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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j253 105-07-11 16:17

律師您好:

因為我爸爸重男輕女,因此他希望他和媽的醫療是由弟弟照料,加上我弟弟很強勢,所以我和姐姐都無法過問,在這期間發現媽媽身體狀況不對,雖然有和爸爸和弟弟溝通過,依然沒用。

後來媽媽身體不適,弟弟將媽媽送到屬「安養型的醫院」,而不是「醫療型的醫院」診療,因為我和姐姐知道媽媽失智症的病程根本還不到安養,實在是忍無可忍,我和姐姐就幫媽辦出院。

在接手媽媽的醫療照顧後,有醫師表示說,我媽媽有延誤就醫情形,問我們要不要提起訴訟?雖然對爸爸和弟弟不諒解,但我和姐姐想說算了,反正就在能力範圍內,做女兒應該做的事,至於已經「走鐘」的弟弟也就不管!

但近日竟發生,我弟弟要家中女傭登記我們回家時間,一個月回家不到30分鐘的人,竟然要知道幾乎每天回家的我們!

因為我和姐姐已經結婚並沒有和爸媽同住,只有2位女傭和爸媽住在一起,想說必竟沒有辦法24小時看顧爸媽,所以我們對女傭相當好,例如,我和姐姐都自掏腰包買吃的、用的給她們,甚至生病看診都是我們自付而沒有報公帳。

可能是因為女傭感受到我和姐姐對她們是友善的,所以她們沒有照我弟弟說的紀錄我們回家時間,女傭今天(7/11)哭的說,我弟弟非常生氣問她們說,為什麼沒有登記?不管怎麼樣,要她們確實登記就對了!

平常聽到到,從來不回家的人或是在住在國外的人,總是意見最多,竟然會發生在我的原生家庭

我和姐要怎麼辦?

說明:因為我爸媽有退休金,所以家中2位女傭的薪資都是由爸支付。

 

感恩.

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11 17: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嫌個人資料收集,倘若用在不妥適的用途上,則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可以報警處理。

2、倘若母親精神狀況無法回覆,可以考慮聲請監護宣告,避免遭胞弟利用母親心智狀況不佳而為不法行為。

大毛 105-07-10 15:03

各位律師午安

我之前有跟一個結過婚的女生交往,那時候他跟我說她已經離婚了,我才敢跟她在一起,結果現在突然出現個男的,說我破壞他的家庭,要我給他一百萬,不然要告我妨害家庭,我問女生,她說她跟我交往的時候,正在談離婚,最近對方才簽字離婚,我這樣算妨害家庭嗎?會不會構成通姦罪?

您好:

建議蒐集對方跟您說過他未有婚姻關係存在之證據,則未必會成立通姦罪。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10 16:03

您好,

 

1、如女方作證表示確實向您隱瞞已婚身分,則您主觀上因無通姦犯意,不會成立妨礙家庭罪。

 

2、且應由對方舉證您與女方有發生性行為,才會構成犯罪,單純男女間之交友出遊不會成立本罪。

 

3、建議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相關事宜,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10 17: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妨害家庭之犯罪有二構成要件,一為知悉對方為已婚之人,二為與對方發生性器接合之性行為,目前若對方配偶愈對您提出刑事告訴,須提出以上二證據,您應避免讓對方蒐集您的相關錄音民事部分,亦須證明您與對方配偶有過從甚密之交往行為且知悉對方配偶已婚,若對方真的對您提出民刑事告訴,建議您可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10 17: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妨害家庭之犯罪有二構成要件,一為知悉對方為已婚之人,二為與對方發生性器接合之性行為,目前若對方配偶愈對您提出刑事告訴,須提出以上二證據,您應避免讓對方蒐集您的相關錄音民事部分,亦須證明您與對方配偶有過從甚密之交往行為且知悉對方配偶已婚,若對方真的對您提出民刑事告訴,建議您可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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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只是純交往而未有性交行為,尚不構成刑事通姦,但不論刑事民事,只要能夠證明在交往時對方確實說過他已離婚,則不會構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10 21:47

 此問題要區分民、刑事為討論。刑事通姦罪認定上要比民事侵害配偶權嚴格非常多,因此如果對方沒有掌握什麼證據刑事上不容易告的城。況且,你主觀上不知對方為已婚也可以作為抗辯事由。但總而言之,具體案件需要具體了解,才能正確分析。

Gigi 105-07-08 21:04

你們好,事情源由是我的女婿去偷看我女兒的電腦得知了我一些個人私事,然後跑到我家,在我家跟我得口腔癌的老公說我在外欠債累累,還有我和女兒私下對話說了一些婆婆不滿,指責小姑的不是,還有一些侮辱我的言語,當時還有先生友人在場,我的小女兒也有全程錄音了!請問公然侮辱毀謗毀損名譽還有秘密的罪名是否可以成立,還有欠債的事情跟本是空穴來風他憑空捏造,還在多人面前數洛我已造成我身心及名譽皆很大傷害,我決定要提告如果是成立的話,請求各大律師給我指教,尤其他走後我老公就來追問我還說他癌症不想活想自沙,他的行為害我的家庭陷入很大的紛爭讓友人議論我,我真的瀕臨崩潰,我有的債務也不過是房貸而且正常繳,也沒連累他,憑什麼他要四處散播遙傳甚至跟得癌症先生說,真是可惡至極,我決定這次不再縱容告到底

