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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子 105-01-23 20:12

各位律師你好,請問一下先生三年前病死,請問我之前有犯下毒品案件,這樣子我能拿到小孩子監護權嗎?

你好: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父死亡後歸由母行使。 若你有施用毒品之惡習(正在審理或即將服刑等),並產生對子女不利益之情形,主管機關會依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請求法院宣告停止親權及監護權,並改定監護人。 若你仍然能夠照顧未成年子女,且無不利益之情形,原則上不會有上述2之情形發生,但主管機關會依職權認定,請求後由法院審理。

請問小孩子現在的監護權在哪?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小妹子 105-01-23 21:27

小孩就在先生家裡,我也不知道監護權在哪,因為公公都說我沒有監護權,順便請問一下律師我與先生沒有離婚但是先生死亡身分證配偶欄沒有配偶了,那法律上算有婚姻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3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子女生母,生父目前死亡,將由您取得監護權,除您有明顯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之情形,故若目前對方不願意交付子女,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3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子女生母,生父目前死亡,將由您取得監護權,除您有明顯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之情形,故若目前對方不願意交付子女,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恩恩 105-01-22 18:38

各位律師您好:去年台北地院專案偵辦我男友販毒案件,男友收押,事隔三日,台北刑大持票搜索住處於鐵窗外撿到玻璃球與殘渣袋,並將我帶回偵辦,我於警訊筆錄就坦承施用一二級毒品,當晚移交台北地院 偵查,專案辦理此案件之檢察官調查完畢後我有請求能讓我有戒癮治療的機會當時這位專案檢察官口頭上有同意我的請求希望我能戒癮成功,我心裡感動萬分決心次日馬上到醫院接受替代療法的戒癮,疏知兩個月後我收到新北地院的開庭通知,我也完全配合偵查,並且也有口頭請求給予機會戒癮治療並也開立證明政時我於去年被抓後就自願開始接受美沙東治療期間並無間段可是一審還是判我徒刑,請問我現在抗告或上訴有用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此段期間應持續治療,並建議可以先上訴去爭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2 21:57

您好,

 

依您所述之情形,判處一年徒刑確實有判決不當的疑慮,建議應盡快將判決書及相關資料交由律師審閱,委任律師提出上訴,爭取輕判,並注意自收到判決之日起10日內須提出上訴,避免延誤導致權益受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2 22: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判決不服,應盡速委任律師於法定上訴期限內,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若有施用一二級毒品之問題,應一開始即迅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爭取戒癮治療之機會;另若您男友涉犯販賣毒品之犯罪,您須小心避免牽涉其中,遭認定與男友共組販毒集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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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熊 105-01-21 11:51
你好!我因毒品罪服刑兩年多假釋出來,有十個月的殘刑要報到! 前面已經被發兩次告誡,後來因碰2級毒品後有被驗到? 法院有寄開庭單來給我。從那時我就沒去報到了 , 假釋鐵定撤銷! 我想請問的事 我想早點進去服刑 , 但我不知道要請家人打電話到哪個單位加快對我本人 的進監執行的工作程序
沈恆 (沈律師) 105-01-21 22:34

您好!

請跟上次寄來開庭單的那個單位聯絡。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豬仔 105-01-18 10:04
想請問各位律師 目前老公因為販賣毒品而而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已被關了三四個月了 1.請法院判決離婚機率是否很大? 2.可以不用和老公見到面嗎? 3.如果我在海外是否可以申請法院離婚?(我很怕他會找人傷害我) 4.我身上有些錢,是媽媽繼承而來然後轉交給我來照顧外公的,然後近日外公過世了,這些錢(蠻大筆的)會被列入夫妻財產剩餘請求權的範圍嗎?我記得無償取得的錢不用列入? 真的非常感謝各位律師幫忙解答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構成法定裁判離婚的事由,本件您提及對方經法院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則您可以據以提出裁判離婚。如您人在國外,應委請律師代為提起本件訴訟。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至於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因此如該筆款項為您母親贈與給您,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

阿華 105-01-18 09:39
律師好 本人在89年間有戒治過一次 直到104年5月初被查獲到使用二級毒品之後到12月底本人都沒有在使用也有在警察局驗尿過 請問這樣有什麼方法處理嗎? 懇請律師解說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8 12: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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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8 1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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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具狀向地檢署聲請戒癮治療,但時間發生已久,建議盡快向地檢署聲請,否則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勒戒後就來不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回覆閣下所述問題,指數殘留是指毒品反應濃度>300ng/ml表示呈陽性反應,則認為是有毒品殘留於體內,一般可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最長時間為1至4天,是服用甲基安他命後,最低於服用後96小時內可由尿液檢測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靛、 105-01-17 18:58

受到毒品販賣有期徒刑八年,但是我真的沒有販賣,根本就是警察挖洞給我跳,剩下五天上訴期,

不知道有沒有律師可以幫幫忙,拜託麻煩了,

 

麻煩台中律師幫幫忙好嗎,還是有律師肯來台中幫忙呢,價格可以順便給我嗎 拜託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7 19:08

您好,

 

依您所述,上訴期限已迫在眉睫,應盡快與律師聯繫,將判決書交由律師審閱,撰擬刑事上訴狀,以維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7 21: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盡速具狀聲明上訴,再委任律師閱卷後撰擬上訴理由狀,避免逾期,判決確定須入監服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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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7 21: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盡速具狀聲明上訴,再委任律師閱卷後撰擬上訴理由狀,避免逾期,判決確定須入監服刑之;目前依您的刑度,可考慮是否承認犯罪,請求減輕其刑,若欲繼續否認犯罪,可能須針對原審不利之證人證詞,加以攻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建議趕快委任律師,先提出聲明上訴狀,再於閱卷後補充理由,避免上訴期間經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所位於台中,若您有需要協助,可以先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豬仔 105-01-16 00:40
想請問各位律師 目前老公因為販賣毒品而而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已被關了三四個月了 1.請法院判決離婚機率是否很大? 2.可以不用和老公見到面嗎? 3.如果我在海外是否可以申請法院離婚?(我很怕他會找人傷害我) 4.我身上有些錢,是媽媽繼承而來然後轉交給我來照顧外公的,然後近日外公過世了,這些錢(蠻大筆的)會被列入夫妻財產剩餘請求權的範圍嗎?我記得無償取得的錢不用列入? 真的非常感謝各位律師幫忙解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6 00:43

您好,

 

1、您可依"配偶因故意犯罪經判刑過六個月"為理由訴請離婚沒有問題。

 

2、可以委請律師處理離婚訴訟即可。

 

3、您仍需回國一趟與律師會面、交付律師相關資料文件,並簽立委任狀,其他時間如無必要不須回國。

 

4、是的,原則上無償取得之財產並不列入婚後財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1.依照民法第1052條規定,「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係裁判離婚之法定要件,因此依您所述,法院判決離婚機率相當大。

2.您可直接委任律師民事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因為離婚僅係民事訴訟,可以請律師代為出庭即可,您不需要出庭。

3.夫妻離婚後,雙方皆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係不列入分配財產,因此您繼承遺產不會因為離婚而有所損失。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

一、以經符合法定離婚要件,可以向法院主張離婚,100%。

二、不用見到面,委任律師即可,若擔心在國內會遇到麻煩,本所律師可以視訊與您對話,後再請您郵寄相關文件即可。

三、繼承財產,完全不用分給對方。

四、若有問題或是希望線上諮詢(LINE、視訊、電話),歡迎來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離婚應有理由,另繼承財產並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6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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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6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問題,繼承所得財產非婚後財產,不列入分配分配之標的僅為婚後財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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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於委任律師處理後即可不用出庭,有任何需要,亦可以電話或MAIL聯絡,而你因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並不會算入剩餘財產分配分配中。

阿華 105-01-15 01:56

請問律師們 本人89年間有戒治過一次直到104年5月哪裡被查獲到使用二級毒品 之後到12月底都沒有再使用了 而我12月底還有在警察局驗尿過 請問這樣有什麼辦法解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5 09: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勒戒後5年後再犯,可以再聲請勒戒,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聲請戒癮治療。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5 2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施用二級毒品之情形,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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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5 22: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施用二級毒品之情形,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瑋 105-01-12 16:09
被地檢起訴 身上被查獲30多克K他命 和ㄧ顆搖頭丸被起訴 意圖犯賣和始用K他命 可是我沒賣過 只是心動想過 我也頂多始用K菸 被化驗完純重20克 經地院ㄧ萬交保 之後回鄉下工作7個月了 也沒在碰毒品了 法院已寄傳票來了 怎麽辦 每個月薪資都打平的 都沒村到什麼錢了 又不懂法律 只是他們怎說我怎都配合 想請律師又沒錢 能幫助ㄧ下嗎? 嘉義市地方法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2 16: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二級毒品(搖頭丸)五年以上;意圖販賣而持有三級毒品(K他命)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再考慮如何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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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2 16: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二級毒品(搖頭丸)五年以上;意圖販賣而持有三級毒品(K他命)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再考慮如何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一、必須先了解,是因為查獲的數量過多,因此被檢方懷疑販賣,而遭起訴;還是檢警掌握了其他證據,例如:監聽譯文、證人等等的,因此必須先閱卷才能知道是要認罪,還是無罪答辯。

二、建議您還是必須湊出錢請一位律師幫助您,雖這屬於強制辯護案件,法院會指派律師給您,但是指派的律師與您的溝通時間可能不會太多。

三、若因為答辯方向不正確,造成判決服刑,被關的時間可以賺更多的錢,做更多的事情,不是嗎?

四、若想當面諮詢,歡迎來電,我在嘉義有登入,可以在嘉義為您辯護。

軒軒 105-01-11 10:04
我男朋友是位通緝犯,都是偵查庭沒有去 案件是兩條持有毒品,一條販賣 他在1/7的時候在汽車旅館被捕 之後移送,最後去勒戒了 我問了很多人,每個人說法都不一 有人說他勒戒完就可以出來了 有人說他勒戒完要轉到被告室等待開庭判決 請問律師他到底出不出的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2 15: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販賣的部份,倘若有被聲請羈押的話,就會直接轉到監獄,倘若有被轉到監獄羈押的話,家人會收到押票。

2、本文認為重要的應該是案件的實質答辯,建議可以幫他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Momo 105-01-11 09:41
我男朋友之前因為吸食毒品而被要求要去感化 可是他卻一直沒去感化 結果變成通緝犯 可是他之前有去勒戒 有時候也會被抓到警察局驗尿確定都沒在吸毒 他昨天被騙去警察局 結果直接開庭 開完馬上就被抓去看守所了 這樣要關多久?可以交保嗎?而且我們沒結婚 可是有同居而且我懷孕了 這樣可以去會客嗎?
阿祈 105-01-07 19:56

勒戒出來後,到現在也快滿兩年了,每一次驗尿都安全

但這次我把持不住自己,又碰了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6日碰的,雖然量不多,但我今天,7日收到驗尿通知書

驗尿日期為13日,看來是希望渺茫了,檢驗八成是不會過的了

要是上述這樣的情況,這次驗尿呈陽性反應的話

接下來我該如何處理,以及要面對什麼樣的刑責,我不想被關

煩請各位律師大大,為小弟指點一下迷津,感謝

阿祈 105-01-07 19:47

我已經勒戒出來快兩年了,每次的驗尿我都有去

但這次我太傻,把持不住自己

6號的時候,又碰了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量雖然不多,但我7號,就是今天收到驗尿

13號要去驗尿,感覺希望渺茫了

所以我這樣的情況,要是驗尿檢驗出陽性反應

那我接下來該怎麼處理

煩請各位律師大人為小弟指點迷津了

您好:

1.  因為您吸食毒品距離驗尿時間相差超過5天,只要您這段時間沒有再繼續吸食,加上多喝水促進代謝,加上當時吸食量不多,檢驗到陽性的機率不高。

2.  若您檢驗到陽性反應, 因為當時檢方係以緩起訴之處分讓您觀察勒戒,若您5年內再犯,檢方將撤銷緩起訴處分,並依法起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7 22: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距離驗尿日期尚有五日、六日,您只要近期不要再施用毒品,仍有機會為陰性反應,若為求保險,可嘗試再延後一個禮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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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7 22: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距離驗尿日期尚有五日、六日,您只要近期不要再施用毒品,仍有機會為陰性反應,若為求保險,可嘗試再延後一個禮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祈 105-01-07 22:2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距離驗尿日期尚有五日、六日,您只要近期不要再施用毒品,仍有機會為陰性反應, ... 

