長。
阿浩 102-10-04 17:46

請問我如果跟兩名朋友被依"加重強盜案"起訴...我一審獲判無罪(被害人也有說我不在現場.不跟我計較之類對我較有利的說詞..).另兩名判"妨害自由"但是檢察官卻上訴了.上訴書指的應該是因為判太輕.(我的部份用了很多主觀.客觀等字眼).也沒有新的事證..

請問依照您的專業判斷...(只是判斷)二審的法官會對我維持原判嗎?

(我不知道問的對不對..若您在時間上允許的話..而又了解我的問題.希望能指點一下我接下來該怎麼做..不勝感激) ˉ

就您所述問題,律師恐怕得看過判決書才能作初步的判斷。

阿浩 102-10-04 20:20

非常感謝賴律師您在百忙之中願意抽空了解我的問題..非常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二審仍會調查證據,所以若二審有查出對您不利的證據,仍可能會翻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有需要協助,再煩請提供判決書以俾分析。

王小明 102-10-02 22:39

 

工作室之前有拿到國外的公仔圖案授權,卻被另一家也有拿到部份授權的公司告我們是盜版

官司在我們提出相關文件與合約後,檢察官並不起訴

我們現在的問題有二個:

1.我們可以反告對方誣告嗎?

2.對方業務在官司不起訴後,仍跑到我們的客戶那裡說我們是盜版

   這部份可以告對方業務,妨害名譽或是其他罪名嗎?

3.這樣告對方,官司費用大約要多少?

謝謝大家的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要反告對方誣告,恐需有十足證據才比較可能成立.

二.您們可以針對對方所述不實部分提出告訴.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小明 102-10-03 18:1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要反告對方誣告,恐需有十足證據才比較可能成立 ... (恕刪)律師

律師 您好

第一點就先不告了

關於第二點我們要告對方業務至我們客戶裡繼續說我們公司盜版的事宜

應該要告何名目呢? 另,我們公司在台北,這樣的官司收費大約多少?

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對方公司明知貴公司享有合法授權,卻仍故意散布貴公司販售盜版產品,則對方公司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2條妨害他人營業信譽之規定,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建議貴公司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貴公司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小萍 102-10-01 14:46
這是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上列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犯罪事實 已下內容就是再部落格上指名道姓罵人三八 再來的內容是 何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調地1項之加重毀謗罪嫌 又被告於上開布特定人得共件共聞之網頁上,公然以含有『三八」 等字與內容誤入告訴人,亦涉嫌刑法第309條1項公然侮辱罪嫌。 惟按時效已完成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訂有明文 次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刑法309條第1項富有明定 另按犯罪重本行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追訴權, 音五年內未起訴而些滅,刑法第80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 2013-10-01 14:34:07 補充 是本案被告涉販公然侮辱罪嫌之時間為97年3月4日,至遲於102年3月3日期追訴權時效即已完成以不得再行追訴,惟此部分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份,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惟生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令為不起訴之處分,付此敘明。 依刑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2013-10-01 14:37:09 補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任有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及另以書狀向簡易琺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以上內容 另外我有個問題~他最後面其中提到民事和解這些內容我不太懂耶?? 我這案子有扯到民事部分嗎?? 請問這意思是說這個案子就直接結案了對方沒有事的意思嘛?? 也就是對方告失敗了? 這樣受害者還可以在上訴嗎??
王友正 () 102-10-02 11:09
您好: 上面所說的民事和解意思是說,因為您提告的這個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是可以撤回告訴,如果您跟對方有達成民事和解,您要撤回告訴,則請您以書面要跟法院表示。 而簡易判決處刑基本上不代表對方無罪,對方仍然有罪,只是因為罪刑輕,而且對方也認罪,因此以簡易程序處理,依書面資料不用開庭,而請法院直接判決,判決的結果都是可以易科罰金或是易服社會勞動的刑度。 如果您對於簡易判決處刑的判決不服,可以以書狀向檢察官表示,請檢察官提起上訴。
義兒 102-10-01 13:19

請問律師們..我被告妨害性自主.對方15歲男同志

再合議庭上..筆錄一樣.但是對方拿不出物證..人證亦三不知....

下個月就要宣判了...請問無罪的可能有多少....

有找律師辯護?本件既遭檢察官起訴,自然會有被判有罪之風險,至於最後結果如何,則須視法官認定之結果。另本案涉及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若被告不否認對十六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有性交猥褻行為的話,即已構成該條之罪責,並不以該性交猥褻行為違反被害人之意願為必要。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2-10-01 07:55

律師 你好!!         