豬豬 105-07-06 01:04
和前夫已離婚10幾年,自從離婚後就斷聯。 前些日子接到戶政來電告知他死了,而其2位未成年子女要由我監護。 2位未成年子女,一直以來都是由他和他家人(前婆婆和前小姑)照顧撫養。而我也已另組家庭,所以我想放棄監護權。 但他的家人(前婆婆和前小姑)卻在訴訟狀上敘述對我不實的毀謗。 多年前,因為有小孩而和前夫結婚。前夫迷上線上遊戲,成天往網咖跑!我的媽媽因為疼女兒,還特地借錢買一台電腦給前夫,就是為了讓他能不要往外跑。前夫無業,也不努力找工作!第一位小孩剛出生,我還在坐月子,前夫還是成天往外遊盪。我記得我在做月子的夜晚,還跑到KTV去找他回家。回家後,他就踹了我的肚子!我很傷心的在他面前,割腕自殺! 隔天後,他很後悔對我做的事!我原諒了他。 但他還是不工作,成天遊盪!還常喝的醉醺醺,曾經還在臥房,就灑尿在抽屜裡。前婆婆阻止我帶小孩回娘家,她說帶回去之後,就不要期望她會幫我帶小孩。礙於我需要工作賺錢,所以我妥協了。而前小姑更是直接把小孩帶走,從此小孩就ㄧ直和前小姑睡在一起。 隔年,我又懷孕生了第2個小孩,前夫仍然沒工作,成天遊盪。我白天工作小孩白天拖前婆婆帶!晚上回家,就自己帶。因為曾有些不開心,所以我鮮少和他家人同桌吃飯。某天,前婆婆拿著租屋契約,要我簽名繳房租。前夫還常常讓他的表弟,自由進出我們的臥房,我常常被嚇到!和他家人對我的身心摧殘,我覺得我當時生病了。 在我帶第二個小孩到9個月時,某天,因為和前夫起了口角!對,又是為了他不工作的事,當時他跟我說需要小孩的保姆費,然後我去借現金卡給他。然後他打我推我拉我,把我關在門外。當時,我揚言要開瓦斯自殺,他才開門!然後,我就跑著小孩往樓上跑,要和小孩同歸於盡。 他的家人依然挺著前夫,覺得他沒做錯事。我當下,死心的跟前夫說,我要離婚。他們很強硬的說只能帶女生,而且不能再回來看小孩。因為身無分文又有現金卡債,怕小孩跟我受罪,所以我放棄了2位小孩監護權。 自此,我就沒再跟他們聯繫! 他們今天卻在訴訟狀上,說我從小孩出生就沒盡扶養照顧義務、從未探望、自行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放棄監護權、為要求離婚要把小孩從樓上丟下至死。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6 08: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雖然目前仍有爭議,不過基於保障訴訟權及家事事件不公開,所以對方的論述,很難構成侵害名譽

2、至於該停止侵權訴訟,倘偌您想要繼續保有監護權,應該依法提出答辯,並建議委請律師協助答辯以保障權益。

小江 105-07-05 23:40

各位律師

我想詢問,當初對方19歲,因為家庭經濟因素,想幫父親還債向我多次借款,其中有還款幾次,但之後就躲避了。(對方欠款11萬)

現在證物只有:對話訊息、借據本票、匯款紀錄、調解委員不成立、存證信函

對方父母也願不和我們見面,對方妹妹也只告知我們對方是騙我們的,父親根本沒有欠債。


去年去法庭,要求對方不當得力返還,法官告知我因為對方被通緝,對方不會出庭的,所以如果我要直接判決,結果會對我很不利,除非對方出庭承認。

前兩個月發現對方已經被抓了,所以重新提告,但今天調解說明會時,法官說對方已出監,而對方今天也未到,又變直接告對方。

我怕下次出庭時,對方一樣不會出庭,那我是否又只能要求撤告了?

 

沈恆 (沈律師) 105-07-06 07:48

對方受合法通知後未出庭,可請求一造辯論判決,並不用撤回起訴,但仍需依您所提證據認定事實而為判決。另外,如果發票人開立本票時已滿二十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是更簡便的程序。

小江 105-07-07 00:39

謝謝沈律師

因為當時對方借款時簽訂的本票借據,對方未滿20歲,所以法官說對方沒出庭承認,會沒有法力效用。如果我堅持判決下去,情況會對我很不利,希望我把對方找出來或對方家人再來提告。(但對方家人也不願出面)

 

怕到下次開庭要求一造辯論,法官還是希望我把對方找出來的話,請問請律師幫忙,費用大概要多少呢? 

105-07-05 07:41
你好:我的女朋友之前有一段感情,對方有老婆了,所以當了別人的小三,從對方老婆知道之後,就斷絕了所有關係也沒有聯絡,到現在已經一年多,但總是有人申請fb辦假帳號,用她的名字跟照片,裡面會打一些不堪入耳的話謾罵,甚至言語恐嚇的字眼,導致我女朋友心情低落、心生畏懼,請問我們能夠做什麼?提告可以告什麼?如果提告查出來,是對方老婆,那我們會被告妨礙家庭或是什麼罪名嗎?

你好:

視情況可以提出妨害名譽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刑事告訴。 通姦罪要有證據能夠證明有性器接合之情形、和誘罪要引誘有配有之人脫離家庭,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若無上開事實,不會構成犯罪。但若有超出有配偶之人正常之交友關係,民事上可能會侵害配偶權,對方在知悉後2年內可依侵權行為,請求精神慰撫金。
黃國政 (Sam) 105-07-05 11:13

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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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當時如果確實不知道對方已婚的話,沒有妨害家庭的刑責,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一、對方從知悉你女朋友的行為後六個月內可以告妨害家庭,二年內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二、要看對方手上的證據狀況,依最高法院見解,雖無抓姦在床的必要但要綜合所有間接證據足證有性行為才會成立。