小弟已有很常一段時間沒有施用,6日是因為喝太多酒,才會導致這樣的結果

如果要延後一個禮拜,該怎麼去做延後呢

這點我不知道該怎麼跟我們這邊的分局提出延後

還請您指導

阿珠 105-01-07 09:16
請問律師大人 我於9月9號在警察局自己承認有吸食安非他命, 出來後不知道可以緩起訴,10天後,聽到人說到此事我就快找律師 寫了狀紙,如最下 每天一直等地檢暑的股別來我填上好送狀紙,股別到了我填完送出去 開庭時狀紙擺一旁我有看到,我們對話到最後.他希望我進去. 我說因為家庭工作,我雙親需要我,我希望醫院治療 他加進紀錄裡,上星期五寄裁定書來說我判勒戒.五日抗告 這裡問題有幾點 1.裡面沒有日期,我大約還多久執行? 2.我們董事長說最快出來21天.是否屬實. 我怕他安撫我亂掰的 3.我在9月9號前一直以來到現在己經投入很多錢在,,豆發一套網站系統 我怕來不及完成就進去了.我快完成了. 要請假的話打電話去我知道.但是有沒有比較特別容易受被接受的方式或說法呢? ---------------------------------------- 刑事聲請狀 案號: 股別: 聲 請 人  XXX 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號 即 被 告 住高雄市XXXXXX 為上列聲請人涉犯施用毒品事件,依法聲請事: 一、 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1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4條定有明文。又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前開相類製品與第二級毒品者。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前,應得參加戒癮治療被告之同意,並向其說明完成戒癮治療應遵守事項後,指定其前往治療機構參加戒癮治療。未滿20歲之被告,並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1項、第6條亦分別明定。 二、 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6年間曾因施用安非他命而觀察勒戒,距今已超過5年,期間從未施用任何毒品,並無施用毒品成癮之情,亦無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或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之情(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參照),符合戒癮治療之法定要件。聲請人既無施用毒品成癮之情,平日亦有正常社交、旅遊等之嗜好,此次施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實係因工作壓力甚鉅,為求宣洩情緒,一時糊塗而施用,現被告深覺後悔。次查,聲請人目前與父母同住(參附件1:住所里長開具之證明書),父母皆因重大疾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生活無法自理(參附件2:父母之身心障礙手冊、母親之診斷證明書),平日皆由聲請人獨自負責照顧其生活起居,如聲請人必須入勒戒所觀察勒戒聲請人之父母將無人照料。又聲請人在中華聯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擔任經理(參附件3:聲請人名片),倘聲請人必須進入勒戒所觀察勒戒,勢將失去此賴以維生之工作,且將無力繼續支付父母每月醫藥費用。是揆諸上開規定,懇請 鈞署賜予聲請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聲請人必當珍視此機會,決不再犯,鑑請 鈞署鑒核,實感法便。 謹 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附件一:住所里長開具之證明書。 附件二:父母之身心障礙手冊、母親之診斷證明書。 附件三:聲請人名片。
揪妹 105-01-06 00:54

各位大律師好,有些問題想請教:

我妹妹在去年104年,和男朋友在居住所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共計21.0864公克)、分裝袋60個等物。案發後我妹妹開庭總共開了2次,第一次是在簡易庭,第二次是在桃園地檢署,簡易庭的少年法官說我妹妹犯的是公訴罪,是重罪...所以要由地檢判。

104年11月25日,收到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公文,有兩張,一張是「檢察官不起訴處份書」,第二張則是「檢察官起訴書」.....

不起訴那張內容是自難僅憑被告單一自白,遽認其有上開犯行,依前開法條規定,應認其罪嫌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起訴書內容是由我妹妹他男朋友的行動電話與買家約定交易地點,再由我妹妹交付毒品之方式,在某某住址(妹妹的租屋處),以新台幣之代價,販售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XXX施用。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證據:我妹妹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據:證人XXX(妹的男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據:證人XXX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門號跟通訊監察光碟及譯文各1份
北刑大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各1份

我妹妹係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依少年事件觸里法第67條第1項中段、刑事訴松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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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家裡收到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內容是這樣的。經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11/19為不起訴處分,茲據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核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規定為駁回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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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資料是這樣,但不懂法律的我真的看不懂高等法院檢察署的處分書意思是什麼..我妹妹犯案時是個未成年17歲,就學中,沒有任何前科紀錄,查獲那天,北刑大有幫我妹妹驗尿驗血,我想請問律師,如果沒有任何通知書,就代表我妹妹沒有吸食毒品是這樣嗎?想知道結果但都沒有信件?當然不希望妹妹跟他男朋友在一起竟嘗試毒品這種害人的東西......

她現在已經滿18歲了,和我ㄧ起唸大學,她想念大學的原因不光只有很喜歡幼保科,也因為我們的母親從小就告訴我們大學一定要唸到畢業,妹妹現在除了上課以外都很乖待在家,沒有跟之前那些人連絡,在地檢署開庭時,妹妹向法官說 只希望能把大學4年好好唸完...

問題1.吸食毒品驗尿報告會寄來嗎?

2.高等法院的處分書 是指地方法院的起訴書嗎?還是什麼..

3.我妹妹最有可能被判什麼..最壞跟最好的打算.

有一點可能會被判緩刑

3個問題麻煩大律師解答 拜託了 謝謝 真的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1-06 07:38

您好!

1.  驗尿報告會交給送驗的警察機關,不會寄給被驗人。
2.  高等法院檢察署的處分書結論是駁回再議,也就是維持地方法院檢察署的不起訴處分。
3.  妹妹被起訴販賣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罰則不輕,但因犯罪時未滿18歲得減刑,如果還有其他減刑事由,並獲判刑在二年以下,才有機會獲緩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為維護您的權益,請閣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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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不起訴處分書跟高院這些你就不用去管

這表示沒有事情

但是起訴書部分非常嚴重

這是販賣毒品共犯

但以你妹妹的年紀應該有拼緩刑的機會

且次數不多相對來說機會更大

至於吸食部分檢察官如無裁定勒戒

通常就是沒有驗到毒品反應

所以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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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6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緩起訴之部分沒有問題,目前您須非常擔心之部分為起訴販賣毒品之問題,您應考慮盡速為妹妹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即應如何為您妹妹辯護,販賣毒品為七年以上之重罪,應審慎面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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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6 23: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緩起訴之部分沒有問題,目前您須非常擔心之部分為起訴販賣毒品之問題,您應考慮盡速為妹妹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即應如何為您妹妹辯護,販賣毒品為七年以上之重罪,應審慎面對;販賣毒品,不太可能有緩刑之機會,您妹妹目前應考慮為承認犯罪、供出毒品來源,嘗試請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請求減輕其刑,減少入監服刑之刑期;或若卷內證據不足,為無罪答辯,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爭取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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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米花 105-01-05 22:00

小弟未成年,有毒品K他命(關半年)侵占 .保護管束處分(以結案)

 

最近工作上班全家便利商店 有一次因為拿東西沒付錢被店長發現當時在值班(商業侵占500元的東西)  然後上班副店長在外面。我沒付錢(商業竊盜) 我們店長雖然沒報警但是有條件我一個月薪水都沒給我

然後還要在花2萬多來給他才原來我  。我想問各位律師  我這樣會在被關嗎  我很擔心家裡經濟不好只有我在賺錢

 

 

小均 105-01-05 18:46

 

販賣二級毒品案,二審法官審理時以加重刑罰恐嚇逼認罪是否違法?因法官說這是最後一庭了若不認罪可能就把59條拿掉,叫我好好想,因為這樣我只好認了,但是我從來沒說我有交付毒品,判決書卻說我已認罪,我明知另一被告在賣毒仍受托交付毒品及收受款項,但是我根本沒有說我有拿毒品,現在要上訴,不知能否上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5 20: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您對二審判決不服,應於收到判決十日內具狀聲明上訴,並委任律師撰擬上訴理由狀,針對二審判決違背法令之處,上訴請求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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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5 20: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您對二審判決不服,應於收到判決十日內具狀聲明上訴,並委任律師撰擬上訴理由狀,針對二審判決違背法令之處,上訴請求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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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可以調取錄音光碟,應先調取並轉成譯文,作為上訴理由之一,理由之後可以再補,目前應先遵守上訴期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均 105-01-04 11:24
本人二審判決3年八個月 我原先從頭到尾都沒認罪.因為我真的沒有賣.但是二審審判長說 我不認的話就把59條拿掉變回7年 給我跟律師去庭外私下討論兩分鐘 另一被告說我跟律師離開後審判長說 若我認罪的話就給我緩刑 律師當時跟我說 我看乾脆我認好了 預防被判7年.搞不好我認罪還可以緩刑.因為這樣時間又那麼短.所以我就說認罪..結果宣判被判3年八個月. 一審證人指證警詢跟審理時說的不一樣.有利於我的都沒被採納.都只一面聽於證人的說詞.而證人在警局又沒驗尿.他沒驗尿報告怎麼能說他有吸食又是跟我買的?我跟他根本不認識他只是我男友的同學而以我也沒跟他當面說過話.他也有說我跟他沒有對話.只見過兩次.而我跟他唯一得通聯藝文就只有一句他打電話到家裡我接聽我說(他出去了.他叫我拿給你) 但是我當時拿給他的明明就是現金.他在審理時他也不否認我有拿過錢給他.但是他卻說我當時是拿毒品給他.另一次是他打給我男友.我男友說(我叫我女朋友下去).他卻說當時是我拿毒品給他.警詢說我是直接拿給他一看就知道是毒品.審理時又說我是用衛生紙包著給他.而他又無法證明只說我就是拿毒品給他.說我應該知道之類等等.真的很冤枉.而且他在警詢又沒驗尿.程序這樣對嗎 沒有可能是他為了自保而亂栽贓嗎(減輕其刑那條)他也沒驗尿如何證明他有吸毒?又說是跟我買的? 希望能電話詳談 現在要上訴..急找對這樣案件擅長有把握上訴不被駁回值得信任的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4 1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收到二審判決十日內盡快委任律師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狀,三審上訴為法律審,非事實審,若僅針對二審認定事實之部分加以著手,恐有裁定駁回之可能,建議可針對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違背法令之處,加以多加著墨,方有廢棄原審,發回二審再為審判之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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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4 1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收到二審判決十日內盡快委任律師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狀,三審上訴為法律審,非事實審,若僅針對二審認定事實之部分加以著手,恐有裁定駁回之可能,建議可針對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違背法令之處,加以多加著墨,方有廢棄原審,發回二審再為審判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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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能否上訴成功必須要看卷宗內容

否則很難只憑電話中談論即可知悉如何上訴

這是有難度的

所以建議要面談才能夠知悉

以本案來說

證據調查不完備

因為偵查中、審判中矛盾陳述

應該要仔細調查清楚以釐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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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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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二審認罪,所以上訴成功本即有難度,且要針對先前卷宗內容來攻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5-01-04 22:44

