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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 104-09-24 02:03

您好:

個人有公職約聘的問題請教律師,我就任某部會底下的局處一個職務代理工作,我在就職後約一個月發現自己不適合擔任該職務想要離職,但人事卻提出不合理的東西,說叫我簽合約書,那份合約書有連帶保證人,這個部分我無法同意,理由是,當初我到任時對方(人事科員)沒有把合約書拿給我簽,我的判斷是他如果一開始要我簽,我可能找不到保證人,或因此不願意簽署而放棄就任。對方在電話中推諉是「來不及」讓我簽,我回應他:當初沒簽現在卻要簽,是否有偽造文書的嫌疑?這個行政疏失是否要他要負責?而不是事後過了近一個月才回頭補那個東西。

第二,他沒給我簽合約書,但當時有簽公職人員任用迴避的具結書,也就是「三等親」內沒人在該機關服務,以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具結這兩份文書而已,並無涉及合約書的問題。況且我這近一個月都有打卡上下班與辦理公文的紀錄,這樣能否定我有上班的事實嗎?

再者對方為便宜行事,以心裡因素來延後簽合約書,也就是先讓你上班一段時間再拿給你簽合約書,含連帶保證人的部分,意即認為你會為確保工作而就範(也就是會去找人頭簽+蓋印)。

又我查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967號判決文提到:「行政契約締結,應以書面為之,為行政程序法第139條前段所明定。其立法 目的在於使行政契約內容明確,故所稱「書面」係指契約當事人所簽定之文件,已足以證明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變更或消滅,雙方已達成具有拘束力之合意者,即屬之,並不以雙方簽訂正式對立之契約書為必要。」,以此觀之,在前揭所指涉的那兩份具結書,是否也能等同證明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約聘人員身份),而不受正式和約書的拘束?對方要求我補上合約書的簽名與日期,和連帶保證人,才能進行接續完整的離職程序,在行政程序上是否有暇疵?又我該如何主張法律上的權益?謝謝!

敝姓羅 104-09-19 14:17

您好

我是賣家我想請問就是我有賣電視遊樂器(任天堂紅白機)

出貨前我都有錄影存證並測試機子可以使用才出貨並也有告知此遊戲傳統電視會導致黑白色但是買家收到貨之後約隔1~2天告知機子插在電視上畫面會一直跳動並要求退貨跟退款我有詢問買家外包裝是否嚴重損壞買家告知沒有損壞所以排除運送過程的疏失 如果買家寄回來機子無法使用但機子有摔傷

並無法使用 這樣有什麼條例可以求償呢? 還是只能自己賠償買家呢

你好:

若你的網拍經營規模達一定程度,會有消保法之適用,依消保法第19條通訊交易之規定,買方可以不負理由在7日內請求解除契約並退還買賣價金等款項。 若無消保法之適用,而買方故意或過失毀損,依民法第373條危險負擔規定,你仍然可以請求買方給付價金,而買方無法請求退費。 若是遊戲機本身的問題,買方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可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此時你必須返還價金。  若是宅配運送過程造成遊戲機毀損,你可依依照與宅配公司之運送契約民法之規定,向宅配公司求償。 已上各種情形都涉及如何舉證證明,無法舉證在請求上會產生困難。

 

dan 104-09-15 10:17

本人白色馬自達自用客車, 承租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雙月月租車位. 本人於民國104年5月23日下午5點左右停入該停車場隨即回家, 警察於隔日早上5點半左右通知車子遭竊. 本人立刻趕至停車場察看, 確定車子在凌晨2點半左右被竊賊開離停車場. 至於為何警察會提先知道? 原來竊賊於內湖附近先偷得一台自用貨車, 駛入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 再利用該停車票卡, 將本人的車輛開走. 本人隨即於5月26日, 至內湖康樂派出所申請報案三聯單, 並於隔日向保險公司, 辦理車輛失竊理賠出險.

  期間曾接到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場長來電關切, 並告知停車費退費流程正在辦理. 本人原本認為, 車子失竊是屬意外, 僅管有保險公司可以理賠, 但是理賠期間的30天等待期, 不止內心煎熬, 又需面臨生活上的不便, 原來的生活步調, 被迫改變. 另外, 保險公司理賠金額, 扣除車子折舊和10%的自付額, 實際拿到理賠金, 還需再拿一筆金額, 才能再買同樣的車子.

  本人回想起早在4月時, 本人因為更換停車卡卡片, 因為操作不當, 在停車場出口閘道口被閘門攔住, 無法放行, 本人只好持停車卡至停車場管理處請求協助, 才得以放行. 原來目前台北市立停車場, 已經普遍安裝停車場車牌辨識系統, 以月租車承租人為例, 承租人在抽到下次的車位承租資格後, 需備妥車輛的行照, 承租身份證, 承租車位的月費, 以及一張悠遊卡至停車場管理室辦理承租事宜. 該悠遊卡是用來設定承租期間的停車卡, 承租期間, 車輛出入必須要使用設定的悠遊卡才能出入, 而且該悠遊卡只限設定的車輛使用, 如果承租人使用設定的悠遊卡, 卻想停另一輛車, 停車場的車牌辨識系統會即判別錯誤, 相同的, 不管是臨停或是月租, 在車輛出場時,停車場車牌辨識系統都會判斷車輛號碼和停車卡是否符合.一旦判別不符合, 儘量停車費用已付清, 電腦系統仍然不予放行.

  台北市現有一百處公有停車場,設有「車牌辨識系統」,原本是用來管控、確認車輛進出,不過從三月底開始,將與警政署合作查贓車,另外對於停車費欠繳車主,只要是欠款超過一個月的車主,停管處也將透過「車牌辨識系統」,在車輛要出停車場繳費時,提醒車主儘快繳納停車費。可見車牌辨識系統, 是可以用來管控、確認車輛進出, 可說是立意良善, 也更能保障市民的財產安全.

  本人在車輛失竊時, 停車卡一直隨身攜帶, 在車輛失竊當日, 停車場場長告知本人可以持停車卡辦理剩下來的停車費退費. 本人在一週之後, 才想起停車卡並未遺失, 為何車子可以輕易被竊賊開出停車場? 於是打電話至貴處, 與業務單位施小姐聯繫, 告知本人的疑問, 施小姐允諾幫助了解原因, 但之後並未得到施小姐的任何回覆, 於是本人致電東湖停車場, 找到場長並提出疑問, 場長才告知車場失竊是屬停車疏失, 該當班人員改變電腦系統設定, 對於票卡和車不符的情形, 只顯示錯誤, 但仍予放行. 這導致竊賊儘管沒有本人的停車卡, 仍然可以將本人的車輛駛離停車場.場長除了致歉, 對值班人員提出行政處份, 並且想辦法, 是否可以透過停車場現有的保險, 做出任何可能的賠償.

  隔日本人再致電場長, 場長只回覆車輛失竊,沒有任何保險可以理賠, 針對本人的情形, 場長只能表示遺憾.之後本人再致電至貴處申訴, 得到的答覆依然沒有結果, 僅告知可以利用網路申訴, 並等待回覆, 經過一週的等待後, 本人收到貴處回覆, 也僅是告知已請警察調查等等.

  本人於6/8日, 經場長許可, 由警察陪同, 至東湖國小也下停車場觀看錄影畫面, 影片中可以看到, 竊賊開車至出口閘門, 投入手上的票卡後, 閘門旋即打開, 當時值班人員並未在管理室, 以致竊賊可以從容離開. 在本人觀看錄影畫面時, 現在也發生票卡和車牌辨識錯誤的情形,該車輛被迫卡在閘門口無法出去, 經由值班人員處理, 才得以放行. 本人不禁想, 如果車輛失竊當時, 值班人員沒有更改系統設定, 竊賊也不會那麼容易離開時車場, 也許就能減少一件車輛遺失的案件.

  本人因為停車場的管理疏失, 致使車輛失竊, 值班人員也因此被行政處份, 表示停管處承認是人為疏失. 停管處除了行政處份外, 也應對本人的財損做出適當的賠償

  之後向台北停管處提出賠償請求, 停管處以停車場不負責保管車子鑰匙為由拒絕. 現在本人是否可以提出國賠申請, 要求自己的權利?

一、國賠損害賠償就物損部分也是要折舊的。

二、如要提告,要協議先行。

三、建議多查些國賠的案件參考。

四、停車遭竊是用寄託的法律關係去處理,我之前有查過一件勝訴訴判決。

五、因果關係部分要加強說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台北地院94年度簡上字第295號民事判決:「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契約;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契約民法第 421  條第 1  項、第 58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係約定由上訴人每月支付 3,600  元對價,得於當月任一時間將其自用客車停放被上訴人所管理之停車場內。而本件上訴人於繳交停車費期間,可隨時進入系爭停車場使用停車停放車輛,亦可隨時將車輛開走,參諸上訴人所繳停車費月費並不高,可自由進出停車場,且上訴人並未將其汽車之鑰匙交付上訴人,被上訴人亦未承諾保管上訴人之車輛及其置放於車內之物品,故本件雙方所成立契約之性質,乃被上訴人將其停車場車位租與上訴人停放車輛之租賃契約,並非被上訴人允為保管上訴人車輛及其置放於車內物品之寄託契約。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出租人對承租人之財物,本即不負保管責任,且觀諸上訴人提出之停車月票識別證背面之使用須知亦明示:本場只供停車,不負保管責任,足證被上訴人並未承諾對上訴人之車輛及置放於車內物品負保管責任,故上訴人依據寄託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財物損失,即屬無據。」 實務上多認為是租賃契約而非寄託契約,要請求損害賠償或國家賠償,恐有困難。
finf 104-09-14 18:43

去年8月, 我母親莉用我妹妹及姐姐的信任, 拿到了她們的身分證影本厚自己可了木頭章, 像澳盛銀行申請信用卡, 並留自己的電話完成驗證, 隨後就到嘉義某間珠寶行, 用刷卡換現金的方式取得金錢, 一直到她嗎被銀行催繳才知有這兩筆款項, 已向銀行反映, 銀行也發文去聯徵中心在我姐姐及妹妹信用記錄註記, 銀行回覆已送法院但再等排程, 在我們這邊可以採取哪些行動保障自身權益, 向銀行要求哪些文件可作為之後的證據, 並要求銀行把此筆債務轉至我母親名下, 刷卡換現金的珠寶行是否有違法.