三、至於你女朋友能告對方什麼,要看你們手上的證據長怎樣,刑案提告要特別謹慎,如果證據沒有看清楚就告可能會被反告誣告。提出刑事告訴的第一個原則,是要先研究確定自己沒事再告對方。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5 12: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對方辱罵之相關截圖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對方即使欲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一來可能已逾告訴期限,二來可能也不足夠妨害家庭證據,無須過度擔心,您只要積極蒐集對方散佈、罵人等之證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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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5 1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對方辱罵之相關截圖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對方即使欲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一來可能已逾告訴期限,二來可能也不足夠妨害家庭證據,無須過度擔心,您只要積極蒐集對方散佈、罵人等之證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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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5 12:5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首先以使用照片而言,若涉及個人特徵的話,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的個人資料,若經他人擅自收集、使用,可能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刑事責任,同時也會有第29條民事賠償責任。 至於若其張貼內容若是足以貶抑或毀損名譽,可能會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310條毀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至於涉及恐嚇的言語的話,也會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而個人照片有肖像權的問題,再侵害情節重大時,才會有民法第195條第1項賠償責任的問題。 上1.至3皆可以擬具刑事告訴狀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告訴、並得在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此途逕不需另外繳交裁判費給法院),但也請注意上1.至2.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 最後,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而事件發生至今若已超過1年,顯然已不能合法提告,況且已難以再提出證據了。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vito 105-07-04 18:04

您好:本人15年前因外遇被妻子告妨礙家庭成立.之後對方就搬出去了.戶口也遷出.2個小孩都由岳母帶.我每月都有給生活費.以及教育費.現在我想離婚恢復單身.對方不肯.我訴請離婚的機率大嗎?還是沒辦法.

沈恆 (沈律師) 105-07-04 18:35

可以先請求履行同居義務,如果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則可提起離婚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視其間有無努力恢復離婚之努力,以及對方對現在離姻之態度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4 20: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目前可先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履行同居義務,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同居義務及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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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4 21: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目前可先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履行同居義務,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同居義務及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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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7-04 22:17

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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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同沈大律師所言, 可要求履行同居義務, 而對方拒絕後, 可以次做為離婚訴訟証據

2.不知道你們分居多久, 如超過10年可以重大破綻做為訴請離婚事由

3.建議可以詢正式管道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建議

以上簡單說明, 歡迎來電本所詢問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十五年來都沒有什麼聯絡

妨礙家庭過失應該也已經沒有了

有訴請離婚成功的機會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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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阿瑞 105-07-01 02:58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因家庭因素跟老婆小孩搬出來外面住,但是老人家一直四處去跟別人說我跟老婆的是非,而且還打電話去我老婆之前服務的公司投訴檢舉我老婆跟長官有外遇,而且是每天打電話要求公司給他們一個交代,而造成我老婆無法回去公司復職,並且也說我的小孩並不是我親生的,是我老婆外遇跟別人生的,也跑去學校找我兒子說我老婆的壞話,那我想請問我是否可以寄存證信函給他們,並告訴他們如果再犯將以毀謗妨礙名譽提出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當然可以寄發存證信函阻止他們的行為,並可以對其提出妨礙名譽之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1 10: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發存證信函沒有甚麼實質之效用,建議應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誹謗告訴較為實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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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1 1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發存證信函沒有甚麼實質之效用,建議應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誹謗告訴較為實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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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瑞 105-07-01 10:44

因為他都是打電話檢舉的,而公司也有知會我太太說是老人家去檢舉的,像這樣子我還需要舉證嗎?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1 21:3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對方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是第310條誹謗罪,均得據以提出刑事告訴,同時並應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另請注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期間為六個月,超過即無法合法提出告訴。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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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ykua 105-06-29 18:34

老婆帶小孩離家出走已經兩個月了

小孩男生一歲十個月了

完全不接電話也不讓我看小孩

有報失蹤人口了

我已訴訟離婚

我無家暴外遇

有穩定工作家庭健全有房子

老婆無工作娘家也是用租的套房一間

老婆婚前跟他哥哥住只有一張床

婚後帶小孩回娘家也是三人睡一張床

我與老婆都很愛小孩小孩的互動都很好

想請問在法院關於監護權判決時

1、法官是否會參考善意爸媽條款??

一方不得藏匿小孩使另一方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

2、也想請問我老婆目前有觸犯刑法略誘罪嗎???

3、還是法官以子幼從母為最大原則呢

黃國政 (Sam) 105-06-29 18:47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還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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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以便能夠讓您先探視小孩與小孩增進感情,接下來小孩的監護權,法官仍會參酌雙方之家庭狀況來衡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30 20:1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法院酌定監護權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所定「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因素綜合判斷,因此您必須依法律所規定的參考事項一一舉證說明以獲的最有利的判決。 而即便對方未取得監護權,仍得有會面交往的權利,法院對此也會仔細審酌。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景泰 105-06-28 15:02
律師您好,小弟我從事聯結車運輸司機,某天因長途開車精神疲累喝了提神保×達藥酒,在行駛國道巧遇警察攔檢,因身上尚有酒味所以警察對我實施酒測酒測值0.43,最後判決下來因初犯,又無肇事,尚有悔意,無再犯之虞,緩刑九個月,處罰款七萬二,需上安全講習,吊扣駕照一年。 重點是小弟我是中低收入戶者,且是單親家庭,小孩尚在求學期間正需用錢,全家大小的經濟來源全部都是靠我的那張職業駕照在過生活,如果駕照被監理站吊扣失去工作,頓時沒了收入,全家真的就走投無路。 請問大律師,是否有什麼管道能讓監理站不要吊扣我的職業駕照

您好:

建議您委請律師撰狀向監理單位陳情。

 

謝謝!