收到一封【 妨害名譽通知書】!!!我電話尋問結果說 因某遊戲上 罵對方 !!遭對方提告

該如何處理!!因是4個月前事情!!事情有點模糊!! 5月某天 因為遊戲公會倉庫 虛寶 遭被偷

偷完瞬間退工會!!此時有一位 某玩家 賣的東西剛好是被偷那些東西

一時氣憤        言語上有點誤會  在遊戲上在文字上罵了對方    該如何和解!!及處理 !下禮拜要去報到!!急尋  第一次遇到這種狀況  煩請律師 協助

jetta 102-09-25 01:17

請問問題

本人被告妨害名譽,日前已開完刑事偵查庭。對方其實是興訟老手所以掌握我罵她的事證,我當時完全沒有經驗就開口罵了她
算了就當做學一次經驗。不過我還是跟檢察官說我是被她激怒才罵她的並不是有意的。後來檢察官問我們要不要和解
因為原告和解金額太高,(原告希望和解金4萬元+書面道歉),我願意書面道歉但是4萬元我覺得太不合理。
檢察官說那就會送法院處理,請問接下來是不是有兩種可能
1. 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
2. 檢察官起訴等法院開庭


請問我目前的想法是我想用最快的方式解決這個案件,不要太多的開庭次數(避免上班請假太多次),我也不想和原告爭辯以免她又提民事訴訟。幾個問題如下
1. 如果接下來真的要開庭我當庭認罪是不是最好的方法,能夠趕快結速就趕快結速這一切。

2. 另外如果是收到申請簡易判決是不是有可能不用開庭就宣判了?
3. 另外目前剛開完庭都還沒收到任何起訴書簡易判決書,但是我近期內有事需要出國
我可以先跟書記官請假預告我哪些天會出國嗎? 避免收到判決書再請假會來不及
或是法官不准假?  
麻煩各位律師幫忙
非常感謝


小嚴 102-09-24 20:46

律師您好

請問一下妨害性自主罪幾歲以上才算?  那18歲以上算嗎?
對方需要甚麼證據才能訴訟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
妨害性自主罪是有發生關係才叫妨害性自主罪嗎?

 感謝

 

 

1.年齡不限於18歲以上,妨害性自主罪章裡面規定有與幼性交罪是規範對16歲以下男女為性交行為的。若對方已滿18歲,則可能是提告乘機性交(猥褻)或者強制性交(猥褻)。
2.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名並非僅以性交行為為限,尚包括強制猥褻罪等對於猥褻行為之規定。
3.詳細部分您可參照一下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1條至第229條之1)的規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美 102-09-24 12:32

請問如果被害人,都不肯出庭。我們也無法連絡到被害人。那這樣要怎麼和解,有法律可以協助的嗎?

妨害自由起訴的,被告前科。這如果無法和解。能夠獲得緩起訴嗎?會被判多久?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您可以向地檢署表明您有意願與被害人商談和解事宜,請地檢署排定調解期日,使雙方有機會前往調解,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本件被提告之罪名為何?
刑法第308條之規定妨害自由罪章之案件,除了是構成刑法第298條略誘罪或者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以外,若是觸犯妨害自由罪章之其他罪名,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換言之,並不因為和解或被害人撤回告訴而終結刑事追訴程序,只不過若能與被害人和解,或許會有爭取到緩起訴處分或者法院從輕量刑、宣告緩刑之機會

刑法第308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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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杰 102-09-23 23:45

我發現我老婆與公司一名男同事有不尋常關係,有發現以下証據

1.有男方寫給我老婆的信,信的內容互稱老公、老婆並寫著一些要帶她離開這個家,要和她在一起,親她抱她....等等的內容(目前用照片存檔中,正本被老婆拿走)

2.其中有二天老婆突然到台北去玩,說是自已一個人去,可以後來被我發現她是和那個男的一起去,並且有過夜,但不知道有無發生關係(這是從老婆寫的東西上發現的)

3.從發現到現在為止,她們都有互相在傳line,但是鎖密碼無法開啟得知內容,每次叫老婆打開就直接刪內容,不讓我知道

4.我有發現一支戒子上面有刻那個男的別名,可以列為証據嗎?

不知道這樣子我能提告妨害家庭嗎?還是有其他方式可以冶那個男的?

依您所述事實恐怕在證據上有所不足,刑事提告的話基本上應無法使其罪名成立,至於民事損害賠償部分,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機會則應該會高一些。

小嚴 102-09-23 23:29

各位律師您們好

被告妨害性自主罪卻沒有收到警察傳票
直接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
撥號給書記官查詢對方是誰 對方卻隱藏身分

等去偵查庭才知道對方是誰提告
我該如何應付?  律師門 拜託幫忙回答我. 謝謝

 請問一下律師 對方有什麼證據才可以傳送 傳票

王耀星 (Eric) 102-09-24 08:11

 趕快找一個能信賴的律師陪同出庭.方是正辦!