販賣毒品案件,購毒者所稱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購毒者之指證外,其他足以證明其關於毒品交易供述真實性之別一證據而言,必須與毒品交易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足使一般人對其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者,始足當之。倘以販毒及購毒者間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作為購買毒品者所指證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必須其等之對話內容,依社會通念足以辨別明白其所交易標的物之毒品品項、數量及價金,始為相當,否則對於語意隱晦不明之對話,即令指證者證述該等對話內容之含意即係交易毒品,本身仍屬購毒者單方之指證,尚不足作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本件原判決認定蘇宏森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黃怡綾犯行,係以黃怡綾之證言及卷附蘇宏森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六日、一月七日與黃怡綾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為其論據,然蘇宏森自始否認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細繹上揭通訊監察譯文,並無蘇宏森與黃怡綾言及毒品種類、數量等具體內容或一般熟知毒品暗語之對話,尚無從判明其等所交易毒品之品項及交易之方式為何,自不足作為其等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且本案似未扣得任何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或其他與販賣毒品相關之證物。似此情形,如何得謂黃怡綾於警詢、偵訊時所稱向蘇宏森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證言確與事實相符?非無再加研酌之必要。原審未進一步究明,遽採黃怡綾之指證為上訴人確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認定依據,自嫌速斷,且有理由不備之違法。」(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施用毒品者之指證某人為販毒之人,雖非屬共犯證人類型,但因彼此間具有利害關係,其陳述證言在本質上存有較大虛偽性之危險,為擔保其真實性,本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相同法理,自仍應認為有以補強證據佐證之必要性,藉以限制其證據上之價值。此之補強證據,必須求之於該指證者之陳述本身以外,其他足資證明其所指之犯罪事實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別一證據。以毒販間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作為施用毒品者所指證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必須其等之對話內容,依社會通念已足以辨明其所交易標的物之毒品品項、數量及價金,始足與焉,否則對於語意隱晦不明之對話,即令指證者證述該等對話內容之含意即係交易毒品,除非被指為販毒被告坦認,或依被告之品格證據可供為證明其具犯罪之同一性(如其先前有關販賣毒品案件之暗語,與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同,兩案手法具有同一性),或司法警察依據通訊監察之結果即時啟動調查因而破獲客觀上有可認為販賣毒品之跡證者外,因仍屬指證者單方之陳述本身,自尚不足作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原判決認定朱佑鎧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晚間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潘奕達未遂等情。係以朱佑鎧與潘奕達於九十七年十月九日二十一時一分五十八秒起之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潘奕達於警詢證稱:上開譯文內容為其與朱佑鎧之通話,「穿褲子的妞」是指毒品K他命,「我要二十」是指二十包;毒品K他命係以每包新台幣(下同)四百元以下的價格(每次交易價格不一)向朱佑鎧購得等語,為其所憑之證據(原判決正本第五頁倒數第十行至第六頁第六行)。然朱佑鎧始終否認有上開販賣毒品之犯行,且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依卷內資料及原判決所載,潘奕達係謂:「那個『沒有褲子的妞』還有嗎?」(原判決正本第五頁倒數第七行)。而潘奕達於警詢係稱:「穿褲子的妞」指的是毒品K他命等語(原判決正本第六頁第四行、第七頁第三行),與通訊監察譯文之用語並非一致。則其於電話中所謂「沒有褲子的妞」,能否確認係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已非無疑。又潘奕達嗣於偵查中翻異前詞,改稱:朱佑鎧並沒有販賣毒品,於警詢之所以如此陳述,係因員警在錄音前告知他要將譯文的數量都說成是愷他命,這樣就會沒事;員警告知已經掌握相關販毒證據,若不承認,會一起列為毒品被告,因而才會指證;前揭通話譯文的內容並非購買毒品之意等語(原判決正本第六頁第八至十四行)。係指於警詢受有脅迫而為不實之供陳,其陳述是否屬實?核與其警詢供陳是否出於任意性之判斷攸關。原審並未查究明白,遽以單純施用第三級毒品並無刑責,潘奕達亦無因此供出毒品來源而得獲致減刑寬典之誘因等(原判決正本第七頁第五、六行),與潘奕達抗辯不相關連之論據,資為判決基礎,而認其警詢所陳為可信,亦嫌速斷。從而,關於此部分得否僅憑語意隱晦不明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潘奕達於警詢中就通訊內容尚非明確無疑之陳述,互為補強,即認朱佑鎧確有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確切證據,而至無可懷疑之程度?饒堪研求。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判決意旨參照,詳附件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亦即證據與待證事實應有關聯性,始得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原判決認定朱佑鎧另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販賣第三級毒品予劉宗銘未遂等情,係以朱佑鎧與劉宗銘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二十一時三十分十九秒之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為主要證據。然朱佑鎧與劉宗銘均否認有毒品之交易,並稱上揭通話內容與愷他命無關云云。原判決雖以證人即劉宗銘女友羅渝方於第一審審理時證述:其與簡妤欣之通話譯文中「下面」指「愷他命」等語,證人潘育奇證述:其與簡介翌、簡妤欣之通話譯文,上面代表「搖頭丸」,有時會以「樓上代替」,下面代表「愷他命」,有時會以「樓下」代替等語;參以潘奕達於警詢亦陳稱:「穿褲子的妞」為K他命之代號等語。資以佐證認定:朱佑鎧與劉宗銘通話內容之「下面」即為愷他命云云(原判決正本第八頁第十二行至第九頁第七行)。然依原判決理由欄上開引敘,羅渝方所謂「下面」指愷他命等語,係就其與簡妤欣之通話內容而為說明;潘育奇所謂「下面」代表愷他命云云,係就其與簡介翌、簡妤欣之通話譯文所為之陳述;至潘奕達稱「穿褲子的妞」為K他命之代號等語,能否引伸其意,而轉為對「下面」用語之解釋,亦非無疑。而以上三人所述各情,均非就朱佑鎧與劉宗銘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而為說明,則渠等所陳各節與原判決所認朱佑鎧販賣愷他命與劉宗銘究有何關聯,而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原判決未深入審究並闡述明白,遽以上開不明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其關聯性尚有疑義之第三人之供陳,遽為不利於朱佑鎧之認定。難謂適法。朱佑鎧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即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朱佑鎧部分有撤銷發回之原因。」(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一號判決)。 

這應該你 用得到  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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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勇維律師(清流法律事務所 律師所長)

學歷: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台北大學司法學系法學士

經歷:
曾任屏東、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司訓所四十三期結業
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87年地政士考試及格
89年書記官考試及格
89年高等檢定考試法務類考試及格
90年司法官考試及格
101年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國家賠償審議委員
高雄及屏東法律扶助律師
高雄市議員蘇炎城議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每星期三晚上7:00-9:00在鳳山市光遠路187號)

執業地區:台北、桃園、新竹、南投、嘉義、高雄、屏東、台南、雲林
專長:刑事案件

http://www.cinglioulaw.com/edcontent.php?lang=tw&tb=1

單純整理一下最近勝訴或目標達成的案件(又增加好多好多了,看何時達到百勝@@) 
壹、刑事部分: 
一、 無罪: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人頭帳戶遭騙案件。(不過二審被幹掉了)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 
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不過被凹緩刑了@@)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 
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台非撤銷的),二審無罪確定。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 
無罪(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五)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 (民事也是原告之訴駁回,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1號)
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垮。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230001450-260102  
二、 最高法院案件 
(一) 非常上訴成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 
(二)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 
三、重大案件變更起訴法條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 重訴 字 第 18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起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人犯一直在押,而且法醫也作證認定是殺人,但是在邵律師提出疑點說服法官的情況下,改判過失致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宣判日諭知交保。 
http://apple.nextmedia.tw/ …/%E4%BA%BA%E5%80%AB%E6%82%B2%E5%… 
http://www.appledaily.com.tw/ …/%E5%B0%81%E5%98%B4%E9%98%BB%… 
四、 高院撤銷案件 
(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 
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 
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下面是蘋果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 …/20150204/554138/ 
(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 
(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強盜罪。 
(八)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4 年 上訴 字 第 823號, 
一審八年二個月,二審七年八個月。販賣毒品。 
五、擔任告代,高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部分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六、高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一)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6號。
七、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 
(一)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 
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 
以遭臺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三)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 
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四)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1184號不起訴處分書。當事人認識在酒店上班的女子,交往一段時間後個性不合,想分手,女方告強制性交。感覺於我心有戚戚焉啊。
八、檢察官聲請羈押遭駁回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 
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 
檢察官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九、我方緩刑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 
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 
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 
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 審易 字 第 1239號 
O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並應履行如附表 
二所示之負擔。 
本件告訴人告訴壹佰多條業務侵占罪,但是小弟先搶先一步自首, 
然後佐以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法理,(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是清流營業秘密,不可說,不可說)讓檢察官以接續犯起訴壹條業務侵占罪(接續二年) 
偵查案號: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1381、11382號。 
最後再以國歌中,一心一德,貫徹始終之法理,說服法官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以上虎爛完畢,當然一定有和解,要不然就沒有因果了) 
十、兒少緩起訴處分 
其實這個沒什麼,我比較希望拼無罪,但是幾乎沒人有這個勇氣,大部分偵查中投降輸一半,會貼出來是因為最近有遇到當事人沒請律師要投降檢察官不給降,一定要送法院的@@)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十一、起訴案件,但是用較輕的法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 
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 
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 …/20150419/595119/ 
http://www.appledaily.com.tw/ …/%E3%80%90%E6%9B%B4%E6%96%B0%… 
十二、量處最輕刑度: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阿彌陀佛。 
貳、民事部分 
(一)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 
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 
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 
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四)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當然我們是被告)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 
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 
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七)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 
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八)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1號安股,原告之訴駁回。(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我方靠交互詰問制度,在樁腳死咬候選人賄選之情況下,徹底問垮樁腳證人,故刑事無罪,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民事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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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佑 105-05-12 12:12
回覆 邵勇維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未經他人同意可以隨便拿他人判決文出來張貼嗎?而且案子也不是你幫我打的!

你的行為造成我很困擾!可以不要張貼我的判決文嗎?

阿翰 105-01-04 11:21
我叔叔重當兵時,吸安到50多還在吸,導致罹患了精神疾病,有暴力頃向,上個月12月初被查獲毒品,現在在等判決結果,但是現在在又吸安了,這次吸馬上精神錯亂了,擾亂家人,所以有辦法先送去勒戒嗎?還有沒有辦法讓他關久點
Howard 105-01-04 02:30

我最大的親哥哥育有2子女離婚,在十年之前就染上毒品,一直到現在已經犯了4~5次以上,常進出監獄,也幫助過他易科罰金好幾十萬,希望他能反省悔改。去年4月左右又進入監獄服刑,剛好母親又患重症,11月出來希望他能悔改好好接手家裡事業,也真的好好開始接掌家業工作,但是毒癮又再犯了,這次藉口壓力大,不施用毒品沒精神不會工作。一直以來經常疑神疑鬼,被害妄想,脾氣暴躁,也有輕微暴力傾向,前幾年嚴重時還跑到別人家裡去,也亂摔東西,還沒有傷害到人,不過他的前妻有被他施暴過。今年11月又再被警方使用搜索令查獲持有毒品(應該是安非他命),而在等法院結果的這段時間,我想還是一直有在施用毒品,因為脾氣真的很暴躁,也一直懷疑東懷疑西的,最近就因為老家有急事要過去,他誤會錯到場的時間,加上他子女愛賴床,拖拖拉拉,又愛頂嘴,就拿遙控器砸女兒,用拳頭用力槌女兒的頭,也用腳踹,小兒子也有給他打,然後責怪每一個人,說我爸媽寵壞小孩才會這樣(從小都是由我爸媽帶大,他幾乎沒在照顧)。前陣子因為長輩親戚犯了錯他還想去打人家,最後被拉住,也有用網路通訊軟體威脅親戚,他已經犯錯太多次了,已經快放棄他了,從出社會以來沒賺到錢養家就算了,還添一堆麻煩,已經在他身上(包括出錢讓他開店、結婚、養小孩、繳毒品的罰金等等)花了上百萬,這是他的判決他還說應該可以易科罰金

以上是稍微解釋一下問題的原由

問題1.像這樣已經吸毒成癮有暴力還有威脅人的傾向,傷害到家人的行為,能申請到保護令之類的嗎?

問題2.他這種吸食毒品累犯還可以易科罰金嗎? 不行的話可以關幾年? 