Phoenix Chen 105-06-28 14:53
105/6/21我老公與長期曖昧不清的對象, 下午出遊酒駕撞車, 被拍到照片, 兩人一直不承認之間的關係曖昧不清, 都說是只好朋友, 但是卻天天通電話, 常常一起出遊去喝酒,唱歌, 多次被我的友人撞見2人行為舉指親密, 我有多次告知這位小姐不要再跟我先生來往, 她都有答應我, 但又還是常常私下相約一起出遊, 6/21下午就在三峽酒駕撞車, 我能不能有什麼方法警告陳小姐,不要再跟我先生來往? 我手上有通聯記錄, line的記錄, 還有撞車的照片,我想要求她跟我公開道歉,承認她破壞家庭, 因為她常勸說我先生離婚, 我先生也照單全收, 目前正在跟我談離婚, 我還有3名小孩要養,還要上班賺錢,時在是沒時間一直盯著他們,我有什麼方法可以給對方一點警告嗎?

您好:

要視您手上證據內容而定,若可以證明他們有發生過性行為,可提起通姦罪之刑事告訴。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8 15: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損害賠償、爭取監護權扶養費,屆時可以聲請傳喚證人到庭作證。對該女子也可以提告賠償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8 21: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提出民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韋豪 105-06-28 10:09

我姊姊最近要結婚了,但是姊姊在民國94年期間有跟前夫生下一個女兒,前夫多次因沾染毒品的問題進出警察局,最後入監服刑時,姊姊受不了而離婚,當時的姪女監護權是雙方共同持有,但是男方家屬堅持要把姪女留在男方家生活,男方同意姊姊去探視但是不願意讓姊姊單獨與姪女相處(必須男方親屬在場的情況下讓他們碰面),離婚前姊姊就常被公公婆婆言語暴力的對待,所以姊姊在離婚後探視姪女時公公、婆婆竟然會一直當著姊姊跟姪女的面前故意講姊姊拋棄家庭捨棄女兒,而小小年紀的姪女還不清楚是非就聽信了公公、婆婆的話,公公、婆婆也常對姪女說父親是遠赴外地工作(當時還在監獄時),母親也就是我姊拋家棄子,而我姊姊越來越畏懼在男生家屬在場之下探視姪女,只能在入學、銀行開戶等等,需要雙方監護人同意才能辦理的事情時,見到姪女。

而在今年7月底姊姊要結婚了,前夫的姊姊(大致上都是前夫的姊姊在照護姪女,前夫還是離不開毒品)透過臉書訊息,聯絡我姊,大致上內容就是責怪我姊沒盡到照顧的義務又不放棄監護權也都不去探視姪女,而認為我姊姊要邁入新的婚姻,要我姊姊委任監護權給她。

我想要請教各位專業的律師

A 姊姊能否有單獨探視姪女的權利嗎?委任監護權以後呢?姊姊想等姪女在懂事一點才跟姪女解釋。

B 姊姊若委任監護權給前夫的姊姊,每月的扶養費是繼續支付還是可以不用支付呢?(當初離婚協議書上只有共同監護,沒有寫到扶養費這塊)。

C 姊姊有了新的婚姻,未來死亡時,姊姊希望這姪女也能分配到她的遺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8 10:16

您好,

 

1、委任監護權實質上監護權仍在您姊姊身上,除非向法院聲請改定小孩之監護權行使,才會發生監護權移轉變更之法律效果。

 

2、扶養費跟監護權之歸屬沒有關係,沒有監護權之人仍有每月給付扶養費給小孩之義務。

 

3、有無監護權都不影響小孩繼承的權利,未來姪女仍可繼承您姊姊之遺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NM49 105-06-28 03:54

幾年前媽媽患失智,最近被診斷為重度失智。

現在已經認不得人了,自理和語言能力也幾乎喪失,很難照顧。

但我爸希望能給她最好的照顧,所以目前請有經驗的看護全天照料。

 

我媽是家庭主婦,但在跟我爸結婚前,曾有過一段婚姻,與前夫有兩個孩子。

就我所知,除了我媽和那邊的親戚有私下往來外,與我們家並沒有過什麼接觸。

而在我媽失智後就幾乎就沒有聽說有什麼往來。

 

問題是我爸早年將一些財產登記在我媽名下,包括房子股票等等。

我爸非常擔心那些財產在我媽過世後,會被陌生人(前夫的孩子)給分走,所以想在那之前先保住自己努力賺來的財產

 

由於我們家人都不清楚法律,想請各位律師協助,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8 08: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母親已經失智,倘若沒有意識為財產處分,則已經沒有辦法作信託、購買保險、預立遺囑等行為。

2、不過基於照料母親的立場,建議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閣下可具狀聲請監護權宣告:依據民法第14條第1項: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第1110條: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第1111條第1項: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第1111條之1: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法院會指定醫療院所為鑑定人對受監護人進行檢測鑑定,法院會審酌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是否因重度失智症之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裁定是否准許聲請監護宣告之依據。 閣下如需菁英團隊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建議聲請監護宣告,並以您父親為監護權人,則可以使用受監護人之財產支付照顧所需花費,但就動產之處分時,需另得到法院許可。

小姐 105-06-25 01:37
因為玩網路遊戲所以認識了男網友,常常ㄧ起玩遊戲,所以都會聊到彼此的現實生活模式,有ㄧ次我有跟男網友說我可能不能常常上線陪你玩遊戲了,他問了我為什麼?我跟他說因為我家庭的關係,所以必須要到酒店陪酒上班,他叫我不要去上班,說什麼他不希望我陪別的男人,那時候我才知道他原來對我已經產生了好感,已經喜歡上我了,所以他不要我到聲色場所陪酒,他問我需要用到多少錢先匯給我,可是我有跟他說不用,但是他很堅持、又礙於因為家的關係要用到錢,所以還是把帳號給了他,他跟我說有要用錢都可以找他,條件就是要答應他不要我到酒店上班,所以他陸陸續續匯款給我了10萬至15萬上下,後面因為鬧到很不愉快,畢竟因為他有老婆有小孩的人,所以我們就沒有聯絡了、從去年的十月多到今年現在六月多,已經儘七個多月沒有聯絡了,最近男網友的朋友找到我說要告我騙他朋友的錢,說ㄧ定告到底,但是都未見面過,也沒有電話聯絡過,更沒有對方電話號碼,還有遊戲也很久沒有玩了,我們聯繫的方式只有LINE跟遊戲聊天而已,不過手機換過所以LINE的帳號也刪掉過,我知道匯款紀錄ㄧ定都有,想請問這樣子男網友說要告我詐欺罪是否會成立?!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5 09:00