本件建議您最好能夠先由傳票上所載之案由回想一下是否曾與人發生性關係或者疑似有強制猥褻等情形,把事情先回想清楚再去應訊,否則突然遭到訊問恐怕不知不覺就會自為不利於己的陳述,之後可能就很難處理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妨害性自主罪處罰不輕,建議您於前往地檢署偵訊前,應先與律師討論,商討對策,以免作出不利於己之陳述,並進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林大炮 102-09-19 03:30

您好,我是從事餐飲業,先前有位員工(計時)因表現不佳,做了8天被我解聘,她不是很開心,領薪日當天,正好我們店公休日無營業,她帶了另一位朋友一同前來,那時公司?門關了一半下來,她朋友二話不話直接衝了進來,要領薪的員工尚未到,我直接表明立場,你不是我公司員工,而且我今天未營業,這裡也不是公共場合,請你馬上離開,中間起了一些爭執,但沒惡言相向,也沒打架,但我的聲量較大,因為我叫她離開,她一直甩賴不走,後來那位員工來領完錢,就走了,

過沒一天,我發現那位私闖我家的人,上傳了一部影片,到fb公開論壇,影射我對她很大聲,讓網路鄉民間接認為我們公司的服務就是這們差勁,而且她在未進入我店裡前,手機就一直開錄影,對我錄影搜證

 

 

影片及一些網友的不實指控,我己經下載且複製下來

我想請教 , 第一點 , 她未經我同意,直接闖進來,我也叫他走,她也不走,而且那天我沒營業,家也住在那裡,請問這樣可以告她私闖民宅嗎

第二點 , 她顯然就故意要對我錄影,激怒我,但我只是比較大聲,並無不妥的行為,她未經我同意,在我家對我錄影,是不可以告她侵犯我肖像權

第三點 , 她把我趕她出去的影片,上傳到fb,然後影射我怎樣,讓別人以為我就是這麼惡劣的人,影響我的名聲,一些人也罵我....可以告她妨害名譽

第四點 , 有一些綱友,好像是她朋友,一直針對著我,雖沒指名道姓,但一直用影射的方式攻擊我,文章及過程,用引導的方式,讓別人誤會我,可以告她嗎

 

餐飲業最怕這種事發生,而且我生意明顯差很多...

感恩...勞請解惑.............感恩您...謝謝

Hung 102-09-18 20:49

公司在我離職前告我妨害營業密秘, 目前尚在偵察階段, 日前向公司申請離職證明, 公司表明要另外註記離職原因及事項, 請問是否違反我找工作權利呢~

感謝各位!

ruby 102-09-16 23:33

_請問如果有人公開自己的照片罵你(罵瘋婆子)  可以提告對方嗎??

那是提民事訴訟嗎??

另外  可以提告的有哪些??例如:公然污辱 毀謗 妨害名譽??

猷猷 102-09-13 20:56
您好:若甲方 自願給予 乙方 遊戲帳號 及 密碼 乙方 卻修改了密碼 是否有觸犯到 第 三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您好:您自願給他帳號跟密碼,就不是無故(無正當理由),所以不成立刑法第358條。不過他卻更改你的密碼則會涉及第359條。
猷猷 102-09-13 22:06
回覆 葉力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您自願給他帳號跟密碼,就不是無故(無正當理由),所以不成立刑法第358條。不過他卻更改你的密碼 ... (恕刪)

請問  既然甲方自願給乙方

這樣不就是乙方的嗎  乙方不能修改嗎 ?

 

在雙方給予 若無任何切結書 甲方找網路警察

 

此案成立嗎?

猷猷 102-09-13 20:30

我查詢了 

 第 三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他方自願給予 帳號密碼 

然後我卻修改密碼 

他方報案 我這樣有觸法嗎

 您好:據你所陳述的內容,你可能涉及刑法第359條,為維護您的權益,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

依您所述私自變更他人密碼之行為恐已觸犯刑法第359條之規定,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ㄚ彬 102-09-13 15:25

您好!

想請問

1.妨害自由強制 如何界定? 因為本來提出妨害自由,但起訴書卻認定為強制罪?

2.原告與被告和解,但因為公訴罪無法私下處裡,若起訴書說明為強制罪,起訴後可以撤回告訴嗎?