另外母親也到用我父親的身分證期存摺向玉山銀行申請貸款並申貸成功, 一直至今年8岳父親接到玉山銀行民事凍結命令, 及法院查封書才知道, 過程中父親沒收到任何對保通知其電話, 後才知所有催繳通知書皆被母親拿去並從不通知, 在我們這邊可以採取哪些行動保障自身權益, 向銀行要求哪些文件可作為之後的證據, 並要求銀行把此筆債務轉至我母親名下, 銀行那邊是否有疏失可作為申訴的證據

你們先考慮一下,刑事部分偽造文書詐欺都是非告訴乃論罪,一旦提告,就無法撤回

證據部分: 可向銀行申請交付當初申貸資料、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便於日後比對簽名。

民事部分:主張銀行對保過程有疏失,這個就需開庭時聲請調查證據,請銀行提供相關對保資料或傳喚對保的人員作證。到時候需要閱卷,詰問證人等,這些可能需要委任律師,不然你們可能連要影印哪些資料、要問證人什麼都不知道。

除非你們名下都沒有財產,也無薪資可供債權人執行,否則,還是盡量湊錢請律師比較划算。

小蘋果 104-09-13 07:59

會計在職時確有侵占公司之銀行款項,已經賠償一筆金額並和解

和解書上未詳細記載案發之時.地.物只大略寫因   作業疏失   造成公司損失,也沒有寫上和解金額,今被提告侵占會成立嗎若會有沒有獲得緩刑機會?

擔心對方會不會不承認而欲再度索賠,出庭時該如何自述?

懇請解惑,謝謝

你好:

準備好和解書及還款資料單據,具狀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或向法院聲請宣告緩刑。 你已經與告訴人和解民事上無法再向你請求,但業務侵占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提告檢察官法官會依法偵查審判。

您好,如果和解書上沒有金額的記載,公司可能會否認已經達成和解,公司也可能提出刑事告訴,偵查中如果雙方能達成和解則有機會獲得緩起訴處分。

ki-ki 104-08-30 07:58

因男友至店內消費,購買一籃零食

在這之前我們有些不愉快,

我刷取了條碼也裝袋了,

之後看見有客人進來,想說等等在重刷零食

但男友說要先喝飲料,我便先結飲料的錢

就馬上結客人的,也督見男友離開櫃檯

想說他要去拿其他東西,我便準備去補貨

男友也以為我零食已經幫他結好帳了,所以就拿走了

之後我也因為真的很生氣就忘了!

完全就是因為吵架而造成的疏失

現在店長也告了我們偷竊,但我們也還沒做筆錄

就在前天,店長要求我去店內結偷竊物的錢,

但,我真的不是有意圖要讓這種事情發生,

我沒必要為了幾百塊錢的零食這樣!

也可能是因為他們怕勞保未保被檢舉,所以想叫我去店內!

我未滿20女性值大夜,也沒牽簽任何合約!

一、可以跟店裡面和解的話儘量和解

二、 和解的時候要避免使用[ 竊盜] 或類似的字眼,可以使用[ 漏未結帳] 之字眼。

三、如果店家堅持提告,在證據不足的地方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

四、大夜很辛苦的,我以前也做過大夜。還有女生的話不建議做大夜,不只危險還傷身體。以前我做大夜的時候拖地還拖到拖把斷掉,副店還說不用賠,說這輩子他沒看過有人可以把拖把拖斷的,我也只是用腳的力量去拖而已,這樣手比較不痠。做事的方法不同,結果就會不同…

五、不用太擔心,好好跟店裡面談一談。

六、還有就是店裡面跟你談的時候有可能是在錄音,用詞要小心。

七、祝你中秋節快樂。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ki-ki 104-08-26 20:30

我是女生在萊爾富上大夜班
8/7友人至店內,因為一些爭吵導致我未結帳的疏失
友人購買零食我刷取條碼並裝袋,中間有些爭吵談話,未直接結帳
後來,來了客人我便取消上一筆條碼,先結其他客人的
在結其他客人的時間,友人便去取了兩瓶飲料
我的疏忽忘了重新刷取零食只結了兩瓶飲料的錢
之後我連休3天
在8/9的時候店長到我家說要找我告我偷竊, (我之後並不打算去上班,因為課我們也是一頭霧水就去萊爾富看監視器,監視 業,我也有幫他找人,但是店長不內容如上述.                                         要,也不願意讓我離職)

8/10他要求我寫悔過書,我寫了,內容也是上述那樣,我的疏失我道歉,
我交了悔過書,店長說接下來等盤點,店內損失全部歸我,我也認了,
但,隔了兩天,店長打給我的阿姨(我爸的女友)說:悔過書他不滿意要我重寫,在電話內不斷的謾罵
我的家人也受不了了,直接上警察局,要求店長把他所謂的偷竊證據帶來,有的話就直接告這樣,但店長一下說在內裡一下又說不在店裡,最後才橋攏時間是隔天下午3點.
3點一到,店長並沒有帶他所謂的證據來,也看到我們手上拿了勞保申訴的電話就翻臉走人(店長未幫我保勞保)
我們也直接去了勞工局申訴,因為店長未給我薪資!
就在昨天,接到派出所的電話,請我有空去做筆錄
因為店長對於未結帳部分提出了偷竊告訴

我想請問有甚麼好的方法能拿回薪資跟反駁他的告訴嗎?
如果調解失敗,店長未給我薪資能告侵占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6 20: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資爭議的部分,不論我方是否有竊盜等行為,對於薪資都應該照給,勞檢保未投保的部分也應該賠償。不過不會構成背信刑事責任

2、至於是否涉及竊盜或是詐欺等,必須看看錄影畫面才準確,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您好:

1.  依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雖然您未經店長同意而擅取將店裡的物品給予友人,恐涉及竊盜罪或業務侵占罪嫌,但因您主觀上並未有偷竊侵占的故意,只是因為失誤導致忘記結零食的款項,即使店長提告,只要您能證明當時因為一時失誤造成,檢方即可以不起訴處分。

2.  店長未給予薪資及未保勞保的部分,因您已經向勞保局申訴,後續勞保局相請您與老闆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透過協調取得您的損失部分。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貝果 104-08-20 19:50

日前因個人向大陸廠商購買物品,該廠家為販售電子菸相關物品,原先想訂購電子煙油,但了解會觸犯台灣相關法規已向廠家取消訂購,另外購入30入玻璃精油空瓶,當初廠商只通知我物品被扣件,需檢附委託書予報關行處理通關,因當下知道玻璃空瓶應該不至於有什麼問題,也檢附出去,但因大陸廠商作業疏失,將原本取消或是他人的訂購電子煙油寄出給我,而被查驗及查扣,並通知我涉嫌違反藥事法,認定該查扣物品為我所訂購。

後來大陸廠家也承認疏失,我需檢什麼資料以澄清我並未蓄意進口管制物品,因我也無從得知包裹內是何種物品,但後來卻因為我有檢附委託同意書海關認定電子煙油為本人所進口,因並非有網站紀錄佐證我訂購的東西,當初也只以通訊軟體溝通取消購買,但過了4個月才知道有狀況,訊息也刪了,廠商目前同意發道歉聲明佐證因他們疏失造成我的麻煩,該道歉聲明筆需具備何種有用資訊才可作為資佐證資料,以及還可以跟廠商要求何種資料才足夠證明,該物品確實不是我訂購的東西。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據衛福部資料,尼古丁製劑屬藥品,電子菸的尼古丁濃度比衛生署核准的戒菸輔助藥物還要高十幾倍,已符合藥事法第六條「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的藥品定義,須通過衛生署查驗登記才能販售,因此,市售含尼古丁的電子菸均屬禁藥,不得繼續輸入或販售,違反者,依藥事法第82條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證據沒有夠不夠的問題,只有證明力高低的問題,建議聯繫大陸廠商請其出具證明,並提供當初交易往來之資料,證明您確實非故意輸入該批電子菸。記得,大陸地區之文書,需先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經海基會或其他政府授權之機關、民間團體辦理驗證手續,以免日後爭執其效力。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道歉聲明當屬有利之證據,並應請對方提供交易往來之紀錄,本件日後仍可能會移送法辦,屆時該證據均是可以提出主張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21 01:50

您好:

建議請廠商所發道歉聲明,明確記錄您已取消訂購的行為,並請其提供相關取消之電腦記錄,於接受偵查時,即可提出予檢察官作為證明使用。

奧莉薇 104-08-13 19:10

因為公司的包商不聽勸告

造成我身體化學灼傷

我要求對方賠償請假扣薪費用

和精神賠償

共6000元

對方一開始很有誠意

他說他有投保責任

要我寫一張協調書

內容是我本人與對方協議

因對方的疏失

造成灼傷

要求對方賠償請假扣薪的費用

跟精神賠償共6000元

然後簽我的名字

整張紙的內容都是我寫的

他現在說要拿這份協調書告我恐嚇

我想請問

我寫的這份協調書具有法律效用嗎?

如果對方拿這份協調書要告我恐嚇

我會有法律責任嗎?