問題3.假如真的能易科罰金,我能有甚麼管道讓他不再讓家裡受到傷害? 我母親重症勸他他都繼續吸,我也在他服刑時勸他好好工作要戒掉,所以勸他去戒毒村勒戒中心甚麼的我想還是沒辦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4 09: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蒐證之後聲請保護令

2、施用毒品的部份,依法可以易科罰金,不過部分的法官跟檢察官還是會否准,家人可以嘗試寫的陳報狀給法院或是檢察官,說明一下家裡的狀況。

3、倘若他願意主動戒治,有一些民營的機構、醫院可以協助,倘若不願意,就只能透過舉發的方式讓他入監治療。

小均 105-01-03 23:52

本人二審判決3年八個月  我原先從頭到尾都沒認罪.因為我真的沒有賣.但是二審審判長說 我不認的話就把59條拿掉變回7年 給我跟律師去庭外私下討論兩分鐘 另一被告說我跟律師離開後審判長說 若我認罪的話就給我緩刑  律師當時跟我說 我看乾脆我認好了 預防被判7年.搞不好我認罪還可以緩刑.因為這樣時間又那麼短.所以我就說認罪..結果宣判被判3年八個月. 一審證人指證警詢跟審理時說的不一樣.有利於我的都沒被採納.都只一面聽於證人的說詞.而證人在警局又沒驗尿.他沒驗尿報告怎麼能說他有吸食又是跟我買的?我跟他根本不認識他只是我男友的同學而以我也沒跟他當面說過話.他也有說我跟他沒有對話.只見過兩次.而我跟他唯一得通聯藝文就只有一句他打電話到家裡我接聽我說(他出去了.他叫我拿給你) 但是我當時拿給他的明明就是現金.他在審理時他也不否認我有拿過錢給他.但是他卻說我當時是拿毒品給他.另一次是他打給我男友.我男友說(我叫我女朋友下去).他卻說當時是我拿毒品給他.警詢說我是直接拿給他一看就知道是毒品.審理時又說我是用衛生紙包著給他.而他又無法證明只說我就是拿毒品給他.說我應該知道之類等等.真的很冤枉.而且他在警詢又沒驗尿.程序這樣對嗎 沒有可能是他為了自保而亂栽贓嗎(減輕其刑那條)他也沒驗尿如何證明他有吸毒?又說是跟我買的?

 

現在要上訴..急找對這樣案件擅長的律師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4 10:15

您好,

 

上訴第三審須於10日內提出,依您的情況,可主張第二審判決違反證據法則等理由請求廢棄之,建議應盡速備齊所有相關資料,委由律師處理,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4 1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收到二審判決十日內盡快委任律師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狀,三審上訴為法律審,非事實審,若僅針對二審認定事實之部分加以著手,恐有裁定駁回之可能,建議可針對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違背法令之處,加以多加著墨,方有廢棄原審,發回二審再為審判之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4 12: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收到二審判決十日內盡快委任律師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狀,三審上訴為法律審,非事實審,若僅針對二審認定事實之部分加以著手,恐有裁定駁回之可能,建議可針對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違背法令之處,加以多加著墨,方有廢棄原審,發回二審再為審判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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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翰 105-01-03 15:41

因為持有二級毒品,等待候傳,結果警員有到家裏來說要領什麼單子,後來連拿都沒拿,現在因為他之前有精神疾病,而且重當兵時,吸安吸到快50了,勒戒所去到不要去,現在因為等待傳票又開始了,這次更嚴重有吸就像人格分裂,一下說這有鬼那有鬼的,之前有自殺、自殘、暴力頃向,現在因為他有精神障礙,沒有暴力頃向又不能抓他,就算抓去精神病院,最多也三個月,一日自費5000,家人給她煩死了,所以想問有沒有辦法關久點,還有現在能不能送去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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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朋 104-12-31 13:12

你好..

我在今年八月因為持有及食用安非他命被警察抓到10月的事後的緩起訴.在做戒癮治療中..中間的驗尿都是陰性也到了第三階段.但昨天因為一時的沖昏頭又購買了安非他命及使用.又被警察釣魚所以被抓了..我知道我的緩起訴是一定會被撤銷的..但我這一次一定會勒戒會被關嗎..警察只有淡淡的說會被判刑罰錢但我真的不知道會怎樣..中間我驗尿都是陰性我真的沒有在使用了昨天真的只是一時衝動我真的也不會碰了我不是一個毒蟲一定要靠毒品過活..真的不能在犯錯也不會了..我能夠做些事情讓自己的刑責不要太高嗎..我有供出賣家的照片電話還有line的帳號..我還能夠做什麼讓檢察官再給我一次機會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31 13:31

您好,

 

1、緩起訴會被撤銷

 

2、前次施用行為可能起訴可能送勒戒

 

3、這一次的施用會依法起訴。

 

因有兩次施用行為,建議還是委任律師處理,較能維護自身權益,以犯後態度之配合及供出上線等理由爭取緩刑或輕判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    回覆閣下所述問題,指數殘留是指毒品反應濃度>300ng/ml表示呈陽性反應,則認為是有毒品殘留於體內,一般可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最長時間為14天,是服用甲基安他命後,最低於服用後96小時內可由尿液檢測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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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31 22: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緩起訴將被撤銷,前案與新案一併起訴,可請求得亦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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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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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31 22: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緩起訴將被撤銷,前案與新案一併起訴,可請求得亦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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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司 104-12-29 14:13
我在94年從國外搭飛機運輸一級毒品回臺灣被判刑 罰了100多萬稅金 服刑中有被限制出入境 也被扣過款 出獄後想重新開始 工作薪水只敢領現金 不敢轉帳進自己的戶頭 怕被扣款 想請問 這種情況下 名下真的不能有財產嗎?這筆稅金 一定要繳嗎?再獄中有聽律師說過 這有時效性的 我也不敢查詢 怕一查 扣款公文又來了 想瞭解一下 這種情況有解決的辦法嗎?麻煩幫我解答 謝謝
起司 104-12-28 21:56