3.同第2點,若可以撤回告訴 需要什麼程序嗎? 若無法撤回,可用什麼方式將被告傷害降到最低?

以上 感激不盡!

簡單來說,妨礙自由是"剝奪"人身自由強制是對自由造成"妨礙",前者行為自然較嚴重。

檢察官已起訴強制罪,若本件已和解,你可向檢察官表示已原諒行為人並已和解被告可以向檢察官請求願受較輕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亦即認罪協商。

ㄚ彬 102-09-16 16:32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簡單來說,

感謝 吳律師說明,對我幫助很大! 謝謝~~!!

阿仁 102-09-10 21:03
律師您好:本人在9/9日跟人發生行車糾紛,因為我我是騎大型重機時常規矩的在自己車道行駛,而會被汽車故意逼車,9/9當天我一樣騎車去上班,在途中也被人亂逼車五到六次,在最後一次我被前幾次的逼車情況有點發火,脾氣上來在最一次被逼時我忍無可忍就生氣,就跟對方追逐,因為對方在內側車道我在中間車道,我騎到他旁邊時過了半車身,他就打方向燈從我車道擠過來後我嚇到有按喇叭示警,我超過他後他跟我車後很近,我以為他要對我不利,我就從包包拿出有防身催淚槍,因為我本身有當義警,我有怕對方不知道要幹嘛,就大喊警察停車(我知道怎樣是不對的,因為我已經有被類似這樣逼車後對方要攻擊我的經驗)所以我就想嚇嚇他,我們中間有追逐,最後他有停車我就在路邊吵架理論,對方他是記者說他要告我妨害自由說我拿假槍嚇他,因為我之前就一直被人逼車過還有被人攻擊過,我為了自保才會這樣,跟本無心這樣做,之後我有跟對方道歉說明之前狀況,而對方還是要告我妨害自由,我真的不是有意這樣做,不知道這樣去法院我會怎樣,今天我也又打電話給對方表示我做錯事很抱歉,而對方要精神賠償,請問這個可以私下和解
1.涉及恐嚇罪 屬於非告訴乃論案件 2.可以和解 但未必對方不會再提告ˋ
flycas 102-09-10 16:05

事實經過:
大約於一年前因樓下鄰居停車擋住我租屋處公寓門口3天,在我出門跟女朋友抱怨時
剛好被鄰居聽到,鄰居因此過來嗆聲後發生口角,從此以後只要有遇到他就會開口
挑釁或污辱,但我因為出門在外不想惹事,也都趕快離開現場不多做口舌之爭,怎知
他看我都閃躲不回應,以為我好欺負。於是變本加厲,於今年六月底因我早上出門
上班忘記鎖門,所以被他闖空門進入竊取我的威寶手機和扣繳憑單,利用我扣繳憑單
上查得的身份證字號進行手機小額付款,本人於八月初收到帳單後發現被盜刷後報警
處理,樓下鄰居於本月4日被警局偵查隊依循他儲直點卡的遊戲帳號IP約談後,經由
警察告知我的手機號碼後,私下來電想請我至警局和解,但我到警局後他也沒有承認
是他盜用我的小額付款,只說他也不知道為什麼儲直帳號的IP會是他家,他只不過是

剛好有玩那個遊戲而已,因此我不願意和解

隔天我在打電話給警察後,警察告知說在我離開後對方有承認是他盜用的,但也未承
認竊取手機的部份,不過警方給他兩天時間來找我和解,但我直接告知警方對方毫無
悔意,請警察直接移送偵辦,而在昨天經由我的房東告知樓下鄰居的家長後,由被告
的媽媽邀請我到他家進行和解,對方終於據實告知他進入我房間盜取手機到使用小額
付款的經過,但是依然毫無悔意,在我告知他事情嚴重性的過程居然還有心情低頭玩
手機,在被我斥責後還反嗆我說:不然你想怎樣?要告就讓你告阿!
不過在對方母親苦苦哀求下,又斟酌對方工作不固定,因此只求償3萬,並要求他寫下
悔過書並載明犯案經過及贓物處理掉的時間和方式且簽名蓋指紋後交由我留存。
因為只給他一週的時間準備,所以在今天趕快把和解書打好,準備在偵查庭的時候直接
告訴檢察官已經和解完畢,希望檢察官能針對妨害電腦使用罪的部份進行緩起訴
(因為目前竊盜的部份只有他的自白,並無其他直接證據,且也未告知警方。)

所以想請問各位幫我看一下我的和解書寫這樣還有什麼需要修改的嗎?