你好:

若對方確實需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你並無恐嚇之行為及不法所有意圖,不會構成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協議書仍具有法律效力,而本件也不構成恐嚇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3 22: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不會構成恐嚇之問題,若對方無和解之誠意,您應盡速提出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避免逾告訴期限。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3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不會構成恐嚇之問題,若對方無和解之誠意,您應盡速提出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避免逾告訴期限。

f 104-08-08 20:46

跟朋友在逛街時突然被一個女生叫住 原以為她要推銷 但她說自己不是推銷 看我們的臉就開始說我們是不是身體哪裡有問題怎麼樣的 先講要我們注意不能吃什麼 之後說要抓些中藥泡來喝跟注意不能吃什麼 說要抄寫給我們但手邊沒紙筆 請我們跟她去店裡寫給我們 上樓(三樓)拿了一張單子繼續樓下的話題 說我們哪裡有問題不能吃什麼食物 接下來拿另一張單子說她不懂請她老師另一個女生(主任)來講

她開始也聊天說她是中醫調理什麼的 看我們臉就知道哪裡又問題 說剛那位小姐是她學生 以前學生時也是滿臉痘痘變到現在這麼漂亮 已經3個小孩的媽媽也看不出來 都是來給她做美容 說我們膚質有夠不好 從身體調理-皮膚-醫美縮小毛孔-帶到美容課程 還拿出一張價錢都是很驚人的像美容課程價位表 說別地方做一次都要這樣高價位 隨後又拿出箱子裡的瓶罐說是客人買的產品 她也又很多銘傳學生來這邊做 翻開客資說那位學生 買多少錢的產品 今天有來做剛走而已 也提說很多學生擔心分期付款寄家裡被家長知道 所以可以寄到他們那之後再拿去繳 翻出旁邊帳單要我們看 後來問我們想不想美容改善皮膚 一年半分期付款月繳3千就好 一年月繳2千 那半年月繳1千5元就好這樣方式問我們  最後說覺得我們很有緣給我們親人優惠價給我們試用半年 分期月繳1千(使我們以為是做美容月付1千共6個月而已) 說已經是給我們很優惠的價格公司給的親屬優惠卡不是隨便給的 這樣才賺我們成本價 答應後開始填資料(買賣契約資料.分期付款申請書的基本資料) 分期付款的融資公司收到資料後會確認 還教我們如何應對 填好資料就說要我們給她3小時直接留下來做美容 到外面後給我們看一張產品價位表上面以用螢光筆畫好 說這是我們的產品要我們看過在上面簽名以及契約上哪裡哪裡簽名 之後請我們先去換衣服洗好 做完蒸氣出來時 又拿出產品要我看簽名貼上標籤寫姓名做區分 後來做背部紓壓 遠紅外 最後做臉部保養時 突然要我看.確認 說開封的是我的產品

回家後有查了下關於店家評家及相關評論幾篇都負面的 仔細看給我們的買賣契約書上面寫購買美容產品總金額36000 半年期間內提供十天乙次內容支手技.儀器服務(內容有蒸氣 遠紅外線 背部舒緩 臉保養) 也未註明她提的試用 再想到那主任那時說的方式也沒講清楚總金額及繳幾期 到簽合約給我們看到簽名都未提及繳幾期多久 所以跟朋友都以為只要做多久繳多久而已

隔天傳Line跟店長再次確認也說明問題點,但店長卻說有告知.契約及分期申請單都有註明清楚 總金額多少 每期繳多少錢 分幾期, 後來也跟朋友確認是否是我認知錯誤或是她們真的沒提過 朋友說跟我一樣 以為是分期月付1000繳半年而已類似課程那樣 沒聽到她們提說總金額.分幾期 告知朋友說確定是繳契約書上美容產品共36000元 她也覺得被騙的感覺不合理的價錢 而我非常確定沒看到也沒聽過他們提到分是36期 要是一開始他們說清楚是買36000的產品分36期繳每期繳1000而半年那公司提供的服務 我跟朋友根本就不會購買 覺得每個月要繳1千還要繳1年半的錢很多也不覺得受騙的感覺很討厭 後來有查些相關案件及條約 第二天下午我們要求退貨 店長晚上回覆說已把我說的傳給主任會請主任打給我們 有問題再問她跟她說 時間有點晚所以我請店長轉達明日再連絡但還是打來 有請她明日再聯絡 後來我朋友接到電話 跟她說我們簽署的契約第幾條有說 因為我們已算拆封使用產品 仍要負擔產品費用 但是當下主任要我們馬上留下來做美容 產品也並不是由我們經手拆封

第三天上午主任打電話來談 最後說同意讓我們退貨 解除貸款分期付款及刪除資料 但要負擔使用一次的費用 單次體驗價3600元算我們2800元就好 問我們甚麼時候要去退貨付清使用費 而且談話時我上述幾項不合理處都不承認還強調說都是我們自己問題 她說她都有講清楚 是我們我們聽錯沒聽清楚或是不了解沒當下問 還說她做美容怎麼可能給別人做免費做了錢生意 說我在亂說她應該要錄音甚麼的 拿我們契約壓我們說合約都有 說明明講清清楚楚 合約上有總金額我們如果又疑問應該當場馬上問幹嘛要簽名(這點我們電話聯絡時確實答不出來,因為我們認知開始就不同,後來已要做美容沒多想就簽名,事後回家才察覺不對勁) 還說上面都有我們簽名過的 如果要走消保會解決也沒關係啦 她不是沒走過 只是不想因這小錢跟我們爭論拖下去 說她這麼多客人只有我們有這樣的問題 因為覺得家錢不合理要退貨 我有提到訪問推銷 她就說很多訪問行銷是很多店家都在做 她們都有經過我們同意及簽契約的(但是我在查詢時也有許多美容類似訪問推銷案件 也有類似情況 回家後覺得不合理想退 ) 最後她一直以質問的方式問說是不是我們想做美容才做的 合約我們也看過簽的 都是我們答應下才進行的 現在才說那些扭曲事實的話 還說我們要退貨當然會說沒聽到說幾期甚麼的對我們有利的話阿 把我們講得很不講理都是我們的錯

雖然沒仔細看清楚合約及了解購買的東西價錢是我們的疏失 但是那主任最後跟我電話談時也是講的對他們有利有理阿 說如果我們當下直接說不要做美容 就不會繼續了不會開封產品就能退貨 就也不會有這些問題了 也說我們簽屬合約要走消基會法律途進他們也會奉陪…. 因為有錄音 所以聽了幾遍 看是否是我們問題 ...回想起來她拿客戶資料時 提他們購買美容產品期限內 若美容產品用完公司都會免費提供但期限過就沒這福利 店長也提過  但我們卻誤會是服務....所以等於是 他們賣的 :時間期限(為免費服務)+分期金額(產品)/ 我們卻誤為:時間期限(美容服務)+金額(服務) 因為沒遇過這樣的美容產品所以不清楚更容易誤會 而且過程中也沒看過產品詳細價位過 只以上敘方式口頭來說 優惠我們確定填契約寫資料後才看到產品的價位表上面以有畫好的產品 說是優惠我們的 之後在哪在哪簽名 她們以這種方式賣產品 表面上看起來是美容產品 實際卻有誘導我們的感覺

**********

1.想問這樣算是訪問行銷麻?是訪問行銷若已拆封使用產品可無條件退貨麻還是一定要負擔使用費用?還有因為我們簽署的買賣契約會有影響嗎?契約條款裡有一條”換貨處理”有提及"本契約是一般交易 不屬於訪問買賣...."那訪問行銷跟這條會有影響嗎?

2.若非訪問行銷的話,那只能接受她說的可退貨,但要負擔一次體驗費用價2800元?

3.因為我們已簽屬契約,產品也已開封使用,又沒當下提及問題點及看清楚過契約產品,簽名時是店長要我們在哪簽或是遺漏的簽名,回家後查看及隔日確認,認為很不合理被騙想退,當下也沒時間能仔細研究契約內容及產品覺得很不妥, 電話談時那主任也一直強調契約上金額我們看過知道確認過簽名的….請問因為有簽契約及上述,這樣算我們有疏忽,對我們會很不利嗎?這樣要求退貨算是我們有過錯嗎?她們以那種方式賣美容產品算合法正當的嗎?

4.請問這樣退貨是否還要甚麼另外填寫證明單子或是雙方同意退貨撤單就行?那契約單 遠信融資貸款分期付款申請單 產品款項單這些是由我們全部拿走還是只能給店家?

5.其他

您好: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你在企業經營者的營業場所締約,使否符合其他場所要視具體狀況而定,若企業經營者沒有給你思考的機會、時間,就要求你締約,仍然可以主張是訪問買賣。 符合上述情況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無須任何理由,也不用負擔任何費用,可在7日解除契約,你訂定契約如果牴觸上開規定都是無效的,不用擔心。 另外,你還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規定,主張上開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建議你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處理,以免權益受損。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8 23:30

您好,可以在栖寺內行駛無條件解約權。

穩穩 104-08-07 14:36

律師您好,
我父親於民國85年過世,當時我17歲未成年
我父親有五個小孩,我是最小的,前四位小孩由父親配偶所生,而我母親與父親並未有婚姻關係,但我一出生就被父親領養,戶政事務所也有我是父親小孩的證據
而我父親85年死後,前四位子女皆辦理拋棄繼承,我沒辦,父親的配偶也沒辦,
我在今年104年去拿我身分正和父親除戶謄本去國稅局查遺產清冊,國稅局竟說我不是合法繼承人,說當年繼承資料由父親配偶辦好了,我不能查
國稅局叫我去告父親的正式配偶,請問要怎麼告??要告什麼??
告他侵害我的繼承權嗎??  我一定要告才能查我的遺產清冊嗎??
遺產清冊只有國稅局查的到嗎? 那些辦事的公務員有權利不讓我看嗎??
現在告的話離我父親過世已將近20年,繼承時效還在嗎??
國稅局當初辦理把我漏掉,國稅局是否有疏失??

謝謝律師,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8 20: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應該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及回復繼承訴訟,不過因為已經超過10年的時效提告恐有對方提出時效抗辯而遭駁回。

阿凱 104-07-23 21:18

日前在臉書二手買賣社團購買一個平板

跟賣方談好金額為3100$ 約兩天內寄貨到付款

今日賣方私訊告知收款金額填錯  要求先補款 

想請問如果是賣方自己疏失填錯金額可要求補款嗎? 

假設我拒絕補款而造成賣方損失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您可以主張解除契約,基本上對方也無法根您請求賠償,因為是可歸責於對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凱 104-07-23 22:0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您可以主張解 ... (恕刪)

在此先感謝您回答!