您好,

 

1、若該名男子單純自願贈與款項給您,您無返還之義務。

 

2、但如在贈與之原因上您有不實之陳述,例如欺騙他自己家裡有人重病急需用錢等語,則可能被認為有詐欺之嫌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5 09: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釐清的是您的家裡有那些問題、是否真的有酒店上班等情形,倘若是虛構的,則已經涉嫌詐欺罪,建議可以進行協商,並且簽立和解書。否則就建議委請律師律師協助辯護。

2、倘若均為事實,並且可以提出事證,則屬於合法贈與行為,不涉及詐欺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5 21: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之請求,可無須理會,亦不要做任何回應,避免對方蒐集證據,待對方對您提告,再委任律師為您答辯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5 2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之請求,可無須理會,亦不要做任何回應,避免對方蒐集證據,待對方對您提告,再委任律師為您答辯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哲 105-06-24 18:51

我是一位正在大學一年級就讀的學生,從小到大一直長期受到父親的暴力言論攻擊,母親是一位保守的家庭主婦,認為我向父親頂撞是不該的事情並且會反過來訓斥我做人的道理,這讓我非常的痛苦,由於母親常常會跟我抱怨父親的不是又會訓斥我不該這樣言論父親,如此矛盾的言論這讓我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抓狂瀕臨崩潰,而父親也會動不動耍大牌,動不動以斷我金源不繳學費來恐嚇我,例如只要他不爽就毀已既然我看不爽老師,不想當老師,那你就不要從這拿錢......之類的,這對目前還無法有金濟能力,而且身負每學期要繳七萬學費的我不值該如何解決,真的快被父母搞到崩潰了,請問我該如何尋求協助,真的快要萌生自殺的念頭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4 20: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恐已經涉嫌家庭暴力。

2、程序上可以撥打113家庭暴力專線,或是蒐證之後報警處理。

巴哥 105-06-22 05:31

我今年剛滿18 我想請問我媽媽這樣有算扶養我嗎?
我爸在我六年級的時候就出車禍不再了

媽媽也就在那時候交了男朋友,把我一起帶去那男人家,那個男人以前就有吸毒的紀錄,因為吸毒的關係他的行為有時候會很反常,我真的很害怕跟陌生的男人一起住,但是媽媽不顧我的反對也不顧慮我的安全,堅持要跟他在一起。
媽媽跟著他一起工作,他們薪水都是一起的 所有開銷都是男人負責

變成我的生活費 媽媽也都要我跟男人拿

我生病住院時 媽媽不照顧我 認為我自己有能力待在醫院,

男人住院卻可以陪他一起睡醫院 照顧他。
媽媽跟那個男人的扶養就是給我錢 其他的我都要自己負責

但因為他們總是不穩定的關係 我身上沒有錢他們也都無法給我 總是一直在拖...
我是低收入戶 有辦補助 當時補助八九千都是他們在領 可學校需要錢時卻也總是拿不出來。

Q:他們的錢都是一起的 到底要算是男人扶養我的 還是媽媽扶養我的?

這些都只是我口述這幾年來發生的事
Q:
我要如何提出證據 到法院證明我媽媽沒有扶養我?

Q:他們經濟不穩定 積欠水電費 或男人有吸毒 所以我不想待在那個家
這類的
可以成為證據嗎? 

之前不太懂這些跟媽媽吵架時我跟她講到 他這樣是棄養
但媽媽說是我自己要跑出去的,不是他們不扶養我 Q:這是正確的嗎?

我跑出去的原因是因為:

他會吸毒,有些行為都很反常 我不喜歡與陌生的男人住在一起 他們的經濟很不穩定 水電費常被催繳 積欠到被斷水斷電 我每天都要害怕這種日子,真的讓我無法好好生活 我真的很痛苦

 

 我是在國中三年級時離開那裏的 因為我遇到願意照顧我的一個家庭

 

我跟他們不是親戚也沒有血緣關係 

Q:如果媽媽要反告他們 誘拐未成年少女這樣告的成嗎? (我現在已滿18)

Q:我很怕未來媽媽會反告我棄養,我可以現在就預防嗎?(申請免除扶養)

Q:我現在才18如果要去法院申請沒滿20歲不能辦 那可以怎麼做?

 Q:我可以提早做些什麼 保護自己?

你好:

"媽媽跟著他一起工作,他們薪水都是一起的 所有開銷都是男人負責","媽媽跟那個男人的扶養就是給我錢",依你所述,你母親還是有從家庭生活費用中給付扶養費供你生活,要認定完全未履行扶養義務會有困難。 若要減免扶養義務,要有民法第1118條、第1118條之1之規定之情形,但就你敘述情形來看,無法判斷是否有此情形並情節重大,且母親是否已以無法維持生活請求你扶養亦不明確。 就你的情形,你母親並未拒絕給付扶養費予你,你未取得扶養費似乎是因為你自行離家,脫離母親之監督。 如果對方沒有引誘之行為,而係你自己脫離母親之監督,對方不會構成和誘罪或略誘罪。但是否侵害親權、監護權要就個案情形判斷。 依你所述,你母親在不能維持生活時可以請求你履行扶養義務。 母親若有不適任之情形,可以尋求社會局協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由主管機關介入處理。
蓓蓓 105-06-21 17:13