和解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就乙方 盜用手機小額付款 一事,雙方達成和解,訂立條件如后: 

第一條: 
對於甲方所受損害,乙方願意賠償甲方新台幣 參萬元整,於本協議書簽訂時以現金交付之。

第二條: 
乙方同意寫下悔過書,悔過書中需載明作案過程並簽章及以拇指畫押。於本協議書簽訂時交付之。

 第三條:

乙方同意於甲方搬離前,不得進入臺北市xxx路x段xx巷xx號3樓以上之範圍。

第四條: 
於乙方完成本和解書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之賠償及協議後,甲方同意就本事件日後不得再對乙方為任何民、刑事之主張或請求,並放棄本和解書簽署前其他民刑事請求權。 
第五條: 
甲方與乙方和解後,甲方如有受到乙方或他人任何報復行為,不論人身攻擊傷害或個人財產損壞,甲方得依法訴追,乙方並應付賠償之責。 

第六條: 
前揭條件係雙方同意訂立,乙方如有違約,則本和解契約自動失效,乙方願無條件給付違約賠償金 拾萬元整 予甲方,並由甲方依法律途徑處理。 
第七條: 
和解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各執乙份為憑。 

(以下空白)

 甲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                    

 乙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                    

 見證人

丙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2年   月   日

 

Leo 102-09-09 02:46

有人在網路公開罵我爛人,我已提出公然侮辱告訴
他被警察通知做筆錄後,開始私下找我,拿出2~3個月前
我與他爭吵時說的這兩段話

『你地址我都查到了』

『我懶的再管你, 如果是以前的個性一定找兄弟處理你,

你不要以為每個人都是笨蛋,惹上了禍及家人的麻煩你就知道了』


不過當下他沒有任何懼怕,還叫我趕快去找他
還說,我是不是找死,叫我先打聽他家人背景,後來我們有和好
又過一陣子,再度發生爭執就沒再跟他聯絡,但他卻在網路
公開罵我,我才憤而提告,而他要告我的事情已經過了2~3個月,
他現在才說要用當時我說的話,來對我提出恐嚇告訴 

抱歉問題比較多
1.請問律師我還能追加他妨害名譽告訴嗎?
(就他在網路上公開罵我爛人的部份)
2.我之前這樣說算恐嚇嗎?
(可是後來又和好,相安無事了一陣子)
3.時間過了那麼久,可以用當時的話語來提告嗎?
4.我告他的事現在他還沒去做筆錄,
我能跟警方講他一直騷擾我嗎?或有別的法條能提告嗎? 

我被他煩了一整天,一直說我恐嚇他,他好怕,他要告我
我都快精神耗弱了,最後跟他說我是告訴人
你是被告,你這樣是騷擾告訴人,他才不敢再說
拜託請律師為我解答

對方二次發文侮辱,二次均得視情形提出公然侮辱誹謗告訴。

『你地址我都查到了』『我懶的再管你, 如果是以前的個性一定找兄弟處理你,你不要以為每個人都是笨蛋,惹上了禍及家人的麻煩你就知道了』,此段言詞客觀上應有成立恐嚇危安罪的空間,但若是出於對方持續不法的騷擾而表述,不妨主張正當防衛,以阻止其持續不斷之騷擾

恐嚇危安罪(刑305)無須告訴乃論,何況經過2~3個月也還未逾告訴期間。建議此部分私下和解,避免檢警介入。

Leo 102-09-09 20:40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對方二次發文侮辱,二次均得視情形提出公然侮辱誹謗告訴。

『你地址 ... (恕刪)

感謝吳律師撥空回覆
 
有個疑問
所謂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某人,使受惡害通知的這個人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
我在與他爭執的當下、他並沒有任何懼怕的感覺、還反嗆我:是不是找死、而在爭執過後經友人調解後我們還再做了一個月的朋友
以日前的新聞為案例

辱罵錄影提告恐嚇 檢:沒嚇跑不成立

http://video.chinatimes.com/video-cate-cnt.aspx?cid=4&nid=59170
那我這應該不構成恐嚇的要素『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
請問我的見解是否成立?請律師為我解答、以便若他真的提告也可當我辯解的供證 謝謝

您好

實務上對於恐嚇的概念標準並非統一,有時候僅以客觀標準判斷(即一般普通人會不會害怕,被恐嚇人害怕與否不重要),有時候會加入主觀因素考量,所以前述才說有成立的空間。況且告訴人於告訴時,通常會表達出害怕情境,加上該新聞檢察官的立場也有可議之處,所以才建議你避免檢警介入,以免紛爭擴大。

小弟 102-09-06 21:48

六年前因為工作被告妨害性自主(誣告)

之後也接受測謊 當然也是沒事

當時父母因為覺得沒事就好 也就沒再反告對方


但這件事一直深印在我心

請問現在我還能反告對方誣告嗎? 追溯期多久?