另外在請問

假設賣方金額填100 而我簽收了  如不補那3千元 會有法律問題嗎?

PS: 賣方私訊金額填錯當下,我要求拒絕簽收,但賣方拒絕,堅持補款

 

 

 

Mia 104-07-16 10:48

您好,

事情的前後是:
(前提, 會員於2014/8/11購買, 一直使用到2014/11/10出車禍後暫時沒有去, 直到昨天7/15才又開始上健身房, 中間有八個月沒有使用)

我在去年11月的時候發生車禍, 當下有開急診室的醫師證明, 但是遲遲沒有拿去健身房, 健身房有打電話來請我拿過去或者傳真, 但一來不方便再來一直很忙沒有時間, 不過我有把那張證明拍下來line給我的健身教練, 因為我除了有購買兩年的會員之外, 還另外有購買教練課程, 他說傳照片給他教練課就可以暫停了。

 忘了過了多久後他們說要補醫師診斷證明才行, 所以後來今年三月的時候我就申請了一張, 但是又拖了兩個月才拿過去健身房時已經五月了, 當時我有帶著11月的急診室證明跟3月的醫師診斷證明, 但客服人員說只能寬限我三月底到六月底的暫停會員, 因為他們有打電話來請我提供, 但是我拖太久已經超過了"審閱期", 所以11月到3月這段期間不能辦理會員暫停延期, 那時候也就只好自己摸摸鼻子回去了, 但是一直覺得很奇怪為什麼不能延期, 直到七月我再度去健身房找了當時賣我課程的專員, 請她再幫我詢問一次看看, 當然結果也是一樣的...

我想請問的是:

1. 在當初購買的合約上並沒有明文規定需要在多少時間內提供證明文件才能辦理延期, 我也問了他們的審閱期是多久, 他們也一直講出不來, 只說公司規定之類的推辭, 請問這個部分算是合理的嗎?

2. 我並沒有想要求退費, 只是單純地想將無法運動的那些時間延後, 當然我自己沒有盡早辦理這個部分也有疏失, 在這段期間我都一直有就醫證明, 此外除了傷未痊癒之外, 剛好在那段期間醫生發現了我有皮肌炎的症狀, 是一種免疫系統錯亂其中有攻擊肌肉的情況, 暫時也不太適合上健身房, 請問這個部分是否能幫助會員的延期呢? (這個病症我只有跟我的健身教練提過, 沒有跟客服人員提到)

3. 五月我去找客服時, 有跟他提到說我在車禍發生時, 有將急診室的醫師證明傳line給我的教練, 也有給他教練的名字, 不過之前教練有跟我說過教練體系跟會員體系是兩個分開的, 他們的意思是就算我將證明傳給教練也沒有用, 必須要傳給會員的客服系統才有效用, 我自己也很後悔當時沒有做好, 這一點我可以跟他們反駁嗎?

4. 最後, 這樣的案件是否能向消保會申訴呢? 健身房那邊應該會用他們有提醒告知, 但我拖的時間太長沒有馬上提供, 不給予會員延期; 而我覺得無法信服的是, 他們的合約以及電話上口頭告知的時候, 並沒有說明審閱期的期限以及超過期限將不予受理這些規範, 這點實在讓我無法接受。

不過經過這次的事件以後真的會更加小心了! 補習班, 健身房... 這些公司實在太可怕...

感謝您耐心看完, 也謝謝您的回覆!

您好:

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條規定(會員權暫停):
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事先以書面向業者辦理暫停會員權行使
,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
(一)因出國逾二個月者,依本款辦理暫停會員權益,其期間以個月為限
(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消費者同意得於境外使用業者所提供健身
設施者,不在此限。
(二)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者
(三)因懷孕或有育養出生未逾六個月嬰兒之需要者。
(四)因服兵役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五)因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六)其他雖不符合前列各款事由,但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致無法使用
健身設備者。
前項情形消費者應檢附各款事由相關證明或釋明文件

您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中心聯絡

網址:http://www.cpc.ey.gov.tw/

或撥打全國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由專人為您服務

ava 104-07-14 13:37

未成年人騎腳踏車人行道擦撞婦人、肇事者提出打119處理、婦人說不用、案發2天後報交通隊、案發7天後肇事者家人接到警方來電告知後與被害人聯絡、被害家屬只告訴醫療賠償復健用品賠償、對其處理過程對錯絲毫不理會、認為處理過程不重要、只要能賠錢就好、此案已經到調停、我們要如何與對方談才合理、除道義醫療賠償外還需賠償復健用品的支出嗎?整件事有無疏失處、感謝解惑

處理的過程及方式,除了犯罪後處罰得因犯後態度良好酌減刑度外,屬於情感的滿足與否的問題,不是侵權行為(民事責任)及過失傷害罪(刑事責任)的法律構成要件。事實上,(民事)侵權行為的賠償金額的多寡,及是否構成犯罪,在傷害行為完成的那個時點就已經確認了(如果傷害肇事逃逸,那又是另一個犯罪行為,在逃逸行為發生時,就確認了犯罪的構成與否)。

綜上,在談判過程,最好能在和諧的氣氛下進行,方能使受害人能夠心平氣和的接受侵權人提出的條件。反之,雙方為了過程而吵成一團,不但受氣,往往還無法和解,而造成雙輸的結果。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pp 104-07-07 15:53

您好

我年紀28歲,整個產檢過程醫生都告知正常,5/6待產時,護士監測約2小時我的胎心音的曲線都維持平平的,而我也告知護士胎動減少了,但是護士只要我多喝含糖飲料,沒有做其他動作

我的胎心音監測維持近33小時都是曲線平平的,而且在小孩出生前3小時破水,護士發現有胎便,也沒做其他動作,只讓我躺在那兒到自然生產,結果小孩出來吸入胎便太多,沒有自主呼吸,緊急急救後轉診,結果現在判定缺氧性腦病變,巴士量表0分,孩子現在攤在病床上,

院方表示所有過程都按照標準來,沒有疏失,醫生也表示胎兒的心跳都維持160,沒有到達剖腹標準,請問我這樣告得贏嗎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7-07 17:10

您好:

1.本案相關醫護人員是否有疏失之處,應視渠等之醫療處置是否符合醫療常規而定,建議您應先到該醫療機構調取完整病歷作證據保全的動作,避免對方竄改病歷記錄,造成您未來訴訟中舉證之不利益。

2.您可對該醫療機構及相關醫護人員提起業務過失重傷之告訴,並請求連帶賠償相關損害。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律師倫理要求律師不能保證勝算

而且您的狀況非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確認, 建議要收集相關證據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07 17:45

請先調出病歷釐清整個處理過程,可以的話找個有能力判讀病歷資料協助。

1. 先生請完整病歷資料,這事之後鑑定訴訟最關鍵的證據

2. 醫療糾紛通常會依賴醫審會等醫療機構的鑑定來判定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有無過失

3. 實務上通常的作法是先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或重傷害之告訴,藉由刑事偵查蒐集更多的證據,以便之後提出民事賠償訴訟時使用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7 17: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先調閱相關病歷,再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pp 104-07-07 18:15

各位律師,目前我已經拿到整本病歷,昨天,院方向家屬說明可以協助申請生育事故補償,但這是否承認院方無醫療疏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生育事故是可以走的一個途徑,但此需以醫師無過失為前提,所以是否接受您們應再考量一下,本件可以先提出刑事告訴,以便先送請鑑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p 104-07-07 14:12

您好

我年紀28歲,整個產檢過程醫生都告知正常,5/6待產時,護士監測約2小時我的胎心音的曲線都維持平平的,而我也告知護士胎動減少了,但是護士只要我多喝含糖飲料,沒有做其他動作

我的胎心音監測維持近33小時都是曲線平平的,而且在小孩出生前3小時破水,護士發現有胎便,也沒做其他動作,只讓我躺在那兒到自然生產,結果小孩出來吸入胎便太多,沒有自主呼吸,緊急急救後轉診,結果現在判定缺氧性腦病變,巴士量表0分,孩子現在攤在病床上,

院方表示所有過程都按照標準來,沒有疏失,醫生也表示胎兒的心跳都維持160,沒有到達剖腹標準,請問我這樣告得贏嗎

苦惱 104-06-30 16:08

你好~

事情很複雜,因此簡單說明 

我原本計劃要租場地並立案作補習班

因此透過仲介(甲)要租下3F的場地,也找了補習班立案代辦的建築師(乙)來看現場,乙來看過之後,認為場地可以做補習班

之後透過仲介與屋主簽約,付給了仲介2萬的服務費,合約中附註5月底前,若承租方確定無法立案,屋主將退還押金租金合計12萬。

我也給乙3萬的訂金(一共代辦是16萬),並簽下委託契約

接下來乙看過第二次現場(5月下旬),我也開始找設計師與做消防變更的公司,結果到6/9乙告訴我因為大樓無安全梯的因素,立案非常可能會過不了(而且市政府的圖都調很久了,竟然這麼大的問題拖到現在才發現)。

雖然6月是招生的時候,但是我的招生只好暫停,其他學生(我在其他地方有租教室)也無法前移到此,錯過招生季,等於今年的機會錯過了(巨大損失)。

目前屋主有意願退還我租金押金

請問1.仲介無意願退我服務費,我無法要回來了嗎?(算是乙方疏失)

      2.代辦的乙認為他們無違約,一開始不願意退3萬(我覺得不合理也不合法,甚至有點被欺騙的感覺),目前我跟他要求不可以扣3萬,3萬包含在下一個立案的費用,目前乙答應,我約要另外與乙簽約嗎?

    3.若我的服務費無法領回,有辦法向乙方要求支付嗎?