我在94年時從國外搭飛機運輸一級毒品回來台灣 被判刑後 稅金罰了100多萬 服刑中有被發函限制出入境 也收過公文扣款過 出獄後 工作薪資都領現金 不敢轉帳進自己名下銀行 想請問 這筆稅金 一定要還?名下不能有財產?在監所時聽律師講過 這筆罰款有時效性的? 想查又怕查詢後 罰款公文又來 真的不知道怎麼辦…麻煩替我解答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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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王 104-12-28 14:31
我朋友自己施打毒品過量送醫不治死亡,剛發生有給他急救CPR措施,後因狀況不穩定又不知道該處地址然後把他移至門口看住址後報警119卻因心虛而先行離開未等救護人員到來 這樣真的有構成遺棄罪基本要素嗎?毒品不是我提供 注射劑量及過程都是他自己行為 請問遺棄罪刑期多久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4-12-28 16:21
你可以參考一下,這件是認定不構成遺棄的。司法官四十三期,曾任屏東及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邵勇維律師敬上
賴id ncc101ds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166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文宏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余西鈞律師
被   告 林育名原名林佑寧.
選任辯護人 巨克安律師
被   告 李嘉翔
選任辯護人 柴健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204 號,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6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
59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廖文宏前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
    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
    於95年7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明知海洛
    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款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經列入藥事法禁
    藥管理,不得擅自販賣、轉讓持有,竟基於販賣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以營利及轉讓禁藥之犯意,(一)於民國98年4 月25
    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縣蘆竹鄉○○路8 號麗晶商務汽車旅
    館(下稱麗晶旅館)120 號房間內,以新臺幣(下同)3,00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45公克予郭婉玲;(二)
    嗣廖文宏接獲林育名來電,表示欲向其購買毒品後,林育名
    與已酒醉之吳忠興乃於98年4 月26日凌晨0 時31分許一同到
    達麗晶旅館該房間內,廖文宏各以500 元之代價,接續2 次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吳忠興(每次重量約為以針筒施打
    一次之份量),供其當場施用;(三)復於98年4 月26日凌晨0
    時31分至同日凌晨1 時47分間之某時,在前開旅館房間內,
    轉讓數量不詳之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育名當
    場施用(前開施用毒品部分均另案偵辦);(四)再於98年4 月
    26 日 凌晨2 時許,廖文宏載送林育名返回龜山鄉○○街林
    育名父親住處臨下車時,以500 元之代價販賣約0.1 公克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育名。嗣因吳忠興於98年4 月
    26日下午5 時30分許,遭路人雷清雲發現仰躺於自小客車後
    座,經報警並通知敏盛綜合醫院人員救護,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廖文宏辯護人雖質以證人郭婉玲、林育名偵查中證詞未
    經被告詰問,無證據能力云云,然按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
    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
    是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
    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
    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惟是否行使詰問權,屬被告之自
    由,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
    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
    98 年 度台上字第103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郭婉玲、
    林育名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經具結之陳述,依上說明,本屬
    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又被告廖文宏及其辯護人前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聲請傳喚上開證人證人林育名已到庭接受詰問
    ,另證人郭婉玲雖未到庭,但本院已合法通知,被告廖文宏
    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期日復當庭表示捨棄詰問(見本院卷第11
    7 頁),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之行使,揆諸前揭最高法
    院判決意旨,本院於審判期日既已依法定程序提示上開證人
    於偵查中之證述並告以要旨而為合法之調查後,自得將上開
    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採為證據。
二、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
    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
    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
    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
    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
    ,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
    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供述證據公訴人、被
    告及其等辯護人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
    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其餘所依憑判斷
    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
    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
    ,被告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
    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廖文宏坦承有於上揭時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
    吳忠興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育名,但矢口否
    認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郭婉玲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予林育名。惟查上開犯罪事實(一)(二)(三)(四),業據被告
    廖文宏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訴字卷第128 頁、第
    208 頁反面),核與證人郭婉玲於偵訊中(見偵字卷三第16
    、18頁)、證人林育名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見偵字卷一第
    132 頁,偵字卷三第27、87頁,本院卷第114 、115 頁)之
    證述大致相符,復有被告廖文宏之車籍查詢基本資料、麗晶
    旅館98年4 月25日之日報表影本、麗晶旅館監視器翻拍照片
    、吳忠興購買針筒照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8年6 月18日醫
    鑑字第0981101276號鑑定報告書、林育名持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與廖文宏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之通聯記錄(見偵字卷一第99至109 頁、相字卷第86至90頁
    、偵字卷二第178 、64頁、偵字卷三第74頁)在卷可佐,是
    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二、嗣被告廖文宏於本院中雖翻異前詞,改口否認販賣毒品予郭
    婉玲及林育名,並舉證人李嘉翔於本院中到庭證稱:在麗晶
    旅館未看到郭婉玲有交3,000 元給廖文宏;在醫院斜對面廖
    文宏開車接我們離開,先送林育名回家,他下車後車子就開
    走了,其間未看到廖文宏有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給林育名等語
    (見本院卷第115 頁反面、第116 頁),然經檢察官證人
    李嘉翔質以同車之郭婉玲何時何處下車?證人李嘉翔卻答稱
    不清楚、忘記了(見本院卷第116 頁反面),其竟僅記得林
    育名下車情形,而不記得同車之郭婉玲,選擇性記憶,已有
    可議,徵之其自承平時住外面,與被告廖文宏住在一起(見
    本院卷第116 頁),顯示二人交情非淺,所述不免偏頗;參
    以證人李嘉翔於本案案發時間始終在場,其更為本案共同被
    告,苟被告廖文宏未販毒予郭婉玲及林育名,卻遭起訴,焉
    何不提早尋求其出庭作證以解冤情,反於原審自白認罪,遭
    判處重刑後,始於本院審理時舉其為證,是其證詞之憑信性
    實屬有疑,不足為憑。又共同被告林育名於本院中以證人身
    分到庭經檢辯雙方交互詰問,仍直指當天4 月26日凌晨2 、
    3 時許被告廖文宏載其回父親家,有以500 元買毒品,一手
    交錢一手交貨等情(見本院卷第115 頁),另證人郭婉玲於
    偵查中亦堅詞結證「我確定我有用3, 000元跟他買海洛因」
    (見偵字卷三第18頁),查二人與被告廖文宏夙無怨隙,應
    無故為誣攀之理,且被告廖文宏並有無償提供甲基安非他命
    給林育名施用之惠,林育名尤無訛詞陷害被告廖文宏之情由
    ,是二人指證向被告廖文宏購買毒品乙節,誠屬可信。至證
    人林育名於警詢及偵查中雖曾述及其尚有多次在龜山下坡處
    老家、銘傳大學旁、上海灘釣蝦場、約克及大溪地汽車旅館
    、大竹消防隊對面球場等處向被告廖文宏購買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惟此部分祇有其單一指述,並無其他輔助證據
    ,依「罪疑唯輕」,本院認被告廖文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祇有如事實欄一(四)所示1 次。
三、被告廖文宏購入毒品之確實價格依卷內事證雖尚無法確認,
    然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1 款、第2 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販賣毒品屬政
    府嚴予查緝之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有其獨特之販售通
    路及管道,且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
    賣之價量,亦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程度及對行
    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出
    貨源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因之販賣
    所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臻明確外,委難查得實
    情,職是之故,縱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
    有事證,足認確非基於營利意圖而為有償讓與外,尚難執此
    即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
    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以本件而論,證人郭
    婉玲於偵訊時證稱:被告廖文宏拿得到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
    命,不過他不瞭解海洛因和糖的比例要如何分配,所以他要
    伊幫他試毒,告訴伊糖的比例,廖文宏調好之後,伊才跟他
    買,他也有請伊1 筆等語(見偵字卷三第15至16頁),可見
    被告廖文宏確有調配海洛因與葡萄糖比例、增減毒品純度及
    份量之行為,又被告廖文宏供稱:與郭婉玲、吳忠興、林育
    名等人平時並無私交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36頁反面),可
    知並無有何特殊情誼或至親關係,被告廖文宏苟無得利,豈
    有甘冒重刑之風險,交付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予郭婉玲、
    吳忠興及林育名,甚至有本件犯罪事實(三)無償轉讓甲基安非
    他命給林育名之舉措,準此,可徵被告廖文宏上開犯罪事實
    (一)(二)(四)交付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主觀上具有營利
    意圖,應甚明顯。
    綜上,被告廖文宏上開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稱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轉讓。又甲基安非
    他命固為第二級毒品,但早經行政院衛生署於75年7 月11日
    ,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重申公告禁用,迄未變更,仍屬藥
    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之禁藥。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8 條第2 項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之罰金。藥事法第83條
    第1 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則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500 萬元以下罰金,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罪之法定本
    刑,顯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
    重,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就被告無償轉讓甲基安非
    他命之行為,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之
    規定處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04號、99年度台上字
    第639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廖文宏就犯罪事實(三)
    轉讓證人林育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僅供其當場
    吸食,衡情數量不多,且亦無證據證明數量超過行政院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頒訂之「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
    刑之數量標準」第2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淨重10公克之數
    量,依罪疑唯輕原則,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自應認被告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未達該加重處刑標準,而應依藥事法
    第83條第1 項論處。公訴意旨漏未斟酌此點,而認被告就犯
    罪事實(三)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
    第二級毒品罪,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
    審理,並變更法條。故核被告廖文宏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所
    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
    品罪;就犯罪事實(三)部分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
    轉讓禁藥罪;就犯罪事實(四)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廖文宏因販賣、
    轉讓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高度
    之販賣、轉讓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廖文宏就犯
    罪事實(二)所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吳忠興之犯行,均
    藉由同一機會、方法而為之,其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顯係基於意圖營利販
    賣海洛因予吳忠興之單一犯意下之接續行為,應論以接續犯
    之單純一罪。再被告廖文宏就犯罪事實(一)(二)(三)(四)之犯行,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被告廖文宏有前述事實欄所示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案之各罪,均為累犯,除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
    加重外,其餘部分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指偵查及
    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始得減輕其刑。而販賣毒品與無償轉
    讓毒品或合資購買而幫助他人施用毒品,係不同之犯罪事實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276、1345、435 號、100 年
    度台上字第6669、5746、487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上
    開所謂「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祇須被告於偵查、審
    判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犯
    罪為必要。所稱偵查中之自白,係指被告於案件偵查終結前
    ,已為自白,包含向有調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
    ,以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含延長羈押),於法
    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至於審判中之自白,則係指於最後事
    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為自白。又所謂「自白」,乃指被
    告於刑事追訴機關發覺其犯行後,自動陳述不利於己之犯罪
    事實之謂;不論以言詞或書面為之,均屬之。亦不論該被告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
    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曾為自白,即應
    依法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45 號判決、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4號意
    見參照);復按,對於不同刑罰法律間具有法規競合關係者
    ,由法院為比較適用時,應本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
    。實務上,於同一法律為新舊法比較適用時,亦本此原則(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轉讓甲基
    安非他命之行為,既發生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與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規定間之法規競合關係,而應優先適用
    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論處,縱被告於偵查及審判
    中均自白,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不得另依修正
    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6號意見
    參照)。被告廖文宏在原審審理時,就本件犯罪事實均已自
    白,已如上述,關於偵查中是否自白部分,就本件犯罪事實
    (一)、(四),被告廖文宏於偵查中,辯稱係與郭婉玲合資購買海
    洛因(見偵字卷三第51頁),並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予林育名(見偵字卷三第52頁),則上開部分自無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之適用;就本件犯罪事實
    (二)部分,被告廖文宏曾於警詢中供稱:吳忠興到汽車旅館找
    伊當時,因剛好身上有1 小包海洛因毒品(大約0.2 公克)
    ,所以就以1,000 元轉賣給吳忠興等語,並供稱:那天在汽
    車旅館,伊係提供安非他命給林育名吸食,不是賣他等語(
    見偵字卷一第10頁),被告廖文宏既對是否販賣有所區別,
    可見其於該次警詢中自白販賣海洛因予吳忠興之事實,縱其
    於嗣後之偵查中曾否認該犯罪,惟依前開說明,此部分仍應
    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另
    就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廖文宏雖於警詢、偵訊中均自白犯
    罪,但此部分既應依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論處,基於法
    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不得另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辯護人辯稱被告廖文宏
    就本件犯罪事實(一)(三)(四)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
    減刑之適用,非屬有據。
  (四)再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
    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
    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
    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
    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
    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
    最低本刑卻同為「無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
    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
    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
    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
    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
    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查被告廖文宏販賣
    海洛因予證人郭婉玲、吳忠興之次數為1 次,金額分別為3,
    000 元、1,000 (500 元×2) 元,其數量、所得非鉅,與
    大量出售第一級毒品以賺取巨額利潤者,顯屬有別,以被告
    廖文宏情節論,惡性尚非重大不赦,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若
    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所規定之法定本刑而判處
    最輕本刑無期徒刑,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處以最低法定刑度有
    期徒刑15年(即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之自
    白減刑後),均猶實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尚足以引起一般
    之同情,尚有堪資憫恕之處,本院認依其情狀分別處以相當
    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爰適用
    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二)販賣第一級毒
    品犯行,酌量減輕其刑,併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依刑法第
    71 條 第1 項規定,先加後減,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依刑法
    第70 條 規定,依法遞減之。
五、原審審酌被告廖文宏明知毒品對人體之危害性,仍為圖一己
    私利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並將毒品轉讓予他人,無視政
    府反毒政策,助長吸食毒品之氾濫,並戕害他人身心,危害
    社會治安及善良風氣,惟犯後坦承犯罪事實,態度尚佳,並
    其販賣次數、數量、獲利、轉讓數量等一切情狀,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
    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
    1 項、第59條、第51條第5 款,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販賣第
    一級毒品部分,各處有期徒刑15年6 月、8 年;就犯罪事實
    (三)所示轉讓禁藥部分,處有期徒刑5 月;就犯罪事實(四)所示
    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及定其應執行
    之刑為有期徒刑16年,以資懲儆。並說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第1 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
    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
    以符立法意旨之貫徹政府查禁煙毒決心(最高法院91年度台
    上字第24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第1 項規定性質上係沒收之補充規定。其屬於本條所定沒收
    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
    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