另外我要從哪調出當年的判決呢?..

咪咪將 102-09-05 15:56

提告夫與小三妨害家庭,夫設局請我當庭撤銷告訴

事後我得知上當提出請求回覆案件,但高等法院給我的資訊

說我當庭撤銷的前一天還書狀給法院要撤銷,我求證那不是我

那麼我可以提告他二人偽造文書嗎???二人都會有罪嗎???

這種是告訴乃論嗎???

林智群 (klaw) 102-09-05 16:14

如果那份書狀確實不是你出的,則對方應該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您好:

如果未經你同意,擅自用你的名義製作文書並行使,當然有偽造文書跟印文的問題,另外偽造私文書的部分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一旦提告,是不能撤回的喔。如還有問題歡迎電洽

聯絡方式:02-2331 0006  0919-253-542

咪咪將 102-09-17 12:51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如果那份書狀確實不是你出的,則對方應該有

 

在請問律師,那是否有追訴期限制???我是在高等法院文書下來才知情的,並也不知那文書是為誰所寫,我要如何提告呢???

chan 102-09-01 05:46

問一下各位法律專家 
以前一位同學因為有些私人糾紛 
但不合以後就未連絡至今 
但前年因為家人過世他做文章所以生氣罵他 
被他告了妨害名譽也一直很有誠意和解 
前幾天調解和解賠償她錢了 
可是發現他在調解上說的大部分都是謊言 
而且他還是持續地一直說一些不實的話中傷我 
還po文騷擾我 而這些都是幾年來持續在做 
但是去年因為受不了他的騷擾開始看心理醫生了 
最近賠償後也因為心裡不甘導致狀況越來越差 
手中有她po文跟別人的私訊很明白的說是在攻擊我 
也很多則私訊提及一些不實評論 
在兩年前也有找人約我談判帶了很多人到現場 

言語跟行為都非常的有攻擊性也有證人照片
而他在私訓中也提及談判的對象是我 
但是兩年前是否已無法提告
他在訊息中說他沒指名道姓諧音指名罵我就無法提告是嗎? 
聽說未經他同意所取得的證據是無法使用的? 
可是因為一直沒交集所以無法取得相關證據 
但他也因為如此才敢一直騷擾我 
難道這樣取得證據不易所以私自使用私訊也無法使用嗎? 

拜託了解的人幫幫忙了,實在已經無法再受到這種騷擾了 

LADY 102-08-29 23:49

被告妨害名譽,有去過一次偵查隊害開第一次偵查庭,如題 有人把它們在KTV開私人生日派對上玩 削肩心與緊身短褲外套上情趣內衣褲 PO到無名相簿(那本相簿已經被他人關閉) 看到的當時  然後 在臉書用照片當大頭照和PO在臉書與散布 如果照片原本是公開的 沒有偷和入侵電腦 也不用輸入密碼的相本
然後還有本來公開的照片,他那個前女友工作美甲網站公開的(當初開幕畫性交圖騰登上電視新聞畫面)也放在F上,現在也還是公開的這樣告的成嗎?...他有在某通路代言醫美產品...
第一次偵查庭中檢察官問F1-3個帳號是不是你的你貼的?回是。(然後問101.3P的'沒是PO幾個腿搞破壞'因為者句話過告訴期間所以是問動機回;記不清楚了)如果以後偵查法庭都保持緘默呢?
開一次偵查庭 問三四句就要我們談和解 沒簽 請教那這樣被告成機會大嗎?
然後對方有意願和解 不要賠償金但違約要300萬  不想理。。。我可以接受不在公開PO但.....
又請問用電影簡介影射他人 沒指名道姓除簡介外也沒其他陳述但有大頭貼 違法妨害名譽嗎?

 

LADY 102-08-29 23:45

被告妨害名譽,有去過一次偵查隊害開第一次偵查庭,如題 有人把它們在KTV開私人生日派對上玩 削肩心與緊身短褲外套上情趣內衣褲 PO到無名相簿(那本相簿已經被他人關閉) 看到的當時  然後 在臉書用照片當大頭照和PO在臉書與散布 如果照片原本是公開的 沒有偷和入侵電腦 也不用輸入密碼的相本
然後還有本來公開的照片,他那個前女友工作美甲網站公開的(當初開幕畫性交圖騰登上電視新聞畫面)也放在F上,現在也還是公開的這樣告的成嗎?...他有在某通路代言醫美產品...
第一次偵查庭中檢察官問F1-3個帳號是不是你的你貼的?回是。(然後問101.3P的'沒是PO幾個腿搞破壞'因為者句話過告訴期間所以是問動機回;記不清楚了)如果以後偵查法庭都保持緘默呢?
開一次偵查庭 問三四句就要我們談和解 沒簽 請教那這樣被告成機會大嗎?
然後對方有意願和解 不要賠償金但違約要300萬  不想理。。。我可以接受不在公開PO但.....
又請問用電影簡介影射他人 沒指名道姓除簡介外也沒其他陳述但有大頭貼 違法妨害名譽嗎?