  

之前只是小小上班族,拿了畢生積蓄要實現理想,一向覺得自己很謹慎,卻還是遇到麻煩。               感謝律師的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您們合約內容如何約定,才能確認可以向何人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coplms 104-06-15 21:21

去年2014/9月因工作地點遷徙關係委託仲介賣掉4年多的大廈一手屋. 這房子之前(賣房子前1~2年)廚房有因大樓的共用汙水排水管阻塞回灌導致廚房輕微淹水(當時家裡有人,所以馬上發現),也立即通知社區總幹事,管委會進行疏通的工程. 費用由本人代墊, 一個月後由管委會提撥還我. 但這個月仲介電話給我說: 廚房發生共用汙水排水管阻塞導致廚房淹水, 現任屋主要我賠償損失. 請問這部分我有買賣疏失責任賠償的義務嗎?

ps:當初買賣房子合約書上並無勾選排水管阻塞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要看當時實際交易情形,若當時未有水管阻塞之情形,則有機會抗辯而免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coplms 104-06-15 23:28

是的,當初賣房子時水管是正常的。是賣完房子10個月才發生的事件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要看實際狀況

因為如果已經交屋一陣子

恐怕要歸責於你是很困難的

沒人無法確定這段時間發生什麼事情

所以建議你先不要去承諾什麼

先請他證明這是當初房屋的問題

而不是自己的問題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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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一、對方應該開始搜證了。

二、任何人,包括仲介都可能是對方搜證的手段,不要認為仲介一定是中立的。

三、對方可能會主張減少價金,這個部分如果當初交屋的時候沒有任何阻塞,原則上不會是你的問題,但對方可能會找專家去鑑定是不是交屋的時候就有管線設計問題。

四、契約及現況說明書上怎麼記載會是重點,不同的記載方式會有不同的結果。

五、先研究,搜證才會有方向;再搜證訴訟才有可能勝訴;再處理,未必要訴訟調解也是可以選擇的方式之一。

楊俊鑫律師,曾任二間動產仲介公司法律顧問,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林智群 (klaw) 104-06-11 22:33

前陣子有一個新聞,

大學生張博崴獨自攀登白姑大山失蹤

警消救難隊搜救51天未尋獲,

後來一個山友

在張博崴最後手機發送地附近下切河谷後,

發現張博崴的遺體,

張家父母質疑南投消防隊搜救不力,

提告請求國家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定南投消防隊確有疏失,判賠267萬,

引起鄉民議論~

 

討論這個問題之前,

我們要問的是,國家要負責到什麼程度?

 

白姑大山跟你我假日爬的小山步道

完全不同,

既無明顯的路徑,亦無路標,

一進入山裡,就被山林吞噬了,

沒有相當經驗及足夠設備,是沒辦法全身而退的!

 

張博崴雖有豐富登山經驗,

但選擇一個人登山,仍是相當冒險,

拼得過,就是英雄行徑,可以向朋友吹噓,

拼不過,國家就要幫你擦屁股,

國家幫你擦屁股就算了,

擦不夠乾淨還要賠你錢,

有這個道理嗎?

 

一個人去爬山,失蹤了,

幾十個人幾百個人搜救了51天,

你說人家不盡力,我是不相信的!

當然,如果家屬對於『盡力』的要求,

是要把人《平平安安》救出來,

那我無話可說,

依照這樣的標準,

發生火災有人被燒死,都可以聲請國賠了!

反正誰管你火多大,

消防隊就是要使命必達把人救活!

 

有這個道理嗎?

 

法官也許會說,

你救了51天,沒找到人,

人家山友找2天就找到,

所以你顯有疏失

 

什麼叫做站著說話不腰疼?

這個就是!

 

你去山裡走一遭,

你才會知道台灣這些中級山有多大,

幾百個人灑下去,

就跟在中正紀念堂灑幾百顆芝麻一樣!

(我估計法官沒爬過中級山~)

找得到找不到,都是運氣!

 

你說山友才花2天就找到,

那也是前面一堆人找了51天,

排除掉95%區域的結果吧!

沒有前面51天的努力,

山友有辦法在2天內找到遺體嗎?

 

另外,法院沒考慮到的是,

張博崴的設備跟體能,可以讓他活多久?

如果他只能活7天,

那第8天找到遺體,跟第50天找到遺體,

毫無差別,

張家有何損失?

 

也就是,

法院在處理這個案件時,

應該考慮的,

是消防隊搜救隊在7天內可以作到什麼程度?

如果只能搜索50%的範圍,

那就不能用100%範圍、或是務必救活

這樣的標準去要求消防隊搜救隊,

那太苛責了!

 

林智群律師(部落格:klaw的房間)



學歷:台大法律系(1993~1997)

 

經歷: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制室

             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 / 遠拓法律事務所 / 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

現任:明泓聯合律師事務所合署律師(獨立執業)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伸展顧問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雲書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基隆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基隆分會  審查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士林分會  基隆分會  扶助律師           

            地址:台北市松江路139號11樓

                       (松江路與長春路口)(捷運蘆洲線松江南京站7號出口直走250公尺)

            電話:2509-5569

            傳真:2509-5539

             email:klaw1207@yahoo.com.tw

阿元 104-06-05 15:43

各位大律師好,

小弟於日前接到某醫院來電, 指明我於去年六月起陸續就醫後, 有三次的費用因該醫院的疏失, 造成少收部分負擔費用的情況, 總費用約 900元.

由於已經過了一年, 當時繳了多少錢已經無法查詢. 現在醫院單方面認為我應該繳清該費用. 請問我該如何主張?

如果不繳清, 是否有侵占或其他法律問題?

敬請賜教!

 

陳先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5 16:32

醫院可能會對您提請民事訴訟。但不會有刑事侵占問題,僅為民事糾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醫院可能會聲請支付命令,若您對於該醫療費用有疑義,應提出異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5 22:48

建議可以直接跟醫院協調,並確認金額究竟有多少。

阿元 104-06-08 08:22

謝謝各位大律師回覆.

 

金額其實不多,只是針對醫院疏失部分有點疑問.

1. 一年前的事情, 醫院現在才要追討部分負擔費用(共 900 多元). 我怎麼會知道金額部分是否正確? 如果醫院跟我追討的不是 900 元是 9 萬元, 我是不是也得繳納? 我是否可以主張醫院須提供相關資料(健保局明細...等) 供我核對確認呢?

2. 如果 900 元的部分負擔確定為我方必須繳納費用, 那我是否可以主張所得稅醫療免稅額短少的部分, 要求醫院給付呢? ( 900 * 20 % = 180 元)

 

這小金額實在不需要跟醫院周旋. 但總覺得醫院疏失要小百姓認, 有點不合理. 當初醫院打電話來, 還要我自行前往繳納, 實在氣不過呀.

 

郭小白 104-06-03 13:06
小弟我從事金融業家裡目前過的不好,因客戶有事所以把隔月費用交給我幫他繳,,我當下將費用放入信封保存並無私吞,但我因為個人因素事務繁忙忘記去繳費,之後客戶有去公司申訴,公司通知要逞處,我承認是我的疏失,當下也把信封袋內費用拿出幫客戶補繳開立收據並也跟客戶道歉,我想請問律師我下ㄧ步該怎麼做,客戶目前不追究了也原諒,是否將來還會有法律責任
亞倫 104-06-01 22:50

酒駕刑事。本人5月22日下班於家中飲用啤酒6罐至21時休息,隔日早上06時上班駕駛營業貨車, 遭小客車擦撞。警方到場未當場實施錄影酒測, 反而還讓我自行駕車前往派出所 ,路程大約15到20分鐘。過程中有因肚子反胃而吐瀉及咬食檳榔。到達派出所警方直接實施酒測達0,26處公共為險罪。所以警方處置過程是否有疏失。以正常人前晚飲用6罐啤酒休息8小時不可能這麼高甚至是0。 有無可能是吐瀉及咬檳榔所產生。。。是否可上訴。。。(警方還自行更改筆錄酒測地點改為現場實施)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會有一些瑕疵可以爭執,且嚼食檳榔是否會影響酒測值,可以需函詢相關專業醫療機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宏益 104-06-01 19:10

出生時不知當地戶政把本人身分證字號跟同鄉的人字號相同.台南縣84年7月至86年9月電腦化完成.而本人的身分證字號跟同鄉人相同.當地戶政電腦化沒更正(對方有案底)當本人名國94年1月發現警察單位的電腦查詢本人的字號時出現有案底.當下看到不相信為何有案底.而到當地戶政查詢當時當職人員幫本人用電腦查詢時本人告知用本人的字號查詢.查詢後講了一個名子.我告知那不是我的名子.戶政人員再用本人的名子輸入.當下戶政人員根本人對資料.本人問會合會重複的證號.而戶政人員查詢後告知本人說對方在兩三年前已改字號.而本人問既然對方已改字號為何警政單位沒改.本人告之說有案底的才會在警政單位才有留資料.本人告知這樣照成本人很大的傷害.(大公司.政府單位.警察臨檢....等等.)本人要求換證號.當時秘書說不能換.當下就找戶政主任換弄了好久終於換了.而重點來了這是戶政疏失.戶政應發文到個單位修改本人的資料.(戶政沒有做到這一項)而趙成本人到政府單位(如監理站等等)都查沒本人的證號.而被罰款每次都要去申述.弄得很疲憊.而要提起國賠.不知門路請好心告知如何申請

蕾蕾 104-05-30 10:23

律師您好~

近期承攬了一設計、監造案(勞務),因設計完成後,業主將設計案分成三、四案發施作包,導致監造工作量增加。就在結案計算設計、監造費時才發現合約內的設計、監造費選取了(累計各通知案件之實際施工成本合併計算建造費用/承辦人也承認疏失),因累計建造費後超過千萬,設計監造計價以8.9﹪計價,若分案計價,則最高可計價到10.5﹪(後者對我方較有利)。

想請問,有何補救方式修正合約合議事項(自已也疏失沒有搞清楚計價方式)

或有何依據可申訴此計價方式?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修改合約內容,應再與對方協商,若對方不願意,則仍應依原合約來履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30 19: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契約條件選擇錯誤,則至多僅能透過契約解釋的方式來判斷,此部分應該備妥契約書,循正式諮詢。

2、為避免此類情形,建議應該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倘若貴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30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是您與對方簽訂之設計監造合約,有無就請求追加部份另外約定報酬,若有相關約定,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依約給付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30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是您與對方簽訂之設計監造合約,有無就請求追加部份另外約定報酬,若有相關約定,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依約給付之。

Simon 104-05-29 21:44

去年11月跟網路旅行社訂峇里島旅遊 原本在客戶紀錄要求全家8人住一間四房的villa 或是兩間兩房的villa 結果到當地卻給我們一間3房的villa 期中一間房已經有房客入住 所以游泳池客廳等設施要跟他們共用


回來之後 我找品保會 觀光局申訴 並告知這事他們作業疏失 因為客戶紀錄上有要求 卻讓我們跟陌生人共住一間villa...