家庭背景,有三姐妹,從小父親離家,(未離婚)由母親一人扶養三姐妹長大,尤其是大姐,從大學畢業後,母親就供她到美國讀書,至民國100年大姐在美國結婚為止,這中間的花費完全由母親負擔,花費至少千萬。去年因細故吵架後大姐對母親不理不睬,而至今為止也沒給過扶養費,想請問 :

1.母親是否可以由什麼方式,請大姐至少每個月給孝親費。

2.因大姐長期在美國,在台灣並無任何財產,這樣還可以請求扶養費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2 11: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發函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民事給付扶養訴訟

2、依法可以在台灣提告,但是因為對方在台灣無資產,實益不大,建議可以在美國進行訴訟

心逝魂 105-06-21 15:48
我與先生發生爭執,先生摔壞我的手機,限制我不准外出工作 我離開後先生報我失蹤(已銷案),在失蹤期間先生在沒有我的同意下把我的電話號碼掛失重新補卡,發現我與某男性的鹹濕對話及我傳的照片,並且登入我的賴與臉書,修改密碼,把對話上傳到我的臉書及賴的動態上,還發賴給不少人說“我在套客兄沒空幫你們服務” 先生要對我提告妨礙家庭通姦 以上我該如何尋求法律途徑?

你好: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要能夠證明有性器接合之情形;刑法第240條第2項和誘罪,要有引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之行為,若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檢察官會不起訴。 未經他人同意,擅自持他人證件掛失手機SIM卡,會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經你同意擅自登入你的賴與臉書並修改密碼,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8條、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可蒐證後提出刑事告訴。 若有持續騷擾、施用庭暴力之情形,可聲請保護令。 配偶之行為可能可作為訴請離婚之事由。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你可以告他妨礙電腦使用

以及偽造文書

作為交換條件

且對方告通姦也未必會成立

不如順勢藉這機會把事情說清楚

徹底解決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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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1 2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加以請求之,並針對被告知部分,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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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1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加以請求之,並針對被告知部分,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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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米 105-06-21 15:47
內容如下: 上列被告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意旨略:被告(以下稱甲)明知告訴人(稱乙)之子(稱丙)為未滿20歲之人,竟基於使其脫離家庭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月22日至同年2月1日,誘使被害人丙離開住處脫離告訴人之監督,而至XXXXXXXXXXXXXXXXXX同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40條第一項之和誘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巷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事證以資審認,使得為不力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又按刑法和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 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760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和誘罪之成立,必須具有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而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方與法意相符,且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如果在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之下人,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私刑外出與人同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 三、訊據被告 甲 堅決否認有何和誘犯行,辯稱: 丙 於105年1月22日至同年2月1日居住在伊住處前,係告知伊有經過父母同意,且上訴期間內 丙 有回其住處等語。經查、被害人 丙 於偵查中證稱: 甲 家人一開始有反對伊與 甲同住,但 伊 告知伊父母有同意後,甲 家人就沒有再反對,且 這段期間伊有回家 3次,並使用LINE與伊父母聯絡等與;告訴人 乙 於偵查中證稱:105年1月22日 丙 有透過LINE告知伊因為 甲 生病,所以要在 甲 住處住宿一晚,而伊當下雖然沒有同意,但為避免 丙 採取激烈手段,也不敢反對。另 丙 離家與 甲同居期間只有回家拿東西2次,這2次伊都沒有見到 丙,只有伊太太有遇到丙等語。是自被害人向被告家人佯稱已得其父母同意及LINE與告訴人聯絡並告知要在 甲 住處留宿一晚等情已觀,勘信被害人應係出於自己意思決定與被告同居,而非受被告引誘所致,且被害人於上述時間與被告同居時,尚能自由返家與親權人會面,亦能使用LINE與親權人聯絡,堪信被告確實未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致被害人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粽上,本件既無證據可以佐證確係被告引誘被害人脫離家庭與其同居,且被告亦未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遽以刑法和誘犯行,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第10款 為不起訴處分 以上是判決內容 問題只有想問 一、如果再以民法184 以及195 法條下去做訴訟對方要求50萬 想詢問 請問這樣賠償率高嗎?? 二、對方如果再議 再開庭得機率很高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1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再提出民事訴訟,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再議之部分,需視對方之再議理由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1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再提出民事訴訟,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再議之部分,需視對方之再議理由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riel 105-06-21 11:21

您好:我手邊有先生與另一名女子LINE的對話的翻拍紀錄。對話裡多有親密對話,及相約出門及發生性關係(例如:做了、發生關係...)之類的對話。女子早就表明自己是人妻,是在發生關係後才知道我先生有家庭

以上敘述,想請問,若我提出侵害配偶權有可能成立嗎?及是否可向其雙方要求賠償金?或是我有什麼可以行使的權力?

又,因是我翻拍先生手機裡的對話紀錄,先生並不知情,我可能觸法了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請求損害賠償,另有關翻拍的資料也可以在民事上作為證據使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您應攜帶相關簡訊內容與律師當面討論,律師透過檢視簡訊內容,可以針對您的個案提出具體的規劃及建議,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1 12:53

您好,

 

1、刑事部分,您可向先生及該名女子提出通姦罪之告訴;民事部分,則可提出侵害配偶權、家庭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請求。

 

2、您翻拍先生手機是為了蒐證之需要,並非"無故",是未來如被提告,可以此為答辯主軸。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依法明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不過,本罪屬告訴乃論須於6個月內舉發,且非配偶不得告訴。須注意的是,若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提告。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如需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與我們聯繫。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可於知悉時起六個月內提起刑事通姦告訴,民事上並可提起離婚,或損害賠償訴訟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當然是侵害配偶權

你更能提告刑事通姦

至於證據使用方面

你要思考一下如何使用

但如果手機沒上鎖

翻拍是不會構成犯罪的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歐米 105-06-20 07:52

首先 本人之前有被告 但由於對方證據不足 所以本案以不起訴處分 (和誘)