 

LADY 102-08-29 23:41

被告妨害名譽,有去過一次偵查隊害開第一次偵查庭,如題 有人把它們在KTV開私人生日派對上玩 削肩心與緊身短褲外套上情趣內衣褲 PO到無名相簿(那本相簿已經被他人關閉) 看到的當時  然後 在臉書用照片當大頭照和PO在臉書與散布 如果照片原本是公開的 沒有偷和入侵電腦 也不用輸入密碼的相本
然後還有本來公開的照片,他那個前女友工作美甲網站公開的(當初開幕畫性交圖騰登上電視新聞畫面)也放在F上,現在也還是公開的這樣告的成嗎?...他有在某通路代言醫美產品...
第一次偵查庭中檢察官問F1-3個帳號是不是你的你貼的?回是。(然後問101.3P的'沒是PO幾個腿搞破壞'因為者句話過告訴期間所以是問動機回;記不清楚了)如果以後偵查法庭都保持緘默呢?
開一次偵查庭 問三四句就要我們談和解 沒簽 請教那這樣被告成機會大嗎?
然後對方有意願和解 不要賠償金但違約要300萬  不想理。。。我可以接受不在公開PO但.....
又請問用電影簡介影射他人 沒指名道姓除簡介外也沒其他陳述但有大頭貼 違法妨害名譽嗎?

 

LADY 102-08-29 23:39

被告妨害名譽,有去過一次偵查隊害開第一次偵查庭,如題 有人把它們在KTV開私人生日派對上玩 削肩心與緊身短褲外套上情趣內衣褲 PO到無名相簿(那本相簿已經被他人關閉) 看到的當時  然後 在臉書用照片當大頭照和PO在臉書與散布 如果照片原本是公開的 沒有偷和入侵電腦 也不用輸入密碼的相本
然後還有本來公開的照片,他那個前女友工作美甲網站公開的(當初開幕畫性交圖騰登上電視新聞畫面)也放在F上,現在也還是公開的這樣告的成嗎?...他有在某通路代言醫美產品...
第一次偵查庭中檢察官問F1-3個帳號是不是你的你貼的?回是。(然後問101.3P的'沒是PO幾個腿搞破壞'因為者句話過告訴期間所以是問動機回;記不清楚了)如果以後偵查法庭都保持緘默呢?
開一次偵查庭 問三四句就要我們談和解 沒簽 請教那這樣被告成機會大嗎?
然後對方有意願和解 不要賠償金但違約要300萬  不想理。。。我可以接受不在公開PO但.....
又請問用電影簡介影射他人 沒指名道姓除簡介外也沒其他陳述但有大頭貼 違法妨害名譽嗎?

 

薪右 102-08-29 20:42
你好 想請教你 我上禮拜在露天訂購一組喇叭 而這組喇叭卻不行用 賣家卻說是否電瓶沒電 但是我測試電瓶之後沒問題 而賣家卻說你用電瓶測試正常 你如何說是壞掉的呢 但是我是叫機車行幫我裝的 而且用別台車子測試問題還是一樣 聲音都不只有叭一聲就沒有 而不是連續的叭 今天他說要告我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但是我並沒有罵他或是說些難聽的話 而且他也只有我的姓名跟電話這樣可以成立嗎 而且他說明天叫我要給他個答案 要不然他要告我 那我該怎辦呢 而且我好怕唷
看起來就是買賣糾紛的問題 如果你覺得標的有問題就依法主張權利 應該不至於構成侵害商譽等問題
小武 102-08-27 03:33
律師您好有關民事訴訟一問 原因 是一件妨害電腦使用,對方願賠償我10萬元合解 現在過了快兩個月一毛都還沒環,打給他不通(限制通話,對方亞太 應該是沒繳電話費) 檢察官要我向法院提民事訟送, 如要提民事訟送,我知道我要親自跑法院一趟 但我到法院的時候我要帶什麼東西? 或者該怎麼提告民事訴訟?
1.準備起訴狀給法院即可 2.如果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要繳交裁判費
熊熊 102-08-26 18:54