旅行社的回覆卻是 我們不保證不會跟人共住一間... 真讓人生氣 所以可以請教一下 如果去法院申請民事訴訟 勝訴的機會有多大?


還有 想請教要如何寫訴訟狀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旅行社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相關條文依據,您可以參酌民法旅遊篇之規定,並擬定起訴狀向法院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9 22:18

若行程前有告知是獨棟villa且可與自己家人單獨使用,但實際情況卻是您所描述之情形,可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要先依照您當出簽定的契約條文內容而定

如您所描述屬實可依債務不履行進行請求

求償金額甚小者,是否定須以訴訟程序來進行解決, 看您的斟酌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6-01 23:25

Dear Simon,

先想想您跟陌生人共住一間的所造成對您的侵害是什麼,應該就是隱私權以及隱私的可期待性被侵害了,此已合致侵權行為的要件,縱然旅行社沒有「事先保證不會與陌生人共住一間」,但依一般社會通念及交易習慣,我們支付的房租費用就是要保障我的隱私權不會受到侵害,以此作為損害基準,加以主張,相信訴之有理由的可能性會大增!

以上,歡迎來電或來信聯繫。

evice0807 104-05-29 14:03

事實經過:
祖母過世後,房屋由祖父與三名子女共同繼承,原本祖父與次子同住,後因雙方發生糾紛;民國99期間,長子(我父親)為求方便就近照顧祖父而接過來,因此更改戶籍,約隔兩個月後,因殘障手冊等相關問題又再將戶籍遷回原地址,期間次子(我叔叔)的戶籍與他本人和子女都住在此處直至今日。

我祖父於103年底過世後,長子(我父親)接到稅務稽徵處的來函指出「自99年8月起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自100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繳100年至103年之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差額地價稅」並表示這段期間內「無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於該地」所以要求我父親繳交100年至103年的地價稅差額。

 

問題:

1. 我祖父在99期間雖有遷出戶籍之事實,但約隔兩個多月後又遷回,這樣仍要繳交100年至103年的地價稅差額嗎?

2. 由於此處為四人(祖父與三名子女)共同繼承,100年至103年這段期間,我叔叔都住在此此,故我父親一直認知此處為自用住宅,加上於戶籍更動後,本應於100年度就該更改稅率的稅捐稽徵處也未曾更改為一般用地之稅率,因而造成我父親在不知情的狀況而積欠稅務之事實,請問我們可以就這點來申請催繳無效嗎?
(去電稅捐稽徵處時,對方表明當處沒有告知之義務,在說明此差額應為當處疏失所造成時,對方也只是不置可否的嗯嗯幾聲帶過。)

3. 目前為止似乎只有我父親收到稅捐稽徵處的催繳信,從來函的每年補繳稅額與該處土地面積來看,稅捐稽徵處要求我父親繳交的似乎是稅率的全數差額,想請問為何是全額而非單只有繼承的四分之一?


這四年的地價稅差額,總額高達一萬七以上,對決大多數的家庭來說都是一項十分沈重的負擔,煩請律師們能撥冗提出建議、提供協助,先在此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9 22: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以後來戶籍又遷回去為由提起復查。

2、國稅局可以向各繼承人追償全部稅務,屆時再由代繳人向其他繼承求償

evice0807 104-05-30 00:05

感謝曹律師解惑,想進一步請問:

由於遷出時並不知道稅率已有更動,故再重新遷入時,並未重新申請自用住宅,請問這樣是否仍能申請複查? 此狀況是否也還是能適用於土地稅法第九條呢? 

再次感謝您的撥冗回答!

 

 

 

阿忠 104-05-28 18:49

因為得知5/22左右會去改名字,所以把一些不常用到的卡跟簿子先收起來,並在20號晚上去看那些帳戶還有錢,並統一密碼。看完之後到書局買牛皮紙信封裝起來,印象中裡面只有台灣企銀、合作金庫、彰化銀行、玉山銀行及華南銀行;存簿僅有玉山銀行 20號回家時沒有拿出車廂,22號晚上出門時還有看到,但是回家的時候有下雨,估計是那時候拿雨衣出來穿的時候掉的 因為都是自己在騎機車所以也就沒有多注意車廂裡面的東西 等到5/25才發現袋子不見也被銀行通知警示帳戶了 而在25及26號都有到警察局做說明

問題一:警察及偵查組都說要我等候通知到案說明,那這段時間我可以做哪些動作確保自身權益

問題二:為何警察及偵查組都是用明示及暗示的方式來說我有賣帳號的動作。 我承認把這些東西用丟是我個人的疏失;但有必要這樣刻意的來引導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8 19:23

建議您將相關遺失經過清楚交代,以答辯您為有幫助詐欺之犯意及犯行。

米米 104-05-24 14:37

請問我的情形是外籍眷屬依規定居留4個月要強制加保,我們也依法繳了3年多健保費,現在因為外籍老公出國工作要退保問題而有爭議之時,健保人員意外告知我們當初就不符合眷屬投保,除註銷投保資格外還要追繳醫療費用差額17000多元,真是令人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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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申訴的案件被衛福部審議會駁回,實在感到很氣餒!
明明是健保局錯誤審核通過,3年後才說外籍老公的資格不符,需返還不當得利(醫療差額).....
還硬ㄠ說我們當時沒給入出境資料,和未說明申請人有頻繁入出境的情形,致公所經辦人員誤認申請人已經居留滿4個月. 該署市後查明申請人並無居留滿4個月之事實,則原核定顯然違反健保法規定,自有前揭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撤銷之適用.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且申請人於辦理投保時,既為不完全之陳述,則本件並無信賴保護問題.

這根本不是事實,若我們準備的資料不齊全,公所經辦人可當場就退件,並要求補足資料再重辦.因為連經辦人自己都不清楚健保規定誤收文件,健保審核人員也未仔細審核查證,7個工作天後就發給我們健保卡.3年當中重未通知我們不符資格,現在才發現錯誤,把一切責任都推給申請人,嚴重影響到我們的權利,真是不合理!
健保局和入出境管理局有電腦連線作業,只要他們當時有做輸入居留證查詢,就可明白告知不符加保資格,並且退件.可見是健保人員作業疏失,造成這個錯誤.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我們加入了台灣健保3年,現在才說我們資格不符要補足醫療差額?甚感莫名其妙!
若是當時健保人員就退件拒保,我們或許還可做其他的選擇.譬如1.續保日本的社會保險,日後再向日本申請海外醫療費.      2.還是由老公上班的公司來加保,就沒有要坐4個月健保監的限制

我會再向衛福部訴願申請,若還是官官相護,訴願遭撤回,最後就是向打行政訴訟.
請教律師訴願的重點?好傷腦筋歐!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4 16: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就是主張信賴保護,不過倘若我方當時後所提供之資料有錯誤或是短缺,則恐無法主張信賴保護原則(無關乎承辦人員沒有要求我幫補正)。

米米 104-05-24 17:42

 

 

 

米米 104-05-24 18:21
回覆 米米 的發言內容:

請問我的情形是外籍眷屬依規定居留4個月要

感恩曹律師的回覆,當時並沒要求申請人提供入出境證明,所以申請人根本不知道,那是他們事後推託之詞.我準備的資料是完整的,他才會收件.還有健保局本來就和出入境管理局有電腦連線作業

我曾幫我媽媽申請身障手冊和重大傷病卡,因資料不齊全備退件,並來函告知缺何項資料需補齊.

我們民眾向政府辦各項業務,有知的權利吧!為何3年後才告知,這不是很清楚當初就是隨隨便便審核通過.更何況健保卡取得要7~10個審核工作天.他們有做到審核的職責來保護民眾嗎?令人質疑?

韓明 104-05-18 14:40

因公司屬於咖啡連鎖企業內部規定有些不合理與模糊不清想詢問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

1.因穿著黑褲子但褲子稍微退色,被公司主管說服儀不整,黑褲子未符標準,懲處扣當月薪資500元。

2.因該班主管未盡責督導人員,三明治組合僅賣11組,處分扣當月薪資500元。

3.指甲太長,不符合服裝儀容規定,處分扣當月薪資500元。

4.因忘記打卡累計4次,扣除當月薪資2500元。

 重點,獎懲本人沒簽過名

還有太多打不完,就以尚不知是否涉及到勞基法了,因剛出社會不懂勞雇與勞基法規定。

 

還有一點   因公司需求要去別家店調貨,調蛋糕,但因店家疏失把蛋糕堆疊,把不耐壓的蛋糕壓在最下面,事後返回公司時候發現這個問題,但底部蛋糕已經壓壞了,公司說因未注意而要員工自行購買回家(強制),這樣合理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8 16:46

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韓明 104-05-18 14:39

因公司屬於咖啡連鎖企業內部規定有些不合理與模糊不清想詢問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

1.因穿著黑褲子但褲子稍微退色,被公司主管說服儀不整,黑褲子未符標準,懲處扣當月薪資500元。

2.因該班主管未盡責督導人員,三明治組合僅賣11組,處分扣當月薪資500元。

3.指甲太長,不符合服裝儀容規定,處分扣當月薪資500元。

4.因忘記打卡累計4次,扣除當月薪資2500元。

 重點,獎懲本人沒簽過名

還有太多打不完,就以尚不知是否涉及到勞基法了,因剛出社會不懂勞雇與勞基法規定。

 

還有一點   因公司需求要去別家店調貨,調蛋糕,但因店家疏失把蛋糕堆疊,把不耐壓的蛋糕壓在最下面,事後返回公司時候發現這個問題,但底部蛋糕已經壓壞了,公司說因未注意而要員工自行購買回家(強制),這樣合理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向勞工局進行申請,以求快速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凱 104-05-08 17:57

今年4月初 ,我在森森購物網訂了一組商品 ,收到後發現商品有瑕疵 ,連絡森森客服後 ,商品在4月20號回收

回收當天 ,我打客服 ,問新的商品什麼時候能補給我 ,客服回覆 ,換貨及廠商重新配送 ,需要2個禮拜

5/4 ,我打給森森客服 ,問我的商品為什麼還沒到 ,客服回覆立即詢問廠商 ,接著我收到森森的簡訊 ,說明我換貨的商品 ,將於5/18出貨

當下我立刻打去森森 ,表示我無法接受 ,客服表示會再詢問廠商

5/5 ,收到簡訊表示商品已出貨 ,接著我詢問森森客服人員 ,客服告知~確定商品會於5/6到貨(接下來是重點...