    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
    產抵償之」選項問題。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之」係屬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
    現行貨幣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意
    旨可資參照)。該規定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
    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
    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判決意
    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四)之販賣第一級、第
    一級、第二級毒品予郭婉玲、吳忠興、林育名部分,所取得
    之販毒所得財物,各為3,000 元、1,000 元(500 元×2)
    、500 元,合計3 次販賣毒品所得共4,500 元,業經上開購
    毒者交付予被告廖文宏收取,此據被告坦承在卷(見原審訴
    字卷第208 頁反面),即分屬其因犯罪所得之財物,雖未扣
    案,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則依同條項後段規定,以其財
    產抵償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合。被告廖文宏上訴否認
    販賣毒品予郭婉玲、林育名,並指摘其餘部分原審量刑過重
    ,應認無理由,予以駁回;檢察官上訴意旨則指摘原審定執
    行刑部分過輕,惟原審就定刑部分並未逾越法律規定範圍之
    外部界限,並已審酌被告販毒次數、獲利、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妥適裁量,亦合於內部性界限,自難遽指有何違法,
    是檢察官執此上訴,亦應認無理由,予以駁回。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育名於98年4 月25日晚間11時41分許
    ,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廖文宏持用之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得知廖文宏當時位於麗
    晶旅館120 號房內,遂與已酒醉之吳忠興於同年月26日凌晨
    0 時3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8年4 月25日23時許)一同到達
    該房間,吳忠興接續2 次各以500 元價格向廖文宏購得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每次約為以針筒施打一次之份量),並均當
    場以針筒注射施用。不料,吳忠興於注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後,自口、鼻等處流出液體,旋昏倒於房間地上,被告林育
    名上前觸碰其身體,發現似已無心跳、脈搏,即提議叫救護
    車前來,但眾人因恐施用毒品犯行遭警發現,遂決議由被告
    林育名駕駛吳忠興之車牌號碼3236-ED 號自小客車,與被告
    即同在房內之廖文宏友人李嘉翔共同於98年4 月26日凌晨1
    時50分許,將吳忠興送往醫院。詎被告林育名與被告李嘉翔
    因仍恐遭發覺施用毒品犯行,僅將車燈、引擎及雨刷均開啟
    ,前座兩側窗戶均開啟至一半狀態後,即將車子停置在不易
    被人發現車內有人急需就醫之桃園市○○路敏盛綜合醫院附
    近馬路邊,適被告林育名母親來電,通話完畢後,被告李嘉
    翔告知被告林育名已電知醫院,被告林育名即與李嘉翔共同
    穿越經國路至對面人行道,一面沿往南平路方向步行,一面
    撥打電話給廖文宏要求開車前往接載。廖文宏與郭婉玲由旅
    館出發與被告林育名、李嘉翔會合,被告林育名上車後即宣
    稱已將吳忠興的人車放在醫院門口,廖文宏乃駕車載送被告
    林育名返回龜山鄉○○街之林育名父親住處。嗣至同日下午
    5 時30分許,吳忠興遭路人雷清雲發現仰躺於自小客車後座
    上,雖經報案並通知敏盛醫院派員救護,惟已無生命跡象,
    因認被告林育名、李嘉翔涉犯刑法第293 條第2 項之遺棄致
    死罪嫌云云。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最高法院76
    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
    旨參照)。再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刑事訴追為目的
    ,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須調查其他事實以資審認,
    始得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52台上字第1300號
    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檢察官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
    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參、公訴人認被告林育名、李嘉翔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
    林育名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證人廖文宏於警詢及偵訊中
    、證人郭婉玲於偵訊中、證人雷清雲於警詢中之證述、敏盛
    綜合醫院98年4 月26日診斷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
    部法醫研究所(98)醫剖字第0981101228號解剖報告書、(
    98)醫鑑字第0981101276號鑑定報告書、陳屍地點現場照片
    18張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林育名、李嘉翔固不否認在麗晶
    旅館內見吳忠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口鼻流出液體、
    傾倒在旁,上前查看之後,發現吳忠興已無心跳呼吸,經商
    議後,由被告林育名、李嘉翔將吳忠興抬上吳忠興之車輛後
    座,由林育名駕駛、李嘉翔坐在副駕駛座陪同,行駛上開車
    輛至桃園市○○路敏盛醫院門口附近之馬路上停放路旁,隨
    即由廖文宏與郭婉玲前來搭載林育名及李嘉翔離開等情,惟
    均堅決否認有何遺棄致死之犯行,辯稱:因為渠等當時均有
    施用毒品,不敢將吳忠興直接送進醫院,故將吳忠興之車輛
    行駛至敏盛醫院附近路邊停放,並將車燈、雨刷開啟,發動
    引擎,且前座兩側之窗戶均開啟一半後,撥打公共電話報警
    協助,並無遺棄故意等語。
肆、經查:
一、死者吳忠興於98年4 月25日傍晚至雇主詹治銘住處領取工資
    後,於同日晚間6 時至7 時許,在友人張又丁住處與張又丁
    一同飲酒,至晚間7 時10分許,吳忠興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
    碼3262-ED 號自小客車搭載張又丁前往友人呂特華住處接友
    人高志豪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路附近之快炒飲食店吃宵夜
    及飲酒,陸續並有友人陳正賢及其女友加入,至晚間9 時許
    ,吳忠興與上揭友人復返至呂特華住家飲酒聊天,於晚間10
    時30分許搭載陳正賢返家後,又返回至呂特華住家,約至同
    日晚間11時許離開乙情,業據證人詹治銘、呂特華、張又丁
    、高志豪、陳正賢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相字卷第13至21頁
    )。吳忠興隨即前往被告林育名住處,由被告林育名駕駛吳
    忠興之上開自小客車搭載吳忠興,由吳忠興在桃園市○○路
    上之藥局購買針筒後,被告林育名於同日晚間11時41分許,
    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廖文宏持用之門
    號0000000000 號 行動電話後,得知廖文宏當時位於麗晶旅
    館120 號房內,遂與吳忠興於同年月26日凌晨0 時31分許到
    達旅館等情,亦據被告林育名供述明確(見偵字卷一第35、
    41至42頁、相字卷第43頁反面),核與證人廖文宏之證述相
    符(見偵字卷一第9 至10、123 頁),並有吳忠興於藥局購
    買針筒之監視器翻拍照片4 張、吳忠興及林育名進入麗晶旅
    館之照片2 張可佐(見偵字卷一第108 至109 頁、第103 頁
    ),堪可認定。
二、被告林育名、吳忠興進入麗晶旅館120 號房內,吳忠興隨即
    先以500 元價格向廖文宏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約為以針
    筒施打一次之份量)後,當場自行以針筒注射,但因酒醉無
    法順利注射,接續以500 元代價再次向廖文宏購買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約為以針筒施打一次之份量),由在場之郭婉玲
    協助注射施用。約5 至10分鐘後,吳忠興之口、鼻等處流出
    液體,並陷入昏迷、不醒人事,被告林育名、李嘉翔上前察
    看發覺吳忠興已無心跳、呼吸,俟於同年4 月26日凌晨1 時
    47分,由被告林育名、李嘉翔將吳忠興搬運至吳忠興之自小
    客車後座,由被告林育名駕車被告李嘉翔坐在副駕駛座,
    將吳忠興載運至桃園市○○路之敏盛醫院附近,因害怕渠等
    施用毒品之事遭人發覺,而將車輛停放路邊,被告林育名、
    李嘉翔開啟車輛雨刷、大燈,發動引擎,將前座兩側窗戶均
    降下一半後,於同日凌晨1 時59分許,在對街以公共電話撥
    打119 通報救護,隨後於同日凌晨2 時6 分,由被告林育名
    以行動電話聯繫廖文宏,由廖文宏駕駛車輛搭載郭婉玲,前
    往經國路及南平路交口搭載被告林育名及李嘉翔,而車內之
    吳忠興終因中毒性休克死亡,並於同日下午5 時30分許始為
    路人雷清雲發覺有異報警並通知敏盛醫院派員處理,該時已
    無生命跡象等情,業據被告林育名、李嘉翔供述明確(見偵
    字卷一第42、36至38頁、132 至133 、相字卷一第43頁反面
    至第44頁、偵卷三第27頁),核與證人廖文宏、郭婉玲、雷
    清雲、證人即敏盛醫院護士王浩臻之證述相符(見偵字卷一
    第9 至13、123 至126 、偵字卷三第51至52、15至18頁、相
    字卷第7 至10頁),並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8)醫鑑字第
    0981101276號鑑定報告書、麗晶旅館監視器翻拍照片6 張、
    於警方接獲雷清雲報案前來處理當時拍攝之照片18張在卷可
    憑(見相字卷第86至90頁、偵字卷一第105 至108 頁、第76
    至84頁),應認屬實。
三、關於吳忠興之死因,經檢察官囑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
    解剖鑑定並以鑑定人身分具結出具鑑定意見,認為:「死者
    體液經毒物化學檢查發現血中含有酒精174mg/dL,另有嗎啡
    0.420 μg/mL,已達致死濃度,尿中含有六乙醯嗎啡成份,
    支持有使用海洛因致血、尿中含有代謝成份。…死者之死亡
    機轉為中毒性休克,死亡原因為生前使用酒精併合用海洛因
    藥物致酒精及嗎啡中毒,最後因中毒性休克死亡」等語,有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8)醫鑑字第0981101276號鑑定報告書
    (見相字卷第86至90頁)。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嗣就確切之
    死亡時間認為:「依敏盛醫院急診病歷記載於98年4 月26日
    17時34分抵急診室時測得體溫為攝氏22度,以一般體溫37度
    計算降低達15度,以常溫下初時12小時降低速率為每小時1
    度,超過12小時為每小時降低0.5 度計算,推定死亡時間已
    達18小時,即推定死亡時間約略在98年4 月25日23時34分左
    右」等語,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0 年8 月16日法醫理字第
    1000004456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訴字卷第93頁)。然依上
    開被告林育名與廖文宏間之通聯記錄及麗晶旅館之監視器影
    像可知,被告林育名係與廖文宏於98年4 月25日晚間11時41
    分聯繫後,與吳忠興於98年4 月26日凌晨0 時31分到達麗晶
    旅館,而被告林育名、李嘉翔係於98年4 月26日凌晨1 時47
    分搭載吳忠興離開旅館,則吳忠興之死亡時間不可能在98年
    4 月25日23時34分許,故原審再度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
    依吳忠興於案發當時身在旅館房間內及車窗打開之路邊汽車
    內等地點,是否尚屬前開函文所指「常溫」範圍;(2)依法務
    部法醫研究所(98)醫鑑字第0981101276號鑑定報告書所附
    之毒物化學檢驗報告結果,死者所服用之酒精及海洛因藥物
    是否已達致死程度,又及時送醫是否仍有存活之可能性等情
    ,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以101 年2 月8日 法醫理字第100000
    7678號函覆意見認為:「(一)(本案情況)…似可仍為常溫範
    圍…(二)由酒精在血、尿中分別為174mg/dL、228mg/dL,較支
    持酒精之吸收、分佈、代謝、排泄之過程中屬後期,即酒精
    之吸收、分佈已完成而已經達到代謝、排泄之後期(較支持
    為停止飲用酒精性飲料2-4 小時以上)。一般酒精致死濃度
    為300-400mg/dL以上。(三)由血、尿中嗎啡濃度分別為0.420
    及1.760 μg/mL,由嗎啡半衰期為1.3-6.7 小時即代謝率尚
    稱快速,且嗎啡在血、尿(1 比4.19)之比率尚小(平衡狀
    況達1 比23-70) ,支持為使用嗎啡後短時間內死亡(數小
    時;3-4 小時以上),由致死血、尿濃度嗎啡為0.2-2.3 μ
    g/mL、14-18 μg/mL,其他可待因及海洛因均可代謝為嗎啡
    之前身物。(四)故據此研判酒精與嗎啡濃度之共同存在有加成
    中毒效果,導致中毒性休克之結果。…(六)即時就醫即可及時
    救治為一般情況之論點,可為正確之說法,惟飲用過量酒精毒品共用易造成隨伴救治者之誤判。縱醫師未經檢驗而無
    檢驗數據,亦無法正確研判,更無法精確計算何時為送醫時
    機為可存活之可能性。(七)若為口鼻流出液體之可能性有三種
    ,包括酒後嘔吐吐出液體,嗎啡中毒造成肺水腫致呼吸道有
    血水(含氣泡)冒出,與死後變化造成口鼻流出液體(血水
    較多)。故若非死後血水,則以前揭二項均有可能。酒精中
    毒與嗎啡中毒以本案二者之混用,複雜性增高,初期均為休
    克(失去知覺狀況,嗜睡狀),早期可有呼吸、心跳或呼吸
    異常狀,不易由未具醫學常識之人分辨送醫時機及研判為尚
    活著或已死亡」等語(見原審卷第170 至171 頁),則吳忠
    興體內之酒精已達代謝、排謝之後期,核與前開與吳忠興一
    同飲酒證人呂特華、張又丁、高志豪、陳正賢於警詢中證
    述與被告飲酒之時間、情節相符,而嗎啡之代謝快速且代謝
    比率尚小,可推知吳忠興係於施用海洛因後短時間內即死亡
    ,參以被告林育名於警詢中、原審審理時供稱:郭婉玲幫吳
    忠興注射完海洛因後,約5 分鐘,伊看到吳忠興口鼻流出液
    體,身體傾斜,伊上前看吳忠興,發現他已經沒有心跳、呼
    吸,從伊等將吳忠興由房間抬到車上、到達敏盛醫院途中,
    吳忠興均無生命跡象,伊將吳忠興放置在醫院門口時,吳忠
    興已經死掉了等語(見偵字卷一第42頁、第37頁、原審訴字
    卷第129 頁反面、第131 頁反面、第209 頁),被告李嘉翔
    於原審審理時供稱:郭婉玲幫吳忠興注射海洛因約10餘分鐘
    ,林育名發現吳忠興口鼻流出液體,林育名問大家怎麼辦,
    伊就過去按吳忠興脖子的脈搏,發現很微弱,伊將吳忠興扶
    起,吳忠興又倒下拳頭緊握,然後口吐白沫,伊再查看,就
    摸不太到吳忠興的脈搏,在伊等將吳忠興送醫之前,吳忠興
    都是停止狀態,將吳忠興送醫時,伊還有去觸摸吳忠興呼吸
    二、三次,將吳忠興放在敏盛醫院門口時,吳忠興已經死掉
    了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137 頁反面、第135 頁反面、第13
    6 頁、第209 頁),則吳忠興於98年4 月26日凌晨0 時31分
    進入麗晶旅館後,隨即第1 次施用毒品海洛因,因酒醉無法
    準確注射,復由郭婉玲協助注射第2 次海洛因後,約5 至10
    餘分鐘,即口鼻流出液體,陷入昏迷,且無心跳、呼吸,而
    飲用過量酒精毒品共用又易造成隨伴救治者之誤判,再酒
    精中毒與嗎啡中毒以本案混用,複雜性增高,不易由未具醫
    學常識之人研判是否生存與否,足見被告林育名、李嘉翔辯
    稱伊等認知吳忠興已死亡,尚非無據。又被告林育名、李嘉
    翔遲至98年4 月26日凌晨1 時47分始以吳忠興之自小客車載
    運吳忠興至敏盛醫院附近路邊,以吳忠興陷入昏迷且無心跳
    呼吸已經過約半小時至1 小時之狀態,併同其體內已達致死
    濃度酒精174mg/dL、嗎啡0.420 μg/mL,且上開濃度之酒精
    及嗎啡共同存在有加成中毒之情況,則吳忠興於遭留置於敏
    盛醫院附近路旁之時,難認尚屬存活。基此,本院實無從認
    定被告林育名、李嘉翔於98年4 月26日凌晨2 時許將吳忠興
    留置車內之行為與吳忠興之死亡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
四、被告林育名、李嘉翔與死者吳忠興一同在場吸毒,並非提供
    毒品之人,於吳忠興注射海洛因過程中未提供任何協助,對
    於吳忠興施打海洛因過量昏迷,本無延送醫院救治之法律上
    義務,而渠等主動協助將吳忠興送醫,以吳忠興之車輛載運
    吳忠興至敏盛醫院附近路邊時,並有將車輛雨刷、大燈開啟
    ,引擎發動,且將前座兩側窗戶均降下一半等情,除經被告
    李嘉翔於原審審理時供明(見原審訴字卷第136 頁),復有
    警方接獲雷清雲報案到場當時拍攝之照片18張可憑(見偵字
    卷一第76至84頁)。又被告林育名、李嘉翔將吳忠興車輛停
    放路旁後,隨即走至對街,由被告李嘉翔以公共電話撥打11
    9 ,告知桃園市○○路與大興西路口黑色馬自達休旅車內有
    人暈倒請求派員救護等情,亦經被告林育名、李嘉翔供述明
    確(見偵字卷一第42、38、132 至133 頁、原審訴字卷第13
    4 、136 頁反面),並有桃園縣政府消防局100 年3 月28日
    桃消指字第1000006531號函暨所附之派遣令、桃園縣政府消
    防局工作記錄簿影本1 紙在卷可佐(見原審訴字卷第17至18
    頁,偵字卷一第98頁),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接獲消防局轉
    報上開資訊後,隨即通知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警員處理,經
    員警回報「未發現」乙情,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100 年4
    月6 日桃警勤字第1000049528號函可查(見原審訴字卷第19
    至20頁),可見被告林育名、李嘉翔已將吳忠興送至醫院附
    近路旁,非將吳忠興移置遠離救護機構或將之隱匿藏放避人
    發覺,復有開啟大燈、雨刷、降下車窗等明顯動靜吸引注意
    ,且確實有通報消防隊派員至停放車輛地點救護吳忠興,客
    觀上已有相當之作為,洵難認渠等主觀上有何遺棄之故意,
    雖因渠等施用毒品恐遭發覺未直接將吳忠興送入醫院救治、
    亦未在現場察看後續救治結果,然被告二人確已實施多方之
    積極作為,本院仍無從形成被告二人有遺棄主觀意圖之確信
    。
五、綜上,檢察官所舉證據及卷內資料,業經本院逐一調查剖析
    ,仍未能獲致被告林育名、李嘉翔有罪之確切心證,本案尚
    有合理懷疑存在,致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
    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等確有公訴人所指遺棄致死犯行及
    故意,應屬不能證明被告林育名、李嘉翔犯罪,原審基此為
    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
    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玉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林育名、李嘉翔不得上訴。
被告廖文宏、檢察官對於被告廖文宏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
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對於被告林育名、李嘉翔部分提起上訴之理由,以刑事妥
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事為限。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單純整理一下最近勝訴或目標達成的案件(又增加好多好多了,看何時達到百勝@@) 
壹、刑事部分: 
一、 無罪: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人頭帳戶遭騙案件。(不過二審被幹掉了)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 
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不過被凹緩刑了@@)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 
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台非撤銷的),二審纏訟中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 
無罪(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五)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 (民事也是原告之訴駁回,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1號)
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垮。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230001450-260102 
二、 最高法院案件 
(一) 非常上訴成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 
(二)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 
三、重大案件變更起訴法條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 重訴 字 第 18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起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人犯一直在押,而且法醫也作證認定是殺人,但是在邵律師提出疑點說服法官的情況下,改判過失致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宣判日諭知交保。 
http://apple.nextmedia.tw/…/%E4%BA%BA%E5%80%AB%E6%82%B2%E5%… 
http://www.appledaily.com.tw/…/%E5%B0%81%E5%98%B4%E9%98%BB%… 
四、 高院撤銷案件 
(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 
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 
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下面是蘋果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20150204/554138/ 
(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 
(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強盜罪。 
(八)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4 年 上訴 字 第 823號, 
一審八年二個月,二審七年八個月。販賣毒品。 
五、擔任告代,高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部分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六、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 
(一)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 
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 
以遭臺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三)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 
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四)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1184號不起訴處分書。當事人認識在酒店上班的女子,交往一段時間後個性不合,想分手,女方告強制性交。感覺於我心有戚戚焉啊。
七、檢察官聲請羈押遭駁回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 
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 
檢察官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八、我方緩刑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 
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 
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 
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 審易 字 第 1239號 
O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並應履行如附表 
二所示之負擔。 
本件告訴人告訴壹佰多條業務侵占罪,但是小弟先搶先一步自首, 
然後佐以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法理,(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是清流營業秘密,不可說,不可說)讓檢察官以接續犯起訴壹條業務侵占罪(接續二年) 
偵查案號: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1381、11382號。 
最後再以國歌中,一心一德,貫徹始終之法理,說服法官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以上虎爛完畢,當然一定有和解,要不然就沒有因果了) 
九、兒少緩起訴處分 
其實這個沒什麼,我比較希望拼無罪,但是幾乎沒人有這個勇氣,大部分偵查中投降輸一半,會貼出來是因為最近有遇到當事人沒請律師要投降檢察官不給降,一定要送法院的@@)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十、起訴案件,但是用較輕的法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 
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 
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十一、量處最輕刑度: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阿彌陀佛。 
貳、民事部分 
(一)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 
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 
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 
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四)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當然我們是被告)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 
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 
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七)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 
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八)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1號安股,原告之訴駁回。(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我方靠交互詰問制度,在樁腳死咬候選人賄選之情況下,徹底問垮樁腳證人,故刑事無罪,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民事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駁回)。