我有位朋友於102年7月份左右突接獲台灣大哥大公司委託天緯股份有限公司來函催繳通信費及違約金計二萬餘元左右 但我朋友直覺以為遇到詐騙集團來函騙錢立即通報165反詐欺專線同時通報警政署警察局查辦 後證實該來函確實為台灣大哥大公司所委託之討債公司無誤 馬上覺得事態嚴重 立即至附近臺哥大加盟店同時還被店員要求準備雙證件正本接受驗證 還被要求照相及錄音等 最後取得申請書影本發現有歹徒於申請書冒簽朋友姓名 而且還有雙正件影本等 因為雙證件一直在身上且申請門號當日101年11月份他還在上班而且也未曾將雙證件借他人使用 所以歹徒涉嫌偽造文書 最後以存證信涵要求台哥大解釋 該公司以承認是加盟店服務員及其朋友涉案 以上以經通報地檢署偵辦當中

以下是我的疑點

1.本人調查過申請書上之帳單地址在台中市且98年就是一棟法拍屋至今已經流標3次 所以台哥大如果郵寄帳單至該地址一定會被郵務士以查無此人退件

2.帳單連落電話為空號 所以台哥大到底有無使用該電話及帳但地址連落過歹徒不得而知 但催告函竟然聲稱催告多次均拒不繳納

3.以上只有我朋友居住地是正確的 但我朋友從101年11月歹徒申請門號至今超過7個月 連一張帳單或電話皆沒接過 顯然臺灣大哥大在說謊

 以上請問 臺灣大哥大公司未查證客戶個資是否真實 造成歹徒偽造文書結果 同時歹徒還以該門號從事於犯罪行為 同時臺灣大哥大公司未經本人同意無故洩露個資給討債集團是否成立妨害秘密罪嫌 另歹徒以本人名義從事犯罪活動是否構成妨害名義 刑法及電信法皆有妨害秘密之罰則該如何議處呢 請問如何求償損害呢

另外本人懷疑個資可能是從另外一家通信行流出 請問洩露個資之通信行及職員是否觸犯電信法之妨害秘密罪呢 如何求償

樂楓 102-08-26 01:43

我是被告年齡23歲男性   “原告”28歲女性 

我跟原告在高雄第一次發生性行為!在雙方意願下發生了關係

後來我以個人名義(保人”原告”)辦了一台汽車當掉借5萬元台幣

去道台東租房子女方簽名租立套房

在去年101年約8月初~9月底之間 接連發生 進6-8次性行為!!

而後她回去高雄提告妨害性自主罪!說我對他強迫性行為等...包括灌藥.恐嚇.限制自由等..

在台東8~9月之間!我陪同她與台東友人約8月中旬開車回高雄探望家人!

我與台東友人先行一步回到台東住處!而後晚上在換“原告”回道台東

在約9月中“原告”還有在次回到高雄與“原告”父母朋友接觸聊天喝酒!

後來約在接近九月底之時”原告”受不了台東苦悶生活決定返回高雄家裡

在則我從台東因女性退房為主因而被迫離開台東!

再回到高雄之時約在102年才收到偵訊庭通知被告.才知已經多次傳訊未道

偵訊庭當時我有提出當初”原告”簽下本票影印本!與貸款交納資料

我102年8月27日要在上庭!請問我準備了與”原告”有回高雄以及聊天資料的證據

請問勝訴機率有多大?

本件您既然已經前往進行偵查庭程序開過庭,則當可由檢察官之提問中整理出告訴人提告之約略內容為何,而本件後續主要答辯上應在於提出證據或證明方法,俾以釐清您確實沒有以違反其意願之方式與之發生性關係

謹建議您就相關事實(實際事發經過、先前庭訊內容等)與律師進一步討論,研議後續可行之答辯方向,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樂楓 102-08-26 06:55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件您既然已經前往進行偵查庭程序開過庭,則當可由檢察官之提問中整理出告訴人提告之約略內容為何, ... (恕刪)

律師~你好

我的事情經過事大概如此! 因為今天要開庭相當緊張

我目前有找到"原告"她在8~9月中在網路FB聊天及發布動態及分享動態等等...

而我在8-9月中在台東上班!有幾小時,是在上班的時間!

這樣是否有代表她有多次求救機會?

是否這樣有構成妨礙自由或者是妨礙自由的條例?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26 09:35
回覆 樂楓 的發言內容: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是不是有妨礙性自主,必須看對方告的內容是什麼?即使是男女朋友,也是會有妨礙性自主的成立危險,必須提供相當證據證明女生所述不實。

如果您在南部,可委任本所處理後續辯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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