5/6當天 ,等了一整天 ,到下午接近晚上時 ,再度打去森森~表示我還沒收到貨 ,客服詢問宅配中心之後 ,得到的回覆是宅配人員有送到 ,因我家電鈴壞掉 ,在外面喊也沒人應門 ,判斷無人在家(但是我早在訂購商品時 ,就已經特別註明 ,到貨時"必須"打我手機連絡 )

5/7我再度詢問商品進度 ,客服詢問宅配中心後 ,宅配方承認是他們的作業疏失 ,5/6的出貨單上面 ,沒有貼我的連絡號碼 ,當下我表示~如果能在7號當天到貨 ,我可以不追究責任 ,客服詢問宅配中心得到的回覆是無法(因為貨還在站所 ,但是司機全都出去了)

5/8我下午 ,還是沒有收到貨 ,打給客服 ,森森回覆會派人專門處理我的案件 ,大約下午3點~宅配中心打給我 ,表示是因為手機號碼有錯 ,所以才無法連絡上 ,大約在晚上8.9點下班後 ,它們的主管會親自送貨 ,接著3點半森森專員來電 ,詢問狀況後卻發現宅配中心的說法有不少盲點

第一 ,5/7宅配中心給森森客服的回覆是 ,無法於當日到貨 (貨還在站所 ,但是司機都出去了) ,但是5/8號宅配中心給森森客服的回覆卻是 ,宅配人員於5/6.7.8 三日都有送貨 ,但是無法連絡上我(後來去宅配官網 ,用條碼查了出貨進度 ,上面顯示7號有出貨 ,但實際上到底有沒有出貨?? 為何說法前後不一)>>這部分我有存檔

第二 ,5/6是因為貨單上沒有我的號碼 ,那假設5/7有確實出貨 ,那手機號碼錯誤的問題 ,為什麼是到5/8~也就是今天下午 ,才由宅配中心來電回覆 ,是否又是個推卸責任的理由呢?

上述2個盲點 ,相關對話~森森那邊都有做電話記錄 ,等到走法律途徑後~它們可以依法提供檔案

這東西是用來送人的生日禮物(5/7) ,所以.....其實不管今天有沒有收到貨 ,我都打算 ,就這幾天我時間上的損失 ,走法律途徑提告 ,我想請問要怎麼告(請律師嗎? 花費怎麼算 ?以我所敘述的情況有辦法求償嗎? 能告那一條?)

這件事情的責任歸屬是在森森 ,還是宅配方呢?   或者都有責任?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09 16: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可以退貨。

2、倘若要請求賠償,必須是該商品是有時效的產品,如蛋糕,或是您已經告知對方,倘若無法於期限內交付,該商品對於我方沒價值,要退貨賠償,所以其實不適那麼容易,比較建議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anthea 104-05-06 16:00

律師,您好,想請教

1.如果是自己將存摺,印章,密碼,交由第3人,而導致的損失,銀行需要負責嗎?

2.對於銀行,郵局作業,如有建議,是要向金管會反應嗎?

3.對於詐騙集團的刑期加重問題,該如何反應修法? 謝謝.

因為我的家人一時不察,被詐騙集團所騙,導致畢生積蓄化為烏有,事情剛發生時,很難接受,當事人跑去和銀行協商,銀行都說他們作業沒疏失.友人是說應該是要向金管會呈情.請金管會修法,才有可能改變現在的作業模式. 對於詐騙車手,我上網查,好像刑期判的都不重,所以無法有效遏止此犯罪行為. 我個人是覺得像對未成年子女,法律都有所保護機制,一些文件的簽署,都必須父母同意,才有效力.父母理所當然是其合法的監護人. 那對於50歲以上的長者,行為思考模式,可能有些退化,法律是不是該思考,也訂出一些對於銀髮族的保障,避免他們成為詐騙集團中的肥羊. 雖然法律是規定16歲以上未滿65歲,都算是有工作能力者,但中高齡在就業市場中,不易找工作. 而且承擔風險的能力,也大大降低. 詐騙集團的騙術,一直在求新,但我們的刑責,立法,卻沒有跟上腳步,這樣永遠都會有下一個受害者產生.跟我們一樣求助無門.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08 17: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自行交付相關文件、印章存摺等,銀行沒有疏失

2、可以。

3、目前針對網路詐騙,已經於103年修法從5年以下,調整為1年以上7年以下,並且可以向被告請求賠償損失。

4、倘若雙親有智力退化或是其他障礙,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是將財產信託,現行法制並非均無法處理。

 

104-05-02 21:17

在去年11月植牙手術,今年二月裝牙後發現,牙齒無法正常美觀,進而遍尋醫師求助改善,這時才恍然,自己像笨蛋一樣居然會相信那個醫師的滿口謊言!

一開始沒提供最適合患者的治療計畫(矯正+植一牙),就可解改善嘴型和對中線的美觀問題!患者有暴牙即咬合線歪斜加上空間不足沒透過矯正根本無法有正常美觀

但是醫師卻僅提拔牙植牙的方式來改善,並信誓旦旦經過他的調整就能對中線改善現在嘴形問題,弄到最後我原有的兩顆牙被拔植兩顆,再磨掉一顆裝假牙,(我原本就有這些牙齒,是因為當初缺一個門牙造成有一縫隙,才想說裝一顆來改善缺牙問題,結果搞到最後他只是把我的牙齒做大一點填補空缺,沒對中線嘴型更不可能,那我當初裝牙套就好了為何要繞一大圈還要拔掉做植牙,還損
傷三顆重點是牙齒還變得超大顆甚至歪斜)

治療前
http://m24094.pixnet.net/album/photo/586428757
治療後
http://m24094.pixnet.net/album/photo/584057278

現在問題來了,我想控訴醫師不講求適切的醫療方式以欺騙的方式讓患者接受手術,(病人想要達成的結果醫生都說可以,但實際上沒矯正根本不可能!)以致
患者要付出更大代價才有辦法恢復美觀,四處求醫碰壁,造成病患情緒崩潰!
1.拆植牙+矯正(骨損很大+全台沒幾個醫師有把握可以做好)
2.正顎手術+矯正
我想請求賠償35萬,醫療疏失造成我日後重建必須植三顆牙+一牙套+補骨補牙齦

因為六個月已快到,我想從刑事傷害處理,因為原本是可以不拔牙的

我怕請牙醫師公會協調他會擺爛,拿他沒輒,所以必須要留一個強勢一點的手段逼他

這樣的勝算大嗎,刑事訴訟的流程是怎樣如果醫療判斷醫師無過失我還有機會請求賠償嗎,另外我需付法院多少費用,即若有賠到35萬還要再支付什麼費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02 2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02 22:30

您好,建議前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5-02 23:04

您好

 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 至律師事務所 與律師討論  是否應盡速提告!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5-04 16:58

Dear 言,

首先,35萬就能賠償您所有損失嗎,是否有加進您精神上痛苦,請再計算一下!另,由於近來醫事糾紛之刑案起訴率(就未達重傷之部分)偏低,且刑案的不起訴會影響民案的日後求償,所以一般是建議醫事糾紛的被害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避免受到刑案的牽累,且建議同時對醫院(診所)及醫師提告,獲償機會較高。

 

以上意見供參

maria 104-05-01 17:11

想請問若因診所疏失導致健保紀錄的增添,是否適用民法195條。

我去看了一家頗負盛名的心理醫生。本來想用健保諮詢,但因為醫生建議不要在健保卡留下紀錄,所以改用一萬元自費諮詢。

三個月後發現健保卡上面有就醫紀錄,打去詢問,醫生表示是系統的問題,已經請健保局把退掉了。但我在查詢後發現紀錄依然存在,問健保局也還查不出原因。我請醫生賠償退款,醫生卻以私人信件惡語羞辱。

請問當初是因為醫生建議不要留下紀錄,才改用自費諮詢(但並無錄音存證),請問如果紀錄無法消除,是否算是債務不履行

縱使紀錄可以在許久之後消除,但這段期間紀錄的存在是否能用民法195條(其他人格權益損害),請求賠償

謝謝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5-01 19:17

Dear Maria,

 

由於醫療法規定病患享有所謂的醫療隱私權,故診所對於病患個資及病歷等皆有保密之責。但健保紀錄是否構成隱私權的侵害,則有成立與不成立的空間,若是您的健保紀錄是您看診其他診所時亦能閱覽的,則有可能構成侵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條及第195條第1項等)。至於其對於您是否造成損害,則係另一個問題。也就是您必須要證明因院方的行為導致您的損害才能求償,此因我國之侵權行為法是採取損害填補主義。

 

 

 

 

以上意見供參,歡迎來電諮詢。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5-01 20:58

補充此留言:

Dear Maria,

在您採取任何動作前,建議還是先發函予該診所!以作日後存證之用。

 

另建議不要再私下與其就該事件來往口角,直接訴諸法律為當。

 

姜百珊律師敬上

小蔡 104-04-27 23:12

請問這個月遭六七人毆打、報警送急診診斷治療之後急症骨科醫師說鼻骨沒甚麼大問題放著自然會好、只有膝蓋要複診!昨天吃飯朋友問我確認沒事嗎?鼻子歪成這樣、剛好今天回診問醫生才幫我轉診結果整形外科醫師告訴我這個要開刀而且超過三個禮拜了矯正也不盡然有太大的效果...需要全身麻醉!現在警方又抓不到人也沒有開單子給我也沒做筆錄!說等監視器調閱我才需要做筆錄...請問這樣有疏失嗎?如果有可以求償嗎?因傷失業警方抓不到人又帶來永久傷害...