全案於6月3日 以不起訴處分 跟對方小孩是情侶

再來..關於民法 184 195之問題

對方提出民事求償 內容為下(與正本無異)

為損害賠償事件,依法提起訴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整,並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理由

一.原告之子XXX(下同)XX年X月X日出生(目前滿17歲)(證一),係未成年人,現就讀XXX高中二年級,自小均與原告同住;被告(我)不知為何原因,而與原告之子XXX認識;詎105年X月X日,被告竟將原告之子XXX和誘脫離家庭,與被告同居,直至XXX年X月X日原告之子XXX始返家,此7日期間,被告應與原告之子XXX有發生不正常之關係。

(所謂不正常之關係 是否為性交? 若是 那我則不用擔心此問題)

二.按「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兩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40條第1,3項定有明文;關於被告所涉和誘罪犯行,原告已提出告訴,由XX地方法院檢察署X股檢察官XXX承辦中。

(此案已由 不起訴處分 終結)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一項、第195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XXX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被告竟將XXX和誘脫離家庭,進而同居,對原告精神上所受之谷痛難以言喻;被告年滿2X歲之成年人,明知法律之規定,竟為自己一時快意,不惜以身觸法,侵害原告之親權,情節確屬重大,實應予以嚴厲譴責。

四.受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等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原告50萬之精神慰撫金,以資補償於萬一。

五.敬請 鈞庭鑒核,賜判如訴之聲明,以維護權益,至感得遍!

證物: 一.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日期為 一零五年五月(日期沒寫)日

想請問

一.目前案子已經為不起訴處分 這樣本人是否還是需要賠償原告50萬元?

二.此案原告所說,被搞和誘原告之子,但是事實上確實都是由原告之子在家庭與他監督權之下出自於自己之意思發動,執意要去做這些行為,而被告因受原告之子以感情威脅而又因為情感之牽絆而同意,再者原告之子與原告之家庭關係並不佳。

三、而此案的不起訴原因為,被害人係出於自己意思決定與被告同居,而非受被告引誘所致,且被害人於上訴時間與被告同居時,尚能自由返家與侵權人會面,亦能使用LINE與親權人聯絡,勘信被告確實未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致被害人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綜上,本件既無證據可以佐證確係被告引誘被害人脫離家庭與其同居,且被告亦未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自難僅因被告曾於上述時地與被害人同居,即遽以刑法和誘罪嫌相繩。此外,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和誘犯行,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認為其犯罪嫌疑不足。日期為六月初。

你好:

可以提出答辯狀,並將不起訴處分書作為證據,向民事庭法官說明你並未引誘原告之女脫離家庭,係原告之女自行離家,故並未侵害原告基於父母之身分法益,就算有,情節亦非重大。原告之女已滿16歲,具有性自主權定權,你並未違反其意願,就算有性行為,亦不會侵害原告基於父母之身分法益,故原告請求並無理由。 詳細情形需要依照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0 11:10

您好,

 

1、刑事上雖不成立犯罪,但民事上仍可能構成損害賠償,所以並非有不起訴處分就代表民事訴訟也一定沒事。

 

2、民事訴訟在要件上與刑事並不相同,認定標準也較寬鬆,是您仍需盡快撰擬民事答辯狀回應對方之主張,建議可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0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撰擬民事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0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撰擬民事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李小姐 105-06-18 21:44

鄰居用豬雞糞施肥,產生惡臭,我就必須經常過去他們家庭園或菜園勸導改善,他的菜園有立一牌子寫(私人土地請勿進入,違者報警),請問我有觸法嗎?他會用手機錄影

105-06-18 16:03
您好想詢求協助! 四年前我離婚當時小孩未滿一歲,因當時經濟狀況不穩定所以放棄了監護權,但是有與前夫協議固定探視的時間。(每月二四週六日)不過經常遭前夫任意變更探視時間,但只要能看到孩子我皆配合。一年前前夫再婚並將孩子從桃園帶去台中生活,因此我也配合去台中接送孩子。過了半年,也就是去年十月,前夫寄存證信函給我,告知我因我們雙方再婚避免影響雙方家庭且孩子來我這有時有受傷的情形,要我不能帶回桃園過夜,只能等孩子下課去幼稚園看。收到信函後,前夫電話變空號了,先前前夫也不願透露幼稚園地點及住所。因此完全失去孩子的下落。而我有向法院申請由法院裁定探視方式,經半年裁定下來後,前夫有將孩子帶出,但是小孩半年沒見到我,我跟他說要帶他出去玩,小孩卻很害怕的說我是壞人,跟我走的話她後母會不見。因平常主要是後母再帶孩子。但他們卻給小孩敵母的觀念,導致目前雖有法院裁定,但是前夫以他有做到將孩子帶出但小孩不願意為由拒絕我將孩子帶出。半年前每次接孩子孩子都很開心,半年沒見加上前夫惡意教導。即使有裁定但仍無法接孩子出遊。請問,此狀況該怎麼辦呢?謝謝您!