 

三王 104-12-27 03:02

友人自己購買毒品來使用卻因自己注射劑量過多而導致死亡,在場人員初時給予急救CPR後因生命狀況不穩定因不知道該地方把他移至住家門口後馬上打119報警當時他還有生命跡象,因心虛而離開現場未等到救護人員到來。

後來被警方通知說該名友人送醫不治身亡要以遺棄罪移送地檢 這情形算是何種遺棄罪 麻煩專家們解答一下吧 如果遺棄罪要成立需要那些基本要素

這事情有在新聞上播出可是都亂報導一通真是夠會消費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7 09: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在對方生命跡象不穩定的情況下,我方在醫療人員未到場之前,卻選擇移至被害人並且離開,致令被害人死亡,應該會構成遺棄致死罪。

2、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釐清相關事證、證人說詞及詳細事件經過,因為涉及5年以下的刑責及毒品交易行為。

您好:

若雙方是共同吸食毒品或共同聚會之場所,雖對方是自行施打毒品導致過量昏迷,同行明知被害人係無自救能力之人,決意將被害人移至他處,使其生命遭受危險而不予送醫,造成對方最後休克死亡,就構成遺棄罪,但依您所述,並非積極地將被害人移至他處,使其無法獲得援助,反而是移到大門口,並打電話報警,使其得到醫療支援,因此是否成立遺棄罪上有爭議。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 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之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詢問,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貓咪 104-12-25 08:34

想問一下:吸食三級毒品K他命,好像只要行政罰還是有其他的處罰條例嗎?

可以明確清楚的跟我說明嗎?

阿倫 104-12-22 04:57

各位專業大律師你好: 我之前就提問過ㄌ   我是在警察要看證件時並無要求搜身情況下.先告知警察身上帶有二級違禁品.並且主動拿出來交付警察.也無丟棄或逃跑之行為.但是二級違禁品安非他命淨重達88公克之多 .也無意圖販賣之意圖 . 請問各位大律師. 發問人本人有可能輕判或符合自首之行為呢? 毒品前科且判刑過!!! 謝謝各位大律師 辛苦ㄌ!!!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是個模糊地帶

但如果在沒發現之情況下

應該可以構成自首

不過能否緩刑或沒事

可能要具體談過才知道

建議你要找律師協助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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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V 104-12-20 13:02

先生愛酗酒,酒品很差,他下班回來,我跟孩子總是得面臨精神虐待,常常在孩子面找吵架,不順他意就得被迫留下鑰匙叫我出去,所以之前他曾有過精神家暴紀錄,小孩極度沒安全感,前陣子還因酒駕被罰7萬多,機車吊銷駕照,結果還是繼續喝,改開車上班(僥倖心態)。

 

最近我們共同有離婚的打算,但卡在孩子監護權,他總是拿我之前毒品緩起訴的事來威脅我(我實在不懂法律),雖然緩起訴已結案,但試圖告訴我說,我是不可能得到監護權的。

 

孩子是我一手帶大的,她不願跟爸爸,目前我每個月以一萬多的費用託我姑姑在照顧,如果小孩被迫(她本身當然自我意願是不願意)的狀況下判給爸爸,這樣不是對她太殘忍嗎?

 

我該怎麼做?有什麼辦法可以扭轉這最壞的結果? 我必須爭到孩子,這是我對我女兒的約定……很無助,請幫幫我

您好:

1.  依您所述,必須倚賴您小孩的年紀、雙方經濟條件以及您吸食毒品緩起訴的年限是否已過,若您的孩子年紀約為3至5歲以下,基於「幼兒從母」原則,通常法官會傾向將監護權判給母親,若是7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法院會請孩子出庭並徵詢其意願,若您的小孩想要跟你一起生活,該意見亦對法院之判決有重大影響。

2.  因為您有吸毒緩起訴,對您相當不利,因此只要您在緩起訴期間,都有保持良好的行為,並沒有再度吸食毒品紀錄,緩起訴的犯罪事實便一筆勾銷,對於法院判決監護權影響力較小。

3.  您必須積極蒐集您先生有明顯不適任的情形,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若有發生家庭暴力之情事,則推定該加害人不適任監護子女。因此您必須列出您丈夫經濟能力不佳、喝酒會怒罵甚至毆打孩子的證據,包括錄音錄影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

可能需要知道您小孩年齡、緩起訴期間、扶養費支出情形、雙方經濟能力、有無保護令、就診紀錄等因素決定,建議帶所有資料尋求律師協助。

一、對方有家暴的話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是不適合監護子女

二、如果你已經沒有吸毒,可以去民間醫療單位做檢測證明自己已經改過向善沒有再吸毒

三、可以談還是要儘量談,可以溫和要儘量溫和。談的成的話沒有一定要以訴訟的方式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0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且若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也是希望由您照顧,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無須過度擔心,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及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您單獨行使,並向對方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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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0 22: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且若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也是希望由您照顧,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無須過度擔心,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及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您單獨行使,並向對方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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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V 104-12-25 16:01

我一年半的緩起訴期已過,結案了。

妞妞 104-12-19 02:33

為何販賣二級毒品被警方當場拘捕

隔天有人指證、警方持有譯文

臨時庭開完為何不能當庭釋放?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19 11:28

您好,

如要羈押被告檢察官須向法院聲請羈押,由於您的敘述資訊不完整,建議可將相關資料備妥,找尋律師當面詢問,較為清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9 14: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監聽譯文及證人指證,有可能遭收押,目前您可考慮偉份律師前往看守所律見,與其討論辯護之方向與策略。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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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9 14: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監聽譯文及證人指證,有可能遭收押,目前您可考慮偉份律師前往看守所律見,與其討論辯護之方向與策略,避免自己於檢察官訊問時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讓案件更加複雜難處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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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韋 104-12-17 19:22

請問……我從被抓,從警局送地檢後交保,當時不知道有機會可以向檢察官申請,當時也有承認有用安非他命,但之前沒有前科,所以也不知道能申請什麼,交保後這幾天收到法院的單子,是通知開庭,偵查庭,備註那欄有註明?

本件係調查施用毒品案件,若被告有意願接受毒品戒癮治療,請務必到庭陳述意見,否則本署將依法處理

所以當天我去開庭是最好申請的時機嘛?需要準備什麼證明嘛?

沈恆 (沈律師) 104-12-17 23:42

您好!

如果您是初犯,應儘速具狀向檢察官聲請附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依您所述開庭通知的記載,開庭當天應該是最後機會,但時機上還是越早越好,否則一旦受裁定觀察勒戒就來不及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韋 104-12-18 03:3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您是初犯,應儘速具狀向檢察官聲請附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依您所述開 ... (恕刪)

那請律師寫狀要多少錢?請問沈律師能幫忙嘛?我開庭時間是12月29日,還來的急嘛?

法律研究者 104-12-18 10:07

大大您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就你上面律師說的

             是還有爭取院外治療不被勒戒的空間存在

             但一定要在時限內立即處理才行

             你可以來信zxieff123@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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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華 104-12-17 18:54

各位律師

我想請問一下,去年對方未成年的時候說因為父親欠債跟我借錢,借錢期間有借也有還一點,現在變成共欠11萬,證據剩:9萬本票、Line、FB對方記錄。

 

今年7月對方滿20歲了,開始躲避我,他家人說他是騙我錢,把錢都拿去買毒品了,叫我告他吧。

 

這幾天開庭了,法官說因為他借錢時是未滿20歲,法力效力未定,要他本人出庭承認有借這筆錢,不然判決會對我很不利,不過法官也說他不可能會出庭了,因為他8月份被已經被通緝了,要我撤告。

我給法官的物證:

1.存證信函 

2.調解委員會2次不成立

3.本票

4.Line和FB對話記錄20張(內容:對方借錢原因、如何還錢、匯錢帳號、匯款證明)

請問一下

1.所以我應該撤告嗎?

2.如果他被抓去關了,那對方不是還是無法出庭承認嗎?

3.如果對方出庭不承認有借這筆錢,那我官司就算輸了嗎?

謝謝各位律師解答

 

沈恆 (沈律師) 104-12-17 23:26

您好!