初開的診斷書如下1、頭部外傷臉部擦挫傷2、鼻骨骨折3、右前臂挫傷4、左側髕骨骨折

醫囑病患因上述病因於104年04月0x日至本院急診就醫、經治療後予以石膏固定後離院、建議日後續於門診追蹤治療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7 2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遭六七人毆打傷害行為,可對六七人提出刑事傷害告訴;另若您認為醫師亦有業務過失傷害之疑義,應先聲請醫院病歷,以利證明醫師有過失造成您損害之情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蔡 104-04-28 07:39

 房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如果需要您的協助會在五月初之後聯絡您、因三十號鼻骨要動刀住院三天...請問如果有需要您的協助需要帶上哪些資料呢?資料要如何取得呢?

再一次感謝您的回覆、謝謝!

104-04-22 17:37

104年4月22日半夜1點多在網路奇摩超級商成訂購了一台按摩椅

他訂價寫139000然後劃掉,賣價寫10490.我想說是店家在大特價

就下標了一台,也當下使用信用卡付款完成了

但到早上約9點多就接到店家狂打來電話

說因為疏失而商品價錢少打了一個0

一直要我取消訂單

而且一直在我上班時間狂打電話

請問這種情況我可以堅持不取消要他出貨嗎?

我已經有把他更改前的網頁還有訂單明細備份

店家可以堅持不出貨嗎?

如果要走法路途徑會如何發展?

簡銘昱 (小烏魚) 104-04-22 17:55

親愛的當事人您好:

就您的問題,法院(例如:北院102北簡935)判斷你的主張(相對人應給付按摩椅)有無理由的標準為:你知不知道定價有標錯?至於如何判斷的依據,大致有:該商品網頁的其他同類型商品的售價(例如:其他車的售價都是10幾萬)、該商品的訂購情形(網路上是不是瘋狂搶購,有沒有人透露該訂價應該是標錯之類)。至於該筆訂單是否成立,也就是契約是否生效,答案原則上是肯定的。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於上班時間(10:00-17:00)來所諮詢(02-2705-7238),謝謝。

Jerry 104-04-20 14:07

想請教律師,汽車停自己家門口人行道路上(旁邊是慢車道),某天清晨一台公車因失控打滑,衝撞到我停放人行道汽車,汽車維修部分已經由雙方保險公司處理完,肇事責任區分他7我3.
後續,我要跟此名公車司機求償代步損失與工作損失等....剛開始列出賠償清單傳簡訊給他,不理也不回.後來打給他,說要到區公所調解,結果派的是公司的代表也無權決定任何事項.最後打給他,問他到底有沒有誠意解決事情,對方說沒錢賠就想置之不理.所以想請問版上律師,對付這種無賴我想直接到法院申請民事訴訟賠償請問該準備哪些資料與申請?(車禍分析表已有)

對於該公車客運公司是否也有連帶疏失?可一併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該將公車公司一併列入,請求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蘇 104-04-20 03:48

律師您好:

房子簽了合約後才發現房屋牆壁有滲水的痕跡,房屋為透過房屋仲介購買,因房屋之前無人居住故屋主將之斷水斷電所以無法清楚看出房屋有無問題日前已復水復電發現多面牆壁滲水及天花板滴水,屋主於動產說明書有勾選無漏水,有告知仲介須將目前發現有滲水的牆壁做修繕。因擔心後續尚有未知的漏水情形,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仲介部分已有聯絡邀約建商及屋主面談。

1.契約書有約定若為以上問題由仲介委請專業廠商評估修繕費用由賣方負擔,但若於交屋後下雨天時發現又有其他滲水漏水問題但已超過半年該怎麼辦?
2.房屋仲介在此問題上是否有確認上的疏失責任若解除合約是否可要求退還其仲介費用
3.可否於交屋合約上"強烈要求追加"附註:在簽約後交屋前有發現滲水問題已告知屋主負責修繕,屋主確認已修繕完畢,但於交屋後若在發現滲水漏水問題屋主須負責修繕到好,其因此而損壞之物品亦須負責賠償。這樣寫可否保障到我的權益及辭句是否有其他問題。

3.此問題因為賣方及仲介無照實說明問題處是否可要求其修繕方式並要求減少價金之賠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0 22: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還沒有交屋,可以要求屋主將漏水狀況修繕完畢之後,再交屋。倘若已經交屋,可以與前屋主協調,看看由誰修繕,並且要求對方負擔修繕費用

2、倘若該瑕疵無法修繕,才能請求減價。

3、可以要求減少仲介報酬。(動產說明書不實)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4-20 23:48

Dear 小蘇,

一般的瑕疵擔保的期限的確是六個月沒有錯,但是如果係「不能即知之瑕疵 」例如本案中可能因為在搬進去屋子後六個月才能知道房屋漏水的問題,仍然可以主張瑕疵擔保主張請求減少價金,至於仲介是否須連帶負擔必須視您當初與仲介簽訂的契約而定,若仲介目前願意居間協調的話建議先不要與其鬧僵,但如果協調不成屆時您可以將仲介列為共同被告,因為其應負連帶責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0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買賣契約已成立,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給賣方與仲介,進行瑕疵通知,並限期請求修補,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若欲以此理由解約,似有困難之,可能僅有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另您亦須評估提起訴訟之成本,如律師費用及請求鑑定之計師費用,故若能與對方協調,避免進入訴訟,亦不非為考慮之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20 23:53

您好,進入訴訟程序需要花費諸多之費用(比如說律師裁判費鑑定費用),如果可以建議先去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是先向法院聲請調解,嘗試看看可否於訴訟外解決紛爭唷!

若對方真的不理不採,建議可先發存證信函為瑕疵通知。 

若有其他不明瞭或是不清楚之處,可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k.li 104-04-15 06:22

我在網路上販售一專業設備,與買家的聯絡方式使用通訊軟體 Line,對方收到後表示有瑕痴,我則表示願意因瑕疵減價,過幾天後又表示有新瑕疵,雖然我懷疑是操作不當,但我認為買賣要雙方開心,所以我表示全額退費。這中間 Line 的對話回應速度非常快且客氣。

我收到退件當天,發現少了原廠的電源線,因我有新買家洽詢中,情急下想嘗試自行添購替代用線,但是新買家認為專業音訊設備電源線有阻抗匹配的問題,請我試著跟原買家討回該原廠線,並願意等待。我與原買家反應後,對方表示是一時疏失,並會盡快寄回。 採取之寄送方式我三天內應會收到。

過了一個禮拜,我並未收到,於是我使用 Line 傳了 "一個禮拜也沒收到,請問寄了嗎",對方未讀。過了兩個禮拜後,我傳給原買家 "也太誇張了?兩個禮拜,只是一條線而已?"對方依然未讀。我的新買家表示不願意再等,已去另尋。

依我之前與對方交涉的回應的差距,我認為對方永遠不會再讀,也不會真的依諾言寄還。 因為一條電源線,卻讓我有損失與不愉快,我決定要提告

請問:

1. 侵占罪有成立嗎?

2. 我應該做的步驟是先寄出存證信函嗎?

3. 假使對方收到存證信函,即辯稱沒看到 Line 並願意歸還時,是否就不成立侵佔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5 10: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應該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返還並且賠償損失。

2、倘若對方履行則無犯罪問題,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考慮提告

 

 

k.li 104-04-15 12:4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應該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返還並且賠償損失 ... (恕刪)

感謝曹律師的回覆!

根據您的回覆,我又有引申問題想請教:

1. 我在存證信函上面就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請問我怎麼評估損失?(不是應該由法官判定嗎?)
賠償是我自己判定的話對方也可能認為我敲竹槓吧?
2. 倘若對方收到存證信函後,願意歸還,但不願意賠償,我依然可以提告嗎?

104-04-11 01:24

這是最夯線上GameTree遊戲公司客服傳給我的

很抱歉客服在4/7 02:35回電給您!

在4/1有款項匯入異常,匯入您的帳戶中,不知您是否有使用,此部分原廠藥進行回收,

還請您提供方便連絡的時間,以便客服回電與您說明.(很抱歉回撥電話是無號碼顯示)

回收後會補償您不便之處,造成您的不便再次向您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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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後才告知 是給他們出錯了 問我有使用嗎 我說 已經過7天了 你們才告知 給錯

原以為 只要儲值滿5300 彌補我花掉的部分

朋友幫我代儲值 2千後  客服傳來這個

客服再次感謝您的體諒與配合,您本次使用金額總共為5330元
為了將這筆金額回饋給您! 請您在三個月內使用WEBATM儲值共30000
30000*15%(VIP儲值回饋最高%數)=4500其餘算是補償回饋給您!
之後您也可以持續使用該儲值方式都可以取得回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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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您已經使用,為了向您致歉因此爭取相關方案,

就像您銀行帳戶中收到異常款項但您未詢問即使用,可能有侵占的問題,

客服知道我這邊有疏失的部分,客服希望以最便利福利您的方式爭取!讓您感到不悅客服深感抱歉!

嗯= = ?? 要我儲滿3萬 彌補 他們7天後才告知的錯誤 這不是敲詐嗎
如果我沒儲值滿3萬 玩他們遊戲.....他們可以告我嗎
.....區區一個網頁遊戲居然要人用3萬來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