你好:

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父親灌輸子女不正當之觀念,導致你無法正常行使會面交往權利,會違反民法第1055條之1第6款之善意父母原則,若情況一直無法改善,可依民法第1055條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監護權),改由你來擔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以解決目前之困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8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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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不花錢 105-06-17 18:00

最近發現老婆在line上面有外遇的情況,包括鹹私對話,約炮對話,及雙方自拍給對方的照片(男方老二,及女方GY但是沒有臉)(已拍照起來),能否提出通姦(還是一定要捉姦),或是妨礙家庭告訴,並訴諸離婚

沈恆 (沈律師) 105-06-17 18:22

您所述資料若無法證明雙方有性器官接合的行為,仍不足構成通姦罪。但可能已損害配偶權,可用以請求民事精神賠償

你好:

通姦罪要求證據證明有性器接合之情形,若無直接證據,雖然可用間接證據證明,但檢察官是否採信,要看檢察官自由心證,不確定性因素相當高,建議儘量進行蒐證掌握更多證據,以免提告被告均否認時,無有力證據佐證。 實務面,單純鹹濕對話及互傳裸照,沒有辦法證明有性器接合之情形,不起訴處分之機率非常高,但民事上可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朝民事損害賠償去主張,若要主張刑事,建議再蒐集其有性交行為之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根據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依實務見解認為:男女姦淫行為,均在極隱密之時空進行,自不易取得直接證據以證明之,惟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仍非法所不許。因此,如果LINE的對話內容可以證明他們有發生過性行為,仍可提告通姦罪。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7 21:4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成立,必須舉證雙方確實有進行性行為,始有可能成立,以line的對話紀錄而言,也要看內容是不是足以具體指出雙方有進行性行為,畢竟對話內容不一定就是事實上發生的事。 但目前資料來看,雙方的相處已超過正常異性交往的界線,而且現行法院實務見解認圍,配偶權之範圍,只要是逾越婚姻誠實義務之行為,諸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同宿一室、摟抱、親吻或其他等行為,依社會一般通念,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有違婚姻關係配偶間應負之誠實義務者,皆可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向雙方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7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已侵害配偶權為由提出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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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7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非直接證據,但若可佐證有發生姦淫之行為且知悉是有配偶之人,還是有成立通姦之問題。

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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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 105-06-17 14:43

請問律師,

爺爺有8名子女(4男+4女),生前擁有4塊土地,各自由4名男丁在未過戶狀況下建屋。其中爸爸(么男)欲建地的區域因部分為國有地,故爸媽在跟伯父姑姑們家庭會議後,購入該國有地,並由爸媽於81年申請建物登記後,完成建屋。100年爺爺過世前,大伯及二伯即在爺爺在世時完成各自建地的過戶,但爸爸因故未執行過戶(爸爸有房屋假扣押)。因此爺爺過世後,爸爸在伯父及姑姑們的說服下,將土地由奶奶繼承。奶奶為失智症患者,二伯為照顧者,並未確認是否已申請為監護人。

今年爸爸過世,爸爸的房屋子女繼承,故其既有的出租租金理應亦由子女繼承,但該建物土地還在奶奶名下。

請問:

1.二伯可以要求土地租金嗎? (因房屋出租租金收入)

2.若是奶奶過世,爸爸的地將只有由所有親屬(伯父+姑姑)共用一途? 即使爸爸是自81年建屋開始的使用人?

3.若是奶奶過世,我們不接受共有繼承亦不拋棄繼承下,土地是否會被政府執行法拍? 若是,土地法拍,地上屋所有權人(爸爸子女們)是否有比其他共同繼承人(伯父+姑姑)更高順位的出價權?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7 16:58

您好,

 

1、名義上之登記所有人有收取租金之權利。

 

2、可提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返還登記訴訟,將土地移轉回父親繼承人名下。

 

3、若各繼承人不願配合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會被徵府管收,並徵收管理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當初爺爺無償提供土地子女建築房屋,有無償之使用借貸契約存在,爺爺死亡,建物坐落之土地由奶奶繼承,要判斷奶奶係依照遺產分割協議繼承或是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若係前者,奶奶會繼承爺爺使用借貸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若係後者,則依借名登記關係主張權利即可。現在父親死亡,若係前者,奶奶可以依民法第472條第4款規定終止契約,若奶奶不終止,你們與奶奶之使用借貸契約會繼續存在,嗣後就不得再終止。若係後者,你們可繼承借名登記關係,請求奶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將土地繼承父親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二伯並非奶奶之監護人,沒辦法主張權利。 如前述,先判斷是否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若係依遺產分割協議辦理過戶,前者,你們可依借名登記關係主張權利,後者,則依繼承關係,由奶奶之繼承人(包括你們代位繼承),依繼承規定處理。 若係繼承,可訴請分割遺產,就土地部分為妥善之處理,不見得會變價分割,若採用變價分割共有人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至於你所述土地被政府執行法拍是何意思,就你所述之資訊並無法判斷。 你們並未承租基地建築房屋,故無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且使用借貸,並無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雖然尚有爭議)。
小楊 105-06-17 14:14
您好,小弟半年前去被我老闆楊先生帶去四川從事類似娛樂活動熱氣球相關工作,老闆表示熱氣球活動他是負責帶人承辦她四川的兩個台灣人是股東,過程中我負責企劃業務,有票務販售及廣告合作,我們辦公地點它大陸合夥股東的開放式茶店類似喝茶的地方,平常我們拿票都需要簽名有些人例外例如老闆股東的兒子,這些票分成貴賓票,優待票,體驗票,有一次幫楊老闆去茶樓拿貴賓票及整理我方的企劃案,當時票放在地板形同廣告紙一般隨地亂放拿回後交給楊老闆,但這場活動賠錢事後我們都沒有領到薪資就回台灣了,後來被老闆的股東聯絡我們離職員工打給我說監視器拍到我去拿票的畫面,要回來台灣告我偷竊,給了我這股東電話要我跟他聯絡,後來我沒聯絡也換號碼,試問這樣過半年後他們拿這個畫面在台灣告的了我嗎?我會被起訴嗎?目前他們找不到我沒我電話也沒地址,我要怎麼自保,小弟是單親家庭剛大學畢業一年,目前家裡靠我一人收入在過活,請各位善心人事告知我該怎麼處理這種案件。離職員工沒領到薪資我只有拿到補貼他打給我時說她找不到楊老闆只能找我而且我有拿到補貼所以要告我,我覺得莫名其妙,票務這塊因為活動是三個人出資所有我老闆也有一分我老闆要我去做事情幫她弄東西我也有錯嗎?而且票務是誰的財產這點很難界定請各位律師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