如果對方父母承認對方是於未成年時騙錢的行為,可考慮將對方父母追加為被告,以侵權行為請求對方及其父母連帶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蓁 104-12-17 15:13
我第一次被保安查獲到身上有2.06公克的安非他命,而判決書也下來了,被判‘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去,其期間不得逾貳月‘當時在地檢署我都已經坦承我有服用二級毒品,那判決書已經下來了我一定要等勒戒通知嗎?期間內可以上訴嗎?因為我有聽說可以到他們所規定的醫院報到驗尿觀察,我能否去跟法官談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17 15: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可以提起抗告

2、不過戒癮治療的部份,必須是偵查中的時候向檢察官聲請,除非程序有瑕疵,否則機會不高。

小蓁 104-12-17 16:4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可以提起抗告

2、 ... (恕刪)

抗告,是要請律師幫我們寫抗告書狀嗎?那不是要費用了,大概都多少錢呢?如果請律師抗告書狀那提出抗告書狀成功機會大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7 22: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施用二級毒品之問題,應於觀察勒戒裁定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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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7 22: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施用二級毒品之問題,應於觀察勒戒裁定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若欲抗告,可於五日內,自行撰擬抗告書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蓁 104-12-17 22:39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施用二級毒品之問題,應於觀察勒戒裁定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 ... (恕刪)

可是請律師費用,我有點困難。尤其是請律師來寫抗告費用我有點困難,真的沒其他辦法了嗎?

 

 

 

104-12-17 13:30

如果被判妨礙自由,拘禁,教唆,毆打販毒持有毒品會被判幾年

您好:

具體仍要視具體事實而定,例如販賣或持有的是幾級毒品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要看涉案程度及犯後態度而定,若法官是同一案審理,則會在判決主文宣告執行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7 2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販賣毒品為重罪,需視販賣幾次及幾級毒品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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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7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販賣毒品為重罪,需視販賣幾次及幾級毒品而定,若目前被起訴,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證據資料,討論應如何答辯之;若仍於偵查程序中,亦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自己說錯話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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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17 23:39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販賣毒品為重罪,需視販賣幾次及幾級毒品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 ... (恕刪)

如果是冰毒呢,身上的量不多但因為有電子秤,這樣會被判很中嗎,如果是初犯也會嗎能不關嗎…

 

如果請律師要很多錢嗎我是學生我想救男朋友

 

拜託妳…

家竣 104-12-17 12:18

請問 毒品轉讓未成年少年吸食K他命會判捨麼罪

您好:

轉讓第三級毒品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您係對未成年人為之,會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建議委請律師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7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轉讓三級毒品未成年,將加重,若為販賣,則更為嚴重,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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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7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轉讓三級毒品未成年,將加重,若為販賣,則更為嚴重,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有價差及量差,均有可能成立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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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皓 104-12-17 12:04

小弟我三年前勒戒過一次,今年9月不小心破戒使用二級毒品被抓。

當場認罪,之後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我去申請通常審議,因本人之前經商失敗,每個月必須負擔五萬貸款,爸爸又高齡75歲,請問有辦法判緩刑嗎?我願意做公益志工!

 

易科罰金對我負擔更重可以只單純判緩刑嗎?

小蓁 104-12-16 17:52

我第一次被保安查獲到身上有2.06公克的安非他命,而判決書也下來了,被判‘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去,其期間不得逾貳月‘當時在地檢署我都已經坦承我有服用二級毒品,那判決書已經下來了我一定要等勒戒通知嗎?期間內可以上訴嗎?因為我有聽說可以到他們所規定的醫院報到驗尿觀察,我能否去跟法官談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17 17: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老實說抗告的機會不高,不過還是要釐清程序上有無瑕疵才比較精確。

3、費用的部份可以來信或是來電洽商。

小楊 104-12-16 10:35

律師您好:

                本人於12/11日.與朋友相約使用搖頭丸被查緝.本人坦承有使用搖頭丸安非他命,前述兩項都非本人持有,都是對方無償給予,本人已有毒品案件於98年執行過戒癮治療,本次檢查結果應屬楊姓,是否能再向檢察官提出戒癮治療或是緩起訴之申請(本次案件屬於五年後再犯),若需提出申請需準備訴狀內容為何?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16 10: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執行完畢之後超過五年,可以向檢察官聲請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聲請狀才能保障權益。

小楊 104-12-16 11:02

感謝曹律師您的回覆:

1.我只是印象中98年發生,但實際結束是否為五年後再犯如何查詢

2.訴狀及相關費用大約為何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6 14: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五年後再犯施用,仍有機會可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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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6 14: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五年後再犯施用,仍有機會可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法律研究者 104-12-16 16:19

大大您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就像上面律師說的

             是還有爭取院外治療不被勒戒的空間存在

             但一定要在時限內立即處理才行

             你可以來信zxieff123@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jayda 104-12-10 11:30

我是在工地工作的基層工人...
一段長達6年多黑暗的婚姻結束一年多....
(說給朋友們聽也認為實在太扯很難完全相信的事實)
也因為為了保護在這段婚姻時生下的兩位無辜女兒,在那位很熟練將她的違法證據毀的很徹底的女性所認識了一些危險人士的生活中,沒有去報案解決...;所以只有傻傻的決定介入她的圈子,也碰了那讓我將她恨不得.....一萬次的毒品,自己知道那種東西碰不得,在那種圈子中卻還是得無奈的在眾人的觀看下去使用了....;長達將近四年的日子..盼等一個能夠讓她沒有任何理由的那張苦撐硬熬終於等到可以不讓她帶走任何一位女兒的 離婚協議書而這段婚姻 我負債了百萬以上的債務 以及更加加重的腰部舊傷,以及累積在身體之中的毒品成分。
【在104年9月16日工作下班後去修理三天前沒修好的案發住址的電腦
該戶住家的租屋屋主 是在那圈子認識的 兩人曾私下在外用餐時聊我的情況,得知到我不會主動的去碰那些毒品,也得知我的工作性質以及對於電器、電腦上的一些維修技能,所以當螢幕、電腦、家電、線路上有需要維修時,他會事先問我何時下班比較早或者休假女兒有人幫忙照看時,去幫他處理,因為知道我的負債狀況,維修好後,都會給予 200~1000元的現金,讓我買一些小孩子的日常用品,他知道我因為那段婚姻中碰了毒品,也已經盡可能不再問我有沒有空過去幫他修理一些物品,也極少有來往,就算有來往,也只是閒話家常關心兩位女兒的成長、學習上居多。


【在104年9月16日下班回到家,小朋友麻煩住在附近的媽媽幫忙照看後,晚上20:10分準備出門去修理三天前沒修好,蒐集好修理的方法整理一片的修復光碟片】
到達他家後只是與他打聲招呼,問他進去房間方便吧,就直接要到房間的電腦開始做維修的事情,只是房裡有 他的朋友,當時房中已經充滿了煙霧,我盡快的打開電腦設定bios抓取修復光碟自動開機修復時 屋主也跟著坐在我身旁尋問這次應該可以修好的對話時在旁使用毒品,而我只點點頭盡量的不說話,屋主說完後,就離開房間,等電腦開始進行修復時,我點了一支自己的紅當香菸,在抽了第二口時發覺頭暈,站起要出房間時,碰一聲外面客廳的吵雜聲,想說那是人家的事情,別去理會,自己往後方廁所廚房陽台那區域走去...有人從背後拉住了我,好像是叫我站住不準動,問我是幹甚麼的! (我當時戴著耳機在聽 有聲小說 手裡拿著剛點的香菸 )
回頭看著對方,回答他,你好我是來這邊幫屋主修理電腦的,他猶豫了一下,就叫我到客廳蹲下...這時我才知道,是 警察(便衣)。
從到客廳蹲下一直到樹林保安路的警察局,被強制驗尿、抽血、做完筆錄,全部配合、據實以告當天從104年09月16日20:25分走進那間房子之後的所有實情然後在23:35~45分左右離開,徒步走回摩托車停放的地方已經是隔天凌晨了,因為當時手機欠費未繳,無法發話,也覺得自己坦蕩沒做任何違法行為! 就只想快些回家擔心母親照顧我的女兒到那麼晚會被責罵。
10月9日接到電話 正在工作時接起來後 對話中通知我必須再次去做一次筆錄,晚上21:30分之前一定要到,如果沒有自己前往報到,那就是警方人員到家裡找我然後帶回警局了 .... 心想 為何還要做筆錄?? 都事實告知了 還要我去幹嘛? 當天在陽明山莊頂路柏園山莊186號工作到晚上20:XX分,終於將這邊第一階段的工程做完了心想一定要遲到了...心急的騎著摩托車一路上油門幾乎都是轉到底的在趕往樹林..可是還是遲到了,一身工作時的水泥、髒兮兮的工作鞋進去前還擔心弄髒他們的地板 在外面盡量拍乾淨才進去...裡面的工作人員看到我到了之後..只問..:你晚餐吃了嗎?  回:剛從工地下班趕過來  問:那你還沒回家? 回:(看著時鐘)我遲到了! 聊:那這樣吧!今天你先回去,明天早上9點30之前你將你女兒麻煩朋友或鄰居幫你照顧一下再過來! 回:(思考一下)10點之前可以嗎?因為明天是周末,朋友很少也都有他們的事情,我盡量10點之前會趕來!
104年10月10日 早上 09:45分 特別的國慶日 也是讓我在12月08日晚上23:35分到大觀分局領取一份掛號未領的文件,回到家之後打開一看是一張簡易法庭判決結果通知單的一份 【由 他們從我104年09月16日的尿液、抽血檢驗報告中自行推斷我之前筆錄絕對是不實,讓我再次去做一份由他們一人扮演白臉一人扮演黑臉,半引導、半威嚇的讓我這根本連看都沒看到他們說的那天有甚麼玻璃球、吸食器、打火機】就把我之前的完全事實的筆錄給部分推翻掉!要我順著他們的打出來的字,然後同意上述屬實。
每個人都有過去! 我不敢說自己以前沒做過任何違法的事情!但是!我終於保護了想要保護的兩位女兒不讓那人帶走任何一位的那段過去所造成的影響!

在我一心只有賺錢工作養兒育女、償還銀行負債、日常生活開銷、沒勞健保、一堆過期紅單、好幾位在我困難時借錢讓我渡過難關的這種重擔中的日子,早已經沒在碰那些傷身的東西,就這樣讓我收到一張 打開之後 整整兩天沒吃沒睡中間還休克嚇到一直在身旁擔心著的女朋友,直到昨晚12月9號晚上21:50分左右女朋友硬將我推到房間後叫我躺下睡覺休息。

習慣早上6點多起床的我,走到電腦桌看到桌上有女朋友一些記下來的小紙條,才知道她為了我這件事情忙到凌晨不知道幾點累到不行了才到房間睡覺...直到現在還是捨不得叫醒她,因為在3天前,她大夜班晚上11點20我叫她起床後一直到昨天凌晨....她才真的睡著,她是一位很專業又有責任又有愛心的職業護士! 在年初正式交往前,我已經坦白沒有任何隱瞞完完整整的跟她說過我那段黑暗婚姻中的所有點點滴滴,只是希望她了解我曾經的過去,而不是將過去隱瞞造成她對我的誤解。
她的擔心讓我自責...我不想自己的一些過去讓她這樣的為我操心煩憂! 所以只好到網站上尋求協助..負債的我也因這件事情沒辦法去工作.也只剩餘3天的時間而以..中斷的收入...兩位女兒的照料...還有雖是親屬的家人但自以為是只知道顧及自己面子還有只知道錢錢錢的家人們...我並沒讓他們知道這些事情! 

已經沒有使用但是有些許反應再以抽絲剝繭的檢驗方式檢驗出有濃度。第二次筆錄非真實,工作人員卻說我何必當初第一份要隱瞞!回去等收到開庭通知吧!工作工作工作....等等等等等,當我等到根本早忘記時,卻等來了 簡易判決通知單 !

 

沒有抗告的意願,只盼能顧及到兩位女兒,好不容易讓那黑心的...不用再天天挨餓、被打被罵,看著她們兩姊妹現在開心的成長...如今得....

有能夠接受懲罰又可以顧及到女兒們(7歲、4歲)的日常所需以及每月得繳銀行與友人的債務的方式嗎?  

 


剩下 2 天 了 ! 希望能有好律師能夠協助負債中的我,我能夠分期付款...但是能力真的有限.. 
在此先感謝此網站提供給予了一些對法律知識一知半解或幾乎不了解的人群如此好的服務。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0 21: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施用二級毒品之問題,應於觀察勒戒裁定前,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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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0 2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施用二級毒品之問題,應於觀察勒戒裁定前,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進去勒戒所觀察約為45添枝時間。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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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da 104-12-13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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